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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偉 104-06-28 03:04

各位律師與網友好!

原告-我(補教老師)   被告-A補習班負責人

事由-補習班負責人在我離職後 私下與學生說 老師因為違法在外兼職被學

       校發現 所以沒辦法教了!(事實是-我從未在任何學校任職過)

1.最近收到地檢署開偵查庭的通知 因當初刑事告訴狀上載名原告有

   "物證"與"人證" 傳喚書上也請我把物證人證都帶去

    物證-我與四名學生messenger對話截圖(經我套話已成有力證據)

    人證-這四名學生

    問題在於這四位學生不願意出庭作證 我手邊有他們真實姓名與就讀高中

   但是沒有居住地址!

   偵查庭當天 我打算將"聲請傳喚證人狀"(我已經打好)一併給檢察官

  請他調查地址以利後續傳喚證人  但是我很怕檢察官因偷懶而跟我說

  沒有地址很麻煩 直接送調解委員會! 我的擔心是多慮的嗎?

2.如果光有物證(對話截圖)能否構成唯一證據?

THX!

您好:

1.  因為檢察官有學生的姓名及目前正就讀的高中,要查出通訊地址並連絡到學生相當容易,且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故為證明您有無犯罪,只要有調查證據之必要,都可以向法院聲請調查。

2.  若僅有單一物證,檢方亦會調查有無其他事證足以證明,不會憑藉單一物證即決定有罪與否。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8 20:43

檢察官有可能會問雙方有無調解意願,若您不想調解,可以直接跟檢察官表達,檢察官就不會送調解委員會了。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8 21: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無調解意願,可向檢察官表達,無須送調解,請求依法判斷,並撰擬告訴補充理由狀,檢附證據,將對方之犯罪行為加以詳述,說明構成法條規定之犯罪行為,以利檢察官偵查進行。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一、這類案件為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如果詢問你要不要送調解,或是詢問你要不要和解的話是很正常的。

二、學生不想出庭作證的心情應該也是可以理解的,他們上補習班無非為了增加自己考到好學校的機會,如果因為作證影響到自己的學習計畫他們應該也是不願意的。

三、你聲請證據狀寫了這些證人,通常檢察官會傳他們出庭作證。要調查這些證人住那裡應該不怎麼困難才是,由檢察官發文給警察讓警察去查補習班即可。

楊俊鑫律師,預約電話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hyul 104-06-27 11:05

各位律師們好,

之前已經詢問過問題,但事情有新的進展,所以在上來詢問一次。

我在上個月月底離職時因為想拷貝一些自己電腦裡的東西出來,

但因為最後一天都在跑流程時間很少,

因此就把重要的文件砍光後把D剩餘的文件全部拉到隨身碟裡

當天下班後沒多久,接到主管電話,問我有沒有拷貝到project相關的文件

當時我覺得應該是沒有,但後來想想,我是整個D槽一起拉過去的

或許有可能真的有東西沒砍到,因此我便馬上把隨身碟送回公司給主管保管

隔兩天後公司法務要求到我租屋處查我的電腦,當時也答應配合

查完後電腦裡面確實沒有任何跟公司相關的文件,也沒有插入隨身碟的動作

於是隔兩天公司請我過去寫切結書,並且表明總經理這次願意原諒

只要簽切結書保證是無意的,之後會到警局備案。

當時主管有問之後需不需要到地檢那邊,人事主管也說不會

過了一週後,處長請主管代為通知說警局沒有備案系統,

公司為了保護自己,需要再警於留下紀錄,因此決定報案,

但之後全部事情都會在警局裡面解決,

直到前天警局通知我做筆錄

我詢問後警員說公司從來沒跟他們表明要和解

在做筆錄的時候,員警又說公司說我是從公司中央網路下載這些資料的

但這些資料明明都是已經在我電腦裡超過一年多了

他們覺得最重要的資料文件從頭到尾都是我寫的,我的電腦一定會有原始檔

我是沒有砍乾淨才不小心拷貝到隨身碟裡的

當天晚上又聽到內部的人員傳來消息說

公司處理的人覺得我沒有天天打電話去哀求,誠意不夠,因此不打算和解

所以看起來和解應該是不可能了

想請教一下,接下來是不是就得到地檢那邊了?

如果以這類的案例(不是有心要拷貝的)

地檢會起訴嗎?到時候我應該如何處理?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7 22:5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法理上因為疏忽所以把資料拷貝回去,不會構成犯罪,因為妨礙電腦使用罪章只處罰故意犯。

2、但是司法實務的部分,您必須提出相關事證證明您是不小心才拷貝的,否則仍會構成犯罪。

3、倘若雙方無法和解,就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答辯,否則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李先生 104-06-26 16:06

律師您好:

因為我是尚未畢業的學生,對這種情況與相關刑責並不了解,所以當下與公司主管約談所簽下的兩份文件一份為員工離職同意書(原因:因違反公司規定予以開除處分,並涉嫌開立錯誤金額發票造成偽造文書),另一份是非制式文件,只是用一張空白只讓我寫下我基於心理因素而編造的認罪原因與時間金額等相關敘述並簽名,當下只有公司的四位主管在場,沒有律師人員。

關於公訴罪的部分我想請問:若我以負責賠償公司損失,並簽立協議書後,我是否可以免去公司在賠償和解事後又提告的問題?

那如果真的需要走上法律途徑,我需要怎麼做才能對自己所犯的過失減輕刑責?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7 23:50
您好,感謝您的留言,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屬於公訴罪,無法因為簽立和解書就免除所有的刑事責任。 2、應該盡量讓檢察官知悉簽立協議書的過程及事實的經過,此部分涉及刑事辯護,建議應該委請律師協助。 3、本案建議還是要重新簽立協議書。
李先生 104-06-26 02:42

我在便利商店工作2年多,因最近上班發生漏結商品開立錯誤金額發票給客人,加上公司監視器畫面有看到我漏結商品的動作,公司調閱紀錄後發現我上班狀況不佳漏結商品次數過多,後來又調閱收銀機操作紀錄,有發現我多次誤按取消商品又跟客人收取與發票金額不符的金額,造成公司虧損,17號當天我有發現自己漏結商品,後來有補結並開立發票,但公司還是有查到當天與其他日期皆有此狀況發生,並且有其他畫面是我疑似結帳但卻使用公司現金,但畫面中有死角不清楚,我沒辦法證明我不是動用店內現金,因當天也有漏結狀況發生,公司有調閱畫面與操作紀錄懷疑我利用漏結商品的方式盜取店內現金,後來店長與公司主管約談我,當下我給公司的回應是:我不清楚為什麼會有他們調閱那些紀錄的狀況發生,因為我沒有動公司的錢,但如果因為我的過失造成公司虧損我願意賠償損失,在主管約談我之前我就知道我之前可能因為狀況不佳有漏結商品,並在約談前就有自發性的負責賠償過失造成公司盤點後虧損的部份商品,也事先與店長告知如果我上班狀況不好我願意賠償盤點後公司其他剩下損失的部份。約談後,公司主管不接受當下的解釋,並告知我如果我不承認就要報警與通知學校與家長,但因為我考量到明年就要畢業出社會了,怕此事件會影響到我的前途與升學機會,但我長時間的解釋公司主管都不接受並詢問盜取的現金流向,再加上我沒有遇過這種事情主管又用強硬的態度質問我,我非常害怕,所以只好選擇編了個非事實的理由承認公司懷疑我竊取的行為,希望公司給我一個機會,不要把事情鬧大也不要通知學校影響我接下來的實習機會,當下也告知主管我願意承擔我因為漏結商品造成的公司虧損,但主管跟我說漏結商品開立錯誤金額發票會造成公司稅務問題與涉嫌偽造文書,並質問我盜取的金額與時間,如果查出來的結果與告知不符,就是我當下沒有說實話,可是因為我真的沒有做過竊取公司現金的行為,所以沒辦法告知正確時間與金額,因為工作兩年多來收銀難免會有漏結狀況,怕如果他們有查到其他漏結狀況或有爭議的畫面,會說我說謊,所以只好跟公司說大概是任職後到被開除前全部的時間請他們去調查,商品與金額的部份如果有因為我而造成的損失金額我願意負責賠償,並用白紙寫了一張我竊取公司現金與漏結發票的原因與現金流向跟日期與金額和用什麼方式賠償給公司的內容並簽名,因為當下沒有法務人員再場只有四位主管與我在場,現場也裝有攝影機,針對我因為當下害怕的理由簽名默認的不實文件,對我後續會造成什麼影響嗎?補充:當下他們調出來給我看的畫面,我一開始都回應我真的不知道與不清楚為什麼會有這樣狀況發生,包括漏結與在死角位置動用現金(沒辦法完全確認那不是我自己的錢)的畫面都是這樣回應,所有畫面與紀錄都對我相當不利,j我該如何求助?
補充:在死角位置動用現金的部份是因為我把收銀機的錢拿出來放桌上整理後放回抽屜,但當天我有購買店內商品並自己結帳再同一個監視器看不到的死角位置拿取了現金結帳並找零放入錢包,因為當天也有漏結商品,所以公司合理的懷疑是我用這種方式盜取店內現金
補充:漏結商品與現金部分我都是因為不小心才造成的,當下都有告知主管願意讓他們調查與賠償或接受公司開除的處分


如果和公司不私下和解法律途徑,我會很吃虧嗎?勝訴機會大嗎?

