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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zu 104-08-17 11:19

大家好,

想請問一個問題,當事人30年前因為被公訴罪起訴,出境到國外待了25年左右(公訴追溯期已經過),其中台灣證件都不見了,但是有戶籍和身分證字號的。差不多四年多前搭漁船回台,最近想自首恢復台灣身分。

請問:

1. 當事人所觸犯的刑法大概是哪些呢?

2. 四年前偷渡回台的罪是否有追溯期呢?有的話四年多是否過了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先前案件,既然逾追訴期限,則檢察官會以不起訴處分,但偷渡回國,涉犯出入國及移民法第74條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追訴期為十年,所以此部分仍未經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Zoozee 104-08-17 12:01

律師您好,感謝您的回答。

我看了一下七十四條,該條文似乎是針對沒有台灣戶籍的外國人,對擁有台灣戶籍和身分證字號的本國人應該不適用。

不知是否是如此呢?

您好:若其在台灣仍有戶籍,則回國似無庸經過核准,只是應經查驗,而本件未經查驗,應有該法第84條之行政罰鍰規定.

林俊賢 (林律師) 104-08-14 15:05

宜蘭一名游姓男子為和前女友復合,竟把她擄至壯圍及蘇澳內埤海邊談判,前女友遲不回心轉意,游男竟把她押到蘇澳海事學校後方一處空地,嗆「如果妳有小孩的話,妳就不會離開我」,在車後座硬上,完事後才放她走。前女友母親得知此事後提告,不過宜蘭地方法院審結後,考量已獲原諒和解,給予自新機會,判他緩刑5年。

資料來源:蘋果日報

【林俊賢律師法律教室】

看到許多網友留言,為何性侵犯才判1年8個月?緩刑5年?恐龍法官?後台硬?法官有沒有收錢?的疑問…

我們來解釋一下,刑法221條第1項(強制性交罪)最輕本刑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簡言之最輕應判3年,但是法官考量被害人與被告已「和解且原諒」,就會拿出刑法第59條(刑之酌減)來將最輕判3年的罪減刑到1年8個月,然後再用刑法第74條「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就可以判緩刑了喔。
簡單來說,判2年以下的罪經法官考量情狀後可以給予緩刑強制性交雖最輕至少要判3年,但因減刑後只判1年8個月,就可以緩刑喔。
此案件法官最主要考量的應該是男女雙方曾交往過、男方一時衝動且有悔意、年紀尚輕,後女方也已經原諒男方,並且和解,才會給予緩刑,所以不是恐龍法官、後台硬或收錢拉…
緩刑的意義:刑之暫緩執行。使受判決人仍舊生活於自由社會,接受社會性處遇,並可避免短期自由之弊。
 
【適用法條】
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刑法第74條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緩刑宣告,得斟酌情形,命犯罪行為人為下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向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六、完成戒癮治療、精神治療、心理輔導或其他適當之處遇措施。
七、保護被害人安全之必要命令。
八、預防再犯所為之必要命令。
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第二項第三款、第四款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與保安處分之宣告。
 
 
小茹 104-08-14 13:50

律師您好,今年我跟男朋友發生了性關係,在男生未滿18已滿16,女生未滿16已滿15,雙方都是自願的情況下,我方家長要對男方提告,男方會有什麼樣的刑責? 如果民事賠償大約要多少?因為雙方是在自願情形下發生,依據中華民國刑法第  227- 1 條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是要如何的情況下才屬於免刑呢?

多久才會有法院的通知書和需要開庭幾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男方應會構成與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性交罪,如果可與告訴人和解,本案會有緩刑機率,至於和解金額多少須看雙方協商結果,原則上只要告訴人同意即可,另減刑問題可具狀向法官請求。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指教,謝謝您。

ying 104-08-12 18:21

今天收到保智大隊的通知信,告知我觸犯商標

去電詢問後得知是我網路賣場裡販賣的一雙雨靴

是HEINIU 高筒雨靴

但我在當初的頁面裡販賣有註明這段話"

此為自訂款HEINIU 高筒雨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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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意 " 正版 " HEINIU 與否的dear們請至官網購買歐

我們已說明非常詳細

同意者再下標"

因有告知清楚,所以不知道也有犯法,一直到收到這封信件後知道一樣是觸法的

我也知道了我賣的是仿冒品,所以下周去做筆錄也會勇於認錯

但我想詢問的是要怎麼減刑之類的,因為我查了很多相關案例,很多人都說是無抑或是轉賣一件而已,但我是販售,目前為主賣了11雙,每雙約賺$500, 看到很多其他人說就跟檢察官說"真的不知道是觸法這種話"可以減刑((別人說死都不要承認你知道你賣的是仿冒品----這句話是對的嗎??))但我不知道我該怎麼講,也有看到有人說像我這樣是刻意販售,刻意販售仿冒品是很重的罪名,沒有賠個幾十萬是無法解決的,請問我該怎麼做呢? 或是提出哪些對我較有利的東西可以讓罰鍰跟刑責能降低,我願意負擔賠償也願意認錯,但希望把傷害降到最低....也沒有那麼多可以賠...請求律師告知我該怎麼做或準備甚麼資料跟東西? 以及想知道相關賠償價格是怎麼制定的呢?  另外此案件我是有要負擔刑法民法呢? 兩邊都要賠償是嗎? 還是統一的? 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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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一、一般來說,是想辦法與被害廠商和解以爭取檢察官緩起訴

二、如果檢察官起訴的話則去爭取法官緩刑

三、也有人要爭無罪的,那得多查一些無罪判決來參考再擬定搜證方向。

四、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

五、如果是走認罪和解的路,那麼賠償行情則多查一些民事判決來參考。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8-12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加註知這段話,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您明知系爭商品未經授權,卻仍為陳列販賣等行為。建議您與廠商和解以爭取緩起訴之機會。

ying 104-08-15 02:35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加註知這段話,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您明知系爭商品未經授權,卻仍為陳列販賣 ... (恕刪)

請問你說的"註知這段話"是指我在頁面上敘述的這段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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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在做筆錄時該說到這件事嗎?(講或不講到 哪者較好)

另外想請問如檢察官詢問我說到底知不知道自己是賣仿冒品?

是要像別人說的堅持裝傻不承認嗎? 還是承認對案情較有利呢?


ying 104-08-15 02:42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一般來說,是想辦法與被害廠商

 

想請問那您提到的第五點

五、如果是走認罪和解的路,那麼賠償行情則多查一些民事判決來參考

 

要去哪裡查相關民事判決呢?或是收尋哪些資訊可查到呢?

另外想再請問一件事,跟廠商談和解,但我現在不知道廠商是誰

也不知是誰對我提告.只有警察跟我說是雨靴,

正常大家是在法院才會遇到廠商嗎?

當下法院判別是刑法民法?

此案件我是有要負擔刑法民法呢? 兩邊都要賠償是嗎? 還是統一的? 謝謝

ying 104-08-15 22:52

抱歉!我不清楚該按引言回覆還是回覆主題你們才會收到,因為周二就要過去做筆錄

 請問你說的"註知這段話"是指我在頁面上敘述的這段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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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在做筆錄時該說到這件事嗎?(講或不講到 哪者較好)

另外想請問如檢察官詢問我說到底知不知道自己是賣仿冒品?

是要像別人說的堅持裝傻不承認嗎? 還是承認對案情較有利呢?

另外請問我是要去3次是嗎?

1.警察局做筆錄? 2.偵查庭-檢察官? 3.法院-開庭?

這樣對嗎?

小香 104-08-07 09:43

律師您好~

我家有一座20多年(86年建立)的房子(約50坪),當時建蓋時的土地為祖先持有。但多年後祖先過世,此地成為共有地。

於民國96年,共有持有者之一要求分割土地分割完,此建築物佔有的土地成為5個人分別持有。(50坪我們佔30坪,其他3~7坪不等)

如今,其中一人反應我們佔用他人土地,要求我們收購,但費用我們無力承擔,故請教律師

1.以刑法侵佔罪,是否無法成立(因非惡意)

2.以民法而言,是否無法要求我們拆屋還地呢?

3.若上法院後,法管判定需購買,有否購買金的標準呢?

4.若法院裁判可以租賃方式承租租金又參考什麼作為依據呢?

5.除以上外,還有其他的辦法嗎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竊占罪只處罰實際蓋屋的人,除非您繼承後有增擴建的行為,否則不會成立竊占罪,僅是單純民事糾紛土地所有權人可否訴請地上物所有權拆屋還地,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767條,關鍵在地上物所有權人有無合法占有權源。 法院不會判決購買土地 倘若法院認為屬無權占有,可能判決應付租金:公告地價×80%×10%,如欲主張更高之租金,需舉證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105-01-09 18:25

回覆 曾宿明律師 的發言內容:請教曾律師

可能判決應付租金:公告地價×80%×10%,如欲主張更高之租金,需舉證

上面所指租金是年租還是月租?另如欲主張更高租金,需舉證,例如什麼情況可要求更高租金

 

張小姐 104-08-07 09:03

各位好,

  小女子有一問題想請教,法庭上若法官不斷用言語侮辱..

