



最近在wootalk那種不具名聊天軟體中有男生假扮成女生以約砲之名把對方約出來然後等對方到目的地才坦承欺騙對方,接著再把對方的聊天內容截圖放上公開平台讓大家撻伐有女友還出來約砲,以正義之名行公審之實,甚至曝光被釣出來的人的背影照
請問我朋友就是被拐出來的人,他可以採取那些法律途徑自救?謝謝










104年8月離婚 與前夫協議共同監護 共同撫養(學雜費 課後保母費 醫療費都是各半支出)
未成年子女領有北市育兒津貼補助個月2500 直到滿5足歲(於明年2月份為止)
未成年子女當初協議與男方同住 去年8月離婚後同住到今年2月份
前夫索討補助費用2015年9月~2016年2月1250*6=7500 一半我覺得合理
但前夫還要求分居後應當全額交付給他 請問這合理嗎?他認為小孩和她同住所以他這樣要求
2016年3月~2016年7月2500*5=125002016年7月以後補助按月給付到小孩滿五足歲
協議書上約定每周我一天半的探視時間 , 現在對我說我未盡到對小孩的義務就不能享有權益?
我該怎麼做???我幫小孩保儲蓄險, 醫療險沒有向她收一半的支出 , 他說是我個人要保的 , 無關他的事...
該給小孩的支出 , 我都會給 ,只是他要求是不是不合理 我只求公平, 不是他說了就算
若我想重新要求小孩與我同住 我該怎麼做 爭取全部的監護權 機率大嗎 我和前夫無法溝通 他想法太偏激 他的個性也讓他的家人遠離
原本說他爸媽 他姐要幫忙照顧小孩 現在完全沒聯絡由他自己一個人帶小孩
現在他要對我提告....我接下來該怎麼做......真的很無助......



我方是騎乘大型重型機車 對方是騎乘普通重型機車 我方是直行車,對方是在快車道未打方向燈欲橫越雙黃線至對面,然後雙方發生擦撞 警方雙步判定是對方全責,我方無肇事責任 調解第一次,對方提出車禍肇事鑑定及過失傷害告訴,並且請求精神賠償(未有明確金額) 我方提出車子維修10萬元 車禍肇事鑑定的調解結果是對方為肇事主因違規左轉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 我方是肇事次因未注意車前狀況 對方需負7成責任,我方3成 進行第二次調解,調解名稱是過失傷害調解,所以調解委員針對過失傷害的部分,問對方要我方賠償多少,對方提出30萬的金額,但沒有任何明細, 調解委員說:如果不和解,之後走上法院,會有案底並需要賠償,這樣得不償失,所以希望我們雙方能夠和解, 和解方式是依照對方所提出賠償金額的3成,對方賠償我方提出的金額7成,所以我方必須再支付一筆賠償費用 很沒有辦法接受,因為賠償金額不知道是怎麼算的,而且明明是對方違規,我方是對的,怎麼在法律上我們卻是吃虧的 對方一直覺得我方車速過快,導致他受傷,完全不覺得自己違規有錯,所以雙方在認知上一直無法有共識




你好:
依民法地1139條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進者為先,故由子女輩先繼承,應繼分依民法第1144條規定第1款規定,平均分配,並未區分性別是否出嫁等等,男女都相同。 法官沒辦法強制你們簽署遺產分割協議書,若無法協議分割遺產,可以訴請法院分割遺產。 若有遺產分割協議,並經繼承人親自簽名,除非有無效獲得撤銷之情形,否則就要受到拘束,無法再爭執。 6個月內未辦理繼承登記、繳納遺產稅,會處罰鍰,依土地法第73條之1規定,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會發公告要求辦理,並列冊管理。超過15年會標售不動產,標售所得款項會儲存在專戶,10年無人領取,歸屬國庫。 無法協議可以訴請分割遺產,按法定應繼分分配。 不動產已登記為準,並未限制共有人之人數。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依法定應繼分加以繼承,若無法協議繼承,可先辦理公同共有繼承登記,再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遺產分割。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大律師您好
我因遭人陷害無力償還房屋貸款兩千多萬元,已經向房貸銀行表示請他們扣押拍賣取償就好,去年9月,銀行持我當年申辦貸款時簽立之本票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並於隔月獲確定證明,惟該銀行至今不來查封拍賣,竟於今年即105年1月無端對本人又提起一件支付命令,請求給付房屋貸款兩千多萬元,經本人向金管會申訴銀行重複請求債權,疑似意圖藉支付命令對本人多取得兩千多萬債權,等於本人將積欠該銀行總共四千多萬元,該銀行竟大言不慚的回函告知說只是為了加強保全債權所以提出支付命令,現該支付命令經本人提出異議,已轉入通常訴訟,想請教律師,這家銀行利用一般人不懂法律濫發支付命令藉以詐害債務人之惡行,有無任何法律可以懲罰他們?







