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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104-06-23 09:54

大家好,想請問:

家人有一塊土地,其中大約十坪大的部分被侵占

過去親戚在他的土地上蓋鐵皮屋,但因與家人的土地緊鄰,因此侵占了大約有十坪大的土地

後因那位親戚有債務問題,將他自己的土地轉賣了給A先生,

我們一直有和A先生連絡,但A先生不願拆除地上物那十坪大的地歸還

想請問該如何處裡呢?目前在網路上看到的方式為:

1. 申請土地鑑界
2. 發存證信函...限期拆除...
3. 到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4. 刑法320 告土地竊佔

在此想請問專業的律師,以上述的方式處理是否正確?又或是有更好的方式呢?

先謝謝大家的幫忙!

只需要先發存證信函限期對方拆除,如果對方逾期未拆除就提出刑事竊佔告訴以及民事拆屋還地訴訟,鑑界和調解都在訴訟程序中進行,調解在法院作也比較妥適,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23 14:24

您好:

如果您的目的只是要將該10坪大小土地拿回來的話,那建議您應向法院提起拆屋還地民事訴訟會比較好。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循拆屋還地來請求,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如同呂大律師與謝大律師所言 : 提出提起拆屋還地民事訴訟

1.申請土地鑑定並無實質意義(不代表佔了你的土地會還)

2.發存證信函只是告知, 無實質作用, 還是要靠之後的起訴

3.調解委員會也只是做和解之用, 對方可以監持不還地不和解, 無實質作用

4.告刑事竊占, 沒有看到您的案件實際狀況無法確認是否可行

1 2 3項皆是確認要提告的相關動作, 如只是單一行之並無特別作用


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請律師正式諮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ddd15bbb 104-06-21 20:42

律師您好,

 

小弟是名愛狗人士,有空會去買飼料餵流浪狗的那種。

 

日前因為在網路某公開論壇上發表了一篇文章惹上官司。

 

 

 

內容為 :

 

 

謝謝某人大力贊助一萬元給狗狗,

 

 

 

然後我的帳戶是 xxxx-xxxx

 

然後貼了一張上網抓的某流浪動物協會的捐款收據,

 

 

 

若有任何問題可諮詢我(因之前與寵物店有爭執故對動保法略知一二)

 

然後使用修圖軟體改成像自己捐的。但是內容錯誤百出(捐款字號跟收據顏色都是錯的)

 

 

還有因為跟網友吹噓改圖功力,又改了一張律師名片,內容只有我的名字跟電話是對的,其他完全是虛構內容。

 

日前被偵查隊請去了解該案情,

 

 

才知道該協會接到有人詢問電話,說看到該文章後有撥出款項

 

 

 

問有沒有收到,該po文被該協會看到後向地檢署提出告訴。

 

 

 

詐欺偽造文書、違反律師法)

 

詐欺:我從未因此獲得任何一毛不法所得,並跟偵查隊員出示我的存簿做證明。

 

偽造文書:依照上述內容,請問這樣是否成立呢?

 

違反律師法:我並無藉此有任何拉律師業務的行為,該文中有提到給大家免費諮詢是否這樣也成立呢?

 

 

因年輕時不懂事有竊盜前科(跟朋友翻臉進而偷他車牌)

 

 

被判緩刑兩年(已結束)

 

再請律師大哥幫我解惑…這樣在網路上亂唬爛是否真的犯刑法了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1 21: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收據的變造就屬於偽造文書

2、至於詐欺律師法的部分還有爭執空間,但是您的敘述不明確,建議您應該將網頁截圖並且尋求正式諮詢,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1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會有變造文書之犯罪行為,其餘可考慮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1 23: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會有變造文書之犯罪行為,其餘可考慮爭執之。

一、將傳票印一份給律師

二、跟律師討論傳票上的案由,讓律師查一些判決給你參考。

三、擬定訴訟策略。

四、執行訴訟策略。

五、寧可事先跟律師花些時間討論案情及處理方法,也不要等詢問完講錯話再來找律師

六、被告在警局、檢察署、法院說的話都可以當不利被告證據,這幾次只要有一次說的不利自己就容易被認定有罪;在回答之前最好是先跟律師討論過。

七、如果不知道怎麼回答,寧可先保持緘默,再以書面答辯。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無助的小市民 104-06-21 19:30

各位律師您們好

不知道為何,台灣的改裝(機)車越來越多,家中小孩常常被突然其來的巨大排氣管噪音嚇哭,讓我真的很心痛很自責。

且雖然好像有立法,但很多機車仍改裝翹管,對著後方騎士的眼、臉噴廢氣,本人有次因一台改裝機車噴的廢氣,眼睛紅腫了一天。

本人也向噪音防制網站、公路總局檢舉過多次,但幾乎都是一直處於”查證中”,且就算需要送驗,對方換回原廠排氣管驗過後就繼續改裝。

想請教,對於這些"蓄意"想妨礙、干擾甚至傷害別人的行為,有刑法可以約束嗎?

如本人眼睛被廢氣噴傷,若就醫的話可以提告對方嗎?(好像很難舉證)

謝謝

 

 

全國大掃黃,警方從韓女、越女到菲律賓猛男的性工作者都逮,嫖客95到20歲都抓,成績斐然,但有人在臉書質疑應適可而止,「要給人『性』留出路」;法官認為,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法後娼嫖都罰,但社維法要求「性專區」配套,全台各縣市至今都未設置,警方不該擴大取締。

法院卓姓庭長表示,警方大力掃黃,法官也不輕鬆,查獲色情應召站的「業者、皮條客」違反刑法妨害風化,由法官處理,「賣春和嫖客」違反行政罰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則由警方裁罰,雖是兩種不同罰,實則一體兩面。

他強調警方擴大掃黃,基於治安、維護良俗有執行必要,但地方政府應規劃性專區,讓業者、皮條客、賣春女郎、嫖客在性專區內交易,由專人管理。

王姓法官指出,「除罪化」很重要,運動彩、威力彩、大樂透等設「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專法,條文、細則分明,但性專區在社維法中並無「專法」規範,管理、施行細則不大周詳。

舉例在性專區「躺著性交易沒事」,若是「站著跳艷舞」助興可能有事,刑法第234條「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猥褻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社維法中就未規範,建議管理、與施行細則要周詳。

基層員警指出,全國至今未設性專區,中央和地方政府都有責任,警察任務是取締不法,性交易行為在性專區以外地區,若不掃蕩等於處處皆性專區,最後性氾濫,民眾仍會責怪警察怠惰。

性專區問題吵了4年仍無解決方案,許多網友在臉書或論壇支持設性專區;網友說有性專區可管理性工作者,地方政府可增加稅收,又解決人性本色問題;也有網友反對,認為設性專區等於讓色情合法化。

台中警局昨發佈新聞指出,台中警方執行今年第2波全國掃黃專案,本月6至7日共查獲各類色情案件58件235人,出動警力1508人次,臨檢場所365點,強調會持續嚴查取締色情不法。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7317/956527-%E5%85%A8%E5%9C%8B%E5%A4%A7%E6%8E%83%E9%BB%83-%E6%80%A7%E5%B0%88%E5%8D%80%E9%85%8D%E5%A5%97%E5%9C%A8%E5%93%AA%EF%BC%9F

作者: 記者游振昇、白錫鏗╱台中報導 聯合新聞網 – 2015年6月10日 上午2:27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之1定有:「直轄市、縣(市)政府得因地制宜,制定自治條例,規劃得從事性交易之區域及其管理。

前項自治條例,應包含下列各款規定:

一、該區域於都市計畫地區,限於商業區範圍內。

二、該區域於非都市土地,限於以供遊憩為主之遊憩用地範圍內。但不包括兒童或青少年遊憩場。

三、前二款之區域,應與學校、幼稚園、寺廟、教會(堂)等建築物保持適當之距離

四、性交易場所應辦理登記及申請執照,未領有執照,不得經營性交易。

五、曾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三十一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或人口販運防制法之罪,經判決有罪者,不得擔任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

六、性交易場所之負責人犯前款所定之罪,經判決有罪者,撤銷或廢止性交易場所執照。

七、性交易服務者,應辦理登記及申請證照,並定期接受健康檢查。性交易場所負責人,亦應負責督促其場所內之性交易服務者定期接受健康檢查。

八、性交易服務者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或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第二十一條之罪者,撤銷或廢止其證照。

九、性交易服務者經健康檢查發現有前款所定之疾病者,吊扣其證照,依法通知其接受治療,並於治療痊癒後發還證照。

十、不得有意圖性交易或媒合性交易,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廣告之行為。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四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依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之自治條例管理之性交易場所,於修正施行後,得於原地址依原自治條例之規定繼續經營。

依前二項規定經營性交易場所者,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條之規定。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第八十條、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性交易服務者之申請,提供輔導轉業或推介參加職業訓練。」

(二)社會秩序維護法修正前原規定,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依上開規定,對於從事性交易之行為人,僅以意圖得利之一方為處罰對象,而不處罰支付對價之相對人,換言之即所稱罰娼不罰嫖。而經過人權團體不斷努力下,司法院大法官終做出釋字第666號解釋,並以上開規定違反平等原則為由,而定有二年之落日條款,並諭知為貫徹維護國民健康與善良風俗之立法目的,行政機關可依法對意圖得利而為性交易之人實施各種健康檢查或宣導安全性行為等管理或輔導措施;亦可採取職業訓練、輔導就業或其他教育方式,以提昇其工作能力及經濟狀況,使無須再以性交易為謀生手段;或採行其他有效管理措施。而國家除對社會經濟弱勢之人民,盡可能予以保護扶助外,為防止性交易活動影響第三人之權益,或避免性交易活動侵害其他重要公益,而有限制性交易行為之必要時,得以法律或授權訂定法規命令,為合理明確之管制或處罰規定。

