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大家好
一時氣不過 以 智障 鎖了 4字不堪入眼的字眼
沒有指名道姓 但是對方揚言要提告
同時對方也說會申訴另一個玩家
此房間已5人一單位 有一名是原告的朋友
其他兩名則是路人 (揚言提告我以及一名路人)
這樣我會收到三聯單嗎
此外他在私底下私我說 再給我一次機會 等等以下對話內容
--------------------------------------------------------
[5:40] 有精神處長: 還要玩 0.0?
[5:40] 飛天小豬仔x: 沒喔談和解
[5:40] 有精神處長: 0.0
[5:40] 飛天小豬仔x: 我很認真我現在是在給你機會
[5:41] 有精神處長: 其實我剛剛一直很認真= =也不是故意要嘴的
[5:41] 飛天小豬仔x: 那請你想出一個和解方式不然你必然會收到起訴單信不信是你的事情這是我手機09264XXXXX
[5:42] 有精神處長: 0.0
[5:43] 飛天小豬仔x: 我說到做到
[5:48] 有精神處長: 好啦對不起@@"不要這麼生氣下次會管住自己嘴巴 給大家好的遊戲空間
[5:49] 飛天小豬仔x: 傷害已經造成
-----------------------------------------------------
在最後一句因為他在大廳時有說出
「爽 !」「 又有錢拿了 !」「 等著被告吧 !」
與友人一搭一唱的方式 後面又以傷害已造成的回覆方式
以上對方如揚言卻遲遲沒有提告
我可以提出恐嚇嗎?
因為我真得很害怕 但是 對方遲遲沒有表態
畢竟對發已經有聲明
必然會收到起訴單信不信是你的事情 並且留下聯絡方式
給我很大的壓力 ..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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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這是你合法權利主張,不會構成詐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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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叔叔以簡訊方式要求見面遭到我父親拒絕,後又傳送的文字為"不出面的話,我一定會再用法律方式,到時就是刑事告發,你會再度面對偵查"等文字給我父親,這樣算不算恐嚇,我父親已經連毀損及侵占恐嚇一起向警察報案,也開了兩次偵查庭,也將簡訊內容給檢察官看,請問是要我父親堅持提告,還是檢察官就會主動偵辦提告呢
(二)我父親在有見證人陪同下答應與我叔叔見面,我叔叔就以要告發我父親刑事案件為由,再用他父親有出資購買房產要求我父親分一半房產給他,但是他又提不出任何證據證明他父親有出資,所以遭到我父親拒絕,之後就跑去警局向警察告發我父親偷竊公司物品,我有錄音可以當做證據,這樣算不算恐嚇取財呢
懇請專家幫我解惑 感恩不盡





您好,這不會構成恐嚇或詐欺,他並沒有使用詐術,且他是主張有權利,並沒有用違法強逼你們付錢,當然,因為已經屬於道路用地,這是不能圍起來的,縱使是屬於私人名下亦同,這可以請警方拆除,並且提告強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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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20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您可嘗試與對方和解,請求緩起訴。再就對方之言論,若您有相關錄音,對方可能涉及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恐嚇維安罪,亦可蒐集相關錄音證據,對對方提出刑事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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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58條規定: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59條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若您得證明對方之行為已達令人心生恐懼,可提起刑事恐嚇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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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說來話長~ 以下是在網路遊戲上的紛爭
今年3月份~我在某線上遊戲的公會朋友與別公會的XX小姐發生爭吵
因此~我在當日晚上在FB我的"私人不公開社團"發表言論
發文文章如下
老謝(網友) 我頓時覺得有夠悲哀的
那個女人
就在剛剛對著咱盟(公會)的人破口大罵
唉唉!之前死要殺楓霜(別公會)
現在拿著你的帳號護著風霜
之前利用咱盟對他的好
說不定現在他也正在利用你!!!!!
