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閉 [X]
bs 104-02-05 14:32

最近賣掉一間出租中的店面,租約到明年5月31日,出售中成交前有電話告知承租方我房子要賣,並詢問有無意願承購,承租方當下沒意願,日前由仲介成交後,協調承租方讓買方入屋內看屋,承租方便開始不接我電話,均由她先生接電話,都說不方便,無法配合,因此銀行也無法入內拍照無法核貸,經由仲介協調承租方要求新買方要答應多租她2年再說,否則不配合,不讓人進屋這是她的權力,同時也跟仲介講她有優先購買權,新買方也不願租期延長,仲介再約我們3方協談,想知道我有無違法,該注意什麼?懇請律師幫忙解惑,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05 16:0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 承租人沒有優先承買權,且租期屆至倘若還不搬遷,可以依法提起遷讓房屋訴訟,並且請求不當得利,甚至有竊占的問題。

2、我方沒有違法問題。

1.民法第450條規定:租賃定有期限者,其租賃關係,於期限屆滿時消滅。
  未定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承租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2.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電郵q102327955@yahoo.com.tw
與我聯繫,本所當以專業的法律實務成功案例經驗提供給您參酌。魏克仁律師關心您的權益!
3.專業律師法律諮詢服務駐點縣市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
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2-05 21:42

您好,關於這種帶租約屋子,建議您與承租方協調,看是否補貼一些費用,給他一些甜頭,讓他自願搬走,以避免時間上及訴訟上之不利益。
若協調不成,可於租約屆滿後,訴請遷讓房屋。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 Lo 104-02-03 23:40

買方在Facebook的買賣社團看到本人的物品出售文章後發訊息表示有意願購買該物品,我也傳了一些物品的細部照片給買家,在簡單的對答後雙方在Facebook訊息上達成買賣協議,在沒有書面協議也沒有支付訂金的動作下約定於2/5前相約面交。

今日以Facebook訊息告知對方面交時間、地點,但是對方卻推拖延期。假設本人遭對方放鳥,對方這種行未算違法嗎?可以去警局備案或提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04 10:5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契約部分只要就重要事項達成合意,如金額、標的,契約就成立,除非有法律明文規定,否則不以方式為要件。

2、惟,就您所述的情形,僅為民事糾紛,可以請求履行契約訴訟,而無刑事犯罪問題。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J. Lo 104-02-03 23:25

買方在Facebook的買賣社團看到本人的物品出售文章後發訊息表示有意願購買該物品,我也傳了一些物品的細部照片給買家,在簡單的對答後雙方在Facebook訊息上達成買賣協議,在沒有書面協議也沒有支付訂金的動作下約定於2/5前相約面交。

今日以Facebook訊息告知對方面交時間、地點,但是對方卻推拖延期。假設本人遭對方放鳥,對方這種行未算違法嗎?可以去警局備案或提告嗎?

阿比 104-02-03 13:48

地是2人共有分管 而上月分管那一人將農業區農地上樹清除 未知就被檢舉農地違反使用 請問如有分管圖為證明 甲自己違法使用 那乙因持分地只是有分管圖證明甲是使用自己的區域處法 而乙是守法的人 這樣乙會因為甲違反使用而被牽連嗎 是不是能拿出分管圖做自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有分管圖,則若乙被裁罰,自得拿出分管圖來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祥楓 104-02-03 01:20

以下是我朋友發生的幾個狀況,內容甚多
我朋友為甲方女性,債務人為乙方男性
<1> 當還是男女朋友關係時,乙方會請甲方協助領款,如今分手乙方以這個因素,存摺領款紀錄,向甲方追討領款金額,但實質領款金額是交由乙方,請問這種情況下,若乙方提出實質佐證證明錢是甲方領的,但甲方無法提出佐證證明有交由乙方,請問這種情況下,甲方會構成什麼狀況,是否有辦法平反。
<1-1>個人想法,如果乙方堅決並沒有收到甲方所協助領出的錢,乙方若提出佐證證明錢是甲方領的,不知道是否有ATM領款畫面,ATM領款畫面一般保留多久?那甲方是否構成竊盜侵占,是否有方式可以提出確實有交由乙方。
<2>分手後乙方向甲方借錢,甲方金錢借出是以匯款為主,有匯款紀錄,且有LINE的借款通聯紀錄,之後甲方向乙方追討多次欠款,但乙方遲遲無法還款,只有少數一至兩次面對面還款,並無環款紀錄,這樣的情況下,甲方有辦法跟乙方追討回剩下欠款嗎?請問要如何進行。
<2-2>個人想法,甲方借錢給乙方多次追討欠款無效,乙方是否構成詐欺或者侵佔之嫌疑。
<3> 當還是男女朋友關係時,乙方有傷害甲方,有到醫院進行檢查,但沒有開立驗傷單,現在有辦法回醫院請醫師開當時的就診證明出來嗎?如果有了有辦法,以當時的就診紀錄,向對方提出傷害嗎?
<3-3>就已得知到的資訊,當時醫師有詢問甲方是否須開立驗傷單,醫師可協助進行佐證,但事過境遷不知道醫院是否還保留當時就診紀錄,如果有一班追訴期是多久,是否可進行提告
<4>當初乙方會請甲方協助領錢以及跟甲方借錢,那是因為乙方有吸食違法藥物的習慣,所以刻意避開ATM攝影機,是否可要求乙方進行驗尿動作,已證實甲方所言為真。
<4-4>個人想法,若是直接跟警方提出乙方有吸食非法藥物的習慣,是否警方當下即可進行,驗尿動作如果屬實當下是否可直接將乙方羈押
<※>個人認為,這四件事情基本上都是分開來的事情,但是目前同時進行中,乙方已進行提告動作,並交由律師協商,甲方目前收集相關資訊中,個人想法,乙方做賊的喊抓賊,請問有什麼方式讓甲方將欠款拿回,但如果乙方已進行脫產動作,甲方是否還有辦法將錢拿回,目前的想法是想甲方將錢拿回,並讓乙方被羈押受到應有的制裁,目前這些內容為甲方單方面告知,並不知道乙方那邊的內容。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2-03 09: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協助領款的部份,要提告必須有更多事證,無法隨意提告,錄影畫面會因為每個銀行有所不同,不能一蓋而論。

2、借款的部份,倘若有相關事證,可以起訴請求清償借款,與刑事犯罪無涉。

3、傷害罪的部份,只要事後開立診斷證明書都可以當作證據,沒有超過6個月都可以提告

4、倘若違法藥事法或是毒品危害防治條例,可以依法舉發。

5、此類案件建議應該尋求正式諮詢,透過友人諮詢往往會有資訊錯誤或是傳達問題,尤以對方倘若已經請律師協助訴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就您所述清償債務問題,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運用電子信箱q102327955@yahoo.com.tw與我們聯繫,本所就歷年來辦理債務事務之實務經驗提供給您參酌。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專業律師法律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祥楓 104-02-03 01:19

以下是我朋友發生的幾個狀況,內容甚多

我朋友為甲方女性,債務人為乙方男性

<1> 當還是男女朋友關係時,乙方會請甲方協助領款,如今分手乙方以這個因素,存摺領款紀錄,向甲方追討領款金額,但實質領款金額是交由乙方,請問這種情況下,若乙方提出實質佐證證明錢是甲方領的,但甲方無法提出佐證證明有交由乙方,請問這種情況下,甲方會構成什麼狀況,是否有辦法平反。

