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2年9月30日凌晨2點15分我騎摩托車載我朋友回家,到了我朋友家我放他下車之後我就騎車回家當我到家了我把摩托車停好熄火我家的門也開了於是我聽到摩托車的聲音我看了一下,結果是警察他一個人騎摩托車來我家,於是他就叫我出示證件,我就給他看了!看了之後他有聞到我有酒味他問我有沒有喝酒我說有,他就說等等我同事來的時候你好好跟他講,結果他同事來了!開一台警車三個警察下車於是騎摩托車的警察就走了!換開車的警察問我有沒有喝酒,我說我有他說要給我酒測我說我到家了!你要給我測什麼東西,他就說你有沒有喝嗎?我說我有啊!那你要不要測嗎?我說我在家了!你要測什麼你又不是把我攔下來的我為什麼要測,之後他說要給我開拒測我就說你開阿反正我不會簽名我也不會跟你回去派出所,警察就說我不會把你帶回去,後來警察叫我出來指我騎哪一台摩托車我說我不要你又不知道我騎哪一台你要開我單,我是說白色那一台他就說哪一台一直叫我出來指我就說我不要,後來有一個警察就說那一台於是就開了開我拒測跟扣車.懇請各位律師可以幫我解答嗎?如果要申訴有勝算嗎?以下是我列出來的疑點
1.這三個警察從頭到尾都不知道我騎哪一台摩托車還要開我罰單
2.我家是有警衛跟有柵欄外車無法進出有管制我家是透天的
3.我有找議員問問他跟議員講說他沿路有鳴笛跟追我他跟議員講說他追不到我,我今年30歲摩托車沒改我還載人,你覺得他追不到我,而且我還先放我朋友下車我才回家,說真的他在我後面我都不知道而且我朋友家跟我家距離不到100公尺他還說他有停一個紅綠燈
4.,其中有一個警察說你就到家了就趕快進去不就沒事了我就說你是警察你叫我出示證件我才又出來給你看證件耶
5.騎摩托車的警察胸口沒錄影,他都調路口監視器沒拍到我的臉,他錄影就是我已經在我家門口跟他對話,三個警察錄影的,他也沒拍到我熄火脫安全帽的時候,而且我站在我家花圃跟他講話

某社團法人扶助會(會首)對外進行合會行為,以類似老鼠會方式進行,而我母親(B義工)於扶助會擔任介紹人,為本法人義工,惟與其社團法人扶助會間並無雇用關係,非會首亦非會員,亦無收取任何利益,其經B義工介紹投資的某名會員因個人原因已無法再繳納會款,B義工乃好意告知其他會員,竟遭A會員以律師函請求 B義工返還,請問律師1.對造催告人得否訴請B義工返還?2. 按第 709-9 條規定,對造請求權行使的對象應該是身為會首的社團法人扶助會才是,假如我為本案的B義工又要如何保護自己呢?3. 社團法人扶助會也另外寫函告知此事為B義工兩造認知糾紛與本會無涉,僅能建議雙方妥切協商別無他法等語,顯有撇清其應有的法律責任,B義工要如何保護自己 呢?4當初參與的會員也是心甘情願,且介紹人B並未受有會員及會首等不法利益,僅因其一會員不再繳款餘款,本案B義工是否有可能成立詐欺及偽造文?

起因是被推銷人員推銷訂購了英文教材,但現在不想要了
目前我沒有付任何也沒拿商品,貨物也還沒送過來。
但他說這要專業部門的人禮拜一在跟我談(感覺是要拖時間,來騙我不能退訂),
所以我決定先寫存證信函來保障我的權益!
希望律師能幫我看看內容是否有需要修改的地方!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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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本人於民國一零二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貴公司推銷人員主動上前向本人推銷英文學習教材並填寫合約,當下並未付任何款項且未取走任何商品。
本人聲明解除此次訂購合約,並於民國一零二年十月四日電話告知客服人員解除此次訂購合約,客服人員表示辦理退貨將轉由另外部門人員處理於星期一與本人詳談,至時,本人仍堅持解除合約立場。
因本買賣屬訪問買賣之行為且訂購至今未超過七日,本人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行使七日內無條件解除權,依法無須說明任何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本人行使解除權以寄出日期所蓋郵戳為憑。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本人留予貴公司之個人資料請 儘速刪除,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切勿複製。
如貴公司對此聲明不予理會,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敬請貴公司配合,以免訟累。






