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看您的案件類型為何,再找該類型較為專門的律師,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律師您好,我是張先生(賣方),我在4月份將名下房屋委託 住商房屋售予周先生(買方),在4月1日點交時,周先生發現幾處漏水點,本人當下表明買賣雙方各自找土水師傅及房仲到現場評估漏水點,並由履保暫扣5萬元。後來仲介約好買賣雙方及雙方的土水師傅,於4月9日到現場評估漏水點,評估後由買方土水師傅估價及施工。
4月14日買方將土水師傅估價單電子檔傳給仲介,仲介也將估價單電子檔於4月14日傳給我,我同意買方報價金額(26000元),並請仲介擬好協議書給買賣雙方簽署(仲介說:買賣雙方不需同時到店內簽署,各別來簽即可),以保障買賣雙方權益。我也於4月15日到楊梅住商埔心店簽署協議書。
我於4月16日問住商房仲,買方是否有到埔心簽署協議書,仲介就說:買方請的土水師傅要6月份才能施工,所以買方不簽協議書。
到現在4月25日,我被扣在履保5萬元(扣除修繕26000元,餘24000元)都無法領出。也跟住商仲介、代書及履保公司反應,他們還在跟買方協調。
想請問律師,我後續該如何保障我的權益,謝謝^_^

你好,
大致如下
因急需資金而透過介紹房仲賣屋可先付代墊金 。第一次接洽因交付權狀和印鑑。卻沒有像介紹人所說先支付代墊款。而因趕去上班就權狀印鑑留放在那。工作中感覺不對於是去電房仲說我要拿回不動產文件。終止委託 。原因告訴房仲因跟介紹人所說不同。沒有先支付代墊款所以我要終止。此時房仲叫我下班過去拿墊款。文件已交代書處理了 。就是下班過去一趟。下班半夜1點多到房仲業者那。我,甲方店長,還有一位以為是員工後才知乙方(通路)名間借貸放款。大部分乙方和我洽談。我授權代為處理住裡面有人談搬遷或合法驅離 。簽了授權書。委託尋找買家。開價200。賣出扣除費用。塗消設定。剩下金額我收取。如賣高出200以上扣除所需費用如185我只拿15其他我歸業者。此時乙方開口。扣除增值稅和行政代書約1~20萬以上。塗銷借款100萬,裡住的人搬遷費。在整修裝潢一下。還有等等墊款15萬。所獲利不多。聽同意只拿墊金後賣出金額歸業者 。但住裡的人要處理好。並簽名委託不動產的地址。乙方解釋證實我有收入墊款。甚麼一般。專任。不動產說明書。連買賣合約。都沒看過。而後又偷偷過戶。有人告知去阻止。業者得知。說要告我背信,和我到處借錢的惡行公諸於世。要我下班跟他說清處。被業者說服。同意過戶。要業者撰寫一份保障書給我。他也同意。如今已過戶。對方業者代書給我只有稅單。塗銷本票。買賣契約。沒了。也沒和買方簽約。賣買合約。看也沒看過。簽名兩份文件都是乙方叫我在那簽名。其他也沒有解說。我是授權由業者全權處理住裡的人。另一份是我確實收下墊金由業者託賣找買家。至今業者也沒來電。而買賣契約價160幾萬。公告現值就快150幾萬了。我能主張甚麼嗎,,




您好,我想請問,在92年3月時因父親過世,因從小父母離異,從小由媽媽帶大,故父親過世時,因長年沒見面也無連絡,家裡四個小孩怕他外面有負債,故由大哥於92年5月去辦理拋棄繼承,當初都由大哥辦理,也有帶其它三個兄弟姐妹的拋棄繼承書一起辦理,但不知是不熟怎麼辦理還是當時承辦的人員也無告知清楚,只知目前法院的通知書只有大哥一人有辦理成功(受文者都只有大哥一個的),並無其它三人的,但附件裡有其它三人的拋棄繼承書(當初大哥至法院辦理時,承辦的請他填完所有資料及我們的資料,並有詢問對方,這樣我們四個小孩就算完成拋棄繼承對嗎?對方也說這樣就可以了,故我們可能不懂就以為這樣就完成了),所以以此情形我們其它三人都算未完成拋棄繼承,是 這樣嗎?
