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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EN 102-10-07 09:20

在8月底的時候騎機車經過一個巷口大約時速40~50

經過巷口時有減速,可是巷口卻衝出一台50CC機車剎車不及 輕A到他倒地

50CC駕駛者直接騎走,事後到案卻說完全不知情

因為我當時車速不快,只有輕A到他 他的車沒有傷痕

所以她一口咬死他完全不知情

到案後還說只願意陪2000快,不願意的話就上法院

而今天下午即將第一次開庭

我該如何替自己爭取權益

而不是對方說一句不清楚而將我的權益抹滅呢?

請各位律師可以幫幫剛出社會的小女子我,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07 10:3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系爭車禍,並非對方表示不知情即可敷衍,檢察官將就所有證物,包含:監視錄影器、證人證詞、車輛稽證等來做判斷。

2、該車禍致令我方受傷,肇事駕駛直接離開現場,則可能會構成肇事逃逸罪,可處1~7年之有期徒刑之,算是頗重的罪。然,需要相關證據得以證明對方肇事、並且直接離開現場。

3、肇事駕駛不知車禍的抗辯,在實務上不容易被採信,所以您不需要太擔心,但是您仍須盡力提出車禍事故的相關證據檢察官



YEN 102-10-07 10:5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系 ... (恕刪)

律師,謝謝您

小邱 102-10-07 05:27

最初買房是同居人名字~因是預售屋~所以在確定交屋時改成我的名字~已交往25年~同居在一起是最近這5年~在同居5年中爭吵不斷~覺得既然不能相處~就好聚好散~本來對方已同意~準備把他的東西搬走~但後來對方說他有找律師朋友~律師朋友教他可以告我詐欺~因為房子雖然是我的名字~但是他出的錢而且一開始房子就是他的名字過戶給我的~他可以不用搬東西~也可以繼續住下去~我也不可以對他的東西做處置~他可以安裝監視器或先攝影錄像起來~如果我有動他東西~可以告我毀損~房貸沒有繳清~我想問的是.....我對我名下的房子真的沒有權力處置嗎?他告我詐欺~我真的是詐欺嗎?

阿林仔 102-10-07 03:26

102年9月30日凌晨2點15分我騎摩托車載我朋友回家,到了我朋友家我放他下車之後我就騎車回家當我到家了我把摩托車停好熄火我家的門也開了於是我聽到摩托車的聲音我看了一下,結果是警察他一個人騎摩托車來我家,於是他就叫我出示證件,我就給他看了!看了之後他有聞到我有酒味他問我有沒有喝酒我說有,他就說等等我同事來的時候你好好跟他講,結果他同事來了!開一台警車三個警察下車於是騎摩托車的警察就走了!換開車的警察問我有沒有喝酒,我說我有他說要給我酒測我說我到家了!你要給我測什麼東西,他就說你有沒有喝嗎?我說我有啊!那你要不要測嗎?我說我在家了!你要測什麼你又不是把我攔下來的我為什麼要測,之後他說要給我開拒測我就說你開阿反正我不會簽名我也不會跟你回去派出所,警察就說我不會把你帶回去,後來警察叫我出來指我騎哪一台摩托車我說我不要你又不知道我騎哪一台你要開我單,我是說白色那一台他就說哪一台一直叫我出來指我就說我不要,後來有一個警察就說那一台於是就開了開我拒測跟扣車.懇請各位律師可以幫我解答嗎?如果要申訴有勝算嗎?以下是我列出來的疑點

1.這三個警察從頭到尾都不知道我騎哪一台摩托車還要開我罰單

2.我家是有警衛跟有柵欄外車無法進出有管制我家是透天的

3.我有找議員問問他跟議員講說他沿路有鳴笛跟追我他跟議員講說他追不到我,我今年30歲摩托車沒改我還載人,你覺得他追不到我,而且我還先放我朋友下車我才回家,說真的他在我後面我都不知道而且我朋友家跟我家距離不到100公尺他還說他有停一個紅綠燈

4.,其中有一個警察說你就到家了就趕快進去不就沒事了我就說你是警察你叫我出示證件我才又出來給你看證件耶

5.騎摩托車的警察胸口沒錄影,他都調路口監視器沒拍到我的臉,他錄影就是我已經在我家門口跟他對話,三個警察錄影的,他也沒拍到我熄火脫安全帽的時候,而且我站在我家花圃跟他講話

奶奶 102-10-07 01:04

某社團法人扶助會(會首)對外進行合會行為,以類似老鼠會方式進行,而我母親(B義工)於扶助會擔任介紹人,為本法人義工,惟與其社團法人扶助會間並無雇用關係,非會首亦非會員,亦無收取任何利益,其經B義工介紹投資的某名會員因個人原因已無法再繳納會款,B義工乃好意告知其他會員,竟遭A會員以律師函請求 B義工返還,請問律師1.對造催告人得否訴請B義工返還?2. 按第 709-9 條規定,對造請求權行使的對象應該是身為會首的社團法人扶助會才是,假如我為本案的B義工又要如何保護自己呢?3. 社團法人扶助會也另外寫函告知此事為B義工兩造認知糾紛與本會無涉,僅能建議雙方妥切協商別無他法等語,顯有撇清其應有的法律責任,B義工要如何保護自己 呢?4當初參與的會員也是心甘情願,且介紹人B並未受有會員及會首等不法利益,僅因其一會員不再繳款餘款,本案B義工是否有可能成立詐欺及偽造文?

leader7653 102-10-06 20:00

起因是被推銷人員推銷訂購了英文教材,但現在不想要了

目前我沒有付任何也沒拿商品,貨物也還沒送過來。

電話打來確認的客服我也告知他要取消合約

但他說這要專業部門的人禮拜一在跟我談(感覺是要拖時間,來騙我不能退訂),

就怕她強制送貨來,然後又用分期付款的單子來逼我繳錢

所以我決定先寫存證信函來保障我的權益!

