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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LL 103-01-03 17:21

你好 我想請問 我之前有假扣押別人財產 法院要我供擔保金 現在我們私下和解了 擔保金要如何拿為來呢 會很複雜嗎

1.看起來應該是假扣押債務之人財產 法院命供擔保 且債權人已經供擔保 現在雙方私下和解 2.通常這種情形比較不建議私下和解 如果有經法院調解和解筆錄紀錄同意返還 那程序上就比較方便取回擔保金 3.現在你需要撤回本案訴訟 撤回執行程序以及聲請撤銷假扣押 之後還要催告債務人就擔保金行使權利 都完成後 你再向法院聲請返還擔保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03 17: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至民事執行處具狀撤回假扣押,並攜帶該狀之原本或影本或請求執行處發給未聲請執行證明,及取回提存物聲請書,和原提存書等文件,向原受理提存事件之法院辦理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花花 102-12-25 11:08

媽媽去提款才知道她的存款不見了經查詢才知道是被某家人壽保險公司假扣押了,詢問了才知道是當初爸爸用房子去申請貸款證人用媽媽得名子,可是媽媽完全不知情他當了保證人合約書上的保證人也不是媽媽簽的名子(筆跡完全不同),保險公司也沒做正確的核保動作,之後因爸爸爸貸款交不出來房子也被拍賣了,現在爸爸已經去世了也事過這麼多年了我們完全都不知道拍賣金額不足當初爸爸的貸款金額,也搬到另一個住所了所以一些通知單及法院的單子媽媽都沒接收到全部都在警察局,完全不知情的媽媽錢被假扣押一直煩惱到無法睡,該怎麼幫媽媽把她省吃儉用下來的錢要回來我真怕他會因此病倒了,麻煩交教我該怎麼做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25 11: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可以提出證據,證明當初您的母親未為保人,且沒有對保,則可以主張保證行為不存在,並請求返還遭用作清償之存款。

2、又此舉亦可能造成您的父親遭追究偽造文書之問題,您可自行斟酌。

1.應該是法院有提出訴訟或是支付命令聲請 已經取得合法執行名義 2.但你們主張對方訴訟文書都未合法送達 相關事項你們也不知情 3.如果案件已經確定 要再重行爭執 屬於例外情形 現行法需有符合再審規定才可以救濟 你可以考慮是否提出再審之訴 例如證物是遭偽造 例如明知住處而指為所在不明與訟等事由

 

您母親可以意思表示之自由受到侵害為由,寄發存證信函債權人依侵權行為的規定請求回復原狀廢止該債權之存在,之後再依強制執行法第14條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資救濟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8: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您母親之保證契約不成立。非為保證人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SRC 102-12-24 12:15

想請教大律師們:

如果手中握有對方本票(及借據),未來發生對方不履行債務時,是不是可以憑本票裁定然後強制執行? 可是,為什麼還有人提到還是要先做假扣押的動作? 是防對方脫產嗎? 那我們做假扣押時還是要拿三分之一的錢嗎? 還是憑本票就可以不需拿三分之一的錢就可以假扣押了? 本票裁定的時間要多久?一周就可以下來了嗎? 

感謝回答!

林智群 (klaw) 102-12-24 12:29

 本票裁定比打官司快多了,一兩個禮拜就會下來,不過假扣押還是要先提供1/3做擔保

SRC 102-12-24 13:52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本票裁定比打官司快多了,一兩個禮拜就會下來,不過假扣押還是要先提供1/3做擔保

簡單的說:本票裁定假扣押是兩回事,並沒有拿本票假扣押就不用提供三分之一擔保這種事?

因為您提到本票裁定比較快,所以會有人不去做假扣押而直接等本票裁定下來後去執行之事嗎?有這種情況嗎? 還是大家都會兩者(假扣押+本票裁定)一起進行?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假扣押是為防止對方脫產,而本票假扣押上,是去釋明假扣押之原因,但若本票裁定已經確定,則可以直接作執行即可,所以是否要聲請假扣押,端視您是否怕對方脫產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本票裁定可以終局執行,也就是在沒有停止執行的前提下,用本票裁定你就可以拿到錢,但是假扣押只是保全程序,就算供擔保執行以後,法院只會扣住對方的財產,最後還不見得可以拿的到,因此有沒有另外進行假扣押的必要,就要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到何階段,如果已經扣住對方的財產了例如已查封動產等,就沒有必要另外進行假扣押程序,反之,如果在扣住對方財產之前就已經停止執行(還沒扣到財產前發票人就已經提起確認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這樣還是會有進行假扣押的實益。

 

 如果還沒扣到財產就被聲請停止執行,進行假扣押程序還是會有實益。

本票裁定可以終局執行,也就是在沒有停止執行的前提下,用本票裁定你就可以獲得清償,因此有沒有另外進行假扣押的必要,就要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程序進行到何階段,如果已經扣住對方的財產,就沒有必要另外進行假扣押,反之,如果在扣住對方財產之前就已經停止執行(發票人可能提起確認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這樣進行假扣押還是會有實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27 17: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票裁定確定後,您可持本票裁定進行強制執行程序。為您仍須繳納執行費用及相關擔保費用。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閔傑 102-12-13 15:25

一、我已取得債權憑証,第三人有欠債務金錢,我怕第三人脫產,先行向第三人假扣押,我假扣押提存保証金何時可申請退回!另假扣押執行費要另外繳交嗎?我之前執行已繳交過了。

二、第二個問題,禁止處分有期限止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3 15: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說明如下:

聲請返還擔保金流程:對造出具同意書允許供擔保人領回提存物或供擔保人同時遞狀(具狀人簽章一定要符合之前具狀聲請假扣押時的簽章,執行處會核對以作為准否)聲請撤回假扣押裁定(繳費壹仟元、分案號裁全)、撤回假扣押執行(分案號執全),等到收到准許撤回假扣押裁定(分案號裁全聲)、確定證明(聲請假扣押則不必等確證)及准許撤回假扣押執行通知(假執行不必作以上的動作、直接做後面的動作即可),來院具狀『通知對造行使權利(法院協助作公示送達、免去還要寄存證信函通知對方行使權利的動作)及請求返還擔保金』,法院核發允許返還擔保金裁定、確定證明書,來院買『領取』提存書填寫,到提存所領回提存物。對造如果已經出具同意書同意取回擔保物,則只要直接遞狀『請求返還擔保金狀』即可(不必聲請撤回(『裁全』,以免多繳壹仟元,但可以撤回『執全』,讓出具同意書的對造不必受假扣押執行)及通知行使權利)。債務人已經聲請撤銷假扣押獲准,則債權人只要聲請此確證及聲請撤回自己聲請假扣押執行,等二者獲得通知,即可具狀『聲請通知行使權利及請求返還擔保金』。另外,假扣押強執也要繳執行費8╱1000。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紳 102-12-08 00:10

我在上班途中發生車禍

機車 對方汽車

我右手右腳下巴擦傷

對方無傷

對方酒測0.36 我0

對方開的是公司車

 

調解委員看過照片 事故分析後

跟對方說他錯十成

告上去吃大虧

沒多少錢賠一賠就好了

但對方卻只肯付三分之一不到的維修費

調解失敗後

電話給對方

對方不接也不回

請問我要如何申請提告?

需要準備哪些證明?

而他行駛公司車

老闆卻未督促他不得喝酒開車

是否可對對方公司申請假扣押?

 

1.刑事責任部分  你可以直接向警局或是遞狀給地檢署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2.民事賠償部分  公司跟行為人應該有連帶侵權行為責任的問題  如果有必要  你可以同時對公司及行為人聲請假扣押  3.另外你可以考慮以附帶民事訴訟或是獨立提出民事訴訟方式求償  差別在於第一審裁判費是否須繳納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9 15: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相關資料送至地檢署提起過失傷害之告訴,待檢察官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cc 102-12-05 10:55

你好 我想諮詢~我公司業務員在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私接公司的工程(這些工程公司都已報價.而它利用原有報價單將金額降價給客戶後.私自找離職員工一起做)..也利用公司原有報價單做了修改(00防水工程改為00實業有限公司..蓋章部分也私刻為00實業有限公司+他老婆的私章)其它施作方式及合約內容公司一樣.匯款戶頭改成它本人及它老婆的帳號.也跟客戶直接收取現金..此業務自白他確實有所為..而且目前私接案已達八件左右.我公司手上也有它的自白錄音.及跟客戶確認他私接工程所有紙本資料..我想知道這樣在刑事民事上可以告他什麼罪..是否可以連他老婆一起提起訴訟.是否可以索取賠償.是否也可以申請支付命令強制假扣押.謝謝您  萬分感激!! 

