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美美 103-04-18 16:11

我們夫妻是做生意,我每天到店裡拿錢算違法嗎?負責人是我老公,我也有到店裡幫忙。做生意是從以前一起打拼的,他現在想離婚,所以他想掌控店面,不讓我干,也不讓我拿錢

小馬 103-04-18 14:29

被告委任律師在跟法院調閱卷宗時  發現秘密證人檢舉筆錄 查閱後發現造假情況相當嚴重  基於維護被告權益立場  告知被告並討論案情  出庭時被告跟法官舉發誣告  卻得到法官痛斥律師說他洩密違法  並說被告有串證之虞  請問律師真的不能將秘密證人告訴被告嗎    那這樣只要有犯案人人都作偽證以求減輕其刑  公理何在ˋ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4-18 17: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閱卷資料的部份,倘若經過法院批示不准閱覽之資料,或是已經彌封的資料,依法縱使是律師亦不得閱覽,否則確實有違法問題.至於檢舉筆錄的部份,應該由書記官做匿名處理,否則應該是書記官的疏失.

2、有關於串證問題,則是法官心證的問題,本文建議您應該與您的律師詳加討論,否則可能遭法院依法舉發移送.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0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與律師討論後續辯護策略,避免遭法官質疑。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佑 103-04-16 23:12

新換身分證時,因戶政事務所疏失,將雙胞胎A、B新換證件的大頭照片誤辦為同一人,換發新證件照片為相同一人B之照片,雙胞胎A、B未注意當時證件照片爾後也不以為意,過了幾年A依然使用錯誤的證件未去更改,但在去年2013年11月A申請護照時單位通知證見照片與雙胞胎B一模一樣。A、B及父親當時式至戶政事務所尋求解決辦法並換新證件,戶政事務所詢問警察單位後說需三人填寫說明當時換證時誤交照片,期間並無使用於違法犯罪之情形,納手印拍照存證並通知警察單位及全國戶政系統。A於2013.11.28日換發新證A、B詢問戶政事務所是否已解決可以離開,戶政事務所說警察事後會聯絡製作筆錄,只需留下聯絡方式待警察通知即可,後A、B及父親離開。但於昨日A、B各收到刑事傳票需至偵查庭/詢問室 務必到庭通知,A為被告 偽造文書 、B收到證人傳票。2013.11.28日換新證後至今為收到警察單位通知或戶政事務所單位的通知,卻於昨日錯愕收到傳票,煩請教各位專業,此事該如何處理?警察單位或戶政單位是否有疏失可以質問?此事件開庭後會如何判決是否有無罪還是需罰款?無罪或緩刑都會留下紀錄嗎?這事件突然演變成這種狀況不知道是不是警察因為績效而送到法院處理,非常錯愕無力,在下勞煩各位專業抽空解答,萬分感謝,感恩。

沈恆 (沈律師) 103-04-17 01:30

您好!發現戶政誤辦後,應立即重辦,若已明知照片錯誤不重辦仍行使該證件,是有可能構成犯罪;本案既然已開始偵查,應謹慎以對。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警方偵辦是依循法律途徑,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諮詢專線:0937182635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8 15: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主張您無相關犯罪故意,為戶政之疏失,可委任律師為您具狀請求緩起訴,及討論相關訴訟策略。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D姐 103-04-16 17:34

有一位學生在綱路上成立一個社團名稱"反XXX"....裡面有3位成員,這個社團名稱是不公開的,且2位較常上去這個社團的學生也僅是聊天,並沒有去?這位同學.....,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8 15: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無相關誹謗公然侮辱之言論,即無違法之情形。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啊傑 103-04-16 08:30

請問一下我跟當鋪借錢時~我跟擔保人個自簽下一張本票、當鋪這樣做法算違法嗎?那我們簽下兩張不就要還雙倍嗎?他們的利息是怎樣計算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6 11: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簽本票為擔保債務利息之計算視當鋪之規定。除非當鋪使用恐嚇威脅之方法脅迫您簽本票,方有違法之虞。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沈恆 (沈律師) 103-04-16 14:22

您好!您若自願簽本票,當鋪並不違法;一張是主債務,一張是擔保用,還一份就可以;利息計算方式應該要問當鋪。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吳阿佳 103-04-15 21:04

律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雖然知道在騎樓擺攤是違法的,但是在那條街上每戶人家幾乎都有擺攤賣東西,可是偏偏就我們的攤位一直被檢舉然後一直有警察來,然後警察有說可以將攤位清空讓他拍個照讓他可以結案,但是這些都做完後又被檢舉,請問有沒有什麼方法可以解決的! 然而我們不知道是誰檢舉我們,也沒得罪什麼人 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6 10: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就不要繼續在騎樓擺攤即可,您擺攤,就有被檢舉之可能,有人檢舉,警察即必須處理,您是否有得罪鄰居?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黃浚瑜 103-04-13 19:57

 我今年19歲, 日前因為貪圖便宜,我在網路上向賣家購買了,無牌的大型重型機車(因該算是拼裝車),因為這種車,無法向監理所申請大牌,為了要上路,就要懸掛,假的車牌,因為一時貪圖便宜,我把我的合法的黃牌重機,直接交換,紅牌,日前被警方攔查,現在等待法院的傳票寄送到家裡,因為我向警方坦承,我知道掛的大牌是違法的,雖然偽造的車牌不是我做的,是前車主留給我的(警方筆錄也有清楚),但是我騎乘在路上也是違法的事實,現在犯了偽造文書罪,因為我是學生 很多地方也不了解,

1.第一次開庭就會馬上有結果嗎? 像是被告知判了甚麼,或是起不起訴?

2.我以前並沒有前科,犯下此案件 我也是身心疲憊 知道悔改了,可否在第一次開庭就,表達我的悔意?

3.若是可以判 緩刑,易科罰金, 當場會聽到這些字眼 還是要等判決書下來呢?

