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這星期二我與惠雙房屋下訂了一間華廈,於星期四整整付了35萬的訂金。
當天晚上我去那棟樓層租車位時那邊的街坊鄰居告訴我,(這裡曾發生過火災,但還好是無人死亡)。問題來了,是否真的無人死亡我無法很確定,要如何查起?再來就是說,當初簽訂合約時,不動產標的現況說明書上有註明「是否曾經發生火災或其他天然災害,造成建築物損害及其修繕情形」,仲介是勾{否}。但事實確是曾經發生過火災而且是去年才發生的。
我當下也是打電話給仲介,告訴他這房子曾發生過火災,為何沒告訴我們,仲介確推說,他不知情。當一個房仲業者要賣一間房子,卻不知屋況,這怎麼可能!!
現在我打算對仲介提告,告他沒據實告知,並要求他退還我已付的35萬。
如果可以還打算告他精神賠償,這樣告的成嗎?
這樣的話,我的存證信涵又該怎麼寫呢?
求求好心人士幫幫忙!!



因為看到朋友的麻煩,自己又不懂.. 我朋友得了咽喉癌,他有債務協商,房子有貸款,剛才問他還有保險,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是他自己,受益人是他老婆,請問保險理賠算遺產嗎?當初保險業務員告訴他,理賠金不算遺產,可以拿來把房貸繳清,卡債是屬於信用借款,可以不要管他,可以嗎?
或者您剛剛回答限定繼承,有包含保險理賠金嗎?如果沒有,那是讓他法拍,再用保險理賠金把房子標下來?這樣就可以保住房子嗎?
還是我朋友生前把房子過戶給他老婆,但是銀行借款錢還是我朋友,因為他老婆無法貸款,死後他老婆用保險理賠金把剩下的房貸繳清?
因為他已經癌症第二期了,所以以保住房子為要,謝謝

房屋是8個人分別共有..其中一共有人因欠債持份被法拍,不幸被投資客買走...現他提變價分個之訴..我們所有持份的共有人不同意此方式,有聲請調解對方開了個天價...我們無法同意,於是進入訴訟...開庭我將我們的難處跟法官說...法官說你們不同意...那是一哪法律哪條不同意...你們要提主張啊!我不知如何回答...法律我又不懂...法官說你回去問問在遞狀進來...我很荒...我們這些共有人有一半以上都是靠國家補助再過生活【低收入戶、殘障.、精神分裂患者】大家都要靠這房子維生...不能讓這房子被拍賣掉,大家又沒法湊錢把他買下,而這房子又有佔住者ˊ佔住在屋內,請問我要主張什麼...才能讓這房子不被拍賣....難道法律只保障他1人的利益...就沒保障我們絕大多數人嗎?


我有工作實在不能請假....所以才想能快解決...我可用34之1條...3分之2不同意....來主張嗎?我們並不想刁難這投資客...不然拍賣時我們就主張優先權買下就好...就是因有經濟上的困難...本想跟他們溝通...房子是大家共有利益共享...請他給我們時間處理家族的事情...這樣房子就可出租大家就有租金收益...※這房子是單店面在那個地段月租高達6萬元......,誰知他們不願等就提告...房屋是父母留下的我們不願如此處置...法官不是應站在對大多數人的利益考量 做出判決嗎?...對那些殘障的所有人這房屋是它們賴以生存的唯一財產........權狀我可自己寫 只是我不知該主張依哪條法律 可否指點一下 無限感激....謝謝