((業務本身名下沒有財產,所有動產都在老婆身上))

1.如果是業務上之行為 刑事責任部分你可以考慮是否有背信罪的問題 即為他人處理事務 意圖自己不法利益 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 2.民事責任部分可以先考慮你們之間契約有無約定相關競業禁止條款 另外看是否主張民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可以連同他老婆當作共同被告 3.如果有需要當然可以對對方吉他老婆提出假扣押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能涉及偽造文書,詐欺之問題,而他老婆的部分,則要看其是否有參與而屬共犯關係,另民事部分,也可以向其請求公司之損失,但請求金額仍應另行計算,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是甚麼時候發生的事呢? 要注意時間的問題,刑事上涉及背信偽造文書等刑責,民事上有涉及侵權、或依雙方雇傭契約條款等法律關係請求賠償,對於他的老婆,要從是共同侵權切入主張,實務上比較可行,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4: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部份可能涉嫌偽造文書(刑法第210條)或背信(刑法第342條)等罪,您可蒐集相關犯罪資料,到地檢署提告,若於偵查中,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這在刑事上可以告他背信,民事上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但他老婆是否能告,要看他老婆是否知情,不過本案來說,有無涉及其他刑責,必須要看過資料才知道,有無偽造文書等問題.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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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吉 102-12-03 20:16

如題,在上述情況下,土地所有權人可否請里長、管區會同,在上開建物上張貼告示,若對方逾期不處理,即:

1.自行將上開物品以「廢棄物」清除?

2.還是先向法院聲請假處分」、「假扣押」,等這些程序完成後,再依法院命令執行為妥?

3.請問要告竊佔,還是侵占?告該罪的原因為何?

4.若管區以土地所有權未明為由,不想會同清除上開物品,建議等法院判決(裁定)結果出來再行動,請我暫時不要急著自行清除,說得過去嗎?

謝謝您~~

確定那是廢棄物,還是有人所有? 在情況不明下,隨意將它處理丟棄有風險,可能成立的是竊佔,假扣押假處分都跟你這件無關,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逕行認為是廢棄物,應有問題,您應提起民事排除侵害之訴,才屬解決之道,刑事尚難以達到目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建議你不要私自拆除,你先去報警提告竊占罪,逼他上法院處理,如果他有意思要占你土地,那他一定會構成竊占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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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1: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20條第2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此為竊佔罪。次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此為侵占罪。二者差別在於該當事人到底有無持有權限,若有持有權,則為侵占,若無持有權,則為竊佔。關於本案似可先提起刑事告訴,待檢察官起訴後,再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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閔傑 102-12-03 10:14

我已取得債權憑証,發現第三人有欠債務人錢!我向第三人發扣押、收取命令,第三人議異,這報扣押命令可以執行嗎?我要先假扣押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0: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強制執法第16條規定,債務人或第三人就強制執行事件得提起異議之訴時,執行法院得指示其另行起訴,或諭知債權人,經其同意後,即由執行法院撤銷強制執行。次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本案之扣押命令經第三人異議,依第16條規定,法院會指示第三人另訴,因第18條規定,程序開始後,原則上不停止執行。惟其亦規定,法院得命第三人提供擔保,而停止執行。歡迎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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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您所述第三人針對扣押命令聲明異議之問題,可以參照強制執行法第119條及第120條之規定,第三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的話,可以選擇是否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但是應注意的是,如果債權人未於收受第三人異議通知後十日內向法院執行處提出已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強制執行法第119條
第三人不承認債務人之債權或其他財產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或有其他得對抗債務人請求之事由時,應於接受執行法院命令後十日內,提出書狀,向執行法院聲明異議。
第三人不於前項期間內聲明異議,亦未依執行法院命令,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動產支付或交付執行法院時,執行法院得因債權人之聲請,逕向該第三人為強制執行。
對於前項執行,第三人得以第一項規定之事由,提起異議之訴。
第十八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訴訟準用之。

強制執行法第120條
第三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聲明異議者,執行法院應通知債權人 。
債權人對於第三人之聲明異議認為不實時,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十日內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並應向執行法院為起訴之證明及將訴訟告知債務人。
債權人未於前項規定期間內為起訴之證明者,執行法院得依第三人之聲請撤銷所發執行命令。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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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再為假扣押執行,第三人收到(假扣押執行的)扣押命令應該還是會聲明異議的,恐怕無解於現況。

小王 102-12-03 08:50

各位律師好,
請問對方公司欠債1000萬不還,
而公司本身可能已經脫產了,
我可否以經營公司已倒閉脫產為由,
對公司負責人本人聲請假扣押嗎?或提告要他還錢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您需先確認該公司是屬何種形態(有限或股份有限或無限),接下來則要看該負責人是否有侵權責任,當然現在仍可先對負責人之財產假扣押,但應釋明假扣押之事由並提供擔保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09: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在法律上,公司與負責人為不同的法人格,因此尚難僅以其為公司負責人,就命其負擔公司債務清償責任

2、倘若該負責人就公司之交易有董監連保,或是該負責人惡意以成立公司方式脫免債務,則可以向該負責人求償

臺灣公司幾乎是有現或股份有限, 所以如果只是單純倒閉,你很難對負責人本身財產追討,但是你對那間公司的債權,如果負責人有涉及執行業務侵害你的權利的話,就可以對負責人請求,這就要詳細了解過程才能判斷,可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09: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公司是一個獨立之法人格,與其負責人或股東是分離的,不能以公司欠錢及扣押個人財產,僅能扣押公司財產。惟,這仍須視公司之性質而異,如若為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13條規定,有限公司之解散清算準用無限公司之相關規定。若為股份有限公司,依公司法第154條規定,股東濫用公司之法人地位,致公司負擔特定債務清償顯有困難,其情節重大而有必要者,該股東應負清償之責。或依民法第35條規定,法人之財產不能清償債務時,董事應即向法院聲請破產。不為前項聲請,致法人之債權人受損害時,有過失董事,應負賠償責任,其有二人以上時,應連帶負責。歡迎您攜帶相關資料,到所詳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偉倫 102-12-01 17:16

朋友跟我借了幾次錢.我跟她說對我沒有保障前面借的還沒還.所以在100年四月底左右簽下本票三張四十萬一張三十萬兩張!跟身分證和健保卡雙證件影印本給我但還款日期沒有寫上~其餘都有寫上跟蓋手印~票也是他本人親自寫的~因為他說他急需要錢.等不急房子貸款下來..她說房子已經拿去貸款.最快一個月內最慢兩個月內錢就下來.還拿證明給我看.證明他房子是他名下.還告訴我可以去查那透天房子市價有三千萬..我不疑有他.他急著要錢原因已經忘記這麼久的事情..他只有還款一次兩千元之後叫我等他消息.他房貸錢下來馬上通知我.因為朋友一場她說還款日期押上的話會有利息產生之類(我第一次用本票所以就聽他的)我跟她說妳有房子不缺這一百萬~這可是我辛辛苦苦存的~不足的部分也是借來的.可別害我..之後他就消失.我當然一直找他要錢!之後他就叫人來恐嚇我還打傷我跟我室友(這部分已經過追訴期.這是100年六七月的事情)之後飽受電話恐嚇.跟他叫來的人三不五時就來恐嚇.第二次差點把我跟我室友押走.只為了拿回本票正本.還來我家翻箱倒櫃因為這樣所以我跟我室友連夜搬家.搬離開去外縣市躲他們凶神惡煞.最後通電話還說他們有一百種以上辦法.對付我不敢要一毛錢請問律師大大們1.我是否可以請代理人幫我上法院追討這債務?把債權寫個同意書整個由我朋友出面.在法律上是我朋友跟她要.不是我~我真的很害怕跟他有瓜葛..我還忘不了兩年前的陰影
2.如果要這筆債要先做哪些準備跟動作?
3.我上網做了一下功課1.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                    2.去國稅局查債務財產                    3.聲請債務人依法強制執行                    4.申請假扣押(確定對方沒脫產的話)

4.這四樣動作跟順序正確嗎?那每項動作需要準備什麼狀紙還是什麼文件?費用分別是多少???因為現在手頭不寬裕所以想詳細了解

5.本票上沒押上還款日期可以追討嗎?
感謝各位大大律師耐心觀看與回答 感謝您們

本票沒寫還款日期,那發票日期有寫嗎?如果要以你朋友出面追討,是有方法的,另外對方還涉及刑事恐嚇罪,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偉倫 102-12-02 03:00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票沒寫還款日期,那發票日期有寫嗎?如果要以你朋友出面追討,是有方法的,另外對方還涉及刑事恐嚇 ... (恕刪)

發票日期有~但不是借款日期~是到最後一次~我要求簽個本票讓我有保障~他簽三張給我四十萬一張三十萬兩張~這樣

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
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
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
二、一定之金額。
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
四、無條件擔任支付。
五、發票地。
六、發票年、月、日。
七、付款地。
八、到期日。
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
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
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
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
因此參照以上規定可知,發票日乃是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如果發票人簽發時未將發票日填寫完全,則依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該本票因欠缺應記載事項而無效。另到期日並非本票之絕對應記載事項,欠缺到期日之記載者,本票尚不因此而無效,惟須注意的是票據法特別規定,欠缺到期日之本票,應屬載有受款人之記名本票,如為無記名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新台幣一千五百元)以上,否則本票失其效力。(票據法第120條第六款參照),未載到期日的本票視為見票即付,也就是說執票人可以隨時向發票人提示請求支付票款。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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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希 102-11-30 03:34
您好: 我於日前在高速公路上被後方自小客車推撞,導致車頭車尾毀損嚴重,所幸沒人傷亡。 但事發至今,肇事者不聞不問,也沒主動打過一通電話過來,我打給他,不是不接,就是說再忙,車子現在停放在T0Y0TA原廠內, 初估修理費要$23萬多元,原廠一直打來問車子要怎麼處理?還?總不能一直放那邊吧!搞的我壓力好大,不知道怎麼回答。 現在交通事故現場圖及照片黏貼記錄表我收到了,上面寫因對方推撞而造成此次車禍原因,我要怎麼申請理賠?除了要求車子修理好外,可以額外要求精神賠償嗎?因為他真的很可惡,一句道歉都沒有。 他的車子只有保強制險。 因為沒有人傷亡,所以只能告民事嗎?有辦法用支付命令假扣押讓他賠償嗎?

