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第6款及第4項:「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17條:「雇主依前條終止勞動契約者,應依左列規定發給勞工資遣費:一、在同一雇主之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二、依前款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
第21條第1項:「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依勞基法第21條與第2條相關規定之精神,資方的減薪措施一定要取得勞工的同意,才可實施,否則勞工是可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及第6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準用同法第十七條規定請求公司給付資遣費,而所謂取得勞工同意,即雙方重新訂定新約之方式為之。
依您所述,您先生之老闆片面減少工資,由於您先生並未同意,故其減少工資之行為無效,您先生可依上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或向老闆請求依原約定給付薪資。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本公司為被告未給付貨款
以下是 原告的理由
被告自民國 102年2月與原告有生意往來,有交易往來發票,為原證一,交易方式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與原告聯繫,長期以來訂貨. 交貨.請款皆經由劉某某指示辦理
,此習慣始終如一
原證二
1-102年11月貨物由貨運寄至被告公司,有公司簽收章
2-102年 12月貨物由貨運寄至彰化貨運站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3-103年1月 15日 貨物寄至被 告公司,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4-103年1月24日貨物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至 原告公司取貨
5-103年2月6日及13日貨物寄至彰化貨運站,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6-103年3.4.5月貨 ?寄自彰化貨運站,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而今被告以前揭交易為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個人行徑,與公司無關為由拒絕給付,實令人譁然
三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授權與他人,獲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意思者 ,對第三人應負授樣之責任)民法169條自有明文,是以被告長期以
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為代理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自應成之交易合議之意思表示,被告拒絕給付貨款,依法無據,狀 請
鈞院鑒核,賜如訴之聲明之判決,實為德便
以上是對方提告
源由102年11月貨物由貨運寄至被告公司,有公司簽收章 我方 只承認這筆
2-6公司不承認
因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早就無心想要經營公司 ,於102年11月對公司不聞不問
公司的狀況也未交待就離開公司了
經被告代理人及女兒私下調查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早就於102年 10月8日另外成立一間公司
調查期間看到對方的這間公司帳款有經過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塗改
所以被告代理人和其女兒一致認為對方帳款是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的假帳款
因有塗改金額 所以不加以理會
後來拿電話給對方問一些事情都推說不清楚不知道,一切交由法院來處理
後來向對方要求傳真102年11月到5月的帳款明細
結果102年 12月以後的帳款明細客戶名稱和統編一樣 ,客戶電話及傳真還有送貨地址都更改為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早就於102年 10月8日另外成立一間公司的資料
而且貨都是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私下以公司名義向對方叫貨 貨也沒寄到公司
想請問有經驗的律師朋友 公司地址及電話都已更改 對方一點懷疑都沒有還持續給貨 還敢用民法169條來推說不知道 還硬要我方付出貨款
想請問有經驗的律師朋友幫我解答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具狀爭執是否有構成表見代理之外觀,若不構成表見代理,即毋需給付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本公司為被告未給付貨款
以下是 原告的理由
被告自民國 102年2月與原告有生意往來,有交易往來發票,為原證一,交易方式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與原告聯繫,長期以來訂貨. 交貨.請款皆經由劉某某指示辦理
,此習慣始終如一
原證二
1-102年11月貨物由貨運寄至被告公司,有公司簽收章
2-102年 12月貨物由貨運寄至彰化貨運站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3-103年1月 15日 貨物寄至被 告公司,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4-103年1月24日貨物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至 原告公司取貨
5-103年2月6日及13日貨物寄至彰化貨運站,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6-103年3.4.5月貨 ?寄自彰化貨運站,由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簽收
而今被告以前揭交易為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個人行徑,與公司無關為由拒絕給付,實令人譁然
三按(由自己之行為表示以代理授權與他人,獲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之意思者 ,對第三人應負授樣之責任)民法169條自有明文,是以被告長期以
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為代理不為反對之意思表示,自應成之交易合議之意思表示,被告拒絕給付貨款,依法無據,狀 請
鈞院鑒核,賜如訴之聲明之判決,實為德便
以上是對方提告
源由102年11月貨物由貨運寄至被告公司,有公司簽收章 我方 只承認這筆
2-6公司不承認
因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早就無心想要經營公司 ,於102年11月對公司不聞不問
公司的狀況也未交待就離開公司了
經被告代理人及女兒私下調查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早就於102年 10月8日另外成立一間公司
調查期間看到對方的這間公司帳款有經過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塗改
所以被告代理人和其女兒一致認為對方帳款是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的假帳款
因有塗改金額 所以不加以理會
後來拿電話給對方問一些事情都推說不清楚不知道,一切交由法院來處理
後來向對方要求傳真102年11月到5月的帳款明細
結果102年 12月以後的帳款明細客戶名稱和統編一樣 ,客戶電話及傳真還有送貨地址都更改為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早就於102年 10月8日另外成立一間公司的資料
而且貨都是被告代理人之子劉某某私下以公司名義向對方叫貨 貨也沒寄到公司
想請問有經驗的律師朋友 公司地址及電話都已更改 對方一點懷疑都沒有還持續給貨 還敢用民法169條來推說不知道 還硬要我方付出貨款
想請問有經驗的律師朋友幫我解答

各位好,想請教各位這樣的情況是否能適用支付命令呢?