  請問是否可依刑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與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提起刑

事告訴?

謝謝!!

您好,關於此一問題:

檢察官或法官在法庭之不當言語,如有具體事證,建議向該院政風單位或民間司改會檢舉,逕行提告恐怕勝算不高。 本法律意見僅供參考,個案訴訟結果仍以檢察官處分或法院裁判為準。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7 10:23

開庭態度不佳、嚴重偏頗等等是可以投訴,但是否侮辱要看言論內容而定。

一、若尚未判決,仍宜就案情全力努力。

二、若是在狀紙上或是在言詞去對抗法官,未必能得到對你比較好的判決結果。

三、有時候法官說話口氣雖然聽起來像是在兇你或是在諷刺你,但是實際上是要幫你。如果法官是用你不喜歡的講話方式想要刺激你讓你去找對你有利的證據,千萬別把他當壞蛋呀。

四、畢竟判決的是他,怎麼說也要想辦法逆轉勝。

五、訴訟不可能永遠都遇到你喜歡的風格的法官,我的作法是會先提早到法院聽法官前幾庭的開庭風格,知道法官的開庭風格之後,就大概知道法官的習慣、用詞,當天的心情,在開庭之前就可以稍微調整一下臨訟應對之策。

六、所以,如果你的案件尚未判決,與其想辦法去弄法官,不如想辦法去說服法官。

七,有一個可能是你的案情目前陷於膠著,在還沒判決前請努力研究找有利於你的判決判例來參考,整理事實、搜證,在最艱難的情況下都要傾盡全力去增加勝算,當你搜集到的有利證據及判決見解多到一定程度的時候,法官的態度就會改了。你可以試試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張小姐 104-08-07 10:55

謝謝兩位律師的回覆,剛剛已經將該法官的不適任法官行為向政風室申訴了!!

再次感謝!!

張小姐 104-08-07 12:34

謝謝楊律師詳細的說明!!

這樣子我知道該怎麼做了!!

再次感謝!!

Zoe 104-08-07 01:50

請問,我目前遇到一個很像詐騙集團的租客,對方的物品都已經放在我的房屋內了,已經付了第一個月的租金,但押金都還沒付(所以租約未生效,合約裡有註明)…目前她說她臨時有事到日本而避不見面,line裡面說她冷氣沒有關,叫我們進房間去關! 我目前怕她想騙我們進去再告我們入侵民宅之類的,也想將她留在我屋內的東西拿出去(對方也使用line叫我們把東西都丟掉),但我也怕對方告我們侵佔之類的…

我自己寫了一封存證信函,想打擾5分鐘,看這封存證信函,ok嗎?也想請問我可以直接進入我的房屋將對方的東西移出嗎?謝謝

台端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十日向本人承租新北市新店區○○路○段○巷○號○樓之房屋 ,租期自民國一0四年八月一日至一0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止,並約定台端應於一0四八月一日交於本人押租保證金新台幣壹萬柒千元整,租約才生效,先為敘明。  目前逾期未完成,故租約不成立!特此聲明!

另, 台端於民國一0四年七月保管本人所有之上述房屋之鑰匙,立有通訊應用程式為憑,台端已答應將請同事寄還,特函請於民國一0四年八月十四日前寄還本人房屋鑰匙,若未依約定歸還,只好推定台端不願歸還本人鑰匙。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侵占罪規定,法定本刑五年以下,此為公訴罪,請台端自行參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7 09: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存證信函的部份大體而言沒問題,不過建議應該加入我方要取回房屋及處理對方物品。

2、倘若擔心遭對方提告侵入住宅及竊盜等,可以全程錄音錄影,更謹慎點,可以找律師、員警陪同。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7 10:26

存證信函內容沒什麼問題,另雙方的line記錄務必保留以防日後若有訟爭尚可提出。

真是可惡至極,苗栗銅鑼鄉有戶喪家,告別式當天,竟然遭竊賊,趁著法會進行中,偷走親友皮包,遭竊金額約10萬塊,現在喪家把嫌犯模樣PO上網,希望大家幫忙,早日揪出嫌犯,別讓其他人受害。

 

這名理平頭,穿黑色背心的男子,依照客家喪禮習俗,批著一條紅色毛巾到喪家告別式,冒充親友,穿越人群,從後門走進喪家,看到門口,坐著一位老先生,男子一臉淡定,觀察地形,趁告別式開始,所有人到前面,他就跑到後面開門,親友換了孝服,皮夾都放在樓上,男子再走出門時,口袋已經放滿皮夾,口袋都鼓起來,嫌犯依然神情鎮定,偷完錢,居然又再次回到現場,想看看大家有沒有發現他偷錢,行為大膽囂張,懷疑是慣竊,而家屬失去親人,已經夠傷心了,又無端損失十萬塊,氣得將嫌犯影像,PO上網,希望盡快抓出這名沒良心的竊賊。

 

內文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507/201507271641371.html#.VcL_ivmqqko

 

新聞出處:

 

2015/07/27 18:49 巫召清 報導  / 苗栗縣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320條第1項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復定有:「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本件依報載,該名男子從後門走進喪家並竊取財物,可能構成刑法加重竊盜罪之責任

(三)律師提醒,雖本件該男行逕於道德及法律上皆令人難容,但並不代表他人即得對其進行「人肉搜索」;申言之,依現行個人資訊保護法之規定,人肉搜索影片中的資訊,縱經間接方式,但若足以識別該個人,則仍符合個人資料之定義,而須受個資法規範。所以「人肉搜索」行為應以具備公益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為前提,且該相關資料,亦應取自於一般可得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來源;反之,則可能尚須負有其他法律責任,不可不察。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佩佩 104-08-06 13:10
您好!我是公務人員,從同事口中得知,我被替代役男偷拍,他的目的是要蒐證我上班時有滑手機,但我並無做任何違法的事,如果真的被拍到滑手機並對第三人公開,是否構成刑法第315-1條的防害秘密罪,是不是他為了要蒐證就不算無故?我可以針對他的偷拍提告嗎?現在每天都陷入被偷拍的恐懼中!

您好: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上班時間滑手機是公開活動,所以不構成本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8-06 23:15

您好,本件不會有刑法竊聽竊錄犯罪之問題。

戴先生 104-08-03 17:06

我的問題是{依照下述的情況,在刑法瀆職罪的構成要件是否成立,而管轄權在哪裡?}

我的情況如下
我是新北市民, 去年我提出了改定監護權官司,當初在南部的法官判決由小孩媽媽單獨監護,而同時也明定探視小孩子需透過南部的社會局來協調探視
但實際上經過半年不斷的跟南部的社會局申請探視自己小朋友!!卻最後得到答案是, 其實法院法官根本就不清楚,這個非他們的業務範圍所以拒絕受理申請協調探視會面的事情!!
因此當初這項裁定真的莫名其妙地,讓我不斷的跟多個公家機關來溝通討論看自己小孩子的事情..結果大家互踢皮球...讓我的權益受損長達半年...最後那些公家部門最後討論出結論,建議我重提請求會面探視自己小孩子
但是問題來了...當狀提到南部的法院時,又是同一個法官來審理,且又駁回聲請
看自己小孩子是天經地義的事情,我都不知道為何不斷的被南部的法官給亂審理?
其實我是真的很生氣!!

現在我有甚麼方式可以向那個法官提出抗議並讓他受到刑法上的一些懲戒讓他知道因為自己的權責,而讓一個平民百姓的權益受損!!

還是根本就無法可以約束和警惕那個執法者的行為,

所以他才可以那麼視無忌憚的欺負我們這些不懂法律的人而亂審理??

謝謝各位花時間來關心我的問題,謝謝!!

您好:

1. 依照強制執行法,父母可持法院判決書民事執行處聲請強制執行探視權,並由法院之執行人員會同管區警員,直接到未成年子女的所在地,強制未成年子女取交有探視權之一方探視,而非向社會局聲請強制執行。

2. 民事判決的上訴期間為20日,您已經超過上訴期間,且已經由法院判決確定後,您便無法在法律上再做爭執,縱使重新起訴,法院以「一事不再理」為由,裁定駁回。

3.因無法從您所述具體了解法院的判決內容,建議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戴先生 104-08-03 22:57

謝謝律師的指點...真的很感謝!!

看小孩子這件事..終於有一線的曙光了!!