而目前父親有欠銀行的錢,現在銀行依我們三人未辦理拋棄繼承,來向我們索討其父親的債務。後來我上網查詢相關法條,有查到新法規定(民法第1148及1154條)98年6月10日後,全面改(概括繼承限定責任),依我所查到的資料來看,照字面的意思,我們三人即使未辦理拋棄繼承,應該不用清償父親的欠債(這是我個人看完這些修文的感覺),還是並不是我說的這樣,一樣要還父親的欠債呢?
(後來有跑法院詢問新法民法第1148及1154條這些修文,被我資詢的對象好像並不是很了解,還要我拿資料給他看)
如真的還是要還父親的欠債,可否向債權銀行要求分期償還呢?或要求利息不算呢?
謝謝。
*謝謝沈律師,有至法院調資料,依我自已非專業的來看,應該是沒完全辦好拋棄繼承,雖附件有我們拋棄繼承書,但主頁的聲明人卻只有我大哥一人,謝謝。*
*謝謝呂律師,當時我們都已成年,就是怕父親有未知債務,才都委託大哥去辦,誰知最後應該只有他一個有辦理成功。所以我們還是可要求如同沈律帥說的:{仍可依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債務的有限責任。}嗎???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此類問題涉及繼承法規修正為限定繼承責任制,若當時您們尚未成年,則適用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1條第2項規定:「繼承在民法繼承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前開始,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但債權人證明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也就是當初若沒有實際繼承到任何遺產的話,就不需要負清償責任。 但請注意,畢竟當初還是沒辦成繼承登記,您父親生前的債務人還是會循法律途徑項您們主張,到時候只能一一針對各債務人的請求去答辯、處置。 以上說明僅針對您簡略敘述所作分析,詳細應再仔細檢閱資料及事實而定。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耑此奉達,敬頌 時祺
聯絡資訊可以電子信箱(r96a21070@ntu.edu.tw)、手機或line(0989459431),唯有提出完整的資訊詳談,方得提供更完善之服務,謝謝。(請勿直接留言回覆,以免遺漏)





契約的成立生效並不需要以書面為之,雙方對於交易的金額及產品或服務的內容有意思合致,即使只是口頭答應,仍然可以認定契約成立生效。因此,雖然你們三方面沒有簽訂書面的契約,你們之間仍有委託設計契約及委託製造契約存在。
你與業主間應有委託設計契約存在,如果雙方面沒有約定設計創作的著作權歸屬,則著作權屬於創作人,但是委託人因為付費,在契約目的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的使用權。
因此,如果你們之間的契約是要設計可以製作家具的圖形著作,業主可以主張為了達成製作家具的目的,他對於該圖形著作有重製、改作的權利。
因為你提供的資料有限,僅能簡單回覆如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部落格留言,本所部落格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男子廖國勝自稱法律事務所律師,得知許姓友人急欲追討一筆206萬元債務,佯稱可代向法院聲請扣押,三度偽造法院公文,以執行費等名義向許詐得736萬元。最高法院認為,廖嚴重損害國家公務員公信力,輕視他人財產權益,依偽造文書、詐欺等罪各判廖1年4月、1年8月、1年4月徒刑,全案定讞。
法院判決指出,廖國勝2010年結識開設汽車材料行的許姓男子,僅高工畢業的廖卻以「千繼」法律事務所律師自居,還拿出記有「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廖國勝」的偽造行政院模範公務人員名冊影印本,刻意讓許男誤認他有司法背景,心甘情願掏錢委託追債。
廖先後以電腦繪圖軟體,偽造「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行政執行案件代收執行費用收據」、「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通知書」等法院公文,向許姓男子謊稱「已執行債務人高雄市大寮區民富街房地,但須繳交99萬元執行費」,成功得手99萬元。
許姓被害人對廖國勝深信不疑,面對廖三番兩次以執行費名義索討費用,還向友人、母親借款支應,總計交給廖736萬元,直到廖2012年因他案入獄,許四處打聽後才知受騙上當。