這是我發表的文章 文中並沒有說那個女人是誰
但是下面的回覆中 我公會的朋友 確實有提到 XX小姐的單一個字
公會朋友確實也有提到他對於這位XX小姐的不滿
可能有些誇大
重點來了~此XX小姐並沒有在我門社團中(因為是私人不公開社團所以沒把他加入)
某日一早~他傳給我了此篇文章擷圖,說要告我抹黑 造謠 (誹謗)
我詢問他是如何取得我門私人社團內的文章。
他堅稱是有人傳給他的~但是我從他所傳給我的圖片中發現
擷圖人是剛剛文中開頭的老謝!!此位XX小姐確實有我這位老謝網友的FB帳號
我懷疑他是私下無經過同意擅自開啟我網友的FB帳號來觀看私人社團文章 並且加以複製。
再來!他在遊戲的世界頻道裡。一語不遮的連名帶性把我公會內朋友的真實姓名加上他在社團的回覆全部公佈與世界頻道中
再來 他又私人信息給我跟我的公會朋友
信件給我的內容有提到 他會讓我一次翻盤 不管我住在XX也一定會把我翻出來
信件給我公會朋友中提到:若是你(公會朋友) 在抹黑我(XX小姐) 我也不會放過你
文章雖然有比較長!但是希望律師大大可以給我解惑
我需要解惑的問題是~
1.請問我在私人不公開社團發表此文章~發表文中無提到人名 外表特徵 形象 舉止 是否有涉及抹黑 造謠 毀謗
2.請問在同篇文章中~公會朋友所回覆內容有提到他遊戲中名子簡稱,確實有訴說的對他的不滿~內容中可能有些誇大不屬實!但畢竟在私人不公開社團私下討論~是否也有涉及抹黑 造謠 毀謗
3.他利用別人帳號取得私人不公開社團文章 並且連名帶性公佈在遊戲中世界頻道讓其他人觀看 是否有涉及個資外洩 以及妨害祕密罪?
4.他私下兩封信給我跟我公會朋友~此語氣是否涉及 恐嚇罪?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於社團中之發言,可能仍符合公然之要件,惟您可主張無人格特定性或可得特定,而不構成相關犯罪。再就恐嚇危安罪而言,您須證明對方之相關言論已令人心生恐懼。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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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您必須提出相關證據證明,如錄音等,以利證明有心生畏懼之情形,方利於您提出刑事恐嚇告訴。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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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有施用詐術之嫌疑,可提起刑事詐欺告訴,且目前不歸還您斡旋金,亦有侵占之疑義,若有使您心生恐懼之言論,又涉有恐嚇危安之疑義;您得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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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9日晚上乾哥約我出去,說是要討論我朋友去他那裏工作的事情。
但是碰面了之後說要請吃飯然後去逛逛,但是在我們逛完之後我感到疲倦想回家,他不讓我回去把我載到一個漆黑的小公園,然後試圖想要抱我親我。
我拒絕之後他又載我去了另一個地點,一樣漆黑...然後開始對我毛手毛腳,摸胸(十秒以上)然後又把手伸到我的下體,過程中我有掙扎也有一直說不要,我只想回家。
我男朋友用我的line賴他,他還說不用十點就可以到家,但是當我回到我男朋友的店裡也已經快十點半了。
本來是打算提告他性騷擾,但是他又有我男朋友傳給他的類似恐嚇的訊息,所以對方在4月1日已經於警察局備案,但是我身上的指紋那些也已經洗掉了,也沒有目擊證人可以證明我發生的事,所以只能和解。
但是現在對方提出的和解條件一直反反覆覆,不知道該怎麼辦。







想請教各位有經驗的律師們:
小弟目前被控訴詐欺,已經開了六次庭了,每次開庭法官跟檢察官都一直逼問我要不要和解?
或者是有無其他的證據一直請我去提出,我在猜,因為可能標的物才四萬元左右,法官不願多花心力去查證我有無犯罪事實,現在想請教幾個問題:
1.到底還會在開幾次庭才有結果?有上限嗎?他們一直提到的"合議庭"是什麼程序?
