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去年繼承了一棟房子, 最近成交了, 買方也付了簽約款..
但昨天仲介告知我買方透過鄰居得知房屋曾經發生過火災…
問題來了, 由於我並不知道曾經發生過火災,當初簽委託書填寫屋況的時候都跟仲介說明已經
沒有當初的合約書, 很多資訊我也不知道, 仲介們也都說他們自己會去調查.
(後來仲介說去問了管理員, 他說大概是十年前電線走火發生的火災, 無人員傷亡)
我們先去消防局申請記錄,得到確實在十幾年前發生過火災,但卻沒有任何明細(消防局說偵查不公開不能提供?!)
由於目前簽約的合約上在火災的部分是寫"無"的. 仲介說買家認為我們刻意隱瞞, 可能會提告之類的, 要我們表示一些"善意". 又說了什麼要折價1/3, 什麼可能會告刑事詐欺之類的事情..
我很想解決這個事情, 但不知道何謂合理的折價金額? (假設房子結構調查出來是沒有重大損害的), 或有其他合理的賠償方式? 該如何與仲介及買家應對?
另外合約上的剩餘金額完稅及交屋款項是有壓日期的, 但因為現在這個事情買家可能不會付, 這個部份上會有問題嗎?
感謝!


我家是軍宅,是由國防部委託新竹市政府負責興建,於100年2月交屋,但是我們在102年3月才入住,只住了半年,就發現家裡兩間廁所的馬桶與地面磁磚的水泥黏接處,都是處於潮溼的狀態(前提之下是馬桶在使用上都正常,沒有阻塞,沖完水後水位也正常),原本只是以為是洗澡的時後,水去沖到水泥,所以比較難乾燥,但是最近發現,連沖馬桶的時候,竟然有水從水泥接縫處流出來,就算不用馬桶沖水,只直接用水桶裝滿水往馬桶倒,一樣也是從水泥與磁磚處流出來,叫水電的來看,水電是說這是當初建商施工時,兩間廁所的馬桶管路都沒有和下排水口裝好,一些水都排到馬桶的內部,導致水積久了就從水泥與磁磚處滲透出來了,因此打電話到新竹市政府相關單位詢問,得到的答案是,管路方面是機電廠商負責的,但是機電廠商已經倒閉了(土建商還沒倒),所以沒有辦法幫我處理,需要我自行請人修繕,請問如果是新竹市政府負責興建的住宅有瑕疵,但是因為廠商倒閉了,所以新竹市政府也不用負任何責任嗎?(聽說機電商還有押金在新竹市政府那裡),我只想知道這樣可以求償嗎?如果可以,我該向誰或是什麼單位求償?要怎麼求償呢?有求償的期限嗎?或者要怎麼解決呢?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將相關瑕疵拍照存證,再看買賣契約事與誰訂立。依民法第365條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第356條規定: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是此,您應將相關瑕疵發存證信函儘速告之買賣契約上之出賣人,避免逾期。歡迎您攜帶完整契約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你好:
透過房仲購屋,於6月時買賣,預計103年1月過屋,但因之前房仲特約代書態度不佳,想中途更換代書,但因簽約書上有一條例(第二條:辦理買賣價金履約保證),想請問因為這項條款就不能更換代書嗎?如果更換的話,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嗎?
第二條:辦理買賣價金履約保證:
一、買賣雙方同意就本買賣契約之履約,委由安信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信建經)辦理買賣價金履約保證(以下簡稱價金履保),買賣雙方於本契約簽訂之同時共同簽立(買賣價金履約保證申請書)(編號FXXXXX)該申請書是為買賣合約之一部份。
二、買賣雙方同意付款時…
三、買賣雙方合意委託授權涂XX地政士(以下簡稱承辦地政士)辦理房地產移轉設定、登記、抵押權之塗銷或設定、貸款申辦及償還作業相關事宜,特約地政士就本項事務之實際作業得使第三人代為處理,惟特約地政士就本項事務應負擔全部責任:且為確保誠信及交易安全,雙方茲確認自證件交付起至買賣合約完成或合約經雙方同意解除或經法院辦決確定解除日止,非經買賣雙方之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承辦地政士要求取回證件、終止委託或直接向有關機關申請案件徹銷等行為,違者對承辦地政士不生拘束效力。
謝謝!!



