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105-04-10 10:34

請問離婚后,此店現實際經營者為前夫,但設立所登機的負責人為妻子離婚后並沒有去更換負責人的名字,但因前夫現在有賭博行為,他有可以拿此間店去抵押借款嗎?這樣是否會牽連到前妻?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4-10 11:0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女方是負責人,則男方無權以該店用作抵押借款

2、建議可以協議變更登記負責人,倘若對方拒絕,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提告,向法院訴請變更登記負責人。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10 20:5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若該事業在名義上登記為為妻子,並不會產生您所提到「拿此間店去抵押借款」之情形。 附帶一提的是,若該店實際上雙方均有出資而共同經營的話,可能成立民法第667條第1項規定的合夥關係,前夫在法律上對於該店的確有法律上權利可以主張(例如結算並分配利益、清算並返回出資額),但由於合夥權利依民法第683條規定並不是可以任意移轉的,因此不能擅自讓與或是依民法第900條規定設定權利質權,總之,結論也是不會產生您所提到「拿此間店去抵押借款」之情形。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Vanessa 105-04-09 15:29
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一下,父母在我們年紀還很小的時候就離婚了 姐姐歸媽媽,我歸爸爸。 但是我們姐妹從小都是阿嬤帶大的,父母都未盡到一點責任! 今天姐姐得知媽媽在93年期間向銀行信用卡借款40萬 致今債務已增加至90幾萬了,都還未歸還 因為姐姐23歲時有買房子給阿公阿嬤住(分期付款) 傳票上面是說明如媽媽不出面償還所有的債務 就由名下的姐姐償還,意思是有意要查封姐姐名下的房子 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依照這樣的情形,房子真的會被查封嗎? 我們子女真的有義務償還父母的債務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9 15:48

您好,

 

1、父母之債務子女沒有任何關係,子女無須代為償還,除非有當保證人

 

2、姊姊名下之房屋係自己出資購買,與父母無涉,母親之債權人沒有權利強制執行這棟房屋,若有收到任何法院文件例如支付命令或開庭通知,切記聲明異議並準時出庭提出答辯即可。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胡志彬 (阿彬律師) 105-04-09 15:52

1.基本上只要沒擔任妳媽媽的保證人或是連帶債務人等承擔清償之責之行為,應不用擔心要背你媽媽的債務

2.當然,根本解決之道,是你媽媽依照協商、更生程序去處理解決債務較佳,不過不是任何人都有處理信用卡債務之經驗,建議委請有經驗之律師較妥

3.如果三番兩次接到要親屬代償否則要查封房子之相關通知或文件,可以不理會他,或是委請律師發函回應,想必就不會再有這樣的狀況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9 22:08

您好,父母之債務子女無涉,但建議將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

若有其他問題,歡迎直接來電來信諮詢。

105-04-07 14:42
律師們你們好 我目前還說學生 兩年前幫我朋友做車貸的保證人 現在朋友繳不出錢已經拖了兩期 昨天收到法院的本票裁定下來 但是本票金額為當初朋友借款的20萬 但他已經繳了20期左右(總共48期) 利率也與當初合約上不同 請問我在十日內可提出抗告或是二十日內提出債務不存在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4-07 14:54

您好,

 

1、可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沒有20天之限制,但並無暫停執行之效果,可致電執行股書記官表示案件已經起訴,有的書記官會等到確認本票訴訟有結果後才會繼續後續強制執行之動作。

 

2、建議應與律師會面諮詢,委請律師協助處理後續訴訟事宜,以求周全保障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4-07 19:03

您好,可以提出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

另外可聲請停止執行。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4-07 20:5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第1項、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發票人證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發票人主張本票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不合於第一項之規定者,法院依發票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故建議盡速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並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以免個人財產權益遭到侵害。 至於您所提到的20日,只是差在法院要主動要求您提供擔保、還是被動依發票人要求再令您提供擔保,並不影響您可提起確認之訴並聲請停止執行。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Peiii 105-04-05 15:35

公公跟先生共有土地權跟建物權今年2/21公公過世,在過世前已經有把公公自己名下的財產部分過戶到再娶的大陸妻子的兩個小孩名下,前提有設定小孩要滿20歲才有財產動用權,但礙於還有5間房屋出租,想請問大陸妻子是兩個小孩的監護人,是否有那個權力去收租金出租給別人?

因當初只有過戶土地跟建物的部分,並沒有細分那出租的5間房屋是如何收租及動用權,因此衍生出現階段問題,大陸妻子以小孩監護人身分自行跟各租屋人簽約及收租,都未讓先生有接觸,可是和租屋人都是以大陸妻子名字去簽租屋合約,請問這些合約具有效益嗎?

在公公尚未去世之前,先生和公公有貸款這間房子不過是以先生當借款人,貸款出來的錢公公也有使用,那現在公公把自己部分財產給大陸妻子的小孩那是否小孩也要一起分擔貸款?

那如果先生想要把其中一間房屋當作自用住家是否有問題?

麻煩各位律師了~~謝謝

 

你好:

土地跟建物屬於共有狀態,關於共有物之管理要依民法第820條規定(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為之,若未依民法第820條規定辦理,共有人擅自占有全部共有出租他人,可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請求將土地及建物返還予全體共有人,同時可依無因管理或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租賃所得。 租賃契約債權契約,只要意思表示相互合致就會成立,至於是否可以對抗其他共有人,屬於債之相對性問題,若將來你先生請求返還所有物時,承租人會依債務不履行向出租人主張權利。 要看當初貸款時與公公是如何約定(借名關係、消費借貸關係或扶養),債權人只會向你先生主張返還借款,你先生應依該法律關係及繼承關係向繼承人請求,若是履行扶養義務,要看當時公公是否不能維持生活,若還可以維持生活,則屬於道德上之給付,無法請求返還。
柯柯 105-04-04 00:29

想請問各位大大

我日前因借款關係(朋友) 有簽本票 因經濟關係家人請我暫時先不要處理

先跟朋友延期 朋友不願意 我因沒接電話 所以他向我申請假扣押

我不太確定法院是否有執行 但我確定我每個月都有被扣薪1/3

跟人資詢問後 這個月再扣一次1/3 就已超過他申請假扣押的總額

在這想請問大大 如扣款完成也還款結束 假扣押就會自動解除嗎??

還是我要到法院再走什麼程序 假扣押才會不見

沈恆 (沈律師) 105-04-04 01:13

對方應該是以本票裁定強制執行,應該是終局執行而不是假扣押。不論是假扣押或終局執行,最多能扣款金額都以欠款加利息為限,公司從薪資扣足後會交給法院或由債權人領取,執行即已終結。您既已扣薪清償足額欠款,債務關係即已了結,以後公司會發給全薪,也不用再向法院作任何動作。

一、你既然說是假扣押律師是相信你的確是被假扣押了。

二、被假扣押執行之後有幾個方法可以處理,一個是命限期起訴,一個是等著他來起訴,一個是跟他和解或是調解,同意他去領假扣押的錢。畢竟假扣押只是扣著而已,他也不能去領這筆錢。

三、當初對方是相信你才借你錢,如果薪水都被假扣押扣了,建議你跟對方談一談,跟他道個歉然後雙方和解寫個書面你同意他去領這個假扣押的錢,這樣才不用告來告去變成仇人。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可憐人 105-03-30 12:03
本人應急用錢所以看到小額借款,對方說他們是算代書所以要壓存摺跟提款卡,所以就用寄的方式給他,收到才會匯款可是過2天接到銀行打來說變緊示戶,才發現被騙被拿來當人頭詐騙,請問我該如何處理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30 12:39

您好,

 

1、一般會被用做詐騙人頭帳戶,應還須您提供帳戶密碼,是以此舉就顯不合常理。

 

2、建議應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若未能達成和解共識,建議後續應委請律師擔任辯護,以求周全保障自身權益,爭取從輕處置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呂昀叡 (呂律師) 105-03-30 14:21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本事件請務必謹慎,因為如果該帳戶確實有涉及詐欺其他人財產之事實,您也很有可能會被列為詐欺罪的正犯或共犯,則到時後您主觀上究竟是基於什麼原因及目的將存摺及提款卡置於別人手上,會成為釐清之重點,到時後收到警局通知書或檢察署傳票後應訊前,應先行思考上開問題及應訊策略。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mouse 105-03-23 22:44