Schick 104-08-03 01:43

律師 您好,請問一個法律構成要件問題~


路人甲拾獲物品,但明確表示交由路人乙處理;


而路人乙交去派出所時,心理念頭:也不想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公告六個月後拾得物所有權,所以向警方告知自己捏造的資料;


因緣際會、時空交錯之下被警方得知該資料是錯誤的而將路人乙移送法辦...


試問律師:路人乙的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否構成?


法條前半段『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是沒有疑慮,但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否值得討論?


◎路人甲拾獲物品,但明確表示交由路人乙處理【路人甲放棄十分之一報酬或公告六個月後取得拾得物所有權


◎路人乙交去派出所時,心理念頭:也不想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六個月後拾得物所有權,所以向警方告知自己捏造的資料【假資料路人乙也無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六個月後取得拾得物所有權的問題】


◎警方依規定公告後,聯繫上失主或失主主動去認領【其失主的權益也未受損害】


◎警方依規定公告期滿後無人領取,路人甲及假資料路人乙也不領取【其拾得物所有權將歸國有】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實務上對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大多數均認為有發生損害之虞即 可,不以實際上發生實害為必要,故意表示錯誤之身分將妨害員警登記拾 得人身分之正確性,實務上大部分均認已構成本罪。 2、不過事實上最高法院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定義,卻有少數見解認 為須有發生損害才構成,您可找尋最高法院相關判決,據為日後辯護之方 向。 希望以上回答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需任何其他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6763850,或來信chinyu0801@gmail.com諮詢,謝謝。
Schick 104-08-02 07:52

律師 您好,請問一個法律構成要件問題~

路人甲拾獲物品,但明確表示交由路人乙處理;

而路人乙交去派出所時,心理念頭:也不想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公告六個月後拾得物所有權,所以向警方告知自己捏造的資料;

因緣際會、時空交錯之下被警方得知該資料是錯誤的而將路人乙移送法辦...

試問律師:路人乙的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否構成?

法條前半段『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是沒有疑慮,但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否值得討論?

◎路人甲拾獲物品,但明確表示交由路人乙處理【路人甲放棄十分之一報酬或公告六個月後取得拾得物所有權

◎路人乙交去派出所時,心理念頭:也不想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六個月後拾得物所有權,所以向警方告知自己捏造的資料【假資料路人乙也無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六個月後取得拾得物所有權的問題】

◎警方依規定公告後,聯繫上失主或失主主動去認領【其失主的權益也未受損害】

◎警方依規定公告期滿後無人領取,路人甲及假資料路人乙也不領取【其拾得物所有權將歸國有】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8-02 10:57
你的說法我認為合理,在這個個案中『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這個要件我認為應該不致於該當。
Schick 104-08-02 07:50

律師 您好,請問一個法律構成要件問題~

路人甲拾獲物品,但明確表示交由路人乙處理;

而路人乙交去派出所時,心理念頭:也不想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公告六個月後拾得物所有權,所以向警方告知自己捏造的資料;

因緣際會、時空交錯之下被警方得知該資料是錯誤的而將路人乙移送法辦...

試問律師:路人乙的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否構成?

法條前半段『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是沒有疑慮,但後半段『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是否值得討論?

◎路人甲拾獲物品,但明確表示交由路人乙處理【路人甲放棄十分之一報酬或公告六個月後取得拾得物所有權

◎路人乙交去派出所時,心理念頭:也不想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六個月後拾得物所有權,所以向警方告知自己捏造的資料【假資料路人乙也無獲得十分之一報酬或六個月後取得拾得物所有權的問題】

◎警方依規定公告後,聯繫上失主或失主主動去認領【其失主的權益也未受損害】

◎警方依規定公告期滿後無人領取,路人甲及假資料路人乙也不領取【其拾得物所有權將歸國有】

您好: 依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710號刑事判例意旨,您去分局或派出所時警方會核對您的資料,警方有實質審查權限,若您留存資料不實,經方頂多只是不予辦理,尚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問題。但若您偽造他人之簽名或證件,還是會構成刑法第210、212、216條等罪。

Ryan 104-08-01 00:47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下,

由於離職,公司將當初配給的電腦收回去,

可是裡面有私人檔案及文件,我要求他們讓我copy帶走

可是他們把筆電回收走後,說只有把開機密碼及私人檔案路徑交給他們負責備份,

我無法親自監督去看,也不給我檢查我無法準確記得的其他文件路徑,

請問我是否有權利要求親自備份?

如果到時他們擅自刪除的話是否構成刑法第359條的罪名?

有人說成立,有人說公司財產所以不成立,所以無法確定,

只好來請教各位專業的律師們.

感恩不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8-02 19: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電腦是公司的,但是裡面的私人檔案是個人的,離職時可以要求取回。

2、倘若公司拒絕,並加以刪除,可能涉嫌妨礙電腦使用罪章,不過通常這種案件的問題在證據就是了。

3、建議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要求公司返還相關電磁紀錄,再視情形提告

和平溝通解決即可不用以訴訟處理。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hens 104-07-30 14:57

請問各位律師

女友目前是在某大學就讀研究所的學生

與她同屆的一位碩士生經常在女友不在場的場合

造謠中傷她 時間已長達一年多 非常困擾

內容如

「她是個冷漠的人,經常別人叫她都不回應,態度有問題」

「她會對學長姐發脾氣,態度很糟」

「她是個自私的人,研究室有事需要幫忙時會拒絕」

等等諸如此類的話

1.想請教律師們這樣的談話內容是否涉及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罪外

還想知道若有部分言論「屬實」,是否會因此而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前段而不罰

個人以為此應是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 但並不十分確定

2.有關證據是否齊全的部分也想一併請教

女友一直都沒有在場「親耳聽見」她們造謠的言論

都是事後由「親耳聽見」的其他同學出於好意當面或透過手機通訊軟體來告知她

不曉得這樣的證據力是否足夠?

是否有證據不足或被依傳聞法則排除作為證據的問題?

以及屆時若提告是否會需勞煩當初告知女友的同學出庭作證?

個人目前仍是學生 對於法律問題有很多不懂的地方

希望有律師能夠加以協助

若敘述上有欠缺禮節的字句請多包涵 謝謝各位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30 19: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確實已經造成名譽侵害,建議可以先核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對方道歉賠償

倘若對方拒絕,可以依法提出告訴(不過要有相關證據作為佐證,最好有證人可以到庭)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31 06:18

1. 這看起來是涉及私德而與公益無關。

2. 被害人本身不用親耳聽見,只要能證明對方有公開說過這些東西就可以,請多搜集證據

新北市一名25歲的年輕男子,在臉書張貼警告訊息,要朋友晚上別出門,因為有人相約5號晚間在中和熱炒店談判,還PO上滿桌子槍枝的照片,由於訊息不斷被轉貼,加上日前才有網友拿舊照片移花接木,散佈不實治安事件,弄的人心惶惶,警方慎重找來PO網當事人查證,發現一場烏龍。

 

25歲的許姓男子說他很後悔,即使頭戴紅帽、口罩,還用手摀著嘴,就是不想被人認出來,因為5號下午他在臉書散布不實訊息,奉勸今晚少出門,對方約在中和熱炒店集合,還PO了張桌上放滿各式長短槍的照片,訊息被轉載弄人心惶惶,警方趕緊把人約談到了解。

 

原來一切都是烏龍,照片移花接木訊息聽來的,男子辯稱不知道自己行為可能觸法,警方訊後依「恐嚇公眾安全罪」移送。

 

其實暑假剛開始,包括新北市三蘆、雙和都有類似不實流言,使得民眾不安,警方呼籲不要隨意分享或轉PO訊息,以免惹來官司。

 

新聞出處:http://news.cts.com.tw/cts/general/201507/201507061632977.html

 

華視 – 2015年7月6日 上午6:00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151條定有:「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件許男或許雖悉出於善意而奉勸公眾少出門,惟依其所發表之內容整體以觀,仍有可能成立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公眾,而致生危害公安之恐嚇公眾罪。故於網路上發表言論或張貼訊息之行為實應謹慎為宜。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Lukolin 104-07-28 23:14

律師好:

先說明相關人員關係~

 

甲方:學校
乙方:興建者
丙方:各樓層持有人,例如A~C君


六十年代乙方興建一幢三層樓私人建物(合法),因都市計畫因素,變成私人建物占用(學校用地)不到2平方公尺的面積,經九十年代有開會協調,經市府也同意可辦理有償租借,其多數占用人已同意簽約租借,C君亦同。但C君過世後,其房屋由其中一名兒女(D君)分割繼承之。D君也知道這間房屋有占用到市有土地,但都不出面處理簽約及交款(1年僅四、五千左右),也說要拆就折,但實務上對其他占用戶不公平以及有礙建物公共安全。


一、在不簽約情況下,請問D君在法律(民法刑法上)上有何責任
參考法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
刑法320條 竊佔罪
61年台上字第1695號

二、甲方再次通知D君簽約後,都未出面處理。是否得直接存證信函通知或向所在地申請調解

三、如上述方法經通知後仍不理會,是否得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小額訴訟民事簡易訴訟,那種方式比較好?

