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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憶 105-03-20 22:48

如題本人與人發生車禍保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

事情經過:對方酒後騎自行車並違規穿越雙黃線與我發生碰撞送醫後不治死亡,經判定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是次因未注意前方車前狀況,但因車子保險強制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因此特補基金對我求償,我可以向特補基金提出對方因酒後騎自行車因此犯了,故意或犯罪之行為而不賠償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
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
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
鍰。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這樣能成立嗎?...........感謝解答

小憶 105-03-20 20:44

如題酒後騎自行車發生車禍是否觸犯刑法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刑法第14條:
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
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
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
鍰。

陳先生 105-03-20 13:12

上個月我跟朋友起口角
一氣之下跑到他租屋處想問個清楚
我承認當時態度有點兇

但推門進去後他立馬站起來說要打架是嗎? 來啊 到走廊

之後雖然有其他朋友來勸架拉離

但我在混亂當中還是出拳打到了對方的頭部

後來對方跑去驗傷揚言提告

請問這樣子如果要告是要告哪一條呢?

刑法277嗎? 會導致留下前科嗎?

不好意思麻煩了

我打人錯在先 也只能希望對方願意與我和解了.. 

你好:

對方可能是提出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告訴,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在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都可以撤回告訴,只要在偵查中、第一審審判中達成和解調解,請對方撤回告訴即可平息民刑事糾紛

小均 105-03-19 12:11

以下為毒品一案在地院判編號1~7.9~17(11年6月).編號6(5月)

高院改判1~7.9~17(7年6)編號6(5月)

目前聲請上訴1~7部分.而漏上訴9.11.12(聲請再審)

日前收到執行傳票.寫已判決確定應執行徒刑22年5月.

請問為甚麼會變22年呢? 書記官說因為有上訴所以高院的判決7年6無效

會這樣嗎?也有問未上訴的部分是否要訂應執行刑?書記官說建議先不要說有可能會比較不利.書記官這樣說是因為他們怕麻煩才這樣說的嗎?

依這樣情況是應該要聲請合併執行還是另定應執行刑?

或現在應該要怎麼做比較好呢?

因為是希望說可以等全案確定後再一起執行.(如再審及上訴部分判決確定在一起執行,或萬一都被駁回再一起執行)

而據監獄行刑法-累進處遇分數7年多跟22年多這樣去執行對所拿的分數影響很大不是嗎?

┌──┬────┬────────────┬──────────────┐
│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0月29日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6分至18時19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話(詳卷),與000持用│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非他命之事宜後,000即│扣案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在花蓮縣○○鄉○○○○街│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000 巷00號,以2000元之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龔家賢,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                            │
├──┼────┼────────────┼──────────────┤
│ 2  │000  │龔家賢於102年11月4日14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至15時32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上址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予龔家賢,並於同│                            │
│    │        │日19時2 分許,以上開電話│                            │
│    │        │聯絡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路○○○遊樂場向龔家賢收│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3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1月26日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至22時3 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                            │
│    │        │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4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5日7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至8 時26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00號│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並│                            │
│    │        │收取價金2000元。        │                            │
├──┼────┼────────────┼──────────────┤
│ 5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4日1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至18時26分許,以其女│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友陳思萍持用之0000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號電話(詳卷),與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事宜後,張廷宏即在花蓮縣│。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2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該次價金1700元及先│                            │
│    │        │前欠款2300元。          │                            │
│    │        │                        │                            │
├──┼────┼────────────┼──────────────┤
│ 6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6日1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4時9分許,以其女友│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陳思萍持用之上開電話,與│(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他命之事宜後000即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前開○○○遊藝場前,以20│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龔家賢,並收取價│                            │
│    │        │金2000元。              │                            │
├──┼────┼────────────┼──────────────┤
│ 7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2月10日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6分許,以其女友陳思萍│徒刑肆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含│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6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3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價金6000元。      │                            │
├──┼────┼────────────┼──────────────┤
│ 8  │000│000於102年12月2日0 時│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
│    │        │5 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月。                        │
│    │        │○街000住處(詳卷),│                            │
│    │        │無償轉讓少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陳思萍施用1次。     │                            │
├──┼────┼────────────┼──────────────┤
│ 9  │000  │陳思萍於102 年12月29日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許,以其男友龔家賢│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電話,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張│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廷宏在上開住處,以2500元│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包予陳思萍,並向陳思萍收│                            │
│    │        │取價金2500元。          │                            │
├──┼────┼────────────┼──────────────┤
│ 10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4日19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至21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詳卷),與000持用之│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000在上開住處,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1 │000│林俊吉於102年12月8日18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6 分至19時16分許,以其持│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用上開電話,與00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000即依000之指示│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在000上開住處樓下,以│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價金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9日19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17分許,以其持用上開電話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安非他命之事宜,同日19時│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23分許林俊吉以上開電話聯│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絡000時,000接聽後│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即在上000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安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13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6日1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至18時24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4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8日18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7分至20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5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11日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19時5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6 │000│林俊吉於103年1月17日2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至22時46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花蓮縣○○│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鄉○○村○○超市前,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7 │000│000於103年1月11日某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徐│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雅玲之租處(詳卷),以1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命1 包予徐雅玲,並收取價│償之。                      │
│    │        │金1000元。              │                            │
└──┴────┴────────────┴──────────────┘

懇求律師指教~~~~~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1 08:17

您好:

      扣除您所提起上訴的案子,其餘已確定之案子(含提起再審)所判刑期加總正好是22年5月,但究竟應執行多長的刑罰,要由法院再另外量處,這就是所謂的「執行刑」,依照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 ,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所以您的案子應具體敘明狀況向法院聲請更正執行刑,然須注意的是,依照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及第2項之規定,您不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更定執行刑,而是應由您、配偶或法定代理人,先撰寫書狀給檢察官,請檢察官協助您向法院聲請更定執行刑,檢察官即會依法再向法院聲請更定其刑。

      倘若您尚有其他問題,煩請不吝賜知本所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小均 105-03-19 00:31

以下為毒品一案在地院判編號1~7.9~17(11年6月).編號6(5月)

高院改判1~7.9~17(7年6)編號6(5月)

目前聲請上訴1~7部分.而漏上訴9.11.12(聲請再審)

日前收到執行傳票.寫已判決確定應執行徒刑22年5月.

請問為甚麼會變22年呢? 書記官說因為有上訴所以高院的判決7年6無效

會這樣嗎?也有問未上訴的部分是否要訂應執行刑?書記官說建議先不要說有可能會比較不利.書記官這樣說是因為他們怕麻煩才這樣說的嗎?

依這樣情況是應該要聲請合併執行還是另定應執行刑?

或現在應該要怎麼做比較好呢?

因為是希望說可以等全案確定後再一起執行.(如再審及上訴部分判決確定在一起執行,或萬一都被駁回再一起執行)

而據監獄行刑法-累進處遇分數7年多跟22年多這樣去執行對所拿的分數影響很大不是嗎?

