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簡易判決一定會判易科罰金,酒駕都是這樣,建議你就等判決書下來去繳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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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103年3月19日下班,17:20行經台中市瀋陽路(雙黃線)上時(由東向西行),因前方自小客車車速過慢,故在經安順東四街十字路口時想超車。但在本人加速想經過路口時,突然有輛自小客車由安順東四街疾駛而出(由南向北行),本人因煞車不及撞上對方車輛右前方並翻覆平躺於十字路口中央無法動彈。之後對方便打了電話呼叫救護車與警察前來,於現場時警察也對本人實施酒測,因中午公司聚餐有小酌一番故酒測值0.20,之後本人上救護車前往急診室,經X光檢查後,左腳盤第四指與左肩肩胛骨閉鎖性骨折,並於當晚做完筆錄開了酒駕紅單,也被送到偵查隊過夜。次日(20日)到台中地檢署由檢察官開庭,並說明發生車禍原由,開庭結束後檢察官便告知本人先回去等候通知。
問:1.於車禍肇事部份,本人需負之責任為何?及後續處理方式為何?
3.本人為初犯,無任何前科,後續所應負責之刑責為何?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酒駕部分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 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對方亦可能對您提告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您為初犯,就過失傷害部分可試圖與被害人和解,酒駕部分可請求緩起訴。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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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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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教練場的教練,1月初時我同事因酒測值達0.69被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法辦,3月初到監理站遭吊扣駕照,依駕訓班管理條例規定我同事駕照被吊扣,教練證也被吊銷,所以不能任職駕訓班教練,因我同事未遭解職所以我向監理站檢舉,他因懷恨在心在3月15日時用語音信箱留言給我,內容是:水哥喔!我某某啦!我想找你一起吃個飯啊!我有幾個朋友想要認識你,我剛打你的電話沒有人接,打你家裡也沒有人接,看看啊!如果可以的話回個電話,OK吧!隨後又留了一通:水哥!我某某啦!我打你家裡跟你電話都沒有人接,就跟你講一起出來吃個飯,我有幾個朋友想要認識你一下啦! 還是我請他去**巷**號接你! 有沒有聽到啦! 聽到回個電話!3月16日早上上班時他跑來告訴我:你很沒禮貌喔!打電話不接也不回,你這樣針對我 我跟我朋友一定要請你吃好料的!
第二通語氣很不好,他的朋友我不認識,又說要讓他朋友來我家接我,直接說出我的住址,還說打電話到我家!我肯定這住址和電話是從駕訓班辦公室探知的,因為那是戶籍地,我沒住在那個住址,是我以前留在公司的通訊住址,這樣我不能告他恐嚇或個資法相關問題嗎?如果告恐嚇不成會被反告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對您提出刑事告訴部分,可試圖與對方和解,若和解金額太高不合理,方放棄和解,就刑事部分請求六個月以下得易科罰金之判決,民事損害賠償部分,請求法院酌解相關賠償金及主張對方亦具有過失請求與有過失進而減少賠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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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已做完筆錄,可待警方之初判表,分析肇事責任,若對警方之初判表不服,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釐清肇事責任歸屬,確定損害賠償範圍數額。針對您的損失,亦可提告請求對方賠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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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魚湯是否有加酒,若無,則您當然可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所謂的給予15分鐘,是指喝酒完之後的15分鐘,且並沒有規定漱口的硬性規定,倘偌您還有覺得其他不服的,只需要於上訴期間內(10日內)提起上訴併敘明理由即可。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或email: chendin.office@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此回答對您有幫助,尚請您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肇事責任歸屬,可待警方之初判表分析,若對該分析不符,亦可聲請如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以釐清雙方肇事責任之分擔。再者,就酒駕部分,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雖然您酒測值未達0.25,但若認有服用酒精致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仍有構成該罪之疑義。惟您仍得視全案證據資料,為無罪答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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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昨日晚間因酒駕遭臨檢,酒測直達0.41,當場警察以公共危險罪遭警察帶回派出所進行筆錄。在分局度過一晚並於早上前往北檢開簡易庭(?,其實我不是很有把握是否是簡易庭,只知道在牢中等待許久後,進入庭內,檢察官簡單敘述筆錄狀況,在場只有我跟檢察官及事務官)。在庭中,檢察官沒有特別詢問任何事項,我簡單重新敘述案情狀況後,檢察官只問了「認不認罪」,我回答「認罪」,之後檢察官就下達「限制居住」,我當下腦中一片空白,也不知道是否應該要答應,但也直接簽了名了。庭後警察與我講說「以你沒有前科的狀況來看,應該是可以判緩起訴,但下次傳喚的時候一定要親自到!最近一定不可以出事,到時候應該是可以判緩起訴的!」
離開北檢後,一直有在找相關的資訊,想與律師請教:
到底我今天早上是否已經被判刑了?? 那下一次被傳喚的時候主要是針對何事進行開庭(是與法官開庭還是只是檢察官?) 想要獲判緩起訴的機率有多高?? 如真獲判緩起訴,駕照是否仍吊扣中?? 最後,我很不懂為何要限制居住??那限制居住的期限為多長??如果獲判緩起訴,是否仍在限制居住的條件中??以及限制居住真的都無法出國嗎(探親)??以上,謝謝!我真的很混亂,謝謝律師的解惑!