四、另一情況,在D君未出具授權書,D君親屬(F君)在去年已代為簽約(102-103年合約)和繳款。但合約簽約時,其簽約時應填內容(姓名、身分證、住址、電話)未完整填寫,僅填F君名字+代、F君身分證字號,是否有效?

五、同上,簽約後已隔一年多,D君對F君的行為卻不為反對之表示,是否成立D君成立表見代理,自應負授權人之責任。 這部分是否有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若雙方未成立租賃契約,則C會有不當得利之問題,至於刑事竊佔罪,尚難成立.

二.甲方得先以存證信函通知,當然向所在地公所申請調解並無不可.

三.F君代為簽約可以視為表見代理,所以您們可以主張已有租賃契約存在,若D君不履行,則可以向D君發支付命令,若D君有異議,仍會進行訴訟程序.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仕忠 104-07-28 15:09

內容如下:

本人在線上遊戲中與玩家(以下簡稱A)要進行買賣帳號行為,我因為在工作中,A來電告知我說他已經請他老婆將要跟我買帳號的6000元匯入我的帳號了,要我將遊戲帳號帳號及密碼給他。所以我就以為他已經匯款了,所以我也不信有他,我就將帳密都給了A。之後我回家去刷本子,才發現A根本沒有匯錢進來,然而我登入我的遊戲帳號後發現,我的遊戲裝備已經被拿光了,而角色等級也被弄成1等,後來我就跟遊戲的管理者告知這件事情,管理者就把我的帳號跟裝備恢復,然後將A的帳號封鎖起來。經過兩三天的折磨之後,A最後才把6000元匯過來給我,我想說反正事情處理好就好了,我也將帳號密碼也是給了對方,完成了遊戲帳號的交易。

結果發生了接下來的事情

A用電話跟我說在這兩三天的過程中,他已經去了派出所,做了我詐欺A的備案,所以要約我出去寫和解書,於是我們約在宜蘭頭城交流道附近的7-11見面。

和解談到一半,A跟我說在這兩三天中,A有請徵信社的人來找我的這個人,然後還有請他的小弟喝酒之類的消費,都要由我負責,於事有叫他小弟過來嗆聲,跟我說如果不好好處理的話,要將我載到山上處理。叫我家人要小心一點。也叫我在宜蘭要小心一點等語,我身心畏懼別無其他選擇,在那個情況下我才簽了10萬元的本票,我跟A之間根本沒有債務關係,那是他強迫我簽下本票,事後我將這整件事情跟我朋友說,我朋友說我被恐嚇取財了,我也去了派出所,但是我只知道對方的姓名跟電話,根本不知道他的身分證和地址,再加上當初簽本票的時候,我根本就毫無預警,也沒有作錄音錄影的動作,根本沒辦法舉證...

刑法民法之中,我一個做工的人,根本沒辦法駕馭法律條文的實質內容,讓我不知所措,懇請 大德幫幫忙,告訴我該如何做... 謝謝

一、這種狀況如果舉證困難的話可以考慮以民間測謊的方式處理。

二、只是民間測謊會有費用的問題,而且光是告訴人測謊的話法官有的採有的不採。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仕忠 104-07-28 14:52

內容如下:

本人在線上遊戲中與玩家(以下簡稱A)要進行買賣帳號行為,我因為在工作中,A來電告知我說他已經請他老婆將要跟我買帳號的6000元匯入我的帳號了,要我將遊戲帳號帳號及密碼給他。所以我就以為他已經匯款了,所以我也不信有他,我就將帳密都給了A。之後我回家去刷本子,才發現A根本沒有匯錢進來,然而我登入我的遊戲帳號後發現,我的遊戲裝備已經被拿光了,而角色等級也被弄成1等,後來我就跟遊戲的管理者告知這件事情,管理者就把我的帳號跟裝備恢復,然後將A的帳號封鎖起來。經過兩三天的折磨之後,A最後才把6000元匯過來給我,我想說反正事情處理好就好了,我也將帳號密碼也是給了對方,完成了遊戲帳號的交易。

結果發生了接下來的事情

A用電話跟我說在這兩三天的過程中,他已經去了派出所,做了我詐欺A的備案,所以要約我出去寫和解書,於是我們約在宜蘭頭城交流道附近的7-11見面。

和解談到一半,A跟我說在這兩三天中,A有請徵信社的人來找我的這個人,然後還有請他的小弟喝酒之類的消費,都要由我負責,於事有叫他小弟過來嗆聲,跟我說如果不好好處理的話,要將我載到山上處理。叫我家人要小心一點。也叫我在宜蘭要小心一點等語,我身心畏懼別無其他選擇,在那個情況下我才簽了10萬元的本票,我跟A之間根本沒有債務關係,那是他強迫我簽下本票,事後我將這整件事情跟我朋友說,我朋友說我被恐嚇取財了,我也去了派出所,但是我只知道對方的姓名跟電話,根本不知道他的身分證和地址,再加上當初簽本票的時候,我根本就毫無預警,也沒有作錄音錄影的動作,根本沒辦法舉證...

刑法民法之中,我一個做工的人,根本沒辦法駕馭法律條文的實質內容,讓我不知所措,懇請 大德幫幫忙,告訴我該如何做... 謝謝

您好:

刑事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您只要將能夠識別被告身分之資料(例如遊戲帳號、姓名、電話等)交由警方、檢察官調查即可釐清被告身分。 您可於檢察官起訴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損害賠償(參考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66號裁定),或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損害賠償(要先繳裁判費)。
仕忠 104-07-28 15:1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刑事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46條恐嚇取財罪,您只要將能夠識別 ... (恕刪)

 可是 派出所警察說 整個過程中我都沒有錄影錄音證據,再加上連對方是誰都不清楚,說會有誣告的嫌疑等等,讓我不知所措

您好:

您只要準備好充分的證據可以使人相信有犯罪事實發生或有所懷疑,就算將來罪證不足不起訴,也不會構成誣告

104-07-27 13:54
您好: 我爸爸住彰化市中正路(房子是我名下),日前隔壁蓋房子(鋼骨已到四樓尚未灌漿)建商為圖蓋房方便將我的房屋屋瓦切一整排約5公分的寬度,打電話給建商其口氣非常差,我已到派出所報案警察也到現場照相(派出所?很忙尚未開三聯單) 我想請問: 1.是否能告刑法第353條毀損建築物罪 2.要告屋主?建商?建築師? 3.能申請他們先停工嗎?否則再蓋下去我的房子無法恢復原狀 謝謝!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7-29 10:16

您好:

1、如果確定對方是故意為之,確實可提告毀損,至於要提告之對象,依您內文看來,既是建商授意,便是提告建商。您可先以建商為被告,直接向檢察官按鈴申告,或委任律師幫您提告

2、本件主要是牽涉民事上的侵權行為責任,及對方後續可能會侵害您所有權之問題,您亦可向對方起訴民事侵權行為和對方有妨害所有權之虞,並申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以保您的權益。如有問題歡迎親臨本所或來電本所詢問。

Kiki 104-07-17 21:41

大家好

之前在PTTPO前公司心得文,有公開公司名字。
今天收到了事務所函告信(非存證信函)說明前公司認為我的文章中有多處詆毀、個人情緒化字句,例如: 老闆很摳、喜怒不定、講同事壞話,造成公司名譽毀損,有應徵者因此卻步。
此舉已有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之罪嫌,看到我涉世未深不慎誤觸法網下,要求7日內刪文,並且書面道歉,否則依法追訴。

1.請問我的文章是否已確實違反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  是否可不去理會? 或是該如何回應比較合適?
2.若對方日後提告,請問可能會面臨到甚麼情況?(需去法院協調?)

3. 我在文章中說的事情是事實但是很難舉證的,有其他辦法證明事情屬實嗎? (找前同事當證人?是否可只寫聲明?)

4.假設前公司告贏了,是否有權力要求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文章所述內容,並不一定會成立毀謗罪,建議應據理力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7 22: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要看具體您所指摘之內容,依據您所描述,尚難認為已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

Kiki 104-07-17 23:00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要看具體您所指摘之內容,依據您所描述,尚難認為已構成妨害名譽相關犯罪。

您好
那我提供原文網址可行嗎

原文有點長,主要是在闡述工作上遇到的情形,例如老闆的孫子常在辦公室哭鬧、莫名的認為員工做事不認真、老闆很摳且喜怒不定等字句 

POOH 104-07-15 06:40

被衛生局約談販賣血壓計一事!!

