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母親於去年初因竊盜罪被緩起訴,被判從去年3月中旬開始到今年6月底,必須做滿100小時義務勞動,但到今年6月初才實施3.5小時,消極態度令人髮指,之後觀護人同意讓母親延長期限至今年12/31,但至今已經11/4了,仍有60幾個小時未實施,可以說是根本沒心悔改,在此,想請問:
1.因我尚未得知在被緩起訴前是否已經有被判刑,所以不知道是否期限一到就會入監服刑
2.倘若尚未被判刑,接下來是否將面臨一連串的開庭、請律師等等問題
3.關於母親因犯竊盜罪加上她這種消極態度,是否會影響到她的刑責,可否大概說明刑責會多重
4.母親若有了前科,是否會影響她以後的退休金等問題
5.因家人對她已失望透頂,已有共識,若她這種態度下去,入監服刑了,不會有人願意去探望她,甚至是等她出獄後接濟她,這樣是否會構成遺棄等罪
6.因父親與母親雖仍保有婚姻關係,但實質上已分居7~8年了,也絲毫沒有聯絡,請問這樣會影響到父親那邊嗎
補充:她因偷拿同事提款卡去盜刷,次數多達9次,盜領金額約7萬多,事後已與同事私下和解,並簽和解書與賠償對方10萬元,但因竊盜罪為公訴罪故依然被起訴,才會有接下來的事情發生
問題比較多,因為我真的不懂,不好意思麻煩你們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撰擬刑事告訴狀,並檢附相關證據資料,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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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您的問題:
依勞工保險條例第六條規定,五人以上之公司行號,須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又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雇主為員工投保健康保險為義務且第十五條規定,公司應於保險對象合於投保條件之日起三日內,向保險人辦理投保,投保勞健保為法律強行規定,故您公司於任職時請您們簽下放棄勞健保切結書違反法律強行規定,不具效力。 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規定,雇主終止勞動契約,應依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您為九月十五日提出離職,非雇主主動終止您的勞動契約,故您無法主張資遣費。 依刑法第210條的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您非為具有製作權的人(醫生),卻製作假的醫生證明,且足生損害於公司,故成立偽造私文書罪,惟您可先與公司和解做為從輕量刑的參考(請求緩起訴或緩刑)。 緩刑為法院考量罪刑較輕或是初犯,給予機會,若在緩刑宣告其間,沒有撤銷緩刑的事由發生,則法院之前刑之宣告即失其效力。律師,您好。想請教一些問題。
我和一個男生在2010年認識,後來透過出去玩,和通訊軟體變熟悉,在一?單獨出去玩,他說:他以前受過感情創傷,和他親近的人都會離開,所以他不要女朋友這個東西,說我沒有不要他,他不會離開我,我很相信他的話,因為我覺得他是很用功又努力的人,就一直待在他身邊。
那天晚上,我在洗澡,他關進我的浴室要抱我....,因為我覺得他是好人,相信他。
即使,他從來沒有承認我。但他受過情感創傷,要相信他。
一直到去年年底,他說因為親戚的介紹認識一個台大碩士、建築師、家境又很好的女生,說我進他們家會被嫌很慘,他身不由己才和她在一起,他很快的介紹那是他女朋友,因為那女生不知道有我的存在,他很害怕被那女生發現,跟我說:不要打電話,有事寫mail,我就真的配合他寫mail,那時我才知道自始至終他是有區別的,他告訴我說他一直在找這種女生。
一直到四、五月多,他朋友打電話給我說溜嘴,我才知道原來他去參加聯誼,才認識這個女生。那個女生家境很好,年輕在信義區又有自己的房子,他說:那女生是他未來的一切可能,叫我不要破壞他的未來發展。
我很難相信他是這樣的人,一直很想找回他。
我們曾在車上有爭執(其實是他單方面在?我),他打我頭、拉我手(右手手臂都黑青-有照片),在台北車站前拉下車窗,大喊:賤人,滾。其實當下我還是無法相信他是這樣的人。
在信件裡、訊息裡,他曾有情緒性的字眼:1.去你他媽的犯賤人,敢再來騷擾你全家被燒死,車禍撞的死無全屍2.怎還不去死?你家人怎還沒被火燒死?希望等等你就被車撞的死無全屍 3.去死吧賤人 4.你要沒命了知道嗎?5.全家死光了沒?你要不要回家看你媽還活著嗎?可能撞死在醫院急救,你也差不多該被燒死了。
他前陣子去警局報案,罪名是強制罪。
因為我寫了很多很多mail(同標題7、80封)?他,除了想找回他,也想請他道歉。
因為他對我說了很多殘忍的話,譬如-某個藝人都可以了,他為什麼不行/衣服是妳自己脫的.../賤人,對妳從沒感情。
