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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玲 105-04-01 18:10
1.本公司為電梯公司,營業項目有維修、保養、新安裝。 其一客戶於104年服務期間經歷更換控制系統、硬體故障更換、保養等服務項目,卻於今105年一概不承認不予以付款,我方不知該提出哪些證據申請強制執行? 2.同上客戶所使用之電梯控制系統因有問題易造成停機,經客戶同意下予以更換並退還,但供應商堅持索討該筆費用,已於104年年底調解完成,但今我方卻收到強制執行命令,且文書上債權人、債務金額與調解結果不符,請問該如何提出異議?

你好:

可準備相關單據、證據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請求給付承攬報酬。 對方可能持調解書、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先自行與書記官連絡聲請閱卷,若對執行名義或執行命令有意見,可聲明異議或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以免權益損。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1 21:29

您好,強制執行須有執行名義,因此您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於20日內未異議,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第一個部分,可以透過支付命令來向對方請求,第二個部分,則應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盧小小 105-04-01 17:59
律師您好,我有信用卡債務的相關問題。 因為之前欠款所以信用卡公司向法院申請強制還款,但我人住在A地,戶籍在B地,A地的住戶代收信件後,沒有通知我,以至於我現在必須每個月強制扣款薪水,我的生活幾乎過不下去,請問有什麼解決方法呢?
小曾 105-04-01 17:39
我女友與她的前男友(是的,無婚姻關係)生了一個小孩(1.5歲), 隨即就分手 有次無意間讓男方知道這個孩子的存在,他想要透過司法要回孩子 我女友銀行欠了很多債務,她擔心法官不會將孩子判給她 而我則是工作收入都不錯,與她也有結婚打算 我認為我有能力扶養這個孩子 請問律師,有什麼訴訟策略可以讓我與女友留住這個孩子 天馬行空的問,扶養權可以轉讓嗎? 就是我女友沒能力而將孩子的扶養權讓給我之類的這樣?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1 17:4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小孩沒有報生父,也沒有讓對方撫育的行為,則該子女與實際生父並沒有親子關係

2、您與對方結婚之後,可以收養子女

人蔘蒂不熟 105-04-01 16:03

前年跟債務人有債務糾紛
去年債務人父母有出面主動邀約去她們那邊進行協商
總共去了三次,前兩次都是講好了最後卻又耍賴掉(當時談好的內容有錄音錄影) 
第三次去時,由於對方的弟弟說他不在場所以前面兩次談好的都不算
直接嗆明說要他在場談好才算數,有種他在場的時候上去跟他談
(我在中部,她們家在北部)
第三次上去時(也是他們約的時間地點),我因為怕有什麼意外
找了三個朋友一起上去
講沒幾句話,對方父母就開始故意越講越大聲,那個弟弟就報警
我們當下就覺得話不投機,直接離開
後來越想越氣憤,就在他家四周張貼
沒有把對方姓名完整姓名寫出來的紙條,內容寫著他們家惡意欠錢不還,快要要逼死債權人的紙條,欠債還錢天公地道,欠錢不還重複寫了好幾次的內容(只有這些文字,沒有其他文字,我這裡還有備份) 
後來對方就在隔天做筆錄時跟警察要求告我恐嚇取財
3/07也開庭審查
檢察官問我:為什麼要去他們家及為什麼要恐嚇他們
我說:我根本沒有恐嚇他們,要協商的也是他們主動邀約的
檢察官卻說:我帶人上去就是要去恐嚇
我回應則說:對方說有種要趁他在的時候在上去談,其他都不算數
我不是當地人,又要去對方家,我會怕我找朋友一起上去我覺得很合理

檢察官卻說: 沒有,你這樣就是要上去打架的
我說:他們欠我錢,主動找我協商又說這種話,我當然會怕,我沒有恐嚇
檢察官又問對方的弟弟說: 他是怎麼恐嚇你的
對方說:他跟說我以後看到他一次就打一次
檢察官對我說:你看吧,還說沒有恐嚇?
我回答:我根本沒講過那種話,我人在中部,平常都要上班,要不是他們欠我錢又說要協商我平常根本不會去到他們那,我要怎麼能見一次打一次
檢察官又對我說:是嗎?人家說的很肯定喔
我回答:我也很肯定的說我沒有
之後檢察官問對方的父親說我有沒有恐嚇
他父親說:有阿,他說知道我兒子是司機有記下我兒子開車的車牌,以後再外面看到一次打一次。
檢察官又對我說:你還說沒有恐嚇?
我回答:我根本就不知道他兒子是什麼司機,他兒子是司機也是他兒子自己跟我講的,我也根本就不知道他兒子開什麼車,車停在哪裡,我怎麼可能講這種話
之後檢察官問還有沒有要補充的時候
對方父親就把我張貼的海報拿上去給檢察官並說:我本來也沒有要告他的
實在是因為他張貼那個海報,我很"生氣",我一定要告他
檢察官就說:張貼這個海報就是恐嚇
我很無言
--
今天收到判決書
開頭卻寫著被告妨礙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行,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上面簡述是說欠債是其兄長所欠,我是上去請求對方父親代償債務
然後發生口角,竟基於恐嚇安全之犯意向其恫稱"以後不要讓我看到,不然見一次打一次等語",使其弟弟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間與另外三名不詳男子前往,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未恐嚇告訴人,僅因告訴人表示不願協助處理債務就離開。然查,證人父親有提供被告製作之海報一張在卷可佐,是被告上開鎖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事訴訟法451條1項申請簡易判決處刑
--
我疑問的點是
1.當初開偵查庭是用恐嚇取財罪開偵查庭
最後簡易判決書第一行卻是我因為妨礙自由案件偵查終結
但內容卻是以恐嚇罪偵結,這不管是不是筆誤,都令我覺得很怪異
為什麼總共變成三種不同的罪行?而且感覺很糟糕...

2.今天我明明沒說過那種話
而且偵查庭開庭時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說過那種話
僅憑對方父親片面之詞,而且還兩造雙方說法不同
這種也能當證據? 那為什麼我的說法不能採信?明顯過於偏頗吧?
最後檢察官以海報當作佐證,認為我的說法是辯詞不足採信
也很怪,海報上面根本沒有任何一句寫說如果不還錢就要怎麼樣怎麼樣的字句,到底哪裡有到恐嚇罪的地步?
而且對方父親說他看到海報的反應是很生氣,我怎麼覺得很奇怪
說自己很生氣才要告的還叫生心畏懼?

我該要怎麼請律師立刻申請異議呢?
還是我這樣也真的是恐嚇罪? 真的覺得被他們黑了.....
 

