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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toHuang 103-12-19 03:30

茲因敝人近期有販售產品之想法,針對違法是否提出疑問如下:

1、針對商品代理部分,敝人想請教若商品在台灣已有代理公司,是否代表任何人未經代理公司允許,經由實體通路與虛擬通路,販售全新或二手商品,皆為違法情形。

2、若販售之產品,皆為原廠商品,是否會因未經授權,而觸犯商標法?還是商標法僅因產品是否為仿冒、偽造,而觸犯。

3、若販售之產品,實際皆為原廠,但於虛擬通路,是否需要出示原廠保證書?

另因契約簽訂時,簽名與加印提出疑問如下:

1.請教為何契約簽訂時,簽名通常需要加上印章加印,因為能夠增加契約法律效力嗎?

2.敝人於法院網站看到一篇文章,上署:『指印代簽名者,在文書上尚須經二人簽名證明「右列指紋經張三、李四證明為王五之指紋」,方能與簽名產生同等效力,此點往往為一般人所忽視,造成文書之效力產生問題,實務上很多人就因未有兩以上證人而造成敗訴之結果
。又依票據法之規定,支票本票匯票不能用指紋代替簽名
或簽章,否則無效,有人不知此規定以致拿到這種票據,無法行使權利。』,若本票上面以本人親簽與加印指紋,是否會因加印指紋而造成本票不據法律效力,必須要親簽與印章,印張是否歸定必須為印鑑章。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25 17: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商標法的部份,倘若都是正版產品,則不會因為通路而有所不同,不過還是要備妥原廠證明。

2、在法律上簽名跟印章的效力一樣,手印的部份則受有部分的限制。

ideaty 103-12-18 23:24

唉~

各位先進大家好

因為友人父親身體不好,聽人推薦可以服用武田EX-PLUS維他命。

小弟這兩年出國去日本四次,也只有這一次幫友人帶EX-PLUS回來,九月這次去也沒買回來轉售,沒想到今年五月去日本時,友人託我買了好幾罐維他命。沒想到回國幾天,友人父親就過世。友人好像就不打算跟我拿維他命,我也不好意思要他拿去,我就把這些維他命上拍賣網站販賣掉。

沒想到小弟在前幾天收到衛生局的公文,說他們查到我在拍賣PO的EX-PLUS在台灣列為藥品,希望我能夠帶著日本買回的維他命空瓶或者紙盒去衛生局說明..

後來上網查了一下才知道自己可能觸法了"違法販賣藥品",上網看別人的案例,這樣可能會遭罰款三萬。拍賣網站從頭到尾都沒有警告也沒有把我的拍賣下架....

想請問各位先進,因為之前小弟看到網路有人說如果只是初犯,可以要求衛生局的人員處以行政指導,可以免受罰,請問這個是真的嗎?請問到衛生所說明時候是否有甚麼需要注意的呢?

沈恆 (沈律師) 103-12-19 08:40

您好!

通常這是有人檢舉,免罰的機會渺茫。但若確實是經濟困難,請求減半處罰或許有機會。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9 19:46

您好,您所涉犯可能為藥事法之問題,至多易科罰金即可解決。

歐貝 103-12-16 17:00

不好意思,我只是個大學生,在部落格分享自己用餐的心得

因為該店原本是某加盟體系,後來自立門戶,這點我們在文內也有註明

只是我們在標題加註舊的名字(原XXX),卻被原加盟店揚言提告

請問一下到底是犯了什麼法呢?

我真心的好奇,只要違法、侵害到他人權益我一定立即撤下

目前只是不能理解為何不可以加註舊店名呢?

像一般大眾在搜尋用餐心得的時候,第一時間也不會知道該店換名與否,搜尋之後才知道始末不是嗎?

以下是我的文章及店家在下方的回應,懇請指教,謝謝

http://obeywithnoreg.pixnet.net/blog/post/202910863#comment-39448888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仍屬言論自由之範疇,也無妨礙名譽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6 23:12

您好,單純的食記部會有妨礙名譽之問題。

鍾孟杰 (鍾律師) 103-12-20 07:28

這應該是他誤解商標法跟商標的意義,且店名如何並不涉及妨害名譽的情形,況且只是單純分享心得基本上要求必須把展店的來龍去脈詳細調查時在強人所難,再者擬的標題已經記載那原先為何,則可解釋為現在不是,據上,此應不涉及刑事責任

Bear 103-12-15 20:42

小弟的媽媽最近賣一筆農地農舍..是否有被仲介動手腳..請求各位大大解答

事情由來:本來是"甲買家"下斡旋金,後來下完斡旋金後遲遲沒動作,便打給仲介要求回應並也告知仲介如果時間過期,便要沒收斡旋金,時間到期日前一晚仲介要求明天簽約,簽約當天仲介沒告知找來了"乙買家"簽約,並把其"甲買家"的斡旋金轉到"乙買家"(當成價金之一部份),請問這樣是否有構成詐欺或者就是俗稱的”三角簽”?

再來就是簽約後約一個禮拜,我跟老婆及朋友再去看看農舍,結果"乙買家"載了2個人,直接進到農舍裡,好像在看屋的樣子,當場並無仲介陪同,也沒有告知我媽媽,仲介就直接拿了鑰匙給他們自由進出,這樣情況有違法嗎?可以算私闖民宅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要成立詐欺,仍需要有更多事證,若房屋尚未移轉交屋,似尚難成立侵入住居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建議你把詳情說清楚一點

這樣比較能夠跟你分析

但在沒簽約前

對方是不准使用這房子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蘇律師回答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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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6 19: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仲介有違反斡旋金契約之疑義,可委任律師存證信函,解除斡旋契約,並終止委任契約,若有造成您的損害,再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DAVID 103-12-14 23:05

企業社六人合夥 共同開立銀行公司戶頭 印章統一保管
這樣有等同贊成公司任何支出嗎?
最近公司建案完成須辦理過戶給客戶 我要求收本票
結果收到一張 蓋有合夥人加上我公司戶頭印章的本票
我並沒同意讓她們使用我公司戶頭印章 簽立本票
這樣有違法的嫌疑嗎?

