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丫金 102-07-29 16:40
房子是爸爸繳費,目前還有貸款,
但現在爸爸無法支付房貸,
轉交兒子支付,
兒子無法支付想要賣掉,
家人有沒有權利阻止房屋買賣?
因爸爸目前昏迷,
該如何做?

 在訴請確認房屋所有權是父親的以前  兒子就是房屋所有權人  依法有處分權利

 如果擔心短時間兒子移轉  可以訴訟同時聲請假處分  禁止兒子處分房產

丫金 102-07-29 16:55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在訴請確認房屋所有權是父親的以前  兒子就是房屋所有權人  依 ... (恕刪)

 

您好

但父親一開始就將房子持有人給了兒子,

如果申請假處分,不就要走上法律了,

還有何方式可以解決

fen 102-07-28 14:36

我有其他繼承人接受特種贈與的事實(房屋),

依法要歸扣,

對方也承認此一事實,

請問該如何舉證?

因當時的資料全在對方那裏???(可能也不存在了)

當年的土地房屋公告價值要如何查出?(因牽涉到特留份的問題)

謝謝!

 

吳饅頭 102-07-27 14:11

假設一個推銷員(以下推銷員都稱呼為"乙",合作人都稱呼為"甲")

推銷的是一個網站所需要的"虛擬物品"
而買家要購買的話需要匯款到我指定的戶頭
(合作人提供戶頭)
然後甲、乙採取月結的方式
分取從中的利潤
月底才結算

而此"虛擬物品"來歷不明(合作人未提起來歷)
如果此事情東窗事發
我做為一個推銷人員
戶頭不是我的
錢不是第一時間到我手上
而是後來才結算給我的(意思跟領薪水一樣)
如果未來被警方查獲合作人的"虛擬物品"是通過違法的管道取得而來
【"甲"和"乙"會判什麼刑或者觸犯什麼法律??】(請列出))

 


如果甲是非法取得乙不知情!?

調查出來是否甲會觸犯法律?乙會沒事

 

不接觸任何現金、不接觸任何虛擬寶物

合夥關係,或者說算是他的員工之一的推銷人員吧



比喻一下
一、兩個類似的推銷人員或合作關係的樣本


第一個:
一間房屋仲介公司
都有一個專門的戶頭收取客戶的錢
做推銷的賣房子
不參與建房子土地來源
可能房子有漏洞或者瑕疵等雜七雜八的非法成分在內
只負責推銷房子不管其他雜項
房子土地都是由公司方提供給推銷人員去推銷
((前提下我不曉得公司的房子或者土地的非法成分,只管推銷))
(當然明面上的資料都是合法的,就好像許多人賣海砂屋資料上卻不會這麼寫一樣)

第二個:
今天一個線上遊戲被人破解了
裡頭的虛擬寶物可能是利用漏洞複製寶物、盜帳號取得寶物、入侵公司修改遊戲庫資料取得寶物

我今天與人合作(以下破解方稱為甲,我方稱為丙)

甲是破解者有大量的虛擬寶物可賣給其他玩家,正因為來歷非法所以
甲找上了乙
告知乙幫忙推銷出去
讓乙賣掉從中抽取利潤
甲並未告知
或乙有詢問甲保物來源都未得到正面答覆
乙這些虛擬寶物從哪兒來不得而知,只是再推銷販賣
而且販賣後收取金錢的戶頭是從甲方提供,並未碰觸到那些虛擬寶物(寶物也是甲方操作給買家)與金錢(除了賣掉從中獲得利潤以外)

 

以下兩個例子與上面的事情應該是一樣的
所以我舉例出來給各位懂法律或者讀法律系的網友們看的比較懂

金錢雇用一個人幫忙做推銷
推銷人員不會接觸到任何推銷裡頭內容(包含物品動作手法)
只需要將商品推銷出去有買家就好了

等於無本生意
花時間而已
有生意有錢領
沒生意吃自己
沒有底薪的意思

林智群 (klaw) 102-07-28 14:30

 只要虛擬寶物來路有問題,不管是推銷員或合夥人都會有事,不是你想怎樣規避就可以的

煞祿 102-07-29 21:10

 這麼制式的問題 你應該是學生 要繳交報告用的吧

miya 102-07-26 11:04
約20天前.透過房仲售出房屋 賣價585萬 買方已匯入485萬在履保的帳戶 如今買方以附近的大樓屋頂有基地台為由(中間還隔了兩棟房子和一個小巷子) 要求取消合約. 請問這要求合理嗎? 我們可依照合約要求賠償嗎?(合約註明違約條款) 請達人指教,謝謝!
取消合約應該是指解除契約 1.你先看契約內是否有約定違約條款 如果沒有還是可以證明損害 請求對方賠償 2.或是你也可以主張契約已經成立 你認定沒有解除契約事由

一般做法,如對方已逾履約期間可發函限期履約否則解除契約並沒收已給付之款項.但還是建議委請律師審閱契約為宜.

miya 102-07-26 02:16
約20天前.透過房仲售出房屋 賣價585萬 買方已匯入485萬在履保的帳戶 如今買方以附近的大樓屋頂有基地台為由(中間還隔了兩棟房子和一個小巷子) 要求取消合約. 請問這要求合理嗎? 我們可依照合約要求賠償嗎?(合約註明違約條款) 請達人指教,謝謝!
林靜歆 (林律師) 102-07-26 14:05

 確實可要求損害賠償

相關案例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192號

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上字第228號 溫股

林靜歆律師 0932193425

RahXephon 102-07-25 17:34

日前於房屋交易中,簽了仲介的要約書,不料事後買方反悔,由於仲介一直說只能用法律途徑來追討違約金,請問該用要怎麼做呢?另外合約的期限是到26日24時止,是否在此之後就無追討權利?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須檢視您與對方簽立之要約書內容,方能進一步分析判斷,建議您應儘速攜帶契約文件等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Joe 102-07-25 15:45

1.  7年前,我朋友借名登記 (用我的名字)購買了一間房屋(其實他只交了少許買屋訂金),我並且為借款人、我老婆則是我的保證人銀行辦理貸款償還賣屋人之貸款,剩餘貸款下來之現金亦匯給我朋友。

