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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 103-10-02 21:27

我本身欠銀行很多錢大概有150多萬 台新最多115萬  台新發現我有一間未繼承房子  房子是一間老寓大概100-130萬  所以向法院提出 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現在我真不知道要什麼做 我有跟銀行談過 要馬上30萬清楚 分期不要給分期

問1房子是我弟擁有 財產我只有1/2 法院會法拍房子

    2繼承登記弟弟嗎

   3法院通知書 我要去嗎

 

 

現在是「分割遺產訴訟」,是決定要不要分割、如何分割等問題。至於您所提法拍問題,須前開訴訟結束後,債權人才會拿前開判決代為執行;建議您出庭,以表達您對分割方案的意見。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明 103-10-03 22:29
回覆 陳怡均律師 的發言內容:

現在是「我有欠銀行銀行提告 要我做房屋分割 打官司到最後 我輸了 銀行拿到1/2

那會進行法拍嗎 會有人買嗎 因為沒有錢還銀行 所以現在我要什麼做才是最打算

 

 

 

怡華 103-10-02 16:56

我父親去年過世,由於太突然,心煩意亂,關於父親遺產的部分,就沒有去注意,現在才發現,遺產有一戶房子繼承登記為公同共有,但都由哥哥佔據使用,我該如何向哥哥主張我的權利?

我之前有暗示性的問一下要如何處理,哥哥只說就公同共有阿,大家都有,我實在不懂,可是明明就是哥哥在使用,我又該如何使用呢?

可主張協議分割遺產,不能協議的話,可起訴請求分割,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你先跟他好好說
共有的就不可以只有你用
協議分割
如果不聽你就發存證信函給他
不然就提告要他搬走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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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0-02 19: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提起遺產分割變為分別共有,再提出分割共有訴訟消滅共有關係唷!

以上若有任何疑問,歡迎直接來電來信進一步諮詢唷! 

 

 房屋是你哥哥在使用,單就此部分你可以向你哥哥主張屬於你應得之租金,另外如要解決公同共有關係,你可已向法院訴請分割遺產,本律師專辦動產,如有疑問 ,可以來電.

 您好:

您可以選擇只告返還房屋給全體公同共有人及不當得利(租金)之訴訟

或提出分割遺產訴訟直接分配遺產

律師有多年辦理動產遺產糾紛之經驗

如您有委託律師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春卷 103-10-02 10:59

律師您好

請問長輩過世有留下債務的話,

是不是有繼承權的人都要辦理拋棄繼承?

那是他的子女及兄弟姊妹跟父母都要辦理拋棄繼承手續嗎?

那他子女的小孩有需要辦理拋棄嗎?

或是只要他的子女有辦理拋棄繼承就好?

感謝撥空回答

沈恆 (沈律師) 103-10-02 11:40

您好!若決定要拋棄繼承,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都應辦理拋棄繼承;其中,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所有的子孫輩,甚至胎兒也應辦理拋棄繼承。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CJ 103-10-01 14:46

想請教,本人居屋為40年左右屋齡,原始建造樓層為2層樓,3樓為自建完成,3樓與隔壁鄰居之一面隔牆為當初本人所砌,鄰居之2樓租屋者在鄰居之同意下搭建3樓屋件,並情商靠用本人先前所砌之隔牆,現鄰居即將賣房,本人為恐先前之協議與雙方之認定口說無憑,擔心未來接手屋主罔顧本人權益,拆除此面牆面,本人該如何保全相關權益? 若與現任屋主訂定約定,該注意哪些事項? 目前屋主過世,約定書是否需由全部繼承人簽字? 約定書之效力是否及於未來承接之買方,也就是新任屋主?

勞煩給予寶貴之專業意見,感激不盡!!

 

 

 

 

建議委由律師代擬契約,才不會有疏漏,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10-01 23:59

 建議跟現任鄰居簽訂文件證明該牆面是你砌的,

但這樣的文件只能拘束對方的後代,萬一對方賣給別人,是沒辦法對抗的

CJ 103-10-02 17:13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建議跟現任

與現任的屋主所訂定的約定書無法對抗未來購入的新屋主,主要是因為相關約定"無法對抗善意第三者"的立法意旨嗎?  有其他辦法可以在未來保全這面隔牆嗎?

謝謝!!

genie 103-10-01 14:33

您好:

我媽媽過世了,我們要到銀行辦理帳戶結清繼承銀行要我們全部的合法繼承人都要到場簽署文件,不能到場的人,就是要身份證正本及印章等等委託辦理,可是我姊姊跟家裡失聯好幾年,我們之前也去警局報失蹤了,

我問銀行的人這樣該怎麼辦,他們說這是法律問題,要我們自己來問,請問律師我該怎麼做呢? 謝謝您!!

可以起訴分割方式處理,再依判決書分割,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建議應盡速向地方法院家事法庭提出分割遺產(就全部遺產提出,不僅有銀行存款)訴訟

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就可以拿判決書及確定證明書執行

就不用擔心有繼承人欠缺之問題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阿哲 103-10-01 13:55

律師您好,我爺爺是房屋所有權人,他於幾日前往生,爺爺有四個孩子,其中第三位往生許久,他太太 是否有繼承權?

 

您好:

第三位往生者的子女才可代位繼承爺爺之財產

其配偶不行

Willie 103-10-01 10:34

各位大律師您好~

我的太太目前已是歸化中華民國籍的合法公民並拋棄馬來西亞公民權了,而她的父親是馬來西亞公民,她的父親生前已經在馬來西亞宣告破產,並於上個月離世! 目前我的問題想請教如下

1. 我太太是否需要在馬來西亞境內發出拋棄繼承的聲明,或者是只需要在中華民國境內發出即可??請問是否有相關期限?

2. 因為她的父親,早已於10幾年前即離境台灣,並對我太太她們姊弟及她媽媽不聞不問! 是否可以藉由提出她的父親拋棄她們來拒絕繼承相關所有的繼承權??