事情是這樣的
很久以前舅舅申請花旗信用卡 母親簽名做連帶保證人(銀行是這麼說的)
結果舅舅欠錢沒還 土地房屋被查封(可是還沒拍賣)
現在母親過世 銀行說因母親是連帶保證人 我沒拋棄繼承所以我需要付款
現在的問題是
因為當初不曉得會有這筆債務 大概50萬左右 也過了放棄繼承的時間
想請問一下 法規中
民法第1148條第2項
繼承人未拋棄繼承,繼承人對於被
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當初申報財產的時候 沒有申報債務部分 (包含 房貸 母親的信用卡款等)
因為總資產在免稅額以下 代書說房貸 信用卡款就不用申請 反正不用繳稅
結果現在冒出這個連帶保證
現在如果補申報債務 讓負債大於資產 ok嗎??
(因為房貸幾乎是滿的 加起來跟評定價值是差不多)
目前差不多是總值800萬 (裡面包含了舅舅欠的本票150萬)
房貸 信用卡款約600萬
另外那150萬本票 我可以主張無效 不列入繼承遺產嗎??
(跟花旗銀行要的舅舅是同一個人 銀行都要不到了
之前我是都口頭要也要不到 還有個問題就是繼承時 有一半的本票都超過3年了 這是過期了嗎?
收到的時候只有40萬沒過3年)
另外繼承所得遺產可扣除喪葬費用嗎(也是111萬還是)??
可以請求法院裁判 原遺產 負債 大於 資產 所以不支付給銀行金額嗎??
650萬 + 40萬沒過期的本票 - 600萬房貸 信用卡款 - 111萬喪葬費 = 資產變成 -21 萬
(這樣正確??)
另外舅舅說要賣地還錢不過現在都在抵押 或是 假扣押 這樣土地可以轉賣嗎??
麻煩個位了 謝謝~~~

回覆 Luis 的發言內容:目前線上:16 人,瀏覽人次:1150209 回首頁 │會員中心 │線上客服 │加入最愛 │蕭蒼澤,您好/登出 找律師 裁判書 律師諮詢 新聞快訊 法律知識+ 您現在的位置:法律諮詢家 > 律師諮詢 > 民事問題 > 請問一下 繼承 連帶保證人問題 請問一下 繼承 連帶保證人問題 發表新文章 │友善列印 Luis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文章日期:101-02-02 09:39 文章人氣:19 個人積分:2
事情是這樣的
很久以前
事情是這樣的
很久以前舅舅申請花旗信用卡 母親簽名做連帶保證人(銀行是這麼說的)
結果舅舅欠錢沒還 土地房屋被查封(可是還沒拍賣)
現在母親過世 銀行說因母親是連帶保證人 我沒拋棄繼承所以我需要付款
現在的問題是
因為當初不曉得會有這筆債務 大概50萬左右 也過了放棄繼承的時間
想請問一下 法規中
民法第1148條第2項
繼承人未拋棄繼承,繼承人對於被
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當初申報財產的時候 沒有申報債務部分 (包含 房貸 母親的信用卡款等)
因為總資產在免稅額以下 代書說房貸 信用卡款就不用申請 反正不用繳稅
結果現在冒出這個連帶保證
現在如果補申報債務 讓負債大於資產 ok嗎??
(因為房貸幾乎是滿的 加起來跟評定價值是差不多)
目前差不多是總值800萬 (裡面包含了舅舅欠的本票150萬)
房貸 信用卡款約600萬
另外那150萬本票 我可以主張無效 不列入繼承遺產嗎??可以
(跟花旗銀行要的舅舅是同一個人 銀行都要不到了
之前我是都口頭要也要不到 還有個問題就是繼承時 有一半的本票都超過3年了 這是過期了嗎?未過期
收到的時候只有40萬沒過3年)
另外繼承所得遺產可扣除喪葬費用嗎 可以

本人因為有債務尚未還清,因而接受A說服,並將車子借貸,資金交付A使用
然後助我將車貸償清後,再交由高利貸借貸(30萬,月息17110)
後來又以我名義向另外一個人(C)借貸30萬(每月償還31480)
所有的貸款金額,都交付給A使用了,而起初的房貸,A也有按時匯款入帳
但近一期,A卻沒有入款,以致於銀行開始催繳,避免被假扣押,我只好先行繳款
而後來也才知道朋友B也是受害者
另外,另外一個人(C)由於A也還在負債並未償還,知悉後已向A提告
請問,我該如何向A進行提告呢?
還有,我不想因為這樣,被扣薪水,是不是該找受害者朋友B協商?
另,房屋雖然原本是B的,但因為過戶給我,我也去查了,的確是在我名下
意思是我可以將房屋賣出(目前B仍在住),然後償還債務嗎?會不會出問題?
至於車貸的部分,以30萬月息17110來算,是否觸及刑事責任的重利罪?
感謝^^


