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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娃 103-02-23 11:46

至今三個月了檢察官尚未開庭,到起訴時怕拖很久時間那麼附帶的民事會不會超過時效?再對民事庭是不是委任律師到庭即可告訴人可以不用去開庭?假扣押我自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嗎?被告尚未起訴下自己可以向民事先申請假扣押嗎?手續如何辦理?謝謝律師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時效真的快逾期,則仍應先提起民事訴訟,否則逾期後即便主張有理由也無法請求到,民事可以委由律師出庭即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09: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時效快過期,可先行提起民事訴訟,亦可於起訴前先聲請假扣押。至於刑事告訴部分,亦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宜蘭,基隆,台北,桃園,新竹,苗栗,台中,南投,彰化,雲林,嘉義,台南,高雄。法無邊聯合法律事務所全體顧問、律師、員工竭誠為您服務,並祝您平安喜樂。

Miao 103-02-23 11:16

這是被詐過程及第一次不起訴書內容,聲請再議成功,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然是為不起訴處分,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

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感謝幫看,一點小建議對我來說都彌足珍貴,很感激QQ~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09:4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亦可對對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之,訴訟費用約1000元。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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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刑事案件不起訴  你還是可以再行提出再議   2.你可以獨立提出民事訴訟   若標的金額3萬元  裁判費用約為1千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對刑事不起訴處分不服,可委任律師於七日內為您撰寫刑事再議聲請狀提起再議。亦可同時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之。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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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ao 103-02-23 11:03

這是被詐過程及第一份處分書內容,聲請再議成功,

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322067

但這次仍是不起訴,內容如下:

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命令發回行偵查終結,認仍應為不起訴處分,茲敘述理由如下:

一、告訴及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意旨略以:被告XXX明知金融機構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係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金融機構申請,並無特別之窒礙,且可預見將自己使用之存摺、提款卡(含密碼)交予他人,可能幫助他人從事詐欺而用以處理詐騙之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及警方一時追查無門,竟不違背其本意,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之不確定犯意,於民國101年6月17日某時,在基隆市仁愛區仁一路279號附近之統一超商前,將其在臺北富邦銀行申請之帳戶之金融卡(含密碼)交予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該成員取得上開之物後,即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於(一)101年6月18日19時許,分別冒充拍賣網業者及郵局客服專員致電告訴人,向其謊稱其網購時操作錯誤以致每月將重複付款,需至提款機操作及購買「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以取消設定,致告訴人陷於錯誤,,依集團成員之指示至ATM自動櫃員機操作,因為匯款新臺幣29123元至被告提供之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告訴人並另依該集團成員之指示,購買價值48000之「MyGard」線上遊戲點數卡將序號及使用密碼告知該集團成員,而由該集團成員取得遊戲點數。 (二)另一告訴人101年6月18日18時許,匯款14,694元至被告提供之前揭帳戶內,旋由該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利之證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判例可資參照。又交付帳戶而幫助詐欺罪之成立,必須幫助人於行為時,明知或可得而知被幫助人將持其所交付之帳戶向他人詐取財物,例如出賣、出租或借用帳戶等情形,或能推論其有預知該帳戶被使用詐取他人財物之可能;反之,如非基於自己自由意思而交付,如遺失、被脅迫、遭詐欺等,提供帳戶之人若不能預測交付之帳戶資料將被他人作為騙錢工具,亦非認識收取帳戶者將犯詐欺罪,則其失去帳戶資料時既無幫助意思,即不能成立幫助詐欺罪,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XXX故坦承前揭帳戶為其所有,然堅決否認有何幫助詐欺犯行,辯稱:伊因想要再找一個兼職工作,於101年5月底在1111人力銀行開放覆歷,於101年6以17日伊接到電話,對方稱有司機職缺詢問伊是否要面試,另而和伊約在基隆市仁一路台北富邦銀行旁的統一超商前見面,伊依約前往後,對方要伊填基本資料,並要伊提供存摺、身分證駕照影本,並要伊當場去提款機把帳戶的錢領出來,說這樣以後匯薪水進來為較方便對帳等等,伊依對方指示把對全部領出來及影印前揭資料後,因對方一直催,就在超商外的椅子寫資料,提款卡放在椅子旁,寫完後伊收拾東西,發現好像沒收到提款卡,就問對方,對方說有看到伊把提款卡放進包包中,伊趕著上班就沒再確認,和對方說有消息請盡快通知伊就走了,隔兩天伊想看看上班薪水有無匯入要原提款機查時,才發現提款卡不見,當時馬上打去台北富邦銀行掛失並去忠二路派出所報警,才知道已被列為警示帳戶,無法掛失及報案,原偵查中伊擔心會被檢察官說伊賣人頭戶,才會自己又編了一套提款卡被拿走的說調,真實情況是如上述及警詢中所述,至提款卡遺失當日未領的3千多元是因伊提款卡是visa金融卡具刷卡功能,當時已有刷卡消費3千多元,已刷卡消費的部分會被圈存無法提領等語。經查:

(一)兩位告訴人於前揭時、地分將上開款項匯入被告之前揭該帳戶內等事實,此有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分行存摺客戶內容查詢表、對帳單細項各1份及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4紙附卷可參,堪信為真實。

(二)稚被告確曾於101年3月間將其在1111人力銀行網站之兼職覆歷開啟,直至同年9月13日方關閉,此有經營該網站之全球華人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0月23日全(總)字10214029002號含在卷可稽,被告辯稱系於開放網站尋找兼職工作方拉到電話誤以為有兼職可做,方與對方見面等情,並非無稽。

(三)又被告之前揭帳戶於被詐欺集團使用前,係作為被告另外兼職工作「華清環境清潔公司」之每月薪資匯入帳戶,被告本身亦於登機環境清潔公司任職,每月領有固定薪資,此亦分別有前揭帳戶交易明細資料及勞工保險局102年9月6日保承資字xx號含在卷可參,而被告前揭帳戶之金融卡確具有visa晶片金融卡功能,可直接刷卡使用,惟會將所刷金額直接圈存使之無法提領,待商家請款時才於帳戶內直接扣款等情,亦有卷附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9月9日北富銀基隆字第xxx號可查,且與被告所辯相符,衡情而論,該帳戶既為被告薪資之匯入使用帳戶,且提卡尚具刷卡功能,本身又有正當工作而無資力窘迫之情形,其當無將仍正常使用之銀行帳戶visa提款卡出售或提供予詐欺集團使用之必要及可能性。

(四)末以詐騙集團成員持有他人帳戶之原因甚多,被告帳戶雖遭詐騙集團用作詐騙款項之帳戶,惟詐騙邁團取得他人帳戶方式不一,或購自贓物,或購自本人,若僅以被告帳戶遭人利用即遽認被告有出售或出借帳戶供詐騙集團詐財使用之犯行,恐嫌率斷。本件被告楊龍昌雖未善盡保管其提款卡及密碼之責而遭不法之徒竊取利用,然尚不得據此之疏忽,即謂被告對告訴人有幫助詐欺取財之行為。因之,本件之證據資料在證據法則上即可對被告為有利之存疑,而無法依客觀方法完全排除此項合理可疑,故本件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有所懷疑並可確信被告犯罪之真實程度,依罪疑惟輕之刑事訴訟法原則,自難徒以報告意旨及告訴人之指訴即遽認被告等涉有詐欺罪嫌,尚無以該等罪責相繩之餘地。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幫助詐欺之犯行,應認其犯罪嫌疑不足。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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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被告的說法反覆,但我除了後來藉由公文才知被告是誰情況之外,其他情形一無所知,對法條也一知半解,也沒能力自己調查證據,只能附上三聯單及atm轉帳單,且檢察官偵察期間也從未傳喚過我,等到這個結果只好再依法聲請再議,可是我不知道該從哪些點切入被告說法反覆,他連提款卡密碼也交出去,虛擬故事也未可知,總覺得哪奇怪,但這種結果好像他這麼說我就得接受這個說法...

這筆錢對我來說不是小數目,家人也無法釋懷,從101年6月18到現在103年2月,足足快兩年了,當初是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只想盡力做我能做的看能不能把錢要回來,但若他刑事無罪我怕我民事要不到錢~”~

遊戲點數部分,智冠有鎖住了,剩多少不知,但回覆我說得等調查結束後才能處理。

這樣若我要提民事部分是針對被告就可以嗎?3w元提民事需支付多少費用?得出庭嗎?那遊戲點數部分怎麼辦呢~"~

感謝幫看,一點小建議對我來說都彌足珍貴,很感激QQ~

 

 

 

小簡 103-02-22 10:37

目前收到檢察官傳票,以偽造文書罪的被告身份去。原由是另一名被告有在電話中口頭授權,並且說原告也同意這件契約,而我為了求快偽造了原告的簽名去成立契約,事後原告不承認此事,說他沒同意過,我因此吃上官司(我知道我活該)但請幫幫我。

檢察官問話時,檢察官說…如果直接認罪,因為沒有前科所以不會有記錄留下,還說下次去調解賠償對方因契約產生的費用2萬多元即可。這樣就可撤告偽造文書罪了,是真的嗎? 因為我是公訴罪被起訴可直接撤告嗎?