過失毀損沒有刑責,建議以民事起訴來請求,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vivityo 102-11-29 14:44

我於101年2月28日取得假扣押執行名義,被告在101年3月3日把銀行存款領光,讓我執行未果. 此部分被告被起訴刑事毀損債權罪,判刑也確定了.

但今年判刑確定後,我收到債權憑證去監理所查她的機車,發現她早在101年4月20日把機車過戶給別人,所以又提告毀損債權,檢察官也起訴她了,但在法院的準備程序法官卻說可能有接續犯適用與否的問題.

請問這兩次毀損債權的行為,雖然是毀損同一個債權,但時間差了一個半月,手法也不一樣,算不算接續犯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1-29 15: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接續犯之定義,依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98號刑事判利意旨: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被告於竊取第一張空白支票後,非但已予偽造,並經持以行使,其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業已完成,嗣因李某發覺支票印鑑模糊,交還被告予以撕毀丟棄,於一星期後,又再竊取第二張空白支票,另行偽造行使,應已
侵害兩個社會法益,自屬兩個單一之犯罪,兩者之間,殊無接續關係之可言。原判決就此兩個單一之犯罪,依接續關係,論以一罪,其法律見解,自屬可議。

是此,若法院認為非兩個犯意,即會適用接續犯之概念,除非為兩個獨立之犯意,才適用連續犯之概念。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shelly 102-11-21 23:23

之前在朋友公司上班有掛名監察人,在兩年前離職時就要朋友將監察人除名,也有發簡訊告知除名,都答應要除名可最後還是沒有除名

現在朋友公司經營不善倒債人不主動見面,只有透過律師律師信給廠商,要廠商自己去業主那收款,業主不理會,廠商討不到錢要去法院申告,及申請假扣押,連股東也要告,想請問我掛名監察人會不會也被告,公司欠稅我是不是也會被限制出境

當時我也有掛另一家負責人,離職時有除名,可是當時有家影印機廠商我也簽

連帶保證人我是不是就無法避責任,到105年約到期 

請問現在要如何自保,現在還有甚麼辦法將監察人除名,才能免責任

如果確是是保證人,當然就有保證責任,除非有免責事由發生,另外公司已經解散清算?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ivy 102-11-20 15:37
岳父原有兩段婚姻,其第一段婚姻育有三子一女,在第二段婚姻收養岳母前一段婚姻的一子一女,並生下我老婆為老么。原本他的長子之前並無來往,但約在九年前,因故與岳母離婚,獨自住在鄉間農舍後,自後也因而利用各種機會回岳父家,而我也才知道岳父還有第一段婚姻的四名婚生子女。由於岳父本有佃農身分,而長子數次要求岳父將佃農身分移轉給他,但岳父擔心因失去農民身分而失去老農津貼等,也因第一段婚姻並非平和結束,擔心其長子日後不願負擔其生活,故期間也不同意而發生幾次爭執。 約四年前,因即將換租約,地主與岳父商量願以現金補償方式,終止租約,最後岳父同意以現金250萬元及生前不收回居住的農舍為條件,與地主達成協議。然而岳父擔心其長子因喪失佃農繼承權,深怕遭報復,也怕長子聯合其他子女佔有其現金,加上老婆自岳母搬離後,幾乎每天送餐、載他看醫生、繳納各項單據等;即便懷孕大腹便便仍至於生產後,也帶著幼子前往探視,亦復如此。 故岳父與地主辦理前述書面協議、手續與取得現金補償時,皆為老婆會同前往。此外,老婆第一段婚姻所生女兒,因顧忌其前夫家族反應,迄今與我並無收養關係,但也自幼撫養至今,形同親生父女。故自結婚後,岳父不時以金錢或物品贈予或補貼,包含現住房子之部份頭期款約40萬等。 岳父長子獲知其岳父與地主達成協議後,隨即至岳父住處搬走其所有物品,之後便不再探視聯繫。而後岳父將地主補償金交付老婆,並囑咐其中240萬贈予其孫女,作為日後嫁妝等運用,並共同前往銀行存入孫女帳戶(時為小學生)。同時,將其存摺、印鑑等物,交付老婆保管,而老婆仍繼續照料日常生活,並有幾次應岳父要求,返還部分金額,或至農會提領岳父戶口內現金。然而,隨著年齡遞增,岳父記憶已不復如前清晰,加上兩次小中風與糖尿病,幾次暈倒於屋中,或自行亂服成藥或服錯藥物等,最後只得請岳父好友一起勸說住進安養中心。 前稱現金贈予行為雖無任何書面約定事項,而岳父約三年前住進安養中心後,概由老婆自獲贈資金內與代管岳父戶頭內(因每月有老農年金撥付)支付各項費用,包含其安養中心費用2萬、零用金、醫藥費計程車資、營養品等,每月少則2.5萬,或多至3萬元。此外,由當中受贈資金內支付現住房子貸款一百萬本金等。 遲至最近一年,扣除掉前述支出與費用後,老婆衡量所剩不多,擔心最終無法支應安養費用,是故老婆幾次商請岳父僅量節省不必要請客支出、自費看醫生,或避免與安養中心同住老人發生糾紛等未果,亦使老婆身心承受極大壓力,雖尋求心理專科醫生看診,仍然無法紓解,也致使家庭氣氛因財務支出而緊張。 直到101年7月,岳父在安養中心協助下,外出將原本交付老婆應用支付的其帳戶存摺予以作廢,並將戶頭金額提領若干金額並交由安養中心老闆保管,至此,老婆已無法忍受,只得商請安養中心先行扣除保管金額,而其老闆也允諾減收1000元為1.9萬元。 1、 前述岳父贈予孫女行為並無任何書面表示,而孫女因未成年,老婆為其監護人應用其資金於在法律主張為贈予上有無瑕疵,或需注意事項? 2、 老婆自岳母離家後獨居,乃至於搬進安養中心,至上個月約9年時間,綜合岳父帳戶與我們家計帳戶,支付岳父各項費用,目前其戶頭每月老農津貼7000元,扣除安養中心費用(1.9萬)與零用錢(2000元),至少需1.4萬,而目前岳父次子、長女及仍有收養關係的姊姊偶有探望,但無任何共同支應安養費用行為;倘若最終無法獨力負擔,可否讓安養中心依法向所有子女催告,或讓社會局介入處理? 3、 岳父因終止租約害怕其長子報復,故將存摺與提款卡等,交予老婆保管,由於政府每月撥付該帳戶老農津貼,故每三個月提領2萬元以支應岳父需求,而上個月已將託付保管存摺與提款卡作廢另重新辦理,是否可視為終止委任,目前已返還作廢存摺與提款卡等? 因為我們在今年12月付完安養中心的費用後,實際上已後繼無力,是否我們在付完12月後,就明確跟安養中心說無力再付錢,讓他們向社會局通報?但有以下幾點情形,請您斟酌是否會單對我老婆一方不利,如被控刑法上的惡意遺棄? 1.當初送安養中心的契約,因無其他子女願意到場處理,所以是書面契約是我老婆簽字,倘若社會局或安養中心追訴,會不會特別不利,或成唯一的相對人。 2.因為我老婆負責支付安養中心費用,故留有匯款單據或轉帳資料。只是明年起,再也付不出全額的費用,那是否我們需要以子女平均負擔後的金額如3,000元,逕支付給安養中心,以表示撫養善意。 3.岳父其他子女(含養子女),除我老婆的同母姐姐有聯繫外,其餘鮮無聯絡,所以我們也不清楚其他人的年籍資料,而我問過社會局,他們說他們只會先聯絡可以找到的人,所以是否到最後還是我們獨自負擔。 4.據我所知,岳父長子 次子等不僅為企業老闆,且皆任某縣運輸產業公會理事長,顯示其經濟狀況遠較我們富裕,而我們只想讓岳父得以在安養中心度過餘年,故僅希望之後平均分攤,而不是要求其他撫養義務人,返還過去支付費用。 5.我最近幾週曾單獨去安養中心探視岳父一次,知道他身體還算康健。但我也提及我們經濟不好,希望他能跟偶有探視的次子聯繫,希望能聯合負擔安養費用,但岳父以次子有「兩個老婆家庭」負擔很重,予以拒絕,然而之後他就不停打電話到我家與手機,甚至半夜口出恫嚇,說我老婆不孝,要叫人查封我們財產。然而,岳父也僅會對我老婆言語恫嚇,卻並不會如此對其他偶爾探視子女,故對老婆造成很大心理創傷,只得設定為拒接電話,更遑論接回奉養共同居住的可能。因此,也曾告知安養中心,如有重要狀況,請先聯繫我老婆的姐姐,再由她聯絡我老婆。 6.我們曾錄下約今年8月間去探視他時的談話,有提及他是贈與孫女的內容,是否可屆時成為贈與之佐證?但不是在他授意情形下。 7.從安養中心提報社會局至訴訟定讞期間,在何階段或情形下,我們財產是否會面臨假扣押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們先將您為父親所支出的費用,均逐一保留單據,將來可向其他扶養人請求該部分的扶養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簡齡 102-11-19 17:12

律師您好?想問問聲請假扣押的動作是一定要經過法院的裁定嗎?還是直接書狀的撰寫就可以嗎?想要再盡快的時間內辦理完成(聲請假扣押),但程序上不懂,煩請大律師解惑?謝謝?

