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您好!請教您~目前因女朋友從事百貨服務業工作,會常接觸搬運上下補貨情形,然而近期因痼疾突然復發(脊椎舊傷),致無法執行工作,雖然有申請病假幾天在家休養,不過傷勢狀況每況愈下,無法從事本性質工作,故向店長提出離職申請,但店長以「公司規定離職前15日應主動告知」為由,要求當事人任職期滿才能離職。
回公司上班一天後,仍因身體狀況影響,於次日申請病假,並再次告知店長,因身體無法負荷故辦理離職,店長回覆目前無「離職單得稍待幾天作業期」為由,要求當事人等候通知,後續又反應至公司經理,仍再以「離職手續應找店長辦理」為由,遲至目前尚在等待通知領取離職單等相關手續,已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且目前已有找到合適職場規劃,惟前一份工作離職手續尚未完成,鑒於向店長.副店長反應多次未果的情況,可否以口頭離職方式為依據(Line也有告知訊息),直接離職,並往下一份工作執行呢?





方安遠 律師 答覆:
一、 因過被遣散,也要賠契約中的違約金嗎? 這要看契約有無約定,如契約未約定,原則上應該不用賠。我所看過航空公司關於地勤人員的勞動契約,裡面約定「服務未滿三年自請離職或因侵害甲方(航空公司)權益而解約」需賠償違約金,因過被遣散是否算是侵害甲方權益,可能有爭議空間。
二、 違反最低服務年限須賠償違約金的契約條款,某種程度上是剝奪勞工依勞基法得隨時終止勞動契約的自由,因此法院實務上有認定為有效,也有認定為無效的判決,具體判斷上會視公司投入的成本與最低服務年限長短、違約金之數額來衡量該約款是否合理。此外,也有雖然認定約款有效,但法官對於違約金給予酌減之案例。
三、 有無簽自行離職書,差別在哪裡? 第一,前述是否須賠償違約金的問題。第二、自行離職,公司不用發預告期間工資與資遣費。第三、自行離職,不得請領勞工保險之失業給付。
四、 不論是勞動主管機關或法院實務,對於雇主依勞基法第11條或第12條解僱員工,向來採取嚴格的標準審查。依你所述,公司對你記過處分,以致於被公司遣散,但公司卻要求你簽自行離職書,公司這樣的處理方式有可能違反勞基法規定。如果公司是依勞基法第11條第5項規定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那麼公司須證明你不能勝任工作的事實,且應發給你預告期間工資與資遣費。如果公司是依勞基法第12條第4項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那麼公司須證明你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之事實,且公司應在知悉該事實之日起30日內,向你表示終止勞動契約。公司如果沒有踐行上述程序,解僱可能無效。
五、 如果你因身體狀況必須選擇離職,建議你可以先與公司協調降低違約金,大家好聚好散。
以上敬供參考,如有其他問題, 可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或約時間會談, 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公司這樣做是違法的
且不能跟你要違約金
差別在這邊
建議你先不要簽任何文件
請律師協助你處理後續問題
並且請主管機關協助調查
這樣對你才是最有利
你這案子強烈建議要請律師
不要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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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可以參考勞動部公布之競業禁止參考手冊。
競業禁止是否合法可依以下幾點判斷:
員工有無顯著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 雇主有無法律上利益應受保護之必要。 勞工擔任之職務或職位。 應本契約自由及誠信原則認定。 限制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是否合理。 有無代償措施(花園休假)。 違約金是否合理。你與公司沒有簽訂競業禁止條款,你只是生產線主管沒有辦發接觸到有關營業秘密之事項,公司也沒有代償措施,初步看起來沒有競業禁止之問題,詳細情形仍須要依你及公司的狀況才能判斷。
若你要離職可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5、16條規定,定一定之日期預告雇主即可終止勞動契約,雇主若要求你簽訂競業禁止條款,記得依上開原則處理,有爭議可向勞工局反應,由勞資爭議委員會進行調解。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
車禍是這樣發生的
這天是假日 甲方被他老闆娘(稱1方)叫去開別間公司的車(簡稱0方)
從高雄出發到台南 載到0方的業務到小港機場
甲方從後方追撞乙方右後方甲方轉出去 撞到行駛中的摩托車(稱丙方)
丙方在飛出去撞到停在大樓外的17台摩托車
現在初步分析表出來是甲方全責
所以開始談和解
甲方同意了但甲方的老闆娘卻在要匯款的前一天反悔了
甲方老闆娘要求要來簽 自願離職書 才同意付
甲方也同意要去簽但他的老闆娘做常說話不算話 所以甲方也希望1方簽一張他願意負責丙方的和解金以讓丙方安心但1方卻拿這件事做個理由說他反悔了
這時甲方告知丙方說 可能沒辦法給當初協議的先匯5萬元而是先給資遣費3萬5千 之後借到錢再匯1萬5千給他
但丙方覺得甲方沒誠意 所以想要聲請調解破裂 以此要求要甲方老闆娘出面負責(當初1方在醫院承諾甲方的)
甲方的老闆娘 真的都沒有責任嗎?
丙方這樣要叫1方出來負責是可以的嗎?
車主就都沒事嗎?
這樣如果丙方要告甲方 他如果在庭上說甲方誠意不足 這樣該麼辦?

