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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雞 105-07-08 13:50
因為遊戲問題我在fb私訊不小心罵了3個字的髒話,說要告我並把我fb的資料跟照片公佈在社團給別人謾罵這樣他有觸法嗎?而且因為這件事他還鬧到我公司去,嚴重騷擾到我的生活,這種事應該不用給公司知道吧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8 20:4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私訊對話不會構成名譽侵害。

2、反而是對方的行為涉及誹謗罪,可以蒐證之後提出刑事告訴並要求對方賠償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08 21:4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1. 此應分為刑事責任民事責任來看,以刑事責任而論,對方同時散步個人姓名及照片等,會涉及到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刑事責任,法定刑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此罪屬告訴乃論之罪,可在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所定六個月內,擬具書狀敘述事實上及法律上理由,提出刑事告訴。
  2. 關於民事責任,可依民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慰撫金及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規定請求賠償,而為了免除法院裁判費用的負擔,在提出刑事告訴而經檢察官起訴之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
  3.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8 23: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ikdrad 105-07-07 15:54

我想確定幾件事:

這是在線上遊戲LOL發生的事,A:釣魚者 B:我 C:另一名隊友

首先遊戲內有稍分為線上對線(A和C,但在不同路)和叢林遊走(我)

A在遊戲中被敵方單殺幾次後,就開始用訊號圖示閃我問號,並用一些挑逗字眼,ex:B你在做甚麼?(連續的)   (可能只有玩過的才知,遊戲中閃問號燈有2種情況,一種是告知隊友關於敵方英雄不見的情報,另一種是說明這玩家的玩法有問題(貶意居多)A的動作明顯是後者)   再被閃燈和騷擾幾次後,我因不堪其擾回了一句:你是在靠夭幾點,在那邊一直ping燈。A就開始揚言要提告,並且打字表明其實是要利用這種方法迫使我罵人並且提告從中獲利,之後就是狂ping燈,C和其他隊友看不下去後也跟著說了幾句,但A又說要連C一起告,這時我也只打了一句:別理他 低能一個,之後就沒再理過A。而A在接下來的遊戲中就是不斷的ping燈、挑釁和揚言提告。包含我、C和其他2位隊友也因此受不了A的言行舉止而不理她或是直接隱蔽其發言。

 

請問我只有打那2句話是否會構成所謂的公然侮辱,我們發話的頻道是隊伍頻道,只包含我、A、C和其他2位路人,C和我在打字時並沒有指名(包含遊戲內ID、走的路線代號跟英雄代稱),而且也很難看出我們在指A,加上遊戲對話明顯是A惡意挑釁後我和C才回嘴的(只是我沒有遊戲截圖,而A若真想釣魚應該會有截圖)。

 

而我是名即將升大二學生,家住彰化,學校在台東,請問這事若真的發生我可以聲請轉檢至台東嗎,還是只能轉到彰化?

 

我記得妨礙名譽裡有條出於自我防衛者可免責的,請問這適用嗎?我是不覺得這場官司真的打起來他會勝訴(機率應該不高)只是想問問看各位專家們的意見。假使真的判決判他勝訴,但拘役、罰金和得以易科罰金等應該都不會再前科(良民證)留下紀錄吧,雖然是會有案底但應該也不影響吧。

 

若綜觀上面,請問各位律師先生/女士還會建議我一開始就跟他和解嗎(我知道和解是最好,因為不用走司法程序而浪費一堆時間資源,但這種有心人士肯定會獅子大開口,因此我寧願繳公庫也不願給他任何一毛錢)所謂的和解金的行情一般都會比這條法規裡的罰金還高出不少吧。

 

因此若他存心對我敲詐,假設上面方法可行的通因該就能換我整他對吧(這種心態雖然不好,但我真的很討厭這種愛找別人麻煩的有心人士)只是不怕一萬只怕萬一,所以可以的話我還是想聽看看各位律師先生/女士的建議。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7 16:04

您好,

 

1、虛擬網路遊戲中縱使有不雅之字眼,因為彼此均為虛擬身分,通常難以成立妨礙名譽罪。

 

2、對方可於其居住地或您的所在地提告,兩地均有管轄權,如受傳喚您仍須準時到庭,最終應可獲得不起訴處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Mikdrad 105-07-07 16:11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虛擬網路遊戲中縱使有不雅之字眼,因為 ... (恕刪)

感謝律師的回答,只是近期出現法官對於線上虛擬帳號認定其具有人格,因此多少還是會有非常非常小的隱憂~ 況且若對方真的跑去進行類似的程序時,我想在偵訊期間就把他反整回來(光是學校就有地緣優勢......)。

Yong 105-07-07 14:22

有一天我跟我男友在我門口卿卿我我被隔壁鄰居(他稱他爸是我爸朋友的兒子)拍下我根男友照片,並藉由人情關係逼我就範,還用臉書來警惕我威脅我說他手上有我照片逼我跟他發生關係否則就公開,心底感到恐懼並且害怕尤其是鄰居,萬一被跟蹤被怎麼辦了,於是我跟他說我會報警,請他自重,不料他不怕還歡迎我去告,於是我請警察介入,我以恐嚇罪來告他,他接到警察通知做筆錄後,因為害怕又用臉書私密我,道歉以及求我撤回告訴,他希望我們和解因為他怕坐牢就沒前途的緣故才因此向我道歉,並不是他覺個他言語不當,所以我沒感受到他真心悔改,我不打算私下和解是因為他言語騷擾而且字帶有種不舒服字眼,以及住宅隱私,怕他認為我好說話之後又繼續言語騷擾,所以想請問接下來的步驟我該怎麼走呢?謝謝

13 105-07-07 13:06

您好,我想請教律師

我在私訊裡罵對方說『神經病』,就被他說法院見

其實在罵他之前就被他私訊騷擾 總是說我幹什麼事自己清楚

問了他也不講明我真的也是很無奈到底哪裡招惹他

全部都是對方主動私訊給我覺得不堪其擾

才不小心私訊罵他 到現在很後悔

結果從那之後我沒有再繼續回覆他,他每天到我的頁面留言

甚至連我男友也波及

雖然沒有罵髒話 但是都留一些諷刺的言語

現在只能收集他騷擾的截圖 這樣可以減輕罰則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7 13:33

您好,

 

私人訊息間縱有謾罵之字眼,也不構成任何犯罪行為,是以對方之提告不會成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7 13: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私人間的對話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所以無須過於擔心。

2、對方有哪些騷擾行為?請詳述,因為可能涉嫌性騷擾強制罪或社會秩序維護法,可以報警處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07 22:2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因此若未有「公然」之情形,完全不會有本罪成立的可能,故您以私訊罵對方「神經病」並不會有公然侮辱罪的問題。 至於對方的騷擾行為,視其具體內容有可能會涉及到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性騷擾防制法第20條「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 萬元以下罰鍰。」等刑事及行政責任,甚至依個案情形構成民法第18條第2項人格權的侵害而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對方賠償慰撫金。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陳輝 105-07-06 14:28

這樣打電話是否會構成騷擾強制嗎?

事情發生禮拜一,因為本人是學生,研究有關著作權的問題,因為作業的需要,必須要跟當事人取得一些資料及圖片,因為判決書有些沒有附圖片

於是早上11點多打了通電話,老實說我當下很緊張,本人跟對方互不認識,對方不接起來還好,對方接起來,發現對方還在睡覺.......,當下有問對方是否方便可以將電話,對方說可以,於是我介紹自己以及問題及目地,然後對方半睡半醒狀態說:當時候阿已經.............................,對方半睡半醒所以後面有點聽不懂她說什麼@@,我就說:您可能現在不是很方便,不然我晚點再撥電話給您好了,我就掛電話了。

那天下午2點有打一通,晚上7點有打一通,對方都沒有接,本人個性比較急,有傳了封簡訊跟對方說早上不好意思,不知道您在睡覺,後來有再打電話但您都沒有接,不知道您哪個時段比較方便我再撥電話給您,還是明天下午我再打給您?但到了作天對方還是沒有回覆

 

禮拜二約下午4點又打了一通,晚上約7點也打了一通

但是對方都沒接電話,只有第一通有接,所以本人放棄了,所以就不敢再打電話

本人不是故意一直打電話,因為作業需要,所以本人必須詢問,對方也沒有回覆這樣,我的問題是這樣前後總共打了5通電話,以時段及通數來說,是否會構成強制騷擾或其他的刑責><""