我去年二月中左右當朋友的保人,之後過了半年車主開始沒有繳款,於是車貸融資公司開始向我追討,當時也都找不到借款人,我有向車貸融資詢問如果都我在繳款是否會給我清償證明他們有說會給我,融資那也希望我能找到借款人如果都我在繳款的話對我有保障一點就是他們那邊可以給我一張委託書請借款人寫還有最好連同車輛交給我,到這陣子終於有找到借款人的消息,我也向融資公司那要委託書,前幾天跟朋友聯絡到消息找到借款人把車跟行照還有委託書簽完跟雙證件影本一併交給我了...但委託書內容有寫到受託人(也就是我)代為處理車輛結清事宜,請貴公司將所有結清之清償證明等文件及車輛交至受託人,之後我有打去他們的法務問說如果委託書簽好了之後要怎樣給他們,於是他要我打給客服去詢問還特別跟我說客服會告訴我結清的金額,但我有跟他說沒辦法一次結清目前這樣一期一期繳都很吃力了,是否能把剩餘的款項變成我讓我一樣照這樣的期數繳,他們卻說這張是要結清的委託書沒辦法變成我一期一期的繳跟資料轉為我,可是我看委託書上並沒寫特別寫到一次清償結清,我目前也無法結清剩餘的款項,想請問一下我有什麼辦法要求車貸銀行把剩下的貸款轉移到我這嗎?還有車主行照的資料是否能改成我?因為現在行照上的名子還是借款人的...難道真的只能結清之後我才有辦法自己去辦過戶嗎(問題車主現在也又無消息了辦過戶要有他嗎)?銀行那不能直接做資料跟款項轉移更改嗎?

張拉奇 105-03-23 17:37

大約在83至84年間,我大舅舅因為生意失敗,所以向我爸媽借款。我爸媽是提現金借給他,所以沒有轉帳記錄。
因為那時候想說是親人,大舅舅也一直保證會還錢,所以我爸媽也沒有請他寫下借據就借給他了。
後來他的行為越來越超過,對於欠我爸媽的錢也都翻臉不認帳。
請問一下,有什麼辦法可以跟他追討他向我爸媽借的錢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23 20:4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這段期間對方有無承諾會還錢,是否有相關事證證明?

2、倘若沒有的話,恐已經超過時效,倘若有的話,可以依據對方的還款承諾要求清償

3、應該先釐清有多少事證、證人證明,然後委請律師協助聲請支付命令或是提起民事訴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3 23:4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沒有證據又超過十五年時效,無法請求,除非目前重新蒐集大就錄音證據或通訊軟體line訊息證據,大舅願意承認借貸關係及收取金錢且承諾返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sandra 105-03-22 08:20

若因婆婆房貸借款問題我一定要作保證人,請教我該如何行使"先訴抗辯權"?

若我想與婆婆簽定白紙黑字的合約,以降低我作保證人的風險,我應如何將"先訴抗辯權"寫入合約中,又如何讓此合約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何明諺 (何律師) 105-03-22 09:14

您好:

1.請於合約明確載明妳只是「保證人」,且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保證人

   絕清償

2.該合約債權人、婆婆、你三人均簽名後,即生效力。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22 22: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建議您擔任保證人,且銀行債務證人通常都是連帶保證連帶保證先訴抗辯之問題,就是債務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Ctrl68 105-03-19 11:13

幾年前某A找了B、我及另3位朋友合資(共6人),主要經營項目為一網路平台

但當時A表示平台是A與另一位所共有,我們需出資把平台所有權買回並成立公司

出資金額由我們各自匯款到A原有的公司後,由A負責買回

(實際買回金額帳目並?有公開給所有股東,只有A知道)

 

因出自於信任關係,當初沒有簽署股東合約

而且公司設立時也只有登記A為負責人,其他人並未登記股東

依照出資額和股東比例換算,總金額應為新台幣二百萬元

但實際公司設立時資本額只有一百萬元

而且資金還是A去借款來的,公司設立後即還款,公司帳戶只僅有數萬元

這些年來平台運作正常,也有一些商業及產學合作

雖有收入,但也只有數萬元的金額

 

去年底,A在未事先告知的情況下「分紅」 (公司帳戶僅有11萬,拿10萬來「分紅」)

並且發布要結束平台及公司(平台註冊者需押金,結束平台需退還註冊者)

無論大家意向如何,A堅持他是大股東,所有事他決定

目前A已把平台賣出並把押金退回後依股東比例分給所有人

 

想請問一下 若當初A交付給平台共有人的金額和他所敘述的不同,是否有詐欺的嫌疑?

(例:A跟我們說要花150萬買回,我們只需出一半即75萬,但實際只給共有人38萬)

另事後得知B可能並?有出資,也未提供專業技術,但A表示B擁有一定比例股份

這是否也有詐欺嫌疑?B是否為詐欺的共犯

 

資本額低於應收資本額的部份,是否有問題?

借款設立公司後即還款,是否有違反公司法

公司設立後帳面金額從未高於資本額,這樣情況下分紅可行,一般認知不是應該有賺錢才算分紅嗎?

這些年偶爾提供簡易的excel表帳目給大家,但我們都不知道實際商業合約及產學合作內容

(例:3月份支付給學校6萬、4月份學校付款過來6萬,5月份支付學校4萬,6月份學校付款4萬,很多筆收支平衡的帳目,公司並無收益)

我們懷疑利益被輸送到A原有的公司,若確定的話這會牽涉到什麼問題?

雖然目前A已把帳戶清算,我們是否有權力要求他把經會計師查核的帳目給所有股東看?

實在不甘心這些年大家的努力被他這樣搞爛,希望能給我們一些建議,謝謝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k8883

沈恆 (沈律師) 105-03-19 15:21

依您單方敘述情形,可考慮對A提出詐欺背信罪告訴,但是否成立,則需看所掌握的證據而定。

Ctrl68 105-03-21 13:36

感謝柯律師及沈律師的回答

有2個小問題想了解一下

 

除了背信詐欺二項之外, A的做法是否有違反公司法?

 

證據方面因為沒有正式股東合約書, 大多數過程及內容都是在FACEBOOK的私人社團內

不知道這部份是否可以做為主要證據? 還是只能當作佐證?

小樂 105-03-17 17:01

律師 您好

因為目前有朋友欲借款開公司,但我想走合法的借貸契約,因為一般民間借貸如果發生糾紛,最後都走民事訴訟且都會拖很久,最後都變成私下合解,因此我想在訂立契約時能成為法律上認可且能走刑事法來催討款項,所以我該如何訂立契約,是否要像公司行號需求找公證公司作見證嗎?還是有較為簡便的辦法呢?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雙方簽訂好契約並由公證人公證,而約定之內容應約定若未履行即強制執行,當然完整之內容可以洽詢公證人律師代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05-03-17 10:44
歸仁區農會主張債務人於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而後於84年4 日另借一筆新債務還上一筆債務,又於86年未繳利息,農會為便宜行事,拿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於90年執行拍賣保證人財產,又於102年執行主債務財產,辯稱屬於新債清償,而本件債務人稱81年向歸仁農會借款債務,而後債務人已經清償債務,因此農會才肯將該81年借據返還債務人(筆錄農會已經承認81年借據返還債務人),又稱84年間債務人另向農會借款一筆,該筆借款約定不同利率條件之借貸,已是另一筆借款並非新債清償,該借款而後又未如期還款,農會從未向債務求償84年間所借債務,卻拿83年間確定前項已經清償的81年借款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又歸仁鄉農會持該執行名義,曾於90年執字第1845號 (詳本案鈞院所調取90年執字第1845號卷內),卷內聲請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件債務未償利息之起算日為自86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可見債務人於86年2月21日之前並無積欠利息,而該案(90年執字第1845號)承辦未查,而在分配表中誤列利息之起算日自82年7月6日起算,以致該案中農會未受償金額平白多出許多,並發給債權憑證及分配不足之分配表,並影響日後一切執行案件及本案分配表沿用該錯誤之計算,而歸仁區農會明知有此情形,於日後之執行案件及本案亦從未吐實,而將錯就錯一直虛報利息債權自82年7月6日起算,請問現在承辦102年分配表異議的法官說他無法更正以前的債權憑證或分配表錯務,那麼我應怎麼請求更正以前的債權憑證或90年執字第1845號錯誤。
小順 105-03-17 10:43
請問我們有一個朋友,向周遭親友超過五人借款,此人已跑路,無簽訂相關借據文件,現在我們想聯合控告他,知道他的身分證字號,姓名,問題如下: 1.此控告可以成立詐欺嗎? 2.如果要委託律師,相關費用多少? 謝謝各位的熱心解答

