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9/2甲方:開學囉齁
9/4乙方:怎樣?
甲方:哈哈 沒阿 密一下不能喔
乙方:問啥
問殺小'
住哪裡?
甲方:感你屁事喔?
乙方:干你屁是
甲方:看你這麼幼稚 應該是她男友 哈哈
乙方:看你這麼幼稚 應該是沒女朋 響捕魚
甲方:= = 你去問他我跟他關係吧
乙方:乖乖去 整形
甲方:腦兒
你馬仔胸部 很軟欸 我都摸過囉
他住新莊 哈
乙方:榜棒喔
乙方:整整型吧
甲方:喔喔
乙方:會率一點
甲方:需要我打給你嗎
乙方:花個600萬
我駐土城
還是我去找你
不用打電話
甲方:好啊
來啊
乙方:現在
甲方:新莊@@
乙方:哪裡
甲方:你問她就知道我在哪囉
救助他家附近
你是我表弟欸
乙方:哪裡阿
甲方:還不叫表哥
哈哈
乙方:長這樣
笑死了
甲方:可惜我先吃掉
表弟乖
乙方:好唷
明天等我
住哪以
阿
快點說
甲方:你問他
乙方: 說拉
甲方:我直接打給他好囉
乙方:新莊哪裡
不要演嚕
我都拍下來了
甲方:0988850316
乙方:網路是會留下證據的
賺錢嚕
吃牢飯吧
甲方:喔喔
好喔
乙方:恩
你妹追半天
都追步道
哈哈哈
笑死
OAO~~
一個字5萬
加油喔
快去籌錢
甲方:喔喔
乙方:惱羞嚕
真可愛 勾追ㄛ
我肚子好痛 不要再讓我笑了拉
拜託~~ 5分鐘
賺外快~~ 真爽
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二 構成本罪之誹謗行為,須以具體且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件,為其 指摘或傳述的內容,若僅係以空洞的謾罵,而未指明具體事實內容 者,應以第309條公然侮辱罪論處。
甲方:I I 喔喔
乙方:刑法第314條 本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刑事訴訟法第237條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 內為之。 得為告訴人之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刑事訴訟法第238條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刑事訴訟法第239條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 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 及於相姦人。
加油喔
我法律系的
勾追耶
還要民事的嗎
好啦 明天去備案拉
快去睡覺嚕
大概1個禮拜後 法庭見
網路 會留下證據的~~
嗨~~
祝你有個好夢
PS 補充 甲方是我 乙方是他 他用他女朋友臉書登入 請問我是甲方 是否有構成犯罪? 他是乙方 是否也有犯罪
他這樣算一直佻釁我 人身攻擊我 嗎?



律師們您好
上回有請教有關《運輸一級毒品》相關問題,感謝5位律師的熱心回覆,
因還有些疑問,在此再次提問:
已有自白,如果有供出毒品上游,但未查獲,是否就不能減刑? 刑法第59條的規定其內容為何? 何種情狀下適用證人保護法? 被告可改當辯護人嗎?辯護人還須服刑嗎?當事人的人身安全呢?----------------------------------------------------------------------
假設收押延長為期至4個月,判刑確認服刑的話,4個月是否會併入刑期? 倘若翻供,是否會造成檢察官的不信任感,反而會加重刑期? 假設當事人知道是毒品,但不知是幾級,以為是3級,是否就以3級判定? 《運輸》、《持有》的認定為何?以上
期待律師們的回覆,非常的謝謝。
心急的家屬 雙手合十 阿彌佛陀

沒錯,不能減刑。
刑法第59條的規定其內容為何?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何種情狀下適用證人保護法? 簡單的來說,要檢察官事先同意才行。我當檢察官十年, 還沒有遇到過案件大到願意讓我用證人保護法
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 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 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 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雖非前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但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 前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 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者,參酌其犯罪情節之輕重、被害人所受之損害 、防止重大犯罪危害社會治安之重要性及公共利益等事項,以其所供述他 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 ,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得為不起訴處分。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非第一項案件之正犯或共犯,於偵查中供述其犯罪之前 手、後手或相關犯罪之網絡,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與該犯罪相關之第二 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如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經檢察官起訴者,以其所 供述他人之犯罪情節或法定刑較重於其本身所涉之罪且曾經檢察官於偵查 中為第二項之同意者為限,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被告可改當辯護人嗎?辯護人還須服刑嗎?當事人的人身安全呢? 沒聽說過,被告就是被告。
----------------------------------------------------------------------
假設收押延長為期至4個月,判刑確認服刑的話,4個月是否會併入刑期? 羈押可以折抵刑期。 倘若翻供,是否會造成檢察官的不信任感,反而會加重刑期? 法官及檢察官會不爽,若查無實據,會從重量刑。 假設當事人知道是毒品,但不知是幾級,以為是3級,是否就以3級判定? 若無特別的證明,係以查獲的實際的毒品種類為準。不會以被告自己的認知為准。 《運輸》、《持有》的認定為何? 運輸是從甲地運到乙地。不包含係為自己施用短程移動的部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供出上手而無因而查獲,不構成減刑之適用,本案可視全案證據資料,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爭執主觀認知為三級毒品而非一級毒品,爭取較輕之判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由於趕著上班,有跟同行的受傷的病患同事說
我趕著去上班,這邊你們來處理。
緊接著打電話對方說要去看他小孩,對方說法院見。
如果對方不跟我和解,我會被判刑坐牢嗎?
如果對方的同事。筆錄上寫說 我沒有要他的同事處理
而說謊,法官又會如何判斷
這個變成舉證的問題,因為形式上你確實離開,又沒有證據證明你已經留下任何可以特定年籍資料或對方同意你離開的證據,所以這個部分要洗刷肇事逃逸,實務上會有困難。刑法一八五之四: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沒有跟對方和解,讓檢察官緩起訴或法官緩刑,最少就會判一年有期徒刑。
2014/8/31 下午 10:17:08 補充
當然如果你的同事確實有受你的委託照顧傷者,也確實留給警方或傷者你的年籍資料,那就有無罪的空間。