這問題我從昨天想到現在了><,希望有律師可以幫忙回答><

阿芳 105-07-05 12:28

我與前夫離婚好幾年了,之前育有一男一女,目前監護權共同監護,但因前夫會酗酒有家暴前科,且無工作小孩子經社工訪查認定不適合與父親同  住,於是協調後交由我扶養,現在小孩要唸國中了,我想去申請監護權改判,又因前夫三不五時只要喝酒就會打來騷擾我及小孩,且威脅要帶小孩子回去,請問是否有何辦法可以阻止呢?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5 1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由您單獨監護,並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並可蒐集對方酒後之言行舉止,聲請保護令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5 12: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由您單獨監護,並向對方請求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並可蒐集對方酒後之言行舉止,聲請保護令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國政 (Sam) 105-07-05 14:30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中、關於具體案情有諸多之處尚未明瞭(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之處),我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便由我來進行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按照您所提供已知之資料(由於您的描述比較簡略,可能還必須瞭解更多案件事實內容),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規定:「下列親子非訟事件,專屬子女住所或居所地法院管轄;無住所或居所者,得由法院認為適當之所在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請求、其他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酌定、改定、變更或重大事項權利行使酌定事件。」而於判定監護權時,另依民法第1055-1條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
實務上,法官會委託縣市政府社會局或社工進行訪視調查,對夫妻雙方的基本狀況(上述法條內容為主),提出訪視紀錄。
要言之,改定監護權人事件,法官會考量雙方提出的理由、證據,認定是否有改定子女監護權的必要,同時也會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紀錄及子女之意願(尤其在已滿7以上之未成年人的情形),斟酌一切情形做出判斷。這類書狀,需要您和您孩子實際狀況、以及真正的法律專業介入,才能做出對您最有利的表達。

時間上,可能需要半年到一年;而且,必須經過調解程序。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7-05 15:0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民法第1106條之1第1項之,有事實足認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者,得聲請法院改定監護人,因此若有如您所述「前夫會酗酒有家暴前科,且無工作,小孩子經社工訪查認定不適合與父親同住」之情形,得依該條規定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而法院依法仍要判斷原監護人是否「不符受監護人之最佳利益」或「顯不適任之情事」。 至於若對方有任何不當行為,可以立即追究其社會秩序維護法或刑法責任,以達到嚇阻作用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聲請改定監護權

並請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Abby 105-07-04 17:56

?想請教律師,我今年2月與前夫辦理離婚,小孩監護權由我單獨監護,婚前共有一間房產,所有權是他的,在協議書上有說明出售金額扣除相關必要費用後均分,現在房產已經售出,但前夫不願意提供相關費用單據明細,並要我簽立一份合意書,同意他所提供的餘額,我簽了他也依照他提供的金額匯款給我了~~

但他現在不停的在跟我要婚姻存續期間他覺得他多支付的費用的部分,但事實上婚姻存續期間我所支付的費用並沒有比他少,我目前有整理一份明細可證明這幾年雙方所支付的費用,他這樣不斷的騷擾我,跟我要錢,我是否該撰寫存證信函然後使用明細為附件給他,該如何書寫較恰當?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7-04 20: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對方已經將動產出售,可以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履約,倘若對方拒絕,可以提起民事訴訟救濟

2、婚姻存續期間還是可以成立借貸關係,所以要釐清對方欲請求之款項,不能一概而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4 21: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對方之請求,您可置之不理,僅需蒐集對方騷擾您之證據,準備提出刑事告訴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4 21: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於對方之請求,您可置之不理,僅需蒐集對方騷擾您之證據,準備提出刑事告訴即可,您亦可提起訴訟請求對方依行政院主計處各縣市生活支出,支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7-04 22:18

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LINE ID:a121218

Vanessa 105-07-03 05:02

因為上一篇打完送出的文章內容不見了,我再重打一次...

各位律師您好,小妹平時下班後都會玩一款名為天堂免費伺服器的遊戲,因昨日在遊戲內某玩家公然侮辱說我是被他用過的女人,但該名玩家我現實生活中並不認識他(有聽說該玩家已是成年人),況且小妹自己有男朋友,根本跟他無所關聯,所有玩家包括我男朋友都有看到該玩家說出妨害我個人名譽的話語,當下我與男友直接第一反應就是直接拍照存證,因為實在太生氣,而且追朔至一年多前該玩家屢屢用APP通信軟體Line騷擾(Line訊息證據因為換手機而無法救回),天天催上線打王打架打活動,又要求看個人照片,並且多名同伺服器的女性玩家也被他騷擾過,不堪其擾,之前就被騷擾許久,屢屢在遊戲內公然侮辱妨害名譽,況且遊戲內也有認識的比較熟的玩家,個人清白瞬間被毀謗,請問如果有拍照存證再加上以往被他騷擾過玩家站出來提告是否可行?又或者我單方面提告也可?倘若提告是要寄存證信函給對方嗎?請各位律師麻煩解答,感激不盡,如果可以當面諮詢還請願意幫忙的律師給與協助,感激不盡!!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單方提告,當然若可以聯合其他人一併提告,經濟上會較有效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3 23: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用寄存證信函給對方,只要蒐集證據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即可。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吳耀庭 (吳律師) 105-07-03 23:32

你好,以下問題需先釐清,有助案件分析及後續進行:

1、對方是在什麼頻道說出這些言詞呢?

@血盟頻?
!單純大喊?

%守騎頻?

&公頻?

還是買賣頻道呢?或是私下密語(")?

2、對方在遊戲中的身分呢?不會剛好是和你同血盟的王族吧?

3、對方所有的言詞,可有連續、不中斷的截圖保存?

 

我熟悉各大熱門OLG所產生的虛擬世界法律問題,如有疑問,均可詢問。 

Vanessa 105-07-04 11:52
回覆 吳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您好:

1.該玩家是在一般頻道說出這些言詞的,也就是不用加上任何代號就直接發送文字出現在對話欄,在場所有玩家都看得到,當時是在綠洲吃王,面對著我男友角色說:「XX,用我用過的女人」及其他挑釁言語「歡迎你來提告」以及提及個人隱私(如提及我前線上網公與前男友...等等)

2.該玩家在一年多前時是同盟盟友,並不是王族,且當時為顧及遊戲活動,該玩家時常發APP軟體Line頻繁催促打王打架打活動之類的訊息,甚至要求看個人照片,也有其他女玩家受到騷擾;隔沒半年因不高興某女玩家沒出來幫忙打活動鑰匙(底比),竟然在@血盟頻道毀謗該女玩家的虛擬物品是經由其他男玩家贈與或是其他緣由獲得,但該女玩家反駁並沒有這樣的事情;此外,又因活動緣故鬧得不愉快成敵對盟,越來越誇張的事情是接二連三...言語攻擊、毀謗個人清譽、揭玩家個人隱私、嗆玩家現實生活要怎麼樣約地方、甚至攻守城戰或線上打架補刀開廣罵我們是垃圾、廢物等等言語...

3.毀我個人清白的照片有拍了四、五張左右,實在氣不過,小妹還沒嫁人,也跟男友是穩定交往,當我男友的面前毀謗說我被他用過,實在無法接受這樣的羞辱,除了騷擾也就是Line的訊息因之前換手機無法留下當證據以外,其他照片大致上都有留底...已隱忍一年多,這次變本加厲羞辱我,忍無可忍,請吳律師給予協助幫忙,感激不盡...


小J 105-07-01 20:36

各位律師

小弟想請問:

我於今年遭受恐嚇取財,對方(男性)於網路聊天室取得我的私密照片(對方隱匿為女生,使我在不知情下自願給他的),並於之後持續騷擾我女友,並對我恐嚇取財六千五百元,我在交付金錢後,我向警方備案提告,目前已找到他的人。

對方於今天使用FB與我聯繫,聲明欲透過律師與我和解賠償我兩倍的金額。

目前心中的問題為:

1. 刑事民事皆為我提告,但是我女友受到的騷擾及不安更為嚴重(期間有恐嚇我交出女友的裸照,但我拒絕,最終以金錢交付)。因此,除了我所受民事賠償外,對方必須對我女友提出賠償,想請問是否該以她的身分提起告訴(性騷擾或是其他),或是一併私下和解即可?