沈恆 (沈律師) 103-04-14 14:29

您好!整個程序需經偵查、審判等,至少要幾個月時間,盡快認罪悔過會有助於減輕刑期,最終是以判決書記載的刑期為準。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4 18: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撰寫書狀表明您的悔意,請求緩起訴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老許 103-04-13 09:04

您好:

樓上違法變更格局,衛浴設施建置於樓下寢室上方,敝人已向台北市政府建管處檢舉,市府回文與事實變更格局不符,這樣損害我們的居住品質,想請問我們要如何保障自身權益,來維護自我居家品質?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4-14 09: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樓上住戶違法施工問題,依法向主管機關舉發之後,即為主管機關之權責,您可以持續關切案件進度。

2、倘若因為樓上住戶違法施工,影響您的專有部份結構等,造成您的損害,則您可以依法請求賠償,但是您必須具體提出損害之項目、金額,才能夠請求。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4 18:0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因對方之變更,造成您的損害,您得請求損害賠償,但須證明為對方所造成及損害之額度;又您檢舉對方違法,您可詢問主管機關辦理之進度。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jamie 103-04-13 02:11

您好
因惡鄰有多次深夜2點~5點嘻笑喧鬧紀錄(有一個月為深夜狗吠持續1~2小時),而我家與惡鄰相距不到2公尺深受其苦,我爸甚至說出要自殺,故今晚10點多時又聽到外面有喧鬧聲,我直接與聚在惡鄰門口外的8~9人反映聲音過大,請它們尊重這邊住戶,其中一人回嘴說它們是第一次來,因多次反映都得到這樣回答,讓我心生不耐,所以我回復的內容大致如下:請問妳們是色盲嗎?分不清白天黑夜嗎?都這麼晚了還這麼大聲說話之類的,如果你們不懂得尊重,那就叫警察來處理~~我非常確認我從頭到尾沒有講一句髒話
後惡鄰現身找我爸談話,我後來才加入它們對話,但從惡鄰說了兩次以上我對他朋友講話口氣不好,完全不理會我們再跟他討論他們該戶吵鬧一事,聽得出他很介意我傷害了他朋友的脆弱心靈,故有以下問題:
問題1:晚上10點多巷子內外只有他們的說話聲,完全無視周遭環境的靜謐,我是真的質疑他們有身體上的殘疾才會提出色盲這個疑問,找了些網路資料,因我是在他們眾人面前說這那番話的,請問是否有散布於眾之嫌,是否涉及毀謗罪?或有其他違法處?請告知,謝謝
問題2:當惡鄰反映我口氣不好時,我想順便討論深夜噪音一事,且試圖錄下彼此對話,藉以作為惡鄰再次喧鬧時的給警察參考依據,證明惡鄰也知道自己吵卻又明知故犯,有蓄意之嫌[題外話:請問是否有法律可制約這樣的明知故犯?];但我爸當著惡鄰的面擋下我的手機,因此作罷,不過後來發現我忘了關手機,還是有錄到談話,但沒有說話者的畫面,後又擔心有違法錄音的可能,不過查網路資訊如若是錄自己與他人的對話,不會成立刑法窺視竊聽竊錄罪(315及315之1),請問我的情況是否適宜?還是也有其他違法處?請告知,謝謝
問題3:惡鄰深夜喧鬧一事,我預作錄影蒐證及報警處理雙管齊下,但遇有兩難如下:
1.錄影蒐證?如錄音錄影內容沒有包含自己,是否會有刑法窺視竊聽竊錄罪(315及315之1)嫌疑?
2.報警處理?已經通知數次了,且曾有凌晨2~5點通知3次的紀錄,但我全程觀看警察的處理方式是
2警走到惡鄰家門口,完全沒敲門,只是抬頭盯著惡鄰2樓發亮又傳出喧鬧聲的窗口[當時凌晨4點多
只有那戶有燈光]彼此討論的聲音清楚落入我耳中:(台語)學生孩子拉 晚上都嘸咧困,評論完隨即走
人,再次去電也只獲得它們怕擾民的回覆,我口述當時情景,該警只說:剛才不是我去得.我要問去看的
人才知道,便結束電話-->遇轄區警察如此不積極作為,如由我當警察面敲門確定是該戶喧鬧,請問是
否有何說法可先於電話中哄的警察開心帶勸導單來?請問勸導單開立幾次後即可請警察以如社會秩
序維護法等法令向惡鄰罰鍰呢?
謝謝您的耐心閱讀,如有問題處,請告知,謝謝

RING 103-04-12 15:59

自建一個網站,整理youtube影片,讓其他人在網站內看youtube影片,這樣是否違法

但影片沒有下載,只是讓其他人在這個網站看youtube的影片,這樣是否可以?

黑手 103-04-11 14:16

您好~

老婆的父親往生後~動產登記在母親名下~現在長子欲在該土地房子~這在將來有無繼承分割之問題?若母親將土地過戶給長子~其他子女都沒有分配~這有無違法?可申請強制分割嗎?或有任何方式可以保留住其他子女將來的繼承權?