我很痛苦又難過就像個神經病一樣,所以把他之前伝來的裸照,寄mail給他,問他,為什麼從沒感情要寄這種東西給我,他很生氣,說我散佈他裸照。
上上上星期,警察請我去作筆?。
我想請問,作完筆錄後的流程,我會面臨什麼嗎?
(1)他叫我寫mail的郵件,我有留起耒(2~3封)
(2)原先想留下他的聲音,有錄到他說:有事寫mail這句話。這可以拿出耒當証據嗎?
只是,他後來在MAIL裡,有叫我改寄其他信箱(因為我是寄公司信箱,我怕他不會看)
(3)當時,手黑青的照片,拿耒當證明自己沒有?謊可以嗎?
(4)他的那些訊息,算恐嚇嗎?
(5)如果不和解,我會面臨什麼嗎?(警察說是公訴罪,然後他說要我賠死...)
(6)作完筆錄,多久才會開庭呢?
(7)在偵查廳裡,我有機會可以訴說原委嗎?!
麻煩了。謝謝、謝謝、謝謝。
一、強制罪有其要件,你可以查一些無罪判決及有罪判決來參考。
二、訴訟的部分就交給律師來協助,至少就近找個律師跟你沙盤推演一下。
三、感情的事有時候是沒辦法的事,相個我你還有機會遇到好男人,這個男人這樣待你你還是早點跟他分的比較好,找一個真心愛你的吧。
四、如果有恨,可以想像他變成一個公仔在你面前跟你道歉,瞌頭,不斷的,然後你想像你把他彈來,他趴在牆壁上滑下來,然後又爬過來跟你道歉…這樣你應該會好過一點。
五、面對訴訟的部分你如果睡不著,可以請律師印一些判決給你參考,判決的內容你看著看著就睡著了…
六、恨人的感覺我完全可以了解,你試試看我說的方法,心裡應該會好過一些。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 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偽造文書案,為被告曾姓婦人辯護的黃姓律師在庭上大罵審判長「審判長很好當喔,都不看卷的」、「在筆錄上下其手」,曾婦也幫腔「與證人串通」;公訴檢察官當庭分案偵辦,今天依妨害公務、妨害法庭秩序等罪將2人起訴。
起訴書指出,59歲黃姓律師受64歲曾姓婦人委託,任辯護律師,2月間在新北地院開庭時;黃認為合議庭裁定有重大違誤,竟當庭咆哮:「請審判長不要打斷我講話」、「你刑事訴訟法怎麼修的啊」、「你審判長要認真,我剛講完你就忘了,你才幾歲啊」。
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多次制止黃姓律師發言,黃卻不理會,曾婦也在旁幫腔,嗆審判長「設陷阱什麼指揮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因此分案追究犯行。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2/1162601
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一)刑法第140條定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法院組織法第95條亦定有:「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則定有:「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二)本件曾婦及其辯護人因於法院審判長執行職務時,當庭侮辱審判長,且經制止後仍不予理會,即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公務罪章及法院組織法所定之罪;又於開庭現場之公務員,亦須就此犯罪事實告發,再由檢察官另行分案偵處。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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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一`張XX於民國103年8月13日14時4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9372-xx號自用小客車,
沿新北市中和區保健路往安平路方向行駛,行經保健路與保健路61巷`44巷之交岔口時,
本應注意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天候雨,
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濕潤`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形,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
竟疏未注意車前狀況及貿然直行至上開路口,適告訴人並開騎乘車牌號碼IBT-XXX號普通重型機車,
沿新北市中和區保健路61巷往保建路44巷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口時,即遭張xx駕駛上開車輛碰撞倒地.