若在檢警查獲前自行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者,則在即使治療中經查獲,檢察官依法應為不起訴之處分,但以一次為限。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1條
犯第十條之罪者,於犯罪未發覺前,自動向行政院衛生署指定之醫療機構請求治療,醫療機構免將請求治療者送法院或檢察機關。
依前項規定治療中經查獲之被告或少年,應由檢察官為不起訴之處分或由少年法院 (地方法院少年法庭) 為不付審理之裁定。但以一次為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日前女友在網路上的露天網站、轉賣掉一組買來卻用不到的LV的零錢包、被警察買去而發到案通知書、到案做筆錄時、警員拿出鑑定書告知該零錢包為仿冒的、而零錢包在大陸的淘寶網站上購入、網站上也並未告知這是否為山寨品等等、事實上我們確實對於這方面的東西不了解真偽及價格跟專業術語、而實際購入價格為55元人民幣+運費折合台幣300元左右、日後在露天以480元台幣含運費售出、並非以營利為目地、而警員告知此商品原價為15000元台幣、而大致上做筆錄時也是這樣如上回答、到案時間為102/6.30 至今 102/10.05還未收到 法院通知書 !! 所以想請教一下各位律師、如果以這樣類似的案例大約會有什麼刑責、或賠償等等及如何周璇降低判決、跟法院通知書遲遲未下來是因為行政處理程序、還是法院未受理呢?? 謝謝!!

我朋友因電信業者員工及其朋友共同偽造文書取得門號已經檢舉地檢署調查當中 ,因為偽造文書為公訴罪,所以本人決定等檢察官公訴提起後再協助要求附帶民事賠償 ,因為質疑該公司沒盡到監督責任危害社會治安甚鉅原故,該公司也將會列為附帶民事賠償共同被告, 所以本人於訴訟上可能會面對的問題請教律師---
1.所謂撫慰金之定義範圍為何呢?
2.若請求逾越法官所認定部分及範圍,求償失敗則當事人可能是否必須負擔相當的敗訴訴訟費用呢?我朋友為低收入戶可以獲得減免嗎?
3.該電信業者因為疏於管理員工, 甚至質疑縱容之嫌以及懷疑是否已經被犯罪組織滲透了呢?否則網路上怎會有如此多被害人於網路控訴呢?我已經蒐集到有關該公司員工及歹徒共合從事於犯罪且是網友網路上控訴該公司惡行的文章,以利證明該公司及員工行為真的非常惡劣,提供檢察官及法官參考,且依該公司之財力 及社會對其反感程度、危害社會治安程度等,擬依據個資法最高額度求償二億元作為懲罰性賠償,希望成為一種判例後,達遏止電信業者持續犯危害社會目的,若敗訴的話會負擔多少敗訴費用呢?


起因是被推銷人員推銷訂購了英文教材,但現在不想要了
目前我沒有付任何也沒拿商品,貨物也還沒送過來。
但他說這要專業部門的人禮拜一在跟我談(感覺是要拖時間,來騙我不能退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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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啟者:本人於民國一零二年十月三日下午三時,貴公司推銷人員主動上前向本人推銷而訂購英文教學教材,未預付訂金且未取走任何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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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依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條第四項及第五項規定,本人留予貴公司之個人資料請儘速刪除,停止電腦處理及利用,切勿複製。 如貴公司對此聲明不予理會,本人將採取法律途徑解決。敬請貴公司配合,以免訟累。


在快過路口時被橫向的衝出來的機車騎士撞到計程車的左後門的前方部位
事情剛發生沒多久、對方有送醫院,警察有做筆錄、車上有行車計錄器、對方七十幾歲、有駕照(但還不知是否有按時審騎、或是過期)
目前對方像是想要求一大筆錢,但目前還沒有開口、也還不知傷勢如何
警察看過行車記錄器,也確認了行車記錄器有錄到計程車要過路口前橫向撞計程車的那位騎士在那邊等計程車過去!
因為在過路口前就有看到那位騎士在那邊等,證明了是計程車過了才路口才被撞,
所以警察看完了也在警局備份後,請計程車司機自已回家也要備份
但計程車司機去醫院控望騎司並做完筆錄後,警察卻跟計程車司機說交通法規是保障有受傷的人!!
理論上,計程車已過十字路口了,對方才撞上計程車的(因為是撞到左後門前方)
另外,除了備份行車記錄器的檔案外,還有什麼法律行動可以採取來自保呢?

