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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佑 102-09-20 03:19


大家好,因標題無求助,所以改用問題。

  這是事實而不是污衊與誣告,所以想先請問法律板上的大大依刑責該如何究責?


我過去吞下太多的事情......可我今天要說的是:我哥曾想要動手殺我。他拿刀架
再我脖子面前已經行犯意想要動手殺我!我不是沒有跟父母說,但他們卻要我放下要我
又把事情吞著下去。

1.照法律層面看這已經是歸屬於刑法案件?
2.我能向警局或法院申請測謊進行對質?(因最有利之證據 凶器:刀 已經不存在,無法指紋採樣。而我當時並沒進行驗傷)
請問我該如何直接求助於法律?是直接到警查局報案還是寫好訴狀紙到法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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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心情:

    說實在我已經無法忍受這樣的家,我哥做過多少事本來是該進警持局該坐牢的......
可我今天講的事實已經不是民法或說情或講一堆叭啦叭啦的道理能解決的。我想保護自己
,可是父母長輩又要我當做事情沒有要我吞下去。

再怎麼說我也是法定公民,如果這次連警局都會吃案......

    我想這人生跟這家  住著是已經沒有意義的

艾琳 102-09-18 15:59

你好,民國79年我媽幫我爸當人連帶保証人買了一部車,當時約定是分24期償還,但是我爸還了12期之後就再也不還,避而不見。而我爸媽也在民國83年離婚了,20幾年過去,我媽並未接到任何的催繳通知以及任何法院來的訴狀,直到民國102年9月才接到民事起訴狀,現在我是否可以替我媽提供民法125條請求權時效消滅。 

1.本件就保證人的部分之請求權恐已超逾時效(自貸款逾期時起算已超過15年),可以提出時效抗辯,拒絕給付。

2.建議您們向法院聲請閱卷,把對方提出的資料影印回來,以進一步釐清相關事實。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慎之 102-09-18 13:37
請問張律師 家父與其弟有一共有地共持2/1權利,這次將家父持分賣給其弟,先前說好增值稅等由其弟買方負擔且買方同意家父這方就答應賣與其弟,因家父為中風患者所以由我代家父前去與代書契約,契約中也明列買方負擔所有的費用. 因為我沒有買賣簽契約的經驗,所以後來代書契約後立但書中的一項是多出來的增值稅由賣方負擔這項當時根本沒注意到問題,現在多出的費用要由賣方負擔共11萬餘元而買方僅需負擔6萬餘元,為此多出的費用時在太多了,因賣此2/1權利方面價金只有一百三十萬餘元,所以有與買方聯絡看看能否11萬在各負擔一半等等的協商,但買方聽到當場翻臉只說但書上怎麼寫就照契約走其餘一律不管沒的談,目前已申請調解將在下周開調解會,請問張律師若是買方仍堅持但書那一項納我賣方能怎麼做? 調解不成是不是可以走法院,我們主張民法74條的暴利行為呢? 因為家父中風患者母親又是車禍多殘病患而我又是無法工作只能在家照顧雙親,當時急者賣也是想多筆錢去申請看護,這樣我也才能外出找工作,雖然11萬或許不大但卻是我們一家3口半年以上的生活費. 請張律師幫我解答及我能怎麼做或是有什麼問題,謝謝了
沒有簽約經驗 跟是否成立暴利行為應該沒有直接關聯 否則第一次購屋者 可能都主張此項去撤銷法律行為
大白熊 102-09-18 09:56

如題;今年8/16委託車行賣車,並換新車,之後車行無法牽新車也不願將以賣車款給我
而總是以明天在給的理由一天拖一天,之後去監理站查詢也確認車子有過戶
因為是自己的親戚所以當初託他賣車並無收據,而是事後以錄音的方式
有錄到他有幫我賣多少並要給我多少,而我在事後看到報紙他車行有上報
他也是跟別人收款項後都沒牽車給別人,對方有說要提告,那我該如何保護我的權益?
真的沒辦法的話我也想提告,這樣他算累犯,在刑事方面不知道能否提告?
以及民法我該告何項?題告後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並且可以拿回費用?

本件基本上應屬債務不履行之民事糾葛,但不能排除對方以此手法詐騙之可能,故應可對之提起詐欺罪之刑事告訴,雖然調查之結果可能會認定不成立詐欺罪,但提出刑事告訴應可促使對方出面來處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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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law 102-09-18 08:22

房客說簽約第二天要匯兩個月押金房東, 房客不但沒有匯兩個月的押金房東, 連租金也沒給房東, 水電費驚人房東在繳, 房東真的很吃不消, 請問:

房東可以民法第幾條請求支付押金租金? 房東可以民法第幾條請房客搬走? 房東該如何做才有效又合法? 房東該如何寫存證信函的內容?

謝謝.

民法第440條第2項之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出租人不得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經限期催告而以承租人未依限期給付租金而終止契約,又民法第440條第2項之規定是強制規定,租賃契約之條款違反此項規定的話,依法係為無效。

租賃契約終止前,承租人依租賃契約占有租賃物係為有權占有,無法請求返還。

民法第440條

承租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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ㄚ武 102-09-17 23:22

家父房屋是一間土角厝購於民國44年,最近因建設公司申請自辦重劃之故,緊鄰地主向法院提出家父房屋侵占土地約3.5坪,要求拆屋還地.法院發函通知出庭辯論.

1.自家父民國44年購買此房屋,緊鄰地主從未提出任何侵占之訴.

2.請問家父是否能依據民法第769,770免除拆屋還地?或於答辯時引用任何民法條文免除拆屋還地?

沈恆 (沈律師) 102-09-18 18:08

您好!土地應該都有登記,可能不會符合民法769、770條要件;地主未曾主張侵占,並不代表房屋就有權利占用土地;現在重點不是找法律條文,而是要能找出曾與地主有使用土地的約定,或曾經交地租。以上謹供您參考。

無言 102-09-17 06:04

目前有一件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
本人為債權人,原告
提出告訴後 有先聲請假扣押債務人(侵權行為人,被告)之動產
最終獲勝訴判決
現在法院民事執行處已將債務人名下的動產拍賣
拍賣所得價金將分配予本人

法院寄來公文
要我填寫債權計算書
計算書上要依序填列本人之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等

問題來了
若我照實列出本金與利息
國稅局是否會將這種利息視為我的本年度利息所得
而加以核課?
因為民法上的規定
清償債務的順序為費用利息、原本

查找網路上資料
財政部有函釋
債權聲請強制執行債權抵押物獲配之利息所得 應將該利息所得
併計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
網路上的例子都是以
債務人以動產抵押借款,屆期未清償,經債權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抵償債務
的例子來說明

跟本人的情況似有一些出入

另本人的債權額(本金)數字有點大
故算出來的利息金額數字也蠻大的
如真要繳稅 恐會是不小的負擔
想請問律師 在這樣的情況下
我是否需申報利息所得?

又我是否可以在債權計算書上註明

拍賣價款優先清償本金

如有剩餘再行清償利息

這樣是否就沒有申報利息所得的問題了?

法院會准予我的聲請嗎?

還是逕依民法規定先清償利息

以上 先謝謝律師的熱心回答!