偽造文書並非告訴乃論可以撤告,我想檢察官的意思可能是和解之後,以緩起訴處分來處理。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6:17

 公訴罪無法撤告,但可以爭取緩起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1:5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認罪,似有機會爭取緩起訴處分。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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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眼睛 103-02-22 02:29

我想請問

我在93年離婚然後前夫的保單也都由他帶走(他後續也都也持續在繳費怎麼會說他不知道附約是解約的)

但我卻在去年12月收到發院的傳票

收到時也莫名奇妙

我是被告前夫告我偽照文書

他說我在90年變更了他的附約醫療就是幫他解約

保人跟被保險人都是他

他說那是我簽的不是他本人所簽說真的我完全想不起這件事

檢察官有拿單子給我看問說是我的筆跡嗎

我看完後說不是(重點是我根本不記得這件事)

我不懂他自己繳了那麼多年的保險為什麼現才說我解掉他的附約

我真的好煩噢

這會有什麼刑責嗎

我該怎麼辦如果真的是我當初簽的我該怎麼辦

三月六號又要出庭我沒天都緊張到睡不著可以幫幫我嗎

謝謝拜託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事隔已久,且當時您們夫妻關係仍然存在,本件可朝無罪方向去答辯,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6:21

 夫妻在婚姻期間互為代理人,代簽文件應不至於構成偽造文書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21: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您似有機會為無罪答辯,依民法第1003條規定:夫妻於日常家務,互為代理人。故即使為您所簽,亦可主張為有權代理之人,而非偽造文書。且目前您仍可否認為您所簽,您為被告,無自證己罪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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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21 11:42

你好! 我想請問一下! 我是某知名美語補習班的班主任,去年因為美語老師在上課過程中進行搶答遊戲.當時有一名小朋友因為搶答過程中奔跑,跌倒撞到牆壁以致於門牙斷裂!家長憤而提告經過幾次協調會並沒有結果,因為家長要30萬賠償金.校方認為獅子大開口.且家長誤以為我是負責人所以將我提與美語老師提告.當時協調會當時我以為只是代表學校去跟對方交涉.可是協調未果.我這幾天才收到起訴書.將我列為被告.我想請問律師,我當時並不在場且我也不是公司負責人我只是負責該分校的主任.家長可以告我嗎? 另外學校不願賠償如果敗訴我就有案底與罰金! 我該如何像校方求償? 我非負責人那要求家長撤告的可能性??

起訴你業務過失傷害?,那對方有併同民事請求賠償? 要怎麼答辯要對詳情更深入了解,也要看過起訴書,了解檢察官的事證,光只有你這樣的敘述是找不出答辯的點,可以來電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依您所述,應仍有無罪答辯之空間,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3 19:3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本案您似非加害人,仍可為無罪答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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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mian00705 103-02-21 00:41

各位律師好,小弟日前因為賣二手PS3,遊戲硬碟內含盜版遊戲被釣魚

今天收到緩起訴處分書,所犯法條是商標法97條、著作權法91條

有跟廠商和解,查詢一下網路,看到下面那段,我的緩起訴書內也未提及查扣物品沒入,但是當時也沒有開一張查扣單給我,請問我該怎麼做才好,不想因為這樣怕自己的權益受損。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扣押物之發還) 
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
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不起訴處分對羈押之效力)
羈押被告受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視為撤銷羈押檢察官應將被告釋放,並應即時通知法院。
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扣押物應即發還。但法律另有規定、再議期間內、聲請再議中或聲請法院交付審判中遇有必要情形,或應沒收或為偵查他罪或他被告之用應留存者,不在此限。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七條(判決後扣押物之處分) 
扣押物未經諭知沒收者,應即發還。但上訴期間內或上訴中遇有必要情形,得繼續扣押之。

也有人說若緩起訴書內無提及沒入即可申請歸還,請問這種情形可以申請歸還嗎? 能否只查扣硬碟歸還主機? 感謝各位律師回答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7:10

 你這個物品應該會被法院沒收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2:2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的物品應會被沒收之。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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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an.K 103-02-20 23:25

1.如遞狀錯誤到非管轄的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則新北地方法院檢署會主動將該訴狀轉到正確的管轄法院?還是會來函通知原告自己重新遞狀到正確的管轄法院?

2.如檢察官偵訊被告等調查動作完成後,認為被告偽造文書等罪嫌不成立,故不予起訴,則檢察官是否會說明該罪不成立的理由何在?

沈恆 (沈律師) 103-02-21 09:13

您好!若收狀檢察署認其無管轄權,會移轉到其他有管轄權的檢察署;不起訴的理由會在不起訴處分書中交代。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林智群 (klaw) 103-02-22 17:13

 會移轉到其他地檢署,另不起訴要說明理由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2: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檢察署會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檢察署,若不起訴將於不起訴書中詳述不起訴之原因理由。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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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則 103-02-20 19:37

在2個月前因為8591上的交易過程中發生誤會而被告

真正詐欺的是網路遊戲內的不知名玩家

事後也發現是誤會,已經去過花蓮當地的偵查隊做到案說明

而最近收到傳票要出庭又要下去花蓮一次

在8591上有48小時的交易期限而對方在48小時未到之下到警局報案

而我們也在48小時內就已經完成交易並無詐欺都有紀錄存在 ,這樣的情況下是否可以反控對方誣告?那如果和解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2:0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刑法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您有相關證據可證明對方有意圖使您受刑事處分,你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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森森嵐熙 103-02-20 14:26

案由:確認債務存在

種類:調解

備註:本件適用於調解程序。起訴狀繕本一件。請於文到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到院,並以繕本逕送聲請人。如無法親自到場得填寫委任委任代理人到場。