老實說,我很難啟齒這樣的事,但是又不知道該怎麼去處理這樣的事 從事情到現在也差不多快一個月了..我應該怎麼做才好 發生時間 我在離職後接到一位現職的同事打電話辱罵及簡訊威脅我說不要讓她看到我
事由 她是我初戀男友的前女朋友 (我知道這扯太遠了,年代已久,因為已經是四、五年前發生的事,既不可考又已過時效) 但是我真的受不了到現在她還一直追究於我和我初戀男友對她做的傷害有多深..甚至當時未曾與她見過面..在FB上就開始說不要讓她看到我的話,這發生在2011年時,我有拍照存檔 我是在2月底前任職的,在我任職期間未與她搭過班,因為她離職了,而在我離職前2個禮拜她又回來做了。在我離職後,她聽到一些不是從我口中直接說出去的話,跟別的同事要了我的電話,就開始傳簡訊還是打電話說一些傷害人的字眼..
●這是她傳的第一封信息 ---------------------- 訊息 0183 ---------------------- 聯絡人: <+886*********> 日期: 2013/9/11 上午 12:34 說要重新過生活不想再任何有關xxx一切的人是妳、結果跟XX那麼多人說我們三個人之間的關係也是妳。我不知道妳是什麼心態,本來不想計較過去事、但妳這麼做根本是在提醒我當初的傷害跟憤怒!妳從現在開始不要出現XX或是我的視線範圍,我的風度到此為止。
●這一封簡訊我回了,我願意出面對質的話。但手機的寄件備份簡訊已被我刪除了。 ●而後過沒多久,她回傳以下這封信息 ---------------------- 訊息 0184 ---------------------- 聯絡人: <+886*********> 日期: 2013/9/11 上午 02:32 妳沒跟任何人說是不是,我知道的已經起碼三個人了!對質是妳自己該去找人對。我要說的已經說完了
●之後我就不想理她,由她去..但是放任的下場就是電話辱罵 ●電話完了之後,其實我哭了很久傳了這封很長的簡訊給她,想就此打住 ---------------------- 訊息 0001 ---------------------- 聯絡人: <+886*********>
我長這麼大,除了我媽以外從來沒有人能有權力跟我罵些有的沒的,我一直都是好聲好氣的說,我已經是離職員工了,不因任何關係而提出辭呈,就因為我膩了累了想換個環境而已。我對妳完全沒有任何惡意,甚至希望可以化解心結。起初三月時我是真的這樣以為、這樣認定的。我很抱歉,話傳話的結果是不堪的,我有說過的話我會負責,但是我沒有說過的話就不要亂扣帽子。既然事已成定局,到如今也已無法破冰。我很抱歉在妳回店裡的這段日子讓妳受委曲又喚起那段回憶,不要再說哪天再遇到我要對我不利甚至傷害的話,我是個孤兒經不起這樣的言語刺激,才會說出要妳自重的話,才會說我不是沒有後台這句話。將心比心換成妳是我,聽到都是些咄咄逼人的話會如何?我對得起我的良心,也明白妳的心情 。同事 上班久了難免會聊些往事跟近來的事,這妳也懂的,有時是心情的抒發,有時是一時的感慨。如果我是不甘心、是有意要中傷妳,那我想現在的妳會聽到的看到的就不止如此而已…
●之後,在15號下午應該是睡飽了,她又傳來這封簡訊 ---------------------- 訊息 0187 ---------------------- 聯絡人: <+886*********> 日期: 2013/9/15 下午 01:19
不要讓我看到妳!這樣簡單幾個字,別說不知道意思。如果妳沒有跟任何人提起這件事情、也許我還不會這麼氣,但現在.. 從今開始不要出現我的視線範圍。
●我回傳 ---------------------- 訊息 0002 ---------------------- 聯絡人: <+886*********> 請問是什麼意思?
●她回 ---------------------- 訊息 0188 ---------------------- 聯絡人: <+886*********> 日期: 2013/9/15 下午 04:59 各自過自己的生活。
●回傳這封簡訊時..我真的忍無可忍了.. ---------------------- 訊息 0003 ---------------------- 聯絡人: <+886*********> 既然這樣,遇到就當不認識就好,妳一直強調不要被妳看到是什麼意思? (...) 後續.....就沒有下文了 很抱歉這是一篇冗長的文 想請教律師的是..該用何種罪證去進行提告 錄音檔內容的部分是否能購成罪證... 例如 錄音一開頭就三字經(X你XXX,死XX之類的)..中段時又報我之前租賃的住所的路名不知道給誰聽.. 因為簡訊的來往內容是我複製貼上的,怕會有疑慮,所以有備份圖片是直接用拍照的方式呈現文字內容...能夠加以陳述事實 而FB留言的圖,是表示...我在上一份工作之前三、四年未曾和她有過接觸...甚至有見面或是有電話交談過,當然會讓我拍照是因為兩年前在FB上同樣說出不要讓她看到我...的話 老實說..遇到這樣的事..我除了無助以外..真的不知道怎麼去解決問題 人家都說去報案啊...可是報案跟提告真的有這麼容易嗎


