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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有個室友 當時因為他和他上一個室友鬧不愉快於是找我幫忙,我趕上臺北去和他合租有天他突然和我說他很急著要還他朋友錢而且對方一直催,所以先向我借了3000元去還他朋友,之後到了繳交房租9000$,他和我說他沒錢,先叫我幫他墊4500$我也幫他墊了,我們沒有文書上的借款 只有App軟體上借錢的證據,當初他自己也承諾過會環我7500$這雖然不是一筆很大的數目,但對於一個自己來臺北打拼的人來說算緊繃了而且還遇到這種事,重點他還在Facebook上面,把自己不合理的那份合理化並以未指明的方式毀謗我,之後我真的借完他錢後就沒錢了,想和他要回當初欠我的錢,而現在他覺得他根本沒有必要環錢,我們也沒簽借據,他一直強調等我拿存證信函來再說,但有聊天和語音的證據……我真的希望他可以環我錢,為什麼好心幫他之後還要這樣......

各位專業熱心律師平安,我有些朋友借錢的問題想請教
==========案發經過=============
2014/04/19 某前軍中幹部來電表示要週轉兩萬,傳簡訊給了我郵局帳號我當日12點整匯給對方(轉帳憑證還在),當日中午傳簡訊給對方我的帳號,請對方確認錢是不是進了並要求對方下週還錢,否則我會挺辛苦的當日下午四點他 FB 留訊息說收到我也再次表態嘎票周轉完之後要匯回來給我,對方有回 "好好好,他回到家會馬上處理"
2014/04/24 錢還沒匯回來,我催對方對方 FB 回話說 "Sorry,一直記得,說交代了人明早去處理""還說禮拜二就拿錢給某人,可能他忘記了,會再提醒他"
2014/04/26~29 號我留的 FB 訊息對方全都看了沒回,電話有通不接
============ 案情結束 ============ 目前的資訊與(間接)證據有
1. 匯款憑證存單
2. 手機簡訊 (內容含對方帳戶 & 我回應要求確認匯款及要求還錢時間)
3. FB 訊息 (主要如上案情,反正對方就是擺爛)
我: 帳目Check完了嗎? 有收到否? 對方:有!非常感謝 我:辛苦了,週轉順利。賺錢第一~ 對方:謝謝︿︿ 一起加油! 我:砲長,嘎票完記得要匯回來給我ㄋㄟ~ 我手頭剩一張了... 對方:好好好!我在屏東,回去立馬處理! 我:有出門再順便吧~ 之前簡訊中有帳號嚕 XXXXXXX XXXXXXX 對方:昨傍晚趕下來的……拍謝拍謝~我先吃飯了,還沒睡呢……@@ 我:快去匯一下吧...我明天還得吃飯... 對方:sorry sorry,一直記得記得!剛有交代人明早去處理了。我禮拜二就拿錢給他了,可能他忘了……,我也忙忘了再提醒他,sorry~剛忙完呢…… 2014年4月26日 14:10 錢是匯了沒有ㄋㄟ (之後我催還錢,全都是有看沒回) 早上與以前軍中長官聯絡,才發現對方以前在連上就是黑名單只能怪自己是義務役,不曉得內情,否則連對上多的是他借了沒還錢的弟兄幹部
但只有對方郵局帳號、手機、姓名、以前兵役工作單位與他住埔里,不太清楚該怎麼做以及兩萬塊值不值打民事訴訟等問題,主要底下兩個問題,還請大家給點意見,謝謝。
Q2:不知道地址的情況下,我人在新竹是要找新竹地方法院還是找對方戶籍所在地的埔里地方簡易庭幫忙呢?
這真的是奇檬子的問題...