┌──┬────┬────────────┬──────────────┐
│編號│行為人  │犯罪事實                │主文                        │
├──┼────┼────────────┼──────────────┤
│ 1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0月29日17│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36分至18時19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話(詳卷),與000持用│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之門號0000000000、000000│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未│
│    │        │非他命之事宜後,000即│扣案插用門號0000000000號手機│
│    │        │在花蓮縣○○鄉○○○○街│壹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
│    │        │000 巷00號,以2000元之價│張)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包予 │收時,追徵其價額。          │
│    │        │龔家賢,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                            │
├──┼────┼────────────┼──────────────┤
│ 2  │000  │龔家賢於102年11月4日14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1分至15時32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肆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上址以│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                            │
│    │        │他命2 包予龔家賢,並於同│                            │
│    │        │日19時2 分許,以上開電話│                            │
│    │        │聯絡在花蓮縣花蓮市○○○│                            │
│    │        │路○○○遊樂場向龔家賢收│                            │
│    │        │取價金4000元。          │                            │
├──┼────┼────────────┼──────────────┤
│ 3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1月26日18│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至22時3 分許,以其│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                            │
│    │        │並收取價金2000元。      │                            │
├──┼────┼────────────┼──────────────┤
│ 4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5日7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46分至8 時26分許,以其持│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事宜。000即在花蓮縣○│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00號│                            │
│    │        │,以2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                            │
│    │        │安非他命1 包予龔家賢,並│                            │
│    │        │收取價金2000元。        │                            │
├──┼────┼────────────┼──────────────┤
│ 5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4日1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6分至18時26分許,以其女│徒刑參年拾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友陳思萍持用之0000000***│(含0000000000 號SIM卡壹張)│
│    │        │號電話(詳卷),與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幣壹仟柒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事宜後,張廷宏即在花蓮縣│。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4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2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該次價金1700元及先│                            │
│    │        │前欠款2300元。          │                            │
│    │        │                        │                            │
├──┼────┼────────────┼──────────────┤
│ 6  │000 │龔家賢於102年12月6日1 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4時9分許,以其女友│徒刑參年捌月。扣案之手機壹支│
│    │        │陳思萍持用之上開電話,與│(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
│    │        │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沒收,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
│    │        │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幣貳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
│    │        │他命之事宜後000即在│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前開○○○遊藝場前,以20│                            │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                            │
│    │        │命1 包予龔家賢,並收取價│                            │
│    │        │金2000元。              │                            │
├──┼────┼────────────┼──────────────┤
│ 7  │000 │龔家賢於102 年12月10日14│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16分許,以其女友陳思萍│徒刑肆年。扣案之手機壹支(含│
│    │        │持用之上開電話,與000│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持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陸│
│    │        │話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    │        │事宜後,000即在花蓮縣│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鄉○○○○街000 巷巷│                            │
│    │        │口,以6000元之價格販賣甲│                            │
│    │        │基安非他命3包予龔家賢, │                            │
│    │        │並收取價金6000元。      │                            │
├──┼────┼────────────┼──────────────┤
│ 8  │000│000於102年12月2日0 時│000轉讓禁藥,處有期徒刑伍│
│    │        │5 分許,在花蓮縣花蓮市○│月。                        │
│    │        │○街000住處(詳卷),│                            │
│    │        │無償轉讓少量之甲基安非他│                            │
│    │        │命予陳思萍施用1次。     │                            │
├──┼────┼────────────┼──────────────┤
│ 9  │000  │陳思萍於102 年12月29日22│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時22分許,以其男友龔家賢│徒刑參年玖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所持用之門號0000000***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電話,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張│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廷宏在上開住處,以2500元│貳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命1 │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包予陳思萍,並向陳思萍收│                            │
│    │        │取價金2500元。          │                            │
├──┼────┼────────────┼──────────────┤
│ 10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4日19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58分至21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門號0000000***號電話│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詳卷),與000持用之│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絡│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後│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000在上開住處,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1 │000│林俊吉於102年12月8日18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6 分至19時16分許,以其持│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用上開電話,與000持用│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聯│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宜│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000即依000之指示│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在000上開住處樓下,以│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價金1000元。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12 │000  │林俊吉於102年12月9日19時│000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000  │17分許,以其持用上開電話有期徒刑參年捌月。未扣案插用│
│    │        │,與000持用之門號0000│門號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
│    │        │000000號電話聯絡購買甲基│含00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
│    │        │安非他命之事宜,同日19時│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
│    │        │23分許林俊吉以上開電話聯│其價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
│    │        │絡000時,000接聽後│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
│    │        │,即在上000下│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
│    │        │安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有期徒刑參年陸月。          │
│    │        │收取價金1000元。        │                            │
├──┼────┼────────────┼──────────────┤
│ 13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6日1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3分至18時24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4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8日18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27分至20時1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5 │000│林俊吉於103 年1月11日7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33分至19時53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上開住處,│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以10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非他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取價金1000元。          │                            │
├──┼────┼────────────┼──────────────┤
│ 16 │000│林俊吉於103年1月17日22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10分至22時46分許,以其持│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插用門號│
│    │        │用之上開電話,與000持│0000000000號之手機壹支(含00│
│    │        │用之門號0000000000號電話│00000000號SIM 卡壹張)沒收,│
│    │        │聯絡購買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時,追徵其價│
│    │        │宜後,000在花蓮縣○○│額;未扣案販賣毒品所得新臺幣│
│    │        │鄉○○村○○超市前,以10│壹仟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沒收時,以其財產抵償之。    │
│    │        │命1 包予林俊吉,並收取價│                            │
│    │        │金1000元。              │                            │
├──┼────┼────────────┼──────────────┤
│ 17 │000│000於103年1月11日某時│000販賣第二級毒品,處有期│
│    │        │,在花蓮縣花蓮市○○街徐│徒刑壹年拾月。未扣案販賣毒品│
│    │        │雅玲之租處(詳卷),以10│所得新臺幣壹仟元沒收,如全部│
│    │        │00元之價格販賣甲基安非他│或一部不能沒收時,以其財產抵│
│    │        │命1 包予徐雅玲,並收取價│償之。                      │
│    │        │金1000元。              │                            │
└──┴────┴────────────┴──────────────┘

懇求律師指教~~~~~謝謝

夏漾漾 105-03-15 23:49

事情經過

我前男友拿我身分證去給人家報稅,在我並不知情的情況下

同時報了三家公司,總共被告有6個人!!!

而目前第一家公司的判決下來了,但感覺他絲毫沒有誠意要和解

判定他有罪裁定書寫違反

商業會計法第71條以及刑法第216條

但因為我這庭在台東我只有透過書記官表示意見

我不懂這兩條是什麼意思,寄來只是簡易判決

尾端寫說: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本間係刑事訴訟法程序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名及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人告訴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如以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訴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令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請

可是這幾年對我造成的損失非常大,我家是低收入戶

卻因此這樣無法申請低收入戶以及弟弟的在學免學雜費

媽媽生病也無法申請任何補助

我媽媽因為這件事情差點自殺

加上我上班又要跑法院跑來跑去、又要繳稅

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損失費、上班請假費用、以及低收入戶的損失呢?

他這樣算已經起訴了嗎?是否還可以去申請民事賠償呢?

請各位大大可以幫我解疑問嗎

因為我請不起律師所以這場官司都是靠我自己

我也不知道如何請律師我只會用網路查詢而已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16 11:48

這看起來比較像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白話來說就是檢察官起訴了。簡易判決程序是可以不開庭而以書面審理的,故就刑事部分,您可向承辦的法院遞狀表示意見。

