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不當得利是一個請求權,不是一個抗辯理由,而且不當得利也不是指這個,你應該向法院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主張因為對方沒有履行買賣義務,所以你也沒有給付價金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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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民國94年父親過世,隨及我及繼母委託辦理拋棄繼承,惟獨漏了姑姑,並未書面通知。
姑姑長期居住國外近三十年。姑姑於民國97年曾短暫回國近二個月,因不懂法律也沒有在期限內辦理拋棄繼承。於是民國98年我收到姑姑的行政執行處通知,是我父親的欠稅應納金額。
想請問律師們,我的問題是,
1.我是否我依新修正之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或未同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至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且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於修正施行後,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因姑姑長年居住國外近三十年,舉證資料:出入境資料)聲請限定繼承。
2.若不可行,是否要提行政訴訟,提行政訴訟是否可引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三?
3.什麼是債務人異議之訴,我們符合此條件?
4.我們到底是要到家事法院提起訴訟還是到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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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述之事由,確實可以構成離婚事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您配偶發存證信函,請求限期履行同居義務,若屆期仍未履行,及有惡意遺棄之情事,可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提起裁判離婚訴訟,可請求離婚損害賠償、贍養費、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及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等。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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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除非對方取得本票裁定或確定判決,否則私人是無法扣押的,法律上更沒有什麼扣押戶籍的問題,且如果你叔叔沒住那邊,法院也不可能去查封裡面的動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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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若非房屋所有人,則針對該房屋內之動產,除非像具體明確可認係為債務人所有(如登記於債務人名下之汽車)之外,恐怕法院執行處針對權利外觀不甚明確其權屬之動產,未必即會依照債權人單方之要求即前往現場進行扣押查封。
再者,如若執行處查封當日無人在家,則因債務人若非房屋所有人,而房屋非為查封之物件,則執行處應該也不會逕行開鎖入內,而若執行查封當日,有人在家則直接當場陳述動產非債務人所有之事實要求書記官停止執行即可。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我在10月中委託永慶房屋賣ㄌ五股的房子,當初合約寫明現況交屋。可是在11/30交屋前夕買方說紗窗不堪使用和停車格鐵架有彎曲要求我修復才要進行交屋,因急需用錢所以修復後在12月7號交屋。到4月10日才又由仲介告知因聽樓下告知多年前曾有一次漏水。所以要求我協商。仲介打ㄌ兩份協議書一份直接支付做防水的工程費14000以後漏水無需負責,另一份答應將前陽台水管塞住進行測試放水兩天。如果有漏水我就要付修復並保固五年的責任。但我想想不對他沒證明我賣的2樓漏水確要我簽測試協議書。因買方客廳和廚房都已經瓷磚更新。測試後水回流的損失我要負責。這樣對嗎?買方的弟弟是永慶總公司的代書。是不是有處事不公的嫌疑。而且當初交屋時有說明。如果買方動工我就不需付漏水保固責任。他們現在指責我有漏水確沒告知。但真的我也不知道啊!那我要如何保障我的權益呢~你們有回覆說如果是事實就需修繕..這個沒問題..但對方並沒有證明是真得陽台漏水..卻一直寄存證信函給我...請問我要如何自保呢?
第二份存證信函的意思是叫我快點和他完成切結...就是付錢...請問我該如何回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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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想請問的問題是:父親於民國94年3月過世,我與繼母也於3個內辦理拋棄繼承,惟唯獨漏掉旅居國外三十多年的姑姑。而後於民國98年5月收到姑姑的行政執行署執行處通知需繳交欠稅八萬餘元,而我也收到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金額為八十多萬元。想請問的是,1.我已經拋棄繼承,是否姑姑為順位繼承人會繼承此營業稅之稅金。2.因為姑姑的戶籍被除戶,如何知道此營業稅有沒有被執行署執行,如何查詢?3.若打訴訟是要打什麼訴訟4.因為是發生在民法修法前,請問有溯及既往適用修法後之法條嗎?5.若以不可歸責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勝訴機率大嗎?6.我有至國稅局申請父親之財產清冊,只有銀行之存款八仟餘元。7.若打訴訟的話,可以把欠稅八萬餘元跟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一起訴訟嗎?8.因為姑姑長年旅居國外,若委託訴訟又需要什麼資料呢?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國稅局說明您已拋棄繼承,關於姑姑部分,可說明姑姑旅居國外多年,於近日方得知為繼承人,而於三個月內拋棄繼承之。在國外住居之拋棄人,如無法在國內戶籍機關取得印鑑證明,也無法到法院陳明拋棄確為其本人真意時,則可將其拋棄之意思表示作成書面(拋棄繼承權書及授權書)至中華民國駐該外國使領館或相當機構公證或認證後,隨拋棄繼承權聲請狀附交或另補陳法院。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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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我想請問的問題是:
父親於94年往生,小孩也於後辦理拋棄繼承,惟旅居國外的妹妹漏未辦理拋棄繼承,故於98年收到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之執行處通知,需繳納八萬餘元,
想請問律師的是:
1.因姑姑長年旅居國外,未辦理拋棄繼承,若以不可歸責於已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參加訟訴,勝訟機率大嗎?
