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方在將錢匯入我的帳戶前,我有簽了一份委託後母處理承辦這個手續的同意書
在前一天有口頭約定可以先動用最多50萬的金額,不過沒有答應可以將剩餘的200萬元轉至他名下的帳戶,所以這樣子他如果不肯歸還剩餘的200萬元,這樣我就可以對他提出背信及侵佔告訴嗎?





律師您好!我們房子是在102/06/19點交完成的(新北市,民國75年的房),花了一個月討論格局及裝潢終於開工(102/08/01),當做到將牆壁那層打掉的時候,發現柱的部分鋼筋亂七八糟的還嚴重腐蝕;然後原本天花板是用輕鋼架的(像辦公室常見的那種),這時拆掉才發現,真正的天花板有五分之四以上都是用鋼板檔起來的,甚至4根樑還有其中2根樑是整個用鋼板包覆,另2根還有龜裂的痕跡。第一時間,已通知仲介來了解,談到的內容是,他從那天開始通報公司,我們暫時得停下一切進度,要我們自己找廠商做氯離子檢定,如果是,看到時再來主張解除契約還是減價。以下幾個問題想請教:
1.接下來的過程,我們是直接就先要找律師了嗎?就是像可能會去找仲介談,或屋主或調解等等都需要律師陪同??因為生平第一次遇到這種問題,不知道該怎麼進行下一步?(我們現在是希望能夠退掉這間)
2.在整個交易過程中,仲介是有拿出過一份氯離子的報告。上面只做2個點(位置皆只寫客廳處柱位),平均值0.57。當時有問過仲介的代書說:這數值我們也看不懂,這是什麼意思?她解釋了83跟87標準不同之類的,說房子屬於83以前的,然後回答說:這就是不是海砂屋的意思。但現在我們查資料發現,現行法規就是以0.3當標準,但好像也有一部分的說法(很常出現在仲介說)是0.6。這部分想請教的是:
(1)好像氯離子測試都是3個點,2個點算是正常?再來報告的取樣位置本來就只會寫的這麼簡單?還是至少會寫出比較明確的位置例如:客廳的第1柱、第2柱這樣?這份真的算是有公信力的報告嗎??
(2)以102年來看,海砂屋的標準到底是以0.3還0.6為準呢??
(3)如果是0.3標準,而仲介的代書是這麼回答我們的情況,我們可以主張他應負什麼法律責任嗎?如詐欺嗎?或資訊不對等情況下不正確的說法誤導消費者等等??
(4)合約書上明列出如果是海砂屋、輻射屋、或什麼結構的問題的話,可以解除契約,如果現行就是以0.3為標準,我們有需要再照仲介講的,多做一次氯離子檢測嗎?還是以當初仲介給我們的那份0.57就足夠了?
3.另一個問題,就是整片輕鋼架拆掉之後,才發現超過五分之四以上的天花板都是用鋼板檔起來的,甚至4根樑還有其中2根樑是整個用鋼板包覆,牆壁部分也時有水泥修補的痕跡,我們真的覺得這太誇張了,明顯與那現況說明勾選的部分不符,我們覺得那輕鋼架根本就是故意把它擋起來隱瞞的,請問這樣算惡意隱瞞嗎??這部分也可以主張解約嗎??還是最多只能做減價??
4.因為我們工人施工順序的問題,做下去的部份有點多才發現。這裡要請問,可是不做下去根本不會發現這些問題,目前是都全部停了,結至目前的花費我們也認了,但查一些資料好像對方都會要你恢復原狀,這我們就只能默默的接受再花一筆幫他們做回來嗎??還是依照我們這件案子的特性,有什麼方法或可以主張的呢??
懇請不吝撥冗指教,在此先感謝您的回答!


