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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EEEEE 105-06-27 21:17

將要去韓國想說可以幫朋友代購包包

(有PO上網路

(台灣專櫃買得到 但價格較高

這樣PO上網進行代購有違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8 09: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也是從合法的廠商購買的正版商品,則符合平行輸入,並不違法

2、討若該包包本身就是盜版品,則輸入、販售的行為都違反商標法。

小黑 105-06-26 14:27

您好各位律師

事實

爸爸於105年4月11日在新北市載運營建廢棄物被中和第一分局南勢派出所警察攔查

出示證明文件後發現忘記填寫車號與時間~告知員警一時疏忽漏填寫

警察告知沒事,請爸爸將車輛開至中和第一分局秀山派出所,隨後不斷告知沒事

等環保局的來看一下就能走了,隨後環保局人員到了以後就開出了罰單!!

之後環保人員告知我們證明文件都有填寫只是車號跟時間漏掉了可以申訴

於是我們申訴了

但是近日收到新北市政府環保局發文

上面說

本局於105年4月11日15時27分派員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本市中和區景平路與成功路口執行專案勤務,經攔查台端駕駛所有車輛載運廢棄物,雖隨車持有載明廢棄物產生源及處理地點證明文件以供檢查,惟文件上車號及時間未填寫,視為無效證明文件,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本局於105年4月19日以新北環衛中字第1050663738號函通知台端陳述意見,台端於同年4月26日回覆陳述意見表示因工作一時勞累疏忽未填寫車號,並非故意違法云云,惟按行政罰法第七條規定之意旨,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無論故意或過失皆應處罰,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及本局處理事業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裁罰地2點規定,裁處新台幣6萬元整罰緩,並依環境教育法第23條第2款規定裁處環境教育講習2小時,環境講習時間及地點以環境講習通知單另行通知

 

請問:

1.發文上面環保局派員與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於本市中和區景平路執行專 案勤務,可是當天是警察攔查後請爸爸開去秀山派出所再通知環保來開單~~這樣程序是合法嗎?

2.發文上說惟按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之意旨,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無論故意或過失皆應處罰,這是甚麼意思?

3.發文上說收到文後30日內可以拿訴願書送本局審查後再轉送新北市政府審議,那我是要下載訴願書寫好交去新北市政府環保局嗎??還是可以用mail季去,是先申訴???還是要先繳罰單???

麻煩各位律師了因為爸爸也只有小學畢業對廢棄物清理也不瞭解,謝謝


你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二、清除廢棄物、剩餘土石方者,未隨車持有載明一般廢棄物、一般事業廢棄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廢棄物清理法第49條第2款定有明文。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7條定有明文。 警察依法行使職權,發現有違規情形,可以為適當之處理,故無問題。 違反行政法義務必須具備故意或過失,但除非法律明文,有過失也可以處行政罰(過失主義)。 可以再收到裁決書翌日起3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訴願書應詳細載明不服原處分之理由。
小黑 105-06-26 17:54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2.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行政罰法第7條定有明文

 

但是他發文是說惟按行政罰法第七條規定之意旨,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無論故意或過失皆應處罰

我有點搞不懂意思??


myself 105-06-25 13:02

我想要請問

若是一名正式的國小教師

本身為樂團的成員,偶爾不定期會受邀到音樂節、咖啡廳演出

有售票,收入全為店家收入

表演者有收車馬費(現金或匯款),但是全數是團員領去,本人無獲得

是否算是違法兼職?

我查詢了條款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所定兼職,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惟單純以文字或影像,利用媒體、網站等媒介分享訊息、經驗或知識(例如在個人部落格或臉書上分享圖文、於媒體投稿或投書等)、展示、販售或出版個人書籍或作品,未具營利目的或商業宣傳行為,且與任何組織均未生職務或契約關係,則非屬兼職範圍。"

條文中的"販售或出版個人書籍........未具營利目的.....非屬兼職"

販售和營利不是有衝突嗎?意思是什麼

 

-本人的確是因為興趣能力拍攝音樂影片或偶爾演出

-並無影響到正常的上班時間

-非以營利為目的,因為我沒拿錢 (這個界定是什麼?怎麼樣算是證據)

-就算真的有演出酬勞,也是全數匯在團圓的帳戶中,或他們本人拿

-也不是和店家、主辦單位有契約 (就是受邀演出)

-若是真的收到酬勞,但是我全數捐出做公益,這樣算是營利兼職嗎?

 

其實主要我困惑的點是

私人給我錢,跟我在路上撿到1000元意義是一樣的

到底"營利為目的"的行為 "與店家有契約",界定是什麼呢?

 

沒有影響到正職,我利用自己的能力,進行演出

這到底違不違法呢?

 

 

   (三)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
         1、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
         2、合於民法總則公益社團及財團之組織。
         3、依其他法規向主管機關登記或立案成立之事業或團體。
         4、國際性學術或專業組織。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5 14: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主要的判斷基準是公立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建議您可以直接洽詢任職的學校。

2、販賣不等於營利,如倘若盈餘捐作公益等,就不屬於營利行為。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建議可以向教育主管機關來函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Gorbo 105-06-25 10:42

我的是剛成立不到半年的社區。

之前區權會對停車場管理辦法已通過,汽車位可停放機車,不限幾輛,只要在車格內即可。

最近管委會卻想要規定汽車位內,機車只能放在汽車頭前面。原先是規定機車只能停放汽車後面,不能超出停車格。想請問一下,汽車位是有權狀的,應該是屬於專有的。在專有區域內,如何放置汽車機車。只要不放雜物,應該都屬於住戶的權力吧~ 

現在是提案還沒有經區權表決。管委會如果這樣子規定(如果有區權會同意)的話,是否還是違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5 13: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是專有產權,只要不違法管委會、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均無權干涉。

2、倘若是工友持分約定專用,則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得決議使用之方式,不過倘若違反平等原則、不當限制等,可以向法院提起確認決議無效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笨笨 105-06-24 15:01

如果汽車的名子所有人是我,但繳款人是我老公,還有一台是我小姑,共兩台車,他們都不正常繳款,我有權力能將車開走拿去賣掉嗎?

這樣會有什麼樣的問題嗎?

如果我直接牽走我會違法嗎?