1.因為契約的相對性,也就是只能向立契約對方主張,今天既然是建主賣給您們的,就只能向建主主張,地主因為與您們沒有契約,是無法直接向他請求土地過戶(即使有,也有發生時效的問題)
2.如果一直拖下去,因為如果沒有法律權源,確實地主可要求拆屋還地;但是也有可能是,雖然地主建主之間有糾紛,但是因為當初是申請合法建照(但建照與使用執照不同),所以他應該有立"使用土地同意書",所以你們使用該土地,依據該建主與地主所簽立的同意書,您們還是可以主張是他自己同意,而有合法使用權;但是,如果地主過戶給其他善意第三人,該第三人是可以主張拆屋還地的;不然就要提出確認時效取得地上權的訴訟,當有取得地上權後,應位有合法登記,就不用擔心有別人來主張的問題;當是相對的,也可能會有支付土地租金的問題
3.當然,跟地主再買一次,他願意過戶給你們是最好,因為這樣子才能一勞永逸,問題根本解決,不過聽起來應該是有困難,可以去向當地調解委員會申請試試,不過在申請之前,還是可能要先主張地上權比較保險一點







已經開庭過一次 訴請: 被告需將原告漏水之天花板回復原狀 , 並賠償已支出修繕費用 及 未修繕之修繕費用 以及 慰撫金 共20萬元整。 事由是這樣的 ,小妹是原告
被告4F沒住人且未盡維護之義務讓樓地板積水滲入原告3F的天花板所致(多次協調,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僅好自行修繕先裝倒水盤將漏水倒出,但因預算有限,沒作導水盤的天花板事後也漏水,困擾了半年,決定對4F提告。
第一次開庭在法庭上 ,法官要求專業有公信力的土木技師公會去現場鑑定,
而兩造皆同意讓專家來鑑定(被告說法是他家根本沒有積水,但之前去看時他家還用很多水桶接水) ,法院則於兩個月後再開庭一次, 由鑑定單位到現場鑑定辯論。
小妹想問的是
(1)假設 被告在下次開庭之前 將漏水處理好 致三樓天花板不滴水,土木技師是否有跡可循? (三樓天花板還是看得出水痕)那法院會判原告敗訴嗎?? 若在這期間被告已將現場修復不會漏水,那原告是否有必要請公會鑑定,畢竟鑑定費額不小,對原告是負擔,原告訴請的損害賠償是否得以獲償?
(因為這幾天依舊下雨~有部份天花板的水滴不見了)
(2)被告所有4F之房屋還有加蓋5F(在頂樓加蓋,沒整個蓋滿,但其他樓層的區分所有權人並無法使用頂樓,無法到達),第一次開庭時被告主張自己也是受害者,水是從頂樓漏至4F屋內,法院的觀點是頂樓之維護應是區分所有權人共同之義務,費用須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依所有比例共同分擔之;我是否仍可主張4F漏至3F的部份?
(3)有人說,就算告贏了,原告不付錢也是拿他沒辦法,
想請教業界專業人士 ,有何保全辦法?? 在未結案時即可申請假扣押被告之財產嗎?要以何理由?
小妹還可以為自己權益做些什麼呢??

