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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一間石材公司任職已經21個月了,但在今年的3月初已經離職,在離職前已經做好交接動作,大部分該交接的資料皆有做交接。5月開始在一間運輸公司上班,但前公司知道我在某間公司上班後,就不斷的打電話到公司來,並惡意的散播謠言損壞我的名聲與人格,
內容如下:
(1)進你們公司多久?
(2)是進面試的?
(3)告知你們,離職後,我們接下工作的人員,發現資料和現場盤點有短缺
(4)我們之後會跟你們查我們有短缺的部分,例如已經進來的貨,會跟你們要遷貨單,如果已經是進來的,然後又是某某(本人)量的,但願不會有某某(本人)直接在你們公司簽名補單的事發生(意思說我會做假帳把前公司的帳吃掉),然後短缺的部分,希望某某(本人)協助,看是否可以讓某某(本人)回公司協助,可以話某某(本人)的工資我們付費(不斷的騷擾,以為金錢可以解決任何問題)。
因為前公司傳了這封LINE給公司的老闆與主管,又不斷的打電話到公司來,導致本人被公司約談,然後我也很有誠意的找了一天回前公司了解狀況,但發現短缺的部分問題不在我,前公司只是要我回去幫他們補齊3-4月中間沒做的資料,並指責我當初部分資料不清楚為何沒有反應,我回答我已經告知主管了,但主管沒有告知本人我要如何處置,只是一直追問當初怎麼樣怎麼樣的。之後前公司的老闆跟其他人說,我改名子,然後偷偷摸摸的跑去某某公司上班,又不接電話,這個人人格有問題(試問我已經離職了我還要向他們報備我目前在哪間公司任職嗎?),說我遇到問題不會立即反應給上司,但我確實已經告知主管哪個部分環節有問題,但前公司老闆認為我應該直接向他報告,而不是跟主官反應。
我想要詢問前公司這樣不斷的騷擾惡意的散播謠言中傷,這樣有算是毀謗、汙辱、妨害名譽嗎?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首先必須確認您的意思是收養還是認養?如果是具有法律上效力的收養的話,您姑姑才與奶奶有法律上親屬關係,否則並無任何身分關係存在。 即使是親屬關係,基於民事法上「債之相對性」原則,個人之債務應由其個人負擔,不會及於父母或其他親屬,並沒有所謂連帶責任,這是法理上之當然,因此任何人在法律上並不需要以個人財產清償其他親屬之債務。 若是有其他債權人以任何刑事或行政不法行為要求您奶奶代為清償的話,建議儘速採取法律救濟途逕保障個人權益,以免被其他第三人予取予求,這類債權人在心態上通常就是吃定老實人。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請問發生車禍,我方無肇責,有受傷,沒到骨折那類的傷勢,但是騎車都會很害怕,一有一點點車衝出來,或是有喇叭聲就會嚇到緊張的急煞車,感覺這樣很危險,但又不得不騎車去上學~已經提告刑事起訴對方過失傷害,對方一直不願賠償,加上每次上法院都要請假,已經3度調解對方態度極差,我們每次去連一句話都還沒講,調解委員都先給被害者的我們下馬威,委員還嗆我說:對,這社會就是這樣,小蝦米永遠對抗不了大鯨魚!而且還說反正車禍已經是過去式,你現在不是好好的?這樣的處理方式已經造成我與家人很大困擾,難道委員的責任是維護加害者嗎??而且醫療費部分健保都有給付,說實話他們根本賠償沒幾塊錢,我本身因為這場車禍壓力大到快喘不過氣來,好像大家都認為這只是小傷小車禍,像我們這種學生沒薪資證明只能自認倒楣嗎?已經拖了一年的案件我真的很憂鬱,如果提起民事賠償也不知道該怎麼寫賠償單,除了幾百塊醫療費跟修車費用以外有收據證明,其他沒有交通費用的收據,因為家中經濟狀況不好都是請家人載,也根本不知道原來可以坐計程車.....還有所謂的精神賠償,也不知道到底寫多少合理,我認為他造成我很多不必要的麻煩,浪費一堆時間,一開始還一直電話騷擾要求和解,對傷勢不聞不問,還有因為車禍失眠壓力過大等等狀況.....。