你好:

不是筆誤,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係刑法第26章妨害自由罪內之條文,所以案由列妨害自由並無問題。由於你與告訴人間有債權債務糾紛存在,實務認為無不法所有意圖,所以不會構成恐嚇取財罪,但以加害身體之惡害導致告訴人心生畏懼,仍然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檢察官綜合偵查所掌握之證據(告訴人、證人供述、海報)認定你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由於是簡易判決處刑書,所以法院不一定會開庭,若要爭執要在法院分案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向法院要求開庭。 詳細情形最好委任律師前往閱卷,並研究案情以免權益受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您若要主張無罪,應趕快向法院聲請開庭,並提出答辯,否則簡易判決處刑通常約一個月即會為有罪判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1 17:2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偵查階段歷經一開始告訴人提告、警察與檢察官偵查,有可能檢察官改變所涉罪名的檢察而在罪以不同法條起訴,這部分來說其實並沒有問題。

2. 您所述的案子僅憑告訴人及其親屬的一方偏頗之詞,要完全論您成立恐嚇取財罪,其實是不公平的,何況法院判決實務也不認為告訴人的指述是有罪判決的有利證據,而海報上也沒有任何恐嚇的字句,起訴書供為判斷您有說「以後不要讓我看到,不然見一次打一次」,關聯性實過於淺薄。

3. 此案建議委請律師即刻至法院閱卷,瞭解案件所有卷證資料的內容,擬定答辯方向以爭取公義。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林義雄 105-04-01 12:01

外祖父於88年去世留有銀行債務,其子女皆拋棄繼承,繼承權將由孫子輩承接,其外孫於105年才知道自己是繼承人,但是外孫未曾與外祖父同住也未共有財產,也不知道自己是繼承人及其外祖父留有債務,請問外孫需負責償還債務嗎?或是需要辦理其他手續以確保不負償還債務責任

 

沈恆 (沈律師) 105-04-01 12:17

外孫可於知悉成為繼承人起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若未辦理拋棄繼承,則應概括承受所有繼承債務,但若有未同居共財,不知悉繼承債務存在的事由,可於債權人追討時,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責任,另若有債權罹於時效情形,也可於債權人追討時主張時效抗辯。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1 16:3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拋棄繼承的期限,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之規定,限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即「知悉被繼承死亡事實之時」,如果外孫早就知道外祖父死亡的話,那恐怕已經超過3個月的期限了,無法再聲請拋棄繼承,以「不知悉自己是法律上的繼承人」為由,法院是不會准予的。

2. 但依照民法繼承編施行細則第1條之3第4項規定:「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依您所述情況,外孫是可以主張限定繼承的,如果確實沒有繼承到任何財產,未來被請求償債務,可以據以抗辯而免除責任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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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仔 105-04-01 01:33

A為家中獨子 父親B喝花酒成性 長年無工作、無所得證明

靠四處借錢及賣族產過活 名下土地履次繳不出稅金遭法院查封

妻子C很早即與B離婚 A由B撫養 但因B寧可花天酒地仍不願付孩子生活費

C不得已多次回家照顧、賺錢支援家中經濟 至A成年後完全離開

之後B因債務問題住家進入法拍程序 疑似與地下錢莊往來以錢還錢

A怕受牽連搬出 期間有為B償還5年未繳的健保費、偶爾回去探望

 

B尚有對孩子精神虐待、三餐餵食泡麵、逼A簽字向銀行借錢(未果)…

等誇張行逕 但皆無錄音錄影 未到施暴傷人重大情節應無法作為證據

 

2014年B名下動產售出 獲利近千萬 無分給家人

養老費用絲毫不留在半年內全數花盡

B於前陣子中風倒下住院 醫院不斷聯絡家屬

說B要有人照顧 必要需請看護(一日1500-2000)

但A怕B的債務人找上受牽連

A名下無動產、年收入低於50w

工作後還清學貸、存款為家人買房而努力

現與母C租房同住、照顧其起居 無餘力再為B請看護及負擔生活費

 

請問

1.A之後是否會面臨法律訴訟 帳戶存款及薪資是否會被扣款? 

2.是否有機構可尋求協助幫忙 大方向該如何處理?

3.若B往生時 是否選擇拋棄繼承較好?

 

謝謝各位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1 09:3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B雖然為A之父親,但B若有個人債務,在法律上也不會與A有牽連,因此B的債權人在法律上沒有理由向A請求清償債務,更無理由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而影響到A的個人財產

2. A會直接遇到的問題,就是扶養的問題,依照民法第1114條第1款之規定,A對B負扶養義務,但依民法第1118條及第1119條規定,也不是要求A要縮衣節食、傾家蕩產負扶養義務,而是要依A的經濟能力負負擔即可;而若A有受B「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或B對A「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則可考慮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向法院請求減請或免除扶養義務。

3. 如A對B的財務狀況不甚清楚,雖然現行民法已改為限定繼承為原則,但您仍可考慮未來在B過世後辦理拋棄繼承為妥。

4. 另可去詢問個地社會局(處)詢問可否提供協助(例如是否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之情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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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要分兩部分討論:父親在外面積欠債務子女無關,子女若未擔任共同借款人、連帶保證人或承擔債務,毋庸代替父親還債;醫院費用部分若持續不繳,醫院會通知社會局進行安置,社會局安置後所產生之費用會依老人福利法第41條規定向扶養義務人請求分擔相關費用,若催告後仍不繳納會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行政執行,屆時你名下之財產、所得就有可能會被執行,若你沒有依照民法第1118條之1以父親無正當理由為履行扶養義務請求減免(看起來父親有扶養你,所以只能減輕),還是會面臨行政執行之問題。就算請求減免扶養義務,因屬於形成權,只能在裁判確定後向後生效,先前產生之費用仍無法減免。 若經濟能力有困難可以尋求社會局協助,依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等規定辦理補助。 若被繼承人所負債務遠大於所留下之財產,選擇拋棄繼承可以不用再處理債務問題,若尚有財產,可以選擇陳報遺產清冊,依照法院辦理程序,將來只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
新仔 105-04-01 13:38

謝謝律師們的細心解答

日後若有問題會再來詢問

感謝

新仔 105-04-01 01:23

A為家中獨子 父親B喝花酒成性 長年無工作、無所得證明

靠四處借錢及賣族產過活 名下土地履次繳不出稅金遭法院查封

妻子C很早即與B離婚 A由B撫養 但因B寧可花天酒地仍不願付孩子生活費

C不得已多次回家照顧、賺錢支援家中經濟 至A成年後完全離開

之後B因債務問題住家進入法拍程序 疑似與地下錢莊往來以錢還錢

A怕受牽連搬出 期間有為B償還5年未繳的健保費、偶爾回去探望

 