(三)但遺憾的是,雖社會秩序維護法已為修正,但各地方政府仍昧於現實、持執偽善而不願規劃、設立性交易專區,變相導致娼嫖皆罰之結果,此亦非多數大法官做成解釋當時所樂見。現各地方政府不惟不思如何實質上保障性工作者之生存、工作、健康權,甚而充耳不聞、駱駝心態地以打壓、大力查緝作為渠等「歌功頌德的政績」,實僅凸顯悲哀的法圖像而已。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小傑 104-06-13 02:50

律師您好:

本人服務於公營行庫,某人(以下簡稱被告)於104年3月正式來函本人任職之公司,欲向本人公司求償被告函中親筆所述「OOO背棄職務,拒絕幫OO公司增財」、「OOO本性不忠不義,私底下拒幫OO公司增財,且OOO專挑新客戶,行不忠不義之實」、「OOO涉刑法妨害秘密罪、洩露業務秘密罪、洩露業務上知悉工商秘密罪、洩露職務上工商秘密罪」、「OOO得寸進尺,勾結司法人員陷害請求權人OOO」、「OOO以為得逞了一件陷害請求權人案件後,求權人OOO是落水狗,更容易陷害了,因此長期…」、「OOO涉刑法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偽造變造私文書罪、誣告罪各兩次」、「OOO多次嚴重侵犯請求權人OOO法定各種權利,且都是故意侵犯,故OO公司應賠償請求權人OOO新台幣伍拾壹萬元整」,由被告OOO親筆所寫並簽名蓋章後致函本人公司,函文中充斥仇恨謾罵、極盡誹謗詆毀之能事,已嚴重侵害本人名譽,捏造不實事證、羅織罪名企圖詆毀本人,此函文由公司總收發處收件後轉本人服務部室處理,且本人單位主管、長官等皆得知此事,並請法務處表示意見,想請教大律師

 

Q1:請問這是否已構成誹謗罪之要件,是否符合「意圖散布於眾」之要件,亦或符合「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之要件?

 

Q2:被告使用「國家賠償請求書」來向公司求償,因不符合國賠請求對象,後由本公司回函說明,是否影響此黑函誹謗罪成立之要件?

 

Q3:本人前年曾告被告公然侮辱,去年經檢察官起訴後,被告當庭賠償5萬元與本人和解和解書有提及雙方互不接觸、騷擾被告今年初無端再告本人,結果不起訴、再上訴又被駁回,已違背當初和解條件,本人是否可對前案再行提告

 

Q4:檢察官起訴後,本人為原告,能否由律師代為出庭答辯?國內是否有像國外官司勝訴(或獲賠)後,再行由賠償金給付予律師的做法?

 

請惠予答覆,不勝感激,謝謝。

一、不建議與之糾葛,就其狀況觀之,其似乎是纏上你了。

二、與之糾纏不就稱了他的心了嗎?

三、如果是正式發函你的公司,在意圖散布於眾這個要件上恐怕會有問題。

四、關於律師收後酬的這個部分,律師一般來說會評估可能獲得利益及會支出的成本,再考量是否接受。刑事案件及家事案件是不能收後酬的。就算是要約定後酬,一般也是會約定先收前金,因為對方未必有財產可供強制執行,告了幾年後律師一毛錢都拿不到的話除非這個律師佛心來著不然他就做白工了…喔,不只是白工,如果沒寫清楚,因為有掛名的關係國稅局還會認為這個律師有賺錢然後跟律師討稅…

五、如果要省錢可以考慮以調解的方式處理。最圓滿的處理方法不是告死他然後跟他糾纏一輩子,而是化解這個仇恨不戰而屈人之兵。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林偉 104-06-09 19:12

請問:

本人是高中補教數學老師 今年3/10從A補習班請辭(與老闆不歡而散)

最近聽以前的學生說 A補習班的主任甲 於課堂上公然散布不實消息 他說

老師因為違法兼職被抓 所以不能繼續教(眾多學生都可以作證)

關於以上情事:

1.是否構成刑法第 310 條(誹謗罪)呢?

2.如果要提起告訴 是屬於公訴(刑法)或是自訴(民法)呢?

3.如果構成毀謗證據只有人證(學生) 是否可成立呢?

 

ps.甲所謂違法兼職乃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34條(專任教育人員兼課之禁止)

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本人從未在任何學校授課!

THX~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9 19: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確實涉及指摘您違反教師相關規定,影射您的教師品德有問題而觸犯誹謗罪。

2、可以提起刑事告訴,也可以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3、可以作證。

林偉 104-06-09 20:10

再請問一下:

對方如果不願和解..刑事方面的告訴流程?

到警察局報案?(我只有學生當人證 警察會受理嗎?) 

還是乾脆到地檢署找檢察官 檢察官應該會傳喚證人被告?

THX~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6-10 11:10

您好:

對方的行為已足以詆毀您的社會人格評價,已成立誹謗罪,建議您應儘速在六個月內具狀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當然,您亦可請求對方賠償詆毀名譽精神慰撫金,證人縱然僅有課堂學生亦無不可。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阿佳 104-06-08 16:07

請教大律師事項如下 :

一、受判決確定且執行完畢之受刑人其刑事案件紀錄是否僅得保存5年 ?

二、某少年18歲前犯詐欺 ( 證件借他人使用被詐騙集團以人頭利用 ),宣判時已滿18歲,可是,刑法的規定不是依犯案時年齡為標準科刑 ? 未滿18所犯案件,何以司法單位得以待其滿18歲後判以重刑6個月以下 ?

三、事隔8年,聽說案底經過5年會銷案,檢察官、警察、法官都查不到,真有其事 ?

四、今上述案例之被告成為刑案強暴案之被害人,案子若到檢方手上,檢方是否會參考以前案件,認定被害人原有前科紀錄而不採信其陳述,致使犯嫌逍遙法外 ?

阿佳 104-06-08 11:28

請教大律師事項如下 :

一、受判決確定且執行完畢之受刑人其刑事案件紀錄是否僅得保存5年 ?

二、某少年18歲前犯詐欺 ( 證件借他人使用被詐騙集團以人頭利用 ),宣判時已滿18歲,可是,刑法的規定不是依犯案時年齡為標準科刑 ? 未滿18所犯案件,何以司法單位得以待其滿18歲後判以重刑6個月以下 ?

三、事隔8年,聽說案底經過5年會銷案,檢察官、警察、法官都查不到,真有其事 ?

四、今上述案例之被告成為刑案強暴案之被害人,案子若到檢方手上,檢方是否會參考以前案件,認定被害人原有前科紀錄而不採信其陳述,致使犯嫌逍遙法外 ?

NoYoC 104-06-04 21:21

我是常常在 YouTube 上上傳影片供人瀏覽的影片製作者

2015/4/1 起開始有一名觀眾開著一個明顯為分身帳號的人

不定時在我的影片中發布惡意留言

有刻意針對我自身的病症來做攻擊的嫌疑

但是其留言明顯有修飾過並在規避法律責任

因此不清楚是否應該到派出所報案

 

相關的截圖及連結皆已留存

但並不希望放在此處公開

希望使用 Skype 通訊軟體溝通

以了解該案是否能夠成立又可以成立哪一條刑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Dre 104-06-03 21:16

您好 本人日前在網路社群中,被不友善的網友以上述詞語謾罵

且對方甚至詛咒本人被車撞及其他不利人身安全之情事

但因為通保法的關係 似乎沒辦法以IP查到他本人 

所以似乎不能直接投三聯單提告

我個人手邊有的資料只有她常有的討論區帳號 以及 FACEBOOK帳號

就讀的學校及科系 名字(姓氏不知道)

想請問這種狀況本人這樣是否能對其提告

公然侮辱刑法305的恐嚇??

若本人一定要起訴他 需要準備哪些資料??

以及這案子的費用大約是多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仍可以將頁面列印下來後,檢附資料向警方或檢察官直接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3 22:25

您好,因為臉書公司除非是重罪,不然不會提供IP,所以就算提告,若現實生活中不認識該人,會有偵查之困難。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3 2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想辦法探聽對方之相關年籍資料,否則難以特定被告,無法追訴其犯罪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6-03 22:58

Dear Dre,

 

建議先將網頁作公證,又公然侮辱罪不須要指名道姓,只須要特定至某個人即可,如果中間有共同認識的人可以作證其瞭解被?的人是你,則可以提告亦有勝訴之希望。或提告請求人格權之排除侵害。

至於報價,每間事務所都不同,建議您直接至事務所洽詢,以上 意見供參。

睿緯 104-06-03 21:07

本人於 93-11-21 與人發生車禍事故(雙方皆為機車.於雙黃線處互撞.不同車道.對方無照.未成年.疑似跨越雙黃線-申請車禍鑑定中).

和解不成.互告傷害告訴(本人右小腿.脛骨.腓骨.斷裂--對方輕微擦傷).

