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太太是行人因遭機車同向從後方追撞,對方全責,我太太顱內出血造成嗅覺喪失,因調解不成已提告,目前開過一次偵查庭,前幾天已經收到檢察官起訴書。
想請問,不管是筆錄還是初判表,甚至是偵查庭對方自白,雖有辯稱天色氣候不佳,但都有表明是他直接追撞我太太,所以對於肇責沒有什麼爭議。我查過版上很多案例,一般這樣的過失傷害如果肇責明確沒什麼爭議,沒有調解可能,且檢察官在偵查庭跟被告說如果你們和解條件沒有共識那就不浪費間直接送交法官審判,為什麼收到的是一般起訴書,不是聲請簡易判決?請問檢察官是否有其他考量?
還有目前我太太台中榮總就診,也開了診斷書,證明因車禍外傷造成嗅覺喪失,但是因為提告時,警察只說只要當時送急診那張診斷書提告就可以,所以沒有把嗅覺喪失診斷書附上,偵查庭時檢察官也跟我太太說一問一答,所以我太太乖乖的檢察官沒問就沒多說,過程中因為檢察官問到賠償金額,所以有提到我們因為嗅覺喪失所以要求精神賠償,但是起訴書是用一般過失傷害提告,請問後續開庭後,我們可以自己補上診斷書請法官依過失重傷害審判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有施用二級毒品之問題,應盡速委任律師撰擬緩起訴聲請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戒癮治療之,若待觀察勒戒裁定下來,再請求或抗告,就來不及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是不同的案件。
二、要查詢案件進度的 話可以逕洽地檢署服務中心。
三、最近快過年了,警方抓酒駕會抓得比較兇,可以的話要儘量避免酒駕。酒駕被抓所花的錢絕對超過計程車的錢…請三思。
四、喝酒傷身,如果傷心的話可以做點別的事…我自己本身如果壓力大都會做手工藝或是學桌球,供你參考…
五、我知道戒酒很難…但喝酒之後走回家或是就近找個旅館住一晚都比被抓酒駕還要便宜呀…
六、以前有一次我喝了酒,時間太晚,我走了二個小時回租屋處…那時候我擔任法官助理,有協助酒駕裁判的事實整理等工作,我知道酒駕判得很重…又是個窮光蛋所以我只能用走的走回家…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
兩者屬不同案件,因此結案的方式與時間也就不同,可能因為地檢署最近案件較多,或法院作業程序上安排,因此不管是否是同一時間寄通知書來,都仍屬不同案件,會分別論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已起訴,則請假應向法院為之,若無法出庭,則建議寫書狀向法官說明您的意見,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需支付未來之扶養費,過去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可僅支付五年內,超過五年無須支付,關於扶養費之計算,一名子女一個月一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而定,約一萬元左右而已,無須理會對方請求之鉅額數字,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答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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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們好:
小弟阿益在這有一些問題想詢問,請各位律師大大幫幫忙解答,謝謝。
