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次發生這樣的車禍 不知道後續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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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停車場出口 /___
事故當天我要從賣場出口左轉
左彎前已確認左右無來車(右邊十字路口為紅燈)
但當我轉過去(過中間雙黃線) 發現後方有亮燈
一轉過去 便看到對方車輛已貼近我的機車左後方 下一秒我就撞倒在地
他的左前方撞到我的右後方 由於我沒看到對方來車 所以不清楚他的行駛路線
因為當時車流量很大,我人被機車壓住 路人協助後並無保留現場狀況
警方後來有到醫院向我做筆錄 對方酒駕0.49
我的腳骨折 無法工作半個月 這段期間大多由對方保險公司來討論後續狀況
今天對方保險公司說警方的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已出來
肇事原因是因為我方左轉車未讓直行車
所以目前的狀況是我該負責嗎?
我們都認為和解是最佳的解決方法
但是一些責任歸屬我實在不了解...
或是我還能怎麼做 讓自己的權益受到保障


和解是契約行為,未滿二十歲之未成年人則為限制能力人,限制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民法第79條)在法定代理人之追認前,該契約不生效力。另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法定代理人依法可以拒絕追認,若其法定代理人表示拒絕承認時,則該契約即為自始無效。
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之效力)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0/18發生車禍,因為我雙黃線違規迴轉到對向車道在兩車之間,而對向車道剛好是在停紅燈,我的車頭伸出一點採取靜止狀態,女騎士時速過快撞上我的機車車輪反彈撞到路旁的汽車,而我的機車並沒有倒下,車子保險桿輕微擦傷掉漆,而汽車有1/3停在機車道上,事情發生時,大家有詢問女騎士要不要就醫但是女騎士說不要,女騎士希望私下和解,但車主男友堅持要報警處理,然而車主男友也移動過女騎士的機車,並叫我移動我的機車,於是就報警請警察處理,警方到現場,車主男友一口咬定是我狀女騎士導致女騎士撞到車子,說有行車紀錄器有錄到,所以就到交通隊做筆錄,女騎士在做筆錄時跟警察告知她沒有駕照。
然而在10/18那天車主打來說要6000,那時我在機車行驗車給他回覆是我會跟保險公司商量,回家後打給保險公司才知道我只有強制險,所以我打給女騎士說:車主開價要6000,女騎士回我說:剛好我也要打給你問你說不然一人一半好不好,我說可以後電話就給我母親和女騎士溝通,女騎士說;機車殼有損傷,我母親也跟他說我的機車龍頭歪掉,當下女騎士就沉默了。
在10/18第一次約10/19要請調解委員會調解,車主說他不行要上班,改約10/26調解,車主又說不行要上班,又再次改約10/23調解,起初車主說可以,於是我就去申請調解委員,但是到晚上11點多車主傳簡訊來說不行他要上班叫我改時間,我說那個不能改時間,但是他態度強硬要我改時間所以我請我母親聽電話,我母親說都已經約好只差你一個人就不能請假嗎?車主回覆是:意思是你們不和解嗎?然後說要找我當事人說,我母親則回他說;我未滿20歲,對方就掛掉電話,之後又傳訊息給我說他不是那個意思,之後就都沒有再打電話給任何一方。
10/25到交通隊申請照片和車禍現場圖,也看了行車紀錄器,行車紀錄器的內容是只有看到女騎士跳到車子前面;然而女騎士打來說她姊夫要跟我話,但是一開口就是說為甚麼要一人一半,我回說三方都有錯和那方面錯,但是他又說那條路限速50怎麼可能超速,我回說警察就說他超速,又說他們沒有要私下調解,我把電話拿給我父親聽時,對方又改口說他們沒說過要一人一半這話,我父親跟他說女騎士有說過在哪個時間講的,對方又說他車速70,並說他們有證據錄到是我去撞女騎士,我父親跟他說他看到的行車紀錄器內只有女騎士跳到汽車前面,對方沉沒後又說要申請調解,並且才說她們有就醫。
我這邊有機車估價單和急診證明,不知道要怎麼處理比較好,因為車主和騎士現在是咬定我撞騎士,騎士才會撞到他的車子保險桿,車主男友又說他是證人和目擊者他有看到,因為現場被移動過,而警察的平面圖並沒有把我畫到我車頭在機車道,但是車禍現場圖卻有在機車道。
煩請各位律師幫忙,我是學生,第一次發生這種事情不知道如何處理,謝謝喔!