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0-01 19: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遺產繼承問題,一般來說都必須依據被繼承人之本國法或是遺產所在地的法律處理。

2、就您所述的狀況,有關於在台灣的遺產,僅能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否則就是限定繼承;在馬來西亞則必須依據當地的法律辦理,又有關此類非訟事件,通常無法透過司法承認辦理,也就是說應該必須依照馬來西亞的法律於當地的法院辦理。

五五 103-09-30 18:31

律師 麻煩解拆屋之苦

民國37年一片農地原為曾祖父所有,祖父在土地上蓋一三合院{後農地改為建地},民國51年因分產土地分割,其地籍圖依造房屋範圍所畫製,因當時技術不良導致地籍圖畫製有所偏頗。民國97年鄰地地主申請土地鑑測,測量結果發現相鄰土地我們有侵占行為,今年3月鄰地地主再度土地鑑測,測量結果又與上次不相同,侵占面積更為擴大,寄了存證信函要求拆屋還地並要求從其繼承土地民國79年始計算給付租金調解庭上我們有意購買其土地,但地主堅持不肯賣,侵占面積約為五坪,執意要求我們拆掉地上物三合院圍牆,但建築物已存在60餘年有相當歷史意義,下月即將開庭,請問各貴律師1.我們需如何主張才最有利,若真有侵占之行為可否保有其建築,雖地主不願意賣,但可否請求法院判決購買此侵占之範圍,已保有現有建築。
2.鄰地地主又主張其地未達分割面積標準不能分割,是否可以要求法院判准分割。                                                                                          3.原告求償租金是否為無效,不能以其繼承土地始開始計算,計算之金額又為以何為標準。
麻煩解惑 感恩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

1.依您所述情況,可以主張對方權利濫用、權利失效或屬越界建築情況之方向處理,

  不過有必要視現場之建物占用土地情況而定。

2.應視是否有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之規定而定。

3.原告是否可請求租金應視被告是否無法律上原因占用土地而定,

   且被告可抗辯金額只能回溯起訴前五年。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參考法條

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

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二五公頃者,不得分割。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購置毗鄰耕地而與其耕地合併者,得為分割合併;同一所有權人之
    二宗以上毗鄰耕地,土地宗數未增加者,得為分割合併。
二、部分依法變更為非耕地使用者,其依法變更部分及共有分管之未變更
    部分,得為分割
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
    為單獨所有。
四、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
    單獨所有。
五、耕地三七五租約租佃雙方協議以分割方式終止租約者,得分割為租
    佃雙方單獨所有。
六、非農地重劃地區,變更為農水路使用者。
七、其他因執行土地政策、農業政策或配合國家重大建設之需要,經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核准者,得為分割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
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

sandy 103-09-30 13:43

我哥哥約15年前曾因使用安非它命及海洛因入監服刑過,出獄後,在親戚介紹下與大陸女子結婚,育有一子,最近一年因大陸籍妻子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證,不斷要求房產不成便冷淡我哥,哥哥因為教育程度較低,不懂得尋求協助,便在約三個月前又接觸毒品,且一發不可收拾。原本十年來節儉的他,十萬、十萬的領去買毒,兄弟姐妹的關懷、勸說全都無效,大陸籍妻子只希望他早點死掉,好繼承房產。家母萬般無奈,尋問各種管道,希望能讓哥哥入監強制勒戒,在初期發現時,曾報過警,但要等判決,聽說要將近一年(可能是緩起訴之類的),不知有沒有更好的方法?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30 14: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發狀至地檢署檢舉您哥哥施用毒品之行為並請求為觀察勒戒之處分,使其通知您哥哥驗尿,若有海洛因或安非他命呈陽性反應,即有機會讓您哥哥至勒戒所觀察勒戒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Grace Huang 103-09-30 02:36

1.姑姑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土地(以下稱為土地)與建物的所有權,但其方前的土地(以下稱為土地)為其他4人擁有所有權(我父親(A),母親(B),大叔叔(C),堂叔(D))。

2.住在那個區域的人,皆須仰整此土地進出,包含我家(住路底)。

3.姑姑於98年11月,不知道用什麼方式,取得乙道路的使用權同意書,內容為"立同意書人ABCD等四人持分1/4共有座落於乙土地,目前現況已供為即成道路之用,已鋪設柏油路面由公所養護在案,合先敘明。茲同意該地為無償供甲地地號土地所有權人及其關係人永久通行、不為設障阻礙、不作他用,及政府單位在該道用地用施設改善交通或排水、用水、用電等措施時,不收使用費。

前記同意事項效力及於供役地、需役地土地所有權人之受讓人、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緣為恐口無憑,特立此土地提供道路使用同意書為憑"

4.姑姑現在要在甲土地房子,但因為其趕自己的親弟弟(我小叔叔)睡豬舍,並且出言恐嚇我家人說:"你們住路底,小心我斷你們進出的路!!”土地前的乙道路所有權人,看不下去,想要收回道路的使用權,請問,有辦法收回使用權嗎?

5.若無法收回使用權,是否可不同意姑姑在乙地上挖地設置其房子的排水等工程以及乙地上任何的建物設施??

6.可否限制姑姑不可以將其車輛停在乙地?

7.乙地的所有權人,可否使用乙地?

8.可否將乙地賣給第三人,此同意書即會喪失效力?

我們家族的人原本感情很好,但自從姑姑不當手段取得甲土地後,就很少跟大家來往,原本家族的人念在手足之情才立了道路使用的同意書,簽立同意書時,本想說親兄弟姐應該不會相互殘害,才信任由姑姑打的同意書內容,結果姑姑枉故手足之情,實在讓人看不下去,才決定採取反擊,還請各位律師們幫幫我。

沈恆 (沈律師) 103-09-30 06:14

您好!如果動產役權未經地政設定,則僅具債權效力,若善意第三人受讓取得乙地,可不受同意書的限制;但甲地所有人若因此受有損害,可向立同意書人請求賠償;另外,若乙地確實為甲地進出必要之地,即使沒有同意書,甲地所有權人仍可主張通行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該同意書仍具有效力,若雙方無法遵循該同意書之約定,則只能透過法律途徑來解,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Grace Huang 103-09-30 01:54

1.爺爺於90年過逝,爺爺有六名子女,原本口頭說好,43坪地(地上有建房子)要給小叔叔(未立遺囑)

2.姑姑於98年初不知用什麼方式將爺爺的地過戶至奶奶(不太識字)名下,並於98年11月以奶奶的名義將土地贈於姑姑30????坪地.而小叔叔僅得到13?坪地.