2.因為長年旅居國外,若委託他人參與訟訴,需準備什麼資料。
3.因為我有收到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未分配盈餘核定稅額繳款書,因為我已經辦理拋棄繼承,故是不是這個稅額也會被姑姑繼承呢?但因為姑姑已被除戶,故未收到此執行署之執行處通知。如果是公示送達的話,我們要如何查詢?
4.若要打民事訴訟時,要如何把兩個合在一起打,還是只能打只收到的執行處通知。
5.要打此訴訟的名稱是什麼?
以上,謝謝解答。

我和仲介有簽一份議價委託書,一式兩份,因為是工業住宅,怕貸款成數不高,所以有附加一條如貸款成數不到,合約作廢!因為是手寫的,所以仲介說要蓋章,所以兩份都蓋章了,也付了20萬議價支票,后來談成付頭期款時,仲介歸還那張支票,要我在支票票號旁簽名,表示以歸還支票,但是我沒帶那份合約,仲介說沒關係簽他們的就可以,所以我就簽名了,后來我付了2期款,總共付240萬和仲介費20萬,但是 如預期貸款成數不夠,我和仲介說那這樣合約應該不成立,請他們歸還付的240萬和仲介20萬,她們卻說當初寫的附註已經劃掉了,有蓋章和簽名,所以合約是成立的,請問那條附註印章是一開始簽約加註時就蓋的,他的和我的都有蓋章,但是劃掉的只有他們的劃掉,我的卻沒有劃阿,而且簽名我也只在票號旁簽名,表示我收到退票而已,我這份因為沒帶所以沒簽名,請問律師這樣合約成立嗎?我真的不能要求退還錢嗎?請幫忙,謝謝

【仲介歸還那張支票,要我在支票票號旁簽名,表示以歸還支票】看不懂你說的,這張支票是哪裡來的。
契約是彼此訂定的條款,兩者一旦簽約完成,將視同法律生效,彼此就得依約履行。所以在簽約之前,必須詳閱並了解契約書內容,如對條文稍有不慎,損失將難以彌補,建議你簽訂任何條約,最好請專業人士協助【專業律師或專業會計師為最佳】,以維護你的權益。
柯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重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律師對這類案情之訴訟學有專精,歡迎來電諮詢0937-182-635 Line ID:k8883 e-mail:k8883888@gmail.com 提供更詳實資料來諮詢,以維護自身的權益。


律師大大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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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動產交易需有經驗的律師方能處理。台北地院 100年訴字第1440號判決:「以買方出價達到委託價額時,擬制買賣雙方之買賣契約成立生效,無益剝奪買賣雙方關於契約必要之點是否合致之決定權,該約定違反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之規定無效。」簡單說,縱使雙方價格都一致,賣方在沒簽約前都是有權利不賣的,也就是說,仲介不能強迫賣方簽約,擬制契約成立的規定也是無效的,但仲介費該不該給是另外一回事,只是賣方不一定要簽約的,他也可以選擇對象,否則只要把房子給仲介賣,就變得不能自己決定,對於賣方豈非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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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1.父親為精神方面疾病(已住院近30年),近日叔伯告知我要變賣那筆土地,我拿我跟父親的印鑑及印鑑證明去重新申請,叔伯說有父親的土地買賣全權處理委託書(時間不祥),說我這樣涉及偽造文書及詐欺刑事案件,請問是否真是如此?