 

6/26補充:主管給我看的監視器畫面是不清楚的,畫面中也看不出漏接商品的詳細品項與我動用抽屜現金畫面的金額是多少,也無法看出我實際的點選的操作按鍵,公司是依電腦中的報表紀錄給我看我的操作紀錄畫面中並看不出來

當下與公司主管約談所簽下的兩份文件一份為員工離職同意書(原因:因違反公司規定予以開除處分,並涉嫌開立錯誤金額發票造成偽造文書),另一份是非制式文件,只是用一張空白只讓我寫下我基於心理因素而編造的認罪原因與時間金額等相關敘述並簽名,當下只有公司的四位主管在場,沒有律師人員。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6 11:3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和解書應該經過律師審閱才能保障雙方權益。

2、當下是否有簽立該協議書?請詳述。

3、就您所述的狀況,屬於公訴罪,就算簽立和解書,日後對方提告,難免還是要上法院,所以所簽立的內容與一般的和解書略有不同。

4、倘若還沒簽立協議書,則可以委請律師協助撰擬和解書,才與公司洽談簽立。

ABC123 104-06-23 16:15

我在公司任職10年(93,8,6日任職),今年104年8月7日滿11年。

我想請教如果我在104年10底打算離職,我是否可享有特休假15天

公司是以到職日給予特休假

如果有的話,今年8月7日到10底是不是要休完16天假,

如未休完是否可要求換算成工資???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3 20:0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依比例修完今年的特修,不過必須依公司規定向公司申請,倘若公司無法安排,則可以請求以薪資補償。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除第三審的律師費用外,一二審的律師費用,無法向對方來請求,但本件雖然說對方亂告,但也要小心應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勞工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取得之特別休假權利,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其權益。你的特休權利,在你工作期滿周年日起即取得,即便取得後很快就請求離職,還是可以請求公司讓你將該特別休假休完,如果公司不答應你的請求,公司應補給應休未休之特休假工資。


 

Ada 104-06-22 23:12

您好

今天下午4點半被主管通知

我被資遣了,因為不需要助理做文件

所以今天是最後一天。想請問做滿3年

公司開出條件:

資遣費$41000+預告工資$17000

是否合理?突然就叫人不做根本沒機會找工作

那還有這個月薪資,還有特休10天,薪水怎麼給都沒說,也都沒有任何明細給我,也沒寫離職單。

只知道一切都很突然。留下一堆問號離開。

首先,公司要資遣員工必須有勞基法第11條規定的情形(例如虧損或業務緊縮、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等),否則其資遣會違反勞動基準法而無效。

其次,資遣費的計算是以年資為基準,每工作一年,給予半個月的平均工資(終止勞動契約前六個月的薪資平均值),如果不是提前預告的,公司另外必須給予員工預告期間(滿三年應該有三十天的預告期間,一年以上三年未滿應給予二十天的預告期間)的工資及應休未休的特休假折算工資。如果是提前預告的,公司還要給予謀職假,如果提前預告時間不足以讓員工將特休假休完,員工還可以請求公司支付特休假折算之工資。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小鄭 104-06-21 18:25

*前公司為網頁設計公司

前公司自知沒有幫勞工保勞健保,想請員工(本人)自行離職,不想負擔資遣費的費用,員工(本人)還在職的期間,因公司電腦時常不穩、當機,前公司不願添購新電腦。如設計檔案遺失,前公司指明要由員工(本人)負完全責任

故員工(本人)在在職期間,備份了電腦的員工(本人)的設計檔以免遺失,在備份後的隔天,前公司即以員工(本人)私自備份電腦公司資料為由請員工自行離職,如員工不答應,前公司就提起刑事背信」、妨礙電腦使用的罪責,逼迫員工(本人)簽立自願離職書。

員工(本人)不願簽立自願離職書,前公司已提起刑事訴訟

想請問,如果刑事訴訟獲不起訴,員工(本人)可以提起甚麼樣的賠償嗎?

(因這件事情,員工(本人)在這半年沒做過網路設計相關方面的工作。)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21 19:47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可能涉嫌誣告罪。(此部分建議應該妥適答辯,在想之後的誣告告訴問題)

2、勞資爭議的部分,目前是否遭到解職?倘若是的話,可以主張回復職務並且請求這段時間的薪資,或是接受解職請求資遣費。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21 22:5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刑事可考慮提出誣告告訴,勞資爭議部分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或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21 22:5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公司之成員為五人以上卻未依法為員工投保勞健保,建議您直接向勞工局申訴之。

一、如果對方提告的內容所附證據並無一點不實,則不建議告誣告,有一個叫誣告誣告

二、但是告民事的部分不會有誣告的問題,所以如果最後的結果是不起訴而你認為前公司不法侵害你的權利造成你的損失,那麼告民事是一個相對比較安全的作法。

三、你說的情況如果在搜證上比較困難的地方可以考慮民間測謊,但是民間測謊有成本支出的問題,這個部分要綜合考量再做出決定。

四、先研究搜證才會有方向,再搜證訴訟才能增加勝算,再處理訴訟只是一種處理問題的手段而不是所有處理問題的手段。了解得越多後悔的越少。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一、    就閣下所述問題,為維護您的權益,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二、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駐地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HOYI 104-06-19 10:59

你好,
我想要問的問題為下:
近日身旁友人在這個月底要離職,他在月初就遞辭呈。公司最近就跟他說明,他不行把剩下的特休假請在最後幾天(因友人有六天假,所以就請這個月的最後六天)。雙方因此協調不攏,公司想把友人的特休假換成工資,那公司是說就是這六天的假的工資給他,友人是說應該是這整個月的薪資給他,不能把工資算到離職日,然後六天的假另外算(P.S. 友人表示,離職日是寫6/30,因特休假6天,所以友人上到6/22)
想請教各律師,這樣的狀況,雙方都有不對的地方嗎?
我是以中間立場看這件事。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9 22:1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的,倘若僅工作至6/22,則已經修完特休,故而除了該月薪資之外,沒有特休補薪問題。

2、特別休假的部分,原則上必須經過勞資雙方共同約定,或是依據公司的規定申請,否則恐有無故曠職的問題。

小楓 104-06-18 19:49

律師 你好 想請教你幾ㄍ問題  有ㄍ朋友欠我兩千多一直不還可是沒有借據 可是我有手機訊息 跟通聯紀錄 可以證明他有跟我借錢 因為他一直不還  是不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第二ㄍ問題 我之前有ㄍ同是要離職之前 借了七千多元後來離職手機都不接  不還錢 我只有他的手機號碼 這樣可以強制執行嗎  第三ㄍ問題 有ㄍ室友借了三千五 很久沒還 我只有手機號號碼可以強制執行嗎  第四ㄍ問題 之前在網路上看到廣告結果買了九件的發熱衣 穿了之後真的覺得還是很冷他廣告不實這樣可以告他嗎  我要怎作

就您所陳述的問題,如仍有疑惑歡迎直撥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77-328988或使用E-MAIL:hansian0701@yahoo.com.tw與本所聯繫,本所將循法律實務回覆您的問題,提供您最優質、最專業的法律扶助服務。王世宗律師關心您 !
DENNIS PONG 104-06-18 18:35

DEAR 律師

在公司在職1年6個月

每個月1號領基本薪資扣勞健保也才17000多!

給個月20號領業績抽成,在今年4月之前都是單櫃抽6%,但4月忽然發MAIL通知全台灣櫃點說改抽5%(這樣算經常性給薪嗎?應該有算在工資裡吧,在合約上寫的是福利獎金,且我們公司沒有福委會。)

2015年5月份我收到通知調我去桃園,根本噩耗,我住在新北市中和區南勢角的山下。要我去桃園站前新光三越根本超遠。

(以下的她,是我們的區域主管)

我跟她說,那我可以只做到6/1號嗎??(他5/27跟我說的,我原本的櫃點一個月業績至少有65萬,但新的櫃點只有15萬,一個月只有15萬)。

她回答『你確定嗎??這樣20號的薪水可能會拿不到唷。』

我說,公司現在在威脅我嗎???我不能不調點嗎??

(因為我爸爸跟後母住,我跟後母不和所以自己搬出來住,錢很重要,且每個月我還會拿錢給爸爸。所以我不想放棄這個新水不錯的櫃點)

他解釋 你要離職要提前20天說,所以你只到1號,後面都算曠職要扣薪的』

但我們有口頭談條件,我說正常排班(早(10點半到下午六點)晚(下午兩點半到晚上10點)配班,可以兩個休假日這是公司規定,且我跟工讀生配班,我一個人抽成。

當下她也答應說好,她會跟那邊的主管溝通。

5/31我拿到班表,很正常的排班,我也沒有打算要離職了。

6/1號一到桃園站前的櫃點,發現我的班表跟他給我的完全不一樣

1~5全都晚班六日連兩全,一個月10天全班,只休5天 

這跟當初說的完全不一樣,而且早班工讀生只有上到5點就下班了。 

我先跟主管溝通,說這跟我當初要來說的不一樣,可不可以幫我改回來,

她改了,但只有改多一天休假。

我說『這總班太誇張了,我住在中和南勢角,真的很遠,我這樣下班回家都快12點了』

這個新的主管超扯回答『是唷,但是工讀生住在板橋,跟另一個支援的住在西門,你就配合就對了。

從我家到南勢角捷運站騎車8分鐘,從南勢角到台北車站捷運要30塊,從台北車站到桃園火車站火車要42塊,我一天來回都要150塊錢了。而且我這樣差不多要一個半小時才到的了桃園 。我當下告知她,我不是不配合公司調度,但是這總班太過分了,我要離職,可以幫我問問最快啥時嗎?