日前少年法庭判決.判對方--應予訓戒.(自己承認有過失)

請問此判決-是否過輕..(不知一般傷害告訴是否皆輕判).本人應也有過失.因此傷害告訴也可能成立.提起傷害告訴原本是希望逼對方和解.但對方輕判.我的尚未判決.不知一般類似案件法官判例大約為何?(刑法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一般來說會處以拘役或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而得易科罰金,建議仍以和解收場,否則得不償失,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3 22:00

您好,因為對方是少年,所以部會下太重之處分。建議您若有過失對方亦確實有損害,趕緊與對方和解,並要求對方簽立撤回告訴狀,較可保障您之權益。

一、對方如果是輕微的傷勢,判得不會重。

二、如果你想知道大概的量刑,可以多查一些判決來參考就知道了。

三、依你說對方的傷勢來說,不建議你太過擔心。也不要因此而隨便在民事和解條件上讓步。

四、你的傷看來不輕,建議先了解一下如果以訴訟請求,你可以向對方及其父母請求連帶給付的金額大概是多少,然後再決定你要用多的金額跟對方談和解調解

五、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3 2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過失傷害之判決均為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拘役,若可嘗試與對方和解,簽訂和解書及撤告狀,不失為一良策。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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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6-04 10:11

您好:

因對方是未成年,故這樣的判決尚屬合理,而您刑案的部分仍建議與對方盡速達成和解,否則最高仍可處6個月以下之有期徒刑,縱使得易科罰金,也不免揹負刑事前科之壓力,故仍以和解後請雙方撤回告訴為宜。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527000715-260107

 

中國時報【(蔡依珍)】

 

桃園:55歲朱女不滿遭男友林姓前妻毆打,去年底半夜連傳多封簡訊到林女的手機,恫稱願意折壽換取林車禍死亡、胸腔破裂,還致電恐嚇「能殺你我早就殺你了」,林報警提告,朱女辯稱是林女先打電話騷擾她,強調是詛咒不是恐嚇,桃園地檢署仍依恐嚇罪將朱女聲請簡判。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305條定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26條復定有:「行為不能發生犯罪之結果,又無危險者,不罰。」

 

(二)依報載,朱女稱「願折壽」換取林女死亡、胸腔破裂,常人雖可能亦覺畏怖,但於刑法上,此種欲藉助自然力而達犯罪目的之行為,屬於迷信犯,依現行法制將被評價為不能犯而不罰(因無法證明自然力存在或其具有因果關係);惟朱女稱「能殺妳我早就殺妳」,可能構成以加害生命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的情形,是以檢察官恐嚇罪將其起訴。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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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7057238 

Lucas 104-06-03 16:28

各位好

想請教有關於網拍遭棄標,提告求償問題

我是賣方

因買方下標後使用超商取貨付款

已達取貨期限買方仍未領取

期間有多次聯絡買方提醒取貨

買方仍未取貨導致商品退回

讓賣方損失運費

向拍賣客服投訴只得到需自行跟買方協調

我與買方聯絡後協調並無結果

我便向買方說要詢法律途徑解決

期間拍賣憑證、交易明細、對話我均有留存

想請教以下


1.關於提告的流程

2.該以民事還是刑事提告呢? 以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提告行的通嗎?

3.向買方說依法律途徑解決,對方有無提告賣方恐嚇可能?


還有勞解答,非常感謝

Karen 104-06-01 17:41

父母親在我16歲那年已離異,離婚的原因是父親嗜賭成性、常常不工作養家、偷家裡的錢去賭(這個我們都沒告他),母親忍無可忍要求離婚離婚時賭鬼父親還要求100萬才肯簽字,最後是100萬給了才簽字離婚離婚後沒多久還找上門來鬧,又跟我們要了十萬才走,之後就平靜了二十年,20年來對子女都不聞不問,都是由媽媽和姐姐辛苦賺錢把我養大。
我有幾個民事刑事有關的問題想請教:
1.父親最近申請低收入戶,所以知道我和姐姐的戶籍地,他找上門來要2萬說要繳房租欠費(可能是騙人,要拿去賭),有什麼方式可以不要一直被他找到子女
2.他現年65歲,他自稱身體很好,但是都沒有在工作,我和姐姐還有義務扶養他嗎?
3.父親雖然愛賭,但本身無家暴(頂多言語暴力),我和姐姐小時候的記憶就是債主常找上門,我們常要搬家,常沒飯吃又住工地,媽媽養家、大我10歲的姐姐半工半讀很辛苦,我們實在不想去扶養這樣的爛人,這會涉及遺棄罪嗎?可以依刑法第286條(妨害幼童發育罪)完全免除扶養義務嗎?需要什麼證據?我和姐姐出庭口述就成立嗎?

1. 民事上,可起訴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或減輕扶養義務,勝訴後即可免除扶養或減輕扶養,要提出證據證明對方未盡保護教養義務,包含傳訊證人等。

2.  刑事上,遺棄罪必須要對方因無法自己生存而已有生命危險(無自救力狀態),才有成立空間,如自己尚能生存並無生命危險,不會因沒有給付扶養費就一定構成遺棄罪,而一旦民事判決確認無扶養義務後,即便對方有生命危險,也沒有遺棄罪問題。

 

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1 21:01

可提出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之訴,以免除或減輕您扶養義務。

另外,於未提起上列訴訟前,因其為您之一親等直系血親尊親屬,故您對其之扶養義務不以其無工作能力為必要。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1 21: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扶養義務不存在或減輕,亦可等對方對您提告請求扶養費時,再主張減輕之;另您亦不會構成刑事遺棄罪之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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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ren 104-06-02 21:38

如果我都不提出免扶養義務訴訟,也不去理會父親,那麼到父親死亡之時,我可能都還不知道,這時候會有遺棄罪的問題嗎?

日軍 104-05-27 03:11

近期我與同事在line爭執 非群組的 一對一
 
爭執的起因:

因為他已經長期針對我忍耐不了,把不是我的工作丟給我做,工作分配上起爭執,時常慣性說謊

問題:在爭執過程中他文字謾罵:你媽是忘記生雞雞給你喔
一氣之下我回說:看你僵直性脊椎炎可憐我幫你(他的確有僵直性脊椎炎而不用當兵)
然後他又回:僵直性比你沒懶趴的好

我氣到的跟他說 :我已經截圖
他回傳 類似YA貼圖 具挑釁 結束我們談話內容 封鎖我的line

罵我都好就是不能罵到我媽 

對於他的話 造成我日後上班壓力情緒精神不穩定 
有沒有辦法能讓他為他的話付出代價

在一對一私訊辱罵刑法上不具 公然侮辱 誹謗 
但在民事上 我能要求什麼嗎?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5-27 09:25

實務上曾有刑事上認定非屬刑事公然侮辱,但民事仍可求償的前例,故您應可提民事賠償

一、請求精神上損害賠償

二、但是同事來說以和為貴,是否提告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7 23:18

民事上還是可以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但就算成立,也不會判很多。

葉鞠萱 (昍業) 104-05-26 12:19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521000467-260106

 

作者: 林郁平╱台北報導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5月21日 上午04:10

 

中國時報【林郁平╱台北報導】

 

桃園市的「朝陽國際法律事務所」,4年多來沒有一名正牌律師,仍四處招攬簽訂法律顧問,竟然有250多家企業及社區委任,每年收費每家至少4萬元起跳,刑事局昨將開設事務所的李新安、吳夢桐夫妻檔等9嫌逮捕到案,估計不法所得數千萬元。

 

新北市林口某社區主委日前向警方報案,指社區每年以4萬元的費用與朝陽法律事務所簽訂法律顧問契約,但需要事務所幫忙寫告訴狀時,對方卻百般牽拖、避不見面,懷疑受騙。

 

警方調查,該事務所已成立12年,原本聘有王樹森等律師,但8旬高齡的王樹森因罹患糖尿病,在2010年即退休撤銷律師執照,一年後,其他特約律師也都解約,所以這4年來,事務所內沒有一個人具備律師資格,但卻仍對外繼續冒用王老律師等人的名義營業

 

警方發現,56歲的李新安平日從事房地產工作,事務所實際由36歲的妻子經營管理,且分工細膩,有法務、行政人員、電訪員等,先由電訪員以中華黃頁電話簿,隨機撥打至新北市、桃園市等公司企業、社區,招攬簽訂法律顧問,再由業務人員假冒律師前往簽約,製作偽造的法律顧問證明書取信被害人,包括錢都火鍋店、林口多個知名社區管委會都被騙。

 

專案小組前天執行搜索拘提行動,查扣到律師掛牌、法律顧問證書、委任契約書等大批證物。李、吳皆供稱不知王樹森已退休,否認詐欺。全案訊後,依違反律師法、詐欺偽造文書等罪嫌移送法辦。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律師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0條、第211條、第214條、第216條則分別定有偽造私、公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行使偽造之文書罪;並於同法第339條定有詐欺罪之處罰規定。

 

(二)本件李嫌及吳嫌依報載之行為,可能同時觸犯律師法所規定之未據律師資格不得執行律師業務之規定、刑法偽造文書及行使、刑法詐欺等罪。

 

(三)律師提醒,欲處理法律事務時,可能須慎選一名領有合法執照之專業律師始較妥適,而關於律師是否具有資格及證照,亦可於法務部網站律師管理系統內查詢。辦案經驗是否豐富,則有評律網可供查詢。

 

 

 

備註:法務部網站律師管理系統 http://service.moj.gov.tw/lawer/notice.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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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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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7057238 

天使媽咪 104-05-21 02:55

請教律師

因我誤觸著作權法,本著希望藉由我的慘痛經驗來告誡其他賣家做為借鏡

讓其他賣家了解著作權法的重要性.......

但有一位網友非常毒舌....連其他網友都看不下去甚至跟他槓上

對方言詞公然辱罵我和與他對槓的網友、其他為我說話的網友:

「蛇鼠一窩根本無恥」
「物以類聚、沒水準的人總是站在一起」

 「喔,我知道有人老人癡呆症,還重覆很多遍才看得懂」.....引述網友的話並回應此句...可以明白讓網友知道他在說誰有老人癡呆症........

請問這樣是否構成刑法上的「公然侮辱」呢?