<1-1>個人想法,如果乙方堅決並沒有收到甲方所協助領出的錢,乙方若提出佐證證明錢是甲方領的,不知道是否有ATM領款畫面,ATM領款畫面一般保留多久?那甲方是否構成竊盜侵占,是否有方式可以提出確實有交由乙方。

<2>分手後乙方向甲方借錢,甲方金錢借出是以匯款為主,有匯款紀錄,且有LINE的借款通聯紀錄,之後甲方向乙方追討多次欠款,但乙方遲遲無法還款,只有少數一至兩次面對面還款,並無環款紀錄,這樣的情況下,甲方有辦法跟乙方追討回剩下欠款嗎?請問要如何進行。

<2-2>個人想法,甲方借錢給乙方多次追討欠款無效,乙方是否構成詐欺或者侵佔之嫌疑。

<3> 當還是男女朋友關係時,乙方有傷害甲方,有到醫院進行檢查,但沒有開立驗傷單,現在有辦法回醫院請醫師開當時的就診證明出來嗎?如果有了有辦法,以當時的就診紀錄,向對方提出傷害嗎?

<3-3>就已得知到的資訊,當時醫師有詢問甲方是否須開立驗傷單,醫師可協助進行佐證,但事過境遷不知道醫院是否還保留當時就診紀錄,如果有一班追訴期是多久,是否可進行提告

<4>當初乙方會請甲方協助領錢以及跟甲方借錢,那是因為乙方有吸食違法藥物的習慣,所以刻意避開ATM攝影機,是否可要求乙方進行驗尿動作,已證實甲方所言為真。

<4-4>個人想法,若是直接跟警方提出乙方有吸食非法藥物的習慣,是否警方當下即可進行,驗尿動作如果屬實當下是否可直接將乙方羈押

<※>個人認為,這四件事情基本上都是分開來的事情,但是目前同時進行中,乙方已進行提告動作,並交由律師協商,甲方目前收集相關資訊中,個人想法,乙方做賊的喊抓賊,請問有什麼方式讓甲方將欠款拿回,但如果乙方已進行脫產動作,甲方是否還有辦法將錢拿回,目前的想法是想甲方將錢拿回,並讓乙方被羈押受到應有的制裁,目前這些內容為甲方單方面告知,並不知道乙方那邊的內容。

 

嗶仔 104-02-02 20:59

問公司記過員工當依民法184、188、195條請求,抑或僅針對188、195條為請求

請問法律諮詢家事項如下 :

一、某公司將員工記大過,公告公之週知,記過前是經由申訴課主管片面認定而為,該員工遭不法解雇後,對公司記過部分依民法184、188、195條請求該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嗣二審改依188、195條請求,因對方抗辯公司為法人,無法侵害他人權利,後於二審表明依188條請求並載明於筆錄中,但判決理由仍將184條納入,即184、188+195,有無判決不被理由之違法 ?

二、又判決書一開始便提及該員工於二審補充一第188條乃補充法律上之陳述,非訴之變更、追加,亦即184條為二審法院所認可,但公司既為法人已如前所述,記過公文雖有總經理用印,為其似僅屬橡皮圖章,非有執行職務之情形,最最直接侵害該員工權益者乃申訴課主管及其主管等一幫人,試問,公司總經理的橡皮圖章同意該記過公文發布算不算符合184條 ? 抑或應屬民法第28條 ?

三、是否僅需針對188為主張請求公司與申訴課主管及員工單位主管連帶負責即可而放棄第184條 ?

四、如必須納入第184條,試問,又是基於何理由不得放棄該條 ?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2-03 08:12

1. 民法184條是侵權行為的請求權基礎,要主張侵權行為損賠請求權一定要有這一條,188是受僱人執行業務造成他人損害雇主是否負連帶責任,並非請求權基礎。195則是得主張慰撫金的人格全侵害類型。188、195都必須以184為基礎。故判決引用法條並無違誤。

2. 就算是民法第28條,也要以184條作為請求權基礎。差別只是要適用28條(公司無法免責)、188(公司或雇主得舉證免責)而已。

denny 104-02-02 20:26

於民國101/09/23加入world gym(世界運動中心)。合約上有載明,最少需要使用24個月,一直到最近world gym的人來電,說信用卡扣款有問題,才發現,合24個月的合約已過期,但world gym的人沒有來電或簡訊提醒,world gym自行決定續約;因為已超過原合約期限,故我只願意支付原合約書上的到期日之未扣款部份,但world gym堅持又已續約,要求我支付至2月的會費

確認一下合約書,上面有條規定"本合約之存續期限為十年,會員欲終止本合約者,必須依背面規定辦理。

請問world gym這樣有沒有違法,如果我堅持不付合約到期後的月費,我是否有違法,請問我應該如何處理這問題? 謝謝您的指導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2-03 08:02

請確認合約書中有無載明若未主動終止合約則視為續約,以及合約到期等對方需主動通知等與您相關的義務,若認條款明顯對您不利,自得訴諸消保官協調。

小游 104-01-31 21:55

多年前朋友將建物借名登記於我名下,當時我有授權給朋友,以該建物向銀行設定抵押權,再向私人借貸設定抵押權借款朋友全拿走,一直以來收租繳息,過戶設定稅金都是朋友在處理;但他始終未放棄權利,請問我賣掉建物是否違法?我應如何經由法律程續,將建物合法處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有借名登記關係存在,則真正之所有權人為您朋友,除非雙方已無借名登記關係,否則若您處分該建物,將有侵權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1-31 22:40

您好!

既然您只是登記名義人,並沒有實質所有權,您就沒有權利處分該動產

您必須先取得對友人債權的執行名義,再聲請拍賣該動產,但抵押權人仍會先分配拍賣價金,有餘款才歸您分配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31 23:46

您好,實務上有認為借名登記為一委任關係,故若您未經同意處分,恐有刑事背信民事問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2-01 16: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與對方有借名登記契約關係存在,若您私自將房屋出售,將會有刑事背信犯罪之疑慮,您可向對方請求因借名登記所產生之相關稅捐負擔。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104-01-30 16:35

您好:

前陣子收到公文通知,說違法進口藥物,但我當初跟網上訂購的是維他命,對方卻送違規藥物給我,請問我該如何處理呢?

