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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 104-08-17 17:14

有詢問他人 他人告知說
因對方已報案 要告侵占 屬於公訴罪 無法撤銷 現在再等傳票
這期間是否就您說的 先與對方先達成和解
後續在等傳票對嗎

建議上本於坦白從寬以及有錯認錯並願賠償和解的立場, 案件可能會有從輕的空間, 但空間能多大不一定, 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結果為準

您好:

1.  侵占罪確實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即使達成和解,告訴人亦無法撤銷告訴,但若能達成和解,就可獲得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就算檢方起訴,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從輕量刑。

2.  建議您和對方和解的過程中,必須將和解過程以文字記錄,並將和解書交由公正之第三人見證,以確保和解內容之真實性。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Tzu 104-08-17 11:19

大家好,

想請問一個問題,當事人30年前因為被公訴罪起訴,出境到國外待了25年左右(公訴追溯期已經過),其中台灣證件都不見了,但是有戶籍和身分證字號的。差不多四年多前搭漁船回台,最近想自首恢復台灣身分。

請問:

1. 當事人所觸犯的刑法大概是哪些呢?

2. 四年前偷渡回台的罪是否有追溯期呢?有的話四年多是否過了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先前案件,既然逾追訴期限,則檢察官會以不起訴處分,但偷渡回國,涉犯出入國及移民法第74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期為十年,所以此部分仍未經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Zoozee 104-08-17 12:01

律師您好,感謝您的回答。

我看了一下七十四條,該條文似乎是針對沒有台灣戶籍的外國人,對擁有台灣戶籍和身分證字號的本國人應該不適用。

不知是否是如此呢?

您好:若其在台灣仍有戶籍,則回國似無庸經過核准,只是應經查驗,而本件未經查驗,應有該法第84條之行政罰鍰規定.

gigi 104-08-13 11:37

由衷感謝各位律師熱心專業的回答, 

目前程序,已由當時申請扶助律師已於日前遞出再議申請狀至檢查官,但律師表示不會也沒有再補充新事證(其實還有其它新事證,本人有提出是否可上呈,應仍未呈),再議申請狀撰寫非我方委任律師範圍(僅到偵查庭),但律師表示基於服務願意幫助免費再出再議申請狀,也告知再議駁回機率是高也有可能,已送出的再議內容:只針對原不起訴:單方偏頗,應調未調查事情,進行反駁,未提新事證,要求重新調查。 

本件提告過程中,無意間發現,我方委任律師好像有跟被告的人脈圈有些微交集,有點疑慮擔心,是否會受影響做出對我方不利或較弱的舉證事實,致使在第一時間無法提出全面較完整的證據,證明我方所言,因而被駁回 

以上,如最後不幸被駁回,是否真的只有交付審判一途,同樣沒有提出新事證的機會?交作審判成功機率依然很低?

是否本人還有其它救劑方式可以主張我方權益?

另本人在網路爬文,有發現網友有做如下分享,不知是否跟本人情形同,且可參考流程?(因為本人不是法律背景,不是很懂其中部份說明~本人解讀出來:是不是如再議失敗,交付審判也沒通過,就沒有再訟機會,得放棄權益?但如直接向法院申請自訴,可補充新事證,勝率會高些?申請自訴,另狀提狀意思是可用同罪行提告?還是。。?

 ********************************

步驟一、檢察官若判定不起訴.。

告訴人可「聲請再議」,最後須寫 => 此致  XX地方法院檢察署轉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這是遞狀後由原檢察單位轉高等法院檢察署裁決。

 步驟二、高等法院檢察署若再駁回「聲請再議」。告訴人若不服則:

1.      委請律師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別傻了,都被駁回,審判敗訴機率太高)。

2.      另提狀紙再告,須有新事證 (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一款; 第420條第一、二、四、五款,可聲請再審)。

步驟三、若在步驟一檢察官若簽結案件,則不得以同控訴內容及證據提告,這不會被受理;但,若有新事證,或新控訴才可再遞狀控告。

 *************************

公訴罪,即使是不起訴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

檢察官只有偵辦權與調查權,並無審判權,案件是否終了端看法院之最終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2條意思是說,告訴乃論或請求乃論,並未提到公訴之罪,故,公訴罪即使不起訴處分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3條意思是說,開始偵查就不得再行自訴,但偵查結案後,若以不起訴、緩起訴方式簽結,或沒有明載以何種方式簽結,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13 14: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再議聲請駁回之後就只剩交付審判,總體而言,機會算是比較偏低的,不過不能一蓋而論。

2、要另行提告或是自訴,必須是針對新的事實才可以。

3、倘若再議還沒有遭到駁回,應該盡速遞交再議補充理由狀。

sgod 104-08-12 20:53

事件是這樣,我爸某日晚上開車,綠燈直行時忽然有台機車紅燈,然後就發生擦撞了。對方摔倒在地,問題來了,我爸居然覺得對方違規,又看一下窗外對方站起來了,就開車離開(可能覺得有點不爽對方)。最後對方告我爸肇事逃逸過失傷害(對方肩有骨折)。基本上事故的責任歸屬應該都在對方,行事紀錄器在做筆錄時也很清楚,警方也判斷事故是對方紅燈造成。

但是肇事逃逸公訴罪,我想應該是背定了,現在我想請教的是:

1.過失傷害這條會成立嗎?

2.在與對方的和解過程,如果對方開高價索賠,或是不願和解(對方的父親還蠻生氣的),我們該怎麼處理較好?若和解不成是否肇事逃逸的刑責會較重?

3.我們車體的損害保險公司會理賠嗎(有保乙式險)
真是抱歉老人家沒有法律常識才惹出現在這個大麻煩,

麻煩律師們能給小弟一些建議,謝謝

張衞航 (張律師) 104-08-12 21:12

您好!

若經鑑定,您的父親沒有肇事責任,應毋須負擔過失傷害刑責。

另若成立和解,當然會減輕刑責。若無法成立和解,亦宜說明無法成立並非我方之責任,檢方及院方均會考量犯後態度而為決定。

至於保險範圍,請檢視契約條款,或致電保險公司洽詢。

以上法律意見請參考,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過失傷害的部分,您們可以先聲請進行鑑定,以釐清肇責,而肇逃部分,應會構成,然和解與否會是檢察官決定是否給予緩起訴之考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13 06:22

1. 是否有過失基本上還是看鑑定結果。

2. 和解盡可能談,建議可聲請調解委員會,有一個人居中勸相對會比私下談更有機會一點。和解不成肇事逃逸未必會更重,但很可能無法獲得緩起訴緩刑

3. 保險的部分請檢視保險契約約定並詢問保險公司。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我們聯繫、俾便協助。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gigi 104-08-12 20:39

請問各位專業熱心的律師大大,

公訴罪不起訴,若申請再議經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聲請再議,告訴人若不服,有何救濟管道?

**再議申請時...

1.申請再議時,可否提出新事證?

***駁回再議後續...

2.只有"交付審判"的方式嗎?(聽說成功機率很低?),一定要請律師提出?

3.申請交付審判可否提出新事證?

4.除了交付審判之外,是否可直接向法院提出自訴?再審?是否可再提新事證?成功率較高?是否一定要委任律師?

5.若司法不張,無法主提正義,是否可將不公不義的事件,經由媒體公開接受公評(避免他人受害)?或請朋友民代出面處理?會有防礙名譽的問題?