2.檢察官起訴我之後似乎一直找不到充足的證據證明我犯罪!因為我根本沒去詐欺原告,所以證據力一直不足,是因為這樣所以才沒結論嗎?
3.原告在第六次開庭補充證詞時,又提出了幾項完全是編造出來的證詞,我可以反告他偽證嗎?
4.檢察官一直口出惡言,不是罵我剛出社會的年輕人沒經驗,就是說我根本什麼都不懂還想來為自己辯解,請律師也沒用,更誇張的是我第六次開庭說我堅持不合解(因為我完全沒錯,也提出事證)的話,他要就原告所提供的證詞跟證據追殺我到底!加重我的罪刑~!他根本是當庭恐嚇我,我該怎麼辦?
先感謝各位有經驗的律師給予回答
不是我不想請律師或什麼的,實在因為任何證據跟對話都充足的顯示我沒有欺騙原告,我只是比較不懂程序,卻被恐嚇跟威脅一直被要求和解,我反問了檢察官一句為什麼我沒錯卻要先賠錢?這是什麼程序~結果他不正面回答卻又更惱羞的繼續語帶威脅的恐嚇我...
謝謝回答的律師們,我想聽聽你們的看法

我買一棟20年華廈..要整修兩間廁所和廚房牆壁及重埋熱水管和油漆
我老公在3/2和設計師簽約
3/6動工
3/8我們去挑磁磚時沒有看到喜歡的.跟設計師說可以扣掉磁磚錢..我們自己 去外面看嗎?設計師同意
工作天數為3/6.3/7...3/10~3/14
工作進度為拆除兩間廁所家廚房牆壁....插頭移位
3/15去看房子發現做的不是很好..猶豫要不要給設計師繼續做下去..我們又提說油漆錢可以扣掉嗎??設計師同意
3/16設計師說我們好像不信任她..說不然他們工程就做到某個段落即可..其他我們自行處理
於是我們說不然就結算到現在的進度就好..........我們發現主臥廁所地上有一灘積水
3/17此時設計師還沒把錢結算出來..下午樓下鄰居打給我說他們廁所在3/11有漏水...泥巴水從牆壁及天花板流下來
我說我不知道...因為設計師沒跟我說..我問設計師說為何會漏水...他說那天師傅不小心在牆壁倒了一杯水才會流 到 樓下去的..強調只露那一次.....我請他去處理漏水
3/18設計師下午去還把樓下天花板擦乾淨....說沒漏了...叫我們付80000
3/19設計師一試水..他們裝設的熱水管會滲水...(沒有解釋主臥廁所為何會積水)
我們把總水源一打開..主臥廁所有一地方就開始滲水了....
3/20設計師把裝好的熱水管整段拔走說扣掉9000....叫我們付71000給她
那71000都沒有明細..只有用LINE打給我們說水電28000水泥43000
我問她:那漏水怎麼辦????她說不關她的事...叫我們找後面的承包商負責...我說可是這漏水是你造成的....你一動 工 我房子就漏水難道不該負責...她說是我房子老舊管線本來就有問題還說房屋整修常常有此問題更說當初不想接我 們的案子...總之她不負責....她說因為他只有做到拆除部份並沒做完全部工程....所以房子漏水不能怪她
3/22打給老公主管的主管(老公是職業軍人)
3/23我爸打給設計師問她為何不處理漏水???她又打給老公主管說我爸罵他們恐嚇他們(我爸並沒有)
3/26收到設計師寄的存證信函
台端於民國103年3月2日向本人委託室內裝潢工程...第一期工程款新台幣78000...此均有契約書...資以為憑.....約定款項將於簽約完成後五日內給付..經多次催促未依約準時給付其款項視同違約.除終止工程外應按工程進度之應付款項兩倍作為違約罰款.以賠償乙方工程善後損失.依民法規定台端顯已構成給付遲延.違約...今發函台端..請台端務必於函到後七日內將應支付第一期 工程款項及違約金兩倍..共新台幣234000.若屆期仍未支付.本人將提出民事告訴..望三思自重以免訟累
我想請教律師
1.我真得要付她234000嗎??