102-09-14 17:41

是關於民事訴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案件~

我先簡單說明一下內容~

被告是我父親~

我父親在民國84年有寫一張拋棄書字據給原告~

內容如下:茲有座落桃園縣中壢市xx段xxx名義~所有土地如下.....共計xxx坪~以上各筆1/7繼承後本人所有面積xxx坪中願拋棄35坪給原告繼承特立此書為證~立拋棄書人xxx 1995年x月xx日

 

當初我父親是要跟原告交換原告名下的一間房產~

但原告並未履行(對方否認)~直到最近原告出示此拋棄書要求履行35坪~

才有這場官司~而我父親就是當初沒有註明要交換此一房產在此拋棄書中~所以我想請問我父親可以主張民法第125條之請求權因15年不行使而消滅嘛?因為我有看好像釋字第107號有已登記動產無消滅時效之限制~目前土地登記在我父親名下~

謝謝

 

請求履行協議是行使債權請求權,沒有釋字第107號解釋的適用。

依釋字第107條解釋,已登記動產其回復請求權(物權請求權,民法第767條)不適用時效消滅之規定。

民法第767條
所有人對於無權占有或侵奪其所有物者,得請求返還之。對於妨害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妨害所有權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規定,於所有權以外之物權,準用之。

艾力 102-09-13 09:09
律師您好!在下幾年前向非法投顧公司業務購買未核備境外基金,嗣後國外基金公司倒閉而血本無歸(損失四萬美金),事件發生不久即與投顧公司業務和解(賠償台幣40萬),今欲向投顧公司提告(已解散)..是否可依民法第535條,544條,224條或債務不履行(侵權應已罹於時效)之類的法條主張?還是另有其他可用法條?因為投顧公司已解散,就算告贏公司應已無資產(不是在下主要目標)..在下可否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主張公司負責人(應有資產)與公司連帶賠償?謝謝您撥冗看完此文..祝您全家和樂...
您好, 關於您所詢問題,在民事部分,由於您們之前已有和解,是否仍可再請求?此部分可能要看一下您們和解內容以及個案才能作判斷。 至於刑事部分,該投顧公司已似有涉嫌銀行法及證券交易法的問題,不過仍須看個案事實來判斷。 以上是簡略作回覆,詳細判斷部分,建議您可提供更詳細的事實資料,我們再作判斷。 也歡迎您隨時來電詢問相關問題,十分感謝。
略懂 102-09-09 22:35

近日在facebook(臉書)上,某位不認識的人傳了封訊息給我,

開頭即以"蠢腦"稱呼我,並指責我竟然對某位知名人士的反政府議題按了讚,

我回覆他並告知該言詞已觸犯法律,涉及侮辱我的人格,

要求他對我道歉,但他堅不道歉,並且一付告的了就去告的態度..

今晚下班後到了轄區派出所詢問能否提出告訴,

警員的回覆是該訊息為私人才能閱讀,不構成公然侮辱罪,僅能以民法之"侵害人格權"

向法院提出告訴,且警局不受理民事案件..

想請問的是:

我能依民法第195條侵害人格權之部份提出告訴嗎?

告訴狀上之被告姓名是否填上該人之臉書ID即可,其人之真實資料由檢察官去調查?

我並不想將這件事擴大,只要他道歉即可,但他拒不道歉又一付能耐我何的態度,

我想經由合法途徑給他個教訓,民事告訴狀大致上該如何寫呢?

還請律師幫忙解惑,謝謝!

 

抱歉,選擇分類時未注意民.刑事之分,本問題應為民事問題,造成困擾十分抱歉..

本件依您所述私訊方式辱罵之行為應不會構成刑法妨害名譽罪章罪名,但會有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只不過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關於被告身分之特定係為原告提出訴訟之要件,所以法院可能會以您未能具體特定被告身分而逕予裁定駁回訴訟

略懂 102-09-10 21:26

 賴律師您好:

因對方以網路訊息方式,因此無法得知對方的真實身份,

那要如何查證身份呢?

1.請電信警察幫忙查證身份後提告?因個資法關係,電信警察勢必不會告知我詳細資料.

2.先具狀提出告訴後,再以告訴案號請求電信警察將對方身份查明後回覆法院?

以上兩點何者可行呢?還請賴律師不吝告知,感謝.

ray 102-09-09 15:41

律師您好:我於去年中下旬時候在新竹買了一棟透天的投資套房, 用來收租金補貼家用, 我們這一條巷子裡面從18~24號(我位於24號)都是二樓半透天增建成4樓半( 已經增建了十幾年了), 而屋齡大約30年左右.  最近, 我隔壁( 26號) 被新的屋主購入, 而那間房子本來是沒有增建的(二樓半), 但26號屋主也想要增建, 並說要拉我牆的鋼筋讓他做增建, 我本著不擋他人財路以及鄰居和諧原本已經簽了同意書給他, 但因為屋齡老舊, 我在合約書裡面載明希望他可以保證讓我的牆壁不要因為施工漏水, 以及日後的保固, 但隔壁屋主覺得這樣是我在敲詐他(事實上我沒跟他要錢只是我要一個保障),  所以他現在想要去舉發我三樓以上越界的部分(因為我是先蓋的, 所以共用壁的部分我是從三樓以上都蓋滿的, 四樓半的鐵皮也剛好貼平他的疆界部分( 理論上我想牆壁應該是一人一半).而我本來也答應隔壁屋主我要拆除我越界的牆壁部分, 但因為最近內人剛生小孩, 以及鐵工的日程無法配合, 隔壁屋主等太久就開始放話揚言要告我侵占. 而且還跟我說你家漏水是你家的事情, 根本不關他的事..  這樣的舉動讓我很生氣, 因此想要請問律師:
1.  我是否可以主張民法796條不拆除我的部分? 如果對方執意要我拆除, 我是否可以主張我要跟他購買我越界的部分?
2.  因為對方要往上增建, 其實我也請教過土木技師, 技師認為第一個屋齡太老舊, 往上加兩樓又要打我的牆會有結構和漏水的疑慮. 不建議這樣做, 那麼在法律上我該如何處理? 我可以不同意他增建嗎? 是否需要事先發存證信函給對方?
3. 如我前面所提, 我們前面一排都是違法增建 , 但增建已久, 如果到時上了法院, 法官是否會做出損害我財產的判決呢?
4. 其實22號比我還要先增建, 所以22號是整面牆都超過我房子的界線, 但本著與鄰為善, 我去年買入時並未去計較, 那如果26號屋主要計較我的疆界部分, 那我現在才去跟22號屋主主張我的權利是否會過晚? (這題只是備用, 原則上我還是不會去跟22號屋主因為這樣的事情去交惡)
因為26號屋主想要去申請調解庭, 所以我想要在這之前知道我可以使用的權利有哪一些?可以做哪一些對自己的保護?
謝謝律師

林靜歆 (林律師) 102-09-11 15:56

 您的問題涉及層面很廣,首先,您可能不能用裁判方式要求價購對方的土地,因為對方有所有權,對對於造成對方之損害對方可請求租金。對方可能可以要求拆屋,此涉及越界建築之問題,有民法第796條之適用,頗為複雜。  林靜歆律師www.wewon.com.tw

guavav 102-09-07 13:14

您好,我與房東訂約是102年9月1日~103年6月30日

我已經先繳押金5000元及一年的房租

因為個人因素希望提前解約

契約規定如下:

契約期間內乙方(承租人)若擬遷離他處時乙方不得向甲方請求租金償還,遷移費及其他任何名目之權利金,而應無條件將讓房屋照原狀還甲方,乙方不得異議

請問這樣是否表示我的押金連同1年的租金費用,都全部拿不回來,這樣的合約是否有違背法律?

若我現在依照民法之規定,現在通知,1個月後退租(先期通知),能不能適用民法454之規定,將我之前預繳的退還,還是我必須依照以上租賃契約的規定,全部不能退還?

Lucienne 102-09-07 07:13

男方已滿18歲,女方是17歲,

兩人在兩情相悅下發生關係(不只一次),

但女方懷孕了,請問有什麼法可以告這個男生呢?

