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
建議你先發函要求他賠償
如果仍不理會
基本上他叫你找他的律師只是在拖延時間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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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您應把瑕疵部分拍照留存,並發函通知對方限期處理,若對方仍置之不理,則只能向法院起訴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請教各位律師先進
證券交易法是否有規範券商在接受企業委託之後!不管是上市或未上市的公司承攬股務的事宜!券商應有責任在幫她門做股務的工作前應要調查、徵信此公司的獲利能力、財務能力!才能為他們代理股務或者承銷股票!若沒有此一機制而代理其股務,實讓投資大眾誤以為券商有經過審核甚至投資才會代理其業務! 至今才知道券商是業務導向只要企業委託就為其發放股票!而不管後續衍伸出來的金融問題?券商實為這些不法公司所利用成了他們的共犯和幫助犯!造成投資大眾虧損!難道所有銀行代理銷售的基金都不用管他過去的績效?經理人誠信等問題?只管賣基金和銀行業績就好了嗎?賣了之後基金倒閉都與銀行無關嗎?
追查後才發現募資三億的公司資本額僅登記兩千五百萬還是一個新成立的海外公司!這樣的公司也能幫它們發行股票真是令人匪夷所思!沒有任何法令可以管這兩造雙方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背信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收到亞太公司寄來的信 寄件者:安任財信有限公司 內容:主旨受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催請 臺端清償欠款 說明一.臺端所申請亞太電信之行動電話通訊費用,本公司現受委託對下列之逾期帳款進行通知 逾期金額 $9417元整。
若未蒙清償,本件將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法律程序,並行民事保全程序,且一切法律程序費用將追加由台端負擔。未免訟累,幸勿自誤。特別預告。若已繳清本欠款,請逕行將本函作廢,若有它像異議亦請速與本公司聯絡為荷。黃××律師 (還有蓋章)
請問若是不繳款的話是否會被告?(這手機不是我辦的,是我家人辦的不是用我名義辦理的門號)但現在又聯絡不到人沒辦法。(1)有人說會被假扣押,假扣押是對當事人(辦理次手機的人)生活有影響嗎?那他周遭的家人會受到影響嗎? (2)網路說他會強制在我工作的地方扣3分之1的薪水去付電話費 (3)這樣下去,若不繳款最後真的要上法院打官司? 後果是如何?非本人的債款(4)有網友說不繳之後會繳更多,是真的嗎?(5)不能在辦亞太是為什麼,但有其他影響嗎? (6)假若要是不繳清款項,會有甚麼樣的影響?除了信用變爛以外還會延伸甚麼樣的問題? 請律師幫幫我本該不是我該處理的,應是當事人要處理的,但又聯絡不到人完全人間蒸發,對於此事感到相當困擾不已。是否該繳清款項還是不予理會..



收到亞太公司寄來的信 寄件者:安任財信有限公司 內容:主旨受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催請 臺端清償欠款 說明一.臺端所申請亞太電信之行動電話通訊費用,本公司現受委託對下列之逾期帳款進行通知 逾期金額 $9417元整。
若未蒙清償,本件將於一百零三年八月二十九日向桃園地方法院聲請法律程序,並行民事保全程序,且一切法律程序費用將追加由台端負擔。未免訟累,幸勿自誤。特別預告。若已繳清本欠款,請逕行將本函作廢,若有它像異議亦請速與本公司聯絡為荷。黃××律師 (還有蓋章)
請問若是不繳款的話是否會被告?這手機不是我辦的,是我家人自己去亞太辦得但現在又聯絡不到人沒辦法。(1)有人說會被假扣押,假扣押是對當事人(辦理次手機的人)生活有影響嗎?那他周遭的家人會受到影響嗎? (2)網路說他會強制在我工作的地方扣3分之1的薪水去付電話費 (3)這樣下去,若不繳款最後真的要上法院打官司? 後果是如何?非本人的債款(4)有網友說不繳之後會繳更多,是真的嗎?(5)不能在辦亞太是為什麼,但有其他影響嗎? (6)要繳清還是放著不于理會還是說有甚麼建議之類的...倘若不繳款是否往後會對當事人的信用造成多少損害?