麻煩您了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4-11 14:37

你好

可以先協議分割遺產

分割不成再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建議以預先立遺囑的方式來保障自己的權利,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簡單的說,你母親在生前要做任何財產分配,都與子女無關,繼承不是母親的義務,他沒有一定要留遺產子女,所以沒有什麼保全未來繼承權的方法,繼承權不會消失,但死亡發生時,不見得有遺產。當然,如果有符合法律規定的歸扣,這也是在你母親往生後才會發生的問題。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並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3 15: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太太對其父親之遺產亦享有繼承權,可請求協議分割或起訴請求裁判分割遺產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ivy 103-04-11 12:16

103/2/24我去北投金敬順銀樓上班.大約過了一個禮拜後.老闆娘拿她的制服給我.說她都穿不到.讓我拿去改成我的尺寸.共改了600多元..3/28離職.4/10公司發薪水.領完薪水沒問題後.老闆娘的女兒說還要給她3500元.因為我拿了制服.當初上班前有提到制服問題.當初是說工作滿3個月後.公司會訂做制服要繳3500元.但只須繳一次.之後都不用.在我認定裡這樣是合理的.因為妳有事先講而且還是量身訂做.但是我目前拿的這件是老闆娘的尺寸.雖然改過了但也是相當不合身.而且是前說是她不要穿的.並沒有說到我必須要購買的部分.真的不能忍受要付這樣的錢.公司是先給我薪水後另外向我拿3500.那是不是鑽法律漏洞....不構成違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4-11 13:3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關治裝費的部份,確實可以約定由員工負擔,但是就您所述的狀況,並不符合雙方約定的治裝費,屬於違法扣薪,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ivy 103-04-11 15:54

 勞工局說因為錢是之後我算好薪水後他跟我要的.我當時給了.代表我同意了!!

當時都是公司的人.我有提出質疑.但她草草地說就是你有拿衣服所以要錢啊!!

我衣服真的不想要.這樣強迫我收下....

所以這樣真的代表我同意了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4-11 17: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有人會用3500買一件舊衣服?還要自己去改?這個邏輯通?

本文建議您應該積極爭取自己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13 15: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起訴請求之,惟須考量您之相關訴訟成本。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Jessie 103-04-07 18:09

您好:有土地案件想請教。現在住的地方,地是二三十年前和某宗親會買的,也有照法定程序辦理登記,是合法取得。但現在他們要告我們當初的買賣不合法,照他們的說法,賣地的人沒有經過他們整個宗親的開會同意就把地賣給我們,但我們買方怎麼會知道他是違法賣地?當初買地所付的錢,宗親會也一概不承認有收到,這是關係著幾百戶人家的權益,都住了三十年的家,突然說是違法取得,而且一審已經有人輸了,我們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買地,沒有法律可以保護我們嗎?麻煩了,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4-07 18:36

你好

有關宗親會內部的規約

可能有約定買賣要經過多少人同意

建議你找律師討論

畢竟重大事關

你們如果真的不知情,是受到善意受讓規定的保護,所以重點在如何主張善意受讓,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的內容部分牽涉複雜,若能直接帶相關資料與律師討論,或許較有幫助,雖然一審已有人敗訴,但並不表示本件您們也會敗訴,重點在於如何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華明 (律杏) 103-04-08 22:09

 20, 30年的問題了, 除了主張動產登記有絕對效力外, 似乎還可以主張時效取得地上權等, 住戶有權登記地上權人. 細節還是要看到訴狀知道對方怎麼主張才能決定(http://www.lawmed66.url.tw)

 

c9225112 103-04-06 00:33

最近學運正在醞釀罷免立委,很想盡一份心力

因為罷免連署的第二階段規定在30日內要募集很大量的連署書
但是我查了一下之前罷免吳育昇的連署書

Http://goo.gl/ELlwm9

發現從表格中其實看不出來連署書是什麼時候寫的
想請問這裡的律師先生/女士
是否現在就可以開始蒐集連署書
格式不同會有影響嗎?
還是把之前吳育昇那份換成自己選區立委的名子就行了?
如果到時候連署開始   就可以直接把募集到的寄出去

另外,有一說連署開始後一切宣傳的行為都是違法
那如果把連署書用塞信箱的形式發送出去,這樣做合法嗎?

謝謝您的回答

一個希望罷免權能真正被落實的公民 敬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0: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76條規定:罷免案以被罷免人原選舉選舉人為提議人,由提議人之領銜人三人,填具罷免提議書一份,檢附罷免理由書正、副本各一份,提議人名冊二份,向選舉委員會提出。前項提議人人數應為原選舉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二以上,其計算數值尾數如為小數者,該小數即以整數一計算。第一項提議人名冊,應依規定格式逐欄詳實填寫,並填具提議人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戶籍地址分村(里)裝訂成冊。罷免理由書以不超過五千字為限。罷免案,一案不得為二人以上之提議。但有二個以上罷免案時,得同時投票。罷免案表件不合前二項規定者,選舉委員會應不予受理。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林智群 (klaw) 103-04-06 17:18

原則上不能把罷免吳育昇的文件改成罷免其他立委的

這樣恐怕有偽造文書的問題

c9225112 103-04-06 23:53

感謝兩位律師的回答

再請教一下  以您的觀點

連署開始後將空白連署書影印   以塞信箱的形式發送出去

是否會違反罷免不得宣傳的規定?

再次感謝回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7 18: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除非您得提出證據證明該行為為徵求聯署之必要活動,否則有觸法之虞。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王 103-04-01 11:32

各位律師您好:

1.我想請問頂樓加蓋因住20多年,民國80年就已建設以久,當出住戶也沒反對,但沒有簽分契合約,那現在有什麼方法能免於拆除?

2.此外一樓住戶如果佔用地下室堆放他家物品及將地下室上鎖,他們是否違法?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4-01 15: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公同共有部份,不論是頂樓加蓋或是地下室,都必需經過共有人的同意或是有分管協議,否則其中ㄧ個共有人就可以訴請法院要求拆除違建跟返還給全體共有

2、至於究竟違建存在多久,頂多就是建築法規行政管理上是否放寬的問題,不影響前開其他共有人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6 16: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頂樓地下室均為共有部分,您可起訴請求返還全體共有人。依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第821條規定:各共有人對於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但回復共有物之請求,僅得為共有人全體之利益為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玲玲 103-03-31 08:50

如果手機利用vpn方式,到其他國家下載LINE貼圖使用,是否以侵權違法。最近身邊朋友很多人都用此方式,我是已經覺得侵權了。是否已觸犯法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05 23: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販賣營利,似可主張合理使用。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掛包 103-03-28 01:22

      今天我個人的部落格收到留言看到對方留言說我盜用它的圖片,當下立即撤下他的2張圖片並立即道歉,但對方堅持要提告送我去保智大隊解釋。

以下連結是我網站遭檢舉並和他的對話

goo.gl/bwcJqu

上網查詢著作權法 五十二條 有個其他正當使用及引用

因為我是個人的部落格並沒有營利,圖片兩張引用(未標示出處)其他都是自己的圖文這樣有算違法嗎??