事情是這樣的,我因為之前跟一個15歲女孩交往,也有跟她發生關係,
後面有帶她出去10天,帶她出去那10天她家人一開始算是不知情,所以我算偷偷帶她出來,然而,在第10天我們被刑警抓到了,我跟她都被帶回來了,事情發生在今年的9月中旬,如今,我收到了起訴書,略誘罪,法官裁定不起訴之處分
但,我的重點不是在於會不會被關(因為我知道一定會被關),我的問題是要怎麼做才能減少刑期..因為我是初犯...我之前有去詢問過法扶,法扶的律師是跟我說略誘罪跟妨害性自主,略誘罪會比較重(因略誘罪還有卡到一些小條的,例如:妨害家庭那一類的,等等...),但如今略誘罪已不起訴,剩下妨害性自主,我想問,我到時候開庭的時候(都還沒一審,剛收到起訴書而已)該請律師嗎?我該怎麼講,才能有利的保障自己,才能讓刑期減少...希望各位律師大大能夠提供一些經驗,給我一點建議,能讓我知道我接下來的路該怎麼走..(因為雙方都是願意的,只是女方未滿15歲)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若您已被起訴,應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為何,欲否認犯罪爭取無罪判決,或承認犯罪,嘗試與對方監護權人和解,支付和解金額,請求緩刑之宣告,辯護策略與方向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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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檢察官起訴後,您即可以向法院查詢案件繫屬的案號及股別,再擬附帶起訴狀送交給法院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今天收到起訴書
原告說詞(說我違反她的意願,將她強壓在床上) 證人說詞(說她是後情緒低落) 醫院報告(創傷症候群) 驗傷報告(毫無外傷) 我測謊沒過,她的測謊卻是無明顯反應以下是我的解釋
關係
我與原告已經認識一年多(出示殘存的對話紀錄,噓寒問暖等等),若原告與我不是男女朋友,為何還會在夜晚十點多,隻身前往我的宿舍,並且一進宿舍就直接躺在我的床上,期間還有幫我按摩等舉動,若不是已經有親密關係存在,普通的朋友應不會有此種行為,且原告已為成年人,一般男女之間的界線應該相當清楚.
2.
行為
若對方不僅沒有表示不願意也沒有反抗,掙扎,且事後還與我共枕數小時,期間均未曾企圖逃離、求救及報警,而驗傷單不僅面部、身體、胸部、肛門及四肢毫無外傷,甚至連處女膜都完整保有之事實,若是我真的有強迫之行為,為何原告卻在三天後才去驗傷,一般情況受傷不可能在三天時間內完全復原,而驗傷結果卻如此?
3.
測謊
一開始測謊人員就在暗示我在說謊,我本身比較怕冷,在測謊房間內因冷氣較冷,我與該人員說明溫度過低,該人員竟和我說:只有說謊的人才會發冷.
我因求好心切的希望能夠快速協助檢察官辦案,在我工作時間結束(晚間10點到早上7點)後仍能還是前往接受測謊(當天下班早上10點),且我有地中海型貧血,達免役標準(免役證明),雖然知道身體已經非常疲倦,但是仍然希望接受檢測.盡早協助檢方釐清真相,未曾想過因此可能影響測謊結果.
測謊為何原告無法測得數據?
4.
問訊
檢察官將原告與證人隔離問訊的意義,原告在過評委員會的說詞與和在檢察官的說詞反覆,原為檢測懷孕及性病但因護士說費用很貴,問護士說要多少,說好幾千塊跑不掉,因原告沒有那麼多經費可以去處裡,所以護士建議走性侵流程,所以轉為性侵檢測(原告與證人原先說詞),後為恐遭性侵事件曝光所以不願意接受檢測(後與檢察官說詞).
5.
內容全部都引用原告方的證詞,完全沒有引用我提出的上開的證詞,僅是原告的證詞以及驗傷單-無外傷不等於沒發生過性行為來當作證據.
6.