2.父親生病期間由阿嬤照顧,於97年將父親財產轉交給我(我已27歲),叔伯在移交事項內寫明父親土地是兄弟均分,並已簽名,最近阿嬤過世叔伯要變賣土地,並告知我拿出指定金額就可以買下那筆土地,如無法則要交出父親及我的印鑑及印鑑證明,這部分有錄音,因還有一位姐姐,與姊討論後,說我如果要變賣就要告我,我該如何處理?
3.父親是精神方面疾病,名下土地是否可以變賣,法律有保障的條款嗎?我跟姊近日才去申請輔助宣告,之前所簽的委託書就算在正常情況下是否有其效性,又或是生病後所無法自行決定那份文件就可以不算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先前所簽之文件,係在您父親精神狀態正常情況下簽署,則該文件仍屬有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你無論如何也沒有義務交出你父親的印鑑以及印鑑證明。至於所謂的委託書可能你要說明清楚一點,如果是你父親在發生精神疾病之前委託給你的話,沒有偽造文書的問題。但如果你父親的精神疾病屬於無法自理生活的程度,建議你可以向法院提出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讓你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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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日,我和弟弟在他委託的律師處協調遺產分配,現場除我們兄弟姐妹4人外,也請了奶奶及二位姑姑在現場,小弟一直宣稱要公平,就是希望我們能把房子賣掉變現,我們三人表示願意分割,且我們未依父親的遺書上的分配(小弟分得較少),而是以法定繼承的方式每人皆得1/4,
因為他又一直向長輩強調他要公平,我覺得他在暗示我們分得不公平,所以我表示我們都沒依遺書分了,怎麼會不公平?
小弟就要求我拿出遺書.我表示當初在加護病房,我親眼看著小妹拿給你,現在遺書在你那,我怎麼拿得出來.
(因為當時加護病房內除我爸就只有我和妹妺和小弟四人,我妹妹直接拿給小弟後未留影本,所以我們也拿不出證據)
之後,我,小妹和小弟就一直爭論遺書的問題,最後,我小妹生氣地說:你很不誠信...
請問這二項會成立嗎?
另外,我可以算是我妹的證人嗎?證明我妹確實有拿遺書給我小弟嗎?
再者,之前我們四人在協議時,小弟曾表示遺書不見了,當時我大弟也在場,他可以算人證嗎?
面對此訴頌,我們有無較好的策略或建議?
謝謝!

您好,你不用擔心這個不會構成的,你很不誠信這句話是一種評論,這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何況你們爭執的地方或許根本不是公開場合,這不會有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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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件: 可養寵物
我付下訂金2000元並約定日期簽約!(介紹成交費是9000)
並交代簽約時不需要再跟房東詢問此事!
一共附了押金36000加第一個月租金15000!加仲介介紹費尾款7000
所以是58000元整!
但簽完合約後房東補充 1室內禁菸! 2禁設神明廳! 3嚴禁有任何異味!
1要沒收成交費是9000! 2要扣15000的毀約賠償金!一共是24000元飛了!
於是我私下打給房東詢問此事!房東卻回應從頭到尾都沒收到解約通知一事!
此時我跟房東說明解約是因為寵物問題!房東回應房子也禁養寵物喔!
房東說當初委託時就有強調過禁養寵物.室內禁菸.禁設神明廳等條件!
所以房東也同意跟我無條件解約!因為合約不符合我們雙方之條件!
請問現在仲介是不是因該無條件退回我支付出的所有金額!!

