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與乙方簽訂合約合作 並要由丙方創立新公司 我是原定丙方的新負責人也是甲方負責人的兒子 因甲乙方都無支票可以使用 暫由丙方負責人開個人票 乙方執意想要將我支票保管 因為支票乃是私人之重要票據我不願交出又不想傷和氣 就想到銀行有要求條件須三十萬在甲存才有辦法領票 也與乙方說明情形乙方不信 我與乙方會計早上到銀行要領新一份支票時 銀行重新提起要三十萬存入戶頭才願意發票 當下乙方就此打消 重新要求剩餘二張支票與票頭(包括領票單)加上印章因要記帳暫由乙方會計保管方便支付貨款 結果下午他們就存入三十萬重新領票 銀行方面也未向我重新詢問是否發票 而且到現在還尚未將支票還我 而且還自己開票將自己存進的三十萬領出 這樣我該告他們什麼 可以做止付的動作嗎
您好
你先把繳款記錄留下來
另外如果權狀等物品在你那邊
對方應該也無法去貸款
並請求返還房屋
動作要快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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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拋家棄30多年,報失蹤也被他撤銷(因為戶長無法除戶)
常收到銀行電話討債 交通罰款 以及他在外面詐欺騙錢的法院通知
完全不知道他的債務有多少,直到前幾天接到通知他病逝...
原本我們要選拋棄財產..發現幾個問題 以及對限定繼承幾個問題
(1) 除了子女 兄弟姊妹 父母 以及內外孫 弟弟以後生的小孩也會牽涉到嗎? 還有曾孫輩也會嗎?
(2)姊姊離婚與前夫共同扶養2個未成年孩子(13與16),要辦印鑑證明是要,他方(父親)如果不同意簽同意書和小孩證件...該如何處理
(3)家中有個極重度障礙哥哥無法辦印鑑證明,是不是要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
如果都是債務或是完全不清楚外面債務,限定繼承是否適合?辦了限定繼承之後.還是要去處理債務嗎??.債權人是否還會討債,或是要注意繼承之後事?
謝謝
如果同順序的繼承人都辦理拋棄繼承,也只是由下順序的繼承人來承擔而已,除非全部的親屬(包含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兒女、孫子女)、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還有最常被忽略的「兄弟姐妹」),都辦拋棄繼承,否則自己辦理拋棄繼承,只是加重其他親人的負擔而已!
要趕快到法院辦「限定繼承」(而不是只辦「拋棄繼承」),一人辦限定繼承,對全部繼承人都生限定繼承之效力。 為保障家族的權益,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 關心您!
我父親於3月底過世,後來我找尋了許多資料,得知需要申報遺產稅才能做遺產變動之類的事情
但是我爸爸沒有留下什麼遺產,我有去國稅局申請財產及所得清冊,財產清冊上顯示只有兩台車子,但是這兩台車子已經於幾年前回收給環保局了,牌照被監理所逾檢註銷,但是當初我爸不想繳欠稅,所以沒有向監理站報廢,所以財產清冊上還有這兩台車子,存款的部分加起來也不到200元,沒有其他不動產,債務方面我只知道他有跟親戚借錢,親戚是說不會跟我討,另外銀行部分,生前他有說他二十幾年前曾經欠信用卡債務,但後來也一直沒有收到催繳的通知,不曉得到底會不會事後被銀行知道並且追討......,稅金部分他向監理站欠了許多燃料費跟交通罰鍰,加起來超過20萬,我很擔心我會需要繳到這些錢,之前有打電話問國稅局,國稅局說如果去辦報廢就一定要繳清這些費用,要不然就是不要去辦理報廢,可是兩台車子就仍舊算是他的遺產,所以我還是需要去申報遺產稅對嗎?
我是限定繼承,因為繼承人只有我一個,我爸沒有配偶,父母也過世了,只有兄弟姊妹,我如果拋棄繼承的話會害到他們.......但是現在的情況應該是負債大於資產,那我需要去法院陳報遺產清冊嗎?我有去問過法院,那時是跟法院說沒有遺產,因為原本以為車子已經報廢了.......所以當時法院是說不用陳報,那現在多出車子這個問題,即使根本就沒有車子了,還需要去陳報遺產清冊嗎?
謝謝!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要辦理陳報
因為父親的兄弟姊妹都在高雄,辦理拋棄繼承的話需要跟他們拿身分證之類的資料實在不方便......
