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不用擔心這種官司不會輸的
對方稱是詐術他必須舉證
就算你們不能證明借款
也不代表是詐欺
何況你們也可以作證前因後果
子女作證也是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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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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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長期以來借一位像家人一樣的朋友錢,因為對方的經濟和家中狀況有問題所以一直以來對方跟我借錢我都會幫忙,但也因為信任對方有加上認識10年之久所以借對方錢都不曾請對方寫下借據,但在我經濟也有困難的時候想請對方開始還我錢,他居然翻臉不認帳了,因為是長時間累積下來的所以手邊物證有限,只有幾張通訊軟體借錢的截圖,加上手機壞掉簡訊內容都不見了,想請問這截圖能申請支付命令嗎?而這樣的物證能告對方嗎?我也有人證聽過他親口說我都借他錢借了他多少,請問這樣的人證能證明他跟我借錢的事實嗎?如果真的要走上法庭,難道對方都不需要證明些什麼只需要一直否認就好了嗎?這樣的案件能調簡訊內容出來嗎?問題有點多請各位律師幫幫我,謝謝您了!

一、這個地方涉及搜證的問題。
二、不知道真實姓名的話,有二個可能性…
(一)詐欺,如果是這個的話可以考慮去警局提告,但問題是你要用什麼當證據?
(二)網友…這個地方求償的空間會大一些,因為網友的話其實還是有可能查得出來的…
三、如果是有跡可循的狀況(例如網友),還是要先搜集有借款合意及借貸物交付的證據。
四、搜證的時候宜溫和,倘以仇視對方的方式,會不容易搜集到證據;另,存證信函或是律師函這類的東西是打草驚蛇,發出去之後你還搜集得到證據才有鬼…而且還會增加對方脫產的機會,所以不要亂發存證信函…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95號25樓之1,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如要現場諮詢請先電話聯絡







原本借錢之前就有跟對方 約定短期間內沒辦法償還 但他自己突然臨時要用錢卻反悔 變成馬上就要我還錢 可是我也有說我盡量在短時間內會還他 但他一直對我用半威脅的語氣說 反正幾號沒看到錢 他就要找他做刑警的表哥還有他媽要去我公司跟住家討錢 但他媽跟他表哥並非是我的債權人(重點我們的債務也沒有簽下任何本票借據) 我也不認識她媽跟他所謂的表哥 雖然他說他表哥是刑警 但我根本不知是真是假 一次還找那麼多人 而且我知道對方之前就有公共危險的前科 之前就曾經因為心生不滿到人家住家放火 所以當他這樣講我會怕 當下心理真的覺得恐懼也有被人威脅的感覺 雖然他沒講出來 但真的很怕他對我家怎樣 隔天就去借到錢要還他 也用通訊軟體打字回覆他說 錢跟人我都準備好了 你敢來亂我家跟公司的話 我就拿命跟你拚(當下也只是想嚇阻他不許到我家或公司) 因為對方有說過 要找他媽跟他哥 但我根本不認識怎麼知道他找的是好人還壞人 如果他是說他一個人要來或是說會同地方管區警察來我家拿錢 我當然不會說出那句話 也有轉述給朋友聽 結果朋友也是基於保護我的立場 也跟他打字說你當我們都吃素的嗎?結果他就去警局報警 告我跟我朋友恐嚇 請問這樣我們會有事嗎?筆錄該怎麼做?對我們有利(警方說後天要請我們去警局作筆錄)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警方約您至警局作筆錄,您可委任律師陪同並事前與律師討論回答的方向與策略,避免被檢方起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林小姐於103年1月間買了張小姐一間屋子.總價金520萬.只付了460萬.尚欠尾款60萬未付給前屋主張小姐.故雙方至今未點交房屋.
張小姐先前於100年9月欠朋友黃先生500萬未還.有借據為憑.張小姐投資失利.故而把房子從102年9月租給黃先生.每月2萬元租金.讓黃先生租金抵扣債務. 黃先生102年9月開始至107年3月止.共租4年半.
黃先生又把房子租給了李先生.當二房東.每個月1萬元.從102年9月開始租給李先生4年半.到107年3月止
林小姐買了房屋.不但未完成房屋點交程序.也不聞不問.後來房貸也不去交.人也不與前屋主張小姐聯絡.現正面臨法拍的困境.
請問:A想參加法拍屋投標.請問法院會不會不點交啊?因為裡面有二個房客李和黃先生.而且張小姐未賣屋前就把房子租給黃先生.張小姐是舊屋主沒錯.張小姐與黃先生租約有效嗎…?李先生與黃先生租約有效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拍屋不一定會點交,又房客之租約雖不一定對新買受之屋主有效,但若房客耍賴,新買受屋主恐須另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房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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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小姐於103年1月間買了張小姐一間屋子.總價金520萬.只付了460萬.尚欠尾款60萬未付給前屋主張小姐.故雙方至今未點交房屋.
