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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nd 105-05-06 09:07

我姑姑未經過我奶奶本人同意而私自查詢個人的綜所稅那有違法嗎?有違反個資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7 19: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確實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2、不過必須釐清對方用什麼方式調閱的,因為可能另外涉犯偽造文書等。請詳述過程以利分析。

Emily 105-05-05 22:31

您們好,如果立工作守則可以預防雇主與勞工的糾紛嗎?如果真的發生事情了,工作守則可以保障雇主權益嗎?下面是我立的工作守則:
(1)不得在嚴禁菸火區吸菸或引火(2)為維護公共安全之必要性,工作時間絕      對嚴禁喝酒,經發現予以解雇(3)不得自為或煽惑他人為非法之罷工或怠工(4)不得吸食毒品或其他違法之行為以上規定已閱覽並了解後,請在以下簽名處簽名蓋章。謝謝合作!


簽名(蓋章)處:

明烈工業專用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5-05 23:59

你好,

1、依照勞基法規定,為促進資方、勞方間僱傭關係之順暢運作,資方於一定限制內,是可以訂立合理的工作規則,以達管理及工作效率極大化之目的,倘勞方違反工作規則且情節重大,且資方除解雇以外手段,再無任何懲戒方式以維護兩造間僱傭關係之繼續運作,則資方可以此為由,作為解雇勞方之合法理由。

2、依你所敘述之工作規則字面意思,應屬合理、未逾越勞基法保障勞工權益之目的,故,應為可行。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06 09:3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該工作守內容不至於會因為違反其他強制或禁止規定而無效,則若經員工閱覽後簽名者(注意須確實由本人閱覽並由本人簽名),即具有拘束勞資雙方的法律上效力,倘若員工事後有違反的話,可以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2條第1項第4款直接予以解雇,並且無須給予資譴費。

2. 另外也請注意依據勞動基準法第70條第7款規定, 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者,應依其事業性質,就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事項訂立工作規則,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並公開揭示,若未向主管機關核備,依勞動基準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將會遭受裁罰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胡先生 105-05-04 20:31

最近剛租屋

管理是說不能養狗

管委會規定的

可是明明就有其他住戶養狗

管理室給我的回覆是

這是後來開會規定的

開會前養的可以養

開會規定後的不能養

難道這樣不是太不公平了嗎??這樣沒有違法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04 20: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管委會的規定,只要通過區權人會議決議,沒有違法問題,若覺得有違法之疑義,可提起訴訟請求確認該決議無效,但實在不建議花費訴訟時間費用勞力成本,可以考慮搬家比較快。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胡先生 105-05-04 20:41

我的工作關係

大概在9點前回家

小狗期間會叫

這樣算噪音嗎??

胡先生 105-05-04 20:43

經區分所有權人規定就合法

根本就是多數人霸凌少數人的決議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4 21: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看噪音的音量是多少而定。

2、倘若規約或是區分所所有權人會議有違法,可以提起確認無效訴訟

C 105-04-29 18:17

你好

請問我有在雅虎的留言板留言

然後有一位網友與我討論關於之前台北幼童被殺害與裝置學校應該裝置電子圍欄一事

但該位網友後來說出了以下言論

"鍵盤戰士不如你帶你家人出來 我在你面前砍他們 我們看看到底你能赤手空拳解決我 還是下場是你們7天候一起回家?"

請問他這樣的言論是否有違法? 我是否可報警?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2 19: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涉嫌恐嚇罪,不過主要還是要依據所有對話來判斷。

2、程序上可以蒐證之後報警處理或是向地檢署提起告訴。

孟庭 105-04-29 16:37


 友人在去年購買屋齡約40年4樓加5樓加蓋       

在朋友介紹下,聘請一間號稱室內裝潢設計公司作為改建       

金額一直從168萬上修至190萬       

期間還有些有的沒有的項目亂加友人也都給錢了

期間,有別的裝潢的人(約兩家)來幫忙看過現場        提點友人裝潢公司A錢A很大

四月中點交時,友人覺得裝潢的工太差不值得190萬(中間太忙都沒去監工)   然後目前狀況屬扣住尾款       

裝潢公司也沒打算將友人提出的項目改進

現在裝潢公司說要告我們違建       

雖然外觀沒有改變        但是四樓增建一間廁所

頂樓改成四間套房        應該是沒有申請建照

其實當初連合約書都沒有簽        只是友人說考慮的時候       

建設公司第二天就搬東西開始動工了        搞成友人好像被趕鴨子上架

問題:


現在有朋友告訴我,假設尾款沒有付清       

裝潢公司可以一直檢舉友人的房子       

又假設裝潢公司可以舉證屋內不只一間廁所       

房子是有可能被拆

然後裝潢公司是沒事的        請問是這樣的嗎?

假設裝潢公司夫妻二人都不是建築師也沒有建築執照甚至於公司行號

建築法第十一十條之二地向項規定其中

第五條 室內裝修從業者業務範圍如下:
一、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
二、依法登記開業之營造業得從事室內裝修施工業務
三、室內裝修業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或施工業務

這份裝潢工作是否合法!?

 

另外,友人真的不知道不能把頂樓改建成套房出租

裝潢公司也沒有提醒的狀況下,裝潢公司是否有涉及違法?

另外假設想把鑰匙全部收回但不想繳尾款

請問我還有甚麼談判條件??

曉光 105-04-28 16:36

律師您好,我是一個社區的主任,近日有件事一直困擾著我,那就是社區的主委最近一直想要將社區一面牆外的水泥路面上鋪設磁磚(因為與柏油路面有高低差),雖然那面牆有住戶門口開向那條柏油路,但水泥路面並非社區所有,在規約裡也只見公共基金使用是只針對社區共有部分之修繕並沒有連非社區的部分都能使用,但主委態度堅決,所以我想請問這樣有違法的情形嗎?謝謝。

你好:

首先要看規約是否有規定,以及規約授權管理委員會之範圍而定。 可以建議主委召開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議作成決議,在依決議結論辦理,以免爭議。 水泥路面之土地所有權人可能會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規定請求除去磁磚。是否構成竊佔罪,要依實際情形判斷。
105-04-28 02:34

我加入一個淘寶刷評價單的團隊(有付入會費)

1.刷評價單為台灣的灰色地帶,這樣不屬於違法是嗎?

(評價單..今天上網去購物一樣商品..真付款..給予好評)

2.入會前推薦人有告知我做滿250張評價單可以退會費(目前70幾單而已)

是我自己匯款給推薦人進去的,這樣是否構不成詐欺?

(因為雙方是清楚退會費條件的)

3.團隊實際上為大陸的平台,但匯款都是匯款到推薦人的戶頭

再由推薦人轉帳人民幣給大陸那

對推薦人來說是不是危險的?因為台灣追不到大陸去

即使有推薦人轉帳給大陸人的證明是否也無幫助?

4.如果今天某會員不爽,直接拿匯款收據去報案,這樣詐欺成立?

這樣某會員匯款的帳戶是否直接被凍結?

5.入會費800-3000多台幣,以這樣的金額去告詐欺會有結果還是不了了之..?