男方有意負責但是女方家長並不想就此讓男方負責,希望可以提告

刑法.民法方面我都想知道,

真的真的拜託了謝謝!!!


kevin 102-09-04 19:24

請教律師

我居住的公寓(集合住宅),屢次申請天然瓦斯要在後面防火巷施設,皆因原地主阻擾而未能施工(原地主30幾年前與建商合建公寓出售後,目前他還持有該基地20餘坪土地權狀,沒有建物,他自認防火巷及既有道路都是屬於他的,公寓的住戶無權使用,因此他霸佔做為停車位)。我也透過里長及民代出面協調,甚至我們主動提出給予補償,但都被他拒絕,他說他不怕被告,也有人告他,也是敗訴(不知是真?是假?)。請教:

1.目前防火巷已有瓦斯管線,我們只是申請延伸到我居住的公寓後面而已(不到10公尺),既然公寓的住戶和他都是該基地共同持有人,並未分割,在天然瓦斯公司要求我們住戶須取得該基地每位所有權人的同意書才願意施工的情況下,我應該如何作為,才能達到施設的目的?

2.依民法786條第一項明文有正當需要也可通過他人土地,何況我也是土地共有人之一,我應該如何行使我的權利?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如果可以,如何申請?

以上請熱心且有正義感的律師,能否為我指點迷津,萬分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該共有土地上有無分管約定,即當初有無約定該巷道由原地主來管理,若有,則應類推適用相鄰關係,依民法第786條來請求,若無,則應適用共有關係,可能涉及管理或處分關係,但在原地主不同意的前提下,似只能透過法院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evin 102-09-04 18:42

請教律師

我居住的公寓(集合住宅),屢次申請天然瓦斯要在後面防火巷施設,皆因原地主阻擾而未能施工(原地主30幾年前與建商合建公寓出售後,目前他還持有該基地20餘坪土地權狀,沒有建物,他自認防火巷及既有道路都是屬於他的,公寓的住戶無權使用,因此他霸佔做為停車位)。我也透過里長及民代出面協調,甚至我們主動提出給予補償,但都被他拒絕,他說他不怕被告,也有人告他,也是敗訴(不知是真?是假?)。請教:

1.目前防火巷已有瓦斯管線,我們只是申請延伸到我居住的公寓後面而已(不到10公尺),既然公寓的住戶和他都是該基地共同持有人,並未分割,在天然瓦斯公司要求我們住戶須取得該基地每位所有權人的同意書才願意施工的情況下,我應該如何作為,才能達到施設的目的?

2.依民法786條第一項明文有正當需要也可通過他人土地,何況我也是土地共有人之一,我應該如何行使我的權利?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嗎?如果可以,如何申請?

以上請熱心且有正義感的律師,能否為我指點迷津,萬分感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該共有土地上有無分管約定,即當初有無約定該巷道由原地主來管理,若有,則應類推適用相鄰關係,依民法第786條來請求,若無,則應適用共有關係,可能涉及管理或處分關係,但在原地主不同意的前提下,似只能透過法院來解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kevin 102-09-05 09:5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該共有土地上有無分管約定,即當初有無 ... (恕刪)

首先感謝 謝律師百忙中撥冗提供卓見,非常感謝。您在回覆中提及:則應適用共有關係,可能涉及管理或處分關係,但在原地主不同意的前提下,似只能透過法院來解決。該共有土地並無分管約定,那麼我應該以"容忍埋設瓦斯管線"來項簡易法庭提出民事訴訟,或以其他理由提出,比較有勝算?當然如果有更簡易的方法不必興訟,對大家都好,也不會無謂的耗費社會資源。以上再請教謝律師,謝謝。

james 102-09-04 17:37

律師您好:

 關於租屋疑慮,依租屋示範條款裡的某一條款:

 承租人違反約定 或拖欠租金達一個月 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支付者 經出租方催告限期繳納扔不支付者 不待合約期滿 出租方得中止合約---以上條款

請問:1.若8/10要繳交房租 但對方於9/4匯款至房東戶頭 請問可否解除租約?

       2.依民法440條規定 是否積欠達兩個月房租且逾期尚未繳納 才可解除租約?

       3.違反規定之事項 若未於契約載明 僅以口頭告知房客房客為配合 是否可以解除契約?

          以上問題 請求各位律師協助 謝謝!

民法第440條第2項之規定,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出租人不得依同條第1項之規定,經限期催告而以承租人未依限期給付租金而終止契約,又民法第440條第2項之規定是強制規定,租賃契約之條款違反此項規定的話,依法係為無效。

民法第440條

承租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民法第71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XiANG 102-09-04 15:35

以我國現行的離婚制度,雙方一旦締結婚姻,想離婚只有兩種方法,一種是雙方都同意的情況下進行「協議離婚」;若雙方對離婚無法達成共識,想離婚的一方就只能上法院訴請「裁判離婚」。

但是,要能夠訴請裁判離婚成功,必須要能列舉出對方的惡形惡狀,才能說服法官自己無法繼續維持婚姻。婦女團體過去常常戲稱民法1052條的裁判離婚,簡直是十大惡人條款,非得要構成「虐待、遺棄、意圖殺害對方、失蹤超過三年」…等嚴格條件,才能脫離婚姻

然而困在婚姻中的多是平凡人,卻因訴訟門檻而逃不出婚姻墳墓。在協議離婚及裁判離婚之外,目前法律上沒有其他的路可走。但在這兩者之間的灰色地帶,苦惱的眾多平凡人,卡在只剩下空殼的婚姻而不知何去何從。

雖然在民間反映之後,部分法官的判決逐漸放寬,認為只要能夠舉出難以維繫婚姻的概括事由,就能夠採用民法1052條之2的「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請求法官裁判離婚。但是,到底兩人要交惡到什麼程度,才足以被認定為「重大事由」而得以離婚,現在仍完全倚靠法官的自由心證,也依賴自己遇到哪位法官的運氣。

從司法院提供的統計數字,採用「重大事由」判決離婚的比率,已逐年提高,至今已經有超過半數的判決離婚准用重大事由判離,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見得要舉出某一特定事由才可以訴請離婚,而可以列舉各種無法維繫婚姻的事由,請法官判決,顯示法院對於裁判離婚標準傾向愈來愈寬鬆。

即使勇於上法院,婚姻的當事人還是必須對簿公堂、互揭瘡疤,想離婚的一方仍必須指陳對方讓人無法容忍的事由,好說服法官婚姻無法維繫,這等於是逼迫想離婚的一方,在法庭上和對方撕破臉。即使當事人體認到婚姻關係沒有絕對的對錯,而只想要與對方好聚好散、和平分手,但只要對方不簽字離婚,除非撕破臉上法院,只有默默隱忍一途、徒留形式上的婚姻空殼。

不過,人都有情感需求,當配偶無法和自己建立親密情感,而想從他人獲得,就得冒著被抓姦的風險。以台灣現行的法律,被抓姦並非賠錢、道歉了事,而是觸犯刑法、可能要坐牢的,依法可判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就是說,和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的人被國家當成罪犯來處理,和偷竊搶劫等犯罪行為等同。

我們想問的是,對於這些雖然想離婚,但為了孩子、為了情分,還想與對方保有最基本友好關係的當事人,難道就只是因為對方不願放手,就得禁錮自己的情感需求,再也無法和其他人建立親密關係嗎?還是我們要逼迫當事人在公開場合數落與言語攻擊其配偶,只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若當事人在這種兩難的情況下,與他人建立了親密情感,國家再用刑法懲罰個人情慾,真的合理嗎?台灣離婚制度長久以來的不合理,以及遲遲無法除去的通姦罪,這雙重桎梏等於是國家陷人民婚姻成為逃不出的煉獄,又耗費國家資源介入成年人情慾關係,逼使人民背負觸犯刑事法律之污名。好聚好散、和平分手,為何如此之難?

這些是網路上的資料,說明要向法院訴請離婚的門檻很高,因為她既沒打我,也沒有外遇,但我真的受夠了;我很想要了結這段婚姻,到底該怎麼做呢....

林智群 (klaw) 102-09-05 16:40

 沒辦法,還是要上法院,

且沒有離婚事由或重大破綻,法院是不會判離婚的,在台灣離婚不容易

雲淡風清 102-09-02 11:19

http://ppt.cc/UXfn

http://ppt.cc/lQjF

請問 如果鄰居在中庭打洞 但水都是往我家流 合理嗎??