和解金又該如何認定? 因為女友所受創甚嚴重,雖不致產生精神疾病,但情緒低落長達幾個星期,嚴重影響求學作息。我與她也花費十幾小時於警局間奔波,有一次甚至待至凌晨三點半,為了看監視器,想要及時找到對方而不安至此。

2. 因我暑假要出國旅遊,七月中直到九月初才回台灣,對方則是八月要前往國外念研究所,對方連絡我時提到,對方律師檢察官應該會於七月中旬傳喚我,再來才是對方,若我已出國旅遊,而對方於國外就學,雙方交通費或是其他程序會如何進行? 可否請假 或是否會影響我的旅遊行程 及 對方的研究所就學?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7-01 20:47

您好,

 

1、可以總數想一個賠償金額跟對方請求即可。

 

2、精神慰撫金之數額是一個抽象的概念,若你們沒有具體創傷之證據(例如看診精神疾病),原則上係由法官依自由心證酌定一個數額。

 

3、可以請假,但若持續不到庭,案件無法進行偵查,而往返到庭之費用需各自自行承擔。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7-01 22:49

您好,和解金額只要雙方都願意接受即可。

但若未達成和解,待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7-01 23:20

您好,和解金額只要雙方都願意接受即可。

但若未達成和解,待檢察官起訴後,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請求損害賠償

小J 105-07-02 12:23
回覆 陳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 有關於私下和解的部分,會不會有對方認為我方求償過高,或是我方用詞上可能造成脅迫或是恐嚇取財之類的可能性。

例如: 你不跟我以這個金額和解,你研究所也念不下去...等

 

2. 對方的交通費是否會有需要我方負擔的可能性?


lb16159 105-06-30 00:18

 本人之前曾與一外勞交往, 而今不願繼續往來. 但此人卻極盡糾纏騷擾之能事, 令我食不下嚥 睡不安枕.

1.以電話簡訊方式, 傳多張本人不雅照片, 給現任男友, 並語帶恐嚇意味.

2.半個月內, 狂 call電話200餘通. 其號碼雖已遭封鎖, 但仍讓我惴惴不安

   心生恐懼.

3.日夜埋伏跟蹤本人至男友家, 甚至跟到國外(以手機定位的方式). 有一次獨

   自外出, 手機也被強行搶奪.

4.冒充本人名字, 盜用本人照片, 申請使用line帳號. 欲藉此與本人或本人之親

   友搭上線, 並散播假訊息.

請問律師, 基於以上四點, 我可以控告他哪些罪名? 若犯罪事實成立, 其人是否可以被遣送回國?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30 08:31

您好,

 

1、不雅照的部分可能涉及妨害秘密罪。

 

2、瘋狂打電話簡訊涉及強制罪,強搶他人物品之行為須視其目的為何。

 

3、冒用他人身分散布不實訊息涉及妨礙名譽罪。

 

4、需移民署認定該名外勞之犯罪行為已有遣送回國之必要,才會主動撤銷其居留證。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30 08: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已經涉嫌恐嚇罪、搶奪罪、強制罪及偽造文書罪等,建議可以直接報警。

2、倘若對方遭判刑確定,依法可以驅逐出境。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30 11: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相關證據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恐嚇危安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30 11: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相關證據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恐嚇危安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再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就閣下所敘因而受有損害,如需菁英團隊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志明 105-06-27 19:37

簡單敘述一下事情經過

我爸中風 所以請一個女外勞照顧我爸

有一天半夜我聞到煙味 發覺有人躲在廁所抽菸

我家沒人抽菸 所以只有外勞有可能會抽

我當場拉開廁所拉門 這個門是沒辦法鎖的

當場抓到外勞抽菸

第二次是我家有人說聞到煙味 外勞又不知道在廁所做啥

我敲一下門之後直接拉開 這次沒抓到

仲介說外勞有反映這個事情給他 有說可能會告我性騷擾

我想問一下 這樣的事情有辦法告成嗎?

如果能告成 大概會被判怎麼樣的罰則?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7 19: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確實可能涉犯性騷擾,因為單純的抽菸不構成違法,您無權直接打開門。

2、 倘若外勞有抽菸的狀況影響家裡,可以向服務人員申訴即可。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黃國政 (Sam) 105-06-28 02:25

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處理,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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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妃 105-06-26 14:37

1.

某女打電話過來罵我很多難聽的字眼,其中還說要殺了我,要是沒殺了我他的頭剁下來給我當椅子坐

他打來罵一長串掛掉又打來罵一長串一直打

但是沒有多達20通以上,這樣是不是不構成騷擾?

電話錄音但是我有查過沒構成公然汙辱

那不說公然, 能告汙辱嗎?

2. 或是還能告哪些呢?  

3. 這算刑事還是民事呢?我能提出怎樣的賠償?

4.請問公然汙辱汙辱是不一樣的對嗎?

 

律師們再熱心給我答覆,謝謝你們..!

你好:

電話中若不符合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狀,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 但恐嚇要殺害你,會構成刑法第305條規定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可以將電話錄音製作成譯文,提出刑事告訴。 若導致你心生畏懼,產生精神上之痛苦,可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侵權行為規定,請求精神慰撫金。 補充:格式不拘,只要讓警員、檢察官知道對方恐嚇你之事實即可。
小妃 105-06-26 15:44

請問能用電腦打字然後存檔到USB在與錄音一同拿去報案嗎?

小妃 105-06-26 15:47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電話中若不符合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可以共聞共見之公然情狀,不 ... (恕刪)

請問能用電腦打字然後存檔到USB在與錄音一同拿去報案嗎?

您好:

您需要將電話內容完全做成文字記錄,持該錄音與記錄提出告訴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26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錄音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26 23: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錄音後,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Hunhun 105-06-26 00:26

朋友開便當店,從三月開始陸續借了共三萬四千元整,從四月就說要先還一部分的錢,等時間一到總有各種理由推說自己沒錢不然你能拿我怎麼辦的態度,因為還有另外借他機車,中間有先將機車牽回來,但一開回來開始風狂以簡訊騷擾,說他要結束生命及買好安眠要啥之類的,以至於也害我無法正常生活,是否有夠成什麼罪名?

最ㄧ開始沒有寫借據,直至今天才叫他寫借據

合約最後只有他的簽名及押身分證號碼,地址他一直不願寫他的戶籍地址,只寫了目前開便當店的地址,若時間到仍無償還全部金額,這樣之後這張借據是否能作為依據來走法律程序?

另外有手機簡訊雖能作為依據,但也今天才知道手機號碼並不是他的,這樣會有影響嗎?(借據也是留這隻手機號碼)

Hunhun 105-06-26 00:25

朋友開便當店,從三月開始陸續借了共三萬四千元整,從四月就說要先還一部分的錢,等時間一到總有各種理由推說自己沒錢不然你能拿我怎麼辦的態度,因為還有另外借他機車,中間有先將機車牽回來,但一開回來開始風狂以簡訊騷擾,說他要結束生命及買好安眠要啥之類的,以至於也害我無法正常生活,是否有夠成什麼罪名?

最ㄧ開始沒有寫借據,直至今天才叫他寫借據

合約最後只有他的簽名及押身分證號碼,地址他一直不願寫他的戶籍地址,只寫了目前開便當店的地址,若時間到仍無償還全部金額,這樣之後這張借據是否能作為依據來走法律程序?