需向法院遞狀聲請,法院如果准許,會下裁定,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您好,必須向法院提出書狀,內容要記載你為什麼要向他請求的原因,以及你認為他會脫產的理由,向法院提出之後,法院審核後會給你一個假扣押裁定,你持假扣押裁定向國稅局查對方財產,如果有財產你決定要扣押時,你就必須按照裁定上的擔保金額提出擔保,向法院聲請執行假扣押,法院才會發函扣押他的財產.並非假扣押裁定下來就是扣押了,還必須有個執行程序.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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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色 102-11-19 12:30
律師您好: 家母於10月底在屏東縣一處民宅外的路邊(站立未騎車,未超出白線)遭一名30多歲男子酒駕高速撞擊,到院前無生命跡象,該名男子肇事逃逸,經路人幫忙追捕,慶幸不遠處剛好有巡邏警車當場逮捕,酒測值 1.27,下車態度不佳,堅稱不知撞到人。我有申請假扣押,但該名男子名下無財產,亦無申報所得,車主為其妻子。法官裁定50萬交保,但目前不知道該男子是否交保,因為他到現在也從來沒出現過....母親頭七當天該男子的妻子和妹妹帶著某地方代表主席一同來上香,口頭上說會負責,但直到今時今日都不見後續處理事宜。就連調解委員會都是我家人去申請的(我不確定為什麼一定要申請調解庭,是別人告訴我們要去申請),想請問律師,我們是否可對車主提出假扣押或連帶責任,有計程車車主聽到其妻子在車上說她知道他老公當天已經喝了很多攤,這樣的人證說法是否會被採信? 調解庭的意義是什麼? 我們到場時須注意什麼地方可否請律師幫忙解釋呢? (先感謝律師回答,另外我想寫一篇文章,是關於受害者家屬如何處理後續事宜的注意事項和流程,不知律師是否可同意答覆轉貼呢?)感激不盡....
1.車主除非明知對方沒有駕駛能力 例如無駕照 才可能需要負擔連帶賠償 如果需要負擔連帶賠償 你才能假扣押 2.調解庭是詢問雙方請求或是願意賠償範圍或程度 需要雙方都同意條件調解 才會成立
QA 102-11-12 19:31

請問
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通過後
向國稅局查債務財產
但因為國稅局回報的是前年度的資料
所以不能確定該銀行帳戶目前是否有錢

那,我若仍向銀行進行債務人的假扣押執行
執行金額為50萬, 但銀行回報法院,金額不足50萬
此時,就無法執行,那.債務人會收到通知嗎?

您好,您理解有點錯誤,縱使金額不足清償全部執行金額,你還是可以扣押他的帳戶阿,扣了之後才會通知債務人.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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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A 102-11-12 20:16

謝謝蘇律師的回覆
若我向法院聲請的金額是50萬
銀行回報只有10萬
那法院會先問過我要不要先扣10萬
還是,法院會自動幫我只扣10萬呢?

謝謝

針對債務人之存款帳戶聲請假扣押執行時,法院會按聲請假扣押之金額對於該帳戶核發扣押命令,謹以您的設例而論,則會針對該帳戶內之金額在50萬元範圍內核發扣押命令,惟應注意的是扣押命令取僅能扣押該銀行帳戶中的存款,對於其他銀行、分行以及未來新增的存款都不具效力。故而,

1.若該帳戶內有存款而金額超過50萬元者,銀行亦僅能就50萬元之部分為扣押並據以陳報法院執行處。
2.若該帳戶內有存款而金額不足50萬元者,銀行則應就該帳戶內全部之存款進行扣押並據以陳報法院執行處。
3.若該帳戶內沒有存款者,則銀行應就該帳戶沒有存款之情形陳報法院執行處。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georgina37 102-11-12 17:32

母親於93年間過世,由於父母在我2歲時便離異,我由父親這邊扶養,母親後來有再婚,且與再婚對象育有一女(以下稱我妹妹),母親過世時我已21歲,我妹妹當時8歲,我與妹妹以及母親再婚的配偶均不知母親有債務,所以完全沒有辦理拋棄繼承手續,母親再婚的配偶也在N年前已經過世.

 沒料到9年後的102年我收到某資管公司的遞送法院前通知信,上面並無詳細欠款金額,一頭霧水下打去詢問後赫然發現,我繼承了母親生前的負債,但對方說不出詳細欠款金額與原因,只喊了一個80萬左右的金額,說連本帶利應該也不止80,說我跟我妹是這筆債務繼承人,且我為“首要”繼承人,因為妹妹至今依然未成年.

後來我上金融聯徵中心查詢母親債務,有一筆欠慶豐銀行信用卡債約41萬元,因為慶豐後來倒閉,債權又轉手多次,才在9年後追到我身上,大致的情況是這樣,以下有滿多問題需要提問,請律師大人們幫幫我:

 

1.本案與資產公司進行訴訟,主張我與母親並非同居共財者,那我這邊有勝算嗎?我有74年間母親的除戶資料,也有母親最後過世的除戶資料證明我與她確實不同住也不同戶籍.

2.本案如果進入訴訟,訴訟的欠款金額是我查到的41萬元,還是資產公司那邊連本帶利說的算?

 3.如需進行訴訟,資產公司是否會先對我提假扣押,我名下沒有資產,戶籍也不是戶長,但是否會凍結我賬戶?因為不知官司何時開始,目前錢都不敢存進戶頭

 4.如果以41萬這金額,資產公司真的會進行訴訟嗎?對他們來說是否合乎成本,假設他們評估不符合成本.也一直未對我提出支付命令,這件事會不了了之嗎?等待訴訟的日子很難熬...

 5.另一方想了解 這筆債務我跟妹妹應該承擔的比例個為多少?事發時她8歲,現在她17歲,未成年的她是否可免責呢,那如果他成年後會被追討債務嗎?

6.如果預設我打贏了官司,本案就一筆勾銷了了嗎,或者資產公司會對我妹在提出告訴呢?

7.進入訴訟的話,我是否該請律師

蔡律師 (蔡律師) 102-11-13 01:06
回覆 georgina37 的發言內容:

母親於93年間過世,由於父母在我2歲時便離異,我由父親這邊扶養,母親後來 ... (恕刪)

是否請律師,其實要看您自己本身有無必要。

民事案件要等對方提告後,再決定如何主張。

請幫忙到本律師事務所官網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本件應先釐清

1.對方對於您的母親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
2.對方何時取得執行名義?
3.對方取得執行名義後有無再為中斷時效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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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orgina37 102-11-13 09:30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件應先釐清

1.對方對於您的母親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
2.對方何 ... (恕刪)

1.在聯徵中心查到的資料為:原轉讓年月98年6月 新債權委託目前的資產公司處理

不好意思執行名義是否為追討債務?關於第三點對方取得執行名義後有無再為中斷時效?這點我不太清楚,只知道我是上個月才開始收到該資產公司的信件,也只收到那一封...賴律師先謝謝你了!

沈恆 (沈律師) 102-11-14 02:21

您好!若對方提告,先注意時效問題及金額的計算方式,另可以主張未同居共財,妹妹則可主張未成年。以上謹供您參考。

georgina37 102-11-14 15:1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沈律師大方又細心的提點,這邊想請問民法第126條中的利息,5年內不不行使追討,5年後因不行使而消滅,這5年期間的起始點究竟是我母親一開始欠款的時間點,還是從我母親過世開始算,還是從他們接收債權開始算呢?是否我可以主張以原債權轉讓金額去打官司呢?

如果以原欠款銀行慶豐銀行倒閉時間來看,原欠款因該早超過15年了,這樣目前的資產公司還有追討的權利嗎?