民事起訴狀

訴之聲明:

確認原告對被告的七筆共同設定最高限額五十萬,於五十萬及民國88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二計算遲延利息債權存在。

事實及理由:

1.程序部分:

按確認法律關係之訴,非原告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此得提起之。又所謂及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系指因法律關係之存否不明確,致原告在司法上之地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得以對於被告知確認判決除去之者而言,故確認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苟具備上開要件,及得謂有及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本件原告以對於被告有五ˊ萬元抵押債權為由,聲請拍賣系爭土地,惟原告因借據遺失,無法提出擔保債權存在債權證明文件正本,以證明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存在。

2.實體部分:

1.緣被告七人均為被繼承人xxx之繼承人,原告則為xxx之胞妹,民國86年間Xxx向原告借貸五十萬,為保障原告之權益,xxx並以七筆土地為共同擔保,余86年12月27日設定五十萬元最高限額抵押權予原告,約定抵押權存續期限及清償日為88年12月21日,雙方並共同至區公所辦理抵押權登記

2.系爭借款於88年12月21日到期後,原告屢次向xxx催討,xxx皆藉詞推託不予償還分毫,嗣xxx於94年11月22日死亡,由被告繼承系爭抵押權,原告向被告表明欲拍賣系爭土地取償,並委託律師發函請被告出面協談,惟被告等雖默認有此債務存在卻消極不予處理,致原告之權益嚴重受損,原告爰提起本件訴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

3.原告起訴確認債權存在顯有所據。

 

阿我想請問一下討債時間這樣算過了嗎?

阿你覺得這對我們被告有利還無利?

而且有抵押權設定契約卻沒借據這樣算是怎樣?(因為我們都不知xxx到底是否有借所以沒借據這樣算我們有利嘛?)

阿前面備註娜說五日內提說答辯狀到院那是要寫怎樣好?怎麼寫?

拜託幫看一下~謝謝

時效有沒有過要再研究,如果對方有作中斷時效的動作,就沒有過,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本件建議您先向法院聯繫閱卷了解對方主張之內容後再行回應為妥,原則上在調解階段未提出答辯狀尚不致產生逾時提出的失權效力問題。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1:3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依對方之相關證據及主張,視是否得主張時效抗辯之。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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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 103-02-20 12:00

各位律師您好,

因先前有發表過這篇http://www.law110.com.tw/forum_content.aspx?pid=526343

與告訴人有買賣債務糾紛,但是對方起先以詐欺提告,我做筆錄時已轉成背信罪,雙方筆錄已作完,現在要進入司法程序


因這幾個月期間,A與C不斷用恐嚇威脅的字眼傳給我,也有C打給B的電話錄音,其中C打給B的電話中,有提到,「如果你不好好處理,在台北也會把你翻出來」、「你知道拜訪是什麼意思吧」

 

另外,雖與A有買賣債務糾紛,但是也是很有誠意的要把錢退還給A,但是A還是不斷的用LINE傳訊息說,「如果你不把人交出來,明天你家會很熱鬧,所有關係人都會到你家」、「明天C會到你住的地方」、「明天C會到你家拜訪你爸」、「你們不打給C,一直打給我媽是沒有用的,C你不去處理,C早晚會找到你的,都到派出所了,不是要告我誣告,怎不順便告我,我還可以告你侵佔偽造文書恐嚇,你要試試看嗎」、「不是說貨到了,找你爸拿可以嗎?那就請C去你家拿了」等等諸如此類的字眼,A所提及的這些字眼,真的有造成我心身恐懼!!並且交代我媽說,如果有人帶人去我家,要馬上告訴我,要立刻報警,這是做筆錄時我有說到的

 

在做筆錄的時候,我就有補充說明A有使用恐嚇的字眼,並在筆錄中提及A恐嚇的日期時間點,A也有把我傳給A的訊息,傳給了C,C在A的對話訊息中,就回給A說,「幹!被告詐欺還這麼囂張,明天找人去他家處理」,這個對話是A自己又回傳給我的畫面,當時已經有交給警方並作在筆錄當中

 

想要在開庭的時候當庭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因為A一直傳訊息來說,不是要告我,快點來告我,如果你告的了我,我給你五百萬的字眼

 

想請問各位律師,A和C是不是已經有涉及到恐嚇危害安全罪?是否可以當庭向檢察官提起告訴?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2 20:3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若有相關錄音證據,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為您撰寫刑事告訴狀,至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向對方提出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以上,呈請  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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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 103-02-19 19:55

請問撰寫民事訴訟狀,要寫被告的資料但只知對方的姓以及電話,我該怎麼辦?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1 17:1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先寫對方之姓名及電話,請求法院查詢對方之住址及身分證字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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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 103-02-19 16:04

跟朋友喝酒,後來女性朋友也來一起喝,之後也一起續攤,大約03:00後各自離席,護送女方走路回家,路上閒聊突然女方情緒上來,開始爭吵,為了阻止女方單獨走路回家於是有拉扯動作,跌倒受傷,被告傷害罪。

1.如果是為了不讓對方跌倒 是否有傷害故意 這可以主張一下 2.另外傷害案件是告訴乃論 如果和解應該就可以撤回告訴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6:5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爭執您無傷害故意,乃為防止其跌倒,才有拉扯動作。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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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home 103-02-18 20:07

因為我在網路上跟別人有發生衝突,對方告我妨礙名譽,但是,不是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嗎?我住高雄可是被通知到去台中開庭,請問我可以在開庭前申請轉移開庭地點嗎?可以的話如何做?