父親的遺產確定就只有兩台車子,但是兩台車子都已經回收掉沒有價值了,存款也不到200元,這樣幾乎是沒有遺產可言了不是嗎?陳報遺產清冊還要花錢登報公示,覺得有點得不償失......之前法院是跟我說沒有遺產就不用辦其他資料因為現在法律全面修改為限定繼承了......
那如果真的要陳報,可以請我媽媽代為辦理嗎?(我媽跟我爸沒有婚姻關係)因為我平日都要上班實在沒空......應該是只要我做代表去陳報遺產清冊就好了吧?有需要附上父親兄弟姊妹的資料嗎?
另外遺產稅的部分,有個死亡前應納而未納之稅捐、罰緩、罰金的扣除額,那請問他欠監理站的燃料稅跟交通罰緩可以算進去這個類別的扣除額嗎?我問國稅局他是說這不是國稅要問監理站,可是我怕去監理站調欠費資料的話對方會要求我直接繳清.......現在生活上什麼都需要錢,欠費達20幾萬根本拿不出來,還有債務明細的部分,如果不清楚債權人有誰的話可以不用寫嗎?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約為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你好:
解除警示帳戶不用繳納保證金,若案件已經告一段落(不起訴處分或判決確定),可以向戶籍地之縣市警察局分局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詳細程序及申請文件可參http://www.moi.gov.tw/chi/chi_egov_app/form_detail.aspx?type=C&CL1=%E7%A4%BE%E6%9C%83%E6%B2%BB%E5%AE%89&CL2=%E5%80%8B%E8%B3%87%E4%BF%9D%E5%AE%89&formserialno=A01010000C-I60-005 對方若不是詐騙集團,就是想要藉此牟利,毋庸理會。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您父親的的個人債務應單由其個人承擔,與您及母親無涉,並不會因其負債而導致您及母親的戶頭被強制執行。
2. 然應注意若您父親日後辭世,應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為妥,以免直接產生限定繼承之效力而增添生活上的困擾。
3.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您父親的的個人債務應單由其個人承擔,與您無涉,並不會因其負債而導致您的財產被強制執行。
2. 然應注意若您父親日後辭世,應依民法第1174條第2項規定,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拋棄繼承為妥,以免直接產生限定繼承之效力而增添生活上的困擾。
3.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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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想請問,在92年3月時因父親過世,因從小父母離異,從小由媽媽帶大,故父親過世時,因長年沒見面也無連絡,家裡四個小孩怕他外面有負債,故由大哥於92年5月去辦理拋棄繼承,當初都由大哥辦理,也有帶其它三個兄弟姐妹的拋棄繼承書一起辦理,但不知是不熟怎麼辦理還是當時承辦的人員也無告知清楚,只知目前法院的通知書只有大哥一人有辦理成功(受文者都只有大哥一個的),並無其它三人的,但附件裡有其它三人的拋棄繼承書(當初大哥至法院辦理時,承辦的請他填完所有資料及我們的資料,並有詢問對方,這樣我們四個小孩就算完成拋棄繼承對嗎?對方也說這樣就可以了,故我們可能不懂就以為這樣就完成了),所以以此情形我們其它三人都算未完成拋棄繼承,是 這樣嗎?
而目前父親有欠銀行的錢,現在銀行依我們三人未辦理拋棄繼承,來向我們索討其父親的債務。後來我上網查詢相關法條,有查到新法規定(民法第1148及1154條)98年6月10日後,全面改(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依我所查到的資料來看,照字面的意思,我們三人即使未辦理拋棄繼承,應該不用清償父親的欠債(這是我個人看完這些修文的感覺),還是並不是我說的這樣,一樣要還父親的欠債呢?
(後來有跑法院詢問新法民法第1148及1154條這些修文,被我資詢的對象好像並不是很了解,還要我拿資料給他看)
如真的還是要還父親的欠債,可否向債權銀行要求分期償還呢?或要求利息不算呢?