您好,
事情發生在去年年底,參加朋友聚會時在不知情下無故被人砸蛋糕,頓時眼睛一片黑看不見,在擦拭過程中聽到有人不斷叫罵,當我眼睛看的見時發現對方是朝著我怒罵,還不知道甚麼情況下對方跑來推我,後來被旁人拉開,當下了解才知道對方摔到,並表明是我造成,問題是我根本不知道甚麼情形,後來基於旁人勸和,我上前道歉,被對方賞了一巴掌並且相互握手擁抱。
結果今年7月中被通知到警局筆錄,對方持驗傷單告我傷害及妨礙名譽,我找了證人可以證明前述事發經過,唯獨當時場面沒人看到對方是如何摔倒(沒看到是我造成,也沒看到摔倒原因),然對方提供之證人亦是如此,現在收到傳票,下個月初開偵查庭。
想請問1.傷害罪屬告訴乃論,追訴期六個月,對方這樣提告為何還會受理?
2.偵查庭當天是否就會確定起訴、不起訴?或是偵查庭結束後多久會知道結果?3.目前情況被起訴的可能性大嗎?
4.間接聽到對方咬定是我造成、絕不和解或撤告,問題我是被砸蛋糕、被罵、被推的那個,如果我無法舉證非我造成對方受傷,對方持驗傷單就能定我的罪嗎?該如何結束這場鬧劇?5.友人表示只要認定雙方有衝突之事實,罪名便可成立,可是我沒回手、當下也相互擁抱,這樣為何罪名也可成立?何況對方摔到之前我們並無衝突?
6如果不起訴對方還能上訴嗎?我是否需要對對方提告?
7.當初筆錄時沒請律師,對方有請,這樣是否對我不利?我是否該於偵查庭前委託律師協助?費用會不會很高?
8.做筆錄時,對方訴狀所述多非事實,我提供之證人亦證明這點,是否還需要其他證據?
9.筆錄時已找證人作筆錄,偵查庭時是否還需要請同一位、或其他證人出席?
懇請回覆,感激不盡


各位高手您好!!我弟半年前2月28日發生車禍案件,初判表加現場圖上標示對方支幹道橫越馬路不慎,我方主幹道未注意前方路況造成車禍,因為經驗不足也是初次車禍,兩方皆有受傷,對方比較嚴重,最初對方以申請強制險口頭答應和解,雙方氣氛好也以為就此結束,沒想到在這月也就是即將六個月屆滿時收到法院傳單,我們想去申請車禍鑑定卻因進入訴訟程序而被拒絕。
1.橫越道路跟未注意前方車況通常誰過失比例大?
2.我想請問鑑定結果有可能跟初判表差異很大嗎?
3.假設超過六個月進入司法程序我們可以有辦法申請委員鑑定結果嗎?還是有其他鑑定方案可以申請?
4.為了表達誠意我特地去當地進行調解,對方獅子大開口破百萬,最初對方開放性骨折至醫院細菌感染,導致行動能力不便在復健,但不至於殘廢,開單據預估往後三十年所需的各種費用,調解主委竟然說她受傷比較嚴重我該拿出極大誠意,這樣開價合理嗎?
5.對方溝通時帶有恐嚇意味語句濃厚,例如:我讓你學生實習飯店拿不到分數、我背景也是很硬等話被我錄音下來這對於車禍訴訟有幫助?
請各位大大幫我解答~急需 萬分感謝!!麻煩了~









