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特種贈與財產(即您娘家給您之房子)非婚後剩餘財產,不列入分配請求之標的,您與配偶合買之房子,為婚後財產,可列入分配請求之標的,再就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請求一半,故不一定為分配房子之一半,應降低您之婚後財產,方為上策。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離婚部分:
但要檢查看看有無民法1052條之事由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如果都沒有 也還可依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監護權部分:
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為監護權歸屬之裁判時,應審酌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參考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與父母親職能力等因素,而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2亦有明文。
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亦有明示。
歡迎來電討論
陳律師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並酌定未成年子女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以解決目前之僵局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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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相信,有小孩的父母都是很不願意走上離婚這條路 我自己也是單親家庭長大的小孩子,所以也真的了解對小孩的影響很不好,但也是考慮再三才上來請求大家的幫忙。我們目前夫妻兩人都已經同意離婚但是我有一個女兒2歲半, 我們兩個都想要他的監護權,我們離婚的原因不是家暴也沒有外遇, 主要的原因是不停的爭吵還有無性婚姻, 無性生活的原因是我老公,跟他談過了但是其實沒有什麼用,結婚三年多只有一次性行為而且是我要求的。對於離婚雙方是有共識的但是就是小孩的部分, 因為我們兩個白天都有上班所以白天的時候是鄰居保母帶(無保母職照),原本我計劃在我女兒滿三歲的前半年請育嬰假,現在時間也快到了, 因為我老公是品保工程師下班時間非常不固定,所以通常都是我先到家帶小孩回來或是夫家嫂嫂先帶回。因為我在台北上班是業務但是是主管職了所以時間比較彈性, 但是每季需要國外出差5-12天,時間自己排,這是小孩照顧的狀況,假日也都是兩個 人一起帶小孩。經濟狀況的部分,我老公的年薪約 60萬,我的年薪約一百萬,存款部分我老公只有20萬,我的存款和股票等等大概 有300多萬, 所以在經濟的部分我是沒有問題的, 現在我們和老公的大哥嫂嫂兩個姪女和一個小姑住一起, 婆婆往生公公在外面另有家庭 , 房產的部分我老公有現在目前住的房子的三分之一 ,我則是有一間套房媽媽已先過戶給我了,然後我打算離婚之後先搬回娘家住,娘家這邊也是可以支持的。想請問這樣子我拿到小孩的監護權的勝算多大了,以後我還想要跟我老公要每個月的小孩扶養費 12000左右, 因為我老公目前就是負擔小孩的保母費用12000,小孩的其他開銷尿布奶粉醫療跟每個月3000多塊的保險費都是我在付的。麻煩大家幫忙看看謝謝
您好
社工訪視報告會是重點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另提供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夫妻離婚,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2項定有明文。
而法院為監護權歸屬之裁判時,應審酌子女之年齡、性別、意願及人格發展需要,參考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與父母親職能力等因素,而以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為依據,民法第1055條之2亦有明文。
又法院為審酌子女之最佳利益,得徵詢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意見、請其進行訪視或調查,並提出報告及建議,家事事件法第106條第1項亦有明示。
陳律師
您好
一般來說法院判決監護權
主要考量的點為
第一主要照顧者為誰
第二以生長環境不變動為原則
第三有無親人系統可以協助照顧
第四經濟能力是否許可(只需養得起小孩即可,不用比對方有錢,且對方亦必須負擔一半,不用擔心跟對方要撫養費會不利自己,這是你法定權利)
以上五點要綜合考量
至於什麼一定判給有錢的或媽媽之類的
這些都是錯誤的見解
一切都是看誰是主要照顧者
監護權判給你應該不是太大問題
但重點在於離婚要件有無符合
這部分要充分收集證據
建議你找律師協助你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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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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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由主要照顧者取得,對方可享有探視權,目前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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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由主要照顧者取得,對方可享有探視權,目前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處理爭取之;爭取監護權案件中,因為目前小孩還小且為女生,您爭取成功之機會相對高,法院亦會安排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可先行準備,爭取有利之訪視報告;若您爭取監護權成功,亦可向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約一萬元左右,各縣市略有所不同,亦可將扶養費作為談判爭取監護權之籌碼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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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一、您提到雙方對於離婚有共識,但都要爭取女兒的監護權,在對女兒監護權的歸屬