我們最近買了一個店面,但是交易過程中出現諸多疑慮
主要是覺得房仲有隱瞞重大資訊或賺取差價以及交易物件瑕疵的問題
1.簽斡旋金的時候,房仲並未告知有兩種契約可以選擇,當天中午看完房子,晚上就急著要去找屋主然後跟我們說一定要拿斡旋金支票才能去跟屋主議價,也沒有主動告知有三天契約審閱權,我們原本想要用15xx萬買,但是房仲一直以這樣的價格沒辦法談,希望我們增加,對方開價是22xx,本來我要寫17xx,房仲也以18xx比17xx來的好聽為由要求我們增加
2.未主動告知週遭行情,"可以向經紀人員查詢標的物附近區段之行情,更可要求經紀人員提供已成交物件之行情資料,作為您購屋的參考,以購得合理價位之房屋。"從開始到簽約結束,房仲一直沒有跟我們說清楚附近行情到底是多少,連一坪幾萬都沒有講,因為我們買的是店面,她都以一句"店面沒有行情"塘塞,事後想起來才發現她一直隱匿市場價格,甚至包括實價登錄的問題,她也都說查不到對方實價登錄的價格,下斡旋後我自己回來查才發現屋主八月才過戶,當時是買13xx萬,隔天要去跟屋主議價時,我有問房仲和該店經理關於實價登錄的問題,他們都推說查不到,這是否算是隱瞞重大資訊
3.後來在該店談買賣價格,房仲以不適合當面對談為由,讓我們在樓下,屋主在樓上,我一開始提出1500萬的價格,對方說這樣不能談,一直要求我們加價,原本有附加若貸款不足七成則交易不成立,房仲也以這樣的條件可能會讓屋主有疑慮,不願售出,希望我們取消,但並未告知我們仍可堅持這項條件的權利
4.從頭到尾,房仲都沒有透露對方願意出售之底價,一開始以不希望我們被底價拉著走為由,後來乾脆說她自己也不知道,因為簽案人不是她,讓我們有被騙的感覺,她如果自己不知道底價卻不告知,這是否也算是隱瞞重大交易資訊,還有就是關於實價登錄在我告知他們有查到當初交易價格時,房仲和該店經理都宣稱他們查不到,而且都說是早上有查查不到,問到行情又說店面沒有行情,連附近一坪幾萬都沒有告知,從帶看到簽約也才兩天,中間隱藏那麼多交易資訊,唯一堅持的就是2%的服務費,請問這樣我可以拒絕付這2%的錢嗎?
5.問房仲對方委託時售價之金額,她一直以這案子不是她簽的,她也不知道為由,也不幫忙問該案專員或該店經理,再加上我們自己有查到對方實價登錄八月份是以13xx萬買入,在議價過程中該店經理和房仲一直以15xx萬太低為由不願去議價,後來出16xx才願意去議價,因為不知道對方委託出售底價,所以不確定是否有哄抬價格之嫌疑,因為房仲也未告知附近行情,後來自己去查才發現附近行情19萬/坪,我們用16xx萬買來等於是21萬/坪,明顯高出附近行情,這是否算是交易過程中隱瞞重大資訊和哄抬價格呢?
6.房子天然氣有問題,但是簽約前才告知,也沒有說清楚,房仲就簡單帶過請我簽名,事後覺得有受騙的感覺.未善盡告知買方應有之權利.
買賣成交後房仲開始一直要我們一次給付全額服務費,後來我們決定分三次給付,房仲拿了兩張支票後才跟我們說,屋主把鑰匙拿回去了,現在沒辦法再進去看,我們認為買賣成立後權益有受損,因為簽約當時有說希望在過戶之前就能進去裡面丈量,貸款確定下來就可以進行施工,不知道要如何處理呢?
遇到這種狀況是否可以考慮解約或者拒付仲介費呢?
越想越覺得整個交易過程中出現許多不合理不公平之狀況,想請教關於民法和不動產管理條例和消保法和公平交易法中有沒有對這些買方權益的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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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我在網路找到的資料
請問仲介隱瞞重要交易訊息可求償嗎?另屋況說明未記載漏水,交屋後我要求減價,仲介卻說屋主要修,該如何處理?
律師連世昌答: 根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若委由經紀業者仲介不動產買賣,不動產說明書應由經紀人簽章;且房仲員有以不動產說明書向委託人的交易相對人解說的義務。
換句話說,房仲業者對於委託方(買方或賣方)依法有據實告知及調查的義務,對委託出售房屋的屋主應據實提供近三個月的成交行情,供屋主訂定售價參考。
有義務誠實告知
依內政部頒定《不動產委託銷售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房仲業者對於買方同時負有誠實告知及調查成交行情的義務。
因此,若本件房仲業者對買方刻意隱瞞或不實告知,或者疏於調查報告本件房地的最近三個月成交行情的話,則房仲業者與房仲員可能要負連帶賠償責任,買方可請求退還仲介費及償還費用。
若房屋漏水是在交屋前就存在的話,買方可依《民法》的規定要求屋主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包括減價、解約或賠償,屋主不可以拒絕或要求先行修繕。