3.小叔叔有欠姑姑一些錢(無紙本借据,但地的價值遠大於小叔叔欠姑姑的錢),姑姑說服奶奶說把土地贈與的方式過戶至姑姑名下,小叔叔就可以不用還錢 , 奶奶似乎基於愛子心切,就辦理贈與.

4.奶奶於98年11月20日有立同意書(是小姑姑打的文字),大致內容為"甲方同意於中華民國103年1月1日起放棄地上原有建物,日後改供乙方所有。為惟恐空口無憑,特立此同意書."

5.請問.配偶跟子女不是遺產繼承權的第一順位嗎?我爺爺的其他子女,當初都沒有申請放棄繼承,現在還可以爭取繼承權嗎?追溯奶奶當初的繼承是無效的嗎?

因為姑姑現在要蓋房子,竟然親口說要小叔叔立即搬走,趕小叔叔睡豬舍(已廢棄),豬舍又沒有門,下面又是化糞池.根本不能睡人...姑姑實在是太?劣了~

沈恆 (沈律師) 103-09-30 05:54

您好!98年過戶給奶奶的行為如果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則屬無效,且行為人可能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可先調閱過戶文件確認此事實。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Grace Huang 103-09-30 20:19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98年過戶給奶奶的行為如果未經其他繼承人同意,則屬無效,且行為人可能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可 ... (恕刪)

 沈律師 您好,

        

真的很感謝您的回覆~

想再請問90年爺爺過逝,98年爺爺將土地過戶給奶奶,其他繼承人於現在103年仍可以追溯繼承嗎??

會過了追溯期嗎?

 

沈恆 (沈律師) 103-10-01 18:06

您好!90年爺爺過世時,遺留的土地立即歸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也就是早就繼承了,何需再追溯繼承;因為90年起土地即屬繼承人公同共有,因此才說98年過戶一定要全體繼承人同意才有效,如果過戶無效,塗銷登記就可回歸全體繼承共有,也根本沒有追溯繼承的問題。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蕾蕾 103-09-29 23:17

您好

三年前購入農地二筆(毗鄰兩地號/坪數:697、741坪)

兩筆農地皆為共同持有:二位(我和另一位老先生)

兩筆農地中我皆持分3分之2

共同持有人為67年繼承該兩筆土地(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請問,這樣的條件下:

1.可以協調合併、分割嗎?(因單筆未達0.25公頃)

2.若共有人不肯合併、分割,我能怎麼處理呢?

謝謝解答~

沈恆 (沈律師) 103-09-29 23:25

您好!可以合併分割,若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可提起分割共有訴訟。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曾先生 103-09-29 17:31

對方提告,一審我贏,對方上訴,二審我輸,被高院判須費裁判費9/10。

對方聲請確認裁判費。法院來函通知,詢問我對於對方的聲請是不是有意見。

1. 對方並沒有附收據,根本不知道對方實際繳費金額到底多少? 可以請對方提出嗎? 

2. 對方也沒有提供帳戶資料,就算法院裁定金額,我也不知道要匯到哪? 可以請對方提供嗎?

3. 二審對方沒有提新事證,完全是法官心證,做出逆轉判決,已經承受莫大的冤屈,對方也因此繼承了系爭房地,我對被繼承人另有債權,我可以主張主張以此債權抵扣裁判費嗎? 還是要另外起訴?

cc 103-09-29 17:19

緣由:

      父親已於30年前過世,現今已繼承土地房屋30年,然而父親之兄弟30年後欲分配土地房屋產生之利益,是否可以申請親子鑑定,以解除繼承權.如可是否可質疑對方相同問題.

備註:祖父於民國51年過世,父親於民國54年購買土地房產(非祖產)有文件證明

       繼承人出生證明,出生登記 皆有父母大名(已有文件)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已難以再主張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雯 103-09-29 13:32

請問若想立生前遺囑 (想留部分遺產給非繼承人), 要怎麼做才完整並具有法律效力 , 感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9 14: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國賠責任是指該設施有瑕疵或是負責管理維護的公務人員怠忽職守,就您所述的狀況,應該是有人亂丟置物品所致,與國賠無涉。

2、應該找尋亂丟置潤滑油罐者負責,依法可以提起過失傷害民事賠償訴訟

 

 

 

所謂「遺囑」,須符合民法第1189條所規定之任一種,方為有效。

至於給非繼承財產,應稱「遺贈」,即贈與人以遺囑表示,將其遺產之一部或全部,於自己死後無償贈與給「繼承人以外之受贈人」之意思。。

 

民法第1189條:

遺囑應依左列方式之一為之:

一、自書遺囑

二、公證遺囑

三、密封遺囑

四、代筆遺囑

五、口授遺囑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倫 103-09-28 13:30

大家好,

我想請問有關土地遺產繼承的問題,請大家多多指教。

我的父親約在10年前因債務問題,為了避免被銀行討繳故將家裡的土地過給我的叔叔同時申請破產。不幸幾年前我的叔叔因意外而離開了,由於他未結婚因此沒有繼承人可繼承遺產;就這樣拖了幾年後,不久前我父親的姊妹去申請了共同持有登記(總6人共有),接下來將要進行分割登記前的開會決議?!

由於叔叔的土地遺產中有一半是我父親之前過戶給他的,因此我的父親認為6人均分是不公平的;想請問接下來將要開的分割決議會中,我的父親可以提出異議嗎?是否有什麼方式可將父親以前的土地要回呢?

謝謝大家耐心地看完,請多多指教。

沈恆 (沈律師) 103-09-28 14:23

您好!叔叔未結婚,並不會因此沒有繼承人,其兄弟姊妹是第三順位繼承人;依您所述情形,您父親可主張土地一半是借名登記給叔叔,此部分不屬於遺產,應先登記返還父親,其餘一半再由六位繼承人平均分配。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主張借名登記,需有相當之事證,且應對其他繼承人提起,否則只能平均繼承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原則上如前面二位大律師所述

補充建議應盡量蒐集當初父親如何將財產過到過世叔叔名下之證據(證人或證物,如合約書、移轉登記資料等),以盡量證明有借名登記之事實存在。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馬來謨 103-09-28 10:53

各位律師早安,不知道有無服務彰化福興的律師,我是福興人,去年剛嫁,我父親上上個月剛去世,才剛辦完事情,我大哥、二哥、三哥、四哥跟小弟就說我是嫁出去的女兒,父親的遺產我不能繼承,說家具行是家族事業,法律有規定不可以給女兒,只能給兒子,以維持家族企業的完整,不被外人所拿走。是哪一個法律規定的??是民法還是刑法?我真的不能繼承我父親的家具工廠嗎??