張小姐先前於100年9月欠朋友黃先生500萬未還.有借據為憑.張小姐投資失利.故而把房子從100年9月租給黃先生.每月1萬元租金.至黃先生租金抵扣積欠債務為止.共要41年6個月.
黃先生又把房子租給了李先生.當二房東.每個月1萬元.從102年9月開始租給李先生4年半.到107年3月止
林小姐買了房屋.不但未完成房屋點交程序.也不聞不問.後來房貸也不去交.人也不與前屋主張小姐聯絡.現正面臨法拍的困境.
請問:如果有人想參加法拍屋投標.請問法院會不會不點交啊?因為裡面有二個房客李和黃先生.而且張小姐未賣屋前就把房子租 給黃先生.張小姐是舊屋主沒錯.張小姐與黃先生租約有效嗎…?黃先生與李先生租約有效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法拍屋不一定會點交,至於租約是否有效,須個別觀察,即使無效,若對方甩賴,您仍可能須另提起訴訟請求返還房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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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您的問題:
1. 執票人向本票之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此時,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票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明已依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非訴事件法第一百零一條)。而且實務認為非訴事件法規定應停止強制執行之立法目的,即在於可否強制執行應待實體上訴訟終結已定其債權之存在否。倘既已判決,認其本票權利不存在確定,則前准許強制執行之裁定,其執行力即因而消滅。
2. 以上回覆如有未盡事宜之處,歡迎閣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用網路Line輸入帳號Q789336免費通話及寫信至q102327955@yahoo.com.tw電子郵件與我們聯繫,本所就多年處理此類非訟事件具足豐富實務經驗與您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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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於100年工作期間 認識一位吸毒的朋友 他不但吸毒 也有販毒
由於當時他沉迷"賭博性電玩" 把錢都花光了 所以跟我說 看我要不要出錢給他"做生意" 他說他需要9萬元 並向我保證每月會給我獲利5000元 並不含拿出來的9萬元
當時我也沒錢 於是我向銀行貸款17萬 後來我拿了9萬給他 結果隔天 他跟我說他在路上與人擦撞 對方索賠5000 不給錢就報警處理 他說"貨"放在機車車廂內 不賠錢會出事 於是又叫我匯5000 給他 我匯給他之後的當天晚上 他說要跟朋友去交貨 結果被警察抓到 因為他們開贓車 車上的"貨"也被警察衝走了 說人在地檢署 要1萬交保 後來我沒有匯給他 他說他朋友把罪都扛下來 之後他一直逃避不還錢 我只能默默還貸款 請問這樣他有構成 詐欺 背信 或 侵占等罪嗎?
由於當初也沒立借據 我拿出去的9萬5要靠哪些程序才能要回來?
事隔3年多 我還有追訴的空間嗎?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對您朋友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若對方於收到後無異議,待其確定,即可向其請求之,此可解決您目前證據不甚充足之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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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無法定裁判離婚事由,似難以單純分居為由請求裁判離婚,為可考慮藉由提起訴訟請求裁判過程中,藉由調解、和解,處理之;又關於您父親匯款之部分,亦可一併於調解、和解程序中請求對方返還;又關於未成年子女監護權之部分,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主要之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率較為高,您可請求對方支付一個月約一萬五千元左右之未成年子女撫養費;關於剩餘財產分配請求之部分,雙方婚後財產之差額,您可請求分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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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回覆有關本票問題:依據票據法第123條規定:【本票持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也就是說,您若是持有由債務人所簽發的本票,在到期日請求發票人付款,無法獲得發票人清償或給付票款時,可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待法院准許持票人的聲請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滿足債權。 依票據法第22條第1款:「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如需專業律師協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研商討論,本所願以歷年來經辦此類案件之實務經驗提供您寶貴意見。