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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舒 103-06-17 20:58

請問各位律師

您好: 100年底父親過世3個月後(101/2)家屬4人在代書文件上簽屬同意放棄繼承權. 由我一人繼承1筆土地與建物(房屋

弟弟因為信用破產導致無法繼承(沒有到法院公証拋棄繼承

103/6(2年後)銀行根據民法224-227條款下向法院提出簡易庭協商! 

請問協商破裂後銀行就可以馬上申請"同意放棄繼承權同意書" 塗銷嗎? 

若是在協商破裂後.我轉移買賣房屋.我的戶頭會被假扣押.追朔.追討不法所得嗎? 

銀行主張當初的"同意放棄繼承協議書"是違法.就算房屋賣掉也會跟我(沒欠銀行的我) 追討現金?

 

 以上..請達人不吝告知.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6-17 21:46

您好!繼承人四人本應各分得四分之一,其中債務人弟弟放棄其四分之一,等同無償轉讓於您,而有害債權銀行債權,因此,銀行可主張依民法第244條撤銷該詐害債權轉讓行為。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17 22: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弟弟之放棄繼承,形同贈與您,恐有詐害債權之虞。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ching 103-06-17 16:39

您好:5年前父親因為大腸癌再某醫學中心開刀治療,之後一直在該院定期追蹤癌症是否復發,去年6月檢查電腦斷層結果醫生表示正常,直到最近1次檢查(103.06.04)檢查發現肝癌17公分,將去年報告copy私下請認識醫生檢視去年6月電腦斷層,表示去年即有腫瘤,,請問

1.醫院是否有醫療疏失?

2.病人該舉證哪些資料?

3.提告是否有時效性?

4.醫院看診時錄音是否違法?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醫院檢查不確實而導致延誤醫治的話,醫院本身即有醫療疏失,可針對救治之存活率來請求損害賠償,本件您們也應先向醫院申請病歷資料,以先保全證據,再審視該病歷資料內容予以整理提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6-17 17:47

您好,因為醫師誤診導致延誤治療,當然有醫療疏失的問題,您可對醫師提起業務過失致死罪告訴。據民事訴訟法第 403 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醫療爭議事件於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因此您必須先提出調解,由法官與調解委員於法院調解其紛爭,若調解不成即可提起刑事訴訟,同時您必須蒐集證據(包括病歷資料、人證包括護理人員,如能在公開場合錄音或錄影的話,他日更可以存證。但錄音、錄影、照相都應注意,不可觸犯妨害秘密罪)。追訴期限分為(一)民事:病人和醫師間醫療行為是「侵權行為」,「侵權行為」的請求權自病人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起 2 年,或自醫療行為造成損害起 10 年。 (二)刑事:醫療結果可分為「業務過失致死」。「業務過失致死」其追訴期為 20 年。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攜帶資料到所(慶鴻法律事務所)咨詢或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刑事部分要成立恐有困難,建議直接提民事訴訟會比較可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17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聲請病歷保存證據,以利您提告時舉證之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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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6-21 17:06

 若照您所述, 醫師應有過失 (存活機會喪失理論). 若要提訴訟, 則要保全證據, 先向醫院請求影印全份病歷, 證實當時醫師確實說沒問題. 刑事訴訟是要在被害人知道時起算6個月內提起. 即使刑事不成立, 民事損害賠償也應成立( 曾有醫師漏看了胸部X光式的縱膈腔腫瘤而被認定延誤而判賠). 您與醫院對話時錄音, 應不違法(http://www.lawmed66.url.tw Email:lawmed66@gmail.com) 

阿憲 103-06-17 11:24

各位律師好!

我6月初跟同學一起合伙開一家咖啡館,我與他簽約合伙,合約是有三方甲,乙,丙三方(持分:甲1/2,乙4/1,丙4/1)甲方1/2是獨資我才與他合伙,我簽訂時有註明6月16日付20萬,但是我發現他有欺騙情況,我在6月14日告知我無法合作表明退出,

想問這時後退出有違法嗎?我要如何?

沈恆 (沈律師) 103-06-17 22:29

您好!應先檢視所簽合約有無違約賠償約定,有則依約賠償;若未約定,則應由對方舉證因違約受到何種損害,該損害就是您應負的責任。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江小姐 103-06-15 09:36

你好我想請問,在我父親死亡時,我有辦理財產拋棄繼承

但過了幾年後爺爺過世,我們也繼承了爺爺的土地

最近家裡的長輩提出,我們已放棄繼承不能在繼承爺爺的財產

要提出告訴,要我做歸還

我想知道,我真的是違法繼承了爺爺財產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15 12:3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拋棄者為對您父親遺產繼承權,與您的祖父之遺產無涉,無須過於擔心。

茫然中 103-06-15 12:49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拋棄者為對您父親遺產繼承權,與您的祖父之遺 ... (恕刪)

那可否請問一下,這樣算是代位繼承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15 12:5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是的。

茫然中 103-06-15 13:37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是的。

可否請問,如果那份拋棄繼承文件用不見了,要去那裡補辦

沈恆 (沈律師) 103-06-15 21:50

您好!您只對父親拋棄繼承,並不影響代位繼承祖父遺產的權利,該長輩的要求並無理由;另,拋棄繼承的資料,可向當初受理的法院查詢調閱。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15 23: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仍可繼承爺爺之遺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LEO 103-06-15 02:47

老師您好
想請問本人是從事電玩行業,於拍賣上販售!
當商品未發售時,會搶先於國外商品官網使用官網上公開之圖片,
再自行利用素材編排合成未發售商品之外包裝,並加上浮水印,先行刊登於賣場上曝光,待官方釋出真正封面後更換正確的!
使用照片都有註明使用官方的出處!

問題:
1.請問本人自行於官網上使用公開之圖片,再自行利用素材編排合成未發售商品之外包裝,並加上浮水印,行為上會有違法?
2.其買家未經同意,使用本人自行編排合成並加上浮水印之圖片是否有違法之行為?
3.所自行合成的商品都為,已有公開發表即將發售的資訊,但日期尚未到達,尚無實體可販售之商品,請問這樣違法重製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6-15 23:21

您好!不管是本人或買家,倘未經權利人同意即擅自重製、改編他人圖片,都已經侵害著作權,若權利人欲追究,即應負民事刑事責任,並不會因註明出處就免責。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LEO 103-06-15 02:37

老師您好
想請問本人是從事電玩行業,於拍賣上販售!
當商品未發售時,會搶先於國外商品官網使用官網上公開之圖片,
再自行利用素材編排合成未發售商品之外包裝,並加上浮水印,先行刊登於賣場上曝光,待官方釋出真正封面後更換正確的!
使用照片都有註明使用官方的出處!

問題:
1.請問本人自行於官網上使用公開之圖片,再自行利用素材編排合成未發售商品之外包裝,並加上浮水印,行為上會有違法?
2.其買家未經同意,使用本人自行編排合成並加上浮水印之圖片是否有違法之行為?
3.所自行合成的商品都為,已有公開發表即將發售的資訊,但日期尚未到達,尚無實體可販售之商品,請問這樣違法重製嗎?

孫女士 103-06-11 19:50

當初買到的法拍頂樓加蓋違建,是原屋主民國七八十年間就加蓋的,(現在知道這屬於緩拆)
因為當初沒有法律常識,以為是法拍的就沒問題才買的。
 
買的時候-建築物就是6間出租套房,買來後也繼續當成出租套房出租,實際持有的坪數只有約15坪,其他的都算是緩拆違建(本來不知道這是違法違建,想說是法院法拍的,應該是合法違建,才買的;後來才知道這只是緩拆違建)

和住戶鄰居們十幾年來也算是一直相安無事,但是現在大樓換了新的管委會主委,就主張要拆掉頂樓違建並報案拆遷,但因為這建築物是屬於老舊違建的緩拆,所以沒被拆。
 
管委會也不死心,就改成要向我們提告,主張頂樓部分是屬於大樓全體住戶所共享的。

這樣若被告下去,打官司應該九成九九九會輸...
如果判拆,那我們合法持有的15坪也毀了。。。

怎知法拍屋一點保障都沒有...當初不懂才會買...

 

希望能在開庭前和解,該怎麼談呢? 對方似乎也有意談和解
和解書該怎麼寫才不會再被告?
 
可以請律師陪同談和解嗎?
可以委託律師和解書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11 20: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委任律師撰擬和解協議書,與管委會和解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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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朝約定專有使用權去進行協商,當然也需看管委員會目前所想要的方向而定,所以仍需談了才知道,和解程序當然可以委請律師一同出席協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Mandy 103-06-09 23:55

您好:

我是醫療人員,於101年3月參加某醫學中心"自費"麻醉訓練為期一年,

但在101年12月轉為"公費"訓練,因此共有三個月是有領基本薪資(無績效獎金),約25000/月,但須簽切結書服務3年。

目前我自簽約算起已在職一年半預離職,細看合約表示須賠償約16萬元,但合約內容有一條表示:自"簽約日"算起訓練一年,訓練完成後需再服務2年,所以共三年,但如前述,我在101年3月~12月是自費受訓,並非101年12月~102年12月,切結書明顯有問題,並且賠款16萬元不是照比例賠償,而是2年內一律全額賠償16萬元,這樣合理嗎?

現在醫療院所都有違反勞基法的行為,我也曾經上過班表排定10小時的班,第8、9個小時醫院並未依法算加班的事實,醫院違法在先,我是否可依醫院違法事實而拒絕付違約金?

離職時未付違約金,醫院是否有權利不讓我辦理離職手續?(依規定已於一個月前提出)

小蝦米對抗大財團~實在是需要很大點的協助~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10 00: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按比例賠償,並針對醫院之違法行為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請求勞工局介入加以協調。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雙方既然簽訂有合約,自然會受該合約之拘束,但違約金的部分,您仍可以提出相關抗辯,以免違約金額過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don 103-06-06 20:56

1.原裁保護令的法官.裁定核發.前妻後來又聲請延長一年.僅問簡訊內容是否本人所發.回答是.這樣也核發.也是此位法官這就算了.更扯的是此庭是延長保護令的調察庭.居然都沒問我說有沒要調查事巷..延長保護令理由其一更荒謬.

說有派出所我的制作筆錄.我都還沒去寫筆錄那來的筆錄可言.然後又說出另外一件暫時處份.與監護權抗告庭.竟然是合議庭3個法官之一.這樣怎麼打官司都是法院在玩.後來聲請法官迴避此3案審理.也被駁回.                         推事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民事訴訟法  第32條  第七項

七  推事曾參與該訴訟事件之前審裁判,更審前之裁判或仲裁者。此法官已裁定核發保護令.怎麼可以又來審理抗告監護權訴訟
2.然後 延長保護令抗告庭 準備程序 託命法官 居然是裁定監護權判給前妻的法官
又是遇到已對本人有前審裁判,更審前之裁判或仲裁者.怎麼又不自動迴避.此法官裁定監護權給前妻.其中我
抗告理由.是說明.此法官裁定核准訴訟救助免繳1萬多元的訴訟費.其理由認定前妻詐騙.盜領我存款100多萬.
離婚訴訟有勝訴之望才核發...抗告理由便寫此法官的道德標準是已什麼為標準..說本人有前科不適任.
難道法官既都認定前妻詐騙.盜領本人的..才核發訴訟救助裁定..前妻難道就會比我有前科之人高尚
品德良好..只能說無耐..請問大律師還有沒其他救助方法
3.請問現行法規是否有規定再抗告一定要請律師.
4監護權抗告駁回..理由為原審並無不法..但是內容卻沒寫到我抗告原審法官.於訴頌中的時候.
2造的訪視記錄都適合..但還在訴訟不到一半.此法官就在卷宗畫重點.早有心證要判給前妻了.
然後..裁定核發訴訟救助的理由也沒把我的抗告理由寫在抗告駁回內..這樣是否抗告庭包闢
此法官的判決理由之一違法.自相矛盾.
官司勝敗是其次..遇到這種法官真的無法接受公平判決...幫解點一下..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06-06 23:35

您好!若對法官裁判不服,可以上訴或抗告;但參與同一事件前審裁判才會有迴避問題,您所述保護令監護權並非同一事件,即使相同法官處理也不需迴避,並沒有違法;另外,再抗告依法要強制律師代理。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Boris 103-06-06 15:07

您好,我前幾天應徵進一間公司,公司主要是做娛樂網站的,主要提供一些百家樂、21點、運動投注、拉霸、地下悅匯等下注工具,我再公司工作內容主要是去銀行領錢然後再存到總公司戶頭,我領錢的帳戶是專門給娛樂網站的會員儲值的公司銀行帳戶,然後領出來在存到總公司的銀行帳戶,雖然薪水不錯,不過想問一下,這個工作內容是否違法?觸犯哪一條?刑責多重?拜託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如果我沒做了,但是我有介紹朋友進去做他被抓了話,那我是否有刑責?