2/24開庭

洪幼珍 (洪律師) 103-02-18 23:07
回覆 ahome 的發言內容:

因為我在網路上跟別人有發生衝突,對方告我妨礙名譽,但是,

你好:如果是在地檢署偵查中,你可以具狀要求移轉到你的住所地開庭,經檢察官同意,就可     移 轉到高雄開庭。

林智群 (klaw) 103-02-18 23:30

 建議向地檢署陳報表示意見即可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09:1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向地檢署具狀表示請求移轉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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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君 103-02-18 16:39

大家好:

我是原告,即將第一次開庭,這幾天收到被告答辯狀後,我覺得她倒因為果,還加了一堆與我提告內容無關的東西,就是想要魚目混珠,混淆法官視聽。

請問,在開庭前我可以做什麼,有沒有辦法再寫書狀給法院呢?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您可以再針對對方所提出的主張擬狀反駁,以便讓法官可以先了解您的主張,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後續您當然可以再具狀駁斥其不實主張、澄清事實或者繼續強化您主張法律關係之事實或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7:1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再具狀反駁對方之說法或提出對您有利之相關證據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應就答辯狀所述與事實不符部份或與你認知不同部份加以反駁,以助法官釐清事實爭點。建議您仍須攜帶相關資料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俾維您的權益。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4: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委任律師為您就對方之書狀,具狀予以回應之。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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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君 103-02-18 16:34

大家好:

我是原告,已經收到被告答辯狀。但是上面寫得「倒因為果」,還扯了一堆與我提告無關之事,想誤導法官。

請問我在開庭辯論之前,還能夠再補充什麼資料呢?

阿博 103-02-18 00:08

我在ptt上的發言被告公然侮辱,已經收到法院通知,時間還沒到所以還沒去,

我想請問一下此狀況如果上法庭是否會敗訴。

 

下列OOO與XXX分別為兩名不同政黨的政治人物,A為原告,我是被告

半年前網友A在PTT上發文一篇標題為 { 天使處女OOO VS 地魔畜男XXX}之文章

內文為對OOO的大量讚美跟對XXX的大肆批評,除此標題之外並無再提到OOO是天使的字眼,我並無對A此文章有任何的回文,之後另一名網友B發了一篇文章,就是此篇的回文被A告,內文與本案無關就跳過,只打上我與A對於此文章的回覆。

 

我:這群人是腦袋有洞嗎?   (我是對於此文章內容的回覆,此句與A完全無任何關係)

A:你認為詐騙集團的鐵票部隊之689萬這群人腦袋有沒有洞?

我:把OOO看成天使的.腦袋一定有洞吧.宗教走火入魔?  (此句就是本次訴訟的重點句)

A:我把OOO看成天使也比把屠夫當成天神供奉在中正廟好太多

我:啥時代還有人腦補供奉中正廟耶.那只是吸引觀光客的時代遺產

 

 

由此四段回文,A因為認為有自己有發過標題為 { 天使處女OOO VS 地魔畜男XXX}之文章,所以就認為我在另一篇完全不相關文章的回文:把OOO看成天使的.腦袋一定有洞吧.宗教走火入魔? 這句話是公然侮辱他 [腦袋一定有洞],事後他還寄信給我說他告我,問我是否要跟他和解,請問這樣如果上法庭我會敗訴嗎?是要據理力爭還是尋求和解比較好? 麻煩各位給我個建議,謝謝。

 

附帶一提,他本要告我,ptt上我帳號資料都是我的真實資料無誤,但是因為家裡網路是由我父親申請的,所以大概藉由警方或法院查ip資料後得到的是我父親的訊息,而不是去ptt查詢我帳號的資料,所以他告公然侮辱的對象誤植為我父親,所以變成法院的通知是寄給我父親,想請問我這樣是否構成公然污辱的條件? 還有,由於他誤告成我父親,我們需要如何處理比較好?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8 01:29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由於您推文中並沒有指明姓針對何人做評論

您可以主張並沒有針對A為侮辱的評論

如果還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09: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您的言論不構成公然侮辱之犯罪構成要件,蓋言論似上不構成侮辱,或即使有可能構成,亦缺少人格特定性或可得特定。若能取得一不起訴處分,有可能再對對方提出誣告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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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博 103-02-18 12:14