至於民事部分,就要先架構對方違法事實,及因對方違法造成您損害的情形,並提出證據,對對方提告求償

Bonnie 105-03-11 16:20
律師您好, 我們目前離婚談不成, 目前還是處於婚姻關係, 由於我們婚後在台南東區有購買一間套房及一間公寓, 由於兩間動產都是以我的名義購買, 所以目前兩間都是在我名下, 我是有承諾要把公寓歸還給他, 但有跟他說要談就連離婚一起談, 結果他不願意前往約好的地點談判, 也說那就不用過戶了, 他已有我的錄影存證了. 現在他以刑事存證信函到我的公司給我, 內容如下: 一. 按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 同法第342條亦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損害本人的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處五年......, 經查,本人於民國102年7月14日購買台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二段133巷4弄7號5F房舍, 於辦理房屋登記時, 因本人委託台端辦理房屋過戶事宜, 詎料台端竟在未徵詢本人同意之前提下向出售該房屋仲介人員及代書表示逕用台端之名登記成該屋所有權人即可, 雖事後本人察覺, 但為時已晚系爭房屋己經過戶台端名下, 經我與台端數次協商, 且從購屋至今, 每月之房貸皆由本人繳納而台端分文未出, 台端自知理虧之情形下, 多次口頭同意將系爭房產過戶返回予本人, 並在民國105/2/16口頭承諾並經本人錄影存證需於民國105/02/18共同辦理過戶事宜, 由於承諾後, 台端仍未積極辦理, 請台端接獲本信後, 立即與本人聯絡並協同辦理, 切勿自誤, 以免訟累. 1.請問我們還有婚姻下, 先生這個信函我該理會他嗎?回覆信函說來函所述, 與事實不合...之類的內容嗎? 2. 我現在該怎麼做?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1 22: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關於對方之存證信函,不要為任何之回應,避免成為對方提告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大亨 105-03-11 16:19
上班途中我主幹道直線,經T字路口對方為剛從加油站加完油出來,紅燈右轉,我因閃車他車,自滑車禍,應初判表上警察依照現場狀況繪製初判表,沒寫到對方紅燈,堅持表示他無責任,過了半年快到刑法追訴期,只打過2通匿名電話,我車禍跟手(三角纖維軟骨)開刀都沒來探視過,這期間調解過2次,我就提告了,之後開了一次偵查庭又調解了3次(對方調解5次只出現過一次),最近車禍鑑定出來我為無照則,對方對方為紅燈右轉為主因,今日收到地方法院檢察官起訴書,說已經偵查終結,認定提起公訴,但裡面又寫到在該管公務員發覺前自首,請依刑法62條減輕其刑,想問一下律師,法院最少約判幾天,依刑法284條是一天500去易科罰金還是一天1000??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11 17:27

若是過失傷害,法定刑是6個月以下,所以是可以易科罰金,易科的話是每1-3千折算1日,通常輕微的話會是1千元折算1日,這種過失傷害若又符合自首,一般判決刑度都算輕,只是沒有達成和解一般較不易獲得緩機會。

大亨 105-03-10 22:26

上班途中我主幹道直線,經T字路口對方為剛從加油站加完油出來,紅燈右轉,我因閃車他車,自滑車禍,應初判表上警察依照現場狀況繪製初判表,沒寫到對方紅燈,堅持表示他無責任,過了半年快到刑法追訴期,只打過2通匿名電話,我車禍跟手(三角纖維軟骨)開刀都沒來探視過,這期間調解過2次,我就提告了,之後開了一次偵查庭又調解了3次(對方調解5次只出現過一次),最近車禍鑑定出來我為無照則,對方對方為紅燈右轉為主因,今日收到地方法院檢察官起訴書,說已經偵查終結,認定提起公訴,但裡面又寫到在該管公務員發覺前自首,請依刑法62條減輕其刑,想問一下律師,法院最少約判幾天??請問如果要刑事附加民事如何提出??要先寫訴狀,在第一審開庭前拿到法院提出嗎??還是第一審的時候在法庭上提出(如果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是否也要先寫訴狀)??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0 22: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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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10 22: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協助處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機械熊貓 105-03-10 15:59
本人於2/18日口頭向原公司提出離職,並告知可能前往同業公司,此時原公司提出當初有簽下競業條款與保密協定,依合約無法前往同業就職,過程中原公司軟硬兼施,一方面以加薪利誘,另一方面又以民法刑法恫嚇,同時又主動致電至正在面試的同業,告知本人有有競業條款與保密協定問題,如錄取本人同業公司將有法律問題。因本人受不了原公司的威嚇,因此於3/3提出正式離職,此時原公司卻又釋出善意,並不反對我去同業上班,但仍要我注意營業祕密保密的問題,否則以後仍有爭訟的可能。但他已經威脅我應徵的同業公司不可錄取我,現在又同意我去同業,我認為原公司可能不想支付競業兩年內的補償金,因此使用兩邊手法對付我,我想了解我離職後究竟還須要承擔甚麼責任,是否須要跟公司寫下甚麼樣的合約,例如公司放棄競業與保密條約之類的,煩請律師協助解惑!謝謝!!
105-03-10 01:46

律師您好

本人在交易平台上與被告約定交換物品,然收到被告物品後發現為仿冒品,而被告避不見面,所以報警提出告訴,目前檢察官以不起訴處份書通知本人,而本人目前正準備聲請再議,不知是否可請律師們幫忙看看這樣寫是否妥當,另外聲請再議書我要如何給原承辦檢察官呢,是否要連同不起訴處分書一起附上 ?

PS.被告海還謊稱年齡為36歲,並且已結婚,且有優渥經濟來取得本人信任,是否能以此內容說明被告是行使詐術?

總覺得此為小案,檢察官不想麻煩所以草草結案

以下文有點長,還請見諒  謝謝各位律師大人

 

1. 不起訴處份書理由第二項提到,援引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 ,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而非告訴人無證據,告訴人明確以實體手機上的LINE上與被告的對話紀錄作為證據,合理提出被告明確知情手機仿冒品.其中以附件A為最關鍵(對話時間13:36~13:58)

a. 被告明確向告訴人說手機請神腦(電信用品保固商)刪除程式,試問既然是仿冒品,神腦會接受仿冒手機做修改?

b.交易後被告立即向告訴人解釋手機已刪除程式、怕占記憶體等內容,又請告訴人抓程式從金山助手或電腦抓即可,有用智慧手機的人都知道,抓app程式都是由手機上的PLAY商店(正品手機內建程式)程式下載即可,是否擔心告訴人察覺記憶體容量與正品不符與無法使用PLAY商店下載等事宜,而發現手機仿冒品向被告追究?

 

c.被告既然會操作上述事項,證明對3C產品有一定程度了解,又會不知情此手機仿冒品?

然原承辦檢察官只憑被告辯稱請神腦刪除等對話(附件A對話時間13:36~13:58),也是轉述0979賣家所言,就忽略告訴人提的證據,無調察被告說詞真實性,然而此對話真實性為最直接且為關鍵之證據.實非告訴人並無積極證據,而是原承辦檢察官無積極調察。

 

2. 不起訴處分書上第三項所述「為審酌卷附被告所提出其與網路店家購買本件之手機之LINE對話紀錄可知,被告系向門號0979753812購買本件手機,0979使用者於LINE對話中確實向被告陳稱本件手機之來源是續約取得的等情,故被告辯稱本件手機是續約的,所以只是單純轉達這個資訊給告訴人等語,尚非臨訟杜撰. 」

a. 當天偵查庭被告提供的LINE對話紀錄僅是紙本列印,告訴人當庭有提出抗議,要求被告提出原始手機對話紀錄,只因這樣的證據非常容易造假,告訴人只要隨便找個人對話後再裁切列印出或繪圖軟體修改列印即可.

b. 為何被告不提供與0979賣家完整對話內容?被告所提供的對話內容為分段無連貫性,是否刻意隱瞞對被告不利事證?檢察官無要求被告提出與0979賣家完整交易對話內容.既然如此,告訴人是否也能懷疑被告是在向0979賣家購買仿冒手機來充當正品手機藉此轉賣詐騙.

c. 被告提出的LINE紙本對話紀錄,刻意將對話紀錄上的人名裁切掉,意圖又為何?

然而檢察官單憑被告辯稱手機遺失,無請被告再提出可讓人信服之證據,即以紙本內容判定被告說詞為真,此種辦案法如何讓告訴人信服?

 

3. 不起訴處分書上第三項末段所述,檢察官用其他買家與0979賣家的狀況來「核與被告陳稱向0979使用者購買本件之手機大致相符,益證被告辯稱本件手機是在網路上購買,其無從辨別本件手機是否為仿冒品等語,堪予採信.既然尚查無事證足認定被告於交付本件手機與告訴人前,已知悉本件手機仿冒品,自無從以刑法詐欺罪責對被告相繩 .」

 

a.  被告既然辯稱手機是在網路上購買,卻向告訴人稱手機為電信商續約.而被告當庭推責只是轉述0979賣家所言,但為何不在與被告交易時說明,是否刻意隱瞞而使被告相信手機為正品.

b.  被告推責附件A(對話時間13:36~13:58)的對話內容也是0979賣家向被告述說而向告訴人轉述而已.既然被告有0979賣家的對話內容,請被告提出證據(因對話內容合理判斷被告明確知情手機實際狀況,參考第一項a.b.c.)證明確實為被告與0979賣家的對話內容.