委請專業律師發函行文查緝單位,並將訂貨單據影印一份為附件說明原委,以免觸法,如需服務請電0982-100565聯繫,公理律師事務所 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違反藥事法的罪刑不輕,所以您應先留存當初訂貨內容,並先向海關說明,以免刑責,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30 22:40

您可能觸犯藥事法相關規定,建議您將相關資料留存,以作為日後使用。

H23md 104-01-29 18:33

去年秋天深夜,母親與我激烈口角,我(已成年)奪門而出在外消氣,母親卻報警叫救護車告訴他們我是精神病患將我強制送醫。
我向警護人員說明原由,並證明自己神智清醒,但警護人員以規勸我已達十分鐘為由,威脅我要不自己上救護車,要不他們就要強制將我架上車,我迫於形勢只好就範。到院後,一位事後經查並非精神科本科的醫師引導式的對母親問話後,就她單方說詞就斷定我有妄想症更強制我住院。
我多年前因為資訊錯誤,誤以為需要心理諮商得看精神科,所以輾轉換了大小醫院診所而留有精神科就診紀錄,久了我再蒐集資訊,才知精神科並非能幫助我的科別。我擔心這次急診室醫生不問明原因,僅因我多次精神科就醫紀錄,就草率斷定我精神異常。 醫生與我談話期間,我極力質問為何我需要強制就醫,並質疑院方與警方是否違法和誤判情勢,更質問醫生為何單單聽信母親片面之詞,卻無視眼前的我神智清醒思考嚴謹,在未釐清情況下,不告知我理由,硬是斷定我需要住院,並說因為我是警方送來的,所以必須強制住院,隨後又改口說是母親同意。 接著,院方繼續不顧我的質問,威脅我因為我是被強制就醫的,所以不用跟我說明理由,在違背我意願之下,強制對我打2針並強迫我吃藥。我憂心急診室開放式空間,任何人可隨意進出,我若因針劑藥物昏睡過去,豈不是任何人都可以(性)侵犯我這個被逼得無法警覺自保的年輕女孩,院方一再口頭保證會專人在旁看顧,也會有護士透過監視器畫面即時監控保護我的安全,但是口說無憑,我被打針吃藥後,急診室裡人員陸續下班,僅剩的醫護人員也各忙各的,沒醫護人員在我身旁看顧,護理站櫃台更一個人也沒有,顯示沒有護士在監看我的人身安全,我更不曉得他們到底櫃檯裡有沒有即時監控畫面,由此可知,很明顯的,院方以及醫護人員未盡保護病患人身安全的責任,更未告知病人應有的權利,即使病患主動提出該擔憂,院方也無視,僅是哄騙以利作業,致使我藥效發作昏睡過去,期間我的人身安全完全被剝奪,是否被人(性)侵犯更無從也無權得知,致使我身心受創。待我清醒,已是隔日白天,我完全不知道自己是如何到精神病住院大廳的,清醒期間,我又被至少打了一針被迫吃藥,我質問為何我身在此處,醫護人員拿出一張住院同意書,聲稱我已知悉住院權益並自己蓋手印同意,我再度說明擔憂我身處開放式空間的人身安全,才剛抗議完並陳述拒絕住院,人卻又因為藥效沉沉睡去,再醒來已在被安排的病房了。 我醒來身邊不見住院同意書,更沒有住院權益書,是出院才看到原來院方將後者拿來當便條紙,註記我母親該帶甚麼來給我和何時能來看我,讓我母親帶回去,我一眼都沒看到,致使我住院期間不知如何是好,一直被困在病房。 住院期間院方一直強迫我早晚吃藥,我想問住院醫師住院理由並提出院,護士卻說醫生幾天後有門診才會過來,要我等待,等於期間沒有任何理由,我卻被迫被關在精神病院,而且我最不能容忍的事又重演。 我第三次詢問院方是否能保證我吃藥昏睡期間的人身安全,院方卻再次哄騙我。因為1.這是精神病院,其他病人會做出什麼是不可控制不能預期的、2.同一走廊的病房設計為第1 間是男生病房,第2間是女生病房,第3間又是男生病房,第4間是女生病房,依此類推,病房和房內廁所都不能由內上鎖,任何人在我昏睡期間都能任意進入、3.即使我要求上鎖,房鎖被放在護理站一個開放平台上,任何醫護人員或院方聘請的所謂大哥,一群穿藍色制服, 不知是否有醫療從業執照多從事幫傭工作的人,都可以不經申請和登記就拿取。院方說病房內有監視器即時監控病人,但護士並未告知我,也在未經我同意的情況下攝影監控我,而已有即時監控工具,院方仍強制護士和這群大哥晚上熄燈後,查房意即開鎖進入病房,理由是查看病人是否還有呼吸心跳,而且查房可僅有護士一人或是大哥一人,即使我請他們替我房門上鎖,他們還是可以在我服藥昏睡過後任意進入。而護士說護理站有護士隨時監看畫面確保我人身安全,我卻屢在清醒時發現他們都各忙各的,並沒有隨時在監看,我鄭重多次提醒,他們卻說等一下會看,他們自稱只即時監控不錄影存檔,如此豈能錯過任何一秒病人的動靜,我多次把自己關在房內廁所,心想院方會即刻來視察,以防我自殺等等,結果多次測試下來,根本沒人發現我的狀況,想必他們對其他病人或醫護人員的監控也是如此,那麼就算他們之中有人(性)侵犯我,院方也很有可能措施保護我的時機,而我也無從無權得知自己是否被侵犯,此處院方嚴重失責並嚴重侵犯我的人身安全,尤其某次我醒來發現著運動型內衣的自己竟內衣褲嚴重位移,他們卻硬說我只是太敏感,不肯處理,讓我更是氣憤難平。因為這本就是院方該盡責任,卻要我多次鄭重提醒,連人都疑似遭受侵犯了,他們卻依舊草率行事哄騙帶過,實在態度拙劣。 我多次要求見我的住院醫師,住院7天中,我卻只見了他2次。第一次是他來巡房,問我是否定期吃藥、狀況好點沒就離開去看其他病人,我以為醫生不可能如此草率,以為他會再回來跟我詳談,結果我一直等,直到再問護士醫生在哪裡,護士才說醫生下班了,最後一次見到醫生是出院當天,我強烈質疑他要求我住院的整個過程,質問他聽信母親片面之詞無視原由和我的神智清醒與邏輯思考,沒有提出任何證據與具體診斷,只說我精神有問題,我就真的有問題了嗎?語畢,他說還要再觀察我幾天,我再次質問並要求合理的邏輯與證據長達數分鐘,我話才說完,他就說只要我母親同意幫我辦出院我就可以出院。到這邊我真的嚴重質疑那麼我當初被診斷必須強制住院的診斷依據到底是什麼?我真的嚴重質疑我從警護人員到我家開始對我做的一連串程序包括強迫打針吃藥和診斷都是欠缺證據違法的,並且是對我人身自由和安全的嚴重侵犯。 警方、院方和相關醫護人員疏漏至此地步,為此我嚴重身心受創,急欲討回公道,要相關單位人等賠償我的身體和精神損失。

我已經向地檢署申告提起刑事證據保權狀卻被說案由不詳結案,我想知道我還能怎麼做?謝謝!

請陳小姐先行備齊資料、擇定時間、聯絡電話0982-100565,詳述原委俟瞭解事由始末後,本所方能予以協助。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leo 104-01-28 16:27

您好:

我居住大樓地下2至4樓停車空間未經核准變更車位擅自使用停放車輛,向市府檢舉,市府卻稱已依行政程序法第39條發函通知車主說明,而車主函覆之內容無法確認是否為停車位變更使用行為人,尚無法依據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據以查處,但同法之第91條已明定處罰對象為所有權人或使用人,車主使用未經核准變更車位停放其車輛即為使用人,且市府承辦人之前回覆之電子郵件所提及99年間之民事判決及本大樓管理委員會於102年12月28日發函給市府都市發展局,均指出違法施作變更車位者為○○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哪有不能確認變更使用行為人之情形,又有哪條法令規定不能確定施作變更車位者,違法使用停放車輛的車主可以不用被罰嗎?