懇請律師解惑,感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1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有極大之可能已經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建議您蒐集相關證據,並自行或委任律師撰寫書狀向地檢署提告唷。 

另外,待檢察官起訴後,告訴人可提出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主張慰撫金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

當然,也可以在偵查過程中,於對方和解,並約定和解金。

小郭 104-05-19 10:51

日前遇到惡意攔車,對方己經被檢察官提起公訴(對方有前科),但對方昨天家人出面說希望跟我和解

我想請問,下列這些案件在已經在起訴階段,即使達成和解,能撤告嗎?還是只能跟法官說達成和解,請法官從輕量刑?

刑法第277條第1項(普通傷害罪)
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污辱罪)
刑法第354條第一項(毀損罪)

你所列出的犯罪法條,其中第304條及305條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其他則屬於告訴乃論之罪。

告訴乃論之罪,只要你撤回告訴,檢察官就會因為沒有告訴而作成不起訴處分。

告訴乃論之罪,即便撤回告訴,檢察官還是會繼續偵辦、起訴,法官審理後認為行為違法且行為人有罪責,僅會斟酌告訴人的意思減輕判決的刑度或給予緩刑等。

一、第二項及第三項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其他是告訴乃論之罪。

二、非告訴乃論之罪就算是撤回檢察官也未必會緩起訴,法官也未必會緩刑,但是認罪加和解可以增加緩起訴緩刑的機會。

三、告訴乃論之罪撤回告訴對方就會沒事了。但是不同時間撤回有不同效果,如果是在二審撤回的話頂多只能緩刑而已,在一審撤或偵查中撤對方則會完全沒事。

四、如果真的要和解建議和個徹底,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掉吧。除非你想整他兼結仇。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54149193,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REX 104-05-16 12:58

費用不低還要1280元~~運費120起跳

因為當初廠商說號碼布(結果是號碼紙)

還有就是毛巾的部份也跟廠商的也不一樣

因為包裝不完善導致鐵盒損壞

衣物袋也差很多

運費收取過高有溢收問題

以下是粉絲團~~吵的沸騰唷~~請問是否可以用刑法第339條提告那??謝謝

https://www.facebook.com/onepieceruntw?fref=ts


請幫助我們這些被受騙的民眾幫忙謝謝

一、這個部分,廠商並不是沒有給你東西,而是給你的東西有瑕疵,這樣的話要成立詐欺會有困難。

二、消費糾紛,可以考慮找消保官協助調解

您好,我是楊俊鑫律師,歡迎攜帶相關資料面談。

預約專線:02-28717475;0954149193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近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6 21:28

若品質真的差很多,可以集結多一點人,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聲請協調,但說真的實益可能不大。

(我本來也想報名的...)

芸寧 104-05-15 23:32

本人之友人小明於4月5日11:00am搭乘900公車,至A站下車,並於下車後馬上發現皮夾遺落在車上之原座位,皮夾內之金錢為小明與我本人所共有

 

下車後,小明立即致電給我告知此事,而我則馬上打給900公車總站之站務人員,告皮夾遺留在車上的事(此時時間約11:20am),並請求他將致電給公車司機請司機保管

站務人員回覆我,公車行進中司機無法接聽電話,必須等到公車回到總站。

而在12:30,站務人員回電給我,有在我指定座位上拾獲皮夾ㄧ枚,但裡面應有金錢4200$已經被竊取,只留下提款卡與發票等雜物。

問題1:

請問若是抓到兇手,此案算是竊盜罪,或是侵占罪?

又若為侵占罪,又是侵占罪中的哪ㄧ條呢?
(下面還有問題2.3) 

參考:
“如果私自拿取別人的遺忘物,且占為已有,構成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

-----------------以下摘取法律知識網-----------------

遺失物的定義

首先要先定義何謂遺失物,遺失物與無主物及遺忘物有所不同,由於我國民法物權採一物一權主義,所以基本上每一件物品都會有一個所有權存在,所有權人或許只有一人,或許為共有

遺失

遺失物是指本人沒有拋棄的意思,而偶然喪失其持有之物。換言之,遺失物已經脫離本人的持有支配,但是其脫離持有,不是出於本人之意思,也與第三人無關,是偶而的脫離持有關係。

比方某甲出門帶著錢包,撘了公車後到目的地欲購買東西,卻發現錢包不見了,某甲已經喪失了錢包的持有支配關係,惟其不知道如何尋回錢包,也不知道錢包掉落何處,只知道偶然間將錢包弄丟了。而錢包因為偶然因素脫離甲的持有支配,或許在公車上,或許在陸上,此時錢包即屬於遺失物。


遺忘物

另外,刑法學者林山田提出遺忘物之概念,遺忘物與遺失物之不同在於,遺忘物並沒有脫離原本持有人之支配管領範圍,而遺失物則已經脫離持有狀態了。比方某甲去餐館用餐,將雨傘或是包包放在餐館,用餐完畢離開之後過五分鐘才驚覺,並且知道物品放在哪邊,雨傘和包包實際上沒有脫離某甲的支配管領範圍,這樣雨傘與包包屬於遺忘物。

又比方某乙出門帶了錢包,做了公車下車之後買東西,發現錢包不見了,她已經無法尋找到她的錢包了,也不知道錢包掉在哪邊,這樣錢包已經脫離了某乙的支配管領範圍,屬於遺失物。

區別遺失物和遺忘物的意義是,如果私自拿取別人的遺忘物,且占為已有,構成刑法第320條之竊盜罪,但是對於遺失侵占之,只會構成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刑度會差很多。

然而實務上並沒有遺忘物這樣的名詞,只是如果情況在模糊地帶,物品雖然好像是遺失中,然而尚未脫離持有者的支配管領範圍中的話,他人將之占為己有,還是可能成立竊盜罪的,不可不注意。

------------------------以下為問題2-------------------- 

此案我本人協同小明於4/5當日已到派出所做遺失備案,並同員警一起到公車總站要求保留監視錄影器畫面,總站方面回答:無法保留,必須警方自行行文至總公司上層要求調閱監視器畫面。而後警方要求我們先返家,等候回報。警方當日警方當時並沒有給我報案三聯單。

因期後致電派出所,發現他們完全沒有偵辦此案,於是我于4/16再次去到派出所詢問與催促,警方4/16才傳真監視器調閱申請表給客運公司上層。

客運上層機關表示:已保留畫面,將會寄快遞于派出所

於是警方便要求我先行返家。

其後又未收到回覆,於是我在5/14又到派出所詢問,當日有與警方詢問偵辦進度,發現他們根本未追查此案!於是我要求立刻補開三聯單給我,他才補開。

補開的三聯單內容中,警方定義為侵占罪,並以書寫三聯單完成列印給我。但是我本人根據法律內容認為此為竊盜罪,請問是否可要求警方更改筆錄?又檢察官之後會以侵占罪來偵辦此案嗎?

--------------------問題3-------------------------------

聽說侵占罪為非告訴乃論罪,但目前我沒有找到侵占者,那是否檢察官就不會主動偵辦此案?因我聽聞警界有人告之,侵佔罪不偵破並不會影響績效,是否檢察官就會讓他這樣擱著!!?

--------------------問題4------------------------------

客運公司之後又反反復復,不願提供錄影帶畫面,又有可能已經自行刪除或覆蓋,請問這是否算是淹滅證據呢? 刪除時間點是在我開立三連單(5/14)之前。

但我在4/5日遺落皮夾當日早已協同警方到公車總站要求保留畫面,公車總站也在4/7告知有權保留畫面的客運公司上層此事,客運公司上層也已知曉。

請問若為淹滅證據,那麼刑責在哪ㄧ方呢?

一、應該是侵占遺失物罪,比較不像是竊盜

二、如果你擔心警方吃案,可以寫告訴狀去地檢署遞狀,一般來說檢察官是不會吃案的。關於保全證據部分也可以寫狀紙請檢察官保全證據

三、湮滅證據的部分要有證據證明是誰湮滅的才行。

您好,我是楊俊鑫律師,歡迎攜帶相關資料面談。

預約專線:02-28717475;0954149193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近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

 

笑笑 104-05-13 09:54

案件簡述如下:

房東承租人有租屋糾紛房東試圖與承租人進行協調,但承租人一直避不見面,不接電話也不回簡訊,故房東拿女兒有通話錄音功能的手機撥打電話承租人,有成功接聽電話進行協調並在承租人不知情的狀況下做通話錄音,事後,承租人反悔不願履行協調之義務,房東遂以該錄音為證,要求承租人履行義務,承租委任律師以該錄音持有人(即房東女兒)涉及妨礙秘密罪揚言要提告,想請問:房東或其女兒之行為是否合乎刑法妨礙秘密之構成要件?該項罪名會成立嗎?

