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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希 102-12-11 13:08
我收到酒駕判決書判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壹日,請問這就算有前科嗎?還有我想請問在判決書中提到被告明知酒後駕車對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安全及財產具有高度之危險還酒駕的意思好像是我知法犯法的意思這點,我想提異議~因為我當初在警局做的筆錄包括在簡易庭上我的意思是我就是知道酒駕危險所以不敢讓酒醉的朋友騎車所以我幫他騎車帶他回去因為我認為我的意思行為皆清醒不會造成危險行為去危害他人,在警局也有做身體平衡測試都有通過,為何判決書上都沒提~還有我本身有低收証明我上訴書該如何寫才有可能能降低刑責呢
小阿姨 102-12-09 22:53

您好,我的朋友欠我錢,他用支票分期還款,後來支票跳票了,我去法院請求給付票款, 開了辯論庭,法院的判決書收到了!  文中  "事實及理由   三,本院之判斷   原告主張之事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票據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我想請教的是, 這個假執行是法院已經執行了呢? 還是我還要去做後續的什麼動作呢? 如過還要做後續處理, 而沒有即刻去做, 這個判決有所謂的有效期限嗎? 敬請釋疑,謝謝!

只要訴訟標的金額在50在萬元以下民事簡易判決或者小額判決,法院會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在判決確定前即可依判決內容聲請強制執行。

後續您可以持法院判決書本前往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依查得資料進一步聲請執行其財產、所得以滿足債權。另,針對查得資料尚請注意不得洩漏,否則會有法律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林智群 (klaw) 102-12-10 18:10

 像這種小金額的訴訟,聲請假執行並沒必要,建議等判決確定再聲請終局執行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11 09: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假執行宣告,乃謂法院就給付之訴於終局判決確定前,宣告賦予執行力,即於判決確定前,得先予執行以實現其權利內容之判決宣告。按理,判決應於確定後始生執行力,但若堅守此原則,而無例外,則狡詐債務人,必一面利用上訴程序以遲滯訴訟,一面處分脫移其財產,使債權人於勝訴判決確定後,亦難獲可供執行之財產,有失保護私權之道,故而有假執行之制度。不過若本案金額不大,似可等確定判決後,終局執行。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阿姨 102-12-16 09:29

 想請問一下,"終局執行"也是要去法院做聲請囉? 還要自己先去國稅局查清楚債務人的財產資料? 是不是要等上訴期限過了才能去聲請呢? 所有因此案衍生的規費是不是可以當做訴訟費用,一並請債務人負擔? 還有我這六年來的折磨是不是也可以要求精神賠償呢?敬請釋疑,感恩!

小阿姨 102-12-26 22:58

請問一下什麼又是終局執行呢? 又應該要怎麼處理啊?

沈恆 (沈律師) 102-12-30 23:30

終局執行是指判決確定後的強制執行,要先去查債務財產,寫聲請執行狀,還要繳執行費。裁判費在判決書會交待,通常是由敗訴方負擔,執行時就依判決書主文所記載來執行。精神賠償不能請求。以上謹供您參考。

隨風 102-12-07 22:29

https://www.facebook.com/ETtoday/posts/609121565790678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207/304783.htm?fb_comment_id=fbc_577426705660398_4662020_577497915653277#ff0f2039c

 

李皓禎是我,Om Rc · 是我想提告的人

因為我是輔仁大學的在校學生,這段話讓我很不舒服,接著他又說出那些話,我想問這樣可以告的成嗎?還有會不會反被告?因為我曾說過:你真的很髒,可以不要在這邊顯示出你的低水準嗎

請大家幫我一下

隨風 102-12-07 22:57

不好意思 我是原作者
網址是這個 我貼錯了

https://www.facebook.com/ETtodaySHARE/posts/640143786042555 

 

至於第二個連結,他把回應刪了

不過第一個連結的回應還留著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9 11: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對方所陳述「輔大 神父專搞 學生妹」等語,似有影射神職人員與他人恣意發生性行為之嫌,然有關名譽相關犯罪,為告訴乃論,故僅該遭影射之人始能提出告訴。

2、本文建議您,倘若以後再遇有類似情形,您可以使用畫面節錄功能,保留證據

小小娃 102-12-06 23:24

吸金互助會被告是拉人入會者,也是公司處長職務,也是收取會錢者那詐欺罪會成立嗎?同行者也是公司主管之一也在旁鼓吹並加碼獎金,但未收取會錢,那麼詐欺共犯會成立嗎?

1.吸金入會  如果是單純業務人員  拉其他人進來參加  獲得一定利益分配  這樣實務上是否會成立詐欺可能有疑問   2.但如果確實屬於基金情形  要考慮是否有違反銀行法規規定  這種違法吸金  實務上是連業務人員都會被判刑  所以這部份可能要特別注意

蔡律師 (所長) 102-12-07 10:58
回覆 小小娃 的發言內容:

吸金

這有涉及銀行法及公平交易法的問題。

詳細諮詢可至本所網頁留言。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9 14:0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是此,本案要符合施用詐術之情形,使您陷於錯誤,交付財產,受有財產上損害,侵害行為與損害結果間亦具有直接因果關係,方成立詐欺罪。若有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亦成立該犯罪之幫助犯。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也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小娃 102-12-06 23:01

請問律師刑事附帶民事,那民事若已取得所有損失那會影響刑事判決嗎?被告會不會起訴後判無罪?再來已經對對方提告了不管刑事民事,那麼對方如果以假買賣或假設定二胎讓原告無法求償?若提告毀損債權債權還追的回來!

您好,有關您的問題,如果您已取得民事賠償,原則上不會影響對方刑事有無犯罪之認定,法院仍須就對方是否有犯罪為實際上審判,並不會因您與對方和解而判決對方無罪;除非該案件係屬告訴乃論案件,而您已撤回告訴,此時因為欠缺訴追條件,法院則須諭知不受理判決。然實務上,如果有民事和解的話,法院通常會比較傾向於准予緩刑之宣告,但此並非必然,法院仍會視對方有無前科累犯、犯罪態樣等種種情形而綜合判斷其適當之刑。另外,如果對方以假買賣或假設定之方式讓原告無法求償,則需提起民事訴訟撤銷法律行為,塗銷動產物權登記,以回復原始狀態;至於毀損債權罪係刑法上之犯罪,其提告雖可能使對方入罪,但並無法撤銷法律行為及塗銷動產物權登記,最後仍需行民事訴訟程序為之。以上提供您參考。

如有其他疑問,歡迎mail至rtty001@gmail.com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9 13: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分析如下:

民事若已取得所有損失那會影響刑事判決嗎?被告會不會起訴後判無罪?再來已經對對方提告了不管刑事民事,那麼對方如果以假買賣或假設定二胎讓原告無法求償?若提告毀損債權債權還追的回來!

刑事民事之法院,其審理均為獨立,刑事法院或許會因民事和解,而判決輕一點,但基本上,仍依該法院獨立行使職權加以判斷之。而假買賣之問題,或許會因毀損債權罪而判刑,但若要撤銷該假買賣,仍須提起民事訴訟撤銷詐害債權之訴。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sempron754 102-12-05 11:40

之前因某些因素,購買了兩份商品合約,後來該公司通知我有分紅機制,要我去簽一份同意書才可以拿到分紅,當初買合約時,也只需付頭款,尾款等要履約才需付,該公司也一直用一些直銷手法拉人去買合約,都是付頭款,尾款履約時再付,分紅的方式是看當月購買合約人數來分紅,分紅有一定的名額,名額滿就無法加入,但商品調漲價錢後,又會開出一個新的名額,這樣分紅的方式,類是老鼠會,但又讓人覺得好像是在分那些後來才買合約人的錢,這樣的作法是否有違法之虞,或者參加他們的分紅機制,日後該公司被告的話,拿分紅的客戶可能會列入共犯之嫌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14:4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視您所簽署之合約及分紅合約而定。無法一蓋而論。歡迎您攜帶您所簽署之合約,到所詳談。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萱萱 102-12-04 18:10

販賣三級毒品 假如請了律師的話

被告如要開庭或是有最新狀況 律師是否會自行知道??