Pan 105-04-26 17:06

不管是誰您好,有個探視權這相關問題想請教……

男方跟女方結婚一年後離婚了,小孩監護權歸男方, 當初離婚時女方通通放棄撫養權等權利…。當時婚前女方生完小孩後,幾乎都沒在照顧小孩,一心想著出去做自己的事情,也常常用自殺威脅要離婚,後來離婚了,小孩贍養費女方也沒給,也沒有在關心小孩的狀況,久久想到才說要看孩子;而由於她有些動作欠卻考量,有一次冬天晚上小孩在睡覺了,她跑來男方家硬把小孩搖醒後抱走,當時小孩哭著掙扎不要,所以男方這邊就不太想讓她跟小孩接觸,女方的家人也表示:「千萬別給她看!」不過男方也會不定期的抱小孩過去給女方的爸媽看,偶爾也會讓女方家長到他家過夜…。

女方現在氣得要申請探視權,男方這邊有什麼可以制止或是要注意的嗎? 而這樣男方還違法法條嗎? 還有是否能跟對方要扶養孩子的贍養費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6 17: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要拒絕女方的探視,必須要有事證證明女方的探視不利子女,否則只是如何探視的問題。

2、子女未成年之前,可以向對方請求給付子女扶養費。

3、倘若對方提告,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才能保障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26 18:07

您好,探視不只是父母之權利,也是小朋友的權利,故除非有證據證明母親之探視有不利於小朋友之情況,否則難以過多限制。

另外,因您是主要行使親權者,故可以向對方請求過去已墊付之扶養費用及未來之扶養費用。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26 20:5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女方若確實無監護權及會面交往權的話,擅自將小孩帶離、甚至是違法小孩的意願,已有涉犯刑法第241條略誘罪:「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 依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之,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得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故女方在法律上是有權利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或是會面交往權。 依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所以即便監護權在男方,在小孩未成年之前,女方對於該小孩仍有扶養義務。 基於上4.所述,男方得起訴要求女方對於小孩成長至成年為止,每月給付一定之扶養費用;至於男方這一段期間獨力負擔小孩扶養費用,在法律上來說,相當於為女方代墊扶養費用,此部分亦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的規定,一併向女方請求返還。

5.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26 20:59

您好,探視不只是父母之權利,也是小朋友的權利,故除非有證據證明母親之探視有不利於小朋友之情況,否則難以過多限制。

另外,因您是主要行使親權者,故可以向對方請求過去已墊付之扶養費用及未來之扶養費用。

阿渭 105-04-25 12:02

顏寧 大律師妳好:

1.本大樓地下室為法定停車位,建商以(大公)方式辦理產權登記,此為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查證屬實,從而車位白線以外空地為區分所有權人共同持有已無疑義,復查大廈管理條例第23條第2項第2款:……住戶對共用部分之使用特別約定……;……未於規約載明,不生效力……,惟管委會於規約未載明情況下擅自將車位白線外空地給予購車位者停放機車而排除未購車位住戶停放且拒絕核發地下室捲門遙控器,其作為是否違法?涉及何種法律事實?

2.上開疑義請從速釋疑,毋任銘感。

阿渭 105-04-23 11:01

尊敬的律師好:

有關大樓管委會拒絕發予地下室捲門遙控器是否違法疑義如下:

1、本大樓地下室為法定停車位,建商以(大公)方式辦理產權登記,此經所在地

       地政事務所查證屬實,從而車位白線以外空地,產權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

       同持有,已無疑義。惟管委會未立規約情況下,擅自將車位外空地給予購車位

       住戶停放機車而排除未購車位者停放並拒絕發予遙控器(按大樓管理條例第23

        條第2項第2款 ……共用部分使用未於規約載明不生效力……),其作為是否違

         法?涉及何種法律事實?

2、上開疑義請從速釋復,毋任銘感!

 

 您的問題尚需考慮當初建商售屋時的買賣合約是否有其他約定,供參酌。

kaso 105-04-22 21:32

前天錄取一家公司的職務,該公司要求須簽定人事契約保證書(需有2名保證人)和勞動契約書,我詳閱人事契約保證書後,發現有一項有疑慮,內容為「乙方保證被保證人遭受 貴公司經合法程序解僱或辭退時,無條件自行請辭,絕不要求任何賠償,如有任何請求或糾葛,乙方同意負責理清。」(乙方是我的保證人,被保證人是我)從字面上來看,我感覺就是指當公司將我辭退時,我方必須無條件以自願性離職方式請辭,且不得要求資遣費和預告薪資,感覺極不合理。

今日有去電該公司,其負責人員無法給我合理解釋,只告知此項內容不可刪除,請我屆時報到時再和他們主管討論這問題,該公司人員亦告知我勞動契約的部分是因試用期三個月所需簽定的,且在試用期間若公司將你辭退,可不預告便將你辭退也不會支付資遣費等,這也令我感到無法接受。

請問如上所述,該公司是否已違法了?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2 22:28

您好,

 

1、該條款有載明當公司經"合法程序"辭退時,您才無權利主張權利,是以如係非法解雇,您仍可主張相關權利。

 

2、類此有疑似違反勞基法之條款,未來也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但基於保障自身權益之角度,不應簽署這種不平等條款,可另尋高就。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happy 105-04-22 16:30

你好:

1. 請教只要路過同事身旁,他就會脫口說出罵人"幹"這樣算是公然侮辱?,即使在辦公室一樣亦會說

   這個字,但同事可能礙於多事不敢做證下如何自己處理?

2.是否能提供處理方式如錄音或其他事項?

3.如果他違法如何提告?可以提供相關建議嗎? 

4.如果依公然侮辱提告,法院判決不成立是否會變成自己誣告?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8 17: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必須有事證證明對方是針對您辱罵,否則仍然不會構成犯罪。

2、建議可以用錄影方式,否則雙方沒有對話往來,只是行經我方然後說「幹」,單純以錄音的方式恐無法成罪。

3、程序上可以蒐證之後報警或是向地檢署直接提起告訴,倘若我方沒有虛構對方犯行,只是證據不足,並不會構成誣告問題,不過倘若您要提告,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以保障權益。

rika 105-04-21 16:34

您好

我在A公司任職期間寫出一套開設網站的程式,供A公司以此技術營業

從A公司離職後,我將原程式改良成另一更優良的技術(已不相同我在A公司寫的)

若我將新技術寫成教學書籍欲出版,是否有違營業秘密法?

我有違法嗎?A公司可以告我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21 17: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部分應該是涉及著作權或是專利權的問題。

2、倘若僅是改作而未達新的著作或技術的程度,必須釐清與公司間就著作權專利權之約定。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21 17:47

您好,

 

1、需先檢視雙方是否有簽定契約,就程式著作權及相關營業秘密有何約定。

 

2、程式之改良程度是否已使其成為全新之著作,須交由專業之單位進行鑑定,若程式內容已有大幅度之變更、程式碼改寫,頁面之使用也全然不同,則您就新創作之程式應享有著作權而可任意使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惟若該程式歸公司所有,仍會有營業祕密的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一、看你跟原公司簽約的內容而定。

二、我蠻羡慕會寫程式的人....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黃國政 (Sam) 105-04-22 02:04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以便進一步調閱資料以及其他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落雪紛飛 105-04-19 14:03

您好,請問公司2016/4/19(三)停電,因此停工一天,但需要2016/4/23(六)補上班,這不是突然停電,是六天前公告的,那這樣公司有違法嗎?