2.為何她說因為終止合約了所以漏水不關她的事..說我們違約在先..可是你施工瑕疵造成漏水為何可以不負責
3.我爸沒恐嚇她...她在我老公主管面前抹黑我爸...可以告她妨害名譽嗎????
4.上法院我們會有贏面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493條規定: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承攬人不於前項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之費用。如修補所需費用過鉅者,承攬人得拒絕修補,前項規定,不適用之。若與設計師無法協調,可對其起訴請求關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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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我日前申請新保險需要到診所申請舊病例
但與醫師提到後,醫生馬上翻臉並口氣不佳,後來開診斷書給我
但保險公司說需要影像資料(之前的超音波照片),所以我又與醫生溝通,但醫生口氣 越來越不好,一直拒絕我申請病例,之後更請護士直接退掛號費給我並請我出去!隔天 我打給衛生局請他們幫我協調調病例的問題,所以當晚直接去診所..(當時休診中) 一進去醫生馬上質問我為何去檢舉他,我一直否認 醫生越來越大聲並開始恐嚇我 說知道我家在哪 他要去堵我 然後不停罵我白目
並動手推我...這些我全部有錄音起來 ,我覺得申請並力本來就是我的權利,為何我要給醫生這樣攻擊..我很生氣 但又不想搞到上法院 只想明確要求醫生道歉 請問我可以怎麼做?



想請問您: 我本身從事女裝服飾 在FB經營粉絲團
衣服的照片來源是來自於廠商~所以每每有新品 我都會上傳到FB上
就在昨天收到一封信來自 好像網路上很紅的女MODEL
內容寫:我是XXX(model名),你盜用我的照片還key上logo做商業用途,請負擔肖像權費用5000元外(這裡寫郵局帳號),並立即刪除!!!否則我將請律師跟之前一樣盜用的廠商直接求償20萬費用,tks!! ps.三天內付款後請告知帳號後五碼,不然直接處理。
我連結到他的FB 是有幾款穿搭照在他相簿裡有看到 ;目前我已經把所有照片全部刪除
我目前的做法是 這model似乎有個人的FB和粉絲團 他是用個人FB寫訊息給我
但現今社會 FB也可能作假 我怕是詐騙 所以我沒回覆她 他在粉絲團上有"工作洽詢"的mail ,我傳了MAIL詢問她:這個FB(用來傳訊息給我的FB)是您本人嗎?還是被盜用呢? 但還是沒收到回覆~
請問這種情形我應該怎麼做呢? 他直接留下這些訊息 若是詐騙的可以不用理 但若是真的呢? 我該賠償嗎? 他直接留下帳號 是否構成恐嚇取財呢?
再麻煩您抽空回覆了 很需要您的幫忙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能有二個行為,而檢察官分別作出起訴及不起訴之處分,但仍應以收到文書正本為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是教練場的教練,1月初時我同事因酒測值達0.69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3月初到監理站遭吊扣駕照,依駕訓班管理條例規定我同事駕照被吊扣,教練證也被吊銷,所以不能任職駕訓班教練,因我同事未遭解職所以我向監理站檢舉,他因懷恨在心在3月15日時用語音信箱留言給我,內容是:水哥喔!我某某啦!我想找你一起吃個飯啊!我有幾個朋友想要認識你,我剛打你的電話沒有人接,打你家裡也沒有人接,看看啊!如果可以的話回個電話,OK吧!隨後又留了一通:水哥!我某某啦!我打你家裡跟你電話都沒有人接,就跟你講一起出來吃個飯,我有幾個朋友想要認識你一下啦! 還是我請他去**巷**號接你! 有沒有聽到啦! 聽到回個電話!3月16日早上上班時他跑來告訴我:你很沒禮貌喔!打電話不接也不回,你這樣針對我 我跟我朋友一定要請你吃好料的!