家屬如果收到法院寄來的單子是否要依依拿給律師律師知道??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若您已經委任律師,且律師也已經將委任狀遞送給法院,則法院文書也會遞送給委任律師,但若當事人有收到任何公文,建議也跟委任律師說一下,以避免遺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5 09: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委任律師,則所有法院相關文件,均會寄送到您委任律師手中,若有相關文件您亦收到,可詢問律師律師是否有收到,以免遺漏。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4條規定,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是該條規定之刑度不可謂不重,為若可爭執為第5條規定,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或第8條規定,轉讓第三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則刑度立馬從5年以上,下降到3-10年甚至3年以下,若又有第17條規定之適用,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於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再配合刑法第57條及59條之相關規定,刑度亦可再減輕。若欲為無罪答辯,則須從檢方手中之證據,依依加以檢視抗辯並排除之。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以利全盤檢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jinag 102-12-04 02:30

想請教律師不上訴二審的影響!

因為上訴二審期間20日,再考慮要不要再上訴(不上訴原因覺得勝算不大),但不確定被告是否上訴

例如原告一審要求100萬賠償!一審原告只贏40萬元,若原告不上訴,而被告上訴二審

想問對原告有何不利影響?

1.過了20日才知道被告上訴,原告可以20日事後再上訴請律師寫狀紙?

2.若事後上訴可以更改請求的金額(例如120萬或80萬)?還是只能針對被告敗訴部分40萬部份討論(因位被告針對原告勝訴部份40萬上訴)?

您好,雖然你沒有上訴,但是對方有上訴的話,你還是可以附帶上訴的.第二,你金額可否改變問題,如果你改變金額,法院會認為你是追加訴訟,不一定會准許的,除非你能說明擴張金額無礙對造攻擊防禦.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並找蘇文俊蘇文斌律師粉絲團按個讚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原告雖然在一審部分勝訴,但若被告上訴而原告未上訴,則原告在一審勝訴部分仍可能會被推翻,且此時也僅就被告敗訴部分為爭執.

原告可針對一審敗訴部分,提起上訴,但若就一審請求金額有所擴張或減縮,則需符合法定要件.

本件上訴之一方均應繳納裁判費,所以您是否要上訴,則視您是否能夠接受一審判決,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如果被告之後有上訴,原告就可以針對一審敗訴部分上訴沒問題,二審能不能變更原來起訴的金額,如果是跟一審要爭執的事情是一樣的,只是金額不同,是可以變更的,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09: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於對方上訴後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即使過20日,您仍可附帶上訴。至於金額部分,在一審金額範圍內,您均可擴張上訴聲明,為若超過原審隻金額,則為訴之變更追加,須符合民事訴訟法關於二審訴之變更追加之規定,才可變更之。若對方未上訴,您亦未上訴,20日後,本案判決即確定。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Anson 102-12-03 21:53

各位律師您們好:我有一個朋友因施用MDMA搖頭丸被查獲,但因為初犯,故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緩期訴兩年處份,但在緩起訴期間的四個月後,一次驗尿結果呈陽性反應,日前收到撒銷緩起訴的函文。想請問律師們,接下來的開庭是否有機會提出具體事證證明被告不再施用來爭取院外治療,如可,我朋友接下來應該怎麼提出申請? 如不可,將面臨什麼樣的處份? 能否爭取最輕判決?勞請撥冗回覆,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4 09:28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您的友人第一次施用二級毒品,經檢察官為戒癮治療之緩起訴後,於緩起訴期間遭查獲再次施用二級毒品,並經撤銷緩起訴,依法第一次施用二級毒品將遭再次追訴,且並同第二次施用一起處理,此時已經無法再適用勒戒治療程序了,依法可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2、類似情形仍然可以爭取判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1: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20條規定,犯第十條之罪者,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二月。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一年。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受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是此,您朋友非五年後再犯,不適用第20條第2項規定,將適用第10條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時,您朋友可主張第10條規定,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若其供出上手,可獲得減輕之處置,並盡量爭取6個月以下之刑期,以便易科罰金。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法律小學生 102-12-08 10:27

大大你好 有關如何爭取院外治療 不被勒戒

身邊的朋友不乏有成功的案例

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經驗

阿御 102-12-03 14:41

我住台北我向屏東縣政府提起訴願~目前訴願失敗~那我要向屏東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因為我住台北下次一趟屏東開庭真的很不方便~如果辯論庭未到可以起訴狀請法院就法條審理裁判嗎~還是說原告辯論庭未到~會以被告一造辯論終結~不需看我提出的證據這些~直接裁判我輸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4:56

 您好,您可提書狀,不去開庭,畢竟開庭是您的權利,但若不去,對造提出一造辯論,不一定就是您輸,但您會喪失向法院辯解及提出對您有利說明之機會,還是建議您到庭陳述。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行政訴訟案件,只有簡易案件才由地方法院管轄,若是普通案件,則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所以管轄地點您應先確認,原告未到庭,法官仍會審酌書狀內容,但法官就本案的疑問,可能會因無法釐清而判決敗訴,這是您提起訴訟時所應考量之處,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小吉 102-12-03 09:41

最近因為舊機車有點問題,要去買一台全新未領牌的機車

機車牽去車行給老闆估價 (老板開說:購新車這台舊機車可以抵3000元)

機車就放在老闆那,並將買新車要用的證件(身分證 健保卡)放老闆那

然後行照看有無欠繳(因為行照96年後我沒有去換發),若無欠繳在將行照給他

之後會簽一張讓渡書給我

可是看到下面這則新聞時,深怕讓渡給老闆以後會出問題

-------------------------------------新聞------------------------------------------

中和區70歲梁姓老翁23年前因移民美國,將機車讓渡給機車行。梁在5年前返國,發現有人騎他的機車屢屢違規,23張罰單共2萬多元罰鍰要由他承擔。

梁姓老翁說,他四處交涉、陳情都沒結果,自忖沒幾年可以活,只希望政府查明究竟是誰冒用他名義騎機車違規,不要讓他帶著這些罰單「走入黃泉」。昨天他請市議員林秀惠替他主持公道。

梁姓老翁說,1988年他移民美國,在中和區以2萬元把偉士牌機車讓渡給機車行處理。5年前他返台居住治病,到監理站換新駕照時,才知道當年讓渡出去的機車,竟然還登記在自己名下,而該家機車行早已未營業了,且這幾年有人騎「他的車」,還紅燈違規停車被告發,害他收到23張罰單,須繳交約2萬元罰鍰。去年底他還收到法院強制執行繳交罰鍰通知,讓他每天都睡不著覺。

議員林秀惠昨邀警方、監理站人員說明。中和警分局副分局長蔡添木起初說,梁的機車始終都未辦過戶異動,所有罰單都是逕行拍照取締,警方無法查出是誰騎車違規

林秀惠則表示,查出警方2007年12月曾取締騎梁姓老翁機車的宋姓男子紅燈,蔡添木表示回去再詳查;而昨天出席的監理站人員,也未備妥該輛機車的車籍異動情形資料,因此還待進一步釐清

林秀惠說,當年承辦本案的監理站及警分局人員都已離職了,她要求警方及監理站重新調查清楚,再做處置

---------------------------------------新聞---------------------------------------------

請問要怎樣才能確保讓渡後不會出現像新聞這位老翁的問題? 不是很懂那些流程跟法規

還有買全新未領牌車不是只需要身分證正本+印章,老闆為什麼還要留我健保卡?