審理中,廖雖部分認罪,但認為刑度太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廖造成被害人財產重大損失且遲未賠償被害人,法院量刑並無不當,駁回上訴。(中國時報)
新聞出處: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51102000347-260106
(一)律師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未取得律師資格,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者,除依法令執行業務者外,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金。」;刑法第211條定有:「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法第216條復定有:「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同法第339條亦定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二)本件依報載,廖嫌之行為可能觸犯律師法所規定之未據律師資格不得執行律師業務之規定,復亦同時觸犯刑法偽造公文書、行使偽造公文書及詐欺等罪。律師提醒,欲處理法律事務時,可能須慎選一名領有合法執照之專業律師始較妥適,而關於律師是否具有資格及證照,亦可於法務部網站律師管理系統內查詢。辦案經驗是否豐富,則有評律網可供查詢。
昍業國際聯合法律事務所簡介 主持律師為葉鞠萱律師(九十年律師高考及格)執業數十年來服務各機關團體,上市上櫃公司,也提供一般民眾最完善的法律服務。處理案件也包含各項民、刑事、商務、智產案件及行政救濟,有良好的專業能力與豐富的實務經驗。 我們的理念就是:提供最適當妥善的解決方法保障當事人的最大利益。值得您的信賴,誠心希望能夠為您服務。 http://www.alicelaw.com.tw 台北市大安區復興南路一段237號5樓之1 電話:02-27057238



我父親駕駛計程車車輛與人發生擦撞,對方騎腳踏車,警方初判雙方均有過失。對方有受傷送醫。 多次致電對方關心未果,上個月月底收到通知調解時,對方說要我們賠償9個月不能工作的薪資,但各項佐證單據含醫療,所得都拒絕提供,之後沒共識離開。 前幾天一位自稱對方朋友的男子來電,說為何二次調解未到?還說對方工作一個月薪水42000起跳,要我們賠,不然提告傷害,一樣拒絕提供任何單據,最後掛電話前又補一句沒要你們賠幾百萬就不錯了,後來致電對方一樣打了沒接不然就是語音信箱。昨天接獲派出所電話,說要做筆錄,問何時能配合。 想問:(1)該男子聲稱他非對方親屬或委託人,這樣一昧向我方要錢又不給單據佐證,這樣我們該如何做?對方手機都打不通,回撥該友人男手機也說對方不會跟我們談。 (2)我方自那次事故後,因車輛維修費不划算,最後報廢,於新年前才牽新車,這一個多月營損是否可向對方求償?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民法第549條條第1項及第2項之規定:「當事人之任何一方,得隨時終止委任契約。」、「當事人之一方,於不利於他方之時期終止契約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因非可歸責於該當事人之事由,致不得不終止契約者,不在此限。」你所提到的專任委託契約,是用委任的規定,本即可隨時終止,且因為該房仲隱瞞無營業員證照之事實,故在您解約後,對方不應向您主張損害賠償。 另也建議您再仔細查看當初所簽立的書面契約,內容關於解約的約定有無與上開民法的規定相牴觸。
如有任何疑問,煩請攜帶有關文件前來面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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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你在檢察官那邊已經認罪,那麼就只剩下和解調解可以努力。
二、和解調解成立的法官有可能會給緩刑,如果你是真心要和解的話可以考慮答應附條件緩刑,用分期的方式來還錢,如果一期不付視為全部到期。附條件緩刑的話如果不履行緩刑條件的話還是可能要執行刑罰。
三、你要看你是不是累犯,如果你在五年內曾犯過罪,那麼緩刑有可能爭取不到,這個時候你認罪和解努力的方向就是看法官可不可以判輕一點然後給你易科罰金。
四、會建議你如果有辦法一次還清的話開庭當天把錢都帶過去,跟法官說一下你願意一次還款,已經把錢帶來了。二十萬元的話有的人會去借,然後再分期還給借給你的人。這樣如果對方不願意接受法官還是可能會考慮給你緩刑。