前陣子在網路搜索仲介的名子,看到有人在別人的部落格留言詢問仲介結婚了沒,那個仲介曾賣我爸房子,我對仲介很討厭,仲介手段很骯髒,我留言說仲介已結婚,她加我即時通和msn,她自稱是仲介的前女友,對談中感覺只想對仲介報復,但我不是很相信她的話,網路認識的,而且現在很多人都會欺騙,昨天還去7-11掃描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到隨身碟,寄電子信箱給她資料,但我後來覺得自己很蠢,那種重要的東西,不應該交給別人。
女網友說她到國稅局檢舉仲介逃漏稅,要房屋資料以免那位仲介對我家不利,但我覺得她只是想利用我,國稅局檢舉,聽起來就很不好,現在不敢跟家人說我提供房屋的買賣契約書的資料給她,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辦,覺得 可能 還是要跟家人說 比較好,但他們一定會罵我,後來才覺得這樣做很不好,而且又不認識她,不知道會對我家人造成甚麼影響。
我想問:
1.檢舉逃漏稅是需要房屋的買賣契約書嗎?我感覺很不好,雖然她要求要我給她契約書,但最後決定的人是我,也沒跟家人講。拜託幫幫我,因為那棟房子對我家人很重要,謝謝。
2.我提供房屋的買賣契約書給不認識的網友,並且她說要向國稅局檢舉賣我家人房屋的仲介逃漏稅,會造成家人的房屋有任何影響嗎?我爸對我很好,但他說我個性太單純,容易被女生欺騙,現在一想到後果就覺得可能很嚴重,不知道該怎麼辦。
3.仲介其實是二房東,以前家人買的房屋,仲介說屋主是他老婆(人頭),那時她們未登記結婚,前屋主賣給仲介,跟仲介賣給我們的價錢貴了大約有五百萬,這樣會有甚麼問題?
謝謝你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房產的問題:
最近被前妻的債權銀行提告:債權銀行要求註銷我的房產所有權之登記 ,再移轉前妻的名下,以求償前妻的債務(卡債)
我在87年間 出資購買一房產 所有付房的頭期款項,貸款,和付房貸息至今皆由我一人付出(前妻未付任何款項),付房貸款在我存摺名下每月扣款, 而卻當時登記在太太的名下,當時夫妻對保 前妻是擔保人.
至96年難再續談離婚條件時 我要求終止“借名登記”先還返房產登記名義後在簽字離婚,前妻也照辦,歸還後,二人即分離。
請問: 我提出13年前向建設公司買房的證據
向銀行借款付房款的借據
每月付房貸金的證明
所有權狀
是否符合我就是真正的房產所有人 而前妻只是借名登記? 或還有哪些證明可再提供補充呢?
我已出庭2次 法官認為“贈與”的成分居多 他要求我在101年2月8日出庭時能提出前妻是“借名登記”有力的證據
請問:我要從何著手??
請問:若我想把這房產賣掉,後面的買主是否也會被前妻的其他 債權銀行提告 要求還房產名義?
為求清楚我再補充說明:前妻的債權銀行 認為我們當時的房產的移轉是:假買賣 真脫產 而詐害債權銀行。 銀行在房屋戶謄的資料下看出登記原因為“買賣” 擔保人為前妻名義,銀行認為夫妻2人在做買賣,債務義務人皆為夫妻。(抵押權為某一銀行)
我向法官陳述:我的房貸銀行認為我尚未完全付清房貸款項 不能隨意更改擔保人。 至於“買賣”登記 移轉.繼承.分割.當時辦理房產登記時聘請“代書”處理,不懂利害關係?
請問我要如何向法官說明?
我很心急 很注重這一官司攸關的財產 謝謝肯樂讀我的問題 肯賜您的愛心回答 本人不勝感激.