Syuan 104-01-28 16:07

你好:

因為租屋問題與房東有些糾紛

我租了一間套房在學校附近,是在某社區的頂樓,是房東自行加蓋的

本有兩間,但她因被投訴拆了另一間只剩下我的,他說隔壁房是違建,我的是不違法的 有這種事嗎? 如果我要詢問是否我的也是違建該找誰?

1.廁所與房內水氣太重,使天花板與牆壁兩角都是濕的導致我的衣物發霉,他看過之後說是因為我通風不良使他的房毀損,要我處理好,要求我應要打開大門與廁所門保持通風才可,問題是我每天都將廁所窗打開,房外有需多蟲子,光打開窗就使我房跑進許多蟲,怎麼可能還打開大門,另外廁所與臥室相連,將廁所門打開太髒了,並且她的廁所僅有一個小窗並沒加裝任何抽吸器  先前已發生過櫃子發霉,已經換掉了,因為發霉處都是同一個地方,所以我認為是他的設計有問題及位於頂樓水氣太重,另外我告訴他我可能會不繼續續住,他才這樣刁難

2.我的床架有一塊木頭掉落,一開始我並沒有理會,但久了之後,有天發現有些許破損,便叫他來查看,但她拖了幾天看了一眼就走,再也沒消息,直到我說要搬走,他來看 說床是因為過度躺下或坐下導致,要求我修好,他第一時間未幫我修理,多天後已慢慢更加嚴重,又說是我造成? 我現還在租屋內        我該如何處理?

3.我們簽約一年,暑假及寒假我會回到澳門,當初簽約他答應在寒暑假收我租金3000,如果我要提早解約需補除一個月房價5500 ,但我是因為他的房有問題才想搬走,但他把一切推到我身上,說我未盡善良管理人要求我修東西用房屋,請問我是否要證明是房屋問題? 該尋求哪裡的協助?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8 21:5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強迫打開窗戶跟門,否則潮濕物品壞掉要求房客賠?你承租的是宿舍嗎?還是?房東必須提供適合居住的環境,否則應該是房東賠償您。

2、建議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倘若違建可以向主管機關檢舉

shawn 104-01-27 11:14

請問打賭涉及錢是否構成賭博罪或其他違法事項?謝謝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1-28 12:23

賭博罪的成立須是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且是以依「偶然之事實,決定財物得失之行為」,是以在公共場合以不確定的事實發生與否作為基礎並涉及錢財者,仍有成立賭博罪之可能。

Cherlene 104-01-27 11:14

請問我於103年2月退股份辭監察人一職,但今年無意上網時看到我的名字還掛監察人股份也在,詢問對方為何我的名字為何還掛在上面,請對方開證明103/2~104/2如公司有任何違法的事情與我無關,但對方一直強調我的股份讓渡書上的日期是簽訂103/2月,簽署文件就是最有力地證明,只是他未去辦理不懂為何還要開證明給我,而我詢問何時處理好,卻一直不回應,我這邊只有LINE的對話內容可以證明,請問我該如何處理?

沈恆 (沈律師) 104-01-27 12:59

您好!

您可以要求對方去辦理移轉登記,若對方不理會,則需提起訴訟才能徹底解決。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建議先發函要求變更公司登記

如果仍無法處理

可以直接提告確認監察人關係不存在之訴

打贏之後就直接請商業司變更登記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信箱: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 ID:jackal.sky /asakie

請到APPLE STORE或PLAY商店下載蘇文俊律師法律諮詢APP程式,即可免費諮詢半小時(輸入蘇文俊律師即可)

蘋果:https://itunes.apple.com/tw/app/su-wen-bin-su-wen-jun-lu-shi/id836471584?l=zh&mt=8

安卓:https://play.googhttp://www.su-attorneys.com.tw/le.com/store/apps/details?id=com.livebricks.index.attorneysu

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Ling 104-01-26 22:41

因為我自己有在做指甲,一年多前在掏寶網買了貼在指甲上的飾品雖然有印到香奈兒的LOGO但是是自用的,今年九月中想說用不到了才想說將剩餘的賣給也喜歡做指甲的人,但我真的不知道是違法的後來接到警察電話說我觸犯商標法,到現在已經開過一次庭,檢察官全場問了沒兩分鐘就說我要不要跟對方和解?我真的很慌,我說好後檢察官只給我一張紙上面印有廠商一位名字電話叫我打去給對方和解就叫我走了,說要再開一次庭,但第一次開庭對方未出現,後來我打去給對方到目前三次,第一次跟我說出差叫我傳傳票的照片給他說再跟我聯絡(我當下就傳了),過了三天我又再打給對方當天是周六對方跟我說假日無法處理,又跟我說周四才能處理,到周四了再次去電對方~對方未接.傳的簡訊至今沒有回復過.我到底該怎麼辦我真的很慌,對方要是一直不能和解我該怎麼辦?我需要坐牢嗎?賣的總利潤約29元請問我要賠多少錢?我只是一個領22k又要幫忙負擔家裡房貸的基層員工.拜託有沒有律師可以幫忙解答

koni 104-01-25 12:25

因本人大姐於1/21 09:30在醫院往生.而本人1/21 約15:00幫她結清住院醫療費用3萬元.而後保險公司打來說大姐有一筆醫療費用(1/1-1/19的住院費用10萬元今日1/21會匯入大姐帳戶.並提醒我今日務必要提領出來就說是要付醫療費用用).理賠金於1/21 下午16:00匯入大姐帳戶.本人並匯轉入自己的帳戶..

想請問各位律師大人:

1.本人在法律上是否已經構成違法?

2.因大姐有2筆卡債共20萬(若是辦理拋棄繼承.債權銀行是否會追討1/21保險理賠下來的10萬元).

鍾孟杰 (鍾律師) 104-01-25 14:00

一、建議您保留匯款記錄、保險公司理賠通知等資料及為大姊繳納住院醫療費用之憑據,以免其他繼承人爭執。

二、您大姊保險理賠的部份仍為遺產債權銀行仍得對該部分主張。

koni 104-01-25 15:06
回覆 鍾律師 的發言內容:

一、建議您保留匯款記錄、保險公司理賠通知等資料及為大姊繳納住院醫療費用之憑據,以免其他繼承人爭 ... (恕刪)

 鍾律師您好:若其他繼承人無意見.只想請教鍾律師.本人這種行為是否有觸犯法律??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25 15: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其他繼承人有意見,則可能涉犯侵占罪。

2、倘若其他繼承人無意見,則僅為單純民事糾紛(如鍾大律師所述,屆時銀行還是可以向您於遺產範圍內追償)

lower 104-01-25 22:26

大姐加油

阿龍 104-01-24 18:56

你好,我有租一間大樓店面,前面有人行道,這樣我車子可以停在騎樓嗎?車子停在騎樓行人還是可以走人行道,這樣算違法嗎?

停在騎樓是違反交通法規的行為
瞳海 104-01-23 11:35

想請問各位專業的律師, 甩棍跟塑膠手指虎的部份可以當防身合法持有嗎?

我知道只知道鋼質和鐵質的塑膠手指虎是違法的, 那如果是塑膠的部份呢 ?