105-03-10 02:05

對了 這是事件的大概過程 給律師大大門參考

 

http://www.mobile01.com/topicdetail.php?f=37&t=4494301&p=1

Bonnie 105-03-09 16:48

律師您好,
我們目前離婚談不成, 目前還是處於婚姻關係, 由於我們婚後在台南東區有購買一間套房及一間公寓, 由於兩間動產都是以我的名義購買, 所以目前兩間都是在我名下, 我是有承諾要把公寓歸還給他, 但有跟他說要談就連離婚一起談, 結果他不願意前往約好的地點談判, 也說那就不用過戶了, 他已有我的錄影存證了.    現在他以刑事存證信函到我的公司給我, 內容如下:  一. 按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 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 處五年......., 同法第342條亦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 或損害本人的利益, 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 處五年......, 經查,本人於民國102年7月14日購買台南市東區中華東路二段133巷4弄7號5F房舍, 於辦理房屋登記時, 因本人委託台端辦理房屋過戶事宜, 詎料台端竟在未徵詢本人同意之前提下向出售該房屋仲介人員及代書表示逕用台端之名登記成該屋所有權人即可, 雖事後本人察覺, 但為時已晚系爭房屋己經過戶台端名下, 經我與台端數次協商, 且從購屋至今, 每月之房貸皆由本人繳納而台端分文未出, 台端自知理虧之情形下, 多次口頭同意將系爭房產過戶返回予本人, 並在民國105/2/16口頭承諾並經本人錄影存證需於民國105/02/18共同辦理過戶事宜, 由於承諾後, 台端仍未積極辦理, 請台端接獲本信後, 立即與本人聯絡並協同辦理, 切勿自誤, 以免訟累.
1.請問我們還有婚姻下, 先生這個信函我該理會他嗎?回覆信函說來函所述, 與事實不合...之類的內容嗎?
2. 我現在該怎麼做?

 

蘇淑珍 (蘇律師) 105-03-09 17:17
回覆 Bonnie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我們目前離婚談不成, 目前還是處於婚姻關係, 由於我們婚後在台南東區有 ... (恕刪)

您好,本件你們應該是就該房產之協議產生誤解  若當初會登記在你名下 係基於彼此同意的話(尚未撕破臉) 對方應是想主張借名登記關係 如此一來是不會成立侵占罪的   因為侵占需有不法所有意圖  您應屬經其同意使用   因此對方若於明知此等事實仍以此存證信函脅迫您 建議是可適度採取相應的法律途徑  以存證信函自清病並反為警告通知 。

本所位於台南市區 建議您可攜帶資料來所就離婚刑事侵占部分詳加洽談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9 17: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先生之存證信函,可完全不予理會,不予回覆,即然知道對方可能對您提告,應避免與對方有任何接觸,避免遭對方錄影錄音蒐證,若對方對您提出刑事告訴,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另關於離婚之部分,亦應盡速委任律師針對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及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加以規畫討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9 18: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先生之存證信函,可完全不予理會,不予回覆,即然知道對方可能對您提告,應避免與對方有任何接觸,避免遭對方錄影錄音蒐證,若對方對您提出刑事告訴,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另關於離婚之部分,應盡速委任律師針對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及婚後剩餘財產分配,加以規畫討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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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翁 105-03-07 10:29
住戶將社區管委會公佈在電梯公佈欄內的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取回家審視(公佈欄上並未標示不得取下審視),卻被管委會主委以存證信函指控觸犯刑法320條竊佔罪,並要求一週內巷主委說明否則以監視器畫面提出告訴 請問,住戶取下電梯公佈欄內的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取回家審視,有觸犯刑法320條竊佔罪嗎?

紙張是動產,所以不構成竊佔,但有可能構成竊盜,可從沒有不法所有意圖切入答辯,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DORIS 105-03-06 13:27
律師您好                                                                                                                                                          

請問被告人A目前因債權被告詐欺偵查中,告訴人因受到被告

詐術錯務信息,多次匯款至被告人所指定公司帳戶內B(他兒子的

人頭公司帳戶),B在偵查庭推脫說不清礎此事件,是A自己在使用

此帳戶,告訴人覺得一般常識,B已成年人,設立公司及開帳戶都要

本人親自雙證件身份證去辦理及開戶,公司帳戶內貨款取用也要

負責人印章,才能提領,這樣否認不知道,詐欺幫助犯這樣能脫罪嗎?

刑法30條幫助犯能成立嗎?謝謝律師釋疑!

                                                                                  A.被告詐欺偵查中                                                                                                                                                         B.被告人兒子已成年人當負責人設立公司及公司帳戶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3 23:42

您好,

 

開立帳戶語是否參與詐欺係屬二事,告訴方可能還是需要更多證據顯示兒子知情帳戶被用來為詐欺行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他兒子確有可能真的不知道。不過把帳戶提供給別人做犯罪使用然後推說不知道的檢察官及法官常常不相信。

二、對於對方是如何詐騙的部分要多費點心去舉證。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 吉第大樓。

DORIS 105-03-06 13:20
律師您好                                                                                                                                                          

請問被告人A目前因債權被告詐欺偵查中,告訴人因受到被告

詐術錯務信息,多次匯款至被告人所指定公司帳戶內B(他兒子的

人頭公司帳戶),B在偵查庭推脫說不清礎此事件,是A自己在使用

此帳戶,告訴人覺得一般常識,B已成年人,設立公司及開帳戶都要

本人親自雙證件身份證去辦理及開戶,公司帳戶內貨款取用也要

負責人印章,才能提領,這樣否認不知道,詐欺幫助犯這樣能脫罪嗎?

刑法30條幫助犯能成立嗎?謝謝律師釋疑!

                                                                                  A.被告詐欺偵查中                                                                                                                                                         B.被告人兒子已成年人當負責人設立公司及公司帳戶                                                                                                                                                  

 

你好:

首先要能夠證明A有詐欺之犯行,才有討論後續問題之實益。 要判斷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何人,若是A而B只是登記名義負責人,有可能B只知悉借名當人頭之事實,不知悉詳細借款、匯款之狀況,除非B預見A會為詐欺之犯行否則B不知情就不會構成詐欺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若B是公司實際上之負責人,則要判斷AB間有何原因關係存在,例如借貸等,若B知情A之詐欺犯行,則可能該當詐欺罪之共同正犯或幫助犯。 詳細情形要依客觀證據才有辦法判斷。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6 16: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告訴人應盡速委任律師,提供證據資料,由律師撰擬告訴補充理由狀,必須A有施用詐術之詐欺犯罪行為,B才有幫助詐欺成立之可能。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3-06 16:37

既然已經提告,可主張父子是詐欺共犯,但是否成立,仍需檢視實際證據證詞而定,為免對方脫罪,最好委任律師為告訴代理人協助追訴。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一併提告,以便讓檢察官可以釐清事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3-05 19:17

昨日收到起訴書 
所犯法條 刑法第305條之恐嚇
某女曾經自拍性感照給我看  然後我就食隨滋味多次威脅他要再拍給我看 不然散佈網路  造成他的恐懼 但事實上我並沒有散佈  
1:請問這會判多久?
本人因男性荷爾蒙比一般正常人高很多  性慾過高 荷爾蒙引起 所以容易引起衝動
有就診紀錄 跟診斷證明 目前還陸續在吃藥  
2:請問 這分診斷證明對判決有益嗎?能否減輕?
因為有前科
95年有緩起訴
103年3月曾被判拘役40天 緩刑兩年
起訴書上面有提到(以上均不構成累犯)
最後又提到 三次犯嫌 犯意個別 行為互殊 分論併罰
3:請問不構成累犯  那為什麼還要併罰?
4:請問這次判決還有機會緩刑嗎?

