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跑跑迷 105-07-11 16:08
我目前成年未婚,想要自首我有墮胎過,並且請檢察官連同我的前男友一同起訴,我不想要適用優生保健法第九條,更不想要適用刑法62條的減刑,請問我要怎麼表現才能讓檢察官起訴、讓法官判我有罪,並且不減刑即不得易科罰金
105-07-08 18:37

我今年27歲,未婚。前任28歲,未婚。

我在民國102年8月22日聽從前任男友的意思去夾掉娃娃,男友嘴上說經濟不好沒法養但是我心裏清楚知道他是不愛我了,所以我還是抱著他還是會娶我的心態去夾掉娃娃,但實際上我跟他心裡都清楚"經濟不好,不過就只是一面之詞" 前陣子我們分手了,但我仍然無法忘懷曾經觸犯過刑法的我,我忍受不了明知已經做錯了事,卻不受到任何的懲罰。我們家的經濟是絕對有辦法養這個孩子的。

我想問一下,要如何讓檢察官認定這案件構成要件該當?不會阻卻違法事由,也不會衝擊到優生保健法第九條而不起訴駁回。又,要如何讓法官認為我就是罪不可恕無法適用刑法自首減輕,不適用刑法易科罰金。如果傷害一個未出世的生命可以用罰個錢就得到饒恕,我寧可一輩子都不得饒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在醫療院所實施墮胎,一般均會符合優生保健法第之規定醫生才會施作,所以您的情形可能會有阻卻違法,且您自行投案,也會符合自首,一般都不會判太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尤小月 105-07-08 13:10

公司與我們(不只一人)103年7月15簽了一份培訓合約

甲方培訓各方工作所需能力 培訓期間依公司管理辦法核薪

乙方服完兵役15日內回公司報到 其薪資福利衣儲備主(副)館任用起新台幣肆萬元起

乙方依約執行,未依約定,以放自願放棄先訴抗辯賠償甲方培訓損失,依平均月薪資十倍為上限

假放有違勞基法及一般民刑法者不得向乙方追償尾約金:   元

甲方有公司名稱 公司章 總經理的章

乙方也有我的簽章

這份合約只有在上面有當初簽的日期的日期

沒有提到合約的開始與結束

當初原本口頭協定一個月四萬,如今卻以公司其他人員會對薪資不平衡為由

只願意給我們三萬二(依能力核定)不足四萬的部分分在年終跟年底發

而如今對此感到不滿希望離職又說要陪那個違約

想請問對方是否能依這份合約想我方求償

目前是希望可以無償解約  有詢問過其他人提到

並沒有明訂開始及結束時間 建議向勞工局檢舉

由於在公司任職期間受到太多突如其然的損失我們權益的改變

不希望而後再有任何麻煩再被壓榨希望可以了解  是否有辦法可以無償離開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8 13:43

您好,

 

1、類此員工綁約任職之約定,須符合一定要件始為有效之契約,且違約金之數額也需符合公平誠信。

 

2、公司已先違反約定之月薪標準,可請求終止契約;且系爭契約內容對勞工有許多重大不公平之情事,亦可主張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1. 若係最低服務年限約款,可能違反勞基法第15條之1規定。
  2. 若係違約金,無違約狀況雇主無法主張,若有違約情形,違約金過高,可依民法第252條規定酌減。
  3. 雇主擅自變更勞動契約約定之薪資,違反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雇主無法請求違約金。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08 21:5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雇主如果違反勞動契約在先,您得依據勞定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終止勞動契約,如此即不須再依約負擔賠償責任
  2. 況且,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法院仍得以酌減至相當之金額,違約金通常也不會依契約所載為主,法院也有相當的權限進行酌減。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小可 105-07-06 21:57

去年六月在FB上購買一台IPAD MINI,結果匯了錢東西卻沒來,打了連絡電話及留言後卻遭封鎖,心想應該是被詐騙了,因此馬上到警局報案。

今天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通知書,內容大致是說雖然人頭戶表明他沒販售帳戶供詐騙集團使用,但因說詞反覆不一,因此不足採信,又因無法直接證明他就是詐騙集團本人,所以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0條第1項及刑法第55條規定,論以1詐欺取財罪,並按正犯之行減輕之。

想請問如果我想拿回我被詐騙的錢是否必須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還是目前刑事判決已確定,只能自費提起民事訴訟了?