她當下連考慮都沒有,解釋也沒有,沒有0.5秒立刻回答好,我立刻幫你問。他說20號加年假5天,上班上到15號。

6/14號當天,她要我盤點鞋子數量(我自己盤,她不來)

我盤了,沒有差異。跟他給我表一樣。

6/18跟她我說 少4雙鞋子,這個要賠錢。

我說,沒有這樣的,我當天盤沒有錯阿。怎麼妳盤有問題。

她說就是這樣,而且我5月的獎金有所保留不會發,沒有結算好。

這要合理嗎???

我們早晚班上班時數7.5小時全班11個小時。但是公司的系統排班排上去,卻只每天都少算一個小時。

她說吃飯時間一個小時不算在上班時間內,但我們有時候忙起來連吃飯時間都沒有或者才吃不到半小時。


 我想請問的是,他可以晚發我薪水嗎??或是摳我的薪水??

上班時數我都有拍照存證這樣他們算少給時數嗎??(一年半都降)

 以及他們的基本薪資有違反勞基法嗎???我需要怎麼做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建議您可以直接向勞工局進行申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8 23:50

建議您直接向勞工局申訴。

vincent 104-06-18 12:46

您好

被前東家提告訪害秘密,案由是我在離職後還跟前東家的廠商聯繫.在職時有簽保密協議,但內容都很明確的限制在職期間,並未提到離職後,我跟廠商聯繫是因為我朋友在問有沒有新的產品可以銷售台灣,(廠商是韓國)我才發 LINE詢問廠商是否能提供一些資料參考,但廠商都沒回應也就不了了之沒再聯繫.這樣算是訪害秘密嗎?

我想詢問一下一般訪害秘密官司大約要多久的時間才會判?我離第一次開庭已經16天了,到現在還未收到第二次開庭通知.因為七月就要到大陸工作,怕會影響到工作很擔心.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是否會構成妨害祕密之刑事責任,應仍有疑義,而您們既有簽訂合約,則對方應提告民事較有可能成立,若您要出國,建議先向法院陳報出入國時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有沒有構成營業秘密的侵害,要看 先前公司認為受到侵害的資訊是不是屬於營業秘密法規定的營業秘密,如果不是營業秘密,那就不會有侵害營業秘密的犯罪或損害賠償的問題。

因此,首先要檢視的是先前公司所稱的秘密資訊是什麼? 接下來是看該秘密資訊是不是可以由公開的方式取得該資訊? 然後接下來是看公司如何管理這個資訊的,有沒有將該資訊列表,確認該資訊是屬於保密的資訊?

最後,如果客戶的資訊經過上開的檢視,可以認定其中有一部分是屬於營業秘密,還要檢視你的行為是不是有達到使用營業秘密的程度。

以上各點應該要針對事實的內容逐一斟酌,然後才能夠確認你的案件是不是會構成犯罪。

以上,如有任何問題,歡迎隨時到本所法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做過警局筆錄了嗎?還是已經進行到地檢署? 這部分要做無罪答辯是可以成立的,妨害秘密罪並非如此適用,當然也要看你對整個事實的敘述正確與否,事證為何,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一、我的作法,是查一些無罪判決來參考,然後查一些有罪判決來參考。從這些判決裡面分析出來有罪因素及無罪因素,然後如果有搜證可能儘可能的搜集有利證據

二、被告在偵查中講的話都可以當證據,如果你要自己面對的話有二個作法。一個是保持緘默, 不要因為自己講的話被認定有罪。一個方法是在開庭前儘可能的多看一下判決來增加經驗值。

三、傳票上面會寫案由,你可以再去確認一下案由,是妨害祕密還是妨害營業祕密。

四、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先研究你的搜證才有方向,方向錯的話搜證只是浪費時間而已…

五、我是希望我的當事人能懂多一點,懂得越多風險越少…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ALLEN 104-06-16 12:08

由於小弟在6/10,公司人資口頭告知小弟因工作不符合公司要求,本月將開始減薪2500,並告知不同意將只有資遣一途了.並有口頭提到會支付資遣.

請問1.公司作法是否合法? 小弟不同意公司減薪將如何保障自身權益?

2.小弟不同意減薪,是否可自行提出離職,是否需提前告知幾天才不算是自願性離職?

3.公司有口頭提到會支付資遣,如果日後公司反悔,小弟要如何預防?

公司不得隨意減薪,如有隨意減薪的行為,你可以在公司減薪後直接與公司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不過,如果公司僅是口頭詢問,尚未真正減少你的薪水前,你自動離職,那屬於自願離職,你必須依據法規規定預先通知,且公司不用支付資遣費。

如果公司沒有法定事由,不可以支付資遣費與你終止勞動契約。不過法令沒有規定公司不可以和員工合意終止勞動契約,如果公司願意支付高於法定資遣費的金額與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法院通常認為這是合法的。

以上,如有其他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HOYI 104-06-15 15:55

你好,

我想請問,如同標提的問題

最近公司要求我們簽訂,離職後要能夠繼續修改或是維護,手上案件的問題。因公司是做網頁的,所以工程或美工的手上至少會有兩個案子或是超過。

所以不曉得公司這要求合不合理,想請求各位的幫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5 16: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員工自願於離職後協助公司處理部分案件,並不違法,不過公司不得強制員工同意。

2、倘若公司是強制要求,則必須給予相當報酬,否則屆時倘若員工沒有配合,不可給予不利益。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5 16:41

您好,若以確實完成交接,並交代工作進度並完成離職手續後,公司基本上無法要求員工依定要簽立該切結書,就算千粒還是可以主張相當之報酬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這當然不合理

且也不能強迫你們簽立

建議要留下證據

證明公司要求你們簽立

之後如有刁難行為

就可以去勞工局投訴檢舉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歡迎來電0960300927或0937831027(台南高雄請打此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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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 http://www.su-attorneys.com.tw/

 

 

 

 

None 104-06-15 13:57

感謝之前曹律師, 楊律師, 房律師, 和顏律師所給予我的專業建言, 我終於可以稍微心安, 不再那麼擔心那對惡老闆夫婦會用些下三濫的招數要求我賠償他們口中所謂的損失, 只是我還有一些少許的疑問, 望大家幫忙解惑。

 

(1)   關於我借書還了, 只是沒登記這件事, 若他們不已竊盜罪告我, 而是改用甚麼業務侵占罪, 請問能成立嗎?

 

(2)   我在離職時簽的離職單, 上面要求我必須遵守許多條款, 但同時他們必須確實的付我最後一個月的薪水, 現在他們擺明不付, 已經違約在先, 是否代表這張合約已無任何公信力, 形同廢紙, 如果他們之後硬要說我違反了某項離職單上所講的條件要求我賠償, 我也可以不甩他們嗎? 即使他們真的硬要告到法律上, 我也不用怕他們拿這張合約要求我要遵守, 對嗎?

 

(3)   還有根據楊俊鑫陽律師說, 如果這對惡夫婦老闆又來騷擾我, 我可以跟他們說我有請法律顧問了,有什麼問題請以書面跟我的律師溝通。我覺得這辦法不錯, 但這是否代表我也要真的去請一位律師幫我處理呢? 還是只要丟出這句話就可以了… 不好意思, 我不是很懂 @_@...

 

(4)   如同我上一篇文所提到, 這對惡老闆夫婦用一些莫須有的罪狀要脅我, 想以此為由不付我最後一個月的薪水, 我也懶得跟他們耗我寶貴的時間去拿回來, 我不能接受的是, 如果他們動不動就打來要脅我說我偷竊了他們的書(他們自己也說過, 即使我借了書回去看一個晚上又還, 即使補習班的書都可以借, 也不管我是不是借回去為補習班的學生編教材, 只要沒登記, 這都叫偷), 要賠償甚麼他們補習班的損失, 根據眾位律師的建議, 我就讓他們告 (隨便他們是要告我竊盜或是侵占, 如果我沒理解錯的話, 這是不可能告的成的, 對吧?), 然後再反告他們誣告, 請問這通常需要花多久的時間, 又大概需要出幾次庭呢? 律師費又大概需要多少呢?

 

 

非常非常感謝大家的幫助與專業的建議, 也許這對你們來說只是幾分鐘的回覆, 可是對我或其他來此諮詢的人來說, 這真的真的對我們的幫助很大, 讓我們可以好好地安心地走向我們人生的下一階段, 真的真的非常的感謝你們和這個網站的成立, 祝平安!

一、關於補習班老師可以把書拿回去這件事情,要搜集證據

二、如果老板有承認這件事記得錄音

三、如果其他同事有說這件事也可以錄…

四、你確實有把書拿回去這部分也要錄音

五、如果不是事先錄的話就要看你傳證人 證人怎麼說了,台灣人不喜歡作證,作證不喜歡說實話,而且如果你的同事還在補習班,實在很難期待他出庭會說實話保護你…

None 104-06-13 17:07

請大家幫幫我, 遇到這種惡人老闆夫婦該怎麼處理才可以擺脫他們?