告訴人並開因此受有左側股骨粗隆間部分骨折`肢體多處擦傷等傷害.
二` 案經告訴人(已歿)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第一分局報告暨對方兒子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名稱及待證事實:
(一)被告張XX於偵辦中之供訴. 被告坦承上揭犯罪事實全部.
(二)告訴人於上開時`地騎乘車之指訴.
車牌號碼IBT-XXX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北市中和區保健路61巷往保建路44巷方向行駛,
(三) 1.告訴人於偵辦中之指訴
2.告訴人之死亡證明書傳真影本1份.
1.告訴人於104年3月23日因病死亡之事實
2.告訴人(兒子)於104年5月18日以被害人直系血親身分提出告訴之事實.
3.告訴人(兒子)自承告訴人開死亡原因為食道癌之事實.
(四)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監視器翻拍畫面及說明`1份及現場及車損照片12張.
佐證上揭犯罪事實.
(五) 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103年8月19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1份
二`核備告張XX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那請問這算是被判什麼
我朋友是被告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起訴後,應向法院爭取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若有機會爭取到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您僅需繳納罰金後,即無須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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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在今年9/8當天下午約4點在上班時抓到了一個小偷(女/29歲)
以下簡稱甲女
當然身為現行犯的甲女經過路人好心的報警之後
所以我就以當事人的身分跟著進警局了
當天警察查出甲女的身分通知家人後我也做了筆錄~
弄到了大概晚上6點左右甲女的爸媽來了
(以下簡稱甲爸甲媽)
甲爸甲媽來警察局的時候完全連看都沒看我一眼
甲媽手上拿著便當(要給甲女)
甲爸手上拿著一個紙袋(裝著一堆藥跟單子)
來了後就開始跟警察說甲女有精神疾病&(^&*@!#&^&*%$
(筆錄做完我就離開了)
-------------------------------------------------
接著過了一個星期警察來我公司告知甲爸甲媽會來找我和解
我也就一直等等等等等到了9/30當天公司通知我甲爸甲媽來要跟我和解
我也好聲好氣的跟甲爸甲媽談了和解的事情
但是甲爸從頭到尾的態度真的非常非常非常的差
一付就是我女兒就有病~你要告也告不成
我來跟你和解已經很好了~你還想怎樣的態度
因為甲女偷了公司約6000多元的商品
但因甲女有精神疾病~甲媽一直拜託我們原諒他
但因本公司近兩個月真的被偷了太多太多商品
導致門市小姐們每個月都在賠錢賠怕了
但甲爸的態度真的是差勁到一個不行
一直說甲女有精神疾病無法工作我也要不到錢
所以開價了一萬塊賠償金
但是門市小姐們賠償的金額絕對不止這個
再加上因為現行犯抓住甲女時有點扭打甲女又打又踹我
所以我加上了我請人代班的三天費用3940元
跟甲爸談13940整和解結果甲爸整個不願意
他覺得反正甲女有精神疾病法官根本不會判刑
更何況甲女偷的6000多金額的商品已經還給我們
我們根本連6000多的金額都不該跟他要
他覺得他商品已經還給我們了所以根本沒必要再給我們錢
我們根本連要錢都不該跟他要
談判破裂也就離開了
----------------------------
我想請問請問13960這數字很過分嗎?