五、如果你在檢察官那邊沒有認罪,那麼就看檢察官手上的證據而定了,這個可以找個律師幫你閱卷,然後再討論怎麼樣處理比較好。
六、簡易判決處刑的話要判是很快的,常見一週二週內就判決的,所以如果你希望可以開庭表示意見的話建議你要從速處理。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我和前妻於96年由法院判決"調解筆錄"離婚,在筆錄內容第二項規定前妻每月16日前要給付小孩扶養費給我.(但調解筆錄沒有寫一期未到視為全部給付,也沒有寫要給付扶養多久).前妻共給付3年後因監護權改判給我,所以不再履行給付.期間我也查過前妻沒有任何勞健保*薪資*動產不動產所得,執行處也查無所得.很清楚知道前妻就是不想給付小孩扶養費.查前妻於104年7月購置房子並登記她的名下,我查到後和執行處於今年105年2月15日一同查封房子.後來前妻就用監護權已改判我方,所以沒有委託我扶養小孩,加上調解筆錄也沒有寫給付扶養費到何時的理由來聲請異議之訴來1.撤銷執行處(查封)程序 2.取消調解筆錄之給付扶養費.....請問前妻這樣提起異議之訴不履行給付扶養費可行ㄇ






想請問好心的律師們
101年的時候我當時的男朋友用我的名字買機車,分期沒繳完就賣掉。當時的X富資融公司向我追討剩餘的款項。本來要我一次償還,但是因為我薪水不高,所以跟他們達成協議一個月還6000元,總共要還10次(原本合約剩餘的尾款是4萬8千多,他們說因為遲繳太久,利息一直加上去,所以要還60000)。我前三個月都有還,後來因為換工作,薪水更少,所以就沒還了。
到102的時候有收到x富公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金額4萬8千多)。因為我後來在家顧小孩,所以沒出去工作,所以沒被扣到薪水。今天收到一封x誠國際資產公司的信函,說受到x富的委託處理逾期帳款催收。要我7天內向x富公司清償之前欠的款項(金額54651),如果逾期"x富公司將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想請問這是會變成2個強制執行嗎?如果將來我有工作,會被強制執行2次嗎?(2筆金額不一樣)
另外~我名下只有一台機車,如果強制執行機車會被牽走嗎?如果我現在這個時間點過戶給我先生可以嗎?會有法律上的問題嗎?
拜託好心的律師幫我解答,謝謝您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回覆及建議如下:
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之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而你所經營的交易型態為「代購商品的網站平台」並不是單純偶一為之,因此仍然有七日鑑賞期的適用沒錯。 而除了消保法之外,對方要主張解除契約退貨只能貨品有「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才能依民法第359條解除契約、退貨,但您所提到的交易,對方自己要求是「A貨」、想過過乾癮,品質本來就有可能不如正版, 因此要依民法主張解除契約、退貨,也是不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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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成立犯罪,量刑的部分就要看對方是不是跟你和解及你是否原諒他而定了。
如果你們和解你並且原諒她而且法官認為是業務侵占的話,可能會判六個月得易科罰金然後緩刑[定一個時間,如果緩刑期間緩刑沒有被撤銷的話她就完全沒事了]。
如果她認罪並願意和解的話可以考慮請檢察官以附條件緩起訴的方式來處理,這樣的好處是如果她不履行緩起訴的條件的話,緩起訴就會被撤銷,然後她就會被起訴。也就是說如果你讓她分期但是他不履行的話她就是要去面對刑責。這樣對她來說是一個壓力…
附條件緩起訴的前提有二個,一個是證據要充足,第二個是她要承認才行…否認犯罪是不可能給緩起訴的…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提出刑事業務侵占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待起訴後,可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 項之罪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另外也未必是數罪併罰 要視具體情況