6.或有其它建議方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針對駁回再議聲請,則只能循交付審判程序來進行,且須委任律師來提出,而交付審判基本上是審檢察官的不起訴書內容有無違誤,難以再主張新事證,且本件也無再提起自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2 23:13

您好,若聲請再議也被駁回,就只能在期限內聲請交付審判了。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13 06:54

再議相對於交付審判的機率較高,請盡可能提出對您有利的證據以及論述,爭取發回續偵的機會。至於交付審判機率,通過的機率不高,交付審判若是沒法通過,基本上除非是對方另有他案可以提告,否則刑事程序就此終結。

gigi 104-08-13 11:32

由衷感謝各位律師熱心專業的回答, 

目前程序,已由當時申請扶助律師已於日前遞出再議申請狀至檢查官,但律師表示不會也沒有再補充新事證(其實還有其它新事證,本人有提出是否可上呈,應仍未呈),再議申請狀撰寫非我方委任律師範圍(僅到偵查庭),但律師表示基於服務願意幫助免費再出再議申請狀,也告知再議駁回機率是高也有可能,已送出的再議內容:只針對原不起訴:單方偏頗,應調未調查事情,進行反駁,未提新事證,要求重新調查。 

本件提告過程中,無意間發現,我方委任律師好像有跟被告的人脈圈有些微交集,有點疑慮擔心,是否會受影響做出對我方不利或較弱的舉證事實,致使在第一時間無法提出全面較完整的證據,證明我方所言,因而被駁回 

以上,如最後不幸被駁回,是否真的只有交付審判一途,同樣沒有提出新事證的機會?交作審判成功機率依然很低?

是否本人還有其它救劑方式可以主張我方權益?

另本人在網路爬文,有發現網友有做如下分享,不知是否跟本人情形同,且可參考流程?(因為本人不是法律背景,不是很懂其中部份說明~本人解讀出來:是不是如再議失敗,交付審判退回,也沒有再訟機會,得放棄權益?但如直接向法院申請自訴,可補充新事證,勝率會高些?申請自訴,另狀提狀意思是可用同罪行提告?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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步驟一、檢察官若判定不起訴.。

告訴人可「聲請再議」,最後須寫 => 此致  XX地方法院檢察署轉呈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這是遞狀後由原檢察單位轉高等法院檢察署裁決。

 步驟二、高等法院檢察署若再駁回「聲請再議」。告訴人若不服則:

1.      委請律師向法院提出「交付審判」(別傻了,都被駁回,審判敗訴機率太高)。

2.      另提狀紙再告,須有新事證 (或依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一款; 第420條第一、二、四、五款,可聲請再審)。

步驟三、若在步驟一檢察官若簽結案件,則不得以同控訴內容及證據提告,這不會被受理;但,若有新事證,或新控訴才可再遞狀控告。

 ******************************

公訴罪,即使是不起訴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

檢察官只有偵辦權與調查權,並無審判權,案件是否終了端看法院之最終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2條意思是說,告訴乃論或請求乃論,並未提到公訴之罪,故,公訴罪即使不起訴處分確定,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323條意思是說,開始偵查就不得再行自訴,但偵查結案後,若以不起訴、緩起訴方式簽結,或沒有明載以何種方式簽結,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絕對正確並且合法。但要切記,不要聲請「交付審判」,交付審判即是送交法院判決,一旦法院做出判決,就是裁判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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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議不能提出新事證,但交付審判能提出新事證,但這部分新事證相當於再審之新事證,所以要件比較嚴,以新事證另訴之要件較寬,而交付審判採律師強制代理,因你這件案子未起訴,自然無再審之問題

gigi 104-08-12 17:14

請問各位專業熱心的律師大大,

公訴罪不起訴,若申請再議經高等法院檢察署駁回聲請再議,告訴人若不服,有何救濟管道?

1.一定要請律師提出交付審判嗎?(聽說成功機率很低?)

2.申請交付審判可否提出新事證?

3.除了交付審判之外,是否可向法院提出自訴?再審?是否可再提新事證?成功率較高?是否一定要委任律師?

4.若司法不張,無法主提正義,是否可將不公不義的事件,經由媒體公開接受公評?或請朋友民代出面處理?會有防礙名譽的問題?

Chang 104-08-08 04:22

各位律師好:
我在上個月把家中一台開不到的車在FB上售出
 今天那位買家致電給我說
車子的里程數有被調整過
說要告我刑事詐欺說罪很重是公訴
挖咧我聽到整個嚇到
因為車子也是我跟二手車商買的
我根本不是店面車行或網路的車商
也不靠這個賺錢的
我怎麼可能會去調表我也是買家跟我說我才知道
說要請律師告我
而且糗的是我們當初根本沒有設立合約都沒有
就他試完車沒問題後就現金交付過戶
這樣我該怎麼辦 真的有點可怕><

Chang你好:

對方有跟你說希望如何處理嗎?(退費?折價?)又,是否有提供相關資料給你(例如車廠出具的證明等)?

若你沒有去調整里程數也不知道是否有被調整過,原則上應沒有詐欺取財的問題,但仍建議先冷靜地蒐集相關資料,才能評估對方的請求跟主張有無道理。

以上供參。

Chang 104-08-08 13:20

謝謝陳律師拔刀相助
對方有傳給我車廠的里程數證明
他希望折價或買回但我很怕他這樣會獅子大開口
我也是他告知我才知道里程數有被調整過
不然之前完全不知情
如果這樣到法庭上我的勝率大嗎?
怕他獅子大開口連修車保養之類的錢都要我出 
律師是建議折價或買回嗎?

Chang你好:

若對方所開的條件是你可以接受的,那麼或可以與對方和解避免後續紛爭及麻煩。

若對方所開的條件你無法接受,那麼也只能等對方採取法律程序後再行答辯反駁。

依你所述,刑事上雖不至構成詐欺取財,但民事上仍可能有瑕疵擔保減價的問題。

以上供參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8 15: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出詐欺告訴,但亦不一定會成立之,對方須證明您主觀上有詐欺之故意,客觀上有施用詐術之行為,本件汽車買賣即使存有瑕疵,亦為民事債權債務問題,若無法證明您有詐欺之故意及行為,仍考爭取不起訴處分,再對其提出刑事誣告告訴之,您無須過度擔心,目前應小心不要再回應對方任何問題,避免對方蒐證之,同時亦可將對方相關回應蒐集,待日後訴訟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如果你是買二手車轉賣但你從來沒有調過里程數,那就不是詐欺

二、這個部分你的前手是不可能承認他自己有調里程數的,但你也可以否認,理由是因為你的後手自己也可以調,怎麼證明是誰調的呢?

三、如果真的被告可以考慮做民間測謊,但是在台中而且費用第一個問題是一萬八千元,第二個問題以後測一個問題多六千。

四、如果雙方講好了解除契約你把錢退給他他把車退給你,這樣是可以考慮的,至少你會少了律師費…

五、不用擔心對方獅子大開口…真的開很大的時候再找律師協助處理即可。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如果告訴人有提出該車真的有調過里程數,而您是他買車之前車主,如果您無法提出在你買這輛車前該里成數已被調過,有可能構成詐欺罪,契約並不一定要以書面,兩人口頭達成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為成立

Zoe 104-08-07 01:50

請問,我目前遇到一個很像詐騙集團的租客,對方的物品都已經放在我的房屋內了,已經付了第一個月的租金,但押金都還沒付(所以租約未生效,合約裡有註明)…目前她說她臨時有事到日本而避不見面,line裡面說她冷氣沒有關,叫我們進房間去關! 我目前怕她想騙我們進去再告我們入侵民宅之類的,也想將她留在我屋內的東西拿出去(對方也使用line叫我們把東西都丟掉),但我也怕對方告我們侵佔之類的…

我自己寫了一封存證信函,想打擾5分鐘,看這封存證信函,ok嗎?也想請問我可以直接進入我的房屋將對方的東西移出嗎?謝謝

台端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十日向本人承租新北市新店區○○路○段○巷○號○樓之房屋 ,租期自民國一0四年八月一日至一0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並約定台端應於一0四八月一日交於本人押租保證金新台幣壹萬柒千元整,租約才生效,先為敘明。  目前逾期未完成,故租約不成立!特此聲明!