詳情如下:
對方公司負責人給我們公司設計圖請我們評估製成實際物品的價格,我們除了回覆報價單之外,也有回傳一份我們公司的交易條款(主要就是如果客戶確認製作的話,以Email或報價單簽名回傳為憑據),而後對方把我們的報價單簽名傳真回來(還有電話連絡,但未錄音),訂單內已指明貨到付款,製作完寄送成品出去後,對方一直沒有收貨,因為我們都會追蹤投遞情況所以有發現,所以我們多次電話聯絡請他記得付款收件,他一直推拖很忙沒空拿,結果最後導致東西從存局候領變成退回來我們公司了。
我們再次電話提醒,請他這次先匯款,確認款項後會再幫他寄送,所有中間電話聯絡後都會用E-mail提醒一次避免日後死無對證,截至目前對方都仍未付款(中間多次電話提醒)。
目前的情況是,因為我們主管覺得對方的態度很不可取,所以存證信函也已經寄了,內容闡明前因後果,並請對方函到後5日內匯款,我們再寄貨物給他。但對方收到早就超過期限了,仍舊不理不睬。
想請教的是,以這樣的情況,我們公司是否可以申請支付命令要求他先付款,我們再寄送貨物給他呢?因為我查詢一些網友的經驗,大都是債權人將貨物給了債務人,債務人不付錢,債權人才會聲請支付命令。然而貨物雖然目前退回我們公司,但我們一開始就試過他要求的貨到付款寄送,郵局也有多次投遞紀錄,而退回後我們也多次請他匯款以讓我們寄貨,對方每次的回應都是一些無意義的話,例如是幫別人下的單,但還沒給他錢,所以他沒法給我們,或者說好,幾天內會匯,但完全都是空口白話,從頭到尾相關的責任我們公司都有盡量做到。所以想請問一下,這樣的情況是否仍能適用支付命令,或者需要從民法上類似契約未履行之類的方式跟他求償呢(其實也不是求償,就是單純請他付錢收貨而已,因為是照對方設計圖做的,也不可能拿去轉賣別人)。




您好本身為從事嬰童用品公司,年初口頭與產後護理之家(以下簡稱A公司)達成協定,每週運送商品,採雙月結.本公司每次送貨都會出示送貨單(清楚載明品項與單價),經A公司職員簽收無誤.豈料,今年三月欲向A公司索取貨款,A公司以該公司已出售予他人為由拒付,並稱第三人會代為支付),本公司為免日後有糾紛故寄發存證信函,更於六月間申請支命,而A公司議異,並稱會委託他人召開債權大會為處理方式.對此,想請問目前有證據顯示A公司只屬單純更名與更換負責人,更名前後均屬同一家公司,只是現階段A公司分為一~三館,各掛不同之負責人,那麼支命上頭的負責人應填寫三位?而當時更換前那位負責人是否也應填在支命上?在法律上填不填負責人有何分別?我可對負責人名下個人財產強執?此情況是否構成詐欺?又詐欺是告公司或個人?抱歉,問題有點多,實在困擾,是否能回答愈詳細愈好...感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確定與您簽定買賣契約為公司或個人,若為公司,即使公司換負責人,仍可對公司請求;若為個人,即應對個人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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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依您所述,如賣家是故意以損壞之商品偽裝為正常之商品販賣與您,使您因誤信賣方之陳述,而交付賣方金錢,則賣方可能構成上開詐欺罪,您自然可報警提出告訴。
民法第354條:「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民法第373條:「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374條:「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依您的情形,出賣人可否主張出貨前有檢查過無故障,需先視契約是否有訂定買賣標的物之危險負擔,如無時依民法第374條之規定,出賣人確實可以主張危險已於交付標的物予運送人時移轉於您負擔,但出賣人就此部分必須負舉證責任。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對方提出刑事民事訴訟,但您需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是否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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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兩年前曾經被市調處以證人身分約談,原因是之前擔任研究助理期間的事情,以下為去年在這邊提問過的內容"我本身在該計畫中只進行研究,未接觸"任何"報帳或是經費 核銷事宜,當時我的老師本身除了我一位國科會助理外,約還有3-4位的其他計畫助理,所以經費或是發票核銷均不經我手,都由另一位助理及老師的秘書管理, 即使我是國科會的助理,國科會本身的經費我也未經手。"
後來經由各位律師的線上回答,約談時我盡量穩定陳述以上事實,後來調查人員有提出相關證物單據,有幾張該問題廠商寄發票或貨品來的送貨單據,是由我簽收,上面的聯絡人寫我(因為剛到職時,前一位助理聯絡各個廠商更改聯絡人為我),金額約11萬元。當時我都以不曉得、忘記了回覆(確實真的是不記得>"<),不過我有確實指出,經費核銷、報帳、管理都不是我,當時調查人員態度都很正常,也沒有質疑我,只說市調處不會再約談我了。
直到最近,我收到了檢察署的偵字號案件傳票(不曉得是不是叫做傳票),請我依"關係人"身分前往,案由部分空白,我現在又陷入跟去年一樣的恐懼(因為我想來想去,都覺得是去年的那件事情),畢竟我一直以為事情結束了,但是現在又請我過去,無助之下只好再次上來求助:
1. 之前調查時是以證人身分,現在是關係人身分,請問這是意味著什麼意思?我為什麼又會被叫去?