PS.我與我先生正協議要離婚

你好:

要看當初你與老公、小姑如何約定,若係老公、小姑贈與給你由你使用,你係車輛之所有權人,可以自由處費所有物。若當初係借用你的名義辦理車籍資料、貸款,車輛實際上由老公、小姑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你與老公、小姑間有借名關係存在,若擅自處分車輛,可能會違反借名關係,且有背信刑事責任。若只是單純車籍登記所有權並未移轉到你名下,你擅自出賣車輛,可能會構成竊盜罪。 民事上可終止借名關係,要求老公、小姑將車籍資料、貸款等事項回復成真實狀態。

 

 

笨笨 105-06-24 15:58

您好,吳鴻奎律師

兩台車的名子都是我的,那這樣也是無法自由處理嗎?

笨笨 105-06-24 16:00
回覆 吳鴻奎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吳鴻奎律師

兩台車的名子都是我的,那這樣也是無法自由處理嗎?

 

回覆 笨笨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吳鴻奎律師 的發言內容:
... (恕刪)

雖然名字是你的,但在所有權有爭議的情形下,仍難避免法律責任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尚有其他問題,歡迎來電直接詢問 
上浤法律事務所 02-27753149/吳鴻奎 律師 
或來信詢問,謝謝mail:shonghong5757@gmail.com

笨笨 105-06-24 16:29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要看當初你與老公、小姑如何約定,若係老公、小姑贈與給你由 ... (恕刪)

您好徐維宏律師

約定是指口頭還是書面,只是口頭上的是否也算

105-06-24 13:07
不好意思 想請問一下 我收到一張到案通知單 上面原因寫商標案件調查 請問這是什麼意思 我看其他人有的是寫違反商標法 那我的寫這樣是我違法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4 13:32

您好,

 

1、這樣的內容無法判斷您在該案中之角色,承辦人員可能視調查其他案件需要您的協助,也可能是認為您有嫌疑但罪證尚有不足,先以關係人身分傳喚您。

 

2、建議可委請律師陪同前往,或開庭後有需要再與律師會面諮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黃國政 (Sam) 105-06-24 14:34

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還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ryan 105-06-24 11:11

老家透天(約40年),近來要整修發現與鄰居相鄰之牆面二樓以上,遭鄰居剷除一半擴為室內空間使用。當初是我們先蓋,他們倚靠我們牆面蓋的。

試問,他們的行為是否已違法?我又該如何要求對方歸還?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4 11:45

您好,

 

1、可向對方提出拆屋還地訴訟,並請求其將您的牆面回復原狀,並賠償損失。

 

2、如有涉及侵占所有權之情事,還會有刑事竊占罪的嫌疑,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阿保 105-06-24 06:36

我想請教一個問題...

我是一件毀損罪的被害人..檢查官已經提出公訴...而我也已經與對方達成和解和解書內容也提及願意放棄一切法律追訴權...我的疑問點如下

1.既然我已經達成和解,法院也收到和解書為甚麼還要我提出撤銷訴訟書?

2.因為已經達成和解,如果我不提出撤銷訴訟,對我個人有甚麼影響?背信?   詐欺?還是其他相關法律責任?

3.如果如我所查詢到的條文...刑事訴訟權不得放棄..那我不提出撤銷刑事訴訟是否違法?

4.法官不能參考和解書內容直接裁決嗎?緩刑?或者無罪?

5.法官是否可以依據何項條文強制我到庭?我實在不想去也不願寄出撤銷刑事訴訟狀....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4 21: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有簽立和解書,並且表明不追究的意思,則檢察署就可以依法處理。

2、不過目前檢察署為求謹慎,多會要求被害人到案說明或是具狀撤回告訴,本文建議您還是協助一下,避免遭對方誤認您違反和解書之約定。

阿保 105-06-27 18:14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那我的意思主要是如果我不撤銷刑事告訴...我有何法律責任?

法官不能依據和解書直接判嗎?一定要我到庭或者一定要我撤告?

chien 105-06-22 15:00

您好
我在一年前左右有在淘寶購買一批兒童包包至台灣擺攤販售
那時商品都有到貨
到最近收到一封"內政部警政署航空警察局"通知書
案由: 商標法案件
通知人:為我父親(因為收件地址)
警方又有提到我母親的名字( 因為收件人 是我母親的名字)
說是因為KITTY包包違法商標法案件需到案說明
請問我是全家一起去做筆錄比較好嗎?
有什麼需要注意的地方嗎?

商標法第97條:「明知他人所為之前2條商品而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000元以下罰金;透過電子媒體或網路方式為之者,亦同。」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2 23:14

您好,可以到案說明實際上之行為人是您本人,並與商標權人和解

George 105-06-21 14:46
1.想利用已故障的電腦零件經整理及加工做成飾品後(如鑰匙圈),在拍賣網站上販買是否侵權違法的問題? 2.故障的電腦零件都由電腦零件回收業者合法購買取得. 3.已故障的電腦零件品牌以Intel,AMD.Nvidia三大品牌為主. 4.為何拍賣網站上這麼多電腦零件買賣,都沒聽說侵權違法的問題? 5.這類的買賣有人說物品的所有權人,在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下(比方毒品醫療器材 ....等)通常可以自由買賣自己的所有 物;又有人說請電洽該品牌代理或是經銷商,取得他們的同意認可書讓你方便網拍...百思不得其解?

單純地將電腦零件轉售他人的行為,原本電腦零件上的商標係由商標權人自己使用(或授權使用),轉售該等商品時,依照商標權法商標權人受權力耗盡的拘束,不得向轉售人主張商標權。換言之,單純轉售具有商標的真品時,並不會構成商標權的侵害

但是,如果是將具有商標的商品進行改造成其他類型的商品,此等行為屬於將他人商標使用於自己的「商品」上。例如將電路板改作成為飾品,已經不再是原本的真品(同一商品)轉售,此類行為不受商標權耗盡保護,仍會構成商標權的侵害

簡單回答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K 105-06-17 21:03

律師您好

目前家中因長期飽受漏水之苦,故向上加蓋鐵皮屋,與工人協調好,工期到一半,卻因他本身有其他工作而半途找藉口說不做,目前已付三分之二之費用,且經口頭協調好,工人有說出剩下尾款沒收,要我們去找其他人收拾後續工作。在這邊想請教律師

1. 台北市、新北市都有因漏水可以加蓋鐵皮屋之條目,請問桃園市因漏水加蓋有無違法? 另外,是否可以事後補申請?

2.工人中途取消工程,導致我們無法如期完工,但事前僅有口頭約定,並無任何契約型式,請問我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3.工人若之後來討尾款,我們該如何處理?