想請教法律前輩與先進 有關一件我房產的問題:
最近被前妻的債權銀行提告:債權銀行要求註銷我的房產所有權之登記 ,再移轉前妻的名下,以求償前妻的債務(卡債)
我在87年間 出資購買一房產 所有付房的頭期款項,貸款,和付房貸息至今皆由我一人付出(前妻未付任何款項),付房貸款在我存摺名下每月扣款, 而卻當時登記在太太的名下,當時夫妻對保 前妻是擔保人.
至96年難再續談離婚條件時 我要求終止“借名登記”先還返房產登記名義後在簽字離婚,前妻也照辦,歸還後,二人即分離。
請問: 我提出13年前向建設公司買房的證據
向銀行借款付房款的借據
每月付房貸金的證明
所有權狀
是否符合我就是真正的房產所有人 而前妻只是借名登記? 或還有哪些證明可再提供補充呢?
我已出庭2次 法官認為“贈與”的成分居多 他要求我在101年2月8日出庭時能提出前妻是“借名登記”有力的證據
請問:我要從何著手??
請問:若我想把這房產賣掉,後面的買主是否也會被前妻的其他 債權銀行提告 要求還房產名義?
為求清楚我再補充說明:前妻的債權銀行 認為我們當時的房產的移轉是:假買賣 真脫產 而詐害債權銀行。 銀行在房屋戶謄的資料下看出登記原因為“買賣” 擔保人為前妻名義,銀行認為夫妻2人在做買賣,債務義務人皆為夫妻。(抵押權為某一銀行)
我向法官陳述:我的房貸銀行認為我尚未完全付清房貸款項 不能隨意更改擔保人。 至於“買賣”登記 移轉.繼承.分割.當時辦理房產登記時聘請“代書”處理,不懂利害關係?
請問我要如何向法官說明?
我很心急 很注重這一官司攸關的財產 謝謝肯樂讀我的問題 肯賜您的愛心回答 本人不勝感激.


我是學生,我在外租了一間房子
租的時候當時說有第四台
但房東說要下一個月才有
所以先給了我一個電視棒
但那根本就不好用
結果第二個月 第三個月也沒有
後來我問房東 到底有沒有第四台
他說第四台業者不給他牽
所以就沒有 我就問他 那房租沒有少算一點嗎
他說 那第四台跟網路原本就是附贈的
(網路他原本說10M/2M)結果我測出來只有1M
所以我就自己去牽網路
網路就算了 第四台也沒給我
還說是附贈的不願減少房租
我就跟他說 那你什麼都沒有 你壓金退我 我搬走好了
他就兇我 為什麼要退給你 你租約又沒到期
我就說 可是你原本說有的現在都沒有阿
這不是我個人因素吧?有權拿回我的押金吧
而且前一個月法院有寄封存證信函來
說我們這樓因為房東裝修
導致樓下漏水嚴重 嚴重影響到房屋結構 請我們這些房客盡速搬離
原本房東還有個朋友也租在這 隔天就搬走了
現在我拿這個跟他講 我可以拿回我所有押金嗎??
因為這不是我個人因素阿
但房東態度很強硬
說我租約沒到 只願意退一個月押金



小弟近來透過東x房屋仲介賣了一間透天厝一樓為店面目前有出租,因為承租契約到明年7月31日,於11月25日完成過戶但尾款還有19萬多在履約保障帳戶裡,上周五12月9日已經將合約與押金轉交給買方,但買方要求重新簽訂出租合約,也一併於12月9日重新簽約完成,但買方與承租方簽約內容有備註一樓室內有一玻璃門隔間與一樓遮雨棚,契約到期時承租方可拆走,買方當時同意並簽訂合約,買方也於履約保障帳戶放款同意書上簽名(但是銀行告知要買方本人告知才可放款),12月11日仲介打電話來告知買方不同意玻璃門與遮雨棚拆除,要求我與承租方協調要求他不可拆除,否則買方拒付尾款.仲介一直打電話來煩,甚至要我花錢了事,哪有這種事,買方已經同意承租方拆除了還要我花錢重新再裝一個們給他,若是我不理會該要求可以嗎?
請問我們這樣算不算交屋完成,若買方拒付尾款我是否可提買賣不成立,或是我該用何種方法處理,
請提供一點意見 感謝~~~