民國86年至100年間,與鄰居兩方曾申請土地測量達五次以上,其界點的界木都在同個位置上。然而因鄰居在今年102年6月新蓋成屋,為釐清(對方)該歸還的產權範圍,再次測量時界木卻跑了位置。原為自己土地的位置卻變成鄰居的,不平與疑惑下找本市地政測量課長,見面時安撫會安排重新測量,卻於十多天後仍無動靜,再次去電卻說無此事,只好再找他,則回說有必要會連絡所有相關土地所有權人,給我們正確的測量。
然而在昨天102年8月5日下午沒帶專業的測量儀器 (用手拉尺)就只拉我們的面積,也沒會同相關產權人,我們被模糊掉的範圍也沒釐清,說之前的測量就是這樣,說如果不服可以找更上層級。請問這樣是否合理?
且產權理虧的鄰居方建屋負責人是位土地代書,是否有可能有任何關係?
請問我們應該如何處理此糾紛?非常謝謝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除對於本次鑑界提出異議外,您們也可以向法院請求確認界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我跟房仲去看房子 看了一間很喜歡的房子 但是其實這間房子超過我的預算
房仲跟我說 這間房子一定可以貸款成數很高啦 我保證啦
我心裡盤算一下 覺得要是可以貸款到八成 我應該還是可以支付的
於是在對方一直聳恿下去 我便放了斡旋金而且是十萬塊
對方屋主很快就答應要賣給我了 我也很高興
我便很歡喜的 拿著房子的地址去找平常接洽的銀行 去請銀行評估這間房子的可貸成數
結果 過幾天 銀行打電話過來跟我告知 這間房子貸款成數只有5-6成
目前請了三家銀行去評估 答案結果都是一樣的
私下詢問認識的代書 也是一樣的答案
我便打電話告知仲介 結果對方竟然要我去借信貸跟找一名條件很良好的保人
借信貸利率太高 會讓我無法過日子 找保人?? 誰要當我的保人阿??
我便跟仲介說 銀行如果無法估到八成 那我就沒有能力買了 於是他便要脅我說
要是不買 我們公司就會扣掉你的斡旋金
我們委託書上面是有寫了一條 但書
要是銀行貸款成數不如預期 (貸款總金額八成 ) 受託人必須無條件歸還委託人所支付
的金額 並且不須支付任何服務費
請問 這樣子 我可以跟對方說 我不要買了 請把錢還給我嗎?? 我要回錢的勝算有多少呢?

各位大律師您們好:
小弟有房屋買賣糾紛(我是買方),急需各位的協助提供意見,謝謝您的幫忙,大致情形說明如下:
1.交易流程現況:已代償賣方之銀行貸款,房子已經過戶到我的名下,履保專戶我方已存入部份價金,我方貸款銀行尚有約80多萬元餘款未撥入履保專戶(是我向貸款銀行要求暫緩撥入),原契約是約定102年7月22日辦理結案交屋。
2.交屋前一日(即21日)仲介邀約至標的物現場驗屋,若OK則辦理後續點交事宜,至現場檢視到一半,即發現露台有磁磚彭管、空心等情形,當下有要求賣方修繕,賣方於當下即表示:「那個沒壞,不可能修繕」,又說:「房子不賣了,早知不賣你們」云云(代書及仲介公司人員可做證)。代書提議請廠商至現場評估,復回到標的物現場,討論未獲致結論時,賣方即又提起:「你們就不要買」云云。當下本人即不願再繼續驗屋,旋即離開現場。
3.仲介於7月22日另邀請廠商(與第一次的廠商不同)再至現場勘查,除發現(1).4樓露台有彭管情形以外,尚發現(2.)3樓房間有漏水痕跡及(3). 3樓房間窗框有漏水痕跡,(4).4樓房間有漏水痕跡等情形,現場由仲介公司電話通知賣方。
4.賣方的屋況說明,是打勾無漏水,且賣方口口聲聲保證不會漏水。
賣方曾如此強硬的不修繕,現存的瑕疵問題,又說,我們買房子自己沒看清楚,等要交屋才在說有問題,賣方的意思是說,是我們自己看完房子才買的,所以有問題都要我們自己負責。
但當初賣方是還住在裡面,我們是等賣方搬遷後,幾乎所有的程序都跑完了,才在點交前來驗屋。
要請教的問題:
能否由水痕來認定房屋有漏水現象?但賣方口口聲聲說沒漏水。問題是水痕存在表示有漏水之可能,有時候是需一連好幾天的大雨才會漏水。 現在賣方的態度要修不修的,拖了10多天未交屋,對於修繕的方式雙方也沒有共識,我們已經開始在繳利息了,對此我們應如何辦理才好? 如果賣方同意修繕現在發現的瑕疵,對於日後的其他瑕疵我們也很難指望他會出面來處理,基於這點無法信任賣方日後會負瑕疵擔保責任的情形是否可以據此要求解除契約。 本案是否有可以解除契約的可能?提起訴訟可以成功解約的機會大不大?對於我們付出的契稅、仲介費、代書費、過戶相關規費可否要求對方支付? 另外,對於尾款80餘萬元尚未入履保專戶,我方會不會有什麼違約問題?(是因為驗屋時發現有瑕疵,而原屋主又不願修繕,所以我才叫銀行不要撥款進去,一撥款就又開始計算利息了。) 另外,當初我有跟仲介提起要使用要約書的方式來進行談價,結果仲介說不行,一定要拿斡旋金,簽買賣委託書時,也沒有3天的審閱期,這些是否可以當做提起解約的理由?萬分感謝您的幫忙..