以上疑問,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3 14: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您購買新車的部份,一般車行會代辦申辦行照、強制汽車責任險,而這些東西都需要您的雙證件跟印章,您可以要求自行辦理,但是,會略微麻煩。(或是簽立切結書

2、有關舊車的部份,簡單的來說就是您將該車賣給車行,您可以要求一同辦理過戶手續,即可避免您所擔心的情形。(或是請車行辦妥之後,將新的執照供你核對)

小吉 102-12-03 15:21

請問那如果是將機車停牌後再渡讓給機車行(這樣機車還是在我名下嗎?),這樣是否會出問題?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4 09:36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所謂的停牌,您應該是指報停,那該車仍然登記在您的名下,倘若有違規使用,或是用作犯罪之用,仍然會找車主出來負責。倘若是指報廢,報廢是有原因限制,如車輛毀損不能使用或失竊,且報廢後,不得再領牌。

James 102-12-02 21:41

請問原告提支付命令.被告提出異議後調解不成進入訴訟程序.但原告至辯論程序前仍未捕足繳交裁判費.被告可否向法官提出異議請求法官駁回原告之訴.謝謝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繳納裁判費為程序合法之要件,被告除就實體提出抗辯之外,當然也可以就程序問題提出抗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民事訴訟程序係採裁判有償主義,所以原告起訴時必須向法院繳納裁判費裁判費的繳納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原告起訴必須具備的程式,係為訴訟合法要件,法院應依職權審查。一般而言,如果原告於起訴時未繳裁判費,審判長會定期間通知原告補繳,若原告未於所定的期間內補繳,法院就會以原告起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

因此如果原告未依法繳納足額之裁判費,而法院卻未依法命其補正或駁回原告之訴時,被告得提出原告之訴不合法的抗辯,促請法院駁回其訴訟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3 13: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225號解釋理由書,民事訴訟係當事人為自己之利益,請求司法機關確定其私權之程序,自應由當事人負擔因此所生之費用,方稱公平,故我民事訴訟法採有償主義,以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繳納定額之裁判費為起訴之要件,如起訴不備此項要件,經審判長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裁定駁回。是此,據此理由書之意旨,您可向法官主張之,請求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忠 102-12-02 19:33

律師你好!

小弟今年在路上開車擦撞到一名國中生,當下立即下車察看其狀況。

他表示手有點痛但無大礙,我看其無外傷,問他是否能自行回家,他說可以。

從下車到他牽車離開都有被行車記錄器記錄下來,但一星期後我被告肇事逃逸過失傷害(因骨折)。

對方和解金額不高我能接受,和解應沒問題,但我這樣的行為是否有肇事逃逸的罪責?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由於您的行車紀錄器有錄到您下車的情形,所以您可以提出行車紀錄器的錄影畫面,以證明未逃逸,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肇事逃逸 是肇事致人死傷逃逸 需要有逃逸主觀意思才會成立犯罪 2.如果行車紀錄器有拍攝到你跟被害人了解或溝通的過程 這樣應該可以證明自己沒有逃逸主觀意圖 將來你開偵查庭時可將這部分資料陳報提供 以幫助釐清案件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4 13:3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此,若您行車紀律器有您下車關心傷者之影像,即非逃逸。歡迎您攜帶完整卷證資料,到所洽談,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一,有努力空間。二,以和為貴。三,若被認定肇逃則量刑一般言為六個月,有和解可能緩刑。四,律師依法不能保證勝算,只能查判決前例給你參考。士林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aaron 102-12-02 13:54

請教各位律師
家父過世,繼承有9人,8人欲協議分割土地(120萬),建物(7萬),存款(89萬),全數轉給其中1人以照顧患病媽媽與中風二哥。但因為有1人(大哥)不知去向,所以只能訴訟分割,因經費不夠,所以盡量想其節省辦法。

1.原告與被告如何分配最省裁判費用?可以原告8人被告大哥嗎?記得原告被告加起來要等於全部的人。
2.目前為其中1人負責照顧母親與中風二哥,所以可以用此相關理由讓法官將失蹤的大哥的應繼份至少分少一點?
3.這個CASE是不是適用簡易法庭?我估算217萬/9人=24萬/1人
是否寫好起訴文,附上相關原證,拿到簡易法庭處即可?(需要幾份?)

以上問題,煩請諸位律師大德解惑,不勝感激。

 總金額超過50萬,不是簡易法庭,無法讓大哥的應繼分少一點,建議由律師撰寫起訴狀,畢竟訴訟是專業的,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4:30

 您好,依民事訴訟法第77-11條規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若您分割所受利益少於50萬,或許有機會適用簡易程序。關於大哥之繼承部分,無法少分一點,均為平均繼承,歡迎您攜帶相關卷證資料,到所諮詢,擬定相關策略方針。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裁判費用外,由於現在只剩大哥未聯繫上,所以進入訴訟法院會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所以您們在起訴狀的部分,由於比較複雜,所以請律師代擬,其餘開庭,可以委任其中一位繼承人出庭即可,以節省費用,而公示送達時間上會比較久,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至civili1201@gmail.com 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蕾蕾 102-12-02 10:23

我想請問七八年前我有被判動產擔保交易6個月可易科罰金也賠嘗了車商一些錢但還有尾款尚未清嘗完,今天收到了分局通知有人到法院告我侵佔罪要我到案說明,我想請問之前被告動產擔保交易車商現可在告我侵佔罪嗎?謝謝很急想知道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2-02 10: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侵占罪(刑法第335條)之構成要件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變易持有為己有,而將之侵占入己之行為,至於您動產擔保是有最高法院相關實務見解改告侵占罪,有成立亦有不成立,均要視案情有無符合侵占罪之構成要件而異。請攜帶相關卷證資料來所詳談。

如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你的擔保交易案是甚麼案情? 被告侵占或許跟之前的案件無關,可再來電討論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為避免做出不利於己之陳述,建議您前往警局製作筆錄前,先行與律師討論,並委請律師陪同警詢,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kuei 102-11-29 19:48

被告因遭人騷擾,致每隔一週就打一通電話給懷疑之被害人(連續3周3通電話),然電話中因生氣致請對方把棺材準備好,被害人因有錄音存證,已向檢察官提告,請問這3通電話之接聽者為同一人,這樣的恐嚇行為是接續犯還是連續犯,有一通一罪之嫌嗎?還是3通同一法益論處一罪?

1.如果是基於同一犯意而做成行為 時間也相當緊接 是可能被評價為接續犯 論一罪處罰 一你所述情況 感覺應該是針對同一犯罪意思而為 應該是有成立接續犯的可能 2.目前新刑法修法後 已經沒有連續犯之概念 如果是屬於數個行為犯罪 原則上需要一罪一罰

vivityo 102-11-29 14:44

我於101年2月28日取得假扣押執行名義,被告在101年3月3日把銀行存款領光,讓我執行未果. 此部分被告被起訴刑事毀損債權罪,判刑也確定了.

但今年判刑確定後,我收到債權憑證去監理所查她的機車,發現她早在101年4月20日把機車過戶給別人,所以又提告毀損債權,檢察官也起訴她了,但在法院的準備程序法官卻說可能有接續犯適用與否的問題.

請問這兩次毀損債權的行為,雖然是毀損同一個債權,但時間差了一個半月,手法也不一樣,算不算接續犯呢?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1-29 15: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接續犯之定義,依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98號刑事判利意旨:刑法上之接續犯,係指以單一行為,經數個階段,持續侵害同一法益而言。被告於竊取第一張空白支票後,非但已予偽造,並經持以行使,其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業已完成,嗣因李某發覺支票印鑑模糊,交還被告予以撕毀丟棄,於一星期後,又再竊取第二張空白支票,另行偽造行使,應已
侵害兩個社會法益,自屬兩個單一之犯罪,兩者之間,殊無接續關係之可言。原判決就此兩個單一之犯罪,依接續關係,論以一罪,其法律見解,自屬可議。

是此,若法院認為非兩個犯意,即會適用接續犯之概念,除非為兩個獨立之犯意,才適用連續犯之概念。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lawlaw 102-11-28 18:48

您好

請問

原告因擔心被告黑道, 訴訟狀不敢留地址, 可否僅留地址給書記官以利書記官寄文件通知書給原告, 並要求書記官不得將地址給被告知道看到? 可依據何法條?

