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
今天收到一份對造的存證信函,要我母親二十日內就對造的擔保金行使權利,依民事訴訟法106條準用104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事情原委如下:
我母親被對造假扣押後,提出抗告,抗告成功,台中高分院並於裁定書中說明不得再抗告。全案應已告確定。於是我向執行法院申請撤回查封,執行法院也函文請地政事務所撤銷查封,並將函文副本寄給我。
現在對造可能想取回擔保品,要我母親二十日內行使權利,請問我如何行使,是提出書狀給執行法院?還是提起損害賠償告訴呢?
1、因廠房被查封沒辦法出租,但扣押當天之前已計劃出租,只是還沒找到對象。但在台中高分院裁定撤銷後,馬上寫撤銷查封狀給執行法院,要求撤銷查封,馬上就與人簽約租出去了,簽完約後過二天,才收到執行法院給地政事務所的撤銷函文。我母親可以請求遭假扣押這段期間的租金嗎?
2、我母親本來就有高血壓,感冒。因假扣押導致血壓升高,併發肺炎而住院十多天,請問我可請求醫藥與精神上的賠償嗎?
以上三件賠償,要如何向對造擔保金行使權利呢?
以上感謝律師回覆。

因為今年五月快底時候.朋友從二月來借住.租金也還沒給.之後搬家去套房.我用我名義租兩間.一間給他住.租金什麼也是沒給.外家跟我借了很多錢.之後發現他一些不良的行為舉止.想拖她回去新竹跟他媽說他欠我錢跟他那些不良行為舉止.(她媽認我當乾女兒)她哭著求我不要 她會想辦法盡快還我錢!但是我不想再給他機會 因為她已經太誇張!錢都用拐用騙的借 我才發現我太笨!借錢我有給他簽本票跟借據 借據也有著名清楚無利息一年分期還款..就因為我要帶他回新竹 跟他媽說他在我這所做的一切事情!她看我不接受他的苦苦哀求...推倒我朋友 衝著往外面跑...我跟我朋友也追不到她..不知道跑去哪~但是在他跑掉沒幾天..我回家發現東西不見很多高單價的東西...翻箱倒櫃過!我跑去找房東詢問..才知道是他跑去跟騙房東說~他鑰匙不見~要借鑰匙...(他鑰匙早就被我收回來了)之後我很生氣跟房東說承租人是我.妳有打給我跟我確定過嗎?之後我叫房東調閱監視器才看到...我出門大概10分左右..她就帶一個男生來我租屋處..上去大約10分鐘左右..空手進去出來兩個人都是東西..大包小包..而且連借據本票都給我撕下來拿走了~~我真的很生氣!
那時候我已經打給他媽媽跟他媽說一切事情!她媽說會處理 要我冷靜一點別報警..之後她媽也打給我 跟我說很多 要我給他女兒一個機會 他會叫她女兒回家跟他一起去做工 每個月還我錢...(因為我有跟他媽說我兩張信用卡 幫她女兒刷卡付費不少錢.這是有利息的 我可以借的現金都借給他女兒了 我無能力支付) 借據上面有註明信用卡部分 利息歸她 看她哪時候繳完 ~我很心軟乾媽都開口拜託了..錢拿回來就好不想這麼麻煩!結果我從五月底等她媽實現諾言~到如今一通電話也沒有~一毛錢也沒還!我覺得我應該提告 不想再被耍了!現在我兩間銀行信用卡都把我停卡 我信用出現瑕私!這是在多錢都無法彌補...
請問我可以告他甚麼?還有她把本票跟借據都撕走了 我怎麼證明她真的有欠款!
我這裡只剩下我記帳小本子有他親自簽外號~代表這是她所借的要我先付錢的記帳本..但只有簽名到六萬多塊錢~之後就跟他說金額越來越大 借據跟本票對我比較有保障 妳會還我 不用怕~我上面也會註明一年內分期還款無利息~之類都會寫清楚~
現在她這樣我該怎麼辦?她總共欠我十七萬出...
我租屋處在台中 我已經退租~回南部~~請問我可以在南部派出所作筆錄告她嗎?我前幾天有寫存證給他 要她三天內跟我聯絡 還款事情 但是沒有等到他電話!

我是租"學生套房",契約打->本契約租貸期限自民國102年8月1日起至民國103年7月31日至,共"兩學期" ,押金5000元
房東說,租金只能退"下學期"部分,至於102年11月~103年1 月這期間租金不能退,因為這是屬於上學期,一直強調此契約是"學期制" 不是採月制
但他在特約事項:有寫到(租期未滿而提前退租之承租戶,"押金"恕不退還")
因為我不是讀法律的! 但在字面上~我的解讀是!!
押金必須給房東(因為我租約內解約,這必須給!我同意)
那這樣我102年11月~103年1月的租金(房東表明不願退還部分),是不是沒理由不退還給我!!
不知道我這樣說法是否對
拜託律師可以幫我解惑 因為租金+押金我就要賠1萬5以上~~ 想說看能不能拿回來!