另外有手機簡訊雖能作為依據,但也今天才知道手機號碼並不是他的,這樣會有影響嗎?(借據也是留這隻手機號碼)

沈恆 (沈律師) 105-06-26 01:15

如果到期仍未還款,可先發存證信函催告,如無效果,再以借據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

105-06-23 16:47

你好:我想要請教一下!我今天接到一間所謂的債權公司打來跟我催討10年前的電信違約金.因當初欠費部分只有500出頭.現在他打來要求我支付5000多的違約金.債權公司也跟我說打去電信公司查詢也沒用.因為他們已經把債權轉移給他們了!所以堅持要我繳納這筆違約金.但因已時過10年了!所以我想請教一下我是否能主張時效已過的方法呢?還是有什麼方式可以回覆他們債權公司.因為對方說他們是大陸那邊的債權公司!所以不想一直被他們打來騷擾.而且他打來找我的電話號碼本身使用者名字不是我.是我爸爸的!那為什麼債權公司會知道我新的聯絡電話呢?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23 17:06

您好,

 

1、可向該公司請求提供債權之證明,例如當時與電信公司之契約,確認所欠之款項數目正確。

 

2、一般債權請求權時效為15年,若對方有向法院為請求,則時效就會中斷,是本件應無罹逾時效之問題。

 

3、亦可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雙方協商一個還款金額。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23 17:2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電信費目前法院判決實務是認為適用民法第127條第8款所定「2年」短期消滅時效的規定,因此只是過去積欠的電子費只要有2年沒有向您起求,您是可以拒絕給付的。 債權公司(應為資產管理公司)常見的做法是先寄送「支付命令」給您,這時您在收到後2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規定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支付命令產生確定效力後就可以直接強制執行。 資產管理公司也有可能直接提起民事訴訟,這時就必須在訴訟上提出答辯書狀主張時效抗辯。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105-06-23 17:25

律師您好:因我已搬離原住所近10年了戶籍也有搬遷!也從未收到過所謂的支付命令.所以無法申訴.而過去的電子費用我也沒被起求過.也就是說任何書面的通知我都沒接收到過.所以我現在該如何申請拒絕支付呢?謝謝您的回覆

Evelyn 105-06-21 14:30
湯小姐近日來追討103年度支佣金費用,此佣金為代理銷售彩券佣金,只有口頭承諾,未簽立佣金合約,湯小姐一直以簡訊跟言語騷擾我媽未將佣金給付給他,並於5/27寄送存證信函給我們,但我已於104年度約3月份時已將佣金給他了,但因為時間久遠,當初給佣金的簽收單子已經遺失,也有簡訊告知他佣金已給付給他了,他一直到我們做生意的地方說要到法院告我媽,造成我媽恐慌。 問題: 1.想請問目前應怎麼回覆存證信函?? 2.用簡訊說已經有給他了,算是承認需給1%佣金的證據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1 14:5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重申我方已經給付過佣金之意旨即可。

2、是的。

3、除了簽收單之外,倘若有錄音、錄影或證人等均可作為已經清償的佐證。

HSUN 105-06-20 19:03

你好:
想問有關檢舉信之問題,我覺得檢舉信除非使被檢舉人有受到任何調查,才可以給對方知道檢舉人是誰,所以衍生這些問題

請問
1.若被檢舉人未受到調查,卻被告誣告,是否可以告反誣告
 

2.檢舉信的內容若讓被檢舉人感受到毀謗,但被檢舉人卻未受到調查或盤問,只是有收信人給他看信,是否可以歸屬私人信件,還是仍須負起法律責任嗎?(我寫得內容是說這人曾經性騷擾過女性,素質差,)

 

 

 

 

 

 

 

 

105-06-20 01:47
您好, 最近常常被無號碼電話騷擾不講話,所以我調了電信的通聯記錄 發現是有跟宅配業者簽約公司內部小姐用私下自己的電話騷擾 但因為目前只有查到四通是同一個電話號碼 想請問能有什麼方法可以嚇阻對方嗎? 寄送存證信函有用嗎? 如果想對宅配業者提洩密個資有用嗎? 感謝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0 09: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確實可能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的問題,可以發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要求該宅配業者處理,並且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黃國政 (Sam) 105-06-20 1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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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UN 105-06-19 23:56

你好: 去警局做筆錄. 原因是寫檢舉被告妨害名譽 我寫的是事實,無法舉證卻太衝動(因為患有憂鬱症),寫了對方長期騷擾女性,甚至恐嚇被害人.
現在有點不知如何解救,可以給予幫助嗎?可以說是看到之臉書文章,我只是轉貼去檢舉嗎?反正我沒有寫出被害人是我.問題是我寫了兩次,怕檢察官不相信.

我很久前在BBS寫過他的壞話(立馬刪但google會備份),被他發現了,由於不小心留下信箱和姓名在網路上,所以他可以肉搜出我的真實身分.
問題是他同時告我寫檢舉信和告我寫黑特文,
(我猜他有先告我檢舉信,不過他未受到任何調查,卻順便告我誣告,他單位依照正常程序把信給警局). 這樣可以懷疑對方非法取得我的信箱嗎?  檢舉信箱跟網路上公開信箱依樣,真的很笨
坦白說我不太相信檢舉單位是否真的會保密.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0 09:2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所張貼的內容,倘若侵害他人名譽,又無法證明為真,且也沒有符合法定免責事由,依法必須負相關民刑事責任

2、本案屬於告訴乃論,建議您可以與對方嘗試和解,倘若無法和解,建議您可以委請律師協助辯護,判斷是否有例外免責事由。

寶寶 105-06-18 02:04

您好:

我姊姊是多重障(智,聽),她有一個兒子(小學三年級),沒結婚是單親,從小孩出生到現在都是我和我媽媽帶大的,姊姊沒有和小孩住在一起自己選擇在外住,工作不穩定,每當她經濟不好時就打電話要媽媽出錢幫她,不幫她就說要把孩子轉到社會局介入,常到處跟人說我們不給她看孩子(有帶孩子給她看,每次見面完孩子總跟我和我媽說不要再帶他去給他媽媽看),我和媽媽不願意在受她威脅,和騷擾,我想問改定監護人需要怎麼做?監護人改成我媽媽的機率有多高?走法院途徑需要費用嗎?

改定監護需要向法院聲請,也需要向法院繳交裁判費,依你所述,改定監護是有機會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8 23:41

您好,還是要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並就具體事項舉證。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以你們的狀況來說

如果你們是主要撫養

且對方狀況不穩定

你們可以向法院提出停止親權

改由你們行使的訴訟

成功機會應該不小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LINE ID:jackal.sky 或asakie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Ashlee 105-06-17 22:45

請問我6/12與一名在聯誼時認識的男子約第一次見面出遊,結果在車上被他性騷擾,雖然我有一直阻止他但沒用,被他摸了大腿,背後,腰腹,手伸進去我衣服裡要摸,強要舌吻我但我手抵擋住所以只親到人中部分,還被他用手臂架住我的頭要我抱他,但我還是抵擋住不肯,他抓住我的手要我摸他下體,也被我抵擋住,回來被嚇壞了,沒想到第一時間去報案,由於情緒被影響太大,6/14晚上有打生命線去談經過,也記下專員編號,因為專員聽到我情緒起伏太大,建議我去身心科,所以當天也到身心科就診了,但因為都是兩人相處,沒有目擊者跟證據,目前有的證據只有對方事後跟我用LINE說對不起,我有試著套他話,把他當天對我做的事情都寫出來,請他要正式的道歉,對方有道歉,唯一的證據就是這些LINE對話紀錄,請問這樣有辦法告他嗎?

您好:

1. 因為您在現場有反抗的行為,並被對方以脅迫方式強迫,已經觸犯了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依您所述,該行為已經嚴重影響你的生活,建議直接提起刑事告訴並附帶民事賠償

2. 依照您的狀況,已經有對方的道歉、生命線專員人證及就醫診斷證明,雖然沒有現場的錄音錄影狀況,但仍具有一定的證據,建議到發生現場看附近有無監視器或其他人證可以證實您的狀況,或是盡量透過對話向他套出現場狀況。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 或上臉書輸入「謝憲愷律師服務處」留言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7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將對方與您之對話紀錄截圖蒐證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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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6-17 23:31

本案類似案件曾經具有接受委任處理經驗,並獲得當事人認可之妥善後續處理,然而對於具體案情仍然尚有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私下詢問),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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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第224條第1項規定:強制猥褻罪是指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法定刑為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有關猥褻的定義,依向來實務的見解,認為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之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之謂。而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ID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7 23: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應屬構成強制猥褻,建議將相關證據蒐集已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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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敬人 (陳律師) 105-06-19 10:20

您好

可參考以下之判決

最高法院判決 94 年台上字第 2873 號:「…『猥褻』係指性交以外足以興奮或滿足性慾之一切色情 行為而言 ‧‧‧‧,本件上訴人撫摸A女大腿內側上方,繼隔著內褲撫摸下體之行為,在 客觀上原足以刺激或滿足其性慾,並已引起A女「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原判決 認其屬『猥褻』行為,認事用法亦無違誤。」

您遭猥褻或性騷擾後之就醫紀錄或處理過程是重要的!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品味生活 105-06-16 15:46