 那如果上法庭我是要主張我所謂的"把OOO看成天使的"並沒有針對他嗎?  因為我也沒在他發的那篇文章回文,而是另外一篇他人文章A自己對號入座。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3:1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主張該言論不構成侮辱,即使該言論有構成侮辱之可能,亦無針對特定人或可得特定之人。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進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博 103-02-18 14:30

 謝謝兩位律師的好心回復,如果法庭上我大概使用以下論述否恰當? 可否麻煩各位善心大律師告知一下,謝謝。

 

1.凡是人的腦袋都有洞,我們的腦部是由一坨像豆腐一樣的東西組成的,旁邊有一堆液體來

減少身體運動對它的衝擊,而且大腦和脊髓間本來就有腦脊髓液在流動,試問沒有洞的話要

怎麼流動呢? 所以腦袋有洞並不構成侮辱的條件。

 

2.如果腦袋有洞認為是貶意,我也只有說那是把OOO看成宗教上的天使之人,並沒有特指某

對象,也無指名道姓,況且A所提出的那篇文章,也只有標題上提到天使處女OOO,眾所皆知

宗教上的天使為靈體性質,連性別都不確定有無了,根本無所謂處女的稱呼,而OOO是活生

生的政治人物,是有實體的一般人,所以與A所謂的天使處女OOO根本是兩回事,只是A擅自

認定兩者為相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5:27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為如此抗辯,若有其他證據,再具狀抗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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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博 103-02-18 18:58

 謝謝律師的回覆,我下個月要第一次去法庭,由於對方一次大概告了上百人,所以我父親回來後告知檢察官建議先自行填寫答辯狀答辯狀的本文大致照以下撰寫請問可以嗎?是否有不妥之處,再次麻煩各位好心的律師看一下,給我個簡單的建議,謝謝。

 

 

原告認為被告所言"把OOO看成天使的,腦袋一定有洞吧.宗教走火入魔?"
此句是公然侮辱原告[腦袋一定有洞],被告答辯如下:

1.首先,凡是人的腦袋都有數個洞,人類的腦是由一坨像豆腐般的東西組成,旁邊有一

堆液體來減少身體運動對它的衝擊,而且大腦和脊髓間本就有腦脊髓液在流動,試問沒

有洞的話要怎麼來流動?況且,眼窩,鼻孔,耳洞也屬於腦袋上的洞,只要身體無殘缺的

人類應該都具備,所以腦袋有洞一詞只是人體構造的形容,並不是貶義詞,所以並不夠

公然侮辱的條件。


2.如果認為被告所言腦袋有洞是貶意詞,被告所言對象也是把OOO看成宗教上的天使之人

,並沒有指認特定對象,也無指名道姓,況且我是回另一名網友的文章,根本與原告無

關。

再者原告所提出認為被告是指針對他的文章,也只有標題上提到天使處女OOO,一般宗教

上天使一詞是靈體性質並無實體存在,連性別都不確定有無了,更無所謂處女的稱呼,

而OOO是活生生的政治人物,是一個有實體的一般人,所以被告所言的"把OOO看成天

使的,腦袋一定有洞吧"是指把OOO看成宗教上天使之人,但是原告所言的天使處女OOO,

依據文義是指像天使一般的處女OOO,被告與原告所言,前者是指宗教上的天使,

後者是指像天使一般的處女,兩者文義上有明顯不同,不可混為一談,所以被告所言根

本與原告無關,只是原告擅自認定兩者相同。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2: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為如此抗辯之,若有其他證據,再加以回應補充之。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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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nny 103-02-17 22:16

想請問如何書寫辯論意旨狀?因為沒有費用律師!!!

案件:房屋買賣糾紛,我方是原告,已經開庭二次,被告未出庭,法官準備要終結,所以要最後的意旨狀,請問要怎麼寫?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23:0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需視您前兩庭之相關情形,及您本案之主張,綜合整理之。您亦可委任律師為您撰寫辯論意旨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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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辯論意旨狀您應將您先前的主張與理由,再綜合整理成一份書狀,也就是說做一個總整理,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民事辯論意旨狀,就是將您於訴訟進行中所為的主張做一次統合性的整理,並以條理分明、條列式的方式重點寫出。依您所述,法官準備辯論終結,因此再下一次開庭時,因對方持續未到庭,法官會詢問您是否要「一造辯論判決」,此際您須向法官表示:懇請為一造辯論判決,基此在被告未到庭的情況下,法官依舊仍依法判決。

倘若判決結果未如您所願,您打算上訴,此時若您家庭狀況符合「法律扶助基金會」的審查基準,自可向您所在地之法律扶助基金會申請救助,會由基金會未您指派律師開庭或撰狀。

林智群 (klaw) 103-02-18 23:49

 我不曉得案情為何,不過言詞辯論意旨狀就是把之前書狀再整理一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4 16:2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將前幾次開庭雙方主張做一整理,並說明對方無理由,我方為有理由。

以上  呈請鑒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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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花 103-02-17 15:57