2.關係人身分是否一定要前往?不去會有什麼問題?會直接被轉被告嗎?
3.若我前往,偵查庭(?)上面,只會有我,還是會有其他關係人或是誰(被告?證人?)會在場呢?
4.若前往說明,我需要注意什麼東西?不要說些什麼免害自己陷入困境?
5.關係人身分說明狀況,但是事情緣由已經在當時市調處當證人時已經都說了,現在也回想不起來還有什麼問題被問到,若是回答了跟當初不一樣的回覆,我會有什麼罰則嗎?
謝謝各位的幫忙。

您好:
1.以「關係人」的身分應訊,通常就是檢方還無法明確認定要用「被告」還是「證人」身分傳訊
你(兩者法律上的規定完全不同),所以先以關係人傳你到案,等了解案情後才能確認你在本案是
否涉有犯罪。
2.建議檢方有傳你還是去應訊,至於不去會不會被轉被告?不是因為你「不去」而被轉被告,而是
3.除非檢方當天有同時傳喚其他人,不然通常只有你一位而已。
4.針對檢方的問題據實陳述,並把你當時在市調站說的再說一次,強調經費核報銷都與你無關。
5.在市調站說過什麼,若真的忘記,就只能說忘記了,通常檢方會提示你在市調站說了什麼,並
問你當時說的是否為真實;單純記憶不清導致回答不一致,不會因此有罰則
以上 謝謝

您好,我先生在102年七月份颱風天,有公告停班停,但被公司要求上班,開公司車送貨途中發中車禍(我先生追撞停紅綠燈的自小客車),造對小客車駕駛人昏迷不醒,和解調節三次,家屬索賠金額開價3600萬,後降到2600萬,和解失敗,現已開刑事庭。
我想請問,
1. 我先生是依業務過失傷害起註,但他沒有肇逃,且一開始也是天天探視,可能面臨的刑責會是多重??
2.我們的房子是在婚後二年買的,房子是我的名字,頭期款是我出的,而房子貸款人也是我,只是我先生每個月會固定存一定的金額至我的帳戶供扣款。我們的房子會被查封或是被強制拍賣嗎???
3. 對方所開的賠償金額遠遠高於我們能負擔的,扣除了公司的保險公司賠償,剩下的金額是否要我們獨立支付?? 公司是否有連帶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我在10月4日跟醫院請假到台北文山區的派出所接受偵查佐的調查和製作筆錄,我有把匯款收據和日本郵局的航空包裹收據以及有到縣政府的消法官機構進行協調解決買賣交易糾紛的影印單,交給偵查佐保管,由於原告的筆錄寫說我還欠他尾款9000元,但我實際上是已經完全付清貨款尚未積欠任何費用,偵查佐打了二通電話給原告,要求原告立即到所裡說明,原告在電話裡告知我們雙方是在line裡面進行交易,堅持要偵查佐去跟line公司申請我們之間的交易內容,但是偵查佐表示舉證有困難,於是作罷,原告來到所內與我進行對帳,我才發現原告有少給我很多貨品,但是原告卻一直要求我在他尾款費用,而且他所有貨款金額都是他自己的主觀認定來跟我收錢的,將近有15盒的貨品沒有簽收單據和日本郵局的空運送貨單據,結果卻要告我詐欺罪,說我詐欺他的財務,沒有付款給他。偵查佐還要我再付尾款2547元給告訴人,並要求告訴人對著錄音錄影機說銀貨兩訖,重新要告訴人在寫一份筆錄,我則拖到3點才將筆錄寫好離開派出所。我在派出所有聽到偵查佐和原告的對話,才知道我的案件只是單純的民事訴訟,但是原告堅持提告我詐欺罪是刑事訴訟,也就是說就算我給原告2547元,我還是要上法院被檢察官調查。我目前是在屏東的醫院工作,無法跑台北的法院,而且我也覺得偵查佐和告訴人實在非常過分,明明知道這個案子是民事訴訟,卻要我浪費時間,浪費金錢,忍受精神上的折磨,請問各位律師們,我要怎麼處理這樣的詐欺罪的刑事案件呢? 我是無辜受害者,是否可以向派出所申訴呢? 或是對告訴人提告呢?