另, 台端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保管本人所有之上述房屋之鑰匙,立有通訊應用程式為憑,台端已答應將請同事寄還,特函請於民國一0四年八月十四日前寄還本人房屋鑰匙,若未依約定歸還,只好推定台端不願歸還本人鑰匙。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侵占罪規定,法定本刑五年以下,此為公訴罪,請台端自行參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7 09: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存證信函的部份大體而言沒問題,不過建議應該加入我方要取回房屋及處理對方物品。

2、倘若擔心遭對方提告侵入住宅及竊盜等,可以全程錄音錄影,更謹慎點,可以找律師、員警陪同。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7 10:26

存證信函內容沒什麼問題,另雙方的line記錄務必保留以防日後若有訟爭尚可提出。

Mita 104-07-20 15:33

您好~ 我想請問 我有一個朋友 他老婆有外遇想跟他離婚,我朋友不簽字,他老婆就跑去警局告我朋友對她女兒(她之前未婚生子小孩)性侵,她說我朋友在很多年前約5.6年前,睡覺時摸她女兒,我朋友說當時是因為他們都睡覺睡在一起他睡著了無意識去碰到她女兒,隔天小孩子有跟外婆說爸爸睡著時碰到我,當下我朋友就說那以後不要一起睡,因為他老婆有精神方面的疾病常常搞一堆事情出來(憂鬱重症),後來又看到我朋友手機下載了一堆較私密的照片,就在警察局裡說那些私密照是她老公偷拍她姪女的,當時她還傳賴跟我朋友說如果不簽字,就要叫她女兒改口供說我朋友有摸她,現在我朋友為了官司的問題很麻煩,可是 她老婆現在反悔了,又跟我朋友說對不起 她不是故意這麼做的,可是性侵害是公訴罪,我朋友6/28已經有被檢察官調去問話,現在好像想離婚也離不了,因為一切都必須要等判決書,請問律師 像這類案件大約都要拖多久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20 16: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案件要進行多久必須看當天製作筆錄的經過及是否還有證據要調查,不能一蓋而論。

2、就您所述的狀況,不論是妨害性自主誣告罪等都是公訴罪,且是重罪,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判斷應該如何處理較為圓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20 22: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針對妨害性自主之部分,應先爭取一不起訴處分,針對無犯罪行為及證人證詞矛盾部分加以著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20 2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針對妨害性自主之部分,應先爭取一不起訴處分,針對無犯罪行為及證人證詞矛盾部分加以著墨之。

pslj 104-07-19 08:38

敬啟者:

    本人有一王姓親戚(以下簡稱「王」)與多年前與人投資購地被騙,案情經過概述如下:

一、王於民國八十四年間交付A新台幣四百萬元,以合意共同購買土地投資案後, A僅事後口頭告稱,業以其妻及王之名義登記共同持有二十坪,但A迄今從未主動交付土地買賣契約土地所有權狀、每年地價稅繳納通知及繳納證明等,復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間以前述所投資土地二十坪,誑稱待分割登記為由,獲得王信任後取走國民身分證、印鑑證明及印鑑章等,嗣未經王之同意,嗣送由雖擁有地政士執照,同亦自始未獲王合法及有效委任之公務人員B協助填寫土地登記申請書、土地建築改良物買賣所有移轉契約書等,並逐一加蓋王之印鑑章,及於申請書上留下聯絡電話與簽下「B」字,再由A交付與王素不相識且未曾謀面之買受人C,以本土地申請登記委託代理之身分逕向地政事務所送件申請,終於將王應有之法定所有權,以偷過戶方式順利直接移轉登記於C之名下,而C至民國九十六年九月間以該筆土地,獲合建之建商分予50坪房屋一間,並進住迄今。

二、經調閱相關地籍資後,王始確知A無故延宕至民國八十六年六月間始完成土地登記事宜,且當中未曾善盡誠信原則事先告知,而共同投資土地二十坪,總價僅為新台幣三百萬元,王擁有其中的十坪,A妻擁有十坪。

三、C稱「本人於民國94年間買受王名下所有十坪土地,每坪新台幣60萬元成交,本人均以現金給付價金並由A收受完畢,當時係由A出面持所交付之過戶文件及印鑑證明等完成交易」;B則稱「本人純係依雙方所交付之文件依法辦理,有關印章、身份證件及印鑑證明,均係由當事人親自交付」。

四、本案除王事前不知情,事後未獲告(通)知外,且A、B及C等三人自始至終均未獲合法及有效委任,王亦未曾收受C所稱之買賣價金,故針對渠等三人相互間顯有犯意連結及基於各別犯罪行為分擔,以偷過戶方式遂行移轉土地所有權之目的,爰逕提出告訴在案。

 

   而A、B、C三人涉嫌背信等罪,業經提起公訴在案,為進行日後另案求償,爰提出下列問題諮詢:

一、A於民國八十四年間取得王所交付之投資款為新台幣四百萬元,而其於民國八十六年購買投資土地二十坪總價僅為新台幣三百萬元,且王只被登記擁有其中的十坪,如何求償?另A係於民國七十四年結婚,其未擁有任何動產,且婚後現有動產登記於其妻之名下。

二、B以共犯被起訴,王如何對其求償

三、C雖有付價金,但被認定非善意第三人,惟其經由A購自王之原先十坪土地現已與建商合建分屋,如何求償

   上列問題,敬請撥冗詳予賜復指導為荷!

順祝

夏  祉

                                      PSLJ敬上

您好:

為避免權利受損,建議您攜帶完整資料尋求正式協助。

沈恆 (沈律師) 104-07-19 10:40

您好!

重點是您有多少證據可支持您的說法?另外,不論是刑事民事,可能都有時效消滅的疑慮。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很遺憾您碰到這種情況,你的案情頗為複雜,同事時涉及民事刑事,而法律分析精準度仰賴訴訟資料,訴訟成敗仰賴證據搜集程度,建議您備妥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

若需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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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9 22: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已被起訴,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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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 104-07-13 21:44

因小弟之前急需用到金錢.向地下錢莊周轉.當時候因對方有要求要在本票上寫上母親名字.當時沒想太多!就寫上了母親名字.後來因利息部分關係.導致對方向法院提起共同詐欺之罪名.後因我母親向法院聲請債權不存在.我也向法院承認哪是我寫的.最後被檢察官提起公訴.這罪名是三年以上的罪.讓我真的傻眼了!!!!.但一審判決下來 還是三年以上.因為對方出庭時 .說得跟事實都不一樣.我在法定上訴期間已遞狀紙上訴.但是要在20日之內遞上上訴理由狀.可是我不會寫.請大大可以指點我嗎!? 再請問一下.對方要求我寫上母親名字.有算犯罪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3 22: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法定上訴期間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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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就閣下所述偽造有價證卷的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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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犯之處罰,依其所教唆之罪處罰之。」刑法第201條第1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若地下錢莊教唆您偽造您親友之簽名,教唆之人會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之教唆犯。 建議您準備完整卷宗資料尋求正式協助較妥。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既然第一審法院判決結果處罰頗重,您務必要在第二審盡全力爭取,建議您應儘快攜帶第一審判決書及其他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上訴理由,並委請律師閱卷,以便了解法院全部卷證內容,進一步擬定本案的辯護策略,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這是法定刑3年以上之有期徒刑,如未主張減刑事由,當然一定會判3年以上有期徒刑,倘若沒有前科,加上一些足以憫述之事由,並非沒有緩刑之可能,惟處理不當,恐需入監服刑。

大一 104-07-04 17:00

我於今年2.3月時購買了一個音響產品,發現有問題後與賣家聯絡

對方也退款了,但寄回時忘記寄電源線過去

當時我在LINE上面 說會寄還給他

但是一直沒有寄還 也沒有回他

目前對方告我侵佔他的電源線(一條約100)

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我了解這是公訴

我目前是希望與對方和解,請問和解成功後 有可能得到不起訴嗎?