謝謝。
*謝謝沈律師,有至法院調資料,依我自已非專業的來看,應該是沒完全辦好拋棄繼承,雖附件有我們拋棄繼承書,但主頁的聲明人卻只有我大哥一人,謝謝。*
*謝謝呂律師,當時我們都已成年,就是怕父親有未知債務,才都委託大哥去辦,誰知最後應該只有他一個有辦理成功。所以我們還是可要求如同沈律帥說的:{仍可依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的有限責任。}嗎???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此類問題涉及繼承法規修正為限定繼承責任制,若當時您們尚未成年,則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也就是當初若沒有實際繼承到任何遺產的話,就不需要負清償責任。 但請注意,畢竟當初還是沒辦成繼承登記,您父親生前的債務人還是會循法律途徑項您們主張,到時候只能一一針對各債務人的請求去答辯、處置。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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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家母已在不通知我的狀況下,將她唯一不動產悄悄地過繼給舍弟,我再三勸告家母立遺囑,不動產部份由舍弟單獨全部繼承,但動產部份銀行存款約800萬,由全體繼承人平均繼承,但母親104.10.27同意後又反悔,105.4.16母親生日當天她當全家面,宣布她的喪葬如何辦,但堅持說沒有遺囑,當問到銀行存款扣掉喪葬費剩下款項如何辦理時,家母與舍弟搭唱哭窮,家母在無奈之下才說由我和舍弟一人一半盈虧自負,我擔心動產部份家母會私下贈與舍弟,面對這種情況該如何處理。
1.不動產部份,民國七十五年我口頭同意由舍弟繼承(當時我環境比舍弟好),舍弟也說他是暫住,以後會過戶給我長子,但母親真過繼給他後,他卻隻字不提,請問“口頭約定”法律有效嗎?
2.動產部份私下贈與,法律管得到嗎?可以在銀行查清流向並予以追回嗎?
請律師撥空解惑~謝謝..
你好:
口頭約定最大的問題在於如何證明,若無法證明有此約定,就算起訴請求也不可能勝訴,目前不動產已登記在弟弟名下,就是弟弟的財產,弟弟有權決定如何管理、使用、收益、處分,若要請求弟弟依約定履行,至少要簽立書面契約或辦理公證,以免將來不履行時,無證據可以佐證。 母親還在世,有權決定自己的財產如果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子女無權干涉,贈與若是生前特種贈與,將來繼承發生時可依民法1173條請求歸扣,分割遺產時若生前特種贈與已經超過應繼分,就無法再分配遺產。 如上述,母親還在世有權決定如何處分自己的財產,若要主張,最好請母親辦理公證遺囑,載明清楚財產如何分配,但就算有遺囑,也沒辦法限制母親要如何處分自己的財產。你好:
不行。有,可參考存款帳戶及其疑似不法或顯屬異常交易管理辦法,有詳細規定。 要等警示帳戶解除才可以領取款項。 解除警示帳戶程序可以參考http://www.tainan.gov.tw/tainan/dep_application.asp?id=%7B3A6A055E-63C7-4503-9F93-A9ABA79D7BEE%7D我有查到這個 這是對的嗎?
六、金融機構總行於擷取或收到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警示帳戶」通報資 料後,應即時查證比對金融機構所有分支單位是否有「警示帳戶衍生 之管制帳戶」,若發現有此等帳戶應即予註記,限制存戶使用提款卡 、語音轉帳、網路轉帳及其他電子支付之轉帳交易 (不含臨櫃交易及 自動扣款轉帳等情形) ,並循金融機構內部通報系統轉知所屬分支單 位。該「警示帳戶衍生之管制帳戶」雖非屬警示帳戶,但如屬「金融 同業間遭歹徒詐騙案件通報要點」所列之「歹徒詐騙案件」者,則仍 應依該要點向金融聯合徵信中心通報。
http://law.banking.gov.tw/Chi/FINT/FINTQRY04.asp?N2=&sdate=&e
date=&keyword=%C4%B5%A5%DC%B1b%A4%E1&datatype=etype&typeid=*&page=2&recordNo=14