去年10月A找我代購物品,我向另一名B詢問是否有物品,三方提供圖片,貨號確認,A並且交付部分款項匯入我帳戶。因整個過程中經過三個月,詳細過程也有向A說明,也讓那名B直接和A連絡。


後來物品因卡關、調貨等問題,中間過程三方都知道,為了避免傳達口誤,所以直接讓A與B連絡。這三個月都有提及是否要先退款,A連續幾次都說不退款,要等,都有文字紀錄可證明。


後來A到後面12月時,說我與B說法反反覆覆,我多次告知是否要退款,他一直都說要等。但是後來我與A爸媽達成協議,直接退款給他,當天A沒有口頭答應,但是A當下有用LINE傳他的帳戶給我,其中也先退款了一半的金額。剩下還沒有退款部分,A也向我說可以分期付款給他(有文字證明)。 

 

後來到1月中,A說要去報案告我詐欺,說他匯款給我卻沒有收到物品,但是我在A報案前四天,就已經匯了兩筆的金額給他,在報案後又陸續匯了三筆回去給他。前幾天我去做筆錄,因為當初A報案是告我詐欺,但是做筆錄的時候卻轉成了背信罪?!當下我有詢問員警,但是員警說背信詐欺的一種?!

 

當初A匯給我的金額,我是交給B去代購那些物品,我也有把是B收走的款項,簽了切結書,做筆錄時也有交出去。在做筆錄之前些日子,A陸陸續續傳來威脅恐嚇說,要找人到我家去拜訪,說到時候你家會很熱鬧,同時A把我傳給他的訊息,傳給了C,C就回給A說,被告詐欺還這麼囂張,找人到他家,看是要怎麼處理,這些訊息,也是A傳回來給我的,我也有把這段內容做筆錄時交給員警。

 

想要問一下,因為A以及員警皆說,A給我錢,但是我沒有交給他物品,所以是違背誠信,但是代購也是我的兼職而已,我和A也沒有簽下任何買賣契約,只有在LINE當中,A問我說有沒有那些物品可以代購,叫我幫他買。

 

因為現在是依背信罪做筆錄,這樣會成立嗎?

另外當初A是以詐欺報案,所以我的帳戶都被停了,但是做筆錄是依背信罪做筆錄,我的帳戶不能解除恢復嗎?

背信詐欺是不同罪,要從無不法或損害意圖來切入作無罪辯護,你的通訊紀錄都有保留嗎? 作筆錄時怎麼跟警察說的?可以來電討論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7 16:44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是否有背信侵占等嫌疑,仍須就掌握資料加以釐清。您敘述之事實部份,仍須有相關客觀證據支持,若無適當陳述及出證,亦可能被認定為犯罪,建議您仍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釐清事實及出證,俾維您的權益。

 1.背信是受託處理事務 違背任務的行為  你單純受託購買東西  事後雖未依約進行  但也有聯繫退款  這樣是否會成立背信  應該很有疑問   2.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同花 103-02-17 17:10

感謝各位律師回覆,仍針對幾點有疑問

1.因A報案是以詐欺做報案(這是A傳來的報案三連單),但是我做筆錄卻是以背信罪做筆錄?是否從詐欺案件轉成背信案件做處理?

2.所有通訊記錄皆有保留,並且有提供A自己本人傳來他自己傳給我的匯款帳戶給員警

3.目前筆錄確實是以背信罪來處理,是否針對背信罪這個部分,是否會構成?我和A並沒有買賣契約,且A知道是由B來替我購入這些物品

4.若單純受託購買東西,事後雖未依約進行卻,也有退款,只是未償還完畢,匯款單也有交給員警,這樣是否會構成背信

 

以上問題在麻煩,謝謝

 1.告訴人只要申告犯罪事實  至於構成何種犯罪  應該是司法單位認定的問題    2.縱使只是委託你購買  你們之前也是屬於民事委任關係   是否一定構成背信  你可以思考看看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7: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提出相關證據,說明您無詐欺背信之故意,本案應為民事買賣糾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同花 103-02-17 17:41
回覆 高雄張景堯律師 的發言內容:

 1.告訴人只要申告犯罪事實  至於構成何種犯罪  應該是司法單 ... (恕刪)

 

律師您好,

您提出來的觀點,縱使只是委託我購買,我和A之間也是屬於民事委任關係,那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第二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此即背信罪。

說明白點,我跟他是否有任務之行為?(沒有明定買賣契約,整個過程都在通訊記錄中說)但是卻沒有損害告訴人的財產或其他利益,這樣也算背信罪?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26 13: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與對方無相關委任契約關係存在,似可爭執是否符合該罪之構成要件規定。

以上  呈請鑒核。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台中所:近水湳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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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誰 103-02-17 10:12

律師您好!

      想請教我己跟被告寫了和解筆錄了,但和解內容並沒有記載什麼時侯開始還要分幾期還,只記載要還給我的金額。

      現在這兩位被告一個在台中監獄另一個在泰源技能,

      請問我要如何去執行我的權力,怎麼只寫金額並沒有寫付款方法,

      我好急,謝各位律師幫幫我,謝謝!