我在拍賣銷售一台二手水冷扇.(為個人銷售不是商店)頁面已註明為二手品仍有保固.6/28買家下標寄出 7/2回覆覺得不涼想退貨.
我回覆我不是商店.沒有鑑賞期.如有問題請他送原廠檢測.保固內免費.如果真的機器有問題我願意負責退貨.結果拖了一個月8/3買家才送檢.說去送修了8/9回覆說修好了還是要退..
原先我答應就退貨退錢了事.沒想到一週了商品仍沒寄回.8/17發訊息告知如二天再無收到不接受退貨.8/21買家才又回覆當天已寄出.但我拒收.
買家說要到消基會申訴同時依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提告
請問:
1-商品拖了一個月才要求退貨.我又非企業經營者.是否有權拒絕退貨?或是要求折舊費用及運費呢?
2-商品紀錄明確.來源也為本人向經銷商購買,詐欺成立嗎? 對方直指我以詐術不當得利
3-如買家真提告.詐欺不成立我可否反告他誣告或是恐嚇呢?
謝謝您的解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有可能會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問題,罪刑均不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在民國103年2月16發生車禍 ,對方路邊違規停車 因閃避而擦撞到其車左後方,警察有來但沒做筆錄,當時我意識不清有上救護車。對方要求9000元和解,已付5000元 後來收到台北簡易庭通知的損害賠償 調解 越想越氣 想提出過失傷害告訴 因當時有輕微腦震盪 無法工作 外加修車費用高達兩萬
因事發快半年 趕緊到交通大隊 警察說我們有簽息事 沒筆錄沒照片 只有像手繪的現場事故圖 我們有告知警察因時間緊迫 我要提出刑事的過失傷害
當時也問他請問會幫我送嗎 因為過幾天就過期了 後來他才補作筆錄跟拍照還有跟我要當時車禍損害的照片
而後已過追溯期 打電話詢問警察 他才說明他只負責筆錄 要告對方要到派出所備案
請問警察處理上算疏失嗎 ? 感覺他就想拖過時間 因為幫我調閱的時間也好幾天

今天有警察來找我說違反兒同少年性交易防制法
我在部落格上傳了48張真人未滿18歲的性器官裸露圖片
(東西全部都是從別的網站下載 再貼到我的部落格)
相簿都有用密碼上鎖和別人交換相簿密碼
我做完筆錄警察就放我回家
我今年才剛滿18而且沒有前科紀錄 會不會判比較輕?還是可以緩起訴?
網路上說好像做筆錄的時候就要申請緩起訴了 所以我剛做完筆錄是不是不可以申請緩起訴?
按刑事訴訟法253條之1規定中指出,緩起訴是立法者給予檢察官的職權,故不是每一位行為人皆會緩起訴的權利,有不少數違反兒少法的被告,在接受檢察官的偵查程序後,不久就直接收到起訴書,失去自新的機會。惟有許多的警方為了便於處理兒少法案件,故常有要求、脅迫、利誘等情形讓行為人自白,好讓行為人相信自白才有緩起訴的機會,以利警方的績效及偵辦程序,進而影響當事人權益
未滿十八歲的少年從網站下載色情圖片,再上傳到自己的電子相簿,然而該電子相簿是任何網友均可觀看,因此觸犯刑法第235條散佈猥褻物品罪。另外,我國為保護未滿十八歲之兒童及少年,訂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其中第28條規範凡散佈色情圖片者將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罰金。



