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假設支票發票人是對方而非公司,建議先做將支票兌現之動作,隨然可預期會遭到跳票,但後續可作為請求民事賠償的證據之一。 此部分仍須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償還(可先寄發支付命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等方式等),請求償還之金額當然包括本金及利息,而在起訴前並可同時採取假扣押之方式,將對方之財產予以扣押避免對方脫產,同時也以此方式施加對方壓力(而若對方在我方假扣押後有脫產行為,甚至會涉及刑法第356條毀損債權罪,此部分亦會施予對方壓力)。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44條規定「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您當初確實是有急需用錢的情況,而去年49萬元的債務到今天向您索求72萬本金,顯然已是取得與本金顯不相當之重利,此部分有成立重利罪之空間,建議可擬具書狀詳敘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刑事告訴。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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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了一家SPA會館說可以體驗價250元ㄧ次全身經絡按摩 推拿的時候就開始說你淋巴都結球了,毒素都代謝不出去......等等 結果按摩期間就開始推銷課程....... 10.8萬元分36期 感覺就是很蓮花舌燦的推銷手法 不過自己的身體確實氣血不順 全身容易筋骨酸痛... 再加上她一直講一直講 就默默的被說服了... (雖然明明知道這些都只是行銷手法...但是還是被說服了...) 結束後跟我收了300元押金。說第二次去就可以領回。 第二次去,間隔2天,又說另一個課程, 然後說可以更改成另一個加值的課程37.8萬的課程分84期, 最後談成19萬9千9百8拾圓分成60期, 結束後有個銀行專員在櫃檯等我,說要辦信用貸款, 由於是假日的關係,信用貸款需要勞保異動名細,需要等到禮拜一上班日才可申請,所以還未繳費任何課程的錢。 如果這樣我要取消合約,需要付給店家甚麼嗎? PS.課程中有用精油保養品甚麼的,還要我在上面寫上名字,然後那第一天收的押金,我也沒有拿回,押金收據還在身上。


敬愛的律師:您好!
感恩您們的熱忱!在走投無路之際,遇見您們,真好!
想請教問題是:受宣告人之四等親不願簽署同意書,如何處理?
先生一年前因手術造成全身癱瘓,迄今意識不清,領有極重度身心障礙證明及公立醫院無行為能力證明,因長期醫療負擔及房貸壓力沉重,近日擬向法院申請監護宣告,以便代為處理銀行房貸及房子問題,目前子女2人均已成年,也都同意簽署同意書,但先生(受監護宣告人)的兄弟姊妹(均未同住)不願簽署。
我與先生是夫妻財產共有,長年來同住,也分擔繳交房子貸款之事實,今家中遭遇令人崩潰變故,家庭失去主要支柱,無力負擔沉重房貸及醫療費用,急需申辦監護宣告,解決燃眉問題,請教應如何是好呢?非常感恩您們的俠義熱情。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依據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因此由您一人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即可,不須全體親屬同意。 而法院選定監護人之後,會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要求開具財產清冊,而再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3條規定,監護人即可以管理受監護人之財產,且執行監護職務之必要費用,由受監護人之財產負擔,但須注意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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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因用汽車跟本人借貸,而債務人為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的董事長並有3位董事,在借貸過程中有有簽屬本票,本票只有債務人的簽名及蓋手印,並無公司的字行號別,而另一張借據有簽公司及蓋公司大小章,及負責的手印,包含401表公司營業登記證,因為此車輛為公司的資產。
在105年3月左右,此公司的負責人變更董事及,而債務人變成了董事,也就股東,並在此公司也有持股。
問題1:本人可否向債務人的公司持本票裁定針對股份進行支付命令,但因時間會比較久怕會被脫產,或者是直接進針對債務人公司所持的部份股份直接假扣押?
問題2: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已被假扣押,是否還可以行使支付命令或假扣押?
問題3:本人有去向此公司與現任董事長說明狀況,現任董事長並不知公司名下的汽車在何處,而在105年3月變更董事長,本人是否可以提告惡意脫產?
煩請專業律師團解惑。

之前因公事上有得罪到某位主管,
從那次之後那位主管一直記恨在心裡
有次因公事上跟不同位主管意見分歧有些爭吵
雙方講話都比較大聲(我方也沒罵對方髒話或罵他,對方也說我沒有罵他)
可是那位之前有得罪的主管得知這件事,故公司發公告記我 小過
公文內容:工作執行中因意見分歧而對直管直接言語攻擊
經公司糾正勸導後卻再次對該主管以不雅言語攻擊......