B尚有對孩子精神虐待、三餐餵食泡麵、逼A簽字向銀行借錢…等誇張行逕

但皆無錄音錄影 未到施暴傷人重大情節應該無法作為證據

 

2014年B名下動產售出 獲利近千萬 無分給家人

養老費用絲毫不留在半年內全數花盡

B於前陣子中風倒下住院

醫院不斷聯絡家屬說B一定要有人照顧 必要需請看護(一日1500-2000)

但A怕B的債務人找上受牽連

A名下無動產、年收入低於50w

工作後還清學貸、存款為家人買房而努力

現與母C租房同住、照顧其起居 無餘力再為B請看護及負擔生活費


請問

1.A之後是否會面臨法律訴訟 帳戶存款及薪資是否會被扣款? 打官司是否有贏面?

2.是否有機構可尋求協助幫忙 大方向該如何處理?

3.若B往生時 是否選擇拋棄繼承較好?


謝謝各位

小綠老師 105-03-31 19:44

您好

 多年前父親起了互助會

被會腳倒會老人背負起所有責任

最後無法償還所以得積欠期他會腳的會錢

現在有會腳甲積欠別人乙債務所以想要把父親欠的會錢

轉移至乙當初有和甲口頭約定土地賣了會償還

如今土地一直無法賣出去那我們要如何解決

因為父親很擔心對方威脅要叫黑道小弟來門口站

拜託了!萬分感激!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31 20:29

您好:

民法第294條第1項之規定,債權原則上是可以讓與的,因此甲是有權力把對您父親請求的債權讓與給乙。 若遇到人身安全上的威脅,仍建議要妥善蒐證,直接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即便到時候的程度不至於構成刑事責任,也可能也會有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問題,到時候一定要尋求檢警機關的協助,若一再容忍,只會讓討債者變本加厲。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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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 105-03-31 12:38

事情經過是這樣

當天我與朋友3人相約要外出喝酒

在去的途中朋友A遇到他的朋友

朋友A說他與他朋友有些債務問題要釐清

便請我與朋友B停車在旁等候

朋友A便去與其談話

我們停車處與他們談話處有距離

但我看他們說的有說有笑

之後朋友A便騎著他朋友的機車跟著我們一同到達目的地喝酒

但是隔天警察便打給朋友A告知我們三人犯了恐嚇取財

但是重點來了

我們不是刻意要去找當事人,是路過見到面他們在談話而已

全部的言談過程中我與朋友B根本不清楚

而且我們也都沒有與朋友A的友人說到話

只有等待他們談話結束前往去喝酒

這樣恐嚇成立嗎?

檢察官要我們拿出沒有恐嚇他的證據

事件已經過了半年多了

當下他們也沒有錄音

而且我與他們談話的地點也有些距離

所以更不可能錄音

要我生出證據不就意味著我一定要擔這個罪嗎?

你好:

檢察官在調查你們是否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而為恐嚇取財罪之共同正犯。 可聲請傳喚在場之其他人、或其他被告當作證人,證明你不知悉A之行為,並無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以無幫助把風之行為及犯意。
Steven 105-03-31 13:03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檢察官在調查你們是否有行為分擔及犯意聯絡而為恐嚇取財罪之 ... (恕刪)

 謝謝徐維宏律師這樣我了解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已被起訴,則於審理時可以向法官聲請傳喚相關證人出庭釐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樣說法挺奇怪的

這個檢察官法律可能沒有學好

舉證責任是由提告的人提出

沒有的事情是無法舉證的

所以這個案子如果沒證據應該是不會成立的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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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31 19: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於偵查中,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若已被起訴,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以利準備撰擬書狀,聲請傳喚證人進行交互詰問,為您爭取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31 20:13

若已被起訴,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以利準備撰擬書狀,聲請傳喚證人進行交互詰問,為您爭取有利之判決。

meimei 105-03-31 12:18

您好,債務人因不償還債務,我已請求法院代為查債務人之投保情形,

於昨天收到法院來文,因債務人投保職業工會而無薪資可供執行。

請問:若債務人沒有工作為何能投保於職業工會;再者,若債務人有工作但卻投保職業工會,法院不能代為查出債務工作公司嗎?我能至哪個單位舉發?

我要怎麼保障我的權益,謝謝!

阿忠 105-03-31 12:05

朋友詢問繼承問題,查過網路,但我也不是很懂,怕誤導,所以上來詢問一下

律師您好,問題如下

1.家屬往生4個月了,可以說是查詢大陸有無資產,所以延誤申報移產清冊債務清算,直接送件嗎?還是該跑哪些流程?

2.若無法申請,如日後收到借據或是本票,要求清償,因擔心後續還有其債權人,
(比例分配錯誤,會造成自己的損失),請問律師,我們有何自保的方案嗎?

3.債務請求權期限不知道多久會消滅.

PS.家屬於醫院臨終前看護異常殷勤,擔心家屬有簽署空白借據或是本票 

有勞專業熱心的律師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1 12:13

您好,

 

1、遲誤法定期間三個月後即無法再為拋棄繼承

 

2、然而現今法律已採繼承之有限責任,亦即僅以所繼承遺產清償債務,不會侵害到您與家人之個人財產,您只須依照法院程序申報財產清冊及其他文件,協助債權人前來進行分配,以所得遺產按比例返還債權人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除非債權人依民法第1156條規定向法院聲請繼承人於3個月內陳報遺產清冊,否者遲誤3個月時間就無法再辦理陳報遺產清冊程序。 要依民法第1162條之1規定,履行清算義務,按比例以遺產清償債務,以免將來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向你們求償。 如果是借款,本金部分請求權是15年,利息部分是5年。
chamiso 105-03-30 14:13

去年12月14號債務人(是我男朋友的朋友打網咖認識,只有電話跟真名跟地址但不確定是不是真的)向我男朋友借2萬並說12/18歸還,我男朋友沒錢,就問我要不要借他,我先問我男朋友他可靠嗎?他說蠻講信用的,我就轉帳借給他2萬(但是那時候因為打太快就轉了3萬),直接在對話裡提及,債務人說他不用這麼多,他12/18一起匯還給我,後來到12/18之後就開始各種藉口推託,連我不小心轉錯的1萬也不先還,後來提及到1月20歸還,1月20日開始就不接電話也不回訊息,我也提及到寄存信函部分,他也無回應。