你好:

刑事訴訟法第488條但書規定,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未上訴而判決確定,就無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須向民事庭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但要先繳納裁判費訴訟標的金額、價額10萬元以下裁判費為1000元,將來判決勝訴確定後,強制執行時可一併求償

楷翔 105-07-03 22:38
處分書 第四條 緩起訴期間為1年,被告應於緩起訴處份確定後六個月內,向公庫支付1萬元,並完成本署指定之「預防再犯暨保護被害人法治教育訓練系列課程」四小時。 第五條 依刑事訴訟法第253-1-1、253-2-1.4.8為緩起訴之處份 後面最後還有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9-1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請問我現在是繳3百還是1萬 如果沒繳那緩起訴撤銷,我要關多久 那我是繳到哪裡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3 23:38

您好,

 

您須繳交一萬元,若未於時間內完成緩起訴書記載之條件,本案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將您起訴送至法院審判。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阿男 105-07-02 11:19
我的案子是這樣的,我在前幾天晚上到一個認識很久的朋友那打牌, 他那邊是職業東場,所以有提供菸和飲食,然後結束之後因為我的錢包遺漏在他家, 所以我就又回頭去拿,他家是屬於半開放式的,就是去過的人都知道可以自由進出, 然後我回去拿錢包的時候突然想到他當天沒有提供菸給我, 所以我便自己拿了他95元當作菸錢,我也知道他那邊有攝影機, 我以為大家認識了這麼久應該不會怎麼樣, 結果對方現在拿著錄影畫面威脅我要告我偷竊,要我拿10萬元跟他和解, 昨晚還半夜跑來我家按電鈴,然後事發第二天他找我過去他家, 因為我第一次遇到這種事情,他當天又找了三個朋友在那邊, 那時我很害怕所以就跟他寫和解書願意用10萬元跟他和解,請問這樣是有效的嗎? 我的事情有點長,我想請問各位律師大人的是接下來我該怎麼辦。 我這樣是否真的已經觸犯刑法加重竊盜罪?我只能照著跟他寫的和解賠償他10萬元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2 23: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之請求,可完全置之不理,待對方提告,再委任律師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2 23: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針對對方之請求,可完全置之不理,待對方提告,再委任律師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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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建議應儘速和解,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牛弟 105-07-02 10:34

請問
1.親人過世,8位繼承人中其中(甲員)擁有死亡證明,未得到其他繼承
人同意下,申請全部人戶籍資料準備辦理繼承,有無違法
2.甲員未經其他人同意,私下填寫繼承系統表為所有人同意繼承,有無違法
3.甲員私下完成完稅,卻不出示完稅證明及財產明細,有無違法
4.甲員要求其它人無條件提供委託書及印鑑證明,要去銀行領錢,但
所領金錢不分給其它繼承人,有無違法
問題
1.已經完稅,其它人才知曉,其中有人要拋棄繼承,該如何?
2. 應繼分人已裁定繼承人,但卻無法主張權利,該如何?
3.中間是否涉及?造文書,及意圖侵害其它應繼分人繼承刑法
4.甲員不願提供除戶證明及死亡證明等,無法辦理拋棄及調閱財產證明,該如何?
5.發生威脅、恐嚇、詐術騙取、避不見面,該如何?
6.這些未主張繼承之人,事後發生(被繼承人)隱藏的債務糾紛,該如何?
敬請幫助

你好:

可以在知悉得繼承時起,3個月內書面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裁定就何所指,看不出來,若辦理拋棄繼承,就不是被繼承人之繼承人,不會有應繼分存在。反之,未辦理拋棄繼承,仍然是繼承人,可請求分割遺產,原則上可按照應繼分分配。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20條規定,任一繼承人都可以辦理繼承登記,不一定要全部繼承人同意才可以辦理。至於戶政機關申請之資料是否構成偽造私文書,目前資訊不明,無法判斷。 可以自行申請除戶戶籍謄本,死亡證明可以申請補發。 若有恐嚇危害安全、詐欺(係何行為構成詐欺目前看不出來)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未辦理拋棄繼承或超過時間未辦理,就會繼承遺產,包括權利及義務,惟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只要在遺產限度內負清償責任即可。
牛弟 105-07-06 11:2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對方扣住死亡證明,除戶證明,財產歸戶表,遺產明細,完稅證明,繼承系統表等,

即使想辦拋棄都沒文件,顯然要其他人名義繼承,實際拿不到,擔心日後有稅務或不明債務

對方用過去舊的戶口名簿(媽媽過世)所多留的,這樣也可以申辦其他人戶籍謄本

最主要從頭到尾都未告知,因其中有一人改過名字,領遺產時退件才爆發

不然連親人逝世,可能都被瞞於鼓中

Kelly 105-06-29 23:05

兩年前我用個人信用貸款(利率較低)幫先生償還車貸&信用卡債還有酒駕罰款,先生也同意每月固定從他的帳戶轉帳到我的帳戶去扣繳信貸,我就從網路設定固定轉帳的日期和金額。我們基於夫妻互信,並沒有簽訂任何借據。如今先生因長期酗酒,我們無法共同生活,我也害怕先生施暴,於是我帶著小孩離家(我們有申請保護令,但是還未核發)。先生不願離婚並告知我,他已將他的銀行帳戶凍結,但是這個月仍由他的帳戶轉帳到我的帳戶,我從離家後並未再去更改轉帳設定,但他現在要求我要將轉入的金額還給他,我不做回應,也不承認我有幫他還債。他是做垃圾清運的,他就將自己的垃圾清運權讓渡給自己的弟弟(我的小叔),契約內容包含我先生所有客戶及客戶的匯款,並載明我先生的帳戶非經本人同意不得異動,我的小叔發存證信函給我,要我在三天內將匯入我帳號的錢退還,說我涉嫌觸犯刑法第335條侵占罪嫌,請問這樣能構成侵占嗎?我需要對這個存證信函做回應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9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存證信函,可完全置之不理,若對方以可能準備對您提告,就不要跟對方有任何聯絡,避免給對方蒐集證據之機會,可帶對方對您提告後,前往警局或地檢署接受訊問前,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並於事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自己之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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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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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6-29 23:38

