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通姦案件與前夫約定和解條件(現金+車子),現在他要先將車子牽去檢修但不簽已取回的切結書,若他牽回後反悔怎麼辦??且先前有約定人為破壞部份由我們維修(有錄音),如果他刻意破壤再索賠,有任何法條可約束他嗎??或是用錄影方式存證??
他主張要現金與車子過戶完成才要簽和解書,如果這些都完成了卻反悔不簽,那可以反告他嗎?通姦部份他還告不告的成??
此外,前夫在前年十月已知道我們有聯絡,且現任丈夫有以電話詢問他是否去年十年就已經知道"這件事",前夫回答是,且他希望我回去所以沒提告,那只說這件事能認定是指通姦嗎??(這些對話都有錄音)
另外還有和誘罪部份,前夫於89年7月屢次叫我去他家住(在家人都聯絡不到情況下),並在12月懷孕(在去他家住時),當時未滿18歲,之後有辦結婚,現在離婚了,那還可以用和誘罪告他嗎?? 謝謝..
















先生是幼稚易怒情緒化的人,自有家暴行為開始已兩年多,一直以來隱忍,至上次(約三個月前)被家暴有去驗傷,也有家暴過程的錄音檔,但未提告也未備案。一切都是為了尚未滿一歲的孩子。
昨天他觸犯我的底線,口角後在孩子面前打我,他很聰明沒有讓我受傷,但我心碎。平時他當著小孩面罵的那些不堪入耳的言語,再加上今日讓孩子目睹暴力,我已不想維持這段婚姻。
想請問:
1我從事教職,孩子未滿一歲,無過失方,是否監護權會判給我?先生收入比我少很多,是否爭取不到贍養費?那扶養費呢?
2婆婆口頭說目前的房子給我和小孩住,但還是想請問,這間房子若是先生婚前購買,婚後辦好過戶,那這樣算是婚後財產嗎?可要求剩餘財產分配嗎?
3承上,若不行的話,那他錢都在婚前拿去買房子,婚後又賺得比我少,要如何避免他申請剩餘財產分配?是否家暴過失方就沒有這個資格申請?



本人於名國100年4月於部隊退伍前夕,接受姐姐的邀約,一同做生意,當初姐姐說要教我如何做飯糰,讓我可以在退伍後有可以自行創業,並於退伍後不久,姐姐邀約一同買房子,一起住,當初是說這一間名字登記姊姊名下,但是貸款一起繳,以後再努力一起買第二間,在登記我名下。入住新房子後不久也相繼開業,並且由我自己本人構想的店名及LOGO開創了自己的飯糰店,幾個月後姐姐覺得我的店名跟LOGO很漂亮,希望可以一起使用,於是就將她自己的飯糰店也改成了和我一樣的店名及LOGO。
由於將退伍金及積蓄都投入購買房子以及裝潢,只留下少許創業金,於是開始了艱難的創業路程,草創時期每日入不敷出,有徵求姐姐同意,前幾個月沒辦法幫忙繳房貸,但是之後會一次補齊,數月後有能力償還時,姐姐卻開始反悔,說不需要我繳房貸了,房子她要自己繳,之後就陸續發生許多爭執,要我搬出去。
備註:這之間的金錢流向皆沒有匯款紀錄,因為都是從我的銀行帳戶領現金出來,交由母親之手,轉交給姐姐的,母親願意作證,請問這樣證據足夠嗎?
問題一:
姐姐現在以她教我飯糰讓我可以有謀生能力為由,要向我收取加盟金,來代償我當初購買房子及裝潢的金額,並要求我必須支付房屋租金,才要讓我繼續住在這個房子。 如何將我自己設計的店名及LOGO爭取回來,不落他人之手。 如果姐姐在我提起告訴之前將房子賣出或過戶轉交他人,是否還能提起告訴。目的:想要爭取回自己投入的所有資金,因為感覺自己是被騙了。
問題二: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因為目前還是住在這裡,還沒搬離開,所以算是繼續之狀態者嗎?)因為還沒有真正把我趕走(姐姐限我三年內搬離開侵占意圖確定但還沒有達成),所以還不達到侵占罪嗎?