請幫幫我這些東西本該不是我該處理的事情,應是當事人要處理的,但又聯絡不到人當事人完全人間蒸發,對於此事感到相當困擾...不知道該怎麼辦。

小地因六月底左右用迅雷下載了未成年影片,
在七月底的時候警察持搜索票到家裡面(我住高雄)。
已經轉偵字號要我九月去檢察署報到開偵查庭。
但是昨天晚上有五個便衣持搜索票又來我家,我看了一下應該是同樣案件,
第一次被抓是三個警察,這次居然來五個,這麼大陣仗。
所以我很擔心是否在其他時間點犯了同樣的刑罰。
但是一看根本是上次警方抓我時的影片照片,而且還是同一個分局的!
當下就告知電腦已經被查扣,為什麼還要來第二次?
警察不知道怎麼想的,就看了我的分身證抄了資料以後就回去了。
想請問各位律師:
一.第一次做筆錄的時候,警察說這不是什麼大案子,有可能緩起訴,
因為我是初犯且沒有任何前科,且配合調查。
但是我上網看了資料,違反兒少法28條其實是很嚴重的事情(散布)
但是費用不知道是否會很高, 還是先自己去開偵查庭呢?
二.有可能已經做完筆錄,扣押證物以後,
同樣的案件,同樣分局的警察第二次來搜索嗎?
會不會一個月後,警察用同樣的案件來我家第三次,第四次,
這樣我以後不就隨時活在恐懼中?

散布、播送或販賣前條拍攝、製造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電磁紀錄 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三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布、播送、販賣而持有前項物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無正當理由持有前項拍攝、製造兒童及少年之圖片、影片、影帶、光碟、 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第一次被查獲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 其接受二小時以上十小時以下之輔導教育,第二次以上被查獲者,處新臺 幣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前三項之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我之前擔任過高雄及屏東地檢署的檢察官,在高雄及屏東也都在婦幼組任職過,
指揮過很多案件,會第二次搜索,可能檢察官擔心之前有沒有查明的部分,
要不然同一事件反覆搜索,可能會有問題,這個部分,若有委任,我再去跟警方溝通,確認程序有無違法之處。
並爭取緩起訴處分或緩刑的機會
如果有需要委任,請再來信ncc101ds@yahoo.com.tw

大大你好 你違法的情況 確實並沒有員警說的那麼輕鬆
而且會第二次再來查扣 也證明這案件有一定的嚴重性
原則上是會被起訴判刑 但也不是沒有其他妥善處理的方式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 成功處理此類案件的經驗


請問各位專業律師:
本人先前看到一間房子,一時仔細考慮,即向房仲業者簽屬買賣議價委託書並交付斡旋金。
爾後在斡旋期間,房仲通知賣方同意出售,並說賣方以簽好買賣議價委託書。之後本人並無再簽屬任何合約書。
但是在之後經過深思熟慮後,本人考慮到房子不適合購入,並且決定解約。於是便與房仲說明,房仲竟說我除了斡旋金要沒收之外,還必須負擔買賣雙方手續費作為賠償(斡旋時簽屬房屋總價的買方2%及賣方4%)。
但是本人再三仔細閱讀買賣議價委託書,其中並無這樣的規定。其中只有註明說「因可歸咎於買方之事由至解除契約時,以付全部價金任由賣方沒收,買方不得請求返還。」
斡旋金被沒收這部分,本人是可以接受,但是有關於賠償本人非常疑慮,請問專業律師房仲業者這樣行為是否正確,本人是否要付另外的金額作為賠償。


家父 前一陣子 在等待左轉時,機車有一半以上停到了黃網線上,然後被直行的機車撞上,(是停在上面之後,對方沒注意撞了上來) 對方受到腳步的輕微骨折,及部分擦傷。
本來是想談和解的, 但是對方要求的金額對我們來說負擔太大(從3萬,8萬,最後要求到15萬),且其態度讓我們覺得很不舒服,最後決定走法律途徑。(對方在說話反反覆覆,且在調解時也會對調解委員說謊,明明腳傷很輕微,事故後兩三個禮拜後,私下見面時已可正常行走,且沒有打石膏,卻在傷勢上加油添醋,被說破後則 沉默不語...)