您好,公不公開訊息這件事情,恐怕難以約束,因為遺產執行人,也是寫在遺囑裡面,除非你早就告知遺產執行人,當然他可以不主動去公開這件事情,也可以約定遺產必須在後事辦完之後再執行,這是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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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父於多年前曾與計程車行(B)租賃計程車當賺錢工具,但後來因為車行收取的利息等等無法負擔,加上車行營運有些狀況倒閉,就沒再跟車行聯繫。
1) 數日前,車行委託外債公司(C),找到家父,說要收回50萬的費用。家父告知只能用每月還1萬的狀況還完,委託方(B)不肯。
2) 家父告知(C),當初有被扣押車子回去,(B)也告知(C),車子尚約有17萬的價值,但(B)也告知,若要扣除這17萬,則要計算這多年來的利息等,要收回100萬以上。
3) (C)告知家父,(B)願意接受一次結清金額 30萬,或者要家父先提供10萬讓他回去協商,但家父也告知,目前房子是租賃,家父跟家母也沒有正常上班的固定收入(水電業,收現,報稅都由我們子女扶養),無法一次提供這麼多金額。
4) (C)這兩日會提供(B)給予的文件給我們,即為當初家父簽約等資料,但目前資料未得到,無法確定確切金額
故想請問,除了再跟外債公司業務協商外,還有甚麼需要注意的地方,或可以處理的方式? 謝謝您

我與仲介簽立斡旋金契約書,但在仲介尚未與屋主接洽時考慮後放棄,契約書上也有明文若斡旋不成即全額歸還,如今契約期限已過,斡旋金一直不歸還。
後來也發現她介紹的物件並非是他們公司的物件,我們在5x1網站就看的到老闆自行頂讓及出租,且註明仲介物擾。
於是我有自行去問頂讓的老闆,老闆說並沒有委託仲介,且頂讓金額及店面租金房仲都開的比原老闆的金額還高,於是我們就考慮自行與老闆議價頂讓及承租,但這都是在斡旋契約已到期後自行去找老闆議價,那個仲介還說若之後是我們頂讓的就要收仲介費,可是已經不在斡旋期限內了。
另外也查到他們公司已廢止,但那個房仲還打著他們公司(代書)的招牌。
請問:
1.我該如何要回我的斡旋金?
2.向那個仲介要斡旋金時,她在電話中還放話說他們公司不是好惹的,我可以告她嗎?
3.斡旋契約已過期限,且也不是他們公司的物件,我之後自行去與老闆頂讓,還須給仲介佣金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施用詐術之嫌疑,可提起刑事詐欺告訴,且目前不歸還您斡旋金,亦有侵占之疑義,您得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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誠心請問是這樣的我去年4月租了個房子一次繳了一年房租二個月押金 8月房東賣屋新房東要求重打契約 與是委託房仲拿了份新契約要求我簽名蓋章我簽完也沒看清楚 就拿到管理室交給了仲介 那時仲介告知我等房東簽完他馬上會把我的那份拿回 至今都無下文 我可以主張契約無效嗎? 今年3月我主動找房東談續約的問題 他說要自住 我問他那時的租約應該還給我怎麼沒有還他卻拍了幾張照照片十分模糊後傳了封訊息告知我 他買房子就是要自住 時間到他就來收屋 我是個單親媽媽上2份班15小時 下班還要照顧一個小6的孩子做家事我實在時間不夠用 昨天我傳了封簡訊拜託他多給我一個月時間他卻不願意堅持說一切按照契約走 請問我能用什麼辦法延長這一個月時間找到房子盡快搬走 問他租約到幾月幾日他卻從來也不回答 我到底是原本的4月還是他買屋的8月 契約沒在我這我根本沒保障 請問我要求延長這一個月是不行的嗎?
房東一直說他已經有盡到提早告知我的義務可是是我主動找他續約並不是他找我的談不跟我續約的所以關於提早一個月告知我我就得要在租約到期日離開這一點我是無法反駁他的嗎
關於那房仲我問新房東當初房仲拿走契約沒還我房仲沒問題嗎 他卻回我說不關房仲的事他只是他買賣房屋的平台 請問這樣真的不關房仲的事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425條規定: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您似可主張契約對於新屋主仍存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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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母親最近收到一間銀行的委外公司通知,要她處理卡債,在10多年前因為辦卡容易導致母親以卡養卡,多家銀行本金加利息越滾越多,但是也處理了多間銀行款項,約6年前母親曾委託朋友幫忙處理,拿過一筆錢約100萬請幫忙處理,結果那人並未全部清償完畢,侵占母親約25餘萬,也找不到此人,只剩下當初他簽給我母親的本票!現在就剩這間銀行從以前本金約10來萬利息加本金到現在約34餘萬,母親目前無力償還,她名下現有我們所住的房子,想說先過戶給我,我現在還在讀大學,父親只是領微薄薪水的工人,要先處理這34萬真的有困難,也要等我畢業找到工作後才能盡力幫母親還款協商!不知如果母親請代書辦理過戶時,如果銀行債權人尚未申請假扣押母親名下房子前,就以順利辦妥過戶,這樣債權人會把已過戶給我的房子進行假扣押嗎?那如果正在辦過戶時,債權人能查的到我們正在辦理過戶而中止我們過戶程序嗎?