要解除 要等收到法院通知嗎? 沒收到可以解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涉及幫助詐欺之犯罪,建議您盡速委任律師協助答辯,避免您的回答,對您自己不利,成為起訴您自己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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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家出了很嚴重的問題需要求助,去過社會局跟打給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諮詢,但只說要大家好好談談.事 情是這樣,最近因為爸爸去世,家裡有媽媽跟妹妹,父親在世 時是家裡經濟支柱,養媽媽跟成年的妹妹,我自己在外面獨立生活11年,家裡一直因為媽媽的花費跟媽媽干預妹妹工作,所以經濟一直有問題,許多年前,妹妹還 在念書,我剛畢業就業沒多久,因為媽媽說家裡經濟困難,他們培養我大學畢業,應該要為家裡盡一份心,所以聽媽媽的話幫忙借信貸,卡債,後來媽媽說服奶奶用 房子給我抵押借貸,幫助家裡,後來還貸2胎,但最後因為繳不起貸款,只跟我說一句沒辦法要我想辦法,我去跟朋友借錢繳房貸,因為真的沒辦法,還牽連到奶 奶,她是保人,只好說服奶奶把房子賣掉償還掉所有債務,不過爸爸協商卡債沒償還,奶奶有給爸爸一百萬,為何不償還爸爸卡債,媽媽是說每個月才繳8千出頭, 繳得起,所以後來的幾年都過得平順,直到錢花完了,父母開始越來越頻繁的跟我周轉,我因為以前那件事,後來工作薪水也換到比較好一點,所以有私下存一筆給 父母的緊急備用金,不多大概快20萬,後來也陸續給他們用完,媽媽的用錢一直有問題,但是一直交代不清,也不讓我干涉,爸爸在世時我不好干涉,畢竟是長 輩,但爸爸不在,現在經濟支柱是我,媽媽一樣交代不清楚,我雖然有積蓄但薪水不是屬於高收入,而我媽知道勞保喪葬補助有12萬時,本來除了負擔他們房租還 有繳一些費用,20天就要走6萬純生活費,隔一周又在要2萬,不過這兩萬我要她去付房租,我不付,錢也用完了,她現在要我刷信用卡的預借現金給她家用,要 我這幾個月給她救急,可一直不讓妹妹去工作,說她年紀大心臟不好高血壓,需要我妹來幫她處理家務事,她說我有卡可以刷現金救急,說只要繳最低金額就好,說 信用卡的循環利率沒她們以前借貸要20%高,但我不答應,我不想重蹈覆轍,所以我們現在鬧得不可開交,前天鬧到要叫警察來,但後來我還是給了她一萬5,這 只夠她跟妹妹一週生活,我的媽媽是否精神有問題?我的妹妹前幾天說想去找工作,但被媽媽阻止,要她在家裡幫她,可是她既沒打掃家裡,也沒打包搬家的東西, 這幾天頂多有跑銀行要辦開戶,週五問我妹他們一天做了什麼,就只有影印資料,一整天只做了影印12張紙,跟吃飯,聽了實在很無奈,這各家怎會變這樣,妹妹 就像是個被控制的魁儡,媽媽又一直要我刷現金卡給他,一直打來騷擾,也會打到公司,我覺得我已經有盡到奉養的義務,但這超出範圍,我的主管跟朋友都跟我說要斷絕切割,但這是有法律問題嗎?我很希望能有什麼管道能幫忙,把他們拉回正軌.不希望最後鬧到警察局去.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應是被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或是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之幫助犯,其實只判三個月其實不算重,易科罰金的話,如果是以1000元折算一天計算,只要繳給公庫共約90000元。 檢察官既然上訴,案件就會移到第二審,接下來仍然會由法院開庭、審判。 案件若有跟被害人達成和解,有機會得到緩刑。 即便你沒有與被害人和解,對方仍可針對損害對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相關的利弊得失必須由你仔細思考或在與律師詳細討論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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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的說法,並不合理,因為倘若沒有密碼或是同時有存簿及證件、印鑑,應該無法領取存款,這樣對於加害人來說應該是無利可圖。
2、本文建議您應該備妥相關資料之後尋求正式諮詢或是委請律師進行辯護才能保障權益。
法律諮詢家您好
最近因為消費糾紛對象非台灣人,最後網路以EMAIL(有存留)達成和解對方願意支付小額費用達成和解,但自從我將銀行匯款帳號給對方後,對方又消失了,開始無回應狀態,目前一直未收到款項,對方從一開始就是一直不理會態度,只知道對方12月20左右會再到台灣來(旅遊?!),名下無任何台灣帳戶(對方自己說的)
(1)
若我將MAIL內容送進法院民事訴訟,就算對方敗訴,唯一方法似乎只有在12月對方入境後將對方限制出境,不然對方非台灣人一直置之不理,我永遠也求償無門,也因為這樣不知我現在底該不該去法院。
(2)
強制執行是否要在對方在台灣境內時才有效?
(3)
我要如何跟法官說希望可以將對方限制出境?