假設我寫10萬會很過分嗎?除了我自己身心無法調適以外,就是看不過他在法官面前演戲,在我們面前耍流氓。
可是這該怎麼證明精神受到損害?因為這些事都是我自己在承擔,我說了別人未必會相信。加上又不能錄音錄影,好像所有事情都是我活該一樣。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您用網路平台進行交易,也可能是適用第339條-4加重詐欺罪),是否會構成詐欺罪,須視您當初販售商品時是否即已知悉該物品屬於仿冒品、且以假貨充當真貨的意圖進行販賣,若皆肯定的確會涉犯詐欺罪嫌。 涉及刑事責任,請務必謹慎以對,須研擬出未來應訴方向,提出符合邏輯及經驗法則之答辯方為上策。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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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請問一下我有一間套房出租給一位周姓女子, 簽約時他告知當下支付押金和第一個月房租有困難, 因為他目前和朋友合夥做生意被捲款, 當下不知哪根筋不對居然同意簽約並給予1個月寬限期讓他支付押金和房租, 我們是今年3/1簽約, 契約是簽1年, 但因為沒有付押金和第一個月租金, 所以有加註若未在今年3/31支付租金和2個月押金的話, 合約無效
在3/31前他曾和我連絡說某天要支付租金, 後來又在約定日前告知要開庭或是要去律師那, 所以取消, 一直到3/31前, 他只支付了5000元.
第二個月4月份的房租當然也付不出來, 加上社區的總幹事和保全人員均被他騷擾, 因為他向對他們借錢被拒, 所以還投訴保全公司說社區保全和總幹事對他不友善, 而且對社區附近的店家也多次因未向對方借錢未果鬧事, 是一個頭痛的人物.
後來社區總幹事有協助我於4/12寄存證信函給周小姐, 告知因為他積欠2個月租金和管理費未付, 請他在4/30前搬遷, 我也於4/20前往士林地方法院內湖分院填寫民事起訴狀請求遷讓房屋, 但是目前法院部分還沒有開庭或是後續的通知, 我目前也只有問到我的案件案號資料. 但是因為這位房客多次和社區的住戶發生口角, 也常在半夜打電話騷擾住戶, 說王力宏暗戀他多年, 一直找人跟蹤他等無中生有的事, 加上動不動就投訴保全和總幹事, 所以想請教我現在是只能等待法院排時間開庭嗎?還是有其他更快速的方式能請這位惡房客搬走呢??
懇求各位的幫忙


你好!幾年前老婆聽從朋友的建議投資(4年期)前年投資期限到了.要領回投資款.她朋友就推三阻四.約好要拿錢的時間就一直臨時有事沒辦法出現.後 來還是自稱是國群營造的陳小姐打電話來說只要寄身分證影本給她就可以把支票寄給我們.結果寄了1星期後問她.她說支票寄出來了.結果20天後就收到我們寄 給她的身分證影本.她根本連簽收都沒收地址是假的.我在用LINE問她..她竟然說她不是陳小姐.她把手機借給她朋友.她不知道發生什麼事.問題期間我們 用LIEN連繫了一星以上怎麼可能手機借朋友那麼久.後來換投資的朋友打電話給我老婆說我們騷擾到陳小姐了.她現在氣到不做了.我就更懷疑了投資根本是假 的或是錢早已被她朋友領走了.去年底拿了2張建設公司的本票給我們.結果現在都到期還沒有現.也不給我們投資公司的地址.
請問我們該怎麼處理.本票怎麼知道真假?