實務見解認為錄音者係通話或參與會議的一方,其錄音並與妨害秘密罪所稱的「無故」及「他人」非公開的活動要件不符,不至於構成該條犯罪。

不過,有些律師對於犯罪構成要件不是很清楚,或者故意混淆視聽,以致於揚言要控告你,甚至還真的就為了一點金錢明知不會構成犯罪還提起訴訟。建議向對方即揚言控告律師說明相關法條不構成犯罪,你可以告訴對方及該律師,如果該律師明知不構成犯罪還慫恿他方真的提起訴訟,該律師的行為違反律師倫理,你會向該律師所屬公會提起申訴。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3 21:00

依據您所描述的情形,不會成立妨害秘密犯罪,不用太過擔心。

sherry 104-05-11 01:18

律師們好 :
       以下先敘述事件經過,然後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懇求律師協助幫忙解答,謝謝。

[事情經過]
(一、)
     先由仲介介紹A男為工地主任與建商老闆熟識可幫忙議價。先見面並交付10萬元當斡旋金房屋議價,A男當下也簽署簽立等值本票作為擔保。十天過後又稱議價需求,再與我商討更多斡旋金20萬元當斡旋金。與A男確認表示已開現金票給建商,若議價同意售出,此斡旋金款會轉為訂金與簽約金。

     A男再拿其建商『房地買賣預約單』來欺騙已買到房屋,表示需再補足房屋一成尾款57萬元。說話反覆,拿斡旋金前稱A男談成之後由我的名字去簽約。但拿到斡旋金之後,表示先與A男公司簽定簡易合約,一年之後執照下來辦貸款過戶於我,但我還是要按照建商繳款日期去付款。

     簽定『簡易合約』表示建商合約書用印後補,此時我發現A男與我簽的『簡易合約』<總價格865.4萬元,含車位120萬>,與建商『房地買賣預約單』<總金額共915萬元,含車位125萬>金額並不符合,A男稱此為提高貸款用,建商會另作合約銀行,因此不疑有他的匯款。

     因多次催討不到建商合約書,A男卻在一個月之後又告知議價未成。表示建商要求款937.486萬元,意圖向我提高單價,我拒絕A男與當初簡易合約金額不同即退款於我。A男甚至又威脅我稱他簽定簡易合約是不包含車位的。

     與代銷中心確認之後,實際上A男並無轉交此斡旋金款30萬元,卻只開92萬跳票支票,導致委託購屋未成。而支票跳票後A男從未向我坦承,繼續欺騙我說合約正在用印…等各種理由的欺騙推託不給。一再催討退款,A男卻說要收用別筆工程款才有錢,把金錢挪其所用個人資金周轉,並藉口賴帳沒錢無法還款。我馬上報案處理。

(二、)
     房屋事件過程中,另因A男騙已購買到房屋,拿議價房屋才能拿到低價條件為人情,用途為發送工資所用,我相信A男並認為支票能如期兌現兩星期還款,才不疑有他答應交付金錢幫忙客票兌換現金。客票兌換日將近,又指示領出寄回,我才要求A男需提供等值本票擔保才可換回。多次催還A男總是要以其他工程款來抵沒錢為藉口,把金錢運用在自己資金周轉用途之上。最後致電銀行,再次照會支票,戶頭已成拒絕往來戶。


[問題]
1. 發現A男提供的本票名字與地址都是錯誤的,住址非他所住,名字是用很早更名前的名字。此可以構成詐欺詐術成立要素嗎?

2. 不知以上事件過程能構成詐欺侵占罪名成立要素嗎? 因為很擔心我的看法與專業看法不一樣。

3. 締約詐欺是否能成立? 先簽約後稱議價未成。也讓我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在客觀對價上顯失均衡之契約。(認知已議價購屋成功,總金額865.4萬含車位,報案之後A男表示簡易合約不包含車位)。

4.目前已報案送刑事附屬民事處理,但A男都未到案說明,申請調解委員會也未到,查他名下財產也早已脫產,是否就無法支付命令強制執行? 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跟他討回這些錢?

5. 若匯款都是到A男兒子名下,有辦法也把他兒子列為關係人逼他出來處理嗎?

6. 在(二、)部分詐欺有辦法成立嗎?(明知為無法兌現之人頭支票,卻持以向他人購物(調現),係因行為人謊稱該支票為客票(詐術),致使執票人(即受騙人)願意調現或是貼現(交付財物予)給行為人,因此行為人之行為應論處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11 10:2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主要構成詐欺行為的應該是議價過程的欺瞞,用做斡旋的金錢拿做自己之用的、使用無法兌現的票據換票的部份。

2、倘若對方已經脫產完畢,則我方取得勝訴判決之後,日後可以不定期查對方的財產聲請執行。

3、款項均匯入他兒子的名下,當然可以請檢察官一?調查。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1 23: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herry 104-05-12 10:0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主要構成

感謝曹律師用心回覆,不好意思~我想再請教一些問題。謝謝!

1. 戶頭匯款的資金流向我都有提供,但是不知道事務官會不會去查資金流向與扣查。怕他們認為這是民事部分,只處理刑事部分, 那現在我還能做什麼處理呢? 需要再寫陳報狀嗎? 謝謝!!

2. 針對你說的支付命令可以隔一段時間去查被告財產。 因為我有去申請被告名下財產,並無看到銀行資金、也沒看到動產。但所得稅清單裡,有看到在兩家公司扣繳,這樣子的話我還再申請什麼資料去查詢?或是有什麼辦法、管道,可以向被告討回被拿走的金錢?謝謝!!

sherry 104-05-12 10:11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

謝謝房律師的回答,目前我的進度已到地檢署作完筆錄了,但是被告未到,先前有詢問過好像不能同樣案件又再去按鈴聲告一次,所以我才慢慢等警局送。請問現在的我還能做什麼努力和處理呢?謝謝

sherry 104-05-11 01:11

律師們好 :
       以下先敘述事件經過,然後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懇求律師協助幫忙解答,謝謝。

[事情經過]
(一、)
     先由仲介介紹A男為工地主任與建商老闆熟識可幫忙議價。先見面並交付10萬元當斡旋金房屋議價,A男當下也簽署簽立等值本票作為擔保。十天過後又稱議價需求,再與我商討更多斡旋金20萬元當斡旋金。與A男確認表示已開現金票給建商,若議價同意售出,此斡旋金款會轉為訂金與簽約金。

     A男再拿其建商『房地買賣預約單』來欺騙已買到房屋,表示需再補足房屋一成尾款57萬元。說話反覆,拿斡旋金前稱A男談成之後由我的名字去簽約。但拿到斡旋金之後,表示先與A男公司簽定簡易合約,一年之後執照下來辦貸款過戶於我,但我還是要按照建商繳款日期去付款。

     簽定『簡易合約』表示建商合約書用印後補,此時我發現A男與我簽的『簡易合約』<總價格865.4萬元,含車位120萬>,與建商『房地買賣預約單』<總金額共915萬元,含車位125萬>金額並不符合,A男稱此為提高貸款用,建商會另作合約銀行,因此不疑有他的匯款。

     因多次催討不到建商合約書,A男卻在一個月之後又告知議價未成。表示建商要求款937.486萬元,意圖向我提高單價,我拒絕A男與當初簡易合約金額不同即退款於我。A男甚至又威脅我稱他簽定簡易合約是不包含車位的。

     與代銷中心確認之後,實際上A男並無轉交此斡旋金款30萬元,卻只開92萬跳票支票,導致委託購屋未成。而支票跳票後A男從未向我坦承,繼續欺騙我說合約正在用印…等各種理由的欺騙推託不給。一再催討退款,A男卻說要收用別筆工程款才有錢,把金錢挪其所用個人資金周轉,並藉口賴帳沒錢無法還款。我馬上報案處理。

(二、)
     房屋事件過程中,另因A男騙已購買到房屋,拿議價房屋才能拿到低價條件為人情,用途為發送工資所用,我相信A男並認為支票能如期兌現兩星期還款,才不疑有他答應交付金錢幫忙客票兌換現金。客票兌換日將近,又指示領出寄回,我才要求A男需提供等值本票擔保才可換回。多次催還A男總是要以其他工程款來抵沒錢為藉口,把金錢運用在自己資金周轉用途之上。最後致電銀行,再次照會支票,戶頭已成拒絕往來戶。


[問題]
1. 發現A男提供的本票名字與地址都是錯誤的,住址非他所住,名字是用很早更名前的名字。此可以構成詐欺詐術成立要素嗎?

2. 不知以上事件過程能構成詐欺侵占罪名成立要素嗎? 因為很擔心我的看法與專業看法不一樣。

3. 締約詐欺是否能成立? 先簽約後稱議價未成。也讓我對締約之基礎事實發生錯誤之認知,而締結在客觀對價上顯失均衡之契約。(認知已議價購屋成功,總金額865.4萬含車位,報案之後A男表示簡易合約不包含車位)。

4.目前已報案送刑事附屬民事處理,但A男都未到案說明,申請調解委員會也未到,查他名下財產也早已脫產,是否就無法支付命令強制執行? 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跟他討回這些錢?

5. 若匯款都是到A男兒子名下,有辦法也把他兒子列為關係人逼他出來處理嗎?

6. 在(二、)部分詐欺有辦法成立嗎?(明知為無法兌現之人頭支票,卻持以向他人購物(調現),係因行為人謊稱該支票為客票(詐術),致使執票人(即受騙人)願意調現或是貼現(交付財物予)給行為人,因此行為人之行為應論處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普通詐欺罪。)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幫忙解答,謝謝。

跟據你的陳述,對方拿了你的錢卻沒有真正去執行你所委任的任務,如自始就有詐氣的意思且係以詐術使你為金錢交付,那會構成詐欺罪,如果沒有使用詐術,拿了錢中飽私囊不辦事,還是會構成背信罪的。

你目前已經提起刑事告訴,檢察官會根據偵查所得的案情證據,確認應該起訴的法條。至於匯到相對人兒子戶口的錢,屬於犯罪所得,你應該請檢察官進行查扣,以便將來能夠順利取得一部分的損失。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sherry 104-05-12 09:50

回覆 陳俊溢律師 的發言內容:

跟據你的陳述,對方拿了你的錢卻沒有真正去執行你所

謝謝陳律師用心回覆,我想再請教一下,戶頭匯款的資金流向我都有提供,但是不知道事務官會不會去查資金流向與扣查。怕他們認為這是民事部分,只處理刑事部分, 那現在我還能做什麼處理呢? 需要再寫陳報狀嗎? 謝謝!!