 2.我朋友過去5年多每月有按時代為繳納銀行貸款,但是在去年4月因公司破產已無法繳納貸款,現在則由我按期繳納銀行房貸中。過去兩年之房屋稅及土地稅也是由我繳付。

 3.我朋友現在持有這間房屋土地之權狀,他並且持有貸款銀行的存摺及印章,不過我已經在今年五月向銀行辦理存摺及印章之掛失。

 4.這間房屋前幾年是向我租用(有報稅記錄),後來就由我朋友使用,可是他?未付租金,最近該房屋沒有做任何用途,只是用來堆積一些公司之雜物。

5.我目前個人財力已無法負擔房貸,最近我找這個朋友要求他把房子過戶回去,並要求他按期繳納銀行房貸,他表示因為他沒有錢所以予以拒絕。

 6.我不想讓房子銀行收回、拍賣影響我們夫妻之信用,請問有無解決方法。

沈恆 (沈律師) 102-07-28 02:47

既然對方不想要房子,可以算清楚彼此間的債務關係,約定終止借名登記關係,直接將房子讓給您;您可以再將房子出售,償還貸款。以上謹供您參考。

Joe 102-07-29 22:56

問題出在對方想要房子好申請都更

對方根本是吃人夠夠,他不但不願意協商債務,他還說他找不到人頭可以更換房屋所有權人 (因為房屋借款金額較高,若個人銀行資歷一般,則不可能向銀行貸到相同金額),他甚至要求我把房產信託給他的朋友,我則告訴他這豈不是?由我扛,他可以向別人借更多錢嗎!

AMY 102-07-24 16:41
A是二房東有二位房客C1與C2,日前要求其C1搬離,對方不悅要向原始屋主揭露。
當初C1與C2是以受託代管理房屋,有簽認協議書。
與原始屋主簽租賃契約的是A,協議書是由B簽。(B是A的母親)
請問此份協議書是否構成原始屋主與A之間違約問題? 如果C1搬離,C2是以友人名義續住,是否構成原始屋主與A之間違約問題?(未簽任何書面資料)

 

 

有關您提到的問題可以參考一下民法第443條之規定,若是將房屋全部轉租給他人(次承租人),必須得到房東的允許,若僅是房屋全部部分租給他人(次承租人),則可由房東房客自由約定,若沒有約定,則法律是允許房客可以再分租給他人使用。

?

民法第443條
承租人非經出租人承諾,不得將租賃轉租於他人。但租賃物為房屋者,除有反對之約定外,承租人得將其一部分轉租於他人。
承租人違反前項規定,將租賃轉租於他人者,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謝先生 102-07-23 13:25

你好

本人有一建地,擁有完全所有地權

但其上有一古早留下來的土塊厝

多有損毀及坍塌
最近

想將土地買賣

經稅務單位建議

已申辦註銷房屋稅籍

問題是:

該地之土塊厝地上物共有狀態,且部份共有人多已亡故,有繼承或未繼承情況

請問

土地買賣前該做那些處置動作

原則上還是先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 看如何補償 避免將來有糾紛發生

 建物如無合法產權(即未經所有權登記、無所有權狀,此與房屋之稅籍登記無關),且無合法占有權源,可向法院訴請拆屋還地

謝先生 102-07-25 13:35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建物如無合法產權(即未經所有權登記、無所有權狀,此與房屋之稅籍登記無關),且無合法 ... (恕刪)

今天去地政查詢
說是沒有任何保存記錄

hankliu 102-07-21 10:57

我家目前房子是67年買的,價格40萬,頭期款是用我阿嬤車禍賠償金22萬,其餘的18萬原本預計由我爸和我阿伯共同負擔,所以房產的名字是我爸和我阿伯分別共有,後來我阿姨有幫忙出3萬6,所以我爸和我阿伯各出72000,並各有1/2的產權,房子都是我們在住

但後來我阿伯都沒有出錢,所有貸款都我們在繳,她該出的72000沒出,在73年還用房子貸款30萬去給他用,後來也沒還,現在因為我們想把產權拿回來以免日後麻煩,所以跟我阿伯協調,而他卻說房子增值,所以要跟我們拿500萬(房屋現值約1000萬),請我阿姨協調(她不計較她出的份額,但較偏向阿伯),她詳細的計算後用以下算法

阿伯欠我們
(72000 x 當時房貸利率 x 7年 +72000)x 物價倍數=23.3萬
(300000 x 當時貸款利率x 11年+300000) x物價倍數=81.7萬
總計約105萬

而我們應給阿伯
1000萬(房屋現值)x 1/2 =500萬

結果我阿伯都沒出錢還可以跟我們拿395萬.....因為阿姨說房子有增值,但就我的想法增不增值關我阿伯啥事,根本都沒出錢,增值後卻又想來分,跟先前新聞一樣,11位員工合資買樂透中頭獎,其中1位沒跟到,就說我把當時買樂透的錢給你們,我也要來分彩金......

我知道在法律上我阿伯就是有1/2的產權,但實在是太不公平了,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呢?

Memuna 102-07-20 00:08

這個月想用押金來抵扣租金  房東說可以但下個月必須再補給她一個月的押金 一開始是跟房東說 月底前會給她 但她說要我在17號之前給她這個月和下個月的租金,所以我去查詢相關法律條文 看到房屋租賃440條 只要我沒超過兩個月一上未繳 她都不能要求我想搬走 後來她說她有看見我帶男生回來 那是我男朋友 她說當初簽合約時她有問過我 會不會有其他人進來 我是說沒有 因為我男朋友來也只是來看看我 看看我的小孩 半小時都不到 合約上也沒有寫明不準帶異性朋友進入 現在她說  如果再發生一次 就要解除合約 可以嗎 還有針對她說要我下個月再還她押金的這個部份 可以這樣做嗎

有緣人 102-07-19 22:07
我因欠數家銀行卡債房屋已被拍賣,本人對於其中一家受分配債權銀行所受之分配款有意見,就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本人欠他本金共約八十多萬元分為多筆,時間約五年多,其中有一筆四十多萬元的本金被計收違約金又多四十多萬元,剩餘的四十多萬元本金被計收利息又四十多萬元因此本金加違約金及利息共計一百六十多萬元,整整增加了一倍,本人不但未分到拍賣款一分一毛,反而還倒欠他,因此狀告中國信託違反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金額;及同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份之利息,無請求權,又銀行公會理事會規定,銀行最多只能跟持卡人連收三個月之違約金,他們卻連計五年,本金加利息高達年息30%以上,明顯偏高,並有巧取暴利之嫌,本人於數日前收到法院通知要本人出庭辯論,當面對奸巧的銀行時,本人要如何應對,如何辯論,請有實務經驗的律師專家詳細指點,不勝感激!