其它人家門口的排水洞都是乾的!!

之前雨大的時候還會跑進來

對方說因為我家地勢底所以往我家流

叫我家車庫自行墊高

鄰居反應 鄰居跟本不甩你

請問可以用民法777條寄存証信涵請對方處理排水不要經過我們家嗎?

您好

此種情形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之規定,請求排除妨害所有權之行為,亦可依侵權行為(民法第184條)規定求償,至於若單純以存證信函指摘他人違反民法第777條之規定,可能作用不大,建議逕向法院起訴或聲請調解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2-09-02 17:13

建議您立即發存證信函律師函給對方並限期改善,如期限屆至而對方仍不改善者,建議您立即委請律師訴訟。如需進一不的協助,歡迎連絡。

媽咪 102-08-28 10:21

律師您好,

未婚懷孕生下小孩,生母希望由自己獨力扶養,不接受生父金錢支援也不接受生父認領。生母有穩定工作收入以及家庭背景。

生父已偷偷驗了DNA證明事他小孩。請問如果生父提出DNA證明孩子為親生,是否可藉由訴訟強制認領這個小孩?還是法律有保障生母可以拒絕生父認領?所以如果他提告此案件是否可成立?

我看民法第1066條說 - 非婚生子女及其生母可以否認生父的認領。請問是否就代表生母擁有全權?如果生父提告,有其他的法條可以用來解釋生父有這個權利嗎?

我希望可以了解生母這邊是否擁有完全的監護權,他要提告也沒有用。還是說他是可以告成功的呢?

ps. 生父為在台灣工作有穩定收入的外籍人士。

感謝律師的幫忙及回答。

1.生父認領只要通知到子女或生母 認領就生效 2.至於如果不願被認領 這將來可能會有確認親子關係存否訴訟 3.縱使生父有認領監護權上 還是可能單獨歸母親所有 所以我想這你應該不需要過於擔心

媽咪 102-08-28 11:16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生父認領只要通知到子女或生母 認領就生效 2.至於如果不願被認領 這將來可能會有確 ... (恕刪)

謝謝張律師的回覆。

請問所以即使有1066的法條,生父如果要認領還是可以成立,而生母不得拒絕嗎?因為目前生母不希望生父認領也不希望生父探視。目前小孩還很小。謝謝您。

認領還是不需要經過生母同意 如果妳依此條文否認 生父為了確認親子關係 就必須提出確認親子關係存在訴訟解決

狗腿 102-08-23 14:23

請問 我的未公證租約上有註明 房客遲交租金達20天 即可不經催告  直接強制執行

這和民法的條文的有些出入   請問 這條規定是有效力的嗎?

林智群 (klaw) 102-08-23 18:26

 該契約如果沒有經過公證,還是沒辦法直接送執行

狗腿 102-08-24 12:55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該契約如果沒有經過公證,還是沒辦法直接送執行

即使公證   這個房客只要拖欠二十天就可以強制執行的規定    是否也無法公證過關呢?

jenny 102-08-22 12:29

您好:

???有一款商品我們以銷售進兩年..近日收到一封律師事務所來函告知 此商品今年已有個人申請商標..所以要我限期下架  並去函? 討論和解與授權事宜函中告知..以涉及相關刑法***民法***真的讓我不知所措..請問我現在該怎麼做呢..

目前我已都將商品下架...但是進一步作法..我就真的不知道了...懇請律師們有人能為我..指引方向..感激不盡..

蔡律師 (蔡律師) 102-08-22 13:44
回覆 jenny 的發言內容:

您好:

???有一款商品我們以銷售進兩年..近日收到一封律師事務所來函告知 此 ... (恕刪)

不要理他。真有商標問題,警察早就來查扣。

請幫忙到高雄律師-律通法律事務所官網按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jenny 102-08-22 14:22

 

真的很感謝蔡律師的回覆...從那個律師信函上我大概知道對方是要錢..因為他要我付和解金跟授權金(可是商標人暨不是代理商 也不是製造商我們根本不可能跟他進貨)..但是他今年申請商標通過是有的..那單憑這樣他 真的能告我嗎...如果我不理會他 他是否就會去跟我提告求償呢....

 

建議您還是先確實地去釐清相關事實後再行研議如何回應,律師函未必全是空穴來風,把事情弄清楚再進行處理,才是上策,輕忽絕對是不可行的。

再來一杯 102-08-17 15:03

事件如下:
最近身邊有位女性友人,被人用臉書私訊辱罵,字眼難堪像是妓女 ,髒女人等。由於已經不是第一次莫名受辱 ,友人不想再隱忍吞聲 ,決定尋求司法途徑解決 *證據方面:友人已經封鎖辱罵者,辱罵者發現後卻用其它帳號繼續辱罵 。由於臉書系統的設置,當有人傳訊息時會以EMAIL通知。所以,辱罵者已經以原本的帳號辱罵的記錄,還有使用其他人的帳號辱罵的記錄,都已經以EMAIL的形式存在友人的信箱裡。 請問: 這種私訊辱罵的事件有觸犯刑法? 可以向警局直接報案嗎?或是備案? 民法方面的話則能提出什麼告訴? 或是建議該怎麼處理? (女性友人一直想息事寧人,對方卻執意騷擾,甚至影響到了工作,還有精神狀況無奈之於才決定訴諸法律)

本件在刑事責任部分所涉及的應是妨害名譽罪章的罪名,但對方所傳述者並非具體事實而是抽象漫罵,故應當不會構成誹謗罪,而是有無構成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罪之問題,但基本上以私訊方式傳送辱罵字眼應該不會構成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的「公然」狀態,若不是公然侮辱行為的話,並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則後續應循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不過建議本件可先提刑事告訴俾以查明對方身分後,再進行民事訴訟請求賠償

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再來一杯 102-08-17 17:53

友人信箱 收到臉書" 辱罵者以本尊帳號 在友人照片上留言(辱罵)的 系統通知信"

因為友人把辱罵者的本尊帳號封鎖 才沒有發布在臉書上面  辱罵者才改以另外的帳號進行辱罵

但是臉書系統還是有把通知信寄存到友人信箱  

由此 是不是能判斷辱罵者已經違反刑法310條  

而且辱罵的內容(辱罵者本尊以及他使用其他的帳號)一模一樣  是否能以此確立犯意明顯

P.S(女性友人認識辱罵者本人)

 

阿部 102-08-20 04:59
回覆 再來一杯 的發言內容:

友人信箱 收到臉書" 辱罵者 ... (恕刪)

你好,我不是律師但我想幫忙。

如果你在現實社會認識肇事人,擁有他登記名義下的東西會比較好處理。

例如像電話號碼、地址、上班地點

但是你在起訴也必須要有證據證明這確實是他做的,

方法有2,1.他自行承認犯案。2.警方從他使用的帳號ip符合他所登記的IP。

重點來了 ※臉書伺服器是架設在國外,基本上台灣警方可能沒辦法從臉書找到人。

勞工兄弟 102-08-16 23:01

律師您好:

本人在公司因業務所需,必須要向庫房借取大量設備進行日常工作內容。這些設備平時不會歸還回庫房,而只是收納在本人個人所使用之三層櫃中。然而近日本人即將離職,在將這些設備繳交回庫房時發現數量短少。公司要求本人照價賠償,若不從則會提出侵占或是竊盜告訴。

想請問的是,公司若要告本人侵占或是竊盜,這樣有可能會成立嗎?另外,借取公司設備意在於執行日常工作業務,雖說許多設備並非會持續使用,這樣算符合民法上的「寄託」嗎?我是否能無視於公司的賠償要求?

謝謝!