Adwan 104-05-08 23:25

小弟為高三準畢業生,因在校時間過於無聊,所以先至教務處拿電腦教室的鑰匙(本校採登記制度,因未告知師長因此沒有登記便拿取電腦教室鑰匙),開完教師門後就立即歸還鑰匙。(下午一至三堂為班上使用電腦教室)

但上課時遭到老師發現,因而通知教官室,在教官訓誡下得知以犯下刑法竊盜罪,下週將召開校務會議決議是否提告。然而當時我並無想佔據鑰匙的念頭,只有想開完門後就歸還,事情真的有這麼嚴重?如果校方提出告訴要如何處理?

此外在教官室時,有名不認識的老師與高三軍訓教官在討論我的家庭,說什麼沒有家教,要是自己的小孩,我覺不會讓他做出如此之舉,等不尊重當事人父母的言評,當時在場人數約六人(其中包含我和我的一名同學),想問這樣可以反告公然侮辱以及毀謗罪或妨礙名譽之類的嗎? 如果可以我的同學能當作證人?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09 16: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未有將鑰匙占為己有的意思,故而不涉嫌竊盜罪,俗稱使用竊盜,建議應該由家長與校方溝通。(還是可能涉犯校規)

教官的可能涉嫌誹謗罪,不過要以實際所傳述的內容而定(請精確說明當時後的講話內容),學生可以當證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莊璇璇 104-05-07 14:20

你好:我想問依下日前我先生因空氣槍違反槍砲彈藥目前緩刑

但昨天騎車時被警察欄查.酒測直0.26

很擔心緩刑會被撤銷

所以我想了解一下 刑法75條那是什麼

那上網查詢一下酒測直有誤差0.02

那我們是否可以爭取誤差直.這樣是否就不違反公共危險罪呢?

如果沒違反公共危險是不是就不會被撤銷緩?

那如果真的被撤銷,是等酒駕判出來才會撤銷?還市會先直接撤銷?

 

緩刑撤銷,必須是在緩刑期間內受六個月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確定,或者是六個月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刑確定,且不撤銷緩刑難收預期之(矯正)效果者。

所以只要在判決確定(即不得再上訴)之前,緩刑期間已完成者,法院就不能撤銷緩刑的宣告。

關於酒測值誤差的問題,目前法院會調出測試儀器的檢驗紀錄,依照目前的檢驗標準,酒測儀器的誤差值必須在0.007mg以下才會合格,通常的檢驗測試紀錄誤差值多在 0.003mg以下,爭執誤差達到0.02mg成功的機會不大,反而可能會使法官不高興。

莊璇璇 104-05-07 17:31

不懂一下說有期6個月以上,一下又6個月內?

那現在他是什麼情況才不會撤銷呢?

撤銷的機率又有多少?

有需要請律師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可以先積極抗辯,以拖延過緩刑時間,由於訴訟策略也會影響到緩刑撤銷與否,所以建議委請律師處理較佳,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0.0 104-05-03 12:30

不好意思想問酒駕有沒有犯了行政法呢?例如:社會秩序維護法

那他是不是也有犯了刑法的酒態駕駛罪呢?

酒駕到底算在何法?(有幾個小問題還勞煩解析)

還有毀損公共設施算是毀損罪嗎?還是毀損罪只能算在人對人?

軍人上戰場算是依法行政還是野務上正當行為(殺敵人)

104-04-28 12:21

我知道勞保高薪低報可能觸犯刑法詐欺罪我有向勞保檢舉和地檢署告發

也知道行政罰法第26條第1項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

但是檢察官卻是以刑法(節約原則)某一行為其他法律已有救濟規定即無動用刑法之必要來作為不起訴的原因

請問行政罰法第26條和刑法(節約原則)2者之間有不是就有何不同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08 17: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低薪高報才涉犯詐欺罪,高薪低報至多成立偽造文書罪。

2、倘若您對於不起訴處分書不服,可以依法提出再議聲請

 

晴晴 104-04-26 15:09

我目前本身有在販售二手商品,應該不屬於專職賣家

4/16有一位買家跟我做下標,下標了幾件二手商品,用取貨付款的方式

我也有要他的line,當時也跟他說 4/17寄出,請他務必取貨,他也說好(紀錄都有留著)

4/19商品已經到達超商,在4/20也提醒他商品到了請他去取貨,他說星期五取貨。

從星期五那天我密他、問他,他就都不理會我

今天如果沒取貨商品應該退回了

 

想請問一下這樣惡意不取貨的買家,可以用民法還是刑法提告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26 18: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6 19: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似不構成刑事犯罪,僅有民事損害賠償之問題,惟若您欲提告,亦須考量相關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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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ow 104-04-25 20:20

請問一下各大律師: 

最近我家被人持棍棒闖入,並從背後突襲我父親,打到手臂差點骨折,目前雙方筆錄都已經做了,經辦員警說對方也坦承不諱(因為不是同一天筆錄,我們不知道實際對方說了什麼),案子前幾天已經移送地檢署,目前在等傳票,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下:

1.我們現在想要告對方傷害,請問要多久前請律師?

2.鄰居看到對方打人前,騎車在我家馬路前來回勘查。需要調路口監視器錄影嗎?(承辦員警說:不用調閱,對方已承認動手,不影響對方犯下傷害的事實)

3.聽其他人說,對方放話每逢初一、十五還要來我家亂,查刑法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感覺如果輕判,之後對方可能真的會常來亂,想在這次訴訟中讓對方能從重量刑,達到嚇阻效果,請問要注意什麼?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們的傷害告訴應已經檢察官受理,目前就先地檢署通知開庭,另本件對方被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25 22:30

1.我們現在想要告對方傷害,請問要多久前請律師?隨時都可以請!要注意告訴時效之問題。

2.鄰居看到對方打人前,騎車在我家馬路前來回勘查。需要調路口監視器錄影嗎?(承辦員警說:不用調閱,對方已承認動手,不影響對方犯下傷害的事實)建議還是要調監視器,以釐清案情。

3.聽其他人說,對方放話每逢初一、十五還要來我家亂,查刑法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感覺如果輕判,之後對方可能真的會常來亂,想在這次訴訟中讓對方能從重量刑,達到嚇阻效果,請問要注意什麼?

通常一般傷害罪,大多都可易科罰金,不會真的被關,事前的預防更重要。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5 2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驗傷單、照片等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亦可視對方持之武器及攻擊之部位,是否可提告更重之犯罪,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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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nknow 104-04-26 00:55

感謝各位律師回覆,

當初筆錄有跟員警說要告他傷害

這樣應該已經符合「告訴時效」了吧?

最近門口也安裝監視器預防,

但是對方不是理智的人,

為了真正嚇阻對方,我們決定告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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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 104-04-24 17:40

您好! 最近房子驗屋與交屋完之後進行裝潢時,發現房屋的輕質隔間牆面與窗戶RD牆面有些問題.

1. 油漆裝潢完後牆面又很快的產生多處裂痕,我請建商將油漆部分刮除發現確實是水泥牆裂痕, 並且在輕質隔間牆的施工上,建商承認他們施工上有瑕疵,並拍照存證.

2. 輕質隔間牆當初還沒交屋時有重新施工過,但建商與營造商再重新施工時沒依照合約去施作,並拍照存證.

3. 窗戶的RC窗角經過前幾天的地震,每一到窗戶都產生裂痕,最寬的寬度有1mm的裂縫,並拍照存證.

請問這樣缺失是否可以認定他們已經違反民法房屋瑕疵擔保責任的條例, 我方可否要求建商賠償房地總價款的15%違約金? 並依法解除契約(退屋)?

因為他們沒依照合約施工,請問建商是否民法背信罪與刑法詐欺罪, 因為當初與他們對質,建商承認知道瑕疵卻沒依約把瑕疵問題修復(有錄音存檔)?

另外是否可以要求建商賠償我目前裝潢費用損失、房子交屋到現在的利息損失與上班請假的損失?

謝謝!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4-24 17:47

 您好

  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供律師分析!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su你好:

依你所述之情形應僅有民事上之糾紛,該瑕疵所造成之損害如何、可否請求違約金、以及得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等等的問題,需要你帶著相關資料(包含買賣契約)與律師進一步討論方能評估,且由於本件可能有除斥期間的問題,建議盡速進行。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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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審視您們當初所訂定之買賣契約內容,並應先將瑕疵部分拍照存證,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24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存證信函給建商,通知瑕疵,請求建商限期與您處理,若屆期建商置之不理,可考慮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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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胖 104-04-16 21:44

轉至中華民國內政部~~~常見問答http://www.moi.gov.tw/chi/chi_faq/faq_detail.aspx?t=2&n=3537&p=6&f=6
拾獲手機,並於使用後再送警察機關招領,是否會涉及相關法律之追究?  
 (一)依民法第949條規定:「占有物如係盜贓或遺失物,其被害人或遺失人,自被盜或遺失之時起,2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係指涉嫌竊盜侵占罪嫌之被告而言,如單純民眾拾得遺失物(款),依據民法第807條第1項規定:「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6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另有關民法第949條所稱:「被害人或遺失人」,自不得再依上開規定,向已經公告後取得所有權所有權人請求返還。
(二)另民眾拾獲手機後逕自使用遺失手機通話,事後始將拾得物交付警察機關招領一情;雖不符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惟拾得人於拾獲期間,意圖為己不法之所有,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他人所有物,逕自盜打遺失手機通話之行為,卻已涉及同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另「盜打手機通話之行為」同時涉有電信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以有線、無線或其他電磁方式,盜接或盜用他人電信設備通信者」,事證已臻明確,自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如上釋~~~如果手機遺失被人撿走卻未報警!!為侵占?那可否在報遺失多久後再到警局改成侵占已調查手機GPS資料? 
因為如上(二)所言:惟拾得人於拾獲期間,意圖為己不法之所有,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他人所有物!逕自盜打遺失手機通話之行為,卻已涉及同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事證已臻明確,自得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這樣因已涉嫌侵占他人物品私為己用~~但警察卻因遺失人更改案件可能有儰造文書之嫌可能訴請公訴?