不好意思 請問一下
車禍是這樣發生的
這天是假日 甲方被他老闆娘(稱1方)叫去開別間公司的車(簡稱0方)
從高雄出發到台南 載到0方的業務到小港機場
甲方從後方追撞乙方右後方甲方轉出去 撞到行駛中的摩托車(稱丙方)
丙方在飛出去撞到停在大樓外的17台摩托車
現在初步分析表出來是甲方全責
所以開始談和解
甲方同意了但甲方的老闆娘卻在要匯款的前一天反悔了
甲方老闆娘要求要來簽 自願離職書 才同意付
甲方也同意要去簽但他的老闆娘做常說話不算話 所以甲方也希望1方簽一張他願意負責丙方的和解金以讓丙方安心但1方卻拿這件事做個理由說他反悔了
這時甲方告知丙方說 可能沒辦法給當初協議的先匯5萬元而是先給資遣費3萬5千 之後借到錢再匯1萬5千給他
但丙方覺得甲方沒誠意 所以想要聲請調解破裂 以此要求要甲方老闆娘出面負責(當初1方在醫院承諾甲方的)
甲方的老闆娘 真的都沒有責任嗎?
丙方這樣要叫1方出來負責是可以的嗎?
車主就都沒事嗎?
這樣如果丙方要告甲方 他如果在庭上說甲方誠意不足 這樣該麼辦?

您好,上個月中被人持偷來的信用卡盜刷成功拿走商品,但因當下覺得那人很奇怪且簽單也被他拿走所以有立馬打去信用卡公司詢問是否卡片有報遺失,前後打去確認過兩次都說沒有,但是最後下班時接到信用卡公司打來說失主報遺失了。
已有跟警察報案且案件還在偵查中,目前信用卡銀行有撥款給公司,但因簽單被拿走,信用卡銀行有權回收款項,請問這筆款項是由誰負責?
賠償責任:本人任職期間所經手之帳款、客戶資料或相關職務範圍內事項,若日後發生因本人之故意或過失導致對貴公司或第三人須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概由本人承擔民刑事責任,絕無異議。
但公司現在要求我再回去簽一份切結書,要我先放簽單上金額的押金在公司,等到信用卡公司6個月追朔期過了就會還我,請問我有需要去簽這份切結書嗎? 假如我去簽不就等於我要負這案件的全責了?
麻煩律師了,謝謝。


新工作未滿1個月
7/30號(四)向主管提出離職要求
主管回應能不能到下個禮拜結束,當時答應了
(當時誤會以為是到8/2號)
8/2號(日)向主管反映上次的誤會
主管的回覆:我有跟老闆說你是因為要學法文,所以不等補人,我讓你做到下禮拜,不然公司立場一定會要你八月結束後
主管強硬的態度下只好答應到8/9號
8/3號(一)向主管詢問排假事項
當天希望明天後天可以排假(已經連續上班12天)
公司一個月六天假,半個月三天假
我問他已經上12天是算幾天假?
他回我:8月 正職整隔月六天
我回他上個月到現在都還沒休過,7/23到7/31的假?
主管回覆:禮拜三不是你休嗎?(8/5號)你自己畫的,七月有上有錢
之後回覆我:重點:公司一個月給六天,半個月三天
8/4號(二)我向另外一位主管提出離職
他回覆:已經作滿7天已公司規定要提前一個月預告
我回他:但是勞基法應該是未滿三個月當天就能離職?
他回我:所以勒?
我回他:所以我今天要離職
後來他就叫我去找另外一位主管,因為我歸他管
請問我遇到的問題該怎麼解決?
真的已經沒心待在那間公司了,還有薪水的部分領的到嗎?
還有因為有口頭答應硬要離職會有什麼狀況發生嗎?
真的很困擾...實在不想把事情鬧那麼嚴重...

新工作未滿1個月
7/30號(四)向主管提出離職要求
主管回應能不能到下個禮拜結束,當時答應了
(當時誤會以為是到8/2號)
8/2號(日)向主管反映上次的誤會
主管的回覆:我有跟老闆說你是因為要學法文,所以不等補人,我讓你做到下禮拜,不然公司立場一定會要你八月結束後
主管強硬的態度下只好答應到8/9號
8/3號(一)向主管詢問排假事項
當天希望明天後天可以排假(已經連續上班12天)
公司一個月六天假,半個月三天假
我問他已經上12天是算幾天假?
他回我:8月 正職整隔月六天
我回他上個月到現在都還沒休過,7/23到7/31的假?
主管回覆:禮拜三不是你休嗎?(8/5號)你自己畫的,七月有上有錢
之後回覆我:重點:公司一個月給六天,半個月三天
8/4號(二)我向另外一位主管提出離職
他回覆:已經作滿7天已公司規定要提前一個月預告
我回他:但是勞基法應該是未滿三個月當天就能離職?
他回我:所以勒?
我回他:所以我今天要離職
後來他就叫我去找另外一位主管,因為我歸他管
請問我遇到的問題該怎麼解決?
真的已經沒心待在那間公司了,還有薪水的部分領的到嗎?
還有因為有口頭答應硬要離職會有什麼狀況發生嗎?
真的很困擾...實在不想把事情鬧那麼嚴重...