以下是承租戶遇到的狀況,房東的先生是退休代書,跟承租戶簽約的是房東,但是一開始就有很多爭議點.
例如租約不公證,收取訂金押金不開立收據,藉故希望承租戶延後入住但卻依然酌收租金的部分,還有刻意隱瞞房屋真實委託仲介出售的事實.
新屋主不願以已簽約的條件承接承租戶,而簽約內容有提到提前違約的罰金部分(是房東太太自己強制要求要加註的),但如今違約為房東,不願意接受罰金也是房東.
其中溝通的過程包括被仲介恐嚇,房東的軟性威脅,導致承租戶將面臨的人身安全問題.
目前房東打算拖過與新屋主交接的日子,把承租戶的事情丟給新屋主處裡,但承租戶無力承擔新屋主的條件.而且也即將面臨無房可居住的部分.
試問,是否這類問題有其他方式可解決,因為新屋主不願承接已簽約交租的承租戶,原簽約房東也不願承擔自己提出的罰金,承租戶即將面臨忙了近一個月卻換得無房可居住甚至被恐嚇的問題.
謝謝有經驗的律師回覆

以下是承租戶遇到的狀況,房東的先生是退休代書,跟承租戶簽約的是房東,但是一開始就有很多爭議點.
例如租約不公證,收取訂金押金不開立收據,藉故希望承租戶延後入住但卻依然酌收租金的部分,還有刻意隱瞞房屋真實委託仲介出售的事實.
新屋主不願以已簽約的條件承接承租戶,而簽約內容有提到提前違約的罰金部分(是房東太太自己強制要求要加註的),但如今違約為房東,不願意接受罰金也是房東.
其中溝通的過程包括被仲介恐嚇,房東的軟性威脅,導致承租戶將面臨的人身安全問題.
目前房東打算拖過與新屋主交接的日子,把承租戶的事情丟給新屋主處裡,但承租戶無力承擔新屋主的條件.而且也即將面臨無房可居住的部分.
試問,是否這類問題有其他方式可解決,因為新屋主不願承接已簽約交租的承租戶,原簽約房東也不願承擔自己提出的罰金,承租戶即將面臨忙了近一個月卻換得無房可居住甚至被恐嚇的問題.
謝謝有經驗的律師回覆

以下是承租戶遇到的狀況,房東的先生是退休代書,跟承租戶簽約的是房東,但是一開始就有很多爭議點.
例如租約不公證,收取訂金押金不開立收據,藉故希望承租戶延後入住但卻依然酌收租金的部分,還有刻意隱瞞房屋真實委託仲介出售的事實.
新屋主不願以已簽約的條件承接承租戶,而簽約內容有提到提前違約的罰金部分(是房東太太自己強制要求要加註的),但如今違約為房東,不願意接受罰金也是房東.
其中溝通的過程包括被仲介恐嚇,房東的軟性威脅,導致承租戶將面臨的人身安全問題.
目前房東打算拖過與新屋主交接的日子,把承租戶的事情丟給新屋主處裡,但承租戶無力承擔新屋主的條件.而且也即將面臨無房可居住的部分.
試問,是否這類問題有其他方式可解決,因為新屋主不願承接已簽約交租的承租戶,原簽約房東也不願承擔自己提出的罰金,承租戶即將面臨忙了近一個月卻換得無房可居住甚至被恐嚇的問題.
謝謝有經驗的律師回覆





你好,最近小弟想創業透過房仲租到一個店面而且這店面要明年才能交屋!但是我付了三個月押金,對方還一直催我給與租金支票以方便以後租金兌現,但我有跟他說房子要到明年才能交屋那我再合約約定時間給與支票就算是可以了。但是他一直急著要讓我很擔心他是否有問題!所以透過會計去查權狀才發現他不是屋主跟持有人!當時我嚇到他不是屋主跟持有人他怎可以來簽合約?而且他又出國了!如果我要解約是否拿的回押金還有我是可以告仲介沒有盡到他的義務?他必須確定對方是屋主跟是否有權狀跟委託書才能幫我完成合約!我本身有去找過這個登記的屋主他一直否認他有這個店面跟認識!讓我很傻眼地政那資料就是他他還一直否認。屋主跟簽約這個人都很怪!!救救小弟各位律師大哥教我如何處理!!謝謝

您好,想請教一下三七五減租相關問題。
1. 家中有一筆土地想收回,佃農單方未經過商量單獨辦理<租約變更登記通知書>,公文寫說逾期將逕為登記,可是我們這方未同意續約,想要終止,法院為何可不經我們同意來做登記?
2. 土地已被佃農已不使用土地(辦理休耕),家中想拿回土地,對方卻要求1/3的土地權;佃農方這幾年知道我們想收回土地才重新開始繳納租金,但家中一直沒有去領(也不想續約):且這幾年已經陸陸續續給過錢想要拿回土地,為何承租的我們這一方想拿回土地還得付錢。借別人東西,別人卻要求要給錢才把東西還你這合理嗎? 三七五減租條文其中規定要給予1/3補償,對方用這條文要求我們要收回就得賠償損失,問題是對方也無耕種何來損失? 請問律師,這種情況下只能以收回自耕或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來處理嗎?
謝謝回答的律師!