謝謝您的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7 2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還是與工人簽立協議書以避免日對方您請求尾款,建議事前提出聲請,事後還是有機會補正。

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7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還是與工人簽立協議書以避免日對方您請求尾款,建議事前提出聲請,事後還是有機會補正。。

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yipei 105-06-17 14:44

關於鄰居頂樓想請教律師

老舊公寓總共五層樓,五樓的住戶在四樓跟五樓樓梯間加裝鐵門,時開時關,在頂樓也加蓋違建佔用四分之三的面積從民國七十年至今,至目前為止都有上鎖,近五年又加裝水塔、冷氣室外機二大台;五月剛去警局告竊占,想要等起訴後提刑事附帶民事拆屋還地,但今天收到不起訴,說違建已經超過追訴期,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想請問律師該怎麼敘述呢?頂樓他一直是持續違法佔用,提出的照片上面也有照到上鎖的照片,而且水塔也是這幾年才建的,為什麼會不起訴呢?謝謝律師解答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7 15: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竊占罪不是持續犯的概念,要看相關設施裝設的時間點開始起算,倘若水塔的裝設時間還沒有超過10年,可以提出聲請再議。

2、若因為追訴期超過而無法追究刑事責任,還是可以提起民事排除侵害訴訟

3、建議您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避免因為不熟稔相關法律規定致使權益受有影響。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朝民事排除侵害去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7 2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在再議聲請狀中敘明有何您認為偵查不被之情況,以聲請再審。

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6-19 10:37

您好

案件時效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2條第2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又竊佔罪為即成犯,竊佔行為終了,犯罪即屬成立,爾後繼續使用他人土地之行為,無論用途為墾殖或設置工作物,僅屬占有狀態之繼續而非行為之繼續,此種占有繼續之狀態,倘在時間上並無中斷,空間上並無擴大範圍,非中斷停止後再竊佔行為,追訴權時效應無從新起算(最高法院66年台上字第3118號判例、82年度台上字第4377號判決意旨參照)。

且縱於竊佔狀態之繼續中,因地上物坍塌予以重建,除有增加竊佔之範圍,或變更竊佔之地點外,原地重建者仍屬竊佔狀態之繼續,不能認為係另一新竊佔行為(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520號判決參照)。

建議您往民事拆屋還地方向走 對您們較有利!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律師

 

小君 105-06-17 13:21

最近接到保二刑大電話告知有人告我智慧財產權~他說一共5張圖片~但因為目前須等7月份公文到才知是哪幾張圖片

圖片方面因為都是從批發商那裡得到圖片~並不知已違法所謂的智慧財產權~商品也全部下架~這幾天網路上爬文看到實際人的經歷~


越看越擔心~因為從來沒遇到這種事所以想寫信求助您~我想說民事是取得對方合解嗎~那刑責呢會被關嗎~如果民事方面想合解可以先跟

警察取得告我的人連絡資料嗎~還是一切等公文下來我上台北做筆錄後再聯繫呢~那警方後續動作是什麼??~我很怕因為這件是被關(完全不懂法律問題)~所以想懇請您回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7 13: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您的圖片是廠商提供的,甚至於能廠商出示權益證明,可以主張無罪抗辯。

2、此類案件屬於告訴乃論,可以與被害人嘗試和解,所以無須過於擔心。

著作人創作後是否可以取得著作權,必須該創作有原創性,如果創作僅是單純的商品照片,不一定可以取得著作權,合先敘明。

其次,著作之重製告訴,專屬於著作權人或著作權之專屬被授權人,因此提告訴人應該先證明該著作係由自己創作或因為契約而取得著作財產權或專屬授權。

再其次,如您所述圖片是批發商提供的,可以主張非無故重製他人的著作,而免除刑事處罰。

至於民事賠償部分,該圖片本身如果不是商品而僅是商品的照片(例如書本這類商品本身係以著作物之銷售獲取利益,而商品的照片則係以商品銷售為主要獲取利益的方法,二者被他人重製所受的損害程度差異頗大),該類圖片被重製所受的損害較小,如果對方要提起訴訟,您所需賠償的金額應該也不至於太高。

簡單答覆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7 23:00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的案子最常涉及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第92條「擅自以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公開演出、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75萬元以下罰金。」此些刑責,依著作權法第100條規定,均屬告訴乃論之罪,得由告訴權人撤回告訴,檢察官即會依法為不起訴處分、在審判中法院則會為不受理判決,不會論罪科刑。 但請注意若「圖片方面因為都是從批發商那裡得到圖片~並不知已違法所謂的智慧財產權」,在主觀上您並不會有前開各罪之故意,前開各罪也不處罰過失犯,因此得積極爭取自己的清白。 此部分仍建議到場接受詢問了解情況並提出自己的答辯,而既涉及刑事責任,必要時應尋求律師協助以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小萱 105-06-17 08:19
我跟公司是以接案 領取案件獎金配合 工作期間接了幾個案子 合計金額超過千萬 後來老闆以我不勝任工作為由要我交出處理中案件 其中兩個案件已進入結案階段 這期間我只領過一次預支獎金10萬元 我將工作交接後老闆允諾之後結案該給我的獎金一毛也不會少給我 過了一年後我向該公司會計詢問獎金 卻無下文 我只好向勞工局申訴未領到薪水一事 勞動局服務人員說經他調查後 覺得我們沒有勞雇關係 對方並無違法 我只能另尋勞動局其他部門申請調解取得獎金 勞動局服務人員也在電話中勸我撤銷案件不然公司揚言也要對我提告 案件有虧損並無賺錢要求我連帶賠償 後來就收到公司會計訊息提醒我公司已對我提告 要我注意收件 請問公司能告我什麼? 我該連帶賠償案件由他們接手後造成的虧損嗎? 我能做什麼保障自己的權益呢? 公司有為我保勞健保 我一樣不算是有勞雇關係的勞工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確實應先確認您們是勞僱關係或者是承攬關係,會影響到您之後的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ikey 105-06-15 19:30

我所居住大樓社區的家正樓下電梯旁階梯中庭近來有多名鄰居在此抽菸泡茶聊天,一坐下來就是整天菸味都會飄進我家中,搞得我都快抓狂,有請總幹事鄰居盡量不要抽菸,但都無動於衷,總幹事請我要忍耐。因為抽菸的人是委員們家中成員之一,委員們說總幹事是保全公司派來的,無權力管大樓內部的事。請問,有沒有辦法趕走他們不要在我家樓下抽菸,委員們自己有權有勢,自欺欺人! 如今公寓中庭被某些特定住戶私用,搭起遮陽傘,請問這要怎麼處理? 之前跟主委反應過,主委說公寓中庭抽煙沒屋頂就不違法。 現在有了遮陽傘那底下的人在抽煙,也是合法的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5 20:45