各位律師您好:
我與堂弟繼承一筆共有農地各自持分1000平方公尺,三年前請代書依雙方謄本持分面積比率測量,測量後用鐵絲網圍籬圍起來區分,當時代書有畫甲乙地實測圖及標明位置,甲地面積為 0.1公頃,乙地面積為 0.1公頃,附註:甲地由我取得繼承,乙地由堂弟取得繼承,切結人簽名蓋章,之後我將甲地無償給遠房親戚種植蓮霧,最近聽遠房親戚報怨農地的出入口被堂弟堆積雜物,造成他的農用車進出困難,我回老家跟堂弟商量請他移走雜物,但他卻說土地未分割不願搬,當時亦有請當地里長協助處理,堂弟仍堅持不願搬移雜物,請問:1.當初依各自持分面積比率測量後用鐵絲網圍籬作區分,並註明甲乙地位置及取得人切結簽名蓋章,我堂弟將其雜物堆放在我的農地出入口,已經超用他所持分面積比率,我該如何處理?2.因為堂弟一直不願處理可以用法律解決嗎?其流程又是如何?(堂弟有吸毒前科跟他談事情他總是歹嗆嗆一副不要惹他的樣子)


您好:當初買賣房子.雙方同意:買方交易完成後房子由賣方父母無償居住.直至賣方父母百年再歸還.或賣方父母一方百年在徵詢另一方是否同意搬離?若不願意可續住至百年.而賣方則同意低價出賣住屋以補償買方無法居住或租賃之損失(房屋拍賣價錢).誰知?買方過戶未達兩個月即寄存證信函並開口要求將房子分租出去.致賣方父母不知情合約內容下.差點以租任方式再租下一樓店面.因此.賣方為了保障自身合約權利:
1.可否有權要求買方簽立正式切結書?或還是有其他方法保障自身權利?(如果買方不願意簽屬切結書之下).還是買賣合約可當正式文件?有效期多久?
2買賣當時仲介未要求買方簽立切結書..仲介公司是否該負起合約內容之保障?
3.簽約當時代書認為買方無人會惡意玩文字遊戲.所以買賣合約上建議註明記載"買方同意原物件由賣方父母無償居住.不得惡意驅離".當雙方有訴訟時代書能做證人嗎?


律師先生小姐你們好:
我祖父於民國5X幾年過世,不知何故我父親當初卻未去繼承相關土地,之後我父親也於民國9X年過世,前幾個月地政局寄了一封關於土地繼承的信件,是要我們去辦理相關繼承的事宜,之後我打了電話到地政局詢問得來是因為個資法的關係,所以無法找到相關繼承人,只知道我母親有繼承權,所以要我們找齊相關繼承人然後去繼承,因為目前我祖母也很早之前就過世了,現在只有一位姑姑,而我家這邊則是有我母親跟我還有一位弟弟總共四位有繼承權這樣對嗎?
前陣子我們委託了土地代書,代書去查了一下發現我祖父另有一位哥哥,代書是說祖父哥哥那邊也有一份繼承權,如果無法找到他們就無法辦理繼承,但根據繼承人順序直系血親卑親屬不是優先於祖父的兄弟姊妹嗎??
我想詢問的是土地代書所說的是對的嗎??祖父的哥哥是同時跟我們平均共同繼承的嗎?
如果有的話請問他們那邊又該佔幾分之幾呢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抱歉,可能打得太多有點複雜了...
被繼承人(甲) .....................繼承人 長男(丙) ------> 長男(丙)妻子以及兩個兒子
<於民國5X年過世> ..........<於民國90年過世>.................<均健在>
.............................---->
被繼承人的配偶(乙) .............繼承人 長女 (丁)
.....<過世> ............................<健在>
目前狀況大概如上圖,
1.被繼承人(甲)過世,而長男(丙)跟長女(丁)當初卻沒有辦理繼承
2.日前地政局寄信通知長男(丙)家屬找長女(丁)前去辦理繼承