我買一棟20年華廈..要整修兩間廁所和廚房牆壁及重埋熱水管和油漆
我老公在3/2和設計師簽約
3/6動工
3/8我們去挑磁磚時沒有看到喜歡的.跟設計師說可以扣掉磁磚錢..我們自己 去外面看嗎?設計師同意
工作天數為3/6.3/7...3/10~3/14
工作進度為拆除兩間廁所家廚房牆壁....插頭移位
3/15去看房子發現做的不是很好..猶豫要不要給設計師繼續做下去..我們又提說油漆錢可以扣掉嗎??設計師同意
3/16設計師說我們好像不信任她..說不然他們工程就做到某個段落即可..其他我們自行處理
於是我們說不然就結算到現在的進度就好..........我們發現主臥廁所地上有一灘積水
3/17此時設計師還沒把錢結算出來..下午樓下鄰居打給我說他們廁所在3/11有漏水...泥巴水從牆壁及天花板流下來
我說我不知道...因為設計師沒跟我說..我問設計師說為何會漏水...他說那天師傅不小心在牆壁倒了一杯水才會流 到 樓下去的..強調只露那一次.....我請他去處理漏水
3/18設計師下午去還把樓下天花板擦乾淨....說沒漏了...叫我們付80000
3/19設計師一試水..他們裝設的熱水管會滲水...(沒有解釋主臥廁所為何會積水)
我們把總水源一打開..主臥廁所有一地方就開始滲水了....
3/20設計師把裝好的熱水管整段拔走說扣掉9000....叫我們付71000給她
那71000都沒有明細..只有用LINE打給我們說水電28000水泥43000
我問她:那漏水怎麼辦????她說不關她的事...叫我們找後面的承包商負責...我說可是這漏水是你造成的....你一動 工 我房子就漏水難道不該負責...她說是我房子老舊管線本來就有問題還說房屋整修常常有此問題更說當初不想接我 們的案子...總之她不負責....她說因為他只有做到拆除部份並沒做完全部工程....所以房子漏水不能怪她
3/22打給老公主管的主管(老公是職業軍人)
3/23我爸打給設計師問她為何不處理漏水???她又打給老公主管說我爸罵他們恐嚇他們(我爸並沒有)
3/26收到設計師寄的存證信函
台端於民國103年3月2日向本人委託室內裝潢工程...第一期工程款新台幣78000...此均有契約書...資以為憑.....約定款項將於簽約完成後五日內給付..經多次催促未依約準時給付其款項視同違約.除終止工程外應按工程進度之應付款項兩倍作為違約罰款.以賠償乙方工程善後損失.依民法規定台端顯已構成給付遲延.違約...今發函台端..請台端務必於函到後七日內將應支付第一期 工程款項及違約金兩倍..共新台幣234000.若屆期仍未支付.本人將提出民事告訴..望三思自重以免訟累
我想請教律師
1.我真得要付她234000嗎??
2.為何她說因為終止合約了所以漏水不關她的事..說我們違約在先..可是你施工瑕疵造成漏水為何可以不負責
3.我爸沒恐嚇她...她在我老公主管面前抹黑我爸...可以告她妨害名譽嗎????
4.上法院我們會有贏面嗎???


小弟於去年十月本來看好一間房子,當時未透過仲介去尋找到房屋設定人(他們是合夥買房子,一人登記屋主,一人設定),卻因價格談不隴所以便做罷.
在過年完後.經由一個朋友(傳統的牽狗仔,非仲介)介紹又帶我去看那間房子,此次是由名義屋主委託仲介(名義屋主與仲介簽有一個星期專任約),這次在我貸款確定後,卻因設定人不肯交出塗銷文件而作罷.
設定人主張因為我早已跟他簽過約,所以他是我的客人,屋主與仲介簽的專任約無效(仲介也同意無效,並銷毀該專任約).但設定人同意以我跟屋主簽訂合約價履行.
由於我早已付仲介費十萬給仲介,所以我就打給仲介請他退還,仲介表示他沒收,錢在我朋友那,我朋友我是開票他去領的.現在我朋友死賴著不還,請問我可以如何告他?要求他返還那十萬元
ps:我朋友當初有簽發一收據表示收到我二十萬斡旋金,之後十萬直接轉仲介費,我都沒有跟仲介還有我朋友簽任何文件.