這邊想請問這個判決是合理可接受的嗎? 我們是認為還可以接受, 不過還是想請問專業的意見。
民事部分對方還是堅持15萬,其中包含了精神賠償,小孩的安親班費,其無法上班期間的損失等
對於精神賠償的部分,是否可以要求拿出精神損失的證明? 難道她說要多少就必須給他多少嗎? 小孩的安親班費,這也要我們負責 ,讓我們覺得相當不合理。經過多次談話,了解其孩子本來就有上安親班,並不是因為此次事故,造成其必須將孩子委託安親班照顧。
關於醫院的診斷證明中,說要休息3個月,所以我們就需要給付她3個月的錢嗎? 看在我們的眼裡,她本人行走並沒有太大的問題,也不需要拐杖,也沒有打石膏,診斷證明常聽到會有依病患要求加重傷勢等的情形,真是如此?!
我個人想法是 ,雙方應都有責任,但我們有違規,當然願意認錯,也有誠意和解,但對方態度強硬,我們則是負擔太重無法接受。感覺對方藉機想多要些錢,走了法律途徑後,三番兩次打來,說走法律後 你們會有案底,給他10萬她就撤銷告。
想請問我民事的部份我們應該怎麼做比較好? 真的十分苦惱
感謝為我解惑

您好,因為突然收到台南市政府來函通報,建築物經查報
為違章建築,想詢問後續該如何處理!
1.建物為84年以前購買的台南市五期重劃區內公寓大廈1樓,本週收到通知違建情形:擅自於公寓大廈1樓屋側法定空地上增建程一層磚造屋之構物。
2.請於一個月內委託建築師向本府提出申請取得建物執照,逾期不辦或補辦手續不合規定者,蔣依建築法第25條、86條及違章建築處理辦法規定執行拆除。
3.台端對於本處分如有不服.請於公文函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相關資料,經由本府向內政部提出訴願。
4.目前該社區有三戶接收到通知,據私下了解為社區住戶通報,該社區住戶關係不佳,常有住戶不合之狀況產生,是否自行拆除一塊讓市府可以交差或是有何方式可使其就地合法化呢?
謝謝您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通常實務上若有您提示之問題,您可委請土木技師到場查看有無影響結構安全並出具報告,通常工務局看到報告後,暫時不會去拆除,然若第三人持續通報,工務局還是得做出拆除之處分。


您好:
1.您可以將證據整理後,具狀提出刑事侵害著作權罪告訴,待檢察官起訴對方後,再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3.提出刑事告訴並無須繳納裁判費,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第一審亦無裁判費(二、三審上訴費用由上訴人墊付,敗訴之人負擔),律師酬金則建議您應與律師協商洽詢。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補充回覆:
1.如果對方是未滿18歲之人,則刑事部分會由少年法庭先行處理,如果少年法庭調查後自行為保護處分,則不會移給檢察官起訴,就沒有後續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您就只能在發現損害時起2年內自行向法院民事庭提出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裁判費約為請求金額之1.1%。
2.臉書事後才關閉對於您原本之蒐證應無影響,只要您能證明確實為對方所刊登之網頁資訊。



您好,
刑法第三條規定,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通姦地在澳洲,係在中華民國領域外。
刑法第五條規定如下,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犯通姦罪,並不包含在下列條文之內,所以無法告。
本法於凡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下列各罪者,適用之: 一、內亂罪。 二、外患罪。 三、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六條及第一百三十八條之妨害公務罪。 四、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之公共危險罪。 五、偽造貨幣罪。 六、第二百零一條至第二百零二條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七、第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四條、第二百十八條及第二百十六條行使第 二百十一條、第二百十三條、第二百十四條文書之偽造文書罪。 八、毒品罪。但施用毒品及持有毒品、種子、施用毒品器具罪,不在此限 。 九、第二百九十六條及第二百九十六條之一之妨害自由罪。 十、第三百三十三條及第三百三十四條之海盜罪。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簽的每份契約均具有效力,所以若您有簽署變更之同意書,基本上會以該變更同意書為準,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你好
我租屋契約打1年..因居住環境天天會聽到狗吹狗螺.聲音很大.還有工作關西必須搬離(我只住3個月-有提早20天告知房東.合約是註明要提早一個月告知)
入住5月15日-搬離8月15日房東還要我繳半年的管理費4800元.繳至12月(這個我有付了)因為他叫我去付管理費之後再來談押金問題..