您好
情況大略如下:
我們是買方。
賣方跟建商原本有簽訂買賣契約(預售屋)
我們跟賣方簽訂的契約是新屋買賣的部分。
約定賣方和建商交屋後10日內要過戶給我們,
但是賣方交屋後都沒通知我們要過戶,
我們事後請代書查了房屋資料後才發現賣方與建商交屋到現在,已經超過10日的期限了。
明顯是超過期限未履行約定(交屋10日內要過戶給我們)
請問我們現在的處理方式是甚麼呢?
是不是要先寄出存證信函? 信函催告時間可以限定"3日內"請賣方履行合約嗎?
寄1封存證信函就夠了嗎?
那賣方於催告期限內都未履約的話,後續還要做甚麼處理呢?
是要請代書或律師去追討違約金嗎?
另外,我們簽契約時有放20萬訂金在信託專戶裡,
這部分是他於催告期限內都未履約的話,請代書直接還給我們買方嗎?
謝謝您!麻煩解答了~

買賣不動產的經過:6/25買方簽斡旋書1500萬,請房仲協調,當天賣方同意(但未在斡旋書上簽字),當時晚上約11點了,隨即房仲就要買賣雙方直接簽「不動產買賣合約書」,代書也早就在旁邊準備好了,所以我的合約是有經過代書流程。簽買賣合約書的同時,我也簽了一張本票150萬支付總價金之10%的當作第一期款項,說在2天後錢匯入屢約保證專戶,本票就可以還給我了。6/25簽約,但隔天6/26我就後悔了,隨即告訴房仲,我要違約,不想買房子了,所以之後我就未支付任何一筆款項至今~房仲說,違約金與否是要買賣雙方協議,可是從6/26開始,我透過房仲居中調解見面談違約之事,至今未果,一直無法跟對方當面談妥,房仲最後也不理會買方了,要買方自行去找賣方處理,可是賣方一直拖延時間,都不給機會談違約之事。
問:
1. 從一開始交易過程是否有瑕疵?6/25當天斡旋,當天成交,隔天違約是否有受到消費者保護法的審閱期之保護?
2.如果是買方要解約,可是賣方都一直不出面談,這樣對買方有何影響?買方如何自我保護?
3.買賣合約書裡面有一條款:每期款項逾遲罰緩為每天應付當期費用的千分之一,(7/1是第一期150萬, 7/8是第二期150萬),即一天就是1500元,我可以主張說我因為要解約,不用付這些罰緩嗎?因為是賣方一直拖延時間的


您好,小弟有些問題想請教,
我母親約在民國64年與她嫂嫂各出30萬共60萬購買一間房屋(後續無貸款)
但是這部分沒有白紙黑字契約(對方以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為由阻止書面證明的開立)
房屋登記人只有嫂嫂名字.
目前情況大約是這樣:
1.為了保護權益我方有錄音,錄音中嫂嫂承認我媽有出30萬買房,但沒有明確說出我媽有一半權利
2.我方另有兩位證人證明我媽有給嫂嫂30萬買房,不過證人分別是聽我媽及其他人口述此事件經過,非直接從嫂嫂那邊得知.
3.民國7x~8x年之間我媽有跟嫂嫂借貸一些金錢(是否會影響房屋所有權?)
4.我媽只有出30萬,房屋後續一切管理與使用,例如代書費、稅金、裝潢與水電費等等皆無參與,也從沒住進去過,且嫂嫂使用房產期間有多次將房屋做抵押貸款,我媽毫不知情
請問我方有辦法藉由這場訴訟討回另一半的登記人權利嗎?謝謝~


本人於101年7月中簽定契約以6月20萬購買一間屋齡約5至6年人車分道31戶社區型中古屋(有地下室),沒有經過仲介公司,於裝潢後約101年9月28日搬入居住,因當時並不是雨季(彰化地區),於11月才發現下雨時間久時,屋角會漏水進來,經向住於對面屋主反應,屋主表示要向原建商反應,之後告知於102年5月中旬才可建商才會再來幫忙移動中庭花園作屋外防水層,至本102年7月均未有動作,經本人多次向屋主反應,僅回達該建商工人太忙要晚些日子才來,請問:
2、又買屋時間將近一年,買賣當時僅請民間代書以制式契約簽定,僅附加水電保固一年條款?我是否可求償?
3、礙於屋主住於同社區對面且是社區主委,我有何方法處理?
4、若真的要提出訴訟,該如何處理?
5、有那些單位可幫我?