您好,近日購入一輛二手車,但是交車時車行一直拖延交車時間,因此想尋求解決辦法,整個買賣過程如下:
1.2013年3月哥哥買入一輛二手休旅車登記於母親名下。
2.2014年2月哥哥因繳不出車貸,因此委託車行代賣。
3.當時車貸與銀行有一年的契約期,因此哥哥與車行【口頭協議】,先由車行代繳兩期(2月與3月)車貸,但是車子需留在車行等待過戶與買賣。
4.上禮拜經由本人與家人商量,決定由我出錢買回這輛車,因此聯繫車行該如何買回,經車行表示:【因車子還沒賣出,只要由我方自行到銀行將剩餘車貸還清,並要求我方當日到車行給付代墊的兩期車貸,等隔日銀行開出清償證明,持車貸清償證明即可將車取回】。
5.3/24日當天與車行聯繫後,我方就已將銀行貸款還清,並且在當天就親自到車行用現金方式給付車行代墊的兩個個車款,但是奇怪的是3/25日準備取車時,車行表示3/24車子已經被開到台北洽公至今已經數天,車行表示洽公人員還未返回台中,無法歸還車子給我方。
經由上述過程:
1.我們非常擔心車子被開走後可能有被動手腳,因此想諮詢在法律上是否有防範的方法,預防這台車在這幾天某些零件被掉包,或是其他可能性
2.整個買賣過程雖然車行代墊了兩期車貸,但是並未簽訂任何契約書,基本上這樁買賣是否成立?
3.如果買賣尚未成立,整個買賣至今車主名字都還沒過戶,車主名字依舊是我母親名下,在法律上這台車如果還隸屬於我母親的財產,車行無故再取車前一天把車開走,卻又無法歸還,我方能否提交存證信函以防範未然? 車行行為是否屬於侵占行為?
以上幾點疑惑,請求提供資訊,謝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將施用毒品之刑事處遇程序,區分為「初犯」及「五年內再犯」、「五年後再犯」。依其立法理由之說明:「初犯」,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應為不起訴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內再犯」者,因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之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既已無法收其實效,爰依法追訴或裁定交付審理。至於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者,前所實施之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已足以遮斷其施用毒品之毒癮,為期自新及協助其斷除毒癮,仍適用「初犯」規定,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程序。從而依前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僅限於「初犯」及「五年後再犯」二種情形,始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
本件並非為五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故無法逕予施用毒品罪起訴判刑,而原則上應先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由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不過檢察官可以依其職權選擇以為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來作代替之處置,而應注意的是,在實務上有些施用毒品案件是沒有開庭,檢察官就直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裁定的,所以如果確有此種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遭查獲之情形的話,建議您最好儘快聲請附命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才是,否則一旦法院裁定下來,就得依法觀察勒戒執行了。
其次,驗尿採證無法證實有施用的情形,若另查獲有持有毒品者,還是有可能構成施用第二級毒品毒品罪,可以就持有行為直接論罪科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或少年法庭應先將被告或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一月。
經觀察、勒戒後,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虞分或由少牛法庭為不付審理之裁定。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牛法庭裁定今人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其期間為一年。但自首者,得以保護管束代之。
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經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或三犯以上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年法庭裁定先令人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
第二項但書情形,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保護管束,仍施予強制戒治。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
依第二十條第二項強制戒治期滿或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庭為不付審理裁定。