各位律師您好:
本人在小7工作有3年多.前些日子發生些跟老闆職場上的糾紛.老闆後來以我在工作環境不會快樂的理由告知我要我離開.
我有跟老闆說請他決定一個時間讓我有準備.隔天就叫我不要做他已經找到支援的人來替我.事後我直接跟老闆說你怎麼沒事先告知時間就直接把我辭退.他回說是你自己叫我決定時間的.後來我就跟他說我要去勞工局處理.老闆就改口說我怕你太累只是讓你休長假.你的勞健保我還沒退只是讓你休長假.你明天可以回來上班.
有些問題我想詢問:
1.我有請老闆決定要我離職的時間給我.那他有權力直接把我辭退而不要告知時間嗎
2.老闆他沒有幫我退保那就不算辭退嗎
3.老闆事後叫我再回去上班.而我不想在回去上班.那會不會變成是我曠職.資遣費是不是拿不到

方安遠 律師 答覆:
1. 你請老闆決定要你離職的時間給你,但老闆決定要你離職的時間仍須經你同意,才發生合意終止勞動契約之效果。
2. 依你所述,你與公司間尚未達成終止勞動契約之合意,故公司不能幫你退保。你也必須繼續上班。你若無正當理由不上班連續三日,或一個月內無正當理由不上班合計達六日,公司得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第12條),如此,公司不必發預告期間工資,也無須給你資遣費。因此建議你目前仍應回去上班。
3. 如果你已不想繼續上班,最好能與老闆協調自願離職的合理條件,再簽下離職協議書。最好能好聚好散,如此較可杜絕未來糾紛,也較不會對你未來找工作產生不利的影響。
如有其他問題,可email至 andrew.fang@msa.hinet.net 與我討論,但請表明身分及稱謂。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如無簽立保密協定或競業禁止條款
自行開立公司不會有任何違法問題
況且這些內容是否構成機密恐怕都很難認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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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師您好:
當時進公司,有跟公司簽約。現在的我,是基成的電子工程師,工作兩年多,月領兩萬多。請教律師關於簽約問題:
1.簽約內容有,當離職時需要交接兩個月。
工作才兩年多,依勞基法,我只需要交接20天。因我是學技術的,基本上20天是不可能交接完成的。若只交接20天,老闆對我提告,請問法官會怎麼判?要對公司做賠償嗎?賠償金額多少(契約上沒有明確註明賠錢金額)?
我是做有線電視行業,不知道勞基法有沒有這條。若我離職後一年內跳到別家的有線電視相關行業,老闆對我提告,請問法官會怎麼判?要對公司賠償多少錢(契約上沒有明確註明賠錢金額)?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覺得公司契約有違法之虞,可向各縣市政府勞工局申訴,請求勞工局協助調解,除非調解不成,再考慮是否以訴訟解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原則上都是以契約為主
如有違反勞基法
那麼條款是無效的
如果沒有記載罰則
那麼恐怕對方要求償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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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妹我今年六月剛從大學畢業,身為新鮮人的我沒有什麼真正的工作經驗,最近有兩個問題深深困擾著我。
(1)日前在銀行找到了一份工作,最近剛簽完約,但是事後才聽朋友說簽約有簽約金可以拿。是否公司一定要支付我簽約金,這份合約才算成立呢?
(2)公司要我與他們簽兩年的合約,若違約(兩年內我提出離職或者公司認為我有重大缺失、態度不好)就必須賠他們違約金,違約金最高可達台幣28萬多元,這對我這種剛出社會的新鮮人而言簡直是天文數字,我好怕之後他們會拿這個威脅我天天逼我加班或是超時工作! 我在簽約時有問他們說這種違約金算合法嗎? 他們的回答是說這不算違約金,而是賠給公司的教育訓練費用。因此白紙黑字簽下去就是合法了吧?
最後我會簽約的原因是,這家銀行在亞洲名氣算大,我媽媽說如果他們真的亂來的話,我可以去媒體投訴,銀行人資也一直跟我說他們不會做不合法的事情,他們是有心要栽培心人,所以我還是簽約了。
還沒開始上班我就好緊張,深怕一個不小心被陰! 希望這裡有人可以幫助我,提供正確且專業的解答,好讓我8月中安心的上班去!! 謝謝各位!!!