如果上述兩個持有被警察臨檢到的話會有刑責嗎?還是只會被沒收而已?

瞳海 104-01-23 11:24

想請問各位專業的律師, 甩棍跟塑膠手指虎的部份可以當防身合法持有嗎?

我知道只知道鋼質和鐵質的塑膠手指虎是違法的, 那如果是塑膠的部份呢 ?

如果上述兩個持有被警察臨檢到的話會有刑責嗎?還是只會被沒收而已?

嗶仔 104-01-20 20:16

請問法律諮詢家

 

1.二審判決事實理由中就重要之攻擊、防禦方法漏未審酌,並於判決理由項下全無記載該重要事項,亦對該重要事項所提證物權隻字未提,反倒擷取證人其中一句證言擴大運用,惟此證言均與爭點無涉,且兩造均未就此部分為攻防,二審法院卻信手拈來一筆作成判決,是否為訴外裁判 ? 又是否為判決不備理由 ?

 

2.判決載明兩造全係勞動契約且兩造均不爭執,且於判決理由 ( 早在準備程序第一次出庭時被告即自認 ) 載明被告 ( 即僱主 ) 自認原告 ( 即勞工 ) 於解雇 ( 終止勞動契約 ) 後仍由數日勞工有打卡紀錄 ( 即又認欲維持原勞動契約之意 ),而判決既分明已將該自認部份明載於判決內容,卻又認定兩造間勞動契約屬合法終止 ( 即僱主解雇合法 ),只不過,在原審早在書狀陳述解雇後又同意勞工連續數日打卡,即表示解僱不合法,兩造間勞動契約仍存在,在此,居然某位律師認解雇確實合法,認解雇後又在約聘勞工並無不可,只不過,勞動契約不是最大誠信、最大善意契約 ? 豈可一會兒稱解雇合法,接著又稱另訂新約 ? 勞工於書狀分明陳述不知悉僱主早有不法解雇之意圖,且差勤卡遭僱主抽起故無法順利打卡,以致一連三日未打卡,但有證人證明勞工於該三日均有從事服務工作,且均有進到辦公室;且證人證言均有載明於理由項,判決卻未就勞工這三日均有進辦公室,且提出服務客戶之證明文件部分為判斷,反倒以不相干之證言即非關本案重要且爭執事項以跳躍式、跳脫式的的思維為判決,根本不合邏輯及事實,就此部分,應屬判決不備理由,抑或理由矛盾,或依程序法388條為判決違法 ?

浪板 104-01-19 12:30

昨日我與友人在FB私下聊天,友人向我抱怨了了一些事情,講到他朋友對他做的一些事情,我們在聊天記錄裡面講了對方壞話,並且使用了一些不好聽的字眼,但友人忘記他把手機借給對方,對方在使用友人舊手機時,打開聊天記錄偷看我們對話,並在網路散布,並要求朋友要拍裸照洗門風,請問我們哪邊有違法嗎?

請問我們私下聊天講別人壞話違法嗎?
對方沒經過同意私下打開訊息窺看到處散布有違法嗎?
威脅裸照道歉,可以告嗎?

如果只是兩個人私下聊天,沒有散布於眾的意思,並不會構成公然侮辱罪或誹謗罪。你們討論的內容屬於私密的對話,對方私自偷看內容有可能構成妨害電腦使用罪,且對方自己的行為造成你們討論的內容外洩,應不可向你們求償名譽受損的損害。此外對方要脅你們給與裸照,可能會構成強制罪或其他的犯罪,你們沒有給予的義務。

千萬不要給對方裸照,以免後續對方可能以此為要脅,或將裸照散布於外。即便將來你們對他提告或請求賠償,但在網路流通快速的現代,只要留通出去,是無法再全面收回或銷毀的。

阿德 104-01-18 16:13

各位律師好,日前我們社區鬼委會的委員因為偽造文書業務重大過失,分別被住戶向地檢署和地方法院先後告發刑式偽造文書民事訴害賠償(兩件都是不同案由事件),但是這些涉案委員挾其管委會人脈勢力,強行通過決議,同意委員業務涉訟由社區公款補助律師費用,後來我們有住戶向涉案委員詢問使用的法源,而且說他們已經違反禁止自己代理原則了,他們說來自律師顧問費,但是過去這個科目一直都是與外面律師簽屬常年法律顧問契約的顧問費,從未有支應委員的業務官司問題。而且這兩案件是在不同時間點向司法機關告發和起訴,我們在這些涉案委員申請動支第二案損害賠償律師費前,拿到縣府工務局的公函,裡面直指此舉違反法令,應經區權會使得動支,但相關糾紛爭議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並非本局權管所及。但是這些涉案委員還是堅持要用社區的錢請第二案的律師費。後來我們住戶就再向地檢署告發背信業務侵占

日前地檢署作成不起訴處分,理由無非以全部過程均經公開會議和會計程序處理,難認有主觀上不法意圖,但是並非所有犯罪行為都是偷偷摸摸才叫違法吧,那些委員就是吃定多數人都不管事情,也不知道這樣子不合法,更不會去司法機關提告,才敢大辣辣地去拿這個錢啊,如今有住戶去告,卻說不能告,似乎不太合理,另外,檢察官處分書裡也說,該兩案件均與社區事務有關,沒有任何根據說明委員不能因業務涉訟支領個人律師費用,所以認定無罪。但是也沒有根據可以說這些委員可以自己決議因業務涉訟而申請律師費阿,法律和規約已經對管理費的使用範圍做出了正面表列的規範,而如今檢察官卻說負面表列沒有特別規定不行,似乎很奇怪吧??

現在我們住戶想聲請再議,不知道有什麼理由比較能夠有翻盤的勝算,特來請教,謝謝各位律師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的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會計師(雙證照師)洽詢,柯律師/柯會計師對於你這類案情又頗有研究,讓柯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以維護你最大的保障。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8 18: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收到不起訴處分出七日內委任律師具狀聲請再議,並提出再議理由,若逾期就沒有機會了。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1-20 21:57
Dear 阿德,管委會的召開有一定的法律程序,例如需?1/5 區分所有扠人以上之同意,又管委??至少有一名財務委員,所以要支用住戶的錢打官司勢必需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建議您先朝此方向蒐集證據。 如有需要,歡迎與我聯繫。 手機:0972936223 Email:heatherpisces@gmail.com 百珊關心您的權益。
大樹 104-01-17 12:42

家裡收到一張鐵路警察的通知,通知書上載明因偽造文書案(涉嫌冒用虛擬身分證號訂火車票),要到某火車站報到。想到因是去年7~8月期間要帶老婆小孩回花蓮娘家過暑假,由於老婆的父母都在花蓮,為了讓老婆小孩能探望年長的父母時常往返兩地,常期為購票所苦。長女目前4歲8個月於未滿1歲時即有氣喘的毛病,次女目前1歲7個月於6個月即有異位性皮膚炎和過敏狀況,故常於公司、家裡、醫院奔波,也曾為了小孩生病將好不容易訂到的車票忘了取消導致被停止訂票;另外為了解決花東線經常訂不到票的情況,訂票時都會開好幾個視窗訂不同時段的票,又為了解決身份證字號不夠用及怕被停止訂票的問題,想到朋友曾經說可以用身分證字號產生器上網訂車票,想說訂票也是訂來自用,沒有營利或故意不取票,真的不知道這樣會違法,現在真的非常後悔和自責,請問是否有辦法請檢察官從輕量刑或是免除刑責。實在很擔心怕被判刑或緩刑,也擔心留下案底影響未來換工作,畢竟還有家庭要照顧,老父也才於去年12月去世,老母身體已經不好,我可以想辦法繳錢和上法律課勞動服務等等通通都做,不知有什麼方法讓我緩起訴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7 14:33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確實涉犯偽造文書