 您好:

依您所述情況

均需視您與對方之合夥契約約定內容及公司章程之規定內容而定

建議應將相關資料攜與專業律師研究分析為宜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建議詳擬合夥契約約明,否則日後必會有爭執,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帥哥陳 103-12-13 18:08

本公司因為盜版某商業軟體被抓到

賠了數十億至數百億(已跟對方公司私下和解,事情並無鬧上媒體),

公司為了找出檢舉的員工, 要求員工簽屬

"本人無用任何方式洩漏公司資料"至外部

"本人家屬無用任何方式協助洩漏公司資料"

1. 請問這樣違法嗎?

2. 公司對於疑似檢舉員工採取"一連串行為"逼的員工無法繼續工作

    請問這樣違法嗎?

3. 員工對外檢舉公司盜版, 員工違法嗎?

您好:

1. 除非公司有以強暴脅迫等違反意願之行為,否則並不違法

2. 同上。

3. 員工如有簽署保密協議才有違約問題。

4.建議可向各縣市勞工局/勞動局提出申訴。

以上意見,敬供卓參

有關您所提示的問題,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細節,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諮詢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阿佛 103-12-13 11:07

  律師你好,我來自馬來西亞,今年27歲,目前白天依然在學,感謝您撥空了解小弟的苦境。平時上課上班都已身心疲憊,真心希望能好好在寶島打拼,文章有點長,希望律師先生慷慨撥空解囊!

本人為某中小型保全公司夜班警勤(晚上7點 - 早上七點),因上星期聯同其他兩位晚班警勤與社區經理洽談本社區的計程車回饋金是否發放問題,從洽談到爭論的過程中連帶許多保全業法問題,勞基法問題,但因社區經理態度強硬,堅決根據公司過往決定把計程車回饋金挪入保全公司的公積金,雖說是公積金(公司無設福利金),但職員都不能使用,經理說公積金用於購買公司的用品(文具或其它屬於公司的工具用品等等),本人向其他保全公司的職員詢問後,大多都把計程車回饋金當作是全體社區員工的小費,所以本人覺得也許這是公司的權利,也許幫客人叫計程車屬於職務內容,費用已模糊含在薪資。因為每個職員每個月都可分200-500,長久算來是一筆個人生活補貼,每個月約有3000-5000,公司有7個社區,我覺得如果都讓老闆“ A ”去,會讓我們公司職員的福利從無到負,不知是否有爭取的權利或是這本屬於公司的收入?

 

在爭論過程中,有提到我們警勤的加班費,我們是一個月休5或6天,薪資計算為月天數減休假天數,一天上班12小時,日薪資NT$1280(薪資單無列出詳細總薪資計算方式),我不是很確認公司是否有報備主管機關核備以適用勞基法84之1條,但較大機率有,當初勞僱契約上有標示工作時數為12小時,但有幾次因其他接班警勤遲到或曠職,導致工作13或14小時,且第二天也必須準時上班,這樣可算加班費嗎?經理當時的回應是保全業不適用勞基法,所以無加班費。爭論過程中,另一個警勤有問到經理我們有沒有什麼獎金,還打比喻說之前對面的保全公司就有向他們的社區委員爭取到一個月薪資的年終獎金,經理是否應該要為我們爭取,經理就說我們大夜班都很閒,工作量較少,熬夜不是藉口,還想有什麼福利?

 

在爭論20分結束後,經理當晚在公司12個成員的Line群組上說一些之前晚班的警勤(我到職前)的缺失,又說離職單已放櫃檯上面,有需要的人請自行影印,第二天更在社區櫃檯說我們晚班警勤很貪錢(有人證無錄音),這樣子構成公然侮辱罪嗎?

 

請問保全業是否適用勞基法 第35條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但實行輪班制或其工作有連續性或緊急性者,雇主得在工作時間內,另行調配其休息時間。”

因我們值勤12小時並無安排總共一小時半的休息吃飯時間,我都會在午夜時(客人較少)在櫃檯上吃飯用平板看電影,與經理爭論前從沒被警告過,爭論後第二天就由我們公司總經理口頭警告,第二天已無再犯,但過後察覺員工規章裡有註明“禁止使用3C玩線上或聊天”,但平時日班也會在值勤時間在公司的Line群組聊職務以外的事情,感覺就是針對我們晚班,我是否可用此辯解來阻止經理對我單一罰錢?經理把我踢出群組後,在第三天吩咐其他職員查監視器並用手機拍下我當時吃飯看電影的照片上傳至群組,雖無指名道姓,但相片清楚可看到我的樣子,我覺得就算經理要佐證,也不能把我犯行的證據公開在line群組上,請問這樣經理有觸犯隱私法或其他法律嗎?(經諮詢其他做較久的員工,經理佐證是為了要罰3000,可能知道我們晚班萌生辭意,由於已有一個晚班警勤提呈離職單,可能面臨人手短缺,故查監視器佐證再上傳以達阻嚇之效)

在第二天時,總經理在電話要求我在上班前一小時前往總公司辦公室洽談,我說我白天有上課,如果提前一小時去找他會讓我少睡一小時造成晚上精神不好,可否請他晚上七點來社區找我,結果總經理以“公司命令”我一定要去。本人以為總經理想用懷柔政策安撫我們兩位依然在職但萌生辭意的警勤,結果可能因為社區經理是總經理的前妻,根本無責怪社區經理的意思,反而是用與事實不符的方式抹黑另一個已提呈離職單的警勤,勸我們不要被那位警勤慫恿我們“造反”,已有錄音存證。這樣子可否構成毀謗罪?

另外,公司如有報備主管機關核備,根據保全業法第 10-2 條,我已到職兩個月,都無職前訓練和在職訓練,而且知道公司曾在年初已被檢舉一次,如果現在我沒有職前及在職訓練,我算違法嗎?或是公司違法?查了保全業公會,如要檢舉,必須佐證,請問必須要有什麼證據

還有公司有聘請一個未滿18歲的日班機動警勤(總經理女朋友的弟弟),根據保全業法第 10-1 條第一項,該員工只有紙本簽到我又該如何佐證呢?

最讓我激動的是,昨天社區裡其他職員有用粘鼠器在垃圾桶附近抓到一隻老鼠並拍照上傳至群組,社區經理就留言“明晚燉這一只給晚班補。” 請問這樣子構成對我們晚班人員的公然侮辱罪嗎(有截圖)?