各位大大好,小弟我幾年前向一位房東承租房屋至今(三年多了),最近因一些因素想要提前解決,但卻發現這一期的合約中忘了寫上「乙方提前終止和約時,應盡的義務」
但是我看第一年和第二年的合約中,我都有在合約的最後面附加上一條「乙方欲提前終止合約,需提前一個月告知」這條,房東也都有蓋章同意,而且這條是房東第一年簽約時自己提出的。可是到了第三年和今年的合約時,因為便利商店賣的租賃契約有改版,我不知怎麼的就忘了把這條合約加在最後面了...以致於現在房東一直說要提前兩個月告知,不肯退還押金。
請問在法律上,我還站得住腳嗎?
p.s.
因為房東好像都沒什麼在看合約的,都是叫我合約快到期,就寫一份新的拿去管理室放著,等他來蓋章。而他蓋的章,一開始是有文字修改處都有蓋印,一直到今年續約時,就只是隨便找個空白處蓋章而已....以至於目前雙方應盡的義務有點模糊了~

各位大大好,小弟我幾年前向一位房東承租房屋至今(三年多了),最近因一些因素想要提前解決,但卻發現這一期的合約中忘了寫上「乙方提前終止和約時,應盡的義務」
但是我看第一年和第二年的合約中,我都有在合約的最後面附加上一條「乙方欲提前終止合約,需提前一個月告知」這條,房東也都有蓋章同意,而且這條是房東第一年簽約時自己提出的。可是到了第三年和今年的合約時,因為便利商店賣的租賃契約有改版,我不知怎麼的就忘了把這條合約加在最後面了...以致於現在房東一直說要提前兩個月告知,不肯退還押金。
請問在法律上,我還站得住腳嗎?
p.s.
因為房東好像都沒什麼在看合約的,都是叫我合約快到期,就寫一份新的拿去管理室放著,等他來蓋章。而他蓋的章,一開始是有文字修改處都有蓋印,一直到今年續約時,就只是隨便找個空白處蓋章而已....以至於目前雙方應盡的義務有點模糊了~

如題 雖說家醜不可外揚,但是真的是忍無可忍了,只好訴諸法律
原由:小弟我的外公外婆與舅舅(獨子)舅媽同住,而至從30年前舅舅結婚之後,個性就有約略的改變,如:比較愛錢,錙銖計較,另外也會喝酒後"言語"怒罵外公外婆。但因為獨子的關係,所以外公外婆也就繼續忍氣吞聲,但其餘三個女兒皆看在眼裡,也常常介入居中協調,但這30年來,情況沒有些許改變,而且還變本加厲....
約莫前兩年開始,外婆到醫院檢查得到癌症之後,狀況就每況愈下,起初都是由我住附近的大阿姨及姨丈做接送看病做化療的動作,但是有時候忙碌也只好請舅舅代勞,他就會開始出現不耐煩的表情,雖說我們本來就不期望他可以多做些什麼,但是這樣的事情他應該是他身為人子應該要去做的事情吧!時間又過了一段時間之後,輾轉從外婆口中聽到,外婆要請舅舅帶他去醫院,他居然要求外婆"跪下來"求他,這會不會太扯,而聽外婆說她也"跪"了.....我真的非常的不能諒解這是一個兒子會做的事情。
直到最近幾個月...雖說外婆的身體有逐漸好轉,但是還是很差,且因為他舅媽煮飯時不會煮外公外婆的份,所以他們就會沒飯吃,我們聽到這消息後,馬上請了一位居家煮飯的小姐到府煮飯給外公外婆吃,而舅媽也很故意的要在同一個時間使用廚房,並且辱罵居家煮飯小姐,導致小姐一直反映有不想去煮飯,而也因為事情越鬧越大,他們也開始一直用"言語"暴力來施加給外公外婆在精神上的壓力,導致於現在外婆瘦到2X公斤,皮包骨的樣子(目前已經把外婆安置到大阿姨住所);目前只剩下外公一個人還住在老家...但是也有快撐不下去的感覺,不是我們不把外公安置到其他地方,而是老人家不希望離開住了60年的房子.....只好尊重他老人家
但是事情演變到這邊,我媽媽及姊妹想要對我舅舅及舅媽提告,保障外公外婆的權力
想問的是我們該如何去做蒐證動作
1.請問我可以先去幫外公外婆聲請保護令並且將我舅舅舅媽"請"出老家嗎?
2.外公希望不要將遺產給於舅舅,是否可以完全不用給?
3.外公於35年前買了一間房屋給舅舅,請問現在是否可以討回?
4.外公外婆是否可以像舅舅舅媽聲請精神撫慰賠償以及養育費呢?

