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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 105-06-03 13:58

我前天駕駛小客車在台2線,因向前車按了喇叭,不久後被對方2台車用前後方式把我的車堵住不讓我前行,此時我下車向對方道歉,但是對方下來2人,態度非常凶狠,一直說我按什麼喇叭,此時一人聞到我身上的酒味,揚言要報警,並強拉我的駕駛座車門,不讓我離開,此時我因心生畏懼對方的凶狠及不知對方車上還有多少人,急忙倒車後再向前駛離現場,不一會警方找到我,說我肇事逃逸,並問我有喝酒嗎,我承認有喝酒,但是否認有肇事逃逸,因為是對方的態度讓我心生畏懼。後來警方拿對方車子的照片給我看,對方車子的前保險桿確實有擦痕(無人受傷),因為當下我緊張,我確實不知擦撞到,現在對方告我肇事逃逸,請問這樣會成立肇事逃逸嗎?有刑法責任嗎?

再者,我可以告對方妨害自由嗎?因為行車時我們沒有發生擦撞,只因單純的按喇叭,對方就前後車將我包抄,讓我的車子無法再行駛,我下車後,並凶惡地強拉我的車門不讓我離開。而且對方的包抄,我可以控告他們逼車所犯的公共危險罪嗎?

 

無人傷亡,不會成立肇事逃逸,對方行為也涉及妨害自由的刑責,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3 22:55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03 23:02

您好,肇事逃逸犯罪成立之前題在於有因此至人死傷,是依據您所描述之情況並不會構成。

小王 105-06-06 18:00

 謝謝各位律師的解惑,謝謝

歐米 105-05-30 08:42

1.請問滿18歲後 是否可以搬出去自己住?因為長期跟家人相處並不融洽,且家人(父親)動手打過該孩子。

2.滿20之後 若搬出去 是否可以完全與親權 或者是 監護權的父母 完全不來往?(知道父母會擔心 但是因為太多糾紛 父母有自己的立場 但是溝通了5年以上 都沒有一個結果)

3.關於和誘罪 請問 要構成的方式中的 和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成立要件,依某年上第 1509 號: 

刑法之略和誘罪,以使被誘人脫離親權人等為其構成要件之一,故事實上須將被誘人移置自力支配範圍之內,而與親權人等完全脫離關係,易言之,即使親權人等對於被誘人已陷於不能行使親權等之狀況,方與該項罪質相符。

若 是由對方孩子自己不願意接受父母管教 自己家庭糾紛 而自己去不與其家人相處 例:早上出門沒給家人看到 (目前平日是上課 下課去某咖啡連鎖店看書 於9:30之前回到家)請問 該當事人是否有和誘之罪嫌?

4.但和誘罪要成立,則構成要件存續的時間要夠長,若他只帶走一天,隔天又帶回來,如此反覆,您拿他沒法子,畢竟腿長在您孩子身上,這表示您管教無力,而非全然對方的錯。 

以上第4點 請問律師對於此段言語 是否會判斷為 和誘之罪嫌?

5.父母對子女有居所指定權。我國民法上規定﹕未成年子女以其父之

  住所為住所,但父母亦得斟酌情況,命其居住親屬家、學校、或商

  店等,以免子女流離失所。

 對於18歲之後 在此網站有看到說 並沒有義務要與父母同住 但 對於未成年來說 民法是18歲 若是如此 為何 又要說可以自行搬出去住?

付上網址: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249566

志華 105-05-27 15:49
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先後多次在前開網站下注對賭之行為
    ,係分別基於反覆實施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之同一
    意念所為,其行為顯具有反覆性,其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
    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而
    分別成立一普通賭博罪。爰審酌被告2人之犯罪動機、目的
    、手段及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沈恆 (沈律師) 105-05-27 16:07

徒刑執行完畢,五年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才有累犯的問題。您只被判處罰金,並沒有徒刑可執行,不會有累犯的問題。

志華 105-05-27 16:17

請教大律師 我之前賭博罪被判處罰金 但還未滿五年 現在犯恐嚇取財罪 這樣是不是不算累犯 有機會可以判緩刑易科罰金?

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及刑法第九十八條第二項關於因強制工作而免其刑之執行者,於受強制工作處分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免除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以累犯論」。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利,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amy 105-05-26 21:55

您好

我想請問,因為我將要離職,尚未開始準備交接事項,但是主管卻趁我休假時,擅自登入我的電腦,並將電腦內所有的資料全部複製到他的電腦並且刪除我電腦的資料,連同我與公司同事往來的所有郵件全部刪除,請問這樣有觸法嘛???因為我是財務部人員,所以我的電腦有許多公司資料,也有我私人的個資資料,因此我的電腦設定登入密碼,只有個人能使用,請問主管有觸犯刑法358入侵電腦罪或妨害電腦使用罪嘛?

我要怎麼要求對方將我個人隱私資料刪除???

如果因為電腦資料被刪除造成我無法順利交接,造成不符合公司交接程序,有可能會被扣押薪水

請問有什麼方式可以保護自己???

以上問題~麻煩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7 08: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釐清一件事情,就是您的主管?何有密碼可以登入。

2、至於刪除資料的部份,倘若未經您的同意,仍然屬於違法,可以嘗試提告

3、倘若公司以此為由扣薪,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LINPOPO 105-05-24 22:24

妨礙性自主如屬非告訴乃論罪之下,被告除了刑法的刑責之外,還會有民法上的求償嗎? 是否一定可以得到賠償?

如果不賠民法上的求償,無法得到和解是否會加重刑責。

 

妨礙性自主如屬告訴乃論罪,如達成和解,是否就沒有刑事的刑責?民法上的求償有沒有什麼標準或慣例?

謝謝

你好:

被害人可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被害人之父母子女配偶,另可依民法第195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若與被害人、被害人之父母子女配偶等和解調解,表示犯後態度良好,會依刑法第57條規定從輕量刑,反之,則依刑法第57條規定,量處適當之刑度。 若係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之告訴乃論之罪,和解調解後可以請告訴人撤回告訴,檢察官就會給予不起訴處分,法院會下不受理判決。 賠償金額要看雙方身分、地位、學經歷狀況及侵害之情形才有辦法判斷,無法一概而論。
LINPOPO 105-05-24 23:03

再次請問不管是告訴或非告訴妨礙性自主之下

民法求償是否一定可以求償的到?會不會有獅子大開口的情形?告訴與非告訴哪一種情形比較容易求償的到?求償的金額是被害人和被告雙方談好即可?還是法務單位會介入?

謝謝您熱心的回應.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妨礙性自主除非雙方都是未成年

否則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

而且最重要的是

刑事有無罪責都不影響民事求償權利

兩者並無相關性

所以必須要作的是

刑事民事一併和解才是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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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5-25 16:32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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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5 23: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民事本來就是分開,對方若名下沒有財產,即使民事損害賠償勝訴,也沒有意義,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可能比較清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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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5 23:1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民事本來就是分開,對方若名下沒有財產,即使民事損害賠償勝訴,也沒有意義,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可能比較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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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 105-05-21 11:18

法務人員您好:我想請問對於公然侮辱方面,如果對方明知道某行為會導致你憤怒因此可能罵人,但是仍然故意為之,因為他想藉此提訴訟,以和解或者勝訴的方式獲取金錢,並且在內容中對方也自己提到,你真好釣,這樣可以用來賺錢你知道嗎?這樣的狀態,依然成立公然侮辱且會被起訴嗎?另外這算不算刑法339條詐欺罪?

您好:

若對方係主動挑釁在先,並透過特定行為激怒你,您為回應對方挑釁,而以罵對方是罵對方,這種行為在主觀上並未有散布於眾意圖,且亦可屬於自衛的言論,即使對方提告,只要您可以證明對方主動挑釁,且有意藉此獲利,檢方不起訴機率相當高。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阿葉 105-05-21 03:02

本人親戚

因參加互助會所標得金額使用不當

導致負債600萬

已經賣了名下房地產"還錢"

但是仍不夠~~還欠400萬~

親戚也老了~約64歲

已退休~存款都拿去還債了

想請問這時該怎麼辦呢

可以去法院申請破產嗎???

會有刑法民法上的問題嗎????

還請各位律師們能否幫忙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能會涉及刑事詐欺民事損害賠償之問題,應看能否與其他會腳和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葉 105-05-21 10:12

律師您好!!!

有關您回復得內容,想請教一下

因親戚有心要償還也會在尋找工作

那可以藉由法院的調解委員會來做調解嗎?

可以先申請破產再由每月工作薪資慢慢扣款還債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以先聲請調解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阿葉 105-05-21 23:44

那想請問!!