 

 

開玩笑 103-06-06 14:26

事情是這樣的我同學a在社交網路上拍了一張照片
一個女生背景然後她手臂的肉擠了一坨出來
內容打:妹子?溢出來了

後來我在現在FB有名的靠北成大、交大什麼的
在我們學校的靠北版上'匿名'發表了一篇文章(無照片)
內容打:妹子阿~說你溢出來還要法院見
真是不懂的感恩~以後要好好包好知道嗎~不要妨礙風化

後來該社團管理員在底下留言請我私訊他我私訊了

但是後來在該靠北版上出現了一篇罵我的文章
內容打:停在斜坡紅色馬自達,載的妹又醜又胖全身冒牌貨
你怎麼不去照鏡子,噁心之類的話?

(全校只有一台紅色馬自達停在那裡,也很多人知道是我)

但後來此篇文章被刪除了(有拍照存檔)
而社團管理員說:
我們有ip對方都請檢察官來講了
口無遮攔並不代表匿名就真的不用付任何責任
連本名都不改打出來沒一點擔當還敢來說我們不對
最後我們想告訴你 我們知道是你發的之後
並沒有告訴對方
而是對方來確認。

Q1:a同學被告了,對方說是秘密妨礙法,請問告的成嗎?我同學有利嗎?
下禮拜五要到法院

Q2:請問該社團小編有違法嗎?就算他說沒告訴對方,但他說'而是對方確認'
那也要小編說了是誰才能確認不是?

Q3:我可以告那篇匿名罵我的人嗎?雖然她把文章刪除了
但從小編的話可以知道說'對方都請檢查官來了'是誰
而那位妹子小姐今日也密我們的共同朋友說到有請檢察官來的事情
也說知道靠北版上的文章是誰發的
請問這是有認同是他發的,所以我有證據可告嗎?

 

謝謝

大雄 103-06-05 21:03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今年1月我剛搬進一個社區,但是衛浴有些問題我就找水電工程來勘驗,結果需要再做防水....於是我就請水電施工也通知管委會,沒想到第二天樓下住戶跑來按電鈴說我家施工造成他們家廁所牆壁龜裂,當時我也不能確定是不是我們造成的,想說於情於理幫忙處理阿....就由我們水電師傅來處理....當下他也說好,但是隔天就跑來跟我說他請別ㄉ師傅估價說要花2萬2000元...我也嚇到...是來敲詐的嗎??後來才知道他要我出全部房子油漆費用,我想說怎麼可能要處理整間...於是我問他找來的師傅就問他說小龜裂部分修復要花多少...師父說1000元只需補土油漆表面....結果我就拿2000元給對方....他居然回我你騙小孩喔2000元就想打發掉,當下我就跟他說你要多少錢你多個價位...當然全出是不可能的請開個價,他後來回應我說妳以後就知道了.....當下我想說他是指改天再告訴我.....,結果在1月底我就收到建管局來函說要來我家探勘....於是我等到他們來勘查後問建管局人員如果只做衛浴防水會造成樓下龜裂嗎?他回答說不可能又不是拆房子...後來判定我沒違法,後來我想說事情應該解決了結果到了6/5號我又調解委員會通知請我到場說明...我想請問一下對方已經影響到我的生活作息又造成我精神壓力很大...我該怎麼來處理這件事情??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05 21: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出席調解委員會,說明漏水原因非可歸責於您,若對方認為您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可請求對方提出相關證據,若您不知如何處理,亦可委任律師,由律師為您出席談判。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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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雄 103-06-06 16:12
回覆 大雄 的發言內容:

您好:我想請問一下,今年1月我剛搬進一個社區,但是衛浴有些問題我就找水電工程來勘驗,結果需要再 ... (恕刪)

 您好:我今天上午有去調解會詢問....沒想到調解人員回答我說花錢了事...重點我又沒有危害到造成樓下房屋龜裂(樓下住戶也無法舉證)像這種情形我應為樓下惡鄰居所造成工作請假及損失還造成壓力很大睡眠不足這方面可以向對方民事求償嗎??(應為他請建管局來勘查我也要請假一天...開調解會也要在請假....事證部分我有建管局公文跟調解會公文)這樣可以跟對方求償嗎?另外如果委任律師調解需要花費多少??可以告知我嗎??謝謝你!!

小朱 103-06-05 13:58

在6月3日 以2300元 新台幣與某間租車公司 租下一台馬自達3

因為這間租車公司以營業很久了 以前朋友也在那租車 所以我也

想太多. 租用了1天 6月4日歸還 從台北去嘉義 在返回的路上

行駛北2高 北上路段大概在台中霧峰的路段車子突然輪胎有問題 我正以100

的時速正常行駛 並無超速違規方向燈準備切換車道 當開始切換車道時轉動方向盤突然右邊傾斜往下沉 

打滑失速 右前方轉了45度 角 撞上護欄 在已駕駛座車門追撞前面的車

因為那是租賃車行駛間 發生車輪問題才會導致我失控 警方到達現場後我才知道我租的車子 是 自用車 所以車行是違法自用車 拿來承租 當時我打給車行 車行也沒把行照給我 後來上網查了資料 我才知道 原來租車 是LL-xxxx 才是正常營業租賃車 所以我也沒有任何保險 這樣車行違法在先

出租有問題的車輛 讓我差點死在高速公路上 真是驚險一瞬間 問她保險部分 她告訴我沒有車險 只有強制險 要我自行賠償 與 維修車子 當時出車也不知道 是不能簽下空白本票 這樣的話我應該 求助什麼單位 如果車行要我賠償全額損失 那是不是也不合理 因為我並沒有違規也是在正常行駛突然發生事故 很急... 請幫幫我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05 15:1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ㄧ、您必須先釐清該車是否未維護保養造成該次車禍,否則您必須就車禍事故負損害賠償責任(包含車行跟遭追撞的車輛)

二、本文建議您應該先像員警取得車禍事故初步判定表、現場圖、照片,並向租車公司取得租約,以利進ㄧ步釐清

 

顏寧 (顏寧律師) 103-06-05 23:2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肇事責任賠償,可待警方之初判表分析肇事責任歸屬,確定損害賠償責任範圍與數額;再就因租車公司未依法保險對您造成之損失,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88706305(若開庭(會)未接,亦可撥0910638932由本所房佑璟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顏寧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小朱 103-06-07 02:18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ㄧ、請租車公司提供租約影印本給我嗎? 但是車行不段要求我趕快處理它們那邊的車輛損害,我有把前輪輪胎拍下一段錄影,車行只有提供一張1月更換 2顆輪胎的收據,前輪胎紋

經過我去在看一次出車禍的車子過後,發現她更換保養的輪胎並不是引起我發生車禍輪胎,也無看到他提供其他更換保險輪胎的證明,那我該怎麼辦呢 .

至於車行修車部分,如因機械故障造成我財務上的損失,我要像他所說的自己去承擔責任嗎? 

四輪輪胎我都有拍照錄影存證了,我還有什麼可以保護自己的方法呢?

小朱 103-06-07 11:33
回覆 顏寧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關於肇事我必須要準備什麼東西呢? 這場官司 如果要訴訟我勝算有多少? 

Boris 103-06-04 17:18

您好,我前幾天應徵進一間公司,公司主要是做娛樂網站的,主要提供一些百家樂、21點、運動投注、拉霸、地下悅匯等下注工具,我再公司工作內容主要是去銀行領錢然後再存到總公司戶頭,我領錢的帳戶是專門給娛樂網站的會員儲值的公司銀行帳戶,然後領出來在存到總公司的銀行帳戶,雖然薪水不錯,不過想問一下,這個工作內容是否違法?觸犯哪一條?刑責多重?拜託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23 20: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來電或來所洽談,以釐清全部事實。
Boris 103-06-04 17:17

您好,我前幾天應徵進一間公司,公司主要是做娛樂網站的,主要提供一些百家樂、21點、運動投注、拉霸、地下悅匯等下注工具,我再公司工作內容主要是去銀行領錢然後再存到總公司戶頭,我領錢的帳戶是專門給娛樂網站的會員儲值的公司銀行帳戶,然後領出來在存到總公司的銀行帳戶,雖然薪水不錯,不過想問一下,這個工作內容是否違法?觸犯哪一條?刑責多重?拜託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賭博罪的共同正犯或者幫助犯

刑法第266條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Boris 103-06-05 17:00

那我想要在請問一下,因為當初我有介紹朋友也來做這行業,還有跟他拿傭金,那如果他被抓到我也會有責任嗎?


所以我做這個工作被抓到會被關3年以下有期徒刑跟3000元以下罰金嗎?

Boris 103-06-04 15:04

您好,我前幾天應徵進一間公司,公司主要是做娛樂網站的,主要提供一些百家樂、21點、運動投注、拉霸、地下悅匯等下注工具,我再公司工作內容主要是去銀行領錢然後再存到總公司戶頭,我領錢的帳戶是專門給娛樂網站的會員儲值的公司銀行帳戶,然後領出來在存到總公司的銀行帳戶,雖然薪水不錯,不過想問一下,這個工作內容是否違法?觸犯哪一條?刑責多重?拜託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04 18: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的工作內容涉及賭博罪,則似有可能涉及相關之犯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貓球 103-06-04 00:16

您好,

友人(未滿18歲,就讀高中)受其朋友唆使使用了贓車,該友人對是贓車不知情,以為是友人的,結果騎車跌倒被抓到,除了無照騎車外,因為該物為贓車而有走少年法庭的程序,事後法院判不審理,但警局仍致公文書於學校是否有違法?學校找八人招開會議,在法院判不審理之前提下,仍公審家長和學生是否有違公平正義原則?

律師替我解答,謝謝您。

彭小姐 103-06-03 11:36

您好! 想請教一下. 最近有收到管委會的一封信. 告知我家大門顏色擅自變更, 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要求我在一個月內恢復原狀, 還有相關罰款要繳.請問這是合理的嗎? 我看了???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也看了大樓的規約, 並沒有看到很明確的規範到住戶大門的顏色不可變更. 一般規範的範圍是指大樓上下,外觀,不能損害建築物結構, 妨害環境品質,住戶之安全安寧及衛生,或有任何破壞的行為等等. 這些情況通通沒有. 