信用卡消費墊款的利率一般約為19-20%,所以本案應先釐清您的逾期未繳迄今時間多久,若計息時間拖長,計付的利息有可能因此增加,另外,就對方所主張之債權是否已經取得執行名義,若銀行已經取得確定判決或者是支付命令的話,則本件恐會遭到銀行訴訟標的為既判力所及請求法院逕行駁回。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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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說明

您可能必須進一步了解一下銀行方面主張之債權金額裡面利息違約金是多少,依您所述情形來看,沒有利息成分而全是違約金的機率應該不高。

有緣人 102-07-22 19:46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信用卡消費墊款的利率一般約為19-20%,所以本案應先釐清您的逾期未繳迄今時間多久,若計息時間 ... (恕刪)

謝謝,我一開頭已有說明因欠數家銀行卡債房屋已遭法拍完成,故現在已無所謂的支付命令等之前的程序,我的意思是房屋法拍後的所得金額分配給數家債權銀行,我對其中一家中信銀行所分得的分配款金額有意見,不平之下憤而提告,(內容就不再重複),我現在已收到民事庭的出庭辯論通知,且第一審裁判費也已繳交,我想請問的是當我出庭與奸巧銀行辯論時,要如何說才有勝算!

 

張先生 102-07-18 20:13
律師你好:我爺爺共有四個兒子、5個女兒(其中包含一個養女),〉我曾祖父生前就把房屋土地過戶到孫子(我爸)名下, (民國73年間),試問曾祖父、曾祖母、奶奶、爺爺、往生後,我爸那塊過戶到的房屋土地是否為他一人所有???還是要平均分配到我爸兄弟姐妹(含認養)???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8-15 17:44
要看當初過戶給你父親名下的理由。 如果您在南部,可來電預約時間詳談後續處理事宜。 請幫忙到本所官網首頁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張先生 102-07-18 20:13
律師你好:我爺爺共有四個兒子、5個女兒(其中包含一個養女),〉我曾祖父生前就把房屋土地過戶到孫子(我爸)名下, (民國73年間),試問曾祖父、曾祖母、奶奶、爺爺、往生後,我爸那塊過戶到的房屋土地是否為他一人所有???還是要平均分配到我爸兄弟姐妹(含認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該動產登記在您父親名下,即為您父親所有,並無繼承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張先生 102-07-18 20:00
律師你好:我爺爺共有四個兒子、5個女兒(其中包含一個養女),〉我曾祖父生前就把房屋土地過戶到孫子(我爸)名下, (民國73年間),試問曾祖父、曾祖母、奶奶、爺爺、往生後,我爸那塊過戶到的房屋土地是否為他一人所有???還是要平均分配到我爸兄弟姐妹(含認養)???
如果是已經移轉 看當時過戶性質是甚麼 如果是贈與 當然就歸你父親所有 如果只是借名登記 那可能要回歸遺產繼承繼承
fen 102-07-17 23:50

父親近日過世.於(32年前)結婚後三個月以繼母名義買一間房屋,過世前留有遺囑:此屋歸她,另一間房 屋由子女三人繼承,現金4人平均分配,繼母主張侵犯到她的特留份,請問當初以她名義登記房子,我可以主張是特種贈與嗎?需要提出什麼證據嗎?她也承認那是父親買的

民法第1173條規定,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 你父親與繼母結婚後三個月將買來的房子登記在繼母名下,表面上看起來似乎有落入該條"結婚"類型的特別贈與中,不過實務判決認為,該類贈與的起因在於該類型的事件發生時,被贈與人"急需用錢",因此贈與人預先將應分給的財產贈與該被贈與人。你的案件中,繼母受贈與房子似乎與該條的"結婚"態樣的意旨有異。且如果贈與的有其他原因存在,例如討好對方的意思,法院會認定這種贈與並非特種贈與贈與當時,你的繼母與父親住在一起,並沒有因為結婚分居出去,將來如果興訟,法院可能會認為這是你父親為了討好你繼母的一般贈與而非特種贈與

viviko 102-07-17 13:37

您好

因為我和屋主有簽訂房屋買賣契約

這棟房子預售屋

情況大略如下:

我們是買方。
賣方跟建商原本有簽訂買賣契約(預售屋)
我們跟賣方簽訂的契約是新屋買賣的部分。
約定賣方和建商交屋後10日內要過戶給我們,
但是賣方交屋後都沒通知我們要過戶
我們事後請代書查了房屋資料後才發現賣方與建商交屋到現在,已經超過10日的期限了。
明顯是超過期限未履行約定(交屋10日內要過戶給我們)

請問我們現在的處理方式是甚麼呢?
是不是要先寄出存證信函? 信函催告時間可以限定"3日內"請賣方履行合約嗎?
寄1封存證信函就夠了嗎?

那賣方於催告期限內都未履約的話,後續還要做甚麼處理呢?
是要請代書律師去追討違約金嗎?

另外,我們簽契約時有放20萬訂金在信託專戶裡,
這部分是他於催告期限內都未履約的話,請代書直接還給我們買方嗎?

謝謝您!麻煩解答了~

 

周志吉 (周律師) 102-07-17 16:16

關於  台端文中所提問題,因涉及契約內容約定,尚須再檢視其他如買賣契約書等文件,建議您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利詳盡分析。

順祝日安!

原則上是催告限期履約,如不履約可解除契約並要求加倍返還訂金,但可能要提出訴訟,惟個案略有不同,建議還是提供相關資料與律師判斷為宜.

C.K 102-07-16 15:47

您好,小弟有些問題想請教,
我母親約在民國64年與她嫂嫂各出30萬共60萬購買一間房屋(後續無貸款)
但是這部分沒有白紙黑字契約(對方以辦理房屋抵押貸款為由阻止書面證明的開立)
房屋登記人只有嫂嫂名字.
目前情況大約是這樣:
1.為了保護權益我方有錄音,錄音中嫂嫂承認我媽有出30萬買房,但沒有明確說出我媽有一半權利
2.我方另有兩位證人證明我媽有給嫂嫂30萬買房,不過證人分別是聽我媽及其他人口述此事件經過,非直接從嫂嫂那邊得知.
3.民國7x~8x年之間我媽有跟嫂嫂借貸一些金錢(是否會影響房屋所有權?)
4.我媽只有出30萬,房屋後續一切管理與使用,例如代書費、稅金、裝潢與水電費等等皆無參與,也從沒住進去過,且嫂嫂使用房產期間有多次將房屋做抵押貸款,我媽毫不知情
請問我方有辦法藉由這場訴訟討回另一半的登記人權利嗎?謝謝~