目前台灣法律條文裡

對於民間互助會

有構成法律效力嗎

阿曼達 105-05-20 21:56

您好!小兒(17歲)的前女友(17歲)告知學校輔導室老師,兩人為同班同學,於日前小兒發生性行為(無性器接觸),女方有推拒,但後來仍在不知如何拒絕下侵入,經學校通報,隔日社工人員立即到校約談女方,女方家長希望私下和解,不願提告,但社工人員表達此為非告訴乃論,極力提告(並稱自己可以提告),孩子因為成年,事後也相當懊悔,也影響其心理狀態,想請假,這樣的狀況適用刑法221或是229-1法條,或者我們應該如何將傷害降到最小?

你好:

女方有推拒,但後來仍在不知如何拒絕下侵入,表示違反女方意願,已非合意性交,故會依照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辦理,依性侵害防治法學校必須依法通報,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撤回告訴,無刑法第227條、第229條之1之適用。 可以跟女方、女方之法定代理和解調解賠償對方損害,有助於將來從輕處理。 由於未滿18歲,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除非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原則上不會裁定移送檢察官,但少年法庭會由少年調查官、少年法官就少年之狀況進行判斷,給予適當之保護處分及治療課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會以少年事件處理法來處理,若雙方有和解,基本上法官多會予以訓誡,且不會留下前科紀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0 22: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違反對方意願之強制性交犯罪,無減輕之適用,除非雙方為合意發生性行為,若為合意發生性行為,亦不構成犯罪,故若對方提出強制性交之告訴,由於屬非告訴乃論之犯罪,將由少年法院著手進行調查,可能亦須至學校開性平會,製作調查報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爭取對您小孩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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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0 22: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違反對方意願之強制性交犯罪,無減輕之適用,除非雙方為合意發生性行為,若為合意發生性行為,亦不構成犯罪,故若對方提出強制性交之告訴,由於屬非告訴乃論之犯罪,將由少年法院著手進行調查,可能亦須至學校開性平會,製作調查報告,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爭取對您小孩有利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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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恆 (沈律師) 105-05-20 23:14

關鍵是有沒有違反女方意願而發生性關係,而此認定取決於女方的陳述,只要有違反女方的意願,就會該當刑法第221條而不適用第229-1條,但若對方無意提告,應盡量取得和解才有幫助。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0 23:26

您好,

 

1、應盡力與對方達成和解,才有爭取緩刑的機會。

 

2、本案屬於重罪,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委請律師擔任辯護,才能周全保障小孩權益,爭取最大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妨害性自主罪責九十年一月一日起,妨害性自主罪由【告訴乃論罪】變成【非告訴乃論罪】,性侵害案件一旦成案,不能和解撤回,並有十年的追訴時效 妨害性自主罪【告訴乃論】之例外,為發生於配偶間及被害人未滿十六歲、加害人為未滿十八歲之少年且未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形,方為【告訴乃論罪】,可於一審判決前撤銷 妨害性自主第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上述為何性交?並不是重點,只要其中一方未滿16歲,就是犯法。即使男女雙方你情我願,也是違法行為 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Molly 105-05-15 14:24

去年遭詐騙集團騙錢,金額非常大,為兩筆轉帳的,兩個人頭戶都有被抓到,在A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偵查(A地方法院為本人居住地),因人頭戶為另二縣市之人,現在於B、C地方法院偵查中。

最前陣子有一筆在4/22左右收到「B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因為檢察官函中表示被告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罪之幫助犯罪嫌,且請法官予量處有期徒刑4個月而已,但是我當然認為不合理,也有去法院諮詢訴訟相關問題,相關人員跟我們說要在法官判決前趕快撰寫”刑事訴訟附帶民事訴訟狀”寄去法院。

另外一筆目前還在C地方法院偵查審理中,但是因為這筆在我居住地A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偵查完時沒多久,警方有將該人頭戶列為警示帳戶,而且裡面有二十幾萬,並傳喚我去領那二十幾萬。

問題一:因為我被騙的錢並不是被凍結在帳戶內,是被車手早就不知道匯去哪了,想問我這樣是否能主張「代位行使債權訴訟」?就是民法第242條規定「代位受領」。(訴訟狀內已主張民法179、184條)

問題二:如果可以依「代位受領」賠償,我該怎麼提出?因為我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已經寄出了,如果要提是否要在第二審時提出?還是該怎麼做

問題三:想問另一筆雖已經有領回二十幾萬,但我是否還是可以在C法院走訴訟程序,一樣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可主張代位受領?

問題四:想問各律師經驗,通常這種人頭戶會拿的到賠償嗎?大概的機率及金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以追加方式來主張代位求償,並應以刑附民方式為之,否則若獨立提起民事訴訟,則會有繳納裁判費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凱凱 105-05-12 23:50

各位律師大大你們好,事情大約是在100年底的時候,有位阿兵哥自殺,我那時候是士官,過了快5年的時候,收到傳票說我因為涉及海空軍刑法44條凌虐部屬一案,宣我去調查,調查內容大約是說阿兵哥自殺前一天中午,我有大聲斥責他,並叫他舉手答又一百次,懷疑我凌虐他兒子導致他去自殺,說真的事情過了那麼久我早就不記得了,第一次檢查庭開完後被判不起訴,如今又收到上訴,請問我應該怎麼保護自己??謝謝各位律師哥哥姊姊

黃國政 (Sam) 105-05-13 02:05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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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收到再議發回續查的通知? 是在哪個地檢署? 之前你筆錄內容為何?這些要先釐清,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凱凱 105-05-13 22:30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是收到再議發回續查的通知? 是在哪個地檢署? 之前你筆錄內容為何?這些要先釐清,有其他問題的話 ... (恕刪)

是的~在金門檢察署

筆錄內容大約是說針對我上述的事情確認 我回答我不記得了沒有

還問是否與逝者有怨 回答沒有

還問說案發前連長有叫我跟另一位士官去連長室說要定那位士兵  我回答應該沒有不記得了

再來就是說有很多證人說有看到或者聽到我斥責那位阿兵哥叫他舉手答又一百次  

最後檢察官問我是否願意針對這件事情跟逝者父親道歉 我回答說這件事情發生,我們那時所有的幹部督有必要向他父母道歉,畢竟我們沒照顧好她的兒子,導致這件事情,我願意代表幹部向他父親道歉~~

之所以會回答沒有或者不記得了,是因為時間真的太久了,所有的事情,細節,時間督很模糊,所以我都沒有沒有或者不記得了,原本這件事情主因是那時候的連長,本來之前逝者的父親在告連長,後來連長好像牽扯說有跟我說要定那位士兵(就是叫我跟另一位幹部去連長室),後來才找上我的,請問律師我該怎麼回答,或者該怎麼應對,時間過了快5年,檢察官問我,說有證人說有,我不確定的狀態下我要回答什麼??

之前去開檢查庭,檢察官的問法,感覺就是把我當犯人審,一質問我認不認罪,想要陳述什麼事情,她就一直叫我回答他的問題,不聽其他任何事情

凱凱 105-05-13 22:50
回覆 Sam 的發言內容: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 ... (恕刪)

請問律師什麼時候有空,方便我打過去諮詢~

皓皓 105-05-09 22:45

就是假如一個人他家開銀樓,他12年前向賣家進貨有LV商標的鑽石項鍊(而且LV公司當時尚未在珠寶類註冊商標),而當時的收據也已經丟掉了(而且12年到現在銀樓業者都沒販售出去,也就是沒有獲利),但是有證人檢察官表示他七年前就有那樣物品的擺設。

可是他最近在這幾天收到法院的起訴書(並且商品已被警察扣押),說明他們公司102/7/1年就已經註冊商標法,使用於珠寶飾品,而告那個銀樓業者還在販賣他們的商品,所以就被起訴刑法,而刑法會處以被關監獄或50000以下罰款? 而之後如果對方要求民事賠償,而金額會被判賠償多少?

