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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柳 101-08-15 15:31

五人共同繼承一棟房屋,此棟房屋目前一繼承者在被繼承死亡前已向被繼承營業租用13年,如要法院申請購買其他四人持分,是以市價申請購買或可以公告地價房屋殘值購買其他四個人持分

 1.共同繼承財產屬於共同共有

    如果共有人沒有要出賣

    應該是無法向法院訴請購買他人部分

   是只能訴請法院分割遺產

   至於是否由你買受

   其他人補貼金錢  只是分割方式的問題

2.至於如果判定由你取得

   其他人分得金錢

   房屋價值訴訟時可以請求鑑定

   應該不可能以公告現值計算

   這樣其他共有人應該也不會同意

小業務 101-08-15 00:23

律師您好:本人於今天收到縣府公文內容如下

主旨:台端經人檢舉似涉以非經紀業而經營房屋仲介租賃業務,違反動產經濟管理條例乙案

請於文到15日內以書面並檢附文件陳述說明  依檢舉人101年7月30日檢舉函及動產經紀業條例規定辦理

1.這隻手機號碼的SIM卡早已遺失 ..但因是易付卡所以並未特別注意.不是本人在使用

2.請律師告訴我應該要怎麼處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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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1-08-16 05:43

最好去函澄清,不然會被罰3~15萬,

易付卡只有購買者資料,之後轉手很難追查,最好將轉手去向交代清楚,不然地政處還是認定你在從事仲介工作

JC 101-08-14 23:11

律師 您好, 前幾天去看預售房屋的進度, 我們是邊間, 在房子的側邊有一小個空地是屬於我們的, 再過去是馬路, 前幾天看到建商在埋化糞池, 發現化糞池有1/3超過地界(在公有地上), 建商說這會地底下不會有問題, 請問真是如此? 將來我們會不會有什麼麻煩? 謝謝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1-08-15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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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C 101-08-15 14:19

美女律師 您好! 謝謝妳的回覆..

這塊空地是在我的土地權狀內範圍內約2米 (建商規劃停車用), 但化糞池約2.5米寬, 所以有部份會在公有地的地底下, 擔心將來政府會請我們拆除, 那就很麻煩. 建商只說那不會有問題, 實在很困擾. 建商有說如果我真的不要可以用原價購買回房子, 但我又已經花了很多心力及其它費用在這房子上. 真的不知該如何處理.

天地狼 101-08-14 19:27

目前我與配偶狀況類似如下(銀行尚未就對先生提起清償債務民事訴訟)

想請問一下有何種方法可以預防先生債權人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王先生因為幫朋友作保的關係,朋友還不出錢,銀行就對王先生提起清償債務民事訴訟,王先生敗訴後因名下也沒有財產債權銀行也執行不到先生的財產。王先生和太太多年辛苦工作存款有購買一棟房屋登記在太太名下,所以王先生就不以為意。孰料,官司結束後沒多久,太太就接到法院通知,表示債權銀行已經將太太名下的動產查封,王先生甚為驚訝,原來債權銀行居然可以這樣主張。

民法第101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上開案例而言,王先生確實有積欠銀行債務,經銀行辦理強制執行沒有結果後,債權銀行確實可依上開民法規定,代位王先生宣告將其與太太的夫妻財產制從「法定財產制」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

債權人成功將債務人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後,依照民法第1030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會發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計算方式以本件案例而言,王先生名下沒有財產,王太太名下有價值2000萬元之動產,兩人財產差額為2000萬元,2000萬元平均後為1000萬元,也就是說債權銀行可以代位王先生,向王太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王太太給付1000萬元給債權銀行

承上所述,債權銀行法律上可以宣告債務人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並進一步藉此代位向王太太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透過以上法律技巧,債權銀行既然可以成為王太太的債權人,自然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程序,在法院准許假扣押後,提供擔保金進而查封王太太名下的財產

胖小熊 101-08-13 23:49

敬啟者:台端於民國一OO年十一月二十日向本人承租○○市○○區○○路○○巷○○號(面○○路一段)之廠房面積為○○坪及空地○○坪,約明租金每月新臺幣捌萬整,並於每月一日以前完成給付,此有雙方簽具之房屋租賃契約書為憑;於民國一O一年七月二十七日變更承租人郭○○,契約內容、保證人不變,支票亦由原承租人林○○開出,隨即於八月一日未繼續給付租金。依民法第四百三十九條規定:「承租人應依約定日期給付租金....」,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規定:「承租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租約。」而台端至八月十四日止僅給付租金49萬,已遲延給付租金逾二個月,為此,本人特以此函催告台端必須於函到七日內給付所積欠租金共計新台幣壹拾陸萬元,以利本合約之進行。若台端逾期仍未付清所積欠租金,本人將依法終止雙方之租賃契約,屆時台端須將房屋返還予本人,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佔用,另限台端於民國一O一年九月一日前,將前揭承租房屋屋內物品為搬離,若逾期不為搬離,將視同廢棄物為處理,特函告知,請查照辦理,以免糾紛

 

已草擬一份存證信函,請您幫忙看看是否可行?

是於100/11/20簽約,12月有給付租金7萬,但租賃契約的期限是寫101/01/01起,這樣是否可用民法第四百四十條第一項 已遲延給付租金逾二個月,出租人得終止租約之規定呢?

感謝您的協助,謝謝

 

對方在100年12月給付之租金7萬元,若屬於去年12月之租金,則此7萬元租金與今年度的租約基本上並無關連。除非該7萬元是當作預付租金,才會納入今年的租金繳納費用之中。原則上當對方積欠今年度租金達16萬元時,您即可以催告對方給付租金,如對方未按時給付,即得終止租賃契約。所以您的存證信函內容依法而言是OK的。

(參照民法第440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胖小熊 101-08-09 22:42

原某公司負責人A先生、保證人B先生與我簽訂2012年1月1日~2016年12月31日的廠房租契約

7/25 A先生以公司更換負責人為由,要求重新簽訂租賃契約

7/26由C小姐、保證人B先生與我重新簽訂契約,並於契約註明原契約於7/25終止 (因會計師建議於新契約加註,才不會造成所得稅重複申報)

(我方留有二份契約)

8/1上午 B先生要求我提供房屋稅證明,讓他去申請變更公司負責人

8/1晚上 B先生告知,因公司股東重組,故8月租金跳票

至今尚未給付租金,目前所得知消息是有意終止租賃契約

問題:

1. 終止契約時,是口頭說說,還是需要簽什麼文件以示證明呢? 因為依照契約規定,加上8月份租金未給付及提前終止契約,我方想沒收2個月押金。 

2. 以目前來看,若是租金未給付是該跟C小姐催討,還是A先生呢?  當初他們是以更換負責人為由,要求重簽契約,但重簽後沒幾天就跳票,我是否可主張後來簽訂之契約無效? 另外,8月份支票是由A先生開出,會不會因重訂契約而無法跟A先生催討呢?  

3.若是承租方不願給付租金,亦不願歸還廠房,我該如何處理呢?

(1)8月寄存證信函催告給付租金

(2)9月再寄存證信函催告給付租金

(3)10月寄存證信函要求終止租約,並限期搬遷

但這樣會拖到10月才能處理,加上承租方有於廠房內架設辦公室..等,我若不願意再經法院審理,可以請里長或警察陪同直接進入廠房清理承租方之物、變更大門設定嗎? 

 或是有其他的方式更快更加合適呢? 畢竟這租金是媽媽的生活費來源,若是拖太久,擔心媽媽會受影響。

 

感謝律師大大的協助,謝謝

陳筱琳 101-08-09 09:06
您好,我想請問 1.甲乙雙方是親姊弟,日前,母親過世,弟弟要求姐姐先把房子過戶到他名下 事後,再到法院公證,將其房子三分之ㄧ給姐姐~請問如果兩人私下要簽訂契約有效嗎? 2.這是屬於贈與嗎? 3.房屋部分是有3.4樓 (4樓是民國63年蓋的,已經合法) 那請問契約如何寫? 4.必須先將房子過戶到弟弟名下才有辦法贈與給姐姐嗎? 5.假設契約已經簽完,房子過戶了,但是弟弟反悔,不去公証,那請問可以追回遺產嗎?如果可以,期限是多久? 感謝您^_^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房子若一開始是登記在您母親名下,則您母親過世後,即由您們姐弟繼承. 二.您將房子名下持分過戶給您弟弟,可能會被視為贈與行為,則私下簽訂之契約仍屬有效. 三.基本上契約內容就以持分為主,所以贈與的部分以持分為主. 四.贈與契約只要雙方合意即可成立,所以也不一定要先將房子過戶到您弟弟名下才能贈與給您. 五.若怕您弟弟反悔,就必須在契約內另外約定條件,以保障您的權利.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阿仁 101-08-08 03:27

請問法律專業相關大德們

家人日前與房屋整修公司簽約,整修房屋

目前工程約完成七成,

但是老闆卻因向地下錢莊借錢而消失無蹤

工程款158萬已經付了140多萬,

跑路的老闆委託友人幫忙完成工程,

其友人說工程必須繼續交給原工程人員進行,

否則工人會因為已經領不到2個月的薪水破壞房屋

但是卻又要家人另外重新付款來完成工程。

請問各位專家

該怎麼辦?