 

我之前在一家補習班有做兼職, 本來打算今年六月底辭職, 所以我在五月初時知會了補習班, 然後大約是兩個禮拜後, 他們突然之間叫我不用再去補習班, 還誣陷我有偷竊, 並說因為我提前知會我學生我會離職而造成補習班的損失, 以這些為藉口, 拒絕付我五月的薪水。 (我提前知會學生, 是為了讓他們早一點可以選擇, 並適應補習班裡其他老師的教法, 我也可以提前知會交接的老師我的學生應該要注意的事項。)

 

先說關於我提前知會我的學生這件事, 補習班從沒和我們老師簽過任何的約, 也從沒有主動給我們看過或告知任何白紙黑字的 “公司條款”, 告訴我們甚麼可以做, 甚麼要因公司規定做, 大部分的時候, 都是我們做了他們事後才很嚴肅的 “口頭”告知補習班規定不可這樣做, 所以說我因為這些無聊事而被他們控訴造成補習班的損失, 法律上有可能嗎?

 

再來說關於控訴我偷竊的事情, 我們補習班本來就有書是允許老師們借回去看, (補習班的書都不是他們自己編寫的, 全部都是出版社出的, 老師們通常是直接影印來用, 或用這些書自己編自己教的教材。) 我本來打算在我走之前, 花點時間, 用這些書編一份新講義給學生, 並分析一下近年的考題, 這樣我要離職前的兩個月可以用 (學生們也剛好都考完試, 正適合上新的東西), 之後交接的老師也可以比較快進入狀況。這裡唯一的問題是, 我在借書時, 因為嫌麻煩所以沒登記, 我當時是想只要通知一下櫃台的人員告知他們我借的數量, 隔天馬上就拿去還, 他們也看到我都還了, 應該不是甚麼大問題。 (因為我主要是借回去分析考題模式用的, 不需要用太久。)

 

而且我也知道補習班監視器, 也從沒特意要避開監視器, 相反地我那時還想, 只要補習班確實有拍到我借的每本書都有還, 如果有其他老師借書不還, 他們也不可以隨便賴到我身上 (只能說我真是too young too simple), 但現在補習班硬要誣陷我說這叫偷竊, 說他們認識很多檢察官律師, 如果我不負擔他們補習班的損失, 他們要告我, 說我光是走法律程序就要耗很久。(損失甚麼也是他們在那邊隨便說, 如果我不在, 學生就不願意繼續續約, 這也只能證明其他補習班老師的教法我學生不喜歡, 順帶一提, 我本業是教數理的, 補習班則是教英文的, 我會離職也是因為我本業太忙, 這一年多一直生病, 加上補習班老闆人品我實在不喜歡, 所以即使我學生希望我繼續留下來, 我還是走了。)

 

現在我想知道的是:

(1)   如果補習班硬要告我偷竊, 告的成嗎? 雖然我問過的人都說這”完全”不可能告的成, 但我也想知道如果他們真要告, 我大概需要花多少時間和他們耗? 而且已這兩人陰險的程度, 如果一次沒告成, 他們可以告再告第二次 or 第三次嗎? 還有如果他們隨便藏起一本書, 說是我偷拿, 再告我, 這可以嗎? 或者是只給警察看我借走書時的影帶, 故意不給警察看或洗掉我還書時的影帶, 這構能成竊盜嗎? (對不起, 我問這麼多, 因為這對老闆夫婦靠很多奇怪的招數, 坑過我其他已離職的同事, 也是他們告訴我要小心這對夫婦。)

 

(2)   如果他們要求我賠償他們公司的損失, 這合理嗎? 我應該要怎麼做才可以自保, 而避免被他們時不時就傳簡訊要脅要和我 “討論”甚麼後續的賠償事宜?

 

(3)   其實他們叫我不用再去補習班的那一天, 他們有在電話裡先恐嚇我要我回補習班”討論”一些事, 不然我後果會很嚴重, 所以我那天有請我一位長輩當證人陪我去, 以防發生甚麼意外, 最終他們要求我簽離職單, 內容主要是我不可以外流補習班的資料, 而他們必須確實的付我最後一個月的薪水, 我不覺得這份離職單有任何問題, 所以我當初簽的也很阿撒立。但是他們現在卻又以我造成他們公司大量的損失為由, 拒付這筆薪水。 (沒錯, 他們簽完約又毀約, 完全不在意白紙黑字寫著的東西。)

 

也因為他們隨意毀約的小人行徑, 讓我覺得我得要知道一些法律常識, 免得被他們騙, 所以才來這詢問一下我的狀況。老實說, 我壓根懶得拿回這一筆錢,這麼點錢我還不放在心上,如果他們懂得就此打住, 那我也就算了(我反正告訴自己這是賞給他們的棺材本)。 但如果讓這對老闆夫婦以為我一個人好欺負,而獅子大開口,或一直和我討要損失費也很讓人噁心厭煩,若是經由法律途徑可以讓我不在受這兩人的騷擾, 永遠無後顧之憂, 我也是完全不介意走一趟的。 所以如果下次他們再打電話來煩我, 我該怎麼回他們, 又該怎麼做? (封鎖他們, 不理他們可以嗎?)

 

感謝大家給的建議和幫忙。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3 20:1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倘若確實有還書,則不會構成竊盜罪,除了監視錄影畫面之外,還可以傳喚證人到庭作證,本文認為對方冒誣告的風險提告竊盜的機會不高。

2、已經涉嫌無故扣薪,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一、你可以跟補習班老板說你有請法律顧問了,有什麼問題請以書面跟我的律師溝通。

二、勞基法是規定雇主不可以扣工資來賠償,這個部分你的老板很明顯有違反勞動基準法之虞。這個部分如果經檢舉的話對方有可能會被政府罰錢。

三、可以考慮寫一個律師函或存證信函表明立場並催告其給付工資。

四、關於書的事如果你真的是職業上需要拿回去而且都有還的話應該不是竊盜,這個部分如果對方把有利你的證據藏起來而你找不到有利的證據的話可以考慮民間測謊。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及第大樓。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3 21: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但若無證據證明,您亦可爭取一不起訴處分,再對其提出刑事誣告告訴;關於對方刻扣您薪水之部分,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若仍未與您處理,再提起訴訟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13 22: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但若無證據證明,您亦可爭取一不起訴處分,再對其提出刑事誣告告訴;關於對方刻扣您薪水之部分,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若仍未與您處理,再提起訴訟請求之。

文城 104-06-13 15:50

我們公司老闆勞退6%的部分都申報不實 以多報少  我們離職員工想向地檢署提告老闆違反 登載不實罪  要他負起刑事責任 
但卻發現有掛名的問題  舉例:
真正違法的老闆叫張三  但這家公司登記的負責人卻是李四(從未出現過) 
公司的名稱假設叫 無法國際有限公司

請問去地檢署告的時候 是要寫告誰? 張三? 李四? 公司? 都可以?
因為我們真正要告的人是張三 但又擔心他主張他又沒掛名 讓他逍遙法外
反而是替死鬼來承擔 是否有辦法一定告到張三?  讓他無法脫罪?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3 16:3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刑法處罰的是行為人。

倘若要提起刑事告訴,建議還是要委請律師協助提告,避免誣告問題。

ChiFang 104-06-10 18:26

您好:

我在一所私立科大教務處進修組工作

業務只有負責收報名費繳交至學校(但招生報名承辦人另有其人)

一般行政程序為我收款繳交至學校,承辦人確認繳交簽案借支獎金給予大家

於去年8月進行報名作業,10月學校公文註記已收款入帳准予借支,借支完成後大家簽領並送回學校核銷

今年5月底學校會計通知查無帳款,且承辦人簽案時亦無黏貼收據

但學校所有矛頭都指向是源頭收款的我沒有將款項繳至學校要求我要賠款

我想詢問

1.以這個案例而言承辦人非我,且借支公文上皆未出現我的名字,我會有刑責嗎?學校我權利要求我要賠錢嗎?

2.從借支至今已9個月,學校公文簽註已入帳現又說沒有入帳,這樣學校有權對我提告嗎?