月租1萬-押金2萬-押金連1員都不退還給我..(他這樣有算欺騙嗎)
還要我付搬離他要換門鎖的錢..
還要我去水電公司打單繳費到8月15日.要不然不跟我點交(這我也有付清了)
PS:因對方口氣真的太差了.真的不想忍讓他了.所以想尋求管道讓他知道部是甚麼都他說了算(我跟他商量請他扣一個月押金就好.他堅持不要)
那間房子屋主是她婆婆.跟我打合約的事她媳婦.也是簽她媳婦的名子.也沒有委託書..
我想去投訴他沒申報出租(漏稅)需要甚麼證明
點交那天我有跟他說我要去投訴他稅金問題..合約書正本我堅持沒還給他.還有繳的管理費證明.還有3個月房租我是用線上轉帳的證明
水電費的證明被他拿走了.
請律師幫幫我..謝謝感激不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持相關契約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背信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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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賣房子,是為了給小孩更大的成長空間,用小屋換大屋,明明是好事一件現在卻扯出好多問題!
事情發生的重大時間點:
7/1 買方有出現的簽約日,口頭約定現況交屋,但我方有表明家裡的裝潢木地板凸起,雖然不影響安全,但若買方介意我們願意修繕,合約上明定7/31交屋。
7/18 請木工師傅到現場修繕地板,師傅說整修好,"有可能不如現況美觀",建議我們請買方來現場看屋再討論,而且要修也要全屋清空才方便修繕。
7/19 搬家。
7/22 代書來電,買方想在再看一次房子,如果沒問題希望能提前交屋。
7/24、25 房屋最後整理清潔、清空。(有拍照為證)
7/27 買方代理人、代書、我到現場看屋,我再度和代理人說明木地板事宜,並表示裝潢木地板凸起雖不影響安全,但如果"心裡仍介意",我們仍可以修繕恢復,但代理人卻說,沒問題,沒關係,並在當下拿走全部鑰匙與門禁磁卡。(買方不用貸款,在27號之前已完成完稅、清償、塗銷、過戶,7/27拿走鑰匙,我方是否完成交屋事實?)
→我方主張,當下代理人若覺得還是要修繕木地板,就不應該拿走全部的鑰匙磁卡,導致我方無法進場處理。
7/30 代書致電,買方覺得木地板沒修繕,不開心,要求我們修繕。但我方請求拿回鑰匙磁卡,讓我們的木工師傅進場修復,買方卻不交回鑰匙。
7/31 代書再致電,買方說我們違約。我表明我們仍然願意修繕,買方同意我們進場修繕。
8/1 代書陪同,以及買方委託的監工(買方仍沒有出現),進場修繕發現是建商附的磁磚破裂導致裝潢木地板凸起,當下致電買方,買方同意不再施做磁磚,避免日後問題,直接用水泥土鋪平,全乾後(當下買方也同意8/8再進場)再施工重鋪木地板。
8/4 貸款清償後所有價金匯入我方帳戶,但履保戶預留三萬元。
8/8 我委託的木工師傅與買方委託的監工到場修繕(我與代書當天有要事沒有到現場,買方本人一樣沒出現),修繕後,我委託的師傅拍照回傳,也傳給代書,證明木地板已修復平整,但買方委託監工並沒有全程參與反而先行離開,代書致電詢問,監工才說會回現場看。
8/13 代書致電給我,她說「買方說木地板仍然凸起不整」,強調我們違約「延遲交屋」,要求違約金。
我的主張是,買方、買方的代理人、我方以及後面出現的監工,四方皆有認知差異,我口頭承諾修繕木地板也修了,費用也是我支付,扣在履保戶頭裡的三萬元我也還沒拿回來(若買方要再修繕,我也同意退還這三萬元給買方),再加上買方要求提前交屋我們也給鑰匙了,現在卻說我違約!
請問律師,我這樣還是違約嗎??難道房屋買賣上除了保障買方,完全沒有保障賣方嗎?