你好:

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但看起來幫助不大。 累犯是刑責加重,併罰是因為你有三個行為,要合理評價,以免評價不足或雙重評價。 2年緩刑期間快期滿了,期滿後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如果能夠與被害人和解調解賠償被害人損害,有機會爭取緩刑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5 19:28

您好,因為在緩刑期間內再犯,所以緩刑撤銷後跟新案會併罰。

又因為之前是緩刑,所以新案不構成累犯,但也不可能可以緩刑了(之前被判過所以不能再緩)。

建議還是跟被害人和解,以爭取六個月以下可易科罰金之刑度。

105-03-05 19:33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因為在緩刑期間內再犯,所以緩刑撤銷後跟新案會併罰。

又因為之前是緩刑, ... (恕刪)

請問怎麼爭取和解

如果對方不願意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5 19: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目前收到起訴書,建議應委任律師前往閱卷,了解檢察官起訴之證據資料,以利為您撰擬準備狀與答辯狀,爭取對您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C 105-03-02 16:22

單獨一人飆車是否也觸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高速限50公里,如超速逾80-100公里時速,達130-150公里於一般道路上行駛是否符合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或是觸犯其他法律。極盼解答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2 17:46

您好,

 

所謂飆車之定義需有與其他車輛競速之行為,然而仍無法一概而論,需視駕駛行為係單純超速抑或不斷超車蛇行,仍有構成公共危險罪之可能。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翁 105-03-01 10:08

住戶將社區管委會公佈在電梯公佈欄內的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取回家審視(公佈欄上並未標示不得取下審視),卻被管委會主委以存證信函指控觸犯刑法320條竊佔罪,並要求一週內巷主委說明否則以監視器畫面提出告訴

請問,住戶取下電梯公佈欄內的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取回家審視,有觸犯刑法320條竊佔罪嗎?

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並非您的,就算上面沒有標示不得取下審視,您有何權利可以帶回家?一般這種是微罪,沒什麼好辦的。會議記錄及財務報表紙張還給社區即可。

吳先生 105-02-17 16:47

各大律師 您好

有關徵信社人員非法闖入住宅或租賃地等私人場所強行搜證拍照並帶走屋內物品,除觸犯刑法妨害秘密罪外,對於強行進入並帶走被害人物品,在刑法上是觸犯何種罪責? 除上述外是否還觸犯其他刑罰?

懇請律師指點迷津,謝謝。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您應速報警處理,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2-17 17:07

您好!對方可能構成無故侵入住居罪,另帶走物品若是未經同意則至少構成竊盜罪。

Jeffrey 105-02-16 21:54

朋友收到法院寄來的提起公訴資料,主要是前公司所有人員皆被控詐欺取財銀行法各罪。朋友在前公司共做十個月早己離職,主要工作是婚紗助理只是一個小職員,但所有員工全都被提起告訴。所犯法條:刑法第339條(修正前)、銀行法第29,125,127-4條等罪。

想詢問是否會有被判刑可能?朋友說上班期間皆沒察覺到公司有任何的異常。

你好:

要看你朋友在該公司從事何種工作,以及是否明知(直接故意)或可得而知(未必故意)公司之犯罪行為,若不具備故意,詐欺罪、銀行法第125條之罪均不處罰過失。 可請你朋友提出答辯狀說明對於公司違法行為均不知情。 銀行法第125條之刑責不輕(3年以上10年以下或7年以上),建議你朋友攜帶完整資料尋求正式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7 2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朋友應盡速委任律師為其辯護,避免自己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對自己不利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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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7 23: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朋友應盡速委任律師為其辯護,避免自己講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對自己不利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賤兔 105-02-16 09:33
詐欺幫助犯案件如果已經收到新竹市檢察署的簡易判決,105/03/01要去新竹市地方法院開調解庭,請問我有甚麼地方要注意的嗎? 核被告XXX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一項、第339條第一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嫌。又被告係以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犯罪,為詐欺取財幫助犯,請依刑法第30條第二項規定,依正犯罪之刑減輕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簡易判決書中提到的 中華民過刑法339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以下罰金請問全部刑責都是我的還是會有其他判法 我需要準備哪些資料可以減輕責任

你好:

需要賠償被害人之損害,與被害人達成調解調解成立後向法院聲請宣告緩刑或從輕處理。

 1.  就閣下所述幫助詐欺刑事責任,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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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anna 105-02-15 15:58

請問大家,因為有人在我們店門口亂停車,那個人經告知後不聽,還大聲斥責店員後離去,所以我們在他的車上貼了請勿亂停車的告示,結果卻被告混損,案子已經送到檢察官那邊,2/25就要開偵查庭了,我想請問,這樣有辦法構成刑法上的毀損嗎??我們這一方應該要準備什麼資料,才有辦法全身而退呢??先謝謝大家花時間看完我們的狀況並且幫我們解惑,感激不盡!!

你好:

破壞美觀是否構成毀損罪實務上有爭議。 可以主張客觀上後照鏡並未毀棄、損壞或致令不堪用;主觀上並無毀損故意,不該當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
沈恆 (沈律師) 105-02-15 16:37

您好!

既然已被提告,只能盡力朝有力的方向答辯。您可主張並無毀損的故意,且未達於毀損車窗,致不堪用的程度,最好能提供有利的判決案例讓檢察官參考。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2-15 18:31

可以主張該告示之張貼,不致於留下無法移除的痕跡而不構成毀損

也呆 105-02-14 22:08

之前有被判刑 但有緩刑

緩刑期間內因賭博罪(賭客)

緩刑會被註銷嗎?

 

請問各位律師

緩刑註銷

刑法第七十五條之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

 

而  賭客

刑法第266條(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這樣有違反緩刑註銷嗎??


你好:

賭博罪部分將來有罪確定,可能會依刑法第75條之1規定,認定原宣告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撤銷緩刑,此部分檢察官有裁量權。

要看是否符合撤銷緩刑的要件:

刑法第75條

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 者。 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 。 前項撤銷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

沈恆 (沈律師) 105-02-14 23:57

有可能被撤銷緩刑,但並不是絕對,檢察官有裁量權。

105-02-11 00:25

不好意思請問,因為酒駕酒測但是沒有肇事

警察開罰單寫罰金50000元

備註寫“此為入監服刑案件,如欲就近居住地服刑,得提出住居轄區外證明文件,向執行檢查官聲請囑託執行”

傳票上的應執行刑法寫:“有期徒刑二月如准易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一日,緩刑兩年。”

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

這樣的意思是要罰金也要入監服刑嗎?

急需解答,麻煩各位律師替我解惑,謝謝!

 1.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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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11 14:08

您好,

 

如有宣告緩刑,就不需要入監服刑,詳情可以致電執行書記官詢問。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1 14: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有受緩刑之宣告,無須繳納罰金或入監服刑,但仍需繳納酒駕之行政罰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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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1 14: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有受緩刑之宣告,無須繳納罰金或入監服刑,但仍需繳納酒駕之行政罰鍰。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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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en 105-02-04 09:31
敬啟者您好: 本人(債務人)於前年10月向債權人以本票方式借款 , 並有提供民下房產供設定抵押 , 先後借款20萬 , 以及10萬元整 , 但是當初設定抵押權為40萬元 , 以民間三分利計算 , 後來去年四月因故無法繳交而後 , 經對方以非訟事件申請強制拍賣民下房產 , 而後本人已先清償本票三十萬元部分 , (有存證信函及收據影本給對方) , 由於對方的利息(三分) + 違約利息(兩分) + 違約金四萬元 , 金額實在是不合理(而且已達刑法重利罪之標準) , 後來法院還是准許債權人的拍賣許可 , 請問非訟事件的精神不是本著(無爭訟議性質的事件)方能處裡嗎? 還有接下來本人可以如何處裡呢?