第二通語氣很不好,他的朋友我不認識,又說要讓他朋友來我家接我,直接說出我的住址,還說打電話到我家!我肯定這住址和電話是從駕訓班辦公室探知的,因為那是戶籍地,我沒住在那個住址,是我以前留在公司的通訊住址,這樣我不能告他恐嚇或個資法相關問題嗎?如果告恐嚇不成會被反告嗎?

我想詢問有關於小孩監護權的問題,
因我朋友約兩年前離婚,雙方也有寫離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近日對方要求要變更與小孩會面時間,與教育費一人一半要求更改,對方申請法院調解,但是對方要求被我朋友拒絕了,現在就等法院判定。
因小孩是共同撫養,對方(長時間在大陸)又常常因為前天告知要帶小孩走(協議書上面有寫到要帶小孩走需要提前告知),帶回來又常常遲到,常常造成小朋友作息不正常及我朋友的困擾,也常用比較有恐嚇得言語恐嚇我朋友(我朋友都有收集對方的錄音、及照片)。因對方已要求要走法律途徑,我朋友應該做哪些準備?或是可以利用這次機會把小孩的監護權完整要求回來在我朋友身上?可行性高嘛!??
煩請各律師回覆!!感激~


各位律師們好:
在下今天應訊偵查庭,對方(被告)態度還是很桀傲不馴,並且聲稱,我在網路日記裡也有對他不恰當的稱謂,他認為是人格侮辱,所以我不和解他就要提告(聽起來就是用恐嚇來脅迫我撤告),還聲稱看誰慘。
關於他說的不恰當稱謂我是承認有這麼一回事,因為當時那篇文章是在他多次莫須有地誹謗我以後,我為了澄清自己的名譽,所以寫了一篇文章還原真相,並由於隱匿當事者身分所以用了個不當的稱呼(雖然不是很好聽)。
在此狀況下
1.雖然文章能被閱覽,但除了當事人,並無人能得知此稱謂就是對方
2.我想利用阻卻違法事由來自辯,基於【行為人之言詞是否已構成侮辱性言論,是否有藉發言之機會行侮辱告訴人之實,及其內心主觀上有無侮辱告訴人之故意,仍『應就其發言內容比對前後語意,綜合發言時之環境情狀,以明其陳述時之真意,而為全盤之斟酌認定,尚不得執其陳述言論中之某些非正面用語,遽指為犯罪』。」『若核其所述非無事實上根據,其中措詞或非適當,然其意在凸顯告訴人前揭行徑之不當,並非無端對於告訴人個人之人格漫加指摘或專以貶損自訴人之名譽為目的,則被告尚無侮辱告訴人之主觀犯意』 (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自第 110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自第 95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自第 94 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 87 年度上易字第 6229 號等)】等兩項判例,我確實並非以故意貶損對方為唯一目的,我只想保護自己已經被誹謗的名譽(對方先後攻擊我非常多次)。
想請問各位律師先生女士們,我的阻卻違法事由可否成立呢?謝謝

您好:
事情的源頭是這樣的 我家隔壁住著一個女人 以常理來說她是我父親的姊姊 也就是我的大姑姑