您好,

 

1、在中庭吸菸如果已影響到住戶,仍可發起區權大會決議禁止之。

 

2、亦可直接對吸菸之人提出民事損害賠償之請求,並請求法院禁止其在中庭抽菸。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5 22:4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建議此舉可從公寓大廈的規約去著手,可以先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1條規定增訂規約,同時並明定其效果(例如一定數額之罰金,也請注意比例原則,以免到時涉訟時被法院判定無效),在住戶仍有不當行為時,即可要求住戶繳納罰金,若仍未繳納者,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給付。 將不當行為制定於規約中另一個好處是,依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7條第3款規定,住戶違反時可以檢具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再向主官機關舉報,主管機關會先通知住戶限期改善,未改善的話,主管機關可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再要求改善、並得以連續處罰。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Jacklin 105-06-10 22:15

家住柳營工業區附近的小村莊,為三樓透天住宅。隔壁住的是工業區的大批外勞。因人住嘉義,只有放假時回家看看。6/10日突然家中水被斷水,上了頂樓一看,隔壁頂樓違法建造30坪的鐵皮屋,鐵皮屋壁全站滿了共用牆壁,還將原本固定在共用牆壁上的自來水管線拆離牆壁,並放置不管。請問我必須採取那些法律途徑,來保護我法律上的權益??又,數十位外勞假日夜晚吵鬧不睡,影響我居家安寧,請問有哪些法律措施能徹底解決此問題??

wu 105-06-08 15:35
因為最近想辦離婚,而另一伴不願意,並擅自在家中客廳,廚房.車庫架設監視器是否違法?已經讓同居的家人覺得不舒服,感到沒有隱私,這樣無法可管嗎?另分居3年離婚方案,有通過了嗎? 如果通過了,需要雙方寫分居協議書嗎? 需要公證嗎?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9 00: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沒有分居三年離婚法案這種事情,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須具備法定裁判離婚事由,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離婚訴訟事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老謝 105-06-08 15:26
某上市甲公司設立多家子公司,再透過子公司買進某上櫃乙公司股票,而擁有乙公司的主導權,再藉由乙公司買進甲公司的股票,甲乙相互交叉持股,問題是這些股票都是公司的錢買的,後來甲公司股東會要改選董監事,甲公司董事長竟將乙公司持有甲公司的股票全數做為其私人所有,而投票表決給其推出的候選人,請問這行為有涉及刑罰的侵占罪或其他違法嗎?
105-06-08 15:19
本人於103年9月進入某單車公司服務,公司要本人至高捷公共腳踏車報到,說是以人力仲介方式讓我們在高捷單位工作,並以脅迫擁有工作權方式要求員工簽下一合約,內容大致為按月繳交6700給公司(名稱為管理費).105年2月本人離職翻找 法令才得知此管理費乃違法收取.向公司反映請求返還.但資方置之不理.申請調解資方一樣以當初簽約為由拒絕返還,甚至不認自己違法.想請問違背法令的合約有效嗎.可以告他甚麼嗎?
clara 105-06-08 08:57

和隔壁鄰居門相連成L型(鄰居是左邊直線,電梯在L的直線延伸方向,即鄰居出門之後左轉就到電梯),我們在我們家門口出來右手邊貼著牆壁放置鞋櫃及一張椅子,椅子下方或鞋櫃外面會放幾雙鞋子,未妨礙他們出入
最近鄰居一直在我們家貼紙條要我們不要把鞋子放在外面,說是會有臭味
昨天又貼一張,說 「大家說好兩戶家門口只能放鞋櫃,勿將鞋子放在外面以免影響到隔壁住戶的氣味,若大家沒有共識,只好報請工務局將大家門口鞋櫃全部清除,這樣雙方就不會有任何爭議。」
但其實以前他們搬來就一直吵,我們本來放了兩個鞋櫃(也沒有妨礙他們出入),已經應他們要求退讓撤掉一個鞋櫃,當初協調的結果無紀錄
請問 我們有什麼作法可以不要讓他再騷擾我們嗎?
又或是我們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嗎?

有查過法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
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
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
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但是這好像很籠統不知是否適用或違法

也有查到一個案例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623169-%E9%9E%8B%E6%AB%83%E9%9D%9E%E3%80%8C%E9%9B%9C%E7%89%A9%E3%80%8D-%E6%94%BE%E6%A8%93%E6%A2%AF%E9%96%93%E8%A3%81%E7%BD%B0%E6%92%A4%E9%8A%B7

拜託解答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0 16: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不影響出入的話,基本上不會違反消防法規或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過基於民法的規定,就公有設施的使用,必須經過共有人多數決。

2、因此倘若對於走廊的使用,沒有經過共有人的多數決,對方還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排除鞋櫃。

clara 105-06-21 14:0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不影響出入的話,基本上不會違反消防法規或 ... (恕刪)

請問共有人多數決是指?

我們那層樓的住戶?還是整個社區的住戶呢?

如果是整個社區?那是否可以提到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Hook 105-06-23 11:11

 您好:

請問依照律師回覆,是否以往印象中的"新"公寓大廈門外不得擺放鞋櫃或其他雜物是錯誤的,只要不影響動線/安全以及經過社區多數決同意即可?

因為之前一位法官的判決令人十分困惑,門口擺放鞋子算是雜物會影響出入動線及安全,但是如果把鞋子擺入鞋櫃,因為擺放整齊鞋櫃就不算雜物....

shia 105-06-07 11:51

社區因有違建戶於裝潢期間被我於公用露臺拍違建照並舉發該戶寄存證信函給我內為"以侵害本人隱私之故意擅自以相機等設備偷窺拍攝本人上開住宅之內部情況顯已違反刑法妨害祕密罪",其中無明確時間,請教律師以上行為有違法嗎?

你好:

刑法第315條之1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二、無故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檢舉違建並非無故,且你拍攝之內容亦非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理論上不會構成窺視竊聽竊錄罪。
Jim 105-06-06 13:49

各位律師午安,

    想請問雇主已經20日前口頭宣告離職日,但得知需要付資遣費,故意減薪8000來逼員工自願離職而逃避資遣費,請問是否違法?