例如:行為人實施犯罪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雖非完全一致,但仍有部分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 般社會通念,認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如予數罪併罰,反有過度處罰之疑,與人民法律感情亦未契合,故於刑法廢除牽連犯及連續犯後,應依個案情狀,考量一般社會通念及刑罰公平原則,適度擴張一行為概念,論以接續犯或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方屬適當(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880號判決意旨參照)。
歡迎來電討論0908680976 LINE ID:0908680976
陳律師


發問者的同學於103年提出自己的姐姐要結婚,想委託發問者的姐姐擔任新娘秘書。在正式結婚前4個月已提醒要預約試妝,但委託者〈新娘〉一直沒有出面,直到某次公開活動〈3個月前〉臨時委託家姐去幫忙上妝當試妝。上妝結果委託者沒有特別表明不喜歡,反是同學提出多項批評,也說自己的母親不喜歡,因此我們有建議提前換人服務。但不知為何他們決定不換,要利用討論進行調整,也傳了造型圖片,此時依舊不肯播出時間試妝。訂婚前夕已有告知委託者要先行染髮與剪髮,當日造型前勿洗髮,但委託者訂婚當天是頭髮半濕來開門,且未染髮與剪髮,導致造型與圖片不符。同學事後在臉書上公開批評,也推說造型不專業,導致發問者不滿,在私訊中爭執,但發問者未在爭執中說任何侮辱性字眼,只說審美觀不同、理念不合。家姐深感專業不受尊重,在沒有針對結婚簽下正式合約前終止合作關係,委託者也同意這項決議。三天後,委託者婚禮落幕,同學開始在【PTT-結婚版】上公開批評並提供家姐粉絲專頁,聲稱地雷新秘,也在自己的【噗浪】版上公開批評,單方面說法導致發問者受到其他同學不諒解,直至目前尚未撤下。請問發問者想對同學進行提告,該如何準備相關資料?是否需要人證?一般的警局能提告嗎?這樣的訴訟案件能成立嗎?謝謝。

請問當初離婚,是因為前夫當者兩個小孩的面,用掃把打了我10下,證人是我爸爸跟妹妹,因為我妹在來的路上,出了車禍,所以委託我幫他簽名,我前夫也同意,小孩監護權他不肯給我,只肯讓小孩跟我同住到小學前,因為當時很怕他,只好答應,他常常會因為小孩的事情刁難,不然就是帶小孩出去時,夏天去海邊曬傷,寒流去冰宮,小孩回來襪子鞋子都是濕的,然後感冒很久,很冷的天氣去玩水,他有威脅我說如果要跟他強小孩,他要告我證人偽造,我想請問,如果要更改監護權,要怎麼更改,我會有什麼罪呢,因為我在婚了,那我先生會有罪嗎,(因為我女兒今年要上小學了,從小都是我跟娘家爸爸在照顧,小孩也一直表示不要回去前夫那,因為這裡有哥哥弟弟陪伴,她們的感情很好)請問能幫我解答嗎,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蒐集證據,委任律師撰擬刑事告訴狀、告發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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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 我有個朋友(a)說他朋友(b)開通訊行,a說他有在b那邊幫他找人辦門號洗手機賺錢,問我要不要幫他填資料+給他證件讓我也賺一點,因為當時有求於他,所以心裡覺得怪怪的還是給a了,但是有跟他說我要再想想,
叫他先不要幫我送件,他也說好。
12/3 看到有部落客寫的文章是關於洗手機詐騙的https://www.kocpc.com.tw/archives/13976
我就跟a說不管如何我都不要辦了,叫他跟b說不要送件,a也說會跟b說
12/30 我收到遠傳的帳單.. a說是他自己的疏忽要我過戶給他,但他門號滿了,要過一個月才能去辦辦看
1/2 a說他問b了,連台哥大也有辦..
之後就是給他期限處理2門門號,然後他不斷的延期,所以到今日還是沒處理掉... 他說一門他拿8000元,兩門我想應該是1萬6吧! 其實也不知道他有隱瞞嘛@@ 而我也完全拿他半毛錢,後來a希望給他6個月時間再去毀約,但是我看部落客的文中有提到6~8個月觀察期過後就不扣罰店家b,這樣我就求助無門拉... 所以我跟a說我不可能等到6個月後
原本a說要毀約的,但一直說沒錢,我也跟他說過戶也可以,只要盡快就行了,a也說他的門號全部都放到爛了,所以也沒辦法承接,會找其他人接手,但是也是一直拖
重點a之前12/3就跟我說不會送件的,我看台哥大是12/5開始計費的,而遠傳是12/11開始計費的,遠傳我是有寫代辦委託書,而台哥大沒寫代辦委託書,而且我和a當時是約在7-11寫的,根本不是在店家裡,所以這樣對我有利嗎?應該怎麼處理?是不是報警就一定要走法院?