Carol 105-05-05 17:11

敬啟者您好,

母親近幾年經人介紹,認識某廟宇的廟祝,或應說是神棍,時常跟我母親說些??妖言惑眾的話,例如:說我家有鬼,又說我家祖先沒有保佑我母親,還有連我父親受傷、生病都說是鬼魂作崇,造成家人住的不安,請問諸如此類的言語,我可以向法院指控"該神棍散布不實謠言,造成他人恐惶,危害家庭和諧"之類的訴訟嗎?而且我相信一定也騙了我母親不少錢,可以指控他是詐歁,或是民、刑法,有何法條可以遏止這樣的神棍繼續危言聳聽呢?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05 17:50

您好,

 

1、刑事上可以提出詐欺罪告訴,但仍需有證據,例如錄音、有交付金錢或其他利益等。

 

2、民事上,單純跟母親胡言亂語並不構成賠償事由,但若成立詐欺罪或到處散布您家有鬼,則可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藍色咖啡杯 105-04-30 22:55

律師您好,本人經營零售業,日前發現門市職員有拿取消費者愛心捐贈發票私下做廢換取金錢,另外上班時間放任友人進入後場倉庫拿商品未付款,請問這涉及刑法什麼罪?因考量職員是在學生,目前僅開除處理,以上都有監視畫面留存,請問自事發後可以保留多久的追述權?謝謝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30 23:15

您好,可能會有幫助竊盜之問題。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1 10:2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關於作廢發票換取金錢,已涉及刑法第336條第2項業務侵占罪,可處「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此罪並非屬告訴乃論之罪,因此沒有六個月告訴期間的問題,而依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權時效為20年,因此只要在此期間內檢具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告訴即可。 至於放任友人進入後場倉庫拿商品,已涉及共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普通竊盜罪,應非單純的幫助犯,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追訴權時效同為20年,在此期間內提出告訴即可。

     3.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1 10: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職員提出刑事背信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Colleen 105-04-29 23:44

您好,

之前在一間公司,都是用手機whatsapp與國外客戶聯繫,要離職前,前雇主說貨到告知就好,沒表明要留對話記錄,不用等到領薪日就能給薪了,離職後,跟國外客戶確認收到貨,隨後就刪了對話,告知前雇主,卻反過來說,怎沒保留對話記錄,要求我復原資料,問題是公司是收到錢才能寄貨到國外,DHL也能查的到,現在寄了存證信函,以民法184第一項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力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刑法第352條,著作權第11條。這些罪有成立嗎?後續該如何處理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部分應不會成立,至於民事上是否需負損害賠償責任,仍需視實際情況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5-01 11:38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Colleen 105-05-03 15:09

律師您好,

怎樣回覆有效的證詞給前雇主呢???

宸宸 105-04-27 20:30

律師您好 :
我本人2月騎車閃避前方巷口出來的三輪車而打滑至內車道,起身後又遭騎至中線之對向機車重擊,導致臉頰有10公分長1.5公分深的傷口縫合80餘針,多處擦傷,全臉瘀青歪斜眼球充血,2周無法進食,肇事者當下只回頭撇一眼而未停下報警與叫救護車。因摔車後傻住不記得被撞擊的片段,一開始都以為只是自己摔車所致,沒想太多,是警方覺得不對勁才主動幫我調閱監視器才發現被撞,同時請對方到案說明確拖了1周才到警局,之後到醫院探望一句道謙也沒有一點悔意也沒有,反而質疑是否為其他車輛撞擊所致,還說他什麼都不知情,他明明已經看過監視器畫面,也明顯拍到重擊後他回頭再騎走的畫面。之後警方建議送調解,到調解當天肇事者無出席只有他的父母來說交給保險處理,但對方保險只有機車強制險什麼都沒有,難道我只能摸摸鼻子認倒楣了嗎?不論於民法刑法對方都屬成年人應負起完全責任了,遇到對方這樣的處事態度我該如何是好?請您幫幫我,謝謝

你好:

先取申請初判表,看對方是否有肇事責任,若有,可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一併提告肇事逃逸罪。 偵查中若無法達成和解調解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但要注意2年請求權時效問題。 詳細整理可以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91145010
Kanmore 105-04-26 17:07

各位律師好:

有關刑事侵入住居罪(刑法第306條)及竊盜罪(刑法第320、321條),有問題請教各大律師!

1.侵入住居罪為告訴乃論是否為知悉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2.請問刑法第320、321條,是否為公訴罪? 其告訴期為多久?

3.竊取他人之動產者,是否包含個人私人物品,不侷限於金錢 ?

感謝各大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5-04-26 18:45

侵入住居罪是告訴乃論,應於六個月內提告竊盜罪及加重竊盜罪不是告訴乃論追訴期二十年。所有動產以外的物品都是動產金錢只是其中之一。

小羅 105-04-21 22:34

先前因在露天拍賣代購無線滑鼠,(圖片是從UDN購物網抓下來的,當初只想說是公司貨,然後就用公司的圖),後來就被該滑鼠代理提告,違反著作權法。(我承認我抓圖的行為是不對的,共4張) 
今天開偵查庭,檢察官問對方要向我求償嗎,他說要,求償金額750幾萬.... 
檢察官當面也說金額不是你開的算,須有實際的損害... 
他說有就拿了一張損害明細表~一整頁A4跟他借來看,從產品開發費,產品檢驗費,到員工薪資都算在裡面= = 
(檢察官連看都沒看) 
檢察官說無法幫我們送調解,金額差太多了,後來對方說沒關係幫我們送調解,在協商看看 
我這邊也同意~ 

到了調解委員那邊 
對方還是很堅持自己的損失~ 
說我在露天販售害他的銷售嚴重下滑,他總共賣了1200多個,然後說自從我上架後,他的銷售量停滯,(重點是我上架時間4個月期間也才賣掉3個,而且也是他們公司出貨的),他又說消費者會比價,會想說怎麼價差100多元,是不是有仿冒還是甚麼....等等。 
調解人員跟他說滑鼠好一點的用個幾年沒問題,銷售量不會一直等比增加是正常的,又不是消耗品,講了一陣子之後賠償金降為70萬。(對我剛成立家庭的人來說,根本是個天價) 
之後他把重點擺在他產品要在台販售時的NCC檢驗,檢驗費8.9萬,說我圖片裡面有NCC認證碼,那個也需要他的授權,因為是他付費檢驗的,他可以另外再提告電信法....之類的,要繳罰款,到時候金額就不只這些... 
最終他說出了他的底線是35萬(但我月收也才25000,且我預設5萬左右,實在無法 
看來是協商破裂了,他站了起來說下次要直接請律師律師費要算在我這,刑法確定後要連帶求償民法,還要我登報道歉....等等。他就走了~ 

問題: 
1.請問接下來會怎麼走呢~直接就會上法院了嗎 
2.對方說的 刑法確定後要連帶求償民法(是甚麼意思)~是要罰兩倍的意思嗎 
3.圖片裡面有NCC認證碼~那算違反著作權還是NCC的相關法條~還是兩個都有呢 
文字冗長,懇請各為大大替小弟我解答,萬分感謝!!

你好:

可能會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之重製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可以與告訴人和解,在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都還來的及。若無法和解調解,無前科紀錄通常都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 損害賠償部分可參考著作權法第88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 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 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 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告訴人要求750萬明顯是漫天喊價,若要主張損害賠償要負舉證責任,無法舉證通常會依你侵害的情節,判賠1萬以上之價額,你的侵害情節並不嚴重,所以賠償金額不會太高。 違反電信法部分資訊不足,若係指違反電信法第20條之1規定,會依同法第61條之1處罰鍰,但是目前看不出來你違法之情形。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1 22:41

您好,若雙方就和解金額之認知差距過大,若不介意有前科,建議毋庸再談,蓋因民事部分,對方還是要舉證證明其損失,並非滿天開價。

沈恆 (沈律師) 105-04-21 22:54

如果無法達成和解刑事部分檢察官可能會起訴,再由法院判決,在第一審判決前都還有機會可以和解撤告。如果和解不成,對方還是可以另外請求民事賠償,但律師費用是要各自負擔。

小羅 105-04-21 23:23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所以律師費用是不能加入在民事裡面跟我一起求償的囉?
感謝您!!

如果無法達成和解刑事部分檢察官可能會起訴,再由法院判決,在第一審判決前都還有機會可以和解撤告 ... (恕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的律師費,並無需由您來負擔,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如果對方的照片只是把滑鼠放在一個平面上拍照的話,有可能會被認定不具有原創性,而不受著作權保護。

你可以試著朝這個方向辯護,應該是不會被起訴或即使被起訴,將來法院也可能會判無罪。

民事的損害賠償部分,如果該照片不受著作權保護,應該也無法向你求償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的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landore 105-04-20 03:39

上列被告因功過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項

一.XXX自民國105年3月4日XX時XX分許起至同日XX時XX分許止,在桃園市XX區XX路X段上某熱炒店飲用啤酒,明知飲酒後已達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於同日XX時XX分許,自該處騎乘車牌號碼XXX-XXX號普通重型機車離去,嗣於同日XX時XX分許,行經桃園市XX區XX路X段XX號時,因注意力及反應能力受體內酒精成分影響而降低,於下車買完物品欲駛入車道時,不慎與XXX所騎乘之牌號碼XXX-XXX號普通重型機車發生碰撞(過失傷害部分為據告訴),後經警據報到場處理,嗣於同日XX時XX分許,經警測得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8毫克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XXX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XXX於警詢時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各1份及現場照片6張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以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想請問 這張是在4月7日收到的 這期間我每天都有固定關心對方也與對方達成和解

我收到這張簡易判決處刑書 問別人 大家都說我大概要被罰9萬  可是實在沒這麼多錢   當天被關警局的時候 警察有開張紅單給我 查了金額是4萬5

有聽人說要去地檢署寫什麼自白書還是悔過書  不知道有沒有用 

有什麼辦法能讓罰金少點  我初犯也有悔改也與對方達成和解 賠了對方12萬  已經沒有那麼多的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向法官陳報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請求為緩刑之宣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HansChang 105-04-19 08:44