謝謝各位大律師

隱居 (勇公) 103-09-28 11:46

您好,可以繼承,而且不可以侵害特留分(也就是應繼分的一半)

沈恆 (沈律師) 103-09-28 11:55

您好!不分男女、無論嫁娶與否,您都有父親的繼承權,可繼承父親留下的所有財產,包括家具工廠;其他兄弟的講法是錯的,目的是有意排除您的繼承權利,您可主動提起分割遺產訴訟,由法院分配您應得的遺產。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無尚失喪承權,則您當然可主張平均繼承,本所彰化地區亦有服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8 21: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喪失繼承權,您與您兄弟對於遺產之應繼分相同,可請求其分配屬於您之遺產,若兄弟不願分配,可對其提出刑事侵占告訴之,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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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wer 103-09-28 00:20

律師您好~有幾個問題需要法律諮詢

房屋及田地所有權為家父與家父弟弟  兩兄弟共同繼承

家父弟弟於十多年前搬出該屋

祖父於幾個月前已過世

目前屋主為家父

田地為兩兄弟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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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問題:

Q1.請問家父弟弟有權要我們搬離這間房屋嗎?

Q2.請問家父弟弟若要強行進入屋內驅離,我們是否有提告權?

Q3.請問家父弟弟協商以某價格賣出該屋,若家父不願意,家父弟弟可以自行變賣嗎?價格方面是家父弟弟所提供,是否不可考?

Q4.若家父要把該屋買下來,價格方面是由雙方達成共識而定,或者是由第三方公證的價格決定?

Q5.若無法達成共識下,該屋居住權是屬於屋主還是兩兄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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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地問題:

Q1.若家父想在某塊田地上建設,需要經過家父弟弟同意嗎?

Q2.若家父弟弟想變賣某塊田地,家父不同意,是否就不能變賣?

Q3.若雙方都不同意任何一方對該田地有任何作為,是否田地只能閒置不能有所作為?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目前情況應為二位繼承人(及您的父親、叔叔)公同共有房屋及田地,如您的父親需要使用房屋或者田地,建議應請求分割遺產,以便二位繼承人能自由、分別利用遺產,建議您應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8 11: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父親及叔叔共同繼承遺產(房屋農地),則目前房屋農地為您父親及叔叔公同共有,您可請求法院分割遺產分別共有,或至各縣市政府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聲請調處成分別共有分割遺產,待為分別共有後,再提起訴訟請求裁判分割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黑蚊 103-09-27 14:39

各位大家好,

家父於民國97年往生,有先去國稅局辦理遺產申報,在免稅額以內,所以沒有需要交遺產稅。但是目前有一筆郵局定存93年的存單,當時都沒有發現,所以也沒有辦理到繼承,結果現在被發現了(103年),我拿著存單去問郵局,她們說這張單子他們電腦查不到了,另外有兩張86和88年我媽的定存單,這個他們就有記錄,所以沒記錄的也不知道怎麼處理。我想請問大家,這筆存單還有沒有機會再辦理繼承?因為離辦理繼承已經六年了,如果可以辦理,請問怎麼辦理呢?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7 21: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遺產本來就由全體繼承繼承,不用特地辦理繼承,但是必須由繼承人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或是法院裁判分割才有辦法做後續處理。

2、本文建議您應該另行補報遺產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9-27 23:24

您好!如果能證明確實有該筆定存仍未返還,在父親死亡時該定存就已歸全體繼承共有,即使報遺產稅時未報,仍可以請求郵局返還該筆定存。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Paul 103-09-27 12:31

案由背景:

土地狀態: 土地共有 (當初超過 3 人以上, 目前已約10位共有人) 我方占有比例: 約為1/2 地上物建築: 目前靠路邊的土地由我方合法取得申請房屋建築執照並完成建造 (但建築物占地面積稍大於土地持有面積)

 問題:

問題一: 共有人之一王父於民國八十年與家中長輩協議要放棄其所屬土地所有權, 但書為由我方提供對價金錢買回 (但合約中王父只提到要放棄其所屬之土地所有權, 並未詳列我方購買之金額, 該紙合約當初也有透過代書來簽立). 當初雖有簽下這一紙契約, 然家中長輩因對法律知識缺乏, 未立刻透過法律程序對該契約進行保全動作, 致使該王父之土地所有權法律上仍屬於王家. 如今二十幾年過去了, 王父也已過世, 但王父之繼承人仍想主張原有之土地, 請問: 我們當初的確花費一筆金錢取得對方的土地所有權, 而對方也立下放棄土地所有權給我方之契約文件. 但因為當初家中長輩並沒有依該有的法律途徑將對方之所有權進行移轉, 請問當初雙方簽屬的這份契約是否仍屬有效? 或者, 有何方式可以進行救濟? (其中, 目前這塊土地土地共有人除了王父, 尚有其他人, 而且當初王父在與我方簽立放棄土地所有權給我方之時也並未通知其他共有人) 問題二: 如同案由背景所陳述, 地上物房屋所佔有之土地面積大於我方原有持有比例, 請問將來如果要進行分割時, 我方是否會被要求拆屋或割讓?