有領款或是匯款紀錄嗎? 是否成立詐欺,要看對方當時跟你們說的具體內容是甚麼,不過依你這樣的說明,確實有成立詐欺的空間,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確認當時對方借錢的說法為何?若有與對方的對話紀錄,均應先留存,以利將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7 22:29

您好,若對方有施用詐術之行為致您及其他受害人陷入錯誤並受有損害,有機會成立詐欺犯罪。

jeremy 105-03-16 16:49
您好,想請問因為國外朋友(有台灣身分證)要跟我借款但不懂中文字 本票如果由債權人填寫金額及日期,債務人簽名蓋章這樣可以嗎? 或是本票大寫的地方填寫英文具有法律效力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7 20: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借款本票不以中文記載為必要。

2、建議應該記載居留證或是護照號碼才能保障權益。

Annie 105-03-15 09:38

律師您好,

我爸爸在89年6月15日做了朋友的連帶擔保人

直到104年12月18日收到了銀行寄來的存證信函

上面寫說要連帶清償本金+利息+違約金的錢。

但是在這15年內都不曾接到銀行的通知,也沒收到債務人已死亡的消息。

從手邊資料目前看不出來:「原先借款人黃先生本來應該要清償的時間是從哪一天開始算?」

那我們要如何申請消滅時效?是到法院辦理嗎?

申請消滅時效後,連帶保證人還有清償債務責任嗎?

請問律師我們還可以怎麼做來保護自身的權益?

不好意思,請律師幫幫我。

Ps.我爸爸還有做其他公司的保證人,請問也可以去消滅時效之類的嗎?

謝謝各位律師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15 10: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所謂的時效,是以清償期開始起算,不是債務成立的時候,所以就您所述的狀況,恐未罹於時效

2、程序上,我方可以要求對方提出契約、欠款明細及債務人的清償明細,供我方判斷是否合理、有無罹於時效等,然後進行協商。倘若對方拒絕提出或是無法達成協議,則可以等對方提告之後,向法院要求對方提出,屆時建議委請律師協答辯以保障權益。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5 10:28

您好,

 

債務消滅,保證人自不再負擔責任,您父親應於銀行向法院提告時,再向法院提出消滅時效之抗辯,沒有辦法事先申請。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啊弘 105-03-12 18:14

3/8因為急需用到一筆錢所以上網查了可以借款電話

對方跟我要了存摺和證件影本和提款卡正本

說要給銀行整合我看有沒有穩定工作什麼的

第二天我打給他又跟我要了密碼

因為第一次這樣借款所以也迷迷糊糊的給了

再來隔天他要求我用存摺匯8000進去說要給銀行整合他下午會來我的縣市跟我談

但遲遲沒等到他的電話 

隔天我去郵局查存款卻說我的帳戶變警示帳戶

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本人剛滿18快4個月

被告

警示帳戶要怎麼解除

我在新竹  郵局人員跟我說是臺中的警局接到報案的

我要下去臺中嗎

你好:

此種情形實務上普遍認為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會構成詐欺罪之幫助犯,可認罪並與被害人和解,再向檢察官求情,請求給予緩起訴處分,若被起訴可請求法院宣告緩刑。 若不認罪不和解,通常會處得易科罰金之刑度。民事上被害人在起訴後會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回復損害。 案件終結後可向分局機關解除警示帳戶。 台中之警察機關會寄發通知書要求你至台中配合調查。
陳敬人 (陳律師) 105-03-13 16:44

 您好

重點在你如何說服法院或檢察官  您是真的要借貸  而非詐騙集團的同夥

以下資料供您參考:

所謂「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要幫助人在交付帳戶時明知或可得而知對方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如出賣、出租或借用等情形,或能推論幫助人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

反之,如果不是因為自己的自由意思把帳戶交付給他人,而是因為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原因而交付帳戶,那麼這個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的人並沒有幫助犯罪的意思,也並非認識收受其金融機構帳戶者的人、知道對方將持自己的帳戶對他人從事詐欺取財財產犯罪。

也就是說,這個人將金融機構帳戶的相關資料交付給他人的時候,既不能預測其自己的帳戶將被他人做為詐欺取財財產犯罪的工具,那麼此人交付金融機構帳戶相關資料的行為,就不是在幫助詐欺取財等犯罪。

 

另外遭銀行設定帳戶警示,如何辦理解除警示帳戶:示::

(一)民眾解除警示帳戶辦理事項如下:
1、經司法程序終結案件,民眾可向各警察機關偵查隊辦理解除警示帳戶,且同一金融帳號合解除要件,受理警察機關即將該帳號所涉案件逐一解除警示,避免民眾奔波各警察機關間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2、司法程序終結,含訴訟判決終結與刑罰執行終結,有關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及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即可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3、各警察分局偵查隊只受理申請、審查,最後核定解除警示工作,由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行文金融機構辦理。
4、案件屬一般糾紛案件(公司或法人帳戶、捐款專戶、交易買賣)或誤設警示(報案人報錯詐騙帳戶)時之解除警示:
(1)金融機構未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倘案件尚未函轉管轄機關前(以管轄機關收文日為準),如經銀行通知或受理單位即時發現,應由受理單位立即通報銀行取消警示。
(2)金融機構已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由管轄警察機關負責釐清案情,協助解除警示帳戶。
5、警示帳戶開戶人已死亡者,家屬應檢具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向任一警察機關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二)另解除「警示帳戶」主要分為3種類型,惟最後核定解除警示工作權限,由警察局行文至金融機構辦理,茲摘述如后:
1、遭冒名申辦者需檢附:
(1)先請申請人攜帶雙證件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02-23813939)申請1份『通報案件紀錄資訊』。
(2)承辦人受理後請先登入『警察電信金融聯防平臺』調閱帳號報案人筆錄及相關資料並詳核申請人身分證件製作談話筆錄,儘速去函金融機構調閱帳戶申設人資料及申辦時臨櫃影像俾利比對。
2、一般商業交易糾紛者須檢附:
(1)製作談話筆錄
(2)和解書。 
(3)款項及物品返還單據等有關證明文件。
3、司法程序終結案件者,須依所涉案件種類,檢附各類司法文書佐證:
(1)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2)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3)罰金: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4)判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5)受拘役或罰金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6)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7)緩刑:須檢附判決書及緩行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8)保護處分: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
(三)民眾申請解除警示帳戶,應請民眾詳實將個資及通訊連絡處填載『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上,並應注意:
1、銀行總行及分行名稱、代號、帳號均應填寫(載明解除之帳號,請只填具遭冒辦或涉及詐騙案判決書所載帳號,另屬衍生性管制帳戶請勿登錄)。
2、「解除警示帳戶原因」圈選項目代號僅可單選切勿複選(其他原因請圈選L欄位並註明原因、本欄由警察單位填寫)。
3、應視民眾申請帳戶數製作份數(如1個帳號須製作一式四份,1份給銀行、2份連同其他相關資料給警察局做為解除註記依據、1份自存,2個帳戶一式五份…以此類推)。
4、為防止詐騙集團盜辦解除人頭帳戶受警示之帳戶,致該帳戶再次成為犯罪工具案件發生,請受理人員受理時務必請申請人於簽章處,簽名捺指紋。