請問律師:
現在我的名下有一塊農地,農地上有他人建物,當初這一筆土地在我爺爺的名下,但曾祖父說這塊土地還要分2分之1給我另一位 叔公,這一位叔公沒有分割過戶土地一直在我爺爺的名下,叔公過世後....叔公兒子將這2分之1土地賣給我爸,但名字還是爺爺的,爺爺將土地贈與給我爸的 弟媳即我的嬸嬸,我爸都沒有分割過到自已名下,嬸嬸知道有一半的土地是我爸的,嬸嬸叔叔要蓋農產品加工站因他們的面積不夠寬,要使用到我們的土地,而且建 物全部在我爸的土地上,我爸同意嬸嬸叔叔在土地上蓋農產品加工站,但前提是蓋好後要將土地分割移轉回來,加工站蓋好了後,嬸嬸把印鑑、印鑑證明、身份證影 本、土地權狀交給我爸做分割移轉,由我爸找代書直接叫代書過到我名下,代書是用買賣移轉,十年過去了爺爺過世了,爺爺過世後問題就來了,一開始嬸嬸叔叔多 次協調叫我爸買她的建物或者是她要買我的土地,但是我爸沒有賣賣土地的意思,叫我爸要買她的建物但她也不想賣建物,她把建物的價格開到很高我爸買不下手, 之後叔叔自已來協調,協調過程我爸向叔叔說要收土地租金等等的....這個之前他們都承認土地是我的,叔叔來協調過程我有錄到音。之後嬸嬸她們就翻臉了他們不想要租也不要買,向我爸說土地是爺爺贈與給她的,怎麼把她的土地分割移轉到我名下 ,她要向法院訴請移轉無效,說她完全不知道土地被買賣移轉掉,他說土地上有他的建物怎麼可能將土地賣掉,而且她看著買賣合約書說她沒有收到任何金錢。現在土地在我名下他不承認現在土地是我的,說土地是她的,前幾年嬸嬸有支付土地租金給我爸,我爸的存款簿上有嬸嬸支付的金額及名字但未寫到是土地租金,他又要向法院說沒有向我們寫任何的租約而且那個錢不是租金。
一、證件都是由她們交給我爸的辦理土地分割過戶的,現在向法院說證件交是我爸保管,沒有叫我爸去做土地分割過戶,要告我偽造文書偷拿他們的資料去過戶的,偽造文書罪會成立嗎?
二、存款薄的金額可以當證據嗎?

民國102年4/16租房子給人,每月16號須匯款租金予我,到了七月底,我才去刷簿子確認是否都有收到租金,但只有5/20一筆匯款。
之後打電話對方也不接,都只能透過LINE或簡訊才能跟她連絡上(後來我有直接問她為什麼不接電話,對方是說工作上的不方便)
一直到9/18,這中間她有匯部分租金給我,但是於下部分他也都是口頭推託,後來我就寄存證信函給對方,上面也註明了請她9/26把餘下的租金補齊。
後來她說可否給他寬限到月底,也就是9/30,我也說可以,10/1沒收到款項,我也通知他請她搬離,一直到現在都沒有消息,也連絡不到他人,之前有試過直接過去找她,但他不開門,反而傳訊過來說,如果我強制進去就是私闖民宅。
想請問這邊的熱心律師,那我是只有去法院提告,才能請她搬離了嗎??
還有她都避不見面,那我也拿她沒轍了嗎??

民法第440條的規定,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從而參照以上民法之規定,房客不付租金時,房東依法並無法立即終止租約,而必須先行限期催告房客支付租金,若房客仍持續欠繳租金時房東,才可以終止租約,要求房客返還房屋;另外應特別注意的是房客積欠租金必須累計已經達到二個月租金總額,房東才可以行使租約之終止權,如果有收押租金的,則必須將押租金先扣抵後,積欠租金必須累計已經達到二個月租金總額,房東才可以行使租約之終止權。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您好!
當初與房東租賃房屋的時候,與房東簽了兩年的約
目前已滿一年,但是因為房屋這半年已經漏水第四次了
每次都有立刻告知房東此狀況,請她協助處理此問題
但房東每次都委託房仲處理該事宜,房東本人都不出面,我們也多次請房東來查看目前房屋現況
但房東都拖推無法過來查看。前兩次房仲也是有來跟我們講了一下
我們都以為已經維修過,直到上個月又嚴重漏水導致私人物品泡水才再次反應
房東推給房仲而房仲推給維修師父,最後我們直接找師父才知道前幾次都不了了之
並沒有處理,而上個月漏水我們聯絡後經師父維修後到上禮拜六日又再次嚴重漏水
告知房東後,但房東口氣極差,氣著說房子全新裝潢交給我們,要我們善待她的房屋
還質問我們都已經請師父來看過幾次了!還問我們為什麼把房屋弄的會漏水
本次漏水我們已經立刻通知她此狀況的嚴重性,但是房東依然只有用簡訊回復說我再請師父來查看
我們也有提出我們自行修繕,該費用於房租內扣除 (會付給發票憑據),但房東也不願意
我們已於此次漏水提出一個星期的期限請房東本人親自出面處理,但房東也遲遲不給回應
目前房東就我們所知經濟狀況有出了一點問題,房子也想要急著出售脫手
我們也受不了百般打擾與提心吊膽害怕漏水又會造成什麼財務上的損失
想與房東提前解約又不想被房東扣除兩個月的押金
但是又怕因為房東的經濟狀況當初兩個月的押金她已經無力償還
想詢問是否能夠直接這兩個月直接不繳納租金
讓她自行從押金內扣除,而兩個月時間一到我們即搬出此房屋
想詢問這樣的行為是否違法?房東是否能用此狀況告我們?
感謝您協助回答問題