各位律師好:

        請問鄰居改建舊有屋頂(原2F)後私自違建增高到3樓並侵佔毀損使用非共有牆(璧),該牆(璧)為我家獨立建設也非違建,原念及鄰居之情,雖對方在未告知即施工施工破壞我家的牆(璧)及遮雨地方,但近日常因細故騷擾我、防礙我個人名譽,想問各位律師,個人能否就侵佔毀損使用非共有牆(璧)的部份要求對方拆除還原並要求賠償?謝謝

你好:

若明知土地經界,卻故意越界興建違建破壞你們的持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上屬於無權占有,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敲毀牆壁要看該牆壁是否屬於建築物之重要部分,若否,僅構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不會構成第353條之毀損建築物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民事上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違建部分可以向建築主管機關檢舉,會依違建之正常程序處理。
品味生活 105-06-16 17:4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若明知土地經界,卻故意越界興建違建破壞你們的持有,可能 ... (恕刪)

 

 若明知土地經界,卻故意越界興建違建破壞你們的持有,可能會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民事上屬於無權占有,可以請求拆屋還地。 敲毀牆壁要看該牆壁是否屬於建築物之重要部分,若否,僅構成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不會構成第353條之毀損建築物罪,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要在知悉被告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民事上可依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違建部分可以向建築主管機關檢舉,會依違建之正常程序處理。

感謝徐律師的解答:

我家和鄰居都是獨立建物,因為是縣定歷史建築物的關係,靠近街道建築物的外貌不可變動,內部默許可以因年久失修而改建或鐵皮屋頂,但不可以增建到3樓(民國84年以前的建築物不在此限),我家是少數獨棟到3樓的住家,左右鄰居均為獨棟2樓住家,個人3樓建築物為獨立興建,若對方無越界興建,但使用我家的牆壁支撐興建鐵皮屋頂,在民事上是不是屬於無權占有,可以請求拆除?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6 19:34

您好,

 

1、可就損壞牆壁部分提出刑事毀損罪之告訴,侵占部分則可提出竊占罪之告訴。

 

2、民事上可提出損害賠償侵占部分則可提出拆除占有物將土地返還給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16 19:5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若對方有占用您所有建物的外牆上,顯然對於所有權已造成妨害,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之規定,請求除去該妨害,必須要將附著於牆上之物予以拆除。 至於這一段期間無權占用牆壁的部分,也得以依照民法第179條之規定,要求對方返還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Cindy 105-06-15 17:22
請問怎樣才算構成職場騷擾 如果做出不尊重女生的動作但沒有碰觸到 或者是故意碰觸到你 但沒有證據 可以告他嗎

你好: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規定:「Ⅰ本法所稱性騷擾,謂下列二款情形之一:一、受僱者於執行職務時,任何人以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    詞或行為,對其造成敵意性、脅迫性或冒犯性之工作環境,致侵犯或干擾其人格尊嚴、人身自由或影響其工作表現。二、雇主對受僱者或求職者為明示或暗示之性要求、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作為勞務契約成立、存續、變更或分發、配置、報酬、考績、陞遷、降調、獎懲等之交換條件。前項性騷擾之認定,應就個案審酌事件發生之背景、工作環境、當事人之關係、行為人之言詞、行為及相對人之認知等具體事實為之。」 性別工作平等法規定之性騷擾定義相當廣泛,不管是言語或行為導致你主觀上認為受到冒犯都有可能會構成性騷擾。若有性騷擾之情形,可以向雇主反應,雇主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並可以請求雇主連帶賠償。若雇主置之不理,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會依法課處罰鍰。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15 17: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性騷擾不以肢體碰撞為限,包含言語、動作均包含在內,主要還是要看對方有什麼舉動,請詳述。

2、包含錄音、錄影、證人等都可以作為證據,程序上可以報警或是向公司提出申訴,倘若證據不足,建議可以先向公司提出申訴。

沈恆 (沈律師) 105-06-15 17:49

您好!

未有肢體碰觸仍可能構成性騷擾,但都需有證據才會對行為人進行處罰。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5 18:0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故意趁人不備去觸摸或言語上之性暗示可能會有性騷擾之問題,建議將具體之情況向律師諮詢。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5 22: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故意趁人不備去觸摸或言語上之性暗示可能會有性騷擾之問題,建議將具體之情況向律師諮詢。

若有任何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

105-06-13 09:21

您好!
      我從去年8月17知曉老公疑似有外遇,是他公司同事告訴我的
      因為小三頻繁的自由進出公司找我老公
      而我和老公分隔兩地,在娘家照顧當時才不到六個月的baby
      老公一直不透露細節和實情,我連對方的姓名、背景一無所知
      直到我看見他們在通訊軟體上的親密對話
      才確認對方明知我老公已婚,仍然處心積慮倒貼我老公
      小三甚至登堂入室直接住我家,睡我的床
      但是在bee talk中,都是暱稱,我只知道小三的長相
      加上老公也選擇自我保護,堅決不透露小三任何相關資訊
      就這樣心裡痛苦煎熬了將近十個月      
      我心有不甘,一直不放棄查找,直到今年5/23我找到小三臉書
      也經由她臉書的公開資訊,得知她的姓名
      我留訊息給她,告訴她,我是某某某的老婆,我要告她通姦
      一個星期之後,我在手機裡發現老公的另一個臉書帳號的訊息
      (因為我使用的是老公的舊手機,直接登入就看到他們的親密對話)
      當中的內容有那女生的公司電話,我立即打電話給她
      當她接起電話,我只說了我是某某某的老婆,她立即說,我不認識妳,然後掛掉電話
      接著她馬上在訊息回覆我,說她要報警,說我違反個資,說我騷擾她,她很害怕
  我跟她說明,我是行使配偶權而有她公司電話,上網搜尋直接跳出公司名稱和地址
      我沒有要傷害她,我說我會有律師陪同去她公司找她
      針對她不認識我這件事當面跟她說明,請她不必擔心
      但是她在三天前,向分局備案,要告我恐嚇
      所有的被告資訊,都是留我先生的姓名、電話、住址、還有任職單位的電話及住址
      她根本沒有我的資料,卻透過先生來告我,警員打電話給先生,轉答請我製做筆錄
      請問1.我不想理會她提告恐嚇罪,可以不去做筆錄嗎?
              對將來可能會出庭,會造成我任何的權益受到影響嗎?
              我完全沒有犯意及確切的恐嚇行為,也謹慎的的使用文字留言給她
              我說要告她通姦罪,是正當行使我的權利
              只是她自己說她害怕,這樣會成立恐嚇罪嗎

            2.先生為了保護我,願意公開他們之間的親密對話,及當我的證人,承認他們確實有
              發生通姦行為,我要提告妨礙家庭附帶民事賠償,是可成立的嗎
              先生在事情發生後,已真心向我懺悔認錯,兩人共同為了家庭繼續努力
              我是否可以只告小三妨礙家庭,抑或是告他們兩人,然後對先生撤告呢

      拜託!
      請幫幫我,我是受害者,但是小三太囂張,在證據不足下,我卻被堅持提告恐嚇
      我該如何自保及反擊,保障我自身權益
      謝謝!

 

 

 

你好:

還是要去警察機關製作筆錄,否則警方會進一步請示檢察官作成強制處分,拘提你到案。就你所述之情形看來,若掌握相當證據認定該人確實與你配有有曖昧關係存在,你的行為不會構成恐嚇危害安全罪,但若已不正當之方法蒐集、利用對方之個資確實會有違反個資法之問題。 知悉被告後要在6個月內提出通姦罪之告訴,且經檢察官偵查認定確實有通姦之犯罪事實並起訴,才可以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若不起訴確定,你只能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起訴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通姦罪依刑事訴訟法第239條規定,可以撤回對於配偶之告訴,而不及於相對人。
Jc990203 105-06-12 22:54

您好:

我們學校的學生有時候看到我都會叫我香爐或是北港香爐,之前也會在網路上匿名罵我這兩個名稱,讓我害怕到不敢走出教室,有時候在外面經過也會說哎看是香爐誒,種種舉動讓我不敢走出教室也不喜歡去上學,曾經為此害怕到曠課了好多次。

請問律師這樣有構成公然侮辱或是毀謗罪嗎?或是請問這樣有構成性騷擾霸凌?還是這構成民事的精神賠償

可以我也不知道要怎麼提告,他們我覺得整個學校都在罵我但是我都不認識,有些也是經過就罵無從拉人,有些罵我的甚至已經從學校畢業了,這樣還可以告嗎?