您好:
我家出了很嚴重的問題需要求助,去過社會局跟打給政府家庭教育中心諮詢,但只說要大家好好談談.事 情是這樣,最近因為爸爸去世,家裡有媽媽跟妹妹,父親在世 時是家裡經濟支柱,養媽媽跟成年的妹妹,我自己在外面獨立生活11年,家裡一直因為媽媽的花費跟媽媽干預妹妹工作,所以經濟一直有問題,許多年前,妹妹還 在念書,我剛畢業就業沒多久,因為媽媽說家裡經濟困難,他們培養我大學畢業,應該要為家裡盡一份心,所以聽媽媽的話幫忙借信貸,卡債,後來媽媽說服奶奶用 房子給我抵押借貸,幫助家裡,後來還貸2胎,但最後因為繳不起貸款,只跟我說一句沒辦法要我想辦法,我去跟朋友借錢繳房貸,因為真的沒辦法,還牽連到奶 奶,她是保人,只好說服奶奶把房子賣掉償還掉所有債務,不過爸爸協商卡債沒償還,奶奶有給爸爸一百萬,為何不償還爸爸卡債,媽媽是說每個月才繳8千出頭, 繳得起,所以後來的幾年都過得平順,直到錢花完了,父母開始越來越頻繁的跟我周轉,我因為以前那件事,後來工作薪水也換到比較好一點,所以有私下存一筆給 父母的緊急備用金,不多大概快20萬,後來也陸續給他們用完,媽媽的用錢一直有問題,但是一直交代不清,也不讓我干涉,爸爸在世時我不好干涉,畢竟是長 輩,但爸爸不在,現在經濟支柱是我,媽媽一樣交代不清楚,我雖然有積蓄但薪水不是屬於高收入,而我媽知道勞保喪葬補助有12萬時,本來除了負擔他們房租還 有繳一些費用,20天就要走6萬純生活費,隔一周又在要2萬,不過這兩萬我要她去付房租,我不付,錢也用完了,她現在要我刷信用卡的預借現金給她家用,要 我這幾個月給她救急,可一直不讓妹妹去工作,說她年紀大心臟不好高血壓,需要我妹來幫她處理家務事,她說我有卡可以刷現金救急,說只要繳最低金額就好,說 信用卡的循環利率沒她們以前借貸要20%高,但我不答應,我不想重蹈覆轍,所以我們現在鬧得不可開交,前天鬧到要叫警察來,但後來我還是給了她一萬5,這 只夠她跟妹妹一週生活,我的媽媽是否精神有問題?我的妹妹前幾天說想去找工作,但被媽媽阻止,要她在家裡幫她,可是她既沒打掃家裡,也沒打包搬家的東西, 這幾天頂多有跑銀行要辦開戶,週五問我妹他們一天做了什麼,就只有影印資料,一整天只做了影印12張紙,跟吃飯,聽了實在很無奈,這各家怎會變這樣,妹妹 就像是個被控制的魁儡,媽媽又一直要我刷現金卡給他,一直打來騷擾,也會打到公司,我覺得我已經有盡到奉養的義務,但這超出範圍,我的主管跟朋友都跟我說要斷絕切割,但這是有法律問題嗎?我很希望能有什麼管道能幫忙,把他們拉回正軌.不希望最後鬧到警察局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之言語,確實會構成性騷擾,而既已向警方提出告訴,則目前先靜候警方通知,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去年八月跟女友私下交往
十月被發現
去對方家談了以後雖然對方家長不同意交往
但是可以繼續當朋友
我也前前後後去了她們家好幾次
也送了不少東西
對方母親加我好友翻我文章
發現我有一篇在講她的內容
裡面是在講述我女友因為中午空班,留在店裡跟其他女同事聊天
結果回去被臭罵還被打,問中午不回家在幹嘛
而我拍下監視器影像反問女友媽媽
之後她就一直對我一些心中小宇宙抒發
或是跟社團糾紛一事的抒發對號入座
我截了事件經過圖給女友媽媽看,她直接迴避我問題
而她在自己臉書上截我圖,也沒有遮名子
痛罵我如何如何,說她臉書是公開的,歡迎大家評評理
說要告我和誘、略誘、公然侮辱、毀謗、防礙名譽、妨礙性自主
我不懂是誰毀謗誰了
甚至揚言要告到新聞台
要弄到我父親警職沒辦法做下去
一直在自己臉書上自圓其說
我要回也不是,不回也不是
正中下懷讓她的朋友覺得我有問題
甚至標記自己的女兒
把這些事情告訴他們父母兩個家庭的親戚和家長
把自己家庭弄得不可開交
並指責這一切我都要負責
事後還將我女友手機內跟她自己手機內的LINE對話刪除
雖然在那之前我也叫女友先備份起來
我也有一些跟對方家長聊天的談話錄音
是否對於事後反提告和解釋有實質幫助
對方一直用『傷敵兩百,自損一千』也無所謂的方式騷擾和恐嚇
一再出爾反爾說不告最後又要告
還要去婦產科驗處女膜
曾屁股壓在我女友身上強迫她簽切結書蓋手印
弟弟妹妹皆能當證人指控母親行為
覺得過於誇張想要幫助
卻又不能帶去驗傷存證
我不想影響父親的工作
更不想因為官司影響女友在家族內的狀況
但一直活在騷擾和恐嚇的生活壓力下
該怎麼辦
對方兩家族已經算是被洗腦到很徹底了
1.請問貼監視器反駁和指證的文章,如果被告會成立嗎?