3.因事情發生至今我身心受極大的壓力想要離職,學校以此核銷尚未結案不准許我離職,我若堅持離職僅能以曠職處理,並會註記我是曠職且尚欠學校款項處理,以此情況,我可以採取什麼保護自已的措施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10 21:22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將款項交給學校,是如何繳交?由誰牽收記帳?是否涉及業務侵占,必須實質認定,與有無掛名無涉。

2、業務侵占屬於公訴罪,追訴期可達20年。

3、就算您曠職遭解雇,相關責任還是需要釐清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承如曹大律師所言,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11 16: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學教即使懷疑您侵占款項,亦須提出證據,即便提出業務侵占告訴,若證據不足,您仍有機會可取得一不起訴處分,目前您無須過度擔心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小陳 104-06-09 10:04

律師您好:

     請問一下, 我過去向債務聲請扣薪, 但第三人即雇主卻配合債務人為虛偽異議說他已離職而無法配合扣薪, 但經我多次去現場調查下, 卻發現債務人仍在工作, 請問一下這種情況, 而且我有辦法舉證的話, 我能不能起訴第三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自過去聲請扣薪起至現在之應給付給債務人三分之一薪資部分? 還是有其它比較適合的民事請求事由或請求權基礎來向第三人起訴請求?(刑事責任除外) 請不吝說明指教, 非常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9 11:4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依法必須於10日內向法院提起確認僱用關係存在,並且代位求償薪資訴訟

2、依法必須提出相關仍然在職的證據,如照片、證人等。

 

Sophia 104-06-04 07:06
我是資方 目前我們有位跑堂老師 因為帶班都不改學生作業 整班學生成績都在40-60分 造成認真的學生覺得老師沒在教而流班 因此我們向他反應 希望能改善 結果他在當晚就直接用電子郵件說 「隔天起他要去台東山上處理個人事情從今後不再出現」 也就是他手上三個班要丟下不管 馬上電話聯絡他後 他才說他其實沒有要去哪裡 就是不想帶笨學生 於是我們自己趕緊開出1.5倍薪資請人 同時用道德勸說 請他下堂課務必出現 我們已趕緊找人 因為是高中英檢課 老師不是隨便可以找到的 還是要做篩選 要給我們時間 後來下堂課他有到 但是直接跟三班所有學生放話說 他不再來上課 造成學生一下課到櫃檯一直問 (以上也有錄影錄下) 後來我們有找到老師 但是也有學生辦理退費離班 而且我們告知他 新老師要下週才能到 他也清楚 但是他又是完全沒電話通知 就直接用電子郵件說 他還是明天起不到班 要我們自己想辦法 我們目前5月薪資尚未發放, 徵人時有說至少做1年 但沒簽約 目前工作剛滿3個月 請問對於這樣不負責任的人 我們可以如何處理? 請問 1.薪資目前查詢是要照常發 (勞基法保障這種人) 但他明天課不出現 也沒打電話告知 我可以說我沒收到郵件 算他無故曠職嗎? 2. 造成不只一位學生流班 是否可向他申請損害賠償? 3. 他在課堂上隨意宣布課程結束 說他明天起不出現 我們可以依什麼法告他? 4. 因他工作滿3個月 未於10天前提離職 也未做職務交接 也未確定我們知道他要離職 沒跑離職程序也沒口頭告知 請問不扣他薪資可以怎麼罰他? 註: 因他在學校授課 學校有幫他保勞健保 故補習班沒保 然後他上班有打卡 但沒契約他想走就走 我們是否也可以不給他約定薪資? 而只給他高於最低薪資? 其他部分做賠償? (學生離班退費遠高於他薪水 5.我們如何舉証學生離班是他造成? 因為他的工作不是取代性高的 很難找人 這樣離職造成要用1.5倍薪資 急忙找人接 是否可提出賠償? 從沒遇過這種不負責任老師 沒道德沒師德 請務必幫幫忙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6-04 09:0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還是有勞基法的試用。

2、可以算是違反工作規則情節重大,可以予以解僱。

3、可以追究其造成補習班的損失。

4、可以要求對方來辦理職務交接。

5、薪資的部份依法不得任意預扣。

6、建議可以委請律師擔任法律顧問,專司處理法律相關事務,建議妥適的勞資制度。

104-06-02 14:29

你好

6/1收到前公司寄的律師函.請我三天內到前公司說明
事情是發生在1/26我被無預警裁員,當時對於公司所支付的年終與遣散費有所不服.請勞工局做協調.後來私下處裡好.當時前公司要我簽下自願離職.其中有一條(離職後不得做出影響任職公司.主管.同仁聲譽及商譽之行為)若是違反可向我求償30萬.當時想說好來好去.就沒想這麼多就簽了.
結果4月多前公司副總打來.說我有簽競業條款.自己做了什麼自己知道.準備要告我.由於我搞不清楚狀況.電話就掛了.我就沒在理會.後來我有去了解一下問題.原來是A客戶想換掉前公司的產品.找來一間廠商.剛好廠商與A客戶跟我關係都不錯.前公司就認為是我在背後將廠商介紹到A客戶讓A客戶使用.並於廠商拿好處(但是我完全沒有拿好處).只是有在A客戶那邊遇到廠商.大家聊聊天而已.5/21時.前公司經理打來.又說沒關係.你要這樣搞.那我們就法院見.說我違反了(離職後不得做出影響任職公司.主管.同仁聲譽及商譽之行為)這條.電話就掛了.過了約1小時又換副總打來.劈哩啪啦的罵一頓.最後只跟我說一句.我在給你一個機會.現在人證物證我都有.叫我去跟廠商說.要廠商退出A客戶.就當我沒有參與這件事.不然我們就法院見.
老實說.整件事情我很困擾.客戶要用誰的產品不是我能決定.台灣同行同業這麼多.誰知道剛好找到一間我認識的.我現在任職的公司與前公司性質也不同.雖然目前也有與A客戶交易.但是交易產品並不一樣.
我想請問
1.我是否要去說明?
2.我到底有沒有觸法?
3.現在我應該怎麼做才可以擺脫前公司?
4.如果上法院.我有可能贏嗎?還是真的要賠30萬?
5.我可以反告誣告.毀謗.求償精神賠償嗎?

你的問題交給律師來處理就可以啦,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並無到場說明之義務,且本件公司也不一定會勝訴,若公司提告,您也可以傳喚相關證人到庭證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沈恆 (沈律師) 104-06-02 14:46

您好!

如果A公司更換廠商與您無關,您不會觸法,也不需要賠償。但官司勝敗,則要看對方有何證據。如果對方再有來電,最好能錄音保留證據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陳敬人 (陳律師) 104-06-02 16:53

 您好

  建議您將相關資料帶至事務所 供律師作進一步之分析  以維權益

                             陳律師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6-02 20:05

對於律師函或存證信函,一般來說並未有一錠需要回覆的義務,可以暫時不予理會,帶對方真的提告時再答辯就可以唷。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6-02 21: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之律師函或存證信函,您可無須加以理會,亦不用回復,只要蒐集好,做為日後訴訟使用即可,待對方對您提告,您再向法院說明答辯,避免亦被對方蒐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阿龍 104-06-01 23:21

律師您好

本人任職於私立高中,因生涯規劃於今年度聘約結束後(至7月31日)離職

但是遇到7月份學校暑期輔導,目前學校發下暑期輔導上課調查通知單

詢問暑期輔導上課意願

如勾選願意授課===> 7月份薪水照領 + 暑期輔導授課鐘點費用

如勾選不願意授課===> 同意自願放棄7月份薪水

問題如下

根據教師法第3條規定, 教師待遇得按月給付, 7月份仍在聘約有限存續內

 暑期輔導是額外的工作,教師本有權利拒絕不授課,但是不應該拒絕授課

  的教師,連同7月份薪水都不能領

 

所以要怎麼辦??

以上

沈恆 (沈律師) 104-06-01 23:57

您好!

您可以寫清楚不同意放棄七月薪資,且沒意願授課。

以上若有未盡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ason 104-05-31 21:45

請問:我因親情壓力,在北部的親戚A行號擔任掛名負責人,但我都在中部B公司上班,之前從B公司非自願離職,所以去申請失業給付,但是勞工局說我有在A公司掛名負責人,所以無法給予補助,但其實我沒在A公司上班過,造成我請領失業津貼的損失,這樣的話,我可以跟A公司請求賠償金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有同意掛名,除非契約內有明定,否則要請求賠償應有爭議,而您可以發函告知終止掛名,以免日後產生爭議,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eason 104-05-31 22:00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有同意掛名,除非契約內有明定,否 ... (恕刪)

謝謝 謝律師的回覆,再請教一下,是發給對方"存證信函"嗎? 是否可以建議我 內容大致上是怎麼填寫呢? 比如說要寫什麼樣子說詞等等,謝謝

Merle 104-05-30 23:32

各位律師您好,今日女友拿了政府公文回來,是從前老闆那邊拿來的,由於店的名子是我女友的,但是只是掛名的,實際上我們都只是他的員工,我女友是店長,而我是副店長,公文上是5.1號寄出的,可是老闆卻在5.30號晚上才拿給我女友,上面罰緩日期寫三十日內,要我負責十萬罰鍰當中的四萬。

我該如何訴願,真的老闆只肯處理六萬,掛名的還要幫他處理四萬,老闆說他不處理,罰單寄來是我女友的名子,說我本人超時工作,所以違反勞工基準法第32條第2項,另外一條是同法36條規定,是同事連續工作15天日,同事缺錢自願說要多點班次,所以才排班給他,雖說我們是店長跟副店長(目前都已離職了),可是也是老闆請來的員工可是卻要我們負責這筆錢,我該怎麼辦?

我還是大四學生,怎麼可能一時間拿出四萬塊,而且老闆二月份薪水也沒給我,沒給薪水還要我們自己負擔罰款。

沈恆 (沈律師) 104-05-30 23:48

您好!