這張公告出來後 雙方當事者都有當面談,那位對我有意見主管也在場
這件事起因主管也有表明說 我沒有罵他或以不雅言語攻擊他
後來公司又發一張公告內容
"因部分內容略失真實",故取消小過
改記我申誡
記我申誡理由 工作執行中與主管意見分歧
並明白表現出不願意配合的不當態度,已確實影響公司作業正常運作
事後我有找主管問這張申誡公告內容
我表現初不願意配合的不當態度,是指哪件事
主管也沒辦法正式回答我的疑問 (給我感覺主管就是再逃避)
詢問主管這件事後沒幾天公司突然說要資遣我......
資遣理由說業務縮減,可是那時候剛徵兩位新人進來
我沒有犯什麼過錯,我看網站人銀行還有繼續再徵人....
我想請問這樣子我是否可以提告公司 加重毀謗罪及民事賠償呢?
還我清白呢? 及可以懷疑公司是惡意資遣我嗎?
謝謝各位先進解答
資遣的部分,如果是以不適任為資遣的理由,必須要確實有不適任的事實存在且應支付你資遣費。如果沒有確實不適任的事實,即使支付資遣費也會構成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你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請求公司讓你回去工作,並請求在回去之前的薪資。
如果公司是以業務緊縮為理由,由於公司又找了新人進來,顯然不具有業務緊縮的事實。因此公司以此為理由與你終止勞動契約也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的,同樣的你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請求公司讓你回去工作,並請求在回去之前的薪資。
至於公司的懲處公告,其似乎沒有故意傳述不實的內容的意思,且其係基於勞雇關係而在合法的範圍內行使指揮監督權,應該是不致於構成誹謗。但是,你的主管傳述的內容與事實不符,這部分如果他有散播於眾的意思,是有可能構成誹謗的。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請問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一直流會要怎麼處理?
法律上只有規定第一次召開流會後,再公告10日可召開第2次會議,人數大幅降低,但是如果連第2次也流會,要怎麼處理?是在重開第3次嗎?
目前社區規章已經有更動過,第一次是1/2即可開議,但是54戶中要有27戶來開會很困難,第二次召開是1/5,10.8戶,所以應該是11戶,問題是連委員自己都不太參加,導致第2次也流會,這樣還要開第三次嗎?
因為我現在擔任主委,但是我不想做了,並且想搬離社區,所以想在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中選任新委員來接任,可是一直流會...,還是等到主委任期滿,直接請其他委員推任一位來接任並交接銀行帳戶等相關資料物品即可?
或是由其他委員推任一位接任當作假決議,寄通知給區分所有權人,7日無人反對亦可當作真決議?
謝謝

律師您好!
有個問題想請較,某日買東西時被店家裡的專櫃小姐攔下來拉我去做問卷,做完問卷後向我推銷試用,我跟她說我已經有配合的美容師了,但她還是希望我能來體驗看看,199就能購買體驗卷,我不想浪費體驗卷的錢於是去了,做臉的地方是店家旁裡面有個小房間,一個小姐做臉邊推銷,另一個小姐好像是主管主力推銷,體驗過程我還躺著做臉時,小姐跟我提一個月1000做臉,考慮到我剛出社會不久,因此提可以分期付款,分20期共2萬,講了很久在強迫下答應,叫我坐起來先簽名,是什麼中信銀行的分期付款約定書,但上面是寫24期共2萬4千,一個月繳1000 元,也需要身分證跟健保卡影本,之後銀行會來電詢問是否要分期,僅需全部回答是、要辦理即可。後來做臉結束後又叫我要付保證金500或1000,之後可以退費或是換取他們的產品7折,而那天是直接換一罐保養品了。隔天思考後決定不要消費,而且同意書我也沒拿到副本,後來我也沒有補身分證跟健保卡給他們,覺得這樣怪怪的,加上強迫消費下很不開心,有諮詢過消費者保護專線,他們表示先跟銀行終止契約,可再去郵局填寫存證信函寄信給賣家,但後來打給銀行,電話那端說"您的電話無法授話所以無法接聽,再見!