沒有共識之情形下,您先生未必同意先協議離婚。如須由法院判決離婚,則須符合
民法第1052條第1、2項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您表示希望爭取對女兒之單獨監護,而您是否接受在共同監護下,擔任主要
照顧者?以及對於探視之方式、時間、地點等,也是您要思考的問題。
下列為法院實務常見之會面交往方案:
一、平日期間:被告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許至丙○○住處,將
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同週星期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
住處。
二、暑假期間:被告得於每年七、八月之暑假期間,選擇其中連續之二十日,
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
第二十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
面交往方式。
三、寒假期間:
(一)、被告得於國曆單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年初一
、年初二之三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
告住處同住共渡春節,且應於年初二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
處;及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及年初三至十五外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
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
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
方式。
(二)、被告得於國曆雙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年初
一、年初二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
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
○○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四、非見面式交往:
(一)、不限時間互通書信(含電子郵件、簡訊、傳真、信件及卡片等方式)。
(二)、互通電話、視訊及網路即時通等即時通訊設備,平日為晚間七時至九時
,假日為上午九時至晚間九時,通訊時間及長度以不影響丙○○之正常作息
及學業為原則。
五、年滿十五歲後:應尊重丙○○之意願及方式與被告會面交往,惟不能達成協
定時,依未成年子女丙○○之意願為之。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於探視期間,仍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
等指示之義務。
(四)、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應為必要醫療措施,即在其會面
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兩造及丙○○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等重大事項如有變更,應於
變更後三日內通知對造。
三、至於女兒的扶養費部分,法院會參考103年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每月消
費支出(按區域別分),以台北市、新北市為例,分別為27,004元、19,512元
,同時亦會參酌雙方的身分及經濟能力作判斷。
四、如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
旭婷聯合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電話:(02)2393-2299
傳真:(02)2393-7143
E-mail:st.win@msa.hinet.net
網址:www.stwin.twmail.net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重慶南路三段23號4樓
捷運中正紀念堂站,2號出口(近寧波西街、福州街、和平西路中正橋頭)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盡快提出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配偶提出刑事妨害電腦使用及民事裁判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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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我的房子在101年6月被我媽偷過戶走,我老婆發現稅單才知道,房子我持分了6分之1是我爺爺留給我爸,我爸過世後我繼承的(帶我去戶政辦印鑑證明,當時我根本不知那是做甚麼用的,後來發現實際上過戶的那份印鑑證明跟我當時申請的那一份印鑑證明不同日期)
發現偷過戶那時跟我媽協議好(我,我弟,我媽)各拿100萬,如今一毛也沒有
104年11月被變賣1000萬元整,我跟我弟原本各持分6分之一,我媽媽跟兩個伯母變賣後分三份,我媽媽實拿320萬,原本以為3年的老房子應該沒人要,直到最近被我查實價登入才發現!
請問!能怎麼做?
後來我有跟我媽溝通過,照理說我應該拿160萬,僅要她拿出來當初講好還我的100 萬而已,還罵我不孝...(這年頭先當小偷的人,變賣人家的祖產還罵人家不孝真的是,怎麼會有這種媽...