    如果雇主因為資遣費太貴而以原本的薪資續留,但是態度福利皆大打折扣百般刁難,想請問利用口頭與Line形式預告是否已經包含法律效益?

雇主曾經已經表示要終止僱傭契約,僱傭契約就已發生終止效力,終止的理由也沒有勞基法第12條的事由時,雇主就必須給付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line對話是可以作為證據,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06 14:11

您好,

 

1、雇主須依照勞動契約之約定給付薪資,其無權利片面決定減薪,是您可依據雇主違反勞動契約為由,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支付資遣費。

 

2、雇主先前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您未予承認,現雇主已等同撤回當時之意思表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6-06 15:18

如果雇主片面減薪,未依原定薪資給足勞工,勞工就可主張雇主違反勞基法,不需預告即可終止勞動契約,且可依法請求資遣費。

Jim 105-06-06 15:40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雇主須依照勞動契約之約定給付薪資,其 ... (恕刪)

2、雇主先前終止勞動契約之意思表示您未予承認,現雇主已等同撤回當時之意思表示。

-->雇主已經口頭與Line明確指示離職日,且公司的私人物品已經整理好,但雇主發現可能會被告,就以還未給予離職書為由,然後要求減薪讓員工自動離職規避資遣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可以先向勞工局提出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星座咖啡 105-06-02 11:28

        之前被店家懷疑偷竊要求查看包包,對方沒有查到未結帳商品也不道歉,堅持他依公司規定有權利檢查顧客包包,我的疑問是:他如果不確定我未結帳就不該檢查包包,如果有證據顯示我未結帳,他要檢查包包不是應該請警察到場協助嗎?哪有他不確定卻又可以依公司規定擅自檢查包包的道理?他是要求我把包包拿給他查看,沒有碰觸到,但是當眾被當賊盤查應該嗎?並且他態度惡劣,消保官曾經判好市多檢查包包違法

         這種情況我提告什麼罪名較易成立?強制罪還是其他?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3 14: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有直接碰觸,檢查您的包包或是阻止您離開,可以提告強制罪,倘若對方指摘您偷竊,可以提告誹謗罪。反之,則不會構成。

2、也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小胖 105-06-01 00:23

我爸因為犯了(妨害自由)被判刑 11個月,可是他有向檢查官要求分期罰金

我爸第一期有繳,第二,三期沒繳 ,我知道會被抓去關,

第一:5/20號發佈拘捕,沒有通知我爸爸,也沒有通知我們家屬,是否有違法?

第二:5/21號星期六晚上7點多,兩個便衣就來家裡把我爸帶走,到了晚上10點多我爸打電話回家說要32萬交保,就算我們有錢,晚上10點多,而且又是星期六,銀行也沒開門,拿裡有這?多錢,檢方那是否有疏失? 而且我爸他這次是初犯

如果我爸現在被關到一半,我們要拿錢去交保,我爸還可以交保嗎?

他是被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1 14: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易科罰金的時候,就已經為相關通知了,倘若無故未繳納,無須再行通知。

2、已經無反易科罰金的規定,依法不得再聲請易科罰金

cindy 105-05-28 14:09

以fb私訊告知對方老婆,她老公隱暪快要結婚的事實找不知情的第三者上motel,婚後還想隱暪不知情的第三者自己已婚身份繼續偷吃。

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8 15:41

您好,

 

若您陳述為事實,且僅告知對方配偶而無公然散布這些訊息,則您尚不觸犯法律,但若經其配偶制止仍繼續傳訊息給她,則可能被視為騷擾而觸犯強制罪。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cindy 105-05-28 17:04

謝謝陳律師詳盡解說。

FB私訊只會傳一次給對方配偶,告知對方配偶時間、地點,並沒有公然散布的念頭。

只傳一次應該不會被視為騷擾而觸犯強制罪吧?

另外,對方有可能因為我告知他的配偶,而對我採取什麼法律行為嗎?

謝謝。 

Duncan 105-05-27 00:33

您好:

如果某博弈產業母公司在國外,並在台灣尋找台灣人代理平台,並且成立客服中心及IT部門的公司,但並沒有開放給台灣IP參與其遊戲,只對外處理國外的博弈行為。

想請問律師,在現行的台灣法律中,這樣的公司是否合法? 而為其工作的台灣客服人員又是否會有違法疑慮?

台灣對這塊的法律規範感覺很模糊,這種類型公司開在精華地段看似合法,但是對職場求職者而言卻又深怕觸法,如果方便,還煩請律師解惑,感謝。

gogoro 105-06-21 15:41
回覆 Duncan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某博弈產業母公司在國外,並在台灣尋找台灣人       


對阿,可以請解釋一下嗎
有許多公司都是以這樣的方式去營業,但是都沒被抓? 
到底抓了是抓老闆還是員工!? 

By Or Der 105-05-25 08:24

幫我同學問....以下就簡稱我同學為大姑,同學的弟媳簡稱A,兩個孩子為小五

A他的性格剛毅,看起來放任孩子從不管教,但實際上對孩子品德管教非常注意

 

事情是這樣的....A的大兒子因為意外夭折了,但A非常的內疚,認為是他的錯導致孩子夭折,責怪自己說如果他有盯緊孩子就不會發生這種悲劇了(A的孩子最後是由A簽屬放棄急救),從老大夭折之後(夭折8年了),A就飽受重度鬱症的困擾,看精神科看了7年了,但是始終沒有好轉,也因為覺得對另外的孩子好是對不起老大,所以這些年孩子一直都是跟婆婆住,而公公婆婆也體恤A的不容易,所以一直都替A照顧小孩,而A遠赴他鄉療傷(最主要原因是有時A鬱症一發作會出現自殘,甚至在嚴重低落時會不由自主的摸著長的跟老大最像的老二說,我們娘兩黃泉路上一起走好不好?但常常情緒平復之後又很懊悔,後來因為怕傷到小孩所以就跟公婆商量離開)

 

後來有接受心理師每星期一次的諮商,所以情緒狀況較為穩定,正嘗試著從老大的夭折中走出,但是一發作仍然會有自殘的舉動,而A也很誠實的告訴孩子說媽媽生病了,因為害怕傷害到你,所以媽媽才沒陪在身邊,但母子感情還是很好

 