大大你好 你的行為高度有觸法的疑慮
而且就像上面律師說的 兒少法是比較棘手的案件
你恐怕太過樂觀 建議要謹慎處理才是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分享以前的經驗,民國九十三年及九十四年,我在高雄地檢大股擔任婦幼組檢察官,
以前佛教信仰很濃厚,對於這類的被告,我緩起訴的條件都是一年內心經壹仟遍,
我的想法是早中晚各一遍,戒除淫欲之心,後來我發現幾乎沒有一個人完成,
執行科的學姐覺得我這個諭知條件很好笑,有的被告後來就亂寫,想要矇混,
記者也問主任說為什麼這個檢察官都叫人寫心經,
以後就直接諭知社會勞動了。
要拼無罪,重點在於有無散布及供人觀賞之意,你所謂的交換密碼詳情為何?是否警方釣魚?
其次該照片是否能夠明確確認係未成年,還是單純係刑法二三五條的猥褻物品?
又猥褻物品之部分,是否符合猥褻的定義?這些都是一些無罪判決所認定的重點。
有時候有一些無罪可能性空間的,這時候檢察官就會用緩起訴處分作為替代方案,
有點類似認罪協商的感覺
以上僅供參考









詳情是這樣,某一天中午我戴老婆要回家,那時我時速不快,馬路是二線道,而我本來就是在外線道偏馬路中間,那時有點天要開始下雨,我就慢慢準備靠右,車速很慢,也許30km/小時吧。大約慢慢滑行到外線道偏右準備靠邊時,這時後面有機車撞上我,他跌倒了,車子也有刮痕,而我雖然被小撞一下,但是沒倒地又陸續小滑行一小段才停(因為一開始真的沒注意我被撞了,是後來聽到後面有人跌倒才停下)。
這時對方就叫警察來,就依筆錄流程,雙方責任報告約一個月。最近報告出來了,事故原因如下,前車(我):變換行向未注意右後方來車,後車(對方):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
重點來了,對方是小受傷,那時有叫救護車也只是擦藥,雖然我有去申請強制險,不過對方說他不方便看醫生,只就近到藥局買藥擦,醫藥費約2600元。車子的部份(他車子好像很新),他維修了14800元,真的很貴,好像殼全換了,還有很多感覺無關係的也換。
原本想說小受傷,機車是有刮地沒錯,那時初估後照鏡壞了一定要換,但幾乎整個殼換掉有點扯,和解的部份請問我跟對方談怎麼合理,感覺我被撞,還要賠人家怪怪的,就算我被撞,因為對方受傷,是不是有刑法過失傷害的問題?
打了很多,請問有人可以教教我嗎?


律師您好:
本人叔叔65年任官,於部隊擔任軍官,因到靶場佈靶時,不明原因死亡,當時軍中草率已死亡簽結,但當時驗屍的楊日松法醫在第1次驗屍時告知家屬非自殺(因射擊距離、彈孔大小等研判),後不知為何又改為自殺,本人爺爺當時不接受,但在軍方給予不簽結零撫卹的壓力下,接受了當時6年半的撫恤金約30多萬(當年叔叔月薪6000多元);家父為叔叔死亡一直耿耿於懷,近年因軍中爆出多件非自殺而被判自殺的冤案,家父陳情後,始獲得當時驗屍的報告等,驗屍報告上爺爺因當年認為非自殺而未簽署,家父再次陳情,並請軍檢調當年相關人,得到答案是:當年相關人基於瀆職犯意,未將違紀情事告知上級長官及覆驗法醫師楊日松,俾朝他殺方向調查、偵辦,且未將涉案槍彈送驗及進行彈道鑑定,復忽視軍中槍彈分管規定致死者生前得以配槍配彈,實未盡監督之責,致延誤辦案時效33年9月之久。因認當年相關人共同涉犯瀆職罪嫌。且相關人中有一人當年指稱叔叔自殺者,被認涉犯刑法第168條偽證罪嫌。......致死者之死亡原因誤判係自裁......但已逾最重刑度20年之追訴權時效,為不起訴處分。
請問這樣子,因當年認定為自裁賠償的僅有撫卹金,若是真的不是自殺,那賠償的應該不會一樣,是不是?
謝謝您