謝謝!",後來以LINE回覆賣家,不想做臉,他就沒有回答我,這樣我該怎麼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直接向消保官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之前我在網路上認識一名男性友人,他說他的公司有一筆薪水要寄給他,可是他的戶頭不能使用問我的提款卡是否可以借他,並且把本子拍給他,那時他還跟我說他會寄還給我,我就傻傻的相信他,把提款卡跟密碼寄給他,連簿子也拍給他,可是他後來發現提款卡不行空運,改叫我用快遞的方式寄到他同事那裡,在由他同事轉交給他,後來我就去7-11用快遞的方式,寄到他同事那裡,結果事隔三四個禮拜,我就接到銀行寄的警示帳戶的單子,現在要等警局寄做筆錄的單子來,我真的很後悔,所以我想請問各位律師我有當初他叫我寄卡跟密碼的地址,以及拍簿子的訊息,還有他叫我用快遞寄到他同事那的快遞單是否可算證據?這樣我會不會被判刑及有前科?因為我不小心把對方的line封鎖刪掉了,是否可以請警察幫我調閱之前的聊天紀錄?拜託各位律師請你們幫幫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爭取緩起訴或緩刑之機會,可能必須與被害人和解,賠償被害人之損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若擅自持帳戶持有人的存摺及印章等至金融機關辦理轉帳,已涉犯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17條第2項盜用印文罪「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對於此些罪名可以擬具告訴狀,詳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後,向檢察署提出刑事告訴。
2. 至於200萬元的損失,可以在刑事案件經起訴後再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若先直接以民法第184條侵權行為及第179條不當得理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及賠償。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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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我先生請我使用8591寶物交易網出售手機遊戲的遊戲幣。刊登後,有一個帳號留訊息給我,請我加他的LINE,LINE聯繫上後的對話內容中,我們雙方同意以新台幣1萬元出售遊戲幣144萬,原本請對方於8591下標,但對方請我撥打電話給他,並於電話中表示他直接轉帳給我即可,並且可提供轉帳單據。至此我以為是會是先轉帳進來,才轉遊戲幣給他,所以雖然覺得怪怪的,但沒有特別的反應。然後對方說請我先於遊戲中敲他的遊戲帳號發訊息給他,因我沒有玩那個遊戲,不熟悉流程,所以將手機交予我先生跟對方聯繫,我先生按照他說的步驟發送訊息結果就把遊戲幣轉出給對方。
後來對方回LINE說已經匯款,但我沒有收到錢,才發現我給錯了帳號。(我的卡是有信用卡功能的提款卡,所以卡片正面是信用卡編號,背面是銀行帳號,我給到正面的信用卡帳號)。
我向對方說明這個情形,但對方堅持他已經轉帳成功了,這時我打電話給發卡公司諮詢,發卡公司表示絕無轉帳成功的可能,並且我自己用其他張卡片嘗試轉帳,交易結果確實顯示無此帳號,於是我向對方道歉及說明疏失,並表示願意支付他1000元的查帳手續費,請他確認此筆款項轉帳不成功後,僅需匯9000元至正確的帳號即可。但對方仍堅持他已經轉帳成功,請他提供成功的單據,卻遲遲不願意提供,事發約2~3小時後,我與他電話聯繫,他於電話中表示會馬上提供單據,但一直等到晚上都沒有給我(這通電話有錄音)。
與遊戲公司聯繫,遊戲公司請我先跟警方備案,於是當晚去了警局,警察表示整段對話內容,對方無明顯的詐欺意圖,所以建議我不要用詐欺罪起訴。
後來我一直持續詢問對方幾時可以提供轉帳成功的單據,對方仍然拖延不願意提供,打電話去,他說他沒有辦法提供單據,要我自己想辦法去查一開始匯款那個帳戶,叫對方還我錢,我說那個帳號根本沒有辦法轉帳,對方就叫我提供證據,說有證據才願意給我轉帳單據(這段對方不願意提供單據還東扯西扯的對話有錄音。)
我致電發卡公司,於對話中詢問『是不是給錯帳號,給成信用卡卡號的話對方不能轉帳』,發卡公司說對,我又說『我的卡號是xxxx,是否確定這組號碼無法轉帳成功』,發卡公司說對,並且我詢問了這通電話的服務員編號以供後續備查。然後我把這段跟發卡公司的對話錄音傳給對方,告知發卡公司說這帳號確定不可能轉帳成功,請對方提供單據。但對方仍然咬死不願意提供,並且於LINE對話中留言辱罵難聽羞辱性字眼。