 

最後,萬分感謝律師先生的解答!祝一切順意!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3 11:4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工時的部分有例外規定,但是不是全部不適用。

2、福利金的使用方式違法、扣薪的部分違法

3、指摘您貪心的部分涉犯誹謗罪。

4、違反勞基法的部分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誹謗罪的部分則應於六個月內提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13 17: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亦可考慮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業者提出刑事告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羊 103-12-12 22:16

離職一個月後,前公司來電說我違反當初就職簽的保密協定,說要發存證信函給我

原因是:

1.說我原先使用的mail裡面有公司配方及資料有轉寄給其他人(公司之前是用yahoo 信箱當公司聯絡電子郵件),我不知道為甚麼我都離職一個月了 還能看到我個人yahoo信箱資料?

2.轉寄的部分是因為我有把之前mail的資料轉寄給我現在公司個人使用的mail,不管是自己的個人資料還是公司之前的資料,但是我沒有寄給他人,只有我自己

請問

1.我這個動作是否違法了? 會不會被關?

2.收到存證信函後,我該如何呢? 我人目前在大陸,是以前台灣公司要發函給我

3.公司為何還可以看到我個人信箱資料,這是合法的嗎?

您好:有關您所提示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案情細節,本所將依實務專業經驗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

您好:

1. 因為您擔任公司職務時可以得到公司的機密資料,若於離職後將原公司郵件資料轉寄到現在任職公司的郵件內,恐有洩漏原公司重要資料予新任公司之虞。因此有違反僱傭契約中有保密條款的問題,若您的行為確實違反條款,且因原告公司可提出資料證明損害,原公司即可提起訴訟要求您賠償違約金。

2.建議與原公司取得聯繫,盡量能達成和解

3.若該信箱係屬公司提供之公務用郵件信箱,公司則可在您離職後檢查該信箱有無不當使用之情形。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 (0912-613-529)咨詢。

sinno 103-12-12 12:49

你好,我想請問關於社區管委會主委,逕行決定更換社區保全的問題。

我們這棟大樓年約5年多,現任保全公司已經從交屋到現在,都一直跟著這棟樓,管理一向良好沒有甚麼重大缺失,因今年2014年8月底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中選出了第六屆的管委會,本屆的主委一上任後就逕行決定要更換保全,於本周12/8周一晚上7:30招開了一個保全公司說明會,在會議中他找了4間新的保全公司做簡報介紹後,逼迫所有委員以舉手投票的方式選出新的公司,上屆委員提議把舊的保全公司加入,所以投票是由含主委9位委員選出第一到四間保全公司(新)第五間(舊)的其中一間。其中有3位委員支持沿用舊的保全公司,有4位委員全部都投其中一間保全公司。問題1:保全的更換是一年2百多萬的預算,且更換成新的公司一年將增加支出十多萬元,這樣重大的決議由舉手投票是否屬合法?問題2:因主委逕行決定要更換保全公司,所以引起住戶反彈,一天之內由四十多戶(超過所有住戶的1/5)聯署要招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大會,但主委還是不理住戶的決定,在未告知其他委員的情況下,自行與保全公司簽約,是否違法?問題3:主委是現任警察局分局警察教官,常用警察身分壓住戶,我們住戶有請他的長官於12/10(三)來了解後,主委於12/11晚上下班後至保全櫃台提主委辭呈,簽了紙本,但日期壓12/12,今天12/12拿出了他已與保全公司簽約的合約,日期為12/11,請問這個流程是否合法?問題4:他與保全公司的合約裡,並無寫上他的身分證字號,且並無其他委員在場,是否可以算是簽約無效?

時間緊迫,再麻煩你們回我,感恩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2 13: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以嘗試主張無權代理,但是必須看該保全公司究竟是否知悉  貴社區的爭議定其效力,知悉則  貴社區可以主張無效,反之則否。

2、並應檢附所簽立之契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管委會會議紀錄作詳細判斷。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柚子 103-12-11 23:10

前老闆說要告我侵占,我去找他理論時,我把對話偷錄下來,請問這個錄音檔可以在開庭的時候拿出來佐證嗎?還是這樣算違法?

何明諺 (何律師) 103-12-12 00:46

您好:

假如偷錄音是有目的的,且理由正當(如要蒐集某犯罪事實之證據,所必須採用之手段),則不會構成刑法竊錄罪。

以上見解供參 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12 18:48

您好,依您所述不會違法唷! 

黛芬妮 103-12-11 09:26

我們社區管委會說,因為有一戶住戶的私人花圃有蟲害,為了避免蟲害蔓延,所以要用管理費把所有住戶的私人花圃都噴藥預防。

請問律師,如果該住戶一直不處理蟲害,以致於造成其他住戶的花圃也感染,是否應負起損害賠償責任

另外,如果大部分住戶同意噴藥,只有少部分住戶不同意,認為應該讓有蟲害的住戶自費處理,那麼管委會以"住戶決議"為由,使用管理費來為私人花圃噴藥,是否違法

謝謝回覆!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13 22: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有證據證明蟲害的發生,可以向該住戶求償

2、倘若認為該決議違法,可以提起撤銷決議或是確認決議無效訴訟

Cindy 103-12-10 15:50

您好:

我在今年九月曾接獲法務部調查局來函要求到案說明。去的時候對方告知我因違反‘’藥事法‘’。我五月份曾在雅虎拍賣網路上刊登日本蚊子藥水販售。它是未經許可之禁藥。可是我也告訴他們我並不知道蚊子藥是違法的。我也沒有賣出。而且商品在五月就下架了。現在十二月十五又接到地方法院檢查署要求出庭我是被告。我想請問我需要請律師陪同?每個案例的處罰都不輕耶!目前不知該如何是好

阿奇斯 103-12-10 09:45

律師您好

某公務人員上班時間多次跑回家跑出去買東西被檢舉拍照了

該公務人員拿著相片去警局報案 要求調閱監視器

請問1.該拍照的人是否有觸法!?

      2.該公務人員去報案  警察必須受理!?

         如確實是該公務員違法在先  警察幫忙調查是否會有問題?!