您好

所給資訊不是很足夠,就借取設備而言,是否有紀錄可稽?借取設備人員是否只有你一個?平常會不會有同事向你借取存放在自己三層櫃的設備,或不告而取?若有這些情形,你可以自行查詢短缺的東西是否在其他同事那邊。很多疑點可以先釐清

一般而言,離職要移交的物品短缺,除了公司或檢察官可以證明是你業務侵占,或自己承認之外,通常僅是單純遺失問題(保管不當),純屬民事侵權行為的賠償,談不上刑事責任。而因職務需要而借取設備,只是職務上必要的附隨行為,與寄託無關。

建議不要無視公司的賠償請求,好好商談,否則可能會多一個刑事官司。

以上供參考

邱冠銘 102-08-16 14:16

93年2月27父親死亡,當時留有幾家銀行欠款總和大概30~40萬,母親是擔保人,當時父親死亡時母親無任何法律觀念所以並未辦理任何繼承手續.,而那時候我13歲、妹妹11歲,弟弟9歲,當時我們年紀還小根本不知道要辦理拋棄繼承

之前就有耳聞母親收到法院的強制執行命令,他的帳戶有被強制扣款過一次,最近陸續有資產管理公司(信件表示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寄送警告信給我和我 母親,表示在不結清債務便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財務,但是我心裡想關我什麼事....,我又沒有跟銀行借錢,我現在在學中,我們家的小孩郵局戶頭都不敢放錢, 深怕也會被扣款,學生唸書夠辛苦了還要擔心這些真的是...

以下是我去蒐集到的法條 請法律高手幫我看看是不是正確的..

-----------------------------------------------------------------------------------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逾修正施行前為拋棄繼承之法定期間者,自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拋棄繼承之規定。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96年12月14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

以下有二個問題想請教或拜託法律高手,你們的回答將對我們家是無窮的幫助:

1.母親是擔保人所以會被強制執行這個無庸置疑,以前的法律父債子還這個也沒錯,不過我據悉之前已有修法都改為限定繼承的部分(如有錯誤請指教),不過那也是後來修法才享受的到,那請問在之前我們當時都未辦理任何繼承手續,我們家小孩豈不是要背我爸爸的負債?

2.請教上面法條所寫的 "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這個是什麼意思?

3.假設我們小孩子真的不必負責這些債務,那麼資產管理公司繼續恐嚇我們的部分是否可以不必理會呢?因為根本不會強制執行?

 

就是由你們還債 是否公平  主要是以你們生活財產使用情形  及你們當時由父親繼承多少財產去綜合認定

邱冠銘 102-08-16 14:57
回覆 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就是由你們還債 是否公平  主要是以你們生活財產使用情形  及你們當時由父 ... (恕刪)

--------------------------------------------------------------------------------

可是父親當時沒有留下任何資產阿... 就是一些生活用品

還有請教上面那些問題可否幫我解答一下 可能要耗時你一點時間了 謝謝哈哈~

 等對方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如對方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則應即刻提起異議之訴,如自己無法勝任,建議委請律師辦理。

邱冠銘 102-08-16 17:26
回覆 許志嘉律師 的發言內容:

 等對方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時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如對方已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則應即刻 ... (恕刪)

-----------------------------------------------------------------------------

所以意思就是資產管理公司要請法院強制執行小孩的帳戶時,法院會告知我們嗎?到時候在提出異議嗎?

那法院明明知道這法律規定清楚,他不會直接駁回資產管理公司的無理要求嗎?哈哈

Lee 102-08-11 15:29
請問律師離婚協議書中有條「雙方婚姻存續時所負之債務各自負擔,並均同意拋棄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所有因他方於婚姻存續中為侵權行為而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以及所有因他方於婚姻存續中之行為而生之刑事告訴權。」 但對方曾未經同意擅自?刷我的信用卡以及在網路社群寫些辱?我的字眼,如同意上述條例,是否意味我曰後無法對對方提起告訴?那我要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謝謝!
王耀星 (Eric) 102-08-11 16:48

假如還沒簽,當然別簽。假如已經簽了,找個好律師還是能解套!

Lee 102-08-11 17:44
回覆 Eric 的發言內容:

假如還沒簽,當然別簽。假如已經簽了,找個好律師還是能解套!

 謝謝律師!!目前尚未簽字。再請教如下:
若此條例保留前半段將「以及所有因他方於婚姻存續中之行為而生之刑事告訴權。」此句刪去是
對我較有保障?
若對方於婚姻存續內有擔任保人之類的,刪除這句是否將來也會連累我需負連帶責任?謝謝

冠華 102-08-09 19:32

各位律師

外婆於94年時過世 當時我有代位繼承關係

因為當時不知道有債務 所以94年時沒有拋棄或限定繼承

在去年底時收到支付命令 當時不知道要去異議

因為現在民法篇改為一概限定繼承 有條件回溯98年以前的繼承

請問我的情形是否能聲明限定繼承

代位繼承.未同居共財.不歸因於己責之事去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呢

之前在其他地方有人回答可以提

因為是代位繼承 而且沒有同居共財

也有人回答

"因為收到支付命令未異議,形式上的債務人變成繼承人本人,不能聲明限定繼承"

請問哪樣的說法是對的呢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2-08-09 21:14

您好!一旦支付命令確定後,要對其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必須限定繼承的事由發生在支付命令成立後才行;因此,如果支付命令確定前,已經可以主張限定繼承,就應對支付命令提異議,進而主張限定繼承,否則等同放棄限定繼承的抗辯。本件,主張限定繼承的依據即繼承法修法於98年,而支付命令成立於101年,當時已經可以依法主張限定繼承,卻沒有對支付命令提異議而讓它確定,已錯過限定繼承抗辯的機會;因此,即使事後再以同一限定繼承事由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勝算也不大。以上謹供您參考。

恐怕只能再審,至於是否有理由則另當別論.

dani 102-08-06 20:00
律師您好:我在yahoo拍賣上拍賣自己的二手衣服,衣服都是實品拍攝也說明二手衣服不退貨,買家收到衣服後,卻說衣服“內裡”有瑕疵!要求退貨,我拒絕了!(((他卻說契約跟買未成立,我可以依民法第179條之規定向您主張不當得利返還))))請問這樣成立嗎?謝謝
買賣應該已經成立 對方應該是主張買賣標的有瑕疵 將來也是解除契約 請求返還價金 不過這只是法律 你們這交易如果要這樣 似乎不太符合經濟效益
冠華 102-08-04 20:36

各位律師

本人的外婆在民國94年過世的

因為媽媽比外婆早過世 所以我有代位繼承關係

那時不知道有債務 沒有申請限定繼承和拋棄繼承

可是去年底才知道有債務討上門

債務人在去年底到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當時收到支付命令也不知道要去異議

到了超過20天才去申請再審

目前案件還在再審審理中

目前是用發現新事證提證據給法官審理不是我們的債務

 

因為查到後來陸續有修法 現在繼承是改成一概限定繼承

請問民法繼承篇最新的法條我可以適用限定繼承嗎(94年繼承)

要是後續法官宣判再審駁回還是我的債務

可以跟法官聲明94年當時不知道債務

現在要以繼承財產去償還債務嗎(提當初的繼承系統表給法官看)

如果可以的話這是要提再審還是債務人異議之訴呢

謝謝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
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
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
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
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
限。

 如果法官駁回你目前的再審聲請,你必須等到對方提起強制執行時再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主張的法條就是你問題裡面所提到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的規定)。

冠華 102-08-09 20:05

請問陳律師

有以下這樣的說法規定嗎

還是即使未異議還是能再提債務人異議之訴聲明有條件回溯限定繼承

謝謝

"因為收到支付命令未異議,形式上的債務人變成繼承人本人,不能聲明限定繼承"

blue 102-08-03 22:55

女友的媽媽來我公司吵鬧,打電話吵我的上級長官

如果影響到我工作權,或者讓我喪失工作

可否依什麼法提告???

是否構成民法第 184 條 ???