希望律師能幫我看看內容是否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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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本人於民國一零二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貴公司推銷人員主動上前向本人推銷英文學習教材並填寫合約,當下並未付任何款項且未取走任何商品。

本人聲明解除此次訂購合約,並於民國一零二年十月四日電話告知客服人員解除此次訂購合約,客服人員表示辦理退貨將轉由另外部門人員處理於星期一與本人詳談,至時,本人仍堅持解除合約立場。

因本買賣屬訪問買賣之行為且訂購至今未超過七日,本人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行使七日內無條件解除權,依法無須說明任何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本人行使解除權以寄出日期所蓋郵戳為憑。

       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本人留予貴公司之個人資料請        儘速刪除,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切勿複製。

       如貴公司對此聲明不予理會,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敬請貴公司配合,以免訟累。

阿哲 102-10-06 19:01
律師你好! 請問我在蘇花公路上騎自行車(北上)時,因為路面凹凸不平又有小碎石,導致我嚴重摔車,全身多處擦傷牙齒斷裂多顆,當時有警察到第一現場做紀錄,也有拍照,公路保養局也有意想要私下和解,請問我求償金額該如何評估?像牙齒多顆斷裂做到好幾乎就要15萬多了,還有精神上壓力的賠償要如何評估,才不會被對方認為我們再亂開價,謝謝你的細讀與回答!!!
如果財產上損害確實有15萬元 你全部請求在30-40萬元左右 或許會有再談的空間
RITA 102-10-06 18:46

律師您好:  我公司於2013.10.1公告將於12/31停止營業並進行資遣員工;請問若於資遣前夕找到工作;離職是否符合非自願性離職?公司是否應給付資遣費用?另外;公司是否可以規定特休需在幾天前申請?例假若不給假,均以病假論訴,並扣除全勤,是否違法? 全勤津貼的比例若約近薪資的1成比例是否過高?

小王 102-10-06 15:58
律師你好:如果持真正開立之本票而非偽造變造 向法院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參與分配 是否構成行使偽造文書罪 假設並無債權債務關係 或該關係無法證明並不存在
呂文正 (凱文兔) 102-10-06 23:10
您好 票據關係是無因關係,是縱令執票人與發票人間無法律上原因,執票人仍得持真正本票聲請強制執行。如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得參與分配。 但,若是為了避免執行而簽發本票聲請強制執行,不會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因為票據是真正,但已即受強制執行之際,而毀損債權,恐有毀損債權的問題。
102-10-06 15:24

本人於十幾年前曾因吸食安非他命勒戒過,但之後一直沒有再碰。

但最近有個藥頭三兩天就來詢問我要不要,我一時把持不住,跟他買了一次,事後非常後悔。

不想再碰那東西,可是藥頭經常打電話來詢問。請問我如果去自首的話,需不需要勒戒?或者可以易科罰金?因為我有正常的工作,一旦勒戒的話,怕丟了工作。麻煩律師大人撥冗回答我這個小卻與我生計有關的問題,叩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06 17:38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吸食毒品勒戒,並非刑罰,而是保安處分的一種,因此不論你是否自首,都無法避免(因為是要讓你戒毒用的,不是為了處罰你)

建議您從此不要再吸食(施用)即可,實際上,即使日後因該藥頭遭監聽而循線找到您去驗尿採證,但只要您有相當的一段時間未再吸食(施用),是不會遭到檢出陽性反應,從而檢察官在無客觀證據(驗尿採證結果)佐證之情形下,即無法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請觀察勒戒,或依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加以起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若在檢警查獲前自行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者,則在即使治療中經查獲,檢察官依法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但以一次為限。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1: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可聲請戒癮治療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Jones 102-10-06 12:48

各位律師大大您好

是這樣的,我同事因為家暴關係逃離原本家庭,先前有因為家暴申請保護令

也有通報社福單位處理,但那時提出離婚申請對方不願簽字,也未走法院流程

直到現在保護令已經過期,如果還要再提出離婚申請

是否可以請法院依照兩人相處狀況,給予離婚判決?

而具體的流程,還需要與男方碰面嗎?(因女方對對方有一定恐懼感)

如果有過家庭暴力行為 且是長時間或是多次發生 是可以考慮訴請離婚 離婚訴訟當事人原則上都要到庭 且需要先經過調解程序 一定會再看到對方 但在法院內的程序 人身安全原則上不需要擔心

Anson 102-10-06 00:34

日前女友在網路上的露天網站、轉賣掉一組買來卻用不到的LV的零錢包、被警察買去而發到案通知書、到案做筆錄時、警員拿出鑑定書告知該零錢包為仿冒的、而零錢包在大陸的淘寶網站上購入、網站上也並未告知這是否為山寨品等等、事實上我們確實對於這方面的東西不了解真偽及價格跟專業術語、而實際購入價格為55元人民幣+運費折合台幣300元左右、日後在露天以480元台幣含運費售出、並非以營利為目地、而警員告知此商品原價為15000元台幣、而大致上做筆錄時也是這樣如上回答、到案時間為102/6.30 至今 102/10.05還未收到 法院通知書 !!  所以想請教一下各位律師、如果以這樣類似的案例大約會有什麼刑責、或賠償等等及如何周璇降低判決、跟法院通知書遲遲未下來是因為行政處理程序、還是法院未受理呢??  謝謝!!