律師好:
我於11月委託代標公司,向日本奇摩代標商品,因為代標公司有作活動說,
第二件開始免收服務費200元,但是得標後,代標公司又說要先付款服務費,
等商品回台灣,會再退款手續費給我!我因為當初想說免收服務費,
所以委託代標4樣商品,並沒有把600元的服務費算進去,
導致錢不夠!無法付款給代標公司,那天接到代標公司的電話,
請我趕快去匯款,不然日本賣家就要以棄標論,我想說先去借借錢給代標公司好了!
可是在接到電話後的一個多小時,我收到代標公司的簡訊說,賣家已經以棄標論了!
不過,我卻在今天中午接到代標公司的存證信函,請我賠償一千多元,
否則將對我提出刑事及民事告訴!(代標公司根本還沒有匯款給日本賣家)
賠償項目為【得標價的10%+350日幣當地匯款的手續費】X當時匯率 + 服務費 + 日本Yahoo拍
賣刊登費 + 其他附加廣告的宣傳費用 + 賣家所付出的時間成本及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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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我該賠償嗎?可是我明明什麼東西收沒有拿到啊!
而且,我是收到簡訊才沒有去匯款的!
我目前還有四千多元的紅利在代標公司那邊,
但是,代標公司不願意讓我用紅利支付,堅持要我用現金支付!
如果付款一千多元也拿不到商品!
請問要回覆存證信函嗎?另外,我之前購買的商品還有一樣再代標公司那邊,
他現在不願意還我!他說請我先賠償完,他才願意將東西給我!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代標公司就服務費的部份,表示第二件開始免服務費,而又未事先明確告知仍須先繳納,之後再退還,則並不能拘束消費者,亦不得向您作任何求償,建議您先行就此部分蒐證,如拍攝網頁照片,並得向消保官申訴。
2、倘若代標公司確實已經明確告知,則您沒有依約給付款項,致令代標公司違約(代標公司跟賣家間),則您確實需要付賠償責任,此部份必須看雙方的約定判斷?(是指您跟代標公司之約定):
(1)倘若約經約定,則依約定,再看看是否有顯失公平的問題。
(2)倘若沒有約定,則只能依法請求,可能包含代標公司因此需付合理的違約金(代標公司跟賣方的)且代標公司仍然可以向您請求報酬,至於刊登費、宣傳費、賣家時間成本損失,恐於法無據。
(3)且,您另外請求代標公司代購之其他商品,倘若雙方沒有約定可以主張同時履行抗辯,則代標公司亦不得以此為由拒絕給付,否則就是違約。
本文建議您可以向消保官申訴。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規定,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處理,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有特定目的,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法律明文規定。
二、與當事人有契約或類似契約之關係。
三、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四、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五、經當事人書面同意。
六、與公共利益有關。
七、個人資料取自於一般可得之來源。但當事人對該資料之禁止處理或利用,顯有更值得保護之重大利益者,不在此限。
蒐集或處理者知悉或經當事人通知依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禁止對該資料之處理或利用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