如題 雖說家醜不可外揚,但是真的是忍無可忍了,只好訴諸法律
原由:小弟我的外公外婆與舅舅(獨子)舅媽同住,而至從30年前舅舅結婚之後,個性就有約略的改變,如:比較愛錢,錙銖計較,另外也會喝酒後"言語"怒罵外公外婆。但因為獨子的關係,所以外公外婆也就繼續忍氣吞聲,但其餘三個女兒皆看在眼裡,也常常介入居中協調,但這30年來,情況沒有些許改變,而且還變本加厲....
約莫前兩年開始,外婆到醫院檢查得到癌症之後,狀況就每況愈下,起初都是由我住附近的大阿姨及姨丈做接送看病做化療的動作,但是有時候忙碌也只好請舅舅代勞,他就會開始出現不耐煩的表情,雖說我們本來就不期望他可以多做些什麼,但是這樣的事情他應該是他身為人子應該要去做的事情吧!時間又過了一段時間之後,輾轉從外婆口中聽到,外婆要請舅舅帶他去醫院,他居然要求外婆"跪下來"求他,這會不會太扯,而聽外婆說她也"跪"了.....我真的非常的不能諒解這是一個兒子會做的事情。
直到最近幾個月...雖說外婆的身體有逐漸好轉,但是還是很差,且因為他舅媽煮飯時不會煮外公外婆的份,所以他們就會沒飯吃,我們聽到這消息後,馬上請了一位居家煮飯的小姐到府煮飯給外公外婆吃,而舅媽也很故意的要在同一個時間使用廚房,並且辱罵居家煮飯小姐,導致小姐一直反映有不想去煮飯,而也因為事情越鬧越大,他們也開始一直用"言語"暴力來施加給外公外婆在精神上的壓力,導致於現在外婆瘦到2X公斤,皮包骨的樣子(目前已經把外婆安置到大阿姨住所);目前只剩下外公一個人還住在老家...但是也有快撐不下去的感覺,不是我們不把外公安置到其他地方,而是老人家不希望離開住了60年的房子.....只好尊重他老人家
但是事情演變到這邊,我媽媽及姊妹想要對我舅舅及舅媽提告,保障外公外婆的權力
想問的是我們該如何去做蒐證動作
1.請問我可以先去幫外公外婆聲請保護令並且將我舅舅舅媽"請"出老家嗎?
2.外公希望不要將遺產給於舅舅,是否可以完全不用給?
3.外公於35年前買了一間房屋給舅舅,請問現在是否可以討回?
4.外公外婆是否可以像舅舅舅媽聲請精神撫慰賠償以及養育費呢?

回覆 bill 的發言內容:
如題 雖說家醜不可外揚,但是真的是忍無可忍了,只好訴諸法律
1.請問我可以先去幫外公外婆聲請保護令並且將我舅舅舅媽"請"出老家嗎?
?另外如果房地還是屬於外公所有 外公是有權不讓舅舅居住
?
2.外公希望不要將遺產給於舅舅,是否可以完全不用給?
?不過特留分權人事後還是可以主張
?不過這也需要相當證據
?
3.外公於35年前買了一間房屋給舅舅,請問現在是否可以討回?
?
4.外公外婆是否可以像舅舅舅媽聲請精神撫慰賠償以及養育費呢?
?外婆的部分則可以考慮 如其名下沒有財產
5.因舅舅舅媽又在外公的土地上種植水果,但現在外公不想要給他耕種,可否要求他立刻停止耕種果樹?以及進入農地?
?不過可能要先通知舅舅 因為之前允許使用 會被認為有使用借貸的情形