林靜歆 (林律師) 102-10-16 16:28

 有無以營利為目的不是看你有沒有賺到錢來論斷,建議在偵查前就找律師談好供詞,否則就來不及了。 威望聯合律師事務所 www.wewon.com.tw

熊熊 102-10-06 00:09

律師您好,我有訴訟問題請教---

我朋友因電信業者員工及其朋友共同偽造文書取得門號已經檢舉地檢署調查當中 ,因為偽造文書公訴罪,所以本人決定等檢察官公訴提起後再協助要求附帶民事賠償 ,因為質疑該公司沒盡到監督責任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原故,該公司也將會列為附帶民事賠償共同被告, 所以本人於訴訟上可能會面對的問題請教律師---

1.所謂撫慰金之定義範圍為何呢?

2.若請求逾越法官所認定部分及範圍,求償失敗則當事人可能是否必須負擔相當的敗訴訴訟費用呢?我朋友為低收入戶可以獲得減免嗎?

3.該電信業者因為疏於管理員工, 甚至質疑縱容之嫌以及懷疑是否已經被犯罪組織滲透了呢?否則網路上怎會有如此多被害人於網路控訴呢?我已經蒐集到有關該公司員工及歹徒共合從事於犯罪且是網友網路上控訴該公司惡行的文章,以利證明該公司及員工行為真的非常惡劣,提供檢察官及法官參考,且依該公司之財力 及社會對其反感程度、危害社會治安程度等,擬依據個資法最高額度求償二億元作為懲罰性賠償,希望成為一種判例後,達遏止電信業者持續犯危害社會目的,若敗訴的話會負擔多少敗訴費用呢?

 

 

 

 

 

david 102-10-05 22:29

律師您好,我於99年到補習班想補電腦課,因故無法上課,於是102年9月14日申請退費,申請退費當日,補習班會計把我有關的補習收費單據收去,並說依他們公司的規定,退費會於次月的月初再匯回至我的帳戶,我於10月3 日刷帳戶,發現並未匯出,於是至補習班問清楚,他們的回答是叫我耐心等候,至今10月6日亦未匯出,但我急需這筆錢。總覺得這補習不想還錢,所以我認為這補習是有點過份。像這種狀況,我可不可以再次告知這家補習班若幾日內不退錢,將以詐欺罪告這家補習班?

林靜歆 (林律師) 102-10-16 15:50

 不無可能

異次元 102-10-05 18:40

本人家中於4月21日遭火祝融 消防車有問題導致妻子不幸被火燒死(可網路搜尋惡火奪命 各大報及媒體都有報導) 

當日本人在外工作 只有我妻子一人在家 火災鑑定是我妻子在家使用電器不當引起火災 

近日檢方對我提起公共危險及過失致死 把我妻子的死歸咎於我督導不周 但本人在外工作無在家中 而且我妻子在消防車到達時是在二樓求救 還沒被火燒死 是消防車故障延誤搶救導致我妻子被火活活燒死 

有否哪位律師能提供意見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06 13:19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火災事故發生的原因,消防單位的鑑定只是判斷的標準之一,且雖事故發生當日您不在家中,但因為您就所居住的處所,需負監督管理之責,因此檢方當然需要釐清責任

2、您所提到消防單位恐有延誤救援部分,跟死亡結果有關,但是跟火災事故發生無涉,因此無法以此作全部的辯白,且因為失火罪及過失致死罪,最重仍可處2年以下,建議您謹慎處理。

林靜歆 (林律師) 102-10-16 16:24

為何有督導不周的問題? 她是你的妻子又不是屬下。 

事關重大,書面無法盡言,建議找詢律師商談。  威望聯合律師事務所 www.wewon.com.tw

踏普 102-10-05 18:13

各位律師,小弟於兩年前因手上沒錢請友人將我載至火車站,順便吃個飯,在途中發生了毀損事情,後來在路上蛇行等等之類的事情!後覺得危險就請友人速至將我載往火車站!於是發後有協助警方尋找毀損的人!但我很納悶我是被載者,又是初犯,後有離開,現在簽志願役。會很困擾。。

我的起訴書上是以公共危險罪第185條起訴。。

該怎麼辦?

leader7653 102-10-05 17:44

起因是被推銷人員推銷訂購了英文教材,但現在不想要了

目前我沒有付任何也沒拿商品,貨物也還沒送過來。

電話打來確認的客服我也告知他要取消合約

但他說這要專業部門的人禮拜一在跟我談(感覺是要拖時間,來騙我不能退訂),

就怕她強制送貨來,然後又用分期付款的單子來逼我繳錢

所以我決定先寫存證信函來保障我的權益!

