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倘若有事證證明另有約定,則必須雙方就受到約定的拘 ... (恕刪)
有的.代書後來我去自行影印資料時.問我才得知後面情況.他只跟我說.如法律訴訟.他是最重要關係人.他據實回答當時情況
無不法行為規避.二殯那邊排隊排了55天.母親遺產代書在3天左右就好了.可是期間還有法事.殯葬業.母親一些之前帳款支付.很單純的希望支付時.不用三方去支付給商家.暫先由小弟那支付(母親留下現金.也是因為這個原因.才直接請代書轉到小弟戶頭)就是避免來拿款項的人麻煩.才口頭上說好.小弟保管跟處理凡是母親該支付的.就是由那筆遺產先行支付.等母親下葬.該付全付了.剩餘再來分配.如此單純原因.

===簡述===
父親說他買房子的時候被騙, 今天我就帶著土地登記謄本去地政事務所詢問.
父親所申請土地登記謄本上的"土地他項權利部"有以下兩個登記,
(0001)登記次序:銀行,抵押權,登記日期:84/05/19
(0002)登記次序:陳先生,抵押權,登記日期:84/05/19,擔保債權總額:1,180,000, 債務人及設定義務人: 我父親.
銀行的部分沒問題, 但是實際上我父親並沒有跟陳先生借過錢.
note 1: 84/05/19陳先生私人設定時, 我爸並不知情.
===目標===
===發生過程===
84/05/19的時候我的父親委託陳先生(代書)處理買房的相關事宜.
幾年後, 父親想要轉貸到別家銀行. 經過銀行的調查, 原來"土地他項權利部"還有陳先生額外設定的一筆資料, 父親才知道被陳先生騙(詐欺?詐騙?)了.
103/02/26 收到陳先生寄來的存證信函: "....現已屆清償期, 特此通知, 請台端自收受通知起七日內速向本人清償...."
note 2: 84/05/19~104/05/12 期間陳先生都沒有聯絡我們, 也沒有強制執行
note 3: 陳先生沒有在寄出(103/02/26)存證信函後六個月內起訴
note 4: 我們社區有七戶被陳先生用相同的手法詐欺, 一戶調解庭三十幾萬和解(抵押權塗銷), 其他五戶光是銀行貸款就放棄了.
note 5: 現在連絡得到和解的那戶人家
===小問題===
1. 請問我方是否採取控告他詐欺(刑事)?(告陳先生詐欺, 取得法院的判決後, 至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
如以下公文:
【公布日期文號】 內政部七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台(七四)內地字第三五六○七四號函
【內容】本案陳○○君以詐欺取得土地,既經法院判決確定,其權利取得顯有瑕疵,是其申請抵押權設定登記,登記機關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駁回之。
資料來源:網路摘錄
2. 詐欺罪的追訴期是不是到1 04/05/19, 也就是我要在六天內告他詐欺, 不然我就告不了他?
3. 84/05/19起十五年內陳先生並沒有行使請求權, 此情況是不是符合"消滅時效"? (雖然103/02/26 收到陳先生寄來的存證信函, 但也都超過15年了, 而且也沒有在六個月內起訴.)
4. 我母親有去問銀行/律師, 他們表示這個陳先生已經是有案底的(詐欺罪), 但是真正去確定說他是不是就已經是詐欺犯, 甚至已經入獄又出獄了呢?
如果他有詐欺的案底是不是對我方的控告較有利?
5. 另外想請問有推薦免費的法律諮詢(實體)?