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黃律師的回覆,請問黃律師偵查佐友要我在派出所內當面付給告訴人2574元,這樣算是和解嗎? 我只知道偵查佐有要告訴人對著錄影機說:銀貨兩訖和已收到2574元。 這樣的說詞,並且請告訴人再做一次筆錄,那我的案子是否還要再去法院偵查一次嗎? 告訴人和偵查佐都說這案子是民事訴訟,不是詐欺刑事案,因我之前也有項消法官申訴有關這一次的相關是由,雙方是已經達成退貨協義,但事後告訴人有寫一封掛號函來要求我付他9000元貨款,並向台北派出所提告我詐欺。
告訴人所提出的金額宇當初所講的金額是有所出入,而且我所收到的貨品並沒有當初所講的數量,而且雙方也已經達成退貨協義,並沒有所謂的欠款問題,不知為何告訴人卻獅子大開口要求我賠償他9000元,在台北派出所時偵查佐只要我付他2574元,這樣的案子我要如何向檢察官訴說我的委屈呢?
我是受害人結果卻變成加害人 請問我要如何處理呢?



甲方 暘恆企業有限公司 乙方蘇聖凱 共同承攬人高巧潔
乙方承攬甲方之乳品之宅配業務 雙方簽訂本宅配承攬合約書 乙方依下列約定及條件完成 承攬之工作時
甲方即依約定給付報酬 並自中華民國103年 八月 12日起生效
一 本合約所述乙方應得款項報酬 皆為每日二十日發放上月之款項報酬
二 宅配時間為每星期一至每星期六 並需於AM06:30
三 乙方承包須繳交本人須連帶保證人身分證 正反面乙本乙份
四 乙方須至甲方之廠內承載貨品至甲方指定之地點宅配乳品 冰 熱 乳品 須方開放至 確保溫度保持 及新宅配地點增加時 乙方不得拒絕
五 乙方運輸途中 若肇事 超速 違規而發生一切費用 皆由乙方負擔 與甲方無關
六 乙方運輸途中若駕駛疏失發生損壞他人車輛 物品 人而發生之財產損失 所發生之修繕費用 皆須由乙方負擔
十 乙方不得在合約期限內拒絕承載 否則視同違約
十一 乙方若違約願支付甲方五萬元 之違約金 及甲方一切之損失 及法律責任
十六 乙方在甲方公司所知悉 或持有甲方公司之營業秘密 不論在職期間 或離職後 非公司事前 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 交付第三人或為字第三人使用該營業秘密
十八 乙方承諾有違約 違約金願意從報酬中讓甲方抵扣 不足部分乙方願意讓甲方地扣 乙方其他工作收入之1/3之收入到 還清違約金 及 其他應負責之法律賠償部分責任 乙方承諾 諾有違約 願意負責一切法律 民事 刑事 之責任 並且願意放棄先訴抗辯權
十九 乙方如欲結束承攬關西 須提前一個月提出書面 向甲方簽取 承攬慾結束合約書
並依照甲方貴定辦理手續 交接
二十二 此送貨承攬合約書 甲方因時有保留隨時修改 變更 亦有權對本合約之所有事項作出解釋或者決定
二五 本合約書 雙方需要 確實履行 如果違約 雙方負責法律責任 若無異議 本合約書即日起聲叫 103年8月13日起至104年8月15日
此合約書 是 送羊奶的 我跟他承攬 的時候 按照 十九條 要結束關西的時候 要對甲方簽取 承攬結束合約書 依照甲方規定 辦理手續交接
但是我要結束 跟他口頭告知 他不讓我簽取 並且跟我講說一堆有的沒的在嚇我 這個沒有 沒有承攬經驗的 工讀生
我想請問我因該去哪裡申訴 我想說我按照他的方法做 等到 交接 有人跟他簽約 才要給我簽取承攬結束合約書
從8月13日 做到現在 他看我老實 擺明要吃定我了 懇請協助 我該怎麼辦才好







各位律師好
小弟我在今年6/25號發生車禍,我大概說一下過程