依前項規定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後五年內再犯第十條之罪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但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或由少午法庭裁定先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三犯以上者,亦同。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

律師您好
數十年前政府推動375減租、耕者有其田等方案
當時地主將其中一塊田讓給祖先A耕種,
照理來說這塊地之後應當為祖先名字,
然而同期間祖先的好友B因無工作也無地方所住,
所以祖先A拜託地主讓B在自家後方蓋間小屋,
地主當時答應了,數十年前A與B相處很好,
直到政府方案推出,當時租先A因為沒有念書也不認識字,
加上鄉下地區資訊不發達,所以祖先A並沒有去向政府登記這筆土地,
然而B知道A是粗俗人什麼都不懂,
當時的房屋是蓋這樣:
-------┐ ┌-----------┐......│小│田
....B....│ │.....A........│馬路│...│田
....家 ..│ │....家........│......│溪│田
-------┘ └-----------┘......│...│田
...............小巷弄.............. │...│田
----------------------------------------
因為B是後來地主同意讓他加蓋在後方的,所以那時有留一條小路
而祖先A的家剛好就在大路上
B去世後因兒子C知道地不是他們的,所以就一直沒去辦理繼承過戶,
直到C去世了,C的三個兒子因缺錢打算把家變賣,
這時才發現地是爺爺B的,
所以C的兒子打算將整片土地賣給建商好換取現金,
然而因地上有建物不是他們的,所以他們無法強制拆除,
建商於是與A的後代D取的聯絡,想向後代購買地上建物,
C的兒子知道之後想多賺一筆,於是要求建商不要找D談,
將錢給C的兒子由他們自己出面跟D談價,
起初建商已為C的兒子會好好找D談,
還要求建商要富律師費
另一方面又向D說如果D官司打輸了律師費要D負責,
因從鄰居變成仇人讓D很無法釋懷,原本打算不要跟對方拿錢,
確因C的兒子從中繳和所以D決定跟對方打到底,
因前後D都無法證明土地確實是祖先當時先來的,
是對方侵占土地還惡人先告狀,加上土地目前還是一直掛著B的名字,
所以C的兒子變賣土地之後建商也並非把錢給C的兒子,
因為土地非他們的名字,
我想請問,C的兒子在法律上有土地繼承權,他們有資格控告D侵占嗎?
D因為並非只有一人,請問未出庭幾次表示棄權呢?
委託書該如何填寫?



律師您好,
2013/10月我撿到的狗狗我將牠治療,施打預防針並植入晶片後送養,當時有請對方簽認養切結書,且沒有收費,2013/11月我因信任對方於試養期將晶片轉給對方(認養人),但2013/12月 認養人飼養態度明顯差異,不照切結書走,導致狗狗體重一個月內急速下滑,皮膚疾病惡化,在2014/12月底,認養人因出國委託我照顧狗狗,我才發現狗狗因未遵巡切結書方式,未採納我與醫生的指示和建議,導致狗狗皮膚疾病惡化,後我多次與對方溝通,勸導請求對方歸還,(目前狗狗仍留於我家中)認養人多次信件有同意之意味,且多次讓友人代為發言,在2014/01月 認養人友人以郵件說明認養人決定放手要求我務必去把晶片過回,以免日後造成認養人困擾,於是我當下將「來往的信件過程」與「認養切結書」,通知醫院幫忙將資料過回。但2014/02月認養態度一直出爾反爾,並與其友人多次以信件騷擾與攻擊我,其友人甚至將要求我過回晶片之事堆的一乾二淨,認養人與其友人三不五時又發郵件警告我侵占罪等等的條例,且在外以別人通知我「要給一個我教訓」
我想問的問題是 ??
(一).雖然我在試養其間將晶片過回,但我們認養前是有簽定切結書的,對方違反以下三條,我是否有權將狗狗狗要回
12.本人認養願意接受送養人日後之追蹤訪視及飼養建議。
我二次提醒認養人一日飼養兩餐,但認養人仍不理會,導致狗狗二月期間,急速由7.4公斤->5.8公斤
(此狀況若嚴重將導致急性腎衰竭之風險)
14.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醫從有醒醒認養人複診,我也提醒認養人按時複診,但認養人未採納,延遲兩週,導致狗狗皮膚嚴重惡化
17.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認養人於戶外未使用牽繩(醫院有監視錄影帶)
(二) 目前狗狗在我家且晶片也過回,且我也將認養人支付過的費用歸還(認養人也有回覆收到我歸還的錢)但本人三個月來因多次遭受認養人與其友人經常以郵件恐嚇狗是她的,及恐嚇我侵占罪嫌..等騷擾。不予理會,其友人卻叫別人通知我:想給一個我教訓,說要告我,我該怎麼辦? ?以下是切結書內容
愛心認養切結書
本人願遵守以下約定:
認養人需年滿20歲,未滿20歲者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同意配合辦理犬隻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絕育等事項 認養之動物於半年內確認是否適合飼養,如有任何問題請聯絡送養人處理。 試養期間晶片所有人暫為送養人,待試養後送養人與認養人雙方皆確認合適,則進行晶片資料轉移(於試養期間,雙方若已確認非常合適,可隨時進行晶片轉移)。 本人認養願意接受送養人日後之追蹤訪視及飼養建議。 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定期幫牠進行預防注射、驅蟲及健康檢查。每年十合一預防針/狂犬病預防針、
每月體內心絲蟲預防
每月體外除蚤
建議8-10歲以上須進行建康檢查