又或者對方不想和解,那我會不會被判刑 或緩刑

 

十分知道自己的不對,不應該因小失大...

但是現在真的十分緊張

希望各位律師 能夠幫我解惑

 

先謝謝各位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主張是漏寄,並與對方和解,基本上若無侵占之意圖,應會不起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伶 104-07-03 00:44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規定:「被告緩起訴期間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我想請問這條規定的意思是指的是在緩起訴期間內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法院判有罪就得撤銷緩起訴,還是只要檢察官一提起公訴,不管法院有沒有審判就得撤銷緩起訴,是哪個意思呢?

沈恆 (沈律師) 104-07-03 06:15

您好!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第1款寫得很清楚「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意思是只要被檢察官起訴就可撤銷緩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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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炫 104-07-01 12:48

您好:事情是這樣的,四月底本人因電腦有問題,拿給一位蔡先生維修,後來蔡先生告知顯示卡風扇損壞,我就請他更換,因為信任他所以我也沒問太多,三年來電腦大大小小的事情都交給他處理,後來電腦修回來,我發現比沒修的時候還慢,我就請另外一位幫我組電腦的廠商幫我看是否還有升級的空間,後來才得知我電腦原本的power.顯示卡.記憶體.主機板.CPU,都被更換,簡單說就是原本我的配備是高階的被換成低階的.請問那位蔡先生是否犯了詐欺罪和竊盜罪,如果是兩者都屬公訴罪,公訴罪是可以和解,後來對方要求和解,也寫了一張和解書給我,我可否再對他提出民事求償,求償我沒有電腦可用,造成業務無法順利進行的損失.以上.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01 16: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已經涉犯竊盜罪、詐欺罪。

2、屬於公訴罪,但是倘若雙方和解了,檢察官、法院還是會斟酌。

3、倘若和解了,之後無法再求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李先生 104-06-26 16:06

律師您好:

因為我是尚未畢業的學生,對這種情況與相關刑責並不了解,所以當下與公司主管約談所簽下的兩份文件一份為員工離職同意書(原因:因違反公司規定予以開除處分,並涉嫌開立錯誤金額發票造成偽造文書),另一份是非制式文件,只是用一張空白只讓我寫下我基於心理因素而編造的認罪原因與時間金額等相關敘述並簽名,當下只有公司的四位主管在場,沒有律師人員。

關於公訴罪的部分我想請問:若我以負責賠償公司損失,並簽立協議書後,我是否可以免去公司在賠償和解事後又提告的問題?

那如果真的需要走上法律途徑,我需要怎麼做才能對自己所犯的過失減輕刑責?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7 23:50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屬於公訴罪,無法因為簽立和解書就免除所有的刑事責任。 2、應該盡量讓檢察官知悉簽立協議書的過程及事實的經過,此部分涉及刑事辯護,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 3、本案建議還是要重新簽立協議書。
文城 104-06-16 11:11

請問地檢署有認罪協商的制度 但如果並未透過地檢署 直接請律師去法院告刑事 被告是否還可以跟法官申請認罪協商麻? 如果是一般的公訴罪 如詐欺 偷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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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在地檢一般是與檢察官協商是否給予緩起訴,但若要緩起訴,檢察官仍需告訴人同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6 22:56

若在偵查中認罪,可以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

VM 104-06-11 12:42

父親因長年在國外,積欠了好幾年大樓管理費沒交,所以管委會向法院聲請扣押我們現居房子,父親知道後要我拿他放房間桌上的信用卡,並教我用預借現金後致電信用卡中心提高信用額度並買賣黃金的方式先解決房子即將被查封問題(要求我簽他的名完成簽單交易),結果銀行於最後一筆消費結束隔天打去金店照會,而我也因黃金不足秤的事回頭找老闆,剛好他們正在通話,我也與銀行人員說明此事,說明同時銀行也在報警,我就以現行犯被帶到分局,由於沒有被害人,我被留置三小時等待,不讓我走也不做筆錄,但當他們知道搞錯了不是現行犯的時候立即把我放了,那天原本安排到廈門做生意,因被置留三小時,耽誤原本的交易,造成不少損失。

此事過了一個月他與銀行一起對我提告的事實是最近收到起訴書才知道,而這段期間趁我們不在家的時候,父親親自來跟大樓管理員要求以後有任何與他有關的信件全部退回,此舉讓我感到奇怪,會不會是為陷害而鋪路就不得而知

按常理大家不會相信老爸會害孩子的,就因為利用此點人性,是否對我跟我妹向他提家暴案成立保護懷恨在心,才設計報復不得而知,但他不管對外人家人都是如此,為此還上過新聞。

開偵查庭時將與我爸簡訊往來證據查封封條查封文件交給地檢,母親與妹妹也再傳喚時也證實我所陳述,也附上所有資金流向都有單據,證明並未私藏,可地檢還是對我提起公訴,請問該怎麼辦?會判刑嗎?而一開始的過程,是不是對我的權益造成損害?我該如何維護自己應有權利?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6-11 14:32

您好

       建議您提供起訴書律師參考分析

       其他歡迎來電討論 0972367907

                                                                  陳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有被提起公訴,則案件即會進入法院審理程序,您應向法官聲請調查證據,以證明事實,並可委任辯護人,因為法院也會將文書寄給辯護人,以避免您無法收到公文書之窘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1 17: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目前收到起訴書,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前往法院閱卷,以了解起訴您之證據資料為何,並準備為您撰寫準備狀及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1 19: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目前收到起訴書,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前往法院閱卷,以了解起訴您之證據資料為何,並準備為您撰寫準備狀及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12 15:23

您好:

關於檢察官起訴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所犯法條,必須要詳細檢視起訴書內容方能得知。因本案檢察官已提起公訴了,未來您勢必要上法院進行審判程序,故建議您應儘速委請律師協助您閱卷及討論未來開庭答辯方向及相關訴訟策略為妥。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林偉 104-06-09 19:12

請問:

本人是高中補教數學老師 今年3/10從A補習班請辭(與老闆不歡而散)

最近聽以前的學生說 A補習班的主任甲 於課堂上公然散布不實消息 他說

老師因為違法兼職被抓 所以不能繼續教(眾多學生都可以作證)

關於以上情事:

1.是否構成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呢?

2.如果要提起告訴 是屬於公訴(刑法)或是自訴(民法)呢?

3.如果構成毀謗證據只有人證(學生) 是否可成立呢?

 

ps.甲所謂違法兼職乃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4條(專任教育人員兼課之禁止)

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本人從未在任何學校授課!

THX~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9 19: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涉及指摘您違反教師相關規定,影射您的教師品德有問題而觸犯誹謗罪。

2、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也可以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3、可以作證。

林偉 104-06-09 20:10

再請問一下:

對方如果不願和解..刑事方面的告訴流程?

到警察局報案?(我只有學生當人證 警察會受理嗎?) 

還是乾脆到地檢署找檢察官 檢察官應該會傳喚證人被告?

THX~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10 11:10

您好:

對方的行為已足以詆毀您的社會人格評價,已成立誹謗罪,建議您應儘速在六個月內具狀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當然,您亦可請求對方賠償詆毀名譽精神慰撫金,證人縱然僅有課堂學生亦無不可。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104-06-06 09:54

我想有些事情想替朋友詢問.. 被性侵

過程我就不多說了 因為性侵公訴罪吧?