除了刑事偵查程序,基於偵查不公開有可能使被告無以得知告訴人之住居地址以外,民事訴訟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另外刑事案件審判中被告委任律師者,律師也可以向法院聲請閱卷,故原則上要得知民事訴訟原告或者刑事告訴人之住居地址,並不困難。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9 08: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補充回覆如下:

就您所述之情形,誠如賴大律師所言,又,本文建議您可以將情形如實告知書記官,並且可以留一個可以收到文書的地址即可(民事的話可以委託送達代收),而無需是您本人的住所地的地址,以保自身安全。

房佑璟 (房律師) 102-11-29 09:5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誠如上述2位大律師所言,對方是很容易在訴狀中得知您的地址,這也是方便法院或對方寄書狀給您,若不想讓對方知道您的住址,除設送達代收人外,可承租郵政信箱,至郵政信箱收取相關書狀,亦可避免對方得知您的住址。

若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vivityo 102-11-27 18:09

請問下列兩種狀況刑事上的證據能力有問題嗎?

1)我在法院開完庭走出法院後,被告走在後面罵我髒話,因為太突然了,沒有錄到,所以我就打開手機的錄影功能,走在被告後面拍她,結果錄到被告在法院門口一邊叫我不要拍她,又一邊罵我髒話的影片.

2)因為(1)的經驗,這次我一走出法庭就把手機的錄影功能打開,也是走在被告後面,結果錄到被告先罵兩句髒話後,又叫我不要拍她的影片.

上面兩段影片送到地檢署提告後,被告被起訴妨害名譽.但在地院審理庭時,法官卻說本案可能有證據能力的問題,請問我是為了蒐證而在公共場所拍攝被告羞辱我的影片,為何會有證據問題呢?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8 10:25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法官之所會這樣表示,是因為我國法院就私人不法取證是否有證據能力,尚有爭執。然就您所述,您私自錄音錄影似無故竊錄罪的問題,蓋您是為了蒐證目的或是自我保全目的,因此,似亦無私人不法取證而有證據能力的問題。

2、本文建議您應該將錄音、錄影取證的原因告知法官,倘若有其他證據亦能提供給法院斟酌,以強化法院之心證。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7:3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錄影之聲音加以轉錄音。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mei 102-11-27 16:19

我有二個訴訟案件互相牽引著,分別以

A案:此案已和解,但和解內容須B案判決後執行拆屋還地

B案:經判決後,我方(被告)獲判與對方(原告)所提出塗銷所有權移轉無關。

請問:1.原告二個案件皆輸,必須拆屋還地(屋子已破損不堪),但原告遲遲不

           拆,如我方不去法院訴請強制執行是否可自行拆除。

          2.我方是否可自行拆除後,拆除費用再申訴由對方支付。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7 16:5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依法您必須要像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而不能私力執行。

JJ 102-11-27 14:52

請問被告妨礙秘密

昨天去警局做了筆錄

現在跟被告和解了他要撤告

要到那裡撤告呢?

是到移送的法院測告

還是任何ㄧ個法院都行呢?

先感謝幫忙回答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撤回告訴應向繫屬之地檢署撤告,若警方尚未移送給地檢署,則應向原警方撤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JJ 102-11-27 17:25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撤回告訴應向繫屬之地檢署撤告,若警方 ... (恕刪)

 

那請問,撤回告訴書要去地檢署拿嗎?還沒收到起訴書,案號可從哪裡查詢?

那寫完後需要告訴人親送至地檢署嗎?還是可由他人代送?

司法院所提供的撤回告訴狀範例
http://www.judicial.gov.tw/assist/assist03/7-028.doc‎

神手 102-11-27 13:04
我已經口頭在偵查庭中向檢察官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告訴~這樣成立嗎??檢察官民事部份要去法院~ 下次不和解就依法起訴~打電話詢問過書記官說~他說你們已經提告了~如果不和解就依法辦理~ 又說起不起訴是檢察官的職權~也說不會有逾時半年不能告的問題~這是公共危險案件~對方逆向超車 撞倒我的機車致人受傷~然後逃逸~因為久未收到通知我已經寫了查復狀給檢察官~這樣能加快起訴嗎?? 請問肇事逃逸過失傷害成立的話~被告是否坐牢機會很大???
能不能起訴仍須視檢察官偵辦後的結果,若檢察官不起訴,則無法藉此附帶民事求償,但仍可利用民事法院起訴來求償。另外過失傷害肇事逃逸,若雙方不能達成和解,對方無法易科罰金的機會甚大。

您好,附帶民事賠償要起訴後才能提,而且你要遞狀向法院提出,你嘴巴講檢察官跟法院不會理你,過失傷害事半年告訴期,但既然你已經提告就沒有告訴期間的問題,你就等檢察官起訴對方就好.如果不和解對方被關的機會很高.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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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手 102-11-27 13:03
我已經口頭在偵查庭中向檢察官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告訴~這樣成立嗎??檢察官民事部份要去法院~ 下次不和解就依法起訴~打電話詢問過書記官說~他說你們已經提告了~如果不和解就依法辦理~ 又說起不起訴是檢察官的職權~也說不會有逾時半年不能告的問題~這是公共危險案件~對方逆向超車 撞倒我的機車致人受傷~然後逃逸~因為久未收到通知我已經寫了查復狀給檢察官~這樣能加快起訴嗎?? 請問肇事逃逸過失傷害成立的話~被告是否坐牢機會很大???
附帶民事訴訟是要等到起訴以後才可以提起。
神手 102-11-27 13:01
我已經口頭在偵查庭中向檢察官提起刑事附帶民事告訴~這樣成立嗎??檢察官民事部份要去法院~ 下次不和解就依法起訴~打電話詢問過書記官說~他說你們已經提告了~如果不和解就依法辦理~ 又說起不起訴是檢察官的職權~也說不會有逾時半年不能告的問題~這是公共危險案件~對方逆向超車 撞倒我的機車致人受傷~然後逃逸~因為久未收到通知我已經寫了查復狀給檢察官~這樣能加快起訴嗎?? 請問肇事逃逸過失傷害成立的話~被告是否坐牢機會很大???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須待檢察官起訴後,您方能提起附帶民事請求,偵查階段尚無法提出這方面之請求,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分別定有明文。所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必須在刑事訴訟程序繫屬中(尚在進行而還未結束的階段)提起始可。

綜上可知,若告訴人要提起「附帶民事起訴」向被告請求損害賠償,就必須在檢察官起訴後,第一審法官判決以前提起(檢察官偵查階段尚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不然,就要在上訴第二審後,辯論終結前提出。但事實上在一審判決後,若檢察官被告均未行提出上訴者,則該案已不再進行刑事訴訟程序,依法自已無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此一來則只可逕向法院民事庭提出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不過民事訴訟必須繳交裁判費
另外應注意的是,提出刑事告訴並不發生中斷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之效果,此部分併請留意。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咪咪將 102-11-26 19:37

請問這損害賠償是夫與小三都要為共同被告嗎???我可以只提告小三嗎???

若共同被告判決金額下來,二人必須將金額全數給我嗎???還是法律上有比例分擔的???