我家有兩道門.外門是玻璃防盜門, 內門原本是黑色的大門. 因家裡對黑色有禁忌, 因此在購買這中古屋之後趁裝潢時有另外上了白色烤漆,以便蓋過原有的黑色.如果有違法, 我理當要配合法律並改回來, 但我真的很懷疑這點. 因沒有住過大樓, 這是第一次面對主任委員的無理要求, 如能告知要如何面對,感激不盡!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03 12: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更改大門顏色是否有違反您社區之規約,需視您社區規約如何約定,若有約定不得擅自變更,目前您有變更之情形,即有違反;若無此約定,則似可加以爭執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規定,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違反者,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另同條例第八條並針對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設有得以規約加以限制之規定。
惟應注意的是本件依您所述應是就區分所有人專有部分的大門(非公共部分)加以變更,專有部分應非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所規定得以規約限制區分所有人變更顏色之部分,故而規約是否具有限制住戶對於自己專有部分進行處分使用收益或者改良行為之效力,殊有疑莪。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5條
住戶應依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及規約使用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不得擅自變更。
住戶違反前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報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理,並要求其回復原狀。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8條
公寓大廈周圍上下、外牆面、樓頂平臺及不屬專有部分之防空避難設備,其變更構造、顏色、設置廣告物、鐵鋁窗或其他類似之行為,除應依法令規定辦理外,該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已有決議,經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報備有案者,應受該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限制。
公寓大廈有十二歲以下兒童之住戶,外牆開口部或陽臺得設置不妨礙逃生且不突出外牆面之防墜設施。防墜設施設置後,設置理由消失且不符前項限制者,區分所有權人應予改善或回復原狀。
住戶違反第一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經制止而不遵從者,應報請主管機關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處理,該住戶並應於一個月內回復原狀。屆期未回復原狀者,得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回復原狀,其費用由該住戶負擔。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doris 103-05-25 10:54

時間: 102年四、五月份時

對象:精X保險經紀人 吳小姐與某位 小姐  一同推銷保險商品 

 

經過:

第一次或包含第二次:吳小姐與某小姐,帶著簡單的資料一同推銷保險商品,恰巧當時我要找個存錢的地方,便向他們表達我要找個地方存錢,對方跟我推銷了兩個保險產品,於是我就請他們下一趟帶保險單過來看。

第三次(第二次):對方帶了已經有用鉛筆畫重點的保險單過來,我知道保險表格上寫的一堆數字令人眼花撩亂,大家都不懂,期間內的解約會大虧,滿期拿回來才不會小賺,而且都不會列出真正的利率,所以我直接問業務員:「我在乎的是這張的保單反算起來利率相當於多少年單利?」 她就跟我比了比x邦人壽富利糕笙終身壽險保險契約條款說,上面寫2.25的利率

契約內容可參考https://www.fubon.com/life/indemnify_prod/XWL-MEMO.pdf 

契約內容如下:

第 一 條 本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批註及其他約定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以下簡稱本契約)的構成部分。 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的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名詞定義】 第 二 條 本契約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保險金額」: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主契約保險金額,倘日後保險金額經要保人申請變更或辦理減繳清,則以變更或減額繳清後金額為「」。

二到四省略

六、「所繳保險費」: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契約保單首頁所載之保險費,倘日後有所變更,則以變更後並經批註之金額為準。

七、「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 (一)除另有約定外,係指本公司將各期「所繳保險費」依2.25%之年利率,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二)若本契約依第二十三條之約定減少保險金額,則係指減少保險後之「所繳保險費」依2.25%之年利率,溯自本契生效日起,逐期以日單利年複利之方式加計利息,計算至被保險人發生約定保險事故之日時的金額。 ….後略】

,而且是年複利,這有比郵局的利率高,我還有問整張保單我有什麼地方要注意的,他便指了幾處有畫線的地方(如照片其他),簡單查看後並沒有問題,於是我就不疑有他,買了兩張保險單,分別是六年期(某人壽)與十年期(x邦人壽富利糕笙終身壽險)。保險契約業務員為吳小姐與蔣小姐(我從來沒見過)。

今年5月前要扣第二次款項,翻出保險單,恰好有朋友有意思要買儲蓄險,翻出來講解利率時發現數字有些狀況,一方面想了解契約的第二條所寫之利率跟金額表算出結果哪一個才是正確的,於是連絡業務員向其表達朋友想買類似的保單,同時再次詢問同樣的保單之內容。

經由與吳小姐詢問之結果,當場試算發現契約所附金額表數字確實與契約的2.25%不符合,一開始吳小姐說契約裡面明明是寫2.25%的複利,之後吳小姐改說期間內大概有1.7%,最後我們再算一次,於是吳小姐表示會處理,我的期望是退回本金與今年的利息

 

吳小姐表示與X邦專員連絡後,專員表示可以退回本金,只是當初所發之佣金也會收回。……中間經過一連串過程,蔣小姐回電說是吳小姐不懂,保險公司很難退回本金,更不可能退利息,又說金額表我也有看到數字(一大堆),在看到後簽的契約就代表我對數字沒有問題…..可是實際上第十年卻差了八萬多元(我怎麼忍的下這口氣)

金額表內容如下

保單年度--身故或完全殘廢保險金---解約金---反算的利率

1--125320----38740

2--250640----133380

3---376012----230152

 4---501332----329108

5---626652----458952

6---751972----569400

7---877292----767520

8---1002664----897416

9---1144676---1030224

10---1295580---1295580----1.156%根本不到2.25%

11---1324752--1324752----1.322%比郵局一年定存還低

12---1354652---1354652----1.44%比銀行的兩年定存還低

問題一:金額表也附在保險單中,其中第二條之七以我來看是與金額表的數字不一樣,第十三條有寫身故應拿多少,第十條是寫解約就拿金額表上數字的錢,不過問題在我會第十年拿解約金(金額表呈現出:第十年起身故保險金等於解約金)。

問題二:假設契約真的有問題,契約有寫本商品若有虛偽不實或違法情事,應由本公司及負責人依法負責。金額表中的金額不符合契約內容第二條,我是否可以主張賠償損失及解除契約

 

問題三:保險業務明確告知我利率相當於2.25%年利率,我是否可以主張

精X保險經紀公司負連帶責任(詐欺侵權行為)

20140609補充

這段時間細查發現:
第二條第七款加計利息指的是投保未滿十五歲的被保險人身故才能領的錢,所以跟我這個一個已經出社會工作的人一點關係都沒有......><" 跟我沒關的條文卻拿來解釋我的提問,而且保險單是業務拿來前就畫好重點的,真不知道有多少人是被這一條誤導了.....

有的時候問題簡單,但處理起來卻一點也不簡單,若總是要走法院,相信一般人是負擔不了的,就算沒有賠了夫人,也會有折兵,目前我的這一件有八成以上機會向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司做其他方面的要求嗎?若有才有必要拉長戰線,以對方額外的賠償支付相關費用

謝謝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5 12: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申訴或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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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5-30 20:46

 您的問題很簡單, 保單都已載明是以2.25%複利計算保費利息, 當然是以此計算才是. 契約後附的表, 經您折算後不到2.25%的利率, 不影響以2.25%核計, 因為契約已如此載明, 文義上毫無疑義, 又經雙方當事人簽立, 當然是以2.25%核計, 可主張試算的金額表有明顯的誤寫誤算. 又, 保險公司是否同意以2.25%核計? 若也同意則可另立新約, 把試算的金額調整過來. (http://www.lawmed66.url.tw)

doris 103-06-09 20:45
回覆 律杏 的發言內容:

 您的問題很簡單, 保單都已載明是以2.25%複利計算保費.........

保單第十三條有寫,所繳保費加計利息是針對被保險人不到十五歲者。也就是不適用於我。

 

謝謝

燕雲 103-05-22 16:40

律師,你好!

我要問一下:

LV包包從法國帶回來的水貨在網路上拍賣有違法嗎?

還有需要標示清楚嗎?

如果沒有標示公司貨還是水貨,那會處罰嗎?

謝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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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2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確認該包包是否為正版,若為盜版,您即有觸犯商標法之疑義。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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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燕 103-05-22 23:09

 

律師,你好!

我確認包包是為正版的!是我朋友幫我買回來的,不過我不太喜歡所以想要賣掉!

如果在網路上拍賣,那我還要標示清楚嗎?

謝謝房律師的回答!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2 23: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確定為正版,即可拍賣之,但應附上相關證明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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懶人獅 103-05-21 00:46

幾天前安全帽放在機車的座椅上被陌生人拿走了。

如果去警局報案變成之後好像會需要上法院,有點麻煩。

但又不想要這件事就沒事似的過去了。

想問問看是否可以公布監視器的影像在FB的社團上,這樣是否有違法?

去警局報案真的就一定要上法院嗎?還是有其他方法?

您好:報案也要警察抓到人才會到地檢署。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1 16: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提供影像給警方報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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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仲 103-05-20 22:03

律師,您好

本人與網友認識一禮拜後見面,提出至汽車旅館休息,網友不反對及手放在本人大腿示意,進而至旅館發生性關係,過程中兩情相悅。

事後被網友要脅交往,否則要來本人家裡告知家人此事及提告性侵。本人不從,網友表示將提出告訴,本人已保留交談內容及有力證據,回覆如提告性侵,本人將提出誣告。隔日後又說要告本人恐嚇,及言語上的數落。

因無法備案,本人經警察建議在網友尚未提出告訴前,可找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但網友拒絕出席。為盡速解決這場糾紛性侵追訴期,請教律師該如何處理?不想再每天提心吊膽注意是否有傳票寄來。另,網友的要脅及告知家人騷擾,是否有違法?

懇請律師們賜教,謝謝。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5-20 23:54

你好

妨害性自主案件若對方提告

由於是非告訴乃論案件

無法撤告

建議你攜帶相關資料證物找律師諮詢

以免誤判形勢而使自身權益受損

以上供你參考

如有其他相關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21 16: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方滿16歲以上,您亦無違反對方之意願,即使對方提告,亦不會構成,若對方無相關證據,您亦可待取得一不起訴處分後,再提起誣告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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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諾 103-05-17 18:54

各為大律師你們好

請問一下 購物網站 刊登  純屬代購代買印度神油  為廣告 

客戶下標後 匯款 購買 我在從淘寶替他們購買 

運回台灣 我在從新包裝 寄給客戶

從中賺取 代購費用

請問這樣是違法的嗎?? 

如果違法 衛生局還是政府會先警告嗎??????????????一般來說不是會先警告..?

是不是等到警告後沒改善就有刑責?

刑責是甚麼??

那如果我已經下架了 還會有事情嗎?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7 2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您不要於網站上中販賣藥品,避免觸法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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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5-22 16:04

 這是禁藥, 違反藥事法及藥師法, 要小心. 衛生局會請你說明, 但還是會罰. 也有相關刑責(http://www.lawmed66.url.tw)

Dennis.chen 103-05-15 15:08

請教各位名師,我和先生要離婚了,但是尚未離婚狀態,目前先生不讓我看小孩並將小孩也轉學校了,目前我還是有監護權,請問各位名師,該此是否已違法監護之問題,是否有什麼方式可以抵制?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5-15 15:1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發函請求對方給予探視,否則可以請求法院酌定探視.或是直接爭取監護權.

Dennis.chen 103-05-15 15:20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發函請求對方給予探視,否則可以請求法院酌定 ... (恕刪)

如果對方還是堅持不給我看的話,是否可以報警?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1.如果對方有剝奪你親權的事實  你可以依法主張權利  以及蒐集相關證據以利將來監護權訴訟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您好,你可以提告略誘罪,因為他侵害你的監護權,但你要有證據證明他不讓你看小孩。

歡迎來電0960300927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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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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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http://www.attorneysu.com.tw/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6 23: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或意圖使被誘人為猥褻之行為或性交,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和誘未滿十六歲之男女,以略誘論。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對方之行為有構成略誘罪之疑義,您可先發存證信函請求對方限期交付子女,讓您行使監護權,若屆期對方仍妨害您行使監護權,可考慮對其提出告訴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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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柯 103-05-14 15:46

上個月一位同事的信用卡寄到公司被一位主管私自打開信封又開卡,

準備要偷刷的時候被同事發現,立即阻止並且有去警察局詢問, 但警察說卡還沒刷不算詐欺, 只能依妨礙秘密起訴.  同事經濟狀況沒那麼好, 怕請律師花太多錢,只好作罷.

正當納悶為何他能開卡的時候, 發現主管其實都會私自複印員工加入公司的資料, 請問憑他偷列印我們資料能告他違反各資法嗎? 該如何蒐證?  可以請警察去公司拿資料嗎? (我們知道他放哪)   PS: 加入公司的時候有簽訂個人資料保護法. 

有勞各位律師費心, 有這位主管讓我們好擔心自己的資料會不會外洩, 還做出違法的事情卻讓他逍遙法外.

 

您好,歡迎到所或線上諮詢,為您佈局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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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05-14 16:32

建議報警由警方進行搜索,比較可以給對方一個教訓 

小柯 103-05-14 18:15
回覆 klaw 的發言內容:

建議報警由警方進行搜索,比較可以給對方一個教訓 

請問報警需要搜索票嗎?