2.那對方母親對號入座說我毀謗她一事,被告會成立嗎?
3.我與女友發生性行為,對方滿16未滿18,是否已經不構成任何責任?
4.我有跟女友提議過如果不喜歡家裡狀況,可以求助社扶單位,或是一畢業5.有穩定收入就搬到外面住,這樣構成和誘和略誘嗎?
6.女友目前住家裡,並與我聯絡,這樣構成任何法律問題嗎?
7.若到時罪名不成立,是否該以誣告反擊?
8.對於不遮名子的在網路上散播對我不實的指控,並稱自己臉書是公開的,我該如何反擊?
真的很不想因為這些事情弄得雙方家庭沸沸揚揚
更不想因為這種自殺式攻擊影響工作
我是社會新鮮人
沒有錢上律師事務所上法律諮詢
更請不起律師
不知道這場自訴的官司會打多久

另外因為去年結業式太多東西
去載女友回家被教官發現
班導打回家告訴家長
最後只卻因為班導師沒有記過處分
女友母親一狀告上教育部讓老師被記申誡
我不懂要怎麼樣才能做出這種不合常理的行為
面對這樣的人,我該如何保護自己






郵局存證信函內容如下:
茲因XXX工程之請款,請款金額與合約金額不一,尚有差額未請,本公司通知前會計小姐XXX於收到本信函三日內回覆。
因前老闆有上班喝酒的習慣,常常喝酒醉跟我們亂發脾氣罵我們,之前有同事受不了跟老闆提離職還被老闆拿文件丟。3/1老闆又開始喝酒,我很害怕於3/2晚上傳LINE告知老闆我要離職,隔天老闆發脾氣說離職要作滿14天,一直要我去公司交接(但公司沒有任何公司規定,也從沒有告知離職要14天交接),後來幾天老闆一直傳LINE騷擾我,3/10老闆請我3/11至公司辦事,3/11我找員警陪同我去,老闆卻不應門,結果我上周五4/11收到這張郵局存證信函。
請問:
1.本張存證信函如不回應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有什麼不好的後果嗎?(我不是很想回應,以我對前老闆的認識,我一回應老闆一定又會沒完沒了。)
2.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讓前老闆不要再騷擾我。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準用第16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估依勞基法的規定,您應於離職前十日通知離職。 另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得不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的原因有:「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您或許可以考慮「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此一事由,您可思考老闆是否有對您「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倘若肯定,自得直接辭職,且還得依勞基法第17條之規定要求給予資遣費。 存證信函有可能是為未來預做損害賠償或其他諸如刑事背信、侵占的告訴而預做準備,但如果您合法離職,並不會有賠償的問題;以要請款金額與合約金額不一致為由提告刑事背信或侵占也相當困難。 至於您所說「騷擾」還必須看具體內容而判斷是否有構成刑法或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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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1. 如果對方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進行恐嚇而致生危害於安全的話,構成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法定刑是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如果有未經同意拍攝私密照的話,也會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妨害秘密罪,法定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2. 至於在社群軟體或網站上散布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消息的話,也會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
3. 上1.及上2.建議均檢附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提起刑事告訴,以遏止對方一再變本加厲。
4.k他命目前列為三級毒品,而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之規定,吸食者至多只要處以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之毒品危害講習即可,這不是刑事責任,只是行政罰鍰及講習,不會有論罪科刑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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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同學提起了性評申訴,因為B的行為已經造成了A的恐懼(甚至害怕到只要與B同一空間就會產生焦慮一直盯著B,害怕B又靠近他),而且在這之前A就已經有向B說過他的行為讓人很不舒服,B有稍微好些了,但B還是會對其他女生毛手毛腳,沒多久B又開始對A毛手毛腳,所以我向導師反映了這件事,然後B安分了一段時間,前一陣又開始了那種行為,最後一次是等紅燈結果B趁A沒防備,伸出手摸A的頭,A嚇到連對巷有沒有車都沒注意害怕的催油門離開只想逃離B,而且A說從此只要等紅燈有人靠近他,他就會覺得很害怕又是B,所以A同學向我B同學提出了性騷擾,但有些狀況:
因為A很怕又會在學校遇到B,所以要我陪同去學校(B被我修理過,所以不敢招惹我),我們問過性評會當然委員,委員說我可以陪同進入,但是承辦教官一看到我就把我轟出了晤談室,然後開始對A進行一些言語恐嚇(例如:這調查過程會很容常會拖到畢業後,後來我們問過班導師,班導師很疑惑的反問說要拖也是拖行為人,受害人畢業為什麼會被拖到?),甚至說B的行為又沒什麼,是A反應過度,甚至還要a直接去警局報案,還嚴與案是說跟學校申訴沒用,找警察局→說來說去就是一直鼓吹A不要把事情鬧出來)
1.教官說因為我有前科,所以我做證會有瑕疵?這是真的嘛?