母親約十年前有向兩間銀行用信用卡預借現金至今未還,名下沒有任何財產,也沒收入、報稅,這中間不斷有銀行、討債公司來戶籍地址追討、寄存證信函(行政執行類的掛號都沒去領)。
最近要遷徙戶籍地址,請問遷徙戶籍地址後銀行或受銀行委託的討債公司還是能透過戶政事務所、法院或其他相關管道查到母親的新戶籍地址嗎?因為我們沒有同住,打算單獨將我的戶籍從母親這裡遷出到我現居的租屋處,銀行有權調閱我的個資並且向我追討債務嗎?
因母親無力償還債務已不打算處理,法院等信件通知也不予理會,如果母親的戶籍獨自遷至當地戶政事務所可以嗎?因為戶政人員告訴我這樣會變成失蹤人口,請問這樣會不會有什麼權利受影響?例如屆時無法申請勞保退休金(有加保過,現無業)或無法就醫(健保依附在我名下每月都有繳費)等等...
就上述情形,母親的戶籍該如何處置,才得以降低在生活上的相關權利受影響?





律師您好:
我上各月初接到離職公司主管電話(全程錄音), 說客戶來公司辦保單還款, 我是收件人, 客戶除了給支票還款, 還給我現金, 當時有寫紀錄書, 我收他支票金額多少, 並沒寫收現金, 併請客戶簽名確認! 結果離職公司主管要我再次確認是否當時有收現金, 還要我再去公司簽一份確認書, 我說, 已離職1年多2年, 很久了不記得, 若當時紀錄書沒寫收現金, 那我就是沒收, 並且這是公司法務要處理的事情, 所以拒絕去簽確認書.
結果, 今天離職公司主管又打給我(全程錄音),說客戶要告我, 公司基於保戶員工立場, 再跟我確認是否當時有收倒戶現金? 我說:1.當時有寫紀錄書, 我收他支票金額多少, 並沒寫收現金, 且客戶簽名確認! 那就是沒收現金. 2. 我當時在職時, 若當時公司規定不可收客戶現金還款,我ㄧ定是照公司規定做, 沒收現金. 3. 我只能確認上述兩點
離職公司主管說, 他們還沒向評議中心跟客戶提, 請客戶提出我有收她現金的證據, 若到時客戶, 確實是污告我, 我是否要保留法律追溯權? 我說: 我不懂, 要如何回答? 她說, 若證實客戶污告, 我可以反告回去, 要求賠償. 我說, 那不就變成是我跟課戶互告, 你們公司法務置身事外? 可不可以請你們法務自行處理, 她說: 那你是要委託公司法務幫你保留法律追溯權嗎? 我說請公司自行處理, 不要再煩我了...
請問律師, 這種情形我該如何處理? 我接他們的電話都接到快精神崩潰, 可否告這間公司? 明明紀錄書都寫的很清楚,文件也在公司, 是很清楚的事情, 為何要一再的要我確認?\\
感謝律師回覆


各位律師您好!
家父於11月8日過世,今天19日上午有一名自稱當舖員工的男子來家裡拜訪,說家父有在當舖以汽車抵押借款15萬元!但是這輛汽車是在我名下而非家父名下,且家父前去借款時並未告知我,我本人當時完全不知情!詢問過當舖人員後得知,數年前我曾在A當舖以汽車抵押借款10萬元,並簽下5萬元本票2張,債務還清後的相關資料及2張本票都被家父取走,然後私底下用這些資料向B當舖再次借款,並簽下內容不詳的委託書,結果用2張5萬元本票加委託書借出了15萬元!現在當舖方面的說法是:"雖然我本人未到場也未簽寫本票及該委託書,但以法律規定在三等親的親屬關係內這筆借款是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我必須償還這筆15萬元的債務!"
現在我想請問的就是: 1.是否真的有所謂三等親的相關法條導致我必須償還這筆債務? 2.因為家父也已過世,若走法院途徑是否能以偽造文書之類的相關法律或其他方式解決這筆債務?
煩請各位律師教我!謝謝!台南林先生