 可只告其中一人,若同時告兩人,可請求連帶賠償,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當然可以只提告小三部分,若二人一起提告,則其二人需負連帶賠償責任,也就是每個人均應負全額賠償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如果你要告刑事通姦,必須要先對兩個一起提告後,再撤回你先生部分,這是法律上明文規定.如果只有民事賠償部分,你可以選擇對某一方提告即可,由於他們是連帶賠償責任,金額就是你認為合理的金額,至於比例是他們自己內部分擔,與你無關,你就是請求你認為合理的金額即可.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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詠翔 102-11-26 18:11

被告張xx、呂xx與張xx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楊xx
    之事實,業據證人楊xx於偵查中證稱:扣案毒品係向「xx
    x」購買,是用公共電話打「xxx」手機,約定在xxxxx
    xxxxx交易,當時未遇到「xxx」,來交毒品的是一個男
    子載「xxx」的女子來交易,是男子將毒品交給伊;電話
    說「要拿多少借我」,係指要買多少(毒品),本來有1,50
    0 元,但500 元換去打電話(指500 元換零錢打電話後,剩
    4 佰餘元),所以只給1,400 元;那男子就用香菸盒裝毒品
    拿給伊,錢伊就交給張xx;在警局指認「xxx」(指xxx,                                             警一卷第55頁)、「xxx」或「xxx」(指張xx,警
    一卷第55頁)之相片,沒有錯誤;在警局指認該男子,就是
    4 號之男子(指呂xx,警二卷第98頁)等語(詳偵一卷第
    60 頁 第3 行至第6 行、第182 頁背面倒數第4 行至第183
    頁第3 行、第183 頁倒數第16行以下、倒數第4 行以下)。
  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且證人楊xx嗣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在警局指認呂xx時,伊跟警察說不確定,因為不認識;
    不敢確定庭上之女子(指張xx)是否為「xxx」等語(詳
    原審院四卷第64頁第11行至第15行、第65頁第8 行至第11行
    )。惟本院審酌:
  (1)觀之被告張xx、呂xx之辯詞,被告張xx、呂xx均不
    爭執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係針對甲基安非
    他命之對話內容,核與證人楊xx前開於偵查中之證詞相符
    。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
    文,可知證人楊xx於100 年12月15日17時39分、17時40分
    、18時3 分許,陸續以00-000000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
    撥打電話,與張xx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
    以「要拿多少借我」作為暗語,欲向張xx購買1,500 元之
    甲基安非他命,並約定在高雄市xxxxxxxxxx旁之
    斜坡上,交易毒品。張xx應允後,於同日18時3 分許,另
    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張xx所有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表示證人楊xx欲拿取甲基安非他
    命,要求被告張xx前往其住處,幫忙將甲基安非他命拿給
    楊xx。嗣於同日18時21分,張xx撥打電話被告張xx
    聯絡,並詢問:「有順利嗎」等語,被告張xx回稱:「有
    」等語。整體而言,因被告張xx事先受張xx之指示,出
    面與證人楊xx交易毒品,且事後復向張xx回報交易順利
    ,足認本次交易毒品時,被告張xx確實在場。
  (2)又被告張xx係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事實,業經本
    院認定如前。另「xxx」係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情,復經被告張xx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詳偵一卷第33頁倒
    數第1 行至第34頁第1 行)。嗣經警對上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後,發現100 年12月15日,「xxx
    」除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張xx聯絡外,亦使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張xx聯絡,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詳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事實,業據證人即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xx分局員警蔡xx於本院審理中證陳在卷(詳本院卷
    第177 頁背面至第178 頁),並有該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
    察書附卷可參(詳警二卷第238 頁至第239 頁;本院卷第20
    1 頁背面至第202 頁)。經對照如附表二編號3 、附表二之
    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張xx係於100 年12月15日
    17時11分37秒,先撥打電話與「xxx」聯絡,以「我要還
    你錢」作為暗語,欲與「xxx」相約見面,惟「xxx」
    要被告張xx暫待,並記下被告張xx之行動電話號碼。同
    日17時39分起,證人楊xx始陸續與張xx聯絡,欲向張x
    x購買毒品。嗣於同日18時3 分許,張xx指示被告張xx
    代為交付毒品證人楊xx。同日18時19分1 秒許,被告
    xx似誤撥「xxx」電話,彼此間並無通話內容。同日18
    時21分許,被告張xx接聽張xx電話後,向張xx回報交
    易順利。同日18時24分04秒許,「xxx」認被告張xx曾
    於18時19分1 秒許,撥打電話與其聯絡,故回撥電話被告
    張xx聯絡,但被告張xx卻表示於17時11分37秒撥打電話
    聯絡後,即未再撥打電話予「xxx」,「xxx」則回稱
    :等一下到了,再撥打電話聯絡等語,被告張xx另表示:
    其現在在外面等語。同日21時21分20秒、21時22分23秒,「
    xxx」打電話被告張xx聯絡,但被告張xx均未接聽
    電話。整體而言,如本次係由張xx、被告張xx、證人
    xx共同出資向「xxx」購買毒品,並由「xxx」交付
    毒品證人楊xx。則當張xx臨時指示被告張xx代為交
    付毒品時起(即同日18時3 分起),至本次交易毒品完成時
    止(即同日18時21分通話前不久),被告張xx理應通知「
    xxx」前來交易毒品。然本件被告張xx係在受張xx指
    示代為交付毒品之前,即與「xxx」聯絡。嗣於xxx指
    示後至交付毒品止,被告張xx除誤撥電話予「xxx」外
    ,並未與「xxx」聯絡。被告張xx是否與證人楊xx共
    同合資向「xxx」購買毒品,已非無疑。況本次交付毒品
    完成後,「xxx」始與被告張xx聯絡,但因「xxx」
    尚有他事,且當時被告xxx仍然在外,故雙方約定要見面
    前,再以電話聯絡。惟如本次係由「xxx」出面交付毒品
    予證人楊xx,「xxx」理應已與被告張xx見面,雙方
    無須再相約見面。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被告張xx與「x
    xx」通話過程中,被告張xx與「xxx」均未約定在「
    xxxxxxx旁」見面,「xxx」又如何得知本次交易
    地點,並前往該處交付毒品證人楊xx。足認本次並非「
    xxx」出面交付毒品證人楊xx。
  (3)本次交易毒品時,除被告張xx在場外,尚有另一男子在場
    ,並交付毒品證人楊xx之事實,已據證人楊xx證述如
    前。又本次係由被告呂xx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
    易地點等情,亦經被告張xx於偵查中證陳明確(詳偵一卷
    第225 頁第13行至第14行)。而被告呂xx確曾騎乘機車
    載被告張xx前往xxxxxxxxxxx之事實,復經被告呂xx
    x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在卷(詳本院卷第104 頁倒數第11
    行)。準此,因本次被告張xx並未合資向「xxx」購買
    毒品,「xxx」亦未出面交付毒品證人楊xx等情,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且如係由另一男子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
    x前往交易地點,則由該男子直接搭載被告張xx前往即可
    ,實無須由被告呂xx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先至交易
    地點xxxxx等候,再換由其他男子騎乘機車搭載被告
    xx前往交易地點(即xxxxxxx上)。是綜合上情,
    被告呂xx既已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易地點xxx
    xxx,衡情亦應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易地點。
    本次交易毒品時,在場之另一男子應為被告呂xx,且係由
    被告呂xx將毒品交付予證人楊xx。因此,證人楊xx前
    開偵查中之證詞,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呂xx、
    張xx上開所辯,則不可採信。
   請問律師要如何寫上訴理由狀因為我不懂請的綠師又不是很積極的幫我訴訟導致二審駁回我還要上訴但不知用何理由上訴 還我清白為我申冤剩幾天而已
律師幫幫我

是要上訴三審吧? 還剩多少時間?上訴三審很困難,牽涉到的專業度很高,建議還是找律師寫,不然被駁回機會非常大,再來電討論

法律小學生 102-11-27 09:46

大大你好  這種犯毒的案件都判很重

至於要如何寫上訴理由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經驗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0: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毒品上訴理由狀,須針對認定犯罪事實之部分加以攻擊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詠翔 102-11-26 18:00