日前向台北市勞動局申訴了我主管違反兩性平等法第21條第2項(於我提出留職停薪後,不管我當年度工作內容,給了我部門最後一名的考績),當年度我的工作件數是部門第三多,若依照公司訂定的考評辦法,這樣的給分是不合理的。為了抗辯,他們捏造了一個不屬於該年度計算考績的項目(我已掌握該資料為我提出申訴後才製作的證據),且該主管並未依公司規定計算考評分數,亦提不出該評分的計算明細(這部分我也有證據),但最後台北市勞動部卻以我們主管提出的考評分數資料為依據,裁定不成立。請問我是否可以依據刑法第210條,就上述兩件不實的事情告主管偽造文書呢?若可,日後可否依此裁定向台北市政府申請訴願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9 10: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涉及業務登載不實,不過建議您應該備妥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保障權益。

2、訴願是指哪個部分?倘若是公司免罰的處分,我方無法提出訴願,不過可以再行提出申訴。

卡特曼 105-04-18 22:39

會有刑法第356條之刑事責任:「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此部分可以據以提出告訴,以此為壓力要求對方清償

(以上是律師說明)

1.對方被告很可能隱匿財產,但我有法院給的強制執行權利之下,藉故拒付或故意提領帳戶全部的錢~以達到侵犯原告求償的權益,但要告人總是要有證據,比如對方有工作卻推拖延遲本來該給付的金額,這些算是證據嗎?

2.那這些事情我要怎麼取得證據?(現在是雙方已經在法院調解成立後)

3.請問刑法356條(損害債權罪)是屬於告訴乃論還是公訴罪??



沈恆 (沈律師) 105-04-18 23:59

損害債權罪是告訴乃論之罪,應於發現起六個月內提告。至於證據問題需就具體事實循線逐漸搜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9 15: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謂藉故拒付及故意提領,皆須要有證據,若僅有單純對方提款之證據,尚不構成刑事犯罪,需蒐集更多證據,再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9 15: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所謂藉故拒付及故意提領,皆須要有證據,若僅有單純對方提款之證據,尚不構成刑事犯罪,需蒐集更多證據,再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arch 105-04-16 01:42

 

                                 被惡作劇可以告對方嗎?

不好意思,有個問題請教。

本人從事房仲業務,最近與同事合作一件案子鬧得有些不愉快,在最近的某一天下午4點多接到一通來電,指名要看我委售的一間房子,當下也沒問我房子相關資訊,卻直說要看,這讓我覺得很奇怪,因當時下大雨,於是請其改天帶看,並告知地點偏僻能否接受,但對方堅持一定要看,並且約晚上7點碰面,我直覺可能是要惡作劇……。

因我人在市區,房子在郊區,約定時間在下班塞車時間,並且下著大雨,當我開了將近一個小時到達地點後,撥打給對方時,對方說剛出發,可能要20分鐘左右到達,問他是否知道路怎麼走,他說他開車並有使用衛星導航。

結果過了將近半個鐘頭,對方來電說他跑錯地方,要取消看屋,然後我跟對方說因他堅持要看屋,結果讓我空跑一趟,對方卻改口說是搭朋友的車跑錯路,言談中漏洞百出,遂讓我懷疑被惡作劇空跑一趟。

隔天晚上我撥打電話給對方,對方百般理由與藉口說他車子壞掉,短期不會看屋,當我掛斷電話沒多久,對方不小心按到我的電話號碼而不自知,在話筒那端聽到他跟朋友正興高采烈的討論捉弄我的內容,於是我把他錄音起來,隱約有聽到我同事的聲音,但因錄音有雜訊,並且斷斷續續有些話聽得不是很清楚,請問對於這樣惡劣的行為,我有辦法可以告打電話給我惡作劇的人嗎?

雖然沒有對我產生任何損失,但讓我花了3個多小時空跑一趟,並且讓我困擾以後是否還會發生類似的事件。

請問-

刑法上或民事上有甚麼法條可以引用告對方嗎?警察會受理報案嗎?因對法律常識缺乏,希望有人能幫忙解答與建議該如何做,不勝感激,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6 10: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公司同事,可以向公司提出申訴。

2、至於這樣的行為是否涉及刑法,本文認為很難構成,至多構成詐欺損害財物罪,倘若就是要給對方教訓,建議應該委請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

你好:

看不出來有刑事責任。 可依民法第245條之1締約過失或第184條第1項後段侵權行為之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Maso 105-04-14 00:46

律師您好:

我現在已被列為被告,拖了一年,數次和解都失敗,刑事庭第一審判決終於出來,判刑 59 天,可易科罰金一天 1000 ~不過日前又收到檢查官的上訴書內容如下:

上列被告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 3 月 11 號為第一審判決(105年度交易字第3號)、(起訴案號:104年度調偵字第58號),本檢察官於105年3月23日收受判決正本,並據告訴人ooo、ooo具狀聲請檢察官上訴,認應提起上訴,茲將上訴理由敘述如下:一、按刑之量定,固屬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但其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並非漫無限制,除不得逾法律所規定之範圍外,並應具妥當性及合目得性,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始為適法。又刑罰之量定,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惟刑事判決之量刑,旨在實現刑罰權之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科刑判決之被告量刑,應符合罪刑相當原則,使罰當其罪,以契合人民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6617號、95年度台上字第1779號判決可資參酌。二、查被告xxx之過失行為導致本件車禍,並因而造成告訴人ooo受有左手鈍挫傷擦傷傷害。告訴人ooo則受有右側近端肱骨骨折右側恥骨骨折傷害,告訴人ooo為視障人士,以按摩為業,因受有上開傷害而嚴重影響工作,且被告迄今仍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推卻應負之責任被告犯後態度難謂良好,原審僅論處被告拘役59日,並諭知以每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法定最低標準以易科罰金,實無以收警惕之效,亦未能使罰當其罪,尚難認為適法妥當。三、告訴人2人亦以此理由,具狀請求本檢察官提起上訴,另檢附請求上訴狀1份,請參酌。略...

基本上我對受害者是深感抱歉,一開始也是相當積極幫忙處理保險理賠的事項,但保險公司針對受害者提出的無法工作的診斷證明,一直堅持只能賠償半年工作損失,但對方是堅持要一年,加上失能的部份,一開始開價將近 200 萬,在第三次合解降到至少 100 萬,不過保險公司還是不買單,所以合解都是失敗。第一法庭法官也幫忙調解,對方有再降至 80 萬,我方只能至 50 萬(保險公司只願32萬,其它是我硬著頭皮加上去的),但還是破局。本想說刑事應該就可以這樣結束了吧,沒想到近日又收此上訴書,我是對這上訴理由真的無法接受,若真的會上訴至是否能請檢察官去調我、保險專員、和對方的所有通訊紀錄?請檢察官去確實調查整起案件的前因後果?難道只因對方的感受,就可以這樣再次上訴,只為讓我判更重的刑罰。老實說法官一審的判決對我來說也已經是一筆壓力不小的負擔,我都和老婆討論是否要不要去申請勞動服務來折抵罰金了~想問一下,法院會因為這樣的理由再進行二審?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4 03:07

您好,

 

1、二審基本上有上訴都會進行審理,不會駁回。

 

2、檢察官可能考量對方傷勢程度加上您未能與對方達成和解等理由認為有上訴之必要,建議可委請律師撰擬刑事答辯狀,爭取從輕處置之最大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一、拘役五萬九千元如果對你來說是一筆很大的負擔的話,你們要和解真的會有困難。和解如果在總金額談不下來的話請考慮分期給付的方式,分到一定的程度就可能可以消化。

二、量刑這種東西是這樣的,最高法院會認為是事實審的裁量權範圍,除非有例外的情況,原則上都會尊重二審的判決;因為三審支持二審,所以一般來說二審也會支持一審。但也因為是事實審的裁量權,二審決定就決定了,所以二審要推翻一審的認定其實也是可以的,這個部分二審你要努力一點。

三、上訴時間只有十天,不知道你這邊有沒有上訴。

四、二審的話還是建議盡力去談和解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Maso 105-04-14 08:01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拘役五萬九千元如果對你來說是一筆很大的負擔的話,你們要和解真的會有困難。和解如果在總金額談 ... (恕刪)

律師您好,

我對一審判決是沒意見的,只是希望對方針對求償金額可以在民事庭上解決,

但對方卻一直要在刑事庭上打轉!

老實說不知道這樣的案件到底適不適合找律師~

整個刑事過程,我的態度都是很軟的,但卻換來對方一直想在刑事庭上的窮追猛打~

Maso 105-04-14 08:33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二審基本上有上訴都會進行審理,不會駁 ... (恕刪)

律師您好,

關於這部份是否能請檢查官幫忙調通訊紀錄?確實調查整起事件?