又因{轉至目前台北市議員黃珊珊之議員公告通保法修正 失蹤、自殺、手機遺失等本刑三年以下刑事案件及非刑事案件 應如何保障報案人權益
日期:2014-08-05 http://tcc8706.tcc.gov.tw/News_Content.aspx?n=FC77F3723EED0AE3&s=B2AFA9778B6AC379 文章中下段)}經完成報案程序(無論是侵占遺失物還是竊盜)都是刑事案件
那為何一線警察及偵查隊(通信)卻不接受民眾調閱手機GPS位置?

懇請各位法律界的大師幫才疏學淺的小弟我解惑!!因為本人手機於104年4月13日早上08:30~09:00遺失於台中台灣大道附近雖於當日18:47至台中第六分局永福派出所被案~~承辦員警很熱心~~但到偵查隊就沒消息也因此找上貴諮詢平台諮詢!!
希望能請教各位大大幫幫小弟解惑

 

阿龍 104-04-11 23:15

律師您好

本身任職於私立高中專任教師,由於表現不如學校期待,學校於召開會決定下學年度聘書前,透過人事主任進行遊說,遊說內容為

1.拿出本身寫過的檢討報告,告知本身犯過的過失

2.使用許多不正確資訊,如不寫辭職信件,就是不適任教師,甚至說不寫辭職信件,自己的教職生涯就結束了等

人事主任的用意,就是希望教師能夠<主動>且<提前>寫辭職信

由於本身知道人事主任的話,都是不正確的,因此也未繳交辭職信件

因此,想請教律師

1. 人事主任的遊說行為是否構成刑法中<詐欺罪>?

2. 本身並未相信其人事主任的話,也未繳交任何職辭信件,請問

    本身可否前往地檢署提起<詐欺未遂罪>呢?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11 23: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方之行為尚不構成刑事詐欺犯罪,您須提出證據證明有施用詐術,並使您陷於錯誤,受有財產上損害並有直接因果關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龍 104-04-11 23:27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方之行為尚不構成刑事詐欺犯罪,您須提出證據證明有施用詐術, ... (恕刪)

如果我有當時後對話的錄音檔案,這樣證據夠充分嗎?? 

阿龍 104-04-11 23:3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對方之行為尚不構成刑事詐欺犯罪,您須提出證據證明有施用詐術, ... (恕刪)

此外,您說要證明與人事主任詐術行為與本身的吮損害有明確的因果關係

我當時後,如果寫了辭職信件,我就可能面臨失業的情況,這樣算有因果關係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4-11 23:53

您好!

建議別浪費時間在此打轉,這不會有詐欺的問題。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Jenny 104-04-04 12:16

  我朋友他前陣子去警察局謊報筆錄,過一天後去警察局坦承,後來被警察告誣告罪。內容是因為我朋友發生車禍休息一個月,想要想勞保理賠,以便有錢開刀,但是他的駕照遺失要補辦,他的名下有其他的機車,那部機車的紅單又沒繳,但那部機車是別人用他的名字買的,對方一直拖不繳錢也愛理不理,不接電話,訊息也很少回,我朋友因為很急著要拿錢,只好去警察局說他車子遺失想要趕快找到車子在哪裡,可是他向警察說明的內容沒有指定任何人,只有說他想要趕快拿到車子,請問這樣是否為刑法171條中的未指定犯人誣告罪?

  他之前有詐欺前科被判有期徒刑,至今還沒超過五年的時間,可是他韌帶斷裂,另外要邊上班邊上課,家裡經濟環境不好必須存錢以後來養父親,進去監獄就會丟掉工作也無法存錢,請問這樣是否還有緩起訴或是緩刑的機會,如果被判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是否有機會易科罰金?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4-04 13:07

您好!

依您所述,可能構成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累犯會加重,但自首也可減輕,仍有機會緩起訴緩刑。若確定判刑六月以下,通常可易科罰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04 1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能構成累犯有加重之事由,但亦可主張自首減輕其刑,於地檢署時可嘗試具狀請求緩起訴處分,若遭起訴,亦可具狀請求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緩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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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孟杰 (鍾律師) 104-04-04 19:19

報假案應有未指定犯人之誣告罪,偵查中若認罪,因非重罪有機會獲得緩起訴機會,若被起訴,也可爭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但要盡可能展現出反省不再犯的良好態度。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04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朋友可能構成累犯有加重之事由,但亦可主張自首減輕其刑,於地檢署時可嘗試具狀請求緩起訴處分,若遭起訴,亦可具狀請求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緩刑之。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4-06 12:51

您好:

1、您的朋友確實有誣告罪之問題。

2、因您的朋友於五年之內再故意犯罪,有累犯加重至本刑之二分之一之問題,但亦可主張自首之減輕其刑,故建議於法庭上表達痛改前非及深具悔意,並希望有其他方式可彌補,仍有機會獲得緩起訴緩刑,亦有易科罰金之機會。

刑法171條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閣下如需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聯繫。 專業律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處所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曉蘋 104-04-02 22:36

你好,我想了解數罪併罰,聲請停止羈押!

我男朋友,前面因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被判四年八,這是第一條。同年間還有另一條一樣得罪名本來還沒判,這兩條是同年不同地方機關所判地案子,好像當時有選擇調回同地方審理和判決!也就是說第一條判決四年八個月,我男朋有還未執行,因第二條也還沒判,結果在等判決下來期間又犯了,加重竊盜罪,刑法320條 321條,104年1月被刑警開搜鎖票在他們常聚集的回收廠進行搜索,原意是搜索有無臧物,無意要抓我男朋友和他朋友,剛好他們在那就被帶回警局!拘留了一天後開庭,結果被法官羈押禁見,禁了兩個月,三月二十七日剛好前面的第二條毒品判決了,我查到判決主文內容是共九年六個月,有加上第一條!同時也開了竊盜羈押庭,但還是羈押 ,只是可接見了,五天內要提出抗告,請問還來得及嗎?可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嗎?如果可以交保會馬上執行前面兩條案子嗎?我知道這對犯下錯得人不可原諒,但我和他家人只想在能和他相處短短時間,以及讓他準備好所需要得物品,藥品!竊盜一案,我個人查過,他得罪似乎偏向臧物罪,因為他沒下車,也不是他變賣,他連賣何人,何地,何時都不知道,只知道從A區載物品(電纜線)到B區卸下後人離開,後面接應得當時一月沒和他們一起被抓 ,到了現在也還沒,只聽說有被傳喚!可以幫幫我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4-02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毒品判決部分應於十日內聲明上訴,再撰寫上訴理由狀,避免逾期;另關於羈押,目前欲請求具保停押,似有困難之,可考慮委任律師前往辦理律見,與其討論案情,應如何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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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04-02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毒品判決部分應於十日內聲明上訴,再撰寫上訴理由狀,避免逾期;另關於羈押,目前欲請求具保停押,似有困難之,可考慮委任律師前往辦理律見,與其討論案情,應如何辯護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停止羈押需有停止之事由,此部分建議委由律師律見討論後,再提出聲請理由,較有機會,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閣下如需專業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慧 104-03-28 06:44

我主要想請問有關酒駕肇事刑責,若肇事被關,一定要坐牢嗎?還是可以易科罰金不必坐牢呢??新法是(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版)版嗎?

我查看102年律師回覆他人問題,以下都是『本次刑法修法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刑罰(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所以酒駕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若沒有經檢察官緩起訴而進到法院審理裁判,原則上都會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故最好設法爭取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依目前實務現況為附命繳交一定金額之條件),而能夠不要讓法院來審理。

其次,檢察官偵查後逕行起訴的情況,若該案並未因為酒駕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者,其法定刑度固然是尚在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範圍內,但是否同時宣告緩刑須由法官依具體案件事實加以衡酌後決定(依法可以不併宣告緩刑,若沒有前科的話初步來看則符合緩刑的第一個要件)。當然,法院也有可能在法定刑度內最終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則此時有易科罰金之餘地,而得以不用坐牢。

結論
本件在以下三種情形會有機會不用坐牢:
1.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2.法院宣告緩刑
3.法院判決之刑度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視您有無前科紀錄外,若有肇事之被害人,應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才較有機會爭取緩起訴緩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在地檢署偵查的層次,檢察官可以為緩起訴處分,條件要由檢察官決定,准不准看檢察官。一般來說與被害人和解爭取緩起訴的確是常見的手段。

二、在法院的層次,如果檢察官起訴後,比較少見到不給易科罰金的。但是要看你肇事造成對方的損害多大而定。大部分看到的是有易科罰金

三、在地檢署執行的層次,即使法官判決得易科罰金,是否易科罰金檢察官還是有裁量權。

四、結果,無論在那個層次,開庭都要客客氣氣的,這是基本原則。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如要現場諮詢請先電話聯絡。

簡先生 104-03-27 00:55

大家好,我是開店做生意的,事情是這樣的...

女同事(以下簡稱A)跟前男友分手了,但是前男友不甘心,每天都來店裡打擾A,

A在跟客人介紹商品,前男友就一直跟在A旁邊,然後一直假裝問商品,

搞得大家工作心情都很糟...

我有上網大約查了一下,不知道是否可以用刑法306表示我不喜歡這位先生進來店裡,請問這樣可以嗎?

如果可以的話,請問我該怎麼表示或蒐證呢?