被告張xx、呂xx與張xx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予楊xx
    之事實,業據證人楊xx於偵查中證稱:扣案毒品係向「xx
    x」購買,是用公共電話打「xxx」手機,約定在xxxxx
    xxxxx交易,當時未遇到「xxx」,來交毒品的是一個男
    子載「xxx」的女子來交易,是男子將毒品交給伊;電話
    說「要拿多少借我」,係指要買多少(毒品),本來有1,50
    0 元,但500 元換去打電話(指500 元換零錢打電話後,剩
    4 佰餘元),所以只給1,400 元;那男子就用香菸盒裝毒品
    拿給伊,錢伊就交給張xx;在警局指認「xxx」(指xxx,                                             警一卷第55頁)、「xxx」或「xxx」(指張xx,警
    一卷第55頁)之相片,沒有錯誤;在警局指認該男子,就是
    4 號之男子(指呂xx,警二卷第98頁)等語(詳偵一卷第
    60 頁 第3 行至第6 行、第182 頁背面倒數第4 行至第183
    頁第3 行、第183 頁倒數第16行以下、倒數第4 行以下)。
  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置辯,且證人楊xx嗣於原審審理中證稱
    :在警局指認呂xx時,伊跟警察說不確定,因為不認識;
    不敢確定庭上之女子(指張xx)是否為「xxx」等語(詳
    原審院四卷第64頁第11行至第15行、第65頁第8 行至第11行
    )。惟本院審酌:
  (1)觀之被告張xx、呂xx之辯詞,被告張xx、呂xx均不
    爭執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文,係針對甲基安非
    他命之對話內容,核與證人楊xx前開於偵查中之證詞相符
    。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如附表二編號3 所示之通訊監察譯
    文,可知證人楊xx於100 年12月15日17時39分、17時40分
    、18時3 分許,陸續以00-0000000、00-0000000號公共電話
    撥打電話,與張xx所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絡,
    以「要拿多少借我」作為暗語,欲向張xx購買1,500 元之
    甲基安非他命,並約定在高雄市xxxxxxxxxx旁之
    斜坡上,交易毒品。張xx應允後,於同日18時3 分許,另
    以持用之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與被告張xx所有之0000
    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表示證人楊xx欲拿取甲基安非他
    命,要求被告張xx前往其住處,幫忙將甲基安非他命拿給
    楊xx。嗣於同日18時21分,張xx撥打電話被告張xx
    聯絡,並詢問:「有順利嗎」等語,被告張xx回稱:「有
    」等語。整體而言,因被告張xx事先受張xx之指示,出
    面與證人楊xx交易毒品,且事後復向張xx回報交易順利
    ,足認本次交易毒品時,被告張xx確實在場。
  (2)又被告張xx係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之事實,業經本
    院認定如前。另「xxx」係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
    情,復經被告張xx於偵查中陳述明確(詳偵一卷第33頁倒
    數第1 行至第34頁第1 行)。嗣經警對上開0000000000號行
    動電話,實施通訊監察後,發現100 年12月15日,「xxx
    」除持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張xx聯絡外,亦使
    用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被告張xx聯絡,通訊監察譯文
    內容詳如附表二之一所示之事實,業據證人即高雄市政府警
    察局xx分局員警蔡xx於本院審理中證陳在卷(詳本院卷
    第177 頁背面至第178 頁),並有該通訊監察譯文、通訊監
    察書附卷可參(詳警二卷第238 頁至第239 頁;本院卷第20
    1 頁背面至第202 頁)。經對照如附表二編號3 、附表二之
    一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被告張xx係於100 年12月15日
    17時11分37秒,先撥打電話與「xxx」聯絡,以「我要還
    你錢」作為暗語,欲與「xxx」相約見面,惟「xxx」
    要被告張xx暫待,並記下被告張xx之行動電話號碼。同
    日17時39分起,證人楊xx始陸續與張xx聯絡,欲向張x
    x購買毒品。嗣於同日18時3 分許,張xx指示被告張xx
    代為交付毒品證人楊xx。同日18時19分1 秒許,被告
    xx似誤撥「xxx」電話,彼此間並無通話內容。同日18
    時21分許,被告張xx接聽張xx電話後,向張xx回報交
    易順利。同日18時24分04秒許,「xxx」認被告張xx曾
    於18時19分1 秒許,撥打電話與其聯絡,故回撥電話被告
    張xx聯絡,但被告張xx卻表示於17時11分37秒撥打電話
    聯絡後,即未再撥打電話予「xxx」,「xxx」則回稱
    :等一下到了,再撥打電話聯絡等語,被告張xx另表示:
    其現在在外面等語。同日21時21分20秒、21時22分23秒,「
    xxx」打電話被告張xx聯絡,但被告張xx均未接聽
    電話。整體而言,如本次係由張xx、被告張xx、證人
    xx共同出資向「xxx」購買毒品,並由「xxx」交付
    毒品證人楊xx。則當張xx臨時指示被告張xx代為交
    付毒品時起(即同日18時3 分起),至本次交易毒品完成時
    止(即同日18時21分通話前不久),被告張xx理應通知「
    xxx」前來交易毒品。然本件被告張xx係在受張xx指
    示代為交付毒品之前,即與「xxx」聯絡。嗣於xxx指
    示後至交付毒品止,被告張xx除誤撥電話予「xxx」外
    ,並未與「xxx」聯絡。被告張xx是否與證人楊xx共
    同合資向「xxx」購買毒品,已非無疑。況本次交付毒品
    完成後,「xxx」始與被告張xx聯絡,但因「xxx」
    尚有他事,且當時被告xxx仍然在外,故雙方約定要見面
    前,再以電話聯絡。惟如本次係由「xxx」出面交付毒品
    予證人楊xx,「xxx」理應已與被告張xx見面,雙方
    無須再相約見面。基於上開事實,並參以被告張xx與「x
    xx」通話過程中,被告張xx與「xxx」均未約定在「
    xxxxxxx旁」見面,「xxx」又如何得知本次交易
    地點,並前往該處交付毒品證人楊xx。足認本次並非「
    xxx」出面交付毒品證人楊xx。
  (3)本次交易毒品時,除被告張xx在場外,尚有另一男子在場
    ,並交付毒品證人楊xx之事實,已據證人楊xx證述如
    前。又本次係由被告呂xx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
    易地點等情,亦經被告張xx於偵查中證陳明確(詳偵一卷
    第225 頁第13行至第14行)。而被告呂xx確曾騎乘機車
    載被告張xx前往xxxxxxxxxxx之事實,復經被告呂xx
    x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陳在卷(詳本院卷第104 頁倒數第11
    行)。準此,因本次被告張xx並未合資向「xxx」購買
    毒品,「xxx」亦未出面交付毒品證人楊xx等情,業
    經本院認定如前。且如係由另一男子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
    x前往交易地點,則由該男子直接搭載被告張xx前往即可
    ,實無須由被告呂xx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先至交易
    地點xxxxx等候,再換由其他男子騎乘機車搭載被告
    xx前往交易地點(即xxxxxxx上)。是綜合上情,
    被告呂xx既已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易地點xxx
    xxx,衡情亦應騎乘機車搭載被告張xx前往交易地點。
    本次交易毒品時,在場之另一男子應為被告呂xx,且係由
    被告呂xx將毒品交付予證人楊xx。因此,證人楊xx前
    開偵查中之證詞,核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被告呂xx、
    張xx上開所辯,則不可採信。
   請問律師要如何寫上訴理由狀因為我不懂請的綠師又不是很積極的幫我訴訟導致二審駁回我還要上訴但不知用何理由上訴 還我清白為我申冤剩幾天而已
律師幫幫我

綠茶 102-11-25 19:46

上個月在網路上和別人討論遊戲的事情

然後因為一些爭執

我就留言說:那這樣和走法律漏洞、鑽牛角尖的人有甚麼差別

請問這樣會被告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所述之情形,並不一定即會構成妨害名譽問題,但網路上之留言,仍應審慎注意,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7:4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似無相關違法之疑義。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易 102-11-25 19:22

警方說對方14歲,但謊報17(數名被告也一致說女方稱17)。

前科原以為可以緩起訴,想不到被起訴了。

被起訴代表被判刑定了嗎...