 謝謝您的回覆!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契約部分,可能會有時效之問題,但由於您仍屬於共有人之一,所以您可以主張裁判分割並提出分割方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原則上如謝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

1.當初雙方簽屬之契約雖仍有效,但移轉登記請求權可能罹於消滅時效

  除非對方有繼續承認你們的權利存在,時效就可以延長。

2.確實可以訴請裁判分割共有物之方式處理,並可以當時簽署之契約作為您的有利證據

3.如當初地上物房屋為合法建物,則縱所佔有之土地面積大於您原有持有比例,

   近期最高法院存有對您有利之見解可供應用,可對抗被對方主張拆屋。

4.如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洽詢

 

安仔 103-09-27 11:18

請問一下,我父親在過世前已將獨資的行號變更負責人且完稅,他過世後這個行號算是遺產嗎?其他繼承人有權力去爭取任何權益嗎?非常感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9-27 11: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變更後父親還是股東嗎?若還是股東只是負責人變更,股份還是算遺產

安仔 103-09-27 11:41

您好,變更負責人後已不是股東,如果這樣其他人有權力去爭取他們的權益嗎?非常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之情形,恐非屬於您父親之遺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ideaty 103-09-26 23:29

各位大大好

小弟因為最近家族中發生了一些變故,目前遇到了一些問題,想上來請教各位律師先進

目前的狀況大概是這樣子,因為奶奶原本由大伯扶養,現在大伯走了之後,奶奶改由大嬸扶養,因為大嬸竟然在大伯走了之後把大伯名下的股票過戶給她娘家的人,因為奶奶有點失智的狀況,現在大家擔心奶奶的財產會不會也遭她私下過戶變賣....

1.請問如果現在要申請奶奶名下土地銀行戶頭中的現金、股票財產清單,是否只要奶奶的委託書還有相關證件去國稅局辦理就可以了呢?

2.如果於奶奶生前已於法院公證,奶奶過世後土地由其他四個兒子共同繼承,那如果公證手續完成,那大嬸是否還可以私下變賣或過戶土地呢?是否法院或者政府機關會通知四個兒子呢?假設大嬸還可以私下變賣過戶,那是否可以請求購買者或者土地受與人歸還土地呢?

3.如果奶奶的土地目前為她單獨持有,是否可變更為奶奶與四個兒子共同持有呢?如果可以變更,變更後是否會影響到奶奶的老農津貼跟農保的相關權益與資格呢?

以上幾個問題想請教各位律師先進,先謝謝大家了

感激不盡

有關您奶奶失智的情形,建議由其他親人依民法第14條、第15條之1,向法院聲請監護或輔助宣告,法院會選定監護人(有點像父母對子女的角色)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對她較有保障。

至於調她名下財產,以她名義出具委託書至國稅局辦理財產清單即可。

 

民法第14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法院對於監護之聲請,認為未達第一項之程度者,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為輔助之宣告。

受監護之原因消滅,而仍有輔助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規定,變更為輔助之宣告。

 

民法第 15-1 條:

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輔助之宣告。

受輔助之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前項聲請權人之聲請撤銷其宣告。

受輔助宣告之人有受監護之必要者,法院得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變更為監護之宣告。

 

謹依您提出之訊息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31-306795、E-MAIL:polarislawfirm@gmail.com 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巧媽 103-09-26 12:28

公公如果與另一位女人再婚(喪偶,有子女).請問再婚女人的子女是否有繼承公公財產的權利?再婚的配偶擁有1/2的繼承權,如果不想讓要再婚的配偶有繼承權,要如何處理?可以請再婚的配偶簽"夫妻財產分別制"or"放棄繼承承諾書"

沈恆 (沈律師) 103-09-26 13:36

您好!再婚配偶的子女並不是公公的子女,沒有公公的繼承權;再婚配偶不一定是1/2繼承權,應繼分可參考民法第1144條決定;繼承權不能事先拋棄,分別財產制效果有限,但若再婚配偶有民法第1145條事由,可能喪失繼承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Liu 103-09-26 08:31
律師您好 我父親生前兩年內有贈予我動產房屋一肩),他最近過世了,我也角受贈房屋遺產稅(因贈予為生前兩年內為之),但現在有人跳出來主張說當初我父親與他對於該房屋隻買賣為假買賣,他提告求償400萬元!父親名下沒其他財產可供其他繼承繼承~ 想請問此屋列入遺產計算嗎?若敗訴我將如何確保自己權益?若我拋棄繼承是否此屋會淪為可供其他繼承人及告訴人繼承或執行之標的?

 您好:

1.如為您父親死亡前二年內贈與財產債權人可主張應列入遺產計算。

2.若敗訴就可能受債權聲請執行財產

3.若您拋棄繼承此屋會由其他繼承繼承(有爭議,應視案情及判決而定),並為債權人執行之標的。

4.由於債權金額不低,如您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參考法條

民法第1148條之1

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該財產視為
其所得遺產。
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首先您應先釐清對方是主張要撤銷贈與,還是要主張遺產分配,會不會影響到您房屋移轉登記,也要看對方如何主張,而您也應及早因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6 09: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該動產實際上並非遺產,只是納入稅務及您可繼承遺產之計算。

2、所以該動產不會因為您拋棄繼承而由其他繼承繼承

3、您所述的假買賣是否為您的父親與該他人為假買賣?倘若如此,應該是主張塗銷登記,不是主張賠償。或是其他情形?請詳述。

 

家家 103-09-25 12:48

媽媽19號往生後哥哥20號拿媽媽郵局的存摺和印章現金提款二百萬及拿提款卡領剩下的錢,因為他都不給我們且勞保的家屬死亡給付也不給我和小哥(我們都有符合資格)現在我們其他繼承人要提告,請問被告緩刑的機會嗎?還是要被判刑多久呢?謝謝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5 13:39

您好:

1.令堂過世後,其他繼承人擅自偽造文書領取遺產,恐有刑事上恐有偽造文書竊盜罪嫌;民事

   上則可主張不當得利返還遺產

2.若被告是初犯、犯後態度良好,且歸還遺產,又偽造文書竊盜均非不可宣告緩刑之罪,則法

   院是有可能宣告緩刑,惟非一定,仍須待宣判時才能知悉。

以上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刑度仍要看被告之犯後態度,至於能否緩刑,若被告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則緩刑機會即大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同前面兩位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偽造文書罪及竊盜罪(本件應較接近侵占罪)之本刑均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

但判多久應由法院視犯罪情節及對方之犯後態度而定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Jr 103-09-25 11:25

卡債債務人因恐遭銀行強制執行,拋棄繼承父親房產,是否構成刑法損害債權罪?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5 11:5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除非銀行已經對您聲請強制執行,否則不會構成本罪。

2、不過銀行可能會訴請撤銷拋棄繼承的行為。

3、本文建議您可以備妥相關遺產繼承的資料,尋求正式諮詢為佳。

Jr 103-09-25 11:58

您好,之前銀行已向法院申請(僅扣得現金存款,仍不足清償),因名下無其他財產,故目前銀行應是取得債權憑證。

則在此情況下,債務人明知若繼承父親房產將會被銀行強制執行,而為拋棄繼承行為,是否構成本罪(債務人將受強制執行之際)?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5 13: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已經取得債權憑證,代表執行程序已經結束,不會構成本罪。