希望律師能幫我看看內容是否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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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本人於民國一零二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貴公司推銷人員主動上前向本人推銷而訂購英文教學教材,未預付訂金且未取走任何商品。

本人聲明解除此次訂購合約,並於民國一零二年十月四日電話告知業務客服人員解除此次訂購合約,貴公司人員表示辦理退貨轉由另外部門人員將於星期一與本人詳談,本人仍然會堅持解除合約立場。

因本買賣屬訪問買賣之行為且訂購至今未超過七日,本人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行使七日內無條件解除權,依法無須說明任何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本人行使解除權以寄出時所蓋郵戳為憑。

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本人留予貴公司之個人資料請儘速刪除,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切勿複製。 如貴公司對此聲明不予理會,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敬請貴公司配合,以免訟累。

102-10-05 17:05

律師,您好。

A男在他的臉書上,公開用辱罵性的字眼辱罵我以及我的先生。

這篇po文一直公開po他的臉書上,一直到前兩天才刪除,我們6個月的提告權是否是從刪除日算起? 而不是他po文的日期開始對嗎?

刑法追訴權中,所解釋的『但犯罪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感謝您!

呂文正 (凱文兔) 102-10-06 23:15

您好,

依您問題

應該是從您知悉時起算六個月

曉樂 102-10-05 15:42

計程車於一個十字路口 "直行",

在快過路口時被橫向的衝出來的機車騎士撞到計程車的左後門的前方部位

事情剛發生沒多久、對方有送醫院,警察有做筆錄、車上有行車計錄器、對方七十幾歲、有駕照(但還不知是否有按時審騎、或是過期)

目前對方像是想要求一大筆錢,但目前還沒有開口、也還不知傷勢如何

警察看過行車記錄器,也確認了行車記錄器有錄到計程車要過路口前橫向撞計程車的那位騎士在那邊等計程車過去!

因為在過路口前就有看到那位騎士在那邊等,證明了是計程車過了才路口才被撞,

所以警察看完了也在警局備份後,請計程車司機自已回家也要備份

計程車司機去醫院控望騎司並做完筆錄後,警察卻跟計程車司機說交通法規是保障有受傷的人!!

想請教律師,真的是這樣嗎?法律真的

理論上,計程車已過十字路口了,對方才撞上計程車的(因為是撞到左後門前方)

責任歸屬應是撞別人的騎士要責比較多責任吧?

想請問律師,像這種情形,計程車司機該如何自保

另外,除了備份行車記錄器的檔案外,還有什麼法律行動可以採取來自保呢?

交通法規保障的應該是遵守法規的人,後續責任歸屬還是得在交通事故初判表或鑑定報告上之肇事因素分析出爐後才能夠釐清,並不是受傷的一方就一定是全然無過失的受害者。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Liu 102-10-05 15:34

想請問律師民法第417條所指"受贈人的故意不法之行為,致贈與死亡妨礙其為贈與撤銷..."的相關問題:

           1."故意不法"是否必須構成犯罪(ex.侵占/詐欺...)?

            2."致死"是否有直接或間接之分?

乙約定分別贈與房屋一棟予乾兒子甲及親生女兒丙,若受贈人甲某日將贈與人乙的銀行存款全數提領一空,致乙大怒後心臟病發身亡,贈與人之繼承人丙可否主張撤銷乙對甲之贈與

感恩不吝為民解惑:)

Sasa 102-10-05 11:20

 