1.有拿出30萬事實對方未必會否認 但可能爭執是借貸甚至是贈與 如此 你母親對房產未必會有權利 2.沒有居住 沒有繳稅 沒有繳水電費 都會列入評價是否會借名關係

C.K 102-07-16 17:29

您好,我還有些疑問,
如果被告真的以借貸贈與為由作抗辯,
這部分是由對方舉證嗎?
或者是我們要證明那一半金額並非借貸贈與的關係,
煩請解惑,非常感謝

主張借名登記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應該由原告負舉證之責任,因為依我國法律規定,登記名義人即推定為所有權人,倘要推翻此項登記事實,則應該主張負擔舉證責任,以證明有借名登記法律關係存在。所以本件令堂即使確有出資30萬的事實,也還是得要有其他證據證明二人間有借名關係存在。

溫暖的家 102-07-16 00:08

本人於101年7月中簽定契約以6月20萬購買一間屋齡約5至6年人車分道31戶社區型中古屋(有地下室),沒有經過仲介公司,於裝潢後約101年9月28日搬入居住,因當時並不是雨季(彰化地區),於11月才發現下雨時間久時,屋角會漏水進來,經向住於對面屋主反應,屋主表示要向原建商反應,之後告知於102年5月中旬才可建商才會再來幫忙移動中庭花園作屋外防水層,至本102年7月均未有動作,經本人多次向屋主反應,僅回達該建商工人太忙要晚些日子才來,請問:

1、原屋主對於本人所購買之房屋漏水是否該負全責?

2、又買屋時間將近一年,買賣當時僅請民間代書以制式契約簽定,僅附加水電保固一年條款?我是否可求償?

3、礙於屋主住於同社區對面且是社區主委,我有何方法處理?

4、若真的要提出訴訟,該如何處理?

5、有那些單位可幫我?

 基本上,你可以向原屋主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請求減少價金。不過,依照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你應該在通知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減少價金之請求,也就是說在通知的六個月內要向對方表示要求減少價金,如果對方不理會,你應該儘速起訴(自請求減少價金時起六個月內起訴),以免罹於時效而使得你無法請求。

Len 102-07-12 14:52

律師您好:

我家最近要用貸款方式購買房子(合宜住宅)但想到將來可能遇到的問題如下:

1.房屋登記所有權人是母親

2.頭期款: 母親繳交

3.繳交貸款人:我與弟弟

4.繳交貸款比例不同:我繳交7/8 弟弟繳交 1/8

請問在這樣的情況下因為我繳交貸款較多,我要如何確保將來繼承的權利?因為我怕將來繼承是各1/2(父親因為負債,所以他可能會拋棄繼承)可以事先立約嗎?如何立約?

林智群 (klaw) 102-07-13 14:55

除非你母親立遺囑,不然你母親名下房屋就是他的遺產,你跟你弟弟平均分配

ives378 102-07-12 12:45

您好:

本人承租房屋給學生,租賃合約於102.06.30到期,房客到期後,即聯絡不上,並且未歸還鑰匙,目前積欠4個月電費,請問該如何處理。

另外學生私自將房間借用給其他同學置放行李(寒暑假期間),並隨意將鑰匙交給第3人以外自由進出租屋處(目前有監視畫面存證),且造成其他房客的困擾,請問該如何處理。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2-07-12 13:32

建議您委任律師協助發給存證信函律師函,要求對方先返還鑰匙及相關費用,另就費用部份則建議發給支付命令。以上,如需詳細諮詢,歡迎來信或來電與律師約時間。

roy 102-07-11 15:29
有關房屋過戶事宜想在此請教, 我媽是房子所有權人, 我媽共有4子女,除我和二哥外 尚有大姊及大哥(已亡故,留有一子14歲), 我媽只想將房子給我和我二哥,不想百年之後讓我姊和我大哥兒子共同繼承, 經過詢問計算,過戶費用(含增值稅契稅...等等規費)大約需30多萬, 因為想省下這筆費用, 想請問是否可以預立遺囑,內容交代由我和我二哥將來繼承房子所有權人,倘可以的話,遺囑是否要經過公證?   煩請解惑 感激不盡!

民法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
繼承人之特留分民法規定於1223條,比例規定如下:
(1)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2)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3)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4)兄弟姐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5)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依您所述內容該遺囑恐有違反特留分而無效之問題,屆時特留分受侵害之繼承人仍有可能向受遺囑分配財產之人請求其特留份分之不足部分,至於是否有侵害到其他繼承人之特留分則須進一步來看被繼承人有無其他財產及其分配情形而論。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另外,本件您大哥的兒子得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其應繼分,併此述明。

民法第1140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亦即直系血親卑親屬),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漫遊者 102-07-11 10:28

您好,

上星期我跟家人和建設公司因買大廈房子去簽約,當下的房屋契約預售屋契約契約內建設公司只附上建築執照影印本但沒有使用執照的影印本,結果隔兩天建設公司小姐要求將預售屋契約改換為成屋契約,小姐說使用執照在簽約前幾天就已經通過了,所以要求我們要將預售屋契約換成成屋契約,可是當時簽約時,代書銀行都是對方建設公司找的,也完成了對保手續,現在要求我家換成成屋契約? 我看了一下內容,蠻大差異的,我能拒絕換約嗎?  還是一定要換約??

預售屋買賣係指當事人約定,由買受人以分期付款方式支付價金,出賣人於一定期限內將房屋興建完成並移轉所有權及將房屋交付予買受人的買賣契約。與成屋買賣不同的是,預售屋買賣於訂約時,買賣標的的房屋尚未動工,或者還在興建當中,成屋買賣的買賣標的,則是已取得使用執照的房屋,包括先建後售的新成屋與中古屋。

有關「成屋」及「預售屋」之法律定義,規定在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因此只要領有使用執照則該動產即己是「成屋」,而非「預售屋」。從而,建?在簽約前幾天該屋已是成屋而非預售屋而要求更正,初步來看應該還算是有其合理性,但還是得注意避免在轉換契約的情況下損及您的權益。

本件您可要求看過使用執照確認其主張的換約事由為真正之後再來洽談轉換契約的事宜。若您同意換約的話,後續您應注意的事嗣後轉換簽訂的條款在各項權利義務條款有無變更(不利)的狀況。其次,成屋買賣基本上會是現況交屋的狀況,所以契約轉換過程恐怕需注意目前房屋狀況與先前預售屋之廣告宣傳品及其所記載之建材設備表、房屋停車位平面圖與位置示意圖(指廣告宣傳品所記載者,至房屋平面圖及建材設備表則指賣方提供之定型化契約所附之附件)是否相符,先進行建物現況確認,若發現建築物完工後與初始資料有異,應先提出主張暫時不要急著轉換契約