===最後===
小時候不懂事, 只知道父親因為這件事情得到憂鬱症(中度殘障). 直到今天(剛出社會半年)我才搞知道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 眼看法律追訴期即將過期.花了一天整查詢了很多相關資料(消滅時效, 詐欺罪, 抵押權塗銷...), 現在急需要各位法律上的幫助.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考慮盡速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律師您好
我和先生于5月1號跟某房屋加盟店仲介成交一套中古屋,在仲介帶看時有明確告知管理費是1400元,當時賣方也在旁邊,沒有否認,而且他們網站也明示1400元。
我先生當天簽好買賣契約和房屋標得的現況說明書等主合約后,我細看時發現管理費欄是空白無注明,便問賣方和仲介管理費具體是多少,當下賣家才告知說記錯,管理費是約2000左右,講說因為要交兩家的管理費記不清楚之類的說辭,仲介當時也沒有問我們是否能接受,合約是否還要繼續,只是一味幫忙賣家說住戶單純,機械式車位管理費肯定比較貴之類,(從這些說辭足以說明仲介由始至終就知道管理費是2000左右),因為 我和先生都是首購沒有經驗,合約已經快簽完怕被告知違約,且賣家當時也是有講說記不清楚,怕誤會賣家,我們當下便沒有多說,隔天親自去保安那證實是2029元后立即找仲介協商處理,但仲介卻說簽約當下賣家有告知,且他們也完全不知情,沒有聯合賣家欺騙,
此簽約過程仲介未告知有消保法規定30天的契約審閱期,談價ok后,仲介便找來代書誘使我們先簽約,請問這種情況賣家和仲介是否都有責任,我們該走哪些途徑維權,因為現在已經交了第一期款,請問可以申請第二期款延遲付款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無法因為管理費差距而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蓋管理費非房屋重要結構安全之部分,若您拒付第二期價款,恐將視為違約,進而沒收第一期款項,作為違約金。若有證據可證明賣方及仲介惡意隱埋,或許可考慮提出刑事詐欺告訴,惟成立之機會亦不高。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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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很抱歉打擾您了!有一急事向您請教解決方式...
我們上個月向立案的借貸公司申請"二胎房貸",剛開始只想借貸80萬,但對方接待專員非常肯定地向我們保證:"評估過妳們的房貸.信用卡.收入,可以借到200萬沒問題!"我們當場也提出質疑:"真的沒問題嗎?"對方仍很有信心地說:"一定可以!"因此對方開始引導我們簽訂合約書~其中一條寫著"借貸金額--1萬至200萬"我們又再度提出質疑:"我們不是要貸200萬嗎?"對方馬上說:"向銀行申請都是這樣寫的啦!你們放心!"
就這樣...簽好合約書之後,接著幾天手機沒人接了!!!對方的理由~週休是私人時間,希望我們體諒他們!!!但是...我們根本沒有拿到契約書,房契正本也在那裡,怎放心?!對方說:"兩份契約書,一份給代書,一份給公司律師."那...我們都沒有契約書,怎麼隨時了解貸款問題呢?!過了將近一週(對方當初說三天迅速放款),給了一個無法接受的答案:"代書評估房價,最多只能貸40萬!再扣除代辦費...只能拿到25萬."
我們已經不想繼續受騙下去,但卻想不到該如何取消契約?更誇張的是~違約金竟要8萬元?!就是因為缺資金才申辦借貸,真的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非常抱歉~麻煩您了!我們想要尋求法律途徑,期盼能將傷害降至最低!再次拜託您了!!!感恩!!!

律師您好:
關於房屋買賣合約之問題請教,買方(簡稱甲方)與賣方(簡稱乙方),甲乙雙方簽訂房屋買賣定金收據(一間房屋,兩個車位),並因乙方之需求,而約定數月後再找代書簽署房地產買賣移轉契約。
1. 背景說明:簽訂房屋買賣定金收據時
a. 當下甲方因無兩個車位的需求,故協議找代書前若甲方找到第三方車位買主(簡稱丙方)的話,乙方應與丙方進行簽約,由乙方將車位賣給丙方。
故於「房屋買賣定金收據」內註明其他約定事項:
(合約內容)車位出售:簽署房地產買賣移轉契約前,乙方授權甲方進行出售,亦可自行出售,而出售之金額由甲乙雙方共同決定。車位如售出後,前述「二、買賣價款總金額」則扣除該車位成交金額。
b. 乙方因以前與人房屋買賣時,正式簽約當下,原訂的買方卻賣給第三方,至使乙方直接與第三方過戶,原買方卻賺取價差,乙方為避免該情形,故其他約定事項註明如下,但當初我們有口頭說明是指房屋,而非車位。
(合約內容)甲方如需更改買方,買方需為甲方的三等親內。
2. 問題描述:
已接近找代書簽署房地產買賣移轉契約的時間,乙方突然說”若在過戶前有賣掉車位!可能還是都要等過戶給甲方後,甲方再過戶給到丙方”,但這個說法卻與前述1. a中的描述有所違背,且因簽「房屋買賣定金收據」前,甲方就已問國稅局,乙方過戶給甲方,甲方馬上賣車位給丙方,會有奢侈稅產生。故請教甲方是否可以要求乙方仍須依照合約內的要求,請乙方過戶給丙方?比較擔心是否會與前述1. b的內容有所衝突?