另外請問如果上法庭甲女有精神疾病難道真的就是無罪釋放嗎?
那這樣有精神疾病的都可以出來搶出來偷嗎?
反正抓到也沒事爸媽也完全不需要負責任嗎?
如果上法庭我會敗訴嗎我真的無法拿到任何一毛錢嗎?
(這些錢是要拿回來賠給小姐們之前陪的)
其實我們介意的真的不是那三千多元
我們只是不爽甲爸的態度真的是非常非常的差
我現在該怎麼辦?等待法院公訴的單子嗎?還是我甚麼都不能做?
今年年初 在我擔任某社區的保全時
因為在雨天給住戶方便
放了一部大象計程車進入地下停車場接住戶
讓當時的安全委員看到 因此受質疑為何私放外車入社區...
---以下是我的工作觀---
我不喜歡有人吵架 不喜歡不愉快的工作環境
我希望我跟住戶 跟管委會委員們的關係 大家都可以好好的
我希望我能成為讓大家想起我的時候
都能夠像亂世佳人裡的韓梅蘭那樣 讓人想起來就心裡覺得暖呼呼的
---
因此 我並沒有故意要散播什麼 造成住戶跟管委會的對立及不信任的流言
---
關於計程車那件事 是社區某住戶 她說會 " 好好幫我反應 "
請我把事情經過 line給她 於是我便傳給她了
結果卻沒想到她說的 " 好好幫我反應 " 是這樣反應法
直接散發給各住戶 然後有熱心的住戶將我傳給她的原文
再直接拿給當時的委員們看...
這樣的做法 讓我和當時好不容易經營起來的
與安全委員的良好互動關係整個破裂 也和管委會整個對立...
一刀子捅了三方
傷害了為住戶們的社區安全著想的安全委員
也傷害了委員們對我們保全的信任
同時也造成了住戶與管委會的對立
之後
有些住戶覺得我 " 看你平常對住戶不錯 沒想到你是這種人 "
有的委員說
" 我不想聽 我不想管 你也不用跟我說什麼
我也不想再跟你牽扯到什麼 免得又有什麼在網上傳出來 "
我覺得我很冤枉...
可是跟住戶跟委員的關係 已經回不來的樣子...
我真的沒有辦法忍受
自己好不容易經營出來的工作環境氛圍就這樣僵下去
於是我就跟公司申請調點...
---
然
離職的最後一天 就剩最後兩小時就要離開時候
我不知道是腦殘還是怎樣
突然想到 現在不是都說什麼 "個資法" 嘛
為了不讓自己的個資流出去
我想到了會館櫃台有我的履歷表及電子履歷表
想說反正都要離職了 就順便帶走吧
然後 拿自己履歷表同時 因為看到也有已離職的員工的履歷表
就順手拿去丟 我的以及他們的電子履歷表也一併刪了= =
( 哎 我也不知道我幹嘛那麼雞婆 )
然後 就被社區管委會給告了...
然後 就上刑法了 上公訴罪了 上竊盜罪了 上妨害電腦了...
當時的總幹事跟檢察官說 他沒有授權我使用會館的電腦
說我盜用社區電腦的帳號密碼
---
可是我會知道帳號密碼是因為那時候每星期二
我們保全要顧會館的櫃台 當然要知道帳號密碼 不然要怎麼登入
---
而且要看監視畫面 / 或有急事必須緊急聯絡住戶 / 曾經發生過家裡水管爆掉一直噴水 但家裡卻只剩老爺爺老奶奶在 必須馬上聯絡屋主回來啊 )
---
而且帳號密碼是上一任總幹事在的時候就知道的
結果總幹事卻跟檢察官說 他從來就沒授權我們保全使用...
那幹嘛還叫我們開電腦顧櫃台!?
---
我也不知道以後會怎樣
就因為履歷表 又是竊盜 又是公訴罪什麼的 無法撤銷...