1. 若想找其他公司又怕被破壞,但是找原班工程人員又怕再次跑路 @@

2. 若要循法律途徑,應該要怎麼做?
要先向警察局報案嗎? 還是要到法院控告?
該以什麼罪名報案或控告? 詐欺? 偉造文書? 還是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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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政 101-08-08 02:40

問題是這樣的
房屋所有權人是 三兄弟

出面簽約的是我們的媽媽

前年100年7月10號~所簽的約

今年101年7月10號才發現問題

我家樓下店面第一次出租給別人,因為當初承租人想要租我們家的店面

有幫我們整理家裡(打掃清垃圾),

後來老闆娘來找我叫我跟我媽媽說租金可以租1萬8嗎?

(看再它們很努力的幫我們整理家的份上 我媽媽答應 第一年先租一萬8)

老闆娘 重頭到尾都沒有說 約期五年.....

可是事隔一年後 媽媽再次拿起租任契約書 才發現媽媽當初所簽的約的

是五年約期 ,這時租約就"發生爭議"了,當初說好的,第一年先租一萬8

變成五年都租1萬8 事後我們三個兄弟+我們的媽媽 一起下樓找承租

協調可是老闆娘 態度很硬 就說 簽約5年就是5年 要按照租任契約書走

過來協調不成 就去區公所 申請調解2次 承租人都不出面調解

區公所也開調解不成立單子給我們了,再區公所回家時 就看到老闆娘的店長在樓下

問它們為什麼不出面調解,它們說它們有權不去調解

(這點我也知道沒有法律約束)

最另我生氣的事,那一位店長竟然跟我媽說去法院說辣

(我的媽媽已經63歲了還這樣嚇我的媽媽)


事隔一天 我知道媽媽被恐嚇 有下樓理論 店長口氣非常不好

隔天它們馬上裝了 行車記錄器 (拿來當監視器~怕有事發生吧!!)

房東的 權利 我看了又看 這幾天一直再找相關文章

才知道原來房東的權利 真的少之又少

它們都有正常再繳租金 房東承租人的關係都稿成這樣了

1※請問我們現在該怎麼做?

因為簽約的是自己的媽媽 也有問過很多有再跑法院的人(朋友)

甚至網路法律諮詢(有提到叫我們告我媽媽 偽造文書合約不成立)

可是偽造文書(是公訴罪)ps:哪有自己家的小孩告媽媽的阿

另外還怕他們會告我的媽媽(詐欺罪)畢竟媽媽年紀也不小了

討論之後 "房東要提前終止合約" (要先前告知)PS:也要承租人同意吧

我們打算要給承租人一至二個月的時間 找點

最後一個月不收租金作為違約金1萬8 跟退還當初承租人所繳的保證金3萬6

至於賠償金(又怕承租獅子大開口)因為是店面 有招牌

跟大型冰箱的搬遷費延伸出來的費用

2※這樣的存證信函 要怎麼寫? (對方拒收又該如何處理)?

3※事後的程序該怎麼做?

有打※就是問題處

契約書內容如下

房屋租賃契約書 (小北百貨買的)
房屋租賃契約出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甲方)
承租人 xxx (以下簡稱為乙方)
乙方連帶保證人 (以下簡稱為丙方)茲經雙方協議訂立房屋租賃契約條件列明於左:
(此行劃掉)
第一條﹕甲方房屋所在地及使用範圍﹕xx市xx區xx路xxx號
第二條:租賃期限經甲乙方雙方洽訂為﹕共 \ 年 \ 月。
自民國 100年7 月15日至民國 105 年 7 月 15日止。

第三條:租金每個月新台幣 18000 元整﹐乙方不得藉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繳水費、電費、瓦斯費、 電話費、大樓管理費由乙方負責支付。
第四條:租金應於每月 15 日以前繳納﹐每次應繳 \ 年 1 個月份。
第五條﹕乙方應於訂約時﹐交於甲方新台幣 3 萬 6 仟元作為押租保證金﹐乙方如不繼續承租﹐甲方應 於乙方遷空﹑交還房屋後無息退還押租保證金。

第六條:乙方於租期屆滿時﹐除經甲方同意繼續出租外﹐應即日將租賃房屋誠心按照原狀遷空交還甲方﹐ 不得藉詞推諉或主張任何權利,如不即時遷交還房屋時,甲方每月得向乙方請求按照租金五倍之違約金至遷讓完了之日止,乙方及連帶保證人丙方,絕無異議。
第七條:契約期間內乙方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該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第八條: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私自將賃房屋權利全部或一部份出借、轉租、頂讓或以其他變相方法由他人使用房屋

第九條:房屋有改裝施設之必要時﹐乙方取得甲方之同意後得自行裝設﹐但不得損害原有建築﹐乙方於交還房屋時自應負責回復原狀。
第十條:房屋不得供非法使用或存放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全。
第十一條: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房屋﹐除因天災地變等不可抗拒之情形外﹐因乙方之過失房屋毀損﹐應負損害賠償之責。房屋因自然之損壞有修繕必要時﹐由甲方負責修理。
第十二條: 乙方若有違約情事,至損害甲方之權益時願聽從甲方損害賠償,如甲方因涉訟所繳納之訴訟費、律師費用,均應由乙方負責賠償
第十三條: 乙方如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或損害租賃房屋等情事時丙方應連帶負賠償損害責任並願拋棄先訴抗辯權。

第十四條: 甲乙丙各方遵守本契約各條項之規定,如有違背任何條件時,甲方得隨時解約收回房
屋,因此乙方所受之損失甲方蓋不負責。
第十五條:印花稅各自負責﹐房屋之捐稅由甲方負擔﹐乙方水電費及營業上必須繳納之捐稅自行負擔。
第十六條: 本件租屋房屋稅、綜合所得稅等,若較出租之前稅額增加時,其增加部份,應由乙方負責補貼,乙方絕不異議。(此行被劃掉)
第十七條:租賃期滿遷出時﹐乙方所有任何傢俬雜物等﹐若有留置不搬者﹐應視作廢物論任憑甲方處理﹐乙方決不異議。

第十八條:特約應受強只執行之事項:1.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擬提前遷離他處時,乙方應賠償甲方一個月租金,乙方絕無異議。2.租賃期間內乙方若有違背本契約各條項時,任憑甲方處理,乙方絕不異議。
第十九條:本租金憑單扣繳由乙/甲方負責向稅捐稽徵機關負責繳納。
以上就是租賃契約書的內容
租賃契約書是房客提供 連內容也是房客寫的 我媽媽只有簽名(蓋手印)

還有一張 區公所的 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申請人: 甲方
對造人: 乙方

(當事人不到場)
上當事人因 房屋租賃 事件 於101年 7月31日 在本會進行調解結果 調解不成立 特此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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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豬 101-08-07 17:17

請問律師

訴訟中的房屋損害鑑定

價值減損鑑定

這些鑑定費是在訴訟中當作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求償

還是必須等到判決確定作為訴訟費用的一部分由法院判決雙方負擔的比例 ?

 

 原則上由聲請人或是原告先墊

 訴訟後列為訴訟費用由敗訴人負擔

民事訴訟法規定,鑑定費用屬於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所以必須待判決確定後才能確定如何負擔鑑定費用。如果是一方全勝另一方全敗,則全由敗訴方負擔鑑定費用。若是一部勝訴一部敗訴,法院原則上會依據訴訟勝敗情形,判決兩造依比例分擔鑑定費用

(參照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78、79、338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101-08-05 22:10

前幾天我上新竹想租屋房屋仲介代理人帶我們看了一間,

我們看了還可以接受,但是價錢方面比較不符合我們的預算

但是房屋仲介代理人私底下跟我們說:

"""你們可以先拿3000元當訂金,我去幫你跟房東談談看能不能降低房租

談成了3000元就先當訂金,如果談不成3000元就會退回"""

因為就快要去公司報到了,想快點找到房子,就先答應了

然後代理人拿了兩張收據給我們,上面有寫3000元訂金

後來回家後整理東西發現要帶去的東西比較多,那房間的大小可能不適合,

所以想再找別間看看,後來打去問代理人,他說房東答應了所以訂金不能退

我看那張收據上面有一段是這麼寫的

"承租人自付訂金起,享有承租優先權,如因房東因素無法出租,本訂金將全數無息退還。

承租人個人因素不租,則本訂金沒收,不得異議。"

那時因為是第一次租房子所以沒有想那麼多,所以我就簽名了

現在想找別間,那我付的"""3000元訂金"""能要回來嗎???