在法庭上對方常常講的和電話中講的都不一樣,

整個態度也完全不一樣,有時真的會覺得莫明其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檢察官的上訴並不一定會改判,而對方可能也會提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至於對方求償金額為何,仍需衡量其傷勢而定,本件您應評估刑事+民事所應付出之成立,並設一停損點,當然民事也可以爭執對方之請求顯然過高之情形,二審也可以聲請對您有利之證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4 09:3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據法院實務的運作,往往是告訴人覺得判的不夠重,所以請求檢察官上訴,檢察官收到告訴人請求上訴的書狀後才因而提起上訴,但就量刑而言,要由二審法院改判更重的機會是不大。

2. 已合法上訴後,二審法院會在分判後排定庭期而開庭。

3. 案件到了二審,依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之規定,已經沒有辦法撤回告訴了,雙方和解最多只能達到「緩刑」的結果,也就是法院不管判多重,都不需要執行,以原審判59日易科罰金為例,這些刑罰就暫不會執行,直到緩刑期間經過。

4. 如果雙方沒有辦法和解,那麼二審法院仍會實體審酌後而下判決,這部分沒意外的話也是會易科罰金;至於對方損失的部分,對方是可以另外提起民事訴訟向您求償,只是依訴訟求償的話,每一筆賠償金額的算定就要由法院來一一判斷,不會依對方的請求全盤判賠。

5. 綜合以上說明,您必須自己衡量,「支付和解金額換得緩刑」、「易科罰金給國家、民事賠償由法院判斷」兩個選擇的個人利弊得失。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

崴崴 105-04-12 11:41
前陣子跟一位賣家在line中訂購一樣價值1500的瘦身產品, 商品是屬於先付款後才能取貨的,所以賣家先跟我要了收件資料並給我匯款資料, 但因上網查發現是屬於大陸的商品,且並沒有台灣的合格檢驗, 所以決定不購買,當時因是直接與他聊天並沒有加她好友, 而又換手機全部的訊息都不見也無法能告知她要取消, 所以就沒有匯款也沒有告知她要取消, 直到過了好幾天她直接告訴我已構成刑法第355條間接毀損罪兩天後要直接提告, 還說我需要賠償的不止1500反而還要更多, 像這樣真的提告的成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2 11:57

您好,

 

要構成刑法第355條須主觀上有使對方受損害之犯意,但您訂購商品當下並非打算故意下訂後不付款之犯意,且係因無法聯繫上對方所以無法取消訂單,準此而觀,您並不會成立刑法上任何罪名,本件至多僅為民事糾紛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酒駕超速,撞死在沒有開放的路段,家屬申請國賠,法官看法出爐!

 

《蘋果》報導,嘉義縣布袋鎮一名李姓男子去年元月間駕車行經復興里蓄洪池旁堤岸,在路底急轉彎處煞車不及撞擊水溝擋土牆死亡,警方事後抽血檢驗,血液中酒精換算呼氣值約0.15至0.25毫克(標準值0.15毫克),已超標;但家屬認為該道路標示不清,對主管機關提國賠333萬餘元。

 

鎮公所表示,該道路並非公告開放供民眾使用,沒有設置反光板或跳動路面等義務,死者酒駕超速是肇事主因。但法院依據交通部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結果,認李男飲酒超過標準值,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時還嚴重超速,以致煞車不及撞擋土牆肇事為主因,不過道路主管機關未妥設岔路,及安全導引標誌警示為肇事次因,判鎮公所應負3成過失責任,需賠李男雙親117萬多元,全案可以上訴。

 

新聞出處: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51125/739724/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本件李男酒駕肇事,原應科以刑法第185-3條公共危險罪,惟因李男已因該事故身亡,則無再科以刑責之必要。目前刑法第185-3條的認定標準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不過行為人未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或測試後酒精濃度未達前揭標準,有其他客觀情事認為確實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仍構成本罪。

另就民事責任部分,因道路主管機關未妥設岔路,及安全導引標誌警示,亦為肇事之因素,李男雙親仍得向道路主管機關請求賠償。一般道路交通糾紛,法院多會依照事故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去認定過失,本件即係由交通部事故鑑定委員會為鑑定鑑定結果以道路主管機關為肇事次因,李男為肇事主因,法院遂判決李男須付7成之過失責任,請求賠償的李男雙親需承受李男此等過失,只能要求道路主管機關為3成的賠償

律師提醒:

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喝酒開車往往會造成悲劇,其實是再多的金錢也無法弭補的。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男子廖國勝自稱法律事務所律師,得知許姓友人急欲追討一筆206萬元債務,佯稱可代向法院聲請扣押,三度偽造法院公文,以執行費等名義向許詐得736萬元。最高法院認為,廖嚴重損害國家公務員公信力,輕視他人財產權益,依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各判廖1年4月、1年8月、1年4月徒刑,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廖國勝2010年結識開設汽車材料行的許姓男子,僅高工畢業的廖卻以「千繼」法律事務所律師自居,還拿出記有「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廖國勝」的偽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名冊影印本,刻意讓許男誤認他有司法背景,心甘情願掏錢委託追債。

 

廖先後以電腦繪圖軟體,偽造「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行政執行案件代收執行費用收據」、「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書」等法院公文,向許姓男子謊稱「已執行債務人高雄市大寮區民富街房地,但須繳交99萬元執行費」,成功得手99萬元。

許姓被害人對廖國勝深信不疑,面對廖三番兩次以執行費名義索討費用,還向友人、母親借款支應,總計交給廖736萬元,直到廖2012年因他案入獄,許四處打聽後才知受騙上當。

審理中,廖雖部分認罪,但認為刑度太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廖造成被害人財產重大損失且遲未賠償被害人,法院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中國時報)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02000347-260106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律師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1條定有:「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216條復定有:「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同法第339條亦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本件依報載,廖嫌之行為可能觸犯律師法所規定之未據律師資格不得執行律師業務之規定,復亦同時觸犯刑法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詐欺等罪。律師提醒,欲處理法律事務時,可能須慎選一名領有合法執照之專業律師始較妥適,而關於律師是否具有資格及證照,亦可於法務部網站律師管理系統內查詢。辦案經驗是否豐富,則有評律網可供查詢。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YY 105-04-11 14:41

律師您好:

我們學校的行政管理單位,針對校園停車有訂定停車收費管理辦法,汽車停車需要事先申請繳費才核發停車證及通行感應卡,但是有部分車輛並未申請就逕行停車,因此校方會定期巡檢並貼勸導單。

1.最近學生反應,用黏膠貼單在車上,有涉及刑法毀損民法上的侵權,請問這類行為是否真如學生所說?檢察官會受理、成立嗎?

2.一般停車收費,是否屬於租賃關係不用負擔保管責任?若汽車停在校園被刮傷,學校有保管責任嗎?

以上問題,請指教,謝謝!

你好:

若有人提出告訴警方及檢察官就要受理,但是否構成毀損罪要看是否有毀棄、損壞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實務認為若造成車輛汙損,需要重新烤漆會構成毀損罪,若黏貼紙條未造成此種情形不會構成毀損罪。 是。學校沒有保管責任
Joshua 105-04-11 12:04

想請問律師,我妹跟前男友分手後,對方一直處於恐嚇威迫,被迫換手機號碼,對方還是一直mail騷擾,用以往拍攝的私密照(有部分是無意識狀況下拍攝,非個人意願轉讓)威脅,並且公開在社群軟體上捏造不實指控(他的親友並沒有制止他的行為還轉分享),我妹也因為他轉讓K他命的關係,有染毒(但已三個月沒碰觸K他命) 1.請問是否已經觸及相關刑法? 2.他的親友是轉分享否也有觸法? 3.我妹因對方關係自用三級毒品,是否也已觸法?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1 12:10

您好,

 

1、以mail或電話持續性騷擾之行為已構成刑法強制罪,散布不雅照之行為則觸犯妨害風化妨害秘密罪,可分別提出告訴。

 

2、親友明知照片非經當事人同意而仍協助轉發亦屬觸法,可一併提告

 

3、對方轉讓毒品予妹妹使用,係觸犯轉讓毒品罪,可向地檢署提出告發,但須有相當之證據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1 17:0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如果對方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進行恐嚇而致生危害於安全的話,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法定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如果有未經同意拍攝私密照的話,也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至於在社群軟體或網站上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消息的話,也會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3. 上1.及上2.建議均檢附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提起刑事告訴,以遏止對方一再變本加厲。

4.k他命目前列為三級毒品,而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之規定,吸食者至多只要處以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即可,這不是刑事責任,只是行政罰鍰及講習,不會有論罪科刑的問題。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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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1 20: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可能已涉及強制恐嚇危安等相關犯罪。

至於親友轉發之行為,恐已涉及妨害名譽相關犯罪。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1 20: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所為可能已涉及強制恐嚇危安等相關犯罪。