我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每天都好怕去上學和別人擦肩而過也不敢看路過的人,我真的好痛苦但是不想給父母說怕他們擔心....

謝謝律師的幫忙

你好:

罵人香爐、北港香爐會毀損他人名譽,且具性或性別有關之侮辱性字眼,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及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性騷擾,可以向學校性平會申請調查,由學校介入制止該行為並提出公然侮辱之告訴,學校性平會調查屬實會建議學校作出適當之處分。 若未滿18歲會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少年法院會作出適當之處分。若已滿18歲,則由檢察官偵查,若查證屬於又不願意和解調解,起訴後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水月 105-06-12 20:28

一個多月前曾透過交友app取得女方line並與女方聊天

 一時興起 自己突問出一句"胸部多大"

對方稱"已截圖" 後來我也有道歉 從此彼此已經無來往消息

請問在line上私人通訊說出這樣的話是否會構成性騷擾

與對方只是透過文字對話的陌生人  

毫無任何照片來往,見面或甚至任何身體接觸

有查過據通保法規定

未滿三年以上徒刑等罪沒辦法強制要求該通訊軟體公司提供IP位置

警方若接獲報案會積極處理這種輕微案件嗎?

只透過言語沒有身體接觸會被起訴嗎?


你好:

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一、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同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若對方不清楚你的年籍資料會移送警察機關調查,警察機關可能會詢問APP軟體公司,請公司提供你的帳號資料,調查完畢後,再由縣市主管機關開罰。 若無法知悉你的年籍資料,理論上會通知被害人無法調查。
沈恆 (沈律師) 105-06-12 22:40

文字對話與肢體接觸都可能構成性騷擾,肢體接觸的性騷擾才會構成刑事犯罪,文字對話的性騷擾若經調查認定成立,則會處一萬元至十萬元的行政處罰,不至於構成犯罪。但若受害人無法查出騷擾者的身分,則會無法處罰。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6-12 22:42

您好,

 

1、依您所述,您僅為一句訊息之發送,不會影響對方任何名譽上或生活上之問題,是以不會構成法律責任

 

2、本案警方實質上是無權調取個資,但如他們去向app公司行文要求,就視app公司是否願意提供。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2 23: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但您亦可委任律師協助答辯爭取不起訴處分,目前您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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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其 105-06-11 02:03

請問律師.本人從事買賣服務業.工作內容就是幫客人拿東西結帳.找錢.日前我幫客人結完帳後右手找錢給他.左手拿袋子給她時左手順勢指了右邊請他到右邊總公司上廁所(因為她要跟我借廁所但我們沒有女用的)後來客人就出去了.結果隔天下午帶警察來說要告我左手碰到她胸部.當下請公司帶監視器畫面去警察局.現場播放就是很正常的結帳動作.沒有其他不禮貌的行為.可是客人堅持提告.警察只好受理.後來社會局有來函請我公司調查.公司調查結果是性騷擾不成立.我想請問.如果有碰到的話當下客人怎麼沒立即反應.而是隔了一天後才說.因為地檢署傳票已經來了.請問我該怎麼自保.謝謝

 

 

強制猥褻(公訴罪)規定於我國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強制觸摸罪(告訴乃論),乃是規定於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就強制觸摸罪及強制猥褻罪之罰責刑度不同,兩者其所構成要件又有何區別 ? 過往至今本所接辦許多此類刑事案件,實務經驗頗多願意分享諸君參考,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6-11 1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於前往地檢署接受詢問前,可考慮事先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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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11 13: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於前往地檢署接受詢問前,可考慮事先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您自己之回答,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隱居 (邵勇維律師) 105-06-11 21:41

監視錄影帶的話,檢察官應該會以監視錄影帶為準,你就據實陳述即可。

司法官四十三期邵勇維律師敬上

小其 105-06-12 00:15
回覆 邵勇維律師 的發言內容:

監視錄影帶的話,檢察官應該會以監視錄影帶為準,你就據實陳述即可。

司法官四十 ... (恕刪)

您好.監視器畫面是看不出來有什麼異樣.但如果對方硬說我有碰到.是否可以請對方提出證據呢?總不可能對方說有就有吧.還是說要看承辦檢察官看完監視器的感覺呢?謝謝

小其 105-06-12 00:24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於前往地檢署接受詢問前,可考慮事先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 ... (恕刪)

您好.不好意思.可以大概解說要怎麼回答嗎?還是可以請對方提出證據.總不行對方說有就有吧.口說無憑.謝謝

小其 105-06-12 00:30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於前往地檢署接受詢問前,可考慮事先與律師討論可能之問題與安全之回答,避免 ... (恕刪)

請問檢察官會先詢問我們要不要先調解嗎?還是要確定有起訴才會問我們雙方要不要先調解?謝謝回答

clara 105-06-08 08:57

和隔壁鄰居門相連成L型(鄰居是左邊直線,電梯在L的直線延伸方向,即鄰居出門之後左轉就到電梯),我們在我們家門口出來右手邊貼著牆壁放置鞋櫃及一張椅子,椅子下方或鞋櫃外面會放幾雙鞋子,未妨礙他們出入
最近鄰居一直在我們家貼紙條要我們不要把鞋子放在外面,說是會有臭味
昨天又貼一張,說 「大家說好兩戶家門口只能放鞋櫃,勿將鞋子放在外面以免影響到隔壁住戶的氣味,若大家沒有共識,只好報請工務局將大家門口鞋櫃全部清除,這樣雙方就不會有任何爭議。」
但其實以前他們搬來就一直吵,我們本來放了兩個鞋櫃(也沒有妨礙他們出入),已經應他們要求退讓撤掉一個鞋櫃,當初協調的結果無紀錄
請問 我們有什麼作法可以不要讓他再騷擾我們嗎?
又或是我們有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嗎?

有查過法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16條:住戶不得任意棄置垃圾、排放各種污染物、惡臭物質或發生喧囂、振動及
其他與此相類之行為。
住戶不得於私設通路、防火間隔、防火巷弄、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
間、共同走廊、防空避難設備等處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
用,或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設路障及停車侵占巷道妨礙出入。

但是這好像很籠統不知是否適用或違法

也有查到一個案例

http://udn.com/news/story/7321/1623169-%E9%9E%8B%E6%AB%83%E9%9D%9E%E3%80%8C%E9%9B%9C%E7%89%A9%E3%80%8D-%E6%94%BE%E6%A8%93%E6%A2%AF%E9%96%93%E8%A3%81%E7%BD%B0%E6%92%A4%E9%8A%B7

拜託解答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20 16:0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不影響出入的話,基本上不會違反消防法規或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不過基於民法的規定,就公有設施的使用,必須經過共有人多數決。

2、因此倘若對於走廊的使用,沒有經過共有人的多數決,對方還是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排除鞋櫃。

clara 105-06-21 14:02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不影響出入的話,基本上不會違反消防法規或 ... (恕刪)

請問共有人多數決是指?

我們那層樓的住戶?還是整個社區的住戶呢?

如果是整個社區?那是否可以提到社區區分所有權人會議?

Hook 105-06-23 11:11

 您好:

請問依照律師回覆,是否以往印象中的"新"公寓大廈門外不得擺放鞋櫃或其他雜物是錯誤的,只要不影響動線/安全以及經過社區多數決同意即可?

因為之前一位法官的判決令人十分困惑,門口擺放鞋子算是雜物會影響出入動線及安全,但是如果把鞋子擺入鞋櫃,因為擺放整齊鞋櫃就不算雜物....

策劃 105-06-08 01:05

不好意思,請問

兩位成年人a男b女兩情相悅做出愛撫動作後

被b女男友c男揚言告性騷擾

想請問a男是否會被告

謝謝

小股東 105-06-08 01:27

只要對方想提告,那就會被告.
問題是會不會起訴及判刑確定而已.
對方告你還要冒被你反控誣告的風險.