您好,有身份證字號就可以特定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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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因借友人金錢約16萬急用,當時說好三個月後她要歸還,但她延遲
後來她說半年後還款,目前剛好是半年,我詢問她可開始還款日
對方起先用自已最近收不不穩,及 好~她確認 (不正面回應)
逼的我要跟她討債確認她還款計劃,想請教
1.我們簽定借據法徑效應
2.萬一她哭窮 或說沒錢, 我以強制執行是否ok
3.對方已有閉不見面的狀況,萬一跑掉,對方沒有債務連代保證人
我能否有所保障,謝謝
-------------------------------------------------------------------
借據內容:
茲因債務人xxx(以下簡稱乙方)周轉需要,向債權人xxx(以下簡稱甲方)借款,經雙方同意訂立下列各項條款,以資遵守:
一、 甲方借給乙方共台幣壹拾伍萬伍仟元整,並已分別於以下日期轉入乙方銀行帳戶
於一○二年十一月九日已於轉帳匯款新台幣壹拾貳萬元整交乙方親自收訖無誤。乙方並於同日已收受給付之新台幣元並確認無誤。
於一○三年一月二十五日已於轉帳匯款新台幣參萬伍仟元整交乙方親自收訖無誤。乙方並於同日已收受給付之新台幣並確認無誤。
二、借款期限:自民國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民國一○三年五月二十五日止,期限屆滿之日,應全數清償,甲方交還此書為據。
三、違約金將加收以日息0.1%。每日155元計算。
四、若乙方違約,甲方有權依支付命令立即強制執行扣押乙方薪資所得,並持續扣款至乙方債務清償完畢為止。
五、本約所載,若甲方無法執行本約第四條,義務人兼連帶債務人或連帶債務人(亦即乙方之繼承人)均願負連帶責任,即負單獨清償全部債務之責任,並願拋棄民法債篇第二十四節保證各法條內有關保證人之抗辯權及其他權利。
六、本契約與借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期間甲方所行使權利所生之一切費用(包括律師費、訴訟費、強制執行費等)一律由乙方支付。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由媽媽/大姐/二姐/我共同持有,
大姐不住在家裡,但是因為大姐欠了許多卡債...
但是大姐不願意處理.與他說我們幫他將卡債還掉,
但是將房屋過回來我們這裡名下,他也不願意..
想請問有什麼方法能夠解決嗎?或是以我們有幫他還卡債的因素,
讓他要將房屋過回我們這裡來..
因為房屋是我/媽媽/二姐在住,我們不可能因為他而讓父親留下的房屋被法拍.他就因為這樣想說我們會在後面擦屁股...而完全不顧到我們.從以前到現在,至少幫他還了快近一百萬了...不可能這樣無止禁的弄下去。
所以想請問有什麼辦法能解決嗎?錢由我們戶頭匯出去或是去幫他還的收據那些我們也都有留著.甚至銀行那些也有紀錄...~"~
非常的困擾...不知有沒有解決的辦法 謝謝~"~







您好,你可以針對支付命令去提出異議,這樣就沒有確定判決之效力,也無法強制扣薪。但利息持續衍生這是正確的,因為你本金沒還,利息本來就是會一直算進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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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母親過世後去法院申請弟弟和妹妹的拋棄繼承,我和父親則是限定繼承,當初清冊出來只有一筆約5萬元的現金遺產及目前正在居住的還在繳房貸中的房子(保證人是我父親),問題來了,當初去家事法院辦理限定繼承時就跟著法院的人說的步驟.名冊,清冊,公示催告.這樣做下來.在公示催告期間並無任何銀行債權人出面,現在時間已過一年了,銀行催債人員開始出招了,民事法院申請支付命令,申請拍賣房屋等等,我現在想了解那棟房子到底是不是算遺產?(貸款240萬左右,現值約100~150萬)如果是的話那麼房子真的被拍賣了,那不足的部份我父親還要負擔保證人的責任嗎?如果不算遺產的話,那銀行還可以用申請拍賣,支付命令這種方式來威脅我們嗎?






您好,起息點要以實際之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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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民事訴訟或者聲請發支付命令二者都可,看您如何選擇,若打算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則您最好確實有把握所聲請狀所記載之債務人住所為債務人會收受送達之地址始可,否則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後,若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則支付命令失其效力,錢就白花了。
民事訴訟法第515條(支付命令之送達)
發支付命令後,三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其命令失其效力。
前項情形,法院誤發確定證明書者,自確定證明書所載確定日期起五年內,經撤銷確定證明書時,法院應通知債權人。如債權人於通知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起訴,視為自支付命令聲請時,已經起訴;其於通知送達前起訴者,亦同。
前項情形,督促程序費用,應作為訴訟費用或調解程序費用之一部。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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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因為依法規定,只要沒有辦法由本人收受送達,支付命令是無效的,所以建議你直接提出民事訴訟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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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以下是我詢問之問題及您的回覆
但我不太明白您的意思,是說我必須先詢問住所地所在的地方法院確認一下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
然後若已取得,我該如何?