至於親友轉發之行為,恐已涉及妨害名譽相關犯罪。

另外,關於吸食三級毒品之問題,因僅涉及行政罰,故無形罰之問題。

Joshua 105-04-11 12:02

想請問律師,我妹跟前男友分手後,對方一直處於恐嚇威迫,被迫換手機號碼,對方還是一直mail騷擾,用以往拍攝的私密照(有部分是無意識狀況下拍攝,非個人意願轉讓)威脅,並且公開在社群軟體上捏造不實指控(他的親友並沒有制止他的行為還轉分享),我妹也因為他轉讓K他命的關係,有染毒(但已三個月沒碰觸K他命) 1.請問是否已經觸及相關刑法? 2.他的親友是轉分享否也有觸法? 3.我妹因對方關係自用三級毒品,是否也已觸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2 19:07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已經涉嫌恐嚇罪。 2、 已經涉嫌誹謗罪。 3、 對方涉嫌轉讓毒品,我方則涉嫌施用毒品(K他命是二級毒品),倘若沒有施用紀錄,可以爭取勒戒或是戒癮治療。 4、 建議可以蒐證之後委請律師協助提告
婷婷 105-04-07 01:19
我的銀行帳戶遭到詐騙集團使用,那個帳戶很久沒有在用了所以什麼時候不見的我自己也不太清楚,直到警察告訴我的時候才知道已經被詐騙集團利用成人頭帳戶了,開過偵查庭之後,檢察官不相信我的說詞,就寄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內容有之前做的筆錄然後跟核被告幫助詐欺取財之意思,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二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一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元整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等出庭庭既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我想請問一下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二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是什麼意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元整以下罰金是什麼?一定會被判刑?我沒有任何的前科,未遂犯罰之是什麼意思?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假如我願意賠償被害人被騙的金錢要怎麼與被害人聯繫?與被害人和解之後被害人可撤銷告訴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盡快與法院聯繫陳報有和解意願,以便法院幫你移付調解,才有緩刑之機會,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程序上,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是一個非常非常迅速的程序,法官收到這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一般是在一個禮拜或是二個禮拜之內就會下簡易判決。所以如果你有什麼意見要表達或是[認罪或不認罪]希望跟被害人和解的話,建議儘速寫狀紙表示意見。

二、實體上,你有二個可能的方向可以處理:

[一]不認罪,堅持自己的清白,爭取無罪判決。這個部分會建議你考慮做民間測謊,測謊問題:我沒有把我的○○○帳戶提供給別人使用。這個要跑程序,花的時間比較多,法官未必會信,如果成功就是無罪判決,如果失敗的話要看被害人有幾個來決定罰多重,有看過判四個月得易科罰金就是十二萬元的,有看過三個月得易科罰金就是判九萬元的。

[二]認罪,和解爭取緩刑:這個部分要看你五年內有沒有前科,如果你五年內有前科的話,那麼就不可能給緩刑。如果你五年內沒有前科的話,只有認罪加和解才有機會爭取到緩刑,有的人是認罪不和解,這個幾乎是沒有可能緩刑,有的人不認罪和解,有的法官會給緩刑,有的法官不會給緩刑和解的話要看狀況,有的被害人被騙的錢很多,是很難和解的…在被害人很多加總金額很大的情況下要和解也會有困難。

三、我的價值觀向來是沒有做的事不要亂認,其實你根本就沒有參與犯罪,如果叫你認罪的話算是不公平,而且算是冤案。有的人會選擇爭個清白,有的人會希望早點結束,爭個清白的話是要花一點時間在刑事程序裡面跑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SYUAN 105-04-06 02:46

律師您好:

3月初因自行前往韓國,在網路上爬文在韓使用上網相關的文章,看到某位部落客所分享的文章,參考過後決定選用她所說的(使用sim 卡的方式)。到韓國後網路無法順利使用,在當地無人可諮詢下,情急之下只能詢問曾使用過此sim卡的使用者。於是我fb私訊了這位部落客,當下她有提供了一些資訊,同時質疑我是否分不清行動網路與wifi的區別。

當天我急著解決此問題,離開民宿後沒有網路可使用,沒有當下跟她道謝,可能也因此讓她在4/4所寫的文章中提及了我。

原先是想看她分享另一個上網的方式,看到文章末段直覺她是在說我,於是截圖fb私訊問她文中所提到的人是否是我?她的回答:是,因我所提的問題太令她傻眼,她幫忙我卻沒得到答謝。我告知她,她的文章讓我感到不是很愉快,請她能刪除那段文。(因我不喜歡在網路被討論,縱使文中她並沒有指明道姓),這著實令我感到不舒服,影響到我的精神方面,過程中fb私訊她給我的回答非常不客氣且酸言酸語的,說會把我私訊給她荒謬的行為再加註文章中,她也如實的做了。另外文中提到關於我的部分也不完全如她文中所言,她在文字上做了修改,我查詢了法規資料庫刑法309條及310條,似乎不全然符合條文,在fb私訊中承認文章所寫之人是我,公開的部落格文章卻沒有指名,我很困擾~請各位律師協助,謝謝。(我只是希望她能刪除那段文章,沒想到又多出一段...)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6 08:37

您好,

 

1、由於文章中並未指名道姓,其他觀看文章之人完全無法自文章得知描述之人就是您,是以對您沒有造成任何名譽上或隱私上之侵害,從而,您可能難以強制要求對方必須撤掉文章。

 

2、可能以良性溝通之方式與部落客協商較為妥適。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SYUAN 105-04-06 13:17

感謝陳律師的回覆,在FB的私訊部落客的回覆是:「請你滾開 不想再浪費時間回你」、「我不會再回了 也請你自重」,之後我發給她的訊息也都是已讀(有告知她的文末提及我的那段文及FB私訊回覆我的言語已嚴重影響我的精神方面),我很認真地告訴她,但她仍把關於我的問題(不全然是事實),嘲笑我的話語發表在自己的文章內容中,請問別無方法解決了嗎?

謝謝律師們的協助。

SYUAN 105-04-06 18:55

此位部落客已封鎖我,關於我的訊息她已不會看到,請問我該怎麼做?

謝謝各位律師們。

王晶 105-04-02 21:30

律師您好 本人在隧道中被後車追撞 要求對方賠償 但對方不願意付全額的維修費 造成我上下班通勤的不便(台北-新竹) 造成我上班壓力大增(上司的責難跟車禍對方不理賠的煩惱和家人及女友的碎念) 我能要求交通上跟精神上的賠償嗎?我要去精神病院做個診斷紀錄會比較好嗎?我看到他那個不想負責的模樣 我能用哪些民法刑法去告他???做人怎能如此!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2 22:35

您好,

 

如有受傷可告刑事過失傷害,如果沒有受傷,也難以請求精神慰撫金,是以看精神科也沒用,只能以民事訴訟請求車子之損害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2 23: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車禍事故發生後,可向鯨方聲請初判表,以作為與對方和解之基礎。

王晶 105-04-24 16:34

感謝兩位律師!他現在讓我的感覺就是想放著爛 完全沒有跟我做任何的連絡 對於這種不負責任的人 我能告他什麼?就算沒有賠償 能造成他生活上的麻煩跟負擔也好 不讓他記取教訓 下次就不知道要換誰衰了! 

人蔘蒂不熟 105-04-01 16:03

前年跟債務人有債務糾紛
去年債務人父母有出面主動邀約去她們那邊進行協商
總共去了三次,前兩次都是講好了最後卻又耍賴掉(當時談好的內容有錄音錄影) 
第三次去時,由於對方的弟弟說他不在場所以前面兩次談好的都不算
直接嗆明說要他在場談好才算數,有種他在場的時候上去跟他談
(我在中部,她們家在北部)
第三次上去時(也是他們約的時間地點),我因為怕有什麼意外
找了三個朋友一起上去
講沒幾句話,對方父母就開始故意越講越大聲,那個弟弟就報警
我們當下就覺得話不投機,直接離開
後來越想越氣憤,就在他家四周張貼
沒有把對方姓名完整姓名寫出來的紙條,內容寫著他們家惡意欠錢不還,快要要逼死債權人的紙條,欠債還錢天公地道,欠錢不還重複寫了好幾次的內容(只有這些文字,沒有其他文字,我這裡還有備份) 
後來對方就在隔天做筆錄時跟警察要求告我恐嚇取財
3/07也開庭審查
檢察官問我:為什麼要去他們家及為什麼要恐嚇他們
我說:我根本沒有恐嚇他們,要協商的也是他們主動邀約的
檢察官卻說:我帶人上去就是要去恐嚇
我回應則說:對方說有種要趁他在的時候在上去談,其他都不算數
我不是當地人,又要去對方家,我會怕我找朋友一起上去我覺得很合理