Dragon 105-04-17 01:01

最近在FB加入了一個不公開的社團,這個社團是關於寶寶皮膚炎的社團,或是成人有皮膚炎的困擾。

在社團中有很多媽媽因為寶寶濕疹,皮膚,但去看醫生一直反覆的復發,所以該社團很多媽媽在社團中發文,求助有經驗的媽媽。

我看到文章後,很想PO文直接回應,或是直接推薦。  因為我本身有經驗。

因為我自己曾經換了嚴重的皮膚炎,後來我朋友推薦我擦了一種純植物粹取得油(沙棘籽油)我擦了4天皮膚炎馬上就好了。 後來我得知有幾個朋友的小孩也得了皮膚炎,濕疹,皮膚過敏,經我的推薦擦沙棘籽油,所有人都在7天內全癒。所以朋友非常的感謝我。  

目前加入的社團有非常多的媽媽求助,我非常想幫忙,但又怕違法藥事法,所以上來求助律師解答。

我目前想在社團PO的內容如下:

本人曾經得了嚴重的皮膚炎,還有朋友的小孩也患有濕疹,皮膚炎,當時經朋友推薦擦了"沙棘籽油"後。。。。

然後只PO寶寶的使用前,使用中,使用後的照片。 在照片中不會有任何文字,就只是單純的使用前後照片。

本人願意免費提供15瓶沙棘籽油,給需要的人,寶寶使用。 如需要請私訊給我您的大名,電話,地址。謝謝。

 

以上是我想PO的內容,不知道這樣是否違反藥事法。 如違反藥事法,請幫忙修改PO文,如何才能不違法。 因不想幫人,自己還惹來官司。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2 19: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沒商品名稱或是照片不會構成犯罪。

建議也不要張貼使用前後的照片。

elel 105-04-16 04:04

來家裡搜索 搜到兩包35公克安毒 之後我被收押 其間檢方調閱通聯共6人 其中五人還是被傳票騙去開庭 去時卻被警察帶回偵訊 結果證明我沒有犯毒給他們 驗尿全部通過 其中還有一人在我羈押中時被警方到家裡搜索 他證明我沒有販賣給他 我還跟他我沒在賣跟他說上述犯毒者有在賣 而且我只有指犯毒者位置並無在現場 他還跟販毒者買一千元2級毒品 之後檢方停止羈押?無保請回  之後卻起訴我販賣2級毒品 ?變成上述犯毒者的上游 還起訴我 販賣2級毒品 未遂 然而起訴狀?未提到我被羈押時那通聯6人證明我沒犯毒 請問這是否合理?  結果一審?判我販賣2級判我8.6年 未遂部份判6年 合併10年  犯毒者根本引誘我犯罪 ?成為他們替死鬼 他們這對情侶卻一路死咬說我是他們上游 男被判2.8年  女被判2.6年 他們四到五人證明他們犯毒 卻輕判 請問是否已有違法情形?   還有一條法令我看不懂請律師們幫幫我  其中一條  壹、關於同案被告黃**及陳**於警訊之陳述,屬被告許**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許**表示不同意作為證據使用,複查無符合形事訴訟法所定傳聞證據例外有證據能力之情形,依照同法第159條等一項之規定,上開警訊對我而言應不具備證據能力。 貳、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159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狀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辨護人於法院調查時,知有159之1項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證明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之5 第一項及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案下列所引被告黃**、及陳**及許**以外之人於審判之警訊陳訴除外不得作為證據使用,然經其等及辨護人表示同意作為證據使用,且相關證據資料本院亦於審理時逐一提示,被告要旨,使檢方、被告黃**、陳**、許**與辯護人表示意見,其等均未於言語辯論終結前對證據能力部份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製作時之狀況,並無違法不當之情事,以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應認為該等陳述均例外具有證據能力。 我沒有法律知識我怎麼知道要說什麼,辯護人說沒意見我當然跟他說一樣的 有什麼方式能救我,後來我請律師在一次準備程序,卻之接開庭。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6 09: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準備程序就是在釐清有哪些證據我方同意,那些我方不同意,並提出理由,及證據調查。

2、倘若準備程序已經不爭執了,之後要爭執必須提出很有力的反證。

3、建議您應該與您的律師妥適溝通,倘若無法配合建議還是要更換律師,避免權益受有影響。(司法案件要補救是很困難的,建議一開始就妥適處理)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這樣的判決算是很重

建議你要找判決書去找律師協助上訴

否則這樣下去不是辦法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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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6 2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目前應先聲明上訴,避免逾期,判決確定,喪失救濟之機會,並盡速委任律師撰擬上訴理由,避免上訴理由不具體,遭駁回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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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16 2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目前應先聲明上訴,避免逾期,判決確定,喪失救濟之機會,並盡速委任律師撰擬上訴理由,避免上訴理由不具體,遭駁回上訴之。

Tome 105-04-14 16:26

慣竊在店家偷竊證據齊全,但是公司卻是要求不能當場勸阻也不能通知警察單位,想請問偷竊既然是公訴罪,那這樣公司是否有違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02 19:4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訴罪,所以任何人均可告發。

2、只是不過被害人可以拒絕提告並無違法問題。

雯雯 105-04-14 16:10

起因:

因為假造照片,我方拒絕退貨,後又因買家於非購買商品散布留言,平台無法刪除留言,致使任何人進入商品皆可看到毀謗言語,數量50以上

買家留言:『賣瑕疵品又不負責任的賣家,負評40幾個要買他的商品請注意喔!』

 

事後我方同意七天內條款退款,但告知買家必須為自己非購買商品每筆留言做立即道歉。買家不從,警局提告毀謗案,又再度惡意留言。


詢問過消保官,消保法與毀謗案件是否會有前因後果而不判,消保官告知兩者法條並不衝突,我方明確告知該商品可以依照當初取件日期,若毀謗告訴進行中,不限時間日期同意退款,即使延長至一年仍可退款。我方告知買家同意退款條件,買家必須在每筆非購買商品,立即道歉,才同意退款。

 

消保官告知並無違法疑慮,但又因我方平台裁判權限制,已申訴按下平台功能:"我方同意退款,但還尚未收到商品",該申訴可能因為平台自身時間到期而退款,平台告知若退款可主張侵占

 

懇求律師告知,第三方介入退款給買家,是否能以侵占方向提告?

消保官所告訴自己的認知,是否正確?(因為溝通中對方可能是接洽非消保官)

毀謗罪是否成立?

感謝律師您耐心看完,懇求律師請您抽空回覆,謝謝。

你好:

退款是平台機制,對方收到退款後,若經你催告後經過相當時間仍拒絕返還商品就有可能會被認為有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構成侵占罪,但大部分會被認定為民事糾紛消保官並沒有說錯,單就平台退款機制而言,就商品部分不會構成侵占罪,要在你催告後仍拒絕返還才會構成,單純只是認知不同。 誹謗罪要看具體情形認定,對方可能會主張刑法第311條規定善意發表言論阻卻違法
chliao 105-04-14 09:59

我在民國87年10月進入某公司設計單位服務,民國97年10月因公司業務需要被派遣到海外公司,民國105年1月份因海外公司虧損結束營業,我被調回台灣的單位, 我被調回台灣單位後的薪資(本薪+職務加給)比我原先到海外公司前在台灣單位的薪資(本薪+職務加給)還低,公司這樣處理合乎法律規定嗎?如果公司這樣做是違法的,由於從我被調回台灣之後距今已三個多月,這樣是否已超過可主張的時效