他放辦公桌抽屜, 公司是開放式...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6 00: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報警,由警方向檢方聲請搜索票,進行搜索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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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徐 103-05-13 21:01

請問律師,公司發薪不及時給薪資單,且薪資分為銀行轉帳及現金,但現金部分要求員工在借支條上簽名,但是員工根本沒向公司借錢,哪有一邊給薪資現金,一邊請我們在借支單簽名的道理,這是不是要逃避勞保繳少點,是不是有違法之處?還有公司環境惡劣簡直沒安全的工作環境,請問可以向哪個政府單位投訴?麻煩律師的解答,感謝您!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6-06 10:3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向當地的勞動局提出申訴.

sandro 103-05-13 11:42

律師您好

因親人的小朋友有在學習鋼琴,於居住的大廈自宅有擺設鋼琴供平日練習,但卻遭到樓下住戶抗議鋼琴聲音打擾作息,且該住戶屢次到轄區派出所報案,受理警員於該住戶家中親自體驗均是很些微的聲音,且小朋友練習時間都並非在休息時間,主要是親人還為此特別裝潢隔音建材,樓下住戶近日卻連同其他二戶一齊提告,而警局判決書下來要罰款,但反問警局有在其他二戶自宅錄到聲音嗎?警員說沒有,僅住戶口頭表示有聽到,而向警員要求提供其他二戶的資料時卻遭到拒絕,我想請問律師,該大廈不只我親人一戶擁有鋼琴,說不定他們聽到的是別戶的鋼琴聲,而且親人也做了隔音裝修,也沒有超過噪音標準,更沒有在清晨或夜深人靜的時候練琴,針對本案可以提上訴以及針對另外兩戶不實指控提誣告嗎?而警員不願提供另兩戶資料是否違法?該如何替自己討公道呢??謝謝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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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3 19: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您提示情形,對方之行為似尚未構成誣告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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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gel 103-05-12 21:45

請問一下:

我最近有一個代買的糾紛 簡單來說就是對方請我幫忙買一個包包 匯款後我寄給對方 他說我尺寸買錯了 要求要退包包退錢
但是我收回包包後檢查沒有汙漬 保卡依然在 我不疑有他就把錢退給人家了 但過幾天後有人想了解這個包包 我重新檢視了一下   發現我根本就沒有買錯! 但不幸的是我錢已經退給他了 我打電話給他說   他有義務把它買回去 因為我沒有買錯!!!!! 但是對方硬是要說我買錯  還說我買大了?! 還硬ㄠ我應該要帶尺去專櫃量

我買的型號是正確的  他硬ㄠ型號各國有不同
我問他哪裡不同 又舉不出反例
一直說實品比官網標的大

因此他不履行契約跟我購買這個包包 我把包包用尺量完之後用照片傳給他   證明我沒有買錯 請他買回去  但他開始不理我  不看我給他的信
要我一個代買吸收七八千元我不喜歡的包 我實在嚥不下去 加上買方態度極差  一直說我買錯 還教訓我應該帶尺去量
詳情有關我們通聯紀綠 我都保存著 我想了解之後民事訴訟的過程 (我想了解他是否違法"不履行契約")
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3 12: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367條規定: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您得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買方給付價金並受領標的物。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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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n 103-05-12 18:45

請問我是債權人.本人聲請強制執行命令.也都核發下來了.然而債務人提起異議之訴.民事執行處駁回債務人的異議聲請裁定.然而簡易庭確核發債務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裁定.請問法院所核發的裁定書其內容為債務人已供擔保.然而裁定書的日期為103年2月27..債務人人供提存擔保金日期為103年3月10.請問其程序是否合法.債務人尚未供提存擔保金.法院就先行核發停止強制執行的裁定書.其法律程序是否為合法.倘若先行核發裁定書.然而債務人卻無法提供擔保金.其債權人不就權益受損.請大律師指點一下.

其外另一個問題.前妻違法強行帶走小朋友..並於事後想用子女的花費.來抵觸免還欠我的債務.其前妻是否可用此方法抵觸我債權..暫時監護權人是我..子女則被前妻違法強行帶走.期間近半年都不讓我探望子女.卻於現在用在子女的花費來跟我抵觸債務.我該如何處理..民法千百條卻找不到一條來因應前妻的做法..請大律師指點一下..感恩

沈恆 (沈律師) 103-05-12 22:16

您好!請您看清楚裁定書主文,通常應是記載「供擔保後」停止執行,意思是雖然2/27已核發裁定書,但3/10提供擔保後才會停止執行,倘若裁定債務人一直未提供擔保,自然無法停止執行,該裁定書並沒有違法。另,互負債務本就可以主張抵銷,您應趕快依法請求對方交還子女才是解決之道。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停止執行的裁定一定是先於擔保金交付,如上開律師所述。另外,如果你才是監護權人,對方把小孩強行帶走,會觸犯略誘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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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3 12: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請求對方交付小孩及返還債務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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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VIN 103-05-10 18:01

公司常給員工亂扣錢  要如何打贏官司
我是做業務工作
每個月的獎金都被扣得亂78遭
我們公司獎金制度 沒公告沒公文 沒契約 沒員工手冊 沒員工簽名 啥都沒有
我們跟公司抗議
公司說被扣錢是因為你們違反內規  而且又不是扣底薪 所以沒有違法?
我說那為何都扣了才講 事先不讓員工知道
主管說: 規定那麼多 沒辦法詳述 你認真做業績就好
請問這家公司有違法麻?
如果打官司要主張 它們違反什麼法條?

您好,如果能證明公司沒有法律上原因任意扣員工薪資,可依民法179條不當得利等相關規定請求公司返還之,如仍有疑問,歡迎來電聯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11 12: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公司之違法行為,若公司不願與您協調處理,可提起訴訟請求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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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華明 (律杏) 103-05-14 12:12

 勞基法第26條, 預扣是違法的(http://www.lawmed66.url.tw)

micky 103-05-04 03:19

律師您好:

本社區于94年由現任主委于住戶大會修改委員為2年一任,主委父子在社區有2戶,所以由94年至103年父子輪流當主委至今,102年度區分所有權會議選出新任委員,新任委員在委員會請主委拿出廠商合約審核,從此主委不招開委員會,委員寄存證信函也拒收,所以委員會9名委員6人推出一名委員擔任召集人招開103年度區分所有權會議,103年4月23日招開,174戶實到112戶,期間修改18條規約,並選出103年度新任委員,其中有兩條規約改成每年招開區分所有權會議以及委員一年一任,投票後112戶全數通過修改,並當場宣布18條新會規都過2分之一以上區分人同意修該,並於103年4月23開始生效,可是現任主委卻以他的任期是102年至104年,以103年度區分所有權違法不肯交接印信及資料,使得新任管理委員會無法去區公所報備,請問有什麼方法能順利完成交接

謝謝律師大大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6-23 21: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洽談,以釐清全案事實。
ianian 103-05-02 00:42

爸爸家中有四個小孩,爺爺在五年前去世 ,在爺爺去世的前一年 , 爺爺怕奶奶不知道在農會有一筆四百萬的錢 ,於是將錢領出來過戶給奶奶,  在五年前爺爺一去世 ,姑姑馬上就帶奶奶去將爺爺帳戶剩下的200萬領走並過戶給奶奶 ,但過沒多久,姑姑就跟奶奶借了四百萬,但沒留下借條 ,只跟大家口頭通知,姑姑跟大家說土地公同共有,金錢過戶給奶奶保管,但私底下去不斷五鬼搬運,只跟奶奶說要領一些錢,卻領走許多,且奶奶患有癌症 精神狀況不佳

有幾個問題想請問各位律師

請問姑姑在爺爺一去世後馬上去領錢過戶的行為是否違法?

請問爺爺帳戶被過戶前剩下的200萬 ,大家現在是否可以要求分配遺產?

爺爺去世前一年過戶給奶奶的錢可以算是爺爺留下的遺產嗎? 

姑姑跟奶奶借錢沒留下借據,在奶奶死後, 這筆錢算是是大家的遺產

有沒有任何辦法使姑姑不再將號稱是奶奶借的錢提領到自己的帳戶?

沈恆 (沈律師) 103-05-02 01:05

您好!爺爺一過世,戶頭200萬元已成為公同共有遺產,應由繼承分配,姑姑無權單獨領取;400萬元已贈與奶奶,不是遺產;只要能證明有借錢,就可以要姑姑還錢;奶奶的戶頭只有奶奶能做主不讓姑姑領。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五年前爺爺一去世 ,姑姑馬上就…..】從爺爺不在了的那一天起,爺爺名下的所有的財產就變成遺產,姑姑去提領應屬違法,又姑姑“陸續幫奶奶提款”,這點應可查其用途,如有不明用途,就請姑姑歸還,姑姑如果不還即涉有侵占之嫌疑,以上希望對你有幫助。

 

律師又具有會計師雙證照師身分,畢業於國立台灣大學法律系財經法組暨會計系(雙主修),又續攻研會計研究所。柯律師對法案、會計、稅務、理財,均學有專精,是您值得信、靠的專業律師。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2 09: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爺爺給奶奶之四百萬元,可能為贈與,依民法第1148條之1規定: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前項財產如已移轉或滅失,其價額,依贈與時之價值計算。似可嘗試主張亦為遺產。再就姑姑領取之二百萬元,亦為遺產,姑姑無權單獨領取之,可發存證信函限期請求其返還公同共有遺產,若屆期仍未返還,可能有涉犯侵占罪之疑義。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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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過世後還領錢 可能有詐欺偽造文書罪的問題   2.如果是死亡贈與繼承人  是否可以列入遺產分配可能還是要看具體情況  但當然你們還是可以主張爺爺意思不清  法律行為是無效的   3.至於奶奶給姑姑的錢  將來要訴訟證明 難度應該是很高  建議可以寫下協議書或是切結書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也歡迎參閱網頁資訊http://chang-law.com.tw/index.php 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William 103-04-29 16:19

各位律師您好:

我29歲,失業中,半個月前在台中市西區一間知名電腦專櫃看見一台定價三萬六千元的筆電展示機沒有上鎖,衝動起了賊心趁店員不注意時把他偷走自用。當天店家就拿錄像報案,15天後,也就是昨天,派出所來電請我到案說明,我立刻帶著筆電到派出所投案認錯,警察先生也沒有刁難我,開始做筆錄,確認一些基本資料,警察發現我99年有一起竊盜案紀錄(緩起訴結案),警察問我是不是前科,我說:「當時順手牽羊衣物,檢察官覺得犯行輕微給予緩起訴一年,至今我也沒有任何觸法紀錄,應該不算是前科。」。由於警察也無法判斷﹝紀錄上只能看見偷竊案、時間、事發轄區、緩起訴﹞,只答應我筆錄幫我寫「是否有前科:無」,但說:「這緩起訴紀錄一樣得附上給檢方。」,又說:「而且就算我們沒有附上,檢察官那也一樣看的到紀錄。」。

沒過多久失竊筆電的店家來了兩位店員,我誠心地向他們道歉,懇求他們原諒,雖然其中一位﹝副店長﹞有點不願諒解,但確認筆電是完好如初後,又跟警察先生說了些話,簽了文件後就走了。店家走後,警察說我很幸運,對方願意和解,沒有跟我追究索賠。繼續筆錄,我照實說明我是衝動犯罪,補充的部分則寫上我非常懊悔,希望能夠重新做人,等內容。

今天午後,我前往受害店家再次道歉,同樣昨天兩位店員,他們願意接受我的道歉,其一說:「筆電完好如初回來就算了,我們也不用賠錢了。」,副店長也似乎氣消了,說:「我們願意接受你的道歉,也沒有要追究索賠,只你的公訴罪到時還是要面對司法。」

以上是來龍去脈

先感激你們看這些文字,現在有幾個問題想請教律師專家們:

法律上,緩起訴紀錄到底算不算前科?會因為有一次偷竊 緩起訴紀錄被當累犯處理嗎?或者檢察官到時只要看到有偷竊紀錄,就直接把我歸類成累犯起訴?

請問已經有了99年偷竊緩起訴的紀錄,這次還有可能爭取的到緩起訴嗎?

偷竊物品價值36,000元,雖然完好如初的歸還,但檢方會考量物品價值而加重刑責嗎?

聽說只要有和解緩起訴的機會會上升。請問我這樣法律上已經算與對方和解了嗎?﹝筆錄時警察說對方不追究索賠 + 隔天我去道歉,對方也原諒不追究﹞

請問檢察官如何知道我與被害人和解了?該不會到時認為我口說無憑,不相信對方有跟我和解?或者我必須再去找店家簽和解書,並提供給檢察官?﹝有點不想這樣,一是不想打擾他們,二來已經無臉在出現在店家面前。﹞

我能夠自己先寫悔過書,偵查庭當天呈上給檢察官嗎?可以的話,這樣對爭取緩起訴會有幫助嗎?