一開始因為對方誘導的因素,我們並未透過8591寶物交易網交易,
對方現在的最新說法是要我提供我的8591會員編號,他要開賣場給我下單,下單後買賣雙方可以看到對方的電話/姓名/匯款帳號等交易相關資訊,他要先取得我個人的資訊,才能"放心"把轉帳單據給我。
PS.對方疑似專業買賣遊戲幣的專家,但所有的交易過程都是用分身帳號進行。
我現在手上有:
1.對方說可以提供單據的錄音
2.對方死活不願意提供單據的錄音
3.對方辱罵的文字紀錄
4.對方的手機號碼,LINE帳號及8591的ID(是無任何資料的ID,但也許可能可以查到IP)
5.遊戲內建交易機制,交易成功的截圖
我不但損失了金錢,還被對方辱罵。
想請教專業的您們問題如下:
1.我如果提告詐欺,但過程是我有疏失在先,並且對方沒有足夠明顯詐欺行為,只是咬死不提供轉帳資料,要是判決敗訴可能會被反提告誣告。參考以上過程,我可走詐欺告訴嗎?
2.如果投訴消保官,但對方非企業公司行號。我還有其他辦法透過公平的官方機構(消保會或其他)解決這筆糾紛嗎?
3.對方要求我提供8591帳號,說要開專屬賣場給我下單,否則不能提供我轉帳成功單據。
我覺得這兩件事情沒有絕對關係,以及我不確定他一定要我提供這個資訊並且執行"下單購買"這個動作背後有什麼其他目的,所以目前尚未提供。如果我提供了的話,有什麼隱藏的風險嗎?
4.我有反向對方提出,我開賣場,請他下單,一樣可以取得雙方的資訊,達到他原先的目的,但他不同意,反咬我才是詐騙,只有我提供帳號他才願意提供轉帳單據給我,我可以針對他『非必要卻強行索要』我個人資訊這件事情,採取什麼步驟嗎?
5.如果想走民事訴訟,我又沒有對方真實的個人資料,不知如何提出。
請問我還可以怎麼辦?有其他可以突破的方向來解決這件事情嗎?
以上,有點冗長,感謝大大們看完並不吝賜教,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事務的部分雙方應再協商並以契約約定,否則易生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該隱名合夥契約縱未公證,仍然有效,目前乙作為連帶保證人,對乙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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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事情是這樣的,朋友像我借錢借了半年之久,當初是有通訊軟體向我借錢,我借了他錢(使用銀行匯款,有對方的帳戶名稱),約定於下個月十號還錢,但是一而再再而三拖延,最後連電話都不接了,去對方家中找他家的長輩,長輩表示那是他小孩的事情,叫我們找他孩子要錢,可是他孩子在外租房子,所以我去他們家也找不到人。所以我寄存證信函到他家中,信函內容大致如下「乙方向甲方借貸金額XXX元(民國X年X月X日)約定於(民國X年X月X日)內歸還,屢催不遂,特此催繳」,寄也寄出去了(我是寄到永久居住地),但是郵差退件回來,退件內容為無人回應,所以我想問這樣下一步我可以開調解會嗎?還是在寄一次呢?
地址欄如果寫上對方的聯絡方式,對方能夠這要置之不理嗎?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基於民事法上「債之相對性」原則,男方個人之債務應由男方個人負擔,不會及於妻子或子女,也不會有所謂連帶責任,這是法理上之當然,因此您或子女在法律上並不需要以其個人財產清償男方之債務。 若是有其他債務人以任何刑事或行政不法行為要求您父母代為清償的話,建議儘速採取法律救濟途逕保障個人權益,以免被其他第三人予取予求。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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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在網路看到有人po文,是一種網路工作
類似外包!翻譯打字那種
但加入要先交一筆會費,並且只繳一次,無二次收費,
當天完成多少篇文章翻譯,就當天領多少薪資
比如,累積翻譯100篇文章,就能拿回全額會費1500
這些相關規定都是"事前"有約定的!
