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位律師您好我有一事想請教您們:
敬啟者,我在去年認識了想開「有限公司」的出資人(以下稱甲方),甲方想與我合夥開「有限公司」(國際貿易業、零售業等),之後擬出並雙方簽署「合夥關係契約」,甲方為完全出資方,但另擬一「獎勵性購股期權計劃」賦予我(無任何出資)30%的股份,並以上述之計畫保障我有至少三年的月薪及職務,公司名片予我「副執行長」的職銜。於今年四月起通過一切法定程序開始就職。
問題一、這是兩個人一起工作的公司,我到底應該被定義為什麼職務?
問題二、續上題,我所擁有的職務是否有勞基法或是任何法律保障我的權益?
問題三、我因病、事、公假分別於四月(5天病假)、五月(9天病假2天事假、5天公假)獲甲方准允其假。而於六月初獲甲方以電子郵件及律師發之信函通知我參與「臨時股東會議」,目的為協議為協議「解任」持有30%股份股東董事(我),並將我持有之「未實質上出資30%股份(股權)轉讓於負責人甲方」
發其電子郵件通知及收到律師信函前均未獲得甲方的告知或溝通,不明白其動機或目的,我也不知道若經過股東會議後,我到底有何權益獲得或受損,想請各位律師協助諮詢或給予我方向, 感恩不盡。

案例事實:
A為B保險公司員工,從事的工作為招攬保險業務,99年3月8日上班途中因車禍受傷,A因此向B公司申請工傷假後停止上班,休養3個月後,B公司於99年6月9日派人員訪視A,訪視的結果為A除了手部轉動尚有輕微疼痛外,其他傷痛均已痊癒。B公司因此要求A停止休假回公司繼續工作,A以其因為手部疼痛無法騎車招攬業務,拒絕B的要求,未回到公司上班亦未向B請假,B遂於99年6月15日以A曠職三日為理由,終止與A的勞動契約
1. 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為何?
A認為B之終止僱傭契約違反勞基法第13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之規定,應屬無效。惟按勞基法第13條前段規定,勞工在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雇主不得終止契約。所謂「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之醫療期間」,係指勞工因職業災害接受醫療,而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抑或勞工未能從事原定工作,且未經僱主合法調動勞工從事其他工作者而言。若勞工接受醫療一段期間後,若已堪任原有工作,或僱主依據勞工狀況合法調動,至該勞工足堪勝任的其他工作,勞工即負有提供勞務給付之義務。
2. B的終止勞動契約是否有理由?
A的工作為招攬保險業務,按保險業務並不一定要騎車方能招攬,基於電信、電腦科技之發達,現今保險實務輒常見有以電話、電子郵件等資訊資為拜訪招攬保險之途徑,並非需親洽保戶始能招攬保險,且保險業務性質係屬腦力工作者,並非手工作業員等需付出大量體力之勞動工作,究其工作能力及性質著重在保險招攬技巧,除推介商品之吸引力與招攬人個人人格之特質外,主要憑藉流利之口才與說服力以招攬客戶。因此A並非不能工作,卻於B催告A履行勞務給付義務時,拒絕復職,自不受勞基法第13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保護,則B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並無違反同法第13條前段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情事。
結論:
A並非不能工作,卻於B催告A履行勞務給付義務時,拒絕復職,自不受勞基法第13條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保護,則B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規定終止系爭勞動契約,並無違反同法第13條前段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之情事。



上個月家母在賣場因有商品未結帳被商家報警逮捕以竊盜罪移送 我透過市議員幫忙聯繫賣場希望能和家母一起去賣場致歉並給予適當賠償 家母是因為東逛西逛再加上年紀大了 有一包忘記從購物袋拿出結帳 我知道竊盜罪屬公訴罪就算取得商家和解書也無法撤回告訴 但至少能讓檢察官瞭解我們是認錯的但賣場拒絕議員助理及我們的拜訪要求 (家母做筆錄時也承認他有把那包東西放進購物袋 只是忘記拿出來結帳) 我想問是否可以將我和議員服務處聯絡的電子郵件列印出來證明我們認錯並願意賠償只是賣場拒絕(我和議員助理間聯絡全用電子郵件) 在偵查庭前呈給檢察官這樣做是正確的策略嗎? 會讓檢察官反感嗎? 會不會造成檢察官對家母未開庭就有不好的印象?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會有幫助詐欺之問題,您應提出與對方連絡之電子郵件證據,說明您無幫助故意及幫助詐欺故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等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歡迎來電討論0972367907
陳律師


我因為延遲繳租9天,而遭到房東(房東代理人-物業管理公司)鎖磁釦、斷電、逼迫交還房屋。害我被關在門外2天,求助無門。又再立即繳付租金的情況下,房東又再要求須付2500元的車馬費才可以立即幫我付電、及開鎖。否則須等到連續假期結束。請問若當初所簽訂的契約內,有以下幾條條例,請問房東就有權力可以這樣對待房客嗎?照樣的話我的權益在哪裡?房東表示一切是按照合約走,請問這份不合法的合約是否有法律效用!?我可以尋求甚麼法律途徑?或是要求提前解約嗎?以下是合約內幾條的契約內容:1.乙方應按時繳納租金、電費及其他相關應負擔之費用,如超出第一條(每月10日)之約定日4日或未足額繳納,則於次月加收滯納金300元,滯納金未繳納將由履約保證金內加倍扣除。2.甲方開始催收2日內聯絡乙方或其所留連絡人未獲回應時,基於安全考量得管制電源,必要時得報警入內察看安全,因乙方遲繳或違約導致甲方於相關處置時所衍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斷電復原費用500元/次、換鎖復原費用2000元/次。3.乙方有以下情事者,以違約論:積欠租金達7天以上,經甲方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任何一種方式催告仍不支付者。4.乙方發生違約之情事者,甲方得隨時終止租約、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及當期租金、取回房屋並進入屋內清理、變更出入方式,乙方不得異議;另使用之電費、使用過家具電器設備之折舊費等乙方亦必須另支付賠償。5.乙方同意依照本合約之相關規定,若有延遲給付房租,乙方願意同意放棄民法第440條之期間利益。

我因為延遲繳租9天,而遭到房東(房東代理人-物業管理公司)鎖磁釦、斷電、逼迫交還房屋。害我被關在門外2天,求助無門。
又再立即繳付租金的情況下,房東又再要求須付2500元的車馬費才可以立即幫我付電、及開鎖。否則須等到連續假期結束。
請問若當初所簽訂的契約內,有以下幾條條例,請問房東就有權力可以這樣對待房客嗎?照樣的話我的權益在哪裡?
房東表示一切是按照合約走,請問這份不合法的合約是否有法律效用!?我可以尋求甚麼法律途徑?或是要求提前解約嗎?