 

紀先生 102-11-07 17:01
律師好: 有關工資優先受償問題: 1.工資有優先受償嗎? 2公司尚未歇業.勞工聲請假扣押否會影響工資優先分配之結果? 請幫我解答 謝謝. 紀璟安
勞基法是規定如果因歇業 勞工六個月內的工資有最優先受償之權 至於假扣押只是禁止業主處分財產 跟是否優先受償沒必然關係
yvan 102-10-30 15:05

律師您好…

今天收到一份對造的存證信函,要我母親二十日內就對造的擔保金行使權利,依民事訴訟法106條準用104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事情原委如下:

我母親被對造假扣押後,提出抗告抗告成功,台中高分院並於裁定書中說明不得再抗告。全案應已告確定。於是我向執行法院申請撤回查封,執行法院也函文請地政事務所撤銷查封,並將函文副本寄給我。

現在對造可能想取回擔保品,要我母親二十日內行使權利,請問我如何行使,是提出書狀給執行法院?還是提起損害賠償告訴呢?

1、因廠房被查封沒辦法出租,但扣押當天之前已計劃出租,只是還沒找到對象。但在台中高分院裁定撤銷後,馬上寫撤銷查封狀給執行法院,要求撤銷查封,馬上就與人簽約租出去了,簽完約後過二天,才收到執行法院給地政事務所的撤銷函文。我母親可以請求遭假扣押這段期間的租金嗎?

2、我母親本來就有高血壓,感冒。因假扣押導致血壓升高,併發肺炎而住院十多天,請問我可請求醫藥與精神上的賠償嗎?

3、抗告費用可以向對造擔保金求償嗎?

以上三件賠償,要如何向對造擔保金行使權利呢?

以上感謝律師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31 16: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可以提出證明當初確實已經有出租計畫,或是已經有出租了,因為假扣押而無法收受租金,則扣押期間之租金損失,應可認為是因假扣押而受之損失。

2、有關醫療費用的部份、抗告費用的部份,恐不符因假扣押撤銷受到的損失之規定。

小安 102-10-27 03:06

律師您好……很久以前有遠傳和威寶有欠費!就在昨天接到高雄地方法院的支付命令!總共38816!但是我目前

經濟不好無法一次付清!如果我沒去理會然後叫公司把我勞健保退掉這樣可以嗎?很想和對方(債務公司)但是不知如何和對方協商壓低金額!我名下有一台機車他們可以實施財產假扣押嗎?如果在這20天內過戶可以嗎?另外我該跟法院提出異議嗎?這樣是不是要跑法院呢?要怎麼提出異議呢?我到底該怎麼處理這件事情呢?麻煩律師講詳細給我聽非常謝謝……哦!

本件建議您可以先行釐清積欠之電信費用,其原本應繳之期限距今已多久了,俾以提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另外,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521條定有明文。故對於支付命令務必要在法定期間聲明異議,否則日後即無法再行爭執,此請部分尚請留意。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安 102-10-27 18:14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本件建議您可以先行釐清積欠之電信費用,其原本應繳之期限距今已多久了,俾以提出時效抗辯,拒絕給 ... (恕刪)

律師您好!我印象中~在我18~20這段時間辦理的!!  我現今已27歲   在前一陣子有先收到威寶的存證信函!

如果在18~20之前辦理ㄉ是不是已經過了催討時效ㄋ?

那不管怎樣我就是要先提出異議就對了嗎? 那這樣會一直跑法院嗎?  我現在比較怕他扣押我的機車

小安 102-10-27 18:21
回覆 小安 的發言內容: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那在請問 我是接到高雄地方法院的支付命令 那我可以到台南地方法院提出異議嗎?

聲明異議應向核發支付命令之地方法院具狀提出才可以。

connie 102-10-26 23:51

律師您好:最近因婆婆家中收到存證信函,才發現公公在外有許多欠債,幾乎都是拿土地房子去做抵押,經過地政的查詢才知道,但詢問公公本人,始終不願表明是否還有其他我們查不出來的債務,且借款金額及還款狀況均未交代清楚,南部土地的部分雖然是公公本人的名子,但北部房子當初是婆婆出錢購買,一半名字寫他一半是婆婆的,如果公公都沒有意思還錢,那麼房子我婆婆還保的住嗎?公公是在婆婆不知情的狀況下拿去抵押,這部分是否有涉及偽造文書?若公公欠債不還,是否還能請銀行土地房子進行估價貸款(因都已經抵押了)?現在有甚麼辦法能夠去查明公公可能隱瞞的其他債務呢(財產清冊?地政?)還是無從查起必須要公公本人自己願意都說出來才行呢?因欠債的金額實在太大,婆婆和我們子女也都無法幫忙,婆婆也因失望至極,欲和公公辦理離婚,如果離婚的話,未來地下錢莊的人還是會因公公繳不出錢來找婆婆貨是我們子女要求還錢嗎?另外,若離婚,公公和婆婆共有的那一棟房子(已被抵押設定了),婆婆有甚麼辦法可以保存住嗎?離婚的協議書上是否要註明雙方放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還是有更需要注意寫明的條款嗎?目前聽說地下錢莊要去採法律途徑,不知道是指會有甚麼動作?是要對抵押的土地房子進行假扣押嗎?還煩請律師幫我們解惑,萬分感謝!

沈恆 (沈律師) 102-10-27 12:47

您好!請先弄清楚抵押設定範圍,公公名下部分自己可以決定設定抵押,不會有偽造文書問題,即使被拍賣(一般是很容易流標)也不會影響婆婆的持分,但被拍賣換個共有人後,可能會有和婆婆分割財產的問題。若登記婆婆名下部分也被設定抵押,則是虛偽設定而無效,更不會影響婆婆財產。想知道欠債多少,可以問問抵押權人,基本上欠債是個人負責,與配偶子女無關。以上謹供您參考。

SRC 102-10-24 11:31

您好!

1.想請問取得支付命令後,可以去國稅局申請調閱財產歸戶清單進行假扣押嗎?

2.但若是對方提出異議準備上訴時,還可以憑支付命令去進行假扣押嗎?(此時還在等開庭通知)

謝謝!

支付命令異議後轉入本案訴訟 這跟假扣押沒有關係 你當然還是可以另行聲請假扣押

支付命令若尚未取得確定證明書則並非執行名義,從而支付命令聲請人尚無僅憑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聲請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521條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前項支付命令有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之情形者,得提起再審之訴,並以原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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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空 102-10-22 12:13

之前因為被詐騙而跑法院,其判決已確定,被告賠償我,如果判決決定了,我還需要申請假扣押嗎? 還是可以直接請求賠償??那該怎麼申請??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2 12: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判決已經確定,則可直接請求對方履行,倘若對方不願意給付,則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就其財產查封、拍賣等。

本件既然已經判決確定後,債權人可以持民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前往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依查得資料進一步聲請執行其財產、所得以滿足債權。另,針對查得資料尚請注意不得洩漏,否則會有法律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Mina 102-10-20 18:31

我收到亞太公司寄來的信 寄件者:安任財信有限公司 內容:主旨受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催請 臺端清償欠款 說明一.臺端所申請亞太電信之行動電話通訊費用,本公司現受委託對下列之逾期帳款進行通知 逾期金額$1530元整 未為繳納,屢經本公司催繳,均置之不理,為此,請 臺端於文到十日內清償逾期之款項或直接採下列方式處理(叫我去商店繳費的方法),逾期即依法訴追一切法律責任 法律顧問:黃××律師 (還有蓋章) 請問不繳會被告嗎 因為我只是辦手機的人,並不是我使用這支電話,我朋友也跑了找不到,很無奈 很多人會說繳錢了事,但又不是我打的,我一個月也賺不多,為什麼要我繳? 我每天都得上班,也跟亞太客服說不是我打的,他說他們就只看申請門號的人是誰去催繳罷了 想請問我確定不會去繳,但我信用好沒碰過這種, 請問1.我會被告嗎 2.網路上有人說會被假扣押假扣押對我生活有影響嗎 3.網路說他會強制在我工作的地方扣3分之1的薪水去付電話費(我有保勞健保)他查的到我公司對嗎? 4.不能在辦亞太我知道,但有其他影響嗎 5. 網友說不繳之後會繳更多 想請問王律師,我不是要逃避責任,只是真的很無奈,我才20歲,工作才剛作,之後還要去當兵,亞太客服說已經委外處理了,我很怕要跑法院和繳更多不是我該付的錢,請幫幫我!!謝謝 因為我不想再收到亞太寄來的東西了,看不懂又好煩

您好: 因為手機門號是您的名字,所以就算不是您使用,您也是要負責,只是您可以對使用人要這筆費用。對方如果對您有這筆債權,自然可以告您請求,但是因為金額不大,所以告您實益不大,我覺得機會不高。而假扣押必須要告您,而您也可以提供擔保撤銷強制扣薪必須要對方告您勝訴確定,而執行時您沒有其他財產可以執行,才有相關問題。您不繳的確是會有利息違約金問題,但違約金要事先約定,而利息因為金額不高,所以也不會很多。
Mina 102-10-20 18:10

我收到亞太寄來

 

安任財信有限公司的信

 

內容:主旨受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催請 臺端清償欠款

 

說明一.臺端所申請亞太電信之行動電話通訊費用,本公司現受委託對下列之逾期帳款進行通知 逾期金額$1530元整

未為繳納,屢經本公司催繳,均置之不理,為此,請 臺端於文到十日內清償逾期之款項或直接採下列方式處理(叫我去商店繳費的方法),逾期即依法訴追一切法律責任

 

法律顧問:黃××律師 (還有蓋章)

 

請問不繳會被告

 

因為我只是辦手機的人,並不是我使用這支電話,我朋友也跑了找不到,很無奈

 

很多人會說繳錢了事,但又不是我打的,我一個月也賺不多,為什麼要我繳?