您好!
當初與房東租賃房屋的時候,與房東簽了兩年的約
目前已滿一年,但是因為房屋這半年已經漏水第四次了
每次都有立刻告知房東此狀況,請她協助處理此問題
但房東每次都委託房仲處理該事宜,房東本人都不出面,我們也多次請房東來查看目前房屋現況
但房東都拖推無法過來查看。前兩次房仲也是有來跟我們講了一下
我們都以為已經維修過,直到上個月又嚴重漏水導致私人物品泡水才再次反應
房東推給房仲而房仲推給維修師父,最後我們直接找師父才知道前幾次都不了了之
並沒有處理,而上個月漏水我們聯絡後經師父維修後到上禮拜六日又再次嚴重漏水
告知房東後,但房東口氣極差,氣著說房子全新裝潢交給我們,要我們善待她的房屋
還質問我們都已經請師父來看過幾次了!還問我們為什麼把房屋弄的會漏水
本次漏水我們已經立刻通知她此狀況的嚴重性,但是房東依然只有用簡訊回復說我再請師父來查看
我們也有提出我們自行修繕,該費用於房租內扣除 (會付給發票憑據),但房東也不願意
我們已於此次漏水提出一個星期的期限請房東本人親自出面處理,但房東也遲遲不給回應
目前房東就我們所知經濟狀況有出了一點問題,房子也想要急著出售脫手
我們也受不了百般打擾與提心吊膽害怕漏水又會造成什麼財務上的損失
想與房東提前解約又不想被房東扣除兩個月的押金
但是又怕因為房東的經濟狀況當初兩個月的押金她已經無力償還
想詢問是否能夠直接這兩個月直接不繳納租金
讓她自行從押金內扣除,而兩個月時間一到我們即搬出此房屋



各位律師與先進,你們好,
小弟於去年與前妻協議離婚,離婚協議書有載明女兒的為共同監護,離婚時女兒的戶籍是跟前妻在一起的,因為沒有注意到,所以也沒特別註明戶籍要跟誰,離婚後沒幾天,小弟想起戶籍的問題,有牽涉到以後女兒要上學的學區,還有小弟當時正在領的租金補貼,曾要求前妻將女兒戶籍遷到我這,但她沒有任何理由就拒絕了,前陣子,因為女兒已經上大班了,於是我又透過她大姊向她提醒戶籍與學區的問題,沒想到她居然已經私自將女兒的戶籍轉移到她親戚家(跟我戶籍是同一學區),我覺得非常生氣,因為她非但沒有取得我的同意就私自遷移女兒的戶籍,且還完全沒有告知,何況去年我就跟她說過,將來我們比較傾向讓女兒就讀的小學,我的戶籍是在其學區內,而前妻跟女兒的戶籍不是,要她將小孩的戶籍遷來跟我一起,將來有需要再遷回她那,而她沒有任何理由就拒絕了,離婚後也有好幾次不尊重共同監護的情事,都是我說要提告才解決的
請問關於這次私自遷移戶籍的事件,小弟可以對前妻提起什麼訴訟?有什麼刑責嗎?因為小弟對女兒的管教比較嚴格,女兒做錯事時會用手指彈額頭,離婚前曾被前妻指控家暴,雖然沒有造成傷害,而且我跟女兒的感情也非常好,但因為敢做敢當的原則,還是被偉大又從不打小孩的法官判了有罪,我擔心日後若前妻那根筋不對(她常會有莫名其妙的邏輯),想要爭取監護權改判的話,家暴的紀錄會對我非常不利,所以我想趁這個機會扳回一點劣勢,也順便給她一點教訓,而且縱使女兒反感,她還是瞞著家人交了個男朋友,所以以後我發覺對女兒有不良影響的話,也會爭取女兒的監護權(我的經濟能力好很多,女兒除教育費各半之外,其他全由我支付,不過她有個律師表姐讓她靠,當初我們就是被她家的那些外人搞到離婚的)
感謝各位大德的不吝指導,謝謝!