老實說,我很難啟齒這樣的事,但是又不知道該怎麼去處理這樣的事 從事情到現在也差不多快一個月了..我應該怎麼做才好 發生時間 我在離職後接到一位現職的同事打電話辱罵簡訊威脅我說不要讓她看到我
事由 她是我初戀男友的前女朋友 (我知道這扯太遠了,年代已久,因為已經是四、五年前發生的事,既不可考又已過時效) 但是我真的受不了到現在她還一直追究於我和我初戀男友對她做的傷害有多深..甚至當時未曾與她見過面..在FB上就開始說不要讓她看到我的話,這發生在2011年時,我有拍照存檔 我是在2月底前任職的,在我任職期間未與她搭過班,因為她離職了,而在我離職前2個禮拜她又回來做了。在我離職後,她聽到一些不是從我口中直接說出去的話,跟別的同事要了我的電話,就開始傳簡訊還是打電話說一些傷害人的字眼..
●這是她傳的第一封信息 ---------------------- 訊息 0183 ---------------------- 聯絡人:  <+886*********> 日期: 2013/9/11 上午 12:34 說要重新過生活不想再任何有關xxx一切的人是妳、結果跟XX那麼多人說我們三個人之間的關係也是妳。我不知道妳是什麼心態,本來不想計較過去事、但妳這麼做根本是在提醒我當初的傷害跟憤怒!妳從現在開始不要出現XX或是我的視線範圍,我的風度到此為止。
●這一封簡訊我回了,我願意出面對質的話。但手機的寄件備份簡訊已被我刪除了。 ●而後過沒多久,她回傳以下這封信息 ---------------------- 訊息 0184 ---------------------- 聯絡人:  <+886*********> 日期: 2013/9/11 上午 02:32 妳沒跟任何人說是不是,我知道的已經起碼三個人了!對質是妳自己該去找人對。我要說的已經說完了
●之後我就不想理她,由她去..但是放任的下場就是電話辱罵電話完了之後,其實我哭了很久傳了這封很長的簡訊給她,想就此打住  ---------------------- 訊息 0001 ---------------------- 聯絡人:  <+886*********>
我長這麼大,除了我媽以外從來沒有人能有權力跟我罵些有的沒的,我一直都是好聲好氣的說,我已經是離職員工了,不因任何關係而提出辭呈,就因為我膩了累了想換個環境而已。我對妳完全沒有任何惡意,甚至希望可以化解心結。起初三月時我是真的這樣以為、這樣認定的。我很抱歉,話傳話的結果是不堪的,我有說過的話我會負責,但是我沒有說過的話就不要亂扣帽子。既然事已成定局,到如今也已無法破冰。我很抱歉在妳回店裡的這段日子讓妳受委曲又喚起那段回憶,不要再說哪天再遇到我要對我不利甚至傷害的話,我是個孤兒經不起這樣的言語刺激,才會說出要妳自重的話,才會說我不是沒有後台這句話。將心比心換成妳是我,聽到都是些咄咄逼人的話會如何?我對得起我的良心,也明白妳的心情 。同事 上班久了難免會聊些往事跟近來的事,這妳也懂的,有時是心情的抒發,有時是一時的感慨。如果我是不甘心、是有意要中傷妳,那我想現在的妳會聽到的看到的就不止如此而已…
●之後,在15號下午應該是睡飽了,她又傳來這封簡訊 ---------------------- 訊息 0187 ---------------------- 聯絡人:  <+886*********> 日期: 2013/9/15 下午 01:19
不要讓我看到妳!這樣簡單幾個字,別說不知道意思。如果妳沒有跟任何人提起這件事情、也許我還不會這麼氣,但現在.. 從今開始不要出現我的視線範圍。
●我回傳 ---------------------- 訊息 0002 ---------------------- 聯絡人:  <+886*********> 請問是什麼意思?
●她回 ---------------------- 訊息 0188 ---------------------- 聯絡人:  <+886*********> 日期: 2013/9/15 下午 04:59 各自過自己的生活。
●回傳這封簡訊時..我真的忍無可忍了.. ---------------------- 訊息 0003 ---------------------- 聯絡人:  <+886*********> 既然這樣,遇到就當不認識就好,妳一直強調不要被妳看到是什麼意思? (...) 後續.....就沒有下文了 很抱歉這是一篇冗長的文 想請教律師的是..該用何種罪證去進行提告 錄音檔內容的部分是否能購成罪證... 例如 錄音一開頭就三字經(X你XXX,死XX之類的)..中段時又報我之前租賃的住所的路名不知道給誰聽.. 因為簡訊的來往內容是我複製貼上的,怕會有疑慮,所以有備份圖片是直接用拍照的方式呈現文字內容...能夠加以陳述事實 而FB留言的圖,是表示...我在上一份工作之前三、四年未曾和她有過接觸...甚至有見面或是有電話交談過,當然會讓我拍照是因為兩年前在FB上同樣說出不要讓她看到我...的話 老實說..遇到這樣的事..我除了無助以外..真的不知道怎麼去解決問題 人家都說去報案啊...可是報案跟提告真的有這麼容易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05 14:3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提告證物部分:簡訊畫面、e-mail、談話錄音只要能夠證明是自己與對方的對話,且是為了自保,均可作為證據

2、從您提供的簡訊內容,僅要求您不要出現在他的面前,恐難構成恐嚇罪,除非有其他事件可以輔助判斷,如他是有背景的人、他曾有部分相關前科等。

3、本案,倘若您真的感到受到威脅,本人亦建議您先報警處理,因為赫然提告,倘若罪證過於薄弱,恐遭對方提告誣告罪。或是委由律師處理較為妥適。

4、有關侮辱罪部分,倘若對方私下以電話辱罵你,實際上比較難成罪的,因為刑法明文規定,侮辱罪必須以公然為之。

5、最後,人與人之間難免有糾紛,有糾紛就應該去處理,並無須感到羞愧,建議您勇於處理,讓事情更加圓滿。

阿榮 102-10-05 00:49
律師你好 我前因為吸食安非他命 被警察帶去驗尿 如果驗尿結果是陽性 那就要進勒戒所 我想請問 我該如何申請院外戒治 台中有那位律師可以委任幫忙 我沒有前科 是初犯
如果沒有相關毒品前科檢察官裁定前 是有機會爭取院外戒治
熊熊 102-10-05 00:32

請教吳大律師民法第297條規定--
有關民法第 297 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以下是本人對於該法之見解,若有誤解之處請指正 ,謝謝啦!
1.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就本案來說台灣大哥大公司之債權讓與非經由該公司或是接受讓與討債公司通知債務人其債權讓與才合乎本法297條第一項之規定不是嗎?但是不管是台灣大哥大公司或是取得債權之討債公司根本連一封債權讓與通知皆沒收到 連電話告知皆無 ,這才是問題爭議所在,所以對我那位朋友而言不管是台灣大哥大或債權公司依法有告知債務債權已經轉移之義務,但是兩家公司卻一點作為皆無 ,所以債權轉移過程真的合法嗎?
2.但書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我朋友不只未接獲書面通知就連電話通知皆沒接獲,但於101年6月份的卻有接獲該公司委託討債公司來函催繳電話費及違約金,如果連該催告函也算是字據之一種而且算是已經提示債務人了,這根本太過分了不是嗎?這符合比例原則嗎?