 

我每天都得上班,也跟亞太客服說不是我打的,他說他們就只看申請門號的人是誰去催繳罷了

 

想請問我確定不會去繳,但我信用好沒碰過這種,

 

請問1.我會被告

 

        2.網路上有人說會被假扣押假扣押對我生活有影響嗎

 

        3.網路說他會強制在我工作的地方扣3分之1的薪水去付電話費(我有保勞健保)他查的到我公司對嗎?

 

        4.不能在辦亞太我知道,但有其他影響嗎

 

        5. 網友說不繳之後會繳更多

 

        想請問各位律師們,我不是要逃避責任,只是真的很無奈,我才20歲,工作才剛作,之後還要去當兵,亞太客服說已經委外處理了,我很怕要跑法院和繳更多不是我該付的錢,請大家幫幫我!!謝謝

 

因為我不想再收到亞太寄來的東西了,看不懂又好煩

該門號既然是以您的名義申辦,則身為契約當事人對於使用該項電信服務所生之費用,自負有清償義務,至於後續您是否可向實際使用人求償則是另層次的問題,故建議您趕緊將門號設法停止使用以免後續費用繼續產生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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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瑜 102-10-17 10:52

我和前妻離婚後~本來有共同付貸款繳房貸 說好房子賣出會一起分錢
最近房子賣出了  但過程中有點不愉快 我信任前妻 所以委任他簽約但是他少報房子賣出金額1百多萬''(想自己獨吞)
我很生氣~~就不再跟他聯絡  但也因位房子也還沒交屋 錢也還沒進來
前妻一直要來要錢~~要簽合約對他才有保障><
~我沒有理他 
結果 最近他假扣押我ㄉ房子(離交屋剩不到20天)
怎麼辦呢
1~跟他和解
2~反擔保~
3離婚協議書上證人都是他自己簽名的  我可以訴請無效對ㄇ(後來才發現證人是他簽名的 這樣我會有涉及刑責ㄇ)

4~還想告他請求撫養費之訴     及房子部分可以告他背信


我應該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29 15: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可以直接與對方簽立合解書。

2、您可以提供擔保之後,免為假扣押

3、倘若離婚協議書的證人簽名是偽造的,則等同沒有證人,此部份將構成協議離婚無效,可以訴請法院判決婚姻仍存在。倘若您沒有參與偽造簽名,且事先也不知道,則您不會有刑事責任

4、扶養費的部份,請求小朋友扶養費的部分要看雙方的經濟能力而定;請求您的扶養費部份則必須限您沒有謀生能力才可以請求。

5、背信的部份,依我國法院的見解可能無法成立背信罪。

默妍 102-10-12 18:35

請問:

(我方)與(對方)發生車禍.........

我方在發生車禍脫產了,請問對方如果最後勝訴了這樣還能要求賠償嗎?

當事人已名下沒財產,因為雙方都有錯,傷的很嚴重!!!!

因為對方堅持不和解ㄋ!!所以才要打官司.....對方沒有駕照

因為對方沒對我方假扣押,對方假扣押我方我們會收到資料嗎??

強制執行是什麼?

原則上如果在法律上應負擔損害賠償責任,而受害人最後依法取得執行名義(勝訴判決或支付命令),則可持該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動產汽車等)或所得來源(存款或薪資等)。

其次,並不會因債務人已經先行脫產而有一時無法強制執行取償之情形,而構成法律上不用還款之狀況,白話來講...那只是賴帳,不是免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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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n.K 102-10-05 03:22

你們好:

車禍事件,我已(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住址資料申請)向警方對方住址,但沒有身分證字號,

我也已取得假扣押裁定,但要申請對方戶籍謄本、查詢稅資料,都須要身分證字號,請問如何取得?向警要求可以?

謝謝

carol 102-10-04 01:17

您好!!想跟您請問一下,父親過逝後的房子,與數位繼承人協商,有簽訂一份協議書.
協議書內容:因其中一個繼承人有債務問題,所以協議其他繼承人分別付錢給有債務繼承人.
以拿到債務繼承人的部分,可是協商過後,其中一位反悔不願拿錢出來,也不願拿證件過戶.
1.協議書上有簽名.地址.印鑑.身分證字號,但沒請律師見證,也沒請法院公證.
請問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可以就協議書內容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嗎?
2.如果協議書無效,在沒有那位不願提供證件繼承人的情況下,直接提出公有共同繼承,
會因為有債務繼承人,房子會被銀行假扣押嗎?如果會被假扣押,
是不是可以申請裁判分割遺產,再由願意付錢的繼承人向債務繼承人買下呢?
不好意思問題較多,謝謝您的幫忙!!!

沈恆 (沈律師) 102-10-04 02:09

既然已簽署協議書,就可以請法院依協議方式分割遺產,判決確定後也可強制執行。

系爭協議書既已經各方蓋用印鑑章(此類案件文書之真正乃為最大之爭點),則各立書人都會受到協議內容之拘束而應依約履行,若竟故意違約者,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履行協議,待取得勝訴判決確定之後即可聲請強制執行,另外也不排除提起訴訟後,對方自知恐將敗訴而願協商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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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晨 102-09-29 05:51

今年的9月10日我在網路認識了一位女孩子 因為在一個禮拜LINE後 互相還蠻聊的來 
所以就相約於9月17日晚上約11-12點在信義路七段7-11見面 見面後打哈哈一下我就告知他 回
宜蘭的車子約12點就沒有了 必需要搭計程車(1200一趟)  所以請對方帶我到附近的便宜旅館讓我先有個地方睡覺 之後找到饒河街的便宜旅館 然後就在房間內聊天 因為他沒有夜生活習慣  則我從南部到東北部工作 所以對台北根本不熟 最後決定再旅館房間內聊天 就這樣彼此都互相把心事 個人的感情觀 與我的婚姻 生世原因還有經濟狀況等等...都告訴雙方  並且我也告知對方我有家室 不太可能進行下一步 就算我沒家室 我也有約40-50萬的負債 然後女方得知我如何負債的情況與家庭的狀況後 便交給我 女方的提款卡與密碼 她告知我說  聊的來的朋友也挺少的 而且我花費相當低 沒什麼慾望  就當作我幫助你 !! 一開始我拒絕 可是想到可以一次解決負債 又可以針對一位債權人慢慢還錢所以不疑有他的收下提款卡與密碼  之後看時間已經逼近2點 女方告知我他不可以在呆下去 如果被家人看見她會被罵死 而且他又是獨生女  家人非常照顧 我就請旅館叫一部計程車便陪同女方至他住所 親眼看她回去  在她進門同時 向我提出要我的提款卡 我也不疑有他把提款卡與密碼交予他手上 之後我也沒有回去旅社 就攔一部計程車回宜蘭  回到宜蘭住所 整裡房間的雜事後 便好奇心的用外接atm讀卡機 看看裡面約有多少錢  一看確定裡面有51多萬元 就二話不說先轉帳3萬至我的提款卡 在用我的提款卡轉出1-2萬元繳房租 等等......  
則9月17 18 在宜蘭超商又領出約10萬元多  準備要還款 才想到我的債務都集中在南部 
況且有的債主需要轉帳有的要給現金 就敲定約19號準備搭高鐵南下 在宜蘭當中約提領1-20萬元
每次提領皆2萬提領到當日次數用盡才作罷 
回到南部後又在銀行atm提款機前操作 將女方的提款卡提領到次數用盡 在將現金存入(每次存入約為30000最高上限)我的提款卡以方便轉帳然後又在超商提領約10-12萬元左右  最後他的提款卡剩下8萬元整 提領的金額每次皆20000 金額共43萬元整 則我的提款卡陸續轉出存入也剩19萬元多 之後處裡完債務問題後 我就敲定21號要回東北部 反正要先在北部下車 我就跟他約他家附近見面 順便給他提款卡順便好好謝謝他 於是也請他 帶我到上次的旅社住宿一天 順便放行李 然後出去吃完飯找商店購買 訂書機 印台  筆跟紙  立可帶  回到旅館我就在梳妝台前寫下借據 還有卡片授權書 兩份都正本 互相保障 然後雙方簽上大名 並在修改處 翻頁接縫處 訂書真處 名字處 等等蓋上大拇指手印 然後把提款卡交還給女方 這時女方提款卡內金額還有8萬 我的金額約19萬  
然後隔4-5天我又將我提款卡陸續提領出16萬5千元還債 最後剩下2萬五千元
結果女方傳line給我 說我詐騙他錢 要我把錢全部還給他 還說我騙她感情 騙等錢財等等的 都是一
些難聽話!! 我也都沒有罵他 我怕他告我毀謗恐嚇 我只是簡單的說 放心 我會有誠意解決 借據都寫好了 我也跑不掉  況且我們也都有簽訂借據 還款方式與日期  但是他就是不甩我 要我一次還清
說他有貸款 還有卡費等等要繳  結果我不配合的情況下 她就在9月28日向警察報警說我詐欺 而我
在9月28號凌晨約2點多去超商要領個5000當生活費 atm顯示我是為警示戶 所以我撥打電話去我的提款卡銀行客服 客服告知我信義區派出所收到有人報案說我是詐欺犯 所以凍結我的賬戶 然後我就馬上主動說我要去作筆錄順便提出 借據與提款卡授權書的証明  我現在整個頭皮發麻 我求助無門  
我想問兩個問題 1我會被上訴或者這官司我有勝算嗎  2如果沒被上訴 對方可以對我進行假扣押嗎!?  因為我名下只剩下一部機車(在當舖)兩部汽車一部(沒貸款上班代步車價值約報廢價20年老車)另一部老婆接送小孩在開 (還在貸款) 其餘房產財產都是我老婆的名子
 