您好:

1.若在公開場所,未先預告當事人即拍攝別人,,已侵犯當事人的隱私,屬違法偷拍的行為,涉嫌違反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之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2.即使該名公務員違反規定外出,若到警局依規定報案,警方亦必須受理,且警方依法調查該案並不會有違法問題。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阿奇斯 103-12-10 11:58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若在公開場所,未先預告當事人即拍攝別人,,已侵犯當事人的隱私,屬違 ... (恕刪)

律師您好  

非常高興您回覆問題

若在公開場所  預告當事人  當時人知道那就沒有檢舉的意義了   不是嗎!?

檢舉照片非用在商業用途上    只是給個教訓

阿龍 103-12-06 23:30

不好意思,想請問一個問題
我今天去某個學校參加活動
被不知道是誰偷拍
事後照片還被放到公開網站被指控說我高空狙擊偷拍人,遭工作人員制止
但我根本沒有這樣做,也沒被工作人員制止

以下是他貼照旁邊及寫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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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此人在二樓高空狙擊偷拍
工作人員制止 還跟xx有說有笑

難不成是xx的新戰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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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他這樣行為有違法嗎?
我可以對他提出告訴嗎?

您好:對方可能涉犯加重誹謗罪,您可以向對方提起刑事告訴,另外還可以向對方請求民事賠償

阿龍 103-12-06 23:45

那我問一下,如果到時候對方被傳喚,他是否要提出我有偷拍人的證明及有被工作人員制止的事實嗎?

阿龍您好:有關您所提示的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煩請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E-MAIL:q102327955@yahoo.com.tw,詳述案情細節,本所將遵循實務專業解答您的疑惑、提供您最好的法律服務。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對方必須要證明您有偷拍的事實,所以他必須要提出證據,否則對方沒有證據隨便指控您偷拍並寫在網路上,即有構成誹謗

jason 103-12-06 16:15

律師們您好

監護者常以小孩的身分傳簡訊過來說小孩不願再過來,請我尊重他。我經常詢問小孩是否如監護者所說,小孩否認並表示是監護者叫他說的。因為小孩如果真沒意願再來,我會尊重不會有怨言。但是小孩在這裡是真的開心自在,如果如監護者所說我和他相處時一定可以感受到他不喜歡我才對。

近期當我正行使交往會面前30分鐘,監護者傳簡訊告知我小孩表示不想過來,請我不用來接他。當我回電詢問原因,監護者不說只說是小孩意思。我告知若要更改時間請提前一星期或至少二天,(這樣應該不為過吧!)現已前往路上,仍請準時將小孩送至面交處。結果監護者放任小孩在路邊哭鬧不上車,然後站在一旁錄影,我下車並用安撫口語抱他上車,小孩無任何反抗或推擠的動作,關上車門也沒有開門逃跑等動作。哭過睡著醒來後,剛剛發生的事似乎已經忘了。

我想請問,我當時的態度及行為應該沒有違法的地方吧!監護者從旁錄影的目的是什麼?日後若監護者一直反覆這種行為,我該怎麼作才適當?懇請律師們解惑,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6 16:46

您好,若未經過法院酌定探視方案,可向法院聲請之,聲請後若裁定下來並確定,可聲請強制執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2-06 16: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行使探視權有所阻礙,可蒐集證據,提起訴訟請求改定監護權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或酌定探視權行使之方式及時間,若經法院酌定後,對方又有惡意阻撓之行為,可為改訂監護之請求事由。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CYH 103-12-04 11:58

我是網路拍賣 賣家~最近在網路代購大陸電器用品!查詢台灣相關法令純自用不必商檢!我在拍賣業面有寫字用切決書.若訂購代表自用決不販售!我幫忙代購需要作商檢嗎?違法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4 17:1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單純代購,似無需進行商檢。

2、但是有關於商標的部份,仍然必須進行把關,否則仍然會有侵害商標權的問題。

 

 

煩惱 103-12-04 10:44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掏寶網買進了一些香奈兒手機殼,想說可以在網路上販賣,因我還是學生,家中環境不好,想貼補點家用,但我不知道這樣是違法的...
昨天收到家裡通知保智大隊到家來抄走了家中所有手機殼,已經跟警察約好時間到案說明,這是到目前的狀況。
現在我有幾個疑問:
1.警察會來抓是因為香奈兒廠商提告嗎?
2.我有爬了一些文,很多人說要先跟廠商提和解才有緩起訴的機會,,那我們是否要先跟廠商連繫呢?那提和解要在什麼地點及要準備什麼嗎?如果和解了,我是否不會在被起訴?如果廠商開了天價的求償金額我們該怎麼辦?
3.我們是在奇摩拍賣平台販賣的,因為奇摩拍賣前陣子整個更新,資料都以消除,如檢察官問起,我們是只要提目前的資料嗎?
4.這樣的情況會有案底的問題嗎...?

您好:

1.不一定是廠商提告,亦有可能是民眾檢舉或警方職權調查,因為商標法屬非告訴乃論,所以不管香奈兒廠商有無提出告訴均不影響。

2.您可與臺灣香奈兒代理商聯繫,亦可與廠商提和解,但因屬非告訴乃論,不論是否達成和解都有刑事問題。

3.因為您違反之商標法係屬微罪,只要您態度良好,亦沒有前科記錄,並表現誠意提供檢方所需資料,都可向檢察官聲請緩起訴處分,若爭取到緩起訴處分,只要經過一定期間未被撤銷緩起訴,則與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同一效力,您不會有前科紀錄。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煩惱 103-12-04 15:09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不一定是廠商提告,亦有可能是民眾檢舉或警方職權調查,因為商標法屬非 ... (恕刪)

你好 我還有個問題 那我現在是要先等去完警局後再去跟廠商談和解呢?還是先行跟廠商談和解?談和解時需要帶什麼文件或資料以便保障我方的權益嗎?