本人為使買家得以自行維修舊型血壓計~~於拍賣網站中強調販賣血壓計零件與維修技術書本....但因不知買家需求零件 為了省事~~乾脆直接給予買家拆解的血壓計與維修書籍讓買家拿零件自行維修舊機器!!為生局認為有違法疑慮~~糾正我 刑法215條 執行事務之人刊登不實廣告 + 醫療器材廣告罪 + 進口未合法醫療器材 + 販賣醫療器材罪.....請問各大律師~~我到底犯了哪條罪??

您好:

藥商才能販賣醫療器材,您要成為藥商必須向主管機關申請執照。請問您有藥商執照嗎?執照許可範圍為何? 依您文義所述您涉犯以下罪嫌: 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91條:「違反第六十五條或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藥事法第84條:「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明知為前項之醫療器材而販賣、供應、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依前項規定處罰之。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92條:「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二十九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第三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之一、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十七條之一、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第六十條、第六十四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七十二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建議您準備完整證據資料尋求正式協助,才能保障您的權利。
104-07-14 14:10

想請問一下,去年我發生一起車禍,因為超車的原因害一名女騎士摔車,但是我沒撞到他,反而是她撞到我之後我才自己停下來的,然後叫救護車、警察來做筆錄。 

對方是鎖骨骨折,一開始跟我要30萬的賠償,我認為不太合理,所以一直到現在都沒和解,最近收到地檢署的起訴書,但我不知道接下來的流程,上面寫的都是我方錯,也判了刑法284條第一項前段,。我想問 上了法院真的會判賠到2~30萬嗎?我有申請強制險給她賠  她在那有拿到4萬多了,所以現在要26萬。我想問的是我現在收到起訴書該做什麼?賠我知道一定要賠,但會賠到這麼多嗎?

 

警察的初步分析表對於過失如何認定? 既然進入訴訟,就聲請鑑定鑑定結果如有不利,也可覆議,並聲請傳喚鑑定人到庭詰問,要賠多少就是要看雙方過失比例、對方對於損害之舉證(例如醫藥費、喪失勞動力程度等等)、雙方經濟能力等,無法這樣就判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104-07-14 15:13
回覆 黃志樑律師/所長 的發言內容:

警察的初步分析表對於過失如何認定? 既然進入訴訟,就聲請鑑定鑑定結果如有不利,也可覆議,並 ... (恕刪)

初步分析是判我未注意行車間隔 對方無肇事責任 法院申請鑑定也是差不多,都是對方無肇事,是我的錯,所以對我很不利,目前收到起訴書 然後接下來該做什麼?等法院通知出庭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4 15:32

刑事部分是在判斷有無過傷傷害之問題,民事訴訟才是損害填補(白話文究竟要賠多少錢)之問題,

故建議您若不想要有前科紀錄,還是趕快跟對方談和解事宜,不然就是等到之後民事程序再去爭執對方與有過失或是沒有那麼多的損害。

如果鑑定結果都對你不利,除非你還有有力的證據可以推翻鑑定結果,要不然你要負賠償責任的機率很高,這種案件告訴人通常會在刑事起訴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在開庭前通常會再排一次調解,建議你可以整理對方之求償之項目明細,再判斷其各項請求有無依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4 15: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請求鑑定雙方過失比例,依雙方過失比例負擔損賠償責任,並請求對方提出損害賠償之依據及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寶寶 104-07-13 22:56

我因使用電腦監控軟體,對公司王姓員工測錄其電腦畫面,被發現後,公司要我離職,否則將以刑法28章妨礙密秘罪及36章妨礙電腦使用罪控告我,請問:

(1) 該2項罪的提告人可以是公司,還是只能是王姓員工?

(2) 該2項罪的提告,有期限嗎?我擔心縱使我因此而屈服離職,爾後還是被告?

(3) 離職協議書可否要求公司拋棄爾後針對此事的提告權利,或不得協助王姓員工對我的提告,我如何確保爾後公司或王姓員工不會再控告我妨礙密秘罪及妨礙電腦使用罪,我該如何在離職的協議中獲得如此保障?

(4) 如果我被迫接受離職,但是公司不打算給我離職證明書,我該怎麼爭取?

因對公司已在逼迫我簽離職協議書,事情緊急請儘快答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3 23:00
您好,感謝您的來信,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妨礙秘密是該員工可以提告妨礙電腦使用罪章是公司可以提告。 2、必須與該員、公司同時簽立和解書才有辦法阻止提告。 3、公司以此為由解雇您,您還是可以請求服務證明,倘若公司拒絕,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您好:

和解時記得準備好刑事撤回告訴狀讓公司負責人、王姓員工簽名,避免爭議。 您應注意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尤其是同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4 1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與公司與王姓員工簽訂和解書,載明放棄民刑事請求權,並簽立刑事撤回告訴狀,再與公司爭取離職證明,若公司拒絕,再至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4 15: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與公司與王姓員工簽訂和解書,載明放棄民刑事請求權,並簽立刑事撤回告訴狀,再與公司爭取離職證明,若公司拒絕,再至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王先生 104-07-13 21:19

請問律師

我一審因數罪併罰被判三年多、一審有請求法官審理有關自首部分、但一審法官認定不算、但我是犯最後一罪被發現、做筆錄時坦承以前也有其他相同犯行(受害者不知被犯罪)、我也主動交給警方資料、讓他們能找到其他犯罪證據、但做筆錄時因過於害怕、僅說半年多前開始犯案、但事後查出是一年多前、請問我這樣還能符合自首嗎?如果符合、二審法官也接受、但如果他認為我一審判太輕、這樣自首的部分會導致改變法條、讓我不受刑法370條的保護嗎?因為一審法官認定不算自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3 21:34

若對一審判決不服,趕快於10日聲明上訴並補充上訴理由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3 21: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一審判決不服,應盡速於上訴期限內,聲明上訴,並撰擬上訴理由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已將自首修改為得減輕其刑,賦予法官有裁量權限。 依您所述,您被警察查獲的犯罪不符合刑法第62條自首之規定,您嗣後僅向警察與檢察官陳述一部分之犯罪事實,又被警察、檢察官查獲其他部分,您未陳述部分不符合自首之要件,至於您陳述的部分法官行使裁量權認為不得依自首之規定減輕。 您應準備完整之卷宗資料尋求正式協助才能保障您的權利。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提醒您務必於上訴期間內向法院聲明上訴。本案第一審法院判決結果處罰不輕,建議您應儘速攜帶一審判決書及其他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上訴理由(包括討論是否有符合自首的要件),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原則上上訴不會變更重

除非檢察官有上訴

所以不用擔心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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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7-14 14:03

王先生您好:

如依您文義看來,確實可能因認定係數罪,而您又僅承認數罪中之部分,故認定有一罪未在自首之範圍內而不給予減刑,其餘部分仍建議先於收到判決書後十日內上訴為宜,否則一旦確定將難以改變其結果,但二審法官是否可能變更起訴法條仍須視您實際的資料與所犯罪行判斷之,難以一概而論。

在未修法前法官對「自首」的被告判刑,惟採「必減主義」。自民國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刑法第62條(自首減輕)至民國95年7月1日施行於現行文字「減輕其刑」之上增一「得」字改成「得減主義」,所以對自首被告減刑或者不予減刑,完全由法官依據審理結果所得的具體情況來決定。 為保障您的權利,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寶寶 104-07-13 16:07

我因使用電腦監控軟體,對公司王姓員工測錄其電腦畫面,被發現後,公司要我離職,否則將以刑法28章妨礙密秘罪及36章妨礙電腦使用罪控告我,請問:

(1) 該2項罪的提告人可以是公司,還是只能是王姓員工?

(2) 該2項罪的提告,有期限嗎?我擔心縱使我因此而屈服離職,爾後還是被告?

(3) 離職協議書可否要求公司拋棄爾後針對此事的提告權利,或不得協助王姓員工對我的提告,我如何確保爾後公司或王姓員工不會再控告我妨礙密秘罪及妨礙電腦使用罪,我該如何在離職的協議中獲得如此保障?

(4) 如果我被迫接受離職,但是公司不打算給我離職證明書,我該怎麼爭取? 

因對公司已在逼迫我簽離職協議書,事情緊急請儘快答覆,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電腦是公司所有,則公司有權提出告訴,當然使用人的話,也應可以,而妨礙電腦使用罪為告訴乃論之罪,所以告訴期限有六個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方寶寶 104-07-13 11:21

我因使用電腦監控軟體,對公司王姓員工測錄其電腦畫面,被發現後,公司要我離職,否則將以刑法28章妨礙密秘罪及36章妨礙電腦使用罪控告我,請問:

(1) 該2項罪的提告人可以是公司,還是只能是王姓員工?

(2) 該2項罪的提告,有期限嗎?我擔心縱使我因此而屈服離職,爾後還是被告?