我知道可以先寄存證信函後來至法院申請支付命令,但我因為不太確定地址是否為真,而耽擱至此

我現在不太確定要先寄存證信函部分及可以至警局告侵占部分,望各位律師先生能解答,謝謝。

你好:

可以先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對方還款,不知道地址就先聲請支付命令,請法院協助查明。 刑事上要區分2個部分,多匯的1萬元,催告後對方不還,可能會構成侵占罪;原先2萬元之借款,若對方自始就無還款之意思,佯稱借款,讓你陷於錯誤,交付2萬元款項,會構成詐欺罪,反之,若是一時經濟陷於困難,不會構成詐欺罪,可先提出告訴,偵查中若不願意和解調解檢察官起訴後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
小布 105-03-30 09:45

與先生離婚協議書上有註明每月要付贍養費1萬,每月該付時都拖很久才給有時還不給也沒給足還得上台北帶著小孩去要錢,後來我寄存証信涵過去因不知前夫地址就寄去他哥哥公司,他哥哥還打來罵我你們的事別扯到他那自己解決,後來我又寄了一份到前夫汽車美容公司可是不確定是否收得到,請問存証信涵是否寄給本人的哥哥這樣算寄到嗎?還是一定要本人收到?如果他要硬賴說沒收到,我去法院告說我有寄存証信涵這樣算數嗎?因孩子的爸結婚債務信用就不好,如我小孩成年了孩子的爸去世的話是否債務會轉到小孩身上?可以有什麼方法把小孩和父親分割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30 10: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拒絕履行,可以以該協議書直接向法院提告即可。

2、目前已經採限制責任主義,所以倘若發生繼承事件,只需要主張以所繼承遺產債務清償責任即可。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30 13:5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由於債務人是您前夫,因此任何文件或意思表示都須寄送至您前夫的住居所才會產生送達的效力。

2. 而若您前夫確實未依約定每月給付贍養費的話,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給付。

3. 民法第1153條第1項之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即採限定繼承之立場,也就是說,繼承了100萬元財產,但被繼承人卻有1000萬元的債務,則僅要以所繼承的100萬元負擔償還債務即可,不須要拿出自己固有的財產清償;而若不放心的話,尚可依民法第1174條拋棄繼承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Rong 105-03-29 22:39

您好

我爸爸目前跑路了,但他的戶籍還跟我們綁在一起,郵局和銀行也一直寄催繳通知和行政文書

現在也有債務催討公司的人來家裡找人 ,讓家人很不安

若前往戶政中心應該提供什麼樣的資料做處理 ,或是有其他更好的處理方法

謝謝

GS 105-03-28 15:05

各位好:

最近阿公過世,目前家族對遺產有諸多的問題,想詢問有人可以幫忙解答嗎?

阿公有三位兒子(ABC),兩位女兒(DE),生病到到過世約兩年

這期間子女約定好由C照顧,並由AB每月支付一筆金額給C

過世後現金返還當初每月匯款總合後,分成三分,一份公基金,其餘給DE

土地部分則有ABC繼承

在過世前一年,阿公銀行內金額全數被轉至C去→最近查詢到的

而最近C不避見面,想詢問是:

1.若C將土地部分去私自借高利貸,如何避免之後的債務糾紛??

(目前遺產未處理好)

2.阿公過世前一年,銀行帳號被轉走的部分,是否已無法要求C拿出分配??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8 15: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直接提起遺產分割訴訟,一次處理,又此部分涉及遺產範圍及生前贈與等,
    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起訴才能保障權益。遺產未經分割之前,屬於公同共有
    確實可能發生債權人出來就遺產主張權益的情形。
2、有關於挪用款項的部份,倘若未經本人同意,已經涉嫌偽造文書竊盜或是侵占罪。

你好:

若未分割遺產遺產仍屬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除非C取得全體繼承人之印鑑、印鑑證明並及權狀,否則C無法以個人名義在土地設定抵押權。 若以分割遺產,C取得土地之應有部分,C可自由在其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他人無權干涉,只是將來拍賣時共有人可以行使優先購買權。 C之債務與其他繼承人無關,所以不用擔心。 要看被傳轉走之原因為何,以及是否得到阿公同意,若未同意而以偽造文書方式轉走款項,會構成偽造文書罪、詐欺罪,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或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jamie 105-03-25 18:57

我老爸過世留下一大堆債務,包含銀行的.朋友的和地下錢莊的,
不過因為牽涉到外公.外婆的動產,老媽那時並沒有選擇辦理拋棄繼承
十幾年過去,不時還是有我們不認識的人說 有老爸的借據想跟我們討錢,
地下錢莊也是不辭辛勞地長年追討......

 我想請問:
如果當初老媽選擇拋棄繼承,那麼老爸寫的借據和向地下錢莊借的錢是否也可以被拋棄呢?

沈恆 (沈律師) 105-03-26 07:31

拋棄繼承之後就不再是繼承人,被繼承人的任何債務都與拋棄繼承人無關了。

SevenCho 105-03-25 16:24
請問我媽要跟我爸離婚,因為我爸賭博賭到退休金勞保都賭光了,外加還跟銀行欠錢沒還,現在我爸是屬於無業狀態,三不五時都跑出去賭。 今天早上約好說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但我爸手機關機不到場,是否故意我不知道,諮詢過戶政事務所的志工,說一方不願意就需要到家事法院辦理。 如果跑家事法院需要甚麼文件?如果我爸還是不肯簽名呢?如果我爸外面有債務,家裡的人會影響到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5 16: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有事證證明對方經常賭博,可以向法院訴請離婚
2、程序上,倘若不能協議離婚,就只能透過法院。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才能保障權益。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5 23:16

您好,若父親不願意與母親兩願離婚,則母親必須要向父親提出請求裁判離婚之訴。

依據您所描述之情況,建議請母親蒐集不堪父親同居虐待之相關證據,亦可由子女做為證據方法,證明父親確實有對母親為虐待之行為。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5 23:37

您好,若父親不願意與母親兩願離婚,則母親必須要向父親提出請求裁判離婚之訴。

依據您所描述之情況,建議請母親蒐集不堪父親同居虐待之相關證據,亦可由子女做為證據方法,證明父親確實有對母親為虐待之行為。

BEI 105-03-25 16:23
爸爸在101年死亡,當時不知道他有債務,所以沒有去辦拋棄繼承。在105年3月10日郵局強制扣款才知道有這個問題,但發現辦理時間已經超過了,不想再被扣款的話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

你好:

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若遺產無剩餘,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要求不得再為強制執行(扣薪),反之,若遺產有剩餘,繼承人要在遺產限度內負清償責任。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a 105-03-25 16:19
債權查封非屬債務人之動產 已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對造開庭日未到 亦已撤回強制執行 法官原於開庭時表示3/17將判決 卻又經書記官通知要再度開庭?!
Kuei 105-03-25 11:37
積欠電信債務,電信有委託催債公司來討債,但是要我一次付清,那筆金額數字對我來說太大了,我沒有不還只是沒辦法一次全還,有要求是否能分期但是對方態度強硬堅持不肯,甚至還寄法院通知單來我公司逼我月底一定要還清債務,不然法院就要強制執行扣3/1薪水,請問我該怎麼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5 13: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債務實在,只是無法一次清償,且雙方無共識,可以直接由法院執行薪資1/3即可。
2、不過倘若您有其它資產,也會遭到執行。

 

105-03-25 09:35

展轉得知先生同父異母的哥哥去世, 因為一直?有往來且不知死亡確切日期及地點,  擔心有債務問題所以想請問:  (1)死者若有子女且拋棄繼承但並?有通知下位順位繼承者(不知對方地址或不知到還有下個繼承人), 先生的母親和先生可以先向住所當地法院提出拋棄繼承嗎? (2)辦理時又該如何拿到對方的死亡證明和死前的戶籍資料文件呢? 因為先生的母親也只能向戶政單位申請原始手抄本的戶籍謄本的資料而已. 

煩請答覆謝謝!

你好:

兄弟姊妹為第三順序繼承人,若前順都拋棄,你會接到通知,要在接到通知後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若未接到通知則要依客觀情形認定,例如債權人催討債權。 可在接到通知後至戶政機關申請除戶戶籍謄本。 若要辦理拋棄繼承,切勿遲誤3個月期間。
微微 105-03-24 15:24

之前因幫忙朋友用本人的名字購買一台機車 分12期
並到本人公司上班 每月支付機車貸款
結果因他個人有積欠銀行債務 當初並未告知結果被公司請他離開
還剩下四期未繳清也因為這樣我擔心後續車貸他無法支付要他結清過戶
連絡多時電話會通但都沒接聽 人消失沒回應
現在找不到人也找不到車 我想報案保護自己 不要讓自己信用不好
但我不知該跟警察怎說明 要報遺失?? 還是侵占?? 還是...??

你好:

你與朋友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朋友為依約定清償貸款屬於民事糾紛,若你提告侵占遺失,可能會有誣告罪或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問題。 可與朋友聯繫,請其出面處理,車輛牌照部分可向監理機關辦理拒不過戶註銷該車牌照。貸款部分由於你是借用人,銀行或融資機關還是會向你請求清償,你清償後再向朋友求償,若聯絡不上朋友,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並終止借名關係,再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請求償還相關款項。
微微 105-03-25 11:30

謝謝徐維宏律師的解答....

昨晚有找到使用人詢問 機車下落 結果去找到被使用人賣掉機車機車行 詢問老闆後 說機車已經交由大賣場處理一直在等車主的雙證要做處理 可是使用人之前躲起來不接電話也不回應 從他15日離職後他就已經把車賣給車行跟車行告知會跟偶聯繫拿證件辦理過戶已過10天但沒有直到昨天我自行去找才知道有此狀況

當車行收車時也發現車主並非使用人 但使用人告知機車是他在使用他在繳款的 車行還把車收下並賣出給大賣場 若我沒去找沒去處理因我不知車已被賣出剩下的貸款也沒繳清過戶還在我名下 而我還收到此車的停車費催繳單這樣我是否可要求車行將車輛拉回或是要求車行賠償 因為造成我信用不好

該如何處理對偶比較好呢??

全哥 105-03-23 20:08

若遭人脅迫簽立本票,可以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嗎?依據為何?

二、公司法

紅海有限公司董事長阿銘代表公司與債權人阿普簽訂保證契約,保證債務人阿星對阿普所負之債務。若阿星於清償期屆至而未向阿普清償債務時,阿普得否請求阿銘代阿星清償債務?試依公司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公司得否為保證人

2.公司得為保證人時,當事人間的法律責任為何?

3.公司不得為保證人時,當事人間的法律責任為何?

三、保險

張飛常年一人獨居,隔壁鄰居阿娟時常帶食物探望,張飛非常感念阿娟的好意。一日,張飛突然心血來潮想為阿娟投保二年期的人壽契約,就保險契約而言,這份人壽契約是否有效?試依保險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什麼是保險利益?保險法有何規定?

2.那些情形有保險利益,契約不失其效力?

3.張飛為阿娟投保的人壽契約是否有效?

 

四、海商法

李安是長江一號貨輪的所有人,並且以雇主的身分,僱用阿明為船長、阿德為大副、阿誠為輪機長、阿智為海員。一日,李安以運送人的身分和郭臺明訂立海上運送契約,將價值1億的電子零件運送到美國。在航行的途中,貨輪因遇上颱風,不慎將運送的電子零件泡水,估計損失金額高達1億。試依海商法之規定回答下列問題:

1.何謂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2.何謂海事優先權

3.何種債權為海事優先權所擔保之債權

4.以本案為例,船員的薪資與貨物損害賠償金,何者能優先受到清償?原因為何?

Kevin Wang 105-03-23 18:39

您好:

我想詢問有關債務清償切結書立書問題,問題如下:

我父親在外有向多人借錢,但我父親現在無力償還,我們打算幫他將多筆債務一一全數還清,但是我想請債權人簽下債務清償切結書,而且切結書內容還想要請債權人,爾後不得再借錢給我父親,不然我們子女不再幫我父親償還,債權人也將會拿不到錢。

這樣的切結書內容要如何書寫才有法律效用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3 20: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要明確記載詳細的權利義務,包含規範的行為及效果。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這樣才能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僅約定不得再借錢給您父親,則其拘束力可能會有問題,若要有拘束力,建議加上違約金之約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3 2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切結書沒有用,建議您不用幫父親還債。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5-03-23 18:18

我是跟他簽3年期的,我已經上1年,每個月3300元,分36期繳費。而威爾斯美語卻在105年1月時惡性倒閉,害我與遠信融資公司有債務問題,但我已我沒得到相同比例的服務,不繳錢給遠信,但遠信卻一直打電話簡訊向我催繳款項。我還是學生,且補習費用是我自己打工繳的,也怕給家人帶來麻煩,請問我要如何來處理這件事情,且又不用付錢的方法,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4 22:5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與補習班、您與遠信,在法律上是不同的法律關係,因此很難以補習班惡意倒閉為由拒絕清償

2、建議清償之後,向補習班求償。(可以向消保官申訴,考慮提起消費集體訴訟。)

105-03-25 08:42

律師 不好意思那請問您一下

假如我全部清還給遠信,且向消保官提起向威爾斯美語的申訴,如果最後威爾斯美語不把錢還給我該怎麼辦?