那條路是只有分快慢車道(無汽車機車之分的樣子),當時我騎車在慢(外)車道,而快(內)車道已有一台砂石車在行駛,後來慢車道又開進一台砂石車,因為他車速很快,感覺意圖超過內車道的砂石車,因為他有往右邊開,於是我被逼車到泥濘的路段,我直覺在向前騎會出車禍因此剎車,但因地面關係還是摔車了,而那台砂石車並沒有停下來就開走了,之後有路過的好心人請幫忙追車並記下車號,事後他有回頭說司機並不承認這件事情並把車牌告訴我,然後那個人就騎走了,在等救護車的期間那司機有開回來,問我有沒有怎樣,然後留下電話後說他趕著送貨就先離開了,到了急診後有警察來說有人報警(可能是救護車報警的),而警察說他到現場時那位司機有在現場,所以並不構成"肇事逃逸",而我在當天轉院後開刀,左腳多處擦傷與尺橈骨開放性骨折,在6/26號開刀打鋼板預計一年後取出
事發已過兩個月,初步分析表已經出來了
我的部分則是:疏忽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安全的措施
警方是說對方的責任可能大一點,但由於現場並沒有完整加上沒有監視器根本很難還原現場,總覺得會各說各話
所以想請教各位律師幾個問題:
1、就目前的研判分析談和解,對方推卸責任的機率大嗎?還是需要在鑑定報告
2、我個人還有一些覺得對方可能違規的事項
(1)對方是從後方來是否有變換車道我不太清楚,但地板上有雙白線應是禁止變換車道超車的
(2)那條路限速60,我當時要剎車時有看我的時速表為40,他的車速很快,應有超速,但對方筆錄供稱的時速警方不肯透露
(3)他開走之後被好心人攔截後原本說不承認,但又回頭,真的不算肇事逃逸或其他刑責嗎,他的後輪有我機車擦撞到的痕跡?
(4)他說他要趕著送貨(砂石),是否表示可能有超載砂石的可能性?
(5)砂石車等等的大型車輛可以利用慢車道超越快車道的車輛嗎(即使他沒有變換車道)?
我知道筆錄應該是沒辦法在增加這些,但在和解時提出這些有幫助嗎?
3、保險的部分已經陸續在準備了,除了一些手術醫療、交通費用外,有些賠償的部分不知道對方保險會不會不受理(雖然砂石車應有加保),想請教一下
(1)薪資(因無法工作)賠償:雖然在學校有工作,但可否依照最低基本薪資要求等價值的賠償,有請醫生在證明上寫需要六個月的恢復期間
(2)吃的補品:如鈣片、鮮奶等補充鈣質的商品
(4)家人在家照顧的費用:住院時的可以比照看護費(好像是1200還1300/天)來辦理,但是出院後回家因為生活有些無法自理,如洗澡、買飯等等,可以依照看護費用與預估恢復期(6個月)下去申請理賠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該員工當天到長X醫院急診檢查 醫生說只是皮肉擦傷 並無大礙
公司基於人道 讓他下午回家休息
隔了一禮拜 警方說此案件因為沒有明確證據 也無證人 所以不成立
(肇事者在事後證明 並無撞到我們員工
又隔了2~3天 他打電話說 他腳筋斷掉 要求公司負責
因為公司三個月的觀察 已經覺得他不適任 效率不佳 想開除他 卻不巧碰到他外出送貨受傷 更無法勝任工作 因為工作時間要搬重物以及送貨 所以他也無法工作
但是有在本月初時發出資遣通知 (本月是他工作的第四個月) 也有告知他本人到公司領上月的薪水跟資遣費 (請假期間的薪水公司也有給付)
之後他又在電話中要求公司不得退掉他的勞健保
公司有要求他的診斷證明書 但是他推託說 報告在月底才會出來
不願意接受資遣 要公司負責
請問站在公司立場 還需要為他做什麼?勞保 團保 公司都有保
公司如果資遣他會有什麼問題? 因為他工作實在沒有效率 加上現在腳受傷 無法爬上爬下搬重物
如果他又進一步要求 公司該怎麼處理?? 他現在要求公司停職但是照給薪水 這樣是合適的嗎?
他能申請哪一些補助?