最高法院73年2月28日73年度第2次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債權人得依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行使撤銷訴權者,以債務人所為非以其人格上 之法益為基礎之財產上之行為為限,繼承權係以人格上之法益為基礎,且拋棄之效果,不特不承受被繼承人之財產上權利,亦不承受被繼承財產上之義務,故繼承權之拋棄,縱有害及債權,仍不許債權撤銷之。」

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其規範目的乃是在於保障債權人之債權,以避免得為執行標的之財產,遭以不正當之方法為事實上之處分或法律上之處分,致債權人無法經強制執行程序受償。其罪名之成立,主觀上須行為人具有毀損債權之意圖,及客觀上須行為人有足以毀損財產之處分行為。再者,該條所謂「將受強制執行之際」,係指債務人所負債務,經債權人取得強制執行名義後,強制執行程序尚未終結前之期間而言,亦即債權人如取得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各款之強制執行名義(確定判決、假扣押裁定假處分裁定本票裁定、法院和解筆錄調解筆錄等),債務人之財產即處於隨時得受強制執行之狀態,自與刑法第356條所謂「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相當。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是以拋棄繼承乃是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依法定方式所為不欲為繼承主體之意思表示,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從而此部分本質上自與損害債權罪就現有財產加以毀壞、處分或隱匿之要件並不符合,亦不構成民法第244條之詐害債權行為,其情形與依法繼承後再協議由其他債權人辦理繼承登記繼承後將其份額無償贈與其他繼承人)乃財產處分之行為,債權人得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訴請撤銷之情形並不相同。

民法第1174條
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1175條
繼承之拋棄,溯及於繼承開始時發生效力。

民法第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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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ia 103-09-25 09:55
因為父親過世 找了代書辦理 土地過戶 房屋過戶代書說辦好要2個月?也先收了4萬代辦 可過一個月也沒回應 打給代書沒回應?找不到人 請問真的要2個月? 房屋土地繼承 代書有無辦法從中搞鬼 自己過給他人? 代書有要我去戶政辦一個轉戶證明還是什麼忘了 房屋土地繼承 是否只能給法定人?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5 10: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代書倘若握有相關的文件,可以辦理過戶給任何一個人,不過會涉犯刑事偽造文書等罪嫌。

2、本文建議您可以與代書簽立合約、交付的相關文件都必須記載用途,如限辦繼承事宜等,以保障權益。

3、辦理過戶需要一點時間,不過無需長達2個月。本文建議您可以開始搜證,並且先去地政事務所調閱動產登記資料,確保沒有被違法過戶了。

 

建議您可以先上內政部網站確認一下是否真的有該執業地政士存在http://pri.land.moi.gov.tw/agents_query/iamqry_11.asp

另外,依您所述情形,辦理動產繼承登記基本上應先完納遺產稅取得遺產稅繳清證明書或免稅證明書才能辦理,至於時間上應該不用二個月那麼久,不排除有可能其預留比較長的作業時間。
證件、印鑑、費用交付有無收據?

民法第759條規定,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
取得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故而在辦畢繼承登記前,繼承而來的動產是無法再為過戶移轉登記的,而繼承登記後其所有權即歸於繼承人所有,再為移轉登記時,應由登記所有權人為義務人親自辦理或於地政之登記申請書蓋用經戶政單位申登之印鑑章委託代理人辦理,所以有無可能遭代書作手腳再過戶給其他人,即在於所有繼承人的印鑑章有無交付代書手上或遭其事先蓋用於所有權移轉登記申請書、有無交付印鑑證明書之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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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發函予代書通知限期辦理,逾期即先終止委任,以免後續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Sam 103-09-24 20:38

甲之父母早亡,有兄姊各一人,甲成年結婚後無子嗣,不幸罹癌死亡,生前立遺囑,將全數產財120萬元由其妻繼承,請問是否有侵害兄,姐之特留分?若有,兄與姐之特留分各有多少錢?

民法第1138條、第1144條及第1223條規定,被繼承人之遺囑有侵害其他繼承人(兄姐)之特留分,被繼承人(兄姐)之應繼分為遺產1/2(60萬元),故兩人特留分為應繼分1/3(20萬元,各10萬元)。

 

民法第1144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兄弟姐妹)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民法第1223條: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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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5 08:52

您好:

如同陳大律師所述,僅補充:

繼承人甲之兄姐,可主張依民法不當得利請求妻子返還特留分遺產

謝謝

阿比 103-09-24 19:43

父親過世已20多年 因生前和弟弟簽署欠款 欠債字書 前幾天我和它弟弟吵架 它說我父親生前有寫欠款 欠債字書說我要父債子還 我很不服多過了20多年了難道沒期限嗎

做人子女就要無知背上父親債務嗎 當時又沒有拋棄繼承可辦

我該如何是好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民法第125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144條
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請求權已經時效消滅,債務人仍為履行之給付者,不得以不知時效為理由,請求返還;其以契約承認該債務或提出擔保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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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4 23:28

您好:

原則上如賴大律師所述,但您必須注意若日後請勿以明示或默示之方式承認債權存在(例如與債權人協商或請求延期清償),均會被法院認為已拋棄時效利益,不可不慎。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小迷糊 103-09-24 14:16
你好:請問一下問題是 1.老爸替兒子擔保可是銀行有向兒子追債兒子還有財產但還沒有向擔保人追債想請問擔保人是一輩子的還是有期限的? 2.但擔保人死亡了兒子有去辦理限定繼承保人財產在今年6月賣掉了想請問銀行會不會在追討其他兒子? 3.以知超過15年了老爸替兒子擔保還有時效嗎?還是沒有了?想知道這樣還會不會追討其他兒子?
阿樑 103-09-24 13:13

父親遺留(A)一筆土地+房屋(B)一筆土地,第一順位繼承人:媽媽,我及一個弟弟,已取得遺產稅免稅證明.

問題:(A)項,欲由我的長子全部繼承(B)項由我及弟弟各持分1/2,

,針對以上,是否可這樣做:媽媽,我及弟弟放棄繼承(A)項,由我的長子繼承;

(B)項由我及弟弟繼承 (有這種部分繼承?)