只能求別以妨害性自主罪名判刑了嗎...

 

 

 

 這是犯意認定的問題,可爭取緩刑減刑,這交由律師判斷,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關於您提及的問題,本件檢察官既已起訴,建議應儘速委任律師擔任辯護人,進行閱卷,規劃辯護策略,以維護您的權益,如需進一步討論,尚請不吝來電0920288153或來信rabiyachao@gmail.com指教。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除構成妨害性自主罪外,尚會有兒少條例之適用,會加重其刑二分之一,所以要爭取緩刑,也需積極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否則被判刑坐牢的機會不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2項之規定,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所以即使該名與您為性交易之對象確為年方十七歲之少女,也還是有刑事責任問題的。所以眾恩客答辯所稱主觀認知少女為十七歲之辯解,等同是認罪之自白,毫無意義可言。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
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十八歲以上之人與十六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22條第1項之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而針對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之行為者,刑法於第227條設有處罰之規定,刑法第227條之規定,主要是著眼於未滿十六歲之人並未具有完全之性自主決定權,故特別立法加以保護,因此只要發生性關係或者為猥褻行為之對象係為未滿十六歲之人者,即已觸犯該條之規定。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法律小學生 102-11-26 17:32

大大你好 雖然已經被起訴了

但應該還不到不可挽救的地步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處理經驗

參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若刑罰規定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即無須再依該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本件與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為性交易而觸犯刑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規定,既均已分別將被害人之年齡訂為其構成之要件而為特別處罰規定,依法自無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加重其刑之適用。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
成年人教唆、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各該罪就被害人係兒童及少年已定有特別處罰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於兒童及少年犯罪者,主管機關得獨立告訴。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小薇 102-11-25 13:00

我的母親當年因為某些原因而瘋了,從此住進精神療養院;

母親對於我的生父已經失去記憶,對我更是不認得,

於是我的養父在我五歲那年把我送進孤兒院,

我的母親一直以來都是由母親的姊姊在照顧,

我從懂事以來就覺得沒有再去探視母親的必要了~

現在我已經38歲了,

今天被告知說我的母親那裏因為積欠醫療費,

查到她有一個孩子(就是我),所以將要告我棄養...?

請問我會被處甚麼罰則嗎?

我該怎麼保護我自己的權益呢?

 依你所述,可主張無扶養責任來答辯,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蔡律師 (蔡律師) 102-11-25 13:28
回覆 小薇 的發言內容:

我的母親當年因為某些原因而瘋了,從此住進精神療養院;

母親對於我的生父已經失去 ... (恕刪)

這涉及您母親小時候有無養您?養多久。基本上如果有人照顧就不會構成犯罪。請幫忙到本所官網按臉書"讚":http://lutong.myweb.hinet.net/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對方提告刑事遺棄並不一定會成立,仍需視您母親目前的狀況而定,至於民事部分,仍可能會向您主張,但對方提告是對方的權利,您仍應注意防禦,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filona 102-11-24 12:53

因男友以line傳讓我害怕的話,我到警局告他恐嚇,但我不知道恐嚇是那麼嚴重的事若判刑可能會讓他有前科。員警是告訴我說《不想再追究》,但男友叫我說《是男女朋友間吵架又在家人半推半就下到警局提告,不是自願的》。請問恐嚇被告人到警局會被問哪些問題?又如果開庭檢察官會問我什麼問題?如果我想讓此事平和落幕該怎?說?但什麼情形下我會被反告嗎?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2-04 10:0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恐嚇罪為公訴罪,因此案件一定會由檢察官處理,倘若您開庭時否認對方有恐嚇行為,則日後恐有遭訴追誣告罪之可能,建議您可以與對方和解的方式為之,如,要求對方道歉或是賠償,並由檢察官斟酌,則檢察官可能會給予緩起訴處分,避免對方遭到判刑。

阿志 102-11-23 12:33

律師你好:
10月因酒駕問題,今天收到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上面只載明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務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但是並無最終判決的記載,請問是還要經過法院審理嗎?
還有沒有機會具狀聲請緩起訴?不想留案底,(我無前科/初犯)

感謝律師

沈恆 (沈律師) 102-11-23 13:09

您好!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此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因此,已經不可能緩起訴;但此階段僅是檢察官偵查終結,尚待法院為簡易判決處刑,不過應注意法院可能不會開庭,若有答辯或爭取緩刑,務須盡快寫書狀進法院陳述。以上謹供您參考。

(1)○○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2)○○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兩者是不同的,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其實就是起訴書,換言之,檢察官就該偵查案件既然已依法起訴終結偵查程序,當然不可能再有緩起訴處分結案之可能,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的結果,法院極可能直接以簡易程序不再調查證據逕行判決論以有罪並科予刑度,所以如果沒有及時聲請法院開庭、調查證據的話,很快就會接到法院的刑事簡易判決,之後則只能聲請上訴救濟了,無形中審級利益是會因此滅損的(等同於一審直接飛掉)。不過應注意的是,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因為只能宣告緩刑判處罰金易科罰金有期徒刑拘役,故有可能由法院宣告緩刑、若未宣告緩刑而判決結果能依易科罰金之標準繳納罰金,基本上尚沒有入監服刑之風險,故簡易程序就罪證明確的案件對於被告而言,應該是相對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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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判決處刑程序簡介

壹、被告依法可受緩刑的宣告或法律規定的刑罰中有罰金或符合得易科罰金的情形,如果在法院訊問時自己承認犯罪自白犯罪),就可以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科處刑度範圍或接受緩刑宣告。如果法院同意,就可以依照被告的表示,將原來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改為適用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如果法院依照被告的請求而為簡易判決處刑時,被告對該判決,就不得上訴。
貳、被告向法院表示願意接受簡易判決處刑,有什麼好處?
一、法院同意將原本檢察官起訴的案件改為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就不必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對被告或告訴人來說,可以大大減輕前往法院開庭的麻煩(例如身體的勞累、精神上的負擔等等),並且可以節省時間的耗費及金錢的支出(例如律師費、交通費等等),對於被告和告訴人都有好處。
二、法院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因為只能宣告緩刑判處罰金易科罰金有期徒刑拘役,對被告而言,實益最大。

刑事簡易判決處刑之要件
刑事訴訟法第449條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法院訊問,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易科罰金有期徒刑拘役罰金為限。

 

 

mei 102-11-22 14:30

我有一個案件是:

1.在簡易庭判決是我們贏,結果被告又上訴。

2.被告上訴,在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法官勸我們和解

 我們有條件的和解了,但現在被告一直沒照和解

     條 件執行,請問,我現在要以被告未按照和解條件

      執行去提出告訴,可行嗎?

  提出告訴是要在簡易庭或地方法院?

應該是在法院作的和解?還是在法院外作的和解?如果是法院作的和解,可逕作強制執行,如有其他問題,再來電討論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22 15:2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有關法院和解部分,倘若對方拒不履行,您可以直接持和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執行。

2、有有關執行聲請,是由應執行標的或應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原則上是地方法院)。

本件既然已經在法院成立和解,則針對該民事紛爭之事件,雙方之權利義務即屬依法確定,不得再為爭執,後續債權人可以持法院和解筆錄正本前往國稅局查調債務人之財產、所得資料,並依查得資料進一步聲請執行其財產、所得以滿足債權。另,針對查得資料尚請注意不得洩漏,否則會有法律責任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稅捐稽徵法第33條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及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違者應予處分;觸犯刑法者,並應移送法院論罪:
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
二、納稅義務人授權代理人或辯護人。
三、稅捐稽徵機關。
四、監察機關。
五、受理有關稅務訴願、訴訟機關。
六、依法從事調查稅務案件之機關。
七、經財政部核定之機關與人員。
八、債權人已取得民事確定判決或其他執行名義者。
稅捐稽徵機關對其他政府機關為統計目的而供應資料,並不洩漏納稅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經財政部核定獲得租稅資訊之政府機關或人員不可就其所獲取之租稅資訊,另作其他目的之使用,且第一項第四款至第七款之機關人員及第八款之人,對稽徵機關所提供第一項之資料,如有洩漏情事,準用同項對稽徵人員洩漏秘密之規定。

婷ㄦ 102-11-22 00:19

你好,我先生收到刑事傳票被告竊盜案,原因是今年七月份時,我姑姑的房子將被查封,而有許多家具他不需要,並給予我們鑰匙讓我們進去他們家搬家具,他表明要給我們使用,而後他卻告我們竊盜,請問這樣構的成竊盜罪嗎??我要怎麼提供證明呢??