想詢問一下~ 最近因電信費 故導致收到了 法院的 支付命令
另我已於20天內 有提出 民事異議
共有欠費三支門號~
遠傳*2 (拆機日期 2008.8.25+2008.7.25)+ 威寶 *1(拆機日期 2009/7/8 )
1. 想詢問
民法 第 126 條
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
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這是已 被拆機的時間開始計算嘛? 還是 由債權轉讓給 委外公司 的時間來計算?
2.如我已提出民事異議,現需至 民事簡易庭 開庭 可否再以 民法第126條 來申辯?
3. 那近期 是否需要 主張請求時效已消滅?
4.假設至 民事簡易庭 他要我提出證據,但因電信業者表示 時效過久無法提供依據,我還可提出哪些證據?
5.或是否依照 民法第127條第8款 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申辯?
煩請協助幫忙 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回歸到當時改建時,原地主有無反對,以及磚造房屋的使用年限,才能進一步分析本件,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租賃的房子是一整棟的,一樓做為營業用途,二、三樓為住家使用,
四樓為頂樓(有屋頂、但不是密閉空間、沒有窗戶、只有女兒牆),
因為整棟房子的坪數很小,因此我們在四樓想要放個電腦辦公室空間(非密閉),
因此在四樓的空間做了左右2道用水泥砌的空心磚疊起約60~80cm的高度,
左到右的空心磚的距離是約150cm,
像一個“ㄈ”字型,左邊直線是原有的牆,上下的橫線是空心磚,
但ㄈ字型的空心磚兩側尚有走道,一邊是三樓上四樓的走道,經過電腦空間後,
另一邊是洗衣機曬衣空間,
我想請問用水泥砌的空心磚約60~80cm的高度這樣算是頂樓加蓋違建嗎?
另外房東在我們離開租賃的房屋,房屋為空無一人時,自行進入查看,是否已經違法?
請問租賃屋子後,使用權是否規承租人使用,內部的每一項裝修是否都需經過出租人同意?

您好,我是張逸柔,本人於2013/9月初開始,透過妹妹的同學,得知他姐姐陳玉玲小姐在法國巴黎有租房子,但她沒有要租了,而我剛好有租屋需求,便透過電郵往來,與他透過電郵確認我可以於9/11開始租在房約還在他名下的房子,也知道我將會付出9/11~9/30的房租464歐元{(695/30)*20},加上兩個月家具承接費1390歐元(695*2)給陳玉玲小姐,但是9/11早上約莫九點當天匆匆瀏覽了房子,也沒有一起做屋況檢查,然後約定在下午一點時去找房東交代我會是下一個房客,當天我並沒有與房東或是陳玉玲小姐簽下任何一紙合約。但當初電郵往返時,陳玉玲小姐即要求我在9/11當日就要將464+1390=1854歐元付與他,而我也付了,但只拿到他手寫的一張茲收到房租及家具承接費的單據,除此之外並沒有任何證明可以證明我是下一位房客,我身上也沒有任何合約,然後他便於9/11日當天晚上搭機返台了。當時也沒有給我居住證明,直到9/14日才透過電郵給我,且提供的文件不足讓我申請銀行開戶等其他手續。
但是,住進去之後發現屋內環境與他當初於電郵提供的照片差異甚大,環境髒亂,廁所無法沖水,淋浴間無法排水,導致兩次水都淹到走廊,地毯和沙發床充滿著前人留下的碎屑,陽台上還擱著一個放了很久的紙箱及一些垃圾,造成我身上開始過敏,但由於我沒有任何身分證明也沒能購買當地保險,所以當時並未就醫,沒有診斷證明,而我於9/16號寫電郵給他,跟他說我無法租,會另尋他處,一直沒有得到他的回覆,直到9/27他與我要約10月份與房東簽約,我便回復他我9/16有寫信給他,他便在9/27晚間11點跟我說,他願意退我兩個月的承接費,但是沒有辦法退我九月份的房租,我便回復他我接受只能拿回兩個月的承接費,及跟他說我可以跟她約10/4、或10/5他返法後,交還他鑰匙和收回我的兩個月承接費。但又在9/28凌晨12點時,收到她的信,跟我說,他沒有辦法退我承接費,並且要我付三個月(10,11,12)的違約金,詳細回覆內容如下:
首先,他說他給我的短期合約,只是居住證明是他在我住進去三天後才提供給我,表示我住在那個房子裡與他同住,這應該不算是合約吧?且這個也沒辦法讓我申辦任何東西。
所以我應該也不用跟他解約吧?他寫理論上房子已經過租給我,但我沒有拿到任何正式的合約,且房約名字還是在他身上,我應該不需要負擔任何違約的部分吧?請問,我除了找下一位房客外,我還有什麼辦法可以拿回我的兩個月承接費?謝謝您。
===================================================================== 你好, 在我很仔細的考慮過後,我想跟你解釋一下我的情況讓你了解。 九月初我決定將房子出租給你。房子的地點很好,屋況也很好,有很多人詢問我房間。但由於我信任你,也認為沒有任何問題,所以我拒絕了所有詢問房子的人,決定將房子租給你。 當初我也說明了房子費用包含兩個月的承接費,加上一個月的押金。你也已經同意。 九月中我帶你和我的房東見面,基本上我在完全信賴你的狀況把房子過給你。 雖然並未簽訂合約,但也和房東講好簽訂十月初的合約。基本上我也是在完全信賴的狀況下,認為一切完全沒有問題,所以給你入住短期合約,讓你辦理銀行和手機開戶。 這個房子的正式合約,解約須要三個月的時間。也就是說,若是你馬上解約,需要賠償三個月的租金。 理論上我已經將房子和傢具過給你,傢具費,十月,十一月,十二月這三個月的解約金其實是你的責任。 我能理解,你身體狀況發生了一些問題,(我並不曉得是否是因為房子的問題,因為並沒有人有過這個況狀)無法繼續承租。 但我也想請你理解,這其實不是我的責任替你尋找下一位房客,並且支付這三個月的違約金,這其實會是你的責任。 並且,我目前人不在法國,10/4號底達後也馬上要離開法國。我非常困難在短期內找到下一位承租者。 我想請你理解並且協助房客看房等狀況,若是找到下一位房客,他交付承接費,我就將承接費用給您。 若是沒有辦法,我需要馬上和和房東解約,那我也無法退還你承接費用。 我很抱歉聽到你過敏的狀況,但是也麻煩你考慮一下我的立場和你的責任。 你可以考慮一下是否可以協尋,或者我直接和房東解約。 這個房子的狀況很好,應該不難找到承接者,若是可以短期內找到,對我們會是雙贏的狀況。謝謝。
若是方便的話,我想直接撥電話給你,不曉的今晚方便嗎?謝謝。 =========================================================================
我先將情況說明;再請教我應該可以如何進行下一步...
(1.) 10坪小店面出租,簽約3年,101年11月20日~104年11月14日,每月20日為繳租日,房租為1萬2
(2.) 從出租日到目前,幾乎每個月都拖欠房租,自7/8起就未曾依照合約繳租,拖欠的房租有 6月半個月、7月、8月,9月,4個月沒交租,現在已經進入第5個月。
(3.) 8月29日 寄出存證信函催繳,告知房客已拖欠2個月房租,若於三日內無法繳租,租約即行終止。(ps. 在這之後並沒有收到房租,也沒有接到房客的關注)。
(4.) 9月2日 再次寄出存證信函,告知房客因以拖欠超過2個月房租,並且沒有履行合約,租賃合約約已經終止,請於7日內付清租金並且遷讓房屋,以免訟累是禱。(ps. 收到房客來電,請求寬限時間,並口頭答應會在一星期內付清房租)
(5) 9月10日,我沒有收到房租。顯然房客並無心解決房租拖欠的問題。
(6) 9月13日,再次寄出存證信函,告知租賃合約正式終止,請房客於9月18日清空店面並歸還鑰匙,以免訟累是禱。
(7) 9月20日,沒有收到來自房客的任何消息,我以手機簡訊告知,因為9月18日期限已到,請趕緊搬離。
(7) 9月23日,我直接到店面當面請房客搬遷,房客還是不斷推拖,也沒有打算付房租... 我告知房客,我們已沒有任何房屋合約的責任和義務,我打算請清潔大隊來(強制)把房屋內的東西都丟棄。
請問,今天已經是9月27日,房客還是賴著不走,我可以如何(強制)請房客搬家,或是清空房屋,好讓我可以趕快租給別人,或是把房屋賣掉? 站在法律的立場,我正確的下一步該如何進行...
感謝,
(新北市-林口區) 林先生
jjworkshop@hotmail.com