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4條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動產︰指土地土地定著物或房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房屋指成屋、預售屋及其可移轉之權利。
二、成屋︰指領有使用執照,或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完成之建築物。
三、預售屋︰指領有建造執照尚未建造完成而以將來完成之建築物為交易標的之物。
四、經紀業︰指依本條例規定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公司或商號。
五、仲介業務︰指從事動產買賣、互易、租賃居間代理業務
六、代銷業務︰指受起造人或建築業之委託,負責企劃並代理銷售動產業務
七、經紀人員︰指經紀人或經紀營業員。經紀人之職務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經紀營業員之職務為協助經紀人執行仲介或代銷業務
八、加盟經營者︰經紀業之一方以契約約定使用他方所發展之服務、營運方式、商標或服務標章等,並受其規範或監督。
九、差價︰係指實際買賣交易價格與委託銷售價格之差額。
一○、營業處所︰指經紀業經營仲介或代銷業務之店面、辦公室或非常態之固定場所。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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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必要換約,如要換約其中新增之不利條款可以不接受 .

阿龍 102-07-09 17:21

請問:

本人有一棟從長輩贈與而得的房子,所以我擁有房屋所有權房屋我有租人),則房子下的土地則為父親財產。今父親往生,土地所有繼承人(即本人及兄弟姊妹)已依規定辦理限定繼承

目前土地繼承人(即兄弟姊妹)要求我給付土地租金,並引用民法第425-1條、及最高法院48年10月8日台上字第1457號、43年8月6日台上第639號判例,主張土地所有人與房屋所有人間,苟有租賃或推定租賃情事,土地所有人雖無收取房租之權,但得向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收取土地租金。但我與兄弟姊妹間並無任何租賃關係啊!試問他(她)們的主張是否有理,敬請告知明瞭,謝謝。

林立捷 (林律師) 102-07-09 17:48

就您所描述的事實跟其他繼承人主張民法第425-1條及判例事實略不相同

你的情形並沒交代房屋土地是否原來就是同一個所有權人,所以也無法直接使用法條兩個判例套在你的事實上

重點是你房屋坐落在土地上使用土地的權源是什麼,如果依照425-1或判例,那是法律推定租賃關係,如果沒有的話,被拆都有可能。

 

阿龍 102-07-10 04:51

謝謝律師指導,至於所提疑問以下說明,請再幫忙提供意見:

一、有關土地房子所有權問題,土地房子原是祖父所有,後來經祖父同意,將房子過戶給我,土地過戶給父親。

二、有關房子(下稱老家)做落在土地上之使用權源,雖不太懂律師意思,我試著說明看看,老家一直都是祖父祖母在住,祖父過世後,最近因擔心老人家單獨住,所以祖母則期前往叔父家住,偶而回老家看看。

以上說明,還請幫忙檢視,謝謝。

林立捷 (林律師) 102-07-10 08:45

照您第一點說明,應該會有425-1條及判例的適用,只是說,你爸為土地所有權人的時候也應該都沒跟你收租金,是否其他繼承人要受拘束不能跟你收租金,這點在法律上或許還可以爭執。

你使用的權源照你事實描述,滿有可能是425-1法律推定的租賃關係,所以要繳租金給其他繼承人的機會滿高的。

樂樂 102-07-09 16:27
律師 您好: 我想請問,如果我已經退還房屋並且歸還鑰匙,但是房東卻不退還押金,是否可以以"普通侵占"提告?請問是要自訴還是?那關於流程和金額方面是否有限制?
單純民事糾紛 不會有侵占罪的問題 否則一旦經手錢 每人都可能是刑事侵占被告
小笨 102-07-07 11:05

因為家中有房屋出租,未與房客簽約,若到時要將房屋收回,房客不想搬走要如何是好?

阿龍 102-07-06 09:43

請問:

本人有一棟從長輩贈與而得的房子,所以我擁有房屋所有權房屋我有租人),則房子下的土地則為父親財產。今父親往生,土地所有繼承人(即本人及兄弟姊妹)已依規定辦理限定繼承

目前土地繼承人(即兄弟姊妹)要求我給付土地租金,並引用民法第425-1條、及最高法院48年10月8日台上字第1457號、43年8月6日台上第639號判例,主張土地所有人與房屋所有人間,苟有租賃或推定租賃情事,土地所有人雖無收取房租之權,但得向房屋所有人(承租人)收取土地租金。但我與兄弟姊妹間並無任何租賃關係啊!試問他(她)們的主張是否有理,敬請告知明瞭,謝謝。

tina 102-07-05 22:32
張景堯律師您好:   本人的弟弟於日前因故過世,目前家住房屋登記於弟弟名下,第一順位繼承人為媽媽,但是媽媽本身有銀行債務問題,本想拋棄繼承,讓我繼承,但家中有一個這輩子沒孝順過父母的不孝弟弟,媽媽並不想也讓他繼承,他也不肯簽屬拋棄繼承,假如讓媽媽繼承之後,趕快過戶到我名下,這期間銀行是否會查封財產(詢問銀行凍結財產之速度)?如過戶成功後,銀行是否能告媽媽〔侵害債權〕呢?麻煩您回答了,謝謝!
1.債權人陳報債務財產是需要一定程序跟時間 不過由母親繼承財產 還是有風險可能被債權人執行 2.如果先過戶母親在過戶給你 將來債權人也可能主張 是假買賣 主張移轉無效
nina 102-07-04 17:53

父親過世欠4家銀行共20多萬債務,國稅局遺產清冊名下有房屋持分(1/4)田地持分(1/6)市值都不多,但是申請建物和土地謄本時發現房屋所有權人不是爸爸的名字,田地也被其中一家銀行假扣押,若我是辦理限定繼承以後還會被銀行追債嗎? 謝謝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7-04 20:57
回覆 nina 的發言內容:

父親過世欠4家銀行共20多萬債務,國稅局遺產清冊名下有房屋持分(1/4)田地持分(1/6)市值 ... (恕刪)

您如果擔心的話,可以辦理拋棄繼承

請幫忙到本所官網首頁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yo 102-07-04 14:40