因為公司尚在發展 處境有些艱難 對這些律法並不是太了解 希望能得到幫助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針對您的案件,給於您下列的結論分析:
1、本案必須先釐清是否是職業災害所受到的傷害,這個是事實認定問題,必須提出相關事證,因此本文建議您應該請對方提出相關的診斷證明跟病歷資料,然後委請律師分析。
2、所謂的職業災害,只要是因為執行職務而受到的傷害都算,沒有所謂的制式標準,這個是事實認定問題。
3、倘若是,則公司依法需給予職災補償,並且不得資遣之。若否,則可以依法資遣,甚至於是涉及刑事詐欺問題。
4、傷害證明的部份:
診斷證明書可以馬上聲請馬上核發,沒有所謂的報告未出來無法核發的問題。至少可以先叫他開立事故當天的証明。
5、程序上,倘若雙方無法就本次事件達成協議,則對方可以向勞動局提出申訴或是法院起訴,屆時再由主關機關或是法院來認定本案的適法性。
7、本案確實有循正式諮詢之必要,貴公司可自行斟酌。

我當初和nike2014.com.tw訂購了兩雙鞋
但後來他們們送錯一雙鞋的顏色了
我急於問客服而起了爭執他們也沒任何回應和處理...........
就連我留言給他們也完全被刪去
事後我瘋狂再詢問客服人員換貨此事卻遭受不理不睬和無視
之後好不容易請朋友替我詢問換貨事情後
客服人員答應後說星期四八月7日會幫我送貨到此
但卻沒有貨到問了客服一樣受到無視對待.....................
然後今天我打趣黑貓宅急便確認後才知道他們是大陸的公司
完全追蹤不到他們的人和公司電話地址和相關網路郵件..........
請幫幫我因為他們客服人員可能封鎖我所以完全不理會
而和他們的對話我有複製下來他們所答應我換貨此事和時間
謝謝




我是一個送貨司機,公司的車是三菱veryca,公司是跟和運租車租的,一次租三年
明年五月就三年到期,今年6月30日下午下大雨,車輛打滑出車禍,造成車子撞到無法修復,還好我人沒有受傷
和運都是保乙式車體險,但是和運覺得修復的費用大於殘值,所以報廢
提早解約公司要賠錢,我怕公司會向我求償損失,而且因為公司有三台貨車在送貨,現在變成二台貨車要送三台貨車的區域,有一台貨車要變成二個司機併車送貨
比較遠的地方,要改成寄貨運,公司的成本提高
現在我已經離職了,這個星期五早上公司要我去和董事長協調要如何處理車子的事情
萬一公司要我賠償怎麼辦,我只是一個做工的,我哪賠得起呀!
而且再租一台新的貨車,沒有辦法馬上就交車,還要等一陣子,公司才有新的貨車
現在董事長很生氣,我出車禍後就離職,很不負責任
六萬公里保養的時候,保養廠就說四輪的輪胎要更換,結果只換二輪,後輪的胎紋比較淺了,造成下大雨打滑
輪胎磨損應該要更換,結果和運要省錢,只換二輪
而且也不完全是我的錯
三萬五千公里的時候,保養廠說四輪都要更換,結果和運只換三輪,一輪用備胎,然後挑選一個狀況比較好一點的當備胎
和運為了省錢,犧牲司機的生命安全,害我把車撞壞了
我當天沒有超速喔!
和運今天早上有打電話給我,他說前輪是轉向功能,前輪是新的就不會打滑,後輪胎紋比較淺也不會打滑
所以和運現在要撇清責任
而且上次保養的時候是六萬公里,撞車的時候是六萬四千五百多公里,後輪磨損的程度也很難說
我今天中午有去保養廠問當時六萬公里保養的師傅,師傅說當初是這位和運的張先生說,換兩條輪胎就可以了,現在保養廠和租車公司互踢皮球
我的前同事、保養廠的師傅都說是你和運租車不修理的,不是我們公司不修理,也不是保險公司不修理,和運租車憑甚麼跟我們公司求償提早解約的違約金

請問上星期在國道上車子發生問題(修車廠說變速箱鎖死),突然在中線無法移動,故拉手煞車與警示燈後,因正逢上班時間尖峰時間,科學園區上車流量極大,考量於車上除了車主(女)外,另只有一名乘客(女),即下車至路肩避難,未即時放置警告標示,下車立刻報警求援,在報警途中的4分鐘後,一台貨車撞上,此時警察剛好前來處理。
請問:
1)對方以我未放置警告標示,求償修車費/拖吊費/租車費(對方通知因修車10天他們需要送貨所以另求償租車費)是否合理?
2)我們的車被對方撞擊之後,車後座完全凹陷,修車廠說明無法修復,只能報廢,是否也可以像對方正前車未保持安全距離求償?