一、那要看你是不是要繼續在這家公司工作

二、如果你是想要離職,那麼跟公司訴訟的話再來研究。

三、如果你想繼續工作,那麼跟公司訴訟真的是不太好,台灣跟國外國情畢竟不同,在美國,即使是母子訴訟,法庭外針鋒相對,出了法庭還是一起約去,笑嘻嘻的一起吃飯喝咖啡。台灣常見訴訟之後就算是告贏了,公司老板就跑去跟律師討論怎麼弄走這個人…

四、請三思。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臨檢變搜索,判決大逆轉!新竹一名毒品人口在網咖遇到臨檢,警方發現顏姓男子是毒品和治安顧慮人口,要求顏姓男子打開包包,取走毒品吸食器,在偵訊後依毒品罪嫌移送。不過全案法官審理時,認為警方臨檢變搜索,程序上有問題,過程也沒有錄音錄影,法官最後判處被告無罪。(彭清仁報導)

 

據了解,新竹兩名資深刑警去年底在網咖臨檢,發現顏姓男子是毒品人口,要求顏姓男子打開隨身包包,發現顏姓男子以衛生紙將安非它命吸食器包起來。警方隨後將包包拿走,並將顏姓男子帶回偵訊後,依毒品罪嫌移送偵辦。

 

對於法官認為臨檢變搜索,警員則是無奈指出,當時的確經當事人同意才見到安毒吸食器。而警方在與當事人對談時恰巧身上密錄器沒電,因而沒有畫面做證,網咖監視器也沒拍到詢問取締的過程。至於顏姓男子庭訊時則向法官供稱,在網咖內打電動時,警方盤查身分後,還要求打開包包拉鍊,隨後包包就被員警拿走,這是違法搜索。法官在判決書中也舉毒樹果理論,法官也認為,顏姓男子施用二級毒品,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非重罪,且毒品傷害自己的行為,非立即、強烈危及他人生命、身體,且毒品在身體會有殘留,員警可通知當事人接受調查,再報請檢察官核准採尿,依正常程序取得證據,不應該便宜行事。法官最後認為警方臨檢變搜索,過程也沒有錄音錄影,法官因而宣告被告無罪之宣判。

 

新聞出處:http://www.bcc.com.tw/newsView.2676598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律師評析: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定有:「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警察於公共場所或合法進入之場所,得對於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查證其身分」;「警察為查證人民身分,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6條第1項第1款、第7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對於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必要時得搜索之。」;「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電磁紀錄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理由可信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或應扣押之物或電磁紀錄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搜索,應用搜索票;搜索,經受搜索人出於自願性同意者,得不使用搜索票;但執行人員應出示證件,並將其同意之意旨記載於筆錄。」,刑事訴訟法第122條、第128條第1項、第131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法院審酌本件被告所犯者為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並非重罪,且施用毒品僅屬戕害自身之行為,且未有立即、強烈危及他人生命、身體、安全法益之直接具體危害;但違法搜索侵害被告人身自由隱私財產權利重大,且警察可用合法手段偵察卻捨而不用,是以為了維護人權,相關扣得之殘渣袋、吸食燈泡與摻食吸管皆不得作為證據

(三)法律小教室:國家實施搜索、扣押等手段,基於正當法律程序、司法純潔性及抑制違法偵查之原則,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不得任意違背法定程序實施搜索、扣押對於違法搜索、扣押所取得之證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為兼顧程序正義及發現實體真實,應由法院於個案審理中,就個人基本人權之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予以客觀之判斷。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west118 105-04-11 22:39

請問騎樓做間隔帆布.是違法的嗎?

因為隔壁店家是鹹酥雞一直會有黑油噴到我這邊的騎樓地上和停放機車.

所以我在騎樓做了間隔的帆布(只有做跟鹹酥雞相鄰的一邊)..有空大約1公尺寬度留讓人通道

可是今天警察來開勸導單.說騎樓可以放桌椅但不能弄帆布..

說帆布要要留1.5公尺的通道..是這樣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1 23:35

您好,

 

1、騎樓之規範每個縣市各有不同,以台北市為例最嚴格,騎樓係一律不得有任何占用之情形。

 

2、依「建築技術規則」第57條規定,凡經指定在道路兩旁留設之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由市、縣(市) 主管建築機關參照當地情形,並依照左列標準訂定之:

一、寬度:自道路境界線至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不得小於3.5公尺,但建築物有特殊用途或接連原有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且其建築設計,無礙於市容觀瞻者,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得視實際需要,將寬度酌予增減並公布之。

二、騎樓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處10公分至20公分,表面鋪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台階或阻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洩水坡度。

三、騎樓淨高,不得小於3公尺。

四、騎樓柱正面應自道路境界線退後15公分以上,但騎樓之淨寬不得小於2.5公尺。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2 09:2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您所述情況未能判斷是在何縣市的何處,但各縣市對於建築管理都會有其規範及政策,例如台南市確實是如在貫徹騎樓應空出1.5公尺供行人通行。

2. 反倒是鹹酥雞店的營業行為影響周遭住戶的權益,尤其是黑油噴到他人機車的部分,已涉及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1條第1款:「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鍰或申誡:一、污濕他人之身體、衣著或物品而情節重大者。」此部分可以據以向警察機關檢舉,相信也可以達到一定的嚇阻作用。

3. 另外,如果鹹酥雞店有占用騎樓的話,也可能會涉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92條第10款的罰責:「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或其雇主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十、未經許可在道路擺設攤位。」此部分亦得一併檢舉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林先生 105-04-11 18:22

律師您好~

本人為本屆社區主委 前總幹事酒駕未付罰金被臨檢直接抓去看守所關 後經查核發現前總幹事挪用管理費現金約50萬完 每個月財報皆有附上各住戶的繳費狀況(實際上住戶有繳 但總幹事私下挪用)所以管委會並不知情  物業公司已口頭承諾我們提告後若案件成立前總幹事認罪 會經由保險(誠實險)理賠 目前已準備提告總幹事 請問是否能對前總幹事提告侵占公款並連同物業提告連帶賠償責任?

  那這樣是否可連民事訴訟一併提告?總幹事侵占公款 還有哪些違法情事? 提告流程為何?

因找不到以前的財報 所以目前現有證據為存摺明細 零散住戶收據(有些住戶已丟掉) 虧空金額是管委會委外請會計計算出來的 這樣的證據是否足夠構成侵占公款證據    感謝抽空回覆~謝謝

你好:

刑事上可能會構成偽造文書業務登載不實及業務侵占民事上可依契約民法第188條規定請求物業管理公司及總幹事連帶賠償所受之損害,但保險公司若有理賠,該部分無法再請求,保險公司會行使保險代位權向物業管理公司及總幹事主張權利。 可先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意和解調解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
林先生 105-04-11 18:45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但物業公司只是口頭上說會理賠 但實際上我們也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保誠實險 我們主要是希望能將虧損金額補回 為保險起見是否該連物業一起提告?能否對物業或總幹事假扣押?因為總幹事就是沒錢才會酒駕被抓去關,所以如果要把錢補回來 要怎麼做最好?證據只有這些是足夠的嗎~若總幹事不認罪還有何辦法?感謝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1 18:5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總幹事挪用公款之行為會涉及數個刑事責任刑法第336條第1項業務侵占罪、刑法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及刑法第215條業務登載不實罪等罪。 上1.罪名均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可以具體敘明事實上理由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告訴書狀向警察局或地檢署直接提出告訴,案件進入偵查程序,即會由司法警察或是檢察官進行偵查。 挪用公款造成所有住戶的損失也可以一併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至於物業管理公司,由於總幹事應可認為物業管理公司之受僱人,並於執行職務時造成所有住戶之損害,在法律上來說,物業管理公司要和總幹事負擔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故可一併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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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娟 105-04-11 13:21

1.如標題,因為在家帶小孩沒有收入,想自大陸購買有迪士尼卡通圖案的毛巾或家用品網拍,但購入時已經沒有標籤了(剪標),請問我販賣會違法嗎?若會違法是違反哪一種?