他說他要留著養老(他自己本身就有定存200萬幹嘛跟我搶這一百萬的錢) ! 說我弟賺錢都交給他(我弟沒結婚,單身),說我賺錢一毛也沒給他不孝不應該!我有老婆小孩要養房貸車貸要繳!一個月3萬塊的收入根本沒錢給...是想逼死誰!480萬的房貸有這一筆錢拿來繳我可以輕鬆不少
從小把我丟給別人顧,顧跟別的男人約會也就算了,現在還當小偷搶匪搶我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偽造文書告訴,若其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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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要跟老公離婚!因為他在我跟他結婚後到生完小孩坐月子期間都還會動手打我,雖然不是每天,我也沒有去驗傷提告,只不過搬回娘家!可是想跟他離婚他卻不願意,因為帶小孩的關係還有老公要我帶小孩不要上班所以育嬰假結束也不再回公司上班 變成沒工作住在娘家帶小孩!可是有時和老公傳訊息表示想離婚他有時會在電話裡說你們全家小心一點 或者是你再惹我試看看之類的,讓我心生恐懼 !這樣有辦法申請保護令還是順利離婚嗎?他有認識不錯的律師也表明離婚一定會搶小孩!因為他認為我沒有工作也沒有收入現在靠的是他給我的生活費,所以一定搶不到小孩!可是我是因為他要求要我在家帶小孩才辭去工作並非是沒有工作能力!那請問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謝謝你們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為小孩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您可再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統計資料,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一個月一名子女約可請求一萬元左右,依各縣市略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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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民國89年間與前妻離婚,當時因有5名子女要撫養,生活困頓,為解決經濟問題,遂聽從友人建議,做人頭前往大陸四川與大陸女子陳x女士辦理假結婚。陳姓女子隔年以依親方式來台,因來台時是人蛇接機,本人並未與陳姓女子碰面。一周後人蛇告知本人,說陳姓女子在機場時說要先去友人處,為取信人蛇當時交付隨身行李,人蛇不疑有他,陳女即藉此脫離人蛇控制從此音信全無。人蛇希望本人報警尋找,本人怕有後遺症致麻煩上身,即去當時戶籍地內湖派出所報案,經值班員警連線境管單位,查出陳姓女子來台後一周即已出境返回大陸。本人心想陳姓女子既已回去,應該也沒事了,此事一過就15、6年了,本人想請教律師的是(一)本人當時是否犯了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如果是89年至今是否已過追訴期效?(二)本人至今身份證配偶欄還記載為陳姓女子,本人要如何才能註銷恢復單身身份?
還請大律師指點迷津,不吝賜教。本人由衷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待對方對您提告,您可在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目前您無須過度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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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生父與我母親在我國中時離婚,我的監戶權及戶籍都在我母親這
我生父除了離婚的第一年有給我一次過年紅包2000元及生活費3000左右
之後就再也沒有給過我了,這十幾年來,對我也愛理不理的,我曾打給他他也不接,他打來也是酒醉的時候,只會說是母親對不起他,但他們結婚以來,一直都是由我母親工作養家,他只會打電動,看小說,都沒工作,母親晚上上班時,他會教我功課,只要他教我就必定會被他打,也曾半夜被叫起來練習請,謝謝,對不起,做不好就打,他跟我母親離婚後,有錢買酒喝,沒錢給我付我生活費及學費,還曾對我說,妳媽媽養妳是應該的,是她欠我的,現在喝酒喝到中風,我也給過他錢,但我實在沒有能力去負擔,他現在人在社會局,社會局要我出面來商討,現在我應該如何處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或請求酌定您行使探視權之時間及方式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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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即使您是小孩的親身父親,非婚生子女只要沒有經過認領程序,您不具有監護權,因此您必須經過認領才具有正式的親子關係,您認領孩子的方式,不一定要透過法院,只要表示承認這名非婚生子女是自己的孩子就可直接到戶政事務所填具認領書,辦理認領登記。但如果生母不同意,您就需要到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的訴訟,只要能證實您是小孩的生父(透過DNA親子鑑定),即使生母不同意,您依然為小孩的父親。 雖然您為小孩的父親,但不代表您有監護權,仍必須和生母協議,如果無法達成協議時,就必須訴請法院酌定孩子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由誰來行使,在法院還沒有酌定之前,雙方是處於共同監護的狀態。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徐律師您好,想請教一些問題
我的父親和母親是未婚生子,我由父親用認養方式成為親子關係,原本要和父親結婚的母親移親別戀和別人結婚,也生下子女
母親在我從小至成人都沒看望聯絡過,當然也沒做到照顧責任,所以一直都由父親的爸爸、媽媽(我的阿公阿嬤)照顧,而父親在10多年前車禍過世,監護權因法律關係轉移到母親身上,當時阿公去找她談監護權時母親竟開口要200萬才願意讓給阿公,之後由於阿公考慮20歲後就不需監護權,所以沒在和母親聯絡?也因此在學時低收入戶和助貸都沒辦法辦,生活過的很辛苦…
現在我已成人結婚,想對母親那做拋棄繼承,不管她有多少遺產或是負債我都不想要,但上網查拋棄繼承好像要等她過世才能辦?