請問大約多久會收到台中地檢署的檢方傳喚?

========================================

我知道我是偷竊累犯,是人人喊打的竊賊,但我不是偷竊成性的慣竊,精神方面很正常,我也十分後悔自己的無知愚蠢,但我真的知道自己犯了嚴重的錯誤,很懊悔,也有反省,已下定決心槍斃昨天之前的自己。第一次的衣物偷竊已經得到嚴重教訓了,事隔數年後居然又再次淪陷,真的不可取。

但我真的很想爭取緩起訴,讓我有自新的機會,不要留下人生汙點,更重要的是我我想出國打工,當時犯案時的動機也只是想擁有筆電,讓學習英文更順利﹝但這絕對不是犯法的藉口﹞。如果被起訴了,我怕無法申請簽證,我的夢想也毀了。唉,真是悔不當初,希望其他有在違法犯紀的人,能夠看到我的現世報,進而警惕。

懇求律師們幫幫我,致上最深的感激,也對社會致上最深的歉意。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9 16: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寫悔過書,說明您已與店家和解,店家也願意原諒您,請求緩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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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學生 103-04-30 12:32

大大你好 你是累犯而且偷的東西

             價值也是很高 原則上你這次要負的刑責一定會比較重

             且就算和解 也是要判刑的

             但也不是一定就完全沒有妥善處理的辦法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協助朋友處理相關案例的經驗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6 17: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具狀請求緩起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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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偵辦刑事案件會將您的前案紀錄印出來附在卷內,從而本件是否仍有機會再獲得緩起訴處分,就必須看承辦之檢察官如何看待您的前案紀錄了,給予緩起訴處分或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應該都不無可能。

?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小 103-04-27 21:33

懇請賜教

原因是a公司自己在台灣註冊了一大陸品牌的襪子

變成該品牌台灣所有權

但a公司仍然是向大陸品牌工廠進貨,並無製造的事實

大陸該品牌原工廠也知道但他們只是客戶關係

問題

若我也向大陸工廠進貨後,(大陸工廠態度只是要賣東西,不管他的品牌台灣境內的糾紛)改換上自己的名字的標籤,為了不觸犯a公司的商標,這件事情違法嗎?a公司有辦法控告我任何東西嗎?

 

沈恆 (沈律師) 103-04-28 10:44

您好!如果您先在大陸換商標,再以自己的商標輸入,就不會侵害a公司的商標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8 15:4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輸入時若使用您自己之商標,而非a公司之商標,即不會有侵害a公司商標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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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路 103-04-26 15:19

您好,我工作之餘經營網拍只是為了補貼家用

因用了網頁中的貼圖被控侵犯著作法 我根本不知道這是違法

對方要求和解金20萬元

出庭時檢察官希望我和解

我有拜託對方律師20萬我得好幾月不吃不喝

我知道錯了 精神上也受到處罰

律師說這也不是他能決定 主要是業主很硬

他會幫我說說看...

我現在該怎麼辦....要是對方真的很硬

我會被法官怎麼判呢?

 

楊淳淯律師 (千) 103-04-28 08:34
您好: 違反著作權法可能面臨到的是民事賠償或者刑事追訴的問題 (請參考著作權法第88條及91條規定) 不過這得視您侵害的圖片內容為何而定 若您侵害的圖片內容尚未達到足以為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 即有不需負責的空間 詳細的內容可寄e-mail或與我約時間簡單會面評估看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8 17: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試圖與對方和解,否則廠商仍會對您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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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和解方向處理雖屬上辦,但金額上建議您仍須進一步斟酌為妥。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5-02 17: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嘗試與業者協調,將和解金額降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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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 103-04-25 03:51

陸續借了朋友一些款項

後來約定好總金額為10萬元,每月她還款於我至少5000

但每個月總要我一再用電話簡訊催促才還款

今年一月份的欠款拖至二月中時,一次給付了一月二月的款項

但是等到三月底要再次催款時,就惡意不接我電話

目前還有五萬元的欠款

我沒有收據但是有Line的對話紀錄

言明總金額為10萬元,每月還款至少5000

每個月我收到匯款也都有傳訊息給她

"已收到第X期還款5000元,剩餘款項為XXXXX元"

期間她偶而也有回覆
(有些是吵架的部分)

我只知道她的名字,電話(不知道是否有更換電話號碼)、之前的租屋處、兄弟姊妹及先生的臉書(她本人的似乎於最近關閉)

請問我該如何討回我借她的款項

如果她換了電話也可以找到人嗎???

又如果我打電話或是傳訊息給她家人告知此事

違法的可能嗎???

拜託請幫幫我!!!!!

沈恆 (沈律師) 103-04-25 05:09

您好!先寄存證信函催告,若不還則以支付命令民事訴訟請求返還;打電話給家人詢問對方行蹤無妨,但若講話不當則有觸法可能。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6 15: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直接起訴請求返還借款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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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兒 103-04-20 20:11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 行政訴訟

因為我被違法資遣 然後我去申請失業給付

但是勞保局說我這樣不符合失業者的身分 撤銷我的失業給付

還要罰兩倍罰鍰

 

行政訴訟判決我敗訴  請問上訴一定要請律師

但是我因為跟公司打官司已經一年沒工作

請不起律師  怎麼辦?

難道我就只能繳回所領的失業給付 還要被罰2倍嗎?

PS:我跟公司的官司 確認僱傭關係確定判決剛下來

那就可以證明我當初確實是失業的身分(我當初有申請勞資糾紛調解失敗後去申請失業給付)

依法申請失業給付,是您的權利,而核准申請失業給付金是勞保局的職權,只要你沒持不實資料申請,勞保局最多應也只是追回你所領的錢而已,至於還要罰兩倍罰鍰,你可再循正常管道申訴看看。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特助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3 15: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服判決,可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救濟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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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恩 103-04-20 09:06

2014/04/17(Thu)

01:46 楊先生 妳還是每個月固定匯錢就好,保險的事我自己處理!!

01:57 楊先生 這樣雙方比較沒意見

02:09 楊先生 看是要一個月一個月給還是一年給

06:50 天晴 我已經跟人家說好了

06:50 楊先生 你們談阿

06:50 天晴 我還是付保險吧!比較不會有問題

06:50 楊先生 不

06:51 楊先生 妳匯到兒子戶口

06:51 天晴 可是都已經說好了不是嗎

06:52 天晴 你不能現在要現金,然後就動我這邊的頭腦吧

06:53 楊先生 我跟我老闆借五十萬了

06:53 楊先生 我沒缺現金

06:53 天晴 翔的保險,是他以後真正用的到,我堅持

06:53 天晴 我付

06:53 楊先生 我會幫他保

06:53 天晴 至少我不用被講話

06:53 楊先生 我也知道那是必要的

06:54 天晴 你可不可以想想我的立場啊

06:54 楊先生 那你有想過我的嗎?

06:54 楊先生 今天我是監護人

06:54 天晴 今天錢是別人付的,給你現金,人家會怎麼說我??

06:55 天晴 監護人所以呢???

06:55 楊先生 我沒叫它給阿

06:55 天晴 你又要威脅我了是嗎

06:55 天晴 又要說我這樣就不要看小孩?

06:56 天晴 不然就是我去弄一個定存20年的

06:56 天晴 期滿才可以提領

06:56 楊先生 可以

06:58 楊先生 反正

06:58 天晴 請你不要再變了

06:58 楊先生 不是我變

06:58 楊先生 而且

06:58 天晴 訂存的事情我下個月會去處理

06:58 楊先生 你也沒按照約定

06:59 天晴 你先搞清楚喔

06:59 楊先生 是你搞清楚

06:59 天晴 今天已經丟三萬六出去了喔

06:59 天晴 去年沒付的保費

07:00 楊先生 我也丟三萬多了

07:00 天晴 那是離婚協議的

07:00 楊先生 你有看到上面有寫嗎?

07:01 楊先生 我再不爽什麼你知道嗎

07:01 天晴 你只會欺負我而已

07:02 楊先生 隨便

07:02 楊先生 那我現在

07:02 楊先生 直接照約定走

07:02 天晴 你就是欺負我啊

07:02 楊先生 你每個月固定匯錢進來

07:03 楊先生 就這樣

07:03 天晴 又改

07:03 楊先生 保險我用

07:03 天晴 你自己看上面

07:03 楊先生 我們當初就是約定這樣

07:03 天晴 我說定存你說好的

07:03 楊先生 一切照約定

07:03 天晴 太過份了.....

07:04 天晴 我怎麼知道那些錢你不是自己花

07:04 天晴 我是要給兒子的

07:04 楊先生 他的我一定留著

07:05 天晴 屁

07:05 天晴 你沒錢什麼錢都會動

07:05 楊先生 那是

07:05 楊先生 你

07:05 天晴 還不是因為你沒錢

07:06 天晴 才弄給你

07:06 楊先生 所以?

07:06 天晴 反正我去開定存戶

07:06 天晴 就這樣

07:06 天晴 20年期

07:07 楊先生 也要我蓋章

07:07 天晴 翔翔20年後最須要錢

07:07 天晴 我現在沒辦法幫他

07:07 楊先生 妳辦沒我印章也是白辦的

07:07 天晴 至少20年後他不用擔心

07:08 天晴 我懶的跟你吵

07:08 天晴 你這個人就是這樣

07:08 楊先生 請辦再他明下

07:08 天晴 可以啊

07:08 天晴 當然

07:08 楊先生 我不要阿

07:09 天晴 你這個人真的只會欺負人

07:09 楊先生 你現在沒辦法辦他半樣東西

07:09 楊先生 你還不懂嗎

07:10 天晴 有些東西不用法代,我主受益人是他就可以

07:10 楊先生 生母又如何?

07:10 天晴 你看

07:10 天晴 又來了

07:10 天晴 你死都不會變

07:10 楊先生 所以乖乖照約定走

07:12 天晴 你只會欺負我,小孩.....

07:12 天晴 不要逼我

07:12 楊先生 我沒有阿

07:12 楊先生 怎樣

07:12 楊先生 要走法律

07:13 楊先生 一切照約定

07:13 楊先生 你能怎樣?

07:13 天晴 是啊是啊

07:13 天晴 約定

07:13 天晴 呵

08:33 天晴 你要錢,我們約出來簽合約

08:33 天晴 白紙黑字講清楚

08:33 天晴 離婚協議書的但書重簽

08:34 天晴 金額不會變,但是,我要固定今額

08:34 天晴 翔的保險我一樣會買,到時候你再幫我簽名

08:35 天晴 那是要給兒子的

09:06 天晴 你不簽也沒關係了,我自己辦理定存,我的指定期滿提領人是兒子

09:06 天晴 不用你簽名

09:06 天晴 因為他是受益者

13:58 楊先生 什麼時候?

13:59 天晴 什麼東西什麼時候?

13:59 楊先生 妳要簽的合同阿

14:01 天晴 合約律師擬好之後會先給我看,我會拿去給你看,你沒意見的話就可以找時間簽名

14:01 楊先生 恩

14:01 天晴 還有,監護權我要求共同擁有,因為這樣我才有保障

14:02 楊先生 不可能!

14:02 天晴 我要幫忙養小孩,還不一定可以照時間看到小孩

14:02 天晴 沒有你都贏的事情

14:02 天晴 不要也沒關係

14:03 天晴 一切等律師合約出來再說

14:03 楊先生 那你覺得我會簽嗎?