以上,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應買賣契約約定之內容為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返還超過買賣契約之坪數,或給付價金,若屆期對方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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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明事由經過甲方:稱女兒乙方:女性友人101年時,父母幫女兒買房子,女兒年齡約30幾歲左右,房子也是登記女兒名下,而權狀正本,就保留在父母那裡,在101年時,乙方曾經把甲方的房給出售,並收買家斡旋金500萬元,因甲方資料未提供出去,造成買賣不成立,在這次事件中,乙方就被甲方父母會同警務人員趕離甲方居所,而在103年底,乙方詳稱要幫甲方,說明要幫忙裝潢房子,而房子並非乙方登記人名下,因乙方對甲方慎好,所以關係非比尋常,而在裝潢期間,要求說要入住甲方屋內,裝潢過程中,甲方知情,但都未與裝潢設計師討論及簽定裝修合約,全部由乙方一手包辦,在裝修完閉時,乙方要求要有保障不再被趕出去,所以要做不動產設定房子,防止被強制驅趕,因而乙方找了代書要求辦理,而在辦理過程中,因拿不到權狀正本,乙方要甲方去地政事務所補發權狀,再行辦理,因權狀補發要公告一個月,等一個月後,補發完,就約同代書人員到甲方工作室要求簽約,在簽約時甲方一時未注意,代書也未宣讀合約內容,只要求甲方簽署該簽的地方,並交附所需之資料,未料辦理完後卻發現是用買賣方式,把產權過戶二分之一給乙方,因為甲方父母發現,乙方卻要求要把房產給賣掉,價金一人一半,或是對方把對方一半的產權賣給對方。
請問這樣要如何訴訟,乙方是否有詐欺背信指使他人偽造文書等罪。註:1.目前房價市值約1000萬2.裝潢費用由乙方全部支付,約150萬,3.買賣契約議價金寫350萬,未填寫付款日期,乙方也無付款至甲方實證4.房地產未登記二分之一時,乙方帶人到甲方屋內拆除屋入約八九成新的裝潢等傢俱。
5.目前乙方不出面,也不接電話,只由line傳訊息告知,把房產賣掉一人一半,或是對方把二分之一產權買走。
6.當初買房頭款400萬,銀行貸款300萬,所有金額都是由甲方父母支出,並有繳款證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必須提出證據說明當初對方乃欺騙您設定抵押,其實為買賣,方能證明對方有施用詐術之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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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關於繼承部分
遺囑的效力當然是最強的
但那是在知道遺囑的狀況下
不知道當然無法用
所以要看你是站在那個角度
如果遺囑對你有利的話
主動出示遺囑內容
以確保遺囑人的最後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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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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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遺囑不符合法定之程式,可主張該遺囑為無效,依法律規定之應繼分繼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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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國94她有三個女兒
我外公外婆20多年都是由我母親照顧 另外兩位阿姨幾乎都沒有參與
現金的部分是由我母親以及兩位阿姨三人均分
屏東的土地房屋是由我母親繼承(由於房子過於老舊 在2007年由我父母親 自己出錢重建)
小阿姨則認為當初她出國念書 花了家裡不少錢 所以她自己提出放棄繼承房子
所有的土地包括房子金錢 三人也都協議好該如何處理大家都完全都沒有意見 簽字蓋章很順利
但是到了這兩三年 三姊妹印為私人問題有些爭吵(爭吵內容與金錢無關)
我那兩位阿姨一直說 屏東這棟房子土地是我外公買的 她們也有資格住 我們不能霸佔...也常跑回來又哭又鬧說這是她們從小長大的地方 以後她們也要住
所以到這邊我想請問:
1.遺產已經分配完成 她們還有任何理由可以"擁有這棟房子土地的資格嗎?"而且我們有自己重新重建完成 完全沒讓她們出半毛錢
2.若她們騷擾的太過分 可以請警察處理 保護我們自己居住的權力嗎??