(一)民眾解除警示帳戶辦理事項如下:
1、經司法程序終結案件,民眾可向各警察機關偵查隊辦理解除警示帳戶,且同一金融帳號合解除要件,受理警察機關即將該帳號所涉案件逐一解除警示,避免民眾奔波各警察機關間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2、司法程序終結,含訴訟判決終結與刑罰執行終結,有關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及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當事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即可申請解除警示帳戶。
3、各警察分局偵查隊只受理申請、審查,最後核定解除警示工作,由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行文金融機構辦理。
4、案件屬一般糾紛案件(公司或法人帳戶、捐款專戶、交易買賣)或誤設警示(報案人報錯詐騙帳戶)時之解除警示:
(1)金融機構未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倘案件尚未函轉管轄機關前(以管轄機關收文日為準),如經銀行通知或受理單位即時發現,應由受理單位立即通報銀行取消警示。
(2)金融機構已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由管轄警察機關負責釐清案情,協助解除警示帳戶。
5、警示帳戶開戶人已死亡者,家屬應檢具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向任一警察機關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二)另解除「警示帳戶」主要分為3種類型,惟最後核定解除警示工作權限,由警察局行文至金融機構辦理,茲摘述如后:
1、遭冒名申辦者需檢附:
(1)先請申請人攜帶雙證件至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02-23813939)申請1份『通報案件紀錄資訊』。
(2)承辦人受理後請先登入『警察電信金融聯防平臺』調閱帳號報案人筆錄及相關資料並詳核申請人身分證件製作談話筆錄,儘速去函金融機構調閱帳戶申設人資料及申辦時臨櫃影像俾利比對。
2、一般商業交易糾紛者須檢附:
(1)製作談話筆錄
(2)和解書。 
(3)款項及物品返還單據等有關證明文件。
3、司法程序終結案件者,須依所涉案件種類,檢附各類司法文書佐證:
(1)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2)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3)罰金: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4)判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5)受拘役或罰金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6)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7)緩刑:須檢附判決書及緩行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8)保護處分: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
(三)民眾申請解除警示帳戶,應請民眾詳實將個資及通訊連絡處填載『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上,並應注意:
1、銀行總行及分行名稱、代號、帳號均應填寫(載明解除之帳號,請只填具遭冒辦或涉及詐騙案判決書所載帳號,另屬衍生性管制帳戶請勿登錄)。
2、「解除警示帳戶原因」圈選項目代號僅可單選切勿複選(其他原因請圈選L欄位並註明原因、本欄由警察單位填寫)。
3、應視民眾申請帳戶數製作份數(如1個帳號須製作一式四份,1份給銀行、2份連同其他相關資料給警察局做為解除註記依據、1份自存,2個帳戶一式五份…以此類推)。
4、為防止詐騙集團盜辦解除人頭帳戶受警示之帳戶,致該帳戶再次成為犯罪工具案件發生,請受理人員受理時務必請申請人於簽章處,簽名捺指紋。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律師

 

 

一、可能會被告幫助詐欺

二、如果你沒有資力請律師的話可以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找律師幫你。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105-03-12 16:35

歸仁區農會主張債務人於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而後於84年4 日另借一筆新債務還上一筆債務,又於86年未繳利息,農會為便宜行事,拿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於90年執行拍賣保證人財產,又於102年執行主債務財產,辯稱屬於新債清償,而本件債務人稱81年向歸仁農會借款債務,而後債務人已經清償債務,因此農會才肯將該81年借據返還債務人(筆錄農會已經承認81年借據返還債務人),又稱84年間債務人另向農會借款一筆,該筆借款約定不同利率條件之借貸,已是另一筆借款並非新債清償,該借款而後又未如期還款,農會從未向債務求償84年間所借債務,卻拿83年間確定前項已經清償的81年借款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又歸仁鄉農會持該執行名義,曾於90年執字卷內聲請聲請強制執行,請求本件債務未償利息之起算日為自86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可見債務人於86年2月21日之前並無積欠利息,而該案(90年執字)承辦未查,而在分配表中誤列利息之起算日自82年7月6日起算,以致該案中農會未受償金額平白多出許多,並發給債權憑證及分配不足之分配表,並影響日後一切執行案件及本案分配表沿用該錯誤之計算,而歸仁區農會明知有此情形,於日後之執行案件及本案亦從未吐實,而將錯就錯一直虛報利息債權自82年7月6日起算,請問現在承辦102年分配表異議的法官說他無法更正以前的債權憑證或分配表錯務,那麼我應怎麼請求更正以前的債權憑證或90年執字分配表錯誤。

你好:

先確定債權本金部分是否已經罹於15年消滅時效利息是否已經罹於5年消滅時效,若有可主張時效抗辯,但農會應該會定期換發債權憑證。 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4條之4規定,對支付命令提起再審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停止執行。 若再審之訴依照主張開啟再審程序並判決勝訴,可向歸仁區農會依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返還多受領之利息
105-04-04 18:38

你好:
很感謝你之前的回答,謝謝你提供寶貴的專業意見,我知道可能需要請律師,不過我想先聽聽你的意見及訴訟的方向,能否仍勉為其難請你在百忙中抽空分析給予意見,無任感激,我的疑惑如下:我講得更詳細一點,可能看起來有點囉嗦複雜,但比較接近真實,請耐心看完分析,十分感謝,
農會主張債務人於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借款期間2年自81.11.6日至83.11.6日止),且有連帶保證人,並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1800萬,於82年因債務人未付利息農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確定,而後於84年4月21
日另借一筆新債務(借款期間2年自84.4.21日至86.4.21日止,故二筆借款期間並不連續)還前一筆債務,又於86年未繳利息,農會為便宜行事,拿81年11月6日借貸1500萬元,於82年因未付利息農會不聲請拍賣抵押物,而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作為執行名義,於90年執行拍賣保證人財產,又於102年以上開支付命令去執行主債務財產,我是102年該案的債權人,後來我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閱卷才發現的,請問:
1.債務人於82年間未繳利息,則此時農會於82年申請支付命令其內容記載於當時並無錯誤,這樣我們如何就支付命令有何錯誤而聲請再審理由?
2.我的疑問是:在支付命令確定後,民國83年間債務人向本人借600萬並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連同他自籌的金錢,於83年至84年間陸續清償農會81年舊借款(此部分有必要時本人可以做證),當時清償後尚欠本金餘額600萬
(但該清償明細債務人稱:無保留紀錄亦無保留存摺,而農會在庭上亦稱:當時無電腦,所有紀錄都因搬家已經找不到了故無保存能夠證明,又債務人主張第一次已經還清了,第二次借據雖然也是寫1500萬但沒借那麼多,農會也無法提出證明81、84年前後二次借款的資金往來紀錄),而於84年間債務人向農會另立借據1500萬(連帶保證人同81年借款的連帶保證人),清償前欠未償的600萬外沒有撥付任何資金,因此沒借那麼多而且81年借款還清了(此部分農會主張全部1500萬都是借新還舊,所以是新債清償),並且農會在102年的分配表異議之訴中庭訊時,承認81年舊借款已經本利都全部清償了,並且已經將81年的借據還給債務人了,而且前後利率約定不同,因此我們主張不是新債清償,法官問農會既然81年債務已經清償了,為何還拿來當執行名義時,農會主張全部1500萬都適用新債清償,因此他才沿用舊的支付命令執行新的債務,但農會在90年時聲請拍賣保證人財產時,請求的金額是:利息起算自86年間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計算,但當時法院拍賣後製作分配表時,誤按支付命令記載的:
利息起算自82年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0.5%計算,單不討論執行名義是否合法,假設合法則該次受償金額400餘萬,分配不足部分連利息等為2000餘萬,但該分配不足餘額多了4年的利息及自始至終利率的差額,而102年農會拍賣主債務財產分配表製作,即本次分配表異議之訴,是沿用前90年分配不足2000餘萬來計算繼續分配的,所以也影響本次102年的分配表,我發現後在異議之訴庭訊中提出,但法官說他無法處理以前案件的錯誤,至於如何處理他無法在庭上教我,所以在此請教你的這些枝枝節節問題,如不討論執行名義是否合法,假設合法則如何更正前90年分配不足2000餘萬,多了4年的利息及自始至終利率的差額,是針對支付命令分配表錯誤提起呢?理由依據為何?(註:當時是拍賣保證人財產,保證人因生重病不能視事後來就死了,繼承人也不清楚所以當時沒有提出異議),又農會自始至終都僅執行81年舊借款所做的支付命令,且有每四年更換債權憑證,但從未對84年新債務做任何法律動作,亦未作拍賣抵押物的裁定,如果推翻81年借款,又不符合新債清償時,其84年債務應已經超過時效(農會以81年借據聲請債權,而未對84年債務聲請,但抵押權還在應如何看待?)。又92年間保證人死亡繼承人還要給付保證的借款期間以外及死亡後所生的利息違約金嗎?
3.我聽說再審成功率不高,而且本件訴訟費那麼多,如果我們先寫個狀紙,聲請更正90年分配表(於91年間分配距今不逾15年)明顯的法院利息及利率計算內容疏失錯誤(不按債權聲請的執行內容分配),如我以利害關係人名義聲請更正可否?
(90年分配債務人是保證人,我不是當事人,但該分配表影響102年分配表所以我是否能以利害關係人聲請?
)如不行我應再協調保證人繼承人出面或主債務人也可以出面聲請?
4. 如不獲更正時則繳裁判費,並以確認債權不存在提告(包括利息利率多算及執行名義錯誤並已經清償),這樣提告時效應還未過期(90年分配表於91年間分配距今不逾15年),還有我是否具備提告的資格?如不適格我要協調主債務人或保證人繼承人出來提告?如獲勝訴是否102年分配表農會就不應受分配,連保證人清償分配款都可以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5.農會主張新債清償,我應如何答辯?
6.如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債權人應先請求履行新債務,必須新債務未獲履行,始得請求履行舊債務,本件如主張對造人並未先請求履行新債務,應不得請求履行舊債務,是否可行?
7.如上揭法律關係不洽當時,應如何做比較可行?
相關文書證物如附件供參