Beinsin您好,
一、您的狀況,(一)刑事上可以提起詐欺、背信或侵占罪告訴;(二)民事上先假扣押,然後要求返還所出資金,以及設計的店名與LOGO。若不提起刑事告訴,姊姊可能很難有機會,返還您的出資額,及辛辛苦苦設計出來的店名與LOGO。
二、房子若賣出給第三人,且第三人為善意(不知情),將發生善意取得之效力(第三人會取得所有權)。恐難成立侵占罪。
三、LOGO以及店名,因為現在商標法採註冊主義(商標法第2條),您的狀況LOGO以及店名應該尚未成為著名商標,無法依據法律要求返還。僅得提起刑事告訴,於民事和解時一併要求返還。
四、匯款證據可由母親說明。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請問各位大大:
我102年7月份剛成交簽約訂下一間房子,可是因為賣方是101年2月份買的,必須等到103年2月份才可以辦理過戶,不然會有奢侈稅產生,當然買賣雙方也同意作履約保證,可是這幾天就是賣方打聽到有作履約保證的話,國稅局會查到是在102年7月份買賣的,這樣他就會課3倍的稅了,所以賣方很緊張找我希望我能夠取消履約保證,這樣就沒記錄了,重新修改當初的契約.
請問:
1.賣方在103年2月份在辦理過戶的話,不是已經滿2年了可以買賣了,他還會被課稅嗎?
如果真的不取消履約保證的話賣方真會被課稅嗎?
2.取消履約保證了這樣對買方還會有保障嗎?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就已經算是這
間房子被買方買走了嗎?所以取消履約保證的話對買方不會有任何權利上的影響
嗎? 所以到時候一樣可以辦理過戶嗎?
3.取消履約保證的話算是我自行毀約嗎?他就會把訂金還給我房子可以再去轉賣出高
價者嗎?如果取消履約保證的話還有甚麼辦法可以保障買賣雙方呢?
4.請問有甚麼辦法在不取消履約保證情形下而賣方又不會被課奢侈稅呢? 如果我不想配合修
改契約的話賣方會對我怎樣嗎?
感恩



您好:應由您前妻的現任丈夫(下簡稱A男)向其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收養』該小孩。至於收養程序,依非訟事件法第134條之規定,A男向法院聲請時,應附具下列文件:
一、 收養契約書
二、 收養人及被收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三、 被收養人為未成年人時,收養人職業、健康及有關資力證明文件
四、 夫妻之一方被收養時,他方之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但書情形者,不在此 限。
五、 經公證之被收養人本生父母同意書。但有民法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一第一項但書,第二項但書或第一千零七十六條之二第三 項情形者,不在此限。(該同意書須經公證,除非您們當庭以言詞向法院表示同意並記明筆錄)
接著,等收到法院開庭通知書再去開庭,當法院為認可收養裁定後,在收到裁定書十天後至聯合服務處購買狀紙並填寫後,這是為了要聲請『確定證明』。
等拿到確定證明後,再著手辦理戶籍登記。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上個月剛成交一間房子,當仲介帶我去看房子時沒有說明年才可以辦過戶是直到要談價錢簽約哪天才說,因為賣方有奢侈稅問題,需等待到103年2月才可以以辦理過戶,不然就要把奢侈稅(約50萬)要加到房價上由買家吸收,當然我想了一下也同意賣方等到明年辦過戶,所以哪天就這樣談好價錢簽了約成交了("不動產契約買賣書"和"不動產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隔天就趕快把訂金匯進履保障戶了,歡喜等待明年過戶.
想說可以慢慢自己先規畫新家,就上禮拜六連絡仲介帶我們去現場丈量尺寸,仲介哪時有再提到奢侈稅要修法的問題,哪時也沒想哪麼多,就今天接到仲介來電告知,說屋主害怕奢侈稅修法的話他會被課稅的問題,要買方和賣方再重新修改合約內容,我就和他說當初簽約就已經說明了,為何現在還要修改呢?他說是為了保障雙方和仲介公司都不會被課稅,希望我能配合考慮一下,反正就一直強調當初賣我們價錢太低不符合哪地區的房價,我就回他說現在實價登錄可以查詢哪地區房價多少,賣高賣低也都是你們自己再說的,開太低就回一句不用談了,再多填個幾萬就說屋主希望再高些,從頭到尾都是你仲介在中間傳話,價錢也都是你一直在哪抬高的,轉身要走了不談了,也是你我要我再等一下你要在去和賣方僑的,所以價錢也都是雙方在哪時說好的,現在還要和我說奢侈稅的問題.
請問一下:
1.今年7月成交可是明年辦過戶會被課奢侈稅嗎?(仲介和我說履保障戶哪邊會課稅到仲介公司)
2.合約都已經簽約了我就照這合約走等到明年時間到辦過戶,可以不用理會仲介嗎?
3.如果我不同意賣方所提出來的條件修改合約的話,他有權取消合約不賣房子嗎?
4.仲介說如果我同意先把後面的尾款簽下本票的話,他會要求屋主馬上辦過戶,可是這樣賣方就不是要被課稅了,到時候簽了本票拿不到房子的話,就慘了.