2.台灣代理商可以主張商標權的部分是它有代理的品項(如毛巾,布偶,玩偶...)都不行,還是要與它賣的東西一模一樣才不行?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1 13:32

您好,

 

1、如果該商品非正版授權之商品,您的販賣行為將觸犯商標著作權而有相關民、刑事責任

 

2、如果商品為正版,您有販賣之權利,代理商無權干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娟 105-04-11 13:39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如果該商品非正版授權之商品,您的販賣 ... (恕刪)

若沒能力知道是否正版,僅由大陸賣家說明是正版尾單品,這樣可以做為正版的依據嗎?

因為自己沒有這方面的法律常識,日前賣了一個手工的鑰匙圈而觸法,感到非常的後悔及難過,原來是要貼補家用,現在反而拖累家人....

非常感謝陳律師的回答,謝謝你!

沈恆 (沈律師) 105-04-11 13:56

既然是別人有商標權及著作權的物品,沒獲得授權最好就別賣,被查獲之後才抗辯說沒法律常識是不會被接受的。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11 20:11

您好,若使用未經授權之商標,並致生混肴,會有侵害商標權之問題,若經查獲,建議與對方和解

小羊 105-04-11 11:53

我們是一家傳統產業,公司集團規模很大,並國外也有設廠,現在我們有四位同仁在今年1月中旬從上海調回台灣公司分廠,一個在現場製造,一個在業務單位,兩個在設計單位。

3/29收到人事單位主管通知,表示將四位上海回來的同仁資遣,理由是公司公司虧損縮編,所以要資遣,因其中兩位同仁當時請假在上海,所以只兩位同仁有跟人事主管面談並收到通知書,通知書上要求4/15生效,當下兩位同仁都表示要考慮才能回復,但都有跟人事討論過資遣條件,而這次的資遣是總公司直接下命令給分廠人事,所以當事人的直屬主管都不知道這件事情。

隔天(3/30),兩位被通知到並跟人事主管面談過的同仁找工會討論,並表示同意資遣,但資遣費的平均工資計算原則必須包含海外公司的薪水跟台灣的津貼(因為前六個月平均工資是有含海外公司的三個月工資),當事人也透過工會向人事主管表達他們的主張,人事主管表示要跟總公司的主管報告過才能確認平均工資的計算原則。

但之後就開始拖延說總公司尚未回覆,當事人也打了幾通電話要求人事盡快確認,但都未得到答案。

期間還無預告的將在業務單位跟設計單位的同仁調離原單位到現場單位去,而其單位主管都不知情,4/7收到調令,調令中生效日是3/30,請未跟相關人事先做溝通,完全是先斬後奏處理。

而另外兩位在上海的同仁其中一位4/8回廠後跟人事主管面談,他也願意被資遣,條件跟前兩位同仁一致,但這時候人事主管表示他們有呈文給總公司總經理確認是以1. 協議資遣 2. 調離單位 3. 留任原單位哪種方式處理?但尚未獲得確認回覆。

當事人質疑公司前後矛盾,表示之前竟然總公司已經要求人事通知當事人資遣事宜,當事人都已經同意被資遣, 而且當中三位當事人都已被無預告的調職,怎麼還要呈文請示?

於是當事人認為是公司不願支付資遣費,故意用調職到現場的手段逼迫同仁自行離職

截至今日,總公司仍未確認結果,但當事人認為協議資遣的希望不大。

針對公司先通知資遣,當事人也表示同意了,後若公司又改變心意以調職方式處理,公司的作法是否恰當及有無違法的情形發生?

現在當事人對於公司的處理表示失望,他們認為既然公司已先通知資遣,現在又改變心意,而且未通過溝通就擅自調離原單位,認為公司是充滿惡意的對付他們,他們希望公司能以資遣方式處理,所以若結果是不符合期望是否能申訴公司呢?

未事先跟當事人告知或溝通就調職是否算不當調職呢?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11 12:02

您好,

 

1、原為資遣改為調職之行為,並無違法

 

2、將員工依公司需求與安排予以調職係公司之權利,然調職必須符合:係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 、不得違反勞動契約 、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為不利變更 、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所能勝任 、調動地點過遠,雇主必須提供必要協助等原則。

 

3、是以,若您能證明公司調職係為逼退員工,並舉證系爭調職行為違反正當性、必要性及勞動契約,則可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小羊 105-04-11 12:17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原為資遣改為調職之行為,並無違法。< ... (恕刪)

 請問律師

如何舉證公司的不當性或是說那些屬於不當性,是否可以舉例?

另外當事人原本在上海有擔任過主管,調回台灣已被剝除主管津貼,現在算是文職調到現場當一般工人,是否可算是不當或是不適合呢?

而且未事先溝通或知會就調離原單位,不算不當調職嗎? 我看過類似案例判公司不當調職。

另外申訴事先找勞工局還是直接找律師較為爭取到好的結果?

謝謝 請指教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1 18:4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你所述情形應主張調職命令並非合法,則員工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之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而依同條第4項準用第17條之規定,雇主仍應發給資遣費。 該調職命令合法性與否的判斷,法院判決實務是引用內政部74年9月5日(74)台內勞字第328433 號函所提出之標準:(1)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2)不得違反勞動契約,(3)對勞工薪資 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變更,(4)調動後工作與原有工作性 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可勝任,(5)調動地點過遠,雇主應予必 要之協助。以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勞上字第75號民事判決而言,雇主將員工從台中調到台北任職,兩地通勤時間、交通費用租屋住宿費用消費水準有所差異,然雇主並未提出任何協助,因此被認定為違法;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勞上易字第25號民事判決認為雇主恣意判斷「員工因領導能力不佳而致業績不良或下屬離職」而將員工調職並非有所憑據之理由,因此認定為違法。總之,以上五項判斷標準,均要在各案中判斷雇主的調質是否合理。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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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羊 105-04-12 10:20
回覆 呂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你所述情 ... (恕刪)

 若我打算引用呂律師所以建議第一點中條款向法院申訴,是否應該先寄存證信函給公司?

另外存證信函內容要怎麼寫才好?

Todd 105-04-08 20:23

法律諮詢家的律師您好:

  想請教的是因為自己有在操作外匯保證金交易,經紀商是透過網路尋找於國外有合法監管單位的經紀商,由於朋友知道後也想加入,這部分會有違法的問題嗎?如果是代理國外經紀商透過朋友的交易,經紀商會回饋手續費這部分是否有違法?如果能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是否就不會有違法的問題?

憨憨 105-04-04 21:16
律師你好: 我以前因為從事過色情行業 所有曾經拍攝過一些不雅照片 但是都沒有露臉 最近發現有人使用那些照片在臉書上創辦帳號 去到處加友 我的一些朋友也發現了 他們一看照片上的特徵就知道是我了 他們就來一直過問之前的事情... 我在發現時有立刻舉報封鎖 現在那帳號也不見了 對方這樣子有違法嗎? 我去警局報案會不會受理? 因為那些照片不是我本人拍攝的 這樣子有違法肖像權或是什麼侵權行為嗎? 對方好像只有加友沒有進一步交談 現在本身我提不出那些照片,不曉得這事情能不能報案? 有相關法律知識可以告知的嗎?