您好,如果你能證明當然不會構成竊盜,鑰匙的交付可以當作證明,另外搬東西的時候他在不在場等狀況,都必須要詳細描述,盡量想看看有無其他客觀事證或證人.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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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作無罪答辯,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shelly 102-11-21 23:23

之前在朋友公司上班有掛名監察人,在兩年前離職時就要朋友將監察人除名,也有發簡訊告知除名,都答應要除名可最後還是沒有除名

現在朋友公司經營不善倒債人不主動見面,只有透過律師律師信給廠商,要廠商自己去業主那收款,業主不理會,廠商討不到錢要去法院申告,及申請假扣押,連股東也要告,想請問我掛名監察人會不會也被告,公司欠稅我是不是也會被限制出境

當時我也有掛另一家負責人,離職時有除名,可是當時有家影印機廠商我也簽

連帶保證人我是不是就無法避責任,到105年約到期 

請問現在要如何自保,現在還有甚麼辦法將監察人除名,才能免責任

如果確是是保證人,當然就有保證責任,除非有免責事由發生,另外公司已經解散清算?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阿杰 102-11-20 00:17

我男友因為做水果批發生意的
結識不少客戶..有次因為剛好要送水果出去
而有位買水果熟識的客戶說自己沒空送他自己的貨..
而拜託要我男友幫他順便拿這違禁品給別人順便收錢
男友趕著出門送水果想說有路過只是順便一下沒想太多.
就糊塗的幫他朋友送過去(我把他臭罵了一頓 
只是這樣到現場就被當場抓到說是持有(二級毒安非1包跟MDMA2顆
警察也一直認為我男友有吸食..
筆錄男友被嚇傻了就被誘導供稱有吸食..說怎樣說對我男友比較好之類的..
但藥物驗出後是呈現陰性反應
目前也收到台北地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
但問題內容大致如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應該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1.被告OOO在某地的附近旅館.施用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及MDMA.為警查獲.並扣得二級毒品
安非他命一包(淨重0.2660公克)及MDMA.2顆(淨重0.5170公克).(持有部分.另行簽分偵辦).
因認被告涉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列罪嫌

2.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按被告或共犯之自白.
不得做為有罪判決之為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156條第2項分別訂有明文.

3.經查.被告OOO固於警詢.偵訊時共承其於某時某地附近旅館.
施用二級毒品安非及MDMA乙情不諱.惟被告經警察採集尿液送驗結果.
既呈安非他命類.MDMA陰性反應.有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102年9月6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份附卷可稽.
被告上述自白仍乏其他必要證據足資認定與事實相符.
自難逕以施用二級毒品罪責相繩.
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施用毒品犯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
被告罪嫌應認猶有未足.

4.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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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對其中的這句(持有部分.另行簽分偵辦)有疑問..
是說這部分還在偵辦未定案嗎?
我很擔心男友..因為現在的他一直為這件糊塗事煩惱.吃不好睡不好的
想請教諸位律師解惑..謝謝

持有部分.另行簽分偵辦表示持有毒品罪部分尚未偵結(危機尚未解除),施用毒品罪部分因驗尿採證結果呈陰性已為不起訴處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若依您所述協助運送並收錢之情形,若處理不慎則恐會涉入販賣毒品的共同正犯,尚請留意。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1-10 10:3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浩浩 102-11-19 21:04
律師您好 我在網路遊戲中辱罵別人,被告公然侮辱罪,我現在18歲,我會受到什麼處罰?
沈恆 (沈律師) 102-11-20 06:45
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此外,還應負民事賠償責任
阿偉 102-11-19 19:59

本人家裡八月底發生火災,後來整修完已回去入住

但在近幾天我媽媽收到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的刑事傳票

後來上網查詢發現好像只要家裡有失火,該戶就會被告公共危險罪??

我先提供一些資訊再來問問題

1.我家是租的,租貸契約裡的簽約人是我媽媽

2.只有我家裡內部毀損,沒造成其他大樓住戶的生命財產之損失

3.鑑識科有到現場勘查,他們覺得不像是電線走火,因為起火點沒有插頭之類的電器用品+我媽她們有抽菸習慣,不過鑑識科也沒告知我們最終的鑑定結果(當然也有可能是我媽沒聽到,當時全家只有我媽跟鑑識科有接觸,所以我也不確定)

資訊就大概是這樣了

請問一下

1.我媽之所以被告,是否因為租貸契約是以她的名字簽約的?

2.想請問一下此種狀況被判的話有可能需要坐牢嗎?

抑或是有可能判罰金嗎?

請各位指點我一下,謝謝你(妳)們了.

 

 

如果確是有過失引起火災,就是有刑責,跟是否是承租人無關,如有其他問題,再請來電討論

您好,因為這有涉及失火罪或故意縱火,所以檢察官要詳細調查,但如果跟你們無關,檢察官也不會起訴你們,而且這不是重罪,通常是易科罰金的.

有問題來電0960300927

來信:jackalsky1014@gmail.com

LINE:jackal.sky

部落格:http://jackalandnew.pixnet.net/blog(點我就進來)

如有幫助到您,請幫我按下感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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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開 102-11-19 00:35

我在公司與同事打架 我沒打到對方 反被對方抱住 控告我拿鐵棍打他 還有驗傷證人 也被起訴 對方有精神異常 與我爭執前3個月就開始想對其他同事提告 都帶錄音筆上班 第一件想告男同事性騷老 第二件說很多同事對她指指點點胡言亂語害他精神傷害提告 第三件 脊椎在公司受傷威脅公司不能開除他 之後就跟我發生爭執了 公司也被告 偵查庭開完 第一次開庭跟移送調解原告都未收到傳票未到 這該如何應付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19 09:14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討若您可以提出證據推翻對方所提出之驗傷單、證人等證物,您可以拒絕與對方和解,並爭取無罪抗辯。

2、倘若無,則建議您積極與對方和解,並將和解協議書提成法院即可。

走開 102-11-19 09:53
回覆 曹律師 的發言內容: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討若您可以提出證據推翻對方所提出之驗傷單、證 ... (恕刪)

問題來了原告找不到人,法院開庭傳票,移送調解傳票原告都沒收到!人都不到怎麼和解,也無法對他對質

曹尚仁 (曹律師) 102-11-19 11:00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就您所述,該同事已經離職

2、無妨,您可以向法院、檢察官請求傳喚告訴人到庭行使對質詰問權,並以進行合解

3、倘若告訴人遲不到庭,法院還是可以就現有證據判斷是否有罪行,但是還是會審酌雙方無法達成和解之原因。

gmax 102-11-18 13:41

偵查庭上 檢察官被告說 (你被告剛好而已), 可以檢舉他立場不公正嗎!? 而且讓人覺得有被嘲諷恐嚇的感覺!! 另外~有個問題我沒聽清楚而詢問的時候! 檢察官也沒給我第二次回答的機會 直接寫該提不回答! 想請問~可以申請換審案的檢察官嗎??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要申請換檢察官,除非有明確的迴避事由,否則很難,若遇到很不好的檢察官,則有時需等他起訴後再去爭取清白,當然也可以委任律師在場,比較能保障權益,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