我的父母早年離異,約6年前父親以他的名字購買房屋
頭期款是他當時的女友先支付
並將房屋交給我使用,房貸以及房屋稅都由我支付
父親本為好意,擔心我們經濟出狀況房子會有狀況
且當時說好3年內會贈與給我
但是後來父親和當時女友分手,後娶了現在的繼母
房子到目前為止都還沒過戶
最近父親傳達訊息表示
他要將房子收回
第一就是將我們已繳的金額退回
第二就是我們繳納之金額當作租金,一毛也拿不到
想請問:
1.若我們備妥繳款證明文件,爭取房屋所有權,勝算大嗎?
2.但是繳款約2年後,父親告知將房貸金額改匯到父親帳戶,他再為代繳
當時實在沒有想太多,這會變成"房租"的證據嗎?
3.若是房屋已過戶給繼母,可以連同弟弟妹妹告她侵占?
補充:已和父親當時女友連繫上,她可證明當時父親確為說過要將房子過戶給我們
且她的確有付出頭期款,並無意討回
想拜託各位律師幫忙給點意見...
因為我真的很想保全這間房屋
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一、你能對你父親主張的應該是「借名登記」,也就是說房子實質是你的,只是借你父親之名登記在他名下而已。而最有利之證據在於各月貸款皆是由你支付。二、一般而言,貸款扣款帳戶通常皆為「出借名義」之人所有,所以縱算該等款項是由你匯予父親後,你父親再為繳納,亦非與常情不符。不過,確實於訴訟策略上你父親是有可能將該等款項解釋為「房租」,然只要你否認,他還是要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你們雙方間有「租賃契約」,這應該不是那麼容易。三、這跟你弟弟妹妹無關,而且若過戶給繼母,要告侵占的對象應該是你父親,除非你有證據證明你繼母知悉房屋實際上屬於你之情,否則要成立恐會有困難。四、你的補充才是你本件案件輸贏的重點,如你所言,房子頭期款是父親前女友所支出,那你父親前女友就該頭期款之認知(送你?送你爸?借你?借你爸?),或日後如需上法院作證之證述,絕對是本件勝負之關鍵。五、以上,謹供參考!

A向B買了房子之後發生交易糾紛, 法院判決B須返還交易金額並把房子過戶回名下,
若B沒錢可返還A的話, 房子過戶回來給B後應該會被法院強制執行後拍賣掉,
但A在訴訟期間因為繳不出貸款房子被銀行查封, 再不繳的話應該會被銀行拍賣
請問:
1.在銀行查封在前, 法院判決在後的情況下, 何者執行效力為優先? 或是說A要先把跟銀行的貸款與扣押處理好才會執行法院判決的部分? 若A一直還不出錢跟B被判決的內容有影響嗎?
2.如果法院判決為優先, 房子回到B名下後被拍賣優先拿到錢的是A當初貸款的銀行嗎?
3. 若房子拍賣後的錢不夠還A的貸款欠款, 債權會回到B身上嗎?
4. 若房子拍賣後B還是不夠錢還A, 後續會怎麼處置?