黃國城 (Jerry) 101-08-05 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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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08-06 00:56

律師謝謝你,但是我有點有看沒有懂的感覺

可以簡單的跟我說...

法律上我有權利要回我的訂金嗎?

(雖然那只是3000元,但對現在的我算很多錢了)

黃國城 (Jerry) 101-08-06 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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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le 101-08-04 19:39

您好:

請問我有購買一間房屋. 中古屋.最近遇到農田水利會地籍外包測量人員.說明我侵占水利地.

必須承租及五年賠償金.

不了解我買賣契約建物及土地權狀皆有取得也已完成過戶.

居住60年,才遇到這樣的事.

請問我該怎麼辦?為何101年政府機關現在追討補償金!

請問我要向當地的地政事務所申請資料查證嗎?還是向農田水利會詢問這件事呢?

麻煩熱心的律師幫忙回答!

萬分感謝!1010804

 

總幹 101-07-31 14:41
施工而造成的人受傷,社區是否有機會需要賠償/負責任? 因施工而造成的資產受損(車子,房屋),社區是否有機會需要賠償/負責任? 如果施工造成非ATT所擁有之地區受損,社區是否有法律權力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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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是社區請廠商來承攬施工,如果造成住戶的車子或財產損害,原則上應由施工單位就因施工所致之損害,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如果社區管委會過失指示施工方式,或者監督不週之處,這時也可能要因有故意過失者或是有選任、監督責任,而要與廠商負連帶責任。另外若是社區管委會委員或總幹事自行施工,當然就應該對施工之損害負賠償責任

(2) 當施工單位過失造成社區的財產損害時,除果住戶向管委會求償賠償時,就此支出,社區管委會另可以依據契約或是侵權行為相關規定,向廠商要求此部份之損害賠償

(參照民法第184、189、227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sky 101-07-31 13:49
你好: 我住在士林區最近過戶兩間房子但是房客卻不願搬離(他們是一家人),想問律師可否幫忙此問題: 第一間:原屋主之前和房客並無法院公證租約(確定是不定期租約) 原屋主已於今年六月中和我完成過戶,且已於今年初告知房客 就我所知: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買賣不破租賃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我也寄發存證信函房客說明此屋我要自用,亦告知期限內搬離. 若房客到期限後依然不般,我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是必須經過伔長的訴訟才行,或是可以直接斷水電(以無契約為由,所有人收回水電使用權). 第二間:前前屋主(甲方)和舊房客有自己填寫的一份未經公證的租貸契約,期間前前屋主(甲方)將房屋過戶於前屋主(乙方),前屋主(乙方)並無和舊房客訂立任何形式的租約,之後前屋主(乙方)將房屋買賣於我(丙方),且亦完成法律上的過戶登記,請問舊房客可以"買賣不破租約"的主張,要求我(丙方)以當時甲方給予的條件及期限照辦嗎? 我無法主張房屋所有權使用權侵占嗎? 我有何可以快速合法解決的方式?還是一定要透過訴訟? 謝謝
sky 101-07-31 13:49
你好: 我住在士林區最近過戶兩間房子但是房客卻不願搬離(他們是一家人),想問律師可否幫忙此問題: 第一間:原屋主之前和房客並無法院公證租約(確定是不定期租約) 原屋主已於今年六月中和我完成過戶,且已於今年初告知房客 就我所知: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買賣不破租賃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我也寄發存證信函房客說明此屋我要自用,亦告知期限內搬離. 若房客到期限後依然不般,我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是必須經過伔長的訴訟才行,或是可以直接斷水電(以無契約為由,所有人收回水電使用權). 第二間:前前屋主(甲方)和舊房客有自己填寫的一份未經公證的租貸契約,期間前前屋主(甲方)將房屋過戶於前屋主(乙方),前屋主(乙方)並無和舊房客訂立任何形式的租約,之後前屋主(乙方)將房屋買賣於我(丙方),且亦完成法律上的過戶登記,請問舊房客可以"買賣不破租約"的主張,要求我(丙方)以當時甲方給予的條件及期限照辦嗎? 我無法主張房屋所有權使用權侵占嗎? 我有何可以快速合法解決的方式?還是一定要透過訴訟? 謝謝
sky 101-07-31 13:49
你好: 我住在士林區最近過戶兩間房子但是房客卻不願搬離(他們是一家人),想問律師可否幫忙此問題: 第一間:原屋主之前和房客並無法院公證租約(確定是不定期租約) 原屋主已於今年六月中和我完成過戶,且已於今年初告知房客 就我所知:民法第四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買賣不破租賃不定期租賃契約及逾五年定期租賃契約而未經公證者排除在外,我也寄發存證信函房客說明此屋我要自用,亦告知期限內搬離. 若房客到期限後依然不般,我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或者是必須經過伔長的訴訟才行,或是可以直接斷水電(以無契約為由,所有人收回水電使用權). 第二間:前前屋主(甲方)和舊房客有自己填寫的一份未經公證的租貸契約,期間前前屋主(甲方)將房屋過戶於前屋主(乙方),前屋主(乙方)並無和舊房客訂立任何形式的租約,之後前屋主(乙方)將房屋買賣於我(丙方),且亦完成法律上的過戶登記,請問舊房客可以"買賣不破租約"的主張,要求我(丙方)以當時甲方給予的條件及期限照辦嗎? 我無法主張房屋所有權使用權侵占嗎? 我有何可以快速合法解決的方式?還是一定要透過訴訟? 謝謝
您好,抱歉,因軟體格式問題,致無法及時回覆。您的問題回覆如后: 第一間:如房客到期限後依然不搬,因原來租約並未公證,您並不能直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還是要經過訴訟才可以。至於水電的中斷,如是屋主的名義,當可申請中斷供應。 第二間:之後前屋主(乙方)將房屋買賣於您(丙方),且亦完成法律上的過戶登記,則如第一間之狀況,如原和甲方的租約還有效,舊房客當可以主張"買賣不破租約";反之,即可如第一間之處理方式。 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Tel:02-8809-1122)
施小屏 101-07-30 15:09
律師您好, 請問: 丈夫婚後暪者我當連帶保證人(15.16年前他任職的公司向銀行貸款, 公司負責人是他舅舅), 後來他任職的公司倒閉也未清償銀行借款! 我到他出事才知道此事! 事過十餘年, 日前我接獲資產管理公司要求法院執行夫妻財產分開制, 要求處分我的房屋, 而我的房屋雖為婚後所買, 但乃娘家出錢幫忙加上本人一直有穩定的工作收入, 從未依靠先生收入, 先生也因信用破產3年無工作, 家庭開銷及2女教養費皆由我獨立負擔, 資產管理公司說民法已改, 我一定要拿出一半財產分先生償還欠款, 而我電話詢問高雄十全路某律師, 他直接告訴我沒希望也不用去找他, 我很絕望, 不知現行的法律是否對我如此沒有保障?
1.這種情形債權人確實可以聲請法院宣告分別財產代位主張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2.不過並非很概括的就是一定是你的財產2分之1 你可以思考的是 怎麼將損害降到最低
霸子 101-07-26 09:43

律師您好~~目前我因為房貸負擔太大,所以想賣房子而改用租的~~但老婆堅持不同意~~而房子是我在婚前買的,登記在我名下,頭期款和房貸也都是我在付~~所以我有些問題想請教~~~第一、我老婆怕我把房子賣掉,就把土地房屋權狀藏起來,她這種行為是否觸法呢~~~第二、若我重新申請權狀而賣房子,我可否要求老婆和小孩搬到租屋處呢??而賣房子的錢,是否需要一半給老婆呢?~~~~麻煩律師幫我解答,謝謝~~