因為之前友介紹缺錢的朋友去某個私人應召站賺錢.
應召站的主嫌被監聽半年.也被警方查獲抓很多人.那時候我朋友也沒在那邊上班了.但監聽譯文有我跟應召站的通聯紀錄跟對話內容.我有承認五次的性交易.(但我有補充介紹給應召站上班的女生是我的朋友.礙於很缺錢又想找這管道.我說我有認識.萬一很多都會簽本票什麼的很危險.去認識的比較安全點.在加上我朋友她有男友.怕萬一應召站打來說有客人.被發現.所以朋友要求應召站有客人打給我跟我說.我轉達給我朋友才不會被抓包.還有我有承認是我載我朋友過去應召站所指定的汽車旅館.因為我朋友不想去公司等客人也不想給不認識的男生載.我朋友又常常待在我家.所以我想說無所謂.我朋友也只是要做幾個客人急用錢幫忙一下沒差..我也沒抽佣金應召站也沒給我傭金.這位朋友在筆錄原本說我沒抽庸.但警察幫她做第二次筆錄說我有拿傭金比較合理案件也簡單多不麻煩之類.筆錄朋友說一萬她拿七千我拿一千五應召站拿一千五.但開庭朋友說我沒抽佣金.只是義務幫忙說我很熱心什麼的之類..那時候我有請律師..律師要我問這位妹妹說.你做性交易錢收取完有沒有拿傭金給我?妹妹說沒有!我還問應召站說妹妹做完客人.該給公司的傭金我回給公司.你有沒有撥款傭金給我?應徵站公司說沒有!!檢察官問此妹妹說.不可能我沒抽佣金.那我靠什麼吃飯生活.此妹妹說我有自己的工作.只是單純幫忙之類.而我跟檢察官說.我只是幫朋友的忙.我也沒靠這個生活.妹妹也對我很好.會買飯買菸買飲料請我有時候還會幫我加油.朋友互相幫忙這樣~~這位妹妹有監聽議文.內容是說某某汽車旅館收多少.也無法證明此妹妹跟客人有真正的性行為之類.但我們都很老實承認有~不知道庭上是否會判輕一點~~!!這位妹妹共五次性交易..
另外一個妹妹呢.她是自己告我的.她知道我這些事情.她跟我感情糾紛.這個在開庭我跟我那時候女友和上面所說的妹妹都有說也有幫我做證..這位B女告我很多傷害妨害自由人口販運還說我用毒品控制他什麼的.還說我逼她下海的.還說他根本沒拿到一毛錢之類.我有上面所說的A女妹妹幫我做證她看到的..和我當時後住在一起的女友.跟我提供一起出遊的照片.和這B女自拍照片提供給應召站的人給客人看得.還有B女在我生日寫給我的信.還有我幫B女代繳她房貸的最低利息收據.我也有請求檢察官去調閱我住所監視器.證明我沒綁她逼她之類..因為我也把B女當朋友.(我是在酒店認識B女的)B女常常酒店下班就往我家跑.訴苦哭訴很多事情.所以我對他很同情.我也打一付鑰匙給B女.監視器畫面可以證明B女自由進出我家.也沒有人押著她之類.B女我是介紹給另外一個某先生幫她介紹客人.因為B女房子拿去貸款.她怕她家人發現他就完蛋.他要趕快補錢進去才不會讓銀行寄公文什麼到她家..也說酒店最近客人帶出場開房間很少.B女條件比較差有點胖胖的.所以我說我盡量幫忙..我就跟某先生說這B女的條件跟傳照片給對方拜託對方幫忙B女渡過這難關.某先生介紹七個客人來~台北跟台中的客人..某先生說B女條件差只能這樣..B女又不敢從南部跑這麼遠.剛好我跟我女友也在計畫出去走走..所以想說剛好這樣可以陪伴B女去外地賺錢她又不用害怕.所以我們A女+B女+我跟我女友一起台中台北的旅行.費用在庭上有說我跟A女B女一起評分住宿費跟租車油錢那些費用..某先生也是用電話告知我客人在哪號房間.我是跟某先生要求我們開住宿在哪.希望客人就請她來這開休息.這樣比較方便.所以我接到電話就會跟B女說房號.台北+台中我總共承認7次.這是完全沒證據跟監聽譯文的.我是自白承認.那前面B女控告我這麼多罪名包含我女友都控告下去..我提供這麼多證據加上A女證詞跟監視器畫面.我之前女友已經收到不起訴公文.我這邊也只有起訴刑法第231條第一項罪名..
所以A女是有監聽譯文我跟A女都承認有五次性交易(但A女跟我都有強調我沒收取傭金)
B女呢沒有監聽譯文也沒任何證據.我承認台北+台中共7次某先生介紹給B女性交易的次數(我也是自白)
她是咬死我說錢全部在我口袋她沒拿到一毛錢(我還是說我沒有抽取傭金.包含B女嫌跑台北跟台中太遠浪費錢.自己不知道去哪找應召站配合~因為我認是應召站說她太胖無法幫忙.B女有拜託我他下班時後回來我家.叫我幫他下去跟司機收當日新水.她說司機都會凹她錢.要他幫忙付油錢什麼的.我也說好.我幫他收錢上來家裡就直接拿給B女了~A女開庭好像有說他有看到過!!B女自己找的應召站我也不認識 根本跟我無關
這樣A女跟B女總共性交易12次 這樣我會被起訴12次這條罪~我該怎麼辦?還有大概我會被判多久之類?我好害怕~只是單純幫忙怎麼變成這樣好無奈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由律師閱全案卷證資料,針對各證人證詞矛盾衝突點加以爭執之,並與律師討論訴訟策略與辯護方針,撰寫準備狀與答辯狀為您辯護。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上個月才遇到一家公司每天要求我工作近12小時(原訂時間為8小時),假日還要求我去加班(騙說可報加班),而且上班四週期間為公司代墊了近5萬元,已過1個多月仍有1萬9000元左右未還給我,在職時的工作日報、打卡紀錄、代墊發票的照片及刷卡紀錄我都有留。我已經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且同樣受害員工共有約10位要一起在本週開調解會,請問: 1.公司未歸還我代墊款,是用來買電腦/螢幕/UPS用在客戶端的。拿了我的錢去作為公司賺錢的事又不還,這是否有違反民法、刑法等其它法律(例如詐騙,侵佔財產等)? 若公司堅持不還,因東西我都知道在那些客戶的那個位置,可否申請扣押或拿回實物不給他們使用等作法呢? 2.公司欠許多員工薪資,若公司堅持沒錢可還,或是要再拖個二、三個月(有人已經拖了二個月以上了)該如何逼公司還錢?一定要轉向法院提告嗎?若公司要開本票或支票等是否可接受(我是只想電匯至我戶頭)? 3.公司已付不出薪資,還一直在104等網站徵人,可否強制他在還完全部積欠薪資前不准再以公司或相關子公司名義徵人呢?這樣只會讓受害者愈來愈多。 4.公司自訂了一些內規,像考積不佳可扣10%薪之類的。若公司蓄意將我們這些向公司討錢的員工的考績全部打最差,全部扣10%,該如何阻止他作這事? 5.因有打卡紀錄,每日超時及假日的加假費也要討回,但若申請資方一口咬定那是責任制,員工自已自願加班的,與他無關,是否有方法可以破解? 6.若調解會資方未到或是調解失敗,下一步需告上法院,該要怎麼作?另外因為大部份受害者已經在下一家公司上班,如果上法院要常請假,搞不好又會丟掉現在這份工作,是否有更好的方法?總不會因為這樣又縱容這家公司亂搞,產生更多的下一批受害者吧!! 請各位大大協助小弟這些問題,謝謝。