律師您好,
是這樣, 去年年底, 我騎機車載老婆(以下稱簡稱我們)行經某處單行道, 在事發處的路口前約50~60公尺的路口有台轎車(以下簡稱他)右轉出來並靠右行走, 轉出後我便從他左方通過, 但因我跟他的車速都約40km/hr, 所以算是併行, 但到了事發路口前約10公尺, 他越來越靠近我, 到了事發路口沒打方向燈便馬上左轉, 就這樣我跟我老婆被撞倒在地...。 該單行道標線算清楚, 燈光明亮, 天氣陰沒下雨, 事發時間是傍晚。
當下找了警察來劃現場圖, 酒測雙方都0, 現場圖簽名, 也有找救護車來載我老婆去附近的醫院, 他說有事要先走, 所以沒跟我去醫院, 我則自行騎車到附近的醫院掛急診, 老婆傷勢:左右腳挫傷擦傷破皮, 我的傷勢:左右腳挫傷擦傷破皮流血, 下巴擦傷破皮流血, 右手擦傷破皮流血, 右胸背肩挫傷。
原想私下和解跟他要求3000元醫療費, 但他說要請保險公司處理, 還不承認他有撞我們, 說車沒有損傷, 認為是我們自己跌傷, 事後約3周對方不聞不問, 我們便去警察局作筆錄, 再隔1個月提告(對方一通慰問電話都沒有), 隔了2個月, 對方保險員有打來要資料, 說用line傳醫療花費給他, 保險員說有看到我的line, 但我卻沒有收到保險員的任何訊息, 後來也沒打來問...。 我們有監視畫面並提供給警察, 有初判表(我: 疑似於無號誌交叉路口未依規定減速。安#93-1-2; 他: 左轉疏忽)。
以下是我主張及自己看到的事實還有問題:
主張: 他沒有依規定於路口前30公尺打方向燈, 也未依規定於路口中心處轉彎, 再者要轉彎應該前後左右都要注意是否有來車才能轉彎
事實: 他靠近我們時我有發現, 但我們沒法直接判斷他要轉彎, 只能覺得可能會轉, 當下有按煞車要減速, 但以來不及, 他撞到我們後有停下, 我被撞倒後有過去要他下車負責, 但他開車門後我發現駕駛腿上有條白色小馬爾濟斯(或博美)...
問題:
Q1. 依初判表來看, 像是我們是主因, 但搜尋資料後看起來又不是, 究竟主因跟次因應該為何方? 就經驗上可能各佔多少比例?
Q2. 筆錄上有提到說我們有要煞車, 但已來不及, 但分析表把條文編號寫出來, 他卻沒寫,是否可以不用負擔3000元直接請求重新鑑定?
Q3. 從事發到目前為主, 都是我們主動通知跟蒐證(監視畫面是去跟住家求來的), 這部份可以主張嗎? 可以加入到精神賠償或其他損害部份嗎? 警察那邊是否有執行勤務上的疏失?
Q43. 白色小狗的部分在筆錄上有寫, 這個主張雖然沒有證據顯示, 但是否在調解或是法庭上強調呢?
Q5. 對方的態度是提告的主因, 這部份是否可以歸在精神賠償部分呢? 因為這樣讓我們很痛苦, 可是又沒有實質上的衡量計算標準...
Q6. 除了實際上的醫療支出外, 精神賠償約多少較為合理? (我跟老婆年薪各約50~60萬, 他是學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次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是此,您大伯似會有行政罰鍰及刑罰罰金,行政罰鍰為九萬元以下,刑罰罰金部分,即視法院決定。罰金罰鍰得相互抵銷之。即若罰金五萬,罰鍰九萬,繳完罰金五萬,僅須再繳罰鍰四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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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您雖未達0.25,但若認定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況,仍有構成該罪之可能。是此,因主張您未達0.25外,亦未有至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亦可主張您無相關前科,請求緩起訴等。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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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涉及過失傷害罪及刑法第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罪,過失傷害罪為告訴乃論,刑法第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罪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而依該條規定可知,除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該條第1項第1款)構成公共危險罪外,若酒精濃度未達前述標準,但甚為接近且有肇事的結果,還是可能會遭警方以該條公共危險罪移送偵辦(該條第1項第2款),由檢察官調查後決定是否起訴。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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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刑法修法將駕駛人移送法辦酒精濃度值明訂為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並刪除拘役及單科罰金刑罰(自2013年6月13日起開始施行),所以酒駕經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即已構成刑法第185條之3所定之公共危險罪,無庸進一步審酌客觀上是否有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故本件您所提及警方未進行平衡感測試之作法,應屬依法有據。
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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