我都不知道我還有未來嗎!?
---
我現在終於知道
為什麼當我在跟住戶要line跟手機號碼時
同事都笑我傻 說不需要 說幹嘛自找麻煩
有郵件 對講機通知不到就通知不到
今天沒人接 還有明天後天…
擔心對講機打過去
會驚擾到家裡有小嬰兒及養狗的住戶…
還用自己的私人號碼傳短訊通知……
至於下雨天…行動不便的住戶…
計程車什麼的……
早知道我就直接照社區規定該怎樣就怎樣
反正總總總總都是我的錯就是 我幹嘛那麼雞婆呢 唉...
我總以為 我在擔任保全服務社區的期間做的不錯
管委會應該會放我一馬 原諒我的一時糊塗
可是沒想到 在面對檢察官詢問的時候 主委卻還是堅持要告我時
才驚覺到我跟管委會的關係有多麼的惡劣...
這樣的結果... 真的真的令我萬分心灰
現在 案件已從檢察官往上遞交 將由法院做判決
都成年人了 要為自己的行為負責 這我無話可說
但我真的只是一時多想 順手丟 順手刪了...
就因為履歷表... 留下前科記錄... = =
---
祇是 一直覺得不甘心的是 關於計程車的那件事 真的感覺好冤好冤...
---
吃上官司 工作沒了 家人不諒解 心情很低落 不知道該找誰訴說
沒有一技之長的我 又沾上人生污點 不知道以後還能做什麼 茫然...
一、就閣下所述問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已於103 年6 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339 條第1 項原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 千元以下罰金。」,修正後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 條第1 項詐欺取財罪之法定構成要件雖未變更,然其法定刑度已較修正前提高。
二、為維護您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熱線電話0982-100565亦可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與本所聯繫。
三、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與對方和解,簽定和解契約,對方撤回告訴並放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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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個月家母在賣場因有商品未結帳被商家報警逮捕以竊盜罪移送 我透過市議員幫忙聯繫賣場希望能和家母一起去賣場致歉並給予適當賠償 家母是因為東逛西逛再加上年紀大了 有一包忘記從購物袋拿出結帳 我知道竊盜罪屬公訴罪就算取得商家和解書也無法撤回告訴 但至少能讓檢察官瞭解我們是認錯的但賣場拒絕議員助理及我們的拜訪要求 (家母做筆錄時也承認他有把那包東西放進購物袋 只是忘記拿出來結帳) 我想問是否可以將我和議員服務處聯絡的電子郵件列印出來證明我們認錯並願意賠償只是賣場拒絕(我和議員助理間聯絡全用電子郵件) 在偵查庭前呈給檢察官這樣做是正確的策略嗎? 會讓檢察官反感嗎? 會不會造成檢察官對家母未開庭就有不好的印象?
您好,本人內容如下:
一,本人於103年九月起,由於A先生有生活上公訴案件問題,因為代為處理承接A先生的團購與網拍帳號. 網拍收款帳號為本人所有.
二,A先生原與B先生有團購內容,但A先生公訴案件開始後,物品交付與款項處理皆由我負責,B先生由於不耐等待與配合,要求全數將原已付款予A先生個人帳號的物品清單與金額列出,於104年5月間已全數由我帳戶完成退款,但B先生發現金額應尚有少數溢款,再主動告知並再退.但皆已B先生清單內容為基礎計算出. 惟B先生以公開A先生個人公訴案件為由,要求更多金額. 請問此部份是否有藉勢取財或恐嚇勒索? 成立刑事案件嗎?
三,A先生拒絕再支付後,B先生於本月於本人承接的網拍帳號上下標物品,本人雖要求勿付款交易,但B先生卻仍然付款,並直接發出負面評價開始書寫A與B之間過去的交易內容.
四,B先生書寫內容,主要為其與A先生過往交易內容,但因與本人無關,雖然目前網拍與收款皆是個人負責,此部份是否有妨害我個人名譽問題?