第 184 條 
(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冠華 102-08-03 20:08

各位律師

本人的外婆在民國94年過世的

可是去年底才知道有債務討上門 債務人到法院申請支付命令

所以94年時沒有限定繼承也沒有拋棄繼承

當時收到支付命令也不知道要去異議

目前案件還在再審審理中

目前是用發現新事證提證據給法官審理不是我們的債務

 

 

請問民法繼承篇最新的法條我可以適用限定繼承

要是後續法官宣判那還是我的債務或是被駁回

可以提再審跟法官訴求94年當時不知道債務

現在要以繼承財產去償還債務嗎(提當初的繼承系統表給法官看)

謝謝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以前已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由
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已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條之規定代位繼承,由其繼續履行
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開
始,繼承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者,於繼承開始時無法
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致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
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
限。

 

 

 

 

關於您所提及的問題,需先釐清的是法院的支付命令究竟是何時寄發至您的住所?外婆過世之後還是過世之前?另外,您目前進行之訴訟,是債務人異議之訴還是?這部分需要檢視您的案件資料方足以進一步分析。建議您應儘速攜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另外,如您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或未同居共財,於繼承開始前無法知悉繼承債務之存在,且由您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得主張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冠華 102-08-04 11:21

律師你好

支付命令受到是外婆過世8年後

外婆94年過世 我有代位繼承關係

當時不知道有債務所以沒有拋棄或限定繼承

去年底才受到支付命令

請問這樣可以主張限定繼承

目前是在提再審審理當中

請問如果要主張限定繼承是在再審提出還是之後提債務人異議之訴呢

謝謝律師

 

小葉 102-08-01 12:25
您好 我想請問關於民法第1030條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的相關問題 假如夫妻雙方都有在工作(沒有小孩) 但夫的薪水是妻的兩倍 平常家用甚至是妻子的保險都是丈夫在支出 妻子的薪水都只花在自己身上 而丈夫為使兩人生活更好除了必要支出外其餘的錢都存下來 進而投資理財 結婚多年家事幾乎都是丈夫在做 現在兩人因個性不合想離婚 但對離婚條件無法達成共識 目前丈夫的婚後剩餘財產比妻子多 依法定財產制妻子離婚後可以請求剩餘財產的一半 我想請教的是這樣的情況下丈夫如果訴請離婚 法院減免丈夫分配給妻子的剩餘財產機率大不大???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2-08-08 10:51
小葉 102-08-01 12:25
您好 我想請問關於民法第1030條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的相關問題 假如夫妻雙方都有在工作(沒有小孩) 但夫的薪水是妻的兩倍 平常家用甚至是妻子的保險都是丈夫在支出 妻子的薪水都只花在自己身上 而丈夫為使兩人生活更好除了必要支出外其餘的錢都存下來 進而投資理財 結婚多年家事幾乎都是丈夫在做 現在兩人因個性不合想離婚 但對離婚條件無法達成共識 目前丈夫的婚後剩餘財產比妻子多 依法定財產制妻子離婚後可以請求剩餘財產的一半 我想請教的是這樣的情況下丈夫如果訴請離婚 法院減免丈夫分配給妻子的剩餘財產機率大不大???
梁維珊 (美女律師) 102-08-08 10:53
您好,主張依民法第1030之1條第2項規定平均分配有顯失公平者,由主張之人負舉證責任。建議您準備您支出家庭生活費用之相關單據,並確認有無人証後,與律師約時間諮詢。如有需要歡迎來信或來電,並祝順心。
學思 102-08-01 10:24

律師 請問:

民法第834條 :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  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是指 擁有此地所有權者 隨時可要求地上權人拋棄離開此地嗎?

謝謝

 不是。

是否拋棄地上權地上權人的權利和自由,但所有權人並沒有請求其拋棄地上權的權利。

 

Hwei 102-07-31 18:46
我有一房子,在今年4月的時侯,因一些突發狀況,我急需用錢.在跟家人借貸無著的情況下,我就跟我三姊的女兒聊到我要賣房子以解?那些突發狀況所急需的錢,而且我明示我要賣與他人(先前我三姊的女兒有向我要求要將房子賣給她,如果我要賣給她,但價格要任),我三姊的女兒告知我三姊我要將房子賣與他人後,我三姊即要其女兒請求我將房子售於我女兒,因其所出的價錢低,一開始我當然不願意,經我侄女一再請求我才同意將房子售於我侄女.

現在問題來了,我二姊在4月之前,就和我三姊講,她有意買我的房子.我三姊在我同意將房子售於她女兒後,請求我不要將此交易告知我二姊,因我不知道她們之間有談到我二姊要買我的房子,我三姊編一些理由請求我不將此房屋交易告訴我二姊.

我二姊現今得知我將房子售於我三姊的女兒,問我說賣多少?她說她願意以高於我售出的價錢多50萬來跟我買,如果4月時我將與我三姊的女兒交售跟她講.而我二姊也明確跟我說在今年4月之前有跟我三姊講她有意買我的房子.
民法上是否有相關概念或法規可適用來處理我的問題,好取消我與我三姊的女兒房屋交易契約?我對我三姊的欺瞞行為實在非常火大!!!!!!!

PS.契約當初約定分三次付款,已付二次,在我二姊跟我講此事後,第三次付款我還沒簽名蓋章及收取第三次款項,房子已過?.
林智群 (klaw) 102-08-01 22:55

都已經收2/3款項了,不建議解約,

毀約的話你要加倍還你三姊女兒,保證高於你二姐要多給你的50萬

要怪就怪你自己,畢竟是你自己做的決定

學思 102-07-30 14:09

我家是一樓店面住家 後面有一塊17坪的旱地 我們擁有此旱地的獨立所有權狀 
三十年前我父親在旱地上加蓋一樓建物 並口頭允許二三樓住戶往上加蓋在我們的一樓建物其上 但屬無償亦即沒有收任何租金 也沒任何契約  沒有借貸
純粹是好心讓鄰居加蓋在我們一樓樓上的
現在我父親想要求二三樓住戶拆掉二三樓住戶所加蓋的部分 但是他們不肯 我想請問一下
1.我們是否有絕對權利以民法刑法來要求二三樓無償拆掉它們加蓋在我旱地上的建築物
2. 要用刑法侵占亦或民法來訴之
謝謝 祝 身體健康  萬事如意

江皇樺 (江帥) 102-07-30 15:07

您好,

      1.本案涉及「空間權」的概念,也就是說對於該土地的利用除了地表以外,也包含地底跟空中。所以可先行確認的是,您父親對於原本二、三樓鄰居搭建加蓋建物原本的空間,也是具有權力的。

      2.但因您父親當初同意鄰居加蓋建物,原則上無法以鄰居無權占有為由請求鄰居拆掉加蓋部分建物;只是另一方面還是可以請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可以往前請求五年的部分,往後並得請求其給付使用「空間權」之租金

Sakoe 102-07-29 23:17

大家好,小妹家人遇到事情,相當煩惱,由於內容混雜民法刑法

查了一堆資料,但還是相當混亂,在此寫出經過和問題,

事由很長,雖煩還請大家不吝指導一下,謝謝。 m(_ _)m

 

事情經過:

媽媽以前為了投資與預備養老金,在某大學附近購置房產租學生,前幾年因為身體每況愈下,所以轉交姊姊處理。由於多半是學生,所以並沒有實際到法院去申請公證,只有檢查證件並簽合約

去年九月租給一位(應該是延畢的)S小姐,由於S小姐百般求懇說他必須要每個月20號發薪水才可以繳交當月房租,姊姊基於好心同意,並且在合約上都有清楚註明:每月20日要繳當月房租。剛開始半年S小姐多半都沒有過期太久,今年三月重簽了一份合約到今年底八月。結果今年重簽完合約以後,S小姐開始嚴重拖延房租,想要住完這整個月再繳錢,甚至拿房租去旅行(我們電話催繳時,他本人說他正要去玩個十天八天沒空繳,玩完以後也沒錢繳,在我們堅持下,後來是有跟朋友借錢並請朋友拿過來)。