順便問一下,如果我要寄存證信函,應該怎麼寫? 感謝




我去年二月中左右當朋友的保人,之後過了半年車主開始沒有繳款,於是車貸融資公司開始向我追討,當時也都找不到借款人,我有向車貸融資詢問如果都我在繳款是否會給我清償證明他們有說會給我,融資那也希望我能找到借款人如果都我在繳款的話對我有保障一點就是他們那邊可以給我一張委託書請借款人寫還有最好連同車輛交給我,到這陣子終於有找到借款人的消息,我也向融資公司那要委託書,前幾天跟朋友聯絡到消息找到借款人把車跟行照還有委託書簽完跟雙證件影本一併交給我了...但委託書內容有寫到受託人(也就是我)代為處理車輛結清事宜,請貴公司將所有結清之清償證明等文件及車輛交至受託人,之後我有打去他們的法務問說如果委託書簽好了之後要怎樣給他們,於是他要我打給客服去詢問還特別跟我說客服會告訴我結清的金額,但我有跟他說沒辦法一次結清目前這樣一期一期繳都很吃力了,是否能把剩餘的款項變成我讓我一樣照這樣的期數繳,他們卻說這張是要結清的委託書沒辦法變成我一期一期的繳跟資料轉為我,可是我看委託書上並沒寫特別寫到一次清償結清,我目前也無法結清剩餘的款項,想請問一下我有什麼辦法要求車貸銀行把剩下的貸款轉移到我這嗎?還有車主行照的資料是否能改成我?因為現在行照上的名子還是借款人的...難道真的只能結清之後我才有辦法自己去辦過戶嗎(問題車主現在也又無消息了辦過戶要有他嗎)?銀行那不能直接做資料跟款項轉移更改嗎?




您好
建議先說明狀況
因為費用會涉及案情複雜度
一般來說一個審級在六萬上下
且並非想要改定就能夠改定
建議還是要說明狀況判斷一下
歡迎LINE詢問或來信詢問(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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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欲改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須提出證據說明由對方行使較為不利,由您行使較為妥當,法院亦會安排社工人員進行家庭訪視,可事先加以準備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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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事件經過】本人於某日自駕普通重機車慢速行駛於機車道上,忽有一計程車未打方向燈且快速變換車道於我正前方因閃避不及而自摔,我與目擊者皆認定此車是為接乘在路旁攔車之乘客而快速切入而後便完全無下車察看即離開現場,目前有一人證。
【傷況】經診斷證明,本人左腳踝外側骨折,目前已無法工作休養中
【目前進度】第一次和解,雙方言談過程中本人為確保自身權益,選擇在派出所進行和解並進行錄音,先是肇事司機因肇事逃逸而被強制到案說明後表示當時才知道自身可能釀禍,但又在與我言談過程中表示當時「似乎」有感覺到車體振動及我車有碰撞到他車的「感覺」,我問他有感覺到車體有異樣為何沒有下車查看,他也沒什麼回應,僅說當時見客招手即立馬前往,之後又請來其加入之計程車合作社社長前來協助了解案情,社長表示肇事者僅在他社投保強制險,並無其他保險,表示可以協助強制險醫療支出的部分,將其提高我獲得之保險補償,還想「教」我向醫師表示將診斷過程加以撰寫,我當然不予理會,過程中我提出18萬的賠償金額,內容我表示包含我六個月無法工作之休養津貼(以20000/月計)及保險無法申請之醫療費補貼(因為有另尋自費診治,是沒有收據無法申請理賠)和車損的部分,事故前不久剛換一日薪的工作,因此車禍導致我無法工作,無法續留,但其社長表示六個月無法工作的津貼部分不應向他方索賠,應要我向我前雇主申請,還言沒了工作與他方無關,並表示金額太高不予接受。
【問題請教】
近期與肇事者之委託人(上文提及之社長)相約一日再行二次和解。
2.請問像此類的事故賠償該是多少的金額和項目才合理?
3.我該提出什麼相關更有利的證據?
4.委託人表示,因肇事者已開立委託書進行委託此案(尚未證實),法律皆如此,所以肇事者可以不用到場?我是否有權利要求肇事者到場?