我的房客今年10月和我簽約要住到明年6月(一共9個月)
每個月4000元 保證金2個月(8000元)
正常來說 保證金在他明年6月要離開時候我在還他就好
但是他最近跟我說 他因家裡有事 不打算繼續租下去
我跟說依我們兩個的房屋租賃契約書內容 你是到6月 現在只打算住到12月的話
你的保證金依合約內容我要全部沒收 他聽了之後當下沒回甚麼
但是一星期過後 他這幾天跟我說 他跟我簽合約時後 是他自己一個人跟我簽的
他說他19歲 是限制行為能力人 雖然有在合約上簽名 但是他的法定代理人沒在合約上簽名
所以合約無效 叫我必須歸還他8000元的保證金
我現在在想 難道我沒其他辦法了嗎???只能退還給他 讓她住到12月底??
如果我硬要把保證金沒收 我會有什麼法律上的風險???
會被告侵佔嗎??


你好~我的問題如題詳列如下
母親於99年4月逝世
身前有購買房屋且有房屋貸款約800萬餘元有保證人為父親
之後知道為無力償還房貸遭拍賣~拍賣後金額不足於償還房貸
還有約400多萬~
在今年100年6月收到存證信函~
內容約是我們4名子女是債務繼承人需出面處裡
母親ㄉ房貸由原先ㄉ銀行一直委外~轉委外~不知轉到第幾手ㄌ~
我們也無力償還~
4名子女皆滿18歲
老大30歲~女~結婚~生子~育有兩子~也有欠銀行~目前與銀行協商環款中
老二28歲~女~離婚~有一子扶養權歸男方~無負債~但是有另買房子一間~目前背房貸中
老三23歲~男~未婚~目前學生~有助學貸款
老四19歲~男~未婚~目前學生~有助學貸款
家父~目前從事營照業~及建築工人~但是有申請工程行
要請問~要如何處理債務~
對4名子女ㄉ影響為何~
如何把傷害降到最小~
一直置之不理~會如何~
因老二有買房子~會不會被查封~或者是有哪些處份
對父親會有何影響


本人於今年3月委託房屋仲介代為售屋,簽定之初,曾詢問經紀人是否有ㄧ般約及專任約兩種,該分公司表示只有專任約且6個月的簽約期,因急於售屋遂簽下合約。約滿將近,房屋仍未售出,經朋友的介紹,表示有同事想買我的房子,本人告知須等與仲介約滿方可賣予其同事。10月1號約滿後,房屋仍未經由仲介賣出,本人方答應將房屋賣予其同事,今日收到房屋仲介存證信函,表示本人的房屋於約滿兩個月內不得售予仲介公司曾帶看之客戶含2等親之內,控訴本人違背契約。就本人認知,房屋能順利銷售是透過本人朋友介紹,且是等待與房屋仲介合約期滿之後才自行覓得買方,至於買方是否曾是房屋仲介所帶看之客戶,本人當然不得而知。契約期間,來看房之買方亦未曾與本人做過任何交談,房屋仲介亦未曾告知來看屋民眾之身分資料。今日本人房屋經由自己努力順利成交,房屋仲介有何理由要求服務報酬?


(1) 要填寫聲請書狀。
(3) 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務人必須將自己的財產(如房屋、股票、車子及存款)、營業活動(如開計程車,有營業活動的話,並表明月營業額)、兩年內的收入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收入指債務人可領取的基本薪資、工資、佣金、?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輔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兩年內的必要支出數額、原因及種類,(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或強制性的保險如全民健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支出)、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之資料填寫清楚。
(4) 債權人清冊:應填載債務人積欠何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如設抵押權)?如果要聲請更生的話,要加填該等債務是否為自用住宅借款。
(5) 債務人清冊:應填載什麼人積欠債務人錢?欠多少錢?什麼原因、什麼時候欠?有沒有設定擔保?
資料來源 : 司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