說詞
原告說詞疑點,若在性行為過程中我是強迫褪去原告衣物,且強壓制原告,原告提及我右手壓住他的左手,而我的左手在摸原告的胸部,那原告也沒有提及他的右手(若真的是這個姿勢,原告的右手只要一巴掌就可以往我的頭打下去),以原告的體型(體重與我相當),反抗勢必相當強烈,過程一定會受傷情形這點不合乎常理.事後原告是說我抱著他去廁所清洗,而證人又說是我叫他去清洗,說詞一在不同.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您可考慮盡速委任律師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與詳細內容,並聲請對告訴人及證人作交互詰問,最危險的證據是您測謊未通過,可能須嘗試爭執您的身體狀況不適合接受測謊,另外亦需有最壞的打算,是否有空間與對方商談和解,若和解價格有協談之機會,可考慮和解後爭取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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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初犯於103/12/17日,初庭為104/05/12日 緩起訴+戒隱治療處分確定。 第二次104/05/18警方持核發搜索票前來住處查獲,食器+1,與友人共同持有安非他命17包,秤子一台,分裝袋1包,分裝杓1支後移送。 原戒癮治療104/05/19日初次報到,且改期為22日。 緩期訴期間為104/06/22日至105年12/21日。 目前收到檢查官起訴書,12/月初開庭 問題1:這樣會被撤銷緩起訴嗎? 緩起訴期間是在104/06/22開始,案發在104/05/18日這樣也是會被撤銷嗎? 判決處份會多久?可以役科罰金分期繳款嗎? 問題2:戒癮治療,依期日按時回診報到,至今。 問題3:為單親媽媽,生活困境獨立撫養一子,要如何寫陳情狀,請法官量刑。 被告持有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刑事訴送法提起公訴。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將被撤銷緩起訴,一併加以起訴之,可具狀向法院請求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是否可分期給付罰金,需視執行檢察官是否同意,且僅能分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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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們 您好。
我們想諮詢您一件房屋漏水的糾紛:簡述如下
1、我造 賣完房子之後,他造 發現房子有漏水現象,請求減輕價金約30萬。
2、法院已通知於到地院調解,調解不成立則到簡易庭辯
論。
他造起訴書內容簡述:
一、事實部份
1、購買房屋時,契約書標記「沒有」漏水。(我住的時候,並沒有漏水的情形,我要怎麼舉證呢?)
2、不動產轉移後,隔天發現次臥室漏水(房仲通知我,有一小處有漏水,所以我就想說花錢省麻煩,沒有去追究責任問題,且為什麼他造驗屋多次,都沒有提出,一入住就提出)後續他造又發現主臥室漏水,要我造負瑕疵擔保責任。
3、多次要我造出面協商,都沒有回應。(但我造都有請房仲轉知,都有回應,並後來協調結果,我們有誠意維修,我造主張室內維修後,日後若有外牆龜裂的原因導致室內漏水,還是請他造要求管委會維護處理。)
4、表示我造不動產轉移之前有委託油漆工針對主臥室、次臥室滲漏水處進行粉刷裝飾,他們主觀認為有30萬的價值貶損。(但我只是純粹讓20年的中古屋牆面好看而已,所以委託整間房屋牆面粉刷,並無只針對上述情形)
PS:請問我該怎麼辦呢?責任都在我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否認房屋存在有漏水瑕疵,並請求對方證明瑕疵發生於契約成立前,請求對方委請土木技師公會或建築師公會鑑定,釐清瑕疵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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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你可以搜集一些勝訴判決來參考,多看幾件看有沒有什麼證據是可以搜集得到的,這樣可以增加勝算。