我對她們那邊的人完全不認識,當然她過世我也可能不知道,更不可能拿的到戶籍籐本或死亡證明,但我又怕超過拋棄繼承的法律3個月時間。
想請問律師您是否能告訴我,有什麼方法是可以現在做來保護自己的嗎?
謝謝您熱心幫助我與回答,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對前夫提起訴訟請求過去五年未給付扶養費之不當得利及未來之扶養費;另關於改姓氏之問題,亦可提起訴訟說明前夫為照顧子女,顯對子女不利,請求更改姓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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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民法第1059條規定,父母於子女出生登記前,應以書面約定子女從父姓或母姓。未約定或約定
不成者,於戶政事務所抽籤決定之。
子女經出生登記後,於未成年前,得由父母以書面約定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子女已成年者,得變更為父姓或母姓。
前二項之變更,各以一次為限。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得依父母之一方或子女之請求,為子女之利益
,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
一、父母離婚者。
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
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三年者。
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
因此,您可以適用:一、父母離婚。四、父母之一方顯有未盡保護或教養義務之情事者。來訴請法院將孩子應改姓氏,惟僅得跟生母同姓。建議讓孩子與您同姓,並且讓繼父完成收養手續。
中壢的管轄法院是屬於桃園地方法院,本所律師有登入該法院,歡迎來電洽談。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您結婚,結婚容易離婚難,屆時若您後悔,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尚需蒐集裁判離婚之證據,如被打三次的三張驗傷單,很困難,真的不建議與會動手的人結婚,若對方打您,應立刻去醫院驗傷,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若您姑息養奸,您只會越來越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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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您結婚,結婚容易離婚難,屆時若您後悔,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尚需蒐集裁判離婚之證據,如被打三次的三張驗傷單,很困難,真的不建議與會動手的人結婚,若對方打您,應立刻去醫院驗傷,提出刑事傷害告訴,若您姑息養奸,您只會越來越痛苦,台灣還有很多好男人,值得您去尋找,去投資,即使不結婚,也不會比較差,不要以後自己被打就算了,小孩也一起被打,應該多想想,多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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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離婚之部分,可蒐集對方辱罵您錄音證據,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另關於保人之部分,請對方提出另外之人保或物保,至銀行更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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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民法第1052條規定,當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五、夫妻一方已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六、夫妻一方意圖殺害他方。七、有不治之惡疾。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二、建議閣下可就不堪同居之精神虐待及婚姻有重大破綻無法回復等事由,具狀訴請離婚同時一併請求子女監護權及定扶養費金額數,以上回覆如仍有疑惑,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加入我的ID(q6789336)加入好友與我們聯繫,本所當以歷年辦理家事事件婚姻問題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
律師您好:
目前的狀況是男方不要離,我要離,已無法再跟他繼續生活下去,真的受不了。每次吵架男方都拿分離來講,有次直接拿剪刀丟給我要我殺他,也不讓我走,辱罵我(婊子...),讓我感到不舒服及被汙辱。
目前男方跟我要錢,男方說結婚後他跟他爸借的錢一人還一半(當時他說那是他阿嬤去世錢留給他的),及所有的付出都還他,去年11月分居到現在。
還有他目前跟我媽租房子,沒付錢,請他付他說不要,鑰匙也不還,百般刁難我,糟蹋我(要我順著他意思走,順了他的意他又反悔),請問有什麼方法能離嗎???
還有他的車子保人是我,我一直以來都沒在工作,當時我跟車商說我不要當保人,車商說只是給銀行看而已,就莫名的被當保人了(當時也是沒工作),現在男方說他不付款了,請問車子能請銀行拖走嗎??或是有什麼條件保人能換掉??