泡泡龍 103-12-03 22:43

本大廈有一補習班學生、家長眾多,使用電梯頻率過高,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加收一萬元管理費,但該補習班抗議此決議為違法行為?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4 08:5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此類針對性的決議,在法律上爭議很大,必須依據決議內容而定,倘若是決議該戶的加收1萬元管理費,則恐違法

2、本文建議社區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以避免違法,倘若您的社區在北部,可來電或來信約會談。

 

唐先生 103-12-03 21:31

各位律師大家好:

可否請教一個棘手的問題,因我老婆於101年11月進去一間高雄的製藥廠公司任職台南區的業務,當初要應徵時已有明確告知前來面試的主管,個人目前尚有積欠數家銀行卡債債務會被扣薪的問題,不知是否會造成公司的困擾和介意,然該主管即立即詢問上級主管後回覆個人債務工作能力是不相干的,所以公司並不會以此做為員工任用標準,可是公司卻於今年8月1日以屏東擴廠尚未經衛生署認證通過故公司無法負擔太多的人事成本為由,於7月7日利用公司招開業務會議的時候要求大多數業務人員立即當場簽屬同意自103年7月31日起終止勞動契約辦理轉任兼職切結書,不願意的人員可選擇轉任屏東廠內勤或留職停薪,至今日該公司主管卻多次以我太太債務問題要求和以各種理由誘騙我太太簽屬自願離職書,我們也明確告知不可能會簽這份資料,若公司要資遣請公司開立非自願離職書但公司不願意開立非自願離職書,直至今日12月3日公司卻寄發存證信函告知我太太說:因於該公司任職期間未誠實告知所積欠銀行之扣款總家數以致未分配到扣款的銀行提告公司以致嚴重影響公司信譽,要求我太太三日內與該行協調處置並回覆公司,否則將以公司獎懲辦法予以革職論處,試問該公司自己本身未依法院扣薪執行命令給付銀行款項的疏失可以怪罪到員工身上嗎?這樣的惡質行徑寄發革職的恐嚇信函給員工是否已屬違法和惡意資遣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公司之行為確實有可議之處,您們也應蒐集相關資料,若公司以此解僱,則可以提起確認僱佣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此段期間之薪資,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LK 103-12-03 14:52

各位法律專業人士好

本人於11/30前往補習班申請退費,但當時櫃台說能處理退費事宜的部門休假,請我明日再來,於是於12/1再次前往補習班辦理退費,而辦理人員告訴我比規定的1/3超過2堂課,因此不予退費,巧的是11/30當天剛好有兩堂課程(我去處理退費 未上課)。
故我主張說我已於11/30辦理退費,不應將當日兩堂課程算入總課程時數!
最後補習班表示返還50%但要打九折,也就是返還45%,原本想說算了就當我自己也有點疏忽,但是接著卻又要扣我3000元教材費用!(該批教材我已領取但是完全尚未使用),補習班也強調是照法律規定並無違法,但該教材我大約一兩周前才領取也未使用,就要扣除我3000元?這我無法接受,補習班表示因為那些教材所對應的課程已結束,故我返還他們也無法再給別人使用,因此扣除我3000元,但我領取的時候那些課程也早就結束了阿...,目前補習班在繼續拖延中,不知道理論上我該爭取多少金額較為合理?
我覺得有疑問的部分是,我於11/30已去辦理退費,但依然被算為12/1才辦理,並且因此被扣除5%金額,是我的責任嗎?
還有教材的問題,未使用卻因課程已結束不予返還(因為我是上VOD視訊課程,所以課程結束我才領取教材,但我也未上過VOD視訊課),理論上合理嗎?

黃先生 103-12-03 14:06

小弟遇到小小問題想請教您,就是目前住的房­子產權是跟前妻共同登記持有且前妻有精神方­面的疾病(有台大醫院的就醫記錄)但貸款還­有 200萬要繳,從頭到尾都是小弟在繳,前­妻在未經過我本人同意把另一半產權交給第3­者處理(根據建物謄本顯示"信託")前妻拿­到100萬但對方透過 仲介說如果要拿回產權­請拿350萬跟他買或我開個價讓對方跟我買­,小弟目前住的"膽戰心驚"且前妻已把鑰匙­給仲介,然後每個月貸款還是小弟在繳,真 的­很奇怪 ?!之前請教一些法律相關人士都回應不是跟­對方買回或小弟的產權賣給對方,但小弟目前­沒有要賣,想請教律師她跟對方的"信託"的­行為是否違法,在前 妻精神有問題的情況下做­的決定,我如果告前妻可能也告不成(這是前­妻跟對方的行為),對方應該也只是想賺錢破­壞房子對第三者沒好處,走法拍對兩方更 不利­,那除了"以拖待變"維持現狀,那小弟這邊­該採取那些措施來保護自己的權益呢?對房子­假處份或假扣押?萬一第3者對小弟做人身攻­擊或讓"牛鬼 神神"奇怪的人事物搬進來或對­方萬一把產權交給黑道處理,小弟該怎麼辦?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3 14: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首先必須先確認一件事情,您的前妻的精神狀況究竟有無可能成立信託關係,倘若無法,可以告發偽造文書,倘若可以,則該產權既然屬於您的前妻,則其可以自由使用處分。

2、倘若您當初只是單純將持份借名登記於前妻,則可以主張返還持份,但是必須要有相關的證據

3、亦或可以向法院聲請分割,由法院變價分割取得您的持份的價款。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E-mail:k8883888@gmail.com *Line ID:k8883

安確認該信託是否由你太太辦理,如果是,那以精神疾病在民事程序主張信託契約無效,如果不是你太太自己辦理,而是被其他人持你太太證件辦理的話,那具狀向地檢署提告偽造文書詐欺得利等罪,併同在民事程序確認信託契約無效,被動無作為,常會讓可主張的權利超過期限而無法主張,對自己會比較不利,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玹鳳 103-12-02 22:35

請問律師!!!!! 

如果有個遊戲公司的線上網頁遊戲 有對玩家不利的因素 ,

玩家在論壇上要求GM刪除玩家自己的角色,GM不但不予理會 敷衍,

過了一段時間 還把這些玩家的流言請求從論壇上刪除,

也造成很多的紛爭

請問 官方這樣的行為(為了利益 不裡玩家"刪除角色的要求") 這樣有違法嗎?

 

律師幫幫窩!!!!!