預售屋買賣係指當事人約定,由買受人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價金,出賣人於一定期限內將房屋興建完成並移轉所有權及將房屋交付予買受人的買賣契約。與成屋買賣不同的是,預售屋買賣於訂約時,買賣標的的房屋尚未動工,或者還在興建當中,成屋買賣的買賣標的,則是已取得使用執照的房屋,包括先建後售的新成屋與中古屋。
有關「成屋」及「預售屋」之法律定義,規定在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因此只要領有使用執照則該不動產即己是「成屋」,而非「預售屋」。從而,建?在簽約前幾天該屋已是成屋而非預售屋而要求更正,初步來看應該還算是有其合理性,但還是得注意避免在轉換契約的情況下損及您的權益。
本件您可要求看過使用執照確認其主張的換約事由為真正之後再來洽談轉換契約的事宜。若您同意換約的話,後續您應注意的事嗣後轉換簽訂的條款在各項權利義務條款有無變更(不利)的狀況。其次,成屋買賣基本上會是現況交屋的狀況,所以契約轉換過程恐怕需注意目前房屋狀況與先前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及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指廣告宣傳品所記載者,至房屋平面圖及建材設備表則指賣方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所附之附件)是否相符,先進行建物現況確認,若發現建築物完工後與初始資料有異,應先提出主張暫時不要急著轉換契約。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不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二、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三、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四、經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五、仲介業務︰指從事不動產買賣、互易、租賃之居間或代理業務。
六、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不動產之業務。
七、經紀人員︰指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八、加盟經營者︰經紀業之一方以契約約定使用他方所發展之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等,並受其規範或監督。
九、差價︰係指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
一○、營業處所︰指經紀業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店面、辦公室或非常態之固定場所。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各位律師
1. 我鄰居王阿伯和他的弟弟繼承一筆共有農地,之前雙方請代書來測量,依各自謄本上持分比率測量後,豎起圍籬作區隔各自耕種,在實測圖上有寫明各自持分的面積比率,實測圖並註記:甲地由王阿伯繼承取得,乙地由王阿弟繼承取得,兄弟並簽名蓋章,各執一份保留。請問這是分管協議還是分割協議?
2. 鄰居阿伯因年事已高無法繼續耕種致土地廢耕多時,近日他回田裡發現田裡進出口處堆放廢棄物、鐵片木頭及木柴堆,一問是弟弟放置的,阿伯叫他弟弟清除,弟弟說這地還沒分割是共有地他可以放,而且你現在不住這裡他當然就可以放置雜物。請問進出口處可以堆放物品妨礙進出嗎?王小弟所說的對嗎?
3. 兄弟經過一番爭論後,王阿伯把木柴丟回王小弟家門前的空地,王小弟拍照存證表示要告王阿伯,請問這是甚麼罪?
4. 王小弟不甘示弱將木柴丟回去,並推王阿伯還好王阿伯穩住沒跌倒,王小弟看王阿伯沒跌倒順手拿起木柴作勢要打王阿伯,並說:『我配你,今天我這條老命不要了,我配你』,王阿伯說:『買配舍,我條命格卡老』,請問王小弟算恐嚇嗎?
5. 王小弟說:『你老番癲,當初我ㄟ柴放那你共好,現在又反悔』。王阿伯:『我沒答應,而且出口給我躉甲安奈,我買安奈進出』。王小弟:『你小人,共話沒信用』。王阿伯:『我沒共』。王小弟:『沒共,出去給車撞死,你叨規家伙死甲沒半隻』。王阿伯氣急敗壞的回家,至今不敢去田裡怕被打死,也不敢騎車心理上有陰影,請問這算污辱及恐嚇嗎?當時現場只有他兄弟兩人,王阿伯可以告對方嗎?