14:04 天晴 不知道,現在我不要再跟你多說什麼,一切等律師擬好你看到再說

14:05 楊先生 好 反正監護權的事我不會退

14:06 楊先生 至於探視!我會依狀況

14:06 天晴 我說了,法律不是你說了算

14:06 楊先生 還是簡單點

14:07 楊先生 我直接請法院判簡易庭

14:07 天晴 可以啊

14:07 天晴 這樣子剛好

14:08 天晴 你想多傷害我,還想剝奪兒子多少權利

14:08 天晴 你自己去想吧

14:08 楊先生 我沒剝奪兒子任何權益阿

14:08 天晴 圖片

14:08 天晴 圖片

14:09 天晴 看看人家跟兒子

14:09 天晴 他能給他更多的愛,你卻要如此自私

14:09 天晴 律師這兩天合約我會請他盡快趕出來

14:10 天晴 一拿到我馬上拿給你

14:10 天晴 你要不要簽看你自己

14:10 天晴 如果不要或是我們沒有共識的話,就像你說的上法院

14:11 天晴 到時候我爭的就是全部的監護權

14:11 天晴 你要拿亮文的事情來告,我也沒差

14:19 天晴 今天已經被你欺負成這樣子真的夠了

14:56 楊先生 今天不是我過分,我只是想把兒子的事用好

14:56 楊先生 你要怎麼幫他保

14:56 天晴 難道我保障它不對嗎

14:56 楊先生 我不會過問

14:56 楊先生 保障他不是拿生活用錢阿

14:57 天晴 我錢就是要清楚明白的花在他身上

14:57 天晴 保險就是最好的

14:57 楊先生 他九月要讀書不用錢嗎

14:57 天晴 不然像我說定存也行啊

14:57 天晴 六年期也可以啊

14:58 天晴 我就是要錢是真正花在我兒子身上

14:58 楊先生 你是給多少了?

14:58 天晴 我是幫忙分擔來換取探視,而不是都應該由我處理

14:58 楊先生 我有花到半毛嗎

14:59 天晴 我不跟你吵

14:59 楊先生 我沒跟你吵

14:59 天晴 合約出來再說

14:59 楊先生 我只是講明的

15:05 天晴 我也在保障兒子避免你把錢拿去用

15:06 楊先生 妳給錢了嗎????

15:06 天晴 又或者像律師說的,孩子需要什麼,我自己去買,給你發票影本

15:06 楊先生 講的好像你給過

15:06 天晴 實際狀況你是跳針嘛

15:06 天晴 要我付保險

15:06 天晴 結果昨天才被退款

15:06 楊先生 重點保險跳啦

15:07 天晴 我付了之前的三萬六

15:07 天晴 難道又要說我笨,自己要付的???

15:07 楊先生 我花去了嗎?

15:08 天晴 我懶的跟你吵

15:08 天晴 等律師

15:08 楊先生 所以我說這樣會很多問題

15:08 天晴 就這樣

15:08 天晴 我有保護我自己跟孩子的權益與義務

15:09 楊先生 不好意思兒子權益現在是我在負責

15:10 楊先生 你有律師 去問清楚再說。。

15:10 楊先生 拜託不要說我一直欺負妳

15:11 楊先生 當初還錢的時候自己放棄權利的

15:12 楊先生 我還給你到四月才開始

15:17 天晴 是你答應我給孩子的錢去繳保費

15:18 楊先生 現在沒了阿。。。

15:18 天晴 你現在就是缺錢才動到我身上

15:18 楊先生 你還不清楚

15:18 楊先生 我說了

15:18 天晴 所以我要再買保險

15:18 楊先生 我身上現在有五十萬

15:18 天晴 我負保費啊

15:18 天晴 我不管

15:18 楊先生 我不要阿

15:19 天晴 我錢就是要用在兒子身上

15:19 天晴 隨你

15:19 楊先生 隨便

15:19 天晴 不是你說了算

15:19 楊先生 我們再看阿

15:19 楊先生 跳票是你不是我

15:20 天晴 是你一改再改

15:20 天晴 反正我拿到合約你再自己看

15:20 楊先生 所以我的錯,現在回歸原點

15:20 天晴 不要或是無法答成共識

15:20 天晴 就是跑法院

15:20 楊先生 妳每個月按時付就好

15:21 楊先生 就這麼簡單

15:21 天晴 我不要啊!那份合約我跟本沒有保障

15:21 天晴 我為什麼要

15:21 楊先生 妳保障啥

15:22 天晴 現在律師都是說那是一份不公平條例

15:22 楊先生 現在是兒子我再養我再顧也

15:22 天晴 我沒辦法白紙黑字看小孩

15:22 天晴 而是由你們主宰

15:22 天晴 我勒

15:23 天晴 我付錢ㄟ

15:23 楊先生 不然我當初要監護權要假的

15:23 天晴 我一點保障都沒有

15:23 天晴 每次你高興就給我看

15:23 楊先生 妳放棄兒子的

15:23 天晴 是你逼我的

15:23 楊先生 就這樣

15:24 楊先生 當初為了幾萬放棄兒子

15:24 天晴 是你為了一萬塊把我逼著被你錄音跪著求你

15:24 天晴 不是嗎

15:25 天晴 講那些都多的

15:25 楊先生 是我叫你跪的嗎?

15:25 楊先生 自己跪的又跑到我這

15:25 天晴 現在就是等新合約,你看要不要簽,不簽就是跑法院,我爭監護權

15:25 天晴 就這樣

15:27 楊先生 你不用爭監護權 妳已經簽字放棄了!

15:27 楊先生 那張紙我拿到全世界都認定

15:28 楊先生 不要笨到被律師哄的團團轉

15:28 天晴 呵

15:28 天晴 我有證據你們照顧不周

15:29 楊先生 哦。。。

15:29 天晴 律師看過所以才說我可以去爭監護權

15:29 楊先生 所以

15:29 天晴 現在一切等合約

15:29 楊先生 阿內。。。

15:30 天晴 我不想跟你浪費口水

15:30 楊先生 等法官講吧

15:30 天晴 還有,我衣服還沒有洗

15:30 楊先生 律師講就信

15:30 天晴 你等著吧

15:30 楊先生 妳自己抹大便誰知道你

15:31 天晴 要逼我狠,我都有準備,棉花棒那些都有

15:31 楊先生

棉花棒要幹嘛

15:32 楊先生 妳自己留著

15:32 天晴 我們等合約吧!你看完再說

15:32 天晴 我只要保障我可以看小孩,而錢也確實是孩子要用的

15:32 天晴 我要的只是這樣子

15:34 楊先生 錢怎麼用,決定是我

15:34 楊先生 我不會像你一樣沒錢去亂動別人的錢

15:35 楊先生 我保證 如果要證人一定多的是

15:35 天晴 還不是因為某人沒能力,讓老婆小孩辛苦

15:35 天晴 隨你

16:20 天晴 最後我只想跟你說,我不想跟你太難看,純粹是因為兒子,但是也請你不要太過份,我就算今天輸了,了不起就是過好我自己的日子,兒子20年後會有錢用,而這20年我將看不到楊翔志,這就是我最壞的打算,其它的沒了

16:20 天晴 所以,不要以為你永遠是贏家

16:20 天晴 蹲的越低,往往跳的越高

2014/04/18(Fri)

10:23 天晴 傳訊息給你了

10:23 天晴 麻煩你看一下

10:23 天晴 有需要更改的

10:23 天晴 可以提出來討論

10:24 天晴 沒異意的話,星期日就可以簽名了

10:28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甲方親屬與甲方皆不得在場,探視日皆為每週星期五星期六星期日三天,

 

  並且由乙方於每週星期四告知正確的探視日期,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乙方探視小孩<楊翔志>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甲方一但身故,乙方將為其唯一法定代理人,並且擁有小孩<楊翔志>監護權

 

6: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六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11:29 楊先生 第五跟二有問題

11:30 天晴 你可以提出你的理論

11:31 楊先生 第三也是

11:31 天晴 你可以提出你的理論

11:33 楊先生 第二條探視 每個月一次三天 其餘時間不得打擾

11:34 楊先生 第三 現金需可以使用切要一萬

11:34 天晴 每個月兩次(間隔時間為隔週)一次兩天一夜其餘時間不打擾

11:35 天晴 第三條你的我不同意

11:35 天晴 太高

11:36 天晴 且我只是探視,監護權是你,今天我可以不用給你任何一毛的

11:36 天晴 以法來說,但是

11:36 天晴 因為兒子,我才願意讓他以後無後顧之憂

11:37 楊先生 五 身故後法定代理應為楊系血親,或其養母

11:37 天晴 定存戶頭你可以帶兒子自己去開,但是,必須是兒子滿20自己去提領

11:38 楊先生 你去查一下何謂贍養費

11:38 天晴 我每個月最多六千台幣,最少五千台幣

11:38 天晴 你先去查

11:38 楊先生 再跟我談好嗎

11:38 天晴 贍養費是誰要付

11:38 楊先生 你阿

11:38 天晴 法官會怎麼判

11:38 楊先生 你放棄的

11:39 楊先生 簡單

11:39 天晴 不是提離婚就要付

11:39 楊先生 你答應的阿

11:39 楊先生 當時沒人強迫

11:39 天晴 我錄音檔清楚的錄下是你要求我把監護權讓給你

11:40 天晴 律師說成立

11:40 楊先生 那你去用阿

11:40 天晴 你不承認法官就會聲請聲紋辨識

11:40 楊先生 妳就準備你最壞打算

11:40 天晴 你必須配合

11:40 天晴 沒關係

11:41 天晴 你不同意,不願意談

11:41 天晴 我也有我的辦法

11:41 楊先生 今天是你違背約定在先

11:42 天晴 你先跟我玩文字遊戲的

11:42 楊先生 我沒必要讓步

11:42 天晴 而且三萬六是算離婚後我幫翔付的錢

11:42 楊先生 白紙黑字寫的明白

11:45 楊先生 今天是妳錯在先

11:45 天晴 要你就簽,不然就是討論,不要就是你一毛錢都拿不到,還沒辦法告我棄養,我豁出去了

11:46 楊先生 我說啦

11:47 楊先生 妳給的是我這裡不足

11:48 天晴 法律不是這樣說的

11:48 天晴 呵

11:48 天晴 你自己考慮

11:48 楊先生 那就給法官判

11:48 天晴 隨你

11:48 楊先生 我不想跟妳再那邊無聊

11:48 天晴 我奉陪

11:49 楊先生 而且第五條明著就是陷阱

11:50 天晴 呵

11:50 天晴 隨你怎麼想

11:50 楊先生 白痴才會簽

11:50 天晴 我懶得跟你說

11:52 天晴 你不簽就算了,我也不浪費時間跟金錢,我今天就保留探視權,親權你沒辦法收,這是雙方都有的,也必須給雙方的權利,你合約上只說我付錢並沒有說我不付就不能看小孩

11:52 天晴 你不給我看小孩

11:52 天晴 我被案

11:52 天晴 超過次數

11:53 天晴 社福介入

11:53 天晴 就看誰贏

11:53 天晴 是你先來亂我

11:53 天晴 不要怪我狠

11:54 天晴 我對你

11:54 天晴 仁至義盡

11:54 天晴 夠了

11:57 楊先生 你的不見我再給妳看一次

11:58 楊先生 圖片

11:58 楊先生 圖片

11:59 天晴 對啊你自己寫的(用於楊翔志費用)保險也是他的費用之一

11:59 天晴 而且沒有明文說我不能看小孩

12:00 楊先生 沒不給你看阿

12:00 楊先生 是妳來的時間不對

12:01 楊先生 還有你以後只能看

12:01 天晴 你幾乎都說不對啊

12:01 楊先生 不能帶走

12:01 天晴 呵

12:01 楊先生 你可以來查阿

12:01 天晴 我有權利聲請合理探視權

12:03 楊先生 但是因為你不照規定我才必須這樣做

12:03 楊先生 而且保險

12:03 楊先生 不是當初說的

12:03 天晴 現在多說沒有意義

12:03 天晴 我們法院見

12:03 楊先生 好阿

12:04 天晴 是你來亂的

12:04 天晴 算了,沒差了,你都對我這樣了,我何必仁慈

12:17 天晴 我陳惠玲現在懷疑當初但書上的金額,並沒有如同但書要求用在楊翔志身上,因而停止給付,待雙方重新談妥,除非楊宗翰提出發票證據,證明我懷疑錯誤,否則我陳惠玲則不再支付此款項

12:18 天晴 你要錢可以

12:18 天晴 拿發票跟我換錢

12:19 天晴 不然我今天什麼都不要了

12:23 天晴 沒有那種監護權給你,小孩給你,我還要幫你養小孩的道理

14:03 天晴 現在就是我頂多讓步第二條跟第五條可以做協議討論,其它的我怎樣都是不會讓步,如果你沒辦法同意,那調解也不用上了,我什麼都不會給你

14:03 天晴 在調解庭發函給我之前,你再給我答案

14:04 天晴 我們會請律師再去評估有沒有必要去跟你調解

14:05 天晴 請你不要再以電話跟我聯絡,有任何事情,請你以LINE跟我聯絡

14:06 天晴 不要再拿翔當你的搖錢樹,或是對我於取與求

14:07 天晴 他是孩子,不是你來要錢的工具

14:07 楊先生 我沒把他當搖錢數

14:07 天晴 你自己看吧

14:07 楊先生 現在我也不想跟妳講

14:08 楊先生 等調解再來吧

14:08 天晴 我也不想,反正我會讓步的只有那兩條,其他不可能

14:08 天晴 如果不談,我調解也不會去

14:09 天晴 就算去,你沒辦法達到我要的,我也不會簽名

14:10 天晴 你什麼都沒有

14:10 楊先生 是妳會都沒有!我還有兒子

14:10 楊先生 就這樣

14:11 天晴 是啊

14:11 天晴 你有兒子

14:11 楊先生 現在講太多都沒用

14:11 天晴 呵

14:11 天晴 等著吧

14:11 楊先生 調解再來講

14:12 天晴 做不到我要的,調解我也不會浪費時間出席

14:12 天晴 你就等吧

23:33 楊先生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23:38 楊先生 雙方各退一步 這樣可以嗎

23:50 楊先生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十五日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歲後使用。

23:50 楊先生 第三修正

23:52 天晴 第二條,我們只有八小時,那我帶孩子出去吃飯,你們也要在場嗎?