謝謝您。






煩請律師解答:
我弟弟(以下稱當事人)因涉及販賣三級毒品(已成年、早前持有K他命過多獲判緩起訴中,今年九月即可撤銷緩起訴),此次案情律師預估可能被判刑一年六個月。案件起因是警方在沒有任何證據之下,因當事人之友人供出曾販賣K他命,所以警方問訊時,當事人自白坦承曾經有販賣,但事後回想,筆錄上友人指出的期間當事人沒有販賣之情事發生,但委託律師基於警方問訊時當事人已坦承犯案,建議當事人先行認罪。再由委任律師向法官求情,因當事人有修車之一技之長,請當事人提供已於台南就業之工作證明,來向法官證明案發之後當事人有心想改過自新,有意遠離彰化與其涉案朋友,現今已經在台南工作約兩週時間。
請問律師此方法可行的話,還有什麼的方法或證明,可讓法官認同當事人是坦承犯錯並且有心悔過。舉凡捐血紀錄、捐錢紀錄、骨髓捐贈同意書、等等的,可行嗎?有機會將一年六個月刑期轉為社區服務嗎??
另外如果判決不服,在上訴情況會更糟嗎?
那如果在上訴的話,翻供說當時根本沒有販賣,情況會好些嗎?
以上麻煩了,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已被起訴,您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若檢方證據資料不足以證明您有販賣之情形,即使您於警詢、檢訊自白,仍可為無罪答辯,惟如此即喪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自白減刑規定之適用,但若證據不足,仍可一試,二審再承認亦仍有地17條減刑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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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 **房屋買房,關於合約內容有爭議如:不動產說明書營建署違建查詢專區網頁列印下來之頁面,顯示**地址(無違建),另標的現況說明書中漏水選項勾選無,違建只有寫陽台,無勾選夾層,附件違建查報專區網頁列印文件無違件實際上陽台及夾層皆違件,漏水及違建均未未告知,而本人委託兒媳與仲介在103年3月間在台北市消保處協商,向該仲詢問為何不動產說明書會有誤植情況,以及關於漏水及違建都未告,也沒詳加調查, 仲介回覆說,夾層違建,明眼人都可以看出來,你怎麼會不知道呢?漏水問題只能和前屋主協商,仲介無權干涉,我向仲介請求代為向前屋主要求賠償,仲介全然不理會,漏水部分交屋時前屋主及仲介允諾一定會修復,至今已過1年仍未處理,該如何求償?
因為貸款有問題導致未能如期交屋,賣方向法院申請我要給付她延遲金,約20萬
兩件是否能在開庭(簡易庭)時同時審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標的物現況說明書有不實之陳述,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詐欺、背信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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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夾層雖然一望即知,但是若不動產說明書為載明夾層部分係違建,買受人仍有可能會誤以為該夾層是有經工務局申請許可之夾層,故仲介或出賣人不得以此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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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01年的時候在不知情情況下加上又有2人以上鼓吹下利用工作名義可以賺很多很多錢之外,只要先辦門號後就可以開始直找下線以同樣手法吸收公司會員吸取自己得獎金又不需花費大餘的時間跟金錢就能有龐大薪水入袋,參加了多傳次行銷電信,用現金500參加了鴻森多層次行銷公司,又簽了自願辦門號的動作,我只有簽名其餘都是所謂的上線寫齊資料,但怎麼申辦資料要交給誰,我的資料也不是交由門市市交給誰或者????(是通訊行???),但是後面一些相關資料我也沒有拿到,那時也不知道要做個備份文件資料問了所謂的上線都推說不知道,也沒使用過門號包含打過電話,因為想了又想不該使用這種方法推銷或者慫恿身邊的人參加更覺得良心不安,以致就不想做也沒有去處理門號問題,因為在這中間那些人一直力邀我去做一些信心大增的活動更要聽演講,後來因為真的沒有辦法也都不能告訴家人,拖延時間就不知道如何處理,現在電信公司委託外務來追討欠費但是我從來沒有使用過只有繳過2~3次費用,不知道怎麼處理這費用,現在想要處理這個問題不知道如何下手,電信公司給我看的電子檔是我的簽名又加上現在鴻森公司退出多傳次行銷了,據我所知換湯不換藥又開始用其他名字開始做跟鴻森一樣的事情....
那如果這樣的事情要如何處理?我相信應該有很多人都乖乖繳納那些錢,走法律途徑有人教我直接報警報案,如果透過警局有受理有三聯單的話其餘的程序要做什麼呢??我已經有申請當初申辦的資料,是通訊行受理但是一個是台北一個台南,我居住地高雄,那這樣的話可以證明什麼嗎??