我們與房仲簽了專任約賣房子, 仲介找到買方, 我們和買方也已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 買方有付簽約金, 我們也交出權狀讓買方辦理產權轉移, 前幾天仲介找的委辦代書打來說買方本人的銀行貨款下不來, 目前還在產權移轉用印階段, 需要更產權轉移登記人的名字, 所以要我們再重新蓋公契申請書的章, 我了解買賣契約有一條是: 買方得指定產權登記的名義人, 現在是買方本人的銀行貨款下不來的情況, 請問:
1. 賣方一定要照代書的話做嗎? 或者賣方有權利主張一切按照合約履行,產權登記變更由買方自行處理?
2. 買方透過代書轉達貸款下不來的情形而需要更換公契登記人故要賣方重填公契申請書,否則尾款付不出來, 到時無法如期交屋, 因延遲而產生的費用, 請問此事有任何究責於賣方的事實嗎? 或者賣方可以依買賣合約之規定, 因買方尾款付不出來而解除契約且沒收簽約訂金?
3. 當初房仲專任約明定付款方式分四階段: 10%, 10%, 10%, 70%(可貨款), 但在不動產買賣契約裡變成付款只有簽約金和尾款兩期, 這個我可以主張不動產買賣契約與專任約內容不符而要求更改嗎不動產買賣契約付款條件和專任約相符嗎?

1.買賣契約履行要雙方一同協力,確實賣方可以主張按契約履行,登記由買方處理,但是公契申請書必須賣方(嚴格說是屋主)蓋印才可以辦理移轉登記,賣方(屋主)在此有配合蓋印的義務,但如果買方頻頻更改登記產權人,將會造成契約約定付款過戶交屋等期限延期,賣方(屋主)在此可發函催告確定產權登記名義人,以免時間一再拖延。
2.這是機會成本考慮的問題,如果賣方不配合代書,雖然依契約會造成遲延、解約、沒收定金等違約金的效果,不過買方如果賴皮,賣方要拿到賠償也須要花很大的時間勞力成本。如果稍微配合一下,也許可以順利拿到尾款,少浪費解約造成的糾紛,端看兩衡量哪個比較划算而定。
3.簽了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後,必須完全按照契約書走。之前專任約只是初步的構想,至少在簽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時,如果對於付款方式有意見,就要提出來,否則當時沒提出,不可以之前專任約所約定來推翻。況且,專任約是對仲介公司簽,不動產是對買方,對象不同,買方不受專任約拘束。


各位律師好:
我鄰居阿伯和他的弟弟繼承一筆共有農地,那筆地分成三小塊,三年前請代書測量土地後,代書畫一張實測圖,圖裡分成甲乙丙三塊地並記載土地面積,實測圖裡附註:甲地由王一繼承取得,乙丙地由王弟繼承取得,兩兄弟並簽名蓋章,各執一份保留。鄰居阿伯因年事已高無法繼續耕種致土地廢耕多時,近日他回田裡發現一堆廢棄物、鐵片木頭及木柴堆,一問是弟弟放置的,阿伯叫他弟弟清除,弟弟說這地還沒分割是共有地他可以放,而且你現在不住這裡他當然就可以放置雜物。請問實測圖明確區分畫圖標示土地,兩兄弟並簽名蓋章,是不是所謂分管協議?如果是有效力嗎?王阿伯要怎麼處理才能讓他的弟弟將雜物清除呢?王阿伯可以將弟弟的雜物當成廢棄物處理嗎?懇請各位律師能幫忙想辦法處理,謝謝!