3.之前律師您答覆內容:我國民法297條。所謂"通知",無固定形式,只要主張受讓事實並行使債權,就算通知了,且條文不稱同意,自不須要債務人同意始生債權讓與效力。

以上律師您提供該條文內容雖然沒出現同意兩字 ,但是卻有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我還是不明白律師您所解釋這一段內容-所謂"通知",無固定形式,只要主張受讓事實並行使債權,就算通知了,且條文不稱同意,自不須要債務人同意始生債權讓與效力。 

 

 

 

kelly 102-10-05 00:08

大陸配偶嫁來台後沒几年, 先生就過世了, 當時剛生了孩子, 身邊也沒懂法律的人, 沒人教要辦?棄繼承, 而且先生也沒留下任何遺產, 申請低收入戶獨自扶養孩子長大, 10多年後的今日突然接到法院強制扣薪的執行命令, 才得知先生婚前有債務未償還, 一時真不知如何應對補救, 請問律師先生, 這樣的狀況一定要被扣薪清償債務嗎, 能依什麼法規來解救嗎?

沈恆 (沈律師) 102-10-05 06:47

您好!建議去法院聲請閱卷,先弄清楚何時欠什麼債務再說。以上謹供您參考。

莊璇璇 102-10-04 23:22

各位律師好~我先生去年刑警來家中收查到兩支空氣槍.一隻是我先生買ㄉ,一隻是他朋友寄放的.但我先生沒把他供出來,都說是他自己買ㄉ,在跟老闆購買時有附送一ㄍ彈簧,所以兩隻都有更換彈簧,一審判我先生2年8個月,上訴二審被駁回,現在想問的是,因判決書上有寫可再上訴,如果我先生現在把他另一支槍是他朋友的事實說出來會對我先生有利嗎??因為筆錄,開庭都說是我先生買ㄉ了,目前判決是有用669釋憲來減刑,但不願意再用59法條減刑,原因是我先生有兩支空氣槍,co2鋼瓶76個,數量並非少數,被告使用時間長達2年之久,被告在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在一審的時候檢察官有對我先生提問說為甚麼可以一次買2隻,但當時的律師並無叫我先生辯駁,只叫他回答對不起我錯了,我們也都有告知法官家家裡經濟狀況不好,父母並無工作,我們小孩目前才1歲多,現在我也懷第二胎尚出生,但就是得不到法官再給我先生一次減刑的機會,所以想說是否真ㄉ因為2隻空氣槍的關係所以才會維持原判決??所以才想問看看各位律師,如果現在改口說出事實到底可不可以??如果照原口共上訴到三審還有機會緩行嗎???

您好

基本上上訴第三審(最高法院)時,因其為法律審,所以不會審酌新提出的事實,且上訴理由應以判決違背法令為之,例如上訴理由若主張空氣槍一支實為他人所有,請求減刑,會直接遭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程式駁回而確定。

詳細上訴理由仍應看到判決書方能判斷。

呼... 102-10-04 21:11
律師您好 日前與屋主之代理人看屋,當日即下訂,隨即交付10萬元訂金定拿到訂金收據影本一份,訂金收據內述明數日後找代書簽定買賣房屋契約,隔日因個人因素須退訂,但對方告知以民法訂金將於予沒收,請問該訂金十萬元還可收回嗎???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的訂金確實有可能被沒收,所以您盡量與對方協調看看,至少看能不能減少沒收的金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肋
呼... 102-10-04 21:03
律師您好 日前與屋主之代理人看屋,當日即下訂,隨即交付10萬元訂金定拿到訂金收據影本一份,訂金收據內述明數日後找代書簽定買賣房屋契約,隔日因個人因素須退訂,但對方告知以民法訂金將於予沒收,請問該訂金十萬元還可收回嗎???感謝
定金給了 如果因為你個人因素不願意簽約 基本上是拿不回來
大軒 102-10-04 20:02

你好: 我有一個朋友,他拜託我媽媽幫他申請遠傳電信的行動網卡,辦之後借給他使用由於契約是2年然後他已經使用了一年半了,這段期間他都有繳費,但是最近他已經3個月沒繳錢了,積欠了8800多,SIM卡也在他那,電話都停了然後都不跟我聯絡似乎要躲我的樣子,
我是想說電話是我媽名字,但是這段期間使用者都是他!
遠傳電信已經找上來了,我想請教律師我這樣可以告他嗎?
煩請律師可以幫我解答我的問題!謝謝!