你好:

不雅照若涉及身體隱私部位,拍攝照片時未經你同意,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窺視竊聽竊錄罪;散布之人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及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民事上可依民法第18條規定請求排除侵害,並依第184條第1項前段、後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4 21:4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您的問題,可以考慮先提起刑事告訴,照片若涉及個人特徵的話,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的個人資料,若經他人擅自收集、使用,可能構成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的刑事責任。 如果不雅照片的程度涉及到「猥褻」的程度,則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35條散布猥褻物品罪。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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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4-04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出刑事告訴,可能須提出您照片之原始檔案,再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5-04-05 00:28

由於您的資料中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所以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歡迎與我聯繫(0983016238),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委任,歡迎您與我聯繫!(我的行動電話服務業者為中華電信)...謝謝!

儒生 105-04-04 14:22

公寓位於新北市

住家公寓共五樓,想租2樓來立案補習班

陽台外推約一公尺的水泥牆,屬於民國84年之前增建

但此處為臨接兩條6公尺以上道路的邊間

問題1:是否被歸類於無須留防火間隔部分,可立案成功?

問題2:若被視為違法,除了拆除增建,尚有其他方法解決? (封起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4 18: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本文認為您的消防設備、建築與法令尚不相符,建議您可以洽詢室內設計師。

Dallas 105-04-03 00:05

我在某個網路遊戲虛擬寶物交易平台找到一樣我一直想購買的虛擬寶物,我在該商品下面留言表示我同意賣家開的價格也要購買,賣家答應於隔天開設專屬於我的該虛擬寶物賣場供我下標。

隔天卻在無預警的情況下告知有人出比我更高的價格,於是他將該虛擬寶物販售給第三者,導致我無法購買該虛擬寶物。請問這樣違反當初的約定,是違法的嗎?

我該如何透過法律途徑提告或是申請調解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3 09: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只是買賣糾紛,對方債務不履行,可以要求退費及賠償損失。

2、建議可以向交易平台申訴,或是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

Fu 105-04-02 16:43

請問如果下載手機桌面app上的網路插畫家圖片

用來訂製成手機殼自己使用

是否違法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02 17:3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算是重製行為,仍然必須經過著作權人同意,否則仍然屬違法

Ann 105-04-02 19:07

想請問我看到重製權有一條是合理使用

本狀況是否適用於以下呢?

(八)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目的之重製(第五十一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未有營利行為,則可以主張合理使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2 23:57

您好,若未有營利行為,不致違法

Ellen 105-04-01 12:26

你好,

住戶不去開住戶大會,是因為沒有建設性,管委會只是要在住戶大會上惡鬥住戶給住戶難堪,並不是真正在解決住戶問題,管委會存證信函要住戶出席,否則要告住戶.住戶可以拒絕收函?住戶拒收,管委會將其公開在公告欄上,有違法?

感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1 12:46

您好,

 

1、住戶沒有出席住戶大會之必要,有選擇出席或不出席之權利。

 

2、管委會所為之決議(公布未出席住戶)或揚言提告之動作,並不涉及刑事責任,僅為決議上之不適當,除可以住戶大會重新決議外,可訴請法院撤銷違法管委會決議。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1 17:1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大會出席與否,是依照住戶的個人意願來決定,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未強制住戶非出席不可,其餘民、刑事法律亦無相關規定,故管委會日後也不會有任何理由可以提告

2. 至於存證信函,當然也有拒收的權利,而且不會有直接的法律效果,況且該函內容只是涉及告知開會而言。

3. 至於管委會將拒收的存證信函公開貼到公告欄,如果涉及到公開個人資訊的話,有可能會涉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民事賠償責任及第41條刑事責任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paul 105-04-01 07:50

一.案件概述:

1.先父吳昭淵102/9/30 14:25 於雲林虎尾若瑟醫院,施作無痛大腸鏡

17:15 在恢復室表示胸悶喘不過氣,緊急插管後直送加護病房於

18:30發病危通知單.

2.隔日中午未經心臟科醫師診視,即以心臟指數不正常若瑟醫院設備

不足為由要求轉院, 並語帶威脅說病人不能等,要求立即轉院,把我父親當人球,到斗六成大醫院後心臟醫師立即檢查說心臟正常,後於102/10/21成大醫院加護病房去世.

3.感謝律師劉人瑋 醫師劉富山 說無過失提告,可免費幫看看病歷

報告.

4.雲林縣衛生局調解,指出麻醉方式,麻醉藥過量且誤用等缺失,衛生局

長說只要求170萬對方會賠,太可怕了他一年作兩次大腸鏡檢查,

之後醫院打電話罵劉富山醫師,調解不成.

5.103/4/3開庭檢察官說起不起訴以醫審會醫療鑑定報告為準.

6.提告後不久虎尾消防局兩名消防至我家檢查滅火器和我母親拍照

後離去(我家開小布店50年從未有人去檢查滅火器只檢查我家).

7.103/5/6 , 103/6/10開庭如附件.

8.104/1/13開庭只傳喚告訴人

9.104/9/7收不起訴書

10. 雲林地方法院檢查署檢察官吳文城:伊當日所做無痛大腸鏡檢查,

是用靜脈注射Propo fol麻醉方式,因用面罩提供氧氣所以勾選面

罩式麻醉,但使用面罩供氧氣根本跟面罩式全身麻醉無關.

11.104/9/9 提出民事訴訟.

12.104/11/16向雲林地方法院申請查閱,醫審會鑑定報告至今無下文.

二.疑瀆職要點:

1.104年1月13日開庭只傳喚告訴人,檢說因為案件要繼續有期限需傳喚,問要不要送私人醫院鑑定,說他知到案子有問題但除非遇到正直的醫師否則會不了了之,要我送私人醫院鑑定,還是要直接起訴,我想已經等了快7個月所以回答要等醫審會鑑定報告,檢說如鑑定報告下來會馬上通知,最後檢察官說我看這件案子就算了。

 

2.104年9月7日送不起訴書,距鑑定報告完成104年2月 4日完成長達7個月的時 間,不是案子要繼續要定期 傳喚嗎 ?不是鑑定報告下來要立即通知嗎 ?是根本不 知鑑定報告下來也完全不知內容。

3.不起訴書內容有許多問題

 

檢查官吳文城104/1/13單獨傳喚,欲退回鑑定書,要求送私人醫院鑑定,應已知鑑定結果不利於醫院,鑑定報告104/2/4完成不傳喚,一直拖延至104/9/7送不起訴書,原想拖過損害賠償民訴訴訟兩年追訴期,讓案件不了了之,在得知要提起民事訴訟後,才送不起訴書.

 

三.處理:

1.105/1/2向最高法院檢察署檢舉檢察官吳文城,最高法院核交

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依法辦理檢察官吳文城瀆職

2.105/1/22向衛福部檢舉如下:

雲林縣虎尾天主教若瑟醫院醫師劉建國 麻醉醫師江誌雄檢舉函:

 

主旨: 違反醫師法第25條 一.業務重大過失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

倫理

說明:

1.父親吳昭淵102/9/30 於雲林虎尾若瑟醫院,施作無痛大腸鏡檢查,麻醉醫師江誌雄 於14:20誤用麻醉藥未依規定處理藥物誤用,停止手術,主治醫師劉建國於 14:25施作無痛大腸鏡檢查手術 14:30結束, 父親於 17:15 在恢復室表示胸悶喘不過氣,緊急插管後直送加護病房於 18:30發病危通知單.