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還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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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因對方有每月匯款給您之紀錄,似乎可以佐證你們之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就不會有侵佔問題,但仍要以明確事實加以判斷較為準確。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30 20:0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35條第1項侵占罪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如果帳戶的轉匯是基於您與先生間的約定,款項匯入您帳戶就是歸您個人所有,不論是主觀意圖或是客觀行為皆不應論以侵占。 該存證信函所載並無法律上的理由,因此可不予理會。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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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小玉 105-06-29 19:01

大概3月中在網路看到比特幣投資我就參與可是沒有幾天就傳出倒閉消息

投資人有聯合自救會控告我自己是覺得損失不多我就沒加入並沒有提告也退出群組但在本周一收到桃園刑警大隊的證人通知書內容是

發文字號

住所

被通知人姓名

性別

手機號碼09XXXXX

事由銀行法.刑法詐欺案(被害人)

應到時日   XX

應到處所XX

聯絡人XX

電話XX

注意1應到本通知書與身分證報到2到場時提供比特幣相關資料或付款憑證

3此通知書不收任何費用

問題

1請問我是否一定要去

2我沒提告為什麼要做筆錄

3如果去了之後還會來相關通知嗎

4寄送地址是否可以變更(不想讓家人知道)

5.警察怎麼會有我的資料

6.一定要去的話要注意什麼

7是否會一直來傳喚  判決結果會寄給我嗎'

以上請各位回答感謝

 

 

您好:

1.因為人民有作證的義務,依法您必須前往警局作證,但若您只是多數投資人之一,沒有您去作證也不會影響到犯罪事實的話,基本上警方應該不會強迫您到場。

2.雖然您沒有提告,但您是投資者之一,依照規定會找到所有的投資人以利累積犯罪金額。

3.因為您只是先到警方作證,後續可能檢方也會傳喚您到場。

4.可以,您可以直接向警方表示通知書寄送地址。

5.建議還是依照警方約定的時間到場作證,並依照警方的需求攜帶相關證據

6.因為您並未提告,判決結果不會特別寄送給你。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9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前往警局製作筆錄,警察可能向檢察官聲請拘票,拘提您,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事前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回答對自己不利,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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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ykua 105-06-29 18:34

老婆帶小孩離家出走已經兩個月了

小孩男生一歲十個月了

完全不接電話也不讓我看小孩

有報失蹤人口了

我已訴訟離婚

我無家暴外遇

有穩定工作家庭健全有房子

老婆無工作娘家也是用租的套房一間

老婆婚前跟他哥哥住只有一張床

婚後帶小孩回娘家也是三人睡一張床

我與老婆都很愛小孩小孩的互動都很好

想請問在法院關於監護權判決時

1、法官是否會參考善意爸媽條款??

一方不得藏匿小孩使另一方對未成年子女行使親權

2、也想請問我老婆目前有觸犯刑法略誘罪嗎???

3、還是法官以子幼從母為最大原則呢

黃國政 (Sam) 105-06-29 18:47

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還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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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先聲請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以便能夠讓您先探視小孩與小孩增進感情,接下來小孩的監護權,法官仍會參酌雙方之家庭狀況來衡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30 20:1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法院酌定監護權會依民法第1055條之1第1項所定「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等因素綜合判斷,因此您必須依法律所規定的參考事項一一舉證說明以獲的最有利的判決。 而即便對方未取得監護權,仍得有會面交往的權利,法院對此也會仔細審酌。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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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son 105-06-29 15:48

1.竊盜犯罪嫌疑人A在作筆錄時被員警B大聲斥責,你這個人怎麼這麼"舔不之恥"

請問律師>B是否巳經觸犯了"刑法何罪"?

請問A該如何提告B?

2..竊盜犯罪嫌疑人A在帶回警訊校園途中時,被員警B大聲傳述其罪行
請問律師>B是否巳經觸犯了刑法何罪?

請問若兩罪合并A該如何提告B?