尚恩 105-03-12 15:43

不好意思 小的有些問題想麻煩您能回應

我是第一次借錢給別人簽下借款契約書 

然而對方也簽名 蓋手印 寫下身分證

但對方無寫電話及籍設 請問這樣還是可以生效嗎?

 

他一直不肯還錢 也常常找不到人

請問我該怎麼申訴呢?

警察局是說要去郵局買一個東西

但我不太懂是買甚麼東西

買完後接下來我該怎麼做?

如果對方還是不肯還錢請問走民事的話要多久能結束?

如果對方因此卡住我上班的時間我能而外要求賠償嗎?

還是借據上沒有寫沒有註明就無法要求?

對方是個吸毒販毒人 所以說話顛倒是非

請問如果真的走到民事刑事 他一直要求不還呢?

我該怎麼做?

 

不好意思 小的問題有點太多

還懇請您能給予我回應

我真的不知道能問誰

感恩

1.你有對方之身分證字號,就可以告民事刑事,這方面比較複雜,建議找律師幫你忙告對方 2.告贏以後,還要去執行對方之財產
小順 105-03-12 10:08

請問我們有一個朋友,向周遭親友超過五人借款,此人已跑路,無簽訂相關借據文件,現在我們想聯合控告他,知道他的身分證字號,姓名,問題如下:

1.此控告可以成立詐欺嗎?

2.如果要委託律師,相關費用多少?

謝謝各位的熱心解答

你好: 若對方自始就沒有打算還款,謊稱進行投資向你們借款,事後避不見面,可能構成詐欺罪,若只是其後經濟狀況惡化無法還款,則為單純民事糾紛。 可蒐集對方年籍資料及匯款證明提出刑事詐欺罪告訴,請對方出面處理。 律師酬金部分會因案情複雜程度,所在地而有不同。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12 13:53

您好,

 

1、一般借款行為要構成詐欺,須證明對方於借錢當時就不打算還錢、或是對方借錢之理由完全為虛構杜撰,方有可能該當詐欺罪。

 

2、可攜帶相關資料、或其他證據,與律師會面諮詢,才能評估案情給您完整之答覆。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以提供您更完整之協助,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12 2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欲提起訴訟提出詐欺告訴,需蒐集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資料,若無證據,即使提告,也只是枉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PC 105-03-11 20:20

您好:
員工曾於民國81年與83年間向公司借款,分別簽立4張本票給交予公司,因104年退職時公司要求需自退職金中扣除此些款項,並自行計算公司希望扣除的利息. 另外,其中有一張本票無簽立日期,其它三張有完整日期與員工簽名,請問這四張本票(1)是否仍有效力,代表公司仍可向此員工求償嗎?(2) 公司目前提出利息,員工是否有何法律條文可自保?麻煩提供票據法或相關條文解答,謝謝您

你好:
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第126條:「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票據法第22條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發票人之本票票據權利請求權消滅時效為三年(自到期日起算,未載到期日視為間票即付,自發票日起算)。消費借貸借貸物返還請求權消滅時效為15年、利息部分為5年。 員工81年至83年間之借款利息,均已罹於時效,員工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又依民法第337條規定:「債之請求權雖經時效而消滅,如在時效未完成前,其債務已適於抵銷者,亦得為抵銷。」 104年退休金請求權才發生,斯時借款早已罹於時效,故無法主張抵銷。 公司仍然可以請求員工返還借款利息,但員工可以主張時效抗辯拒絕給付,員工時效抗辯後公司堅持扣款,員工可以訴請給付退休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公司向您請求,則您可以主張時效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3-13 17:14

本票票據法22條,自到期日起三年內時效消滅。依民法125條及126條,借款本金及利息分別有15年及5年時效。因此,本票借款本金及利息時效應已消滅,您有權可主張時效抗辯,拒絕清償。但應注意不要承諾任何還款的金額,否則依民法144條2項,您仍應返還。

小寶 105-03-10 16:11
跟當舖借款20萬繳利息繳了1年多現在繳不出來不知該怎麼辦
妹妹 105-03-09 11:03
律師你好:家人的房子有被設定第一順位房屋貸款,第二順位銀行貸款,第三順位有當舖借款,若想將房子贈與他人過戶是否可行?當然被贈與人願意房屋繼續以上設定。謝謝!

你好:

民法第867條規定:「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 可以將動產贈與他人,但抵押權不會受到影響,若將來抵押權擔保之債權無法清償抵押權人會實施抵押權拍賣抵押物。 贈與需要負擔贈與稅等相關稅捐。
ag059087 105-03-07 21:07

小弟與原告有債務上的官司, 過程由最初收到對方支付命令, 我提出異議, 原告繳裁判費, 我委任律師寄出答辯狀, 到最後收到法院開庭通知。沒料到, 於開庭前一工作天, 書記官電話通知我方律師, 原告撤銷告訴, 但我方沒收到書面通知。開庭當日仍與律師到法院實際詢問狀況, 書記官表明因本案未曾開庭過, 且原告已撤告, 所以不會開庭審理, 當下很錯愕, 因為本有信心, 希望法官最後能有判決, 有幾點疑問, 請教...謝謝!
1.我方委任律師曾表明我方有寄出答辯狀, 拒絕原告撤告, 但書記官表明因本案未曾開庭過, 且原告已撤告, 所以我方無拒絕權利, 除非有開過庭, 我方才能有權利拒絕或同意? 是這樣嗎? 
2.詢問過我方律師, 爾後原告可以再次提出告訴, 法院還是會受理, 除非這次判決原告敗訴, 下次原告就不能再提告, 感覺我這次當了冤大頭, 花了時間與金錢委任律師, 我方律師臆測原告可能認為沒有勝訴, 所以撤告, 問題是原告若三番兩次用這樣作法, 法院資源可以這樣被濫用? 感覺法律對我這樣的情形, 沒有任何保障, 我要一直處於擔心哪天又被告, 一直被騷擾, 經濟能力也有限, 無法一直請律師
3.原告手上的借款協議書(非我本人所簽立), 將於今年中, 滿15年, 我方律師說明將過追溯期, 就算對方再提告, 勝訴也很低, 是這樣嗎? 除非我主動提告對方, 聲請其手上的協議書無效, 問題是這樣還是另一筆律師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由於尚未進入辯論程序,所以無庸經被告同意即可撤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5-03-07 23:07

本件是原告撤回起訴,沒有實體確定力,因此原告隨時可以再次提起訴訟,但每次起訴原告都需先繳納裁判費,應會有所節制。

ag059087 105-03-07 23:13

謝謝沈律師與謝律師的說明, 謝謝!