策劃 105-06-08 01:34
回覆 小股東 的發言內容:

只要對方想提告,那就會被告.
問題是會不會起訴及判刑確定而已.
對方告你還 ... (恕刪)

那還請問判刑確定方面

小股東 105-06-08 01:35

都不一定起訴,哪知判決確定.
對方的動機恐怕是要錢.
揚言提告不過是讓你心生恐懼,願意和解.
倘若雙方成年,你情我願,就算發生性關係,要告性侵也沒那麼容易.
只是你要花時間走法院很疲憊而已.
不過,對方還是要冒被反控誣告的風險.
就醬.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愛撫動作可能會構成強制猥褻,但主要是有無違反女方之意願,所以女方如何陳述是本案之重點,當然之後若雙方仍有一些聯繫,均可以作為認定是否有無違反意願之事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6-08 23: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違反女方意願,為雙方合意之行為,不構成刑事犯罪,除非違反對方意願,方有妨害性自主罪之可能。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Jason 105-06-06 18:55

律師們好:

 

事情經過是這樣的

大概2014年起我女朋友在網路上遇到一位男生自稱想當朋友,但後來轉為追求她,我女朋友婉轉拒絕後便每天以不下10通電話騷擾我女友,我女友明確告知他這已經算騷擾她了叫他不要再打,但是這男的依然故我,我女友不堪其擾將其封鎖後,他便用無顯示號碼持續騷擾約3個月,中間有段期間還有打過一兩通電話便暫時沒打過,到最近2016年6月又開始以無顯示號碼打來。

使得我女友看到無顯示號碼打來便會呈現緊張及不安等狀況

請問這種騷擾案能提告嗎?還是能提精神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已涉及妨害自由,但應確認該未顯示來電是對方所打,若因此造成當事人精神上受損仍可以請求損害賠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ason 105-06-06 19:58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已涉及妨害自由,但應確認該未 ... (恕刪)

律師您好:

因為本人已經以電話詢問確認是他本人沒錯,他本人也在電話中承認所做之事,有錄音存證,他本人表示想私下和解,我想詢問的是如果我們雙方私下和解提及精神賠償金是否會涉及勒索恐嚇等疑慮呢?

按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所謂「性騷擾」,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而言,此觀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即明。且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本所的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6-06 23:02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目前實務認為撥打騷擾電話仍不至於會有刑法第304條強制罪的問題,除非對方有在電話中表示任何恐嚇的語言而涉及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安罪。 然而實務上認為此般行為已對於精神上造成一定的侵害,故會成立民法第184條所定侵權行為賠償責任,並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精神慰撫金。 因此你們私下進行和解的動作在法律上不至於反而構成勒索或是恐嚇,畢竟在法律上來說你們本來就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Evelyn 105-06-06 18:45

湯小姐近日來追討103年度支佣金費用,此佣金為代理銷售彩券佣金,只有口頭承諾,未簽立佣金合約,湯小姐一直以簡訊跟言語騷擾我媽未將佣金給付給他,並於5/27寄送存證信函給我們,但我已於104年度約3月份時已將佣金給他了,但因為時間久遠,當初給佣金的簽收單子已經遺失,也有簡訊告知他佣金已給付給他了,他一直到我們做生意的地方說要到法院告我媽,造成我媽恐慌。

問題:

1.想請問目前應怎麼回覆存證信函?? 
2.用簡訊說已經有給他了,算是承認需給1%佣金的證據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該簡訊確實可能會被認已承認有佣金之約定,現在所能抗辯者應是主張已給付,但需就此部分予以舉證,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慧 105-06-03 01:47
前幾天收到勞工局的來函,離職女員工申訴公司負責人傳不雅照或影片有性騷擾之嫌疑。但事實上該名女原工離職前與老闆夫妻關係很好,因熟稔後變常互相開玩笑,這當中當然包含較粗俗的內容。 事件的發生點是四月初時老闆在翻閱他和國小同學的聊天對話時被該名原工發現,並對於聊天內容的圖跟影片表示有興趣和覺得有好玩,進而要求老闆轉傳給她,老闆不疑有她的也傳了。 事後並無任何異狀的相處,直至五月,女員工工作態度明顯轉變,老闆多次訓斥不見其改善,女員工心中可能有所怨懟,對老闆說她並沒有刪掉之前的圖片或影片(因為時間有點久老闆也不記得是哪個)事後又以手受傷等理由而不再來公司,更叫先生來放聲說會給公司好看等語。(這當中甚至有打給老闆要求老闆載她到醫院) 不幸的是老闆的對話記錄已刪,且公司規模不大除了老闆娘外只剩一位新進女員工,如此以來證據能力不足。該女故意陷害老闆,導致老闆有性騷擾的嫌疑,請問老闆該如何回函?是先說明事件過程、無主觀犯意外,還有什麼能說明嗎?回函後性平會會採取哪些動作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6-03 08: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要盡量針對申訴事實進行答覆,並且提出相關事證佐證。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回覆,或是直接聘請為法律顧問,倘若公司在北部,歡迎來電或是來信洽商。

阿誠 105-06-01 20:20

對方目前對我提出性騷擾告訴,警方說是性騷擾中的強制觸摸罪

同時也對我提出申訴,警方說申訴是由市政府性騷擾防治委員會處理,

想請問申訴的部分,其中的行政處罰會有哪些處罰?如果有罰金可以替代和解和解金嗎?還是會分開?

如果行政處罰有執行,還是會收到地檢署的傳票通知開庭嗎?

今天有接到分局的電話,警察說可能還要再等一~二月才會收到分局的函文,如果要收到行政處罰的通知或地檢署的通知大概要多久?

您好:

建議和對方和解,請求對方撤回告訴,避免遭起訴強制猥褻罪。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騷擾這是公訴

這是需要進行刑事偵查程序的

所以必須要上偵查庭

並且與對方和解才會沒事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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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6-02 01:42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詳細進一步之法律專業諮詢、訴訟策略與相關程序,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83016238(中華電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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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誠 105-05-31 22:07

想請問性騷擾案中

對方提出申訴,所謂申訴的行政處罰有哪些項目?

有罰金嗎?如果有,可以和和解金合併嗎?

已經去過警察局做完筆錄

從做完筆錄到收到申訴跟告訴的通知大約會多久?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31 23: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目前應先搞清楚,對方是否對您提出刑事告訴,若是刑事告訴,是否為妨害性自主之犯罪,若為妨害性自主之犯罪,建議應盡速委任律師協助,不要自己去警察局亂講,前往警局或地檢署前,均應做好完全之準備,哪些話可以說,那些話不能說,心裡都要有底,不要自己說的話,成為起訴自己之不利證據,於將來法院審判中,就會很難解釋自己之前說過的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仍然要視您行為之情節輕重而定,刑事部分可能為性騷擾,亦可能為強制猥褻,建議於偵訊時即尋求律師協助,而被害人可同時提起申訴,會由行政機關科處罰金,但因為一行為不二罰,只會處以其中一項處罰。

阿誠 105-05-30 20:02

對方提出性騷擾的告訴,屬於強制觸摸罪

同時提出申訴與告訴,我有意願和對方和解

1.想請問申訴與告訴的差別在哪裡?

警察說申訴的部分要到市政府性騷擾委員會進行調解

告訴則要到地檢署,

2.想請問是兩項都要進行嗎?還是其中一項成立就可以?

因為有前科裁定緩刑還未執行,

3.請問會影響之前的緩刑判決嗎

如果對方願意和解

4.我可以本人親自到場嗎?還是一定要委託人?

如果對方不願意和解,我該怎麼辦?

麻煩各位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申訴是針對行政處罰的部分,告訴則為刑事處罰,性騷擾罪是屬告訴乃論之罪,若與對方和解後,對方自得撤回告訴,就不會影響到您之前的緩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30 20:47

您好,性騷擾犯罪是告訴乃論之犯罪,若雙方和解對方撤回告訴,就不會有刑事紀錄之問題。

阿誠 105-05-30 20:50

如果要和解,我可以自己到場嗎?還是我需要委託人處理?

麻煩律師解答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30 21:17

您好,可以自己到場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30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自行到場,亦可委任律師協助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沈恆 (沈律師) 105-05-30 23:57

可以自己到場和解和解後請對方撤回告訴,就不會有刑事責任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及25條第1項之規定,有關「性騷擾」之刑事處罰,客觀上須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換言之,行為人客觀上須有「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始足該當該條之構成要件。 為維護您的權益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ID帳號:(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阿誠 105-05-31 18:04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申訴是針對行政處罰的部分,告訴則為< ... (恕刪)

律師想請問您  所謂行政處罰有包含哪些項目?