一切都很美好,但有天老師打電話告訴A說:「老二已經不是第一次在大馬路旁邊走邊玩球了,講也講不聽,好幾次為了撿球都跑出白線差點被車撞,請家長多多費心」,A回家一趟,結果真的看到老二邊走邊玩球,甚至會因為要比誰膽子大而故意衝出白線外,然後看汽車駕駛破口大罵就哈哈大笑,一群孩子不把安全當一回事,但因為心理師正在跟A談老大的夭折對A的影響,這時A的舊傷正痛著,他害怕又會失去兩個雙胞胎孩子中的一個,他都無法再承受,所以他的恐懼就蔓延上來了

 

把孩子帶回家後,盛怒的A就要兩個孩子跪下在祖先牌位前反省(跪在軟墊上),但孩子還是不當一回事的回說不過是好玩嗎!幹嗎這麼生氣?!本來就在生氣的A就更生氣了,於是A就讓兩個兒子起來到一旁的桌子去坐好,準備在講不聽就破例破口大罵,結果怎知道老二卻無所謂的聳聳肩說反正頂多被打個10下,痛一下就好了(因為他公公會管教孩子,如果太過份,就會用尺打手心打個10下以示懲戒→當然因為是自己寶貝孫,根本也不會下重手,所以兩個孩子就覺得跟蚊子叮一樣),小的又說應該不會被罰跪到天亮吧!(A的前夫被罰過)可是爺爺奶奶才不會給我們餓肚子!接著老二又說不過呀,聽阿曉說被人被打是很爽的事耶!可以看戲呀!看著孩子嘻皮笑臉的表情A真的被氣炸了,A覺得他是該給孩子一些教訓了(我覺得最主要是被孩子激怒了),然後A讓兩個孩子看一些網路上因為交通意外身亡的屍體照片,想告訴孩子說這是很可怕的事(A事後承認他是被氣昏頭所以想嚇孩子,嚇到以後他們不敢在馬路邊玩,以保他們的小命),接著就想說反正都做了那就一次根除孩子壞習慣,但因為怕自己打小孩會失控,所以,然後要兩個孩子在小木桌上在一旁罰寫路邊很危險,我以後不會在路邊玩100遍,而且要字體工整才行,兩個孩子真的發現媽媽在生氣了,所以坐在軟墊上乖乖的寫了,然後A就當著孩子的面直挺挺的跪在地板上,開始了罰寫養不教,母之過300遍,而且是跪到隔天為止(後來A承認說他就是要讓孩子覺得後悔),因為孩子是是背對A所以不知道A是跪著寫,後來老三發現了,想拉A起來,可是A就是執意不起來,老二就說反正媽咪累了會起來,結果就在一邊玩自己的,兩個孩子後來玩累了就讓孩子下樓吃飯做作業,可是他自己繼續跪在那邊罰寫,直到後來罰寫完了,跪到隔天因為是假日,所以孩子起的比較晚,醒來後爺爺奶奶就叫她們回神廳找A,結果A看他們睡得很飽,所以就讓孩子們開始罰站,然後用熱熔膠條很用力的打在自己左手掌上,每打一下就說句養不教,母之過(我同學說才打一下就出現了一條青綠痕→真的超像被家暴),結果孩子被嚇到了,所以放聲大哭,任憑孩子怎麼拉、怎麼搶A就是不理會兩個孩子繼續的打,堅持要打滿40下,因為老二說了,頂多打10下,可身為人母,縱子不教罪加一等,兩個孩子所以總共是40下,於是孩子的哭聲讓隔壁鄰居誤以為孩子遭受家暴,所以報警,於是警察、社工就上門了,後來社工師及警察都覺得這已經是不當管教、精神虐待了,所以要幫忙申請保護令.....(A既然不能打孩子,那他打他自己,讓孩子內疚再也不敢犯,而當社工跟警察上門時兩個孩子也只會只不住哭,什麼也說不清楚,只會一直重複說不敢了)

 

那我同學想問的是:

1.他弟媳違法的機率有多高?(完全沒有打到孩子,也沒對孩子說一句重話→我疑惑的哪來的精神虐待了他也沒打小孩,也沒有罵小孩呀?)

2.如果有違法,最嚴重會怎樣?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5 17: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已經涉嫌家庭暴力,屬於精神虐待(讓子女看這樣的畫面,造成子女的恐慌,並且不願意停止),保護令通過之後,可能會有改定監護權的問題(要看一下目前的監護權是在誰那邊),情節嚴重的話,甚至於會安置。

2、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對於保護令聲請提出答辯,以保障權益。

美華 105-05-23 14:59

 媽媽因胸口疼痛坐救護車被送去桃園某家醫院.該家醫院當時說媽媽的病是胃筋孿.但隔天媽媽自己到桃x榮掛急診.醫生聽媽媽陳述痛的經過.當下做檢查證實是主動脈剝離.並安排至林口X庚緊急開刀. 胃痙攣就是我們平常說的胃抽筋.本身是一種症狀,不是疾病 主動脈剝離是一種不常見,但卻可能致命的重症,若未施以適當治療,患者發病後每小時即可增加1%的死亡率,兩天內死亡率即提升至50%;因此愈早診斷愈早治療是可以降低死亡的機率。 原本想說媽媽開刀後也挽回了生命.更何況事情都過了兩年就都算了.但前些日子去了那家醫院探視朋友.才突然覺得是否應舉發那位醫師.免得還有人因他誤診而受害. 因此請問~是不是患者沒事醫生就不算違法?我也知舉發的時效已過.但是否還可以依別的條法提告.若委任你們其費用是多少?又會有多少勝訴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3 15:11

您好,

 

1、民事部分醫療過失訴訟通常以損害賠償之請求為主,本件您母親有即時就醫獲得治療,並未因該名醫師之誤診而產生實際損害,且請求權之時效只有兩年,本案已罹於時效刑事過失傷害之告訴期間只有六個月,亦已無法提告

 

2、本件情形已時隔久遠,且涉及醫療行為是否符合醫療常規之判斷,不能單憑該名醫師未診斷正確就認定其必然有過失,您可選擇向衛生局投訴,衛生局會調閱病歷進行審查。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已逾告訴期,民事則應把握二年請求權時效,但本件即便有誤診,惟應探討所造成之傷害為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oy 105-05-23 13:29
賣家多次打電話和傳送帶有恐嚇意味的簡訊 表示要以民法違反買賣交易法提告 也提到要寄存證信函給我 請問賣家提告是否可以成立? 而我是否有違法? 該怎麼處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3 13: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主要要看您拒絕履約的原因為何,倘若是故意不履約,或是沒有實質理由,對方可能提告刑法詐欺損害財務罪或是依網路交易平台給予負評。