101年5月購買一間3樓房屋 當時頂樓已有加蓋完整的房子 但因為外牆木板剝落 所以在立委陪同下找了建管來會勘要整修(並無取得任何證明文件) 之後動工後 於更換樑柱及築水泥外牆工程實施中,接到建管處違建通知,隨即強制拆除.後續因為頂樓無遮蔽 整棟樓持續漏水 樓下的住戶還要求將頂遮罩屋簷蓋回去否則要提告 ,因不堪整棟樓梯濕滑 所以僅蓋回屋簷支架 卻又收到法院傳票 檢察官偵查違建案中 請問這該如何在不危害住戶安全下 免除官司問題 (房屋於70多年就有了 有申請以前跟現在共兩張空照圖)

 違建強制拆除後,若有再將其重建的情形,會因為違反建築法第九十五條被科以刑責。不過,該條規定是重建(建築物,定義上是有柱及頂蓋),如果你只是對合法的建築進行修繕,例如僅是對屋頂施作防水工程,應不會構成該條之違法

阿雄 102-07-03 11:07

張景堯律師

你好!

家姊〈離婚無子嗣〉今年102年02月因故往生留有房屋兩棟,但4年前〈97、98年〉已被家兄以隱瞞大姊手段先後過戶己有。

【97年起家兄得知家姊患糖尿病及失憶衰退症〈歷年病歷〉,。先藉申辦第一棟房子貸款之由取得家姊印信文件;於97年01月隱瞞家姊移轉買賣過戶自己名下〈97、98、99年異動修改3次,於101年06月賣出〉。續將第二棟房屋買賣方式過戶自己女兒名下〈98、101年異動設定2次〉】。

上述事實直到大姊102年02月往生、家兄草菅後事。經查出家兄四年來是以欺瞞、侵佔家姊財產,弟妹凝聚共識於102年04月16日以雙掛號去函關切,家兄避不回應迄今。

請問:1如何提告家兄使其願出面談?

2若用刑事附帶民事提告家兄?使其願出面談後,是否可撤回原告訴?

3若告不成會犯誣告罪嗎?

本件依您所述令兄之行為可能會涉及刑法偽造文書罪相關罪名,而偽造文書罪係為非告訴乃論之罪,無法因撤回告訴而結案,檢察官亦不因提告之人撤回告訴即受任何拘束,至於是否會有誣告問題,主要還是得要視您們的資料顯示之過戶移轉情形,以及能否證明當時令姐是否確實無意識能力等情形而論,若資料完備者,則即使提告不成,基本上應該也不致會有構成誣告罪之問題,不過,即使誣告罪最終不能成立,令兄在獲不起訴處分者,也還是可能會提告誣告罪,是否發動全存乎其個人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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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魚 102-07-01 10:10
律師您好: 婚前先生買了一間房子,已繳清房貸,登記在他名下,婚後想變更登記為夫妻共有,請問要如何辦理及繳交哪些費用? 如果房屋登記夫妻共有,將來一方往生,(我們沒子女,先生有父母、成年兄弟二人,我有母親,成年兄弟姊妹四人),房屋如何繼承? 感謝您 小榆
1. 請代書辦理過戶 由夫妻共同所有 應有部份比例各半 需要先生印鑑證明 2.原則上先生的一半 由你繼承一半 再由他父母繼承另一半 你的一半 由先生繼承一半再由你的父母繼承一半
維尼 102-06-30 15:29

之前我外婆走的時候,為了怕到時候又要分房子,所以先寫下契約,目的是要將房子先分給我舅舅他們,但允若外公居住並當房東房屋(有兩層樓,一層分給學生住)

不過契約書寫下的內容有:

 

將上列動產全部授權父親代為出租及代收金等一切事宜,允父親使用上列動產,且立書人於關係存續中應保持上列動產為合於使用、收益之狀態,本房地出租應收之租金全部無償讓與作為父親生活養老費用,且未經父親允許,禁止處分上列動產持分,直至父親仙逝後終止。

立同意書人為盡孝道,茲無條件同意將上列動產所有權無償歸還父親,迨父親仙逝後始依繼承人身分繼承上列動產所有權

 

因為雜了很多有的沒有的人的意見,讓這份同意書寫的有點亂……

不過這邊的直至父親仙逝後終止應該算附條件吧?好像聽說有一個叫形成權的附條件會無效

所以我想問一下有沒有會因為附條件或其他原因致契約無效?

還有,如果沒有規定禁止處分的話,是不是把占有的部分賣出去或送出去,受贈或買受人就可以不管這一條了?

猴子 102-06-28 12:39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因小弟第一次承租房屋要來作為開店使用..
但因開始裝潢後才發現此處問題不斷
當初看到店面時店面共15坪
但當時屋主告知他的權狀只有後面的10坪
前面5坪他沒有權狀
但我們當時有一而再再而三的跟他確認前面的5坪可以使用嗎
他也一直斬釘截鐵的跟我們掛保證可以使用
他說都都用20年了
於是當下就簽立合約

但等到我們裝潢
社區的總幹事才跟我們說我們那邊不能承租也不能作為商業用途
因為前面的那5坪是屬於社區的公共設施
且去年就已有人檢舉,函文在3月時也到拆除大隊了
但不知為何到現在都沒來拆除
我們也問說那房東知道此事嗎
他說這個函文他們社區一份
房東一份
代表房東早已知道此事
但我們現在已經裝潢完成
後續幾次找房東出來談
都是不歡而散
甚至房東也很口氣強硬的說
現在合約書上我們簽的只有後面那10坪
但被報拆的是前面那5坪
不在他要負責的那10坪之內
但是我想請問如果我們開店營業
前面那5坪被拆掉我們還需要營業
我們表示那我們要取消不租
房東也表示那就照合約
違約金多少就多少

但是這前面被報拆的事情他早就知道卻沒告知
我們早知道也不可能跟他承租
現在卻又一直說前面不是他的權狀範圍他不用負責
又還說前面那5坪
他們之前就用了20幾年都沒事
怎麼可能會被拆
但要他在合約上加註被拆要賠償我們
他又不肯
請問這樣是算我們吃虧只能自認倒楣嗎

想取消又被他威脅要照合約賠償
現在變成只能硬著頭皮先營業
等到被拆在說
還要碰運氣看會不會被拆
我們只想開個店
現在只能每天心驚膽跳的看哪一天店的牆壁會被拆

另外當初簽合約
因為權狀不是他的
登記公司名他也不是負責人
他當時是公司大小張來蓋
這樣算有法律效力嗎??

還是我們還有什麼辦法可以自保呢??