等風的旗 105-06-29 15:25

七、經易科罰金或依刑法第41條第2項之規定易服社會勞動執行完畢,5年內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請問一下 小弟 民國84年!曾犯過嘛要判4個月.民國103年1月 犯酒駕初犯易服勞動執行完畢  哪若去警察局申請刑事紀錄~~~  都在註明些甚麼  他好像有分全部期間 跟部分期間  我實在不懂 我知道公司有叫我簽署 刑事委託書 會去查

jacky 105-06-28 15:03
律師您好: 本人於105年4月底凌晨一點於計程車上因酒醉不醒,計程車司機通知警方到場處理,當時已經醉到不醒人事一點多被捕於凌晨四點多醒來才發現被銬在派出所,六點多警方作筆錄時看到員警的影片才知道罵員三字經及被壓制過程踢傷了員警,被依妨害公務移送,七點多因看到警方準備移送的卷宗放在桌邊(單手被銬著)才拿來看,之後怕被發現再丟回辦公桌底下就被加了隱匿公文罪移送; 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一)所為,係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侮辱公務員、同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及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就犯罪事實一(二)所為,係犯刑法第138條之隱匿公務員職務上執掌上之文書罪嫌。被告以1行為同時觸犯妨害公務及傷害罪嫌,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妨害公務罪嫌論處。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請問律師: 1,請從一重妨害公務罪嫌論處,意思是否是傷害罪就不算了?如果不是那我是不是還需要去跟員警和解? 2,簡易判決庭如果3罪分論併罰是否有可能會超過六個月以上,而造成無法易科罰金?(無前科) 3,事後根據員警提供的影片來看,當時已醉到不醒人事完全不知道有員警來叫我起來,員警應該是為了叫醒推了幾下,我誤以為是被不認識的人吵了而罵了三字經,員警接著就抓我出計程車壓制在地上,可能這時因被壓制在地而踢到員警,根本不是故意要妨害公務,而起訴書裡完全都沒有提及因酒醉到不醒人事反而是說先辱罵再出拳被抓住後再用腳踢(給我看的影片中根本沒有看到這些,只有聽到罵三字經,再看到被抓出壓在地上),員警也知道當下已無行為能力無法詢問才會一點多被捕後睡到四點多醒來到六點多後清醒一點才作筆錄。關於以上與起訴書異議處,請問是否需要申請陳述,雖然已經造成妨害公務的事實只是希望能有自新的機會並把傷害降至最低

您好:

您的行為應該不構成犯罪吧!建議您具狀向法官請求開庭,並委請律師作無罪辯護,或至少,請律師為您撰狀答辯。

 

謝謝!

jason 105-06-26 23:29

1.竊盜犯罪嫌疑人A在作筆錄時被員警B大聲斥責,你這個人怎麼這麼"舔不之恥"

請問律師>B是否巳經觸犯了"刑法何罪"?

請問A該如何提告B?

2..竊盜犯罪嫌疑人A在帶回警訊校園途中時,被員警B大聲傳述其罪行

請問律師>B是否巳經觸犯了刑法何罪?

若要告兩罪,B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

依據刑法第320條規定(普通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建議閣下應儘速和解,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靜兒 105-06-25 16:12

我想請問, 在網路上發生言語衝突, 批評對方的是「自慰」, 這樣是否觸犯到刑法裡有關公然侮辱或是毀謗的刑責?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5 21: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自慰」並不涉及名譽侵害。 不過主要還是要看所有對話才有辦法釐清

2、程序上建議可以嘗試和解,倘若無法和解,則應該依法提出答辯。

jeter 105-06-23 16:58

6/22接到衛生局來函,

主旨:是網路刊登販售「日本 合力他命 ex plus 270錠【空盒/模型】」產品,疑涉違反藥事法之規定,請在5日內郵寄陳述意見書至衛生局。

說明:

一、 於拍賣網站查獲刊登販售違反藥事法之規定,該產品說明為空盒,但運送費用高達1740元,為釐清相關疑點,請一併說明該況狀。

二、倘後續經查證非販售空盒,依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規定送辦。

三、藥物之販售,應依藥事法第27條規定申請為藥商,並於登記地點販售。依現行法規未開放個人於網路及郵購等非實體店面之通路販售藥品。

要附

1.身份證影本 2.產品進出買賣憑證(如交易記錄)3.陳述意見書1份4.產品完整包裝或影本1份

上述是衛生局公文內容。

你好~~

文中之藥品合利他命是於日本購回,因在拍賣網站上看到許多類似拍賣文章,將商品以空盒/模型來販售,故用同樣方法來刊登販售,請問一下我現在要如何陳述?說明我有販售藥品事實,但說明二-->刑法第210條說非販售空盒,要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若上述案件成立我是要被藥事法罰錢又要被判處刑法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3 17:01

您好,

 

1、本案因您所陳列之商品為空盒而有詐欺偽造文書之嫌疑,此部分只須具實陳述即可,應不至於被起訴。

 

2、但違反藥事法部分本身就有刑事責任及行政裁罰,是應於期限內以陳述意見狀向主管機關承辦人員說明販賣之藥品種類、細節、數量,並保證不會有再犯之情形,希望能爭取從輕處置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3 17: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與衛生局說明,並協調對您有利之處理方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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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3 17: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與衛生局說明,並協調對您有利之處理方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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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看是否屬於同一行為,可能會有一事不二罰之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4 年易字第 4○8 號刑事判決

被告:羅女
選任辯護人:林俊賢律師
判決結果:緩刑貳年
 
事實大綱:
羅女竟於民國103年間,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於臺中市某麵攤內,竊取懸掛於該麵攤鐵架上黃女所有之圍裙2件,得手後即逃離現場。其後又前往黃女經營之麵攤咆哮,並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犯意,對黃女恫稱「整個要把你們燒掉(台語)」、「店不要讓你做(台語)」等語,讓黃女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其生命、身體之安全。
 