現在為了這個問題很煩惱 想請幫忙解答一下 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已經分配完畢
對方就已經無任何權力的
對方只是在耍無賴而已
所以如果他來騷擾你們可以報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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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應先確認買方到底是為何人及其他人有無代理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醫師之診斷證明或病歷均可證明當時母親無法前往辦理過戶或提領現金,您可考慮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對您弟弟提出刑事偽造文書、侵占等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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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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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發函終止使用借貸關係
在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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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在104年2月17日因看中一間房子並下斡旋金,委託房屋仲介"A先生"約定以298萬元購買,隔日A說要以303萬跟屋主B談,隨即得到屋主口頭承諾(我付298萬+5萬仲介費),雙方透過A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簽約時小弟一再強調我手上因為還有間房子且要簽約的這間房子屬於鄉下可能只能貸到6成,所以貸款方面可能沒有辦法貸到250萬元以上,並要A先生在契約書上載明若未能貸到250萬則本契約不成立,於是A先生便主動說可將房屋的售價抬高至350萬以利房貸的申請,請問這方面有違反相關規定嗎?(問題1)
A先生利用上述方式說可以貸到7成就夠申請貸款,其餘不足就用信用貸款補足為由,在契約書上勾選在選項(2)核款金額不足抵付時,貸款不足之差額,由買方負責補足及(3)核款金額不足抵付時,雙方同意解除契約,賣方應將以收之價款無息退還買方,這2個選項的中間,因本人有老花,未能看清所勾選之方框是哪一個,所以便當場簽了契約,隔天立即向A先生反映此一狀況,A先生同意更改,但事後因工作繁忙未能及時前往補正,請問我可以請A先生再行補正嗎?(問題2)
我跟A先生反映說我貸不到250萬,可能不能買了,A先生竟然翻臉說那我要付6趴的服務費,也就是18萬給他!!!!(我房子都沒買成哪來服務費呀?)而且先前簽約的15萬要歸屋主所有,我這樣算遇到不肖代書嗎?(問題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問題一之部分,關於塗改真實價金之部分,可能有偽造文書、詐欺等犯罪疑義;問題二之部分,需視您契約勾選之選項,影響重大,若有勾選錯誤,即使您有與仲介之錄音,但賣方可能不會承認;問題三之部分,給付之15萬元可能作為違約金沒收,可主張違約金酌減,仲介服務報酬之部分,亦可主張減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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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本人與女友於2003年左右在一起,直到分手期間她和前夫所生的小孩也跟著我們一起生活住在一起,於2010年3月我和女友有舉行婚禮,但是都沒去登記(結婚時間已經符合結婚登記制),小孩於2011年11月出生之後,女友拒絕外出工作,家庭生活所有支出重擔全在我身上,成受不了金錢壓力我只好到柬埔寨工作。
在出國三年間,女友對母親態度惡劣,母親多次訴苦,我因人在國外只好拜託母親持續忍耐,直到母親於2014年初腳踝骨折,但女友對母親態度依然冷漠,毫不照顧,我只好辭掉工作回到台灣提出分手請她離開我家,她開出兩百萬分手費並且小孩歸她,我身上存款根本不可能有兩百萬,只有一間還在貸款的房子(目前還要交15年),因此我只好先答應每個月給她兩萬撫養費,直到我的小孩20歲,且到代書那裏簽約,用我的房子當作保證,又到了區公所把房子寫成她是第一權人(我貸款的銀行就變成第二權人,因為之後我要用房子去二胎貸款,銀行說現在第一權人是我女友的名子,所以不能貸)。
但是現在我在台灣每個月薪水不到四萬,房貸每個月一萬五,母親目前67歲,因我是獨子所以目前也是我一個人撫養。現在積蓄也都花光了,實在付不出來每個月兩萬的撫養費,每個月一萬是我目前最大的能力了。現在她說付不到就要把我的房子拿去賣掉!!!