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律師您好:婆婆與公公已於去年離婚,但公公仍住在家中,公公從以前到現在一直有債務在身,但都自己不處理,每次被討債時就軟硬兼施要婆婆幫忙還錢,家人陸續幫他還過很多次,希望他能拿出來借據,但他始終不願意且不說清楚到底還欠了多少,公婆離婚後婆婆還讓他住家裡吃家裡幫他洗衣服沒錢吃飯給他零用錢,但公公並沒有因為這樣就收斂自己反省自己,直到現在還是有債權人打電話到家中找公公,就算公公在也是要婆婆去接聽告訴人家他不在,婆婆是個對金錢看很重的人,但也因為公公抓準了婆婆的個性,受不了一直吵鬧且三天兩頭有債權人打電話來問,所以公公常常用吵的用兇的甚至在婆婆面前摔東西來嚇她,婆婆受不了就想幫他還希望他不要再這樣,可是這是個惡性循環,公公的債務並沒有因為這樣而停止下來,還了這筆之後沒多久,又來重演一次吵兇摔,婆婆又為了想換得片刻的安靜又去幫忙還,親戚和兒女們都一再的勸婆婆不要再去填這無底洞,因為幫忙還了只是讓公公又有額度可以去借,真正欠錢的人是公公,但感覺婆婆像是每天被追討的人,婆婆說過的很痛苦但要她改變不能再縱容心軟她又很為難,一再的被騙以為用幫忙還債就可以換得平靜的生活。婆婆每次幫忙還債後,就只能用碎念甚至吵架對公公來抒發一下,但過沒多久又是同樣的情況輪迴,真的不知到能有甚麼辦法讓公公不要再來騷擾婆婆,讓這真正欠一堆債的公公去負起他自己該負的責任,又有甚麼辦法能讓婆婆脫離這種被自己前夫追著要錢,當然主要還是婆婆自己的態度不夠堅定,身為子女的我們有甚麼法律上的幫忙可以協助婆婆呢?還是公公要錢的時後警察來?或是婆婆仍要幫忙還就請公公婆婆都去警察局在警察的見證下立借條或是切結書?因公公跟我們親人借過無數次口頭說會還都是肉包子打狗,甚麼樣的東西才能真正讓公公有約束力對婆婆有保護,懇請大家解惑提點,感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寄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對方返還所有物,若屆期對方拒不返還,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再對對方提出民刑事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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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你好,請教一件事:
1. 95年我曾借20萬元給一位我前妻的同事並有簽立一紙借據,後來我與前妻離婚後,向此同事索討借款,同事卻說他已將錢還給我前妻並稱他是向我前妻借款7萬元而已,並非向我借。我ㄧ氣之下告她”詐欺”,後來判決不起訴。
2. 99年我以借據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最後判決還款確定。我則開始強制執行。
3. 於是債務人於100年以95年的訴訟曾記載借據上金額筆跡與其他書寫不同,向我提起”偽造文書”之訴(因當初借款金額稍大,我則分次給予債務人,第一次給予時只填寫各項明細金額則未填,待總額給足債務人才將借據金額填上給我),最後檢座依:
a.95年詐欺訴訟並無有以借據書寫不同,而斷論我有涉偽造文書犯行。且按我所稱於最後交付款項時,他將已填完的借據交付給我,上載的字跡與筆墨與之前不同,是否為他以不同的筆及委請他人代簽,亦有探究之餘地。
b.他執一紙清償證明影本,陳稱為我前妻於出境回國外前,再某一處地方返還錢給我前妻。該清償證明影本係我妻返回國外後,自國外寄回給他等語。且他返還錢給我前妻時竟未當場索取先前簽立的借據,實與常情有違。
c.我與他皆自陳我前妻已回國外無法聯繫到她,可知前妻無法到庭詢問調查借貸過程及清償證明影本知真實性
依上述等理由判決不起訴。
請問如1. 債務人以”偽造文書”訴訟,而獲得不起訴
2. 證人:有債務人的同事曾聽過他有向我借款之事
3. 證人:我母親曾親見我有拿錢給他過上述
4. 有警察局曾訪問債務人前夫並得知因債務人在外有許多債務糾紛,導致夫妻離婚等訪談
文件
如依以上述4點是否有機會反告債務人誣告”偽造文書”之訴

您好:
我想請問敝人離職後,公司非但未給付我最後一個月薪資,還偽造我簽名,簽署借據及本票,謊稱我跟公司有借貸關係,並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約莫三個月前我就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今忽然收到法院判決,說11月中開庭因我未到庭,故法院依原告所提證據直接判決我尚須給付公司xxxxx元,跟家人確認過沒有人收到開庭通知,我們也沒有大樓管理員代收,請問我現在該怎麼辦??
可以以未收到開庭通知為理由上訴嗎?
不好意思,之前太驚慌,未詳加確認判決書,依判決書上來看公司並未出示偽造的借據和本票,僅以存證信函為證,判決就下來了,明日會去法院閱卷,再確認開庭通知送達情形如何,如確實符合送達程序,請問能以原告未出示借據證明借貸關係存在為上訴理由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戴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 您可先寄發「存證信函」要求對方在一定期間內還款,若對方置之不理,您可再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其中存證信函可作為核發支付命令的證據。
2. 因為您沒有借據,若對方不認帳,會使證據有點薄弱,因此您必須再次向對方催款,並把催款雙方的談話內容錄下來,佐以其他家人的證詞。
3. 若您欲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須先撰寫「支付命令聲請狀」並附上前述相關證據,法院審查您所提出之聲明及證據,認定對方確有債務未還後,即可發出「支付命令」,督促對方清償債務。當支付命令送達於債務人後,若未在20天內向法院聲明異議,您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
本案應分兩個層次
民事案件部分
也就是該不該還錢這件事
法官當然會去調查借據真偽
對方必須證明兩造有借貸關係外
還需要證明確實有金錢給付(如匯款)
否則法官會認定借貸關係不存在
刑事方面
你可以反告對方偽造文書
當作反擊的籌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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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持票人是您直接後手,您可針對雙方不存在債務關係抗辯;惟若直接後手轉給第三人,第三人可主張本票無因性,不受您與直接後手之債權債務關係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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