小招 105-03-23 15:26

請問被繼承人無財產但有債務,是否在三個月內,向法院提出被繼承人的財產清冊供備查就好,不需要再辦理拋棄繼承或其手續

而所積欠債務不用償還,因為無財產銀行無權向繼承人追討其債務?

繼承人有若數人時,只需一名代表辦理呈交清冊?即代表全體繼承者?

沈恆 (沈律師) 105-03-23 15:57

您好!

若確定被繼承人的財產小於債務,最簡單的方式是於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若不能確定被繼承人的財產小於債務或其他因素不拋棄繼承,則應完成民法第1156條以下的一序列程序,包括呈報遺產清冊、公示催告等,以確保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責任之利益,程序由繼承人之一辦理即可。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Jenny 105-03-23 13:23

您好:

請問未成年(滿18歲,未滿20歲)的學生,名下有股票,以及有繼承祖父過世留下的房子,因為父親跟銀行債務問題,銀行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為父親是開戶監護人,請問未成年名下的股票以及及繼承來的動產及會受影響嗎?

你好:

除非發生繼承,否則父親之債務未成年子女無關。 該財產屬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父母只有管理權,並非所有權人,父親之債權人無權執行該財產
阿田 105-03-23 11:32

各位律師 您好

家母先前被朋友以支票週轉現金,該朋友為公司負責人。

但該員所開的公司票,被銀行給退票,且該員也避不見面及不願處理後續債務問題。且 該司也宣佈停業,請問該用何種方式追討此債務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3 11: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可以聲請本票裁定,或是聲請支付命令民事訴訟

2、倘若對方是惡意欠債、將公司停業的話,可能涉犯詐欺罪,可以考慮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保障權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3 12:09

您好,

 

民事上,您母親可提起返還借款訴訟

 

刑事上,可提起詐欺罪之告訴,如支票之形式並非真正,另可提起偽造有價證券之告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3 19: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民事部分可提起訴訟請求返還票款,但公司既然已經倒閉,即使勝訴,也只能獲取一紙債權憑證,實質意義不高;刑事部分,若可提出對方當初借錢之相關說明,如墊子郵件或通訊軟體line訊息或簡訊等,或許有機會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曾 105-03-22 01:58

我女友與她的前男友(是的,無婚姻關係)生了一個小孩(1.5歲),

隨即就分手, 有次無意間讓男方知道這個孩子的存在,他想要透過司法要回孩子

我女友欠了銀行很多債務,她擔心法官不會將孩子判給她

而我則是工作收入都不錯,與她也有結婚打算

我認為我有能力扶養這個孩子

請問律師,有什麼訴訟策略可以讓我與女友留住這個孩子

天馬行空的問,扶養權可以轉讓嗎? 就是我女友沒能力而將孩子的扶養權讓給我之類的這樣?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3-22 02:28

男方只要去認領小孩,即可爭取監護權。基本上,小孩年紀小且持續由生母照顧,只要沒有明顯不適任情形,並不容易變更監護權。如要增加有利因素,就是盡力改善教養環境。至於,要轉讓監護權給您,這並不切實際,除非是趕快結婚,然後收養小孩。

蘇奕全 (協弈法律) 105-03-22 10:32

您好:

您說你想要爭取的應是監護權扶養是由父母雙方要共同承擔,所以女方這邊可以向男方請求給付孩子的扶養費。
建議盡快與女友結婚, 然後向法院聲請收養,並且女方能先向銀行償還的債務先償還,另外收養必須先得到該孩子父母的同意。
若生父認領自己的小孩即可與女方爭監護權, 若您想得到孩子的監護權,除非監護人對受監護人有明顯不利益的事情,於聲請改定監護人時法院才會改定。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事務所地址: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一 

 

 

 

您的回覆是對我們法律服務的支持與鼓勵

您好,依您所述回覆如下:

一、法律上並無扶養權可以轉讓之說法,依您
意思,應該係指監護權,您若與女友想共
同監護小孩,建議您與女友結婚,由您收
養小孩即可。
二、另外依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
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
撫育者,視為認領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
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前男友可能主張認領,來爭取小孩之親權
,後續才有您女友與前男友對於小孩爭執
監護權之問題,此時重點在於前男友是否
具有未盡保護教養之情事,惟自小孩出生
開始迄今均由您女友照顧,且前男友均未
與小孩有互動,加上幼小子女從母原則,
或可主張單獨監護,或至少為共同監護
由您女友擔任主要照顧者,並請求對方每
月支付扶養費用,但對方仍保有探視小孩
之權利。
三、目前您應該協助女友極力建立對於小孩舒
適之生活環境,以及未來良好之教育規劃
,並營造完善之家庭等,以小孩最佳利益為
考量,將有助於未來監護權訴訟

四、目前僅能依您所述提供建議,未能就細節分

     析,若您後續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

     請您攜帶完整資料至本所進行諮詢,謝謝。

………………………………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mail:st.win@msa.hinet.net、stwina11521152a@gmail.com
網址:www.stwin.twmail.net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3號4樓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22 21: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女友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亦可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過去及未來之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BEN LIU 105-03-22 01:22

我的家人(以下簡稱"乙")曾經交過一個男朋友(以下簡稱"甲")

乙對甲非常的好,生活幾乎都是以甲為重心,甚至當甲說要買

車子需要擔保人,乙也奮不顧身簽名了。

--

後來兩人分手了,分手後甲將車子開走,還將債務擺爛。最後

乙被銀行催繳債務,在這個禮拜三乙要到士林上法庭。因為家

庭因素,本人將陪同乙北上。

--

想請教 :

1. 故事中的甲,完全不用負責嗎 ? 乙因為做保就該負全責嗎?