請問:
第一、因為我收入問題導致付不出之前所答應的高額撫養費,這樣她就可以有權力把我房子賣掉嗎???
第二、前女友現在薪水只有一萬八,養兩個小孩,在外面租房子,經濟的確是不好。,而且她說目前她跟前夫交往中(就是第一個小孩的爸爸),我很擔心我的小孩被他亂養或被她前夫虐待,我如果打官司,小孩要回來我自己養機率大嗎???
懇求解決方式(如上法院等),謝謝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果是你爺爺在生前兩年贈與給你叔父的兒子
那麼這是無法取回的
因為這是你爺爺的財產
如果是在兩年內則可以算入遺產中
會涉及特留份問題
但如果是生前兩年內
且是在你爺爺意識不清的狀況下
可以請求返還
那麼你不用擔心
沒其他繼承人同意
他們是不可能移轉的
要提醒您一個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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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應先區分為爺爺之財產或奶奶之財產,若為奶奶之財產,奶奶本可自由處分之,若為爺爺之財產,奶奶處分即有疑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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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去年年底出售農地一筆,簽約當場,買方刻意臨時提出加簽一條合約,內容為農地範圍如有道路佔用情事依市價金額扣除,當時我決定請買方回去考慮再決定,暫不簽約,但代書與買方是舊識,極力「口頭」保證夾帶說服,依照我的地籍圖與現場勘查情形,再加上她多年專業經驗,「應該」是不會對我權益造成影響,只是「形式上」的加簽一條條約,
正因為我有地籍圖以及向地政單位確認過,現場田埂路乃屬於農地範疇,不是道路(況且正因為不是道路才低價出售,未料買方便宜買卻還想再取巧多坑一筆),於是有恃無恐的答應,心想在法定程序上買方打算玩什麼花樣,結果買方與代書趁著鑑界當場,聯手逕自使用拉尺工具「自行」決定田埂路範圍須扣除,
我不答應並且我相信對方舉動於法無據之行為已經侵害我的權益,便寄出存證信函給買方催促他限期匯出第二筆款項,否則將依照契約內容因買方違約可逕自解除契約,並且沒收第一筆價金當作損害權益賠償,買方當然沒有要如數付款,所以也寄發存證信函說明將訴請法院,按法院程序先送調解,調解第一次通知我不克前往請假,之後調解庭認定無調解必要便結案,請買方自行設法跟我聯絡。
可是因為法院因為我是相對人所以沒有通知我結案,我苦等數月打去詢問法院才得知。
提問1、買方一定心有不甘設法向我要回第一筆他的匯款金額(畢竟當初他以低於市價向我買地卻還企圖扣抵),除了契約內容載明之外,請問我是否需進一步取得解約合法的證明,以利我將農地重新出售?
提問2、第一筆價金已經經由調解結案,買方如果不服會再採取何程序?
提問3、契約簽約之後因買方藉故拖延款項,導致賣方依照契約規定解約,買賣沒有完成,仲介費用是否仍需承擔?或是按照比例減免?
提問4、本人土地權狀因為苦等法院處理期間未收到代書通知取回,近日通知代書請她寄回予本人,並且請代書連同寄回鑑界成果圖,告知鑑界+界樁費用將會付清,但是代書卻說請我提出法院調解結果文號之後「再與雙方確認」才能依要求後續處理,請問有了調解結果為證,繳付鑑界費用,代書是否就無權不歸還權狀?