判決結果:
羅女係犯恐嚇危害安全罪及竊盜罪。其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惟經林俊賢律師多日努力下,黃女願意不收分毫接受黃女道歉,並達成和解,法院審酌被告犯罪之目的、手段、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及家境勉持等一切情狀。現羅女目前亦有正當工作,其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是本院認被告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並諭知緩刑2年,以啟自新。

 

林俊賢律師

禹盛法律事務所

 
歡迎來電免費法律諮詢,0923-110785,若再忙未接,請稍後再撥。
歐米 105-06-21 15:47
內容如下: 上列被告妨害家庭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意旨略:被告(以下稱甲)明知告訴人(稱乙)之子(稱丙)為未滿20歲之人,竟基於使其脫離家庭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月22日至同年2月1日,誘使被害人丙離開住處脫離告訴人之監督,而至XXXXXXXXXXXXXXXXXX同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40條第一項之和誘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巷定有明文。次按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刑事訴追為目的,是其陳訴是否與事實相符,仍應調查其他事證以資審認,使得為不力被告之認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300號判例意旨足資參照。又按刑法和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等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 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最高法院76年度臺上字第7605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和誘罪之成立,必須具有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之意思,而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方與法意相符,且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件,如果在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之下人,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私刑外出與人同居,即與被誘之條件不合。 三、訊據被告 甲 堅決否認有何和誘犯行,辯稱: 丙 於105年1月22日至同年2月1日居住在伊住處前,係告知伊有經過父母同意,且上訴期間內 丙 有回其住處等語。經查、被害人 丙 於偵查中證稱: 甲 家人一開始有反對伊與 甲同住,但 伊 告知伊父母有同意後,甲 家人就沒有再反對,且 這段期間伊有回家 3次,並使用LINE與伊父母聯絡等與;告訴人 乙 於偵查中證稱:105年1月22日 丙 有透過LINE告知伊因為 甲 生病,所以要在 甲 住處住宿一晚,而伊當下雖然沒有同意,但為避免 丙 採取激烈手段,也不敢反對。另 丙 離家與 甲同居期間只有回家拿東西2次,這2次伊都沒有見到 丙,只有伊太太有遇到丙等語。是自被害人向被告家人佯稱已得其父母同意及LINE與告訴人聯絡並告知要在 甲 住處留宿一晚等情已觀,勘信被害人應係出於自己意思決定與被告同居,而非受被告引誘所致,且被害人於上述時間與被告同居時,尚能自由返家與親權人會面,亦能使用LINE與親權人聯絡,堪信被告確實未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致被害人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粽上,本件既無證據可以佐證確係被告引誘被害人脫離家庭與其同居,且被告亦未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即遽以刑法和誘犯行,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第10款 為不起訴處分 以上是判決內容 問題只有想問 一、如果再以民法184 以及195 法條下去做訴訟對方要求50萬 想詢問 請問這樣賠償率高嗎?? 二、對方如果再議 再開庭得機率很高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1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再提出民事訴訟,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再議之部分,需視對方之再議理由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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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1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再提出民事訴訟,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之,再議之部分,需視對方之再議理由而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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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6880 105-06-21 15:10
兄弟一方私自遷移祖先墳墓,未告知另一方兄弟,是否有涉及刑法民法,是否可以聲請精神損失賠償及恢復祖墳的可能性?

你好:

刑事上要構成犯罪會有難度。 民事上祖先之遺骨屬於全體繼承共有,若未經繼承人同意,無權擅自遷葬,可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第821條規定,請求對方將遺骨返還給全體共有人。
歐米 105-06-20 07:52

首先 本人之前有被告 但由於對方證據不足 所以本案以不起訴處分 (和誘)

全案於6月3日 以不起訴處分 跟對方小孩是情侶

再來..關於民法 184 195之問題

對方提出民事求償 內容為下(與正本無異)

為損害賠償事件,依法提起訴訟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50萬元整,並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事實理由

一.原告之子XXX(下同)XX年X月X日出生(目前滿17歲)(證一),係未成年人,現就讀XXX高中二年級,自小均與原告同住;被告(我)不知為何原因,而與原告之子XXX認識;詎105年X月X日,被告竟將原告之子XXX和誘脫離家庭,與被告同居,直至XXX年X月X日原告之子XXX始返家,此7日期間,被告應與原告之子XXX有發生不正常之關係。

(所謂不正常之關係 是否為性交? 若是 那我則不用擔心此問題)

二.按「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兩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40條第1,3項定有明文;關於被告所涉和誘罪犯行,原告已提出告訴,由XX地方法院檢察署X股檢察官XXX承辦中。

(此案已由 不起訴處分 終結)

三.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84條第一項、第195條第一項、第三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XXX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被告竟將XXX和誘脫離家庭,進而同居,對原告精神上所受之谷痛難以言喻;被告年滿2X歲之成年人,明知法律之規定,竟為自己一時快意,不惜以身觸法,侵害原告之親權,情節確屬重大,實應予以嚴厲譴責。

四.受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第195條第1、3項等規定,訴請被告賠償原告50萬之精神慰撫金,以資補償於萬一。

五.敬請 鈞庭鑒核,賜判如訴之聲明,以維護權益,至感得遍!