(3) 離職協議書可否要求公司拋棄爾後針對此事的提告權利,或不得協助王姓員工對我的提告,我如何確保爾後公司或王姓員工不會再控告我妨礙密秘罪及妨礙電腦使用罪,我該如何在離職的協議中獲得如此保障?

(4) 還有就算我願意離職,公司不給我離職證明書,我該怎麼辦?

因對公司已在逼迫我簽離職協議書,事情緊急請儘快答覆,謝謝

測試
寶寶 104-07-13 11:02

我因使用電腦監控軟體,對公司王姓員工測錄其電腦畫面,被發現後,公司要我離職,否則將以刑法28章妨礙密秘罪及36章妨礙電腦使用罪控告我,請問:

(1) 該2項罪的提告人可以是公司,還是只能是王姓員工?

(2) 該2項罪的提告,有期限嗎?我擔心縱使我因此而屈服離職,爾後還是被告?

(3) 離職協議書可否要求公司拋棄爾後針對此事的提告權利,或不得協助王姓員工對我的提告

(4) 我如何確保爾後公司或王姓員工不會再控告我妨礙密秘罪及妨礙電腦使用罪,我該如何在離職的協議中獲得如此保障?

(5) 還有就算我願意離職,公司不給我離職證明書,我該怎麼辦?

 因對公司已在逼迫我簽離職協議書,事情緊急請儘快答覆,謝謝

您好: 依您所述事實「使用電腦監控軟體,對公司王姓員工側錄其電腦畫面」,似涉犯刑法第28章妨害秘密罪章中之第315-1條窺視竊聽竊錄罪,及第36章妨害電腦使用罪章中之第358條無故侵入他人電腦或相關設備罪、第360條干擾他人電腦使用罪等,茲就您來信提問,分項回覆如下:
方寶寶 104-07-14 12:20

律師:

感謝您的答覆,公司在離職切結書要我切結,不得散佈任何不利公司的言論;請問

 

(1) 如果爾後散佈不利公司的言論,是公司明顯違法的事實,例如電腦軟體版權不足或逃漏稅,公司還能告我違反離職時的切結嗎? 或要求我返還離職時,所發的額外慰問金?

 

(2) 在法律上,公司前述違法的事,還能透過離職切結要我封口嗎?

 

(3) 公司在協議及切結文件上,將此筆離職時額外給的錢稱為慰問金,有什麼陷阱或對我不利之處? 

因公司已在逼迫我簽離職切結書事情緊急請儘快答覆,謝謝

jemma 104-07-13 00:56

因為自己會幫小孩買國外童裝,所以開fb社團揪團一起買

但商品已經到貨一個多月了(6/9到貨至今),期間也多次通知買家匯款,才能寄貨

但一開始買家說好,後來也有約定某天要匯款,但一直沒收到款項

最後,再傳訊息通知,也只是已讀不回

有朋友告知我,可以依刑法355條間接?損罪提告

因為,所有費用是由我先墊付,商品到台灣後才會再向買家收取

請問,若我打算提告,是否可以成立此罪?

另外,我該準備什麼資料,可以增加勝訴的機會?

目前手上有買家的姓名手機住址及fb的私訊記錄

您好:

您應請求對方償還處理委任事務支出之必要費用。 依民國100年10月20日法檢字第 1000806893 號函,單純惡作劇尚不構成刑法第355條之故意。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13 11:08

這種民事糾紛提告刑事一般而言不容易成立,比較有可能的是以對方議突圍自己不法所有,下定使您信以為真然後故意不付款,而可能成立詐欺罪,但這過程的證明不容易。一般多半是透過支付命令或是直接提出給付價金訴訟方式處理。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3 22: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可先向法院非訟中心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於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均未提異議,該支付命令即為確定,您即可以該確定之支付命令向國稅局查閱債務人之財產清單,並進行強制執行之動作;然若對方有異議,法院會通知您繳納裁判費用後,轉入訴訟程序唷!

 

茉莉 104-07-11 00:12

律師您好:

★本人為第三者,介入別人的家庭,目前懷孕五個多月,男方選擇回到原本的家庭。我未婚又沒能力扶養小孩,請問:1.如果小孩強制給生父扶養訴訟時間會很長嗎?若男方不配合驗DNA,那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舉證呢?  2. 若小孩給本人的親弟弟扶養,這樣可以嗎?

★ 若和男方協議小孩扶養權的問題被元配知道,那元配可以告我什麼罪名呢(民法刑法),訴訟時間和費用

沈恆 (沈律師) 104-07-11 15:29

您好!

一旦進入訴訟難免要一、兩年的時間;強制認領,可以蒐集雙方親密交往的證據;想讓誰扶養都可以,只要扶養者願意。 若讓配偶知道已生小孩,可能被告通姦罪及民事賠償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7-11 19: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呈如大律師所言,補充如下:

1、證據的部分,包含錄音、錄影、證人只要可能佐證雙方發生性行無的都可以。

2、會涉犯通姦罪,每次行為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民事賠償的部分,必須依據行為數、雙方的經濟狀況而定,不過本文的承辦經驗,至少20萬以上。

3、您的弟弟可以協助扶養,但是無法收養該子,且可以嘗試向法院聲請收養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7-11 23: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小孩生父請求撫養費,一名小孩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對方配偶亦可能對您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惟您亦可主張於發生性行為時,不知道對方為有配偶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7-11 23: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小孩生父請求撫養費,一名小孩一個月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對方配偶亦可能對您提出刑事妨害家庭告訴,惟您亦可主張於發生性行為時,不知道對方為有配偶之人,爭取不起訴處分之。

服務於美容護膚店的林姓男子,因為遺失公司16萬元,擔心被公司追討,竟異想天開,向警方謊稱倒垃圾時被歹徒飛車搶走16萬元,經過台南市警五分局偵查隊深入調查後,林嫌才坦承是自己說謊,依誣告罪嫌法辦。

 

警方調查,41歲的林姓男子,有妨害風化妨害兵役、公共危險等前科,5日晚間打110電話報案,指稱在北區長北街外出倒垃圾時,突遭2名騎機車男子搶奪紅色絨布手提袋,袋內有16萬元,林姓被害男子詳細描述2名歹徒衣著特徵、使用未懸掛車牌機車逃逸方向。

 

偵查隊員趕赴現場,並動員線上警力查處,逐一訪問民眾並調閱周邊監視錄影器畫面,實際現場狀況與林姓指稱的時間點根本不符合,專案小組反問林,他無法自圓其說,才坦承並未遭人搶奪,主因是怕被公司求償,謊稱遭人搶奪

 

新聞出處:http://www.bcc.com.tw/newsView.2604259

 

中廣新聞網 – 2015年7月6日 下午4:12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171條第1項定有:「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同法第172條復定有:「犯第一百六十八條至第一百七十一條之罪,於所虛偽陳述或所誣告之案件,裁判或懲戒處分確定前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二)本件林男係未指定犯人,而向警局誣告財物遭搶奪之犯罪事實,可能成立刑法171條第1項之罪;惟依報載,林男似已就其誣告罪嫌自白,則可能該當刑法172條而減輕或免除其刑。 

 

()在實務上常會遇到當事人詢問遭人提出刑事告訴而獲不起訴處分,能否反告對方誣告罪,依最高法院判例及判決之意見所示:「刑法誣告罪之成立,須告訴人所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成或虛構要件為要件,若所告尚非全然無因,祇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追訴處罰,或告訴人誤有此事實或以為有此嫌疑,尚難遽以誣告論罪。」、「誣告罪以意圖它人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要件,故其所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存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足以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刑法誣告罪之成立,以告訴人所訴之事實完全出於虛構為要件,如係出於誤會或懷疑有此事實,縱使向該管公務員申告要難謂有誣告之故意。」因此,告訴人申告之犯罪事實雖然經過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或法院為無罪判決,但告訴人若無明知虛偽事實而為誣告之故意,僅因出於誤認或懷疑,或因證據不足而不能證明犯罪事實,則並不當然會成立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誣告罪。 

 

(四)簡易的判斷方式大概為若對方捏造證據屬無中生有,則會成立誣告罪,若是對於存在的證據雙方因立場而解讀不同則難以誣告罪相繩,案例中的林姓男子就是憑空捏造不存在的證據對於不存在之人提出告訴,因此會成立誣告罪,因此即早自白犯罪,換取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機會,屬上上之舉。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新竹市羅姓軍官不甘與劉姓前女友分手,去年9月凌晨,竟拿交往時私下複製的鑰匙,偷偷潛入前女友租屋處,不料劉女現任男友剛好回來撞個正著,劉女獲悉後怒向前男友提告,新竹地院法官依侵入住宅罪,判軍官5000元罰金。

 

判決指出,羅姓軍官與劉姓前女友曾交往,不過因故分手後仍有感情糾葛,羅男疑試圖挽回,但劉女已交新任男友,對前男友的復合攻勢不予理會。

 