 1.你可以訴請太太'將權狀返還後

    自由處分該動產  不須經任何人同意

 2.由於屬於婚前財產  且夫妻未離婚

    沒有夫妻財產分配的問題

    除非你自願給對方

 3.依法你還是要負擔家庭生活費

(1) 太太將土地房屋權狀藏起來的行為,如果打算占為己有而不願意歸還,可能會成立親屬間竊盜罪。親屬間竊盜罪屬於告訴乃論罪,必須在知悉物品遭對方偷竊後的6個月內提起告訴,否則法院會不受理。不過基於婚姻家庭關係,建議您還是先和太太商量要如何處理房屋

(2)  當您賣掉房屋後,如果家人已無其他房屋可供居住,基於現實情況考量,也只能選擇搬到租屋處。而且夫妻本有同居義務,如無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是應該一同居住的。如果小孩仍未滿20歲,由於父母有養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小孩是應該與父母一同居住的。

(3) 因為屬於婚前財產,若您擁有房屋的全部的所有權,買賣房屋所得之價金當然由您所有;除非太太擁有一半的房屋所有權,您才需要要分一半給太太。

(參照刑法第320、324條;刑事訴訟法第237條;民法第21、1001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霸子 101-07-27 13:04

謝謝兩位律師先生細心的解答~~讓我獲益良多~~我會想賣房子~~是因為我要求老婆出去工作貼補家用~~但她堅持目前只願意在家照顧小孩~~而且她告訴我~~老公賺錢養家是天經地義的事~~不能因為她不工作不給家用~~但目前我每月至少給她生活費2萬元(包含一個2歲小孩),不夠的話我會再匯錢給她~~而保險費、大大小小的稅也全是我付~~因為她的這種態度讓我的家人也十分不滿~~所以家人一直鼓勵我跟她離婚~~但她開的離婚條件是要我一次付清房貸並過戶給她,並且再加上扶養費180萬~~我實在無力辦到~~所以我便一直和她僵持不下,處於分居狀態~~所以我要請教一下~~1、我可否要求妻子工作賺錢? 2、若妻子堅持不工作,我可否只負擔小孩生活費,而不負擔妻子的呢? 3、因與妻子關係冷淡,目前我未返家與妻小同住,而是到兄長家住宿,現在只固定每月匯生活費給妻子,請問我只匯錢不回家,是否有遺棄罪或其他觸法情事呢?? 4、我可否因妻子不願工作分擔家用而訴請離婚呢?? 再次麻煩你們解答,謝謝~

101-07-23 12:48

我知道委託大陸必須公證 

只是律師不懂房屋買賣的問題

所以想找房仲

可是我又不明白委託書是否可以寫成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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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yu 101-07-23 01:47

您好:

請教一下,房客和我簽約當時是星期日

並叫我星期日叫搬家公司來把他不需要我原先附的家電都搬走

也由我支付了所有搬家公司費用

他說星期一會把租金押金匯給我

卻到了星期二都沒匯錢,也沒連絡

經我催討,他只付了一半的搬家公司費用

並且我因為他的合約,把原先要租房的所有房客都一一推掉了

現在也因為被他合約綁著而無法出租

對方卻不理不睬

再這樣下去,我的房貸付不出來,房屋快被查封了。

不知道該怎麼辦,請救救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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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志 101-07-22 16:07

我有六位兄弟姊妹,家母二年前過世之後,遺留下一間40年的老公寓,家母年生表示死後將留給我繼承,二年前也依照母親之遺願將房子5/6由我以贈與方式繼承(另有哥哥提出異議而繼承1/6)。不料繼承後二年我卻收到銀行對我提告"毀損債權",因為當年贈與給我的一位姊姊對銀行有欠債。請問:1.銀行可以向我索討1/6的持分嗎?   2.我在不知道姊姊欠債的情況下接受了她1/6的房屋持分,是否因此會吃上"毀損債權"之刑責呢?

沈恆 (沈律師) 101-07-22 1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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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當初欠債的姊姊是以拋棄繼承的方式,讓你取得該房產之所有權,則銀行無權撤銷,如果姊姊是繼承登記後再贈與給你,就有可能會被撤銷

沈恆 (沈律師) 101-07-23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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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志 101-07-23 18:19
回覆 許隨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如果當初欠債的姊姊是以拋棄繼承的方式,讓你取得該房產之所有權,則銀行無權撤銷,如果 ... (恕刪)

當初是姊姊曾經多年來不斷向我借貸(兄弟姊妹都知悉),而她在家母過世之後以此1/6持分讓渡予我抵債,而我自行到地政事務所以贈予方式辦理過戶,如果真的1/6持分被追回,是否我也因此成了被害人了嗎?

阿志 101-07-23 18:26

您好,也就是說,法拍的過程我完全不需要去參與,也不需要跑法院看公告。只要靜待法院通知"有人出價購買",我再以此價格承購即可。是嗎?法院一定是以掛號方式通知對吧?有沒有可能遺漏了法院"有人出價"之通知,而喪失優先購買之權力。

沈恆 (沈律師) 101-07-23 18: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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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

如果有辦法證實你姊姊過戶1/6給你是為了要清償之前跟你的借貸,則銀行未必有辦法撤銷,因為依照民法第244條的規定有償行為的撤銷必須於行為時明知有害及債權,這點銀行要負舉證責任,建議先不用太快讓步。

阿志 101-07-23 20:49

您好!當時姊弟之間的借貸是沒有任何的字據,但有部分姊姊知道此事,也願意出面做證,只是空口白話之下法院相信嗎?

沈恆 (沈律師) 101-07-23 2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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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志 101-07-23 21:42

您好!我了解親人做證可信度較低,但這畢竟是"家事"而且是不光彩的家事,當時要弄得外人皆知也不合人情常理。而面對法律,又不容許我們事後補強證據。唉.........

阿志 101-07-24 19:45

您好!當時口頭的借貸約定,雖然沒有留下字據,但一切都是事實!可以主動要求法院以測謊來認定嗎?

阿志 101-08-21 22:35
回覆 許隨譯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如果有辦法證實你姊姊過戶1/6給你是為了要清償之前跟你的借貸 ... (恕刪)

 

今天我主動與銀行溝通尋求庭外和解之可能。但銀行告訴我一些很奇怪的事,對與否?在此向您請教。我姊共積欠A、B二家銀行貸款,另曾經替我前姊夫申辨C、D、E三家信用卡時之保證人,但信用卡已刷爆。

首先、A銀行(目前唯一提告者)對我說,如果我與他們達成庭外和解,他們會對我撤告,並給我一份清償證明。如此一來,日後如果BCDE也對我提告的話,我可以拿這一張清償證明,強化我是以金錢"購買"我姊的1/6房屋持分,BCDE依法對我莫可奈何。是這樣嗎?

其二、我向我二姊購買1/6持分,完成過戶的時間已有二年之久,即使BCDE他日想對我提起"毀損債權"之刑、民訴之訴訟,依法已超過追溯期限,所以我只要與A銀行他們達成和解,日後便可高枕無憂,BCDE無權再對我求償。是這樣嗎?

其三、A銀行告訴我,我姊只是我前姊夫申辦信用卡時之保證人,並不是實際刷爆信用卡消費者,所以依法CDE三家銀行對我姊或對我都沒有追討卡債之法源依據。是這樣嗎?

最後,我姊12年前因支付不出A銀行購屋房貸,房屋也已遭A銀行回收、法拍,只是拍賣後仍不足以清償貸款金額。今日我去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竟然我姊沒有任何不良欠款記錄!?為什麼呢?如果沒有任何欠款,為什麼A銀行可以在12年後的今天對我姊及我提告呢?