證物: 一.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日期為 一零五年五月(日期沒寫)日

想請問

一.目前案子已經為不起訴處分 這樣本人是否還是需要賠償原告50萬元?

二.此案原告所說,被搞和誘原告之子,但是事實上確實都是由原告之子在家庭與他監督權之下出自於自己之意思發動,執意要去做這些行為,而被告因受原告之子以感情威脅而又因為情感之牽絆而同意,再者原告之子與原告之家庭關係並不佳。

三、而此案的不起訴原因為,被害人係出於自己意思決定與被告同居,而非受被告引誘所致,且被害人於上訴時間與被告同居時,尚能自由返家與侵權人會面,亦能使用LINE與親權人聯絡,勘信被告確實未將被害人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致被害人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綜上,本件既無證據可以佐證確係被告引誘被害人脫離家庭與其同居,且被告亦未將被害人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自難僅因被告曾於上述時地與被害人同居,即遽以刑法和誘罪嫌相繩。此外,複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和誘犯行,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判例意旨,認為其犯罪嫌疑不足。日期為六月初。

你好:

可以提出答辯狀,並將不起訴處分書作為證據,向民事庭法官說明你並未引誘原告之女脫離家庭,係原告之女自行離家,故並未侵害原告基於父母之身分法益,就算有,情節亦非重大。原告之女已滿16歲,具有性自主權定權,你並未違反其意願,就算有性行為,亦不會侵害原告基於父母之身分法益,故原告請求並無理由。 詳細情形需要依照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0 11:10

您好,

 

1、刑事上雖不成立犯罪,但民事上仍可能構成損害賠償,所以並非有不起訴處分就代表民事訴訟也一定沒事。

 

2、民事訴訟在要件上與刑事並不相同,認定標準也較寬鬆,是您仍需盡快撰擬民事答辯狀回應對方之主張,建議可委請律師協助撰擬,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0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撰擬民事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0 2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撰擬民事答辯狀,為您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kira 105-06-17 14:16
您好: 敝人在某特定政治立場Facebook粉絲頁提問予版主, 但版主不但沒有正面回應問題, 甚至自行下載本人頭像, 並貼圖留言提及"噁心"; 而後本人回覆"謝謝支持", 版主再回覆"醜殘窮一直是他支持的對象", 想請問這樣的情況應該能以下列條文提告: 1. 侵害肖像權, 2. 侵害著作權, 3. 公然侮辱 雖然上述三項根據通保法規定, 因並無觸犯刑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故無法申請調閱通訊紀錄或使用者資料, 是否也相對表示無法制裁對方? 甚至是要自行舉證對方是該粉絲團管理者與其IP呢? 倘若敝人有方法查到對方IP, 是否也有違反通保法之虞? 敝人並非一定要要求民事賠償, 但目的為制裁對方, 並使讓該粉絲頁關; 再麻煩貴司回覆, 謝謝!
娃娃 105-06-14 13:47

我在社區有購買停車位(停車位所屬共同持分停車空間),常常被其他住戶佔停,管委會為了這問題訂定規約如下,並決議交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二、  汽、機車停放於各人所屬車位,如無停車證擅入停放或佔據他人車位,管理中心應予提醒住戶遵守規定。

(一)  初次違反者,管理中心將出面勸導,並將其行徑公告週知,惟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  屢勸不聽者,將罰款新台幣1,200元整,以示懲戒。

(三)  如上述兩項未能達到制止,將告知車位所有人報請主管機關處理。

我想詢問

1.管委會是否可以鎖車?     2.如管委會出面無效,我是否可蒐證,告對方侵占[刑法335條]或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這兩項是我上網爬文看到的)?

3.管委會是否可以將侵占[刑法335條]或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附帶之列入規約內?  例如:

二、  汽、機車停放於各人所屬車位,如無停車證擅入停放或佔據他人車位,管理中心應予提醒住戶遵守規定。

(一)  初次違反者,管理中心將出面勸導,並將其行徑公告週知,惟不得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二)  屢勸不聽者,將罰款新台幣1,200元整,以示懲戒。

(三)  如上述兩項未能達到制止,將告知車位所有人可依侵占[刑法335條]及侵權[民法184條侵權行為],提起法律訴訟


你好:

管委會並無公權力,不得鎖車,否則恐會涉犯強制罪之刑事責任。關於罰款部分也是要透果公寓大廈主管機關開罰。 對方並未持有你的物品,無法提告侵占罪,但若係破壞你的持有建立自己之持有且有繼續性,可能會構成竊佔罪,但車輛隨時可以移置,要認定有繼續性會有難度。民事上可以蒐證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或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
Hook 105-06-23 11:06

您好:

依照律師以下所回覆:

管委會並無公權力,不得鎖車,否則恐會涉犯強制罪之刑事責任。關於罰款部分也是要透果公寓大廈主管機關開罰。 

社區不得規範任何與金額有關的罰則,或者是只要有該事件只要有所謂的主管機關,社區私定的金額罰則就不成立?

jovi 105-06-14 13:37

您好,我在日前於路邊等待停車格(有台車已打左轉方向燈示意要出來)停車,但該車大約3分鐘才駛出停車格,正當他駛出同時我老婆買好東西回到車上,因此我就直接駛離,這時後方來了一位員警將我攔下,我向其表達本來要停車,但對方一直打著燈還沒出來,所以我在等他駛出車格,當他駛出時我老婆買完東西回到車上,所以準備直接駛離,該名員警問我有什麼可以證明,我明白的告訴他我有行車記錄器能證明車格內的車打了左轉方向燈準備駛出,最後該員警沒有開單,但該名員警要走時當著我、我老婆、兩個小孩(8歲、5歲)丟下這一句話:開那麼好的車,不要那麼沒水準。

我想請教律師,這樣的行為是否構成刑法309條公然侮辱罪?我是否可以一併依照民法184條第1項、195條第1項提出損害賠償

像這樣的情況,我該如何提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4 13:50

您好,

 

1、如有錄音錄影之證據,可向地檢署提出告訴,但本案情形是否能構成公然侮辱,恐仍有爭執空間。

 

2、另可向民事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jovi 105-06-14 13:54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如有錄音錄影之證據,可向地檢署提出告 ... (恕刪)

律師您好,我有完整的行車記錄器,有聲音、無影像(他在我窗邊),您說對於公然侮辱未必能成立之關鍵為何?謝謝

如兒 105-06-08 19:39

5/23在8591收購遊戲裝備,後來有一個賣家問我要不要收便宜賣我叫我加他賴,我就加他賴跟他交易,一開始是用ATM轉帳匯款後來他說要拍交易紀錄我就拍下了ATM上面的帳戶跟他的問他正不正確,後來點下去就無法匯款,因為什麼非什麼約定的,然後就改成全家匯款代碼,還教我怎麼點機器,然後因此就繳費兩千了,過沒多久賣家遲遲不給我貨,我就很生氣一時要求他退款。 
然後5/24 ,8591客服打電話給我說他是騙子叫我封鎖不要在聯絡了,因此我也封鎖騙子賣家,5/24那天八五討論區就公布賴的ID第三方方詐騙的騙子。 

過兩天之後5/26那個騙子賣家突然密我說他不小心匯錯錢要我退匯給他,騙子賣家說要環我兩千卻按成了五千, 
因為他是騙子我就封鎖他,過沒多久他說在不聯絡就要報警對我提告還拍警察局的畫面給我看 ,然後我就叫他拍匯款單給我看他真的拍了,而且匯款帳戶的確是我的,我就害怕半夜就去警察局問他們是說封鎖他們因為可以做假資料,我就封鎖他了。 

5/27我一下班就去郵局查有沒有有匯款,結果郵局的人說我帳戶成為警示帳戶,郵局的人也打電話給警察局的人,因此我就去警察局問我的帳戶,為什麼被凍結,警方調查出來問我有沒有玩三國群英傳,我回警察說沒有,警察是就我等開庭把賴的聊天當成證據證明。 


5/29我就密賣家騙子 我說我有說不環你錢嘛? 
他說沒啊… 然後他拍郵局的簿子給我看說確定入帳了, 
然後他說叫我環三千環完說我郵局隔天就會解凍因此我就相信了他,他還拍雙證件說當抵押,也有說繳完他會去警察局說當事人已經繳完錢跟會打給郵局,我就立馬跟我妹借錢三千,他傳網址8591給我,我去下鏢繳費,下標完也繳完費用也拍收據給他看ㄌ,過沒多久,85的賣家問我是不是被騙了,我心虛了,我說沒有,他說你不講實話也無法幫你,然後我就把我經歷告訴賣家了,賣家說8591討論區和跑馬燈都說他是騙子你還相信他,我就說這樣我的郵局就能解凍,賣家說其實匯款的不是他是另一個受害者付錢到你帳戶,一樣也是第三方方詐騙,賣家還說叫我不要聯絡騙子,我也只有已讀。 
阻止我的好心賣家叫我密騙子對他說騙子的郵局帳號多少,反正我郵局也被凍結了,騙子賣家還真的拍郵局帳戶還有卡片和匯款收據 。85賣家說那是受害者拍的照片他故意傳給你讓你上當。 
之後我只有已讀騙子賣家腦羞嗆我還罵髒話。 



現在在等傳票,我很害怕因為我也是受害者, 
我害怕刑法的這方面,目前還沒做筆錄, 
我不知道什麼是起訴或是不起訴, 
我目前證據只有賴的紀錄 5/23_5/26_5/29的聊天紀錄 
不知道能不能夠證明我是清白的我不是騙子。 
至於受害者的錢我一定會環。 

而且目前那個賣家騙子故意用我的照片和名字,去我的主頁去加我朋友賴說他要戒三千,信好我朋友聰明有事先蜜我,我也跟他們說他是騙子故意假冒我,大頭照還是用結圖的,我又害怕怕我的帳戶又... 又害怕我成了詐欺 。 
我也打了165反詐騙他們是說叫我方心。 

現在我只想知道我會不會上法庭... 
還有手機的賴證據夠不夠... 