二、漏水請求減少價金,賣方勝訴案件舉例:
(一)買方買的時候就知道漏水(你主張之前沒漏水的話這個跟你的不同):參考判決:98,湖簡,1908
(二)買方處理方式錯誤賣方勝訴(未發存證信函即直接提告,這個比較少見,應該是沒找律師導致的):摘要判決:
本件上訴人既係
主張伊向被上訴人買受之系爭房地有物之瑕疵,被上訴人應
負擔保之責,而依上開規定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乃竟起訴求
為形成之判決,於法即有未合,不應准許(參見最高法院84
年度台上字第1444號及86年度台上字第2659號等民事裁判意
旨)。
(三)買方自承交屋後幾個月才漏水(自己承認不利於己的事實,這個買方應該也是沒找律師),判決摘要:
足認系爭房屋於交付原告時並不存在其所主張之漏水瑕疵,
並均供水正常,且於交屋後經被告入住4、5月亦同,原告所
指瑕疵係在買方交屋後4、5月許拆除水錶、復繳水費裝錶始
發生無熱水問題,亦難認係可歸責於被告。兩造買賣契約又
無特別之約定,被告並未保證系爭房屋上開現況之品質,則
依上開民法之規定,系爭房屋之利益及危險,自交屋時即10
1年10月19日起,應由買受人即原告負擔,原告所主張之熱
水管漏水瑕疵,於交屋時並不存在,原告亦未舉證證明之,
難認被告應就交屋後所發生上開問題負瑕疵擔保責任。
(四)第三個例子可供你參考,這個部分漏水是什麼時候發生的這件事的確是重點。
二、可以就近找個律師多查幾個判決給你參考。
三、可以舉證儘量舉證,如果舉證困難的話可以考慮民間測謊。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在7月2日早上8點去開會,正在倒車時,忽然有人輕拍了我右後車廂一下,我就踩煞車並從駕駛座往後面車窗看,看到一位女生坐在摩托車上,有個小孩站在她旁邊,在那瞬間,我覺得他是叫我不要再倒車(台語)(就像如果我是行人,當車子太靠近我,我也會輕拍車子來提醒),所以我就往前開,過不了一會兒,我聽到有位男生很大聲喊我,從我左方要攔截我車,並拍打我駕駛座旁車窗,我嚇到立即路邊停車並搖下車窗(約50公尺),他很生氣跟我說,說我剛剛撞到人,叫我下車站在路旁,我馬上回答我要返回看,回到現場後見小姐站在他的摩托車旁,那位小姐表示要報警處理,我也在現場等待警方,過不了五分鐘警察就到場(因為分局就在100公尺範圍),也詢問小姐是否要搭救護車先往醫院,林小姐表示不要,我後來做完筆錄,得知原來叫我停下來的這個人是這位小姐的先生,也是當地警察。因為他們說我是不是現行犯的問題,我也不清楚程序,我當天從白天到晚上被拘留在警局(雖然沒有關進拘留室,但不得離開他們交通隊的辦公室)一直到晚上十點才讓我離開警局,期間因為擔憂要不要馬上移送地檢署讓我極度恐懼與害怕,因為從小大到大都沒有這種經驗,在這天的驚嚇讓我身心受創,而我媽媽也非常擔心我,到晚上都在等我回家,我在這過程中,是非常害怕的,至今仍心有餘悸,這真是個恐怖的經歷。 隔天我下班就拜訪林小姐,慰問傷勢,在之後1個月的期間,我常打電話慰問林小姐,幾乎不到10天就打一通電話關心她的傷勢(這邊有我的打給林小姐的通聯記錄),個人信仰緣故,也常常為林小姐祈禱,兩三周後林小姐表示已恢復的差不多,我就詢問他相關醫療費用,表示想要跟他和解的意思,林小姐跟我說有收據的醫療費用是1350(因為我跟林小姐的車子都沒有任何擦撞痕跡,故也無任何車損),幾天後林小姐說她要求償6000,我馬上一口答應,沒有任何討價還價行為,並簽立和解書一紙
目前收到檢察官的起訴書
想麻煩您 若這樣的案件我勝訴的機會高嗎


回覆 蘇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angela 的發言內容:
律師非常感謝您
因為我是當下回望 見他無礙 也不言不語 所以我認為他是善意提醒不要倒車
然檢察官僅認為 既然倒車時有人拍車廂 為何不覺得是有發生事故
因為我就是當下覺得他叫我不要倒車了 往前開50公尺 被她先生騎摩托車拍車廂
路邊停車搖下車窗後 返回現場 但他們就說我離開現場50公尺就算離開了
可是我車速真的很慢 她先生的陳述是他屋內聽到聲音
騎當事人的那輛摩托車(同一輛摩托車)追到我 還說喊了兩次
可是我聽到時 行進車輛要反映 所以我路邊停靠下來 不可能馬上聽到聲音馬上在路中央停車 這樣就被他們惡意說 但現場都是可以google距離的 造不了假
就是約50公尺處聽到 約60公尺處返回
檢察官 因我不認罪 就要起訴 而且因為對方夫妻即便跟我和解也要我有案底
所以 就被起訴了
因為我當天沒開行車紀錄器 那邊有個私人的監視器 但因為非重要路口 根本無公設監視器 我被那家人嚇怕了 後來才發現有監視器 可是因為那個私人的監視器只保留不到一個月 已經來不及
所以我沒有有利物證 可是就因為這樣 很難過不知道有機會勝訴嗎?