本件依您所述情形應有民法第425條所規定買賣不破租賃原則之適用,該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有契約拘束效力,若債務不履行(不提供租賃物供其使用收益)的話,會有損害賠償問題,若您這一方私自以強制手段使之遷出者,恐會涉及強制罪等刑事責任。
民法第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承租人占有中,縱將其所有權讓與第三人,其租賃契約,對於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前項規定,於未經公證之不動產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五年或未定期限者,不適用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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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律師:於102/4購入一戶位於公寓大廈頂層的公寓,7月發現頂樓(我的客廳上方)有架設電信基地台,於管理室查詢於90年初架設,合約15年,5年換一次約.和賣方反應他宣稱長年不住在這,所以是完全不知情,也沒有簽過同意架設的合約.和管委會協調過二次默認並沒有取得頂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就架設基地台,但現在我去法院告,等結果出來合約也差不多到期了104/12.而已又會害管委會賠償電信公司一百多萬.要我配合等到104/12後他們不再簽約.想請問:一:提告真的像管委會所言要二年左右嗎?沒有快速的方式嗎?二:是否可對管委會提出侵權行為不當得利,要求以每年和電信公司收取的34萬元租金平均或比例去賠償(頂層共五戶).三:何謂簡易判決?像這麼明顯違法的情況可以適用嗎?怎麼申請?怎麼開始?費用和時間大概要花多少?麻煩了