陳先生 101-07-22 12:17
Dear 張律師: 感謝您熱心的建議,您建議的內容如下: 1.動產原則上以豋記推定其權利 目前登記夫妻共有離婚時夫妻當然還是各有所有權 2.你可以考慮的是 夫妻間是否屬於借名登記 亦即房子所有權是你的僅是借妻子名義登記一半 不過證明度很高 3.另外就是主張借款 父親借你們支付價金的錢 屬於借款 依法當然可以請求返還 我要跟您澄清一下: 第2項:我(夫)是長年將收入(約350萬)轉帳至我老婆(妻)帳戶內,再加上妻帳戶內的350萬,一共700萬,先由妻帳戶轉至夫帳戶內,再由夫帳戶轉帳至房屋買賣的指定帳戶中.這樣產權可以全算是我的嗎?借名登記的說法ok嗎? 第3項:關於我爸媽的300萬,如果是我借貸的,是否都是我還款300萬呢?,還是在未來處分房屋時,是否夫妻義務相等,都須負擔各150萬的借款呢? 非常感謝您!!
這幾種說法都有可能 那就是到時候訴訟中攻防的重點 所以現在我也沒辦法預斷
陳先生 101-07-21 16:25
Dear 律師您好: 1.我和我老婆結婚8年,長年都將工作收入轉存在我老婆帳戶內, 做為購屋基金,長期下來約有350萬(我有轉帳證明)。 2.在去年兩人看中在台南的屋子總價1000萬,我去簽約。 老婆便從其帳戶內轉帳700萬元至我的帳戶,再由我轉帳至房屋買賣的指定帳戶內。 (以上都有轉帳證明) 3.不足的300萬,則由我父母親先借我使用 (有轉帳證明,由我父母親轉帳至房屋買賣的指定帳戶內), 所以購買的房屋現金付清,無貸款。 4.房屋的建物權狀及土地權狀,在登記時,老婆要求兩人各持有一半。 5.未料房屋入住不久,老婆借故要求離婚,往後面臨的是房屋的處理問題。 想請教律師的是,當離婚時此房屋會面臨處分, 在建物/土地權狀登記登記一人一半的狀況下, 我很擔心以下問題: 1.我父母的300萬是否能保全其權利?(是否可以視同貸款) 2而我長年以來將工作收入轉入老婆帳戶內做為購屋基金,可否確保其權利(350萬)? 萬分感謝~
陳先生 101-07-21 16:24
Dear 律師您好: 1.我和我老婆結婚8年,長年都將工作收入轉存在我老婆帳戶內, 做為購屋基金,長期下來約有350萬(我有轉帳證明)。 2.在去年兩人看中在台南的屋子總價1000萬,我去簽約。 老婆便從其帳戶內轉帳700萬元至我的帳戶,再由我轉帳至房屋買賣的指定帳戶內。 (以上都有轉帳證明) 3.不足的300萬,則由我父母親先借我使用 (有轉帳證明,由我父母親轉帳至房屋買賣的指定帳戶內), 所以購買的房屋現金付清,無貸款。 4.房屋的建物權狀及土地權狀,在登記時,老婆要求兩人各持有一半。 5.未料房屋入住不久,老婆借故要求離婚,往後面臨的是房屋的處理問題。 想請教律師的是,當離婚時此房屋會面臨處分, 在建物/土地權狀登記登記一人一半的狀況下, 我很擔心以下問題: 1.我父母的300萬是否能保全其權利?(是否可以視同貸款) 2而我長年以來將工作收入轉入老婆帳戶內做為購屋基金,可否確保其權利(350萬)? 萬分感謝~
1.動產原則上以豋記推定其權利 目前登記夫妻共有離婚時夫妻當然還是各有所有權 2.你可以考慮的是 夫妻間是否屬於借名登記 亦即房子所有權是你的僅是借妻子名義登記一半 不過證明度很高 另外就是主張借款 父親借你們支付價金的錢 屬於借款 依法當然可以請求返還
陳小姐 101-07-18 23:18
律師您好: 家母前些年與朋友合夥買屋,頭期款共460萬,貸款1000萬,主貸者為合夥人,家母為保證人。 1. 交屋前家母已繳清應付230萬,合夥人繳交150萬,交屋當天唯獨合夥人並未出現,故家母代為繳付合夥人缺的80萬,完成交屋手續,建商有繳費紀錄。 2. 而後,家母將房屋區分為2~4樓4間套房及1樓店面出租房屋租金及開銷多由家母管理,扣除傢俱設備、水電費雜費等,近期才開始有房屋租金淨收入,款項皆有清楚記載。 3. 本月家母收到法院通知,為銀行提出的支付命令,主因是合夥人每期未全額繳清,故造成家母固定匯入的款項已無法貼補合夥人過往累積的欠款及利息。 現在合夥人堅持已親自繳清頭期款但尚無法提出證明,此外合夥人認定家母侵占租金,問題重重,請問我們該請求何種管道或方式著手解決問題?謝謝您:)
林智群 (klaw) 101-07-20 13:34
請問你們房屋是誰的名字? 如果是你母親的名字, 我建議先處理銀行部分事宜,就是先向銀行瞭解到底欠繳金額有多少,必要時你們出面繳清(用匯款方式),不然房子法拍也不是你們樂見的 另合夥人的糾紛,如果當初有簽訂合作協議,那我要看該協議書內容才有辦法判斷,基本方向是把彼此間關係作一個清算,畢竟看起來對方不是好的合作對象
阿強 101-07-18 21:12

 

您好
奶奶在台北市有一間公寓,所有人為我奶奶的名字
早期為他的大兒子、媳婦、2個女兒所住
也就是我的伯父、伯母、2個堂姐
約住了20幾年
目前伯父離家出走,在外面有小三

伯母、2個堂姐20幾年無盡到輔養責任

平時也不連絡

加上奶奶因年事已高,想把房子收回來賣掉

換現金當生活費及分財產
目前已取得伯父同意
但伯母及2位堂姐不肯搬離
等於侵佔房屋
並要求若要搬離,要求償這些年來修理、裝潢費用約100萬
並要分賣房子所得
依法伯母、2位堂姐無權分財產
奶奶當然不肯,若是修理和裝潢費用
若對方提的出證據,奶奶肯賠償

因我們沒有訂租約,所以也不打算求償20幾年來的房租

只希望對方可以搬離

目前已發存證信函通知搬離日期
且已經到期
但對方不肯接電話
先前堂姐打電話來罵奶奶


想請問一下接下來能做什麼動作?
(1)能否到警察局備案,並請員警協同鎖匠強制換鎖?
(2)到法院控告的話,需要請律師嗎?且需依什麼法條控告
(3)申請斷水斷電
(4)若告贏的話,能尋求警方協助強制驅離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一.房屋所有權既然登記在您奶奶名下,即屬於您奶奶所有,而您親屬佔用房子比較屬於無償借用關係,因此,你奶奶可以先發存證信函,請求他們搬離,若未搬離則可提起遷讓房屋之訴.

二.基本上本件屬民事糾紛,所以員警較難協同鎖匠強制換鎖,仍應循法律途徑為之.

三.至於是否要請律師,因為民事訴訟有程序上的專業,且請律師代為訴訟則當事人可不用出庭,對您們的權益保障比較能夠顧及.

四.取得勝訴確定判決後,當然就可以以強制執行方式強制驅離.

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歡迎以mail來信詢問,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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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1-07-19 18:02

換鎖及斷水斷電都不是解決問題的方法,甚至會因此被對方反咬一口反告,並不建議,建議還是提告請求返還房屋比較穩妥,這樣的案件(標的金額大)通常對方也不會輕易鬆手,建議還是請律師處理(我想對方也會請律師出面),勝訴後再聲請執行,到時就有公權力(警察)介入處理強制對方搬離

ken 101-07-18 15:13

律師您好:

這件事情發生於民國91年. 父親的友人陳先生. 向我爸告知有一個投資案. 要我爸(彭先生)投資. 彭先生先後匯入300萬+100萬 共計400萬. 還有其他親戚(大伯,二伯&小叔) 這樣加一加共有近1000萬. 但幾年後查無投資事實, 沒有看到廠房, 也沒有相關證明(股條.只有匯款單與手寫的證明)資金去向也交代不清楚. 當初是以投資世界巔峰這間公司. 後來這公司已經更名彩煇科技. 經過查詢 現在也看不到該公司(具我了解彩煇科技目前公司淨值已不到1元. 但我爸他們慛未收到股東會通知.表示他們不算是股東).

陳先生的哥哥為天剛董事長 曾有前科違反證交法. 利用人頭戶炒高股價. 該陳先生當初也與他哥同一夥人.我懷疑情況有兩種: 1.利用他哥名義吸金投資.(他哥後來因違反證交法後離開天剛 轉任世界巔峰總經理) 若是此假設 即是兄弟為同夥. 2. 他哥不知情的情況下, 利用他哥名字來吸金.自己再拿該資金做其他用途.