若不想繳罰款,應於30日內提出訴願。 盡快終止借名關係,別再當人頭負責人,否則後續還會有更多法律風險。 欠薪部分可向勞工局申訴,或提起訴訟請求。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30 23:5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30 23: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業者之違法行為。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6-01 09:46

您好:

此種情形為借名人頭之情形,日後可能甚有違法之疑慮,建議盡速尋求勞工局申訴,請勞工局介入調查,並解除該借名關係,嗣後如有必要訴訟,亦歡迎至本所尋求協助。


全仔 104-05-30 06:48

律師您好 

27號下午警察在某小巷查獲未成年學生穿學生制服被查獲身上有煙

並從學生口中指出店家名字 當時是我值班 早上六點多時販賣

也叫我去作筆錄 但內容我都答因當時人繁忙 未確認此少年證件

但我也答不用律師到場 這樣到最後會出庭嗎

29號下午五點多打給我叫我作筆錄 這天我剛好是離職

這樣是否還會罰錢 還是只罰店家 如罰店家 店家叫我賠償

這樣要賠償嗎 請律師回覆 謝謝

補充 29號剛好遇到換新加盟主  監視器都被回收到總公司 所以警察沒調到 這樣是否只能依學生指認方式加筆錄判罰 

2.如判到新店家 叫我罰全額 是否該全部繳 

麻煩律師回覆 感謝

3.作完筆錄 何時會收到通知 罰款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菸害防制法第13條規定,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第29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所以本件為行政罰,至於罰?對象,仍要看警方如何裁處,若是罰店家,而店家已有向您宣導不可販售給未成年人或有貼警語,則店家可以向您求償,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30 23:42

本件會有行政罰法之問題。

Jane 104-05-29 23:20

請問:
男友掛名擔任其兄長設立的商號"負責人"一職(帳面上是有薪資收入,但實際上男友並沒有領到錢),實際經營者是兄長,想詢問男友是否能以"負責人名義"結算掉商號呢? 

另 其兄長 長期與一家會計事務所配合(處理會計帳事宜),要結算掉商號,需要會計事務所提供相關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如果會計事務所不願提供,我們該如何處理?
(會計事務所人員自稱他們是受兄長委任處理,並非男友(掛名負責人),所以不願提供。)

其兄長利用公司大小章開立"非自願離職",讓自已及其妻子去申請政府的"失業給付"且均以領完六個月了(這期間2人的收入是領商號的薪水、及失業給付的),這種非常不道德行為,有什麼能約束或申訴管道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5-29 23:48

您好!

1.如果只是掛名負責人,沒有實際經營權,並無權結算掉商號。
2.製造虛假離職證明請領失業給付,可能涉犯詐欺罪。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ason 104-05-30 00:30

律師您好:

我是樓主的男友,謝謝您的解答,我在補充一下;目前的情況如下,我掛名的負責人是獨資行號,因應每年五月繳稅的問題,所以在兩稅合一的情況底下,我個人必須把自己在外面的薪資,加上這行號的營利所得,變成我個人原本不用繳稅的,現在多增加了兩萬元的稅出來。因為現在負責人的問題,雙方鬧的很不愉快,所以對方並不打算把他們的這商號所產生出來的稅給繳清,要把這稅丟給我自己繳。

以您的第一點解釋,因為我是掛名的負責人,沒有實際的經營權,所以我無從去結清掉這商號;但是就算是掛名負責人,在商業處或是法律上,我都還是負責人不是嗎? 如果實際經營者把公司亂搞,有事情,我這個掛名負責人來扛;或是賺錢是對方在賺,而繳稅或是欠稅都是我這個掛名負責人在繳,這樣來說應該也是不對,難道法律沒有保障掛名負責人嗎,那我該怎麼樣去保障我自己的權益呢?

cindylee1120 104-05-29 02:05
請問律師 104/5/1正式報到,沒有簽任何資料、契約。 由於每天上班都不是很愉快,在5/25下班前一小時與同事發生口角後,找主管提出當天離職。主管有叫我按流程辦理離職手續,但是當天情緒不穩就拒絕了。這樣下個月會領不到薪水嗎?假如領薪日沒有匯入戶頭是否可以提告呢?我們公司正職加班沒有加班費,最長上班時數達12小時。基本平日8小時,假日九小。

你們公司加班沒有加班費,已經違反勞動基準法的規定,你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公司應依法給與你薪資,如果公司沒有給與你應得的薪資,可以向勞工局提起申訴及調解,如果調解後公司仍然不給付薪資,你可以提起訴訟請求公司給付。

以上,對於答覆如有問題,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的網址:asfreeagain.blogspot.tw

104-05-29 00:55
父母離婚多年 我是爸爸帶大的 與媽媽完全沒有聯絡!媽媽在多年前過世,當時我不知情,後來有辦拋棄繼承(由於超過辦理時間 所以被駁回)現在銀行向法院辦理強制執行扣我薪水,所以我馬上離職!現在想請問 我找派遣公司,這樣銀行一樣能馬上找到 然後強制扣我薪水嗎?還是可以直接申請凍結我的戶頭呢?如果我領現金的話 那銀行能扣嗎? 可以幫幫我嗎?這樣真的造成我很大的困擾 而且也不能好好上班
張浚泓 (owen) 104-05-29 09:28

您好,關於您所詢問題簡答如下: 1.不知您母親去世的時間點為何?因為民法修法後已修正為法定限定繼承(只要以所繼承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2.您母親過世當時您是否為未成年?因為也可能影響您是否得主張以所繼遺產為限,負清償之責。 3.只要您所任職的單位有投保勞保銀行就查得到,但銀行未必能馬上找到,因為債權人仍須向國稅局查詢個人年度所得資料查詢始得知悉,除非銀行能透過其他管道知道您目前所服務之單位。

a126 104-05-30 06:27
回覆 品 的發言內容:
媽媽的遺產應該先去查詢,還給銀行應該還有剩餘
104-05-30 21:01

媽媽97年9月過世 當時還是舊法

97年9月我剛滿20歲而已...所以也來不及了

請問是在報稅的時候 銀行才能查到嗎?

我現在也不能沒工作 但是一直這樣也不是辦法

可是一但工作又擔心被銀行找到又被強制扣薪

這樣對我來說也很不公平

我知道後面還有蠻多家銀行

我不可能承擔一輩子吧

這樣我要怎麼生活呢 總不能逼死我吧

請問有什麼辦法可以解決嗎?

讓我不必償還這些債務 能好好過生活

畢竟法律的法條我也不懂

之前有請了一位對案情沒幫助的律師又花了很多冤妄錢

實在怕了 不敢隨意請律師><如果有冒昧的地方 請見諒

104-05-30 21:03
回覆 a126 的發言內容:
回覆 品 的發言內容:
媽媽的遺 ... (恕刪)

我有查...不知道是時間過太久查不到 還是有別人領了..還是根本沒遺產...因為都查無資料

104-05-30 21:04

 

simon 104-05-28 10:32

甲是公司業務,在產品推廣的過程中與對方談到佣金的問題,因對方不願曝光,希望由甲轉交佣金,甲向上級主管請示,主管同意後進行並順利成交,當初約定好是產品A有佣金,產品B沒佣金,因公司的因素只有產品B成交,理論上是不需交付佣金的,但主管在成交後主動向甲表示,產品B既然有成交佣金也照給,後來甲與主管鬧翻並已離職,事後主管就以懷疑甲將佣金私吞的理由要告詐欺,請問這樣詐欺會成立嗎?當初在交易前,甲已清楚向公司表示對方不願曝光,並得到公司同意後才進行的,且產品B本來不需付佣金的,是主管主動表示要給的。甲需要舉證嗎?需要交代佣金流向嗎?如甲在佣金申請單上隨便寫一個人的名字,有什麼刑責嗎?

ting 104-05-26 14:43

您好:

1.我現正在準備申請債務更生資料 , 現有個問題想請教,關於更生狀內財產資料,是否有含商業保險的部分? 因當初家人為了協助我,善意將保險保人更改為我的名字好讓我去做保單借款,以清償部分欠款 , 現我若馬上將要保人改回其他家人,法官會不會認為我蓄意脫產,而讓更生更難通過ㄋ?

2.在申請更生期間,若有債權銀行對我執行強扣1/3薪資 ,因公司會收到扣薪命令,公司若因此而認為我信用不良,而要求我自行離職 , 請問在法院還沒通知更生開始程序,我就離職,這樣更生會不會被駁回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ting 104-05-26 14:22

您好:

1.我現正在準備申請債務更生資料 , 現有個問題想請教,關於更生狀內財產資料,是否有含商業保險的部分? 因當初家人為了協助我,善意將保險保人更改為我的名字好讓我去做保單借款,以清償部分欠款 , 現我若馬上將要保人改回其他家人,法官會不會認為我蓄意脫產,而讓更生更難通過ㄋ?