因為朋友在事發後就去醫院驗傷醫院也替她報警處理

那人在事後也被警察抓了 因為那人有黑道背景

在起訴 審理後 (因為有達成民事賠償有減一點刑) 但還是被定了罪

加害者就又找人恐嚇我的朋友 要她去撤告 我朋友又嚇得半死她也甚麼都不懂

(基於她害怕又再被怎麼樣)就跑去法院說是誣告 好像也開了一次偵查庭

過程怎麼樣我也不清楚檢察官是否受理此案 還是說因為是公訴罪也定案了

不予理會呢??  就不了了之這樣?? 這樣是否等同於不受理此案就等於沒事呢?

可是過去幾年法院也沒有再寄通知來說明 是不是有繼續偵辦還是起訴之類的?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6 10: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誣告罪是公訴罪,所以檢察官會給予處分。

2、因為您不是當事人所以對事件經過敘述不清楚,無法妥適回覆,建議應該備妥相關資料,尋求正是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誣告成立,則您朋友會被起訴判刑,當然那名被告有可能被改判無罪,若您朋友有被恐嚇脅迫,應蒐集相關事證並報警處理為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1.  就閣下所述妨害性自主案件,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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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6 21:42

您好,依據您的意思誣告部分是否已經不起訴了?

若以不起訴就先暫時不用擔心了,除非有新證據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6 22:19

您好,依據您的意思誣告部分是否已經不起訴了?

若已不起訴就先暫時不用擔心了,除非有新證據

104-06-06 23:05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因為當時我朋友在去醫院驗傷  到交由警方處理調閱監視器汽車旅館等等 加上口供 可以說算是證據確鑿也不為過 那個當事者 在偵查起訴被判刑4年 後來與我朋友達成民事和解 刑責減為三年半  可在之後又找人來恐嚇我朋友 要他去證明 說是誤會等等 總之就是要他撤告

去法院說是誤會一場 結果當事人就讓我朋友去法院說成是誣告..

因為我沒辦法拿出實質有利的證據證明當事人恐嚇  加上我朋友畏懼害怕只好照做

那我的意思是性侵公訴罪 就算撤告 那人不是也一樣還是有罪嗎?

那我朋友跑去法院說是誣告這一條 會不會被受理? 因為2年前有開過偵查庭

可是後來就一點下文都沒有了  我想請問的是誣告這條會不會被法官駁回呢?

 

 

一、具體狀況還是請你朋友自己找律師討論吧。

二、如果她不好意思找男律師問的話可以找女律師問。。

三、基本上我的想法是不要去坦護壞人,這樣是姑息。

四、後續如果有難以澄清的地方必要的時候可以安排民間測謊。

五、身為朋友你要多支持她。

楊俊鑫律師

阿全 104-06-05 15:09

您好,想請教一下關於拍攝個人住宅內部是否構成侵權的問題。事情大綱如下:本人住家隔壁樓上搬來一惡鄰居,長期四處找一樓有車庫的住家麻煩。前些日子對方未停放自己車輛而將本人機車毀損後不承認也不願賠償,本人提告後,經過第一次開庭(應該是檢查庭吧),於日前收到起訴書,以毀損罪提起公訴,並從重量刑。

而在第一次開庭後,尚未收到起訴書前夕,本人有一天開啟自宅車庫準備駕車外出,該名被告經過我車庫前,即拿起手機朝本人車庫內、住宅內、本人車輛與本人拍照(本人當時坐在車內),本人見狀立即下車喝斥,對方不予理會。

想請教這樣是否構成侵權?而被告與本人有案件訴訟中,此行為動機不明,對本人實有騷擾威脅之感受,是否能在原毀損案件開庭時提出相關證據表示該名被告於案件期間對本人騷擾並造成困擾?又或者一定必須另外提告才行?而這樣是否構成侵權呢? 不過畢竟另外提告實在麻煩,又能否並案呢?謝謝。

另外一點是對於原毀損案本人將提出民事賠償部分,但對於精神賠償金額不太了解該如何提出才合理。既不希望讓庭上覺得獅子大開口,但是也不想太便宜讓對方毫無警惕。不好意思文章冗長,再麻煩各位協助回覆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5 17: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無故對著您的住宅內拍攝,已經構成妨害秘密。不同事實,且已經起訴了,故無法併案。

2、毀損財物的部份,沒有精神慰撫金的問題,除非是對方同意,否則法院不會准許。

須向勞委會提出訴訟或是提起排除繼承權侵害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TuTu 104-06-04 15:52

結婚2年時, 家人用我的名字買了一戶房子

付款全部是家人負擔。現在和老公訴離婚, 老公自己有負卡債.

我之前也有借過他很多錢, 但都沒有寫借據, 而且大多是直接拿現金給他.

1. 離婚時, 依法,他能不能要求我名下的房子一定要分給他一半? 

2. 房貸和所有費用都是家人負擔, 要怎麼才能避免家人的權益受損?

3. 是不是我老公不要求就可以?

4. 就算我老公不要求, 卡債公司可以要求嗎?

請幫忙回答.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7 21: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家人贈送的,則不計入剩餘財產分配財產

2、對方可以放棄或是不請求。

3、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屬於專屬財產,除非契約承諾或是起訴之後,債權人才能對此主張權益。

阿得 104-05-31 17:15

律師你好

 

星期五下午約5點30分我到一個僅剩一個空籃框打籃球(它是兩座標準全場籃球的室外籃球場)其他籃框僅剩個位數人在打,到了時候就發現靠此籃框的看台階梯有一支手機,當下認為是前面人打完離開遺失在這兒,那我就先去打我的球不管它後續我有去看是否有人打來再回撥均沒有,至6時左右打累了準備收拾東西回家可是手機遲遲不見失主來拿走,於是我想先帶走再送到派出所手機可能不小心碰到或滑到關機了,結果忘了此事,到星期日中午1時30分許就送去鄰近派出所招領當時員警查了一下,得知失主已報竊盜,但他依舊開一張拾得物收據給我,而失主也已領回,過兩天失主報案的警察局通知我去做筆錄,在做筆錄時那位刑事組人員告知我失主不追究但竊盜公訴罪並且說失主在做筆錄時說他還在現場後續我該如何自處ㄋ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31 18:03

可爭執並不具有竊盜之犯意及犯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31 21: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無竊盜之犯罪故意。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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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是你處理過程的細節,請先排時間順序,越細越好,再找律師討論,照時序設法搜集有利證據

無奈 104-05-28 00:57

請問將對方不雅照私底下透過通訊軟體傳給兩個人,一個人只有一張照片沒露臉,一個人約5~10張其中含有露臉的不雅照,這樣有觸犯散布不雅照的罪嗎?

照片是對方自拍的,但對方目前未成年16~18歲,警察說這是觸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裡面的散布不雅照,是公訴罪。

目前不雅照片已經全數刪除,想跟對方談和解,但對方目前是等待司法進度,完全不想談,因為警察也還沒找我做筆錄,因為這件事,搞到自己心情超低落,因為對方完全不想談,現在也不知道怎麼辦,想請問目前我可以做的有哪些?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28 09: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純的散布最重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倘若對方的照片,是您要求對方拍攝或是自己拍攝而取得,則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

2、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5-28 10:06

您好

      檢察官開偵查庭時 可以跟檢察官表示有意願談和解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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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agu 104-05-27 11:48

本店員工遭幾名客人持器械恐嚇威脅叫囂,並且將我們服務人員從樓上推下,造成手臂及大腿瘀傷,還威脅和恐嚇店家和服務人員要讓本店在地方上沒有出路,見一次打一次。 以上小混混持器械拉扯員工叫囂威脅,並對員工傷害的過程都有錄影存證,請問報警對客人提告,要告什麼罪? 這是公訴罪嗎? 會不會提告之後不了了之, 小混混繼續在地方上為所欲為的?那我們受傷的員工呢?就這樣自己忍氣吞聲,還要提心吊膽來上班嗎? 每天都要擔心那幾個客人又來找麻煩… 求解。   就昨日發生的事情之後,今日下午大本店員工至醫院驗傷,醫生表示可能有輕微腦震盪需待觀察,診斷書只有寫多處挫傷,該員工今日因頭暈想吐在家休息。昨日的肇事者今天有至本店與店長協商,表示想和解,但是並不想道歉以及賠償,請問該情況應當如何解決?請問輕微腦震盪是普通傷害罪嗎?民事賠償的部分該如何處理?要等待該員工這段時間的腦震盪情況觀察結果嗎?請問追訴期有多久?

