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一、您提到雙方對於離婚有共識,但都要爭取女兒的監護權,在對女兒監護權的歸屬
沒有共識之情形下,您先生未必同意先協議離婚。如須由法院判決離婚,則須符合
民法第1052條第1、2項規定: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二、您表示希望爭取對女兒之單獨監護,而您是否接受在共同監護下,擔任主要
照顧者?以及對於探視之方式、時間、地點等,也是您要思考的問題。
下列為法院實務常見之會面交往方案:
一、平日期間:被告得於每月第二、四週之星期六上午十時許至丙○○住處,將
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同週星期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
住處。
二、暑假期間:被告得於每年七、八月之暑假期間,選擇其中連續之二十日,
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
第二十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
面交往方式。
三、寒假期間:
(一)、被告得於國曆單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年初一
、年初二之三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
告住處同住共渡春節,且應於年初二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
處;及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及年初三至十五外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
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
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
方式。
(二)、被告得於國曆雙數年之寒假期間,選擇不包含農曆春節即除夕、年初
一、年初二之其中連續七日,於第一日當天上午十時至丙○○住處,將
丙○○接往被告住處同住,且應於最後一日晚間八時前,將丙○○送回丙
○○住處。不適用前述平日期間之會面交往方式。
四、非見面式交往:
(一)、不限時間互通書信(含電子郵件、簡訊、傳真、信件及卡片等方式)。
(二)、互通電話、視訊及網路即時通等即時通訊設備,平日為晚間七時至九時
,假日為上午九時至晚間九時,通訊時間及長度以不影響丙○○之正常作息
及學業為原則。
五、年滿十五歲後:應尊重丙○○之意願及方式與被告會面交往,惟不能達成協
定時,依未成年子女丙○○之意願為之。
六、兩造應遵守事項:
(一)、兩造不得有危害子女身心健康之行為。
(二)、兩造不得對子女灌輸反抗對造之觀念。
(三)、於探視期間,仍應履行因親權所為相關生活習慣、學業輔導及作業完成
等指示之義務。
(四)、如子女於會面交往中患病或遭遇事故,應為必要醫療措施,即在其會面
交往實施中,仍須善盡對子女保護教養之義務。
(五)、兩造及丙○○居住地址、聯絡方式或就讀學校等重大事項如有變更,應於
變更後三日內通知對造。
三、至於女兒的扶養費部分,法院會參考103年行政院主計處平均每人每月消
費支出(按區域別分),以台北市、新北市為例,分別為27,004元、19,512元
,同時亦會參酌雙方的身分及經濟能力作判斷。
四、如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建議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諮詢,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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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 劉師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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