你好
我想問一下,我兒子現在2歲7個月,老公台北,我桃園,懷孕的時候都是在桃園給娘家媽媽照顧,等小孩出生才跟小孩一起回台北住,小孩平常給婆婆顧,我通車在桃園上班,後來小孩1歲3個月,婆婆說她身體不好,而且小孩開始皮,他顧不來,我就離職,之後有親戚公司缺人,我就每天通車帶小孩去親戚公司上班,工作大約半年,因為小孩會影響到工作,所以我跟先生討論,我就在家帶他,他們家的房子是租的,公婆離婚,都各自有另一半,我們跟婆婆.還有老公的姑姑一起住,小叔則是結婚後去岳母家住,他們家全部都是在外面租房子,公婆都各自有欠銀行錢沒還,我老公之前有欠卡債,後來跟小叔借錢整合還掉了,現在每個月還小叔錢,我老公跟婆婆以及老公的姑姑都會抽菸,我老公還教我兒子講三字經,而且老公的姑姑衛生習慣很差,衣服幾個禮拜才洗一次,因為租的房子房東說會都更,所以前陣子搬回娘家附近的社區,小孩平常給娘家媽媽帶,我下班再去接他,老公最近沒了工作,之前會說如果離婚,他車貸的保證人是我,他不繳,銀行會找上我全家這種話,我想請問,如果我要爭取監護權有勝算嗎?我目前工作薪水27000左右,老公之前工作6萬多,但是現在沒工作也沒存款。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為未成年子女之主要照顧者,由您取得監護權之機會較高,可請求對方支付扶養費,一名子女一個月約為一萬至一萬五千元,對方亦可請求行使探視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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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律師
我在去年年中結婚,婚期快到時前夫突然說要離職,當下他說因為被其他公司挖角所以決定離開現有公司 ,但後來他並沒有去上班,並告訴我決定自己接廣告案子(他原是廣告業務)並說還有額外跟親戚投資,每月至少有12萬收入,並對我家生意有興趣,希望可以一起學習
當時認為他確定有固定收入就好,也沒多想,還辦了一個共同賬戶,打算定期存家用基金跟未來育兒費用
但始終沒見過他有匯錢進去,每當我詢問時,其中已工作需要為由不斷跟我借錢,我對此行業一竅不通,當下覺得自己老公不會騙自己,於是覺得他工作不順利,能幫就幫,但好幾個月過去,每次我問起他總是有其他藉口,後期常常因為此事吵架
沒多久後,當時有個銀行優惠 ,我媽媽見了覺得不錯,於是單純的想是自己的女婿沒關係,就去跟他開個共同賬戶,錢是媽媽的,媽媽也跟銀行員講明, 此金額沒有要讓他拿來使用,只是暫時放在這個賬戶中,沒想到他卻自行申請網路轉賬,自己轉了錢出去,私下還打電話跟銀行員說不要去跟媽媽說,後來火包不住紙,才跟媽媽坦誠,錢是他領走的,並表示“只是想說試試看那個賬戶是否能正常使用”,並承諾隔天馬上會把錢歸還給媽媽,沒想到隔天不但沒歸還,還又在領走兩萬,跟我媽媽說是他朋友需要,他要借他朋友收取高額利息,當時媽媽聽了感到很可怕,覺得他似乎很懂得高利貸的運作方式,而我與他的共同賬戶,因為放了一筆定存,錢是我的,在未通知我的情況下,把裡面的利息幾乎領光
甚至偷拿我領出放在家裡的現金,我實在忍無可忍,認為它行為偏差太嚴重,因此提離婚,此時他身邊有朋友發覺不對勁,才來跟我講了一些他的過去,說他常常到處裝可憐騙人錢,也欠前女友錢不還,而且非常愛賭博,賭得很大,曾跟高利貸有來往過,以為他願意走入婚姻是因為真的改邪歸正
事後跟我前夫談的時候,他坦誠他過去的確愛賭博,但是已經在認識我之前戒了,欠前女友的錢,他爸爸有在幫他還,工作方面是一開始有接案子沒錯,但是後來覺得沒辦法打理讓給別人了,他將所有的錢給了他一個做賭場的親戚,說親戚答應他會給他高額紅利,結果都沒有,還一直虧錢,所以他才一直投錢進去,想補回來,在四月中他親手寫了一張借據,沒有蓋手印,但是他的字跡跟簽名,期限是5/31,但期限到後一毛錢也沒還,還嗆我說,那只是他的字跡不能證明什麼,沒有法律效益,而且錢是共同賬戶,他本來就可以領,所以也不算盜領,拿家裡的現金,我沒有裝攝影機,沒證據,所以我不能對他怎樣
後來他又為了想挽回婚姻,試圖示好,要跟我寫另一張借據(這張借據金額較小),這次有蓋手印,原先他媽媽說要負責任,並非沒有不管,後來卻表示,因為我們離婚了所以不乾她的事情,當初說要負責是希望能付了錢了事保持婚姻關係,令我非常傻眼,連家長都可以這樣不守信用,而且始終沒有向我家道歉,現在過了三個月,我都要不斷地一直催,他才匯一點點錢來,從來都沒有按時繳,我不催,他就當沒事,令我實在覺得身心疲憊,因為他離開後,我才陸續收到很多應該是他要繳的賬單費用,他匯給我的錢只夠繳這些,真正欠我的本金目前大概只還了幾千塊,幾乎是沒還的狀態
另外,後來他朋友有告訴我,其實早懷疑他對我本來就不安好心
當時朋友聚會時,朋友覺得他對我比他歷代女友來的好,並問他怎麼對這個比較特別,當時他就回答說“她家做生意的!”,而在婚前兩周就突然說要離職,跟我講說他爸爸有幫他存一筆錢,結婚後就給我們,還要拿來買房子,因自己知道不善理財,未來錢也都歸我管,也訂了一台BMW車子(後來他還po在fb上表示牽車)當下並沒多想,並非為了錢而跟他結婚,認為他有正當工作,而且家裡也準備一筆基金,兩人一起打拼存錢也沒什麼問題
誰知道後來車子是騙的,爸爸替他存的錢也是騙的(問他媽媽說不是有存一筆錢要買房子,對方媽媽說早被他花完了!) 問說會賭博?他媽媽居然說 偶而一兩千塊 小玩而已啦 ,但我前夫有跟我坦言他曾賭掉一千八百多萬, 他的父母知道卻什麼都沒說,也沒阻擋這門婚事,甚至幫忙一起騙,當初只跟我講了一句 他沒有存錢喔,沒想到從頭到尾所有都是騙的,根本什麼都沒有,現在因為連他的家長也擺爛不願處理,簡直是幫兇,我實在很崩潰,每天為了這事情都睡也睡不好,精神狀態很差,我同時也懷疑他以為我家做生意的所以很有錢,所以才一直演戲對我很好,好騙我結婚,請問這樣可以告他詐欺,騙婚,及造成我精神損失,並要求當初結婚的見面禮全部討回嗎?實在覺得這整家人都非常可惡,深感覺得被騙婚
如果我要告他,有哪些是可成立的罪行 ? 程序我要如何走?
謝謝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以對方之借據至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若對方異議,即轉入民事訴訟;若欲聲請假扣押,需蒐集對方欲脫產之證據,如錄音證據,再具狀向法院聲請之,亦須繳納擔保金;若欲提出刑事告訴,須提出對方施用詐術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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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各位先進,
我2015/5/17開始在一家餐廳工作,目前只有請我一個員工
-----------------------------------------------------------
1.到目前7月中旬時,提出離職申請,由於是單純的店面式經營,老闆娘決策,但老闆娘一直迴避這個問題
2.未按時發薪,目前只發給我5月的薪水
3.我是屬於打工性質,但老闆娘給我的時薪小於120(我算過大概NTD$78/hrs)
4.由於是發薪水袋的方式,沒有作文字紀錄
5.打工時數的部分,老闆娘都沒有紀錄下來,但我自己一天一天紀錄下來的時數跟實際狀況落差很大
6.中間的工作職務一度很廣,粉絲頁編輯、海報平面設計、影音錄製剪輯、菜單設計、店面區間動線規劃、部落客接洽、行銷宣傳等都有被發派
-----------------------------------------------------------
因為一直拿不到薪水,生活有困難,所以才提出離職申請,想暫時找份穩定的工作
麻煩各位先進,感謝。