依民法第440條第2項之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出租人不得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經限期催告而以承租人未依限期給付租金而終止契約,又民法第440條第2項之規定是強制規定,租賃契約之條款違反此項規定的話,依法係為無效。
又租賃契約終止前,承租人依租賃契約占有租賃物係為有權占有,無法請求返還。
民法第440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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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塊土地,與其他人共有,我的不分是1/2,另外1/2由多人持分,
上個月法院發來通知,說其中的部分持分要被法拍,才知道另外那1/2高達60人共有,
而目前土地上有6棟建物,是老一輩當時讓別人蓋在我家土地上的,
而租金的方式一直都還是以傳統時代常用的幾斗米計算,
每年大概收取跟地價稅差不多的租金
現在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在站上各為專業律師
1.如果我要求有確切的持分(就是確切知道我的地是哪部分)是否需要申請鑑界?
而申請鑑界我是否需要親自徵得其他持有人同意?
還是會另有公家機關單位處理?
2.如果想提高租金或收回土地,有什麼方法可行?比方拆屋還地?
而在主張拆屋還地之前是否肯定要先鑑界?
否則也不知道要向哪一戶主張拆屋還地
我是否沒有必要擔心法拍要不要去拍下的問題?
以上問題還請各位熱心的律師多多幫忙解惑,感激不盡!!!
您好,
1.一般土地的共有持分是無形的,沒辦法直接說那一部分是您的,除非您另外向法院聲請分割,法院要視實際的使用狀況,經濟價值,各人的主張等等,再判斷如何分割,如果無法判斷,就有可能用”變賣分割”的方式,原所有權人可以搶標,如沒搶到,也可能會被別人買去,對原所有權人並不一定有利,有一定風險。
2.如現在房屋占有人是無權占有,可以主張拆屋還地;但如是有權占有(對方需舉證),則土地所有權人可以請求對方給付一般巿價的租金。
3.其他土地持分遭法拍,您可以考慮優先承購;但如沒有很大的經濟價值(如有都更題材等),上面又有建物,或許流標的機會較大。
暫覆如上,如有任何問題,尚請不吝來電賜告。
陳麗雯律師 敬上
泓廷商務法律事務所
www.omniservice.com.tw
Tel:02-8809-1122


律師您好:我於去年中下旬時候在新竹買了一棟透天的投資套房, 用來收租金補貼家用, 我們這一條巷子裡面從18~24號(我位於24號)都是二樓半透天增建成4樓半( 已經增建了十幾年了), 而屋齡大約30年左右. 最近, 我隔壁( 26號) 被新的屋主購入, 而那間房子本來是沒有增建的(二樓半), 但26號屋主也想要增建, 並說要拉我牆的鋼筋讓他做增建, 我本著不擋他人財路以及鄰居和諧原本已經簽了同意書給他, 但因為屋齡老舊, 我在合約書裡面載明希望他可以保證讓我的牆壁不要因為施工後漏水, 以及日後的保固, 但隔壁屋主覺得這樣是我在敲詐他(事實上我沒跟他要錢只是我要一個保障), 所以他現在想要去舉發我三樓以上越界的部分(因為我是先蓋的, 所以共用壁的部分我是從三樓以上都蓋滿的, 四樓半的鐵皮也剛好貼平他的疆界部分( 理論上我想牆壁應該是一人一半).而我本來也答應隔壁屋主我要拆除我越界的牆壁部分, 但因為最近內人剛生小孩, 以及鐵工的日程無法配合, 隔壁屋主等太久就開始放話揚言要告我侵占. 而且還跟我說你家漏水是你家的事情, 根本不關他的事.. 這樣的舉動讓我很生氣, 因此想要請問律師:
1. 我是否可以主張民法796條不拆除我的部分? 如果對方執意要我拆除, 我是否可以主張我要跟他購買我越界的部分?
2. 因為對方要往上增建, 其實我也請教過土木技師, 技師認為第一個屋齡太老舊, 往上加兩樓又要打我的牆會有結構和漏水的疑慮. 不建議這樣做, 那麼在法律上我該如何處理? 我可以不同意他增建嗎? 是否需要事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
3. 如我前面所提, 我們前面一排都是違法增建 , 但增建已久, 如果到時上了法院, 法官是否會做出損害我財產的判決呢?
4. 其實22號比我還要先增建, 所以22號是整面牆都超過我房子的界線, 但本著與鄰為善, 我去年買入時並未去計較, 那如果26號屋主要計較我的疆界部分, 那我現在才去跟22號屋主主張我的權利是否會過晚? (這題只是備用, 原則上我還是不會去跟22號屋主因為這樣的事情去交惡)
因為26號屋主想要去申請調解庭, 所以我想要在這之前知道我可以使用的權利有哪一些?可以做哪一些對自己的保護?
謝謝律師