2. 上法庭前,我可以多準備哪些方面的知識?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3-22 01:50

證人的功能就在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時,保證人應代負清償責任,因此,甲並不是不用負責,但若債權人對甲執行無效果,依保證契約,就可要求乙代為清償。乙代為清償後,可承受這筆債權轉向甲追償。

Dorin 105-03-21 14:59

我13年前離婚 跟前夫有債務問題上法院 法院判決前夫要按月償還債務給我 並且有註明一期未還視為全部到期我可以要求他一次還清

13年過去了他從未還給我一毛錢 之前曾打去法院問過他們說要我先付五萬多我才能對他做執行 現在13年了我是不是已經不能追討了

當初是因為房子的問題才欠我的 那我也賣了 這樣還能追討嗎?謝謝

你好:

要看判決之內容而定,若是借款,本金部分請求權時效是15年,利息部分是5年。 取得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先去國稅局或稅捐稽徵機關調閱對方之財產所得清單,聲請時要先繳納千分之八之執行費。 判決主文有說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對方未付就可以要求全額加利息
Coco 105-03-21 23:0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判決書內容是針對房子貸款還款  因為離婚時協議書上有註明他要按月給的贍養費及每個月還房子貸款 但他都沒給付我才提告 提告時我說我只要求他付房貸其他我都不要 判決結果他需按月給付房貸 如有一期未付 視為全部到期 房子我早賣了 這樣我還能追討執行嗎? 已經13年了
小龍 105-03-21 10:58

1.要怎麼辦理拋棄繼承

2.我不知道前夫有沒有負債,我擔心小孩子以後要負擔

3.像我哥哥有債務,要是他沒結婚生子,他的債務是不是要我和姐姐背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1 11:07

您好

 

1、拋棄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人)戶籍地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要備齊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的印鑑證明等文件。

 

2、如哥哥沒有配偶及子女,則父母與兄弟姊妹都須辦理拋棄繼承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目前法律制度採強制限定繼承,如果沒有辦拋棄繼承的話是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責任

二、有很多人拋棄繼承之後再來後悔。但是拋棄繼承之後就不能後悔了,所以在拋棄之前要先研究清楚,求一個無怨無悔。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朱陳筠 (朱陳律師) 105-03-21 20:57

您好,

拋棄繼承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是「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所謂「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通常是知悉「被繼承人已經死亡」且為該被繼承人之繼承人。

依照您詢問的內容,您的前夫跟哥哥(縱使哥哥沒有配偶、子女等先順位繼承人)似乎尚生存,故而現在是沒有辦法辦理拋棄繼承的。

以上,提供您參考。
如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詢問。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5-03-22 11:19

您好:

1、依我國民法規定,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被繼承人(即過世者)住所地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要備妥被繼承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印鑑證明等資料,如單純的拋棄繼承,可向各法院的訴訟輔導科領取例稿表格,並詢問詳細的格式和準備資料,填寫備妥後即可送直接送法院。

2、其實在不確定是否有負債時(或是否負債大於資產時),建議先直接辦理繼承即可,因現在全面採限定繼承,因此並不會因被繼承人的債務而需要繼承人額外以自己的財產清償,亦即,在辦理完繼承登記過戶後,如確定負債大於資產,頂多就是繼承數額為0而已,不需額外以自己的資產幫被繼承清償債務

3、如在確定負債大於資產而要辦拋棄繼承之情形下,如您哥哥無配偶及子女,則次順位繼承人先由您父母繼承,您尚無需擔心繼承的問題,但如父母已不在世,則第三順位則由兄弟姊妹繼承沒錯,屆時您只要在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即不用擔心。

小龍 105-03-21 07:51

養女和親生子女是一樣的權力對吧

親戚們有權力跳出來爭嗎

還有,小叔叔有一堆債務,我要幫他背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1 08: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養女在法律上等同婚生子女,所以有遺產繼承,均與婚生子女相同。

2、至於繼承關係,則請您詳述有多少繼承人、財產債務以利分析。建議您可以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並且判斷有無拋棄繼承之必要。

 

沈恆 (沈律師) 105-03-21 12:09

經過合法程序完成收養的養女,其權利義務與親生子女相同。當養父或養母過世,遺產會由其配偶,子女及養子女共同繼承,其他不是繼承人的親戚無權干涉。繼承人間可協議遺產分配問題,只要全體談妥都同意就行,無法接受就別勉強,可透過法院公平分割遺產

單就養女的定義較模糊, 會建議您確認是否有經過法律的正式程序做收養動作

請您提供確實的繼承關係順序請律師正式諮詢才能解決您的問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 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小龍 105-03-21 07:41

養女和親生子女是一樣的權力對吧

親戚們有權力跳出來爭嗎

還有,小叔叔有一堆債務,我要幫他背嗎

你好:

收養合法有效,依民法第1077條第1項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親屬間之關係與婚生子女同。 繼承時會依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規定去認定何人可以繼承及其應繼分,養子女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會與配偶及其他子女均分遺產,應繼分每人均相同,其他親戚無權介入。 小叔叔之債務與你無關,小叔叔必須自己處理,將來小叔叔去世,你也不是小叔叔之繼承人,所以毋庸擔心。
chie 105-03-20 18:34

我哥欠卡債,已經好幾年了,銀行也把債權賣給外面的債務公司,不過他後來就不住家裡,然後他工作不穩定也沒繳健保,我是覺得他連健保都沒有,我們自己經濟狀況也不好,他一有事就找家裡求救,有個保險會比較好,但家裡說假如他受傷住院保險給付,會不會被債務公司拿走,或者有一天他死亡保險死亡給付會不會被債務公司拿走呢?

當然我知道很多人說就叫他去債務協商,但是就不知道為什麼他老是連自己的基本生活都搞不定,連跑路的租屋目前還是我出錢,所以可能目前還無法朝債務協商進行。

麻煩了,謝謝,幫忙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0 20:2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醫療相關保險保險金,無法被債權人扣押,因此只要只要領的保險金之後不要放在銀行,就不會被扣押或是執行。

2、死亡險的部分屬於受益人所有,非遺產,故而與您的兄長的債權債務無涉。

柱子 105-03-20 14:54

法拍的公告中註明: 該房屋有第三人主張債務人係借名登記,相關訴訟由拍定人自理.

由於第三人在一拍就提出了異議,但到了四拍也沒看到她去中止借名,這樣子拍到房子的拍定人能順利取得產權嗎?

你好:

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056號民事判決:「依土地法所為之登記有絕對真實之公信力,於借名登記之場合,在出名人將借名登記動產移轉登記返還予借名人前,該登記並不失其效力,借名人之債權人尚不得以該動產有借名登記契約為由,主張出名人尚未取得所有權,其無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之權利。」 借名登記契約屬於借名人與出名人間之債權契約,依實務見解,所有權之認定仍然以登記為準,故借名人無法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75471978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0 16:40

您好,

 

1、借名登記契約僅為債權之性質,是以在主張借名登記人訴請法院勝訴並移轉登記前,房屋之所有人以登記之人為準,此時若有人拍定取得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即可順利獲得所有權

 

2、此時主張借名登記之所有人,無法再對房屋主張返還,僅得向債務人(借名人)請求賠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3-20 23:34

會有這樣的註記,可能是債務人為了妨礙執行而來,既然只是註記,拍定後得標人還是可以登記取得所有權。但難排除第三人之後另提起訴訟主張所有權,拍定人需有再面臨訴訟的準備。

ruru55688 105-03-20 03:41

您好,我想詢問患有輕重度精神患者遭家人遺棄是否成立遺棄罪?