以下是合約內幾條的契約內容:
1.乙方應按時繳納租金、電費及其他相關應負擔之費用,如超出第一條(每月10日)之約定日4日或未足額繳納,則於次月加收滯納金300元,滯納金未繳納將由履約保證金內加倍扣除。
2.甲方開始催收2日內聯絡乙方或其所留連絡人未獲回應時,基於安全考量得管制電源,必要時得報警入內察看安全,因乙方遲繳或違約導致甲方於相關處置時所衍生之費用由乙方負擔;斷電復原費用500元/次、換鎖復原費用2000元/次。
3.乙方有以下情事者,以違約論:
積欠租金達7天以上,經甲方以電話、簡訊、電子郵件等任何一種方式催告仍不支付者。
4.乙方發生違約之情事者,甲方得隨時終止租約、沒收全部履約保證金及當期租金、取回房屋並進入屋內清理、變更出入方式,乙方不得異議;另使用之電費、使用過家具電器設備之折舊費等乙方亦必須另支付賠償。
5.乙方同意依照本合約之相關規定,若有延遲給付房租,乙方願意同意放棄民法第440條之期間利益。


我第一次來這邊
所以想要詢問一下
我玩的遊戲在5/22號 下午四點半鎖住
我去查官方外掛偵測時間點是在5/21號中午12點整
然而我5/21號中午是在所謂的競技場房間裡面聊天
但是他並沒有跳出來所謂的外掛偵測視窗 也沒有閃退問題
在他的同意書合約第25條說
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後再次違反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但我並沒有收到線上通知根電子郵件的信件
然後就是遊戲使用條例
其中疑似使用外掛(未配合GM查緝) 依上列表格來看,初犯是帳號鎖定7日,一樣的官方卻直接以再犯、累犯處理之, 而且本人也沒接到GM的任何要求配合查緝的相關訊息,固違反此條款。
我現在有跟消保官第一次申訴 但是好像沒有甚麼用
因為他們的客服就是有咬定我開外掛
然後遊戲公司提不出證據 也不能說提不出 因為他說要有第三方公證單位才有辦法提供
請問我該怎麼辦?
是要提告嗎 ?

回覆 楊俊鑫律師 的發言內容:
楊律師您好
關於這部分
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後再次違反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對的 但他們並沒有用電子郵件告知我 也沒有在遊戲上出現偵測外掛視窗
隔天我就被鎖住
再者就是
其中疑似使用外掛(未配合GM查緝) 依上列表格來看,初犯是帳號鎖定7日,一樣的官方卻直接以再犯、累犯處理之, 而且本人也沒接到GM的任何要求配合查緝的相關訊息,固違反此條款。
就是這樣
還有就是消費平台
他們就是會有就是所謂的消費機制
我有一位朋友因為被盜而被誤鎖住 這位朋友是消費比較大的
他打過去客服中心詢問 大概一個禮拜左右就把帳號解鎖了
這點我真的認為有點不公平

我第一次來這邊
所以想要詢問一下
我玩的遊戲在5/22號 下午四點半鎖住
我去查官方外掛偵測時間點是在5/21號中午12點整
然而我5/21號中午是在所謂的競技場房間裡面聊天
但是他並沒有跳出來所謂的外掛偵測視窗 也沒有閃退問題
在他的同意書合約第25條說
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或改善後再次違反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停止甲方進行遊戲之權利,每次不得超過七日。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
但我並沒有收到線上通知根電子郵件的信件
然後就是遊戲使用條例
其中疑似使用外掛(未配合GM查緝) 依上列表格來看,初犯是帳號鎖定7日,一樣的官方卻直接以再犯、累犯處理之, 而且本人也沒接到GM的任何要求配合查緝的相關訊息,固違反此條款。
我現在有跟消保官第一次申訴 但是好像沒有甚麼用
因為他們的客服就是有咬定我開外掛
然後遊戲公司提不出證據 也不能說提不出 因為他說要有第三方公證單位才有辦法提供
請問我該怎麼辦?
是要提告嗎 ?