金星 105-03-07 11:15
兩年前借款同居人200萬做為生意急用,因為關係親近,所以也就沒有做任何正式借款手續,不幸的在2/21晚間和同居人同時發生車禍,2/24同居人在他的親屬同意下拔管。想請問律師,在只有銀行記錄的狀況下,這200萬能歸還的機率,謝謝。

證人?對話紀錄?匯款明細嗎? 這些牽涉請求返還借款的成功率,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你好:

銀行匯款紀錄原因很多,若要請求返還借款,你要舉證證明借款關係存在。 若被繼承死亡後未留下遺產遺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繼承人可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主張以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此部分要先有心理準備。 可先寄發存證信函律師函催告繼承人返還借款,無效果再訴訟主張權利,若對方已辦理拋棄繼承,只能依法向未辦理拋棄繼承之人主張;若辦理陳報遺產清冊,則要在公示催告期間內報明債權
小寶 105-03-07 10:11

之前跟當舖借款20萬利息繳了一年多現在繳不出來現在不知該怎麼辦

利息7.5% 

馬克 105-03-06 14:11
你好: 我限定繼承了一棵房子,申報的遺產總額是130萬(即公告現值)。在債權催告期間,得知了繼承債務共有121萬,目前巳清償了61萬。由於繼承房子條件不太好,雖掛出140萬萬售價仍無法賣出(考慮還要扣除一些代書過戶等相關成本,實拿可能只有130萬左右)。由於迄今尚有一半債務清償,也巳到陳報法院債務清償情形時限,且亦無餘力再拿出現金清償。想請問,如果房子將來被強制執行拍賣,拍賣後金額反而比當初繼承遺產申報價值還低,例如是100萬,那麼,剩餘可分配財產是否為40萬(即扣除之前巳清償的60萬)?那些剩餘債權債權可否主張從我個人固有的財產求償不足的20萬部分?或是,法院會以當初申報的遺產總值130萬來裁定債務應負擔的範圍,不管繼承房子被拍賣後或轉賣後的價值所得認定? 因為房子一直賣不出去,一直再考慮是否要去借款債務先還再慢慢等房子賣出,又怕房子實際價值可能根本低於債務總額,若全還清了,那當初聲請限定繼承就沒意義了。 所以想請各位熱心的大律師指點迷津。感恩!

你好:

在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條所定之一定期限屆滿後,繼承人對於在該一定期限內報明之債權繼承人所已知之債權均應按其數額,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但不得害及有優先權人之利益,民法第1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繼承人違反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至第一千一百六十條之規定,致被繼承債權人受有損害者,應負賠償之責。前項受有損害之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繼承人對於不當受領之債權人或受遺贈人,不得請求返還其不當受領之數額。民法第1161條定有明文。 若負債大於遺產,要依債權比例以遺產清償責任,你先前全額清償61萬會造成後面之債權人可受清償之金額減少,此時繼承人之債權人會向你請求損害賠償(範圍就是原本可依比例受償,因你清償之前債權人而減少受償之部分),若項先前受清償債權人請求返還多受領之部分。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6 17:09

您好,

 

若當時錯估房屋價值,您實際繼承遺產並沒有超過負債,可向法院請求確認超出房屋價值之債務不存在之訴訟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3-06 21:48

您負責的範圍應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但應謹慎處理,以免喪失有限責任的利益,且如果不只有一位債權人,就不應該先償還部分債務

小賴 105-03-05 18:37
事發情況如下: 我位於1/28日的時後 跟別人借款, 所以把我的帳互提款卡交附於他人 但當時收取人有確實告知說 卡片只會收取利息部分來使用 但過了半個月,本想把金錢環給他 怎麼知道電話ㄧ直關機, 剛開始不以為意,過了ㄧ個月過後 我收到銀行通知告訴我說 帳互變成警示帳戶 後續打電話到警察局詢問 警察才告知我說有人報案說是人頭戶 才晃然大勿, 想請問,到時候做筆錄若全部坦成 並且提供面交人的監視器 若我都提供這些資料的話, 那到時候上了法院, 這樣會被判決什麼罪型 因為我無前科記錄, 也不知道對方是詐騙集團 也不知道被詐騙金額有多少 目前知道的訊息是兩個人受騙 請問遇到這情況該如何處置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5 19:00

您好,

 

1、製作筆錄時應據實以告。

 

2、可委請律師陪同前往,並在地檢署擔任辯護,爭取緩起訴或從輕處置。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3-05 19:31

您好,偵查機關會以幫助詐欺之方向偵辦,建議將相關資料提供並表明您本意僅在於借款之用。

若被判刑大概會被判兩個月可易科罰金之刑度。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3-05 19: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應盡速委任律師,避免於警詢時說出對自己不利之證詞,成為起訴自己之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K 105-03-05 14:40

律師您好

想請問對方本身有在外借款及開本票債務人,其本身名下房屋有向農會貸款及二胎,如對方想要賣掉房子,賣到房子的金額只能還農會及二胎,並無法對其他債務人進行還款動作

1.向他購買房子的人是否會受到牽連?

2.若其他債務人向法院提告攸關本票事宜,請問:那間房子會遭到法院取消買賣關係嗎

謝謝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3-05 15:21

您好,

 

1、如房子已無設定任何抵押權,就不會受到影響。

 

2、如果房子並未遭到查封,且雙方買賣關係為真,則您的買賣行為與移轉登記均不會受到影響。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你好:

要確保房地上面第一順位及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債權清償完畢,並在過戶前已辦理塗銷登記,否則若未清償抵押權人還是會實行抵押權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並強制執行,屆時你買到之房地會被法院拍賣。 除非買賣契約是通謀虛偽或以不合理低價出賣而有害及債權人(可依撤銷詐害債權撤銷法律行為),債權人才會訴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沈恆 (沈律師) 105-03-05 16:01

如果您是買方,一定要確保能塗銷抵押權,通常作法就是買賣價金直接代償抵押債權,並拿到清償證明。

JEN 105-03-03 07:51

請問律師,已取得支付命令及證明書核可,支付命令聲請內容是為委託被告人因代為議價買屋而未成,要求將告訴人的簽約金退還款給告訴人,如未來要對被告強制執行狀聲請,其支付命令文件有效期限為最長多久期限內要提出才有效?

如以本票裁定文件聲請強制執行狀,(因借款問題),期限為多長期限內要提出才有效?謝謝律師釋疑!

沈恆 (沈律師) 105-03-03 08:33

本件支付命令應於十五年內聲請強制執行,本票裁定則應於三年內聲請強制執行,才能免於時效消滅。

楊小姐 105-03-02 20:48

您好

朋友2013年陸續向我借款,並將錢分批匯入她母親的戶口.一直催討直到2015年才開始以每月還款兩千,迄今還有47萬未還. 因為一直沒有簽借據,僅有當初的匯款單據和LINE資料,加上該朋友最近換姓名,為了避免以後求償無門,請問下方的借貸契約書還有什麼地方需要修改, 感謝

 

借款契約書人 XXX(以下簡稱甲方)、XXX(舊姓名 XXX,以下簡稱乙方)茲因借款事宜,訂立本契約書,條款如后:

一、甲方於民國102年間陸續貸與乙方新台幣共xxx萬,匯款至乙方指定戶頭如下:

戶名: xxxx                        戶名: xxx

銀行名稱:xxxxx              銀行名稱: xxx

帳號: xxxxxx                 帳號: xxxxxx

至民國105年3月1日止尚有借款未歸還,共新台幣xx萬元整。

二、借貸期限為三年,即自105年 3月1日起至108年2月28日止。

三、乙方允諾每月十日還款至少新台幣二千元給甲方,不得拖欠。

四、如有違約未付之實,乙方不按期支付二期時,甲方得提前要求償還;另乙方於期限屆滿時應一次返還全部款項。

五、本契約書之債權,甲方得自由讓渡與他人,乙方不得異議。

六、乙方應覓保證人壹名,確保本契約之履行。而願與乙方負連帶返還本利之責任,並拋棄抗辯權。

七、乙方及保證人不依約履行時,願逕受法院執行,不得異議,因此所發生之費用悉由乙方及保證人負擔。

甲方:xxx

戶籍地址:xxxx

 

乙   方:xxxx

身分證字號:xxxx

戶籍地址:xxxx

 

連帶保證人:xxxx

身分證字號:xxxx

戶籍地址:xxxx

 

曹尚仁 (曹律師) 105-03-02 21: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相關事證足夠,可以直接提告或是聲請調解,將來倘若對方拒絕清償,可以直接聲請強制執行會比較好。

2、借貸契約的部分,應該明確記載之前我方已經在那些時間交付那些款項給對方。

丁丁 105-02-25 12:12

借據上有這條:四、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本擔保之動產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至於甲方行使拍賣抵押物所需之費用及損失如:利息、遲延利息、實行抵押權費用(包括債權人聘請之律師費、訴訟費、規費)及違約金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借據上有增這條:借款期間未到債權人亦可向債務人無條件索取所有借款金額;

當我要她立即償還,而她還不出來時,我想請律師律師費算她要付嗎?