3)法律規定在快車道上(國道中線)必須要擺放警告標示,法律上是否有因為安全考慮而有例外? 再次說明是上班的尖峰時間
先感謝各位律師的協助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是賣家 負責業務是貨物運送
某A徵團,其中他的B團員一直未完成收貨
這期間我總共聯繫A 有4次,請他幫忙聯繫團員B,因為貨運公司反應已經送貨4次都沒人,且聯繫不上B本人
每次快遞公司反應回來,我就通知A
第1次,A未給予回應
第2次通知,A告知已經通知B
第3次通知,A未給予回應
第4次通知,A仍未給予回應
第5次A自己跑來找我,說貨運公司不肯送貨,要我處理
我告知A,貨運公司已經送過好幾次了,我也都有請您幫忙聯繫您的團員B,您都沒有回應
A堅持說快遞公司不肯送貨,並且說我擺爛,不處理
我跟A保證,快遞公司一定會送貨,但要請您幫忙確認一下B的聯繫方式,因為快遞送了好幾次貨,都聯繫不上B本人,或是麻煩您請B直接致電至快遞公司,跟他們約可以收貨的時間
就因為我告訴A,請A聯繫B 讓B直接致電至快遞公司,跟快遞公司約可收貨時間(因為快遞公司說他們一直都聯繫不到B本人,這期間我也跟A通知過很多次,要A幫忙確認,但A卻都沒有給予回應,只有第二次回覆我說他已經有通知B了,後來就沒有下文),之後A隨即在我評價上給了負評,我認為該負評已經對我造成「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他說我處理事情,「只會拖推」
但我認為,我一直持續有在聯繫,是A自己怠忽處理,不給予我任何回應最後才搞了這個貨,半個多月才順便送到團員B手中,才要拿我出氣且這個負評對我來說,確實有名譽上的損失
在A跟我吵完的隔天,B才順利完成收貨由此可證明,我並沒有他所說的「不處理、不負責任」等情況
不知道A在評價上給的負評,是否對本人構成毀謗?
我有留對話記錄可證明,我總共通知了A四次,要麻煩他幫忙聯繫一下B,只有第二次A回覆「已經有通知B」後,就沒有下文,其餘的三次通知A全都置之不理。
以下是A在我評價上的留言
雖然能理解新手集貨沒辦法很多事不懂,但是出了問題只想著推託這態度真的很糟糕,快遞不肯派送不是集貨的問題,但是丟下一句已經通知過二次了就當作處理這我不能接受,就快遞而言集貨是寄件人你不處理那誰能來解決?跟我保證快遞一定會配送,保證能當飯吃嗎?說其他人都有收到所以快遞一定沒問題,貨也不是你在送,怎麼那麼肯定快遞沒問題?我說那我請收件人拿電話紀錄證明或是錄音行不行,又跟我跳針說是快遞聯繫不上收件人,那快遞能不能拿出記錄證明真的有連絡?拿不出來啊!浪費我一個多小時在那邊爭取,才總算爭取到若再不配送就轉給我自行寄送,真的是不知道要這個集貨幹嘛
我只是告知A,快遞公司因為一直聯繫不上B本人,所以請A代為轉述,讓B直接致電至快遞公司和他們相約可收貨時間,我並不認為該行為=「推託」,加上這期間,每次一快遞公司沒有完成送貨,我都有通知A,請他幫忙聯繫,是A一直置之不理
所以我覺得A在評價上給了「負評」又說我做事只會「推託」,對本人名譽有重大的影響
想確認,本人是否可對A提起毀謗之訴訟?
若成立,我想先寄存證信函給A,但是我只有A的姓名、手機(沒有地址),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您具有原住民身份,所以國家會為您指派律師協助您辯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過程: 我們大妻被對方在送貨過程中撞傷再肇事逃逸,路人報警送往急診室,都說只有擦傷及挫傷並無大礙,住院一天,開個診斷證明休息個三天就好了,第五天我老公還是疼痛難耐,去國泰大醫院,結果診斷為骨折,我們在第四天與對方簽了和解書:內容有賠機車及醫療實支實附(感覺非常有誠意(一直說會負責不會逃避)才簽的),告訴他之後,對我們不理不睬,已經有開第一次偵訊庭了(偵訊前他還一直說他非常有誠意,會回家跟家人討論怎樣理賠),開庭後我們就跟檢察官說今天先沒有要提告,之後肇事者過了半個月一樣是不理不睬,結果由對方的理賠專員打來說,因為我們有簽和解書,所以肇事者不須理賠我們因骨折(國泰診斷須吊腕 6週,骨頭要三個月才能完全好)無法工作的薪資費用。
想請問: 1.刑事部份可以提起什麼罪,有條例嗎?(我自己要寫訴狀)
2.對方有第三責任險,卻不願意簽名讓出險的賠償我們因受傷無法工作的薪資(對方理賠專員說他不簽字,保險公司無法審核),所以決定說他一點誠意都沒有,才決定要提刑事的.



律師們好:
我是幫弟弟詢問.