在上網搜尋發現它是個名人,也經常的檢舉的動作 對方有寫到:

[沒差拉...我都等盜圖要好好大賺一筆 靠這個賺零用錢字眼 ]

這樣算落入他的陷阱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28 09: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於盜圖的部份,不論是否用作營業,都可能成罪,主要還是要看您如何使用.

2、有關對方藉此獲利,尚未構成不法,且,也不會因此免除盜用者之責任.

3、本文建議您可以先提出合理使用的抗辯,然後尋求和解.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9 22: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試圖與對方和解之,陳報和解書與檢察官請求緩起訴處分。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魔羯 103-03-27 20:02

醫生在幫我做整形手術時要我簽的手術麻醉同意書是管制藥品,她透露出來我才知道的,而不是早就知道,這樣她有違法嗎?抱歉!是跑來我家帶著禮盒要我請她上樓坐,被我拒絕了!在我家大廈管理室有錄..才告知我的...而不是手術當天,更不是在她診所...(從診所來我家路途還蠻遙遠)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可能會行政上的問題,但醫療糾紛仍應回歸到民刑事,對被害人才能比較有所保障,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陳華明 (律杏) 103-03-28 18:02

 麻醉藥物都是管制藥物, 醫師還是有告知您這項訊息, 所以應無違法之處, 況且藥物的選擇本就是醫師專業(處方權), 不是病患的權利, 告訴你了也還是會用. 但醫師該解釋的是藥物副作用及危險性等資訊, 才是盡到告知義務(http://www.lawmed66.url.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9 22: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醫師有盡到對您之告知義務,對您即無違法問題,至於醫師使用禁藥,是醫師之違法問題。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大明 103-03-27 00:09

律師您好,

想要請教,我之前安裝了試用版的繪圖軟體再予以破解(還未刪除),

但因為使用上有些問題,登入美國官網與客服做線上咨詢...

也因此對方知道我下載使用的帳號email,且似乎發現帳號怪怪的就跟我要了註冊碼,於是我就趕緊關掉視窗...

不知道像這種情形,是否會被台灣商業軟體聯盟(BSA)抓,我只是個人用戶非商業使用,不知道台灣抓個人用戶的情形是如何...

軟體開啟時應該是會連上線,那這樣他搜集我的資料不是也違法嗎?

請問多久沒被告就代表安全?

謝謝律師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9 20: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有侵犯著作權之疑慮。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老胡子 103-03-25 19:28

幾年前,和我熱戀中的女友讓我替她操作股票,兩年多來的結果是賺後賠,最後慘遭融資斷頭,現在我們分手了,她卻要告我當時違法代操與詐欺侵占等,請問,這樣合理(成立)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25 20:53

你好

若你跟對方有相關協議存在

可以主張你們之間有委任關係存在

而無不法所有意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部分,您應朝本件為民事糾紛去主張,以先避免有刑事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8 17: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得到對方同意,且亦非刑事犯罪行為,而為單純民事糾紛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03-03-24 14:37

您好,

        本人父親重度中風臥床六年,年88歲,有高血壓、肺炎感染及心臟異常肥大病史,每兩個星期會請居家護理師前來檢查健康狀況。

        今於3月20號因血栓住進榮總急診,並於3月21號下午兩點住進一般病床,星期五當天完全未見主治醫生前來診斷,之後星期六日時由住院醫生告知診斷及治療方式,方式有三:打藥,局部麻醉通血管,全身麻醉截肢。因家屬考量父親年紀及病史,因此拒絕做截肢,住院醫師告知會將訊息告知主治醫師後離開。不料,星期一3月24日早上約10點時,主治醫師來巡房時未見家屬,立刻大聲責罵家屬所顧之外傭,約5分鐘後,母親來到病房,醫生口氣不善說整整五六天未看到家屬,質疑家屬不關心病患,以及病患血栓問題是家屬照顧不周的錯,但事實是自病患住進急診至移入一般病房以來,前後加總不到四天,何來五六天?且這四天以來只看到過急診室醫師及住院醫師,就是沒看到主治醫師,又何來主治醫師所謂他來好多次想找家屬卻完全不見人?甚至還語帶威脅問家屬:“要就一句話,截肢或不截肢?不截肢就抬回去!”並揚言“外面多的是醫院,隨便你們愛選哪一家!”家屬想解釋拒絕截肢原因及病患病史及狀況時,主治醫師卻不斷說“我現在喉嚨痛,不想聽也懶得跟你解釋那麼多!”

         我想請問這位主治醫師所說的話是否有涉及民法第346條之嫌?或是其他違法部份?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以目前而言,應注意醫生有無盡到告知義務,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5 14: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對醫生之相關言論,私下錄音,向醫院檢舉或衛生署檢舉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陳華明 (律杏) 103-03-27 15:45

1. 醫師不善盡其職務上之義務(像本案中的告知義務和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 會有行政上的責任(罰鍰及移送懲戒)。若因而發生損害或損害因之擴大,還有民法上的損害賠償責任.