2、建議可以委請律師協助答辯,以爭取較輕的處遇。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7 18: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請求緩起訴處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1-17 22:18

Dear 大樹,

 

關於所謂的偽造文畫之類型的犯罪,都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此一要件,雖然您的確不是該身分證字號之人,是無權以其私人名義訂票無誤,但除了此點外,您訂票的內容(即起迄站、時間點)都是真實的,是實務及學說上大都以「內容虛偽」來判斷此一「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要件是否成立,建議您以此點說服檢察官。如有需要,歡迎與我聯繫。

 您好:

依您所述應該沒有前科

所以只要妥適處理應有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之機會

建議應尋求有經驗之專業律師協助為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黃先生 104-01-16 23:54

各位大律師先進好,我想請問關於勞基法第14條第二項中有提到:「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那如果今天公司雇主已長期讓員工固定每週休一天無薪假,過去員工為了生計只好隱忍,超過30天也沒有提出異議,默默接受雇主安排,所以應無法因此而主張雇主違法,片面解除勞動契約,那如果雇主讓員工放無薪假的情形仍然「持續進行中」,假如本週末(1/17)雇主依然表示安排員工放一天無薪假,但員工已有表示不願接受再放無薪假,那是否就不受於這知悉30天內的限制?進而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6款,寄送存證信函解除與雇主的勞動契約,因為違法的事實持續進行中?是這樣嗎?謝謝各位律師不吝指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17 14:4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狀況也屬於未依法給薪,因此無須擔心30日內的問題。

2、建議可以直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洪三凱 (洪律師) 104-01-20 19:56

補充曹律師意見,個人認為:

1.終止契約之部分:雇主已長期讓員工固定每週休一天無薪假,每一次的無薪假都個別違反勞基法36條及第39條每七日應有一日為例假,以及薪資應照給之規定,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2項,似乎是個別起算30日之除斥期間。假如1/17雇主依然表示安排員工放一天無薪假,但員工已有表示不願接受再放無薪假,員工可於2/16前,依據勞基法第14條第6款,寄送存證信函解除與雇主的勞動契約,只要陸續有違反違反勞基法36條及第39條之行為,均可以加以主張。

 

2.請求未發工資之部分:實務上認為工資係屬民法第126條所稱「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時效為5年。是尚在5年內未給付之工資,仍可向雇主請求,與勞基法第14條第2項30日之除斥期間,應該沒有關係。

 

黃先生 104-01-21 18:08
回覆 洪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洪大律師的補充,但我不太懂您的意思,可否勞煩請您再次說明呢?您提到36條:每七日應有一日為例假,那因為每週固定休無薪假皆是週六,請問為什麼這樣會違反此法呢?日、一、二、三、四、五、六(無薪)、日,這樣不是還是每週都有休到一天例假(每週日)嗎?希望洪律師能不吝再次指導!感謝!

黃先生 104-01-16 19:48

公司預備要給員工無薪假,員工得知後明白表示拒絕接受,但公司依然不顧員工意見,強制排休並扣薪(有錄音為證),員工在知曉後30天內,寄發存證信函
以公司違反勞基法第14條各款為由解除勞動契約,並要求依法給予資遣費。

隨後也向政府勞動關係科申請調解
但是當公司收到存證信函後,立刻改口表示,願意補回扣除薪資、以及取消無薪假,要求與員工恢復雇傭關係....

想請問...那員工是否可以拒絕公司的改善,並繼續依勞基法請求給付資遣費?及其他勞工權益相關的費用(例如:未休完的特休假、未依法給予的加班費..等)還是說當公司願意補足及改善上述無薪假的違法行為後,存證信函所主張已解除的勞動契約即可自動恢復?

已經不想再待在這公司了,但是又怕萬一日後上調解會時,
公司會改口表示早已告知願意取消無薪假,也願意將扣除薪資補回,
只是員工不接受,所以反倒變成是我自己因違法曠職被開除之類的...


謝謝各位法律專家!

沈恆 (沈律師) 104-01-16 20:01

您好!

如果確實符合勞基法第14條規定,員工可片面終止勞動契約,於公司收到終止勞動契約時起,雙方勞動關係已不存在,因此員工可拒絕公司事後提出的條件,並繼續主張依勞基法第14條終止勞動契約後的資遣費等權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6 23: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願與公司回復原雇傭契約,可拒絕公司之請求,並請求之前公司積欠您之相關費用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16 23: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願與公司回復原雇傭契約,可拒絕公司之請求,並請求之前公司積欠您之相關費用

台中狂派李奧納多 104-01-11 20:46

大家好
由於之前在網路上販售PTT代號(ID)
(類似於線上遊戲的角色,但不需要身份證與email資料,任何人都能夠申請且相當容易;在各個看板只要有足夠的登入次數就能發文,而登入次數只要有登入就每天算一次)
(PTT代號與金融帳號是完全無關的)

所以在前年也賣出好幾隻自己用不到的分身
買家都是不認識的人(在露天拍賣下標的)
賣出後也沒有再登入

但最後一次賣出的代號
那個買家在PTT貼文賣電腦產品
別人匯款後卻沒出貨所以他被告詐欺
只是在這個代號賣出前因為是我在用所以會有我的IP
也因此在前年底就以被告身份先去筆錄
去年初去偵查庭
沒想到這週還是被以詐欺的幫助犯起訴

由於網路上在賣PTT代號的人非常多
(露天、8591等都有許多人在賣)
我根本沒有想到說會有人用詐騙的方式在PTT上騙錢
我也不認識那個買家
我的分身也沒有在PTT貼文
買家也沒有因為跟我買就會特別得到其他使用者信任

我在露天拍賣上有寫「請勿做違法的事」
不知道是不是因為有寫這句被當作幫助犯?
但我當時會寫這句是因為怕有人在網路罵訟棍被告
或者散佈一些性愛照片被告
根本也沒想過什麼詐騙的事

而那個詐騙者當初跟我買PTT代號時
交易的簡訊、露天拍賣私訊、銀行匯款紀錄
我全部都有留存

想要求助大家
遇到這個情況該怎麼辦呢?

謝謝!

(之前也有人賣線上遊戲帳號,結果買家拿去詐騙,但那個案子賣線上遊戲帳號的人是不起訴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已經被起訴,但不代表法院即會被判有罪,您仍可以朝無罪方向去答辯,當然要解釋給法官了解是很重要的,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台中狂派李奧納多 104-01-11 21:43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雖然已經被起訴,但不代表法院即會被判有罪,您 ... (恕刪)

謝謝律師回覆!