您好:我在屏東一家醫院上班,我擔任藥局主任已有10年,只有在第一年有簽契約,後來9年都沒有簽任何契約。第一次104/6/11有提出辭呈,當時我寫的到期日是104/9/11因為上級長官沒有任何批示,所以只好再104/7/11再提出第二次的辭職,到期日是寫104/8/11,一樣長官也沒有任何批示。
另外,我想問一下主管將我8月的班表排以下表格:
8/1 星期六 早上8:00~晚上8:00 共12小時 延長4小時
8/2 星期日 早上8:00~晚上8:00 共12小時 延長4小時
8/3星期一 下午2:00~晚上12:00 共10小時 延長2小時
8/4 星期二 休假
8/5 星期三 下午2:00~晚上12:00 共10小時 延長2小時
8/6 星期四 下午2:00~晚上12:00 共10小時 延長2小時
8/7 星期五 休假
8/8 星期六 早上8:00~晚上8:00 共12小時 延長4小時
8/9 星期日 早上8:00~晚上8:00 共12小時 延長4小時
8/10星期一下午2:00~晚上12:00 共10小時 延長2小時
1.請問一下辭職信是以第一次104/6/11為主嗎?如果是以第一次提出的辭呈日期為主那我明天應該就可以不用去上班了嗎?
2.我的年紀已經50歲了,體力已透支無法繼續,就算我要離職也不能這樣子吧,加班費用我要怎麼申訴及處理?
3.另外,給我這樣的班表我要怎麼上班,從早上做到晚上我的腿應該都斷了吧,我的年紀也大了無法負荷這樣的上班時間,我非常想要明天7/31離職
請問我應該要怎麼處理?


你好 我想詢問一下 我當初在一間電腦工作室上班 然後被調回去桃園總公司 可是在調走之前沒有任何人來跟我對點店內的現金跟物品 事後來接手的同事陸陸續續 跟我說少東西 然後我早在之前就提說要離職 等到我離職之後 說公司盤點過少了現金跟物品10幾萬 要我賠錢 可是卻沒有任何證據 而且我有提說要看監視器錄影帶都沒有 等到今天有去偵查庭開庭 有被詢問一些問題 想問說這樣子是否事後購成業務侵占呢!? 今天開庭有詢問我 有張圖片我有收到錢 可是我錢卻沒入帳 我對檢察官說 當初收了錢 可是公司還沒有跟我說如何入帳 所以錢我也放收銀台裡面 然後檢察官說 那為什麼事隔這麼久都沒入帳或去詢問 我回答因為公司有監視器 錢也不會不見 所以我也沒有去過問 然後又問我為什麼有個跟客人維修收的錢也沒有入帳 我也是一樣的回達 然後我就回答說 所有的錢公司都有監視器 金庫也有監視器 我都有放進去 而且畫面並沒有拍到我把錢放口袋或包包 如何證明我拿的!? 然後又詢問我東西不見的問題 我也提出疑問就是 我已經離職3個月了 該公司員工當初去報案之前有說把整家店盤點過 有把少的東西都做紀錄了 然後現在又跑來問我東西去哪裡了?! 這不是很不合理嗎? 然後檢察官就說他們會調查下次在開庭 請問這樣子我被起訴的機率大嗎? 然後我下次開庭的話該怎麼回答比較好?! 請求幫忙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考慮委任律師,針對是否構成業務侵占之犯罪構成要件加以爭執,以及關於證據部分加以解釋,模擬可能之問題及回答,避免認定有相關犯罪事實,進而遭起訴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若開庭(會)未接,可撥0988706305由本所主持律師顏寧律師為您服務)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南投所:南投縣魚池鄉)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心情輕鬆、走路有風、事業成功。