或是(A)項改成由我繼承, 日後再用贈與方式給我的長子, 但贈與稅會不會很多?

或其他方法

 

(A)項, 土地+房屋,申報約300,0000(B)175,000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4 13: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遺產部份,可以透過繼承協議分割的方式處理,可以依照各繼承人所約定的方式分配

2、倘若無法協議分配,則僅能透過法院裁判分割的方式,法院會依據法定應繼分分配

3、本文建議您可以備妥遺產申報資料、動產登記謄本等,尋求正式諮詢,看是否有辦法以協議書的方式處理,或是提起遺產分割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ANNA 103-09-24 10:21

我老公跟他弟弟繼承父親留下的一間台北公寓,當初繼承登記分割所有,因此兩人持有1/2的房屋所有權,目前他弟弟住在那個房屋,我老公想賣掉房子,他弟不賣,請問這樣怎麼處理呢?!

要出賣共有物,必須要超過半數共有人以及超過半數的應有部分同意才可出賣,所以2人共有,另一人不同意的話,沒辦法出賣,不過可只出賣你先生持有的部分,並通知另一共有人,限期表示是否優先承買,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電討論

JOANNA 103-09-24 17:05
回覆 JOANNA 的發言內容:

我老公跟他弟弟繼承父親留下的一間台北公寓,當初繼承登記分割所有,因此兩人持有1/2的房屋所 ... (恕刪)

律師您好:

請問如果要跟法院提出「裁判分割」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這樣可以嗎?因為房子弟弟不賣,又想住在那,我們真的想無對策!!

JOANNA 103-09-24 17:58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要出賣共有物,必須要超過半數共有人以及超過半數的應有部分同意才可出賣,所以2人共有,另一人不同 ... (恕刪)

律師您好:

請問如果要跟法院提出「裁判分割」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這樣可以嗎?因為房子弟弟不賣,又想住在那,我們真的想無對策!!

您好:

可以,確實可用裁判分割共有物之方事處理,

此方式亦為法院實務上較常進行之方式

因為只賣持分確實較窒礙難行

 

JOANNA 103-09-24 09:00

專家您好:

我老公跟他弟弟共有一間公寓,當初繼承他爸爸房屋時,是以分割所有辦理,因此目前兩人持有1/2的房屋所有權,現在我老公想賣房子 ,他弟弟不賣,且目前他弟弟還住在那個房子,請問有什麼方式可以解決呢?!

Jen 103-09-23 21:27

您好,我哥哥於100年過世,無配偶(已離婚),留有一子(當時未成年),無 遺產,當時未辦理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最近其子及我爸媽皆收到某債權管理公司的催債信,其上有寫繼承人為:其子及我爸、媽,請問我哥明明有兒子為何連我爸、媽也繼承我哥的債務了?法定真的是這樣嗎?法定繼承是否只限定未成年?另外,請問收到這種催債信需做什麼來證明我哥沒留任何遺產,法定繼承只以遺產來抵負債,還是我們只能不管他,等他們告上法院才做處理嗎?但我們也不清楚哥哥,在外面究竟有多少負債,只能等他們各自告上法院才一家一家處理嗎?謝謝

 繼承人,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而定之:1.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孫(外孫)子女、曾孫(外曾孫)子女...)。2.父母。3.兄弟姊妹(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兄弟姊妹)。4.祖父母(含外祖父母)。
繼承死亡時,有第一順序之繼承直系血親卑親屬存在時,其後順序之父母、兄弟姊妹及祖父母則均無繼承資格(無須承受其財產上權利及義務)。

又「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項、第1153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而若被繼承人於死亡時,確實並未遺有積極財產者,可以依上述條文主張抗辯。(其死亡時之財產狀況,可以參照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民法第1138條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9條
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

繼承人第1148條第2項
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第1153條第1項
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或詢問,如果您需要進一步協助,也歡迎您來所討論,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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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 103-09-24 20:26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謝謝賴律師的回覆,再請問一下,收到這種催債信,除了先確認是否為詐騙外,如果確實有負債,我們可否主動去做一些動作,或是只能被動等他告上法院,法院通知我們才進行處理呢?謝謝

阿俊 103-09-23 17:37

請問一下,因為之前奶奶過世時大家討論結果所有人拋棄繼承,我爸爸有繼承到375契約土地,最近我們的地主把他賣掉了,所以我們有拿到土地的那些錢,就因為我叔叔他知道有賣土地這件事情~來跟我們說她也有一份!可是我有拿資料給代書看他確實拋棄繼承了~至於我爸他那天來找他盧而且來我家大小聲~我爸就說只能50萬給你,可是我爸實際上沒錢啊~因為那些錢已經繳房貸與車貸也剩下不到50萬~我叔叔有去申請地方法院調解~說因為我爸要給50萬之後又毀約~這樣能成立嗎? 我叔叔他們都已經拋棄繼承,就因為我爸說要50萬就能這樣提告?因為事後我爸反悔是因為他書面上提到我爸信用不良,所以叫大家都拋棄由我本人是他的姪子繼承~他迫於無奈只好拋棄~!可是去代書那邊要簽字跟蓋印章也是他自己去的~沒人強迫他一定要蓋,簽字~代書那邊也有寫得很清楚他拋棄所有繼承,他不可能沒看字就簽字跟蓋章吧~何況代書也會告知她說那是要拋棄繼承,這樣口頭上說50萬我們也沒跟他簽字以及有書面上簽約~土地也沒他的名子,他已經全部拋棄我們也有證據證明我爸不給他50萬可以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9-23 18: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50萬元債務的部分是來自您的父親的口頭承諾,與繼承無涉。

2、本文建議可以嘗試主張在還沒有交付款項前,撤銷贈與

珠媽 103-09-23 16:23

律師您好

媽媽(40年次)與舅舅是外婆改嫁之前的婚生子,外婆因第一任老公病故後,帶著幾名子女改嫁給第二任(現任)的外公,並且由外公辦理了領養手續,成為養女。

現外婆與外公均已經過世,媽媽因繼承外公(養父)的資產部分去調閱相關資料,發現當媽媽在未成年年紀時(媽媽當時15-16歲),由外公(養父)的兒子代理,單方面去辦理終止收養手續(是有養父之同意資料),但是外婆並不知情,媽媽與舅舅(養子女)也從不知道這件事,更無外婆知情或是同意的書面資料。(但有養父方終止收養的書面)