請教吳大律師民法第297條規定--
有關民法第 297 條 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
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
以下是本人對於該法之見解,若有誤解之處請指正 ,謝謝啦!
1.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就本案來說台灣大哥大公司之債權讓與非經由該公司或是接受讓與討債公司通知債務人其債權讓與才合乎本法297條第一項之規定不是嗎?但是不管是台灣大哥大公司或是取得債權之討債公司根本連一封債權讓與通知皆沒收到 連電話告知皆無 ,這才是問題爭議所在,所以對我那位朋友而言不管是台灣大哥大或債權公司依法有告知債務人債權已經轉移之義務,但是兩家公司卻一點作為皆無 ,所以債權轉移過程真的合法嗎?
2.但書規定--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受讓人將讓與人所立之讓與字據提示於債務人者,與通知有同一之效力。我朋友不只未接獲書面通知就連電話通知皆沒接獲,但於101年6月份的卻有接獲該公司委託討債公司來函催繳電話費及違約金,如果連該催告函也算是字據之一種而且算是已經提示債務人了,這根本太過分了不是嗎?這符合比例原則嗎?
3.之前律師您答覆內容:我國民法297條。所謂"通知",無固定形式,只要主張受讓事實並行使債權,就算通知了,且條文不稱同意,自不須要債務人同意始生債權讓與效力。
以上律師您提供該條文內容雖然沒出現同意兩字 ,但是卻有規定: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所以我還是不明白律師您所解釋這一段內容-所謂"通知",無固定形式,只要主張受讓事實並行使債權,就算通知了,且條文不稱同意,自不須要債務人同意始生債權讓與效力。


各位律師好~我先生去年刑警來家中收查到兩支空氣槍.一隻是我先生買ㄉ,一隻是他朋友寄放的.但我先生沒把他供出來,都說是他自己買ㄉ,在跟老闆購買時有附送一ㄍ彈簧,所以兩隻都有更換彈簧,一審判我先生2年8個月,上訴二審被駁回,現在想問的是,因判決書上有寫可再上訴,如果我先生現在把他另一支槍是他朋友的事實說出來會對我先生有利嗎??因為筆錄,開庭都說是我先生買ㄉ了,目前判決是有用669釋憲來減刑,但不願意再用59法條減刑,原因是我先生有兩支空氣槍,co2鋼瓶76個,數量並非少數,被告使用時間長達2年之久,被告在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一般同情,在一審的時候檢察官有對我先生提問說為甚麼可以一次買2隻,但當時的律師並無叫我先生辯駁,只叫他回答對不起我錯了,我們也都有告知法官家家裡經濟狀況不好,父母並無工作,我們小孩目前才1歲多,現在我也懷第二胎尚出生,但就是得不到法官再給我先生一次減刑的機會,所以想說是否真ㄉ因為2隻空氣槍的關係所以才會維持原判決??所以才想問看看各位律師,如果現在改口說出事實到底可不可以??如果照原口共上訴到三審還有機會緩行嗎???