5.文中社長表示六個月之無法工作津貼應向前雇主索賠,不應向肇事者索賠,請問合理嗎?
謝謝!

您好:
近期與肇事者之委託人(上文提及之社長)相約一日再行二次和解。
A:這涉及刑法妨害秘密罪,是非法的,這影響證據的證據能力,所以不能當作證據。
2.請問像此類的事故賠償該是多少的金額和項目才合理?
A:車受損修復的費用、醫藥費、因受傷不能工作而損失的薪水,但這些都要有所依據,例如報修估價單、醫療收據、診斷證明。
3.我該提出什麼相關更有利的證據?
A:車記錄器、路口監視器(能證明是對方害你受傷),那剛第二個講的那些東西才有用。
4.委託人表示,因肇事者已開立委託書進行委託此案(尚未證實),法律皆如此,所以肇事者可以不用到場?我是否有權利要求肇事者到場?
A:受託人有委託書嗎?
5.文中社長表示六個月之無法工作津貼應向前雇主索賠,不應向肇事者索賠,請問合理嗎?
這方面可能要向你的雇主要資遣費,如果能證明你因為這受傷導致無法工作,須休養長達六個月,還是可以向對方請求給付這損害賠償,只是依你敘述對方不太想賠常這樣的金額,建議您證據足夠還是透過訴訟向對方求償。
另外如果您擔心不清楚和解、訴訟所需的文書或流程及如何為自己辯護,擔心說出不利自己的話,可考慮委任律師幫您處理讓您放心。
有任何問題或需要歡迎來電洽詢,或預約面談,攜帶完整的資料詳細面談,才能幫您擬定最好的策略。
協弈法律事務所電話(02)77292527,來電請告知為法律諮詢家的會員,如不在請找助理江先生。或將您的聯繫方式寄至信箱tandemlawservice@gmail.com,我們會盡快回覆您。

外婆於今年年初過世,身後留下我母親和大阿姨。大阿姨在外婆還在世時已過世,大阿姨有三子女,都在美國出生,沒有台灣籍。外婆有一不動產,此不動產為眷村改建之軍宅,其五年不能買賣期限在去年期滿。外婆生前有留公證遺囑,表示她過世後要把這不動產完全留給我母親。大阿姨的三子女在外婆過世後委託台灣律師要分產。
我有幾個問題想請教:一,計算不動產應繼份時,是不是我母親跟大阿姨的三子女平分,即各得四分之一?
二,因為有遺囑,所以大阿姨三子女只有特留份(應繼份的二分之一)這個概念是正確的嗎?
四,有關防不孝條款之事,大阿姨的三子女,現已四十歲左右,他們成年後只有其中一位在她十八歲時回國探訪外婆一次,其他兩位在外婆生前從未回台灣探訪外婆或用其他聯絡方式表達關心。外婆於西元2008年因健康及年紀關係,我母親接來同住並扶養至今年年初外婆過世。請問可以用防不孝條款主張大阿姨三子女不能繼承外婆不動產嗎?
五,因三子女沒有台灣籍,只有美國籍,是不是視同外國人?還是說他們可以申請華僑身份或其他認證?若視為外國人,則軍宅不得遺贈於外國人這條規定是否適用?
謝謝律師們。

你好:是
為維持各房份公平,大阿姨的三位子女依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規定,只能繼承大阿姨之應繼分及二分之一,你母親繼承二分之一,所以大阿姨每位子女應繼分是六分之一。 依民法第1223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卑親屬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之二分之一。 以市價為準,通常會請不動產估價師估計,若以土地申報地價或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現值,都會遠低於市價,若非平均繼承房地持分會友不公平之情形。 外婆並未依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表示大阿姨的三位子女不得繼承,所以沒有喪失繼承權,另並非贈與契約,無民法第416條防不孝條款之適用,大阿姨的三位子女仍然享有繼承權。 依國籍法第2條規定,我國採用血統主義,大阿姨是中華民國國民,三名子女就有中華民國國籍。 公證遺囑已經侵害大阿姨三位子女之特留分,他們已經依民法第1225條主張特留分扣減,經扣減後不動產上存有其特留分,當然可以主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