另外也想到
除了檢察官會以我當初提醒「請勿犯法」這點之外
也有律師提醒說
那個詐騙的買家也可能會故意把錯推到我身上
所以這點也是要小心

我是覺得沒有任何主觀犯意還被起訴實在是有點委屈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您覺得無罪就應堅持,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11 22:11

您可堅持未具有詐欺之犯意,建議您委任律師陪同開庭爭取您之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11 22: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已被起訴,應盡速委任律師至法院閱卷,了解起訴之證據資料為何,為您撰寫相關書狀答辯或請求緩刑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ice 104-01-10 20:55

與對方沒有見過面,只有手機跟line上對話,對話帶有18禁的話題,有照片但沒露點之類的,

這樣違法嗎!?  元配可以告我妨礙家庭嗎?!

(對方告知與妻子分居多年且有計畫要離婚,我有錄音可證明),

(對方沒有我的基本資料,最多就手機號碼跟line)

因為受騙,如果我想提告可以嗎!? 

 

你們只有通訊往來,不至於構成刑事通姦罪。不過,由你的說法對方僅是分居尚未離婚,如果你們之間的聊天內容過份親熱,還是有可能會被認為侵害對方老婆的身分權,而可能在民事訴訟中被判決賠償對方精神上的損害。

阿剛 104-01-09 19:40

問我去youTube去下載 類似官方的歌曲或者是演唱會或神明出巡紀錄

我把他轉換ISO檔燒成光碟片 但是我是自己用還有給家裡面的人看 這樣也

違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1-09 22: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狀況仍然屬於無法,且涉及製作光碟的部分屬於著作權法中較重罪責之行為態樣。

張小姐 104-01-09 16:26

律師你好:想請問日前我在一購物平台上有消費糾紛,我到貨七日內在網站要求退貨對方不予理會,於是我留言對方不負責任。對方寄存證信函揚言提告我因不實毀謗致使他網站停止販售的相關損失,想請問如果我在購買當時對方是己停業公司,卻違法繼續使用公司名稱進行銷售事實,那他告我的罪名是否成立?

您好,若您所述非關他人私 德,且與事實相符,初步分析不構成誹謗罪,如有任何疑問,歡迎來電聯繫。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09 20:21

您好,對方難以舉證損害之因果關係,可不予理會。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09 20: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但亦不一定會成立之,對方仍負有相當程度之舉證責任,您無須過度擔心。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Lin 104-01-08 08:54

五層公寓 屋齡30幾年了 地下室為防空避難室裡面有馬達舊水塔等設施 但是正式出入的門卻是在一樓屋內 而樓梯間有設一個往地下室的鐵門〈原始圖上沒有〉卻上鎖 二三四五樓住戶 無法進入 長期被一樓占用 而去工務局問 說來勘查無違法因為門 在室內 而樓梯的門不算門 讓對方簽切結書在防空避難時開門讓其他住戶進入就可以了!我們每個住戶都有產權 請問如何伸張我們的權利。

阿剛 104-01-07 19:21

請問我去youTube去下載 類似官方的歌曲或者是演唱會或神明出巡紀錄

我把他轉換ISO檔燒成光碟片  但是我是自己用還有給家裡面的人看 這樣也

違法嗎??

桐子 104-01-07 16:27

隔壁鄰居房子只有2樓卻往上加蓋到4樓

這樣算違法

還有檢舉有獎金嗎

吳政航 (林宗儀) 104-01-08 10:27
1.檢舉不法人人有責。 2.沒有獎金這種東西。
lynn 103-12-31 23:54

法院判決我們要按月給付父親每月生活費至過世為止。原先請父親提供帳號供我們給付生活費,但他向書記官表示有卡債不便提供金融機構帳號,一直未提供付款方式給我們,今已寄發存證信函給父親,請其告知付款方式,若仍未蒙回覆,視為受領遲延。
我們想要詢問的是,若父親一直未回應,我們方需主動去法院辦理提存嗎?這筆費用也需要我方負擔嗎?我們有意願付款,可是他並非很積極,若我們也已盡詢問的義務之後,這筆款項是否可以等到他提供付款方式後,我們再去給付,這樣是否有違法之處呢?未來他若要求以匯票方式付款,那每次匯票手續費及郵資要如何由他負擔呢?至於匯票交遞的方式勢必以雙掛號寄出,因他係由管理員收取,屆時他若表示未收到匯票,這個部份的責任是否要由我們出面去查證或只需舉證,責任歸屬為何呢?

對父母不孝順的子女,本所拒絕法律諮訊服務,亦期盼法律同業亦能予以抵制!

一、由你問題判斷,你父親告你不是出於惡意,是真的生活困難,不得已呀。

二、由你所述,可知你略知答案,提存會較麻煩,可考慮以存證信函檢附郵政匯票的方式處理。曾有委請律師每月代為發函協助。

三,你父親確定愛過你的,養得多少不知, 但絕無可能完全沒養過…

四、我恨過人,很難原諒,發現主要是被傷害了卻得不到道歉。最近想像對不起我的人變成卡通小偶跪在每個場合搭配道具以各種搞笑的方式跟我道歉。恨得越大就讓他道歉越多,有發現我就算無法原諒對方,至少原諒了自己,生氣與難過少很多。

五、原諒他吧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1-01 20: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父親無向您請求,您就不必主動給付,待其向您請求再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1-01 21:06

 存證信函寄出後,若對方還是沒有回應,可以直接向法院辦理提存。

詹姆士 103-12-30 15:20

您好,我之前代理美國C品牌的商品回台灣銷售,C品牌在台灣有申請產品專利商標,我建立了官網,官方信箱及申請LINE帳號,今年C品牌突然通知我,原本跟我合作的亞洲總代理已經終止授權,就把我換掉了,新代理商也沒有聯繫我跟我要官網等資料,開始販賣C品牌A產品,由於我有認識日本代理商,所以買了C品牌在日本的B產品,打算利用之前建立的一切繼續銷售,但是盡量公告轉為水貨商,會請問1.使用原本官網附帶說明是真品平行輸入去販賣B產品會違法嗎?2. 官網是否都不能出現C品牌商標否則侵權 3.繼續使用官方信箱及LINE帳號侵權嗎? 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我國是允許真品平行輸入,所以水貨這個部分尚無侵權問題,至於繼續使用官網,則應先確認管網是歸屬於何人而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買進原廠的商品販售,因為你賣的確實是原廠的商品,該商品有商標權權利耗盡之適用,所以你販賣商品的部分不致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不過你的網頁部分,應該標示自己的公司的商標,不可使消費者混淆誤任 貴公司與原廠係同一公司或有關係企業關係。也就是說,網頁僅能說自己是A公司(使用A公司商標),該A公司有賣B公司水貨(水貨商品為真品平行輸入,合理使用B公司商標)。

queenie 103-12-28 21:01

我想請問:

房東分租一樓給我當店面簽約至104年9月,

今年11月被告
房東與二房東租約至104年1月並且要收回店面
這部分違約金怎麼計算?

另外,店面打算營業至103年12月底,但內部還有東西須清理
當初與二房東口頭說好找到新店面才慢慢搬
如今他希望1月中前就搬空
假設我們一直佔著房子是否有違法?

如果走到訴訟,程序又是如何?

沈恆 (沈律師) 103-12-28 22:18

您好!