各位律師好
我103/05/19到職,公司於104/6/22告知因公司虧損要資遣我,老闆娘也提前20天預告說我做到7/12(有截圖證明),事後也申請到"離職證明書",任職日期註明103/5/19-104/7/12,離職原因:非自願離職(公司虧損或業務緊縮)。這樣能拿到遣散費嗎?
因以為6/22開始算,故於6/25.26.29.30,7/6.7申請謀職假,6/24,7/1.2.3.8.9.10申請特休。
因每七天可申請兩天謀職假,未注意於7/12往回推20天為6/23,故6/29被記曠職。
今日查詢投保紀錄,公司竟然於7/10退勞保,造成以下問題:
1、並未符合作滿一年提前20天預告
2、如只到7/10,那6/29曠職就不成立
今 日尚未發現7/10退保時,因6/29的曠職,公司扣了當天薪水(590),全勤(2000)和整月的伙食(1800)和交通津貼(1500),因自己疏 失被扣當天薪水和全勤,我認栽,也沒和公司提過此事,但是以往請假時的津貼算法,是請哪天扣哪天,全勤一次扣,曠職卻是全勤和整月津貼,致電老闆娘,她回 覆曠職和請假如算法一樣,誰還要請假?進公司一年多,並無看過也沒簽過任何文件表示曠職要扣掉全部的津貼,是可以老闆娘這樣說就算的嗎?
7/27早上致電公司兩次,會計表示要詢問老闆娘再回覆,皆未得到回覆,於當日下午親自致電老闆娘手機,得知津貼的部分要看當初如何約定,要請會計查,因這兩天會計在做帳,所以比較忙,等她查完再回覆,一直到今日(7/29)都未得到回應。認為是公司在拖時間。
8/10會發7月的薪水和遣散費,但依公司的紀錄,遣散費應該也不會乖乖的照實給。另想請問月平均工資是底薪+全勤+津貼未扣勞健保嗎? 還是應該怎麼計算呢?
以上想請問各位律師,我知道其實這筆錢不多,可是我只是辛苦工作的勞工,爭的只是一口氣,不知道我是否有辦法要回我應得的?
另外公司長期也都積欠勞健保費(尚未查詢繳到幾月份)和勞退(只繳到4月份),是否可一併申訴?
如果去勞工局申請開調解會,我會有勝算嗎?謝謝各位撥空回覆!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嘗試至勞工局申訴請求調解,但仍建議您,若損失金額不大,應盡快找新工作,避免調解費時,且若不成立,提起訴訟亦需耗費訴訟時間、成本,不一定划算且亦無實益。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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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營業秘密法第2條就營業秘密客體有詳細之規定,亦即營業秘密,係指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而符合左列要件者:
一、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二、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三、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另外,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三、持有營業秘密,經營業秘密所有人告知應刪除、銷毀後,不為刪除、銷毀或隱匿該營業秘密者。
四、明知他人知悉或持有之營業秘密有前三款所定情形,而取得、使用或洩漏者。
因此若利用之前在公司受到保護之客戶資料,加以利用,確實會有民事刑事之問題。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科罰金時,如犯罪行為人所得之利益超過罰金最多額,得於所得利益之三倍範圍內酌量加重。

您好
如前面幾位律師所述,客戶資料是否構成營業秘密法的營業秘密,有一定要件,且認定較嚴格。
不過,刑法第317條另有規定『洩漏工商秘密罪』,這部分,要看你任職舊公司的實際情況,任職時有沒簽約要求對客戶名單須保密,或者公司對於業務使用客戶名單時有進行管制措施,例如密碼之類的,視具體情況,認定是否構成『洩漏工商秘密罪』。
此外,你到新公司任職後,向原本舊公司客戶推銷產品,聯絡方式如何取得?假使是離職時從公司電腦拷貝取走, 也有可能觸犯刑法第359條無故取得他人電磁紀錄罪,一併提醒注意。
法律分析精準度需要審閱詳細資料,建議備妥資料尋求律師諮商協助。
若需要與柯俊吉律師聯繫:
臉書網址:www.facebook.com/kowinlawyer
事務所網址:www.kowinlaw.com
電子郵件:kowinlaw888@gmail.com
電話:02-27068809/0920-917-920