各位律師您好 先說聲抱歉 抱歉的是有勞您的代為解惑
上週就讀國一13歲的兒子 因上課時間導師再詢問課業問題 孩子正在回答老師問題的同時 某名同學便在旁喊著有狗在吠 而下課後 小孩便抓住該名同學 並詢問剛剛上課在罵誰狗在吠 然而這名同學嗆著說 就是罵你狗在吠怎樣 於是我小孩便與該名同學發生扭打 也立刻被老師與同學拉開 但小孩餘氣未消 便隨手拿起了椅子砸了過去 導致這名同學頭部擦傷 逢了三針 傷口止於皮外傷 並無任何重大傷害 當日也包上三千六紅包與一盒燕窩禮盒致歉 但今日卻收到通知 對方開口6~9萬和解金 請問這事件有何較好處理方式 若以司法方式處裡的話 小孩有何影響?
附註 當時有數名同學可證明對方小孩先行挑釁

各位律師您好 先說聲抱歉 抱歉的是有勞您的代為解惑
上週就讀國一13歲的兒子 因上課時間導師再詢問課業問題 孩子正在回答老師問題的同時 某名同學便在旁喊著有狗在吠 而下課後 小孩便抓住該名同學 並詢問剛剛上課在罵誰狗在吠 然而這名同學嗆著說 就是罵你狗在吠怎樣 於是我小孩便與該名同學發生扭打 也立刻被老師與同學拉開 但小孩餘氣未消 便隨手拿起了椅子砸了過去 導致這名同學頭部擦傷 逢了三針 傷口止於皮外傷 並無任何重大傷害 當日也包上三千六紅包與一和燕窩禮盒致歉 但今日卻收到通知 對方開口6~9萬和解金 請問這事件有何較好處理方式 若以司法方式處裡的話 小孩有何影響?
附註 當時有數名同學可證明對方小孩先行挑釁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因為您的小朋友未滿18歲,因此倘若有犯罪或是犯罪之虞,是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又,您的小朋友可能涉犯傷害罪嫌,依法可能遭處訓誡、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感化教育等。
2、又少年事件的處理,重點通常不是在小朋友的行為有多偏差(除非是重罪),要不然少年法官均會著重在家庭環境判斷,尤其是父母是否適合教導小朋友,因此倘若您無法與對方達成和解的話,就必須思考小朋友的生活環境問題。
3、建議您積極與對方和解,惟,倘若對方藉機請求高額和解金或是顯然無法負擔之情形,不妨就由司法處理。另外,倘少年犯的家庭尚屬和諧、又是初犯,只是因為和解金不合理的情況下,大多法官只會處以訓誡處分,無需太擔憂。