房東違約違約金就依雙方間租約約定方式計算,若無約定則您應自行舉證受損害金額。
若至一月不及搬遷,大房東可提起遷讓房屋訴訟,並請求占用房屋不當得利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

1.建議您可先看看租約是否有規定違約罰則

    如有,就依約定辦理

    如無,就建議應與專業律師討論損害金額之計算

     (包含扣除折舊後之裝潢費、押租金、預期營業利亦之損失等)

2.如大房東提出訴訟請求遷讓房屋

  訴訟強制執行期間至少半年,

  所以可以和大房東協調看看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不公不義滾開 103-12-26 13:18

我們是一群學生,之前有簽了一份合約從103年8月1號到104年6月30號為止的合約,但是我們錢加押金匯過去沒幾個禮拜,房東不履行合約,他們只貼公告說另有規劃,要我們在104年1月18號搬出,因為他們要拆除,這對我們造成很大的困擾,我們這附近沒有什麼宿舍可以住,就算有也沒有簽約前這麼多選擇可以選,我們要求賠償一些津貼(畢竟他們先違約) 他們死咬著說在三個月前告知並無違法,我看過合約書上只有寫乙方中止合約賠償,但沒有寫甲方,所以他們不給任何賠償,現在宿舍跟鬼城一樣,之前口頭承諾的清潔部分也沒有做到,難道我們學生只能搬出去嗎?梅辦法尋求任何賠償嗎?

就各位同學所陳述的問題,歡迎您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沈恆 (沈律師) 103-12-26 13:52

您好!

租約還沒到期,房東沒有權利提前終止租約,提前三個月通知也沒用,您們可以持續住到租期屆滿為止。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不公不義滾開 103-12-26 14:54

已經寄出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6 18: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違約,不論是否終止契約都可以請求賠償,除非雙方合意無條件終止。

2、建議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6 19:10

您好,雙方間契約只要訂定了,他方即不可恣意解除契約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6 19: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惟須考量您之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黃小明 103-12-26 11:37

您好,因車禍案件,現在跟對方提出損害賠償,起訴狀上也附上了,診斷證明,醫療相關收據等...,其中計程車收據,部份司機只有給空白(20多張),看到空白,老人家不懂法,就自行填上了其它司機名字車號.

我在不知情下,一併呈上法院,也了解有違法(偽造文書),1月中即將開庭,要如何徹回物證?縱使有就醫紀錄,已自行填的收據是否就不可求償,怕讓法官有不良印象,徹回時,這塊還是就不要求償.

 

不要特別去提才是上策,因為欲蓋彌彰。另,的確有許多計程車會給空白的叫乘客自己填,若有授權就不是偽造文書。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Mandy Peng 103-12-22 17:30

你好:請問回國後才發現當初訂約時業務未給一天審閱期簽約,還能主張契約無效嗎?因為我是跟工會一起去的團體旅遊,所以跟旅社談好契約不分開簽,而是由工會名義代表簽訂。而簽約一開始其實就有瑕疵,當初業務保證保留20人以上機位並把行程製作成報價單,給我們十個工作天通知會員,但是等我們確定人數後,他卻說已把機位賣給別人了,反而要求我們改時間或是換別的行程(毫無誠信原則),但是工會旅遊的時間已經印在報價單上,所有要去的會員皆同意的行程內容,豈是說改就能改的,結果業務說幫我們換別的班機並以華航班機貴復興三千元為理由(未有證據證明是否為真)把當初口頭承諾給我們的1人免費機位,擅自給了領隊(航空公司規定團員滿16人即1人免費,本團34人,照理說有2人免費才對),而行程也和報價單不一樣了,雖然原本的景點有包在裡面,但是因為是在北海道(地幅廣大)旅行,所以我當初看中的是千歲進函館出可壓縮拉車時間的行程,但是新的行程卻變成是千歲進出(走回頭路)增加了拉車時間的行程,礙於工會人數眾多更改日期麻煩只好同意了此行程(同意原因是業務向工會經辦人再三保證行程和原本的「一模一樣」(但是事後證明有些行程本來是要入內參觀的,結果卻變成「車子途經」而已)然後簽約那天經辦人(工會在苗栗,我住台北,旅社是宜蘭的分公司)正要審視契約時,便被業務打斷強調他們是大公司不會有問題簽了契約(契約違法收取信用卡手續費,行程表有記載不確定性法律用語,領隊違規,強要小費......等等)到了日本後領隊即以「封路」為由(不是不可歸責事由,也不知封路是真是假)就將第一天行程擅自推到了隔天,接下來每天幾乎都將部分行程推至隔天,推到最後一天時(沒有隔天可推了)甚至是兩天的行程擠在一天裏跑(其中有些景點完全沒去,行程表承諾的贈品也沒送)。領隊從第一天開始就嚴重壓縮了我們觀光的時間,重要的景點只給十分鐘拍照,停留最久的卻是免稅店(一小時!!)行程主打的觀光列車也被領隊擅自以人多不好買票為由換成路上普通的電車(有請團員舉手表決,但是沒算人數不知是否超過三分之二),而差價卻說只有150日幣,他不退差價並宣稱自掏腰包請吃冰淇淋代替差價,但是我問了餐廳人員他們說那是餐廳招待的,不知是否可告領隊詐欺?再者,業務與領隊皆有在經辦人面前咒罵我(我不在現場,是事後聽經辦人轉述)可告公然侮辱嗎?另外,若要告違約的損害賠償,需要在法庭上陳述以上落落長的理由嗎?還是只要挑旅社行程有重大瑕疵的部分就好了呢?麻煩解答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2 17:4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要提起民事訴訟,有很多東西都要由原告舉證,包含您所述的變更行程、費用調整等,因此就相關權益的主張,縱使煩雜,仍然需提出。

2、本文建議可以向消保官提出申訴。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22 18:23

您好,可向各縣市政府消保官處申訴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22 18: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考慮損失額度與花費之訴訟成本(律師費、裁判費等)兩相比較,再決定是否提起訴訟請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Mandy Peng 103-12-22 22:19

請問旅遊契約沒有給一天審閱期,但是是回國後才發現,那麼契約算是無效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難以因審閱期而主張無效,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wade 103-12-22 14:42

事情是這樣的 我目前在全家工作 因之前積欠銀行的關西 我的店長先借我5萬還銀行 但因為被店長家人知道後 要我簽下本票 而我11月薪水是今天12/22才有領 但是今天就是我的債權人拿我本票去找我的老闆在未知會我的情形下去向我們老闆索取11.12月的薪水 而我老闆也答應了 債權人也把本票轉讓我的老闆 但全程並未通知我 我事後才知道 那本票也未向法院申請裁定 請問 我的老闆跟債權人 是否有違法的地方? 或是我有什麼地方可申訴呢?? 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3-12-22 16:52

您好!

您的老闆將薪水交給別人,並沒有按時發薪水給您,可向勞工局申訴。

但您拿到薪水後,還是必須拿錢去贖回本票,繞一圈結果並無太大差異。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先向勞工局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12-23 00:03

 老闆未經你同意就把薪水轉交給你的債權人,

應該有為依照債之本旨給付的問題,要再付給你一次

至於債務部分,對方如果因此同意消滅你的債務,你如果不願意接受,還是要付清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