各位大律師你好:
我有2個兒子,分別為10歲及9歲,我與前妻離婚後,二名小孩的監護權歸我.
8月份暑假期間,因孩子想念我們以前一起生活的家,所以要求在暑假期間返家居住.
但本人因工作地點在北部,不可能一直請假,因此將孩子委託給一位鄰居,她具有護理執照,也是個單親媽媽.經與孩子討論及詢問鄰居的意願,大家都同意這樣的辦法,於是委請鄰居母女暫時搬入我家照顧我的孩子,本人則北上工作,假日即返家相聚,相處近2周,鄰居也盡心照顧吃飯,寫作業,安排游泳課等課程參加,孩子很高興,鄰居也將生活起居的情況紀錄成照片寄給我知悉.
直到我前妻知悉我將孩子帶回原本一起生活的住所渡暑假,又委託給鄰居照顧,我則離家外出工作的情況後.惡意的表示說我委託鄰居當保姆不合法,主張的理由是沒有保姆執照,她要向社會局投訴讓我們住不下去.
我想請問各位大律師,我孩子的監護權歸我,我授權委託一名具護理師執照的人,於暑假期間償24小時照顧,我則外出工作,假日返家相聚....請問這樣犯法嘛?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前妻想要改定監護,必須提出現在由您監護有何不利於小朋友之部分,蓋法院基於避免孩子需重新適應環境造成傷害,不欲隨意變動孩子之現況(除非有不利小朋友之事實)。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告您侵占不一定會成立,但對方亦有可能對您請求拆屋還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針對鑑界有所爭議,若對於地政事務所鑑界結果有異議時,得再填具土地複丈申請書敘明理由向地政事務所繳納土地複丈費申請再鑑界。如對於再鑑界結果仍有異議者,應向司法機關訴請處理,地政事務所不受理其第三次鑑界之申請。另利害關係人對於其所有土地相鄰土地鑑界結果有異議時,以其所有土地地號申請鑑界者,依再鑑界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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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應該要確認繼承土地是否分割?)
這案子如果要解決可能還是要看現場圖
可以去建設局去申請當初的建照圖面
並且請地政來套繪就可以知道有無占用
縱使有占用
因為是第一戶的人去規劃蓋房子
其他人也無意見
可以視為同意使用該占用的土地
這個法院已經有很多相關判決了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結合會計師、不動產估價師、地政士等專業人士一起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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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在判決前與對方達成和解,即無您所擔心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可否主張先訴抗辯權或時效消滅
95年父親向匯豐汽車貸款購買汽車,後因奶奶重病父親辭掉工作照顧,以債養債維持生活貸款自然無力負擔,請匯豐拖回處理,當時姐姐是保證人現今突然收到法院強制執行扣薪的公文,從 95 年度 本金18萬 至今 利息19.5 約38萬多請問姐姐可否主張先訴抗辯權或時效消滅,父親因以前以債養債現在也無力償還,姐姐也有債務協商每個月2萬出的薪水要付協商現在要被強制執行實在無力負擔,他有個小孩要養,先生也因作保被倒現在也協商中,日前出車禍目前無法工作要在家休養3個月,由於經濟狀況不好所以只能一直搬家找便宜房子,所以可能沒收到支付命令更別說提出異議了,
我的疑問是 19.5多的利息我們可以主張無效嗎? 當初簽約的時候密密麻麻相信沒有人會去看,保證人可以撤銷嗎? 我們問匯豐汽車 他們說利息一定要照算(我知道他們是委託給資產公司處理了)所以跟我們談的其實是資產公司一次還也要25-30萬還不保證一定可以(說要問過匯豐汽車)請問有甚麼方式可以幫姊姊的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據我國民法收養之相關規定,須經法院之收養認可,故仍須向法院聲請為收養認可之裁定。又依民法第1076-2條之規定:被收養者未滿七歲時,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被收養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被收養者之父母已依前二項規定以法定代理人之身分代為並代受意思表示或為同意時,得免依前條規定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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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寄給對方的存證信函
台端於本人公司任職期間之民國103年06月至民國103年7月21日間,取得公款共計新台幣 一百四十九萬元整,自應將此款項單據繳回公司紀錄核銷,方為允當;於民國103年7月21日,無故未到班,且電話拒接前往家中商談,以被家暴為由拒絕見面,(漢民派出所備案記錄)其丈夫與友人多次以恐嚇口吻,暗喻不私下和解將逕行誣告之犯行,民國103年7月22日透過去函要求將公司帳本及票務單據繳回本人以利對帳,渠料,台端竟將帳目與部分單據丟於本人母親,明知本人母親因行動不便無法拒絕。此事造成本人母親極大壓力。特限台端於本函收到之日起三日內,將前揭款項及發票單據繳回公司,若逾期不為,本人將依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刑法 第二百一十條:偽造、變造私文書.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恐嚇罪,刑法第165條湮滅證據罪。追究台端刑責,希勿自誤為禱!