麻煩大家幫幫我了><
謝謝

主張解除租約。以上供參。

A-hua 102-06-27 21:34

您好:

鄰居有界址糾紛,詳細如下:

最近新鄰居打算增建(水泥)2F,

但,如依目前搭建(非水泥)範圍增建,

與我家相鄰的那面牆將超出界址(n年前曾地籍測量)。

 

如果鄰居真的增建,

而我家若也想翻修老舊屋頂(有漏水狀況),

屆時可能會損毀鄰居已增建的牆面,

將造成我家需要賠償、甚至復原其牆面......


問題來了,

我們也曾與新鄰居談過,請其與我家相鄰的那面牆 "離界" 增建,

鄰居居然說要我家請人 "重測"......

又,後來去調解委員會問過,

他們說:縱使重測,如果鄰居不願出來雙方確認,仍屬無效,白花這筆重測費。

又,請里長去溝通,

里長居然說,反正只是增建,又不影響我家,要我們隨鄰居意思。

(PS.也不是我們不願,是...我們家可能會賣掉,不想在賣時,需要修繕房屋時,

才發生拆鄰居 "超出界址" 的牆、還要幫忙修復.....凡事防範於未然,總是好些。)

 

請問:

1.拿之前的 "地籍測量"不行嗎?一定要再請地政重測嗎?

   費用可有強制雙方各付半的條文? (鄰居增建,卻要我們出錢請人測量...="=)

2.地政行文鄰居通知重測,請鄰居一定要來確認?無法律效用嗎?

   如鄰居真的不來確認,該怎麼辦?

3.原本也想讓鄰居增建,但可以請鄰居簽認類似「如我家修繕時,

   造成相鄰的牆面損毀等問題,概不負責處理及賠償」的同意書嗎?這有法律效用嗎?

4.有不周詳的地方?或是否有其他解決方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相鄰關係若對方願意配合的話,當然就沒有問題,但現在對方不配合,屆時可能仍需透過訴訟途徑來解決,若對方確實有侵占到您們的土地,則您們原則上也有權利請求對方拆除,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Allan 102-06-27 12:38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的是關於土地贈與撤銷
這是介於我爺爺與我父親之間的問題,兩年前奶奶過世,爺爺祖產一部分贈與給我父親! 自己保留了另一部分,不料,一年後,有位婦人刻意接近我爺爺,這位婦人我們也透過關係查出,背景複雜和多年前有其他人受害!因此我們也了解了她接近的意圖,但目前已經無法勸聽爺爺了,受婦人慫恿,有意將手上祖產變賣,但沒想到的是爺爺居然請了律師,想要將我父親手上的土地給拿回去一併變賣!!   從鄰居口中得知後,很震驚也很傷心,我們也查過法律拿回去的唯一可能就此利用 “不孝條款”這一項,長年以來我父親都是個孝順的兒子,擔心他老人家自己住,也曾接他和我們一起住,之後因為老婦人,又搬回老家。三餐也都是我們打理,水電費、房屋稅也都是我們在繳,現在他卻不吃我們送的飯,連便當也叫人拿回去,看醫生也不讓我們帶他去,刻意不和我們碰面。
我們雖然不曾給他奉養費,但是是因為奶奶過世時留下的一百萬存款,都全數留給爺爺,每個月他也還有老人津貼與休耕的錢,名下田地也有上千萬。現在一百萬存款不到一年,已花得差不多,還說我們沒有拿過任何錢給他使用,但是若不是他老人家這樣亂搞,他的存款根本用不完,甚至要變賣土地,我父親目前也年高退休了,無退休俸,家裡生活收入都靠兩個小孩,也都剛出社會,因此還在還貸款,並不寬裕,土地是我們祖產,我們當然不希望落入陌生人手中!
因此,為了站得住腳,現在我們還是送飯與訂便當,並把收據留下,且錄音他叫我們不用送,他不要吃,送了他也倒掉!
在我們的立場我們一直都屢行奉養的義務,唯有奉養費是因為經濟問題無法每個月拿錢給他老人家,也因為他老人家都把錢花在婦人身上,我們也不甘願給!
想請教律師:
1.除此之外我們還有什麼辦法能更加保護我父親手上的土地或是有什麼遺漏的地方?

2.關於奉養費,雖然目前有拿到祖產,但是在此情形下一定要給付奉養費嗎?
3.目前父親手上的土地能做什麼保護措施嗎? 例如:過戶、拿去貸款...等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贈與土地是否已經過戶?基本上您們要避免被撤銷贈與,所以平時之奉養仍要進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家凱 102-06-26 22:59
首先大概說一下 我有一棟房屋70年代我阿公以買賣方式有買賣契約當時12萬買的房子 爾後這幾年我阿婆以增與的方式過給我 有房屋所有權 .結果這房子在我手上流失掉了 (被拍賣掉)法院註明這是不點交的房屋 所以只有土地被賣掉 建物並沒有還是當初賣給我阿公的哪位 因在我手上就沒有把建物權過給我 只有買賣契約 只有土地過戶房屋所有權 現在土地被拍賣掉了 新任地主只買到土地 但在今年新任買主去找當初賣給我阿公哪 位 不知甚麼方是以買賣將我的地上屋建物給過戶走了 現在新任地主告我們遷讓房屋 怎辦 1我阿公過世了 2我可以告哪位賣給我阿公的人嗎 3我想告他侵權詐欺 4當時我阿公跟他買12萬 5以現在行情我要告多少 ........................................................................................................... 我再詳細說明一下我的問題好了 至於房屋部分,因買賣完成後,並沒有辦理產權所有權移轉登記房屋是我老祖先的名范招妹 他沒有小孩 我阿公是認養的養子 沒名份 另一位有名分為養女 建物名還是范招妹的 土地當時已經做下來了 ..聯絡不上哪養女也找不倒己十年了 新地主拍賣掉我的土地 偶後不知怎樣找到哪養女 哪養女是范招妹有繼承表的人 新地主找他簽名 所以建物名被他做去了 當初我阿公是跟哪養女以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還留著 買賣價款總金額為12萬元正 民國72年有這份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有用嗎 、舊屋主已將房產賣出,卻不辦理過戶,而又將房產再行賣於第三者,這有詐騙之意行,因此舊屋主恐會涉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行,你方為求權益之保障,本可向法院提出告訴,但因詐欺罪之最重本刑為五年,其法律追訴期,依刑法第80條之規定為二十年,此事發生在70年代,至今已有30餘年之久,因此你若要告對方詐欺罪的話,應該是會被檢察官駁回的。 可是是在今年4月份才被賣掉的 這樣不算詐欺嗎 可以告嗎 我們若要告對方民事賠償,因你阿公已經過世,那此項追訴之權力,應由其法定繼承繼承之,因此應由你父親與你叔伯他們向法院遞狀提告。 可是這土地 房屋所有權是我阿婆過給我 結果是從我手上流失出去的 我告 房屋所有權是我阿婆過給我 結果是從我手上流失出去的 我告可以嗎 給點意見好嗎 狀紙我我大概會 現在該怎麼做 謝 我有買賣契約
施嘉鎮 (施嘉鎮) 102-07-08 15:38
林先生您好,就本案件建議您可攜帶相關資料至本所與律師諮詢討論,應能針對您的疑惑獲得較詳盡的答覆。請撥冗來電預約免費諮詢:02-8201-2828,謝謝!
林家凱 102-06-26 22:51