23:53 楊先生 我慢慢再討論

23:53 楊先生 當然可能只會再附近

23:54 天晴 我可以八個小時內帶回來給你

23:54 天晴 但是我要的是私下相處

23:54 天晴 而不是有你們在

23:55 楊先生 我再想一下

23:56 天晴 等你想好再一次跟我說

23:57 天晴 我們會律師討論

2014/04/19(Sat)

00:02 天晴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十五日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歲後使用。(須由楊翔志本人年滿20歲,由楊翔志親自帶雙證件提領,而20歲前,此定存戶頭之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保管,在楊翔志年滿20歲前,這筆錢不得提領或是以此筆款項做為貸款抵壓與貸款條件)

00:10 楊先生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十五日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歲後使用。(須由楊翔志本人年滿20歲,由楊翔志親自帶雙證件提領,而20歲前,此定存戶頭之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保管,在楊翔志年滿20歲前,這筆錢不得提領或是以此筆款項做為貸款抵壓與貸款條件)

並加付醫療意外保險

乙方為要保人 甲方為受益人 被保險人於楊翔志 內容依前期中國人壽保險樣式為主

00:11 楊先生 第二條

00:14 楊先生 我讓妳帶去八小時 不需親屬或我在

00:18 天晴 那我算過,我不用訂存(因為期滿的錢比較少)

我直接幫他買兩份保險(一份是外幣利率行的20年期滿領回,錢比訂存的多,第二份是醫療險,每個月應繳金額約一千五)這兩份加起來總金額不得超過六千圓

00:19 天晴 保單可以由你保管

00:19 楊先生 受益人我?

00:20 天晴 但是,提款簿跟印章還有提款卡那些都由我保管

00:20 天晴 受益人是兒子

00:20 天晴 他一樣是20年期

00:20 天晴 只是期滿的錢

00:21 楊先生 我的意思是。。。被保險是兒子 醫療受益是我

00:21 天晴 比我去存定存20年還要多

00:21 天晴 那沒辦法

00:21 天晴 我受益人只要楊翔志

00:21 天晴 我只為翔

00:22 楊先生 他看病我出錢?然後你又拿錢??

00:23 天晴 看病是你保留收據

00:23 天晴 然後我去請保險費給你,撥款至翔的戶頭

00:24 天晴 僅限於醫療險

00:24 天晴 醫療險撥款帳戶可以直接由楊翔志的郵局戶頭

00:24 天晴 懂嗎

00:25 楊先生 好

00:25 天晴 就算你堅持要定存,或者是我說的外幣保單

00:25 天晴 兩份加起來不超過六千塊

00:26 天晴 我們會去挑保單

00:26 楊先生 八千

00:26 天晴 沒辦法

00:26 楊先生 對半

00:26 楊先生 七千

00:27 楊先生 各退一步

00:27 天晴 不然就是照舊,六千訂存,其它保險我不負責

00:27 楊先生 好,那第二條收為五小時

00:28 天晴 那我們就不用談了

00:29 楊先生 各退一步阿

00:29 天晴 我要的就是加起來總數是六千

00:29 楊先生 七千

00:29 天晴 今天我在法律上是一毛錢都不用出的人

00:29 楊先生 我又拿不到

00:29 楊先生 給妳兒子的

00:30 天晴 我不願意用兒子來跟你喊價

00:30 楊先生 所以都不要了?

00:31 天晴 看你啊

00:32 天晴 我底線就是六千

00:32 楊先生 我沒差阿

00:32 楊先生 我再提我兒子喊高點

00:32 天晴 已經是我四分之一薪資

00:32 楊先生 收益的又不是我

00:33 天晴 監護權你拿去,抬面上我要給兒子多少是我的事

00:34 楊先生 我也要保障我兒子阿

00:34 天晴 監護權,贍養費,探視權,親權,都是互不相關的事情

00:34 天晴 我有要盡生母之責任

00:34 楊先生 探視是我決定的!

00:35 天晴 但是你提的要求已經高於我薪資的四分之一

00:35 楊先生 講這沒用

00:35 楊先生 我說了七千可以就來

00:35 天晴 探視是法律保護沒有監護權方的

00:35 楊先生 記得帶律師

00:35 天晴 隨你

00:35 天晴 你自己想

00:37 楊先生 連多給兒子一千你都不要 就別說你想盡生母的權益好嗎。。

00:37 楊先生 我今天一毛都不動

00:37 楊先生 多那一千也是兒子的

00:39 天晴 今天我說了

00:39 天晴 我最多就是六千

00:39 楊先生 唉

00:39 天晴 其它我要多給,我自然會自己給

00:39 楊先生 好

00:40 天晴 而不是由你來要求

00:40 楊先生 我就找你說的六千

00:40 天晴 於法,我一毛錢都不用給,還有探視權,而且是可以強制執行的

00:41 楊先生 妳可以去試看看阿。。。

00:41 楊先生 講這都沒用

00:42 楊先生 現在就照上方約定走

00:42 天晴 探視的八小時我不要有你們在

00:43 楊先生 好 但是不可超過晚上九點

00:43 楊先生 還有什麼問題嗎

00:44 楊先生 沒問題就合約給我看沒問題就照著走

00:58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願意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年滿20歲前,此筆定存戶頭的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負責保管,開戶印章由生父楊宗翰保管,此定存戶頭不得辦理提款卡之服務,亦不可以此定存戶頭做貸款抵壓,或是當任何借貸之抵壓條件,一但甲方有違背,無條件歸還此定存戶頭的所有款項給予乙方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0:59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之責任,每個月願意提撥台幣六千元至小孩楊翔志的定存戶頭,給予小孩楊翔志20年後使用,且需本人憑雙證件提領此款項,年滿20歲前,此筆定存戶頭的提款簿由生母陳惠玲負責保管,開戶印章由生父楊宗翰保管,此定存戶頭不得辦理提款卡之服務,亦不可以此定存戶頭做貸款抵壓,或是當任何借貸之抵壓條件,一但甲方有違背,無條件歸還此定存戶頭的所有款項給予乙方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1:00 天晴 這份你看一下沒問題就從五月15號開始我匯款至定存戶頭

01:01 天晴 定存戶頭資料我都要有一份

01:03 楊先生 。。。。

01:03 楊先生 阿不是要保險

01:03 楊先生 哪裡又來定存

01:03 天晴 阿你又說照前面走....

01:03 天晴 你到底是哪個

01:04 楊先生 。。

01:04 楊先生 就照最後講的阿

01:06 楊先生 但是如果像前面一樣保險跳票 你必須賠賞等值乘上兩倍現金給我

01:07 楊先生 意思就是如果保單目前價值十萬然後跳票

01:07 楊先生 你必須拿二十萬現金給我

01:07 楊先生 懂嗎

01:09 楊先生 你按時繳就不會有這問題

01:09 楊先生 可以嗎

01:10 天晴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其義務,自願每個月提撥六千圓台幣為小孩楊翔志購買20年期儲蓄型保險,要保人為生母陳惠玲,被保險人陳惠玲,期滿受益人與還本受益人皆為小孩楊翔志所有,此保單不得給予甲方做任何借貸行為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1:10 天晴 這份

01:11 楊先生 加上剛剛我所講的阿

01:11 天晴 至於你說賠償

01:11 天晴 沒這回事

01:11 天晴 這是我自願給孩子

01:11 楊先生 那又白搭的

01:11 天晴 而跟你沒有任何關係

01:11 楊先生 算了

01:11 天晴 那隨你我也釋出善意

01:12 天晴 你不要

01:12 楊先生 連這都怕

01:12 天晴 我也沒差

01:12 楊先生 我也要保障阿

01:12 天晴 那是我自願給孩子

01:12 楊先生 你按時交 我又拿不到

01:13 天晴 今天監護權你都拿走了

01:13 楊先生 你自己放棄的

01:13 天晴 憑什麼來跟我要求賠償?

01:13 天晴 所以現在談不攏囉???

01:14 楊先生 你按時繳就不會有這問題

01:14 楊先生 這是公平原則

01:14 天晴 那就不用談了,調解我也不會出席,我最後同意版本就是以下內容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扶養費>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每個月三天,每日不得超過晚間九點整送回甲方住宅,並且由乙方於一個星期前知正確的探視時間,如需外出過夜,限期兩天一夜

 

3:乙方為盡其生母其義務,自願每個月提撥六千圓台幣為小孩楊翔志購買20年期儲蓄型保險,要保人為生母陳惠玲,被保險人陳惠玲,期滿受益人與還本受益人皆為小孩楊翔志所有,此保單不得給予甲方做任何借貸行為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每個月三日探視,一次八小時,不需甲方之親屬或是甲方在場,探視當天須於晚間九點前,將小孩楊翔志送回甲方之住宅,若有過夜,期限為兩天一夜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01:16 楊先生 那條不加免談

01:16 楊先生 我沒強迫

01:16 天晴 今天我們沒有共同財產你要跟我講什麼公平原則???

01:16 楊先生 今天我退夠多了

01:16 天晴 呵

01:16 天晴 你自己思考吧

01:17 楊先生 我不用想

01:17 天晴 我們最後決策就是最後上面說的

01:17 天晴 不要,我們就這樣

01:17 天晴 什麼都不用說

01:17 天晴 到這裡就好

01:18 天晴 我想對兒子有什麼貢獻,我不用跟你報備

01:18 楊先生 跟你說  我這記錄拿去哪都穩的住腳

01:18 天晴 我也有啊

01:18 天晴 沒差

01:18 楊先生 小心講話

01:27 天晴 圖片

01:30 楊先生 去阿

01:32 楊先生 我只要拿離婚協議出來就穩住腳

01:32 楊先生 我相信法官有眼睛看

01:32 天晴 你還是不懂

01:32 天晴 算了

01:32 天晴 我說了

01:32 天晴 我要的就是最後說的

01:32 天晴 不要就算了

16:01 天晴 律師跟我們討論最後決策如下,要的話就可以簽名,不要的話,我們也不會出席調解委員會,今天我是自願要給孩子,跟你一點關係都沒有,你想要有保障,我們自願釋出善意,但是我們也會註明,此筆保險探視權與親權毫無相關,甲方不得以此保單來影響乙方行使探視權與親權,

離婚協議書但書更改

 

甲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父)

甲方身份證字號:

 

甲方戶籍地址:

 

甲方居住地址:

甲方見證人:

(親筆簽名)(蓋章)

甲方見證人身份證字號:

 

乙方:                                        (親筆簽名)(蓋章)(生母)

乙方身份證字號:

 

乙方戶籍地址:

 

乙方現居地址:

 

乙方見證人:

(親筆簽名)(蓋章)

 

乙方見證人身份證字號:

 

於2014年01月05號協議離婚

 

離婚條件如下列所述,甲方與乙方願無條件同意以下之條例規範

 

1:監護權為甲方所有,甲方需負擔所有小孩<楊翔志>的一切責任<包含教育,人生規劃,所有費用>

 