請教一下背信案件
因為102年初,親戚阿姨介紹一位朋友有個大案子要做,所以把我介紹給一位她的同事兼好友的老公(簡稱a君),原本說是命理網站,但是後來談一談,變成是六合彩簽注app(主要做兌獎及計算獎金)。
但是後來做了六個月後,由於我阿姨爆發情緒問題,導致彼此關係有點尷尬,所以對方a君找我表示,乾脆不做了,或是我自己做,再看要不要讓他分享成果。
總之,在過程中,對方原本答應每月給我固定金額當費用,以後經營成功再來談紅利,總計給了我一筆金錢,但是其中有一半是由我再交付給美工、app設計的工作室(我自己負責雲端主機設定、維護、及主機上程式的開發),以及繳交一年份的雲端主機的費用。剩下的費用根本不足我三個月份的收入,但是對方是跟檢查官說我們是合作關係,沒有報酬的問題。
經過一年多,在103年年底,對方a君委託我阿姨的女兒來跟我要所有程式,但是由於雲端主機已於一年後沒有繳錢停止服務了,所以我將美工及app程式透過電子郵件寄給我表妹,並且說明雲端主機已經不在了,還有雲端主機部份程式有授權問題,不能提供原始碼給a君,但是她們並不懂程式方面,加上沒有雲端主機,該app程式也無法開啟使用,所以現在合力(a君、我阿姨)告我背信。
目前她們手上只有匯款證明,以及三人的說詞,雙方也沒有合約。我的手上則有與其他人(app設計工作室)簽約的合約書,還有雲端主機申請效期的證據,可是她們找的檢查官是熟識的人,加上幾次前往宜蘭地檢署,除了庭上檢查官只問原告事情(完全不給我講話),對方a君還帶小弟到地檢署,想趁我出庭時對我不利,幸好我都是直接叫車接送,避免落單。
請問對於本案,我該怎麼處理? 這種案件可能成案嗎?
另外我阿姨及表妹都站在對方a君那一方,除了a君出庭時欺騙檢查官說我完全沒做本案的程式,只是騙錢,也沒交付程式給她們(用電子郵件寄送的證據也否認),並且檢查官跟我表示寄送程式壓縮檔給我表妹(對方a君沒有電子信箱)不代表有交付(???),我阿姨及表妹也願意幫a君出庭,並對我做出不實的證詞。
請問這案件需要在地檢署階段全力辯護嗎? 由於情況對我不利(檢查官是她們自己人),我要保留到法院再詳細論述嗎?
還有幾次從台北前往宜蘭出庭,我很怕有天會出事,因為對方a君與黑道非常密切,之前每次見面討論工作時,總有組頭、暴力討債的人在旁邊,現在出庭也帶了好幾人等在大門外路邊,我只敢直接從地檢署大門口就上車,並且交代司機繞路,我也不知道該怎麼辦?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就是否有成立背信犯罪之構成要件,如違背委任契約,使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害,加以爭執之,並於開庭前,事先與您討論可能之問題,及回答之方向,避免有對自己不利之回答。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您好:
手機遊戲是否適用於「經濟部工業局 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規範』? 本人於4/17下午約15:00時間,進行手機遊戲〈怪物彈珠〉,突然遭到帳號停權,原因為使用外掛程式進行遊戲。根據〈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六項〈有事實足證甲方於本遊戲中違反遊戲管理規則時,乙方應於遊戲網站或遊戲進行中公告,並以線上即時通訊方式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經乙方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乙方得依遊戲管理規則,按其情節輕重限制甲方之遊戲使用權利〉,雖然mixi於官方網站進行公告,但是未曾以任何通訊方式與本人連繫,隨即進行帳號永久停權,且經過溝通,仍以永久停權處置,且毫無任何賠償。請問這做法是否已違反〈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根據〈線上遊戲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十六點〈除構成契約終止事由外,乙方依遊戲管理規則對甲方所為之處置,不得影響甲方依本契約應享之權利。〉,本人再查看第十九點〈甲方有下列重大情事之一者,乙方以書面或電子郵件通知甲方後,得立即終止本契約:(二)以利用外掛程式、病毒程式、遊戲程式漏洞或其他違反公平合理之方式進行遊戲。〉是不是意味著,我已無權利拿回自己的帳號?感謝
我想請問我已經跟我前夫離婚了,但是之前法院有發一本民事裁定...內容有一段是
由聲請人至未成年子女住處,接回、送還未成年子女,但兩早造得另行協議接送地點。
聲請人是我...但是接送小孩不能請我的爸爸幫忙接送嗎?因為我跟爸媽住,由於我要工作,我接小孩的時間是訂在每個月的第一三五個禮拜的五六日三天兩夜,星期五晚上七點接小孩,星期日下午五點送小孩回去,可是因為這個問題,我工作根本沒辦法找,除了找兼職的...根本沒辦法做正職的工作...每個月還要給小孩費用...這種接送小孩的問題一定要照著法院上院寫的嗎?一定要由我親自接送小孩?可是我問別人...別人卻跟我說照理來說直系血親的人可以幫忙接送,這個問題一直很困擾我。
因為我前夫他們一家非常會找問題給我,他們高興怎樣就怎樣,不高興就找我麻煩,小孩接送,我請我的爸爸幫我接回來不可以嗎???他卻回我請不要叫不相干的人帶小孩...那我去他家接小孩...為什麼他就可以把小孩丟給他爸媽讓孩子跟他阿公阿嬤在家等我過去....我前夫的行為這樣對嗎?我該如何做?還是得再跑法院申請甚麼嗎???