(1)○○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2)○○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兩者是不同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實就是起訴書,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結果,法院極可能直接以簡易程序不再調查證據逕行判決論以有罪並科予刑度,所以如果沒有及時聲請法院開庭、調查證據的話,很快就會接到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之後則只能聲請上訴救濟了,無形中審級利益是會因此滅損的(等同於一審直接飛掉)。不過應注意的是,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因為只能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或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故有可能由法院宣告緩刑、若未宣告緩刑而判決結果能依易科罰金之標準繳納罰金,基本上尚沒有入監服刑之風險,故簡易程序就罪證明確的案件對於被告而言,應該是相對有利的。
本件依您所述,極可能收到的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尚請您進一步確認。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簡介
壹、被告依法可受緩刑的宣告或法律規定的刑罰中有罰金或符合得易科罰金的情形,如果在法院訊問時自己承認犯罪(自白犯罪),就可以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科處刑度範圍或接受緩刑宣告。如果法院同意,就可以依照被告的表示,將原來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改為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如果法院依照被告的請求而為簡易判決處刑時,被告對該判決,就不得上訴。
貳、被告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簡易判決處刑,有什麼好處?
一、法院同意將原本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改為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就不必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對被告或告訴人來說,可以大大減輕前往法院開庭的麻煩(例如身體的勞累、精神上的負擔等等),並且可以節省時間的耗費及金錢的支出(例如律師費、交通費等等),對於被告和告訴人都有好處。
二、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因為只能宣告緩刑或判處罰金或得易科罰金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對被告而言,實益最大。
※刑事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觀察勒戒之處遇係針對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毒品罪之行為人所給予之特殊處遇,其適用僅以施用毒品罪之行為人為限,針對違反持有毒品罪之行為人依法是不能施以觀察勒戒之處分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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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則上只要遺囑符合法定要式之規定,即屬有效之遺囑,但另外還是會有特留分之問題。
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本件依您所述係將遺產全數分配給法定繼承人以外之人,對於法定繼承人而言,既未能保留其特留分之最低法定限度保障,系爭遺囑當然即屬違反持留分而會有實質效力之爭議,則若繼承人則依法主張其違反特留分之部分為無效,自然也就無法再依遺囑內容而辦理。
綜上可知,預立遺囑基本上尚不致使法定繼承人全部都拿不到,另外也應注意的是可能遭到以生前處分方式來減少應繼財產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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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委託某一設計公司委外設計新商品
二週前該設計公司表示金額過低,問我們是否可以修改合約金額(Line 通訊軟體內提問),我們依合約容沒有回覆,現在該設計公司表示無意履行合約內容(Line 通訊軟體內提問),並自行解釋合約,造成原定時程上的延誤及後續商機的損失,我們依約付出訂金(公司支票),且設計公司已提領,想問:
1. 合約要求設計公司須先提合約商品設計圖,經我方書面承認後始得製作商品模具,但對方不願提供設計圖請我方先行確認,且自行製作的商品也不合我們的想法,但對方堅持已經做好了,我們該如何?
2. 合約有明確定義罰責(2013/11/06前必須結案;如果沒有結案及取得我方同意,則開始進入違約罰款;如逾30日我方得解除合約並向計公司要求賠償),我們該如何做?(拿回已付出的訂金及違約罰款)
3. 客戶這種行為已對我方計對該商品的市場佈局造成大亂,我們須要求賠償,該怎麼做?