最近有諮詢一些人, 他們都是請我先發存證信函. 我也去查過陳先生的房屋登記人, 非他本人. 我現在擔心日後要求償他名下無財產. 因此想請教律師除了發存證信函還有什麼其它建議, 以及我需要注意什麼部分? 我覺得此人很惡劣, 他是有計畫性的.原先是我小叔的朋友, 請我小叔介紹他的兄弟. 在經過一年的熟絡, 然後出此提議將錢拿走.這行為是否已違反詐欺背信. 再麻煩律師給我些建議了,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1-07-18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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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窟 101-07-18 14:47

早年家裡房屋重建時,我媽要求我們負擔一樓的建造費用但,名字登記登記為2個弟弟的名字,(用途為公用的處所因順應母意只有從之),現因最小的弟弟強勢占用甚,至要將一樓成為其自己的營業場所,因母親較溺愛他故,無表示反對!我有何方法可以將我當初所支付的費用取回,或者能主張我的權利(因我們不能再使用一樓,且曾吵得很兇),請各位律師能提供一些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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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窟 101-07-19 16:14

 許律師     您好!謝謝您的回答,以下針對我未表達清楚之處,再做說明,還煩請許律師繼續給我意見。
       房屋重建時是在76.7年間,當時我正在服役,兩個小弟分就讀國中與國小,可能是因為此等原因,我媽才會要求我要負擔3/1的費用,當房屋建好時,原本用途是大家停車聚會的地方,後因兩個弟弟皆已服役回來,因此將一樓裝潢成住家,供他們居住,後因陸續成家,因妯娌之間相處並不融洽,故最小的弟弟選擇外面自行購屋,一樓就完全給大弟居住了,期間也無任何契約費用產生,而大家也一如往常的使用一樓,沒有任何糾紛發生。
       直至約4年前,小弟覺得他的權益受損,回來與大弟爭取一樓的居住權,過程很不平和,但總算落幕,小弟順利回來居住,但噩夢從此開始,原本是大家聚會及年節祭拜的地方,不准我進入,原本可停機車的地方不准我停車(因為在他要回來爭取一樓的時候,我說了公道話,沒有完全挺他,但 之前我待他不薄,房屋免費給他居住使用,工廠結束,所有的工具全部給他),他在一次與朋友喝完酒回家後,在樓下咆哮,與之理論,竟偕同外人對我夫妻拳腳相向。此等行徑,令人心寒,而此過程發生時我母親全程在旁,但她並無責備我小弟,也許您會認為做母親的哪有不公平的道理,但事實就是如此,當初房屋建好,為分樓層的公平性,因此她建議以抽籤方式最為公平,而我與另2位兄長也同意,但抽完籤後,我抽中二樓,而二哥抽中四樓,因他不喜歡每天回來要爬四樓那麼高,故與我商量樓層調換,但我拒絕了,最後他一直煩我媽,而我媽從小就比較疼他,最後的結果,我變成以後都要爬四樓了,只因她的一句話,甚至後來一樓後段違建加蓋,我們也要出錢,直至今天我們連利用到的機會都不曾有過,而二哥卻從頭享受了大家辛勞血汗錢,我媽也從未說過甚麼,諸如此類不勝枚舉,所以今天她做的不公平,也就不足為奇了。
       訴說繁多,只是要強調我不願再做一個傻瓜,我要爭取我的權益,就算必須對簿公堂,亦不足懼,若法律上能讓我爭取到我遭漠視的權益,就算要花再多錢,我也要與其一搏。
       冗長的敘述,叨擾許律師您寶貴時間,尚祈見諒,殷盼許律師能多費心,能助我一臂之力!謝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1-07-19 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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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acy 101-07-16 15:59

執行家母的遺囑遇到的難題

民法繼承規定母親名下唯一繼承人 只有我一人

目前我與我丈夫住在此房屋,舅舅在外租屋,舅舅沒工作

公證遺囑內容如下:

「我所繼承家母的房屋必須無償給舅舅使用到終老」

當初家母是善意怕舅舅沒有結婚,膝下無子女,將來有一天老了怕流落街頭,想說提供他一個歇腳之處,但是舅舅突然表示他現在要住進來,要求幾日內給家中鑰匙!

我們也願意照著遺囑走,但是有些疑問,想請問各位法律先進!

舅舅擁有的房屋使用權到底該如何界定呢?

他可以主張房屋的每一間都有使用權嗎?

若是我們將房屋整理後變成一間一間的套房之後,劃歸一間給他,是否這樣可以呢?

擁有房屋使用權,是否應有範圍的限制呢?

困擾中,請求法律先進協助!謝謝!

您好,

      基本上只要確保您舅舅可以在房屋內居住即可,至於使用範圍的話,因為遺囑沒有特別載明,所以不需要全部給舅舅使用,仍要在不妨礙您原本使用下為主。

kacy 101-07-16 15:56

執行家母的遺囑遇到的難題

民法繼承規定母親名下唯一繼承人 只有我一人

目前我與我丈夫住在此房屋,舅舅在外租屋,舅舅沒工作

公證遺囑內容如下:

「我所繼承家母的房屋必須無償給舅舅使用到終老」

當初家母是善意怕舅舅沒有結婚,膝下無子女,將來有一天老了怕流落街頭,想說提供他一個歇腳之處,但是舅舅突然表示他現在要住進來,要求幾日內給家中鑰匙!

我們也願意照著遺囑走,但是有些疑問,想請問各位法律先進!

舅舅擁有的房屋使用權到底該如何界定呢?

他可以主張房屋的每一間都有使用權嗎?

若是我們將房屋整理後變成一間一間的套房劃歸一間給他,是否這樣可以呢?

擁有房屋使用權,是否應有範圍的限制呢?

困擾中,請求法律先進協助!謝謝!

 因為你母親的遺囑意思不明確,將來如果有爭議提起訴訟,法院會探求他遺囑的真意而判決。

你們可以先不給你舅舅鑰匙,然後以書面與他先約定好使用的範圍、及使用的規範,如果不同意那就請他去向法院提起訴訟

JC 101-07-14 01:41

您好, 我們1年前買了間預售屋即將進行交屋, 但是房子多處不符合圖面, 已無法修補, 請問我們該如何請建商提供減價補償? 不符之處: 1.房屋外觀跟廣告圖面看起來差很多, 豪宅看起來像國宅 2.窗戶漏開 3. 水管位置不對(已貼完磚)僅告知此位置比較好 4. 浴室多出管道間, 造成使用上的不便 5. 原樓t淨高不足,下降後變成樓t底下的淨高不夠, 我們只能接受這樣的浴室...建商覺得已有告知,好像我們就一定要接受, 現在要付款了, 請問我們該如何爭取權益. 謝謝

可先私下與建商談談看,如果建商很強硬,建議還是先付款,之後再訴訟請求減少價金,否則建商可能會先發制人解除契約,沒收你先前已付之款項,再以逸待勞等你去告他,此時你告贏了只是回復原狀,但若告輸就全盤皆輸,錢也沒了。

您好,

       1.若可確定實屋與當初廣告傳單上內容有極大落差,可向公平交易委員會檢舉違反不實廣告規定。但違反公平交易法只是行政罰鍰,若要為自己權益仍與建商洽談較好。

       2.若與建商洽談不成,再訴請減少價金。

JC 101-07-22 10:42

律師您好, 目前我的狀況是即將交屋, 我們也花了幾10萬在磁磚,地板的變更上, 但發現問題1) 3樓浴室多出支管道間(1.2樓在原圖面有晝出), 建商告知是設計師漏畫, 但此浴室原本就很狹小, 多了管道間在淋浴時空間就會更小, 問題2) 1樓浴室上方樓梯設計淨高不足, 所以建商就把樓梯往下一階, 但會造成廁所的高度變很矮; 這兩點是我最無法忍受的, 其它還有一些窗戶未開那個我覺得免強可以接受. 但建商現在說法是 1)管道間本來就無法移除 2) 樓梯淨高不足已解決,底下的廁所就請我們接受, 要求減少價金, 不可能. 請問那我現在該怎麼辦?

JC 101-07-22 11:07

律師您好, 最重要的問題是, 就要交屋了, 建商強硬不願減少價金, 說不然他們買回此屋, 但我又花了其它費用變更, 那我要先交屋, 再到法院訴請減少價金? 十分感謝!!!

101-07-13 14:40

各位好:小弟因上個月買中古屋(現況交屋),要裝修時發現賣方配電有瑕疪( 目前是繼電器50A配8平方絞線<-這是不對的配法),因而向賣方請求改善,結果賣方有意處理但是用消極態度想要解決此事(直接換30A配8平方絞線),針對賣方的消極處理之態度,因而想提告,以下是小弟寫的存證函,是否正確。
敬啟者:
本人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間,透過XX仲介公司向台端購買座落於新北市XX區XX路XX號XX樓房屋,台端出售該房屋予本人時,台端與XX仲介公司未向本人告知該房屋有配電不良等相關重大瑕疵之情形。按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等相關規定,本人可行使相關請求權向台端要求負責該瑕疵之義務,該函到台端仍不為完全處理,本人將依法進行相關民、刑事訴訟,希勿自誤為禱!