檢察官卻說: 沒有,你這樣就是要上去打架的
我說:他們欠我錢,主動找我協商又說這種話,我當然會怕,我沒有恐嚇
檢察官又問對方的弟弟說: 他是怎麼恐嚇你的
對方說:他跟說我以後看到他一次就打一次
檢察官對我說:你看吧,還說沒有恐嚇?
我回答:我根本沒講過那種話,我人在中部,平常都要上班,要不是他們欠我錢又說要協商我平常根本不會去到他們那,我要怎麼能見一次打一次
檢察官又對我說:是嗎?人家說的很肯定喔
我回答:我也很肯定的說我沒有
之後檢察官問對方的父親說我有沒有恐嚇
他父親說:有阿,他說知道我兒子是司機有記下我兒子開車的車牌,以後再外面看到一次打一次。
檢察官又對我說:你還說沒有恐嚇?
我回答:我根本就不知道他兒子是什麼司機,他兒子是司機也是他兒子自己跟我講的,我也根本就不知道他兒子開什麼車,車停在哪裡,我怎麼可能講這種話
之後檢察官問還有沒有要補充的時候
對方父親就把我張貼的海報拿上去給檢察官並說:我本來也沒有要告他的
實在是因為他張貼那個海報,我很"生氣",我一定要告他
檢察官就說:張貼這個海報就是恐嚇
我很無言
--
今天收到判決書
開頭卻寫著被告妨礙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行,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述如下:
上面簡述是說欠債是其兄長所欠,我是上去請求對方父親代償債務
然後發生口角,竟基於恐嚇安全之犯意向其恫稱"以後不要讓我看到,不然見一次打一次等語",使其弟弟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間與另外三名不詳男子前往,惟矢口否認有何上開犯行,辯稱未恐嚇告訴人,僅因告訴人表示不願協助處理債務就離開。然查,證人父親有提供被告製作之海報一張在卷可佐,是被告上開鎖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
刑事訴訟法451條1項申請簡易判決處刑
--
我疑問的點是
1.當初開偵查庭是用恐嚇取財罪開偵查庭
最後簡易判決書第一行卻是我因為妨礙自由案件偵查終結
但內容卻是以恐嚇罪偵結,這不管是不是筆誤,都令我覺得很怪異
為什麼總共變成三種不同的罪行?而且感覺很糟糕...

2.今天我明明沒說過那種話
而且偵查庭開庭時也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我說過那種話
僅憑對方父親片面之詞,而且還兩造雙方說法不同
這種也能當證據? 那為什麼我的說法不能採信?明顯過於偏頗吧?
最後檢察官以海報當作佐證,認為我的說法是辯詞不足採信
也很怪,海報上面根本沒有任何一句寫說如果不還錢就要怎麼樣怎麼樣的字句,到底哪裡有到恐嚇罪的地步?
而且對方父親說他看到海報的反應是很生氣,我怎麼覺得很奇怪
說自己很生氣才要告的還叫生心畏懼?

我該要怎麼請律師立刻申請異議呢?
還是我這樣也真的是恐嚇罪? 真的覺得被他們黑了.....
 

你好:

不是筆誤,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係刑法第26章妨害自由罪內之條文,所以案由列妨害自由並無問題。由於你與告訴人間有債權債務糾紛存在,實務認為無不法所有意圖,所以不會構成恐嚇取財罪,但以加害身體之惡害導致告訴人心生畏懼,仍然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 檢察官綜合偵查所掌握之證據(告訴人、證人供述、海報)認定你有恐嚇危害安全之犯行,由於是簡易判決處刑書,所以法院不一定會開庭,若要爭執要在法院分案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向法院要求開庭。 詳細情形最好委任律師前往閱卷,並研究案情以免權益受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您若要主張無罪,應趕快向法院聲請開庭,並提出答辯,否則簡易判決處刑通常約一個月即會為有罪判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1 17:2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偵查階段歷經一開始告訴人提告、警察與檢察官偵查,有可能檢察官改變所涉罪名的檢察而在罪以不同法條起訴,這部分來說其實並沒有問題。

2. 您所述的案子僅憑告訴人及其親屬的一方偏頗之詞,要完全論您成立恐嚇取財罪,其實是不公平的,何況法院判決實務也不認為告訴人的指述是有罪判決的有利證據,而海報上也沒有任何恐嚇的字句,起訴書供為判斷您有說「以後不要讓我看到,不然見一次打一次」,關聯性實過於淺薄。

3. 此案建議委請律師即刻至法院閱卷,瞭解案件所有卷證資料的內容,擬定答辯方向以爭取公義。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小豬 105-03-31 23:15

請問LINE對話截圖證據力夠嗎?其中對話當中無人頭照片無真實姓名!在刑法偵查庭中有證據力嗎?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1 23:20

您好,

 

原則上該訊息截圖僅為傳聞證據,無法作為直接證據使用,但可作為補強證據,補強其他證據之證明力。

J 105-03-30 18:50

您好,

父親長年外遇離家,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父親若對我們姊妹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是要等法院至少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了才可以進行,還是在訴訟尚未開始前就可以先進行假扣押假處分 (目前是連調解庭第一庭都還沒有開)?

(2)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3)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4)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5)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6)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7)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8)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9)姊姊有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0)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你好:

若父親無正當理由未履行扶養義務,就可以依民法第1118條之1反請求減免扶養義務,屆時父親本案訴訟就會敗訴,然後法院會下減免除扶養義務之裁定

父親已經起訴只要向本案繫屬之家事法院聲請暫時處分,取得暫時處分裁定後就可以聲請強制執行,不需等到判決結果出來。 扶養義務人參考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6條之1規定,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都是扶養義務人,若父親不能維持生活就可以請求扶養。你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直系姻親關係,不再你扶養之順序之內,毋庸擔心。 是,直系姻親不在扶養之順序內。 原則上平均分擔,但你經濟狀況不佳,可依民法第1118條規定減輕。 是,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依同法第295條規定加重至二分之一。如果父親無正當理由為履行扶養義務長達2年以上,且情節重大,可以阻卻違法。 如1所述,不用。 扶養請求權具有專屬性,無法繼承。 本案訴訟確定後,若你們不給付扶養費,父親會以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法院民事執行處進行換價及滿足程序。 假扣押只到保全階段,不是終局執行,執行程序如8所述,若動產上設有高額最高限額抵押權,可能會被認定執行無實益。 公司不會被賣掉,股份才會被賣掉。 若你有諸多法律問題建議你尋求律師正式諮詢,以免權益受損。
J 105-03-30 18:44

您好,

父親長年外遇離家,母親在十多年前過世,母親過世後不到三個月父親就跟他外遇的女人馬上登記結婚,隨後父親就狀告我姊妹要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這場官司後來被法官查出父親的財產多過母親的遺產,所以最後父親撤告。

在101年的時候父親又告我們姊妹要分割遺產,因為父親長年離家,未盡照顧配偶之責,母親生病時未曾探視照料,連母親的後事、告別式都完全沒有出面,我們以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為案件的主軸,一二審都是我們姊妹打贏,目前案件三審審理中,但是就在這幾天我們又收到士林地院父親告我們要求撫養費的傳票,所以想請問律師以下幾點:

(1) 父親若對我們姊妹執行假扣押假處分,是要等法院至少一審判決結果出爐了才可以進行,還是在訴訟尚未開始前就可以先進行假扣押假處分 (目前是連調解庭第一庭都還沒有開)?

(2) 父親再娶之配偶及姊妹方為扶養義務人===>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嗎?還是日後父親過世後,我們姊妹也必須扶養父親再娶的女人

(3) 再娶配偶與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意思是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對我們父親不具有扶養義務,我們姊妹同樣也對父親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不具有扶養義務,是嗎?

(4) 如果父親再娶的配偶也要與我們姊妹共同負起扶養父親的責任,再娶配偶的扶養責任與前任妻子所生子女扶養責任應如何分配?

(5) 若日後父親被再娶的配偶與其前夫所生之子女丟包,最後由社會局接手,我們姊妹與父親再娶之配偶是否都得共同承擔責任?會卡到刑法嗎?刑期與金額重嗎?

(6) 請問父親要對我們姊妹進行假扣押,是否要等到法院一審判決出爐,有一個判決金額之後,父親才可以對我們進行假扣押?

(7) 若法院判決我們姊妹必須支付父親扶養費,而我們姊妹因名下無財產而無法付扶,待父親過世後,這個債權是否會由她再娶的配偶及其與前夫所生的子女繼承,進而繼續向我們追討扶養費?

(8) 由於母親遺產的案件現在仍在三審審理中,如果最後法院判定父親喪失繼承權,母親遺產(房產與公司)全由我們姊妹繼承,但是父親借由告我們扶養費的案件對於我們姊妹繼承動產進行假扣押,雖然父親需繳交假扣押標的價值之1/3作為保證金,但是由於動產無法分割,父親必須再對我們姊妹提起何種訴訟才能逼迫我們以變賣動產的方式給付他扶養費?還是法院就會依照假扣押直接拍賣我們繼承的房產呢?