2、至於恐嚇的部份,倘若對方涉及危害您的生命、身體、健康、財務等,您可以蒐證之後報警或是直接向地檢署提起刑事告訴。

Hsuan 105-05-22 19:50

各位律師好,

 

小妹我先前應徵A派遣公司刊登出來的職位(在人力銀行網站上有明確寫出派駐公司與職稱),經派遣、派駐公司共兩關面試後錄取、開始上班

月中被派駐公司主管通知『本公司與派遣公司A的合約到本月截止,接下來這個職位會由B派遣公司繼續徵人』,然後主管好意表示會替我做後續安排,若我願意接受的話可以調派到其他部門(尚不曉得是以何種形式轉調)

這期間A派遣公司都沒有出面、當初在面試的時候A派遣公司也完全沒有告知我他們的合約只剩下一個月!

想請問各位律師,若我沒有接受派駐公司主管的安排,派遣公司是否有違法的嫌疑?因為當初很明確地就是應徵這個公司的這個職位,現在這個職位在我面試時沒有被告知的情況下即將被撤銷,我只能自認倒楣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2 20: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勞動契約依法是存在您與派遣公司之間,因此主要是要看你與派遣公司的契約,倘若涉及違法解雇,您可以向派遣公司要求資遣費。

2、至於新的派遣契約,您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接受,並且要求從新簽立派遣契約

一、要看當初你簽的書面是什麼來判斷。

二、如果你當初是跟A派遣公司簽約,這個契約依債的相對性原則是不能對抗派駐公司的。

三、如果派駐公司提供的工作機會不錯的話請考慮是否接受。

四、可以查一些派遣公司的相關勞資糾紛判決研究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2 21: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請求勞資爭議調解,若公司置之不理,再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海寶 105-05-21 16:21

之前上班時  公司有在電視打廣告  結果客戶來電跟我買產品
後來我離職了.........
到了新公司  我又打給這個客戶  跟他說 我換新公司 有好產品跟你推薦
對方也買了一盒
就果舊公司知道大怒   說我動他們的客戶   要去地檢署提告
請問律師  我是否違法?
廣告來電 上萬個客戶  通通是舊公司的資源? 碰了就要被告?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1 21:1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的狀況已經涉嫌背信罪,建議可以嘗試和解並簽立和解書。

倘若無法和解,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以保障權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22 22:3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這部分前公司可能會以營業秘密法向您提告,涉及該法第13條之1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 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 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 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 洩漏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 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 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 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 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 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 洩漏者。」 但您的狀況在於「秘密性」的判斷,客戶名單如果是可於市場上或專業領域內依一定方式查詢取得,且無涉其他類如客戶之喜好、 特殊需求、相關背景、內部連絡及決策名單等經整理、分析之資訊,實務上還不至於認為有秘密性及經濟價而言,因此這部分來說,要論您成罪是很困難的。 然畢竟涉及刑事責任,也請務必謹慎以對。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奶油 105-05-20 22:42

我是明道中學的學生,近期學校發生了一些對學生隱私權侵害的行為(搜書包),想問問看律師對於這部分的認定,麻煩你給我們一些指引,抱歉打擾了

事件經過:
會考當天,在興大附農考場明道休息區活水堂二樓,有本校國中應考生使用智慧型手機開啟Wi-Fi分享並將名稱設定為「幹活水堂一樓都是廢物」,校方於第一 節考試進行中考生均不在休息區時發現爭議Wi-Fi,使用手機APP取得該Wi-Fi之訊號來源及手機廠牌等資訊,鎖定某區三個班級的書包,國中部一名組長及現任教 官在各部別長官陪同下未經當事人同意,為排除該爭議性Wi-Fi,翻查該區三個班的書包,找到手機後將其關閉電源,待學生考試完回到休息區後才告知該行為,並警告予以大過乙支處分。

想請問律師,校方對於該為了排除WIFI的理由能不能阻卻其違法搜書包之行為呢?校方一直跟我們強調並表示為了排除該爭議私人WIFI,搜書包之行為絕對合法。是否能提出民事侵權告訴呢?

還煩請解答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20 23:22

您好,

 

學校應無權搜查學生的包包,可向教育部申訴學校不當的行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黑夜 105-05-20 09:50

陳老先生於生前以土城一房屋為抵押向母親顏小姐借錢,但其後因病於74年5月過世,其中未來得及設立遺囑房屋過戶,也無人繼承,過世後家人依相關規定由其老長官等人幫助下向榮民之家報備及申請安葬於五指山軍人公墓,其後房子一直本人一家居住並繳清房屋貸款,但於105年10月時收到退輔會通知為違法佔用人,要求提出借據等相關證據證明,但時過30多年,當年借據.房貸繳清證明等早已不知去向,請問還有可以保護應有權利的方法?收回遺產沒有追討期限?

可以抵押權設定事實、並依持續居住既存事實主張有權佔有,佔有依據可為實質所有權人(只是未過戶)、使用借貸贈與等等,建議先寄發存證信函,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目前如果沒有相關證明文件,恐怕需待對方提告,進入訴訟程序後,再提出證人或請求法院調閱資料等相關證據主張有合法占有權源。

落雪紛飛 105-05-17 10:24

您好:
由於此留言板不能上傳圖片,故我提供派遣契約的圖片連結,http://i.imgur.com/dJOeWuk.jpg

目前我仍為派遣勞工
情況描述:
第十九條契約終止與第二十條身分轉進
第二十條寫如果要派公司想聘僱我當正職的要派公司員工,我需要依照此合約第十九條及勞基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填寫離職申請單通知派遣與要派公司,經派遣公司簽收同意辦妥離職與交接手續才可結束派遣契約
問題來了
1.沒說離職申請單是自願離職還非自願離職?若叫我勾選自願離職違法嗎?
2.由於從派遣公司員工轉為要派公司員工,投勞健保單位不同,年資要重新計算,那我有權利領派遣公司的資遣費嗎?
3.我原本在派遣公司的未休特休,可以採取哪個方式處理?
(1)預告天數內都放完
(2)換現金
(3)保留,即使轉為要派公司員工也能使用
4.勞基法第16條是雇主要終止勞動契約的法條,既然此派遣契約寫我需依照[勞基法第16條之預告期間]填寫離職申請單通知派遣與要派公司,那我有權利請一星期二天的謀職價嗎?派遣公司或要派公司有權利拒絕我放謀職假嗎?
最後感謝您的回答

keris 105-05-16 09:40

買spa按摩課程共20堂,共36000元,只用了一堂課。因需搬離北部,故無法繼續使用,去電人員告知只能轉換產品,不可退現金,認為此行為非常不合理,當初並無簽定合約,只有給課程購買收據。請問此行為是否已違法,後續我該如何處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6 10: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法可以任意終止並要求退費,至多只是扣除多少手續費、違約金等。