附錄:
一、賣方對其所售出之房屋,負有擔保其權利及屋況無瑕疵及缺失之責任
二、不論是預售屋、成屋或中古屋,賣方都應負瑕疵擔保之責任,不應因中古屋或
其它相關事由而不負相關擔保之責。
三、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若賣方有預先告知屋況瑕疵,買方可於交屋
六個月內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若有未告知房屋之瑕疵者,買方可於五年
內要求賣方負瑕疵擔保責任
四、對於瑕疵,因對人身之生命、健康皆有相當的侵害時,若賣方不依民法第三百
五十九之條之規定請求解除契約或減少其價金時,可依民法第三百六十條之規
定向賣方主張損害賠償,則求償期間不受瑕疵擔保六個月的限制,則請求追溯
時效為簽約起十五年內。
五、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之規定: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
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
六、依民法第三百五十九條之規定:買賣因物有瑕疵,應負擔保之責者,買受人得
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
七、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之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
金。

jojo 101-07-12 18:34

去年五月份樓上搬來新住戶,在他們搬進之前整個室內隔間及地板都全部打掉整理,從他們搬進後,我們家的天花板不斷的傳來赤腳走路的重重的腳步聲,傢俱翻倒的聲音,用力重踱地板的聲音,他們家中並沒有小孩,是大人發出的聲音,整天天花板都?到他們走來走去的聲音,起初跟他們反應還很客氣說會改進,現在已經越來越皮了,連管委會去反應,還辨稱他們都很安靜,打110報警,警察來了也不想管,我們這幾個月來都有錄音存證,可是想用手機錄影卻無法錄到走路的那種低音頻,而且重摔傢俱和重踱的聲音也都不具持續性,雖然不是非常大的噪音,但是整天有人在頭上走來走去發出的低音頻,不時還要承受傢俱翻倒的巨響,我和先生二人都快精神崩潰了,所以我們想要走法律途徑,想要告他們因為自行打掉地板及隔間,才破壞原有的房屋結構,要他們重新做好樓地板的隔音,這樣的官司不知是否可行,勝訴的機會高嗎?另外要告噪音問題一定是要夜間發出的噪音而且還要有持續性才能告嗎?請問各位大大,我要如何搜證,將來在法庭上才是最有力的證據?請問這樣的官司要找律師費用大約要多少呢?謝謝!!

再請教各位律師,我有在深夜打110報警來處理樓上噪音的問題,在警察到後我打室內電話告訴管理員先請警察到我家,我有錄音存證,但是警察的處理態度卻很鄉愿,直接到樓上告訴他們有人報警說他們很吵,樓上住戶當然是否認,警察也就離開了,下樓時還跟管理員表示我看他們也沒在打牌,很安靜嘛!現在噪音的主管機關是警察局,可是警察大人的這種處理事情的處理態度,下次樓上再吵,我該如何處理,想請教各位律師.謝謝!!

 

 

 

 

 

 

 

 

 

 

 

 

 

 

無法藉由報警或是管委會解決的話,當您蒐集好對方製造噪音影響安寧的「錄音錄影」證據,就可以提出排除侵害以及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改善。可以藉由提起訴訟加以排除的噪音,並不僅限於夜間持續性的噪音。又如果因此你們受有憂鬱症或其他如嚴重失眠等心理疾病,記得要前往醫院就診取得診斷證明書,作為請求醫療費用精神慰撫金的依據。

(參照民法第18、184、195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jojo 101-07-13 17:48
回覆 jojo 的發言內容:

去年五月份樓上搬來新住戶,在他們搬進之前整個室內隔間及地板都全部打掉整理,從他們搬進後,我們家 ... (恕刪)

再請教各位律師,我有在深夜打110報警來處理樓上噪音的問題,在警察到後我打室內電話告訴管理員先請警察到我家,我有錄音存證,但是警察的處理態度卻很鄉愿,直接到樓上告訴他們有人報警說他們很吵,樓上住戶當然是否認,警察也就離開了,下樓時還跟管理員表示我看他們也沒在打牌,很安靜嘛!現在噪音的主管機關是警察局,可是警察大人的這種處理事情的處理態度,下次樓上再吵,我該如何處理,想請教各位律師.謝謝!!

惡魔人 101-07-10 15:03

律師您好:

我的住家是位於裡地之透天房屋,因房屋座落土地無直接連接到計畫道路,當初購屋時有取得地主之私設通路土地(即社區內道路,所有權人為數位地主共有)無償通行權及無償使用權(供停車,庭院使用)同意書,可最近裡面住戶(部分為地主,部分非地主)大家集合於社區入口做了一道鐵柵門(經詢建管科為違章),要求所有人均攤,本人因認為該門為手動,易造成進出不便,且為違章及可能有私權糾紛,便拒絕參與,但其他住戶仍舊將門完成設置且定期於每日晚間21:00至早上08:00將門上鎖,且要求本人必須參與負擔才提供本人鑰匙,否則造成進出不便是自己的問題,因多次於晚間十點返家後被鎖於社區大門外,報警也無人願意應門,本人一狀告上法院,以全體鐵門設置人為妨害自由被告,孰知檢察官以「民主社會應尊重多數決,此門設置為維社區安全,全體住戶均已同意並負擔之,為維社區鄰里關係,原告拒絕取得鑰匙,造成進出不便為個人之行為,非他人之故意行為」之理由不起訴,這樣的理由合乎法律規定嗎?通行權為本人取得此房屋產權時同時取得之既有權利,今他人於其上加以負擔,要求我必須付出一定代價才能行使我原本權利,本人有配合之義務嗎?

此種作為不觸犯刑法304條嗎:「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註:1.本人於偵察期間有發存證信函給全體鐵門設置人,且於偵察期間鐵門便不曾鎖上,此也成            為檢察官不起訴理由之一。

      2.房屋所在地雖稱社區,惟均為產權獨立之土地建物,非屬區分所有之產權類型。

 

(1)    刑法犯罪與民法袋地通行權規定要件是不同的,對方縱使侵害了袋地通行權,仍不代表必定成立犯罪。要成立妨害自由罪,必須非法侵害他人自由法益。例如以「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或是「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等等,刑法犯罪要件原則上是比較嚴格認定的。

(2)    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此即「袋地通行權」之規定。依您的敘述,您的土地屬於袋地,原則上有袋地通行權,但袋地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所以利用他人土地通行並非當然無償的,所以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本無義務無償提供袋地所有權人通行。但是因為您買房子時提供無償通行,所以是不得再要求就通行部份再收費的。不過其他人以大門阻隔通行雖不妥當,但是一般觀念會認為是對公眾有利的安全事項,符合法律上「適法的無因管理」,就因有益所增加的費用,確實可要求受益者為負擔。當然你也可認為您並不因此受益,可是這種說法是有違一般經驗法則的,所以仍建議您再跟其他鄰居進行協調看看。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維尼 101-07-06 17:30

律師您好:

小妹我於2012/4/1房屋簽約完畢

租賃期限為101/09~102/02

已繳交押金5000元

因暑修6月底搬入至7月初(房東說寒暑假不包含在簽約期限內,所以只須繳交電費及第四台的錢)

房東曾說過有任何房間內問題可告知他

曾告知他水壓太小及浴室天花板少一塊,他卻告訴我頂樓水壓本來就很小,之後就沒著落了

前幾天看過朋友租的房子,比我租的貴個幾百塊設備全部都是新的,讓我決定搬出租屋

請問律師,因契約時間為開始,我想退租,給房東押金房東是否能全額退回???

是否須賠償違約金呢???

是否能請律師盡速回應我的問題,謝謝您感恩!!!!!!!