五,B先生書寫內容,公開寫出全名,包括我本人與A先生全名,更公開書寫A先生於103年至今的公訴案件內容,此部份是否有任何隱私權被侵害及案件成立?
各位好
案件陳述:
朋友1個月前遭台灣大哥大直營門市盜辦門號(並未提供任何證件)
今日(9/11)朋友已與台灣大哥大指派人員&轄區員警約定,晚間一同前往該直營門市調閱合約
(因事發當時欲向該直營門市及台灣大哥大客服調閱合約均以推拖之詞遭拒絕,且該直營門市與台灣大哥大客服人員均希望能私了)
1.是否能向該直營門市盜辦人員提出刑法210條&216條之告訴?或者還有其他可依據之法條?
2.在此案件中該直營門市以及台灣大哥大所應負擔之責任是否有法源依據可以提告?(譬如可向該直營門市或台灣大哥大提出民法188條之告訴)
3.此案拖了一個月餘已造成朋友生活上不小的影響(朋友於百貨服務業就職,工時長下班還得處理嚴重影響生活),對於該直營門市員工及直營門市或台灣大哥大求償的基準為何?
4.此類型案件比較建議是由警察機關為公訴人或是親自至地檢署提告?
對於法律不是很了解若有引用不當還請不吝指教,感謝撥冗閱讀。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因離婚不合法定二位證人親眼見聞之規定,可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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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民法第1050條規定:「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針對你的朋友部分,假設他僅聽你片面陳述離婚乙事,未向你太太確認離婚真意,應屬欠缺法定要件,不生離婚之效力,最高法院68年台上字第3792號民事判例:「本件證人某甲、某乙係依憑上訴人片面之詞,而簽名於離婚證明書,未曾親聞被上訴人確有離婚之真意,既為原審所確定之事實,自難認兩造間之協議離婚,已具備法定要件。」可供參考。 針對你太太的姊姊部分,如果是冒用證人名義簽名,亦屬法定要件不具備,不生離婚之效力,台北地院100年度家訴字第23號判決:「該二證人既未親自簽署,亦未在場聞見,或知悉當事人間有離婚之協議,揆諸前開說明,兩造之離婚之形式法定要件顯未具備,自未生離婚之效力」可資參考。 如果離婚不生效力,可向法院提起確認離婚無效或確認婚姻關係存在訴訟,至於當初辦理離婚登記之資料,聲請法院向戶政機關調閱即可。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應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判決為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此種案件涉及人數應該不少,重點應在於您是否知情,及所涉行為為何,由於9月4日即將開庭,應盡速決定是否委請律師陪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陪同前往偵查庭,並於開庭前,討論辯護策略與答辯方向及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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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為三人 先以ABC為分
因為跟人發生爭執 然後大家開群組討論 大概有8人
當然對方也髒話連連 說要找人打架之類
之後就跟A的哥哥說 A要找人打架之類
然後A就私人訊息跟我說
幹你娘機掰 你娘小心點 出來輸贏之類 等等等很多謾罵字眼
當下就真的受不了 決定提告
然後也去翻群組內容 B有提到 機掰你是白癡嗎
C是 事後幾天 跑來密我說 臭俗辣雞掰 出來輸贏啦
我回說 你是否要打我 對方回說知道還問
對方年齡都15~16歲 因為我目的想給對方教訓 不要這樣講話
對法律不是很懂 AB應該是可以私底下和解+求賠償金 然後沒事~~
警察也說 也是到法院那邊和解 之後好像輕判~~然後之後沒事~~
那想請問 有需要注意事項之類嗎~~因為對法律不是很懂 第一次要上法院
感謝
我方為被告簡稱「甲」貨車駕駛 與 告訴人 簡稱「乙」機車駕駛
告訴人,機車駕駛女兒 簡稱 「丙」