一、先還息再還本,通常與銀行的約定是這樣,而且這樣約定也是合法的。
二、扣薪三分之一的原因是因為這個工作本身是有報稅的;如果做的工作是沒有報稅的(例如攤販),那麼債權人是扣不到的。如果債權人持續很多年都扣不到錢,然後你們再出面跟他談判,這樣債權人有可能就讓步了,只是這樣處理要很有耐心。如果你們每個月都讓他扣到,他有什麼理由要接受比較少的錢呢…要談就不容易了…另外,如果債務人是戶長的話,該戶的動產也可以執行;如果有保險的話,某些保險是可以強制執行的…這類的事情都要先了解。
三、不用過於擔心…了解的越多,擔心得越少…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我的祖父祖母仍健在,與祖父祖母同住的小叔目前生病且失業(房子以前是祖父的,但現已登記在小叔名下)。最近小叔積極的找代書疑似要趕緊再將祖父祖母的土地過戶給他;除小叔外,還有父親與伯父共三兄弟,房子已登記在小叔名下,小叔又想說服祖父祖母將土地過戶給他讓其變賣,已明顯侵害到父親與伯父之應繼分。
請問:
1.小叔因生病失業急需用錢,其說服祖父祖母將土地過戶給他之情形(因房子不能賣故小叔打算變賣土地),是否能成為民法第1173條遺產歸扣之標的?
2.現在我的祖父祖母仍健在,父親應該如何做才能阻止小叔將土地過戶變賣,而維護自己身為應繼承人之權利?(因小叔與祖父祖母同住,怕祖父祖母拗不過他而同意過戶土地。)是否將祖父祖母之相關證件收起來保管即可?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為祖父母願意贈與給小叔,不得列為歸扣之標的;又關於祖父母之財產,目前尚非為遺產,除非祖父母預立遺囑或開始贈與財產作分配,否則祖父母若自願贈與小叔,您父親亦不得阻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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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於爺爺死亡時,已享有繼承權,目前雖父親於爺爺死亡後亦死亡之,惟您為父親之繼承權人,可主張代位繼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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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必須你們同意才可以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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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件您無解除契約之事由,欲主張解除契約,不甚容易,惟可主張提供因測量問題之相關證據資料,若無,似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如對方說明為測量之錄音,委任律師對對方提出刑事詐欺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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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們買賣內容未為明確約定,要主張瑕疵擔保,會比較困難,建議您們仍應再與賣方協商並明定於買賣契約中,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是您與賣方之契約約定,建蔽率是否為契約所約定之事項,您可委任律師發律師存證信函,提出建蔽率減少之瑕疵,請求減少價金,欲以此為解除契約之事由,需契約有兔別約定,若無特別約定,似難以成為解除契約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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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甲方)二年多前有一透天屋當時購入未滿二年即有買方(乙方)表示誠意購買,因未滿二年為規避奢侈稅因此雙方合意同時簽訂租賃合約及買賣合約各一份,租賃合約言明甲方出租本屋給乙方,租期為八年,每月租金3萬元,八年租金一次付清,連同12萬元的押租保證金總計300萬元(內含違約條款);買賣合約則言明本屋目前由甲方出租給乙方,並約定在隔年約定期間內,雙方如合意解除租約,則300萬元轉為房屋買賣之簽約款,如未在約定期間達成合意解除租約,則本買賣合約解除。
不料,甲方及代書在即將到期前一個月屢次通知乙方均聯繫不上,遲至已過約定期限後二天,乙方卻向甲方表示要履約,甲方主張因雙方未在約定期限內達成合意解除租約,已構成買賣合約解除要件因此已無履行買賣合約之義務而拒絕履約。乙方憤而提出訴訟表示雙方當初是為了規避奢侈稅而簽訂租賃合約是屬通謀虛偽之行為,因此租約並不成立,並主張買賣合約解除甲方須另以意思表示為之,並非自動解除,因此要求甲方必須履行買賣合約,一審結果乙方(原告)敗訴後提出上訴,目前已進行到二審準備程序庭,二審法官也應甲方要求傳喚居間代書為證人,表述當初確實是為了規避奢侈稅而同時簽訂二約,但租賃合約也是因乙方當初急於搬入使用,基於使用者付費原則而簽訂,雙方也受其中違約條款所約束等等,同時也表示所謂雙方若未合意解除租約,則買賣合約解除是屬自動解除云云….。在此,想請教各位律師專家們二個問題,1.乙方律師主張租賃契約屬通謀虛偽之行為應屬無效是否成立?2.解除條件既已構成,是否還需另外意思表示解除才算數?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分析如下:
A:應就甲乙雙方所簽定契約審視之,是否為通謀虛偽,仍應視契約之。
2.解除條件既已構成,是否還需另外意思表示解除才算數?