olivia 102-10-04 17:49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我於20130902於神腦門市購買全新的SONY Xperia Z Ultra正常使用情況於20131002手機突然發燙到無法碰觸熱度,螢幕一片漆黑無法開機也無法關機但是能聽到機身內部運轉聲音,詢問購買的神腦門市請我門直接找sony的維修中心處理,所以我於20131003將手機送至台北市南港區的維修中心,該中心工程師告知需要拆解手機更換機板,我雖然不願意全新的手機遭受這樣的對待,請他們更換新品給我,遭到拒絕原因是超過七日內不可更換,因此他們才提供保固一年的服務,所以我只能自認倒楣等他維修好,他們告知隔天電話卻認為修狀況在取件, 但是我今天中午打過去詢問他們狀況,他們告知已送回原廠修理要七到十四天的時間,且無法保證手機可以完好無缺也不能保證不會有任何問題再發生,並且這段時間的手機話費上網費要我們照付,我實在覺得非常的不合理,手機出廠後本身出現的問題在七日後發生,短短一個月手機就故障 ,非人為因素造成我是否真的拿他們沒有辦法,要自認?該倒霉?今日也有請sony客服轉達專員,但是都沒有獲得善意的回應,請問律師先生/ 小姐,我該如何是好?謝謝您

watermelon 102-10-04 16:48

律師您好:
前陣子本人賣場誤觸商標法:仿冒商標商品
保智大隊前往查扣商品,將部分可疑商品帶回鑑定
目前已過3個月,經詢問,鑑定報告尚未移送出去。

保安警察釣魚買到的品牌為:三麗鷗kitty / 數量:1
查扣的商品品牌: kitty商品、拉拉熊、憂傷馬戲團、維多利亞的秘密、Agnesb、CHLOE、coach(專櫃vip滿額贈贈品包)、chanel(專櫃vip滿額贈贈品包)、BURBERRY(專櫃vip滿額贈贈品包-只在日本專櫃vip滿額有贈送的商品"黑色內標") , 以上各款統計數量約300件

想詢問
1.之後鑑定報告呈上給檢察官我在去做一次筆錄時,應該如何處理?
2.各品牌可能追討的和解金額?
3.我是否要在下次收到檢察官公文,到了現場作筆錄 才會知道鑑定報告結果?
 以及哪些品牌要提告, 和要求的和解金? 

4.有些在台灣尚未註冊商標的品牌商品, 未被沒收鑑定 , 本人也無膽再做販售 ! 
如果想處理屯貨, 是否可把LOGO剪掉, 內標也剪掉, 商品上完全無任何圖示顯示是哪個品牌,
 "版型設計" 就我所知沒有人在註冊版型! 這樣的話能夠再做售出的動作嗎? 

這個部分的程序 , 處理方式 , 我非常模糊 , 希望能請律師詳細解答,謝謝!

kevin 102-10-04 16:26

Hi 各位律師, 小弟3年前在縣政府檢舉信箱上 因怕自己的姓名外洩而遭報復 所以用了"犯罪人"的姓名及信箱檢舉"犯罪人"吸毒之行為(犯罪行為是我本人目睹). 日前收到法院傳喚而我自己也不知道自己觸犯了何種罪條, 現在正在煩惱著 請問各位律師煩請告知及如何在庭上為自己答辯? thanks  

遭到法院傳喚?還是遭到檢察署傳喚?是以什麼身分遭到傳喚?案由?

kevin 102-10-04 17:11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遭到法院傳喚?還是遭到檢察署傳喚?是以什麼身分遭到傳喚?案由?

 

 hi 賴律師, 遭到地方法院檢察署傳喚. 以被告身分傳喚. 案由:妨害電腦使用.  小弟感覺到莫名其妙 煩請律師解答小弟是否犯了罪條 如何解決

刑法第三六章 妨害電腦使用罪

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0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62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摸魚 102-10-04 16:01

律師您好:

1.我先生於6年前.騎摩托車跌倒.導致全身癱瘓.目前我想離婚..他同意.但他行動不便無法去戶證事務所.[他現在住在安養院].我想問我該如何才能離婚?(我原本6年前就要離婚了..因他車禍而停擺)

2.我目前帶這2個小孩跟他.我目前有低收資格.我想問如果離婚我是否會被取消低收~

以上勞請律師幫幫我~非常感恩!

 

1.離婚屬於重度身分行為 原則上無法代理 你或許可以跟戶政事務所溝通 是否有其他替代方案 2.如果離婚後 丈夫就不會跟你列入同戶人口計算 是否會被取消低收格 還是要看你們具體情況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04 17:05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補充回覆如下

 

1、離婚登記,依據戶籍法的規定,除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其離婚已生效者,否則必須申請人親自辦理。故恐無替代方案。

2、低收戶入的其中一個認定標準是以該戶的每人平均月收,因此需斟酌是否受影響。


 

102-10-04 15:35

律師您好:

我於102.10.03凌晨酒駕被攔檢.酒測值1.09.第二天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開庭時法官只問我筆錄上的事.然後就把我飭回.請問一下.我現在是等判決嗎?還是要再開庭?什麼時候會判?判決書多久會送達?我沒前科.也沒肇事.第一次酒駕被抓?刑責會有多重?謝謝解惑

本次刑法修法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刑罰(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所以酒駕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若沒有經檢察官緩起訴而進到法院審理裁判,原則上都會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故最好設法爭取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依目前實務現況為附命繳交一定金額之條件),而能夠不要讓法院來審理。

其次,檢察官偵查後逕行起訴的情況,若該案並未因為酒駕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者,其法定刑度固然是尚在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範圍內,但是否同時宣告緩刑須由法官依具體案件事實加以衡酌後決定(依法可以不併宣告緩刑,若沒有前科的話初步來看則符合緩刑的第一個要件)。當然,法院也有可能在法定刑度內最終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則此時有易科罰金之餘地,而得以不用坐牢。

結論
本件在以下三種情形會有機會不用坐牢:
1.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2.法院宣告緩刑
3.法院判決之刑度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阿寶 102-10-04 14:38
律師您好~我是阿寶~後來開庭時送藥的那人有出庭~法官有叫我看是不是他~我回答就是不確定~哪之後來會演變承被告~如果將來開庭時我改口回警局的筆錄法官會判無罪嗎?我的經濟能力可能無法請律師~一個月才20k~一次不是要5~6萬起跳嗎?