自從我父親過世了以後 我們家與她甚少來往 但她一直覬覦我父親留給我們的田地已久 所以她不斷的趁我們家不在的時候 破壞我們家周圍的環境 甚至占為己有 。有一次她趁著我們全家人都不在的時候 下農藥把我家養的小狗毒死 甚至把牠丟到水池 當下我與姊姊立馬找她對質 當然她也沒承認 甚至還跟我們爆發了手腳 還拿石頭丟我姊姊 割傷我媽媽的臉。自從這件事之後我們更與她互不相往來 但她這幾年來卻一直不斷的騷擾我的家人 時常跑到我家門口大呼小叫 甚至拍門敲窗 把窗戶都給打破 並且帶有辱罵性詞句 例如:說我父親是被我母親害死的 等等 除了這個她還曾經傳過威脅性以及毀謗性的簡訊給我母親 內容是說都是我母親讓我父親吃剩菜剩飯才害死他 咒罵我母親不得好死等字眼 之後她的女兒找我母親談判 她女兒要我母親還她我父親在世的時候欠她的債務 我母親同意但要她不要在來騷擾我們 最後兩人達成協議 母親以每月定期償還債務 但是她根本沒有遵守諾言 這幾個月來又開始不斷的騷擾我的家人 甚至到我母親工作的地方 大聲嚷嚷 造成人群不便與困擾 她的女兒甚至也違背所談好的條約 她女兒要求她的友人 以不明電話打給我母親 恐嚇與辱罵我的母親
想請問律師 這件事應該如何處理? 如果不斷的倍受干擾 能否請求隔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對方未滿16歲即使您無強制為合意,均觸犯第227條規定,您必須很確定對方為滿16歲之人。若確定對方為滿16歲之人,依刑法第221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您無強制行為,可抗辯雙方為合意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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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
我是被告,事情原委是我因發現我父親生前有交往一位小三,在整理我父親的遺物當下,發現他的智慧型手機,有與對方床上的性愛照片,因為情緒的影響?,我用我父親的手機傳了幾封有恐嚇性質的Line到對方手機裡,因此我被對方告恐嚇罪,雖然發生此事時的我無前科,也因此案是刑事案件,我很不幸的被法院判要罰處拘役50日或易科罰金5萬,不過後續這位小三就誠如標題我所問的,他還對我提出精神賠償50萬,我想請問的是:(1)從傳訊到被判刑這段期間,我一次都沒去她家找過她,也沒打過任何通電話給他,更不用說傷害她,他這樣子請求精神賠償我該如何反駁才恰當?(2)她請求50萬法官一定會成立嗎?以上是我想請教的問題,感謝各位律師!



律師您好,
2013/10月我撿到的狗狗我將牠治療,施打預防針並植入晶片後送養,當時有請對方簽認養切結書,且沒有收費,2013/11月我因信任對方於試養期將晶片轉給對方(認養人),但2013/12月 認養人飼養態度明顯差異,不照切結書走,導致狗狗體重一個月內急速下滑,皮膚疾病惡化,在2014/12月底,認養人因出國委託我照顧狗狗,我才發現狗狗因未遵巡切結書方式,未採納我與醫生的指示和建議,導致狗狗皮膚疾病惡化,後我多次與對方溝通,勸導請求對方歸還,(目前狗狗仍留於我家中)認養人多次信件有同意之意味,且多次讓友人代為發言,在2014/01月 認養人友人以郵件說明認養人決定放手要求我務必去把晶片過回,以免日後造成認養人困擾,於是我當下將「來往的信件過程」與「認養切結書」,通知醫院幫忙將資料過回。但2014/02月認養態度一直出爾反爾,並與其友人多次以信件騷擾與攻擊我,其友人甚至將要求我過回晶片之事堆的一乾二淨,認養人與其友人三不五時又發郵件警告我侵占罪等等的條例,且在外以別人通知我「要給一個我教訓」
我想問的問題是 ??