 (借據授權書)大致上重點內容為 1.提款卡與密碼是本人告知我並交給予我使用 2.還款

方式為每月10號新台幣5000元整 3.以上文件與內容如有認同 請於修改處與個人
資料還有文章翻頁接縫 等地方按指紋表示認同 4.屢次討款連續三次 則債權人有
權保留法律追溯權 並寄存證信函 約內容為這樣 指紋 簽名 個人資料都有 獨缺見
證人
以上如有疑問 我可以補充 請律師大大們可以為我解答 

102-09-24 21:50
媽媽陸續借支票給友人、沒任何借據、結果人跑了、昨天已跳票2張、支票陸續要兌現、有人建議報警告詐欺、但代書說一旦報警、事情就會公告於全國網站、到時有人來家裡要錢、申請假扣押、便來不及脫產、應該怎麼做好,
無言 102-09-17 06:04

目前有一件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
本人為債權人,原告
提出告訴後 有先聲請假扣押債務人(侵權行為人,被告)之動產
最終獲勝訴判決
現在法院民事執行處已將債務人名下的動產拍賣
拍賣所得價金將分配予本人

法院寄來公文
要我填寫債權計算書
計算書上要依序填列本人之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等

問題來了
若我照實列出本金與利息
國稅局是否會將這種利息視為我的本年度利息所得
而加以核課?
因為民法上的規定
清償債務的順序為費用利息、原本

查找網路上資料
財政部有函釋
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抵押物獲配之利息所得 應將該利息所得
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網路上的例子都是以
債務人以動產抵押借款,屆期未清償,經債權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抵償債務
的例子來說明

跟本人的情況似有一些出入

另本人的債權額(本金)數字有點大
故算出來的利息金額數字也蠻大的
如真要繳稅 恐會是不小的負擔
想請問律師 在這樣的情況下
我是否需申報利息所得?

又我是否可以在債權計算書上註明

拍賣價款優先清償本金

如有剩餘再行清償利息

這樣是否就沒有申報利息所得的問題了?

法院會准予我的聲請嗎?

還是逕依民法規定先清償利息

以上 先謝謝律師的熱心回答!

毛老大 102-09-04 00:23

今年發生車禍 因對方要求精神賠償金額過高

我的保險公司無法理賠雙方遲遲無法達成和解

對方於是提起刑事民事求償

今天收到起訴狀內容發現一條 對方得請求假扣押之申請

想請問一下他可以隨時提出假扣押嗎?

另外對方提出的金額是50萬 它是不是要提出1/3也就是16萬左右的保證金?

那他提出了 假設我名下有3個戶頭共有200萬跟一棟價值300萬的動產

法院是會全部包含動產假扣押或者是找其中一個50多萬的戶頭做扣押?

另一情況是我名下只有那棟300萬的動產 他會直接扣這間房子嗎?

倘若名下無任何資產會不會直接扣公司薪水?

抱歉問題有點多 因為第一次遇到這種麻煩的問題很緊張 還請幫幫忙

沈恆 (沈律師) 102-09-04 04:20

您好!對方可以隨時聲請假扣押,扣押時在提供約1/3擔保金後,對方可以選擇查扣存款、動產薪資,但不能超過50萬元。以上謹供您參考。

毛老大 102-09-04 11:36

抱歉 我看錯了 是假執行

假扣押和假執行有差別嗎?

我今天問了很多人

大家是說這是屬於民事的部分假設民事一審判賠50萬

而我付不出來對方才能申請假執行

但我的保險公司理賠金額一定賠的到 這樣對方還有需要申請假執行嗎?

生產美容機器的台灣甲廠商在國外參展時,展出新開發的SPA機,讓外國知名乙廠商驚豔,當場表示要和甲廠商合作,並下訂一千台,同時要求客製化開發量產 。因乙廠商為國際知名大廠,甲廠商不疑有他,就沒有簽訂正式的開發量產契約(OEM),而只是由乙廠商簽發「模具付款確認書」,並僅電匯模具費用的一半給甲廠商甲廠商就同意開始進行開發工作,本想簡單開發後一千台的利潤就可以輕鬆入袋。沒想到,在甲廠商開發產品期間,乙廠商就不斷要求甲廠商修改產品,甲廠商雖已虧本,但仍然配合乙廠商的不合理修改要求,但在最後配合修改完成後,竟然收到乙廠商無預警的終止開發通知,且對甲廠商的付款要求置之不理,造成甲廠商的鉅額損失。甲廠商如何作,才可以保障自身權益呢?

 

一般的國際貿易往來,很多廠商都便宜行事,並沒有簽訂正式的合約,所以到了產生糾紛的時刻,常有法無用武之憾!

 

糾紛發生時,本應先來看看到底要適用那一國法以及那一國法院有管轄權?但因常常如本案般沒有簽訂正式合約,甲乙二家廠商國籍又不同,只好先按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20條第2規定:依「關係最切」之法律;而同法3規定:法律行為所生之債務中有足為該法律行為之特徵者,負擔該債務之當事人 行為時之住所地法,推定為關係最切之法律。本案負擔債務乙廠商在和甲廠商交易行為的公司所在地是在外國,則乙廠商之所在地法應該可以算是本案的適用法。

 

而本案到底是應該由那個法院有訴訟管轄權呢?本案下單的乙廠商是外國母公司,和甲廠商實際交易往來的是母公司,雖然乙廠商在台灣設有子公司,但母子公司屬於獨立的法人,母公司的法律行為並不當然及於子公司。所以,在台灣直接告乙廠商可能會因為沒有管轄權而被駁回。但到國外乙廠商所在地提起訴訟實在所費不貲,實在讓甲廠商裹足不前。

 

幸而,經過甲廠商律師鍥而不捨的努力,發現乙廠商在台灣登記有多項的商標專利,對外國廠商無理由的隨便終止契約,如有構成詐欺的狀況,則可以在台灣先提起刑事告訴,因為詐欺行為地發生在台灣,所以台灣法院對詐欺行為可以有管轄權,並在台灣附帶提起侵權行為的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同時,可以向台灣法院聲請假扣押乙廠商登記有案的商標專利,以避免其脫產,最後在台求償無門,如此一來,就可以增加乙廠商加速出面解決的籌碼,將甲廠商的損失降到最低。

 

陳麗雯律師簡介 

 

陳麗雯律師為美國南美以美大學法學碩士及國立台灣大學法學士,執業約廿年,現任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同時具專利師資格,並擔任民間公證人。過去曾於各大國際法律事務所及跨國企業(如:花旗銀行、GE Capital)服務累積專業歷練, 為客戶提供兩岸經貿、投資、商務、智慧財產權、金融、財務及稅務規劃、工程、及帳款催收等方面專業、專屬及專心的高品質法律服務。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OmniService Law Offices)簡介

本所創辦於西元2002年3月14日,為一貫服務在地及跨國企業之理念,早於西元2003年7月1日起即與中華毅業國際集團(Expense Reduction Analysts)中華成本管控學會進行策略聯盟,希望凝聚該集團創立廿餘年來,於專業財務顧問及全球廿六國之豐沛資源,加上本所於各大國際性法律事務所及跨國企業的專業歷練,繼續就兩岸經貿(Cross Strait Trade)、公司投資(Investment)、商務(Transaction)、金融(Banking)、工程(Construction)、智慧財產權(Intellectual Property)、動產(Real Estate)、勞資(Labor)、一般民刑事(General Matters)等方面,提供客戶高品質之法律服務。

 

撰文者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陳麗雯律師

 

訊息來源 : 法律諮詢家 www.law110.com.tw

K 102-09-01 07:24

A 與B 合夥"大大"餐廳(為百貨中)

C為公司"大大"餐廳經理(為A的親屬)

因為百貨合約到期 A與B又共同出資餐廳裝潢

之後C 成立新"小小"餐廳 與百貨公司簽約 (B被隱瞞)

但"大大"餐廳公司獲利仍透過A公司的會計做分紅給B(導致B一時未發現)

 

請問B可以告

1 A 普通詐欺背信偽造文書

2 C 普通詐欺背信偽造文書 業務侵占

3 百貨公司與"小小"餐廳 今後每月獲利拆帳可以申請假扣押

還有哪些法則可以追加 方法和步驟如何做

PS: 因會計帳目不給 法院申請對方也抗告拒絕執行 還有其他方法嗎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2-09-01 11:11

因為您提供的事實不明,建議您提供更明確的資料跟律師詳談,您這件應可能是競業禁止的問題,如果當時ABC間有無簽競業禁止的約定?如果有,那就有機會告刑事甚至民事損害賠償。以上,供參。

小吳 102-08-27 22:50

律師們請教:

之前任職的公司因要趕出貨給客戶,憤而要負責專案之員工擔保出貨後若有退貨品質瑕疵賠償時要員工賠償,並恐嚇員工要發涵提出假扣押提告。請問律師這樣情況,該公司可以對員工隨便申請假扣押嗎?謝謝!