(9)姊姊有動產,但是房子幾乎向銀行是全貸的狀態,父親即使對姐姐的動產進行假扣押,是否銀行為第一債權人,等姐姐把銀行的欠款清償完了,才會輪到父親假扣押的執行?

(10)由於母親是四間公司的創辦人,姊妹與父親都是其中掛名的董事股東,姊姊是目前公司的經營者,若父親對我們姊妹有股份的公司進行假扣押,公司會被法院強制執行拍賣掉嗎?

 

以上問題麻煩律師詳細回答,謝謝!

 

 

小任 105-03-30 05:25

各位律師你們好 

本人於2月27日夜間時於新竹地區停在馬路旁。遭派出所員警攔查到車上有毒品(K他命)。被帶往派出所做筆錄 有配合做尿液採集 有些問題想請問...

問題1;承辦員警說我被攔查時車輛是屬於發動中狀態,所以會開我一張罰單,有對我做生理平衡檢測,這張罰單已於3月27日寄到我家中 內容如下

違規事實是寫:駕駛汽車經檢定有MDMA管制藥品 

舉發違反法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2項

生理平衡檢測測三項:抬腿單腳站立30秒,走直線來回,畫同心圓等三項,測試前員警有向我說明正確做法,前兩項做完員警沒說什麼只有畫同心圓他說我中間有停頓1秒可是畫完都有在線內。請問我這張罰單會是罰1萬5還是9萬元?

問題2:我這種情況還會犯下列這項刑責嗎?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請求各位律師給我正確及確定的解答,拜託!

小任 105-03-30 05:32

補充:是在沒有肇事的情況下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0 08:33

您好,

 

1、並非曾施用毒品之人就不得駕駛車輛,未來收到罰單時您可針對該罰單提出申訴及行政訴訟,主張您僅係持有毒品且非於行車時施用,撤銷系爭罰單。

 

2、危險駕駛罪之構成要件須有因服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是您若非開車當下正施用毒品導致開車狀態有危害之虞,不會構成本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jones668862 105-03-26 18:14

上列客戶預告詐欺是否成立:

你於自104/2月份起 104/10月份  共計跟我拿了新台幣29萬元整

 

2.你自己所擬的網站規劃內容 含完工日期  沒有一樣是兌現的  這期間還故意說網站程式內容 已經完成   只差前端美工    這樣前後騙取我的信任繼續給予你金錢      這過程中你還私自到外面工作  放任該交予我的程式不顧   其良心何在   而在這段期間你也用我給予的金錢購置房產 想來更讓人氣憤難耐 

 

3.直到12月份要回電腦才知被你騙得團團轉  根本沒有完成任何程式內容架構  實是可惡   

 

4.今念及同過一學校之情誼   希望你好自為之 將這 29萬看看如何分期歸還給我   倘若置之不理   本人將不顧情誼   依法追訴民 之責  切勿自毀前途   如果你自認沒有過錯   要逼我走上法律之途  我到時將不顧任何情面   除了刑法之外  民法一樣追訴賠償我因你所造成的所有損失  兩個專利案件都因你而耽擱  這樣的損失你負擔的起嗎  

 

5.請你記得一點  雙方就算是口頭約定沒有任何條文契約   法律上仍視為有效契約  更何況我這裡有你所做的文案企劃內容  往返的信件  以及筆電上仍是你的登入密碼  這些都是賴推不掉的證據  請你不要輕忽我的決心   這期間枉我這樣信任於你   還到處周轉錢來給你安身立命  想來怎能讓人信服  

 其中第一點只到9 月,第二點子虛物有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9 17:47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看起來只是履約糾紛。 2、 建議可以先以民事求償,倘若查到對方有詐欺事實,可以再提起刑事告訴。
smallBK 105-03-22 23:15

本人於105年2月3日晚上十點多酒駕紅燈違規右轉時被臨檢攔查(並無造成任何交通事故),當下酒精濃度為0.35。
後來被帶去派出所做筆錄,並且有開了兩張紅單為紅燈違規右轉以及酒駕罰單,當下警員有特別交代紅燈右轉的罰單得先繳納,酒駕罰單則看判決!!
於派出所做完筆錄後轉至分局內拍照及壓印指紋然後在拘留所過了一夜直至隔天105年2月4日被帶往地檢署開庭,由於當下處於睡眠不足已經驚恐的狀態下加上檢察官的聲音不是很清楚,所以沒有很仔細聽到判決內容,依稀記得比較清楚的只有問我對於筆錄內容是否有疑問以及承認之類的話語。
檢察官聽到沒有疑問也承認筆錄內容後本人未聽清楚檢察官說判決內容(而且說得很快)就直接被帶出去領取個人物品以及簽名後就跟我說可以離開了...

期間紅燈違規右轉的罰單有在7-11先行繳納,另有看到一筆22500的罰鍰但無法列印,回家上網爬文才大略知道規則是...等法院判決!!!!?
大約三月初收到地檢署寄來的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看內容大概解釋為當天的犯罪內容的事實還有移送時間、單位以及程序還有犯罪內容的刑法條則內容...最後則是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說明書。
又於今日105年3月22日收到了地檢署寄來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大約內容也是犯罪事實以及情況還有刑法條則附加一張三月初曾經收到過的聲請簡易判決書。
重點來了!!

判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換算起來就是新台幣六萬...對於本人實在是有相當的困難並且也相當後悔做出此行為...所以來這不恥下問....望各位專業律師能替本人解惑!!!
請問一下:

1.可申請分期付款嗎?去哪申請?該準備什麼以及怎麼分期?

2.可申請勞動服務嗎?去哪申請?該準備什麼以及去哪勞罰?

3.此罰金新台幣六萬繳納後,警察開的紅燈兩萬兩千伍佰元的罰單是否還要繳納!?如不需交納就是去監理站辦理銷單即可?!
4. 根據網路大約爬文內容是需吊扣駕照一年,但是駕照不知何時遺失了...

5.簡易判決書內容第四點:如不服判決,應於判決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付繕本)括號內的意思是簡易判決書?

其實沒有想說要上訴,在網路爬文的情況下似乎這樣已經算是很輕的判決了
只是想知道說...
1.代表10日需繳納罰金完畢嗎?
2.10日內要提出申請分期繳納或是勞動服務嗎?
以上!!文章打得有點冗長,但本人希望可以盡量詳細說明當天以及本人的情況還有問題點。
感謝~ 

王瑞甫 (王律師) 105-03-23 15:07

Smallbk:

一、10天是上訴期間,不是指10天內需繳罰金。等地檢署的到案通知,去地檢署報到時再繳,屆時再跟檢察官聲請分期或易服勞役即可。

二、罰單部分,持判決暨確定證明書、罰金繳納或服完勞役之證明文件至監理所辦理銷案即可。

                                                                                      王律師

阿軒 105-03-22 22:49

今天開完偵查庭檢察官判決緩起訴一年.繳公庫罰金3萬3個月繳清,請問緩起訴我要等多久才會寄判決書給我?檢察官緩起訴會有變卦還是會加重刑法嗎?我要怎麼查詢案件進度?感謝各位律師為我解答

 

沈恆 (沈律師) 105-03-22 23:03

大約在一個月的時間會陸續收到緩起訴處分書,高檢署駁回再議處分書,駁回再議就表示緩起訴定案了,之後會收到執行命令,依指示繳款即可,另外應注意緩起訴期間內若故意犯罪可能被撤銷緩起訴

阿軒 105-03-25 00:09
所以還是要等高檢署沒有異議才可以確定嗎?如果高檢署有異議那就罰更重嗎?如果要知道我的案件流程我該怎麼查詢?感謝律師回答
皓呆 105-06-29 22:4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大約在一個月的時間會陸續收到

那請問收到執行命令本人須到場嗎?  如果人在國外能委託家人代繳嗎?

小憶 105-03-21 21:15

如題本人與人發生車禍保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

事情經過:對方酒後騎自行車並違規穿越雙黃線與我發生碰撞送醫後不治死亡,經判定對方為肇事主因,我是次因未注意前方車前狀況,但因車子保險強制險過期,對方去申請特補基金,因此特補基金對我求償,我可以向特補基金提出對方因酒後騎自行車因此犯了,故意或犯罪之行為而不賠償嗎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慢車駕駛人之處罰)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之道路不靠
右側路邊行駛。
二、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三、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四、在道路上爭先、爭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五、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六、行進間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
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七、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第七款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罰
鍰。

刑法第13條: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

這樣能成立嗎?...........感謝解答

鍾孟杰 (鍾律師) 105-03-22 16:43

強制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不負保險給付責任:一、故意行為所致。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酒後腳踏車,看起來不是故意要導致事故發生,又酒駕必須是駕駛「動力車交通工具」,酒後腳踏車頂多是違反道交條例,是行政罰,所以這都不符合強制責任保險法第28條第1項第1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