你好:

准予拍賣抵押權裁定屬於非訟事件,只就形式上審查,若有實體上之爭議要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向法院民事庭提請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確認債權不存在訴訟,若對方聲請強制執行要聲請停止執行,否則民事執行處就會依執行名義拍賣抵押物。

露露 105-01-31 11:43
你好,我今年34歲,母親與生父在我6歲時已離異,一直以來都是母親獨立扶養我長大沒有跟生父有任何聯絡,一直到昨日收到社會局的發函說:生父因腦中風在某醫院就醫,請於105/2/1前出面商討生父後續照顧事宜,倘仍未出面本局將依民法相關規定辦理。 想請問各位偉大的律師團隊們,若我不出面處理是否會有什麼民法刑法上的強制執行?另外,是否我可以辦理有關斷絕親緣關係的事宜?謝謝您!

你好:

社會局會依老人福利法及社會救助法進行安置,並向扶養義務人請求安置費用、醫療費用等支出。若不繳納,會送行政執行。 扶養義務人若不履行扶養義務會構成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遺棄罪。 法律上無法斷絕親子關係,但你可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以父親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請求法院減免扶養義務。 減免之前所生之費用扶養義務人仍然要負擔。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31 12:13

您好,

 

1、沒有辦法斷絕親屬關係。

 

2、但可以父親從未照顧您、對您不聞不問,雙方亦未曾往來為由,訴請法院減輕或免除您對父親之扶養義務。

 

3、社會局仍會依法以行政處分要求您支付相關照護父親之費用,若不履行,社會局可送行政執行處對您強制執行。

 

4、在法院判決確定前所有扶養父親之費用,您仍需負擔,是建議您應盡快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後續訴訟事宜,避免費用持續累積增加。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31 16: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可考慮委任律發函說明未曾受父親扶養,主張免除扶養義務,並對父親提起訴訟,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委任律師撰擬書狀出庭為您辯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31 16: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親子關係無法斷絕,目前可考慮委任律發函說明未曾受父親扶養,主張免除扶養義務,並對父親提起訴訟,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委任律師撰擬書狀出庭為您辯論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建議趕快提起減少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訴訟,避免需支出過多費用

yoyo 105-01-30 17:29

各位專業人士您號 請問:

之前待的公司有人發黑函說我收回扣,且匿名投訴主管機關,導致我去要調查局說明,但是離職前公司已經查過沒有因為我的職務疏失而導致公司的損害,那為什麼還要我去調查局說明呢?

是不是沒有被害人財產或是其他利益損失,背信就不成立?

謝謝。

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你好:

背信罪有處罰未遂犯,就算公司沒有受到損害,還是有可能會構成背信未遂罪。 要先釐清你是否係為他人處理事務,若只是機械性質之工作,不算為他人處理事務。 若有處理權限,要提出對你有利之證據證明你並無違背任務之行為、背信故意、不法所有意圖、損害本人利益之意圖。
yoyo 105-01-30 17:14

各位專業人士您號 請問:

之前待的公司有人發黑函說我收回扣,且匿名投訴主管機關,導致我去要調查局說明,但是離職前公司已經查過沒有因為我的職務疏失而導致公司的損害,那為什麼還要我去調查局說明呢?

是不是沒有被害人財產或是其他利益損失,背信就不成立?

謝謝。

刑法第342條第1項:「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30 17:34

您好,

 

1、前往說明並不表示有罪,只是調查人員覺得有嫌疑而有詢問之必要,實則也沒有強制力,您若不到也不會被拘提,只是案件可能會被移送至地檢署檢察官

 

2、如果是職務疏失,本來就沒有背信罪的問題,只有故意行為,才有觸犯本罪之可能,而只要係為謀私利而故意違背任務,基本上都會造成損害的。

 

建議可與律師會面討論,才能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與評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去警局之前先就近找個律師查一些背信的有罪判決及無罪判決來給你參考。

二、與律師討論一下你在公司與誰有糾紛,這樣多少可以了解一下對方提告的動機及背景。

三、法律人的用語與一般人的用語略有不同,可以的話先看一些有罪判決,那麼你才會知道警方問的問題是不是有什麼陷阱或是你誤會的地方;看一些無罪判決,這樣你就比較不會擔心。

四、當事人的話其實很多都是因為不了解而擔心,如果能多了解一點就會少擔心一點。

五、有的人會為了這種事睡不著,查一些判決來給你參考,當你睡不著的時候看著看著你就睡得著了,判決對一般人來說其實還蠻催眠的。

六、如果你是無辜的話不用太擔心,如果對方找了個偽證證人說謊的話,你做民間測謊就可以了,也不是完全沒有辦法解得開。

七、快過年了,先祝你新年快樂。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是已有人提出告發,現調查局既已介入訊問,則日後案件仍會移至檢察官那裡開庭,而調查局這一關並非好過,仍應要有允足的準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30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到調查局接受詢問前,可考慮委任律師,並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的回答成為起訴您之不利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不乖 105-01-28 15:07

如對方被起訴刑法225條(乘機性性交罪):那被害人可以要求精神上的賠償嗎?

沈恆 (沈律師) 105-01-28 15:34

您好!

如果對方刑事上構成妨害性自主罪,民事上會成立侵權行為,受害人可於二年內請求損害賠償,包含實際損害及精神損害的賠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如果檢察官起訴對方乘機性交罪,您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請求,請求對方負擔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28 2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被起訴,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須考量被告是否有能力給付,且名下是否有財產,若被告名下無財產,即使您請求成功,執行亦無結果,沒有意義,於被告願意給付之範圍內談判協商,拿的到賠償較為實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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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nie 105-01-19 10:48

你好~

朋友在FB社團裡買東西.留下"姓名"和"地址"後賣家遲遲未回應交易是否成交.多次留言都不回應.

心裡覺得賣家怪怪的.隔天留言說"不要了".

賣家馬上出現了.

並馬上對她版上網友發警告信.說她惡意棄標.要用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提告.

東西並未收到.賣家說只要下標就算成立.若棄標就要用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提告.不管任何理由.

朋友很擔心.想請問這樣真的會被告嗎?她要如何處理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9 11:32

您好,

 

網路買賣本來就可以無條件退貨,且通常惡意係指例如故意叫100個便當又退貨這種情形,您的朋友只是下訂一個商品,符合一般交易常規,並非惡意之行為,是以,您的朋友不會成立刑法上任何罪名,民事上也沒有任何責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9 16: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但您亦可委任律師為您辯護爭取不起訴處分,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弘 105-01-16 18:53

傳票內容大致:

本案件檢察官指揮 則股 檢察事務官詢問

夜股105年度偵字第2015號 毀棄損壞案件

有本署法警指引至第 偵查庭/詢問室

本件被傳人係 被告

三 個月前台中市文昌派出所因路口監視器通知到派所作過筆錄,製作筆錄時女承辦員警認定我與被害人認識為已據加上路口監視器截取機車曾路過畫面,認定我是加害 人。已車追人認定我有罪,在筆錄上1、某年某月某日某時受害人機車鑰拾孔遭人用快乾傾倒,疑是機車車牌******所有人所為2、被害人機車遭人損毀是否 是你所為?不是。後女警還特強調為了保障你我權益請我在筆錄上閱覽過簽名。當下滿緊張所以看到筆錄上的矛盾想提出修改,但看女警我一到派出所就認定我有 罪,不給我定罪不讓我出派所。一待了2小時。

離開前女警員說要將筆錄往上呈送。

至今日收到傳票

請問事實上我不清楚受害人住家位子也對騎機車車牌樣式還不知情。映像只是那機天因為受傷復健游泳玩到附近社區騎車先逛買東西吃,中途可能有停留。

在下下禮拜一前到檢查署,我需要知道哪些事情才能在避免事些誤會。

到時候是到偵查庭還是詢問室,有什麼差別?請問我是去詢問室還是偵查庭?

在訊問室會見到受害人馬?

請問因為是因被告傳喚,是否百分之百被定罪?

如果被定罪,等到判決書下來行和解還是偵查庭上達成和解?達成和解還需要判罰馬?

如果檢察官在訊問過程硬要定罪我是加害人,請問當下什麼管道可以反映,該保持什麼樣應對?