翻譯公司那邊是有列條例給我看,但沒有簽合約
我也付了大約1500的會費,確實有收到工作
但我沒時間翻譯文章,而且發現自己也不適合這份工作
所以我加入10天,一篇都沒做,所以要求退費,
但公司方面表示,唯有完成100篇翻譯,才能退費
我便找了當初推薦我進入的人(他推薦我加入,是有拿到500元獎金的)
他說如果公司不願意退我,他願意自己花錢退款給我
當天也很晚了,她告訴我明天幫我處理,
我隔天早上傳訊息給他,他沒有回覆我,
我以為她騙我,所以到警局報了詐欺,
當初我的會費是匯款給他的,由他幫我繳交給公司 (她確實有幫我繳交)
所以我報警時,提供的資料,就是他的銀行帳戶
結果他下午就回覆我,說他剛睡醒床,要退款給我
結果我因為上班的關係,晚上才看到他的訊息
我也告知她我已經報警告她詐欺,
他也跟我解釋,他不是不幫我處理,而是在睡覺.....
但我已經報警了,公訴罪也沒辦法撤回.....
他當天晚上就跟我說他的銀行帳戶已經被封了
隔天他也很有誠信的去了郵局,用無摺匯款1500給我
這樣是我誤會他詐欺了,該怎麼辦?
他說他銀行帳戶被封,對他造成很大的影響
我們能約到警局寫和解書嗎?或是相關流程該如何處理?
我能去警局補充筆錄嗎?
他人也很好,沒有要告我誣告的樣子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照刑法第339條規定,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在主觀上具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客觀上須具備「行使詐術之行為」,按照您的敘述,未見有任何詐術之行使,房租的糾紛應僅純粹的民事糾紛而已,與刑事責任應無關聯。
2. 至於提告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罪的部分,須先瞭解對方提告的內容為何,才能據以判斷是否有成立誣告罪之空間。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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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借朋友錢已經有2-3年的時間 最近因為朋友還錢時一直三拖四拖的 加上又知道這個朋友在外面又欠別人錢 我才叫他寫借據和本票的(本票上面一次還1萬元) 沒想到要叫他還錢時 我叫我老婆拿本票出來 回頭一看怎只有500元 結果就2台車6-7個刑警大人說我們放重利把我們抓去警察局 現場有搜到一本說有寫之前借款的資料(上面有寫到利息但是我們真的又沒收利息,是他一直拖才寫上去希望他能按時間還,實際上又沒收)和一本別的朋友借款上面也是有些利息但是事實上有沒收,刑警有叫別的朋友去做筆錄,我別的朋友也照實說沒有收利息還有銀行存摺證明說都有按時還! 刑警大人當天問完話就放我們回家,現在有收到地檢署傳票叫我們去說明 想清問各位法律大大們,我們要怎麼說明事情才好 因為說也奇怪我們住彰化市~怎麼會去溪湖的警察局 然後說我們放重利(他欠我們錢,本票和借據都是他親自簽名和蓋手印,現在還不出來就反告我們重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偵查庭要看檢察官有無傳喚告訴人到庭,但本件既然已進入偵查階段,則您應積極抗辯,以免被誤會起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銀行起訴的法條依據應是民法第244條第1項及第2項:「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銀行的請求要成立,重要前提應是「A的母親將房子移轉給A」,依您的敘述,銀行的請求實難成立。
2. 調解庭只是在案件正式進入訴訟程序之前,先由雙方來進行談判,不到場的話,調解不成立,案件就會移由法院來審理判決,調解即便不成立也不會使得銀行的主張成立。
3. 至於訴訟費用的負擔,起訴之初是由銀行先負擔,和A及其他被告無關,但倘若未來A及其他被告有要聲請調查證據,調查證據的費用則是先由A及其他被告先負責,而判決確定後,先前所有訴訟費用則是一律歸由敗訴者負擔,勝訴者先前支付的費用則可再向敗訴者請求。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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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本身從事網路工作室一些遊戲行銷,某天我收到警察局通知單去製作筆錄,罪名:詐欺罪,於是我去製作筆錄才知道有位小姐,告我詐欺原由是他跟"網路上某位不知道是誰 用LINE聯繫"購買遊戲虛擬貨幣價值1萬人民幣,對方只給他5000人民幣價值的虛擬貨幣就消失了。