因家裡有哥哥,姐姐,媽媽, 我是最小的兒子.爸爸他長期以來都在吃精神科的藥物控制,因病發太過頻繁,所以也常常住進療養院

哥哥目前無業在做網路資金互助會,因我爸有精神病的狀況,他騙取了我爸財產過戶蓋章,買了新房,爸爸去住也遭趕出新家

姊姊也因嫁人離開了家,也沒再回來過,只有少時間電話問候爸爸而已

媽媽也離開家不顧爸爸跟隨姐姐住去姊夫家,對爸爸的事情都不過問也不理會,也沒再回來過看父親.

現在狀況是我爸他又病發了,不停地刷卡買直銷東西,刷到銀行都來催繳通知,我爸本身有領身心障礙手冊跟重大傷病卡,只是他刷了債務沒人願幫他負責,我是最小的兒子在工廠上班我也沒辦法負擔那麼大,不知道該怎麼辦?

前天才叫警察與救護車將他強制治療去療養院,只有我跟我女友照顧他

哥哥姊姊媽媽聯絡,隔壁親戚聯絡哥哥姊姊媽媽幫忙處裡都一蓋不負責...

請問這樣是否可以告他們遺棄

楊先生 105-03-18 22:57

各大律師您好,本人因與朋友合開營造公司,因帳都由對方會計掌管,後發現公司帳目短少300萬,憤而退股,但一毛錢也沒拿而離開,但對方不死心硬要我付45萬,說是公司初期裝潢,開辦...等費用,要平均分攤,之後對方寄存證信函及一些當初公司花費的單據,要我支付費用,之後進入了民事到協商,初步調解庭法官認為我可以不支付,但勸我後面還有一大堆時間要開庭,最後以15萬分期和解,花錢消災,但事後對方到處放話,我因沉不住氣而沒履約付錢,對方因而將債權轉給原來他請的律師開設的的管理顧問公司,我今天3/18收到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寄來的函,因我新竹有一塊地價值千萬元,他們用這為由拍賣我的土地,但我的土地上還有一間公司為抵押權人,但這公司已塗銷查封登記,但在謄本上,土地他項權利,有一項擔保債權總金額為540萬,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7月至民國108年7月,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才能讓土地不被拍賣或者是如何讓發函才能保留土地,拜託很急,

法院主旨:為核定債權人所有動產之拍賣最低價額,請於7日內已書狀向法院陳述意見,作為法院核定底價參考,逾期本院即認為無意見

說明

一,本院105年度司執助字第24號債權人XX聯合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與楊XX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業將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送請鑑價在案

二,依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70條第2項規定及34條第3項規辨理,

三,鑑定價格:如附表,

四,抵押權人應於文到5日內,檢送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債權證明正本具向本院陳報抵押債權金額,並參與分配

五,假扣押債權人得提出本案執行名義具狀向本院參與分配或具狀聲請強制執行

收到這個只想人善被人欺,拜託各大律師解惑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9 20: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清償之後,請對方撤回執行,或是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usan 105-03-18 17:55

爸爸愛喝酒,外面不知道欠多少債務

家裡房子是我跟妹妹,爸爸三人共同持分

但房貸是掛他的名字。

但一年半前爸爸騙我們說房子想增貸20萬周轉,

我們同意簽名之後,跟銀行改為200萬,

至今200萬已不知去向。

而他也在年後辦退休,可是三月開始他沒繳房貸,

銀行聯絡不到他人。

想問如果之後爸爸身上沒錢,

告我跟妹妹棄養,會成立嗎?

因為我們都已不住家裡,

而且他也未曾盡到父親應盡義務,

如何避免棄養之名成立?

你好:

父親若將來無法維持生活可以請求妳們履行扶養義務,給付扶養費。 若父親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無養義務,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小尖兵 105-03-17 15:11

以下說明我一直無法明白,懇請專家指教:

"依民法881條之15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五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這是不是代表某土地L設有最高限額抵押權債務人未依約還款,債權人A申請強制執行未果(流標),並獲得法院核發之債權憑證:

1.當A於法院核發債權憑證(D日)後,爾後"每次"再次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為:D日+抵押權時效+請求時效以內,對嗎?

2.當A超過時效後(D日+抵押權時效+請求時效??),方再次聲請強制執行土地L,且順利決標,此時有債權人B因和債務人有其他債務,並申請參與分配,依上述"該債權不再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說明,法院會如何分配呢:

(1)A債權已罹於時效,法院會直接駁回強制執行,沒有前述問題

(2)A債權已罹於時效債務人可提出異議,法院會據以駁回強制執行,沒有前述問題

(3)可以再次強制執行,且若債務人未提出異議,A和B都能以"一般債權",共同依比例分配拍賣結果?是嗎?

(4)可以再次強制執行,因A是抵押權人,故A先分完有剩餘,B才可以分

(5)可強制執行,但若債務人對A提出罹於時效異議,A可以分配嗎? A和B如何分配?

(6)債務人沒意見,但B對A提出罹於時效異議,A和B如何分配?

你好:

民法第129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款,第137條規定,強制執行會中斷消滅時效時效中斷後從新起算,故不會有罹於消滅時效之情形,若係民法第881條之15規定,只是罹於消滅時效債權不再最高限額擔保範圍內,你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最高限額抵押權就會確定,變成普通抵押權,此時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已經確定。 如上述,不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你要另外取得執行名義(聲請支付命令、起訴),但對方會主張時效抗辯,拒絕履行,然後你就會敗訴。
小尖兵 105-03-17 21:03

謝謝熱心大大的解答!

我又衍生出其他疑惑:

1.若最高限額設定50萬元,實際借款20萬元,第一次聲請強制執行,加計當初訂定契約利息(到強制執行時算1萬元好了),變成普通抵押權後,在流標的狀況下,利息還會依當初契約持續累算嗎? 還是從此一直就固定在本金20萬+利息1萬? 

2.若債務人不主張時效抗辯,其他債權人可以主張嗎?

感謝您的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