律師先生/小姐您好:我於20130902於神腦門市購買全新的SONY Xperia Z Ultra正常使用情況於20131002手機突然發燙到無法碰觸熱度,螢幕一片漆黑無法開機也無法關機但是能聽到機身內部運轉聲音,詢問購買的神腦門市請我門直接找sony的維修中心處理,所以我於20131003將手機送至台北市南港區的維修中心,該中心工程師告知需要拆解手機更換機板,我雖然不願意全新的手機遭受這樣的對待,請他們更換新品給我,遭到拒絕原因是超過七日內不可更換,因此他們才提供保固一年的服務,所以我只能自認倒楣等他維修好,他們告知隔天電話卻認為修狀況在取件, 但是我今天中午打過去詢問他們狀況,他們告知已送回原廠修理要七到十四天的時間,且無法保證手機可以完好無缺也不能保證不會有任何問題再發生,並且這段時間的手機話費上網費要我們照付,我實在覺得非常的不合理,手機出廠後本身出現的問題在七日後發生,短短一個月手機就故障 ,非人為因素造成我是否真的拿他們沒有辦法,要自認?該倒霉?今日也有請sony客服轉達專員,但是都沒有獲得善意的回應,請問律師先生/ 小姐,我該如何是好?謝謝您

律師您好:
前陣子本人賣場誤觸商標法:仿冒商標商品
保智大隊前往查扣商品,將部分可疑商品帶回鑑定。
目前已過3個月,經詢問,鑑定報告尚未移送出去。
保安警察釣魚買到的品牌為:三麗鷗kitty / 數量:1
查扣的商品品牌: kitty商品、拉拉熊、憂傷馬戲團、維多利亞的秘密、Agnesb、CHLOE、coach(專櫃vip滿額贈贈品包)、chanel(專櫃vip滿額贈贈品包)、BURBERRY(專櫃vip滿額贈贈品包-只在日本專櫃vip滿額有贈送的商品"黑色內標") , 以上各款統計數量約300件
想詢問
1.之後鑑定報告呈上給檢察官我在去做一次筆錄時,應該如何處理?
2.各品牌可能追討的和解金額?
3.我是否要在下次收到檢察官公文,到了現場作筆錄 才會知道鑑定報告結果?
以及哪些品牌要提告, 和要求的和解金?
4.有些在台灣尚未註冊商標的品牌商品, 未被沒收鑑定 , 本人也無膽再做販售 !
如果想處理屯貨, 是否可把LOGO剪掉, 內標也剪掉, 商品上完全無任何圖示顯示是哪個品牌,
"版型設計" 就我所知沒有人在註冊版型! 這樣的話能夠再做售出的動作嗎?
這個部分的程序 , 處理方式 , 我非常模糊 , 希望能請律師詳細解答,謝謝!



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59 條
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0條
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61 條
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362條
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本次刑法修法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刑罰(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所以酒駕經酒駕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若沒有經檢察官緩起訴而進到法院審理裁判,原則上都會有期徒刑以上的宣告,故最好設法爭取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依目前實務現況為附命繳交一定金額之條件),而能夠不要讓法院來審理。
其次,檢察官偵查後逕行起訴的情況,若該案並未因為酒駕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重傷者,其法定刑度固然是尚在刑法第74條緩刑要件的範圍內,但是否同時宣告緩刑須由法官依具體案件事實加以衡酌後決定(依法可以不併宣告緩刑,若沒有前科的話初步來看則符合緩刑的第一個要件)。當然,法院也有可能在法定刑度內最終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時,則此時有易科罰金之餘地,而得以不用坐牢。
結論
本件在以下三種情形會有機會不用坐牢:
1.檢察官緩起訴處分
2.法院宣告緩刑
3.法院判決之刑度在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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