若未取得,我該如何?
2003至今是否已過追溯期?
謝謝
!
你好:
我近日收到電信公司委外之債務公司來電催討2003年欠款之電信費,
因時間已久,對方只來電說了金額,無提供任何證明文件,而我也無留資料,請問是否已過追訴期,他們是否有權來函扣薪1/3?
建議您或許應先向您住所地所在的地方法院確認一下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俾以確定請求權有無可能未中斷時效、罹於消滅時效期間。
民法第129條(消滅時效中斷之事由)
消滅時效,因左列事由而中斷:
一、請求。
二、承認。
三、起訴。
左列事項,與起訴有同一效力:
一、依督促程序,聲請發支付命令。
二、聲請調解或提付仲裁。
三、申報和解債權或破產債權。
四、告知訴訟。
五、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
民法第137條(時效中斷及於時之效力)
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因起訴而中斷之時效,自受確定判決,或因其他方法訴訟終結時,重行起算。
經確定判決或其他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所確定之請求權,其原有消滅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於92年11月26日舉行之9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之研究結論認為有甲、乙、丙三說,分別認為適用民法第125條之15年時效、民法第126條之5年時效、民法第127條之二年時效,審查意見則認為「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 所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故對用戶之電信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第八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故而電信費用債權似乎應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2年消滅時效之規定,不過法律座談會之討論並沒有法律上拘束力,且由研討會分為三說之意見亦可發現法官對此問題見解非常分歧,故嚴格來說「有關電話費之請求權其消滅時效期間為何?」並沒有確定之答案。但應注意的是時效為抗辯事由,若您不一併主張即屬自我放棄或許可用之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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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電信費時效期間為五年之見解來論, 若債權人有中斷時效則其消滅時效期間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如此一來其請求權罹於時效之可能性就會大為降低了,故就此部分有無罹於消滅時效應先由其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來確定有無中斷時效,並依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又即使曾有中斷時效,但若自中斷時效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已超逾時效期間而未再有另一中斷時效之事由者,則仍屬罹於消滅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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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想請問律師您幾個問題...
<經過>
先前因住宿遇颱風欲向業者請求退還訂金,
但一直未收到退還之款項,(有透過消費者中心協調依然無效)
所以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因缺少資料所以接到發文補正通知,
但對其中所提事項不甚了解...
<問題>
Q1:有說需要業者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
因不知道身份證字號,可以直接向戶政事務所申請嗎?
外縣市的可以申請業者的戶籍謄本嗎?
Q2:提到"請釋明請求之利息起算日之依據,
這是當時諮詢法院書記官幫我寫的,
他是說由我匯款完隔日起開始算,
是要回說這個嗎?
還是要附上是依民法第203條之規定呢?
Q3:提到"提出匯款證明文件及訂房資料"
匯款證明文件需正本嗎?還是影本也可以呢? 或是我自己留影本存查?
"訂房資料"是訂幾間房的意思嗎?有需附上房型嗎?
Q4:主旨說於通知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正,逾期駁回聲請.
請問是依發文日期(3/12)算5日呢?
還是依我收到日(3/19)起算5日呢?