玹鳳 103-12-04 04:19

難到 這個問題目前無解嗎? QQ

Jessie 103-12-02 17:38

在拍賣網站買了一雙鞋子,後來收到貨時才發現與賣家留言時講錯款式,因此向賣家請求退貨,原本以為補上運費80元就好,但賣家要求須付150元換貨費才願意換貨,所以決定要退貨。原來賣家以"賣場有規定不接受退貨,下標示同購買"由拒絕退貨,溝通多次與附上消保法條後賣家同意讓我退貨,但是須扣除運費150+交易手續費24元,覺得很不合理因此決定上消保會申訴。想請問這樣網拍賣家是否有違法?若賣家不願意讓步,使收到商品時間超過七日還能退貨嗎?消保會申訴是否有效?  謝謝解答!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2-02 22:37

消保法規定是有七天之無條件解約權,但若解約後,仍需負擔回復原狀之義務,故若出賣人要求您負擔運費,並無違反消保法規定。 

Jessie 103-12-02 22:52

買這個商品時,拍賣頁面上是說運費80元,店家要求扣150+24元匴是合理的嗎?

 

Jessie妳好: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消費者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也不需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因此,賣家要求扣除運費及手續費已經違反消保法的規定,妳可拒絕同意。

以上供參

tracy 103-12-01 22:53

父親於最近去世,生前開計程車,車子貸款未繳完,有靠行,並且跟當鋪借款,還有跟朋友借款有簽讓渡書和押行照,父親去世後,當鋪得知就立即去拖車,而靠行車行說要拿回車牌,父親以前有欠銀行,不過他們已經很久沒追討也不知父親過世,目前知道父親沒有財產,只剩這部未繳完貸款的車,我們也在考慮要不要去法院辦限定繼承並清冊,請問:

若是去法院辦限定繼承前:

1.車應該算是我爸的遺產,當舖拖車是否違法?

2.可以請靠行車行直接跟當舖要車牌嗎?

3.若我想要把車留下來自己用或賣掉,是否請買主繳清後,我才能過戶?這樣是否影響其他債權人權利?但行照不在我這,也可以買賣或過戶嗎?

去法院辦理限定繼承並清冊:

4.我還可以繼續繳貸款留車自己用,或是買賣嗎?

5.車內物品有我爸的東西,我可以取回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2-02 11: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限定繼承的部分,倘若是向法院辦理,則於清償遺產範圍價值之債務之後,就可以順利繼承

2、對方任意拖車的行為,倘若未經我方同意,恐有違法之虞。

3、無須清償債務亦可過戶,但是日後恐會有爭議,沒有行照的原因為何?

4、可以。

5、可以。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a0953298545 103-11-30 20:25
有一「違建」,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下令拆除,但拆除行為卻在半夜三點執行,違反行政執行法§5,請問違反行政執行法算是程序上違法嗎?該違建所有人可否主張違反行政執行法§5申請國賠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30 21:2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您提示情形,執法情形或許有所爭議,但以此請求國家賠償有所困難之,您應加以考慮是否花費此訴訟成本。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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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小妞 103-11-27 13:19

您好

我們家是一整排的透天,騎樓也都是相通的,可是鄰居最近在騎樓中間用布幕擋住,導致我們無法通行,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隔壁鄰居是早餐店,他們也有在騎樓擺放桌椅,騎樓擺攤也算是違法的吧?

還是說有法規可以申請合法使用呢?

謝謝您!

您好:

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已將騎樓定性為「公眾使用」之範圍;依台北市市區道路管理規則第32條規定:「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予打通或整平;不得擅自圍堵使用。」;根據大法官第564號解釋,「騎樓既屬道路,其所有人於建築之初即負有供公眾通行之義務,原則上未經許可即不得擺設攤位」。因此上述行為已經違法,無法申請而合法使用。

2. 騎樓應供公眾使用,依法應保持通暢,因此佔用騎樓騎樓擺放桌椅已違反上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您可向警察機關提出檢舉。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7 23: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派出所檢舉對方違法占用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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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小妞 103-11-28 08:38
回覆 謝憲愷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

1.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已將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騎樓有分自有騎樓和法定騎樓,請問它們的規範會有不同嗎?

另外我要如何分辨我們家的騎樓是屬於哪一種?

我們擁有騎樓所有權,所以只要在不妨礙公眾通行的情況下,停放機車是可以的吧?

謝謝您!

沈恆 (沈律師) 103-11-28 23:58
您好!
騎樓是公共空間,停車或占用都是違法的,如果有人檢舉,還有可能會被拖吊。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草莓 103-11-26 01:02
請問,日前1樓大樓店面,某戶售出。結果是一間 咖啡廳,開業後,不僅在店面門口外馬路2側 加裝固定的支架,甚至裝煉條禁止他人停車, 僅供私用。 又後續,加裝冷氣室外機在1樓騎樓,還訂在大樓 的條柱上,再來,騎樓擺裝飾物,又把桌椅擺滿騎樓, 然後在大樓柱子上,加裝可洗手的洗手檯。現在索性又在牆壁面上, 直接架設電視機!然後又把家電用品放外面? 請問這樣是沒違法嗎?不會侵佔大樓太超過嗎? 沒看過有哪棟大樓的店面如此蕭張! 何時騎樓可另外接電接水?對大樓安全無虞嗎? 請問怎麼辦?請求哪協助?管委會有何執行權?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6 09:01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對方的行為已經違反道路交通及建築法規,可以向主管機關舉發。

2、且管委會可以發函要求改善,倘若仍未處理,則可以請求主管機關開罰,或是訴請法院命其拆除。

 

 

黛芬妮 103-11-25 18:09

請問,社區有鄰居將店面出租管委會是否有權要求店面承租人不得使用公設?若管委會以"住戶決議"為由要求承租戶不得使用公設,是否有違法之嫌?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28 17: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公設使用必需依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是規約。

2、倘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是規顯有不當,可以提起無效訴訟

mazdaspeed 103-11-25 18:06

如題

公司如果用拿走物品屬於公司資產這樣合理嗎?有無違法

例如報價單、機器保固卡,公司如果說是因為在公司執行業務才會有這些資料都屬於公司資產這樣合法嗎?

這些資料包含個人手寫便利貼這也合法嗎?

如果報警告竊盜會成立嗎?

※公司已從去年12月至今未給薪資明細勞基法有無相關規定

以上還請解惑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25 21: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公司有撬開您座位上有上鎖之抽屜,而拿取相關物品,有刑事妨害秘密之疑義,至於有無構成竊盜,需視公司有無變動您持有,建立自己持有之犯罪故意,若有與公司相關勞資糾紛,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Dan 103-11-25 00:03

不小心在論壇上公佈賣家名稱與銀行帳號是否違法?