2.在申請更生期間,若有債權銀行對我執行強扣1/3薪資 ,因公司會收到扣薪命令,公司若因此而認為我信用不良,而要求我自行離職 , 請問在法院還沒通知更生開始程序,我就離職,這樣更生會不會被駁回

hyul 104-05-25 19:37

律師您好,

本人於上週五離職時拷貝了一些文件,

原本只是想拷貝私人的檔案及網路下載的公開論文及教材

但因為資料夾很亂,加上沒仔細篩選,

所以不小心拷貝到公司的相關文件,但當下我並不知道這件事情。

離開公司直屬主管接到資訊部主管的電話告知我有帶走一些公司的機密文件

直屬主管馬上通知我,並問我是否有帶走什麼重要文件

當下我的第一反應是跟他說沒有,

但後來想想我的資料夾很亂,可能真的有拷貝到一些文件,

因此便馬上回公司將隨身碟交給主管保管

在拷貝檔案到將檔案交給我主管這段期間內,我沒有再碰過這個隨身碟

也沒有將裡面的檔案外流,我跟主管也第一時間寫信跟總經理道歉。

今天早上資訊部主管將拷貝內容告知部門的部長

結果清單裡面確實有一些公司相關的文件

其中最敏感的那個檔案是有加密的,但由於時間已久我早已忘記密碼

部門主管、部長、處長看過內容後也覺得這些東西是不小心拷貝到的

但資訊部主管堅持這是機密文件,

下午公司的法務同仁希望可以到家裡查看我的電腦,我也答應他

查完之後也確認我的電腦沒有任何跟公司有關的文件

想請問一下在這種狀況下,如果公司堅持提告的話

我可能會面臨什麼刑責? 我還能採取什麼行動自保,謝謝。

一、如果公司堅持提告的話,你可以考慮找個律師協助你,畢竟你真的不是故意的。

二、這類案件你不是故意的就不算犯罪行為。

三、至於要怎麼證明你不是故意的就要花點心思了。雖然舉證責任不在你,但是可以搜證還是儘量搜證吧。

楊俊鑫律師,現場諮詢預約專線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2.  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據點 :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屏東,台東,花蓮 。

 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

1. 若公司認定您將公司機密資料帶出,並將將公司營業秘密資料偷走後轉賣給其他公司使用或外洩,恐觸犯刑法第三百十七條,依法令或契約有守因業務知悉或持有工商秘密之義務,而無故洩漏之「洩漏工商秘密罪」、刑法第三百二十條就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有「竊盜罪」之規定,以及妨害營業秘密罪等。但這些罪的前題是您必須是有故意之意圖,並有洩漏該資料的行為。因此您必須證明您帶出該資料係屬意外,且並未將該資料外洩。

2.因為您與公司當初應有簽訂保密協定,該機密資料外洩就會造成公司損失,所以不論是您是出於故意或過失,皆必須負擔損害賠償民事責任。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謝憲愷律師(0912-613-529)咨詢。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5 22:02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可以主張非故意而為無罪答辯。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5 22: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無相關犯罪故意,為無罪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Jasper 104-05-25 18:14

律師您好:

我在一家新公司任職三年左右,公司在兩年前申請掛牌興櫃

在當下因增資需求開放旗下員工認股,在認股時有簽署一份

簡陋的合約,大致上是說明認股後三年內不得離職,因當下

合約公司完全沒做說明,只要求我們簽字,合約上也沒有

蓋上公司用印大小章,就是簡單的簽名形式而已;現在我因

離職了,由於公司在一年前已將我所認購之股票張數全數

匯入我私人戶頭了,現在接到公司的電話說明,要求我在指

定時間點將股票全數依市價賣還給公司,賣出所得扣除自己

當初認股的金額後,將差價退還給公司,我想詢問的是,我

有義務照公司要求交還股票嗎?因我一直認為這批股票並非

公司分紅配股,而是增資認股,並非公司贈與,而是自己花

錢買的,公司有權利回收我的股票嗎?

沈恆 (沈律師) 104-05-25 19:28

您好!

首先還是應詳細檢視所簽合約的具體內容才能論斷,而既然股票已經發放,您不妨先主張該合約無效,拒絕公司的要求。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1.  就閣下所述問題,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亦或使用電郵 q102327955@yahoo.com.tw寫信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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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理律師事務所、魏克仁律師關心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既然而簽署合約,則應依合約內容來認定,若合約內容未明確約定,則應回歸公司法民法之相關規定,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calotani 104-05-22 15:21

某公司在數月後有現址結束營業之虞,並公司預計配套措施是近日陸續將人力打散至其他分公司並加給一些交通津貼

而當初與公司簽訂的合約內容中有一條說""公司於尊重員工意願下,配合醫院業務,可改變員工服務地點""

既是""尊重意願下""--公司做法是--不同意者可續待原地至確定關閉公司或自請離職,但如因此造成原地人力需求過剩時,過剩人力則一律放假,有特休者先以特休抵扣,無特休者若因超休造成負時數,須按時薪償還公司,若自請離職者尚未滿合約期限一年,仍須賠違約金半個月

請問1.不同意者,至結束現址營業期間的數個月裡,有遭受負時數賠償的可能及後續無薪假的狀況,但不是我不上班,是你面臨租約到期可能要關閉因此將業務轉移部分出去分公司才沒班給我上,我需要賠這負時數的錢嗎?可否在正式實施公司政策時依法請求遣散費遣散?

2.未與公司簽約並未領簽約金的,等同沒授予公司調度權,依法應雙方協議之。那我不同意調度,也不想特休就這樣被銷完然後變負時數賠錢或放無薪假,可否請求公司負遣散費遣散我?

雇主對於員工的調動,如果確實有需要、沒有降調或要求作不適合的工作、且給予適當的住宿、交通協助及補助者,那麼調動不見得違法

如果無法配合調動的,因為雇主是結束一部分的營業,雇主應該依勞動基準法的規定給予資遣費以終止勞動契約

未經同意要求員工放無薪假(或放特休假)屬於違反勞動契約及勞動法規的行為,員工可以直接與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給付資遣費。

您好,您的情形是可以主張資遣費的,關於資遣費已有一定之算法,建議您先行試算。

如有任何問題,再請聯繫。

sky 104-05-21 19:18

昨天收到傳票 大概是去年六月發生

去年剛畢業就到台灣大哥大工作,因為有業績關系,所以當時候客人來續約有折扣手機是零元可是我還是跟客人 收五百塊去買配件給客人,後來客人要求要發票,所以故偽照一張發票給客人,但我在這中間沒有獲利,只是為了業績,結果好死不死偽照發票那一張的號碼剛好讓他對中,他拿去兌換被郵局舉發,後來找上我來,一開始我收到電信警察的通知要我去做筆錄,就在前天我收到偵查庭的傳票要我出庭,想請問我需要做什麼嗎?這樣可能會判什麼樣的犯罪結果呢,在這一件事情發生前我就已經離職了,因為內部其實很複雜,我覺得不適合自己因此離職離職後沒多久便收到電信警察通知我做筆錄,事發一年了,現在才收到傳票,懇請幫忙解答,只是剛出社會兩年的自己完全不知道自己該怎麼辦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應先確認您是被告還是證人,當然本件若是被告,則仍有機會聲請緩起訴,以上希望對您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21 22: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證據充足,可考慮承認犯罪請求緩起訴;若證據不充足,再考慮是否為無罪答辯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服務無邊,完美無限。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1 22:44

建議委請律師陪同警詢程序,並協助答辯。

呂超群 (呂律師) 104-05-22 17:57

您好:

您的行為即便沒有從中獲利,但似已成立刑法偽造文書罪,惟此罪後果可大可小,端視您答辯方向及內容而有所差異。建議您在開偵查庭前速與律師商討答辯方向。

關於詳細情形或是尚有其他任何問題,歡迎您mail到電子信箱gogopower85@gmail.com或直接來電0988-954484詢問。

伊里 104-05-20 21:50

公司是以三個月至半年不等和我簽約,年資約一年半中間並無中斷,日前以對主管不禮貌,遲到,以及工作分得太清楚為由不再續約,當下真的莫名其妙後來隔天我去要了資遣費和非自願離職證明,HR說我是定期契約不需給資遣費,我想想就覺得很奇怪畢竟我也待一年以上,怎麼能算定期契約呢?非自願離職也說給公司版本下面有個非自願選項,在離職當天再給我簽,後來我再去要資遣時HR還是不給,並叫我自己和老闆談還拿出一張普通版本的離職證明給我簽,我就拒簽 .現在我想請問在上勞工局申訴前我還有什麼能做的?難道我真的不該去要那筆資遣費嗎?雖然二十天前告知我,但也很突然呀!!!!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20 22:4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建議直接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之。

伊里你好:

依照勞基法第9條的規定如果你工作的性質是繼續性的,原則上應屬於不定期契約。也就是雇主不得故意以約定一定的工作期間,並以不再續聘的方式規避關於解雇的相關程序與規定,若雇主有上開行為的話,依法可處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鍰。

另,若雇主不續聘(解雇)的事由無理由的話,你可向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要求公司復職(不成ˋ者可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的訴訟);若無意復職,可以雇主的行為違反勞工法令情節重大,主張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公司發給資遣費。

以上供參。

首先要說明的是,雖然公司與你簽的約都是定期的,但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九條規定,定期契約屆滿後,另訂新約且二個契約合計期間超過九十日,且二契約簽訂的間斷期間未超過三十日者,雇主與勞工間的勞動契約形式上雖名為定期契約,依該條規定應視為不定期契約

所以你與公司之間的契約應該屬於不定期契約

雇主對不定期契約的單方終止,必須有法定事由,否則會被視為違法解雇。你的案件,有很大的可能性會構成違法解雇。如果是違法解雇,可以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

如果是合法解雇,要看解雇的事由為何,如果是以你不適任或公司經營困難為理由,公司應給予資遣費及預告工資。如果解雇的事由是你曠職、對雇主或同仁有暴力或重大侮辱行為,則無須給予資遣費。

以上,由於你的問題並不是非常詳盡,如有需要更進一步回答的,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erichwa 104-05-19 20:30

律師好:

朋友和她同事之前離職時跟老闆有一些誤會,最後一次去領薪水時,老闆很生氣地砸酒瓶卻不慎割傷自己也割傷了她同事,結果她同事的三個男性朋友在店外看到很生氣,不小心用力過頭把玻璃門推破,老闆當場就請警察來處理也作了筆錄,說他的傷是被這幾個人弄的,也去醫院驗傷了,之前可能有提到賠6萬元和解,但那三個男性友人可能覺得金額太高不想賠,結果老闆就對她們五個人提告傷害,我朋友跟那三個男的不認識也沒有動手,只覺得很冤枉,目前已開過一次偵查庭,庭上當然是各說各話,老闆那邊有一個助理作證說是那三個男的動手劃傷他的,我朋友這邊也有在場的朋友作證說是老闆自己劃傷的,玻璃門部分好像是告他們三個男的毀損,這部分比較沒有爭議,檢察官是希望她們幾個要去找多一點證人證據,不過店裡其他員工比較怕事都不願意出來,監視錄影也被洗掉了,想請問律師,對方也只有一個證人也沒監視錄影,這樣被起訴的機會大嗎?另外,我朋友只認識另一個一起相約去拿薪水的同事,不認識推門的那三個人,也沒有動手,有辦法跟他們切割嗎?(她同事好像是被告教唆傷害恐嚇,細節我也不清楚)我朋友應該是完全沒她的事,只是老闆認為她們是同一掛的,就一起告,這樣可以跟檢察官或找對方律師談嗎?還是要找律師直接反告他誣告,希望各位大律師能指點迷津,感恩!!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仍有被起訴之風險,目前是各說各話,所以應找出可以支持您方說法之事證,當然若對方虛偽陳述事實,會涉及誣告之問題,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9 23:01

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若沒有證據證明您有動手,被起訴之機會不會那麼高。

儒生 104-05-19 01:00

我是某補習班的授課老師,因為薪資不如預期,想離職

但在工作期間中,曾簽一下份承諾書,內容如下:

規定一、不可帶走學生私下授課,追朔期為離職一年後

規定二、離職後一年,不可在同一行政區授課

若違反承諾,付一百萬給公益團體,並承擔法律責任

合約書上有簽名和日期

 

請問規定1,學生不算公司資產吧? 學費到期後,仍違反規定嗎?

請問規定2,我不是主管,也沒帶走公司任何機密文件,這規定有失公平性?

請問這承諾書有其效力嗎?    三年後呢?

 

王律師 (王律師) 104-05-19 09:34

離職後之競業禁止條款,倘無適當之補償,實務上亦有遭受認定無效之案例。

王晨瀚 (怡然自得) 104-05-19 10:53

您好:

競業禁止條款有許多的限制,不一定簽訂後皆為有效,包含是否有特別的商業機密或保護利益,及員工是否在公司擔任一定的職務或地位,以及須有一定的補償措施,而您擔任補習班老師所簽訂的競業禁止條款,實務上有認定不合法之例,但仍需視實際條約內容與狀況而定。

一、競業禁止條款是否有效這件事,實務上有其判斷標準,所參考的因素不只一個。據悉,在不案件類型法官的想法會略有不同。而競業禁止條款如果有設時間及空間限制的話,被認定有效的可能性還是有的。

二、一般的話我會查相關判決來參考,檢索條件就以補習班&競業禁止來查,應該可以查到接近的案件來參考。

三、先研究、再搜證、再處理。勝者先求勝再求戰;敗者先求戰再求勝。

楊俊鑫律師,預約專線0954149193,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附近

dada 104-05-14 14:49

你好:

我們公司有一員工,原本合議做到3月10日,卻在3月5日領完薪後不做了,而且沒通知老闆,打電話好幾次都沒接,沒說明原因。

之後卻追討3/1~3/5的薪水,中間請假2天,所以實際工作天數是2天。

請問我們可以用3/6~3/10曠職的理由來倒扣薪水嗎?

另外因為會合議做到10號,是因為10號有重要訂單要出貨,不然會讓他做到2月底就不做了,(因為工作性質,這中間工作很閒)。

請問可以求償因突然離職10號所要多增加的人事成本,還有損失嗎?

謝謝~

3月5日領的是上個月的薪水,3月1日~5日有上班公司應支付薪水,至於曠職的部分因為沒有履行勞動契約,所以不用支付薪水。3月1日~5日間有請假2天,要看是請什麼假,如果是特休那麼公司不能扣薪水,病假則可以扣半薪,如果是事假則可以扣全天薪水

勞動基準法規定公司不得預扣薪資,所以如果該名勞工有造成公司損失,公司應該另行起訴請求,而非直接從薪資中扣除。

以上,如有需要更進一步提問的,歡迎到本所法律諮詢版留言,本所網址: asfreeagain.blogspot.tw

姜百珊 (姜律師) 104-05-15 22:11

Dear Dada,

依據勞基法,曠職如果滿三天可以不用支付薪水將其解僱,並且不用支付資遣費。但如果對方向勞委會申訴,可能須經調解程序才能決定是否向其求償違約之部分,若要先採取法律行動,可以先就其違約之部分開協調會屢約爭議調解,由於您提供資料不夠充份,如果須要可以先將合約寄到我的信箱(heatherpisces@gmail.com),再附上合約存證信函求償

pppppp 104-05-10 02:01
(我在公司是小主管,上面還有一位主管) 4/26遞離職單,原訂5/5為離職日公司不批准,請求幫忙到14號 但我並沒有答應,而且也告知,如要我留下幫忙,有幾天需讓我請假,公司只說可外出請假幾小時! 之後我自行在5/1~5/14排了四天假,在休完兩天假,我5/6上班時,公司告知,因是做到14號,並不是15號,只能休假兩天,我當天告知,那這樣就無法繼續上班了,我按照離職單上的日期到5號!隔天當然就沒上班 隔兩天,公司告知,8號、9號請我到公司做盤點交接,但我尚未到公司盤點交接,主管自行盤點完成,告知有12萬的貨品沒有點收到,並說明,如未到公司交接,就自行負責,並從薪資扣除! 請問,我並沒有答應雇主留下幫忙,雇主自行決定並告訴同事我做到14號,但在我最後一天上班為6號,在這之前公司並沒有派人與我交接,我需負責這些貨品賠償嗎? 再者,給我的盤點日期為兩天,在我未交接之前,主管自行點收,就算我去點收了,被栽贓了,硬是要把12萬貨品損失算在我頭上,該如何處理? 對了,在公司任職的五個多月中,只有遺失過一瓶兩千多的貨品,公司每月有給我五千元的額度可扣除,再來,貨品都是令一位主管在搭配販售,請問,責任歸屬應該屬誰?
顏寧 (顏寧律師) 104-05-10 23:18

可以不要理會,畢竟基於無罪推定,必須要有證據證明您犯罪,才有可能構成犯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10 2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即使公司欲對您提告,亦須盡其舉證之責任,您可無須理會公司之要求。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p*6你好:

由於你事後又填寫了5/5後的價單可能會有合意變更離職日的問題,其後仍屬無故曠職

重點在於公司清點後發現的損失依法雖不得以預扣工資的方式主張賠償,但公司事後亦可向你訴請賠償(清點交接之目的本在於工作責任釐清,未確實交接或留下完整之工作清單或日誌來證明,一旦公司提出相關事證以佐,恐仍將面臨賠償之虞)。

以上供參。

呂小姐 104-05-09 15:32

房屋修繕時,不小心撞到屋主的琉璃,造成二個琉璃碰撞在一起

二個都送回原廠檢驗,一個修複不了,所以追訂要還給屋主,屋主同意。

(這部份是不是有我們付款給原廠的收據及屋主簽收的資料,就可以在法律上立足?)

一個因是2011年的限量產品,全球300多個。原廠說只能修複到最佳狀況,無法原狀。賠償原價,屋主不肯。也不肯給原廠修復,硬要我們去跟有買這產品的人,問看看人家要不要出售。基於個資法,原廠賣方不肯給予,我們也不可能全球去打電話看人家要不要轉出售。

一個多月來,每次致電道歉,詢問願不願意修及賠償都不肯

施工的師父也自動離職,閃人

想請問 像這類的案子,除了盡量和解外,還能怎樣處理?

另 因為我們不是不肯處理,如果屋主一直不肯處理另一限量琉璃,我們會不會被告? 被告法律罪名? 那為防被告我們可以準備什麼自保的東西??

曹尚仁 (曹律師) 104-05-09 15:4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屬於民事損害賠償,不會有刑事責任民事賠償以回復原狀為原則,倘若無法回復原狀就是以賠償金錢

2、已經賠償的要簽立和解書。

3、限量商品問題,至多還是金錢賠償,不過是打壞時的市價,建議應該先蒐集目前市場上的價格,倘若無,則屆時必須以鑑價的方式處理。


呂小姐 104-05-09 15:51

律師

謝謝您的回覆。

想請問 若簽署和解書,除了屋主及雇主(我們),還須要保證人嗎? 格式在法律上有一定要求的格式嗎?

而造成此次事件的員工,事發隔天就自動離職(勞工說離職就再也不接電話),像這樣

琉璃原廠公司我會再請他們協助鑑價,若金額過高 可以請求這位員工一同出面分擔嗎? (如果還找得到人的話)

呂小姐 104-05-09 16:10
回覆 呂小姐 的發言內容:

律師

謝謝您的回覆。

另外~ 限量的這個,目前網路還可以查得到價格,只是沒有產品了。那這個可以當做"打壞時的市價" 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和解可以向調解委員會來聲請調解,其有製式格式,而本件公司仍得向肇事之工人來求償損失,以上希望對您有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4-05-09 23: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不會成立刑事犯罪,僅有民事損害賠償之問題,若無法和解,可待其提起訴後,再請法院協調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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