我的外曾祖父高齡9x歲重聽、行動不便,外曾祖母9x歲臥病在床
外曾祖父母育有兩男三女,我阿嬤排行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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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幾天我爸媽、阿公阿嬤回去探望外曾祖父母
得知,約一個多月前,我的大舅公居然把剩下的2分土地用???過戶到自己名下(不清楚過程)
然後變賣,錢當然都入他口袋,也沒善盡撫養外曾祖父母責任......
重點是:我外曾祖父母都還要吃住醫療
我阿嬤還有姨婆都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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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我外曾祖父重聽,且不識字,我外曾祖母臥病在床,是如何過戶?變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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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該怎麼協助我阿嬤呢?如何爭取我阿嬤應有的權利?

委託高雄鳳山永X房屋桂林店賣了房子,
原本估價販售金額是278萬,後來又簽了一份底價合約230萬,
之後全權交給永X房屋負責。
就在上個月,永X房屋幫我找到買家,
在多次協調下,最後以220萬成交(現況交屋),
買家付款也很乾脆,但噩夢就在過戶後開始,
買家抱怨說有在木質櫃子看到白蟻蛀過的痕跡,
將心比心,力馬答應仲介請消毒公司來消毒,
消毒公司也開立了兩年保證書,
此時買家還是有所疑慮,要求要把木質櫃子重新做過給他,
經過永X房屋仲介的說明,也為了以利可以快點完成交易,
永X房屋請了師傅估價需要8萬5,這金額就壓在永X房屋那邊,
而我們要負責在8/31前完工給買家,也簽了一份交屋前合約。
8月初,下了高雄,帶著裝潢師傅(現住地台中),
第一天,永X房屋帶著施工人員來拆除所要重新做的櫃子,
當天,買家說,除了櫃子,連下面的木質地板都要拆除,不用恢復沒關係,
於是就依照買家的要求做了,
然後我帶過去的台中的裝潢師傅也畫圖規劃了櫃子預定安裝的位子,
在場的永X房屋仲介跟施工人員都聽到了!!
第二天,換我們施工時,
買家要求我們連地板都要恢復,而且費用要我們賣家出!
另外櫃子的部分他要更換有抽屜的,
一整個要求過分至極,仲介卻還幫買家說話,
還說願意幫我們賣家出一半的地板費用,
說的一副自己多有誠意,
當然,這次並沒有履行這樣的要求,也沒有繼續施工。
於是打了電話到永X房屋的客服投訴,
等待了幾天都沒有回應,
8/21終於收到永X房屋的店長親自來電,
但卻說:
你們要趕快完工喔!期限已經要到了,如果沒如期完工,就要扣掉最後的8萬5,
而且對方也會寄存證信函給你們,請律師處理!
服務態度極差,專業也夠爛的!
可是我們卻一點辦法都沒有.....
我想請問:
1.在這件事情中,我們到底違反觸犯了哪條法律?
2.房屋仲介給予的這樣服務,我可以拒絕給予服務費嗎?或是我能到哪個地方投訴?
3.可以申請調解委員會嗎?如果申請調解中,那簽屬的交屋合約期限到了怎麼辦?
4.買家當時說不用恢復的時候,在場的仲介跟施工人員可以當證人嗎?(我沒錄音)





律師您好:
請教關於刑法356條: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 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B債權人於90年取得執行名義(經執行已換發債權憑證),而債權人B發現債務人A名下有一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僅280餘萬,而有私人一順位設定600萬,故當時未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嗣B債權人於102/6月間調出A債務人之最新國稅局資料發現,A債務人之土地已於101/4月間以買賣名義移轉予第三人。
請問A債務人之不動產過戶之行為是否構成刑356? 因符合「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但我的疑慮是該土地值280餘萬、設定600萬)屆時法院會不會以「不構成損害」為由而不起訴處分?