煩請幫我解惑,不勝感激,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姓名及電話,可直接起訴,請法院函查對方之戶籍謄本,即可知道戶籍地址。又關於借款返還請求部分,須證明雙方具有借貸契約及交付相關款項,目前郵局匯款資料可證明您有交付相關款項,但您仍須證明您與對方具有借貸契約之借貸合意。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姓名及電話,可直接起訴,請法院函查對方之戶籍謄本,即可知道戶籍地址。又關於借款返還請求部分,須證明雙方具有借貸契約及交付相關款項,目前存款單可證明您有交付相關款項,但您仍須證明您與對方具有借貸契約之借貸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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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朋友在OO年OO月OO日跟我母親借了15萬,
當初口頭答應每個月定期會償還5千,但好幾次都找藉口說有事情,不然就是說轉帳有問題而一拖再拖,最後一次匯款離今天已經半年多了,一毛都沒有,我跟我父母中間也有試圖聯絡他,但是依然沒有理會我們,FB的聊天訊息有聊到關於此事,心想若真走法律途徑應該也比較有勝算,有一些照片與對話,可以證明找藉口的當月,說有事情無法償還,但是都買一些東西送女朋友,最近最扯..還買了一台重型機車,又帶女朋友遊山玩水,住高級酒店,我看了超級火大,所以決定要硬性請他盡速歸還。
相關證明如下:
存款簿匯款紀錄、FB訊息聊天記錄、FB照片(花錢買東西的日期)、手機簡訊,親眼目睹借款人加上我(父、母)共3人
希望能夠直接告訴我步驟,因為很急...
欠款人要從甲地搬移到乙地,如果再不有所動作,我怕找不到人。
謝謝,麻煩各位了!
如果是支付命令 自己該如何填寫及流程呢?!
是否在原因欄中:
xx曾於民國(下同) ○○年○○月○○日向本人借款新台幣○○○元,約定於○○年○○月○○日(或○月內償還),孰料XX屆期並未償還,屢催不遂,毫無清償誠意,特此催告,並限XX於文到後○日內向本人清償完畢,否則依法訴究,不再寬貸,切勿自誤。
(這樣就可以了嗎?!)
還有網灀的資料該如何處理?!影印、放在信封中?

我的朋友在OO年OO月OO日跟我母親借了15萬,
當初口頭答應每個月定期會償還5千,但好幾次都找藉口說有事情,不然就是說轉帳有問題而一拖再拖,最後一次匯款離今天已經半年多了,一毛都沒有,我跟我父母中間也有試圖聯絡他,但是依然沒有理會我們,FB的聊天訊息有聊到關於此事,心想若真走法律途徑應該也比較有勝算,有一些照片與對話,可以證明找藉口的當月,說有事情無法償還,但是都買一些東西送女朋友,最近最扯..還買了一台重型機車,又帶女朋友遊山玩水,住高級酒店,我看了超級火大,所以決定要硬性請他盡速歸還,但是我知道格式去哪下載,但是不知道該如何書寫。
※相關證明如下:
存款簿匯款紀錄、FB訊息聊天記錄、FB照片(花錢買東西的日期)、手機簡訊
親眼目睹借款人加上我(父、母)共3人
希望能夠直接告訴我步驟,因為很急...
欠款人要從甲地搬移到乙地,如果再不有所動作,我怕找不到人。
謝謝,麻煩各位了!
如果是支付命令 自己該如何填寫及流程呢?!
是否在原因欄中:
xx曾於民國(下同) ○○年○○月○○日向本人借款新台幣○○○元,約定於○○年○○月○○日(或○月內償還),孰料XX屆期並未償還,屢催不遂,毫無清償誠意,特此催告,並限XX於文到後○日內向本人清償完畢,否則依法訴究,不再寬貸,切勿自誤。
(這樣就可以了嗎?!)
還有網灀的資料該如何處理?!影印、放在信封中?

1.我拿調解書、受讓的執行名義(支付命令、民事判決..等)去跟法院聲請核發來的債
權憑證(已繳納行費用1000元),在日後發現到債務人財產以被其他債權人聲請執行
拍賣,我去參與分配還需要繳納執行費嗎??
2.債務人財產已被其他債權人聲請執行拍賣,那我直接拿調解書或是因之前有去參與
分配但餘額不足,而直接換發來的債權憑證去參與分配,有需要繳納執行費嗎?
3.直接拿受讓來的執行名義去參與分配,這樣情況的執行費需要繳納嗎??(有分債憑不用而其他名義救藥的區別嗎)
4.若參與甲法院分配不用繳納情形下,且名義也已檢送去時發現其他法院也在拍賣該債務人其他財產,那這時是要向甲法院寫請求參與他院分配?還是向甲法院寫請求追加執行?(這樣情形下需要繳納執行費用嗎?)