2. 至於刑法部分, 應不構成刑法305條(您應是誤認為346條了), 因為醫師並無積極之加害行為, 只是消極不想治療(如果不截肢)和服務態度不佳, 也不是存心要加害您父親的身體健康. 但他不管您父親死活的心態, 可能構成刑法第277條第1項的普通傷害罪(未必故意, 間接故意)

3. 您的案例值得醫師深思. 身為醫師, 我將您的經驗轉載到本事務所的FB上, 也請您不吝至該FB上, 展閱<告與不告之間:你會告嗎?> 一文, 共同對於醫界的心態, 作一反思. (http://www.lawmed66.url.tw)

醫師法:

第12條之1(告知之義務)【相關罰則】§29


  醫師診治病人時,應向病人或其家屬告知其病情、治療方針、處置、用藥、預後情形及可能之不良反應。

第29條(違反法定義務之處罰)


  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或第十九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但醫師違反第十九條規定使用管制藥品者,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之規定處罰

第25條(移付懲戒之情形)


  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
  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
  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五、前四款及第二十八條之四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醫療法:

第82條(損害賠償責任
  醫療業務之施行,應善盡醫療上必要之注意。
  醫療機構及其醫事人員因執行業務致生損害於病人,以故意或過失為限,負損害賠償責任

 

 

peggy 103-03-21 15:11

您好,想請問一下

日前已提出書面離職申請書告知離職,但雇主卻以員工手冊有敘明,且說當初進來時皆有簽訂合約,要求三個月才能離職,並無法告知確切交接時間。

但是當初簽的時間點至去年實際上已到,且無再提供新的合約簽核,所以不是應該算是不定期契約?

但這樣根本無法找新工作或找到新工作卻無法給對方到職時間,時間一直延宕。

且在這間公司於去年度轉為正職,因前年度並未納入公司勞健保,故如正式要說應是符合第一項十天告知即可;但目前如將未轉正職時間一併計算也符合第二項二十天前。

請問我可否主張自我權益,在達到勞基法規定之時間,以不違反勞基法原則上直接不進公司,是否會違法

謝謝您

 

 

 

 

您好,按照勞基法規定,你只要有在預告期間內告知資方離職訊息,就沒有問題了,至於三個月期間根本是無效的,而且也已經過了。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找蘇文俊蘇文斌律師粉絲團按個讚並分享給大家

peggy 103-03-24 10:14
回覆 蘇文俊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按照勞基法規定,你只要有在預告期間內告知資方

您好,蘇律師

這邊想再請教其有提供一份「離職切結書」我是否可要求不簽屬或者針對其訂定之內文如覺有傷自我權益可否要求修改?

再煩請賜教了!! 

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7: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將公司之相關違法行為,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並請求協助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03-03-21 08:38

您好

請問有人盜用我fb帳密

按讚幫別人衝人氣,請

問這樣有違法嗎?

刑法第358條
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63條
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須告訴乃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7:2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涉嫌觸犯妨害片腦使用罪,您得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漢克 103-03-20 21:19

律師您好:

我想請問如果設立公司販售未上市股票,但是銷售的股票都是合法經營非虛設或空殼的公司,除了違反證交法外是否還涉及其他刑責?若我成立的公司有申請營利事業登記證是否還涉及組織犯罪?除了老闆,公司員工若不知情是否違法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24 17:0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上有可能涉及刑事詐欺侵占等犯罪。關於組織犯罪之部分,若公司不具有暴力性,不會涉及組織犯罪。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震緯 103-03-19 15:03

請問  政府機關請A廠商估價規劃,然而廠商設計獨家專利材料,再公開招標,結果A廠商沒標到,而是另一家B廠商標到,結果A廠商請材料廠商不准賣給B廠商,

材料廠商又說A廠商是他的經銷商請B廠商跟A廠商買,而A廠商不願意賣給B廠商,請問這樣有違法

呆呆霞 103-03-17 22:15

你好,我想請問,因為朋友欠錢不還,我有匯款證明。我想寄信到她們公司的各分店,內容如下:

店長您好,我是貴公司×××的朋友,貴公司×××欠錢不還,付上證明,請您要告訴貴店同人,因為她會藉口說,我現在錢不夠,妳可以先幫我付嗎?然後就理所當然不小心給忘了就不還,而且,她在之前的工作,因”不小心“動到公司的“資產”所以才被迫離職的,所以,要小心她。請問這樣會造成?謗或有違法嗎?謝謝

呆呆霞 103-03-17 19:39

你好,我想請問,因為朋友欠錢不還,我想寫信寄給她們公司所有的分店,內容大約如下 

店長您好,貴公司分店×××,欠我錢不還,付上證明,而且您要小心她,因為她再錢公司有因“不小心”動到公司的”資產“,而被迫離職,而且,您要告訴分店同人,因為她會以我現在錢不夠,可以先幫我付嗎?然後就“不小心”忘了還……請問這樣的內容有違法嗎?對方可以告我?謗嗎?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3: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不用寫信給對方店長,不一定拿的到錢,還有違法之風險,應直接對對方提告請求返還借款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大愛徵信 103-03-18 15:39

你好 你可諮詢合法徵信業者 或回訊 本人可為你解答

服務項目:感情服務 商務服務 行蹤調查 債權服務 諮詢服務

Ciao 103-03-17 16:22

各位律師們好:

在下今天應訊偵查庭,對方(被告)態度還是很桀傲不馴,並且聲稱,我在網路日記裡也有對他不恰當的稱謂,他認為是人格侮辱,所以我不和解他就要提告(聽起來就是用恐嚇脅迫我撤告),還聲稱看誰慘。

關於他說的不恰當稱謂我是承認有這麼一回事,因為當時那篇文章是在他多次莫須有地誹謗我以後,我為了澄清自己的名譽,所以寫了一篇文章還原真相,並由於隱匿當事者身分所以用了個不當的稱呼(雖然不是很好聽)。