回覆 陳國瑞律師 的發言內容:
回覆 angela 的發言內容:
陳律師
非常感謝您
因為我從警察筆錄 到偵查庭筆錄 我都是說我認為他拍我後車箱一下是提醒我不要倒車
而我回頭望 他也不說話 也不怎樣 所以我當下的直覺就是他在提醒我不要倒車
(因為那個位子剛好跟駕駛座成對角線 我回頭望她也不說話 人車都好好的 也沒有碰撞聲 但是因為對方當然會說甚麼聲音很大 之類云云 可是我是基督徒 當耶穌面我真的說我沒聽到碰撞聲 我只聽到拍那一下 我就以為是不要我到車 )
我時速非常緩慢 因為也都是剛起步 她老公說從家裡聽到碰撞聲出來 騎上被害人同一輛摩托車 追到我 我聽到後 路邊停車搖下車窗問 被他告知我馬上返回 這中間的路程約50公尺
返回後 因為被害人外觀看不出任何傷勢(無外傷) 事後他的傷單是 背挫傷足挫傷
但 我跟他的車子 依照警方現場圖 是無任何痕跡的 兩車都無痕跡
對方當時也穿黑色長褲 我也看不出哪邊傷 警察8點30分到達 我8點27分在現場他說要報警的同時 我也打電話給 我保險公司辦理出險 有電話紀錄 跟保險人員作證
所以 我沒有所謂的自首書 因為我是在警察抵達現場時 早就在現場
她老公跟我說 我馬上就回去了 其實若以車禍本身而言就是很小的小擦撞吧
因為他說 他人在摩托車上 我撞到他的左腳 不是撞到車 所以兩車無痕跡
那我真的是不知道有給她a到 而且我行徑路徑是往 分局交通隊方向 時速非常緩慢
這都可以實際測量 模擬的
真的是不知情 但是因為對方很強勢 我一切都以和為貴 忍氣吞聲
但是 對方即便和解 在偵查庭也說得加油添醋 說我撞到他兩次云云 還說拍了兩次
她老公說攔停兩次 我不肯跟他回去 聽到她老公拍打車子 到停車才10公尺
無法馬上停車就被她老公說 喊了兩次都不理@@
若他們當證人 我真的被他們這種加油添醋的說話方式.....
而且因為都是住附近 我附近隔壁巷子的鄰居也曾因為小事 而被他欺壓
這種方式都不是第一次 只是我這次是卡到刑度這麼重的一件官司案
很謝謝各位律師的熱心回答 感恩你們 上帝祝福您們的愛心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地檢署動作慢是很正常的
所以問不到也很正常
但如果事發還沒兩年
如果自己提要先繳
然後由敗訴一方負擔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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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此案發生於2013/08月 受害人以下簡稱A,B 加害人 簡稱C
C君當時擔任某團隊最高層級指導者,於08月某天
邀請A,B君 協助其教學助教,然而在A,B在擔任助教時
C君於教學講解時 對A,B君身體上造成傷害,事後完全皆透過第三方人士出面調停,嘴上雖說有誠意解決此事,但卻時常避而不見
最後此事,經團隊召開私下協調會 在透過團隊內有法律背景的顧問調解下
三方算已達成共識 C君最後須負責 A,B就診期間所負擔的醫療費用 直至康復
而A,B則放棄對C進行所謂傷害罪的行事告訴
C也未履行當時三方所協議之內容
演變最後在團隊與輿論的壓力下A,B於2013/09月某天在公開場合
公開宣稱無條件原諒C君,但當時C君並未到場
事後因團隊處理此事不當,被團隊在上一層級單位知情後
團隊高層立即約談C君以及A,B君數次,經約談數次後
C君被註銷在團隊內最高層級指導者之身分與資格
而在事發後的兩年之間,C君總會有意無意的騷擾
直至今年7月C君寄 起訴書給A,B 起初不予理會
事件到最後A,B須寫答辯狀呈上法院
2015/10/28 法院傳A,B,C三方出庭進行言詞辯論
豈料,此時C在庭上追加附上民事準備狀
審判長當庭宣判2015/12/09則在進行第二次開庭
當初A,B在義務教學上擔任C的助教,反被C在教學演示中傷害
對於此,此時該如何處理?