蕭蒼澤 ( 蕭律師) 101-07-07 11:44
回覆 維尼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小妹我於2012/4/1房屋簽約完畢

租賃期限為1 ... (恕刪)

 我想因為也有使用的事實

因此可以斟酌一些給他

至於違約金應該不必

因為房東也無意改善

同時也承認有此問題

謝謝您的提問

魏炳南 101-07-04 21:24
律師你好 請問:我今年會結婚 但是結婚對象是第二春(女方) 我是第一春(男方) 可是女方的前夫有找她當保證人機車汽車貸 約25萬左右 但是我現在想問的是? 我目前有屬於自己的名下房屋還在貸款中 可是近期就要與女方結婚了 我怕我結婚以後之前女方當保證人銀行會不會找上我 因為我們結婚以後夫妻不是都共有財產我怕對我的房屋扣押或怎樣? 必竟並不是我欠下的債 我不希望自己辛辛苦苦的房屋被怎樣? 希望律師能幫我回答 我很急 謝謝
蔡明哲 (阿哲) 101-07-05 00:04
你們結婚時如果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的話,那就會是用法定夫妻財產制,將來在某些條件下,你的名下財產是有可能會因你配偶的債務受到影響。 為免此一可能性,其中辦法之一,可能要考慮約定夫妻分別財產制,只是「萬一」將來有離婚情形時,就沒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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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jo 101-07-03 19:59

去年五月份樓上搬來新住戶,在他們搬進之前整個室內隔間及地板都全部打掉整理,從他們搬進後,我們家的天花板不斷的傳來赤腳走路的重重的腳步聲,傢俱翻倒的聲音,用力重踱地板的聲音,他們家中並沒有小孩,是大人發出的聲音,整天天花板都?到他們走來走去的聲音,起初跟他們反應還很客氣說會改進,現在已經越來越皮了,連管委會去反應,還辨稱他們都很安靜,打110報警,警察來了也不想管,我們這幾個月來都有錄音存證,可是想用手機錄影卻無法錄到走路的那種低音頻,而且重摔傢俱和重踱的聲音也都不具持續性,雖然不是非常大的噪音,但是整天有人在頭上走來走去發出的低音頻,不時還要承受傢俱翻倒的巨響,我和先生二人都快精神崩潰了,所以我們想要走法律途徑,想要告他們因為自行打掉地板及隔間,才破壞原有的房屋結構,要他們重新做好樓地板的隔音,這樣的官司不知是否可行,勝訴的機會高嗎?另外要告噪音問題一定是要夜間發出的噪音而且還要有持續性才能告嗎?請問各位大大,我要如何搜證,將來在法庭上才是最有力的證據?請問這樣的官司要找律師費用大約要多少呢?謝謝!!

林智群 (klaw) 101-07-04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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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樓上住戶製造噪音影響您的生活安寧,由於對方產生的腳步走動聲以及傢俱翻倒聲屬於不具持續性或不易量測而足以妨害他人生活安寧的聲音,原則上不適用噪音管制法規定。您應該依社會秩序維護法向警察局或是公寓大樓管理委員會檢舉對方製造噪音或深夜喧嘩,而妨害公眾安寧的行為。但是如果僅是影響到你們家,就只能依一般民事侵權行為處理。

(2) 當您蒐集好對方製造噪音影響安寧的「錄音錄影」證據後,可以提出排除侵害的民事訴訟,要求對方改善;縱使不是在夜間且持續性的噪音也是可以提告。而如果因此你們受有憂鬱症或其他如嚴重失眠等心理疾病,記得要就診病取得診斷證明書,而為提出訴訟的依據。

(3) 由於對方是鄰居,如果能透過調解或是和解方式解決的話,其實並不一定要透過審判程序來處理。若要請律師進行訴訟,一個審級的費用約數萬不等。

 (參照噪音管制法第6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72條)

(本回覆由本所陳奕君學習律師協助整理)

jojo 101-07-12 18:20
回覆 jojo 的發言內容:

去年五月份樓上搬來新住戶,在他們搬進之前整個室內隔間及地板都全部打掉整理,從他們搬進後,我們家 ... (恕刪)

再請教各位律師,我有在深夜打110報警來處理樓上噪音的問題,在警察到後我打室內電話告訴管理員先請警察到我家,我有錄音存證,但是警察的處理態度卻很鄉愿,直接到樓上告訴他們有人報警說他們很吵,樓上住戶當然是否認,警察也就離開了,下樓時還跟管理員表示我看他們也沒在打牌,很安靜嘛!現在噪音的主管機關是警察局,可是警察大人的這種處理事情的處理態度,下次樓上再吵,我該如何處理,想請教各位律師.謝謝!!

Bridgit 101-07-03 10:08

律師您好:

我的婆婆在多年前,以自己的名買下一塊土地,在上面自行建了一棟二層的房子; 但房屋登記者為公公的名子,但因一些因素,只有土地有權狀,可房屋卻無法申權狀。然而多年前,因心疼大姑嫁到婆家會受苦,接受大姑及她的先生兩個小孩回來居住。

自公公過世後,大姑以房子是為公公的名為由,將房子霸占不讓婆婆回家; 想請問,我們該如何請求法律的協助,讓她們搬出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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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1-07-03 12:47

建議先將房屋名字過戶到所有繼承人名下,再由其他繼承人發函表示要求搬離的意思,如果對方不願意,那起碼要給付租金給你婆婆,再不行就只能走法院趕對方走了

您好,

      既然房子登記在公公名下,公公死後應該歸全體繼承共有(至少有您婆婆、您丈夫及您大姑),建議先行辦理繼承登記後,由您婆婆及您丈夫發函請求大姑給付相當租金不當得利(可追溯前五年),並請求返還您婆婆及您丈夫之持分,甚至分割共有物。

小陳 101-07-01 23:02

我是被騙被詐欺約200萬,去年11月報案今年2月中旬嫌犯抓到也上新聞,因為該位10年前也詐欺被抓到,起初我僅報案135萬被詐欺檢察官說嫌犯135萬還完就沒有刑事了,3/5嫌犯至地檢署和解其方案為101年3月25日還8萬,101年4月25日始至103年8月25日止每個月25日還1萬,103年9月25日還91萬,同意給予嫌犯緩起訴處分,但我還有保留另65萬民事訴訟權力(因當時之前存摺更新舊存摺己剪掉,所以手上只有135萬的匯款單,但後來有去補發65萬的資料了),
抓她到的警官說該嫌犯有幾筆土地房子,但檢察官都僅聽一面之詞當下我也無請律師就去和解,嫌犯說土地為祖產要經過兄弟姊妹同意才可以賣,而房子本身也已經二胎了還欠銀行200萬且她本身有12張卡債檢察官當下就說不和解就提起公訴,也說我又無請律師說不定公訴後我就拿不到錢了,導致當下簽下和解書,目前有後悔想討回公道,以下幾件事情煩請賜教。

1. 當初報警僅提供135萬收據,那怎麼補上65萬收據讓嫌犯有200萬刑事,而不是僅135萬刑事
2. 可以精神補償嗎
3. 詐欺金額可以算利息
4. 警官說她名下有土地房屋還有車子如何了解他們夫妻財產
5. 和解書已經緩起訴處分,起初或許很安分還我錢但最後一筆91萬沒有還我,是否嫌犯被關完就沒事情了,我錢也拿不到呢,且會不會就失蹤了或逃到國外,是否可以詐欺案由他們夫妻共同承擔。
6. 嫌犯為累犯感覺有點詐騙集團只是警官還沒發覺,但警官說後續還是會一直追蹤,想說先提出公訴讓她受到處罰,但我又可以有保障拿回我的200萬。
7.警察有查出對方有不多筆動產,但檢查官沒有再調查,只聽信對方一面之詞,而不利於我.
8.和解書內容第一筆需還我8萬,但拖了一天才還我6萬罷了...剩下2萬又拖了1週,這樣和解書失效了,我只是公務員法律專業不懂,正想委託專業律師專案處理,給個建議。

沈恆 (沈律師) 101-07-01 2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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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 101-07-01 23:45

當初報警只有135萬收據所以被告緩起訴處分為135萬,和解書上有提到我有保留65萬(另申請存摺依據)民事訴訟權益,而本案刑事緩起訴條件在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有提到:應於101年3月25日賠償被害人8萬元(實際上晚了一個禮拜才給我已未履行約定),書記官有打電話告知我如果對方沒有履行時間還償就打電話給他,檢察官就會撤銷緩起訴直接公訴處份了,只是這次我不想讓累犯詐欺人那麼好過,且抓到她的警官有提到她有登記房子一筆及土地數筆,這次我想要強制執行查封轉讓動產,讓她坐牢,或許我這樣的行動讓她們更積極處理,目前一直在找律師,想要委任律師專案處理,是否可以有建議人選,被告人家在新竹縣 。而

沈恆 (沈律師) 101-07-02 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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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ndy 101-06-30 21:14

     你好:

        我爸他們三兄弟各有一塊持分的士地,共有九人持有且都是親戚,上面均有房屋,目前九份有二份己被法拍,而且是被是被外人且同一人標走,他也已到法院申請強制分割,請問尚未分割期間,其它持分土地可進行買賣嗎?需經其他持有人同意嗎?持分者可私下土地賣給自己的親屬,或是其中的一位持分者嗎?因目前我們居住的房屋己超出自己持分範圍,故需把另一份持分也買下,往後分割才不會影響到房屋,故想請教律師幫忙解筶?

    持分或稱共有土地應有部分

    可以自由處分不需經過其他共有人同意

    如果是共有人間相互買賣也不會有其他共有人優先承購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