只是劉女萬萬沒料到,羅男在交往期間曾背著她私自複製其租屋處鑰匙及大門感應扣。急於見前女友談判的羅男,去年9月間凌晨持備份鑰匙進入劉女套房內,見沒人在家,索性坐在房內等前女友回來。

 

不料與劉女同居的現任男友先行返回住處,開門後與羅男撞個正著,羅男尷尬表明是劉女前男友,雙方經溝通後,羅便自行離去。

 

劉女獲悉前男友闖入住處驚恐不已,擔心再遭對方擅自潛入,因此向警方提告。羅男到案後坦承犯行,願意與前女友和解,不過劉女及男友不領情,表示不願意給羅緩刑機會,要給他1個教訓。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0629000498-260107

 

作者徐養齡╱竹市報導 中時電子報 – 2015年6月29日 上午5:50

 

中國時報【徐養齡╱竹市報導】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306條第1項定有:「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二)本件羅男係私自複製劉女其租屋處鑰匙及大門感應扣,並未經劉女或劉女現任男友之同意,即無故侵入其二人之住處,自構成刑法之侵入住居罪。

(三)法律小教室:刑法就侵入住居罪所稱之無故,係指未得居住權人(或對住宅有監督權之人)明示或默示同意者。而該無故侵入行為,造成事實上居住的平穩遭受到侵害,即可能構成此罪。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小蘇 104-07-07 03:40

目前友人的朋友18歲

當初還未滿18歲時請人幫忙購買機車掛名貸款

但因為近期那位滿18歲的分期款項繳不出來想請我幫忙

但因為有再一些文章說上說 借貸屬於民法民法上20歲才算上成年

所有在簽屬任何的借貸本票切結書都屬於無效 除非法定代理人同意

 

但如果我在切結書上 備註此條

已再三重複確認是否與法定代理人溝通協調完畢同意簽屬本切結書以及本票

如果有表明這條對方也已經簽 蓋手印

納在日後假如我以本票取當初需要償還金額 如果他的法定代理人說沒有此事同意此事

如果我有備註那條 那這樣我的借貸關係還是成立?

 

因為在文章上有看到如果對方有隱瞞欺騙 在刑法18歲就算成年那可以告取對方詐欺罪?

 

麻煩解答 困惑中...  非常感謝 因為他時間很緊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未經該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同意,則效力上仍會有問題,但該未成年人仍可能會構成詐欺,由於行為時未滿十八歲,所以會依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07 10:59

1. 借貸契約的話,您說對方有「再三重複確認是否與法定代理人溝通協調完畢同意簽屬」所以對方家長事後反悔,您可依民法第83條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信其為有行為能力人或已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者,其法律行為為有效。」主張借貸契約為有效。

2. 本票部分,由於目前實務上仍認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為發票行為為無效,所以該本票為無效票,請注意。

3. 對方行為時未滿18歲,所以可能會依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另外他的行為是否構成詐欺,是要看對方是否刻意隱瞞自己並未獲得法代同意以及是否惡意隱瞞自己根本沒錢還而要透過借款詐取金錢的實情。

小蘇 104-07-07 12:24

不好意思 我在文章表達的不清楚

在此補充一下

對方是未滿18歲時請有人牽車

目前已滿18歲但分期款項繳交不出來

詢問我是否可以幫助他 這時候我寫切結書 表明有再三確認對方是否有跟法定代理人同意

再請他簽本票切結書上也會有簽屬多少本票日期歸還的表示

他在簽屬切結書 以及 本票時 是18歲

泥鰍 104-07-07 01:53

各位律師好,事情是我女友發生的事情。
前情提要:
我女友在即將滿18歲前幾天,被她母親帶去用她的名義購買機車貸款,直到被事務所寄簡訊來要求償還欠款。


最初簡訊內容為:
XX法務通知,XXX/XXX於103年X月將機車過戶提告刑事訴訟刑法第339條詐欺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易科罰金九萬元,切勿自誤為導。
其中我要說的是


要點1.我女友並非機車實際使用者,從未使用過購買的機車,且販賣過戶是她母親私自執行的,並非女友本人去執行操作過戶,我女友完全不知情,是簡訊來之後才發現的!
要點2.我女友完全沒有任何駕照,想請問購買需要駕照的交通工具(機車),沒有駕照者還能購買!?
要點3.因為該事務所無法聯繫到女友母親,所以主要都寄簡訊給我女友,過程中也有告知她母親,她母親也說好,她會處理,中間她真的有與事務所聯絡過,有承諾要分期償還,但是後續還是沒有去繳納欠款,故後續又開始寄簡訊
直到這幾天,事務所寄的最新簡訊為:
XXX,XX法務通知您X萬多元本票已簽,給予協商機會,多次食言,會呈報法院,並持續強執,連同未來郵局任何補助金及勞退將申請凍結戶頭,後果自負。
上述內容綜合,想請問專業律師..
以上情況有無解決方式? 有無任何管道可以尋求幫助的?
麻煩各位律師了!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7-07 11:13

您所述是否為積欠車貸未還對方有催討並揚言提告刑事等?若是,一般而言欠債無力償還,除非是一開始就惡意欺騙,否則多半不致於構成詐欺罪,這應是公司一般催討慣用的手法。

本票部分,若有收到本票裁定,但實際上並未有借貸關係存在,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阿龍 104-07-05 15:14

律師您好 

本身任職於私立高中

因為身體因素必須向學校提出辭呈

而學校認定違約離職,需要捐助15萬違約賠償金至學生獎助學金專戶

但是我所要辭職的聘約是從104年8月1日起聘(4月初與學校簽下新聘約)

我會依上一個聘約工作至7月31日

問題來了

本身認定15萬違約金過高,已經申請法院進行調解

但是學校的離職手續卻要求必須先繳納違約金後 才能辦妥離職手續

也就是說 學校在離職手續上頭刁難

本身不是不付違約金而是認為太高

該怎麼辦?

是提起刑事訴訟 <刑法304條 強制罪> ?

還是民事訴訟<民法148條 權利行使>? 

以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不能如此聯結,建議向教育局提出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為了90元肉片付出1萬5千元代價!苗栗一名婦人和男朋友到燒烤店消費,為了凹一盤90元的牛肉片和老闆起衝突,老闆嗆說「這餐不用錢我請客」,隨後叫服務生收桌子,婦人火大把300元鈔票往老闆身上丟,老闆告上法院,法官認定婦人以輕蔑方式貶損人格和名譽,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15天,易科罰金1萬5千元。

 

吃燒烤吃的不愉快,婦人以及男朋友和老闆起衝突,婦人抓起3張一百元往老闆身上丟,鈔票飛散落地老闆一臉鐵青站在原地,店內老闆娘見狀和小朋友跑出來,小朋友還撿起地上的鈔票,老闆氣不過站在原地站了一會才彎腰撿起鈔票,不過告上法院,法官認定婦人以輕蔑方式貶損店老闆人格和名譽,依公然侮辱罪判拘役15天,得易科罰金1萬5千元。

 

燒烤店老闆:「一個打卡PO上網,我們就送50元招牌脆骨!」

 

衝突發生原因是為了這盤肉,燒烤店網頁和菜單公告,單次消費招待一份50元豬脆骨,婦人硬拗要送一份90元的牛肉片,老闆氣憤的說。燒烤店老闆:「我說這餐我請客,請她離開,並且叫服務人員收桌子。」

 

婦人因此很火大,才把300元餐費丟到老闆身上,而身邊的男朋友當時還拿一個拐杖鎖,老闆也告恐嚇,但由於老闆當時用手機錄影,沒有心生畏懼的模樣,所以男子部分不起訴判決確定,老闆雖然勝訴但很低調不再做任何評論,他說經過這次明白做生意以和為貴,以後也不會再嗆客人,而婦人丟錢的舉動也付出代價,為了凹90元的肉片,這餐燒烤吃了1萬多元。

 

新聞出處:http://news.tvbs.com.tw/life/news-603288/

 

TVBS – 2015年6月15日 下午2:24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309條定有:「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二)常見的公然侮辱罪,一般較容易與「言語型」的侮辱態樣相連結;但實際上,侮辱行為可以「舉動」的方式加以呈現。實務上常見的例子諸如朝他人吐口水、掌摑、以穢物潑人等,又此些舉措亦有可能同時構成刑法上之傷害罪。本件該婦人拿3張百元鈔向老闆身上丟之行為,實與一般交易習慣上有極大落差,應可認為其係出於侮辱人之故意始為之。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一名王姓的貨車司機前年撞死紅燈機車騎士,意外當時,貨車司機是綠燈直行,但當時突然間,一名機車騎士紅燈,結果貨車司機撞死對方,一審他被判兩個月有期徒刑,但司機不服提上訴,二審法官認為發生死亡車禍紅燈騎士要負最大責任貨車司機沒有肇事因素,法律不能強人所難,貨車司機獲判無罪。