我真的是清白的 

如果判刑失敗又會怎麼樣。 

你好:

依你所述,你只是單純進行虛擬寶物之交易,並沒有施用詐術使對方陷於錯誤,進而匯款導致損害,且8591官方網站已經公告對方有詐騙之情形,你封鎖對方不會並非惡意欺騙之行為,不會構成詐欺罪。但你要蒐集相關之證據,包還LINE對話紀錄、8591網站之下單紀錄、至警察機關報案或詢問之紀錄、撥打165反詐騙專線之通話明細等等資料,撰寫答辯狀,如無其他行為,檢察官釐清案情後就會不起訴處分,屆時你可以申請警察機關(分局)解除警示帳戶。

如兒 105-06-08 22:5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依你 ... (恕刪)

請問律師證據那些是去警察局做筆錄就給他們嘛?還是上偵查庭?

shia 105-06-07 11:51

社區因有違建戶於裝潢期間被我於公用露臺拍違建照並舉發該戶寄存證信函給我內為"以侵害本人隱私之故意擅自以相機等設備偷窺拍攝本人上開住宅之內部情況顯已違反刑法妨害祕密罪",其中無明確時間,請教律師以上行為有違法嗎?

你好: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檢舉違建並非無故,且你拍攝之內容亦非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理論上不會構成窺視竊聽竊錄罪。
小股東 105-06-04 09:25

倘若股份有限公司並未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
也沒有召開董事會改選常務董事董事長.
但公司方面竟然變出一份董事會會議紀錄,記載選舉結果.並以此會議紀錄向主管機關辦理公司登記(董事長/常務董事/董事/監察人).
請問該行為是否已觸犯刑法215條以及214條?
假如要提告的話,原告需如何舉證?
再問,刑法215條一般量刑如何? 
若原告在國外,委請律師提告,還需要親自開偵查庭跟言詞辯論庭嗎?
可以只告負責人不告紀錄人嗎?(紀錄是公司員工只能聽命行事) 

謝謝答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董事與公司間是屬委任關係,是否擔任董事仍需本人同意,所以若未經末人同意公司即登記董事,則行為人即有偽造文書之問題,若人在國外,則可以委由代理人提出刑事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股東 105-06-04 10:10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董事與公司間是屬委任關係,是否擔任董 ... (恕刪)

謝謝律師的回覆. 我查到的資料是這麼寫的;
裁判字號:90年台上字第1730號案由摘要:偽造文書裁判日期:民國 90 年 03 月 22 日資料來源: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2 期 305-309 頁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210 條  ( 90.01.10 ) 要旨:刑法第二百十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為要件,如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縱令內容不實,除合於業務登載不實之要件,得論以刑法第二百十五條之罪名外,尚難論以偽造私文書罪。查股東會或董事會之會議紀錄,乃公司之股東董事開會時,由記錄人員依照決議內容作成之文書,若非記錄人員假冒他人名義製作該會議紀錄,固得成立偽造私文書罪;倘該負責記錄之人員係以自己之名義作成,縱令內容不實,亦無從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雖然我也希望能告偽造文書,但顯然是告不成.
那些被登記董事的都有在簽到簿上簽名,瑕疵是根本沒有真正開會。會議紀錄是後補的!所以只能告登載不實.

沈恆 (沈律師) 105-06-04 15:47

簽名若是真實,只可能成立刑法第215條之罪,負責人及紀錄人都會有刑責。但若董事也都同意決議內容,即使實際開會也有相同結論,則因未造成損害,就無法成立刑法第215條之罪。如有足夠證據,而告訴人在國外,可將委任狀送外館認證後委任國內律師提告

小股東 105-06-04 23:0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簽名若是真實,只可能成立刑法第215條之罪,負責人及紀錄人都會有刑責。但若董事也都同意決議內容 ... (恕刪)

律師您提到;但若董事也都同意決議內容,即使實際開會也有相同結論,則因未造成損害,就無法成立刑法第215條之罪。

問題是;

(1)董監事屆滿並未實際召開股東會改選董監事.本人身為股東就是合格的董事候選人.這點就構成損害.再來單憑紙上作業的股東會改選董監事.新當選之董監事在程序瑕疵下,根本當選無效.

(2)無董事資格的人可以開董事會改選常務董事董事長嗎?況且又是紙上作業的董事會(公司並未依法於七天前通知開會,根本拿不出開會通知)

(3)股東(前述已明,董監事改選瑕疵,當選無效)可以憑紙上作業的股東會會議紀錄及董事會會議紀錄,辦理公司登記而沒有觸法問題嗎? 

以上

謝謝撥冗答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