於某時晚上9點 發生 於台中市 豐原區 豐勢路 車禍
當時天氣良好 視線正常 車流量少 。
靜止狀態 。
由「甲」方報警叫救護車。
同時 「甲」方也有到加護病房外 探望家屬與慰問 並與「丙」留下聯絡方式。
一個月後 「乙」方轉進普通病房 「甲」方也有拿禮物慰問與關心
「乙」方傷勢與復原狀況。
在事故發生三個月內 「甲」方 與「乙」方女兒 「丙」
都有聯絡 關心「乙」方復原狀況。大約一個月後即出院
初步分析研判表 肇事責任比為,「甲」”違規停車“「乙」”未注意車前狀況“
大約四個月後 「丙」在新竹一間保險經紀人公司上班 與
「甲」台中人,跟「甲」的保險公司新X產物聯繫
需要「甲」與保險公司人員 到「丙」方新竹上班地點晤談。
當天晤談內容理賠金額部分 當時「丙」談的價碼為30萬元
內容為醫療與復健 和有收據與無收據 的部分,
跟沒有 工作證明 的 工資賠償金額 還有 過高的機車修復費用。
第一次晤談 金額談不好 就解散了
大約與事情發生快五個月了 承辦員警通知「甲」需做筆錄
隔半個月調解時
「乙」恢復良好 可正常工作
「甲」積極的與保險公司爭取,14萬元
當日 「甲」與,「乙」「丙」 進行調解。
還是價錢談不攏不歡解散
過了兩個月 檢察庭開完
起訴書內容 大約為
但當時已下班快3小時了,檢察官不聽「甲」陳述,
本件肇事,時,地之天候路況皆良好,責肇事當時被告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其竟疏未注意及此,可證被告停車失當行為,顯有過失,在依初判表研判,本件告訴人騎車疏未注意車前狀況雖同為本件肇事因素,與有過失、然仍不能因告訴人之過失,而解免被告之罪責。又告訴人因此次事故受有如犯罪事實所載傷害知結果,與被告過失停車肇事行為間,自具有相當的因果關係。綜上,本件罪證明確被告涉過失傷害嫌,已堪認定。
想請問 如果開庭 法官是否會減輕其刑呢!?
你好:
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9條之1:「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醫院依照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規定必須主動通報,若是滿18歲之人犯刑法第227條並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撤回告訴。建議你男朋友認罪,並與你及你法定代理人和解,請法院依照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爭取宣告緩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法院程序仍有走一遭,但若您們沒有要追究男方,則屆時可以向法官表示,並請求法官給予緩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於您未滿十六歲,男方仍有妨害性自主犯罪之問題,惟您母親及您可為其求情,請求一緩起訴或緩刑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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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我在聊天室認識一名女子,加了LINE開始第一次聊天過程因為想法不同,對方突然生氣開始說出一些言語恐嚇,最後對話明確講出要求我出面當面道歉不然要找人抓我,不然至少讓我斷手斷腳。雙方有交換過照片,對方說有存檔我的照片。有保留對話完整記錄到轄區警察報案,但警察也看了對話紀錄,但說我沒辦法確認對方身分與地址無法提告,我記得恐嚇是公訴罪,我有找到一個疑似嫌疑人的臉書,但警察說如果不是對方的話我報案提告會反被誣告??一直告訴我不知道對方身分所以沒辦法受理報案提告,請問如果在LINE被不知道身分的網友言語恐嚇真的沒辦法報案提告嗎?我已經活在恐懼下10幾天了,很納悶,跑了兩間派出所第一間叫我回轄區才能報案,回到轄區看完對話又說他問了刑事因為我無法知道對方身分所以不能提告,如果報案提告還可能被誣告。請我回家告訴我如果真的出事了再打電話回警局。我跑了兩間什麼資料紀錄都沒寫,就回家了,請問我要如何解決???難道要等我真的被斷手斷腳才能報案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