本人於100/03/01起受僱擔任會計,月薪27000,並於102/07/08至104/07/08申請育嬰留識停薪,共計二年,應於104/07/09復職。
公司老闆娘在本人懷孕後期即告知她只能給請產假二個月,但無法讓我請育嬰假二年,因最後本人找不到可以信任的人幫忙帶小孩,最後還是在產假後立刻接著請育嬰假二年。本人自以為和公司同事感情不錯,偶爾會回去找同事聊天,老闆娘也是在每一次我有回去公司時就對我說妳的工作已經分攤給其他的同事們,雖然還保有職缺但就算我想回去也沒工作可以給我做,問我要怎麼辦?
原本我打算如果順利復職就改由先生請育嬰假照顧小孩,但因為老闆娘每次這樣的告知,讓我在無奈下於104/07/08晚上到老闆娘自宅簽立離職單,回家後立刻發現無法復職應是由公司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証明並給付本人資遣費,而不是誘導本人在不知情下自請離職,本人並非自願離職的,係因公司為節省人事費用不當裁員下之犧牲者。
本人自知理虧,因此即在當晚使用通訊軟體告知老闆娘女兒自願放棄資遣費,只求公司可開立非自願性離職單給我申請失業給付,隨後告知隔天回覆。然後本人在隔天詢問即被告知離職單正式正立,公司因為不願意有紀錄是不可能開立非自願性離職單給我的。本人自覺委屈立即前往勞工局申訴勞資爭議調解,只為爭取應有的資遣費和預告工資和100/03月起所有薪資差額,並於104/07/22由勞工局委外的調解委員會調解此事,可惜本人因簽立的離職單而無法爭取到應有的權益。公司只願補我產假期間短少的工資,因和本人預期的結果不一樣故本人不願意和解。
隔天104/07/23本人再次前往勞工局諮詢,這次即被告知有以下方式管道,想請教一下本人應如何做才可以爭取到自己原本應有的權益,謝謝
一、自行舉証後由法扶律師接案,可改由勞基法第14條(不知要用哪一項,有人說5有人說6)反告公司因在產假期間短少工資,改由本人開除公司爭取資遣費和非自願性離職單和短少工資
ps:我想知道的是這樣育嬰假二年是否還算成立?育嬰津貼是否會被討回?
是否要在30天內寄存証信函?要怎麼寫?除斥期是什麼意思?
二、自行舉証後由法扶律師接案,繼續用性平法第17條告公司,控訴離職單的不成立事實。因調解委員說此張離職單有太多瑕疵且此案有太多爭議。
三、勞工局希望我採不匿名方式檢舉公司的高薪低報、性平法歧視、勞基法違法等事件,由勞工局開罰公司。
四、因為爭議事件太多,但勞工局的就業服務處已經認定本人確實是公司不當裁員下的犧牲者,故改由就業服務處開立非自願離職單給本人去申請失業津貼,但若敗訴即會討回。
懇請律師們教教我,應該要怎麼做才是最理想的解決管道?謝謝

您好:
請準備完整資料直接撥打法扶專線(02-6632-8282)預約就近之分會尋求協助。
參考網址:http://www.laf.org.tw/tw../b3_1_2.php?msg1=38&msg2=438


您好:
依照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17條規定,您依法可以請求育嬰留職停薪及津貼,雇主不得以此為資遣事由,您的資遣是違法的。由於雇主違法資遣,雇傭關係還是存在,若雇主未付薪水,您可以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亦可依第6款規定主張。30日的除斥期間是為了避免勞資關係久懸不決,所以規定您的終止權必須在知道該事由起30日內行使,除斥期間就是您的終止權可以行駛的期間。 您的問題在於有簽暑一張自願離職同意書,這是將來爭執的爭點所在,您現在行使終止權是否對您有利還要考量您的狀況而定,通常違法資遣都是起訴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同使請求違法資遣期間之工資,這樣對勞工而言比較有利,所以您應該審慎考慮是否依照勞基法第14條規定主張,勞動契約終止後會影響您的權益。

今天下午我又再次前往法扶現場排隊等待審核,目前法扶已接受辦理只是還未正式見到律師,只是幫我審核的人對我說,我如果無法提出公司是如何拒絕我復職的証明,那張離職單是無法改變既定事實。就算我寄存証信函用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來終止我與雇主之間的關係,也是在我簽立離職單之後才做的事,還是無法改變自已簽下離職單這件事。請問我是否還要寄出存証信函?因為我不清楚律師到時候會如何打官司,如果我先寄出存証信函是否會害到我自己?
再來是昨天7/29我收到公司寄來的存証信函,內容為:
主旨:為給付 台端差額工資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綠 台端前自本公司民國(下同)100年3月1日起於本公司擔任會計職務,期後於102年7月8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2年,並於104年7月8日自請離職。本公司日前依據相關法令重新檢視 台端在職期間及產假期間之工資,發現有部份短計之情形,應補給 台端新台幣 *****元(計算式詳後附件),爰特以此函通知 台端,本公司將於三日內電匯上開款項至 台端之薪轉帳戶,敬請於入帳後查收。
ps:公司補算金額為產假二個月+加班費而已,不包括我其他的工資差額
以下是我打算寄出的存証信函內容,尚未寄出,因為不知道是否該寄出去…
主張:本人於民國100年3月1日起受僱擔任會計一職,月薪27000元。並於102年7月8日至104年7月8日止申請育嬰留停,應於104年7月9日復職,貴公司以無適當職務拒絕復職已違反勞工法令,另貴公司於本人在職期間及產假期間之工資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報酬有違反勞基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之規定,至使本人每月超時加班費短少,自101年3月1日起調薪後薪資短少,產假期間薪資短少,高薪低報等多項違反勞工法令之情事。造成本人在育嬰留停期間向勞保局申請的育嬰津貼有所損失,實無法認同貴公司違反勞工法令而持續損害本人之勞工權益,故於104年7月8日依勞基法第十四條之規定,不經預告終止與貴公司之勞動契約,並請貴公司於104年8月5日前依勞工退休金條例及其他勞工相關法令規定給付本人新台幣*****元(計算式詳如附件),並請貴公司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証明書予本人,以免訟累為荷。
ps:請問我自己打的存証信函是否有需要修改的地方?是否該寄出去?會不會因為我已經簽立離職單根本就打不贏官司?那如果我打不贏又寄出去存証信函,公司會不會乾脆就不補我工資?是我要現在就要見好就收還是繼續?勞工局已經有介入幫忙調查我的自請離職是否成立或是公司違反法令,我是否要先等判決結果還是先寄出存証信函?因為我真的怕超過30天的除斥期…
問題很多,麻煩請律師教我該怎麼做?謝謝