想請問律師們
1.我已經勒戒出所,12月被逮時有咬上游,他半年過後和我連絡有可能咬我轉讓嗎,是說如果是他轉讓給我,我會有罪嗎?
2.另外我在勒戒所裡只有收到一張毒品講習通知單,就沒有其它的文了,但被逮時我身上有三粒搖頭丸和不到一克的k它命,請問我還會被依非法持有二級毒品起訴嗎?還是這條就被勒戒吸收了?
3.因為我從頭到尾半年多了就只有收執行觀察勒戒和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處份書(毒品講習通知單/6h)而已,另外執行觀察勒戒條文有說第一次勒戒出所後不得再依刑法起訴除非五年內再犯,那這樣我持有搖頭丸還會被起訴嗎?
4.假設我被起訴,可以依主動提供上游並查獲這條減輕其刑或是緩刑?
麻煩各位律師大大幫我解個答銘感五內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持您之身分證去地檢署訴訟輔導科詢問是否有您為被告之案號,若是吸食則案號唯毒偵字,若為其他毒品相關犯罪則可能為偵字案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律師您好:
我於今日下午約一點半左右在屏東火車站購票完畢,因背包沒有完全拉上,導致錢包掉遺失。於20分鐘內告知站方人員並至派出所報案。
調閱監視器畫面發現為一名常在附近出沒的遊民撿拾。並於3點左右找到該名遊民。據他所稱,他撿起之後打開看了看內容,因不知是誰的,便隨手放置在車站外的機車置物籃,分毫未取。
我想請問律師,承辦員警告訴我,這樣的案子頂多只能判為侵占,罰個500了事,甚至可能不起訴。
在他拾獲錢包到我報案期間,我一直待在火車站大廳,他絕對有足夠的時間可以交還給我,請問這樣的情形是否符合刑法335條?又,因為在遺失之前,我剛領過錢,請問明細表上的金額可否當作錢包內容物的價值證明呢?
謝謝律師的細心回答。

我寄給對方的存證信函
台端於本人公司任職期間之民國103年06月至民國103年7月21日間,取得公款共計新台幣 一百四十九萬元整,自應將此款項單據繳回公司紀錄核銷,方為允當;於民國103年7月21日,無故未到班,且電話拒接前往家中商談,以被家暴為由拒絕見面,(漢民派出所備案記錄)其丈夫與友人多次以恐嚇口吻,暗喻不私下和解將逕行誣告之犯行,民國103年7月22日透過去函要求將公司帳本及票務單據繳回本人以利對帳,渠料,台端竟將帳目與部分單據丟於本人母親,明知本人母親因行動不便無法拒絕。此事造成本人母親極大壓力。特限台端於本函收到之日起三日內,將前揭款項及發票單據繳回公司,若逾期不為,本人將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刑法 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追究台端刑責,希勿自誤為禱!
詳細內容:
他把我給他錢簽名部分撕掉,只留支出帳目。我都領現金給他,我只有銀行存摺明細。這樣告的成嗎。他是預謀犯案的因為月初我跟他對帳帳目出現問題因公司有另委託會計師報稅。那時他把發票單據已經寄給會計師。後來我去跟會計師要回單據請他重新核銷。後來就是前面敘述事件。
之前跟他曾經有發生過關係,因為他替我介紹越南老婆,後來是對方不肯讀書了放棄。他回台灣後就故意引誘我,與他發生關係,這一切都是因為家母
ˋ主動脈剝離開刀,那期間就委託他作帳,近日家母好轉該把帳務交回。才發生的事。也因為親密關係,所以他對帳務總是模糊帶過,上個月底因為帳務不清楚他還想打迷糊仗我出手打了他。他應該有去驗傷,我跟他認錯他也原諒我。這次也是查帳問題不能再模糊帶過,其要她老公出面說我下藥迷姦她並打他,現在對方已提傷害告訴 我該如何解決