相關的刑法民法責任?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16 18:57

您好,

 

1、您係被檢察官被告身分傳喚,就是進入偵查庭接受訊問,也代表有一定之嫌疑;無法確認是否會見到告訴人,檢察官如有同時傳喚告訴人那就會見到。

 

2、相關細節無法以你給的資訊回應,建議仍應委請律師擔任辯護人,協助撰擬書狀、陪同開庭,才能將真實情形有條理地陳述予檢察官知悉,保障自己的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

一、原則上會到偵查庭,上面坐的是檢察官

二、會見到告訴人。

三、依據刑事訴訟法無罪推定原則,在判決有罪之前,您都無罪。再來就是告訴人要舉證您有犯罪,若證據非常不明確,則根本不應該定罪。

四、和解,是判決出來之前應該做的事情,若真的有犯罪,也建議先和解。此罪達成和解可以撤回告訴,將會不起訴處分。

五、若被起訴,告訴人則可以對你刑事附帶民事求償,依照他的損失向您求償

六、若很困擾,可以來電諮詢,或是安排當面諮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會由檢察事務官來詢問,檢事官基本上仍會再訊問一次,您屆時可以再為解釋答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16 22: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為被告,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並於開庭前,事先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爭取不起訴處分,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16 22: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為被告,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並於開庭前,事先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爭取不起訴處分,避免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杰森 105-01-14 13:45

律師您好:

有關妨害秘密罪(刑法第315-1條)是否有六個月提告之限制?

謝謝

 您好,

是的,此為告訴乃論之罪,必須於"知悉"後六個月內提起告訴。

一名使用支票作為繳付房租的男子,近期因聯繫不上房東擔心支票被冒領,向銀行辦理遺失止付。沒想到,房東私下將支票轉讓給債主償還債務,導致債主存入支票後無法兌現。票據交換所獲報通知警方調查,發現開票男子不希望支票兌現,遂以遺失名義止付,但此舉已經涉及不實,開票男子調查後被依誣告罪嫌法辦。

 

高市一名黃姓男子(51歲)近6年來向李姓房東(53歲)租屋,雙方約定每年開立10張、每張金額15000元的支票繳納房租。今年9月中旬,黃男聯繫不上李男,擔心支票被冒領,上月1日向銀行辦理遺失止付。

 

沒想到,李男今年8月和9月初兌現2張支票後,因債務問題失聯。剩下的8張支票由李男請妻子廖女(53歲)轉交債主鍾姓婦人(61歲),以當作每月債務償清。

 

鍾婦9月底將支票存入屏東中小企銀大發分行,原以為10月5日能拿到欠款,沒料卻接到銀行通知「支票掛失無法兌現」,讓鍾婦以為拿到「芭樂票」。

 

台灣票據交換所屏東縣分所將鍾婦兌換掛失支票的訊息,發函警方調查。鍾婦到案表示,支票債務人給自己作為債務償還,不知已掛失;而開票的黃男則說,若沒把錢存進支票存款導致跳票,恐要付法律責任,所以只好以遺失名義止付。

 

警方偵訊後確認,黃男開出的支票遺失,也沒有被偷,只是不希望讓支票兌現,此舉已涉及不實,訊後依誣告罪嫌函送檢方調查。(楊適群╱高雄報導)

 

新聞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51101/723542/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171條定有:「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未指定犯人,而偽造、變造犯罪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犯罪證據,致開始刑事訴訟程序者,亦同。」

(二)於實務上,票據辦理掛失止付時,金融機構會要求填具「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及「遺失票據申報書」等文件,並由台灣票據交換所將相關文件交予警方進行調查。但於檢警機關調查後,發現若該票據持有人,並非透過竊盜侵占遺失物等方式取得該票據,而係合法地直接或間接自開立發票人處取得,則此時因該謊報票據遺失,已造成警方開始偵查,該謊報之人即有可能構成未指明犯人之誣告罪責。

(三)律師提醒:知悉票據去向,僅係因收受票據之人未履行債務或拒絕返還票據,擔心被不得享有票據上權利或票據權利應受限制之人獲得並遭提示之情形,可詢問一具有專業法律智識的律師,透過民事假處分手段以維護自身權益,不得便宜行事逕為掛失止付,否則民事糾紛未解,又將天外招來刑事責任,得不償失。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奇斯 105-01-10 19:33

各位好,在此先聲明,我並無因此條法律遭到提告

我只是一位高中學生,平常跟著社團學長們在打辯論,因為接下來的辯題為廢除刑法227條,我想試著找出因227-1條,也就是兩小無猜條款而被無罪或減刑的例子

但我關鍵字查過後,卻幾乎都是因刑法59條而得到減刑證據不足而無罪。迫不得已的情況下只能開口詢問,希望有人可以提供給我因227-1而被判無罪的例子,謝謝各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去司法院網站查詢有無類似判決,但要注意的是,若是兩小無猜條款,因為是屬於告訴乃論,所以若被檢察官起訴後再撤告,則法院會直接不受理判決,所以會找不到無罪判決,以上希望對伙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桔店長 105-01-10 12:08

小弟有3c賣場上班,平常除門市銷售外,個人有開網拍賣場(非公司名稱)
事情是這樣,2016/01/04 我有將我其中一項商品想做短期促銷顧修改金額原本價格因為新台幣24750元,卻誤植為2475元,2016/01/05 00:16:34 網拍有客戶下單,直接用信用卡付款(01/05通知已付款01/05透過 支付連信用卡付款(一次付清)成功 ,款項將於01/11撥款給您)

看到手機訊息後我被嚇醒,馬上開電腦在2016-01-05 01:15:46 當下立即發一封信給他內容為:您好,不好意思,由於我們在修改訂金額時金額誤植,讓客人您誤會以為是這價格,請您允許我將此筆訂單取消,照成您的不便請您多包涵,謝謝您。

客人回覆是:我已經付錢了,請如期出貨!買賣建立在信義的原則下
就無下文

在1/5當下我就有在露天拍賣做交易取消,到1/9系統回覆[對方拒絕取消交易].

我有嘗試做一些動作
1/5 第一時間跟客人發信聯繫,金額誤植,希望取銷交易

1/6 請露天暫緩支付對方信用卡,怕到時客人會不會因為有付款,未出貨用刑法339條第一項 (普通詐欺)來對我提出刑事訴訟,露天回應,要對方同意才能停止支付.

1/8有打電話到銷保官詢問案情,他們的解釋,只要是買方有付款,就一定要出貨,可是,就是金額差異太大我才不能出貨,我想請消保官協調,回覆是只能對消費者提出的申訴才能提出協商

1/8有到中正第一分局去備案,我是想要退款,而非收了錢不出貨,而且錢現在還在支付聯,要1/11才會收到款 警察不受理,員警說若對方要告我詐欺,在他們那邊留資料沒有用,要告還是會被告,他請我留下書面資料,到時在跟法官說明.

我想問的是

1.我是個人做的網拍,跟我從事的公司名稱不同,我也不是打公司名號經營
   但是我在露天消費我都有打公司統編,若日後被告..公司會因為我的關係
   被凍結帳戶嗎?

2.我是想今天我不是故意隨便打一個金額誘始對方消費,在推拖沒貨假嫁到別的商品去做詐騙,對方堅決不退款,要求我一定要出貨,請問我一定要吞下去嗎?