(一).雖然我在試養其間將晶片過回,但我們認養前是有簽定切結書的,對方違反以下三條,我是否有權將狗狗狗要回
12.本人認養願意接受送養人日後之追蹤訪視及飼養建議。
我二次提醒認養人一日飼養兩餐,但認養人仍不理會,導致狗狗二月期間,急速由7.4公斤->5.8公斤
(此狀況若嚴重將導致急性腎衰竭之風險)
14.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醫從有醒醒認養人複診,我也提醒認養人按時複診,但認養人未採納,延遲兩週,導致狗狗皮膚嚴重惡化
17.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認養人於戶外未使用牽繩(醫院有監視錄影帶)
(二) 目前狗狗在我家且晶片也過回,且我也將認養人支付過的費用歸還(認養人也有回覆收到我歸還的錢)但本人三個月來因多次遭受認養人與其友人經常以郵件恐嚇狗是她的,及恐嚇我侵占罪嫌..等騷擾。不予理會,其友人卻叫別人通知我:想給一個我教訓,說要告我,我該怎麼辦? ?以下是切結書內容
愛心認養切結書
本人願遵守以下約定:
認養人需年滿20歲,未滿20歲者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同意配合辦理犬隻寵物登記、晶片植入及絕育等事項 認養之動物於半年內確認是否適合飼養,如有任何問題請聯絡送養人處理。 試養期間晶片所有人暫為送養人,待試養後送養人與認養人雙方皆確認合適,則進行晶片資料轉移(於試養期間,雙方若已確認非常合適,可隨時進行晶片轉移)。 本人認養願意接受送養人日後之追蹤訪視及飼養建議。 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定期幫牠進行預防注射、驅蟲及健康檢查。每年十合一預防針/狂犬病預防針、
每月體內心絲蟲預防
每月體外除蚤
建議8-10歲以上須進行建康檢查
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與送養人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絕不自行私下轉送或棄養認養的動物。 當牠轉讓、遺失或死亡時,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依法辦理。 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養規定者,送養人有權收回該動物,如有訴訟問題時可以此切結書以適當的法律途徑解決,。 本愛心認養切結書一式二份,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認養人所留資料若有不實者,以偽造文書論,本切結書如有爭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院,敗訴或有過失之一方應負擔他方一切損失賠償,包括律師費在內。

回覆 lulu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剛打的編號有亂掉
更新
愛心認養切結書
本人願遵守以下約定:
1. 認養人需年滿20歲,未滿20歲者需經法定代理人同意並出示同意書。
3. 認養之動物於半年內確認是否適合飼養,如有任何問題請聯絡送養人處理。
4. 試養期間晶片所有人暫為送養人,待試養後送養人與認養人雙方皆確認合適,則進行晶片資料轉移(於試養期間,雙方若已確認非常合適,可隨時進行晶片轉移)。
5. 本人認養願意接受送養人日後之追蹤訪視及飼養建議。
6. 無論何時都以人道方式對待認養之動物,並提供認養動物適當之食物、乾淨之飲水、適當之運動空間、不可長期將動物關在籠中或栓綁在狹小之空間飼養,否則視為虐待動物。
7. 當牠受傷或罹病時,必請獸醫師給予醫療。
8. 定期幫牠進行預防注射、驅蟲及健康檢查。
每年十合一預防針/狂犬病預防針、
每月體內心絲蟲預防
每月體外除蚤
建議8-10歲以上須進行建康檢查
9. 妥善照管牠,防止其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10. 不隨便放縱牠於戶外,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時必由14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之防衛措施,如繫鍊、提籃等,始得攜出戶外。
11. 若因任何原因無法續養,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與送養人共同為牠找到新的認養家庭,絕不自行私下轉送或棄養認養的動物。
12. 當牠轉讓、遺失或死亡時,本人需立即通知送養人知悉,並依法辦理。
13. 本人遵守動物保護法及有關單位對家畜衛生管理之相關規定。
14. 認養人如有違反以上認養規定者,送養人有權收回該動物,如有訴訟問題時可以此切結書以適當的法律途徑解決,。
15. 本愛心認養切結書一式二份,分別執於認養人及送養人處。
16. 認養人所留資料若有不實者,以偽造文書論,本切結書如有爭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為第一管轄院,敗訴或有過失之一方應負擔他方一切損失賠償,包括律師費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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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但認養人(對方)的郵件只有寫到"若你堅持要要回去,我也將不會再養狗"...etc。
正式的郵件是由其友人發出 ,要求我務必將晶片過回的
但事後其友人卻以是她誤會了認養人的意思,且她不知道 我未經認養人同意 ,將此事推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