ROCHU 103-11-24 23:40

你好,公司制定的營業時間為早上八點半至晚上八點半,分早晚班。

業務量增加,公司要求員工在早上四點半必須上班,下班時間則為下午十二點半,或是下午三點上班至晚上十一點。公司針對更改營業時間的做法為補貼每次出勤100元不論早晚,時間就是八小時。並且不能申請加班

問題1. 請問這樣有違法嗎?

員工應如何向雇主反映不能配合營業時間外的業務 

公司針對加班的處理方式為只准補休而不發加班費 (未簽任何合約同意),並且補休的時數必須在六個月內使用完畢,否則視為放棄。

問題2. 請問這樣雇主是否違法,員工應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謝謝大家的回應

勞基法第24條:「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依左列標準加給之:一、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一以上。二、再延長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三、依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倍發給之。」

勞基法第30條第1 項:「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勞基法第32條第1、2項:「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前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十二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四十六小時。」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9年9月21日台79勞動二字第22155號函規定:「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應發給延時工資,同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款已有明訂;至於勞工於延長工作時間後,如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固為法所不禁,惟有關補休標準等事宜亦當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決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8年5月1日勞動 2 字第 0980011211 號函記載:「勞雇雙方不得約定於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請求權;至勞工延長工作時間後,勞工可個別同意選擇補休而放棄領取延長工時工資,且勞雇雙方如就延時工資請求權是否經勞工拋棄有所爭議,應由雇主舉證。」

依您所述,回答如下:

1.您公司每日工作時間為8小時,依勞基法第30條之規定,應無違返勞基法之問題。

2.您公司加班未給予加班費有違返勞基法第24條及第32條,且依勞委會之函釋,勞工並不能在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前一次向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請求權,且如勞工欲在延長工時事實發生後拋棄其延長時工資請求權並選擇補休,亦須由勞工與雇主商議,而非由雇主單方面決定。故您應可向公司請求您的加班費。

3.您可向您提供勞務之所在地之縣市申請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以主張您的權利。

michelle 103-11-20 14:44

請問在網路社群張貼他人違規車牌違法嗎?

Dan 103-11-19 12:04

請問前員工在網路論壇,沒有指名道姓,但間接影射,如某某公司老闆與員工是夫妻關西,及公布公司以往營運狀況,非事實指控,請問是否違法?

如果內容可讓看到的人了解在說哪些人,以及所述內容沒有合理根據的話,有誹謗刑責,民事亦有賠償責任,可先具狀向地檢署提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

1.  若對方在網路論壇之公開場合以不實言論批判您的行為,即使未指名,但只要有外型描述、職稱、綽號、其他環境相關可辨識使其他人得知所指何人,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已經構成毀謗罪,您可依據刑法第三百十條;「意圖散佈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提起告訴。此外,在民事方面是侵害的他人的人格權,因此您亦可以依民法第18條、第184條及195條請求賠償

2.  建議您將網路上相關證據保存,並向地檢署提出告訴或當地警察機關查報案。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103-11-13 16:16

您好:

我是居住在大樓的住戶,在前幾任的主委因大樓所收的管理費入不敷出,決議將有車位的住戶多加收400元(平面車位7個,機械車位34個),直到102年的委員們自行決議將400元的費用區分為350元*34個機械車位專款,50元*34個機械車位補助管理費,平面車位所多加收的400元則全數入在管理費,請問102年委員自行決議並未召開住戶大會所自行通過,這個決議是否有違法?

如今專款的部分為30多萬元,機械車位的保養費也是從專款支付,在102年時也曾發生上層車位塌陷壓到下層車位,造成車輛?損的情形,所以必須要更換部份零件,此零件的費用則由機械車位的住戶自行支付(已有住戶自行更換),為了防止這種情形再度產生,103年的主委鼓勵尚未更換的住戶更換,(有些機械車位是不用更換此零件的)所以提出了一個補助方案(34個機械車位的住戶都有補助),補助的費用由專款支付,請問這個方案如果實施有違法嗎?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依您所述,您對大樓車位之保養費有應如何負擔有疑義。依上開法律規定,因大樓車位應屬約定專用部分,故應由約定專用權人自行負擔修繕、管理、維護之費用管理委員會約定由車位使用權人繳納費用成立專款以維修車位似無必要,然如有此約定,且使用權人亦同意,則並無不可。另由專款補助修繕車位,只要符合當初設立專款之約定,應無違法

104-01-15 15:49
回覆 方勝新律師 的發言內容:

 

感謝律師大大為我解惑: 

如今104年的委員已選出,但現任(104年)主委有意將機械車位的專款(餘款12萬多),全數轉入管委會使用,請問:

1.如果是在開住戶大會時提出,住戶大會同意,這樣就可以合併嗎?也就是說住戶大會可以決定任何的事,不用經過機械車位的住戶同意嗎?

2.如果這專款是需要機械車位的住戶同意的話,因為專款的餘額是機械車位住戶繳納所剩餘的,機械車位的住戶是否可以要求管委會將專款退還給機械車位的住戶?

懇請律師大大幫忙解惑     感恩

Mita 103-11-12 16:50

你好~我昨天接到衛生局電話

要我下禮拜一到衛生局說明

說我七月份有在網路上販賣眼膜

上面有寫到去除熊貓眼等字眼

可是我很久之前就已經下架了 也沒有賣出

根本就不知道已經違法了  當初是因為怕過期把多的出清

並不是專業販售或批發

我上網查詢了一下 似乎都會罰款  而且好像是重罰><

想請問 這是觸犯了哪一條法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2 20: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違反藥事法之相關規定,您可委任律師陪同與您至衛生局說明之。

Mita 103-11-12 22:08
回覆 房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能違反藥事法之相關規定,您可委任律師陪同與您至衛生局說明之。

一定要委任律師嗎?一般是都罰款嗎?!