詳細內容:
他把我給他錢簽名部分撕掉,只留支出帳目。我都領現金給他,我只有銀行存摺明細。這樣告的成嗎。他是預謀犯案的因為月初我跟他對帳帳目出現問題因公司有另委託會計師報稅。那時他把發票單據已經寄給會計師。後來我去跟會計師要回單據請他重新核銷。後來就是前面敘述事件。
之前跟他曾經有發生過關係,因為他替我介紹越南老婆,後來是對方不肯讀書了放棄。他回台灣後就故意引誘我,與他發生關係,這一切都是因為家母
ˋ主動脈剝離開刀,那期間就委託他作帳,近日家母好轉該把帳務交回。才發生的事。也因為親密關係,所以他對帳務總是模糊帶過,上個月底因為帳務不清楚他還想打迷糊仗我出手打了他。他應該有去驗傷,我跟他認錯他也原諒我。這次也是查帳問題不能再模糊帶過,其要她老公出面說我下藥迷姦她並打他,現在對方已提傷害告訴 我該如何解決

與A仲介簽了專任約,即將約滿,仲介用與B仲介聯賣方式,B仲介買方出價未達底價,但A仲介為了成交,不足部分由A的服務費補,並表示已達底價達成委託條件,我不可不賣,我也口頭應允,後來反悔,A仲介說即便不賣,我仍須付A仲介費及B仲介費〈原B向買方收取2趴〉。B已向買方收斡旋金,但我還未收取也未簽約
請問:
1契約書上有“委託銷售期間自....至....止,但總價金於銷售期間經買賣雙方同意者,本契約效力期間延長至雙方簽定買賣契約為止”
我即使拖過約滿日期,契約仍有效嗎?
2口頭應允即買賣成立嗎?
3不賣仍要付違約金嗎?如果是,那是付扣除了仲介所補的服務費還是原先契約上的4趴?並未與B簽約,我仍要付2趴給B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口頭應允仍會生法律效力,但會有舉證之困難,所以本件在現階段談判過程,均應小心應對,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對保及簽本票部分可拒絕
2.瓦斯管線費,請參酌103/02/26報載
【聯合報╱記者徐如宜/高雄報導】
台灣消保會昨天舉行「建商亂收瓦斯管線費,藐視法規,吃定購屋者」記者會,指有些建商不顧定型化契約規定,強行向購屋者收取瓦斯管線費。呼籲立法院盡速通過各行業別定型化契約範本及罰則。
台灣消保會祕書長呂英瑋指出,房屋買賣有關瓦斯管線費用的歸屬爭議,持續發生。消費者潘先生向設有天然瓦斯地區的建商購買1戶預售屋,業者要向購屋者收取瓦斯管線費3萬6400元。購屋者認於法不符,經協調無效,建商仍堅要收取這筆費用,否則退訂金、簽約金,不賣了。
消保會舉出內政部預售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第13條規定,指有天然瓦斯地區的預售屋買賣,賣方不得向買方另收瓦斯管線費。潘先生向法院提告,但兩次都敗訴,理由是定型化契約僅供參考並無強制性。


我現在的狀況是這樣,如下述說明:(文多,請見諒)
最近因為想買房,鎖定了某一棟大樓公寓…
找房過程中,我曾經由該棟大樓樓下房仲業者?(以下稱為A房仲)??帶看過大樓其中一戶,而看完後,有留下我一個人的姓名+聯絡電話…並無簽約…(只與??A房仲見過那一次面)…
數天後,我太太的大姊因為知道我們對那棟大樓有興趣,剛好大姊從她一位朋友口中得知,其住在那棟大樓的友人欲出售房屋,就將訊息傳達給我…
在?我太太大姊牽線下,我們與屋主約見了面看屋,好巧不巧看的居然是A房仲帶我看的那一間…
在同一時間,A房仲宣稱已找到另一位買家(且已付斡旋金)…但屋主想自行將房子賣給我太太…因此屋主自行前往跟A房仲談判,並花了數萬元"終止"了原訂的房仲委售契約,後續才跟我太太簽訂了不動產買賣契約。(這過程中一直到現在,屋主與A房仲與我太太大姊、其它關係人都不知道我曾被A房仲帶看過該房)
所以我想請問一下:
1-賣方與受其委託之房仲所簽訂之???委託銷售契約書,已簽註明"合約終止"…那還有所謂的追訴期嗎? 有的話,為期多久?