我曾祖父有塊土地在民國五十幾年時要分割給爺爺跟爺爺的哥哥,因為曾祖父去世了所以爺爺跟他哥哥要繼承土地,當時曾祖父詢問爺爺及他哥哥說明土地要如何分配才是,這塊土地兩分多(以前是做菸草事業),中間是三合院是曾祖父與爺爺和爺爺的哥哥居住,當時曾祖父分配的是以(祖堂中心線為準),東邊為爺爺的哥哥,西邊為爺爺的,爺爺的哥哥東邊為建築物居多爺爺西邊為土地居多,,因為當時口說無憑,曾祖父也去世了所以爺爺就請人來立同意書,同意書立下以祖堂中心線為準,西邊是爺爺各自管理,東邊是爺爺的哥哥各自管理,因為是做菸草事業,所以爺爺的證件都寄放在爺爺的哥哥那裏!
(同意書有記載)
在民國62年時爺爺的哥哥請(代書)偷偷跑去地政登記土地繼承,登記完成後爺爺的哥哥向爺爺說明土地已登記完成,於是給爺爺一張登記繼承後的土地權狀,但爺爺因為不識字,所以權狀放著沒有多請人去審查,如今爺爺的哥哥以去世八 九年了,直到去年爺爺發現爺爺他哥哥生的(四個小孩)帶人來看土地要準備買賣,赫然才發現說他們要賣的土地竟然切到爺爺的土地來了,他們原來早在爺爺的哥哥登記土地時並沒有按造當時所立的同意書去登記,登記時則是一人一半的土地繼承,但在爺爺不知情之前,爺爺在土地有自行開闢一條道路,這塊道路就是以同意書上爺爺所得到的土地去開的,但是現在我叔伯,四兄弟繼承我爺爺他哥哥所登記的土地,現在分割為四等份,於是占有了我爺爺跟他哥哥當時立下的同意書上詳載的土地道路,也就是我爺爺自行開闢要進老家的道路上,他們也有找當地的地政人員來測量土地,到現在為止全案正在訴訟當中,我只想請問......
備註:在曾祖父還在時,所行走的舊路是開闢在爺爺的哥哥的土地上,因為同意書立下以後,爺爺的哥哥把舊路封閉,不讓我們進出所以爺爺才會再同意書上爺爺所得到的土地另開闢一條道路
我也有到當地的地政去調當時還沒有分割前的手抄騰本,我才知道原來我們老家那筆土地有二個地號,所以當時爺爺的哥哥偷偷跑去登記時應該就是按照地號去登記的,沒有按照我曾祖父所說的和立下的同意書以(祖堂中心線為準)去登記
1:我們可以依同意書上記載分配的土地請(法官)重新分割嗎?
2:如果按造他們登記的土地,他們要賣掉的地 佔到當時同意書上 爺爺在他
自己所得到的土地上開闢要進老家的道路,那我們有何種方式要回到路呢?
因為沒道路怎麼進出?而且這條道路也走了四十幾年了..
3:請問當時繼承立的同意書有時效嗎?




劉s您好:
看來您似乎就是要辦拋棄還是限定繼承的事情,感到困擾,我提供一些意見供您參考
二、如果不確定有民間債務,法律上建議辦限定繼承。不過如果您公公國稅局上沒有沒有資產也 沒負債,而且確定沒有民間的債權,可以跟別人要錢或財產的話,其實辦那一種都一樣。
準備死亡證明書、財產清冊、繼承系統表,然後寫聲請書去法院就可以,之後如同行政作業 一樣,照法院的流程就可以。
我提供的意見對您會不會不清楚呢?會不會沒有幫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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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我的問題是:
我與前妻於96年12月10日經法院判離其中"調解筆錄"寫得很清楚前妻必須每月16日支付10,000給小孩(扶養費),但法官沒有註明給付到何年,也沒有寫一期未到視為全部給付.而前妻只付2個月就沒有再付.後來我查到前妻有買房登記,於是我申請強制執行查封並履行給付3年未付(扶養費).前妻有找律師和代書當100年1月24日收到民事強制執行處發函因被告清償3年積欠扶養費已完畢,塗消封條可自行除去.於1月25日早上前妻與友人就去地政辦理最高權抵押設定,次於1月26日正式過戶給他的朋友.當然我們都知道前妻事故意脫產及假買賣過戶登記給他的朋友.而我也有去控告前妻刑事毀損債權及偽造文書罪及民事塗銷所有權登記.但礙於法律條文規定無法證明是通謀虛偽假買賣及惡意毀損債權,因為被告過戶系爭房時在16日前已繳清10,000萬扶養費,所以其前妻在沒有受到強制執行下當然無任何毀損債權一說這事法院的判決.故此自100年3月以後前妻就毫無忌諱不再給付扶養費了.說到這裡....我只想知道難到我國司法真的沒有任何法律條文可以制裁前妻這種惡劣行為???1.連自己親生的小孩都可以不管死活也不來探視2.另也不履行法官調解筆錄判決給付扶養費,利用律師專業知識鑽漏法律漏洞來掩飾成合法買賣....
《一位心痛徬徨無助心聲,誠摯與我聯繫這是我的信箱linhsisheng@163.com~感恩~》



律師大人:想請教一下,我奶奶1999年突然去世,不動產部分沒問題,有問題的事他有一家公司的股份持份,當初父親跟叔叔因為股份持份少,股份再分割就太小了,公司方面建議派一代表作為代表,之後再每年分紅給大家,他們就由三叔代表,可是發了一年,三叔就不發了. 當初他們都是口頭協議均分並無立協議. 另外,他們是請親戚做代書的幫忙辦理土地繼承一事,那親戚為了作業方便,自己就寫了個協議書,自己簽名蓋印,(簽名都是同一人,印鑑也是他自己去刻的),上面寫說土地均分,股份由三叔繼承,我三叔就拿這份說股份是他的,這些事我父親都沒告訴我,後來他2006年過世,直到現在我才由親戚口中得知有此事,想請問這種情形能有何權利主張?因為時間都比較久,當初又沒有簽正式的協議. 有朋友是說可以主張他拿的協議是造假無效的,所有遺產是要子女均分,請問這樣可以嗎? 之前他侵吞的款可以向他追討嗎? 這樣是否有可以起訴他的可能?感謝善心人士能協助這棘手的問題,謝謝.