2.隔日中午醫院未經心臟科醫師診視即以心臟指數不正常若瑟醫院

設備不足為由要求轉院, 並語帶威脅說病人不能等要求立即轉院,把我父親當人球,到斗六成大醫院後心臟科醫師立即檢查說心臟正常後父親於102/10/21成大醫院加護病房去世.

 

 

 

四.問題:

1.關於檢察官的處置是否瀆職?我該如何處理?我是否可提訴願 ?

我可告國賠嗎? 國賠的金額多少較合適?期限多久?

 

2.關於雲林衛生局,父親的死是否有責任?檢舉偉反醫師法不處理 回覆前後不一,是否違法?我是否可提訴願?提告國賠?國賠的金額多少較合適?期限多久?

一、對於不起訴不服的救濟程序是再議,再議期間只有七天。超過七天不起訴處分確定,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不然原則上不能再啟偵查。

二、醫療糾紛的話建議找有醫生當背景的律師或是有醫生當諮詢對象的律師

三、據我所知,高雄的楊岡儒律師是可以考慮的,上次我在高雄參加律師公會安排的醫療糾紛課程,他說他的家人有幾個都是當醫生所以他有接醫療糾紛。不過他不是每個案件都接。

四、你可以跟這個律師聯絡一下。如果你要找別的律師,也請認真考慮這個律師有沒有醫生的資源。

五、我既不是醫生也沒有醫生供諮詢,所以原則上我不接醫療糾紛的案件,最多就是查一些判決給當事人參考,然後查看看醫療糾紛裡面打贏官司的律師給當事人參考而已。

六、請節哀。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105-03-31 20:05

如果因檢舉公司主管,不當行為!將其LINE截圖PO於社群網站(內含主管圖像),是否違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31 22: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內容涉及隱私或是個資,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及誹謗罪。反之,則僅為民事侵害肖像權的問題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1 08:5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這類問題還是得先看line截圖的內容涉及什麼,如果有涉及到個人資料的話(例如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等),予以公開散佈可能會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上第29條民事賠償責任及第41條刑事責任

2. 至於其內容若是足以毀損名譽,可能會有刑法第310條毀謗罪,不過有許多例外情形,例如所傳述的事實「屬真實且非單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有關」(刑法第310條第2項)、又或者在您所述個案裡有「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刑法第311條第1款、第3款)等,則就不會有毀謗罪問題,這些例外規定還是比較看重言論自由的保障

3. 個人照片有肖像權的問題,但實務見解認為是否會構成民事賠償責任,需要受侵害情節重大時,才會構成,而且在個案中還要衡量目的及比例原則的考量。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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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魚 105-03-31 15:18

我們是任職知名汽車公司之汽車貸款業務部門正職員工,領有固定底薪及獎金

獎金計算分為按件計酬對保獎金每件1800,另加月及季績效達成獎金已十多年之久

公司未經同意將調降每件對保為1000,另設100+50+50+100共300元須達成嚴格條件門檻才能領取,並取消月及季獎金,經全體業務陳情此為減薪違法

但公司3/25會議宣稱如下:

1.因公司為經營及未來業務規劃之所需,且當初聘用信只寫底薪,經常性獎金可以隨時變更並不違法,你們告勞工局也不會贏

2.為體諒業務所以原定4/1實施之新法照常實施,但4-6月仍以較高舊辦法獎金發放,7/1一律改新辦法計算

想請問

1.公司可以此理由片面調降經常行給付嗎?合法嗎?

2.第二點是否是想規避勞基法勞工要求資遣之除斥期30天的陷阱?

3.如果告訴我們勝算有多少?或該採取什麼行動?

30天之時間急迫,請求協助解答 

萬分感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1 15:26

您好,

 

1、如為經常性之固定給付,無論其給付名義為何均可認定為薪資,不得任意調整。

 

2、3、因公司有違反勞基法之情事,您可終止勞動契約,請求資遣費及預告工資。但本件公司設定按件計酬之形式,可能性質上仍屬於獎金而非薪資,所謂固定經常性之給付,是指每個月都會領到這個數額的錢。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Elena Tseng 105-03-31 01:11
去年底一位朋友跟我借了200萬,說要把一棟房子賣給我,之後前前後後加之前的200萬總共匯了450萬,房子已經過戶到我的名下了,才發現她那棟房子(以下簡稱A房)聯合其他兩間(以下簡稱B房及C房)有一起貸款了將近1000萬。且那個朋友又去跟另一個人借了160萬並承諾要把B房賣給他! 現在發現他貸款沒繳清沒辦法把房子分開來賣,但是那個賣家又沒錢繳房貸,應該也沒辦法把錢全部退回,那應該要怎麼辦? 他已經把A房過戶給我名下了,A房又連結了BC房貸款,他是可以把B房賣給其他人嗎,不算違法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1 01:42

您好,

 

1、房屋縱使有設定抵押,仍有隨時出售之權利。

 

2、若房屋係一起就同一筆債務設定抵押,屆時未獲清償時,債權人有權決定就三定房屋選擇性強制執行法拍任一房屋,直至債權獲得清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3-31 09:26

每棟房屋都有各自所有權,即使有抵押貸款房屋還是可分別出賣,但抵押權不受影響,也就是當貸款未能清償時,抵押權人還是可以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的房屋。因此,房屋受讓人為確保自己權益,受讓房屋前通常會先查清房屋沒有設定抵押權才會接受。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31 09:34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依民法第867條規定,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因此動產設定抵押權後,仍得將動產轉讓與他人,且該動產上所設定抵押權亦隨同移轉予他人。就您所述的案情而言,朋友有權將B房賣予他人,而B房上所設定抵押權亦應轉而由他人承受。

2. 您與友人間買賣磋商的過程不明,但若對方有刻意隱瞞此事,您可依民法第359條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若對方的手段有達致詐欺的程度者,甚至可能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取財罪,此部分亦可提出刑事告訴。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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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31 20: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賣方有惡意隱埋連貸之情形,有可能涉及刑事詐欺之犯罪,可盡量多蒐集錄音簡訊電子郵件或通訊軟體LINE訊息紀錄,作為事後提出民刑事告訴之證據使用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teven Hou 105-03-27 15:45

律師您好..

              請問公司規定遲到15分扣半天薪水...

請假管理辦法第八條:員工上班遲到,早退,不足工時超過15分以上者,須補請假事假半天,或以特休假,補休假抵扣半天..

                                                               以上是否違法呢?

日前去勞工局反應,勞工局的承辦人員居然說無法保證勞動檢查就能查出

遲到15分就要白扣半天薪水~然後這半天不能上班請事假?....