還有裁定書還有一點是在不影響未成年子女目前及日後正常就學及作息下,聲請人得以電話、書信、傳真、電腦視訊或電子郵件方式與未成年子女交談聯絡,但是我前夫都不讓孩子跟我電話聯絡,小孩只要到我身邊就常常跟我說爸爸不讓我打電話給媽媽...這種情況我要留下證據嗎?還是要跑法院去申請甚麼???
麻煩律師幫我解答..因為我需要一份正職的工作...不然我根本沒辦法付小孩的費用給對方...他們一家總是拿小事找我麻煩....離婚後有必要這樣嗎...甚至老是跟孩子說媽媽不好....這樣的舉動長久下來不是也是算是一種造成小孩身心健康的行為嗎


誠心請教各位大律師:
之所以會到此發問實在是因為小弟的遭遇已經到了求助無門的情況
是這樣的, 小弟原本是一間進口美國雞豬養殖營養品公司的業主在一年多前,
遭到親人買通自家員工聯合以不法手段, 將公司原有的業務, 客戶資料, 進口輸入許可,
以詐騙形式橫奪與過戶小弟的親二叔江鴻春長年負責動物營養品業務的對美國聯絡事宜有一天,
叔叔通知我, 美方將藉故拔除我公司的代理權並同意將代理權轉至其兒子江燊堯公司名下
因此事以超出小弟之能力範圍, 亦無從阻攔於是小弟拜託叔叔幫忙, 確保代理被拔除後,
能夠經由其兒子公司購得貨源, 並轉手賣給公司原有客戶小弟以相信自家人的心情,
同意將輸入許可過戶給其兒子名下, 誰知, 叔叔得手後就失去聯絡,
也才發現他是想把事業整個吞掉
後來經由公司另名陳姓員工陳述, 小弟才知道公司羅姓員工早已知情並遭收買
不但協助叔叔把公司的輸入許可過戶到其兒子唯貿股份有限
並將我公司之客戶資料洩露給叔叔於是將她開除, 並開始循法律途徑解決經朋友介紹, 小弟找到了馬在勤律師, 並簽約付款八萬元委任在這之前小弟絲毫沒有訴訟經驗以相信專業的心情, 全權交給律師處理過了半年後, 毫無音訊, 小弟擔心之餘致電給馬在勤律師誰知這位馬在勤律師竟以公司搬家, 事務多忙又說曾致電龍潭派出所, 私下打聽案情說案子若提告可能對我不利為由, 而拖延整整半年小弟認為此人不可相信, 於是解約, 還被扣了兩萬元
小弟認為, 馬在勤律師很明顯是說謊
羅姓員工的確是住桃園龍潭
但龍潭分局的人根本不可能會知道這件事
所以小弟猜想, 他們應該是已經私下協議吃案, 拖延我的時間
背叛公司的員工名叫羅麗雲, 其兄長為法律界資深大老羅明通馬英九御用大律師, 聽說會是下任檢察總長候選人, 也是馬在勤的老師小弟在簽約前曾問過馬在勤, 是否真能與自己恩師對薄公堂而他當時信誓旦旦說, 告贏機率很高, 先告再說吧小弟因此才安心簽約, 誰知道最後變成拖延半年的戲碼小弟才發現自己被騙, 也才學會世間險惡小弟叔叔的兒子江燊堯, 其妻為凱基證券董監事女兒目前亦在凱基證券擔任要職, 開名車, 已經極具經濟基礎小弟不明白為何要做這種不法的事而小弟遇到這樣的事, 對人性極為失望原本對訴訟的積極心情, 被這樣一搞, 已經不知如何是好也不知該相信誰後來小弟輾轉從朋友口中得知, 馬在勤跟羅明通都是藍派律師相護是理所當然, 故小弟對此極為失望, 亦開始對藍深惡痛絕朋友表示, 