母、姊已有共識預備不續租S小姐。而S小姐的房租以往拖延幾天我們也不會催繳,上述事件發生以後,只要超過20日我們就會透過電話催款、催到他繳費,省的他又拿房租去玩而沒錢。

最近7月房租S小姐又故意拖延,甚至變換手機號碼(不知何時變更也都不曾告知),房內分機也不接(但是他常常會用打電話),敲門就裝不在....等,合約上寫的緊急聯絡人填他家的電話,20日下午電聯,但是他的姊姊都不願意轉告(理由:我和他沒有聯絡。但後來S小姐有出示姊姊傳的LINE,內容完全是斷章取義過的、我們沒那意思的內容),21日姊姊終於趁機找到S小姐,兩造發生爭執,姊姊有錄音重申請他25日下午5點以前繳款,若有繳款則合約期滿截止不續租,若無繳款則要提前終止合約

25日下午,我們一直沒有接到任何聯絡,中午時去刷銀行存簿也沒有任何紀錄。手機電話還是一樣打不通;打他的緊急聯絡人電話,他姊則是乾脆拒接;輾轉聯絡到第一份合約填為緊急聯絡人S小姐的朋友a,他說他們已經絕交,但她被告知只要提供S小姐的資訊,自己就得小心一點,所以也不願給電話號碼。房間所有電燈都大亮,(透過走廊氣窗和門下縫隙都可看到)但是敲門完全沒有任何回應。在這種狀況下,姊姊私自開門查看,確認電腦等多數個人物品都還在且人並不在房內,隨即退出房門。

由於樓下一直有人,而進出的大門則是透過中控鎖管理(但是可以跟隨別人進去,也可以到樓下請我們開門),因此我們暫時刷除對方門卡,並在其房門貼上存證信函(一般自己打字的內文,非郵局那種)請他務必和我們聯絡。當晚S小姐發現門卡有問題以後,雖有向樓下反映,卻未等到姊姊下去處理,隨即躲進房間不願出來,電話照樣不接,敲門照樣不回,但是門上的存證告示已經被他撕下;隔日晚上S小姐就帶了警察過來,說我們要對他不利(=_=),要求警察保護他回來和房東談判。並且在員警L先生告知下得知,S小姐已經告房東刑法侵入住宅罪和強制罪。並提到當月房租他已經在25日下午繳了(轉帳但是都無告知),我們卻還是沒有解鎖他的門卡。(員警L先生並同時要求姊姊留下個人資料,但S小姐堅持電話還是不給我們,只給該員警。)

27日確定有繳款以後,恢復他的門卡後,隨即趁特定郵局有開周末,到郵局寄了正式的存證信函,內文大致與當時貼在他們上的一樣,只是改正一些錯字,並再次同時表明合約期滿不再續租的立場。(是正式的格式)

然後27日當晚11點多接到"派出所"電話,由員警L先生打來,說S小姐要求要"現在立刻"退房。要求我們必須立刻派人去幫他辦退房。但是姊姊已半夜人不再附近拒絕。家人因為出外旅遊也都不再,所以該員警同時陪同他一起進房拿部分東西並離開。

今日(29日)下午5點左右,接獲其他房客電話,說S小姐帶了兩個警察(其中一個是員警L先生)正在對房間內外拍照。電聯派出所詢問,派出所只說L先生外出巡邏說等他回來再回覆。結果一直等都沒有任何回音,直到晚間7點多,S小姐終於願意聯絡我們,說要"協議"提前解約,要我們到派出所解決。家父母反對,認為合約相關的事情是民法問題,為什麼要跑派出所,因此拒絕。後來S小姐帶了兩個員警在樓下(皆非員警L先生,後來有再加派一位資深巡佐,也不是L先生),員警才發現是民事案件,因此拒絕入內。

僵持之下,我們也不欲和S小姐多談,所以我們只提到:"到時候押金會扣除相關費用以後退給你。" S小姐就情緒失控大吼大叫,認為我們應該押金要全退,不管怎樣都不能扣款,並拿出他房間自己錄的錄影存證,證明我姊有開他房門,所以告他侵入住宅,下午員警L先生就是來採證的。S小姐的意思應該是意圖以刑逼民,甚至可能是想要我們賠償他(不過他只聽到我們提到會扣除必要相關費用後他就失控,後面的部分因為他太不理性所以我們也沒談下去)。此時員警想要離開(不願意介入民事案件),但是S小姐情緒則是更加失控,最後發現沒辦法讓員警逼我們退押金時,就大聲尖叫,吵著明天要找記者來"公諸我們的惡行"、"給我們好看"之類惡狠狠的話,就與友人離開。員警與我們解釋一些疑問以後,並願意幫我們與L先生約筆錄時間後,也離開了。

 

疑問:

1.關於家姊開房門的事情:

家姊的確有沒腦袋的地方,這是我們的錯。但是我們只是確認他沒有偷搬走而已。開門看到電腦還在也就出來了,完全沒有踏進去甚至是甚麼翻找等都沒有,時間也很短。

網路上我找了一些相關討論,裡面提到侵入住宅罪其中有"無故"字樣。也有網友曾經提到可以使用刑法第24條主張緊急避難狀態。也查到曾經有房東因為房客用電量過大私自翹門關掉冷氣電源而不起訴侵入住宅的案例。此外,在合約裡面並沒有提到有關於開房門的相關事宜,但是在簽約時都有口頭告知非特殊狀況我們不會開房門。

請問家姊若在此處陳述"是因為多方連絡不到所以才開房門,並非無故"、"連家人都不願聯絡他怕他發生意外(之前社區內有學生也是自殺,但是都沒人連絡房東去檢查才導致憾事發生,不然該房房東其實同住可以馬上救援)",是否可以獲得不起訴?

附帶請問家姊做筆錄的時候,是否需要準備一些東西(如之前提到的錄音或者是公告的照片、甚至是通聯記錄等)佐證說,我們的確是百般連絡不到所以才開門確定他還住在這裡?(附帶一提,我們也有證人證明S小姐電燈是24小時開著但人都不確定在不在,而S小姐絕交的友人則是出於害怕,因此會拒絕不論是作證或是其他任何我們和S小姐相關的事項。)

 

2. S小姐現在意圖找記者爆料

由於事由起因於S小姐不照合約規定拖延繳款,若到時候有名譽損失問題,是否可以告他妨害名譽嗎?另,若記者到時候的報導並不公正,是不是可以將記者當作共同正犯告妨害名譽呢?

還有S小姐也提到將會把家姊開門的影片放上網讓所有人撻伐,如果不起訴的話,這是否更構成妨害名譽呢?

 

3. 房屋退租部分

今天合約的"協議"並不成功,感覺S小姐極有可能不會再來找我們退租。因此想要預做準備若他不搬離我們可能可以採取的動作。網路上有些人主張要經過民事簡易法庭判定>強制執行>在警察陪同下搬走他的物品,三個曠日廢時的步驟。也有些人主張,在經過存證信函後,已經明確表明不再續約,因此若房客拒不搬走,可以改告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竊占罪。也有些人認為,到時若不搬走,可以因為合約到期,所以協同里長或管理員或員警搬走他的物品,妥善保管並行使留置權,房間可另外租人,屆時再與他求償

因為三種都有人主張,感覺也都有他們的理由和立場,請問在我們的狀況下,應該採取怎樣的作法會比較好呢?

另外,如果他到時候留了一堆垃圾也不願意來退租、不願意繳費,此類債務糾紛向法院控告民事應該是要告甚麼罪名呢?可以同時告他竊占罪附民事嗎?