想請問,因為當事人生母與養父均已過世,無從查考。若是依書面所示,僅有養父單方面的終止收養資料,是否可以訴請終止收養無效?(外公其實至過世前均與媽媽外婆同住,其親生兒子並未有奉養或照顧之事實)

謝謝回覆

何明諺 (何律師) 103-09-23 16:54

您好:

1.因養父終止收養時約為民國55年間,依舊民法規定,要終止未成年人(即令堂)之收養關係應得

  法定代理人(即外婆)之同意。

2.本件外婆並不知情,是終止收養應屬無效,故應可提起確認終止收養無效之訴。

3.況且,終止收養事涉身分關係之改變,是否可由養父之子代理為之(雖有同意資料),仍尚有爭

   議。

以上見解供參,若居於高屏地區,歡迎來所洽談,謝謝

 您好:

原則上如何大律師所述

補充說明如果難以證明外婆確實不知情終止收養乙事

仍可提出證據證明外公長年與母親生活並有將母親視為自己子女之事實,

主張有事實上之收養關係存在而有繼承權,

對其他繼承人提出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訟

如有委任律師協助辦理案件之需求

歡迎於上班時間致電本所洽詢

owen 103-09-23 12:17

你好~

我想請問母親四年前過世 ~ 只有一間房子也已經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其他財產(銀行,股票)都無.

問題1:

繼承人有父親跟我還有姊姊共三人~在辦理遺產繼承時所有繼承人已經協議並且在財產分割協議書上決定由我一人完全繼承~並且都在財產分割協議書上蓋章(有印鑑證明)~現在因為姊姊欠卡債銀行去法院申請塗銷房子繼承登記 ~ 但在協議分配時姊姊有拿取現金及金飾還有之前姊姊跟我借錢的本票 (有切結書)~想請問這樣銀行有辦法塗銷房子繼承登記嗎 ?

依您所述情形,債權銀行應是以該遺產分割協議乃為無償的債權詐害行為而訴請法院撤銷,從而,若真如您所述當時除該土地外,另有其他部分之遺產由令姐分得或者有將其應繼份額用以抵銷債務之狀況,則似可主張當時的遺產繼承應屬有償而非無償,須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又本案依其過戶形式資料來看(協議書上債務人無條件放棄繼承之權利,等同是將其份額贈與給其他繼承人),銀行之主張似乎並非毫無理由,故而建議您將相關資料提供給律師進一步諮詢討論,以研議可行之答辯方向及主張。

民法第 244條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彤 103-09-23 11:11

因父親有信用瑕疵 所以往生之後我辦理限定繼承

當初有繼承一輛車子 父親去世後已把車子停牌了

請問已經2年了 車子可以報廢嗎?還是應該要怎麼做呢?

我去調財產清冊時發現有多筆父親的財產 但這些土地不是都當初寫給法院辦理限定繼承 怎麼還在我名下?

這樣我可以對這些土地做買賣嗎?

 

如果當初陳報的遺產清冊內容不實情節重大的話,那會影響對債務負有限責任的效力(就是影響限定責任的效力),應再做一完整正確清冊,重行程序,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owen 103-09-23 00:54

你好~

我想請問母親四年前過世 ~ 只有一間房子也已經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其他財產(銀行,股票)都無.

問題1:

繼承人有父親跟我還有姊姊共三人~在辦理遺產繼承時所有繼承人已經協議並且在財產分割協議書上決定由我一人完全繼承~並且都在財產分割協議書上蓋章(有印鑑證明)~若是姊姊現在要以他遺產繼留分主張塗銷繼承登記~那請問我可以用財產分割協議書法律效力主張拒絕嗎?

問題2:

假設真的塗銷繼承登記~那我可以拿12年房貸繳款證明房子雖掛母親名下但實際繳款人是我~母親只有頭期款跟前兩年房貸繳款~但母親為家管所以實際費用為家父支出(只有母親銀行繳款證明)~姊姊一毛錢也沒出過~這樣在遺產分割時我可以用來佐證嗎?還是只要房子在母親名下不管房貸誰繳?

蘇子良 (馬克) 103-09-23 10:13

 您好:

1.遺產分割協議是針對遺產如何分配的一種文書,只要各繼承人間同意即可,而地政機關登記會依該協議書辦理,其他繼承人應不可主張塗銷登記,至於各繼承人間有無補償則係另一問題

2.原房屋登記您母親即被繼承人,而貸款是您繳的話,如非被認是贈與,建議您應於分配遺產時主張是母親生前債務應返還予您

以上答覆,請酌參,若有任何需要法律協助,請逕洽本所,謝謝

owen 103-09-23 00:44

你好~

我想請問母親四年前過世 ~ 只有一間房子也已經完成辦理繼承登記 ~其他財產(銀行,股票)都無.

問題1:

繼承人有父親跟我還有姊姊共三人~在辦理遺產繼承時所有繼承人已經協議並且在財產分割協議書上決定由我一人完全繼承~並且都在財產分割協議書上蓋章(有印鑑證明)~若是姊姊現在要以他遺產繼留分主張塗銷繼承登記~那請問我可以用財產分割協議書法律效力主張拒絕嗎?

問題2:

假設真的塗銷繼承登記~那我可以拿12年房貸繳款證明房子雖掛母親名下但實際繳款人是我~母親只有頭期款跟前兩年房貸繳款~但母親為家管所以實際費用為家父支出(只有母親銀行繳款證明)~姊姊一毛錢也沒出過~這樣在遺產分割時我可以用來佐證嗎?還是只要房子在母親名下不管房貸誰繳?

您好:

1.依您所述在辦理遺產繼承時所有繼承人已經協議並且在財產分割協議書上

   決定由您一人完全繼承,並且都在財產分割協議書上蓋有印鑑章,

   則您姊姊應無法以遺產特留分為由主張塗銷繼承登記

2.如姊姊以受詐欺為由訴請塗銷繼承登記,則您確實亦可於分割遺產訴訟

   主張問題2所述之事實為抗辯,以爭取較多比例之遺產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