事因: 3月初時弟弟為了要把典當在當鋪裡面車子給贖回.因為沒錢也不敢跟家人說.結果出門送貨把公司的酒全都拿去給當鋪收購了.才把車贖回.後來公司因為一直聯絡不上弟弟.直到隔天弟弟才把公司車停回公司附近.但酒被弟弟給賣了.公司也去報案業務侵占了.隔每幾天我們找到了弟弟.我們也一同去警局跟弟弟公司那邊做了冊銷民事賠償和解了.但最近收到了一張刑事警政署寄來的傳票.要被調徵查.
請問這樣應該如何幫助弟弟.因他也很後悔.也有心要改過.但我們不懂不知到要跟檢察官說什.才不會被判刑.如果弟弟有案底的話以後找工作會更難.這樣以後我的父母會更加的辛苦.請律師們幫助我應該怎樣協助我弟弟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已做完筆錄,可待警方之初判表,分析肇事責任,若對警方之初判表不服,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歸屬,確定損害賠償範圍數額。針對您的損失,亦可提告請求對方賠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本人於便利帶有限公司上班的施柏丞先生;有些事情想請教一下律師大大
我於民國102年12月31日騎機車從鹿港送貨到線西,從線西開始送的期間,送完幾件貨物出來時,由於機車輪胎爆胎(先聲明一下)我有跟公司的人反應機車輪胎很平了要換,導致我跌倒受傷,於當日下午2點打電話叫救護車送至彰化縣和美道周醫院就醫,結果看完之後、公司的副理有跟我說要填寫申請補助的資料送回公司,於當日轉回、可是呢!!事後我安心養傷,我們公司說有要幫我申請勞保那類的賠償,我就更放心了,但事後我於民國103年期間的2月份10號開始上班,但是當週我並詢問公司的代理組長,說什麼時候才會把補助申請下來,他幫我詢問之後確定說25號那天會下來東西補足也在2月14號給了,公司很沒良心連意外險都沒保就算了、機車損壞的部份也叫我維修,當然我自己也處理好了,可是我一直在等補助下來但是公司很無關緊要,連公司的會計小姐根本不知道我是應公受傷,人事部也沒去追查進度,請問律師大大我是否可以對該公司作提告,怎麼處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又若您有證據證明您已經提醒公司應更換輪胎,公司卻置之不理,亦有可能有機會對公司提告過失傷害罪。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以下是我最近網拍遇到的糾紛,因為不知道該如何處理
所以勞煩各位律師幫忙解答了。(我是買方)
<1/23>
我在賣方的拍賣場上提問,想要訂做一雙鞋子,他的賣場上寫著+200元可排急單,於是我問他2/9之前能否收到商品,他回答我"應該能吧,如需要的話幫您另開賣場哦"。
<1/25>
保險起見,我"再次"跟他確認,確定2/9以前可以收到商品的話我才願意+200元做急單,若是我在2/9之後才收到商品,就要將加做急單所支付的200元退還給我,賣方也答應了。
<1/28>
因為他原本使用的帳號被停權了(詳細狀況不清楚),所以他使用另外一個新的帳號開新的賣場讓我下標。
在這期間我們仍有使用網拍上的訊息聯絡,並且我也再次重申,如果2/9之前沒有收到商品,能夠退還我200元,他也允諾了。
於是我放心的完成了匯款的動作。
<1/30>
對方說收到款項,且幫我預訂。
<2/10>
因超過約定的期限我仍未收到商品,於是我發了訊息給賣家,
詢問商品在哪裡,另外因為已經超過約定時間,應將200元退還給我。
賣方回覆,因為送貨員的疏失,所以商品無法準時送達,但仍可將200元退費給我。
<2/11>
賣方說約2/17,2/18可收到商品,並詢問我的退款帳戶。
<2/12>
我將帳戶資料給賣方。
<2/18>
我收到了商品,發了訊息給賣方,希望他將之前約定好的200元退還,好讓我能給他評價,完成此筆交易。
賣方回覆:明天(2/19)錢會入帳。
<2/20>
到2/20我查帳卻仍未收到款項,覺得對方是不是不想退款?
發了訊息給賣家,告訴他若是我在(2/21)還是沒有收到款項的話,
就不再等待,並只能給他普通評價。
<2/21>
他隨即回覆我,會親自跑一趟銀行,確定星期五會入帳。
當晚(11點接近12點),我使用網路查帳,卻仍未收到款項。
我詢問他戶名和帳號,但他遲遲未回覆。
(以上和賣方所有的訊息,都有截圖留底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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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拍賣網站只是提供一個平台供我們買賣,
我想他們並不會處理買賣之間的糾紛,因此讓我很困擾。
想詢問各位律師,若他遲遲未退款給我,我該如何處理?
雖然200元是小金額,但是覺得很不甘心
不僅沒有在時間內收到商品,還多花了錢...
請問這樣算是詐騙嗎? 我能報案或是提告嗎? 或是該向什麼單位處理?
最後,感謝您看完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