在此狀況下
1.雖然文章能被閱覽,但除了當事人,並無人能得知此稱謂就是對方
2.我想利用阻卻違法事由來自辯,基於【行為人之言詞是否已構成侮辱性言論,是否有藉發言之機會行侮辱告訴人之實,及其內心主觀上有無侮辱告訴人之故意,仍『應就其發言內容比對前後語意,綜合發言時之環境情狀,以明其陳述時之真意,而為全盤之斟酌認定,尚不得執其陳述言論中之某些非正面用語,遽指為犯罪』。」『若核其所述非無事實上根據,其中措詞或非適當,然其意在凸顯告訴人前揭行徑之不當,並非無端對於告訴人個人之人格漫加指摘或專以貶損自訴人之名譽為目的,則被告尚無侮辱告訴人之主觀犯意』 (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8 年度自第 110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6 年度自第 95 號判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99 年度自第 94 號判決、台灣高等法院 87 年度上易字第 6229 號等)】等兩項判例,我確實並非以故意貶損對方為唯一目的,我只想保護自己已經被誹謗名譽(對方先後攻擊我非常多次)。

想請問各位律師先生女士們,我的阻卻違法事由可否成立呢?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委任律師為您辯護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Brown 103-03-17 08:59

請問因為觸犯刑法,對方在還沒提告前要求道歉,不然揚言就要提告然後依照對方指示上網PO了道歉文對方看了之後,並再進一步要求致電道歉然後再度依照對方指示致電道歉對方又再度要求,跑一趟親自上門道歉不然揚言要讓人跑很多趟上法院並要求捐錢給社福機構
請問針對對方行為 是否違法?

可針對對方行為提告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3-17 09:11

您好!提告本來就是對方的權利,您自願依對方要求做道歉,對方並不會違法,因為對方要求的道歉方式您本來就沒必要照單全收。但您已道歉表示犯後態度良好,對方的行為則顯示其非善意,可將這段多次道歉事實告訴檢察官,還是會有幫助。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1: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似不違法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Brown 103-03-17 08:55

請問因為觸犯刑法,對方在還沒提告前要求道歉,不然揚言就要提告然後依照對方指示上網PO了道歉文給對方看了之後,對方並再進一步要求致電道歉然後再度依照對方指示致電道歉對方又再度要求,跑一趟親自上門道歉不然揚言要讓人跑很多趟上法院並要求捐錢給社福機構

請問針對對方行為 是否違法?

可針對對方行為提告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3-17 09:11

您好!提告本來就是對方的權利,您自願依對方要求做道歉,對方並不會違法,因為對方要求的道歉方式您本來就沒必要照單全收。但您已道歉表示犯後態度良好,對方的行為則顯示其非善意,可將這段多次道歉事實告訴檢察官,還是會有幫助。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1: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行為似不違法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Sherry 103-03-16 02:45

您好我想請教買賣房子的事,因為之前家爸過世時沒有過戶,所以變我和姊姊還有弟弟三人共有二間房子,由於近來發生很多不合,想和姊姊一同賣掉房子,各自再購屋,但,媽媽一心想把房子留給弟弟,弟弟那邊不肯賣,請問律師,我們該怎麼解決?之前弟弟有使用暴力,也有到醫院申請驗傷證明,只是基於親人沒有去警察局備案,也過了六個月期限。還有家中住了六個人,一直跟弟弟說不要在廁所抽煙,也張貼禁煙告知,他還是屢勸不聽,因此我只好投訴基隆市衛生局,另外弟弟小孩在家中很吵,弟媳也不帶,媽媽更是疼惜孫子還另外加蓋了小房間給他,我爬文看,這樣另外加蓋好像是違法的對嗎?!現在我該如何處理,可以三人共同賣了這房子,各自成家呢?!另外,弟弟前年因為沒錢買車貸款又貸不下來,只好用我名字買車子,現在還在繳貸款,我該如何和他們劃清介線呢?麻煩大家了,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16 03:42

你好

關於你的問題

建議可以先跟其他兄弟姊妹協議財產分割方法

若是協議不成則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以上提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沈恆 (沈律師) 103-03-16 05:04

您好!除了裁判分割共有物的方法之外,只要您與姊姊合計持分超過1/2,就可依土地法第34條之1以多數決定出售房地,但要事先通知弟弟,事後也要將出售價金依比例分給弟弟;另,加蓋屬違建,隨時可能被拆除;再者,可發函請弟弟將車子過戶回去並將貸款還清。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Sherry 103-03-18 03:35

 請問,發函給弟弟過戶車繳清貸款,是要怎麼做?再次麻煩,謝謝您!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8 10: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與姐姐應有部分過二分之一,即可賣該共有動產,但須通知您弟弟,使其行使優先承購權。關於車子貸款部分,可分存證信函定期請求返還款項,若屆期未返還,可起訴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yy 103-03-13 21:17

申請書

受文者:鄉公所

主旨:本段1305-1地號的土地並非政府因為公共政策需要而辦理徵收手續,也不是因為當地沒有道路供居民通行,無法對外聯絡,而是貴單位將道路舖柏油時「越界」佔用到私人土地,此即違法侵害他人所有權,核屬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不法侵權行為。請貴單位把佔用的柏油路面刨除,拆路還地,若不歸還土地,或置之不理,本將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請相關承辦單位公務人員自重以免爭訟。

說明:

一、復鄉公所1月28日函。

二、本於民國八十年十二月向洪先生購買段1305-1地號的土地,當時旁邊通行的小路,路寬約80公分左右,並非現今貴單位鋪設柏油的寬度。

三、此路從中間土地公廟開始直到最後盡頭死路不通,寬度都是小小的,有駁崁為界,為何到本土地,卻越界拓寬,貴單位此舉,未經地主同意,未經法定程序認定,擅自在私人土地鋪設柏油,違反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

四、此小路為地籍圖上所無,盡頭是死路,當時是只供陳姓住戶通行之產業道路,貴單位強佔民地,拓寬道路,此舉實有圖利他人之嫌疑,而貴單位任由當地違章建築叢生之情形,更是令人不解。

五、按行政法院八十一年判字第二一O四號:「所謂既成為公眾通行之道路,係以道路供不特定之多數人即公眾通行,而有可認有公共地役關係存在者,方屬相當,若該道路只供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通行,則僅係特定之鄰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對之有無地役問題,應認不存在有公用地役權,亦不得遽謂該道路為既成公眾通行之道路......」今貴單位未確實丈量,未經地主同意,越界佔用私人土地,還應拗說已舖柏油就是既成道路,簡直無法無天,本雖不知貴單位何時鋪設柏油,但用目測比較貴單位提出的八十年及九十年航照圖,明顯有佔用跡象,貴單位若不願承認疏失,請提出每隔五年的航照圖與地籍圖套繪證明,否則不知公信力何在!