也因為團隊最高層級已核發公文給各縣市其餘團隊
而近日C也對該最高層級提出告訴,要求最高層級單位回復他指導者的身分
目前A,B皆有人證 可協助還原當時C如何在當時藉由教學演示時傷害A,B之身體
因為第一次言詞辯論時,C君連答辯都不答辯 立刻在庭上呈所謂追加的民事準備狀
導致A,B無法進行言詞辯論
而C君之行為,假使一切皆為他個人蓄意中傷及蓄意針對A,B兩人
因兩年前這件事造成A,B心中的陰影
而A,B其中一方已被C如此行為弄得精神壓力大 無法入眠 作息大亂
請問各位法律專家,案件中的A,B君該如何處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AB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訴訟事宜,並針對C之準備狀撰擬答辯狀回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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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客不繳房租但持續住在出租處,一審因被告均未出庭,今年8月28日一審判決房客需歸還房屋與每月租金8000元,但否決起訴書中所提於租賃契約中載明的違約金每月8000元。
房客於今年9/14提出上訴,上訴狀上寫"事實及理由容後補",至今六週我仍未收到開庭通知。
我想在二審開庭前提附帶上訴,狀紙內容如下,第二、三條因不見於一審起訴書,所以可能會在二審開庭時被被告否決,需申請支付命令或另行起訴。但由於被告於二審應該還是不會出庭,一造辯論判決對我有利,所以我還是先將之列入附帶上訴狀紙中,屆時再依狀況反應。
請諸位律師提供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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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告自契約終止日104年3月25日起至完成歸還房屋之日為止,除應依雙方簽訂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第四條所載,給付每月8000元租金外,亦需依同契約第十四條之約定,支付每月8000元之違約金。
該租賃契約為內政部編制,由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86次委員會議通過,於民國91年1月30日內政部台內中地字第0910083141號公告頒行,並經被告與原告雙方經五日審閱期後共同合意簽訂,內容應有法律效力。
一審判決書中未提出原告依該契約第十四條要求被告支付違約金為何無效的理由,即判定被告不需支付違約金,實有明顯謬誤。
2. 被告應依租賃契約第七條繳清所積欠之管理費,以及水費、電費等相關積欠費用。
3. 被告積欠原告之所有債務應依民法第203條規定依年息百分之五計息,自每期應繳日起算,按月依比例計算至繳清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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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上訴採覆審制,所以程序原則上會重走一遍,所以法官仍可以再傳告訴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新北地方法院日前審理一起偽造文書案,為被告曾姓婦人辯護的黃姓律師在庭上大罵審判長「審判長很好當喔,都不看卷的」、「在筆錄上下其手」,曾婦也幫腔「與證人串通」;公訴檢察官當庭分案偵辦,今天依妨害公務、妨害法庭秩序等罪將2人起訴。
起訴書指出,59歲黃姓律師受64歲曾姓婦人委託,任辯護律師,2月間在新北地院開庭時;黃認為合議庭裁定有重大違誤,竟當庭咆哮:「請審判長不要打斷我講話」、「你刑事訴訟法怎麼修的啊」、「你審判長要認真,我剛講完你就忘了,你才幾歲啊」。
審判長為維持法庭秩序,多次制止黃姓律師發言,黃卻不理會,曾婦也在旁幫腔,嗆審判長「設陷阱什麼指揮權」,新北地檢署檢察官因此分案追究犯行。
新聞出處:http://udn.com/news/story/2/1162601
聯合報 記者袁志豪╱即時報導