若想解決此事, 若再找到藍派律師, 恐怕只會重蹈覆轍小弟本身並不懂政治, 事發之後, 小弟曾試圖以剩餘資金開了間小咖啡店想試看是否有機會重新建立經濟基礎, 並希望能重新尋求法律途徑但如今小弟的店, 因地利不佳客源不足, 也已經開始出清頂讓這些時間, 小弟罹患了憂鬱症, 心中憤憤不平一直想討回屬於自己的公道, 但已經不知該如何是好如今店也倒了, 小弟已沒有可以再失去的東西了只能背水一戰小弟曾經試著再次尋找律師
而, 小弟嘗試透過網路諮詢的律師聽到羅明通的大名就直接不受理諮詢
小弟雖不懂法律, 但相信自己本身具備的證據是充足的
因為他們許多聯繫都還是透過公司的電子郵件
郵件之內容可明確發現, 協助叔叔的部分
均為羅姓員工個人獨斷之行為
郵件小弟也都保存妥善
並有公司另名員工可當人證
個人認為, 告贏的機率理應是不低
除此之外, 被我開除的羅姓員工
曾到台北市政府勞工局陳情
目的是為了得到資遣費
並不承認其犯行
當然小弟是不可能給其資遣費的
當時心想, 若對方問心無虧, 大可對我提出告訴
何況她又有大律師的哥哥撐腰
但此事最後是不了了之, 由此可見
對方終究是心虛的
小弟有幾個問題想請問
1. 若小弟沒有錢請律師, 是否有其他方法或管道可申請律師協助訴訟
2. 若小弟想辦法籌錢請律師, 是否能推薦具正義感, 職業道德, 保護當事人的律師
3. 如前言, 小弟的咖啡店即將收起, 公司在無實際業務運作的情況下
勢必得將公司結束, 若是辦理停業或歇業或是將公司轉讓過戶
是否會影響到訴訟?
4. 小弟希望能聽聽各位法律先進對此案的見解, 又一旦訴訟
小弟是否有勝算, 勝算高嗎?
5.這樣的情況, 若要訴訟, 可以告他們什麼呢?只要是任何可以告的罪名都好
6.是否可能提升至刑事案層級?
7.這樣的案子有多久的時效性可告?
大大感謝

您好:
我居住大樓地下2至4樓停車空間未經核准變更車位擅自使用停放車輛,向市府檢舉,市府卻稱已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發函通知車主說明,而車主函覆之內容無法確認是否為停車位變更使用行為人,尚無法依據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據以查處,但同法之第91條已明定處罰對象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車主使用未經核准變更車位停放其車輛即為使用人,且市府承辦人之前回覆之電子郵件所提及99年間之民事判決及本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02年12月28日發函給市府都市發展局,均指出違法施作變更車位者為○○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哪有不能確認變更使用行為人之情形,又有哪條法令規定不能確定施作變更車位者,違法使用停放車輛的車主可以不用被罰嗎?