 

4. 關於員警L先生

我們保證絕對無意為難員警,只是有些程序問題我比較疑惑。為了以後遇到這類事情能有相關知識,因此提出想請教一下。

員警不介入民事我是知道的。連後來的資深巡佐也是反覆重申這個立場。但我疑惑的是,本次案件員警L先生卻多次陪同S小姐進出房間或代替他聯絡,甚至電聯要求我們半夜讓他退房,請問這是正常且適當的程序嗎?(起初員警L先生是提到這是為民服務....但我是蠻懷疑,為民服務可以幫忙半夜打電話房東退房......這好像也太熱心了點......)

另外,請問一下像這種明知道是學生套房,那時候該員警也有我們的聯絡方式,可以不連絡房東就逕行來蒐證而不用通知、不用附甚麼證明EX搜索票之類的嗎?我們絕對不會妨礙蒐證或拒絕員警進入,只是當時我們甚至樓上樓下都有人在,但是員警都沒有通知,是正常的嗎?

另,資深巡佐也提到,如果我們有房客因為員警蒐證而嚇到,我們可在判決結果出來,如果是不起訴的話,可以轉而向S小姐求償。這.....是要怎麼求償?還是因為員警是執行公務,所以我們也只能配合辦案自己吃虧?

 

??

資深巡佐看我們相當無奈,也是勸我們最好以後合約公證。(但是學生們...願意一起去的我想大概不多...)家母租屋已經十數年,當中也遇過拖欠房租機車的奧客,多數家母都會秉持著對學生的關愛也就算了。但是第一次遇到這種欠租還大肆找警察、找記者的特殊案例。加上已經果然一百個人裡面只要有一個是這樣的就會讓房東欲哭無淚。

感謝大家回答。

蘇淑珍 (蘇律師) 102-07-30 10:32

您已經知道許多解決方法,也向很多人請教過了。現在應該就是下決定要採用哪種方法的問題

希望您找到最適合解決之方法,謝謝。

102-07-28 10:46

小弟於92年間任職保險公司,因侵占公款於94年間被法院判刑9個月確定,任職期間公司有幫員工投保誠實保險,而明台產物不知何時已理賠保險公司,但卻在今年6月寄送存證信函支付命令要行使代位求償權,在這其間本人於4月份通過法院認可之更生方案,想請問依據保險法65條有2年請求權之規定,但民法為15年, 那麼此事件是依據保險法還是民法為準?時效性又為何?若是保險法是否有時效消滅之問題產生,若不是還有其他解套方法嗎?(目前支付命無議異已超過議異時間)謝謝賜教.

債務人應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發支付命令之管轄法院提出異議。

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定有明文。所以若接獲支付命令,首先務必要在支付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向法院提出異議,否則原本所得提出之時效抗辯將因既判力而遭遮斷。從而本件若您未能法定期間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可能會有無法再行提出時效抗辯之狀況產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blue 102-07-26 22:45

我女友現在19歲,平日在公司上班,禮拜六到學校讀書

在26號發現懷孕,因6月份仍有月事來

我們有至婦產科檢查,確實子宮內受孕

但是她是單親家庭,她媽媽不希望她這麼早生小孩



●●●●●現在問題來了●●●●●

我跟她希望能把小孩生下,可是她媽媽強制要求她墮胎

她媽媽說女兒墮胎,要我拿10萬來讓她吃補品

基於愛女友心切,這當然是沒問題

但錢財絕大可能會落入她媽媽口袋裡面

因我女友薪水全由媽媽掌握,平時未能拿不到半毛錢

我比較擔心我的錢石沉大海,卻沒有讓她補到身子


◎◎◎◎◎◎而我這邊◎◎◎◎◎◎

我有請我方家長出面,希望能提親,我跟女友雙方也有意願

可是她媽媽不願意,非屬於我不承擔責任

而且墮胎我也沒有同意,非我意願指使

○○○○○○○○○○○○○○○○○○○○○○○○○○○○○○○

問題:她媽媽要我拿錢補償,於法無據,那她媽媽可否告我,請求賠償金??

要我拿10萬元給她媽媽,旁人皆認為不合理之要求 

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懷孕而墮胎,因而必須支付醫療費用,其因此所支付之醫療費用,可依民法第184條第一項之規定,即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其請求支付之醫療費用

林智群 (klaw) 102-07-28 14:47

 如果可以留下小孩是最好,不能的話,給錢時建議簽訂和解契約,把這個糾紛一次解決

102-07-25 19:29
1.一年多前購買的預售屋(集合式住宅),年初交屋了,交屋鄰居家陸續有漏水現象產生,建設公司很有誠意了將"防水"保固由原先的1年延長變為2年(重新出保固書)。
2.近期蘇力颱風來襲,交屋將近"半年"的房子,此颱風造成全社區每戶幾乎都有漏水情形,建設公司也開始處理補漏作業,防水保固期將由2年延長為5年(會重出保固書,但尚未取得)。
3.因社區公共工程一直尚有瑕疵,管委會並未與建設公司完成點交。
想請問
a.依據民法規定一定需要於"半年"內要向建商請求修繕、減少價金甚至解除契約,建商若拒不修復,則要負瑕疵擔保及債務不履行之責,這半年的時間界定是依據"交屋日"起算?還是依據"漏水"之實開始起算?以公設點交後起算?
b.向建設公司提出,一定要透過"存證信函"這種法律文件嗎?(因為目前建商還在處理善後,很擔心一提出,建設反而不處理了),建設一直重出延長"防水"保固,不能以此"證明"建商也承認"瑕疵"的存在嗎?
辛苦大半輩子努力換來的房子,需要有最佳的法律保障,麻煩協助回饋,感謝萬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物之瑕疵擔保之主張,是要於發現瑕疵後,通知出賣人後六個月內行使之,所以您們要確認一下時間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有緣人 102-07-19 22:07
我因欠數家銀行卡債房屋已被拍賣,本人對於其中一家受分配債權銀行所受之分配款有意見,就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本人欠他本金共約八十多萬元分為多筆,時間約五年多,其中有一筆四十多萬元的本金被計收違約金又多四十多萬元,剩餘的四十多萬元本金被計收利息又四十多萬元因此本金加違約金及利息共計一百六十多萬元,整整增加了一倍,本人不但未分到拍賣款一分一毛,反而還倒欠他,因此狀告中國信託違反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金額;及同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份之利息,無請求權,又銀行公會理事會規定,銀行最多只能跟持卡人連收三個月之違約金,他們卻連計五年,本金加利息高達年息30%以上,明顯偏高,並有巧取暴利之嫌,本人於數日前收到法院通知要本人出庭辯論,當面對奸巧的銀行時,本人要如何應對,如何辯論,請有實務經驗的律師專家詳細指點,不勝感激!

信用卡消費墊款的利率一般約為19-20%,所以本案應先釐清您的逾期未繳迄今時間多久,若計息時間拖長,計付的利息有可能因此增加,另外,就對方所主張之債權是否已經取得執行名義,若銀行已經取得確定判決或者是支付命令的話,則本件恐會遭到銀行訴訟標的為既判力所及請求法院逕行駁回。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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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說明

您可能必須進一步了解一下銀行方面主張之債權金額裡面利息違約金是多少,依您所述情形來看,沒有利息成分而全是違約金的機率應該不高。

有緣人 102-07-22 19:46
回覆 賴昱任律師 的發言內容:

信用卡消費墊款的利率一般約為19-20%,所以本案應先釐清您的逾期未繳迄今時間多久,若計息時間 ... (恕刪)

謝謝,我一開頭已有說明因欠數家銀行卡債房屋已遭法拍完成,故現在已無所謂的支付命令等之前的程序,我的意思是房屋法拍後的所得金額分配給數家債權銀行,我對其中一家中信銀行所分得的分配款金額有意見,不平之下憤而提告,(內容就不再重複),我現在已收到民事庭的出庭辯論通知,且第一審裁判費也已繳交,我想請問的是當我出庭與奸巧銀行辯論時,要如何說才有勝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