您好: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6條:「受僱者任職滿六個月後,於每一子女滿三歲前,得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至該子女滿三歲止,但不得逾二年。同時撫育子女二人以上者,其育嬰留職停薪期間應合併計算,最長以最幼子女受撫育二年為限。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得繼續參加原有之社會保險,原由雇主負擔之保險費,免予繳納;原由受僱者負擔之保險費,得遞延三年繳納。依家事事件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相關規定與收養兒童先行共同生活之受僱者,其共同生活期間得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發放,另以法律定之。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同法第17條:「前條受僱者於育嬰留職停薪期滿後,申請復職時,除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外,雇主不得拒絕:一、歇業、虧損或業務緊縮者。二、雇主依法變更組織、解散或轉讓者。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者。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受僱者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者。雇主因前項各款原因未能使受僱者復職時,應於三十日前通知之,並應依法定標準發給資遣費或退休金。」 請先向各地勞工局申訴,無效果後再考慮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並請求違法資遣期間之薪資。

你好,我想請問有關教育訓練契約的問題,我上禮拜去參加園所的教育訓練課程,並簽訂了合約,因為我簽訂合約後前去工作,覺得不適,所以想違約
但合約上內容說明權益與義務有提到:
教育訓練時間為:99年8月1日~100年9月31日(此為假設日期不是真實日期)
雙方未完成簽訂教育訓練契約者,甲方只給付乙方基本工資,乙方不能享有甲方所提供知各項福利獎金。
雙方完成簽訂教育訓練契約,契約完成生效後,若乙方於教育訓練契約服務時間未滿而離職者,需賠償甲方兩萬元之教育訓練費用。若於一個月前提出離職申請及甲方找到職務代理人員完成接受任務,賠償甲方一萬元之教育訓練費用。賠償金額需用現金賠償完成,若不足得逕行自福利獎金扣抵。
契約終止:乙方因故需提前離職時,需辦妥業務交接離職手續。為領薪資將不從銀行轉帳,乙方到園發給以現金。並終止教育訓練契約。
問題是:我並非於8/1就到職,我8/16到職參與訓練,且未繳交新進員工報到應繳資料(包括基本資料表、照片、印章、學歷、體檢表等),而應繳資料上方又有一行字說明:"以下所有證明文件請於第一天上班日需全數備齊,並繳交主管,方可受聘為正是教職員工。"(可是我已經到職兩日了,甲方並未催促繳交所以還未繳交),且我實際上班到現在只有兩天(不含前一天職前訓練),如果此時說離職,需要賠款嗎?

您好,事情是這樣的,目前在某服裝公司上班5個月了,我應徵的職位是行政助理,主要是KEY電腦資料、出貨單、接聽電話、協助倉儲人員出貨;但是在4月中的時候外勞(私人介紹的)在工作上有不滿語主管有爭執所以主動辭職,但她走後她的工作變成我得接下來做,但公司員工只有我一人,也就是說,我除了原先的行政助理的工作之外我還要跑去倉庫出貨、補貨、盤點庫存、另外還要燙衣、打掃,這些全變我一個員工來處理,剛開始想說辛苦點,出貨量沒有很大就算了,公司可能暫時不用找人,可是現在出貨量越來越大,我一個人快忙不過來了,然後主管可能又因為供應商出問題只要一急就經常發脾氣、態度差,工作心情逐漸也受到影響(剛進去的前一個月還不熟悉還罵了我神經病),到現在公司還是沒有多請一位正式員工來協助,所以自己也打算乾脆去找下一個工作好了,於是在月底10天前提出離職,但是主管卻說:"你不用做到月底,做到下禮拜就可以走了,或者你今天想走也可以啦!但薪水就隨便我算了!"後來又來跟我說:"你這樣想離職就離職算什麼?"我告訴她我工作未滿一年有在10天前通知啊!她就回我說:不要跟我講那麼制式的東西!
現在她答應讓我月底離開,但是要我"務必在月底前"燙完將近100件的衣服(之前有燙過100件要一個禮拜,但那是有人幫忙的情況下)、盤點全部庫存(這些原先都不是我的工作範圍),還要我簽下離職後不能毀磅公司名譽跟不能帶走公司相關物品的單子,我也簽了。如果我沒有在月底前完成她的事項,是否會扣我的薪水?我簽了那份單子後,我一人做兩人份工作假若要投訴也無法呢?下午離開辦公桌時,我還聽見她罵我白癡...這樣她是不是已經觸法了呢? 謝謝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