一、撞到頭的話要特別注意,因為腦部受傷四十八小時內可能會有變化,所以建議還是到醫院使用儀器掃描一下。

二、如果員工腦部受傷沒有變嚴重的話應該只是普通傷害

三、普通傷害告訴乃論,這個部分你們是否和解或以什麼條件和解可以再思考一下。

四、開店以和為貴,可以的話儘量談,談不成要告再告。

五、刑事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民事請求權時效是二年。時間的部分要特別注意。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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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7 15: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驗傷單及錄影影像,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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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7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驗傷單及錄影影像,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zhenagu 104-05-26 03:43

本店員工遭幾名客人持器械恐嚇威脅叫囂,並且將我們服務人員從樓上推下,造成手臂及大腿瘀傷,還威脅和恐嚇店家和服務人員要讓本店在地方上沒有出路,見一次打一次。 以上小混混持器械拉扯員工叫囂威脅,並對員工傷害的過程都有錄影存證,請問報警對客人提告,要告什麼罪? 這是公訴罪嗎? 會不會提告之後不了了之, 小混混繼續在地方上為所欲為的?那我們受傷的員工呢?就這樣自己忍氣吞聲,還要提心吊膽來上班嗎? 每天都要擔心那幾個客人又來找麻煩… 求解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5-26 09:11

提告恐嚇危安、傷害等,並就受傷支出之醫療費用部分提起民事損害賠償訴訟求償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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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告傷害恐嚇,要注意告訴期限,可請警局增設巡邏點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6 21: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彙整錄影畫面、驗傷單等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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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enagu 104-05-26 23:08

就昨日發生的事情之後,今日下午大本店員工至醫院驗傷,醫生表示可能有輕微腦震盪需待觀察,診斷書只有寫多處挫傷,該員工今日因頭暈想吐在家休息。昨日的肇事者今天有至本店與店長協商,表示想和解,但是並不想道歉以及賠償,請問該情況應當如何解決?請問輕微腦震盪是普通傷害罪嗎?民事賠償的部分該如何處理?要等待該員工這段時間的腦震盪情況觀察結果嗎?請問追訴期有多久?

小郭 104-05-24 20:15

我想請問

對方被檢方提起公訴後,才主動找我和解,與對方簽了和解書,我還需要跟法院提出撤訴告訴狀嗎?還是他拿合解書去給法院即可?

我可以先把撤回告訴狀寫好(案號待法院後續通知,再請對方自己填,其它的部份我先寫好並簽名)讓對方自行去處理嗎?不想再跟對方有任何瓜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和解後,您當然可以簽署撤回告訴狀後,再對方幫您送狀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4 22:14

通常和解書簽立後,會同時簽立撤回告訴狀交給對方,再由對方去遞狀。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4 22: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於和解契約簽訂後,將撤回告訴狀簽名交由對方遞狀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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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郭 104-05-19 10:51

日前遇到惡意攔車,對方己經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對方有前科),但對方昨天家人出面說希望跟我和解

我想請問,下列這些案件在已經在起訴階段,即使達成和解,能撤告嗎?還是只能跟法官說達成和解,請法官從輕量刑?

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污辱罪)
刑法第354條第一項(毀損罪)

你所列出的犯罪法條,其中第304條及305條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其他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乃論之罪,只要你撤回告訴,檢察官就會因為沒有告訴而作成不起訴處分。

告訴乃論之罪,即便撤回告訴,檢察官還是會繼續偵辦、起訴,法官審理後認為行為違法且行為人有罪責,僅會斟酌告訴人的意思減輕判決的刑度或給予緩刑等。

一、第二項及第三項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其他是告訴乃論之罪。

二、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是撤回檢察官也未必會緩起訴,法官也未必會緩刑,但是認罪加和解可以增加緩起訴緩刑的機會。

三、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對方就會沒事了。但是不同時間撤回有不同效果,如果是在二審撤回的話頂多只能緩刑而已,在一審撤或偵查中撤對方則會完全沒事。

四、如果真的要和解建議和個徹底,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掉吧。除非你想整他兼結仇。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54149193,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小郭 104-05-15 11:39

Dear ,

我想請問~

檢察官已經對方提出公訴,後續,我想變更地址

法院與地檢署都需同時去做變更嗎?

需要如何處理呢?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15 14: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目前已經由法院審理,則陳報給法院即可。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5-15 17:52

同曹大律師所述,請務必儘快具狀陳報新地址給法院,否則會被法院誤為傳喚不到而被拘提甚至通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5 22:40

記得寫狀子送進去變更住居所。

EdwinC 104-04-30 14:56

突然接到台北市交通隊的通知書,文中寫:

一、於某天開車行經本道路時,涉嫌撞及行人而肇事,請我前往說明。

我看到這個文後,我跟我老婆討論(當天她在車上),我們在那個路口應該沒有撞到人。但我們有印象的事,行經此路口時,有2個人併排走跟我車行同向,我有按1‧2聲喇叭提醒旁邊的路人。我們也沒感受到車子有撞擊右側後視鏡也沒有因撞擊而折彎,右側車體也沒有什麼擦傷

所以現在我收到通知書,我在這個網站查了些資料。

想請問:

1、萬一對方真的有受傷,而且又說是我的話,我一定會被以肇事逃逸(公訴罪)移送嗎?

2、如果對方有受傷,但沒有監視器拍到,只有他旁邊的人(他的證人)看到,那我也被推向肇事逃逸責任嗎?(但是我車上也有證人可以作證沒有撞到人)

 


執行者 104-05-26 17:12

通常撞到人都會說不知道,這是誰也不能例外,除非你能證明你真的沒有撞到他,這有一點難度,重點是:你當天真的有開車行經那個路上;我的見解是:告訴檢察官,你真的不知道,若是真的如此,你願意負責,若真有肇事,檢察官會因為你的態度而放你一馬(例如:緩起訴),若是沒有就沒有事了,刑事定罪不是那麼簡單的,這是應該有的常識;至於賠償,若是真的有肇事,記得跟對方取的和解,若對方真的是獅子大開口,也不用緊張,請法院審理判決就可以了,相信法律,還有記得犯後的態度,除非你能證明你沒有肇事,不然就要態度良好,檢察官會作好查證的動作,你要跟檢察官說:你真的不知道,如果真的查出來是你肇事的,你願意負責,這樣就會對你非常有利,但是不要對檢察官態度不好,多數檢察官修養都不太好,這點要注意。 

GreenGlorY 104-04-28 13:36

請問:

1.告訴乃論之罪之一行為,同時構成§304強制罪,告訴人未告訴,檢察官可否提起公訴

2.如:夫妻間犯§221強制性交罪,依§229-1為告訴乃論,下列情?法院應如何處理?

(1)未經告訴,檢察官依§304強制罪提起公訴

(2)告訴人告訴後,在第一審言辭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檢察官復依§304強制罪提起公訴

(3)妻提起自訴後,在第一審言辭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檢察官復依§304強制罪提起公訴

(4)妻提起自訴後,在第一審判無罪,判決書送達於該管檢察官檢察官復依§304強制罪提起公訴

(5)妻提起自訴後第一審勝訴,夫上訴,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自為第一審之判決,妻於該審言辭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檢察官復依§304強制罪提起公訴

詳細程序法條為何?