(一)刑法第140條定有:「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對於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法院組織法第95條亦定有:「違反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發維持法庭秩序之命令,致妨害法院執行職務,經制止不聽者,處三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刑事訴訟法第241條則定有:「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者,應為告發。」
(二)本件曾婦及其辯護人因於法院審判長執行職務時,當庭侮辱審判長,且經制止後仍不予理會,即可能觸犯刑法妨害公務罪章及法院組織法所定之罪;又於開庭現場之公務員,亦須就此犯罪事實告發,再由檢察官另行分案偵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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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已被起訴,所以沒有機會可以爭取緩起訴,而法院開庭會先問您是否認罪,屆時您再直接向法官說明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近日收到我太太的訴請離婚的起訴書,判準離婚,我太太指控我疑心病重,屢屢懷疑他外遇,並以賤女人不堪字眼辱罵,甚至以試試看等文字恐嚇,還無端像警方謊報失蹤!
2:我太太拿一張受傷的照片,說我去年7月份毆打他!
3:被告屢屢辱罵原告母娘,不僅不知尊重,一再出言辱罵,惡言相向!
還有通訊軟體對話記錄為證
但事情經過是我太太自從結婚後就不安份,因為當初結婚時,我有答應讓他先住在娘家,結婚一年多以來我太太男女關係很不正常,更常常電話不接,還時常有莫名的男性經常打電話給他,不然就是好幾天找不到人,曾有寫存證信函警告我太太,念在夫妻情份我原諒過我太太很多次,在去年6月的時候,婚姻狀況有好轉,就像正常夫妻一樣經常出遊,但還是狀況不斷,於是在去年12月我抓到我太太偷偷跟別的男性單獨出遊去日本5天,出遊期間還同住一間房,因為此事讓我很抓狂,我承認我有罵他賤女人,但報失蹤人口卻實是他偷偷出國沒跟我告知,我才去報失蹤人口,他竟然跟檢查官說我謊報!
2:去年7月我也沒打他只是爭吵中雙方發生拉扯,我太太不知從哪拿一張照片就說我在去年7月毆打他!
3:我承認我跟我太太的母親有過爭吵,但我並無不尊重也無不敬,逢年過節甚至住院時我都有包紅包給他,每次爭吵的原因都是因為太太母親先惡言相像,先辱罵我,只要我跟我太太吵架,他母親就會跳出來火上焦油,做人身攻擊的辱罵字眼,還說什麼我太太現在有更好的人可以養他和他女兒,警告我不要在叫他女兒回夫家,實在忍無可能我才回罵,我太太有提供簡訊的對話記錄給檢查官,但記錄內容都經過修改,斷章取義,移花接木,我手機裡有對話記錄的原文!
我真的覺得很冤枉也很委屈,打人的喊救人,犯錯的人是我太太,如今卻跟檢查官做不實的指控,讓我遭到起訴,我該如何維護自身權益!
還有我有偷聽我太太的語音信箱,發現外遇的男生留言給他,這如果在開庭時提出來,會不會有妨礙秘密罪的可能,為了此事真的讓我很困惑,我該如何是好,該如何維護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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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您應就您所欲反駁之部分蒐集證據,以利提出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目前太太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首先您要思考者為您是否願意離婚,若您不願意離婚,可針對太太所提出之事由,加以反駁,主張無法定裁判離婚之事由,請求法院駁回太太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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