您要仔細回想,若該監聽譯文錄到的內容,可以刻畫出你與送藥人有認識,或已經購買多次,且都是同一人送藥,而檢察官起訴狀立論基礎堅強,甚至藥頭都表示你認識送藥人,則大部分人均不會相信你真的不確定(法官亦同),此時應考慮向法官為偽證罪之自白,求得簡易判決處刑,獲得較輕處罰。反之,則繼續無罪抗辯,若無資力,可向當地法律扶助基金會尋求幫助。當然您亦可選擇請律師撰擬刑事辯論意旨狀或陳述意見狀,毋庸委任律師

KK 102-10-04 13:36
律師您好: 想請問辦理監護宣告為何需要六名保證人?保證人的作用是什麼? 保證人需負什麼樣的責任? 謝謝!
ivy 102-10-04 12:41

不好意思!我們是美髮業,公司有幫我們存教育基金但是由薪水扣款,現在公司有請老師幫我們上教育課程,課程內容不是我們想要而我們也沒參加,可是公司說沒上也是照扣費用,但我們沒簽任何扣款明細!麻煩您律師謝謝!!

ivy 102-10-04 12:33
不好意思!我們是美髮業,公司有幫我們存教育基金但是由薪水扣款, 現在公司有請老師幫我們上教育課程,課程內容不是我們想要而我們也沒參加,可是公司說沒上也是照扣費用,但我們沒簽任何扣款明細!麻煩您律師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04 12:43
感謝您的提問,試回覆如下: 1、據您所述,該課程應該只是員工教育訓練,就系爭訓練費用應由勞雇雙方約定,倘若未約定,一般來說由雇主負擔,又,倘未約定,雇主卻逕自扣新,則是違法的,您可以向勞工局檢舉。 2、建議您先確認當初簽的勞動契約或是任職同意書等是否有約定。 3、最後,倘若向勞工局檢舉,可以檢附薪資條等佐證。 倘若仍有其他問題,請e-mail,謝謝
熊熊 102-10-04 11:14
請教吳大律師 依據《合同法》第80條規定:“債權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因此,債權轉讓必須通知債務人,才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 以上請問 電信業者未依本《合同法》規定徵詢債務人同意 而且直接轉移債權給討債公司 且洩漏被害人之住址及電話給討價公司有無違反個資法規定呢.
您好 合同法,是大陸法律。但類似條文在我國民法是有的(民297)。所謂"通知",無固定形式,只要主張受讓事實並行使債權,就算通知了,且條文不稱同意,自不須要債務人同意始生債權讓與效力。本件應無違反個資法的情形,前已說明。
Vincent 102-10-04 11:08

本人上月發生車禍責任歸屬為對方車主(計程車),後來,我把修車報價單傳給對方保險公司(保代),對方說工資沒問題,但是零件因為已是八年車只付半價給我,這樣算起來,出了車禍,問題不在我,我還要負擔3萬元修車款(總共8萬元),車主與保險代理人都不客氣,一付要就接受,要不就上法院。期間我都沒車開。這樣可否請律師民事賠償費用,還我一個公道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0-04 11:20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1、請求汽車毀損之損害賠償,是必須折舊的沒有錯,又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汽車的耐用年限只有5年,然,這個是指材料的部份,也就是修繕費用裡面的材料費用才有折舊的問題,工本費等並不需折舊。

2、另外,一般車禍事件可以請求的費用可包含醫療費、不能工作之工資損失、修繕費用、慰撫金等。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謝先生 102-10-04 09:50

你們好

本塊土地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
面積為2432平方公尺
有7個共有
最近想申請?制分割
有些狀況不了解
1.共有人中有人已亡故且無人繼承
2.共有人中有去年才以買賣方式取得少數持分,約為42坪
3.其餘共有人皆為農發條例前,即已繼承土地
想請問

1.據了解,分割土地有農發條例上的限制
以上述情況
可以做?制分割嗎?

2.再者
去年才取得少數持分者,可以提?制分割嗎?

3.如多數持分持有人不願分割,合應有部分超過三分之二
要進行共管使用土地,從事農作,發揮土地最大效用
請問,可以不管持分少數者,使用土地嗎?
或者應如何合法使用土地

先在此
感謝回答及關心的律師朋友們
感恩

大軒 102-10-04 08:57

你好: 我有一個朋友,他拜託我媽媽幫他申請遠傳電信的行動網卡,辦之後借給他使用由於契約是2年然後他已經使用了一年半了,這段期間他都有繳費,但是最近他已經3個月沒繳錢了,積欠了8800多,SIM卡也在他那,電話都停了然後都不跟我聯絡似乎要躲我的樣子,

我是想說電話是我媽名字,但是這段期間使用者都是他!

遠傳電信已經找上來了,我想請教律師我這樣可以告他嗎?

煩請律師可以幫我解答我的問題!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10-04 09:22

您好!欠電信公司的錢您媽媽還是要先還,之後您媽可以向對方求償。以上謹供您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