律師您好:
本人於7/30於網路購買一輛中古車,當交車過戶當天行駛高速公路上發生水溫不斷升高!事後請拖吊業者拖至汽車廠維修,經修車業者檢查是引擎散熱系統不良導致車輛拋錨!事情發生當日馬上和出賣人聯繫解決方式,但對方認為交車時是沒問題並將所有車子故障事情撇得一乾二淨,可是這些在交易前我們是看不到的!這些問題可以要求相關賠償嗎?
想請教律師,有什麼救濟方法可以維護我們買受人的權益?需要報案嗎?還是寄存證信函告知對方?如果民事訴訟或法院協調對方都不出席或不承認的話會不會影響買受人的權益?另外..車輛可以先維修再和出賣人要求所有維修費用及相關的損害賠償嗎?這樣會不會破壞相關要求賠償的證據?
以上煩請律師的專業協助..謝謝!

我的父親走了 但是因為之前一些問題 我的父親 大姑媽 小姑媽
沒有辦理繼承我阿公的遺產
所以我阿公走了很久 但是房子跟一些財產都還在阿公名下
阿公有三重的一棟老房子 還有彰化一些小土地跟一些股票債卷之類
現在我爸走了 姑媽們要來爭遺產
當初說好他們都不要三重的一棟房子
總共有五層樓 但是一樓跟四樓已經被阿公後來娶的老婆過戶走了
所以剩下2.3.5樓 姑媽的意思是要 我.兩個姑媽.還有後來娶的阿罵各1/4
還說因為爸爸已經拿過債卷跟土地所以我不能分
又說我爸有跟小姑媽借過100萬還三重房子的房貸(他說有借據)
我爸本身又有卡債 去查過大約是260萬
(p.s到現在遺產都還是阿公的名字,如果可以談卡債繼承下來應該會是正的)
而且我的父母離婚了
想請問:
1.有人說卡債可以談 聽說一成就可以談成(約26萬)
2.欠姑媽錢 也要看是為什麼借 如果是還房貸 那共同繼承房子是否也要繼承房貸?
3.我父親的卡債他們也需要公同繼承嗎?
4.要怎麼繼承才是對我最有利也最好的呢?

您好
初步看起來,你阿公去世時的繼承人共有四個,你父親、大姑媽、小姑媽,及你阿公後取的配偶,依法每人都有遺產四分之一的應繼分,也就是三重老房子、彰化土地及債券等合計價值的四分之一。你姑媽來爭的遺產,是專指你阿公的遺產,因為你父親去世後的繼承人,不包括他們。而你父親去世後,你繼承的是父親的財產及債務,債務包括跟小姑媽借的100萬,以及卡債260萬,這幾點釐清後,若你父親的債務大於你父親遺留下來的財產,建議辦理拋棄繼承,省去之後的麻煩。
一、你說的卡債可以談到1成,我不能評論,因為與銀行協商的結果無法確定,且畢竟你父親仍有不動產等遺產,銀行未必同意。
二、房貸既然仍在阿公名義之下,則其他人欲繼承房屋,自然需要繼承房貸。
三、你父親的卡債及小姑媽的100萬元,只有你繼承,但100萬元要你小姑媽舉證,否則得主張無此債務。
四、如何繼承較好請參考最前述,但你們要分割之前,需要辦理繼承登記及繳納遺產稅,否則不能有效辦理遺產分割,請一併注意。
以上供參考

你好
民國三十三年,祖父擁有某地段土地二分之一所有權,另一親戚擁有二分之一所有權,當時這一親戚有欠祖父一大筆錢,所以這位親戚就將其二分之一所有權給祖父以抵債務,但只是口頭言明沒有任何證明或過戶登記。到民國五十四年,辦理遺產土地登記事宜,依照祖父遺囑分配上開土地,大房及三房各半,因此將祖父所擁有二分之一的部分登記到大房長子名下(大房於民國二十五年往生),便宜行事將親戚還給祖父的二分之一部份直接以贈與方式登記到三房長子名下(三房於民國四十八年往生)。
如今事過境遷,都快五十年了,如今大房長子竟然到法院提告,訴請當時親戚直接贈與三房長子的登記無效。
請問:大房長子又不是贈與人,他有權提出贈與無效之訴嗎?又,贈與登記已快五十年了,有誰可以出來宣告當時贈於事無效的嗎?贈與有無時效消滅的問題?
Thank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