5.若是係屬同一法院,而債務人財產去分給兩個股別辦理情形下,這種要求併案執行
要 繳納執行費嗎?(若併他院有無區別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民事強制執行,其執行標的金額或價額未滿新台幣五千元者,免徵執行費;新台幣五千元以上者,每百元徵收七角,其畸零之數不滿百元者,以百元計算。前項規定,於聲明參與分配者,適用之。執行非財產案件,徵收執行費新台幣三千元。執行人員之食、宿、舟、車費,不另徵收。關於強制執行費用,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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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申請後寫狀陳報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去年11月突然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是前公司於2012年12月及2013年3月在某飯店舉辦會議住宿活動的款項未支付。
因收到支付命令時我已離職,詢問了以前同事才知公司10月份收到時未做出任何回復,第二次寄給我。
這時我變成了債務人?當時我是公司與飯店的活動聯絡窗口,因公司與飯店簽訂了"月結簽帳"所以活動結束後我們必須到飯店櫃台確認明細與款項無誤後於顧客簽名處簽名。因公司與飯店合作了3年之久,前期同事亦是這樣的程序。簽完名後,回到公司交於財務與飯店做匯款聯繫。
而這事件,飯店所提出的證據是,顧客確認單下方有著一條"我同意如果我所指的個人、公司或團體未能給付應付帳款時,本人願就上列帳款付有給付責任,而本人與該一個人、公司或團體,對此帳款負有共同連帶幾付責任"
當初確認時,服務人員並未告知提醒這一條例!就這樣,我變成了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為保障自己,再20天內提出異議,之後收到調解函,因對方律師以上列簽名之證據,要我支付全額並以飯店為財團法人公信力較高無法有其他的空間可商討。最終調解失敗。
2月出庭簡易庭,法官向我確認是否為本人簽名後。表示我是同意上列條例。既使我想說些甚麼為自己辯解一概駁回,要我等候判決!
因前公司為外商公司,也以無預警的撤離台灣!我想,或許我真必須支付這筆款項?判決下來後,如上訴可否改變局面?
出庭時也很明顯地因為我是自己出庭,對方是律師出庭,所以法官總會說我不懂,說的都是沒有依據的。
難道,沒有一些保障勞工的條例?
希望能給我些建議及解答! 謝謝



去年11月突然收到法院的支付命令。是前公司於2012年12月及2013年3月在某飯店舉辦會議住宿活動的款項未支付。
因收到支付命令時我已離職,詢問了以前同事才知公司10月份收到時未做出任何回復,第二次寄給我。
這時我變成了債務人?當時我是公司與飯店的活動聯絡窗口,因公司與飯店簽訂了"月結簽帳"所以活動結束後我們必須到飯店櫃台確認明細與款項無誤後於顧客簽名處簽名。因公司與飯店合作了3年之久,前期同事亦是這樣的程序。簽完名後,回到公司交於財務與飯店做匯款聯繫。
而這事件,飯店所提出的證據是,顧客確認單下方有著一條"我同意如果我所指的個人、公司或團體未能給付應付帳款時,本人願就上列帳款付有給付責任,而本人與該一個人、公司或團體,對此帳款負有共同連帶幾付責任"
當初確認時,服務人員並未告知提醒這一條例!就這樣,我變成了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後,為保障自己,再20天內提出異議,之後收到調解函,因對方律師以上列簽名之證據,要我支付全額並以飯店為財團法人公信力較高無法有其他的空間可商討。最終調解失敗。
2月出庭簡易庭,法官向我確認是否為本人簽名後。表示我是同意上列條例。既使我想說些甚麼為自己辯解一概駁回,要我等候判決!
因前公司為外商公司,也以無預警的撤離台灣!我想,或許我真必須支付這筆款項?判決下來後,如上訴可否改變局面?
出庭時也很明顯地因為我是自己出庭,對方是律師出庭,所以法官總會說我不懂,說的都是沒有依據的。
難道,沒有一些保障勞工的條例?
希望能給我些建議及解答!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10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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