 

二名女學生騎車雙載,為了趕到考場紅燈,結果卻被廂型車撞上,兩人傷重死亡,事後家屬控告撞人的廂型車司機,但法官卻判定廂型車司機不用賠,原因是學生騎機車紅燈,司機沒有肇事責任,同樣的情況,台中梧棲區101年四月26號也發生一起小貨車撞上紅燈機車,女騎士傷重不治,一審司機被判兩個月徒刑,但二審卻改判無罪。

 

事發當天,王姓男子開著小貨車行經港埠路口,當時他是綠燈直行,左前方還有一輛廂型車,突然左邊一輛機車紅燈衝出來,他來不急煞車直接撞上,女騎士連人帶車被撞飛,送醫後回天乏術,事後王姓男子被依業務過失送辦,一審被判兩個月徒刑,易科罰金六萬,理由是王姓男子雖然是綠燈直行,仍然可以注意左前方有機車接近,有充分時間可以避免發生車禍,王姓男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官以機車當時是突然竄出,小貨車司機不可能在短時間內反應閃避,無從防止車禍發生,法律不能強人所難,因此改判無罪。

 

一、二審法官不同見解,引發討論,愈來愈多案例也顯示,車禍肇事責任和車輛大小無關,而是和路權比較有關,不過針對此案,雙方當事人如果不服,仍可提出上訴。

 

新聞出處:http://www.ettoday.net/news/20150617/521989.htm

 

東森新聞 – 2015年6月17日 下午1:16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刑法第12條第1項定有:「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同法第14條第2項復定有:「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二)法律小教室:於實務及學理上,就此種類型交通事件往往會判斷所稱「信賴原則」,此可參照最高法院74年臺上字第4219判例以:「汽車駕駛人雖可信賴其他參與交通之對方亦能遵守交通規則,同時為必要之注意,謹慎採取適當之行動,而對於不可知之對方違規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然因對於違規行為所導致之危險,若屬已可預見,且依法律契約、習慣、法理及日常生活經驗等,在不超越社會相當性之範圍應有注意之義務者,自仍有以一定之行為避免結果發生之義務。因此,關於他人之違規事實已極明顯,同時有充足之時間可採取適當之措施以避免發生交通事故之結果時,即不得以信賴他方定能遵守交通規則為由,以免除自己之責任。」

(三)從上開見解可知,實務認為,駕駛交通車輛的每一位駕駛人都應該遵守交通規則,所以只要駕駛人確實遵守交通規則,對於他人不遵守交通規則的行為而發生車禍,是可以援引上開信賴原則進而免責的;但若係他人的違規情形已經相當明顯,而自己也看到了,並且該當下有能力足以預防這樣的事故發生時,如果駕駛人仍然不去防止這個車禍意外,則不能適用信賴原則來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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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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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2-27057238 

 

104-06-26 03:18

各位律師好~ 我跟前夫生的女兒因叛逆期愛玩接觸到毒品,本來只要勒戒1.2個月但在法院因法官對我說話不太客氣女兒一氣之下跟法官咆哮,被當庭判到彰化輔育院將盡快2年才回來,原本跟現任先生結婚10幾年感情都很好,剛好在女兒去彰化的這段期間因為親人的關係爭吵到連房子都賣了在另找房子搬家,先生又對新女同事有好感還要逼我離婚,每1.2個月就自己一個人坐車去彰化看女兒,這些事都我一個人在處理,可能在經濟跟感情上壓力很大加上本身就有慢性病,壓力加上情緒的關係有次去彰化面會完在高鐵上突然心肌梗塞差點沒救,女兒回來前先生帶小孩已經搬出去半年,還好女兒體會到我這段時間的辛苦回來後變的比較會想,很正常工作薪水也都拿一半給我,可是女兒覺得我被先生欺負很生氣,拿了之前先生放我這的機車備份鑰匙找一個朋友把他機車騎到附近一個廟宇停放,原本只是想幫我出氣讓他焦急看他如何騎車去找別的女人,廟方人員看車停很久報警調監視器拍到我女兒騎我的車找到家裡,警察聽到我女兒說的過程還說我女兒不錯但犯法他還是要帶回去做筆錄,他會盡量把原因告訴檢察官把刑責降低 因為先生不滿我不離婚還認為是我教嗦的,所以不願撤銷告訴,開庭時是跟檢察官說他不原諒我女兒,今天收到了法院寄來的簡易判決處刑書,可是內容寫的犯罪事實根本完全不同,....內容寫我女兒跟我先生相處不睦,所以找了他朋友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還寫我女兒在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與XXX就上開竊盜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請論予共同正犯 依刑事訴訟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跟先生結婚時女兒才4歲不懂,也希望能以親生的來教養所以女兒從小都是以爸爸來稱呼,當然也不希望先生管教小孩時會有人說不是自己親生的才怎樣,所以女兒做錯事幾乎都是我在管教,我們夫妻平常少出門都在家上網,女兒從小就愛往外面跑愛玩,小孩不乖會跟大人頂嘴被罵也很正常,在家就是很普通的親子關係,兩人沒衝突根本沒相處上的不睦,到現在女兒都還是以爸爸稱呼,為什麼內容完全沒寫到我女兒的動機只是幫我出氣,而且只是把車騎到附近停放,這樣也能算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嗎? 請問我們現在應該要有什麼動作來維護自己的權益,?還是要等判決下來?

沈恆 (沈律師) 104-06-26 04:00

您好!

檢察官是認定構成竊盜罪才會起訴,如果您不認為構成犯罪,應該趕快寫答辯狀給法院作無罪答辯,並請法院開庭審理。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04-06-26 07:58

我女兒把車偷騎走是事實,該付的刑責不會逃避只盼法官能給機會對判決減輕量刑,但是收到的簡易判決處刑書寫的內容與事實有出入,我們當然也不希望因為這樣而影響到判決損失到我們自身的權益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應該趕快寫答辯狀給法院作無罪答辯,並聲請法院開庭審理。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簡易判決處刑一般不會開庭,且約一二個月就會有判決結果出來,您可以寫狀紙進去向法官陳述,並可以請求法官開庭以釐清事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霖 104-06-24 21:28

各位律師你們好 現在因為被警示賬戶 小弟想請問一下 因為我有做網拍因為當時客人跟我買一雙鞋子 但是因為是用拍賣有麻煩客人先匯款 但是當時因為客人的款沒入賬 所以沒跟客人聯絡 後來家裡電腦中毒 聯絡不上這位客人 那之後被列為警示賬務 但是客人當時以為自己有匯款成功 後來客人去報警 但是後他自己查明卻發現沒有匯款成功 也去取消報案 但是因為是刑法所以沒辦法讓他銷案 因為在筆錄上客人有去做取消報案 因為他的疏忽 害的我被警示賬戶半年 這樣子能對她什麼提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4 21: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除非有證據可以證明對方是故意的,且我方必須有實質的經濟損失,否則難以提告

維娜斯塑身衣公司被控找網路寫手杜撰對手瑪麗蓮負面評價。高等法院今依違反公平交易法判處負責人3月徒刑,公司罰金新台幣30萬元。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維娜斯負責人葉姓女子在民國100年指示張姓女職員進行口碑行銷,與網路行銷公司簽約付了1萬多元,找2名寫手在同年8月到10月在網路置入瑪麗蓮的負面評價文章,杜撰指控對方產品「很悶不太透氣」、「穿了長疹子」、「癢又不舒服」。

瑪麗蓮發現後報警處理,台北地檢署依加重誹謗罪、違反公平交易法起訴葉女、張女。法院審理時,兩人不認罪,辯稱有要求寫手實際體驗對方產品後才能撰寫負評。

一審去年5月間認定兩人犯行明確,認定她們為了利用網路匿名的特性,使寫手在網路杜撰不實體驗,藉此打擊破壞對方品牌信譽及名聲,也未和對方達成和解,依違反公平交易法判處葉女、張女各3個月徒刑、可易科罰金;維娜斯公司判罰金30萬元。

全案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認定一審判決無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新聞出處:http://www.cna.com.tw/news/asoc/201506170141-1.aspx

中央社 – 2015年6月17日 上午11:48(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17日電)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公平交易法第24條定有:「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同法第37條復定有:「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第1項及第2項復定有:「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二)因公平交易法就妨害競爭信譽之限制與刑法加重誹謗罪處罰目的有所不同,是以本件係分別就刑法及公平交易法論處,並認定行為人所撰內容係屬不實且未經查證,而致他人名譽受有影響。

(三)律師提醒,網路留言雖看似有匿名特性,惟若經電信警察循線仍得以查出發話歷程,是以不得不慎相關用字遣詞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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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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