您好:
我是我居住的大樓區分所有權人之一,地下2至4樓為停車空間於85年度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將部分機械車位拆除變更為平面車位,此舉未向市府申請變更使用且減少了原核准的法定車位數量,現在市府發函給大樓車位各所有權人要求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規定陳述意見或提出改善說明,並於文到次日起30日內回覆都市發展局,逾期或不陳情將依建築法相關規定查處,我於92年間始購入部分建物及土地(含地下2樓之1個機械車位)並搬入居住,根據建物所有權狀記載我有地下2樓停車空間權利範圍60分之1,我的車位根據建設公司與第一手買主簽訂的協議書及車位位置圖仍為原來的機械車位並無變更為平面停車格之情形,因市府於來函說明列出建築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機械遊樂設施之經營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一、違反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請問市府是罰那些有將機械拆除改平面車位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還是連我這共有人之一也要罰?
因我之前都透過網路的市長信箱陳情大樓擅自變更車位之事,市長信箱也轉給都市發展局以電子郵件回覆處理情形,我若要向市府陳述意見,可以透過網路的市長信箱陳述嗎?




事實經過:
===起因===
我在10/24於超級商城某賣家購買一件棒球外套524元台幣(當初是免運購買)
10/25於訂單後台申請取消此訂單(考量賣家評價以及網頁下方問與答蠻多人退貨的)
10/26收到電子郵件說賣家已備貨因此訂單無法取消,若我不需要此商品,請勿前往取貨
(此封郵件雖是超級商城系統自動傳送 但信件有署名是賣家XXXX敬上)
電子郵件如下
http://ppt.cc/vkmo
10/28收到超商簡訊貨到通知,但我並沒有去取貨 想說七天過後就會退了,而且該封電子郵件叫我不要去領
11/1賣家傳簡訊提醒去取貨,若不需要商品先取貨再退貨
賣家簡訊內容如下: http://ppt.cc/8vzo
(當時我覺得若收貨再退貨 宅配還要再來收一次 這樣應該更麻煩更費成本 所以就沒有理會此封簡訊,而且我想到之前在東京著衣 我重複購買了兩單想取消一筆,但東京著衣出貨很快,也是來不及取消,當時詢問東京著衣客服人員回覆請我不要去取貨) p.s東京著衣非本次賣家
然後過了七天取貨的時效就過了
但在11/14 我收到四封賣家的簡訊
大意是說因為我沒有去超商取貨 商品被退回造成他們損失
所以他們要跟我要地址直接用宅配寄給我
不然他們已經找好律師跟事務所要準備按鈴提告
簡訊如下(順序有點亂掉)
http://ppt.cc/-fHD
因為我知道是我沒去取貨讓他們花了一次運費我理虧應當賠償他們的運費損失
因此我回覆他們
『抱歉我當時衝動購買,購買日後已至商城後台申請取消動作,但礙於商家已發貨,故電子郵件通知我如不需要商品請買家不必前往取貨,今日造成賣家運費損失我願意賠償,但我真的已不需要衣服了能否提供我匯款帳號我補貼運費給您?很抱歉造成你們困擾。』
http://ppt.cc/fT~v
結果晚上賣家回傳竟簡訊要我匯給他們352元的賠償 而且沒列公式計算
http://ppt.cc/mOCo
可是他們網站公告的運費明明是收90元
我知道沒取貨是我的不對
但居然要我負擔352元還沒有商品 外套我才買525元
於是我又回應
『運費需要352元嗎?ㄧ趟超商運費你們網站是收90元已經比外面貴了,且我當初是因為收到無法取消的電子郵件通知,叫我勿前往取貨,簡訊跟郵件說法不ㄧ,買家也不是故意的,我願意退你第ㄧ次的運費90元,且取貨後再退貨運費成本更高,如果不同意看怎樣請再跟我聯繫我電子郵件有留著』
現在賣家的立場就是要走法律途徑
我的問題:
今天訂單因商品已退回而取消了 在沒有任合契約的前提 賣家想要私下寄給我
就等於了我提供他們地址後 也沒有7天鑑賞期只能接受他的商品 我覺得有點強迫消費
而且也不知道他考量他的損失後一件外套要賣我多少錢
我知道我不去取貨害賣家損失寄出的運費
但賣家直接要我賠償352元的金額 有點不合理
畢竟電子郵件跟簡訊的說法不一 且都有署名該賣家 那我到底該聽誰的
我也不是惡意的 我有試著取消訂單但晚了一步
賣家覺得我是惡意害他們損失運費 因為他們有傳簡訊給我 但我卻不去取貨再退
但如果假設我今天聽簡訊的指示先取再退
賣家是否又會說怎麼我不聽電子郵件的指示不要取 害他們損失
我在這種情況下完全沒有保護
想請教各位律師 如果賣家真的要提告我
他們可以依什麼民法或刑法提告我呢?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 及19條可以保護我嗎?