律師您好
我於去年在國外工作,因會計年度結束
與朋友(包含我共4個人)一起在該國報稅與申請退稅
朋友口頭委託我將所有人資料彙整並且交與國外代辦(外國人)處理退稅事宜
資料內容有個人英文名字、該國稅號、國外匯款帳戶
但是這中間不知道是我資料處理錯誤或是代辦竄改資料
導致所有人的款項都退到我的帳戶
但是我只有在收到我及另一位(他有說先退到我帳戶,回台灣再給)的款項
其他兩位都沒收到。但不久後我因為回國,所以把當地的帳戶關閉(當時我還不知道他兩沒拿到錢,而他們當時也不知道)
後來那兩位回國後,覺得為什麼錢遲遲沒有下文
於是便聯絡當初那位代辦,那位代辦把我當初給他的Email附加檔案直接轉寄給他們
他們發現他們的帳戶資料都是寫了我的帳戶號碼
可是我確實沒拿到他們的錢
但是他們認為我就算真的沒拿到錢也必須負責,否則要提告我偽造文書
因為就算真的是我處理錯誤,可是錢也確實沒有到我的帳戶裡
而我有聯絡過該銀行,他們說由於是已關閉帳戶,必須我本人攜帶證件到該國總行辦理查詢
他們提出的證據有
1.當初我給代辦的email文檔(他們說檔案上面有最後修改日期)
2.該國稅務局給的退款證明(上面有款項的匯入帳號)
我的疑問是
1.如果我真的無法查詢到銀行記錄,那我真的是否該負責這筆錢
2.如果我不想負責,那依照他們提出的這兩項證據,告我偽造文書及侵占,警局或法院會受理該案件嗎?(整件事情都發生在海外)
3.他們只知道我的電子郵件、台灣手機號碼、英文姓名這些資料,有辦法告我嗎?

您好:
我家人,張牡丹小姐於102年7月9日委託台灣房屋買台北市新義區吳興街600巷76弄一房,簽約當下即簽本票,成交價金為1060萬元,張小姐年逾60歲,本身經濟條件不好,不識字,同時患有重度憂鬱症,長期在精神科及神經內科就診,因張小姐精神狀況不好,導致交屋有延遲,因而我在銀行撥款後,被仲介通知被賣方向我求償延遲違約金,雖然仲介有居間協調賠償金額,但我認為這次的買賣仲介有明顯疏失,包含簽約流程,契約未有3日審閱期,以及買方要向我求償延遲金,是到要交屋前2天,我才被告知,仲介說他之前有提醒過我們,但是我聽到的只是買賣延遲的話對賣方權益守損等,並無提到延遲金的部分。以上,今日要交屋,付仲介費及延遲金,請問我要如何爭取權益,謝謝!
請問:
契約未有3日審閱期,且簽約人是寫張牡丹代,名沒有寫代誰,這份合約是否能成立。




所以PO這個主題求助
幹部告知須於發薪日前三天給他相關資料,才能辦理薪資轉帳
但因為我必須馬上返國,所以無法留到發薪日前三天
所以委託一名不是很熟的台灣朋友代為辦理(只知道他的英文名字、跟電話)
回國之後他在韓國告訴我說,薪資轉帳要1個月才能匯入我台灣帳號
我不疑有他,就等了1個月。但是錢一直沒有匯入。我就撥電話詢問韓國主管
他說錢早已匯入,但是經過了解,匯入帳戶疑似不是我在韓國的帳戶
而那位朋友也說他已經提供我的帳戶給公司匯款了
現在懷疑那位朋友是把薪資轉入他的帳戶
而他人現在也已經回台灣,我有連絡過他一次,他說不關他的事情
之後就連絡不上他。
我想請問這種情況,我該怎麼解決?
法院會受理嗎?
而我自己也有做了一點功課
刑法第五條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說明:
所犯的罪只要是符合第五條所列舉的其中一項,就算犯罪的地點是在
我國的領域管轄範圍之外(例如,在美國、泰國…等),一樣得按刑
法的規定處罰!
刑法第六條
本法於中華民國公務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左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第一百二十一條至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二十六
條、第一百二十九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百三十二條及第一百三
十四條之瀆職罪。
二、第一百六十三條之脫逃罪。
三、第二百十三條之偽造文書罪。
四、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一項之侵占
依本國刑法第7條規定:
本法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條以外之罪,而其最輕
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適用之。但依犯罪地之法律不罰者,不在此
限。
然而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
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問這樣我是否該自認倒楣呢