2013/4/22 晚間2200,我於基河路與承德路4段77巷口和腳踏車發生車禍。事發是這樣的,基河路為2線道的單行道,我騎於右車道,腳踏車騎於左車道偏中線的位置,我一路往南行徑,遠遠的有看見腳踏車,快於腳踏車成平行位置時,腳踏車突然往我右前方騎要變換車道,我一發現就剎車並再往我的右手邊位置靠,後來因煞不住有碰撞至腳踏車的車身 (右邊腳踏板的上方,非腳踏車正後方),後而摔車在地。我與我的朋友皆有受傷,我(脖子拉傷,肢體多處擦挫傷),我朋友(頭部外傷,四肢多處擦挫傷),對方駕駛未成年且無受傷,我們摔車於地面時,他是跨坐於他的腳踏車上看著我們。
在醫院時,他的姐姐(成年)有到場,陪做筆錄。後續交談中,姐姐說「當時天色暗,我覺得雙方都有錯。」我有關心說腳踏車駕駛有無受傷,對方的姐姐說「他沒有事」
過了3日,我主動致電給對方的姐姐,並表明想要和解處理,但是希望他們賠償我們的車損及醫藥費用。但對方覺得,他們車子也有損壞,無法接受這樣的條件,只肯和解但不賠償。我最後只說「看來我們無法達成共識,就這樣吧,我們這裡會去申請交通鑑定,由正常管道來處理。」就結束了談話。
因交通鑑定需1個月的處理時間,故我於2013/05/28拿到交通初步研判表及現場照片還有事故現場圖。因朋友友傷勢並未完全痊癒,故我於7月初時才提出第1次的調解申請。(在第1次致電給對方後,我們與對方就沒有聯繫,也沒有接到任何對方的關心電話及當事者的道歉),因第1次申請調解,我並未收到任何於區公所來的調解通知書,故第1次的調解我未到。在調解當日,對方也無來電詢問我是否會到場。
在知道第1次調解時間錯過了後,我又於8月初提出了第2次調解,並當日確認調解時間。2013/8/22下午14:00為第2次的調解,我與我朋友皆有到場,在現場等待時,負責調解的委員有前來詢問我說是否要撥個電話給對方,所以我也聯繫了對方。第1通先撥給未成年的對方-未接,第2通撥給他的姐姐-也沒接,第3通我撥到了他家的家用電話,應該是對方的父親接的,我與對方表明身份後說「今天下午2點有調解會,您們會過來嗎?」對方父親說「我們不會過去,第1次調解時你沒到,你根本就跟我們裝孝維,所以我們不會過去,你已經喪失與我們調解的機會」,聽完後,我有解釋第1次為何沒有前往,也表示,我們目前還會在這裡等他們,希望他們可以過來調解,不過對方仍就是說他們不會到場。最後我說,好,我了解了!就掛斷電話。後續,我將此過程和我朋友說,委員在旁也聽到了,他就說,直接告他們傷害,讓他們正視這件事來調解。
當日,2013/08/22的下午,我前往了後港派出所請警察協助提出傷害告訴。於10/17(四)開了調查庭。沒有結論,法官約了10/31(四)先調解,再開庭。
目前關於這整件事,我有幾點想要請教一下。
(1) 目前我們希望對方賠償的部份僅有急診費用、車損費用、上班請假損失、傷口照護醫藥費、急診來往計程車費以及後續淡疤處理的費用。這樣的要求會不會過份?
(2) 依車禍發生的傷勢,來提精神償債,怎麼樣的數字才算合理。我目前想已上述所提的費用乘以2倍來算,會不合理嗎?


依您所述情形,若是進入無人的包廂內取走東西者,其客觀上並未破壞他人之持有關係,應係構成侵占遺失物罪而不會構成竊盜罪。
侵占遺失物罪及竊盜罪,均非告訴乃論之罪,並不會因為告訴人和解撤告而終結刑事程序,但若能和解應能有助於取得較輕之刑事處分。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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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弟弟因為被朋友帶去辦手機門號, 還收了人家1000元, 結果手機門號被詐騙集團拿去騙人金錢得逞了, 後來我們有去過刑事局做過筆錄,有據實以告,並把我弟的朋友也供出來, 也去開過一次偵查庭了(是檢察事務官, 沒看到檢察官), 後來就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看起來應該是被起訴了。 由於在偵查庭時, 我弟跟他朋友都有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 但是在處刑書裡看不到有這樣的陳述, 想知道,
1. 我們是否該在法院簡易判決前, 趕緊跟被害人和解? 和解是否會影響判決的輕重?
2. 如果要和解, 如何得知被害人的聯絡方式(處刑書裡只有告訴人姓名)? 又如何和解?
3. 在刑事局還有偵查庭時, 大家都有說實話, 檢察官也在處刑書裡認為大家的陳述與事實相符, 那簡易判決有可能會判多久?可以易科罰金嗎?
4. 我弟弟先前報考軍/公職, 已經錄取, 這樣對他的軍/公職工作會有影響嗎?
還請律師協助回答一下我們的疑問, 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