於是這位受害者就莫名其妙的告我詐欺 因為他曾經銀行匯款給我的紀錄 跟我購買過東西"但我完全不知有這位買主 依我推斷是歹徒跟我買東西 再拿去賣給他 而是給對方我的銀行帳戶" 但肯定有交易完成 才會使被害者於半個月後再次購買 但歹徒突然改變了交易方式 要被害者匯款至大陸平台 就遭到詐騙,我製作筆錄至第一次偵查庭檢察官詢問我至始至終都保持著 如果對方能夠提出證據證明是我旗下的員工或是我"本人" 害他造成損失 那我願意負責賠償被害者的損失 但被害者提不出證據 說會再蒐集證據並補充給檢察官,我也跟檢察官說 在沒有明確的證據前 我不想和解跟協商畢竟我根本也算是受害者,小弟想問大律師們 我這樣是否構成詐欺 在對方沒有提出新證據前不協商和解是否會對我之後開庭有影響? 如果第二次開庭檢座聽信了這微薄的證據將我起訴 我該怎麼做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犯罪事實的存否,舉證責任不在您個人,提告者自己必須提供資料給檢察官說明詐欺行為,若證據不足而無法證明詐欺行為,或者是有其他的誤會而無法證明主觀上有不法所有的意圖,則難以成罪。然既涉及刑事責任,也請務必謹慎以對。
2. 從您敘述的事實來看,您的假設是可能成立的,畢竟如果您就是行使詐術的行為人,大可按往例要求對方匯入您的帳戶就好了,突然改變匯款方式,不甚尋常。
3. 至於line的對話,也必須要能證明出是您所使用,否則要直接論究您是詐欺行為人也過於牽強。
4.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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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好
想請問一下我的信用卡並沒有遺失,但卻無緣無故被刷了一筆3****元
銀行方面該做的程序都處理好了(包括停卡換發以及爭議款聲明書)
主要是想詢問銀行已經調出明細知道這筆消費是在某店家刷卡的,也查到這間店家的電話跟地址,但報案時(我還特地去了消費地管轄的警局)警方說一定要等銀行調出原始的刷卡單單據才可以受理報案,但我疑惑的是這應該是涉及偽造文書及詐欺取財的刑事案件,警察是不是應該用公權力介入幫我去店家調閱刷卡單紀錄?我需要自己負舉證責任才能讓警方受理報案嗎?
另外就是我是否可自行到這間店家調閱刷卡單及訂購人資料?旅行社是否可用個資法的理由拒絕提供?若自行到店家調閱資料是否需要警方陪同證據才有正當性?
以上,謝謝各位律師的幫忙!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現行民法關於繼承採取限定繼承原則的立場,也就是「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如您繼承了10萬元,只要用這10萬元償還被繼承人生前的債務即可,不需要再另外拿出多餘的財產清償,然而債務人的確是可能不會顧慮您的權利而直接依據民事訴訟途徑向您主張清償(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之方式等),則只能視對方採取的途徑而再提出限定繼承之抗辯。
2. 另外也請注意本件租金的時效應是適用民法第126條所規定「5年」消滅時效,超過時效的債務,是可以主張時效抗辯而無須清償。
3.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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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你們好,我是從事球鞋代購的趙先生,事情是這樣的
我曾與國外賣家交易過一次,是從銀行匯款的。
但是第二次交易時,金額比較大,但是我想說有交易過一次就很放心。
所以當錢匯過去時,我不疑有他,就慢慢等待收貨。結果訂購的商品一直沒來,一問之下,他根本也沒辦法提供追蹤碼,來查詢貨品情況。我有向郵局詢問過,他是說4/1寄出到現在早就已經到了才對。所以我很肯定,賣家根本沒有寄出,由於賣家持續有再跟我聯繫,我都不知道下一步是甚麼。
但是一個月快過去了,我覺得我應該是被騙了,因為賣家有部分鞋款他是以被偷走跟火災而無法出貨,但他遲遲不肯退款,他寄出的60雙鞋也遲遲未到貨,我手邊有賣家的資料,銀行帳號,電話,真實姓名,匯款證明,對話紀錄。請問各位大律師,遇到這種情形,我是要上警局報案還是怎麼辦呢?
我一雙訂購德價格為155歐元,訂購了100雙鞋總共15500歐元的。目前也有請國外朋友協助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