拜託了 版上各位...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7 09: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此部分有爭議,因為倘若是店面,則性質上具有公眾得自由進出的特質,是否完全可以適用於侵入住宅,應有疑義。

倘若要提告,應該要蒐證,證明我方已經明確告知,不願讓對方進入,倘若對方再進入,將提告,並且對方仍然入內的證據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27 13:30

侵入住居保障的是個人的居住安寧自由隱私等,店面應無法屬於包含於其中,但若對方有違反社維法的行為甚至是有其他公然侮辱恐嚇或性騷擾等,皆可報警處理。

一、第一個,是要有證據,所以錄音是一定要的。因為你們店裡面是公開場合,而且你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所以錄音不會有問題。

二、306條有一部分是規定,受離去的請求而滯留其內,如果你們都跟他說請他走了他還不走,就有可能構成這個部分。據我查詢判決的結果,曾有判決有罪的前例。

三、商業考量,訴訟不是萬能的,尤其是你的店雖然有四個角,卻不會跑,如果他挾怨報復,對你也未必是好事。因為前面這個規定的其實是小罪…

四、做生意以和為貴,是否以刑案處理請三思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DT 104-03-26 19:13

各位律師您好 

我在今年的3/24被警方以吸食及持有二級毒品而逮捕,開庭後以2萬元交保

我是使用咖啡包毒品我有跟檢察官說我是真的不知道裡面有什麼成分

只知道裡面有三級毒品K他命的成分

我也有坦承吸食和從哪時候開始學會吸食毒品

我有跟檢察官說因為我是初犯又不懂刑法 所以能不能給我的刑責輕一點

請問各位律師們 我有辦法可以不用去勒戒嗎 我有聽說過戒癮治療

那請問戒癮治療是什麼呢 花費又是多少

而且我4月底5月中就要去服兵役了

如果請律師來幫我說 大概要花多少錢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3-26 19:48

您好,建議您趕快委請律師撰寫緩起訴聲請狀,並在狀子中表達深刻之悔意而願意接受戒癮治療,以降低檢察官直接聲請觀察勒戒之風險。

另外,若驗尿反應出二級之陽性反應,持有二級之部分將會被吸食二級所吸收,不會另外成立犯罪;相反的,若反應出二級陰性反應,則吸食二級之部分檢察官會為不起訴處分,持有二級之部分會直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通常會判拘役20至40天左右(在未有加重持有之狀況)。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26 19: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初犯吸食二級毒品的話,可以具狀向地檢署聲請戒癮治療,可在外面醫療院所戒治,不需要進勒戒所,但要趕在檢察官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聲請,本所聲請戒癮成功率是高的,可來電討論

法律小學生 104-03-26 22:18

大大你好 依你所述的情況  你現在還是有爭取院外治療
            不被勒戒的空間存在  但一定要在時效內處理才行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此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3-26 23:12

您好:

   您的情形可委任律師幫您爭取緩起訴,或是請求在外戒癮治療即可,不管是表達深刻悔意或現行狀況不便進勒戒所或入獄服刑等事由都可。總之,必須要向檢察官說明無須進入勒戒所之原因。關於委任律師費用,歡迎前來本所或來電詳談。

TI TI 104-03-25 03:18

律師你好,想請教一下,若有人在餐館廁所放置微型攝影機偷拍他人如廁,被害人僅發現並留置該攝影器具及其內之偷拍檔案,並無當下逮獲嫌疑人,那麼:

1.被害人報警,是否就視為提告,即便尚未確定嫌疑人身份? 還是要等警方找到嫌疑人,才由被害人決定對他提告?

2.若警方6個月內都沒找到嫌疑人,是否刑法315-1條妨害秘密罪的告訴乃論追訴期就過去了?

3.這類沒有現場逮到犯嫌的案件,只有現場扣得之偷拍器具及檔案,警方是否可自行結案?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25 09:1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只要知道犯行就可以提告,現行事務上,抓到嫌疑人之後,會在詢問是否提告

2、報案之後,表明提告意願,案件就已經成立,倘偌沒有逾越告訴期間,偵辦過程中就不會有逾越告訴期間的問題。

3、提告之後員警無權直接簽結案件,至多就是逾越追訴期間,必須由檢察官做成不起訴處分。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3-25 10:51

1. 建議還是先將相關器材設備送交警察機關報警處理。

2. 實務上的告訴起算,是以得為告訴之人確知犯人之犯罪行為起算,所以按理應為知道實際上誰是偷拍者起算6月。不過建議在報案作筆錄過程,您就一併要求提告,並請求將此提告意思記明筆錄內。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3-25 11:48

1、只要有向警方表達告訴意願,並希望警方循線追查到人後持續辦理,進而希望檢察官起訴之,基本上就算提告了,無須待嫌疑人確定身分,惟嫌疑人追查後,仍可能須您出面作證,才較能確保後續蒐證及程序進行上順利。

2、如果您已經向警方表達上開意願,6個月後仍未找到嫌疑人,追訴期間亦不會因此消滅,請您放心。

3、警方並無自行結案之權力,仍須先報告檢察官後,由檢察官認定是否簽結、起訴或不起訴等處分,故建議為確保本案之證據充分,先將證物交由警方保管處置,並要求將您所提告之內容記明警方筆錄,並明確表達訴追之意為宜。

TI TI 104-03-25 17:33

不好意思,再請教一下,

若已向警方表達提告意願,警方卻遲遲無法將偷拍者追查到案,這案件有可能報請檢察官簽結嗎?或者變成警局的積案?

若非如此,此案最多要偵查20年? (刑法80條刑事追訴期,最低本刑1-3年為20年,刑法315-1妨害秘密罪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謝謝~

張源傑 (張律師) 104-03-25 20:06

您好:

1.報警時若已表明要告犯罪行為人,就算是已經告訴了,即使不知道誰是犯罪嫌疑人亦同。實務上,警方找到犯罪嫌疑人時,通常會再詢問被害人是否要告。

2.六個月告訴期間只是法律要求被害人知道犯罪嫌疑人後6個月內要提告,與追訴權時效是不同之起算基礎。刑法第315條之1法定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追訴權時效為10年。也就是說自犯罪發生時起10年之內皆可以追訴犯罪。例如說:案發9年9個月後警察找到犯罪嫌疑人,警察迅速通知被害人後,被害人要在案發後10年3個月內提告,否則檢察官將做出不起訴處分。

3.警方依法要將案件交給檢察官,由檢察官依法以犯罪嫌疑不足,不起訴處分而終結,不宜自行結案。

關於本案如需詳談,或是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隨時與我聯繫。

張源傑律師敬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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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vi 104-03-18 10:01

律師您好,請教一個保險保單和偽造私文書罪嫌。
事由:甲君是一位60餘歲之家庭主婦,因本身不識字故打電話向乙君詢問有無穩定配息之養老保險,乙君於通話中回答A保單之養老保險每月穩定配息1.50%至1.75%,甲君於通話中答應投保A保單,但乙君未將A保單要保書交付甲君親自署押指紋和印章於要保人、被保險人簽名處且於指紋旁之見證人簽名處偽造丙君(甲君之子)為見證人,但丙君於A保單投保當日是在國外出差不在臺灣。關於A保單對於甲君的實質利益損失源自丙君於A保單投保日之後一個月,返家詳閱保單條款與乙君向甲說明之內容存有不符,之後丙君邀請乙君當面再向甲君說明一次時,丙君已預先錄音存證,茲證明乙君說詞與保單條款不符。

疑問:
丙君能夠舉證A保單投保當日不在臺灣,不能親自簽名於見證人簽名處,如果甲君堅持提告乙君偽造私文書(刑法第210條),請問丙君不在場證明與錄音存證之證據能力是否充足?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8 10: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該保單倘若是經過甲君同意授權,則乙君對於甲君的簽名部分並不會構成偽造文書,就您所述的,雖然保單內容與口述內容有差距,也比較接近民事糾紛

2、本文認為比較有問題是丙君的部份,倘若丙君根本不再台灣,則丙君的簽名顯然是遭偽造的,不過仍然必須要有相關證據證明是乙君所偽造,否則乙君仍然無法遭認定有偽造文書罪行。

Levi 104-03-18 17:05

 感謝 曹律師的熱心答覆!
關於A保單要保書之見證人簽名是否為乙君親自偽造,保險公司已經提供經辦文件副本足資證明A保單要保書是乙君本人親自送件。
至於丙君之錄音存證內容,關鍵是乙君說”保證每月配息1.50%至1.75%”,但A保單條款載明”以保險公司每季公告之利率為準”,如果以此證明乙君有故意隱匿事實而恐危害甲君之利益,能否為背信罪之立罪要件(詳見以下判例)?若有描述不足,敬請指教。

*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6715號判決要旨
背信罪以有取得不法利益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並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始足當之,故為結果犯。若無此項意圖,即屬欠缺主觀之意思要件,而無從成立該罪,雖有此項意圖,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若未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既無行為之結果,亦不成立本項之既遂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3-18 2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為您撰擬告訴理由狀,整理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以利檢察官偵辦。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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迷彩 104-03-12 01:03

本人之前為職業軍人,曾因酒駕肇事被依陸海空軍刑法第54之1條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兩年,被以不適服現役退伍,緩刑兩年也已執行完畢,這兩年想報考公務人員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消防警察,因於軍中任職時消防就是本業,但真的不知道自己是否能報考,就算能報考,也不知公務人員任用法或警察人員任用條例裡,是否有因前述事實而不能任用的相關細則,酒駕已是不對,只能怪自己,現在有心想報考相關專長的公職,但真的找不到相關的解釋或答案,希望有專業的律師能為我解答,感激不盡,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3-12 09: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本文目前僅查得公務人員任用法或警察人員任用條例,就您所欲報考的職務,而您的情形並無不得任用之規定。

2、建議可以購買報考簡章,報考簡章裡會有不得任用之相關規定,您亦可直接致電考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