您好,
1、可以對方有精神虐待、重大侮辱等情事訴請離婚,亦可以雙方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訴請離婚。
2、離婚時婚姻財產分配原則上係將婚後財產平分,對方要求的金額都請他提出證據,而且他個人之借款行為與您無涉,除非係用於購買婚後共同財產之用,才有可能需要兩人分攤借款。
3、當保證人並無一定資格限制或要求一定要有工作,您既已同意擔任保人就必須承擔後續責任,可選擇將車子賣出用以返還銀行貸款。
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委由律師處理後續離婚訴訟及財產分配等事宜,才能周全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離婚,須提出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之證據,如對方辱罵您之錄音;保人若欲更換,須請您配偶提出另外之擔保或保人,且銀行願意接受,才可以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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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若有傷害及家庭暴力之情形,可以檢附驗傷單提出刑事告訴及聲請保護令。 非婚生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則上有父母雙方協議,無法協議可以請求法院酌定,依你所述你們已約定由你行使、負擔,只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 會面交往方式亦由父母雙方協議,無法協議,對方(未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可以請求法院酌定。 就扶養費部分,父母均有扶養義務,原則上亦係由父母雙方協議,無法協議可以向法院請求給付扶養費,請求之標準通常會參考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各縣市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準,可以請求對方負擔二分之一之扶養費(約1萬元)。 若有辦法自行協議,只要約定好由何人行使負擔,扶養費之金額、給付方式、時間、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如何接送子女等事項,詳細約定好即可。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針對對方之行為錄音錄影蒐證,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聲請保護令;扶養費用之請求及探視方案之酌定,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法院提起訴訟,向對方請求扶養費用即提出探視權行使之方案及方法供法院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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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妻子因爭執分居已兩個多月,結婚兩年多,她從未住過我家,想請問:
1.我能已她未住我家提出告訴嗎?
2.去她家與她對談,她爸冷嘲熱諷,還對我丟東西(無嚴重外傷),對談當中還說我瞪他,作勢要打我,我爸拉開,我能對他提告嗎?
3.我要看小孩她爸說她在睡,但我明明聽到小孩醒來聲音,我說可以讓他出來嗎?她爸說不要,說這是他家,我也不準進房間,叫我站客廳等她母子自己出來,這部份我能提告嗎?
4.小孩出來後我要抱小孩,她說小孩不想讓我抱,我說小孩2歲不到,怎麼會不讓我抱,我手伸過去她撥開我的手,說要小孩同意,當我再過去要抱她爸說我不能超過她家的那裡..之後又作勢要打我,這部份能提告嗎?
5.結婚後小孩費用都是我出,現在我還要全數出嗎?還是出一半?爭執前我有10萬元放她那,能從當中扣嗎?
7.她現在沒工作我爭取到的機會會比較大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履行同居義務;對於對方父親辱罵您、打您之行為,可嘗試錄音錄影蒐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應先將未成年子女抱回,才有機會爭取監護權;若對方完全不讓您見未成年子女,應錄音蒐證,可提出刑事略誘罪之告訴;待蒐集對方惡意遺棄及辱罵您之相關錄音證據後,再提起裁判離婚訴訟,較有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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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於台灣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雙方無離婚真意或證人不知悉雙方離婚之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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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除了兩願離婚外,可以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裁判離婚,但裁判離婚要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各款及第2項規定之事由,你並未說明分居之原因為何,可能只能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已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提起離婚訴訟,但若你女友對於該事由過失比例較重,仍然無法判決離婚。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由夫妻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立時會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判斷,若協議有夫行使負擔並無不可,但不代表提起離婚訴訟就會主動放棄。 分居已達6個月以上就可有必要針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行使或負擔進行協議,此時若無法協議可在提起離婚訴訟時一併請求法院酌定,而在法院審理中可先聲請假處分,定暫時之監護權及會面交往方式,以免訴訟進行耗費時日,導致現實之情況發生變化。 若你明知對方是有配偶之人還與其相姦,會構成刑法第239條規定之相姦罪,配偶另可請求精神慰撫金(同通常是40萬元以上)。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與未婚夫結婚後,由未婚夫將其財產全部贈與給您,成為您的財產,沒有遺產,就沒有繼承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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