A:應視契約是否有就解除條件加以規定之,及契約規定就解除契約之行使方式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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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二審可能會因傳喚證人而翻盤,應謹慎因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75條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後六月以內為之。若您受超過六個月之有期徒刑,即有可能撤銷緩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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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教一下因為我上月初騎車途中旁邊有機車跟我並行最後卻被我排氣管擦撞到 結果倒了 但當下我不知道 後面被警察通知去做筆錄說我肇事逃逸 是後有約對方出來談和解不分對方咬定我肇事逃逸 大開口 礙於我曾被當 大開口 礙於我曾被當人頭戶有詐欺的前科還判緩起訴兩年時間還過 檢方那裏也通知我要去做說明了 我該如何做
順便問一下之前被判緩刑的部分與這次這個會不會牽連 我曾有問過代書 她們說兩者不會牽連 能否給我詳細解答呢!
不知道對方有無受傷,有受傷最好能和解,因為肇事逃逸縱為己方無過失亦可構成。
當然實務上實務上會看雙方碰撞位置等情來研判你是否知情,如果確實不知道有碰撞之情,
就主觀上就不會有肇事逃逸的故意。不過這個就要在檢察官前面接受很細的詰問,檢察官也會詢問在場的其他目擊證人以及查看碰撞情況,車損程度等等作為判斷,總之,就要真槍實彈的辯論,避免被凹或被突破。

律師您好:我想請問,如果今天甲有塊土地,其兒子在土地上一部分興建房屋,當初是經過甲同意興建,之後兒子去設籍,有稅籍資料但並無房屋所有權證,雙方無簽約,更沒有租金支付,這應該是屬於無償關係吧??
那今天甲要賣土地,其兒子房屋已興建40幾年,是否可請求兒子拆屋還地或恢復原狀??其拆屋及當初興建房屋的費用,甲應該不需要負擔吧??
若今日甲跟乙已成立買賣土地契約,那乙是否可以請求甲的兒子拆屋恢復原狀??是否不需要支付任何拆屋費或購其房屋的費用??
因為代書說,這種建物因為兒子有所有權,所以跟甲買土地,還需要跟其兒子買建物才能重新整地,不然是無法動其房屋的,請問這是對的嗎??
還是有甚麼方法可以解決這種問題??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甲可委任律師發存證信函終止與兒子間之借貸關係,並請求返還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若甲已將土地賣給乙,乙為土地所有權人,亦可對甲之兒子提起訴訟請求返還土地、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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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單親,有一個哥哥,自小與媽媽同住(監護權在媽媽),但因父母關係未明斷,從小就一直與爸爸有似有若無的關係(沒事不會聯絡,但爸家有大事有人去世會叫我們回去,說我們是?家子孫,爸爸要面子怕人說話,不然就問近況不會有啥交集)
十 年前本來我們一家人住一起(離婚狀態),後來房子被大伯貸款法拍,當時爸爸跟一位丫姨在交往,爸爸就搬去跟丫姨住,給了十幾萬媽媽貸了間小公寓,媽媽、 我、哥哥輪著繳房貸,這一兩年爸爸與一位丫姨(本身有2男1女)登記戶口了但不知有無報收養,爸爸平均月入10萬起,爸爸蓋了間新房、買了新車給丫姨,對 我們不聞不問,只說我們成年了就是要自立自足,但他對外都說養我們,買車買房給我們,養到大花了數百萬之類。小時有有零用錢,我到大學也是爸爸的錢,一個月八千零用,大學畢業後就自給自足了,哥哥國中後就自已賺錢沒跟爸拿錢了。
爸爸較疼我,所以有時跟爸爸要東西會買給我,機車、手機價位較高,其他家用生活費我們都自己賺,但不疼哥哥,因哥哥個性硬會頂嘴,看不過去他這樣對我們。