您好
簽約時屋主連同租賃契約一同轉讓,房間內的設備也一同轉讓(契約中有設備清單)
只因屋主委託套房經理人租屋,所以屋主也沒有房間鑰匙進房清點確切財務
最後是因為我有意讓原來的經理人繼續管理,當下雖覺得不妥也就接受了
4月23日我自己找了套房經理人之後,
經理人告訴我他才不管我們買賣如何,經理人堅稱他要拿走房間的冰箱與電視
且不跟我續約
我只好讓經理人進去拿走設備
經理人還說連冷氣和桌椅都會去搬走
當我要請屋主出面解決,屋主置之不理,還反調侃是我自己讓他去搬的
我才知道房間內的設備都是套房經理人提供的,屋主根本狀況外
這下房客跟我要冰箱,我得去買7台冰箱(5000元)和電視(3000元)了
我還要防止經理人後續去房子裡搬東西
我錢付給屋主買了設備,卻被經理人這樣拿走,屋主還說是我同意的,
我是不是只能自認倒霉了,我該如何要回設備
有什麼法律可以幫助我嗎?




各位律師好,
我們有買了市場攤位蓋起來的一間小房屋, 簽約前房仲說屋主是蓋在自己的土地上的, 簽完約後我們就有問代書要確認這部份的產權, 一直到現要付尾款了, 卻只有看到 房屋稅繳款書及房屋稅藉證明書, 雖然納稅義務人都是原屋主, 但我們就是看不到房屋所有權狀及土地所有權狀, 而代書能給的資料就這些了, 所以我們有再向房仲說如果產權不清楚, 我們是不會付尾款的, 房仲也答應要再去向原屋主確認狀況,
請問各位大大.
1. 我們可以不買這個房子嗎? 當初有履保帳戶而仲介費是單獨匯給仲介公司戶頭的, 那我們的款項可以全數拿回嗎? 有沒有什麼法律責任?
2. 如果超過原來要付尾款的期限, 我們拒付尾款在法律上是佔得住腳的嗎?
3. 還有我們要如何確認房屋所有權及建物所有權呢?還是市場攤位的所有權有不同的證件可以證明.
感謝各位律師回答.





我家有一塊農地緊鄰六米道路~目前是在種稻
目前就只有旁邊一家工廠其他附近都是種稻的
農地後方有兩塊袋地(袋地後方是水利用地說是不能開路的)
應該說緊鄰道路的這邊~我的地的右邊是工廠~再右邊是空地(有填高但也有種東西)
A地是在我家地的正後方 B地在工廠後方
現在問題來了
B地的地主想要蓋起民宿!向我要求通行權
以B地距離馬路的長度來說~通過那塊空地比通過我家地還要近
但B地主表示~空地有填土!對空地地主損失較大~所以一定要從我家這邊過
我家的地長度約30米長~~~B地主主張要開五米道路這樣客人車才好過!
但我的地去掉那五米寬度!將來要蓋房子也會變得很長型!
況且路要是開下去~我是完全不會使用到那條路的(我就緊鄰道路了阿)
我知道~將來如果A地主也跟我要求通行權!我是唯一選擇一定要讓路給他
但是就道路的寬度!一定要到五米嗎????
被割讓成道路的土地 我可以要求B地主買下嘛?能以市價要求他買嘛?
(他希望我白白送一條路給他過@@還跟我硬要五米)
目前因為B地主表示將來開路也不要給A地主使用~所以三方都喬不攏
我想請問懂這方面的前輩
1.如何主張要求B地主從較近的空地那邊出入?
2.若是這場不用讓道~將來A地主跟我要求通行權時寬度也要到五米嗎?
3.割劃成道路的土地~如何要求後方地主買下?
4.買賣的單價會落於土地公告現值的幾成?
5.下次調解或是開庭~我應該要委同律師還是土地代書才比較精通這些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