六、憲法第十五條關於人民財產權應予保障之規定,旨在確保個人依財產之存續狀態行使其自由使用、收益及處分之權能,並免於遭受公權力或第三人之侵害,俾能實現個人自由、發展人格及維護尊嚴。如因公用或其他公益目的之必要,國家機關雖得依法徵收人民之財產,但應給予相當之補償,方符憲法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今貴單位若認為本對自己土地已無自由使用收益,形成因公益而特別犧牲財產之利益,應訂定期限籌措財源逐年辦理徵收或以他法補償,而非置之不理,強奪百姓財產

七、請貴單位接到此信函七日內回覆,並將柏油路面拆除恢復農地原貌歸還私人土地

 中華民國103年2月25日

鄉公所回復竟然否認他拓寬道路之事,要我舉證去司法機關告他。如此惡質的公務員,該如何處理,並主張我的權利?

tiffany 103-03-13 11:05

律師你好:

    我司原計2月份幫公司部份員工調薪,

但因作業不及,導致3月份發薪日沒有入到款,

總經理是否可以以追任薪資的方式

在3月份補償給同仁

因我司人事說這是違法的行為,

所以要請教你

 

leo 103-03-13 10:24

我居住之大樓地下停車空間私自變更減少法定停車位,有的車位甚至設於通道,我不斷檢舉違規者因申請變更使用無法合法被核准將來我再不斷檢舉可能被連續罰款,最近連建設公司總經理都想找我談,可能跟建設公司違法變更減少法定停車位,再將違法車位賣給他人,將來如違法車位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被罰款可能跟建設公司衍生糾紛有關,我如要求建設公司及包庇此事的管委會設法補回車位減少致少收之管理費,及問他們如何處理(我為了此事曾花了不少訴訟費用與時間),我有無違法的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11:0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檢舉對方之相關違法行為,應無違法之處。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黃 103-03-12 18:37

請問爸爸借錢給大妹錢,沒有借據,有匯款紀錄,時間約10多年,前幾年協議將二妹名下房子過戶給我們抵債(房子是用二妹名義買的,大妹出錢,有匯款單證明),當初沒有寫合約,前些日子二妹因為沒有房屋權狀,所以重新申請一份並過戶給我,沒多久收到法院通知被告侵占背信即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請問樣有違法嗎?該如何處理? 謝謝。

 大妹因二妹曾借款給他,並在大妹公司幫忙,大妹曾口頭允諾房子要給二妹又反悔,請問還會牽扯別的罪嗎?那欠款可以不用還嗎?(爸爸目前還在,我們是指我和弟弟)

一般而言,案件應該會先在檢察官偵辦調查後才會起訴而由法院審理,若案件已起訴在法院審理中則建議您應提供起訴書以供律師初步分析,且案件會遭到起訴即代表恐有相當程度論以有罪之可能性,最好能夠儘速委任律師前往法院閱卷釐清相關事證,俾以確認相關事實,以便研議後續可行之答辯方向。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陳華明 (律杏) 103-03-12 18:52

 請問爸爸還活著嗎? 我們又是指那些人呢? (http://www.lawmed66.url.tw)

沈恆 (沈律師) 103-03-12 20:18

您好!如果房子是大妹的,僅是借名登記給二妹,權狀理應由大妹保管,二妹明知還申報遺失並重新申請權狀,可能觸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又二妹擅自將大妹借名登記房子當作自己的而過戶給您,可能觸犯侵占罪及背信罪。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3-12 21:36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明知自己非房屋所有權人而過戶他人,恐已構成背信罪嫌,又倘權狀未遺失而重新申請補發權狀,則構成為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事訴訟採嚴格證明主義,倘告訴人提告內容有相關客觀證據支持,而您無適當之答辯,恐被認定犯罪,建議您仍須尋求律師協助釐清事實及出證,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3 09: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若案件已經檢察官起訴於法院中進行審判,您可委任律師閱卷了解案情狀況,針對檢察官卷內起訴之證據加以抗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啦啦 103-03-11 23:43

您好!
我想請問一下 如果A方生前和B方簽約借與土地,然而因為A方突然往生,A方的子孫想要向B方要回土地!然而因為借約弄丟,因此B方無法證明!而A方的子孫還要告B放侵占,讓B方拆除他的房子! 這樣的罪刑是成立的嗎?違法了第幾條條款?B方有機會駁回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3-12 00:22

你好

建議你們可以先發存證信函通知對方終止租約拆屋還地

若對方仍置之不理

刑事提告竊占

民事提告拆屋還地

以上提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討論

 

您好,刑事侵占的部分應該是不會成立的,因為通常土地如果被蓋房子,不可能不知道,所以A方借予B方的說法是可成立的。且如果能夠有其他人舉證的話,就沒問題了。另外拆屋還地部分,如果你能證明雙方成立使用借貸契約的話,依據最高法院的判決:「契約未定期限者,借用人應於依借貸之目的使用完畢時返還之,此觀民法第四百七十條規定自明。兩造間就系爭房屋所坐落之系爭土地有未定期限之使用借貸關係,而被上訴人借用系爭土地之目的,既為繼續使用被上訴人或其先人前所建造之房屋居住為目的,自以被上訴人使用系爭土地之目的完畢,即其無繼續居住系爭房屋或該房屋不堪使用時,返還期限始屆至」,所以如果能證明有使用借貸關係,且未定期間,那麼你們是不需要拆除的。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找蘇文俊蘇文斌律師粉絲團按個讚並分享給大家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0: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依刑法第335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若B無易持有他人之物為所有之意思,似不成立侵占罪,又若能證明存有借貸契約,可主張借貸契約期限應至該屋不能使用時為止。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如果是使用借貸  土地所有人還是可以隨時終止借貸關係  請求返還土地   2.至於是否成立刑事侵占或是竊占罪  可能還是要看具體情形  但一般不容易成立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小洺 103-03-11 20:52