                                                                   謝謝律師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27 18:05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您所提到的請假管理辦法第八條之規定,實務見解認為屬於工作規則或是違約金之性質,此規定須勞資雙方合意始為有效,倘若工作規則有發與所有員工並經員工閱讀後簽名,既經雙方合意,應有拘束雙方之效力;但若僅為勞方單方面規定而未經員工閱讀後簽名者,此扣薪條款不應拘束員工。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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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翔 105-03-27 15:38

你好 事情是這樣的

由於我們家公寓結構特殊 1.2樓是自家3-5樓(違建)都是屬於樓上住戶

由於長期頂樓鄰居 部分馬達修繕費用 或者水塔清潔 不時給予我們收費

由於當時搬來的時候 沒有碰到有此情況

假使我們不配合繳費,會自行關掉樓上的水或者使我們家漏水等惡劣行徑

請問這樣有需要負甚麼法律責任

 

問1
現在新加入隔壁惡鄰居 有時會請頂樓鄰居 (由於他會水電工) 不時在我家隔壁噪音汙染
經多次勸導 不予理會 不時給予冷笑
導致牆壁施力過大 導致我家牆壁頻頻龜裂 (明知道舊公寓老舊 牆壁很薄 硬是要搞破壞)
不予賠償 或者 到場觀看協助
Q1:請問這要向甚麼單位協尋 由於找里長 一直處於不處理 或者 輕描淡寫帶過
問2
由於房間和樓上廁所相通,不時漏水 導致剛油漆過的天花板 又開始呈現滲水現象 導致整片壁癌
經多次勸導 還是不處理 不賠償 裝死
Q2:由於此惡鄰居不上調解委員會,是否到時候調解不出面,惡鄰居方面是否違法,還是能申請索賠
問3
由於拆違建有分84年前後的問題,分為實質違建跟程序違建,由於違建沒有合法化,那緩拆部分拆除時間
請問頂樓居民既沒有執照,又違法,作賊喊抓賊,是否有方法對他逕行公權力
是需要問違章建築單位?還是還有其他管道,由於惡劣行徑實在難以讓人容忍,長期打壓導致家人精神分裂
Q3:緩拆時間大概有多久,還是能上法院強制執行,若上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我方需要負擔多少費用
問4
頂樓鄰居由於長期收取不當名利,將樓上房屋全數打通租借給別人,請問這樣有犯了甚麼法?
打通各房屋,導致樓上臭氣水管不時通道我們家樓上廁所,長期造成惡臭味道,馬桶不通,
Q4依照法律能夠向他申請甚麼賠償,若不賠償是否有強制執行的權力以及方法
問5
假設到時候拆違建單位來,惡劣里長或者旁邊鄰居阻止相關單位,是否能請警察驅趕
還是能依法處理惡劣里長或者第三人等
這社會就需要正義來幫忙
問6
樓上惡鄰居親權到我方水管使用問題,不時對我們關樓上水管,阻塞水管導致沒水用,是否可以申請索賠
(因為沒有證據,所以想問沒有證據的方法)

你好:

可能會構成強制罪或毀損器物罪。

噪音部分可參考此篇整理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185660401 牆壁龜裂部分可以在6個用內提告毀損器物罪,起訴後提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 漏水部分若管委會無法協調或無法調解,可向法院起訴請求修復漏水。 若未經其他區分所有權人同意,擅自佔用頂樓搭蓋違建,會構成竊佔罪,可提出刑事告訴,民事上可以請求拆屋還地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斷水可以提告強制罪。
Sweeties 105-03-25 16:25
我們是騎樓的所有人,有權狀現在在開便利商店可是鄰居一直報案說我們違法使用騎樓警察一直來我們有留通道給人行走,難道自己花錢買的騎樓不能放置物品賣東西還要給人家一直說抓到把柄一直報警察嗎?花好幾百萬買的騎樓,國家也要保護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阿,有留給行人通行還不夠嗎?

您好:

雖然您擁有騎樓所有權人,該空間亦為私人土地,但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條第一款及第三款的規定,都將騎樓定為「供公眾通行」的道路及人行道,因此該騎樓使用係受到限制,只要在不妨害公眾通行權益下,您都可以使用,並禁止其他車輛停放或其他人使用。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grace 105-03-25 14:09

您好

想詢問因之前辦公室要搬家裝修,所以有委託一家OA辦公室裝修公司幫忙組裝,在裝修期間就有發生一些不愉快的事情,之後那家裝修公司也未經我們公司的同意而善自將我們辦公室內部裝修好的照片放至他們公司的網頁上,而且其文章內容有影響到我們公司的名譽,請問裝修公司是否有違法之行為,我們是否有權利可以請其將網頁內容刪除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們可以先截錄該畫面,並發函要求對方撤下該網頁,若對方言論有不利於公司,則可能會有妨害名譽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5 15:1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內部結構照片的部分,已經侵犯隱私,可以要求排除侵害。
2、張貼的文章倘若影響公司名譽,可能涉犯誹謗罪,可以提起刑事告訴。
3、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或是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事務,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wensin 105-03-25 12:34

      大律師您好,上週五我母親的公司以「公司要準備歇業了」為由欲強制我母親退休,公司承諾會給予舊制年資之退休金;但我母親現齡61歲有工作能力也有工作意願,且於同一公司任職近17年,勞工局告知可依法向公司請求:「舊制年資的退休金+新制年資的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但公司不答應。

      嗣後,在我母親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後隔天,公司改口同意可讓我母親續任至65歲(但沒交代公司是否依然繼續進行歇業準備)。因原爭議的「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於續任後已不復存在,我母親便撤銷調解申請書。但當初填寫的「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中一併提及了要公司「補足勞保高薪低報的6%缺額」,原想既然公司要逼退休,就一併追討;但現在公司不逼了,若於任職中追討,極有可能使我母親受到不利之對待。我想請問的是,勞基法中有「30天除斥期」這一限制,我母親當初填寫的「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中已提及勞保高薪低報一事」,否會有「自知悉起30日」之後就不能再追討的限制?而且就連日後提起民事訟訴的效力也沒了?網路查詢到有因應的說法:「1.雇主投保不實之違法行為仍在繼續中... 2.據實申報乃強制規定...」(此二句節錄至「勞保勞退薪資以多報少之法律責任」一文文末,http://www.lex.idv.tw/?p=374),但該因應的說法似乎也非必然有用,因此有此請教,謝謝您。(三鞠躬)

你好:

勞保高薪低報刑事上會構成業務登載不實罪,可提出告訴。 行政上會依勞工保險條例開罰。 民事上勞工可請求雇主賠償低報所受之損害。 就勞基法第14條第2項之30日除斥期間,若雇主持續高薪低報,違反勞工法令之情形會一直發生,除斥期間會不斷重新起算,不會因為一次沒有主張終止契約而受影響。
Wen 105-03-23 11:04
我在進公司前簽了份合約,公司主要販賣科技業相關零件及維修,我的職務為業務,現在我離職了,想請問以下條款是否會影響到我日後找科技業的相關工作?若下份工作是科技業,但職務不是業務,是否因為以下條款我需要付法律責任? 乙方應盡保密義務且勿洩漏公司商業機密或將公司資料任意攜出,將於離職後不得盜取公司資料,且乙方是否在職並不影響保密義務的承擔。乙方離職後一年內不得從事與公司營業項目相同或類似行業,如有違法,願負法律責任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23 11:24

您好,

 

1、就前半段之部分為保密協議,原則上如您有接觸原公司營業秘密例如客戶資料或報價等,都應遵守保密之約定不得洩漏予其他公司。

 

2、後半段為競業禁止條款,依據勞基法第9條之1規定,競業條款僅有在符合該條所有要件下才會有效,並須提供您相當之補償,本件看來原公司並無做到上開條件,系爭競業禁止條款是無效的。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