 

您好:

若你們之約定,你委任律師費用可要求對方賠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已有在契約為特別約定,則您方當可以該契約向對方請求所支出之律師費用,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張惟勝 105-02-24 09:57
大家好 有些問題 希望求助, 我是一個未滿18歲的高中生,日前被告詐欺。 也做完筆錄錄音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手機app上有販賣一雙球鞋,但那雙球鞋我手上未有現貨 是採用對方匯款我在訂貨的方式進行。(但這點當下沒跟受害者說明) 在得知買方不方便匯款後,我們約定好-他使用超商的店到店寄送方式寄送現金給我(過程約兩天)而憑寄出收據要我在還未到貨的第一天先行寄出貨物。 但因網購的球鞋沒那麼快到貨,當下我手上是沒有現貨的。於是在約定日當天,我填寫了一張黑貓宅急便的貨單並拍給他(實際上是沒刷條碼的空單)過了兩天已宅配公司通知我地址填寫不清為由要重新寄件。藉此想拖延時間。 當天球鞋已到達我手上,不料買家提出退款要求。 因我手頭上早已不足2萬元 又約定兩天後匯款退回,卻遲遲想不到方法湊齊退給受害人。於是我又暫時關閉帳號想再拖延時間。 後來想到了一個方法-在(另一個)app上販賣一樣的球鞋,若有第二位買家購買則把他付款的款項先退還給受害者,在先與朋友或家人借款訂購,同時遭被受害者的朋友們發現我在app上繼續販賣這款球鞋 當成詐欺報案。 上述是整件事的來龍去脈 也跟筆錄時敘述的相同 兩位刑警也很好,建議我趕緊退還兩萬元給被害人,在開庭前和解 還告訴我這是可以處理的小事情 以後別再犯了。我也很後悔幹了這檔事... 剛剛有透過訊息向被害人道歉還有明日退還兩萬元,希望和解  對方卻表示不和解,一切照司法程序走,不需要退還兩萬元  想請問熟知法律的各位 能不能給予我一些建議 可尋之處還有即將面臨的問題 較好的處理之道 謝謝!!!
兩難 105-02-22 12:24

我於103年10月7號因急切需金錢周轉  在朋友介紹下於一中古車行週轉100萬元(用房子設定借款100萬 設定120萬元)每月收取23000利息(不含本金) 繳交利息至104年12月 因無法負擔 有前往協商  但車行老闆 執意要我繼續繳交利息 不願讓我分期攤還(是否達成重利)  並寄存證信函 

寫到:

       台端於民國103年10月07日向本人借貸新台幣一百萬元整 言明借貸期間三個月 已於民國104年01月06日到期 到 言明借貸期間三個月 已於民國104年01月06日到期 到期後至今尚未清償(至此已扭曲事實)並寄一份融資公司收款申請書 我亦無簽立此份文件(是否達成為造文書)

已構成刑事重利罪,超出法定利率部分對方於法不能請求,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2 13:28

您好,

 

1、您可提起刑事重利罪以及偽造文書等告訴。

 

2、民事上除可請求損害賠償外,亦可主張系爭借貸契約違反公序良俗而無效,您僅須歸還本金100萬。

 

建議可委請律師處理後續訴訟事宜,提起確認之訴,爭取最大之機會。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法律人 105-02-22 16:42

一、基本你利息是二分三,也就是每月2.3%。

二、這是檢察官的認定問題,因為法定最高利率與重利罪是分別討論的,我看過一些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書,民間大部分有抵押是百分之三(月息),許多檢察官對於此部分的看法是「這是民間習慣」。

三、但是有一點對你有利,現在民間借錢簽立本票時,都是簽百分之一百二十金額之本票,而不會在上面言明利息,這是你有利的部分,而且依你的情形是,你是事先扣三個月利息,所以本票執行,你可以提出異議之訴,說明只有借一百萬元,這樣你只要付票據利息百分之六(請參考票據法),還有本金一百萬元就可以,將來真的執行,你可以省下二十萬元,當然還有省錢的空間,這就不能教你了,不然律師吃什麼(我不是律師)。

張惟勝 105-02-22 00:57

大家好 有些問題 希望求助,

我是一個未滿18歲的高中生,日前被告詐欺

也做完筆錄錄音

事情是這樣的,

我在手機app上有販賣一雙球鞋,但那雙球鞋我手上未有現貨

是採用對方匯款我在訂貨的方式進行。(但這點當下沒跟受害者說明)

在得知買方不方便匯款後,我們約定好-他使用超商的店到店寄送方式寄送現金給我(過程約兩天)而憑寄出收據要我在還未到貨的第一天先行寄出貨物。

但因網購的球鞋沒那麼快到貨,當下我手上是沒有現貨的。於是在約定日當天,我填寫了一張黑貓宅急便的貨單並拍給他(實際上是沒刷條碼的空單)過了兩天已宅配公司通知我地址填寫不清為由要重新寄件。藉此想拖延時間。 當天球鞋已到達我手上,不料買家提出退款要求。

因我手頭上早已不足2萬元 又約定兩天後匯款退回,卻遲遲想不到方法湊齊退給受害人。於是我又暫時關閉帳號想再拖延時間。

後來想到了一個方法-在(另一個)app上販賣一樣的球鞋,若有第二位買家購買則把他付款的款項先退還給受害者,在先與朋友或家人借款訂購,同時遭被受害者的朋友們發現我在app上繼續販賣這款球鞋 當成詐欺報案。

上述是整件事的來龍去脈 也跟筆錄時敘述的相同

兩位刑警也很好,建議我趕緊退還兩萬元給被害人,在開庭前和解

還告訴我這是可以處理的小事情 以後別再犯了。我也很後悔幹了這檔事...

剛剛有透過訊息向被害人道歉還有明日退還兩萬元,希望和解

對方卻表示不和解,一切照司法程序走,不需要退還兩萬元

想請問熟知法律的各位 能不能給予我一些建議 可尋之處還有即將面臨的問題 較好的處理之道 

謝謝!!!

你好:

客觀上你的行為跟一般詐騙案件手法類似,都是網路詐騙慣行之方式,差別在於你主觀上是否有詐欺故意、不法所有意圖,你陳述的情節曲折離奇,要讓一般理性正常人相信,你並不是自始就沒有給付鞋子的意思會有難度。 未滿18歲會以少年事件處理法處理,可以向法官求情,請求法官促成和解,但可能要接受相關之保護處分。
張惟勝 105-02-22 13:12
回覆 徐維宏律師 的發言內容:

你好:

客觀上你的行為跟一般詐騙案件手法類似,都是網路詐騙慣行之 ... (恕刪)

感謝徐律師的回答

這邊剛剛受害人已答應和解 並簽寫和解書想請問這部分有什麼途徑可完成

丁丁 105-02-21 18:52

20160113朋友向我借了50萬,借據因是印網路上的,有寫提供動產擔保但實際上無抵押品,也沒拿到任何資料,無利息,無遲利,無連帶債務人,每月13號前還3萬,另在借據上跟她加訂了一條,"借款期間未到債權人亦可向債務人無條件索取所有借款金額";,現在才第1個月,2月13她就說她生病目前沒錢,到現在,想請問我可否能因之前加訂的那條,要她立即還清,萬一她真沒錢怎辦?她說銀行不貸給她才跟我借,但她開了2家健身館(TRX)

另外借據上有這條:四、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本擔保之動產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至於甲方行使拍賣抵押物所需之費用及損失如:利息、遲延利息、實行抵押權費用(包括債權人聘請之律師費、訴訟費、規費)及違約金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當我要她立即償還,而她還不出來時,我想請律師律師費算她要付嗎?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21 20:18

您好,

 

原則上您與對方之約定都是有效成立的,是以您可直接向對方提起返還借款之訴,依據借據之內容請求返還50萬元之借款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仍可以依契約來請求,且雙方也可以透過調解程序來將履行條件擬入,以利將來強制執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您可於催告後、即提起返還借款訴訟

丁丁 105-02-25 12:00

如果借據上有這條:四、本合約期限屆滿,乙方不為清償時,本擔保之動產願逕受法院強制執行。至於甲方行使拍賣抵押物所需之費用及損失如:利息、遲延利息、實行抵押權費用(包括債權人聘請之律師費、訴訟費、規費)及違約金以及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全部損害賠償,全歸由債務人負全責,絕無異議。

當我要她立即償還,而她還不出來時,我想請律師律師費算她要付嗎?