3.我想做協調,對方沒去做申訴,我沒辦法去跟消保官申訴,我該如何處理

4.金額差異太大,跟外面市場行情差異數倍以上,想請問有沒有方法可以處理

麻煩各位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10 12: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真的沒辦法,就先向法院辦理提存。

2、此類糾紛,除非我方可以證明消費者明知我方是標示錯誤才故意購買,否則我方有依約出售貨物之義務。

3、恣意使用公司的統一編號,可能涉嫌違反公平交易法或是偽造文書等情。

你好:

要主張意思表示錯誤撤銷意思表示,必須表意人自己無過失才有辦法撤銷,本件不符合民法第88條第1項但書規定。 網站標錯價而消費者下標,買賣契約是否成立?企業經營者是否需依約出貨?實務上有不同見解: 肯定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消簡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此係民法所明文規定者,而所謂契約成立則應經由雙方就要約及承諾意思表示達成一致者史稱合法成立,若欲將要約為擴張變更者,即應視為新要約,因此若已將商品之型號、名稱、原價等標示明確,並其售價折扣之金額亦為確定者,應即是為要約而非單純價目表標示之要約之引誘,並若承諾人未對該要約有做變更、擴張等動作,即應認其契約已成立。」 否定說: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98年度北消簡字第17號民事判決:「依據民法第 154  條第 2  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本件出賣人於系爭網站上展示系爭商品圖片,對不特定多數人為意思表示行為,性質上與「價目表之寄送」相近,而屬要約之引誘,須待買受人視引誘而對出賣人提出要約,且出賣人承諾後,契約方屬成立。出賣人既未對買受人之邀約表示承諾,則契約仍未成立。買受人雖辯稱系爭定型化契約條款有不利消費者情形,然經查系爭約款內容,係由出賣人決定是否予以承諾之風險規避約款,合乎交易常情,且買受人所承擔之風險僅係無法成立契約,對於買受人並無損害可言,難謂有違反平等互惠原則情事。」 就你所述之情形,可主張標價為價目表之寄送,屬於要約之引誘,企業經營者仍保有承諾之權利,故買賣契約尚未成立,但須注意實務上有採不同見解,屆時訴訟要視承辦法官所採之見解而定。 若能與消費者協調,達成和解,或許是最好的選擇。另外,只要你妥善處理消費者之付款,不會構成刑法第339條規定之詐欺罪,無須擔心。
Rex 105-01-08 19:28

你好~我於1/7禮拜四在二線車道的十字路口我是騎乘機車當時是減速撞態,因為我已經打很久了左轉方向燈,但是是機車未兩段式左轉,遭到後方汽車直行撞飛,人多處皮外擦傷、瘀青,機車飛出去損毀,直行休旅車右前方大燈損毀,對方目前賠償我眼鏡跟機車維修跟救護車急診醫藥費,由於路口監視器維修,無法知道汽車從哪裡來,我是在內外線道哪個道,對方想私下跟我和解,我也不知道如果刑法是否判決對我有利,只是對方都有賠償我損傷,也沒有叫我賠償汽車的損毀,想請問這樣人沒事,機車毀損可以領保險金嗎?我該跟他和解嗎?還是有辦法能知道警察那邊到底判決我路權是否有利?

105-01-05 10:51
被告原係任職於XX公司,離職偽造文書及意圖為自己不法所為之犯意,利用不知情之某印章店,偽刻印章一枚,並蓋印在其偽造公司之薪資袋上,持向銀行辦理個人貸款,致銀行陷於錯誤,銀行同意放款20萬元予被告,足以生損害於公司及銀行,經銀行向公司查詢,公司始查知上情 =============================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之偽造私文書罪嫌,及同法第339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嫌。被告偽造印章之行為,係偽造文書行為之階段行為,不令論罪。 請問這個是不起訴嗎? 被告偽造私文書後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只論以行偽造私文書罪 想問問像這樣的案件,會很嚴重嗎? 偵查時檢察官希望跟原告和解,但原告沒有意思要和解... 有什麼方式可以減輕刑責?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1-05 10: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論以詐欺罪及刑事偽造文書罪。

2、倘若無法和解,必須看原因,倘若是原告基於非理性的理由或是過高的和解金造成無法和解,法院或檢察官還是會從輕處遇,反之,則否。

3、倘若無法和解,建議還是委請律師協助辯護,至少由律師協助撰擬狀紙。

1.  就閣下被訴偽造文書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3.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105-01-03 23:01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

ㄧ,因我滿20歲與女性17歲發生性關係,而有懷孕了!也墮胎流產完畢,如果他家人提告,是否成立?

如果女性不想提告,他家人硬要提告,女性筆錄方面如何做?(發生性關係完全他同意,而賴訊息中完全有同意得證據

二,與他家長對面談話時,有說到要叫人處理我,要讓他得到教訓,是否會成立恐嚇?

三,我與他家人通話時,在電話中罵我xx娘,那這樣是否成立公然侮辱?

四,女性家長與女性談話時有說到已經叫人要處理我,而不止要處理我,他家人也不會放過,這樣是否也會成立刑法?

 

二,三,四皆有錄音檔存證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3 23:15

您好,

 

1、男女雙方皆已滿16歲,又係彼此自願發生性行為,是以您在刑事上沒有任何責任

 

2、4、該對話內容確實有涉及恐嚇之嫌疑,可提出刑事告訴。

 

3、雙方私人間之談話,並不符合"公然"之要件,因而對方家人於電話中罵您髒言穢語尚難認屬公然侮辱

 

建議備齊相關資料,委由律師協助處理,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攜帶相關資料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105-01-04 11:58

補充:請問:因為三在電話之中,旁邊另有別人的聲音,是否公然侮辱邊緣?還是只有侮辱這樣?

電話之中罵第一次我也跟他說你罵xx娘是何意思,第二次又罵,那是否有構成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1-04 13: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若已滿十六歲,合意發生性行為不算是刑事犯罪,除非對方指稱於未滿十六歲時即與您發生性行為,您及有成立妨害性自主之犯罪可能或指稱您為違反其意願之妨害性自主之犯罪,故若目前您已知對方家長欲對您提告,不建議與對方聯絡,避免對方錄音蒐集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1-04 13: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若已滿十六歲,合意發生性行為不算是刑事犯罪,除非對方指稱於未滿十六歲時即與您發生性行為,您及有成立妨害性自主之犯罪可能或指稱您為違反其意願之妨害性自主之犯罪,故若目前您已知對方家長欲對您提告,不建議與對方聯絡,避免對方錄音蒐集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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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依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您們皆不符合此年齡,且又是自願發生性行為,故您沒有刑事責任

2.不論是恐嚇您,因為您已有錄音,您可提起刑事告訴,在電話中罵您,因不屬公然公然是要有公開且目前實務上界定犯罪的侮辱行為,是否達到公然的程度,只有少數的特定人在場,就不能算是公然,也沒有意圖散布,故難成立妨害名譽相關罪責,惟您有錄音,可提起民事損害賠償,主張造成您心理上之傷害。 

 

 

105-01-03 15:19

小弟想請教假設事件如下

G在網路上使用匿名的FB傳送私人訊息給特定人士五位,分別是A(D的母親)B(D的超好友)C(E的超好友)DE

訊息內容為D&E被同一女生F同時間交往劈腿(確實是事實),要D&E自己多注意,並且請A&B&C也勸勸D&E注意自己跟F女的交往,並且附上D&F還有E&F的出門遊玩親密合照

請問這樣G會觸犯誹謗罪嗎?

還是會有什麼民法刑法上的責任?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1-03 15:33
您好, 1、該行為已觸犯刑法誹謗罪,可蒐集相關證據向警察局或地檢署提出告訴。 2、民事上亦可提出損害賠償之訴。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或電話聯繫,攜帶相關資料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泰彬 104-12-31 22:32

你好,我在網路上買東西,有問賣家出貨狀況,第一次是回了,但還是沒出貨,第二次我再問他沒回答了而且不能取消交易了,我就直接按棄標,之後我就沒理他了,過幾個禮拜又出貨了,但是我已經買好東西了,所以我沒有理他,他就這樣被退回去了,(棄標的話我是按了然後就給系統自己用,我沒動他了)

我買那件東西是在2015/11/23但是出貨的時間是12月15號過了很久我想案取消交易可是不行,然後我就被告刑法毀損罪,民法違反買賣交易契約,請問要怎麼處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12-31 22: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爭取刑事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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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4-12-31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委任律師為您辯護爭取刑事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1-01 21:45

這比較像單純民事交易糾紛,然既然對方有告您刑事,建議還是備妥資料委請律師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