林柏璋 104-04-26 09:34

我在fb上 聯絡賣家面交 買了一組機車燈具 後來因為燈具有問題 需要維修 當時賣家表示願意賠償 後來拖延快一個月 說她fb因為神魔賣掉無法回應我 到4/24聯絡上並以line承諾給予2900 但要求分期 又要將時間往後推延 因為她已經拖延一個月我不相信她要她先給我 賣家就說那我去告她吧 她要反告我偷竊罪說是公訴罪 擺明就不賠償了 而且還要反告我 

想請問各位律師達人問題

1.上述說法是否可以告她詐欺罪呢?

2.她如果告我偷竊罪會成立嗎 我們以面交付款也有前後買賣交易對話紀錄

3.如果告她成立我可以合理要求幾倍賠償?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26 13: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燈具是基於買賣取得,所以不會有竊盜罪的問題。

2、是否構成詐欺罪,必須依據該燈具的瑕疵來判斷,不能一概而論,倘若瑕疵重大,可能構成詐欺罪,反之,則僅惟一般民事糾紛

3、民事求償的部分,以填補損害為原則,也就是修繕費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周 104-04-17 19:40

小弟當初經警方通知筆錄是告知恐嚇罪,但是傳票上是仿害自由案件,所以估計可能是296條...經過幾次與被害人聯絡同意和解了..想問

1.公訴罪如果和解效力是不是不能撤回,還是要憑警察官鑑定?

2.如果和解賠償金了..會不會再被科罰金?

3如果要找調解委員會和解是在偵查庭前還是在一審前和解?

一、公訴罪無法撤回告訴,所以恐嚇或是妨礙自由,若有提告則無法撤回

二、但是之後若去地檢署開庭,可以庭呈兩造所簽署的和解書,也可以請檢察官傳喚對方說明已經和解,那倘若你符合緩起訴的要件,通常會給妳緩起訴

三、如欲詳談,歡迎來電預約諮詢。

一、非告訴乃論罪即公訴和解可爭取緩起訴但是緩起訴要認罪才有。

二、看你有無累犯…量刑要看法官但律師可以查一些判決供你參考。

三、有和解的話和解書要保管好可以的話多印幾份。

四、不要太擔心。

五、還是要看你的行為具體情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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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胖 104-04-16 21:44

轉至中華民國內政部~~~常見問答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537&p=6&f=6
拾獲手機,並於使用後再送警察機關招領,是否會涉及相關法律之追究?  
 (一)依民法第949條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2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係指涉嫌竊盜侵占罪嫌之被告而言,如單純民眾拾得遺失物(款),依據民法第807條第1項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另有關民法第949條所稱:「被害人或遺失人」,自不得再依上開規定,向已經公告後取得所有權所有權人請求返還。
(二)另民眾拾獲手機後逕自使用遺失手機通話,事後始將拾得物交付警察機關招領一情;雖不符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惟拾得人於拾獲期間,意圖為己不法之所有,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他人所有物,逕自盜打遺失手機通話之行為,卻已涉及同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另「盜打手機通話之行為」同時涉有電信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事證已臻明確,自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如上釋~~~如果手機遺失被人撿走卻未報警!!為侵占?那可否在報遺失多久後再到警局改成侵占已調查手機GPS資料? 
因為如上(二)所言:惟拾得人於拾獲期間,意圖為己不法之所有,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他人所有物!逕自盜打遺失手機通話之行為,卻已涉及同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事證已臻明確,自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這樣因已涉嫌侵占他人物品私為己用~~但警察卻因遺失人更改案件可能有儰造文書之嫌可能訴請公訴?

又因{轉至目前台北市議員黃珊珊之議員公告通保法修正 失蹤、自殺、手機遺失等本刑三年以下刑事案件及非刑事案件 應如何保障報案人權益
日期:2014-08-05 http://tcc8706.tcc.gov.tw/News_Content.aspx?n=FC77F3723EED0AE3&s=B2AFA9778B6AC379 文章中下段)}經完成報案程序(無論是侵占遺失物還是竊盜)都是刑事案件
那為何一線警察及偵查隊(通信)卻不接受民眾調閱手機GPS位置?

懇請各位法律界的大師幫才疏學淺的小弟我解惑!!因為本人手機於104年4月13日早上08:30~09:00遺失於台中台灣大道附近雖於當日18:47至台中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被案~~承辦員警很熱心~~但到偵查隊就沒消息也因此找上貴諮詢平台諮詢!!
希望能請教各位大大幫幫小弟解惑

 

小君 104-04-16 13:09

律師您好:

本人我在2015年的今天也就是4月16日收到了來自法院的簡易判決內容如下:

上列被告(本人我)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被告經本院訊問後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何XX犯詐欺得利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一仟元折算壹日 !

事情的經過就是 , 我於2013年的4月向胡姓房東承租房子 , 然後分租給不認識的人 , 之後與分租人熟捻後將租金轉交由他們代繳 , 並連他們的部分一起 , 但之後卻時常收到來自房東電話 , 說: 並無收到租金的款項 , 然後我將此事轉達給同分租人告知說必須盡快支付 , 但是否有後續下文我不得而知 , 爾後開始 , 時常房東斷水斷電 , 因不堪其擾 , 使而在未告知情況下搬走 , 而分租人乃有居住之實 , 但我並未告知房東說我已搬離該租屋處 ,而在我搬離沒多久 , 分租人也已搬走 , 在經過一年多後的2015年2月過完年後 , 才知我已被告 , 且因沒收到傳票所以已被通緝 , 理由是我皆未繳納租金 , 但因我無法證明 , 且因與同租人不熟 , 也無個人資料 , 所以無法請他們到場了解為何事情的經過是如此 , 以上 , 目前已開庭完畢結案 ,因承租人是我 , 所以我有義務解決此事也接受 ,而民事部分已和解 , 和解金為12萬元正 , 但因房東說我有毀損房內物品 , 但我都沒看到任何作為物證的照片(純粹抱怨為何要我賠償如此貴) , 經過這一番的廢話 , 其實我想問的是 , 因為我是累犯(傷害罪) , 我想請問我可以申請易科罰金分期嗎? 亦或者是我可以聲請勞動服務呢? 因為我有小孩 ,沒有家人可支援幫忙 , 所以我想聲請勞動服務是否可行?  該如何聲請? 如無法申請我是否可聲請易科罰金分期呢?  我實在沒什麼錢可以在賠給房東之後還有多餘的錢可以繳納罰金 , 且孩子需要我的陪伴 !  希望法官能給於實質的建議 , 感恩 !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6 16: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於易科罰金、分期、易服社會勞動,均於收到執行通知後,向指揮檢察官聲請即可。

一、曹律師所言甚是。

二、若案件尚能上訴可考慮上訴,就算失敗至少拖了一下時間籌錢…

三、確定後再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Kevin 104-04-14 13:15

被告某甲因檢察官詐欺罪嫌提起公訴,經一審判決六年八個月有期徒刑

被告上訴到第二審法院係屬中。

問題一、觀念上記得二審有加重或減輕量刑的可能,就被害人立場,可以提出任何書狀給檢察官或法院,請求加重原量刑的可能嗎? 如果有,應提起何書狀,向何人提起?