各位律師們好我想請問

文章內容有點複雜....抱歉
資方說2月份的薪水 3.15號領薪時必須扣留1萬
剩下視遠傳電信是否有判定缺失再來扣款
薪水3萬 我先拿2萬走 1萬他要扣起來

他並說縣政府有解釋文 因這行業較特殊可以這樣扣留薪水

剩下6.15領回

我今天跑了勞保局和人力資源局
薪資方面 資源局那邊是說 先開調解
調解不成立的話 直接轉送桃園地方法院開 小額訴訟(金額小於10萬)

我上網問 一般開庭1~2次就會結案 35天左右
另外勞建保和勞退方面
我102年8.1號到職 103年2.28號做完離職
我去勞保局查詢 勞健保部分
總共到職212天
但是資方只幫我保了104天
而且以多報少
薪水3萬 但是投保薪資是20100
勞退方面 到職7個月 但是只提撥6個月 而且金額還差很多
8月322
9月1,206
10月844 322
10月提撥兩次以不同公司名義
11月1,206
12月1,206

另外 我有看到一個文章說

這是防日後萬一調解不成、法律訴訟時,權益平白受損。很多勞工明明遭受雇主違法、申訴有理,最後上法院時卻被這30天的除斥期給害死!請參閱案例 「中國端子裁員勞資關係判存在」,你就知道少寫個加上郵寄雙掛號費不到100元的存證信函,最後法院的判決結果,提告的勞工就100萬元莫名其妙的飛了。

我在寫調解訴訟單的時候 只有要求對方立即將1萬返還 我到時到現場

可以另外要求藥者賠償

我的資格可以申請法扶救助嗎??

煩麻 律師們!!!

就您上述問題,已於您來電的電話中討論、回覆,如果還有其他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0: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您可先向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拒絕與您協調處理,可提起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你說的30日除斥期間可能還是會看你當時調解聲請時你主張的事項是甚麼才有影響  未必能一概而論   2.如果調解聲請時已經主張要資遣費  那應該沒有甚麼影響  3.你的案件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及調解  如果不成 再提出民事訴訟主張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忘形 103-03-11 19:42

各位律師

小弟有在網路平台上發表文章
其中有一位回文者回文非常不客氣

在這個平台上的個人資料是隱匿的
需要用Email註冊
但是作者看的到回文者Email
所以google他的Email後
看到他有在其他的論壇留下Email

用的暱稱是XXX熊(個資法關係 ˊ恕無法詳述)

因此我回他說 熊哥 你在很多論壇都有留下Email耶

他回文說我企圖公開他的姓名以及公開他的活動
(但我完全不知道他的名子...)
並揚言已向電信警察報案

但據我的了解這樣完全不能辨識個人
應無法提告或報案
想請問各位律師
 

1.這樣構不構成違法蒐集個資的要件
2. 被起訴的可能性

謝謝各位律師解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10: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似無相關之違法行為。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1.個資法的個人資料是需要可以辦識特定人  如果沒有辦法辦識  應該不會違反相關規定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nana 103-03-11 19:11

想請問,當時a女與b男有婚姻,並且有一名一歲多女兒,a女認識c男,兩人俗稱外遇,並且懷孕,c男要求a女墮胎,a女不答應,此時,b男發現a女外遇,不但原諒a女,並且共同撫養c男之子,a女不甘心,並向c男要求索取孩子撫養費,c男也予以提供,c男之子生下後,a女與b男離婚了,兩個孩子由a、b雙方共同監護,有日,c男找向b男,要求帶回c男之子,b男尊重c男,讓他將孩子帶回,擁有共同監護權的a女毫不知情,得知消息時,孩子已被c男帶走,且c男不准a女帶走小孩,並揚言,若帶走孩子,c男要告a女詐欺c男的金錢養孩子,請問,這樣是否違法?c男帶走孩子a女真的無法可以治他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3-11 19:38

您好!c與小孩沒有法律上的親子關係,a可告c略誘小孩。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2 09: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該名小孩目前被推定為ab之婚生子女,與c無關係,a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刑事告訴狀,對c提出刑事告訴,若c不願與a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另c欲告a詐欺罪之部分,似不會成立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這不會構成詐欺的,是他親生小孩,他自願支付生活費用的。至於C將小孩帶走是觸犯略,誘罪的因為AB才是監護權人,所以可以報警處理。

 

歡迎到所諮詢保障權益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找蘇文俊蘇文斌律師粉絲團按個讚並分享給大家

 

包包 103-03-10 21:02

本人於診所擔任治療師3年

當初應徵時講好薪資為4萬

但去年開始 公司每月以各種名義不當扣薪3-5000元

如表現不佳,診所病人減少等等

與公司反應  回答是

公司的底薪是19000 當初4萬是加上各項津貼

  (如職務加給,領導加給等)

  所以表現不佳扣薪是合理的

公司無薪資條證明,每月薪資是以薪資袋並給現金

並無轉帳紀錄,是否可以以薪資袋上面金而證明我的全薪為4萬?

是否可以追討回隻錢不當扣薪之薪水

另外 公司的勞健保是以19000申報

是否違法?

請指點一下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3-11 09:3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除非勞動契約有約定,並且內容合理妥適,否則扣薪的部分原則上都是違反勞動基準法的。

2、         有關於勞健保高低報的問題,除了有罰鍰規定之外,另外也可能涉及刑事偽造文書的問題。

3、         倘若您有保留您的薪資袋,則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3-11 11: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該違法行為,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可起訴請求相關損失。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