2-?賣方在與房仲終止其合約後,後續與老婆簽的合約是否有效?
4-看房子的是我(與房仲無簽定任何契約),買房子的是我太太,這樣有無問題?
5-我沒有將看房事實告知屋主,有何責任?
以上,感謝您,謝謝。


本契約非經雙方書面同意,不得單方任意變更之;如尚未仲介成交前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而終止時,委託人應支付受託人必要之仲介銷售服務費用,本項費用視已進行之委託期間等實際情形,由受託人檢據向委託人請領之。但最高不得超過第五條原約定服務報酬之半數。
第11條 (違約之處罰)
一、委託人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受託人已完成仲介之義務,委託人仍應支付第五條約定之服務報酬,並應全額一次付予受託人:
(一)委託期間內,委託人自行將本契約不動產標的物出售或另行委託第三者仲介者。
(二)簽立書面買賣契約後,因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而解除買賣契約者。
(三)受託人已提供委託人曾經仲介之客戶資料,而委託人於委託期間屆滿後二個月內,逕與該資料內之客戶成交者。但經其他不動產經紀業仲介成交者,不在此限。
二、受託人違反第七條第四款、第五款或第八款情形之一者,委託人得解除本委託契約。
Q賣方與受其委託之房仲所簽訂之委託銷售契約書,已簽註明"合約終止"…那還有所謂的追訴期嗎? 有的話,為期多久?
A依您所述︰屋主自行前往跟A房仲談判,並花了數萬元"終止"了原訂的房仲委售契約。因此,白話的說,屋主(花了數萬元)與A房仲之法律關係已「結清」了。其後沒什麼所謂的追訴期問題。
A有效。(縱使沒終止,還是有效,只是賣方可能要付服務報酬給仲介,就這樣子而已。)
A不能。請參考Q1A。(屋主花了數萬元結清法律關係)
Q看房子的是我(與房仲無簽定任何契約),買房子的是我太太,這樣有無問題?
A不會。
Q我沒有將看房事實告知屋主,有何責任?
A沒有。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請問律師:債權人委託財務公司債務催收,在臉書公開po文,原文如下,請問是否違法? ( 註:債務人姓<俞> 不是<余>)
如果財務管理公司,收到一筆代收的委託帳務,不知道您會如何處理?
< 以下姓名、職務、情節皆屬虛設,如有雷同,純屬巧合,恕不負責>
有位某前行政院長的親戚,叫余※良,簽下兩張本票,金額共新台幣八佰萬元,到期拒不償還,經台北法院支付命令確定在案,因名下無任何財產,所以一直有恃無恐,債權人好話說盡,不還錢就是不還,這時若依正常管道,要等到他名下有財產,才能依法查封,而他家人也不知道怎麼想的,也都不願意出面幫忙解決,而債權人被他所累,負債累累,苦不堪言,只好委外催收,據悉他有3個兒子,1個女兒,分別叫:余※興、余※慶、余*昌、余※英,其中余※慶還是現役軍人,官拜空軍中校,在土城有自己房屋,余※昌也是職業軍人退役,經濟情況良好,目前在苗栗經營咖啡禮品店,老婆經營幼教事業….
接下來幾天,會花時間去做採證的工作。
如果您是被委託的財務公司,不知道接下來,您會如何處理呢?!
懇請律師儘速釋疑,萬分感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