您好:
一、傷害罪:我於7/19被前任男友的女友打傷,地點:男友家中,目擊證人:男友媽媽,當時第一時間我有報警,警察到場請我馬上去驗傷。驗傷單:頭部外傷;頸椎第三、四節一度滑脫,雙乳房挫傷、下肢挫傷。因頸椎第三、四節滑脫造成我目前無法上班休養中,頭部外傷常引發我不定期頭痛。請問刑法上我是否只能適用277條。
二、因頸椎第三、四節滑脫造,頭部外傷往後會有後遺症問題,我又該如何求償呢??
三、本人因身心嚴重受傷 至今仍接受精神科醫師治療,我該如何求償呢??
四、被告者在家中罵我三字經,只有一位目擊證人,是否構成公然汙辱罪,還是毀損名譽罪呢???
五、7/19我報警做筆錄,被害到至今都還未到警局作筆錄,被告自己打字自己說也要去驗傷,請問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益呢???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驗傷單等,委任律師具狀對對方提出刑事傷害罪及公然侮辱罪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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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40410/35755184/
2/22(大X)抽血驗四合一(驗出)心絲蟲 艾莉西體(有一點點) 醫失只驗此快篩斷定心絲蟲 便在本院醫療一個月後轉院
3/19送驗台灣基因PCR/台灣米克斯 無心絲蟲反應
4/21送驗台灣基因PCR 無心絲蟲反應 無艾莉西體反應
6/17送驗國立中興大學獸醫教學醫院 無心絲蟲反應
7/12送驗4合1無心絲蟲反應
犬心絲蟲療程約一個半月左右,被殺死的幼蟲與成蟲無法排出體外,須慢慢分解代謝,從實務與學理上,半年內都可能檢測出陽性(有梁病)反應,對此以上送驗結果大X動物醫院疑似醫療診斷有疏忽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無須理會哥哥,即使哥哥檢舉,您僅需到國稅局說明無此事,國稅局必須提出相關證據資料,即使國稅局有完整證據,補稅即可。又您哥哥檢舉您之言論尚未構成恐嚇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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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
車子損毀=>機車左方整個腳踏板、排氣管、扇熱風葉蓋踏板鈑金
□對方
車子損毀=>輪胎(根據分析表看不出來有損毀)
一、車禍發生日期:
2014/5/23
(刑法告訴期為半年,民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
二、當下雙方是否有人受傷,有無驗傷:
對方:沒事
我方:當下有點暈眩,有上救護車,但醫生說再觀察,所以應該算沒事吧?!
三、當下是否有報警、做筆錄、現場是否被破壞:
有報警、做筆錄,當下車子在馬路中間雙方都有移動車子
四、雙方是否有保險、有無聯絡保險公司:
我方:有保強制險以及一般的保險,後來有連絡保險公司請協助理賠
對方:只有強制險,還有他是汽車維修場的老闆娘,車主跟肇事者非同一人
(強制責任險不賠駕駛,只賠乘客跟對方駕駛或其他第三人)
五、事實經過:
(請說明過程、路權、雙方行駛道路大小、有無路口、號誌、車速、控告情況、有無證人、車輛撞擊點、是否變換車道、車輛停止的話停車位置為何)
當天陰天我方有穿黃色雨衣準備上班,途中被對方因為要迴轉遭受到撞擊,(他是停在路邊突然要迴轉~而我已經過了他車身才突然轉過來~那邊沒有紅綠燈~就一般道路)機車左側損壞嚴重,當下在被他撞之前我已經停車了(他已經貼到我車子),結果他說他完全沒看到我,所以對方輪胎的地方整個往我的機車壓過來之後才停。事後還不願意下車處理,是我釋意請他搖下車窗,他才願意下車處理,此時他覺得是我不對,覺得是我撞到他,警察來之前一直說要看看監視器之類的,今天有去警察局私下協調破局,因為他覺得是我擦撞到他,還有車行開的估價單不合理,另外那天的工資也不願意賠償給我,一直說為何我不請假幾個小時就好,為什麼一定要當天都請假,還跟保險的說我死跟他要錢,請一個星期的假要跟他拿錢,不懂為何明明就沒有的事情,他要瞎說,希望他賠償當天的薪水,是因為他明明就耽誤到我上班時間,而且車禍後當下我有暈眩上救護車,對方說我明明沒事,為何要坐上救護車裝有事,說我獅子大開口想坑他。
初判表
對方:本案肇事責任因雙方移動,肇事責任無法分析
我方:本案肇事責任因雙方移動,肇事責任無法分析
六、問題:
上星期有跟他約第一次私下協調,但是他臨時說不能來,
所以今天是第二次約時間,他有帶他一個弟弟來,從頭到尾就他弟弟有意見,因為我本來是丟給保險的處理,保險的有先打電話給他,跟他說明賠償金額,修車1800+薪資一天1300+當時坐計程車回家250=大概3350,有跟他要整數,3500元,對方電話說OK,所以才有今天的私下協調,沒想到當下全部推翻,一直說我獅子大開口,修車估價單也給他拍照了,他說其中哪裡哪裡不合理,說怎麼這麼貴,哪裡不該修,怎樣怎樣的,我今天回家也問車行了,車行說修的都是當天被撞損壞的地方,並沒有多修
(當下沒有回應對方,因為我對車子真的沒研究),
今天理智線斷掉是聽到對方說我去撞他,所以立馬去拿分析表以及去申請調解委員會真的無法接受是非顛倒- -所以現在他說我撞他是指我反而要賠他錢嗎?!