前科不是只說法律上的,而是一年前我曾被同學匿名檢舉過性騷擾,但後來那位同學不願意具名,所以不了了之,至於我對C同學性騷擾的事發經過是這樣:我跟C是姊妹淘(他會在房間裡穿著貼身衣褲在我眼前晃來晃去的那種等級),因為我的腿在車禍後一直有些問題,所以醫生說要我多作些床上運動(不是嘿咻那種,是真的復健上的床上運動),先把肌力練起來之後復健向果會比較好,也印未C也在說腿有些粗了,所以我就對C說:ㄟ,你陪我做床上運動,不然我一人做很無聊,我不給你拒絕的,非要強迫你陪我做,後來被檢舉了(因為C是護理背景,我是復健科的,所以我們有時聊天都會用專業名詞),後來這件事情我跟C想了半天應該是同學誤會了(因為班上有些同學不是醫療背景),所以也就沒有再追究,(連立案都沒有)但教官卻用這種理由應告訴我同學說我做證會由瑕疵,所以要我同學另外拿出證據
2.不是說性騷擾這種事情是很主觀,只要有人證指證就行?可是教官卻因為我是證人就告訴A說我作證有瑕疵所以要我同學找證據,甚至很直白告訴我同學說要是害怕就直接轉學好了(都畢業班了)

你好:
有沒有性騷擾之情形及你的證詞是否可採,均由性平會調查小組之調查委員判斷,並非教官說的算,教官可能誤認校園性平事件跟校安事件之權限。 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1條規定:「(第1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除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兒童及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通報外,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第2項)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第3項)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 第24條規定:「(第1項)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告知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其得主張之權益及各種救濟途徑,或轉介至相關機構處理,必要時,應提供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對檢舉人有受侵害之虞者,並應提供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第2項)前項心理輔導、保護措施或其他協助,學校或主管機關得委請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或律師等專業人員為之。」 第36條規定:「學校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四條之一、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者,應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行為人違反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而無正當理由者,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至其配合或提供相關資料為止。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未於二十四小時內,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二、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第36條之1:「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者,應依法予以解聘或免職。學校或主管機關對違反前項規定之人員,應依法告發。」 教官看起來是想要搓掉,只要堅持立場,學校就要依法處理。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有沒有性騷擾之情形及你的證詞是否可採,均由性平會調查小組 ... (恕刪)
感謝您的回答,但我還有一些疑問想麻煩
1.因為那教官是學校性平申訴接案處(看到我第一表情就是反感,而且一聽我同學說我是人證就一直問他說:你怎麼會跟他那種人在一起?),所以我們也都只有接觸到教官,而且教官也明白告訴我同學說要拿出證據,否則這就會構成誣告,是有法律責任的,於是我同學說他哪可能在B碰她時就拍到,難道有人證還不行嗎?教官就直接回說:人證會有串供的問題,更何況他就有前面那種紀錄了,作證會由瑕疵,所以你要提供證據,否則如果硬要提出申訴就會是誣告!(我疑惑的是教官憑什麼說我會串供,B還是我同組組員,害他我也沒好處呀!更何況B對女同學毛手毛腳已經不是一兩天的事情了,班上很多女生都被他摸過)
2.錄音取證也能算證據?可是之前聽說過因為是偷偷錄,結果法官認定是誘供,所以證據無效,而且這樣偷偷錄不是侵害他的隱私權嘛?(聽學姊說過這樣路會被對方告侵害隱私)
3.您說調查小組才能決定有無性騷擾,可是教官說要過他那邊才會決定立不立案,立了案才會到調查小組,小組才會展開調查,所以這不是真的了?