首先大概說一下
我有一棟房屋70年代我阿公以買賣方式有買賣契約當時12萬買的房子
爾後這幾年我阿婆以增與的方式過給我 有房屋所有權 .結果這房子在我手上流失掉了(被拍賣掉)法院註明這是不點交的房屋 所以只有土地被賣掉 建物並沒有還是當初賣給我阿公的哪位
因在我手上就沒有把建物權過給我 只有買賣契約 只有土地過戶房屋所有權
現在土地被拍賣掉了 新任地主只買到土地  但在今年新任買主去找當初賣給我阿公哪
位  不知甚麼方是以買賣將我的地上屋建物給過戶走了
現在新任地主告我們遷讓房屋 怎辦

我阿公過世了  2我可以告哪位賣給我阿公的人嗎3我想告他侵權詐欺 4當時我阿公跟他買12萬5以現在行情我要告多少...........................................................................................................
我再詳細說明一下我的問題好了 至於房屋部分,因買賣完成後,並沒有辦理產權所有權移轉登記房屋是我老祖先的名范招妹 他沒有小孩 我阿公是認養的養子 沒名份 另一位有名分為養女 建物名還是范招妹的 土地當時已經做下來了 ..聯絡不上哪養女也找不倒己十年了 新地主拍賣掉我的土地 偶後不知怎樣找到哪養女 哪養女是范招妹有繼承表的人 新地主找他簽名 所以建物名被他做去了 當初我阿公是跟哪養女以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還留著 買賣價款總金額為12萬元正 民國72年有這份買賣所有權移轉契約書 有用嗎 
、舊屋主已將房產賣出,卻不辦理過戶,而又將房產再行賣於第三者,這有詐騙之意行,因此舊屋主恐會涉及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行,你方為求權益之保障,本可向法院提出告訴,但因詐欺罪之最重本刑為五年,其法律追訴期,依刑法第80條之規定為二十年,此事發生在70年代,至今已有30餘年之久,因此你若要告對方詐欺罪的話,應該是會被檢察官駁回的。 可是是在今年4月份才被賣掉的 這樣不算詐欺嗎 可以告嗎 

我們若要告對方民事賠償,因你阿公已經過世,那此項追訴之權力,應由其法定繼承繼承之,因此應由你父親與你叔伯他們向法院遞狀提告。 可是這土地 房屋所有權是我阿婆過給我 結果是從我手上流失出去的 我告 房屋所有權是我阿婆過給我 結果是從我手上流失出去的 我告可以嗎 
給點意見好嗎 狀紙我我大概會  
現在該怎麼做  謝
 我有買賣契約

林智群 (klaw) 102-06-27 08:16

 土地房屋現在都是別人名下,對方當然可以請求遷讓房屋,

你爺爺當年買的時候沒有要求連同房屋一併過戶,

現在已經過了15年,對原屋主沒辦法請求權利了,也沒辦法要求返還價金,

這個案件是民事糾紛,要告刑事不會成立

林家凱 102-06-28 15:11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土地房屋現在都是別人名下,對方當然可以請求遷讓房屋,

你爺爺當年 ... (恕刪)

 土地房屋現在都是別人名下,對方當然可以請求遷讓房屋,

你爺爺當年買的時候沒有要求連同房屋一併過戶,

現在已經過了15年,對原屋主沒辦法請求權利了,也沒辦法要求返還價金,

這個案件是民事糾紛,要告刑事不會成立
要告刑事不會成立新買地主.是在今年不知甚麼方式連繫建物權人把他買走過戶的我現在想要告哪位養女 你有甚麼建議 比如侵權毀約等 給我一點方向好嗎 謝 我要自己遞狀

阿莉 102-06-24 08:01

您好:我家有間房屋,遭房仲業者以買空賣空方式,將所有權過戶,已經過二次訴訟確認債權金額,但遲遲未見償還第一順位抵押權債務,已提出拍賣執行,現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子租給他人使用,請問租約有效嗎?我可以要求房租嗎?(因尚未塗銷)目前對方提出暫停法拍訴訟,我若出庭有要注意什麼?謝謝!!!

 補充:

我家是第一順位,提出拍賣,對方(現所有權人)我可申請閱券調出合約請法院提出租合約是否有效嗎?

林智群 (klaw) 102-06-25 08:31

 你目前還不是名義上所有權人,不得要求房租,

但勝訴後可以向原名義上屋主請求之前收取的租金,

另你這個案件標的很大,建議找律師處理,不太建議DIY

晴天 102-06-20 12:13

律師您好~

想請問,我們有一間房子要賣,我們本身不住在那了,但有一位親戚一直賴在裡面不願搬出,我們已與買家談妥,買家同意在合約裡標明,買家成了新屋主後,會自行處理!那麼請問我們該如何在合約裡寫清這部分…,能夠將這個問題交與新的屋主,另一方面是…,待房屋成交後,新屋主是否有可能再反告我們,要我們處理那位不願搬離的親戚呢?感謝您的幫忙…

 1.買賣動產要辦理過戶跟交付占有   如果裡面有人居住  可能要註明辦理過戶後即完成出賣人義務   2.如果雙方已經約定  縱使買方再行主張  其主張會被認定沒有道理

晴天 102-06-20 12:34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買賣動產要辦理過戶跟交付占有   如果裡面有人居住&nb ... (恕刪)

感謝您的回覆~

關於第一點,您的意思是在合約書上有標註清楚,之後就可與我們毫無關連了…?

第二點承上…,所以若親戚不搬走,之後新屋主也無任何理由對我們起告訴?

感謝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