想請問這種情況大約會罰多少錢?!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
化粧品不得於報紙、刊物、傳單、廣播、幻燈片、電影、電視及其他傳播工具登載或宣播猥褻、有傷風化或虛偽誇大之廣告。
化粧品之廠商登載或宣播廣告時,應於事前將所有文字、畫面或言詞,申請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並向傳播機構繳驗核准之證明文件。
經中央或直轄市衛生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核准之化粧品廣告,自核發證明文件之日起算,其有效期間為一年,期滿仍需繼續廣告者,得申請原核准之衛生主管機關延長之,每次核准延長之期間不得逾一年;其在核准登載、宣播期間,發現內容或登載、宣播方式不當者,原核准機關得廢止或令其修正之。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30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違反直轄市、縣 (市) 衛生主管機關或工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所為命令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再限期令其改善;情節重大或再次違反者,並得由原發證照機關廢止其有關營業或設廠之許可證照。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以上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陳華明 (律杏) 104-01-30 11:51

 一般都以藥事法第27條處理, 罰款三萬元

Nina 103-11-12 12:20

所有權人遭保全公然侮辱,要申請管理室大廳的監視錄影畫面,管委會回覆不提供給所有權人,只提供司法單位調閱,是否違法?

應以那一條法令要求管委會提供?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向法院聲請保全證據,以便取得監視畫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Nina 103-11-12 15:20

如何向法院申請?需要費用嗎?需檢附什麼資料?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2 21: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具狀至地檢署對其提出刑事告訴,並聲請保存證據之。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2 21: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撰寫告訴狀向地檢署提告聲請調查證據(大樓監視器)。 

Sam 103-11-12 11:20

各位律師好:

若社區管委會點交建商的二工公設,請問,是否有違法

違法,社區住戶是否可提告管委會

謝謝熱心的答覆。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是否違法仍應依完整事實而定,若管委會違法,住戶本即可以提出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2 20:59

 若未經建管單位許可,二工會有被報拆的危險,故若管委會未盡調查之責任逕行點交,可能會有背信之問題,不過還是要看事實究竟為何。

jung 103-11-11 16:00

各位律師您好:目前本人從網路購買一支高壓空氣槍,因太強而超標,所以要求賣方,在賣我一個更弱的零件,我我也裝在槍身本體了。因對方是對監聽人物,所以警方聽到第一次我說太強的話題,所以來我家搜索,但奇怪的是警方卻一併將第一次超標的槍枝零件帶走,並送行大測試,而違法。在監聽過程中有記錄到,我有說到這隻太強了,我希望換弱一點的零件,而違法超標的零件,我要丟掉。但警方卻一直要將超標的零件送驗,導致超過動能已經違法。我的槍枝是完全無缺任何零件,並可以順利擊發,警方可以說那個第一次超標的槍枝零件,還是我槍枝的零件而將我法辦嗎?因為在監聽過程中有記錄到,我有說到這隻太強了,我希望換弱一點的零件,而違法超標的零件,我要丟掉。該怎麼辦?以上希望各位律師能幫我解答。謝謝各位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11-11 17: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您似可爭執您已請求對方更換零件,並無上述犯罪故意;或即使認為有該零件,因已自槍枝上拆除,應改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3條規定: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槍砲、彈藥之主要組成零件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零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零件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又可考慮主張第18條規定,自白減輕之規定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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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智群 (klaw) 103-11-11 18:44

你這個情況建議主打你主觀上並沒有要持有具備殺傷力槍械的意思,

不過通常這樣的案件會建議委請律師,

不然在法庭裡你講什麼檢察官法官都不採信甚至不理你的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客觀上該槍隻可能會構成殺傷力之要件,但主觀上仍是可以去爭執的點,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隱居 (勇公) 103-11-11 21:53

如同林大律師所述,

你的主張是比較例外的情況,需要用交互詰問的方式來證明,

要不然不易被採信。

Sam 103-11-11 13:33

各位律師好:

敝社區每棟大樓只有一部電梯,除了一樓以外,其餘樓層均實施分層管制,

請問,這樣是否有違法

若是可以實施分層管制,但因電梯未達頂樓,最高只達18F,請問,18F

可以施行管制嗎?就是18F住戶才能坐電梯到18F,其餘住戶只能爬樓梯

頂樓

謝謝大家的回覆。

需看規約有無規定。若無,看管委會有無決議。

顏寧 (顏寧律師) 103-11-11 18:0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對規約不服,可於區權人會議時提案修正。 

另外,頂樓為公共空間,禁止區權人坐電梯上樓不合理。

Sam 103-11-12 10:59

感謝兩位專業律師的回覆。

是否可以理解成,除了社區規約與管委會決議外,針對電梯分層管制,已無任何法律問題,

例如: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消防法規/...?

先謝謝大家的答覆。

kimi 103-11-10 19:51

各位先進你們好:

      家裡有一塊農地~因為隔壁田比較低~原本的"泥土田埂"常常因為老鼠挖洞常常倒塌~父母想說來做個"水泥擋土牆"比較永遠~但由於隔壁田的地主不願意~阻止我們興建水泥擋土牆~這個問題困惱我們很久~因為施工下去就會去影響到他的領土~後來找了一家做擋土牆的施工單位~在跟政府提出申請後~終於在不弄到隔壁地主的泥土田埂下施工完成~所以我們擋土牆內縮10公分(離界線)下施工~想說可以告一個段落。
      結果隔壁地主不知道什麼原因~竟然把它原本的泥土田埂也拆除~甚至連到我們預留十公分的泥土田埂也挖掉~準備要在界線旁邊挖水道(類似大水溝)~因為很擔心擋土牆地基被掏空~所以我們很擔心

(補充:我們的農地是這前幾年買的~隔壁地主跟上一個地主有糾紛~所以隔壁地主就故意把土挖去賣~所以他們的農地比我們家的大概低50~60公分~在以前會淹水的情況下~每年都會流很多土到隔壁土去)

問題:1. 隔壁地主故意開挖水道~假如使我們所興蓋的擋土牆倒塌~是否可要求對方地主賠償  ?

       2. 隔壁地主開挖水道(大水溝)是手違法 (在他的領土)? 

       3. 如果在擋土牆上再興建"鐵網"是透光的~是否有違法或是違規?

 

曹尚仁 (曹律師) 103-11-15 17: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可以認定有因果關係,可以。

2、沒有侵害他人權益或是其他違反法律之情形,可以。但是倘若是故意要使水泥牆倒塌,不可以。

3、沒有侵害他人權益或是其他違反法律之情形,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