朋友A從事的是未立案補習班,每月收入約4~5萬左右,因補習班未立案故不用報稅,個人所得清單上也沒有記載
去年起朋友A因怕以後有需要需向銀行借款,但無所得紀錄,故將其放在另一朋友B所開設的公司名下,朋友B幫他報勞健保、勞退、並以每月最低薪資呈報。
上月朋友A因有資金需求想向銀行貸款,跟朋友B說因為每月接報最低薪資,希望朋友B幫她開張薪資證明可以每月至少有5萬,朋友B一開始說好,請朋友A自行填寫再去公司蓋章即可(有留下Line紀錄),但最後不之為何B反悔了(也有Line紀錄),也不願意開出薪資證明,朋友A情急之下自行製作了薪資證明,並自行刻印朋友B公司章蓋印。
想請問一下各大律師,若是案件通過,但朋友A每月皆可按時繳款,這樣算是偽造文書嗎?
因為我在網路上查到的是,向銀行提出借貸申請,不管是否本人申請或委託代辦者申請,只要
1.借貸者提出證件上非偽造證件
2.契約簽名系為借貸者之親筆簽名
即無法構成偽造文書罪
1.銀行有撥款給借貸者,借貸者承認為事實,且借貸者有收至借貸金額
2.借貸者有依繳款時間正常繳款,持續3次以上
3.借貸者無逃亡
即無法構成詐欺之罪
請問這樣是對的嗎?
另外查到我國刑法對於偽造文書罪,均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若僅具偽造之形式,而實質上無生損害之虞者,即不能成立偽造文書罪,所以這樣A背上偽造文書罪嗎?
謝謝


往生者是我的親阿姨,6月份知道自己是大腸癌末期後,就委託我幫她處理所有一切事務(包括醫療費用 勞保死亡給付 喪葬事宜...等等),她離婚有2個未成年子女,但是監護人是前夫,前夫跟他女朋友一知道阿姨生重病後,時常到醫院跟她要錢,用2個孩子來威脅她,不然就當面跟阿姨說怎不快死....前夫知道自己無法繼承財產,甚至還騙取阿姨的身分證說要跟她辦理結婚登記,讓她在死前有個身分,目的是因為前夫想繼承死亡給付和一些孩子的教育費,要私用這些錢跟女朋友結婚還要做生意,從沒想過孩子的未來...
現在問題來了.......
金錢信託我有想過也去爬很多文...可是行不通
(因為信託的受益人未成年需要監護人一同簽訂...阿姨的前夫怎可能會簽,簽了他一毛錢都拿不到)
小妹愚昧,著實想不出任何方法保障孩子的權利,因阿姨的前夫已好幾年不工作,前夫他們那一家的費用(包含前夫女友),都是阿姨辛苦賺錢幫忙給付到生重病後才無法繼續,阿姨的所有醫療費用及其他開銷(包括看護費)全部都是她的親姊姊在負擔,目前得知前夫早已坐吃山空在等這些錢....
拜託善心專業人士協助小妹尋求到處理方法
在此先感謝各位了



您好:
想請問以下實際狀況:
今年透過朋友介紹一位友人來向我購買營養食品,雙方協議採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當下並簽一份同意分期付款書(也就是對方委託我用對方的名義購買,但是由我代刷信用卡分期貨款,對方再按月支付信用卡款給我)。
同意書寫明分6期並於每月何時支付貨款。同時因產品不便帶回家,故放在我這,以便隨時取貨。
事過三個月後(期間對方都有來分批拿產品),近來對方因情緒問題,不來按時付款,並表明要訴諸法律解決,雖然對方還有些許產品放在我這,但,產品現值低於對方尚未付清之款項。
也就是說,尚有產品放在我這裡,但對方也表明不想處理及付款,事情演便成我當初的好意,但我現在卻須幫對方付信用卡費用?
請問我可以告對方詐欺嗎?或者是其它罪項?