請問律師
我現在的房子住了我、我女朋友、我大哥、我大哥太太及小孩
這個房子原本是我母親的,我母親生前說要留給我,且有130萬貸款是由我來繳交,但我母親後來過世並未留下遺囑,而是由四個兄弟姊合議將房子過到我名下(其他每人也有各自分得其他財產),
房子在我名下大約十年期間我大哥大嫂都與我同住,期間水電瓦斯費都是我繳交,而且我並未向其收取任何租金,
我大哥大嫂後來生活上與我不合,我女朋友的信件有被丟棄的情形,我大嫂有摔門辱罵我方等舉動,已有請過警察勸導,但似乎成效不彰,如果對方針對我女朋友有暴力舉動,我如何處理,我可否主張刑法306條入侵民宅趕大嫂出門,
請問我如何保障我的自身權益,希望請大哥一家搬出去住,但不知法律上如何處理,

事件:102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否決社區公寓停車場安裝e-Tag,事後管委會閉門開會自行決定安裝發包工程,並己施工且將強制住戶執行安裝e-tag,如沒有安裝即不能進入自家地下停車場停車!!!
問題1.請問管委會決議效力大過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的效力嗎?管委會這樣的行為是否己觸法?觸犯什麼法?可以怎麼陳情訴願?向什麼機關陳情?
問題2.若不願配合管委會安裝e-tag,直接駛入自家停車場停車是否違法?
問題3.管委會不提供102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該怎麼辦?
問題4.管委會擅自增減修改?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與原錄音紀錄不同?是否可以刑法中的偽造文書,提出告訴??向什麼機關提出呢?
以上提問,請求各位先進協助答覆或提供意見!!!感謝!!!

事件:102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否決社區公寓停車場安裝e-Tag,事後管委會閉門開會自行決定安裝發包工程,並己施工且將強制住戶執行安裝e-tag,如沒有安裝即不能進入自家地下停車場停車!!!
問題1.請問管委會決議效力大過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的效力嗎?管委會這樣的行為是否己觸法?觸犯什麼法?可以怎麼陳情訴願?向什麼機關陳情?
問題2.若不願配合管委會安裝e-tag,直接駛入自家停車場停車是否違法?
問題3.管委會不提供102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該怎麼辦?
問題4.管委會擅自增減修改?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與原錄音紀錄不同?是否可以刑法中的偽造文書,提出告訴??向什麼機關提出呢?
以上提問,請求各位先進協助答覆或提供意見!!!感謝!!!



您好: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OOO AXXXXXXXXX 住:
被告:
提告:妨礙他人名譽.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13條(妨礙信用罪)
事實與理由:
一、本人OXO目前在於專櫃服務,家中的母親服務於公家機關戶政單位,於102年於經國管理暨健康技術學院畢業,畢業後因工作關係認識一名友人,之後他告訴我他門號被停話,問我是否可以幫忙辦張預付卡門號給他使用,因預付卡門號打多少付多少我便答應了也沒有懷疑。之後卻收到法院的傳單通知我去開庭,涉嫌詐欺。
二、在5月28日開完第一次偵查庭,才發覺還有一名也是被告者張某某見面.結束後,他不斷持續騷擾我問我是否要和他們和解.說如果我不快點像他們和解會受到刑責更嚴重的判決,但是事情又不是我所為我覺得不合理所以不理會他
三、於6月4日第二次開完偵查庭後,張某某急忙跑出來找我,要求我向他們和解.要我一人獨自承擔結果也說我在不快點和他們對方聯絡和解不但會要罰緩高額金錢還會被關.事後6月7日,我從友人那得知,蘇育民先生還利用網路意圖散布不實的謠言給我朋友,引發我身邊周遭的朋友對我的議論讓我不堪其擾.為了保障我的公平權利便決定對張某某先生提出告訴,妨礙他人名譽.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13條(妨礙信用罪) 留有對話記錄照片存證 請律師幫我看看這樣是否可行 有哪裡需要修改的