假扣押需要有假扣押原因跟必要性 單就你所述 看不出來有何假扣押原因跟必要 縱使向法院聲請 法院要核准機率應該很低

jojo 102-08-26 15:12

我是當事人的親哥哥,也是一開始的調停人
整個事件差不多是這樣:
3月多我弟(A先生)跟他女友(B小姐)舉行婚禮,婚禮前據B說有要求A同意若要結婚,則所有家計開支均由A負擔,B可以繼續工作且不用負擔任何公用開支,A不得過問B的財務狀況等,A對此表示並未同意,但承認當時語氣模糊,可能造成B誤會,該承諾並未有錄音等證物證明事實.完婚後同住在我父母的另外一間房屋內,屬公寓格局,租金1萬,然B對此表示不滿,加上婚後A估算自己薪資對於單獨承擔家計能力有限,多次希望B可以適度協助家計開支,卻被B一口回絕,此後造成雙方雖同居,但是卻因天天吵架而沒有辦理結婚登記,期間曾發生B毆打A,與A生氣踢門發洩的狀況(雙方均無驗傷證據可以證明),期間本人與雙方家人多次協助希望平息紛爭但仍未果.之後我建議A若要挽回這個家庭,應該就發脾氣的部分向對方家長道歉,但是當天卻被B的家長與兄弟圍著簽下承諾必須單獨負擔家計的保證書,於當時的情勢A不簽不行,簽下後A一直耿耿於懷,而B認為A不甘願.約婚後一個月某天,也就是簽下保證書後約一周,B無預警搬離與A同居的居所並斷絕所有聯絡,A得知當天就致電B以求挽回(B未接)與簡訊通知B娘家B出走的訊息,過一周後收到B的簡訊,A詢問B是否還願意繼續婚姻,B於簡訊中表示放棄,隨後A即要求B返還贈與的聘金與金飾等,B以A有家暴傾向與不守承諾,造成B身心受創而擅自沒收所有聘金與金飾等贈與物,但事實上在它們婚後至B搬走的一個多月內所有家計開支仍為A支付,B並未支付過任何錢,算起來也不算違反承諾...8月初我方提出家事調解,對方出席後仍堅持不願歸還贈與物,除了上述理由外,B甚至懷疑A涉及騙婚,除了言詞中表示沒收那些東西是應該的,甚至太少外,並提請第二次調解,故我們打算依民976-2/民977/民979-1請求對方返還,但以下有些問題希望可以獲得解答...
1.由於B小姐婚後藉故不去登記,之後又不告而別,是否符合民976-2固違結婚期約者?A是否符合無過失者條件?
2.請求返還金飾有相片紀錄,聘金有支票兌現紀錄可以證明,贈與女方的喜餅有收據證明,鑽戒有銀樓購買證明,但其他如十二禮的現金等其他贈與只有婆家自己的記帳資料,與拍照時紅包的照片,無法證明紅包內容金額就是記帳內容金額,不知可否當成贈與證據請求對方返還?
3.第二次調解由於A可能不刻參加,我打算以代理人身分出席調解庭,不知除了委任狀外還需要甚麼文件證明,以便我代替A進行調解?若我以代理人身分代理A進行調解尚未結束時A趕到了,我是否可以繼續調解直到結束?還是必須跟A進行交換?
4.由於我們已經多次告知要還,對方可否以沒有看簡訊就刪掉之類的理由表示不知道我們有請求返還過?
5.同上,若對方不得否認,那應該表示我們已善盡告知意思,若對方仍不願意還,我們可否提告對方觸犯刑335的侵占罪?
6.若對方在沒有證據的狀況下提告A騙婚詐欺,是否可能成立?反之若我們以對方收受多於我方,且婚禮時百般刁難,婚後不願為家庭付出且無故失蹤提告B騙婚詐欺,又是否可能成立?(按:A此次婚禮籌辦贈與部分約付出60萬,B贈與則為0--沒有嫁妝之故)
7.家族中有人提議既然要告就順便把婚宴的花費與婚紗花費通通要回來,請問依法是否可能?
8.聘金與金飾雖是贈與物,但收受者為B的父母,那請問這部分的請求權是對B請求還是對B的父母請求?
9.由於B為成年人,為防止B脫產,若打算申請假扣押,該怎麼提出對方可能脫產的證明?若對方脫產成功,我們是否擁有第一債權可以隨時扣押對方名下的財產?若強制執行扣押對方動產動產是否需法院或警方到場?
10.民事庭上是否可由代理人(非律師,亦無法律背景者)代理原告進行官司訴訟?若可,該檢付多少資料以利請求法官核准?
以上10點請熱心律師們回應,以幫助我們解決目前的問題
謝謝各位閱讀

芒果 102-08-08 22:25

您好!

      我想請問的是88年父親已將名下房地產贈與給母親

     另一棟房地產為哥哥名下(保證人為父親),因90年繳納不出房貸費用,以致92年房屋查封,現在102年收到法院存證信函指父親惡意脫產給母親,要求行政訴訟解決,想請問的問題如下:

1.母親不予理會之行為可能導致的後果

2.是兄長繳不出房貸(且兄長已是成年人),父親為保證人,名下資金均已被凍結,原贈與母親的房地產應不屬於惡意脫產的行為,面對該資產管理公司的各項動作該如何解套

3.現在屬於母親的動產是否會遭假扣押查封?我會不會也遭受資金凍結?

謝謝各位的回覆~~

1.應該是民事訴訟 非行政訴訟 2.是否有惡意脫產債務成立時間點 以及當時父親個人償還債務能力 3.如果母親不出庭 法院可以一造辯論判決 判決應將房產移轉父親名下 債權人將來可以執行該房產 4.因為父親是保證人 負擔保證債務 所以縱使是哥哥欠債 債權人還是可以跟父親請求 5.跟你則沒有直接關係

西瓜 102-08-02 10:54

我被對方控告恐嚇,案子目前交在調解委員會手上

有幾個問題想向各位專業律師們請教

1. 假設和解不成立,案子本身是會回到地檢署繼續走法律程序?

    還是必須由被害人重新提起告訴?

2. 我是在網路上用私人email的方式和被害人聯繫

    信件中除了「親手把你打到送醫院」這句話涉及恐嚇之外

    還有「幹O娘」的字眼,這樣是否有涉及毀謗或相關法律

   (該信件除了我這個寄信人和被害人這個收信人之外,沒有任何人看過)

3. 目前我還沒有任何前科,現在很後悔當初不理智所造成的後果,也儘量尋求和解的可能

    那我想知道的是,一般而言,網路恐嚇通常會被判處多重的刑責?

    (警察和檢察官說我犯的是 恐嚇(危害安全)罪)

4. 恐嚇罪如果被判處拘役甚至是有期徒刑是否可易科罰金

5. 倘若被判處罰金,可是我目前名下沒有任何動產動產,也沒有任何收入來源

    那對方能否對我提出強制執行或假扣押?如果我真的無法償還罰金會因此受到額外的刑責嗎?

6. 如果在公開場合說出類似「醫生都是些王O蛋」(僅為舉例)這種話,會違反什麼法律

7. 如果已經因為恐嚇罪被起訴,對方可以在法庭上對我的其他行為提出追加告訴嗎?

 

在這裡先謝謝各位律師的答覆,真的非常感謝

1.調解不成立會再續行偵查程序,無須再行提告

2.本件依您所述並非不是公然,也看不出有何散布於眾人的意圖,基本上並不會成立刑法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

3.若您沒有前科且坦承犯行而沒有硬拗的話,一般來講刑度都在可以易科罰金的範圍內。
4.刑事處分是對於國家的關係,欠了就要還,易科罰金不繳就進去關,至於您沒有財產的話,是在民事賠償責任部分,對方對您無法透過執行程序得到清償的問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