另外賣家說要到高雄法院提告我 我可以將管轄權移請到我的戶籍地(彰化)嗎?
感謝各位律師幫忙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律師,您好:
請問我兩年前至Google網站,用我個人的資料與手機申請一組電子郵件帳號,暫借給第一屆管委會及社區總幹事使用;在去年11月1日被第二屆管理委員會及新任社區總幹事他們私自篡改密碼,且使用至今。
最近發生糾紛,我擔心若他們用此信箱從事犯罪行為,最後怕追溯到申請人的話,我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所以我跟Google申請要收回此信箱之使用權。
當時此電子郵件帳號的申請紀錄(2012/11月申請),及密碼被私自變更的email紀錄(2013/11),並且手機與備份信箱被變更成總幹事的手機的email紀錄,這三個email我都有保存起來。
巡查過往紀錄,我只有口頭答應借給第一屆管委會使用(因為當時我也是委員),但我沒有答應給第二屆管委會及總幹事使用。若我想進行提告,請問
3. 需要跟警方報案嗎?
4. 若是事後有辦法談和解嗎?

您好,前陣子透過露天拍賣平台和7-11合作的交貨便服務
寄出貨品,其中多筆貨品因取貨人未前去領取
造成貨品退回貨運物流中心,達一個月後.貨品全部遭物流公司丟棄
物流公司宣稱早已通知露天業者
問題是我沒收到任何的通知訊息,我對露天提出賠償要求
露天業者宣稱
露天拍賣寄貨與收款服務約定條款
http://mkt.ruten.com.tw/flow_integr_serv/contract/es_service_seven.html
七、 賣家領取退回商品 賣家使用本服務所配送之商品送達買家指定之超商門市後,如買家未於七日內完成取貨,商品 將退回至賣家設定的超商門市。露天拍賣將於退回商品送達該門市之第一日、及送達該門市之第四日,分別以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賣家前往領取退回商品,但如賣家已於退回商品送達門市之三日內領取退回商品,則第四日將不再發送簡訊及電子郵件通知。 賣家至其所設定之超商門市領取退回商品時,應將賣家之全名,告知該超商門市之人員,並出示附有照片、且所載姓名與賣家全名相符之證件,並當場以現金繳納應付之退回商品物流處理費後,始得領取退回商品。 退回商品送達賣家設定之超商門市後,賣家應於七日內領取退回商品,賣家逾期未領取退回商品,該商品將退回大智通物流中心,並自送達大智通物流中心之日起算,留置於大智通物流中心三十日,賣家應自費向大智通領取貨品,由大智通以宅配方式將退回商品寄送予賣家,如賣家未於三十日內向大智通領取退回商品,即視同賣家拋棄取回退回商品之權利,大智通並得將該商品丟棄,因此所生之費用由賣家負擔。
請問這樣是合法合理的嗎? 在煩請回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