建議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16 16:4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照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及第10條規定,消費者得任意解除契約,且業者須將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消費者,即便原契約內容與此規定不符,也會因抵觸而無效。 因此您仍可向業者請求返還先前所交付之會費。 建議可先向各地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請求協助,若未獲解決,則須採取法律途逕(如支付命令訴訟等)向業者請求返還會費。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keris 105-05-16 17:56
回覆 呂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照瘦身 ... (恕刪)

律師您好,謝謝您的回覆,另想再詢問,賣方提出需扣除手續費為12%,此為合理數值嗎??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原則上依合約上之手續費收取,但若費用過高,則可以向消保官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5-15 20:09

請問女生未滿二十歲,男生已滿二十歲,二人雖是男女朋友,但是未經父母同意,而且兩人已有親密關係,這樣男生是否違法,目前男生在當兵。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5 20: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已經年滿16歲,且沒有違反意願,也無離家出走,不會構成犯罪。

發生關係當時女生滿16歲就沒有違法,不過女方父母常以女方被強制為理由提告,這時候自願發生關係證據就很關鍵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5 23:1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滿16歲合意發生性行為,不會有犯罪問題;若違反意願,還是有妨害性自主之犯罪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15 2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滿16歲合意發生性行為,不會有犯罪問題;若違反意願,還是有妨害性自主之犯罪問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aisha 105-05-13 12:06

您好:我的狀況是下班途中在路口右側路口逆向紅燈的人撞到,當時雙方都倒地,我請對方先把自己的車牽起來,結果他跟我說抱歉後牽到對街試著發動沒想到就跑了....我還在對向叫他請他別走!當下自己的機車能發就趕緊去追他,後來追不到只好回到原地報警。現場是菜市場所以有很多目擊證人但兩天後警察來電說街口監視器都故障..目前還找不到人!..
因為我跟對方都有受輕傷,警察說這樣可以互告?但我應該算是被害人吧....而且對方紅燈還肇逃...如果警察沒辦法找到,我自己網路肉搜這樣會違法嗎?(因為對方有明顯特徵、有看到車牌的號碼但沒看到英文字)
爬了一下文,這樣可能會是刑事案件,刑事聽起來很可怕....若找到人只是要他賠車子維修費用是私下和解就可以嗎?
謝謝回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5-13 12:46

您好,

 

1、本件肇事主要責任在對方,且其肇事逃逸破壞現場也未送醫驗傷,故其應無法對您提告

 

2、本案還有肇事逃逸罪的問題,且此為公訴罪,無論您有無提告,警方都應依職權調查。

 

3、基於正當目的公布他人車牌並不會觸犯法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aisha 105-05-13 13:24

謝謝律師回覆,想再請問一下~
對方看起來約60-70幾歲,若他也有受傷或是其他不適.....我需要賠償嗎?

你好:

若將來認定你對車禍具有過失導致對方受傷,你也會構成過失傷害罪,對方可在6個月內提出刑事過失傷害告訴,惟是告訴乃論之罪,和解調解後,可以請對方撤回告訴。

laurel 105-05-10 17:35

請教,於fb上私訊某人之所有好友"某某(綽號或用戶名)是搶人老公的小三"這樣有違法

你好:

若有確切證據能夠證明,對方有散布該訊息,會構成刑法第310條規定之加重誹謗罪,可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10 19:16

您好,依據您的描述,行為人此舉恐已經構成加重誹謗相關犯罪。

105-05-10 12:42

家裡承租一間一樓店面,經營服飾(女裝)買賣 ,二樓以上是房東兒子媳婦一家人居住,承租時曾問過店裡店外為何裝6支監視器房東回答……是以前房客安裝都已經沒有使用,後來發現全部都有在錄影,是房東一家在監視,我們表明這樣被監視很不舒服,而且我們賣服飾也需要裝監視器房東態度非常不好的拒絕,還表明房子是他們的,他們怎麼裝監視器是他們的權利也是保護他們自家安全,如果我們裝監視器會監控到他們一家人進出的行蹤這樣他們不能接受,我們也沒堅持要裝監視器,但是最近發現房東在店裡進入後面倉庫的地方偷裝針孔攝影機感覺實在差到爆,請問這樣房東有沒有違法的行為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0 13:3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我方雖然是承租方,但是沒有忍受遭拍攝的必要。

2、可以要求房東拆除該監視器,因為這個部份房東當時後算是刻意隱瞞,倘若房東拒絕,可以終止租約並且要求賠償

3、倘若另外涉及偷拍,可以提起刑事告訴,

您好:

1. 房東並無權利對您們承租的店面進行監視錄影

2. 房東未經您們同意便擅自錄影監視,已經涉犯刑法妨害秘密及違反個資法,您們可以先向房東寄發存證信函或請律師發函請求房東拆除監視器停止監視行為,若房東拒絕,您們可以向檢警提起刑事告訴。

3. 房東擅自錄影,在民事部分,您們可以主張房東侵害您們的隱私權及營業秘密等權利,向法院訴請房東拆除並停止監視,同時可以請求賠償

4. 租約部分,房東此部分行為已經違反租約,因此您們也可以與房東終止租約,並請求損害賠償

以上,若有需要進一步討論或協助,歡迎來電0932372316與我聯絡,王友正律師

曉蘭 105-05-09 22:09

您好,最近要開店面,從網路上購買知名動漫海報(海賊王),打算貼在店面裡(或公仔,布偶等),是否會有侵權問題?

若想在菜單或名片設計上也想加入動漫圖片,會違法嗎?

網路上看過,若是作者釋出的可公開使用的圖片,就可以?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18 16: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購買的產品必須是合法授權的正版商品才能做您所述的使用。

2、菜單、名片的部份,倘若該圖片由著作權人自行公開,供他人自由下載免費使用,則合法,反之,則必須經過著作權人同意。

3、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避免營業違法情事,倘若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