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與送養人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絕不自行私下轉送或棄養認養的動物。 當牠轉讓、遺失或死亡時,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依法辦理。 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養規定者,送養人有權收回該動物,如有訴訟問題時可以此切結書以適當的法律途徑解決,。 本愛心認養切結書一式二份,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認養人所留資料若有不實者,以偽造文書論,本切結書如有爭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院,敗訴或有過失之一方應負擔他方一切損失賠償,包括律師費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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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剛打的編號有亂掉
更新
愛心認養切結書
本人願遵守以下約定:
1. 認養人需年滿20歲,未滿20歲者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3. 認養之動物於半年內確認是否適合飼養,如有任何問題請聯絡送養人處理。
4. 試養期間晶片所有人暫為送養人,待試養後送養人與認養人雙方皆確認合適,則進行晶片資料轉移(於試養期間,雙方若已確認非常合適,可隨時進行晶片轉移)。
5. 本人認養願意接受送養人日後之追蹤訪視及飼養建議。
6. 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7. 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8. 定期幫牠進行預防注射、驅蟲及健康檢查。
每年十合一預防針/狂犬病預防針、
每月體內心絲蟲預防
每月體外除蚤
建議8-10歲以上須進行建康檢查
9. 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10. 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11. 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與送養人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絕不自行私下轉送或棄養認養的動物。
12. 當牠轉讓、遺失或死亡時,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依法辦理。
13. 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4. 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養規定者,送養人有權收回該動物,如有訴訟問題時可以此切結書以適當的法律途徑解決,。
15. 本愛心認養切結書一式二份,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16. 認養人所留資料若有不實者,以偽造文書論,本切結書如有爭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院,敗訴或有過失之一方應負擔他方一切損失賠償,包括律師費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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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但認養人(對方)的郵件只有寫到"若你堅持要要回去,我也將不會再養狗"...etc。
正式的郵件是由其友人發出 ,要求我務必將晶片過回的
但事後其友人卻以是她誤會了認養人的意思,且她不知道 我未經認養人同意 ,將此事推謝



但媽媽在外公過世後沒多久也過世~於是媽媽那一份變成要分給其他小孩以及現任老公,大約有七人。
我舅舅是說要我們放棄繼承,舅舅還說媽媽其他小孩以及媽媽現任老公都已經簽放棄了。然後要我把印鑑證明以及個人戶籍謄本寄上去給他,讓他去跑流程,最後會包紅包給我,但是卻不明講要包多少,也沒要我簽委託書,還說最後要我蓋章時才需要我上去,舅舅是講說不希望我跑兩趟,所以才要我寄上去。
因為跟舅舅從來沒有交集,直到媽媽過世才知道有他這個人!所以我根本也沒看過他,也不知道他的名字!如果我要請舅舅簽本票,我該怎麼知道那張本票是真的還假的?
我不太想問其他親戚有關於舅舅的事情,因為連自己的爸爸都隱瞞我舅舅會包紅包的事情,所以我想問下去的話,可信度也不會有多高。
麻煩律師幫我解答一下。謝謝喔......
還有我想請問一下
我自己有辦法查到外公跟媽媽的遺產清冊嗎?
如果可以要怎麼查?


您好,
我委託一家貿易公司辦理海運進口事宜,因為船班安排錯誤,導致增加進口關稅,已寄出存證信函向對方求償,對方竟惡劣回寄律師函否認有承攬此一業務,現擬向對方提出告訴,請問要提何種告訴?又書寫訴狀敘述重點為何?該如何撰寫?可以一併求償法院訴訟費用,律師費,處理這事件的精神損失.....等等嗎?
對方從開始與我接洽此一業務往來的Email,以及後來派員與我協調賠償事宜的電話錄音我都有保留,訴狀中是否要一併提出?又對方委託律師回函謊言否認是否也有相對的法律責任?
心中實在氣憤難耐,怎麼會有如此罔顧信用缺乏商業道德的公司,煩請發揮法律人追求真相、捍衛司法正義的高貴情操,協助我向此惡劣不負責任的公司求償。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