2:乙方保留探視權,探視時間,不需甲方親屬或甲方在場,探視日只有以下兩種時段選擇,

(1)每週星期五晚上八點至每週星期日下午四點

(2)每週星期六中午12:00至每週星期日中午12:00

並且由乙方於每週星期四前告知正確的探視時間

 

3:乙方為盡其生母其義務,自願每個月提撥六千圓台幣為小孩楊翔志購買20年期儲蓄型保險,要保人為生母陳惠玲,被保險人陳惠玲,期滿受益人與還本受益人皆為小孩楊翔志所有,此保單不得給予甲方做任何借貸行為,乙方為表誠意,若此份保險因乙方延遲繳款而失效,則自願放棄所有與小孩楊翔志的探視權與親權,且不再有異意,不得上訴

 

4: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方索取任何費用

 

5:雙方皆不得以任何問題騷擾對方,或言行威脅恐嚇對方

 

以上五條規範,雙方皆需遵守,且甲方有權變更第二條,但不影響乙方之探視原則。而甲乙雙方探視原則為以下兩點

(1)每週星期五晚上八點至每週星期日下午四點

(2)每週星期六中午12:00至每週星期日中午12:00

並且由乙方於每週星期四前告知正確的探視時間

若有違背以上規範,違背者需同意另一方之一件合理範圍內並且不影響以上規範標準之要求

18:52 楊先生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2條參照);惟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除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外,免除其義務(民法第1118條參照),且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民法第1120條但書參照)。換言之,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協議定之;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但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倘負扶養義務者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時,應免除其義務(最高法院20年上字第972號判例)。從而,本案提問人得以協議定之,或訴請法院裁判時,主張「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判准免除其義務」(實務上,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420號民事判決、91年度台上字第1798號民事判決、87年度台上字第1894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重家上字第14號民事判決、98年度上字第206號民事判決等可資參照)。

18:53 楊先生 拿給你的律師請他看清楚再講!!

18:54 楊先生 現階段你要看兒子可以,但是不能帶走

18:56 天晴 隨你,現階段我不會再去跟你有任何接觸,合約不願意簽,那就什麼都不用說

18:56 天晴 我讓的夠了,被你欺負的夠透徹了

18:58 楊先生 你的合約不合當初所講的 要改請拿出誠意!!謝謝

18:58 楊先生 你不出席也沒關西

18:58 天晴 沒差,不簽不談就是什麼都沒有

18:59 楊先生 反正你要不要到我沒意見

19:01 楊先生 我建議你一點 律師換掉

19:01 天晴 我也沒差,人家願意幫你們養小孩已經不錯了,你還想怎樣?反正你個性就是這樣,我也沒差,最壞打算我都已經有了沒差,累的是你自己

19:03 楊先生 我不會累ㄚ

19:03 楊先生 你就好好過自己的生活

19:03 楊先生 就別打擾我跟兒子了

19:04 天晴 隨你,反正我沒損失,你那張離婚協議書只說我每個月給五到八千,沒有說我沒給就不能看小孩,而且聲請小孩的方式是由法官裁定

19:05 楊先生 重點來了~

19:05 楊先生 我沒說不給你看

19:05 楊先生 我剛剛也講了

19:05 楊先生 你可以看

19:05 楊先生 但是不能帶走!!

19:05 楊先生 我必須保護我的兒子

19:06 楊先生 至於扶養義務~我會請法官裁定

19:07 天晴 但是你有所限制,可是由法官裁定就不是你說了算,還有所謂的法官,我們這個算是民法中的家事法,調解委員會就只負責調解不負責判

19:07 天晴 隨你

19:08 天晴 我說了大不了我過我自己的日子

19:08 楊先生 但是你還是要撫養小孩~還是看不懂嗎.......

19:08 天晴 呵

19:08 天晴 誰說的

19:09 天晴 你先花錢請律師

19:09 天晴 我懶得跟你講

19:09 楊先生 我不用花錢就比你的律師好多了

19:09 天晴 要就簽不然就談

19:09 天晴 不然什麼都沒有

19:09 天晴 我什麼都不要

19:11 楊先生 遺棄罪~是刑法!!

19:11 楊先生 第 294 條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19:12 天晴 那是有婚姻關係或是監護權在我這裡

19:12 天晴 這些我們查過了

19:12 楊先生 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義務,不因結婚撤銷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2條參照)

19:12 楊先生 剛剛法條都給你看了...

19:13 天晴 你要告就來隨便你

19:13 天晴 我有我站的住腳的東西

19:13 楊先生 『棄養』在法律上是屬於犯(違)法的行為

所以補助單位不會要求檢附此違法行為的同意書

19:14 楊先生 現今資訊發達~你可以去慢慢查

19:14 天晴 你就繼續無知,我不想跟你爭,要就簽,不然就談,隨你

19:15 楊先生 那不符合比例原則 且你自願給的以外 還需負擔小孩扶養義務金額~

19:24 楊先生 所以你自己想想吧....

19:25 楊先生 要看小孩記得前一天問一下 ~我們在不在!!!!!

19:39 天晴 你真的知道你在講什麼嗎,多說無益,就這樣

 

各位律師們:請問我到底該怎麼辦?我跟現任男友已經決定買一份定存儲蓄險,要保人是我,被保險人也是我,還本與期滿受益人皆為我這個孩子,這樣子我需要將這份保單給他父親簽名嗎?還是我可以不用讓他父親簽名也可以,他跟我要錢孩子根本不是主因,他經濟壓力大,他想因此來對我予取予求,我可以進我所能的協助扶養這個孩子,但是因為今天監護權在他那裡,我連看小孩都要經過他同意,而當初離婚時,他在離婚協議書上寫著以下特約條件

103年四月起陳惠玲每月給予楊宗翰5000~8000元,用於楊翔志<文中的孩子>之費用,至楊翔志滿20歲,陳惠玲可以看楊翔志

後來口頭同意由我代繳孩子的保險費用,但是因為保險失效,他現在又要買車還負債,所以跟我要求現金...我真的已經被她逼到走投無路,可不可以請各位幫幫我,拜託妳們了

詳閱你們談話內容(約看1/3~1/2),親情 (含監護權) 不是用金錢可以買的,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律師特助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您好,遺棄罪必須是小孩陷入生活困難,不是你沒有支付扶養費就會構成,縱使你沒給撫養費,小孩也不可能餓死,所以他只是在威脅你,不要被騙了,不會構成犯罪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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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ta 103-04-20 05:43

我所住之大樓無成立管理委員會,樓下住戶未經我同意,私自將我的外牆出租予人張貼巨幅帆布廣告9年,租金亦由樓下住戶私自收取。

我多次電話及mail告知對造等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私自將我的外牆出租並擅自張貼廣告物已屬違法侵權,請求她自行拆除,但皆未獲置理,4/3承租人以存證信函信謊此出租稱經全體住戶決議通過並授權主委與之簽約,表示此出租自認合法,但本大樓並無管委會亦從未有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何來主委之說?且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外牆面、樓頂平台,設置廣告物…..應經該樓層區分所有權人同意….」。

我若提告求償,請問各大律師

罪名為何?(提損害賠償?還是不當得利?兩者有何不同?或各律師另有見解?) 求償金額為?(對造所簽之租賃合約書上之租金明顯低於市價極多,我如何證明市場行情?) 求償金額可否包含:拆除廣告框架及帆布之費用? 求償金額可否包含:框架拆除後之外牆防水工程費? 求償金額可否包含:室內油漆復原費用?(室內油漆多處剝落及壁癌) 求償期間為9年?還是4年?(我持有產權4年)

諮詢文中提到【我多次電話及mail告知對造等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是對方似乎不理不睬,建議你轉由律師先提出存證信函,訴之求償.....等。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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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ita 103-04-20 09:08
回覆 YESOHA 的發言內容:

諮詢文中提到【我多次電話及mail告知對造等人未經區分所有權人同意】,但是對方似乎 ... (恕刪)

 謝謝您的回覆,我洽詢工務局其表示外牆屬專用部分非共用部分,此點律師看法為何?

請就下列關鍵問題給予指教,謝謝!

1罪名?

2求償金額?

3 求償期間範圍?

?4先發存證信函?亦或直接提告?(兩者差別?何者有利?)

?

 

如需律師進一步的諮詢,為了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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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你應該提出排除妨礙訴訟之外,另外可以在同一訴訟要求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至於價格可能需要用鑑定的,所有權部分時效是永遠,不當得利是五年。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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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超群 (呂律師) 103-04-21 11:47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依法您可請求對方拆除廣告,此時效為永久,及請求對方給付相當於租金之利益,此時效為五年,及請求對方賠償所生之所有損害,此時效為二年。若您先前已有發過存證信函給對方而對方置之不理的話,建議您可委託律師律師函或是直接提起民事訴訟均可。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詢問,以作通盤分析了解,俾保您的自身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1 17: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起訴請求對方返還所有物及相當於租金不當得利和侵害所有權之侵行為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anita 103-04-22 08:16

 

感謝各大律師的回覆,此侵權事件我已自擬存證信函待寄,請您就此函有否觸法及未盡之處給予指教,後續此侵權事件及我另一事件(屋頂滲漏,我是頂層),若需提告再至律師事務所當面請教您。

1何謂排除妨礙訴訟?

2對造所簽之租賃合約書上之租金低於市價極多,我如何證明市價行情?鑑定單位是?提告前還是起訴後申請?鑑定費用約多少?由誰負擔?

3自擬存證信函如下:

受文者:***、***、***。

一緣台端三人未經本人同意,逕將本人所有權之*******路*號*樓外牆釘上框架出租張貼廣告並私收租金獲利,致本人室內牆面油漆剝落及產生壁癌。本人多次告知本大樓並無成立管委會,外牆亦屬專用部分,此舉嚴重侵害本人權益,請求台端拆除,均未獲置理,茲為保障本人權益,特函告台端於函到五日內拆除,依民法第181條(不當得利返還標的物)返還本人自民國(下同)99年6月至103年4月持有產權期間之租金78333元並加計5%年息,如本於該利益更有所取得者,並應返還。本人所有權之外牆出租市價每月約8000元,故自103年5月1日起之租金應以每月8000元計並加計5%年息至台端拆除回復原狀並支付租金為止,另依民法第 185 條(共同侵權行為責任)負損害賠償外牆防水工程款111200元及內牆油漆工程款10000元,祈配合為禱,以免訟累。

二非本人拆除毀壞廣告帆布,請勿再毀謗本人。

綺綺ㄦ 103-04-18 22:22

 國立華僑實驗中學室內溫水游泳池開放使用7年,沒申請建照、執照,屬非法建物。今年1月校方勒令業者停業,泳池卻照常開放,附近居民和中小學生繼續使用違法場地,安全維護和保險責任不免令人疑慮。

華僑中學游泳池陳姓業者強調,校方在泳池開工時沒強制要求申請,等到合約快到期,才以強硬手段處理,又要求再砸200萬元申請建照、執照,要求停業根本是趕盡殺絕,除非校方願意保障續約權,否則不願申請,也不排除離開前拆除現有設備。

華僑中學游泳池是附近唯一大型游泳池,除原有戶外游泳池,業者再花費5千多萬增建室內溫水游泳池、兒童遊樂區、烤箱、餐廳等設備,吸引不少居民來運動;鄰近的中山國小、大觀國中等校師生也都到此上課。

但溫水游泳池屬於違章建築,不論是來上課的學校、運動的居民都渾然不覺,泳客陳先生說,「來這邊游很久,設備很好,雖然建築物看起來很新,但如果是違建,難免會擔心。」

中山國小校長王健旺表示,多年來學生都在華僑中學上游泳課,如果真的是違建,會考慮換地方上課,畢竟學生安全最重要。

華僑中學表示,7年前開工時,得知擴建部分沒有取得建照、執照,就發文要求需備齊資料,才能營運,但業者一拖就是7年都沒辦好,考量公共安全,才會要求業者停業。

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高中及高職教育組行政規畫及資源科長張永傑表示,業者擴建部分,依契約規定需申請建照執照,如違反建築法規,校方得要求業者停業、繳付違約金。不過校方基於情理,過去沒有強硬要求,「校方的確可以採更積極做法,也應該懲處相關人員。」

 

請問這些涉及了債編和物權的哪些法條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4-21 16: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來電或來所諮詢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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