依民法第440條第2項之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出租人不得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經限期催告而以承租人未依限期給付租金而終止契約,又民法第440條第2項之規定是強制規定,租賃契約之條款違反此項規定的話,依法係為無效。
民法第440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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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名國100年4月於部隊退伍前夕,接受姐姐的邀約,一同做生意,當初姐姐說要教我如何做飯糰,讓我可以在退伍後有可以自行創業,並於退伍後不久,姐姐邀約一同買房子,一起住,當初是說這一間名字登記姊姊名下,但是貸款一起繳,以後再努力一起買第二間,在登記我名下。入住新房子後不久也相繼開業,並且由我自己本人構想的店名及LOGO開創了自己的飯糰店,幾個月後姐姐覺得我的店名跟LOGO很漂亮,希望可以一起使用,於是就將她自己的飯糰店也改成了和我一樣的店名及LOGO。
由於將退伍金及積蓄都投入購買房子以及裝潢,只留下少許創業金,於是開始了艱難的創業路程,草創時期每日入不敷出,有徵求姐姐同意,前幾個月沒辦法幫忙繳房貸,但是之後會一次補齊,數月後有能力償還時,姐姐卻開始反悔,說不需要我繳房貸了,房子她要自己繳,之後就陸續發生許多爭執,要我搬出去。
備註:這之間的金錢流向皆沒有匯款紀錄,因為都是從我的銀行帳戶領現金出來,交由母親之手,轉交給姐姐的,母親願意作證,請問這樣證據足夠嗎?
問題一:
姐姐現在以她教我飯糰讓我可以有謀生能力為由,要向我收取加盟金,來代償我當初購買房子及裝潢的金額,並要求我必須支付房屋租金,才要讓我繼續住在這個房子。 如何將我自己設計的店名及LOGO爭取回來,不落他人之手。 如果姐姐在我提起告訴之前將房子賣出或過戶轉交他人,是否還能提起告訴。目的:想要爭取回自己投入的所有資金,因為感覺自己是被騙了。
問題二:
「追訴權,因下列期間內未起訴而消滅: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三十年。二、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上十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二十年。三、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十年。四、犯最重本刑為一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五年。前項期間自犯罪成立之日起算。但犯罪行為有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因為目前還是住在這裡,還沒搬離開,所以算是繼續之狀態者嗎?)因為還沒有真正把我趕走(姐姐限我三年內搬離開侵占意圖確定但還沒有達成),所以還不達到侵占罪嗎?

Beinsin您好,
一、您的狀況,(一)刑事上可以提起詐欺、背信或侵占罪告訴;(二)民事上先假扣押,然後要求返還所出資金,以及設計的店名與LOGO。若不提起刑事告訴,姊姊可能很難有機會,返還您的出資額,及辛辛苦苦設計出來的店名與LOGO。
二、房子若賣出給第三人,且第三人為善意(不知情),將發生善意取得之效力(第三人會取得所有權)。恐難成立侵占罪。
三、LOGO以及店名,因為現在商標法採註冊主義(商標法第2條),您的狀況LOGO以及店名應該尚未成為著名商標,無法依據法律要求返還。僅得提起刑事告訴,於民事和解時一併要求返還。
四、匯款證據可由母親說明。
倘若還有任何問題,歡迎撥打電話0973162871(電話諮詢免費),或email: miracle1222@gmail.com。也歡迎您攜帶所有資料至律師事務所,由律師為您量身打造最適合您的策略。謝謝您!
家旭敬上
若以上回答對您有幫助,還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謝謝您!

我的父母早年離異,約6年前父親以他的名字購買房屋
頭期款是他當時的女友先支付
並將房屋交給我使用,房貸以及房屋稅都由我支付
父親本為好意,擔心我們經濟出狀況房子會有狀況
且當時說好3年內會贈與給我
但是後來父親和當時女友分手,後娶了現在的繼母
房子到目前為止都還沒過戶
最近父親傳達訊息表示
他要將房子收回
第一就是將我們已繳的金額退回
第二就是我們繳納之金額當作租金,一毛也拿不到
想請問:
1.若我們備妥繳款證明文件,爭取房屋所有權,勝算大嗎?
2.但是繳款約2年後,父親告知將房貸金額改匯到父親帳戶,他再為代繳
當時實在沒有想太多,這會變成"房租"的證據嗎?
3.若是房屋已過戶給繼母,可以連同弟弟妹妹告她侵占?
補充:已和父親當時女友連繫上,她可證明當時父親確為說過要將房子過戶給我們
且她的確有付出頭期款,並無意討回
想拜託各位律師幫忙給點意見...
因為我真的很想保全這間房屋
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

一、你能對你父親主張的應該是「借名登記」,也就是說房子實質是你的,只是借你父親之名登記在他名下而已。而最有利之證據在於各月貸款皆是由你支付。二、一般而言,貸款扣款帳戶通常皆為「出借名義」之人所有,所以縱算該等款項是由你匯予父親後,你父親再為繳納,亦非與常情不符。不過,確實於訴訟策略上你父親是有可能將該等款項解釋為「房租」,然只要你否認,他還是要提出其他證據證明你們雙方間有「租賃契約」,這應該不是那麼容易。三、這跟你弟弟妹妹無關,而且若過戶給繼母,要告侵占的對象應該是你父親,除非你有證據證明你繼母知悉房屋實際上屬於你之情,否則要成立恐會有困難。四、你的補充才是你本件案件輸贏的重點,如你所言,房子頭期款是父親前女友所支出,那你父親前女友就該頭期款之認知(送你?送你爸?借你?借你爸?),或日後如需上法院作證之證述,絕對是本件勝負之關鍵。五、以上,謹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