爸爸說他要準備養老了,不想我們回去打擾他們的生活,感覺上是不太想我們回去,但他一樣想有連繫,總是一陣子就要問近況,所以我們不太想說,覺得只想知道對我們並沒幫助,他說老了不期望我們養他,他望丫姨子女或孫子或朋友孩子就好,有錢就能望。
雖然我成年,但媽媽哥哥都生病但不到無法謀力,目前只有我在工作,月入不高,壓力很大,想申請補助又過不了,跟爸難開口,除了被唸成年外也不會主動固定資助,只能這樣走一步算一步。
那丫姨婚前常走法院,與前夫有債務問題,登記後又有兒子債務問題及自己卡債,常跟爸說法律的事,子女成年不用養,說她的子女成年都自己賺錢過日子、可以辦拋棄之類的話。爸爸有財產土地,丫姨一直讓她子女回來討好爸爸。
近 期哥哥因一些事把爸惹毛(但我知道哥哥改了很多只是不如爸預期的全改),爸叫他永遠不要回那個地方,說要請代書辦拋棄繼承,要斷父子關係,哥哥出去了,他 說感覺爸終於說了真心話了,爸早就不要他了只是裝的,且早就想好要拋棄了,只是沒機會。爸說哥回去他出去很沒面子(身體調養期沒工作),所以哥不在他眼不 見為淨,看不到不知道什麼事都沒有。
我很困擾,以爸爸的環境他是不是該對我們有合理的資助呢?以後日子還長我應該負擔不了哥哥跟媽媽,但 我沒辦法像爸爸一樣不聞不問就丟著,如果爸爸真的不認子女,那他的財產會是丫姨子女的嗎?真的可以對哥哥進行任何拋棄申請嗎?如果哥哥或媽媽生病或生活困 難我可以合理的向爸爸要資助嗎?
不太甘心,我們過著苦日子省吃簡用,他們在享福,在外人還以為我們過的很好,都是爸爸在養,但因為爸爸對我不算很壞(若需要錢開口可以拿到,但不多且會被唸一堆,餓不死穿不暖的日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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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找個律師研究一下此類案件判決前例,若要勝訴需要那些證據,而那些情況會導致敗訴。
二、勝者,先求勝再求戰;敗者,先求戰再求勝,萬萬,萬萬不可直接告進去,直接委任律師直接告進去對案件有害,一定要先搜證再下手。
三、以前我曾處理過一件賣方詐欺案件,由於搜證得宜,對方直接認輸無條件解約,不戰而屈人之兵才是上策。由此,可見搜證之重要。
四、等待檢驗報告出來的同時,先搜集律師討論後建議搜集的證據,記得,搜證時要不動聲色,切忌大張旗鼓,更忌直接翻臉。
五、證據搜集好後,要做的也不是直接起訴,比較完美的做法是先辦假扣押,把對方財產先扣住,以免對方脫產日後你告贏也沒有用。
六、假扣押[需擔保金],辦完後,再聲請調解,如果證據搜集齊前,調解的時候可以拿來當條件。
七、調解不成再起訴。
九、寧可花錢找律師先研究再搜證,也不要花錢找律師直接告進去。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直接找律師告進去,只會把案件體質搞爛,後面再救就不容易了,而且後面要再搜證空間就會變小[起訴後對方也會找律師,到時堅壁清野你要怎麼搜證]。
十、我曾任二間仲介公司法律顧問,相信我,一定要先搜證再下手[這我強調三次了]。
十一、以上,希望有幫到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氯離子過高,於民事方面,可請求減少價金,至於是否得主張解除契約,需視房屋之屋況,您應先發存證信函給賣方通知瑕疵,並請求限期修繕之;又刑事部分,若有辦法蒐集證據證明賣方知悉氯離子過高之情形,卻惡意隱瞞未告知,可提出刑事詐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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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怕代書會有濫用您印章之虞,您母親亦可考慮親自前往地政事務所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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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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