因為金額不大,但對方就是置之不理的態度,讓我覺得對方覺得我拿她沒辦法,所以態度很差。
請問還有其他可行的建議嗎? 謝謝您
你好:
民法第1018條規定:「夫或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 民法第1023條規定:「夫妻各自對其債務負清償之責。夫妻之一方以自己財產清償他方之債務時,雖於婚姻關係存續中,亦得請求償還。」 依現行法定財產制,夫妻各自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其財產,就債務部分也是各自負擔,與分別財產制之差異在於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有無,法定財產制再解消之時,婚後財產較少之一方可以請求分配婚後財產差額之一半。 分別財產制則無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制度。若要辦理可至法院拿取表格,準備文件可以參考http://pcd.judicial.gov.tw/?struID=3&cid=35 繼承尚未發生無法預先拋棄繼承,且現行繼承制度已改為限定繼承,只要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即可。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視雙方有無訂定契約,否則日後可能會舉證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本票的話可以做本票裁定,要在到期日後(如果未記載到期日則以發票日起算)三年內做完本票裁定加上換債權憑證(之後每三年內換一次債權憑證以中斷並重算時效)。如果是支付命令的話,也是在到期日後三年內做完支付命令加換債權憑證(之後每三年內換一次債權憑證以中斷並重算時效)。如果是以起訴的方式來處理,則是收到判決確定之後每五年內換一次債權憑證。
二、本票的話要看有沒有符合法定應記載事項,不然會變成無效票。
三、如果只有十萬元,建議不要跑去大陸要了,這個很麻煩。
四、我是你的話會做本票裁定,然後每三年內換一次債權憑證。接下來才去國稅局查對方的財產,即使對方有財產也可以放著生利息。做為債權人,這樣的金額很多人是放著生利息的(例如銀行)。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我因為需要一筆錢想尋找貸款,看到手機有很多有關貸款公司簡訊,就打去詢問,我一開始問了很多家都因為我是學生未當兵不能貸款,本來要放棄,但是突然有一間自己打給我問我有沒有需要貸款的事情,我就跟他說我想貸,他跟我說需要我的身分證正反面影印本,然後問我有幾家銀行,我說4家,叫我把4家的戶頭正面都印給他,然後把提款卡寄送給他,我真的當下我完全沒有想到是詐騙要拿我的資料跟戶頭去做詐騙,我只是覺得有人肯借我錢了,所以我就寄過去了,送到後,他就打給我,開始關心我問我為甚麼需要這些錢,然後他要怎麼幫我,叫我提供他密碼,因為需要做資金的處理,我也沒有想很多就給他了,他跟我說4/12號款項就會下來跟我約時間把我的卡片還給我,我相信他了,結果4/13號就收到銀行被凍結的事情,我才知道我被騙了我很緊張的跑去警察局,但他們說我可能涉嫌詐欺同夥了,我該怎麼辦,我只是學生,我也沒有能力請律師,警官們叫我等候偵查的通知...說我的帳戶已經被10幾個受害者報案...我真的不知道我該怎麼辦了
您好:我想問上個月朋友有跟我借一筆錢叫我借一個月他說給我賺利息(20分),他借錢的理由是說房子要辦過戶需要有錢再戶頭裡出入銀行貸款金額才會高,當時我沒想那麼多問他需要多少,他開口說要20萬我說身上沒那麼多,他叫我去跟我朋友借利息照樣算給我們,當時想說問看看朋友是否有意願借,朋友說可以但是要(40分利)我想利息那麼高誰會要借,但是最後還是有跟朋友說,朋友也說40分可以接受於是幫他跟我朋友借了這筆錢,借款的時候我們都有簽本票根借據,結果到了還款日他沒有打算要處裡反而跟他要錢他還說要告我們重利罪,我門聽了很傻眼,當初利息錢都是她說要給我們的現在還反過來說要告我們,我想問說這樣我跟我朋友會有事嗎?有構成重利罪嗎?利息錢跟本金都沒有拿到..
像這樣情況可否形成詐欺呢?我們可以去告他嗎?因為已經有去過它們家有跟管理員了解,他說他這種行為已經不是第一次了,已經是慣犯了
A地已跟銀行抵押貸款後,兩種情況:(1)B地依民法789條對A地向法院[確認袋地通行權]成功(非設定),(2) B地以100萬權利金對A地[設定通行權],但依民法第86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於同一不動產上,得設定地上權或其他以使用收益為目的之物權,或成立租賃關係。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項情形,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受有影響者,法院得除去該權利或終止該租賃關係後拍賣之。」,請教銀行可依上述民法第86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1)情況:要求法院除去該[確認袋地通行權]之判決嗎?若可以,則B地如何保障[袋地通行權]?,(2) 情況:要求法院除去該[設定通行權] ?若可以,則B地可請求補償金嗎?
煩請解惑,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