您好,
事情發生在去年年底,參加朋友聚會時在不知情下無故被人砸蛋糕,頓時眼睛一片黑看不見,在擦拭過程中聽到有人不斷叫罵,當我眼睛看的見時發現對方是朝著我怒罵,還不知道甚麼情況下對方跑來推我,後來被旁人拉開,當下了解才知道對方摔到,並表明是我造成,問題是我根本不知道甚麼情形,後來基於旁人勸和,我上前道歉,被對方賞了一巴掌並且相互握手擁抱。
結果今年7月中被通知到警局筆錄,對方持驗傷單告我傷害及妨礙名譽,我找了證人可以證明前述事發經過,唯獨當時場面沒人看到對方是如何摔倒(沒看到是我造成,也沒看到摔倒原因),然對方提供之證人亦是如此,現在收到傳票,下個月初開偵查庭。
想請問1.傷害罪屬告訴乃論,追訴期六個月,對方這樣提告為何還會受理?
2.偵查庭當天是否就會確定起訴、不起訴?或是偵查庭結束後多久會知道結果?3.目前情況被起訴的可能性大嗎?
4.間接聽到對方咬定是我造成、絕不和解或撤告,問題我是被砸蛋糕、被罵、被推的那個,如果我無法舉證非我造成對方受傷,對方持驗傷單就能定我的罪嗎?該如何結束這場鬧劇?5.友人表示只要認定雙方有衝突之事實,罪名便可成立,可是我沒回手、當下也相互擁抱,這樣為何罪名也可成立?何況對方摔到之前我們並無衝突?
6如果不起訴對方還能上訴嗎?我是否需要對對方提告?
7.當初筆錄時沒請律師,對方有請,這樣是否對我不利?我是否該於偵查庭前委託律師協助?費用會不會很高?
8.做筆錄時,對方訴狀所述多非事實,我提供之證人亦證明這點,是否還需要其他證據?
9.筆錄時已找證人作筆錄,偵查庭時是否還需要請同一位、或其他證人出席?
懇請回覆,感激不盡


您好:
想請問以下實際狀況:
今年透過朋友介紹一位友人來向我購買營養食品,雙方協議採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當下並簽一份同意分期付款書(也就是對方委託我用對方的名義購買,但是由我代刷信用卡分期貨款,對方再按月支付信用卡款給我)。
同意書寫明分6期並於每月何時支付貨款。同時因產品不便帶回家,故放在我這,以便隨時取貨。
事過三個月後(期間對方都有來分批拿產品),近來對方因情緒問題,不來按時付款,並表明要訴諸法律解決,雖然對方還有些許產品放在我這,但,產品現值低於對方尚未付清之款項。
也就是說,尚有產品放在我這裡,但對方也表明不想處理及付款,事情演便成我當初的好意,但我現在卻須幫對方付信用卡費用?
請問我可以告對方詐欺嗎?或者是其它罪項?

您好:
想請問以下實際狀況:
今年透過朋友介紹一位友人來向我購買營養食品,雙方協議採用分期付款方式購買,當下並簽一份同意分期付款書(也就是對方委託我用對方的名義購買,但是由我代刷信用卡分期貨款,對方再按月支付信用卡款給我)。
同意書寫明分6期並於每月何時支付貨款。同時因產品不便帶回家,故放在我這,以便隨時取貨。
事過三個月後(期間對方都有來分批拿產品),近來對方因情緒問題,不來按時付款,並表明要訴諸法律解決,雖然對方還有些許產品放在我這,但,產品現值低於對方尚未付清之款項。
也就是說,尚有產品放在我這裡,但對方也表明不想處理及付款,事情演便成我當初的好意,但我現在卻須幫對方付信用卡費用?
請問我可以告對方詐欺嗎?或者是其它罪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