問題二、今因刑庭一審判決,已開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做為被害人應否填寫何書狀確保自身權益? 因為對方律師一直寄送答辯狀予被害人。

以上問題,特來此版請教相關專業,先預先感謝您的耐心回答,謝謝。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檢察官未上訴,則本件會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也就是法院不能判得比一審重,而您既有提出刑事附帶民事,則您也可以再針對附帶民事之部分提出書狀來補充並反駁對方之答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14 20:38

問題一、觀念上記得二審有加重或減輕量刑的可能,就被害人立場,可以提出任何書狀給檢察官或法院,請求加重原量刑的可能嗎? 如果有,應提起何書狀,向何人提起?

如果檢察官沒有上訴,在僅有被告上訴之情況下,基於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不會判更重。

問題二、今因刑庭一審判決,已開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做為被害人應否填寫何書狀確保自身權益? 因為對方律師一直寄送答辯狀予被害人。

既然附民已經提出,可以撰寫準備狀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4 21:51

民事部分建議撰寫準備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4-15 07:09

1. 同上諸位大律師所述,若檢察官未上訴,您最多就是具狀請求駁回被告上訴維持原判。

2. 您說收到的答辯狀是否是針對附帶民事?若是,就請針對對方答辯狀具狀回應,若不之如何回應,可請求律師協助撰狀乃至於爾後民事開庭訴訟代理

哲喻 104-04-11 01:20

我想請問,我前女友因為不甘心我堅決要分手,她用盡所有方法要求復合,但我不願意,結果她為了報復我,對我提出妨礙秘密傷害妨礙名譽恐嚇的告訴,(拜託,我才是受害者耶,她跑去我上班的地方,又吵又鬧,還摔東西,最誇張的竟然趁我在忙時,跟我同事說要借廁所,結果因為她搭的計程車一直在外面等她,等了很久沒看到人,司機跑進來問剛剛是不是有一位女生進來,我才跑去廁所敲門,結果她沒回應我,我只好把門撞開,一開門就看到她拿一把小剪刀在割腕,雖然傷勢不重,基於人道考量我還是把她帶去醫院)

警察表示

我的Google+出現前女友的露點自拍照片,但我幾乎沒有在使用這個部落格,更沒有上傳這些東西,而且我根本就不曾在我的 google+看到這些照片過,警方給我看的是螢幕畫面的截圖

這些照片的來源是這樣的:

我前女友由於手機故障,於是向我借用我已沒用的手機(以下稱為Lt26 i),由於只是暫時借用,手機內的設定帳號資料,我也沒還原原始設定

某日,她給我看,她使用(Lt26 i),拍攝許多張清晰的露點自拍照片,拍照的當下,我並不知情,也不在現場。事後她將這些照片存放在我房間的電腦

後來,我與她分手後這些照片我也不記得我是否已經刪除,還是怎樣,我只確定我沒再看到這些照片過了,而當時拍照所使用的手機,在分手之前的一次爭吵中,已經被她摔壞,連開機都沒辦法。

分手後她想盡方法騷擾我,電話簡訊,打電話去公司,打給我家人,朋友,在我家外面等我,她鬧到我的工作都沒了,我好說歹說,她聽不進去,還揚言要讓我一無所有,失去一切

結果現在檢察官還是對我提起公訴妨礙秘密罪,

我真的很冤枉,因為這些照片根本就不是我上傳的

只因為那是我的帳號,但是也太懸疑了,當天我在警察局看到警察給我看的畫面截圖後,我家人立刻用手機搜尋,但我的部落格卻沒半張照片

請問我該怎麼做才能替自己證明我的清白

就您所述情節、建議閣下應與專業律師商研細節較妥,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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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尚仁 (曹律師) 104-04-14 21: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對於您的帳戶的使用無法推諉不知,您必須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您曾經將相關的手機帳號等交給對方使用,否則恐遭不利認定。

建議您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為佳。

LADY 104-04-07 21:57

民100年告對方性騷 年底判決出來對方被叛公訴罪....

但判決出滿短的除了寫對被判公訴罪外 刑期處罰都沒寫..

就這樣一職通緝下去嗎?.....似乎對方被抓或被關都不會再通知 為什麼

告性騷而非性侵 因當時業務工作被設計的江湖老手  當時報警發現他有被告被報警多次紀錄但之前為被告

想知道對方這樣會被關久...

為何被抓被關也無通知...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07 23:50

您應該是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聲請書,故尚須經法院判決才可知悉判決之結果。

嘎嘎 104-03-25 22:56

之前去年10月多買家下標了一樣東西,但他是選擇先付款後寄貨

到了11月中還是沒有收到他的款項就以為他不要了。

所以其他買家的寄完之後就沒有在使用那個帳號

結果12/1日去領錢的時候,突然帳戶被列為警示帳戶

剛好那家郵局是我朋友常去寄貨的郵局,所以郵局沒有立刻報警

後來才知道是那個買家報案說11月底已經匯款了都沒寄出,所以才去警局備案詐騙

後來12/3號有去警局做筆錄,東西也寄給買家了,買家也願意和解

可是因為是公訴罪無法撤告,所以要等判決

朋友所有的錢都在帳戶裡無法動,他目前身上已經快沒錢了

請問到現在都還沒有消息,該去警局問嗎?

吳政航 (林宗儀) 104-03-28 11:47

1.買家到底有沒有匯款?你有沒有收到款項?

2.有收到款項為什麼不把東西寄出?

3.可以問該股書記官的這個案件進度。

KK 104-03-25 22:28

1.對方被依殺人未遂罪起訴,我是被害人,如果我不出庭,對方還會有罪嗎?

2.我沒有對對方提告,對方公訴罪還需要和我和解嗎?

對方被起訴原因-到我住家開槍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3-25 22:38

 您好

        您沒有出庭的義務,但如果您有與被告達成和解,雖不影響被告刑事責任之成立,但對被告的刑度有很大的影響!

       其他具體問題,歡迎來電討論!

                         陳律師 0972367907

一、非告訴乃論之罪,被害者縱未出庭,仍會續辦到底。

二、被害者的原諒會影響量刑…

三、建議你跟對方和解

四、你的立場在法律上算是證人,如果被傳出庭具結後千萬別說謊,有刑事責任,這件事一定要記住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104-03-24 22:06

請問,我於今年初發生車禍,對方逃離現場,經警方依我記下的車號,肇事車輛登記人是登記在外縣市戶政所,警方調閱登記人照片讓我看,我確定是跟逃逸現場同人,警方告知人難找,等通輯,1:請問我能提告對方刑事民事訴訟嗎?何時提告有時間限定嗎?2:對方是否已觸犯公訴罪3:後續我自身權益有那些,謝謝

我手骨折,身上多出傷口

但目前到現在,警方無法傳喚肇事者,出面,行蹤不明,要如何提告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4 22: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受傷,可彙整驗傷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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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24 23:02

1. 人有受傷可提告過失傷害,這部份有6個月限制請注意。至於肇逃部分,人有受傷,對方肇逃才會有刑事責任,而肇逃非告訴乃論,不會有6個月告訴期的問題。

2. 刑事附民是檢察官起訴後提起,但若是怕時間超過事發2年的侵權行為消滅時效,就要考慮直接提起民事訴訟

1.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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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3-25 11:26

您好:

1、刑事的告訴期間為6個月,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賠償消滅時效為2年,故建議在這6個月內提起告訴,一旦案件進入起訴階段,仍可請求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可免除裁判費之繳納。

 2、於過失傷害方面為告訴乃論案件,亦即須您有提出告訴,檢方才會受理,但肇事逃逸則為非告訴乃論,只要檢警單位一知悉有此情形,即應進行偵查辦理。

 

3、後續您可先收集相關的醫療保險單據及因此次車禍所造成之損害為何,或聲請車禍事故之鑑定,您可要求的包含車損、人損、因此無法工作之勞務損失、精神慰撫金等,除精神慰撫金外,其他的有單據都應先保留,待警方確認對方身分資料後,即可立即進行訴追之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