阿哲 105-02-17 23:23

事情是這樣的

女友的前男友和她陸續的小額借款

總共金額超過2萬

當下是我陪女友幫她處理

請她的前男友,簡稱古先生

在我們面前寫了簡易借據

當下他聲稱沒有身份證

所以就簡單的寫下他借錢的金額

以及他的身份證字號

還有他家地址

及他家電話

當下也打電話過去尋問是否有這個人

也請他簽名加蓋指紋  章

問題來了

他名字故意寫錯一字  古智承

最後那個字故意寫錯

而地址用google收尋不到

他的家人,父母都聲稱他很久沒回去了

也說他自己沒有身份證

那麼。。。

我想請問下

 

他寫的這借據

算不算是偽造文書?

因為他故意寫錯字還有他家地址

以及他這樣算是詐欺嗎?

因為他口口聲稱他有工作

也說要還錢

可事實做的卻不是這樣

我女友之前和古先生賴的對話記錄

他自己承認有和她借錢2萬

我女友本身19歲領有輕度智能障礙手冊

而古先生 曾說過他自己被通緝以及他有拉K

這樣

我有辦法替我女友拿回錢嗎?

或是。。。

本身有警察朋友

想說請他幫忙

但對這位古先生還是很頭痛及感冒

他這樣算是犯罪了吧

還是說他完全沒有責任

我這裡有女友之前幫他繳手機費用的條碼及收據

這樣有辦法查到他這個人嗎?

我實在是對他非常頭痛。。。。

 

你好:

若只是寫錯字不會構成偽造文書,冒用他人名義才會構成。 若對方自始就沒也還款之意思會構成詐欺罪,可提出刑事告訴。 可以對方真實姓名聲請支付命令或直接起訴請求返還借款,請法院查明對方之年籍資料。
lh 105-02-16 10:22
被拿去借款
傑克 105-02-15 11:09

律師 您好

想跟你們請教一下法律問題  在過年前收到前公司委託律師寄給我律師函 函中載明 因為發現我目前由我太太的名義開立的新公司 在fackbook 上的粉絲團上有載寫之營業項目與前公司相同 認為我違反競業禁止之約定 但我在該公司離開時最後一刻  對方的董事長要求我在離職單上寫 (本人保證不到同行公司上班) 才讓我離開該公司  所以本人迫於想離開而寫下  但是離職後前公司均為給予 競業禁止的補助金  那麼競業禁止條款是否無效???

前公司董事長 在我在職期間 有借給我一筆錢 當初協議每月由薪資扣款 也扣款一年多之後 該公司因為營業額大幅提升  該董事長有跟會計部門交辦暫停扣我款項 待他通知何時扣款 在進行扣款 且我有他交辦停止扣款之文件 多次我問該董事長  什麼時候開始扣回借款  該董事長均表示  不急   在我遞送辭呈時與他面談 也談到借款問題  他也表示那筆借款不用還 他會把借據撕毀 此段談話因為只有我跟他兩人在他的辦公室對談 所以我有錄音  這將來如果對方提起訴訟 是否表示借款他已同意不用償還的證據  這樣錄音有沒有違反法律   口頭承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

我目前的生產產品雖然與前公司雷同 但是客戶群完全不同 將來如果真的提起訴訟 我該如何舉證 對我比較有利????  目前他們的律師函表示因為我違反競業禁止 破壞了前公司對我的信任 要求我依民法第478條規定 反還餘款  我該馬上回覆律師函呢? 還是等對方提告之後 在進行抗告??

麻煩律師們的協助

 

謝謝!!

starfish315 105-02-10 00:20

請問一下

父親沒在工作整天在家,聽親戚說他還跟銀行借錢,他好像還有信用卡,不知道

有沒有卡債

我讀大學中,有在打工,不過他也有給我一些生活費

我妹的學費和生活費都他負擔的,

這樣是否以後銀行追討債務,我跟妹妹得幫忙還?

因為他還有一直買東買西的,感覺債務會很恐怖

原本以為沒做保證人或簽名..等,還有以後拋棄繼承就沒問題

但是網路上好像看到這樣算脫產還是會被追討?因為他的借款可能有一些是給

我們的生活費

我打工的錢或是他給的生活費有剩餘都會存到郵局,這樣以後會被強制執行扣款嗎?

謝謝

你好:

除了擔任共同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將來發生繼承以外,父親存活時所產生之債務你並非債務人,債權人無權請求你清償。 若父親係以此種方式脫產債權人可能會依民法第244條規定請求撤銷債害債權債權行為、物權行為,撤銷後再對父親之財產強制執行(此時你的存款就有可能會被執行),但此部分舉證上會有困難,債權人不一定知道父親有何脫產之行為。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10 12: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之債務與您無關,不會查扣您的財產,您亦不要簽名擔任任何債務之保證人,若欲給父親金錢,建議直接給現金比較妥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10 12: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父親之債務與您無關,不會查扣您的財產,您亦不要簽名擔任任何債務之保證人,若欲給父親金錢,建議直接給現金比較妥當。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10 14:05

您好,

 

可主張父親支付小孩之費用均係維持小孩正常生活所需,所以您與妹妹不用負擔任何債務;除非父親有將財產以顯不相當之對價贈與給您與妹妹,這筆財產才有可能被債權人追討,未來如遇債權求償,可委請律師協助處理,以求周全。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沈恆 (沈律師) 105-02-10 14:45

您好!

原則上父親的債務子女沒有關係。至於是否構成脫產?如果父親給予的費用只足以維持子女日常生活所需,不至於被認為是詐害債權,反之,若給予大量金錢儲蓄隱藏,則可能被認為惡意脫產而訴請法院撤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無言以對 105-02-09 11:13

事情發生於103年4~5月,對方是工作上的同事,他說有金錢上的困難,時常兩三天就像我借錢,都小金額,2~3千,事後都有歸還,反而讓他習慣,覺得我好借吧,之後一次性的跟我借7萬,我也借他,之後他的工作態度變差,不常來上班,我就用Line 問他借款何時要還,他就一直拖,直到103年7~8月他突然離職,我在問他他就完全不回應我,之後103年11月我去他家要找他,他不在,只遇到他家人,我與他家人訴說後,他才氣衝衝的打給我,並說他已換電話,他才說每月還1萬,我給他我的帳號,讓他匯款給我,之後只還2次,一次1萬一次5千,之後又置之不理,打電話還說我無憑無據,還說我一直追討,去他家,他是不會還的,他說105年2月5日會把剩餘借款一次還清,結果也是一毛沒還,去他家也無人應門,與他借款借據,只有簡訊記錄,沒錄音,因為之後他都不接電話了,請問我該怎麼作?寄存證信涵會太晚嗎?寄完後他還是不理怎麼辦?

陳柏甫 (陳律師) 105-02-09 12:42

您好,

 

任何訊息記錄也都可以作為雙方有借款證據,可寄發存證信函支付命令或直接提起民事訴訟,請求其返還借款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t710052105@gmail.com)、line或電話(0918-092477)聯繫,預約時間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的諮詢,謝謝(勿以留言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5-02-09 13: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簡訊紀錄做為證據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5-02-09 1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以簡訊與通訊軟體line紀錄做為證據委任律師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借款刑事詐欺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要看證據狀況,如果證據不足的話要加強搜證。

二、除了簡訊以外,如果還有不足可以考慮搭配做民間測謊,只是民間測謊要測謊費用,基本款是一萬八千元,後續每加一個問題要加六千元。你的債權部分金額並不是很大,這個部分如果簡訊還算清楚的話未必要做民間測謊。

三、取得證據後,接下來可以考慮做支付命令或是起訴。

四、對方如果有誠意的話早就還了,所以這個部分是否以調解處理你考慮一下。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