刑事告訴狀
告訴人:OOO AXXXXXXXXX 住:
被告:
提告:妨礙他人名譽.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13條(妨礙信用罪)
事實與理由:
一、本人OXO目前在於專櫃服務,家中的母親服務於公家機關戶政單位,於102年於經國管理暨健康技術學院畢業,畢業後因工作關係認識一名友人,之後他告訴我他門號被停話,問我是否可以幫忙辦張預付卡門號給他使用,因預付卡門號打多少付多少我便答應了也沒有懷疑。之後卻收到法院的傳單通知我去開庭,涉嫌詐欺。
二、在5月28日開完第一次偵查庭,才發覺還有一名也是被告者張某某見面.結束後,他不斷持續騷擾我問我是否要和他們和解.說如果我不快點像他們和解會受到刑責更嚴重的判決,但是事情又不是我所為我覺得不合理所以不理會他
三、於6月4日第二次開完偵查庭後,張某某急忙跑出來找我,要求我向他們和解.要我一人獨自承擔結果也說我在不快點和他們對方聯絡和解不但會要罰緩高額金錢還會被關.事後6月7日,我從友人那得知,蘇育民先生還利用網路意圖散布不實的謠言給我朋友,引發我身邊周遭的朋友對我的議論讓我不堪其擾.為了保障我的公平權利便決定對張某某先生提出告訴,妨礙他人名譽.刑法第310條(毀謗罪)第313條(妨礙信用罪) 留有對話記錄照片存證 請律師幫我看看這樣是否可行 有哪裡需要修改的



?各位律師大大你們好,小弟有一竊盜罪問題想請教,盼各位大大給予回覆及建議
我於去年八月因住院開刀急需用錢,於是跟地下錢莊借錢,出院後又丟了工作,因為繳不出利息怕被錢莊找上門,所以一時糊塗跑去曾就讀的國中行竊共三次,後來警方調閱監視器循線追查到我,我於警局做筆錄時也深感自己做錯了,所以十分配合警方偵訊也坦承犯行,後來經簡式審判程序,我於上週收到判決書,判決主文如下:我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竊盜罪,共參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問題1:我從沒任何前科紀錄,因一時被逼急才犯案並非故意,查看許多竊盜案例對於初犯的判決多是緩刑或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我被判了十個月這樣算是判輕還是重?
問題2:我從開始便坦承犯行,雖然覺得判的有點重但又想不出有任何具體理由上訴,以各位大大的專業來看這案子,我若上訴是否有空間能減輕刑責?還是沒有上訴的必要?
以下是判決理由中的一段提供給各位大大參考,看是否能從其中找出關鍵給予我建議
被告三次犯行係各以單一之竊盜犯意及一次性之竊盜行為,在教室內分別竊取財物,侵害各別被害人之財產監督權法益,俱屬一行為觸犯數竊盜罪名,均為同種想像競合犯,各僅皆論以一罪(共3罪),又被告所犯上開3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竊得之財物價值均非甚鉅,並考量被告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上開所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罪,雖最重本刑係5年有期徒刑以下,惟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因此規定性質上屬刑法分則之加重,故加重後被告所犯已非最重本刑5年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縱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依法亦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然依刑法第41條第3項規定,得易服社會勞動),併予敘明

大大你好 你的情形 判十個月確實是太重了
建議你提起上訴 爭取改判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成功處理此類案例的經驗

各位律師,您好
小弟有些法律上的問題想要指教。
詳情如下。
小弟我職業為業務,在公司接到客人來店詢問商品。客人有高度興趣,小弟便把客人轉至指定經銷商,由經銷商販售此商品。此商品對外定價為500元,經銷商有50元的利潤。所以公司定價為450元。不過經銷商並不想賺,便把其50元利潤轉至我手中。小弟取完貨款450元後,並把貨款450元繳回公司。
結果此舉被公司發現,公司便要我簽寫一份切結書。以示警告我不得再犯。以下為切結書節取部分內容『表示此舉已經觸法了,以構成(侵占罪)規定於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公司保留(業務侵占罪) 追溯期20年。』
小弟不才,未經思考之後便親簽此切結書。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不作為卻收取報酬,係屬委任關係之債務不履行,故可起訴請求返還委任費用即四十萬元。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還是要回歸到您的行為是否構成業務侵占,若否,切結書怎麼定都不影響。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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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先謝謝兩位律師的回覆
小弟在此補充一下好了。
小弟將商品送至經銷商之後,經銷商也確實將商品賣售給客戶,客戶也將款項交給經銷商。
商品→經銷商販售給客人→客人交付金錢給經銷商→經銷商再把錢交給我→我將貨款拿回公司。
其中只有經銷商之利潤轉給我,我並沒有將貨款給私吞,更沒有不把商品交給經銷商販售給客人。
小弟對於此切結書內的內容非常有疑問,所以不清楚這樣的切結書是否構成法律效力?
====================================================
以下為切結書節取部分內容『表示此舉已經觸法了,以構成(侵占罪)規定於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公司保留(業務侵占罪) 追溯期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