如果有罰金是否可以和和解和解金結合

阿誠 105-05-31 18:06

想請問各位律師

從做完筆錄到接到申訴和告訴通知大約會多久

阿誠 105-05-28 17:53

對方有提告騷擾  要去警察局說明

如果願意和解賠償 有機會對方撤告嗎

不撤告會怎樣

麻煩各位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5-05-28 20:34

騷擾行為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有和解意願,可以撤回告訴為條件與對方協商,撤回告訴後就不用負刑事責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騷擾告訴乃論之罪,仍可以和解後請對方撤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5-28 22:36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意見如下: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此部分屬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若不欲撤告,案件會經檢察官起訴給法院、再由法院論罪科刑。 另外,同法第9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這部分對方還可以再向您請求損害賠償。 如果雙方願意進行和解的話,應一併處理刑事責任撤回告訴及放棄其餘民事請求權,若無法和解,則不論民事刑事責任則全歸由法院定奪。 以上僅是針對您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8 23: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與對和解,以利爭取撤告或緩起訴處分,但應先釐清,對方式提出性騷擾還是強制猥褻、趁機猥褻等防性自主之告訴,不太一樣,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8 2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與對和解,以利爭取撤告或緩起訴處分,但應先釐清,對方式提出性騷擾還是強制猥褻、趁機猥褻等防性自主之告訴,不太一樣,可以考慮委任律師協助辯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張 105-05-25 09:43

各位大律師您好

不好意思,因本人女朋友在2014年初時,交往一個男朋友,交往到後來才發現對方已婚,但2014年七月時,女友有跟他男方太太見面,女友也坦承錯誤,並且要離開他,當時有錄音存證,後來男方說被太太趕出家門後而他們又有藕斷絲連約三個月,在2015年年初時,女友也知道自己錯了,也表示要離開他,但卻在2015年中開始男方一直騷擾女友,並且用過去不雅性愛照片,威脅恐嚇女友,後來女友害怕,去警局報案,警方以恐嚇罪偵辦,但男方太太的知後,生氣,並用過去2014年七月前的性愛不雅照片,找律師提告,請問這樣是否告的成通姦罪,因當時對方太太有寬恕(當時有錄音),但現在確要用過去照片來提告,以上可否拜託各位大律師解惑,小弟感激不盡,謝謝,感謝(以上都有賴的對話過程)

沈恆 (沈律師) 105-05-25 10:09

被告通姦罪,可主張對方配偶已宥恕,且知悉後已超過六個月告訴期,2014年七月的錄音可當作證據。但對方若有2014年七月以後通姦證據,且尚未逾告訴期間,則仍可提告

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告訴乃論與不得告訴)第二項規定:犯刑法二百三十九條之通姦罪者之配偶,雖為專屬之告訴權人,但其事前之縱容或事後之宥恕者,不得告訴,喪失其告訴權。依據司法院二十五年第一六零五號解釋:依實務見解認為,縱容或宥恕並不限對於特定之通姦事件為之,並且,一經縱容即概括地、永久地喪失其告訴權。 為維護閣下的權益,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鍵入密碼:(q6789336)加入好友即可免費與我們聯繫。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所長經歷、司法官23期結業、前台東、花蓮、澎湖、宜蘭等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小張 105-05-25 11:55
回覆 沈律師 的發言內容:

被告通姦罪,可主張對方配偶已宥恕,且知悉後已超過六個月告訴期,2014年七月的錄音可當作證據 ... (恕刪)

沈大律師您好

小弟可否再跟您請教一下

被告女朋友這樣的清況

是否還需要請辯護律師協助及出庭

以上所有非常謝謝沈大律師協助幫忙解惑,

謝謝沈大律師,感謝。

您好:

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先閱卷釐清對方告訴事實之正確時點,以確定訴訟策略。

 

蘇文俊律師/蘇文斌律師

您好

如果已經明白表示寬恕之意

就不能以過去的事實來提告

因此你必須確切掌握證據來自保

 

 

如有疑義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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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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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5 22: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犯罪有二構成要件,一為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二為發生性行為時知悉對方為已婚,可嘗試從此二構成要件著手進行辯護。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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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5 2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妨害家庭之犯罪有二構成要件,一為發生性器接合之性交行為,二為發生性行為時知悉對方為已婚,可嘗試從此二構成要件著手進行辯護。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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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國政 (Sam) 105-05-26 02:09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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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SAM 105-05-25 01:54

有個男生(追求者)一直在我房門外狂敲 狂撞門 還一直打電話(連環call)騷擾

今天有報警 警察來也只是了解一下狀況就離開了

但是我還很害怕 怕他再來敲門什麼的

有錄影 對話紀錄 通聯記錄

請問這樣可以提告嗎?或是有什麼我能做的事

黃國政 (Sam) 105-05-25 16:32

由於您提供的資料、關於具體案情有尚未明瞭之處(或者,仍有待我私下向您詢問),我強烈建議您尋求專業律師,由我來研究案件、查詢法律見解、調閱資料以及對您有利的其他進一步協助,我希望與您電話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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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son 105-05-21 20:33

前幾天教召的最後一天,由於軍中幹部要召員幫忙擦槍,在這之前連上幹部將機槍上膛然後拆除槍管後忘了送回,便將機槍交給我保養,導致槍一分解,彈簧桿噴出擊中人中血不止,經過幾日的檢查,除人中傷口縫了4針,牙齒些許裂痕且有幾顆凹陷(牙齒部分醫生說經過太多天才檢查無法幫忙證實是因上述事件導致),這幾日中方面不斷來電騷擾並無經過同意下直接在門口堵人,一直說希望私下和解,事情不要鬧大
我想請問:
1.是否可以國賠
2.由於顏面受創導致每日只能戴口罩才敢出門感到非常自卑,而且影響工作甚鉅,由於本身從事美容美體工作,門面 真的很重要...可否要求精神賠償?
3.由於對方是軍方,問過很多律師都不知道如何處理,所以我應該怎麼樣比較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以提起國賠,但提國賠應先與對方機關協商,協商不成才能再提國賠訴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5-21 21:11

如果是幹部過失導致本件傷害,可請求國賠求償範圍包含就醫治療費用,不能工作損失及精神賠償等,程序上還是應先與軍方協商,協商不成再提國賠訴訟

Anson 105-05-21 21:31

協商是私下的還是指正式的??

另外合理的精神賠償怎麼定義?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1 22: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雙方可以和解,可以要求對方備妥現金並且簽立和解書。

2、精神慰撫金就是您身體受到傷害所做的非財產上損失,大多依據傷勢、資力來判斷。

3、倘若雙方無法和解,可以提告業務過失傷害罪並且聲請國家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5-21 22: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並同時撰擬存證信函請求部隊調解,若部隊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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顏寧 (顏寧律師) 105-05-21 2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提出刑事業務過失傷害告訴,並同時撰擬存證信函請求部隊調解,若部隊置之不理,再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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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同學 105-05-21 20:20

  首先 謝謝大家能百般抽空來瀏覽或回答我的問題 謝謝 

  我是一位國中二年級的學生,我國一的時候,學姐是我的女朋友,後來因為吵架而分手了,最近我去Facebook上面跟他聊天,沒想到他卻突然說我之前瞪他男友,我覺得很奇怪 因為那個男生我也不認識、也不知道是誰,那個男生是一位學長,於是學長就來Facebook用私訊嗆我,後面我想說,或許我自己有疏忽,讓他覺得我瞪他,於是我就像學長對那件事道歉,在我追問是大概是什麼時間,地點,我那樣做的時候,學長卻一直提什麼我長相造成他的陰影,然後什麼說什麼犯人永遠不會承認自己做錯事,那時候我明明也已經為我可能有不小心看到他那件事做道歉了,但他還一直提,還提到說什麼,算了,他不想跟屁孩講話,說什麼我長相關係所以別人看到我都是我騷擾別人,然後我就說我朋友跟我玩跟我講話也沒有怎樣,學長就說,我朋友一定眼睛都麻了之類的,對於這件事,我真的感到很差,請問有什麼建議可以給我嗎?

  PS:我目前是打算找學校的生活教育組組長幫我解決,但那要到星期一,所以希望有人能給我其他建議。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5-21 21:0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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