對方酒後肇事,需負過失刑責。本案應向對方提出刑事傷害告訴,俟檢察官對加害者提起公訴後,再藉由刑事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可節省裁判費的支出。
詳細請求金額建議與律師討論,以確保自己權益。至於假扣押的部分,則因為涉及所必須提供的擔保金,因此你們必須考量,若求償50萬元,擔保金可能要17萬元。詳細情形,建議找律師討論。
吳鴻奎律師 上浤法律事務所 台北市106大安區仁愛路4段433號6樓 TEL: (02) 27753149 FAX: (02) 27752827 行動電話:0932237994 email: damonwhk@shanghong3149.com 如尚有疑問,歡迎以EMAIL或LINE(同行動電話)直接聯繫。

律師您好,我方為房東(甲方),有一房屋租屋給房客(乙方),租屋時間為98/12/1至105/11/30,租金為半年繳一次,所以乙方通常都會在6/1或12/1日前給予支票,且發票日為6/1或12/1日,但在這最後一次繳納房租的支票發票日確故意填寫為11/30,以至於當要用這筆錢時,才發現無法兌現,後來找他詢問,為何這樣,是寫錯嗎,可以改日期嗎?對方表示故意,不願意更改,有問題可以法律訴訟,且我方當時未注意到這個日期,於租賃契約有簽收以收繳房租日期及金額;以上是事情的經過,想請教此張支票算繳納房租嗎?我方是否有權利要求他變更發票日?目前為7月6日,如果該張支票不算繳納房租,這樣是否算2個月未繳呢?我方現在該如何處理呢?謝謝!






律師您好,我方為房東(甲方),有一房屋租屋給房客(乙方),租屋時間為98/12/1至105/11/30,租金為半年繳一次,所以乙方通常都會在6/1或12/1日前給予支票,且發票日為6/1或12/1日,但在這最後一次繳納房租的支票發票日確故意填寫為11/30,以至於當要用這筆錢時,才發現無法兌現,後來找他詢問,為何這樣,是寫錯嗎,可以改日期嗎?對方表示故意,不願意更改,有問題可以法律訴訟,且我方當時未注意到這個日期,於租賃契約有簽收以收繳房租日期及金額;以上是事情的經過,想請教此張支票算繳納房租嗎?我方是否有權利要求他變更發票日?目前為7月5日,如果該張支票不算繳納房租,這樣是否算2個月未繳呢?我方現在該如何處理呢?謝謝!





您好
提供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醫自字第1號供您參考
按告訴乃論之罪,已逾告訴期間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 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此並為自訴程序所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343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告訴 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人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 6個月內為之,同法第237條第1項亦有明定。再按刑法第284 條第2項後段之業務過失致重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 須告訴乃論。經查,自訴人於90年5月31日至國軍松山醫院 門診,經被告診斷結果為右耳皮脂腺囊腫,於90年6月13日 接受被告之右耳垂切除手術,有自訴人所提出之病歷資料在 卷可稽。又依自訴人自訴狀所載,自訴人於手術後3日即已 知悉被告進行切除手術過程中,不慎切除自訴人右耳垂過多 ,造成其右耳較左耳為短之結果。是自訴人指訴各節即令均 為真實,且被告就本件醫療行為容有過失,但自訴人既於手 術後3日已知悉被告有業務過失致重傷害之犯行,則揆諸前 揭規定,自訴人自應於其知悉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或自訴, 但自訴人卻遲至100年2月8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自訴, 有自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可查,顯已逾告訴期間,揆之首開 說明,已不得提起自訴,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 之諭知。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這情況讓附近附戶都很苦惱,想來請問看看有無法律上解決之道
一般電梯公寓,無管委會,住戶大概只有44戶
因為要符合消防法規,才發現建管部門留存的圖,只畫了8個停車位,但實際上目前地下室有16個車位+8個機車位,這代表無良建商超賣了這麼多位子!!??
但已是20多年前的事,早已過法律追訴期,所以訴訟已不可行(而且也找不到建商)
目前的苦惱是,這樣是不是可以去巿政府變更使用執照就可以了?
或是無須變更(內政部86.07.31台(86)內營字第8673356號函)
另外,機車位的部份,因為歸在公設區域,當初建商只有給一張平面圖,畫分每個人的區域,讓每個人簽名,並未給產權,這是不是可以憑藉著建商給的那張簽名平面圖,主張有使用權,不許他人侵害
謝謝好心的律師, 我看法條看得很頭痛啊~~~


蕭先生在民國一百○五年四月十六日委託我們公司汽車保養廠,到逢甲路拖車輛到公司修理車,經過報價後,在四月二十日達成協議以最低價格八萬元加拖吊費一千五百元整之修理費用,該車輛開始在配合的噴漆廠開始動工修理,車子在五月十八日修理完工,五月二○日打電話一直聯絡蕭先生來付錢牽車,但因蕭先生說沒錢所以請我們寬容到六月底來付款取車,結果一直沒等到蕭先生來牽車,直到六月三○日凌晨四點由中租的人來公司非法侵入私人土地強行把車子拖走,當下有馬上到管區警局報案,也有聯繫蕭先生,但蕭先生的手機已變成空號,公司電話也都變成空號,因此車被中租強行拖走,蕭先生也沒出面處理修車的費用,那我們公司怎麼採取法律途徑,怎麼處理這件事?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本件紛爭建議以多方面處理給對方壓力、逼迫對方出面進行處理。 首先,中租擅自侵入土地或建物的行為,已涉嫌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可在六個月告訴期間內合法提出告訴,這部分中租一定會追究對方責任,此部分自會造成對方要出面處理的壓力。 另外,對方很有可能一開始就沒有要付錢的意思,這部分已涉及刑法第39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此部分亦可提出告訴狀提出告訴追究對方刑事責任,此也會造成對方要出面處理的壓力。 另以民事責任而言,可以存證信函催告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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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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