4.教官在表述完之後就跟我同學表述說又沒什麼是我同學太敏感了,學校做不了什麼,要我同學去報警,講來講去就是不願意接案,他就隨便打發我同學、誤導我同學說調查沒結束會延到畢業證書,後來他被教官說的怕延誤畢業證書所以不提,但我就跟他說你又不是行為人,所以他想想就決定去找班導給意見,結果班導一聽也很無奈說上學期就已經嚴正跟他說過這種行為不可以了,後來系主任剛好也在,系主任一聽曾同學的行為也覺得這已經太過分了,所以要我同學去提性平,最後在我班導師斡旋下,免強給我同學提出申訴,但後來我同學卻跟我說教官一直打電話叫他提出證據,因為人證會串證,所以必須要有證據,要我同學真害怕可以直接轉學,除了叫我同學去報警外然後就沒有下文了(最矛盾的還是他說性騷擾很主觀,如果害怕去報警不用證據,可是當我同學堅持提出告訴後,教官卻要我同學提交證據)(我同學就說教官你現在易斯就是不想我提是嗎?教官就說沒有喔,我沒有這麼說,我只是給建議→但是我同學他個性算是爛好人,連他都覺得教官意思就是不要他提了),所以究竟性騷擾是要提證據還是不用?還是只要有人指證即可?(班導師有說當初他勸戒曾同學時友紀錄上學生連絡輔導紀錄上),可教官覺得這不是證據....還要我同學弄出證據或是找別人做證(我做證有瑕疵)
5.可是教官從頭到尾除了報警之外,沒有告訴我們任何救濟途徑,也沒有轉介至相關機構/心理輔導,唯一有得就是:你真要那麼害怕,你可以轉學(都畢業班了,而且就算轉學也該是毛手毛腳的那個吧?!再說了,我同學也很明白告訴教官說:他沒有意思要把事情鬧大,他唯一要求就是曾同學離他遠一點,可教官還鬼打牆跟我同學說要不然你報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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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在某家電信業者上班
有位客人問我的員工編號 我反問 為什麼要我的員工編號
客人開始咆哮不高興
罵我:操你媽的B 你等我
開始打客服罵人要客服查詢我這個人
我讓這位客人罵了很久 我半句話都沒說
我要離開 他不讓我離開
大聲斥:進去幹嘛?給我坐好
這位客人他說我沒有能力不適任就不要幹
說我魔有資格在這裡上班
他說我是花瓶 很愛秀 那為什麼不全身脫光衣服秀?
他說我身材好嗎?他說他在玩女人的時候我還沒出生
他講話 我沒看他 他命令我眼睛必須看他
他還罵我們都是廢物
還恐嚇我 他來這裡一次 就定我一次
這件事情讓我感到很害怕 有陰影
甚至讓我上班感到害怕 害怕去上班
晚上無法入眠 會一直醒來 已經對我身心與精神上造成了很大的傷害
請問 我可以對他提告哪些部分?
我們公司有全程錄影錄音



您好
要終止收養關係有二種方式,一是兩願終止,一是判決終止。
(1)兩願終止:指養父母與養子女雙方同意終止收養關係。要件如下:
1雙方當事人有終止收養的合意。但養子女為未滿七歲或滿七歲之未成年人,有終止收養關係之意思表示,由收養終止後為其法定代理人之人代為或同意之。
2應做成終止收養的書面。
4夫妻共同收養子女者,其合意終止收養應共同為之。但有夫妻之一方不能為意思表示或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夫妻之一方於收養後死亡、夫妻離婚之情形,得單獨終止。
(2)判決終止:養父母或養子女之一方,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得依他方、主管機關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
1對於他方為虐待或重大侮辱。
2遺棄他方。
3因故意犯罪,受二年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裁判確定而未受緩刑宣告。
4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收養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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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