 

 

 1.和解筆錄沒有註明和解償還方式  你可能還是確定你們是否為私下和解   2.如果是私下和解對方不依約履行  你還是需要另行提出訴訟請求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7:1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發存證信函給對方,請求限期給付和解金,若屆期仍未給付,可提請訴訟加以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碩 103-02-16 21:53

我有一個朋友跟一個女生喝最後發生關西後來被他家人提告

事情經過:我朋友在FB上看到那位女生心情不好 主動密她 關心後來問她要不要出來散心

後來我朋友覺得天氣太冷然後就待在男方家 女方也說好

然後就買酒一起喝 之後喝醉兩人就發生關西

後來隔天早上女方又有主動向男方要求發生關西

之後女方媽媽狂打電話給女方 女方堅持不肯接電話男方叫他接跟他說如果不接就把他趕走 後來有打回去說隔天回家 男方因尊重他的想法 就沒趕他走

後來女方回家之後 隔沒幾天 我朋友就被通知去警察局 

到警局之後...

警察有問女方說她有反抗嗎 女方謊稱說有

女方母親也謊說男方把她女兒囚禁在家強暴

警察問起要告男方嗎 女方說不要 可是母親堅持要告

請問如果被告的話 會侵犯什麼罪行

這樣如果打官司的話 男方有勝算嗎

會有公訴罪的危險嗎

謝憲愷 (謝律師) 103-02-16 22:03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

女方滿16歲

與之合意性交就無刑法227的罪了

重點是您朋友有無對女方強制性交

若是合意的話無刑責的問題

建議你朋友先把之前跟女生的聊天紀錄備份起來(LINE或FB簡訊)

然後找律師諮詢

由於您提供的資訊有限

如有其他疑問

歡迎來電諮詢

 

 

小碩 103-02-16 22:12

那打官司男方有勝算嗎

蘇毓霖 (蘇律師) 103-02-16 22:20

關於您的問題簡短答覆如下:
依您提供之事實來看:若無以強制手段達性交目的,於女方滿17歲,合意情形下發生關係,自與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無涉。

刑事訴訟採嚴格證明主義,您敘述事實部份,仍須有相關客觀證據支持,若無適當陳述及出證,亦可能被認定為犯罪,建議您仍須尋求專業律師協助釐清事實及出證,俾維您的權益。

 

典型的被設計,這樣的案子審判實務上要從沒有強制行為的角度切入作無罪辯護,當然就要再了解詳細過程,才能找到有用的證明方法,法庭的攻防就是要看證明技巧來決定輸贏,也應該對對方提起誣告,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6:3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須視女方有無反抗行為,或反抗之相關證據,若均無,可主張為合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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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先生 103-02-16 14:58

事情是這樣的,我在某遊戲A網站,貼上了有關於外掛的圖片,接著有位帳號byya的人它截圖,並且私信我說我用外掛,然後我用私信跟他吵了起來,接著他在A網站發布了一篇文章,把我私信他吵得對話內容都公布出來,說我用外掛,接著我在他文章上回覆,貼上一張我修改過的圖片,假裝我沒有使用外掛,接著他又罵我TMD(等於他媽的),然後我氣不過去此遊戲外掛的B網站,註冊了一個跟他一樣帳號byya的帳號,並在該B外掛網站回覆了一篇有關外掛功能的文章,回覆說"外掛很好用,功能超棒"等等的話,接著截圖去A網站貼上圖片網址,但沒指名是他,單純貼上網址,然後他說他要告我毀謗.妨礙名譽罪,然後一堆網友就開始肉搜並公布我的一些個人隱私資料

P.S:註冊B外掛網站只需要信箱就可以創辦,不需要個人資料,況且我也不知道他個人資料

註冊帳號不是任何人的自由嗎?有那麼多相同名稱帳號但都不是同一個人所擁有

Q.1:請問這樣我會被告得成嗎?機率有多大呢?

Q.2:如果他在台北告我,我在嘉義收到傳票,那我必須去台北法院嗎?一定要去?不能改地點嗎?

Q.3:如果他告我告成功,是罰金1000~500就好了嗎,會有案底?

Q.4:如果他沒告成,那我反告他誣告,可以嗎?構得成誣告

Q.5:他把我私信他的內容都公布,然後他罵我TMD,一堆網友也侵犯到我個人資料隱私,這樣可以提告哪些罪狀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3:4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可對您提告,但須視相關證據,不一定告的成。同樣,若您欲對方提告,您亦必須提出相關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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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小娃 103-02-16 03:40

再請教律師假扣押或者支付命令異議到頭都一樣要走民事法庭若被告不起訴的話會不會造成自己什麼損失 ?其中有三名被告已被前案同樣罪名檢察官假扣押,我這案還有其他被告未被假扣押,那麼我還需要對這三人之外再做假扣押的動作嗎?還是只要提出民事告訴即可,共同被告已經有三人被假扣押了,會不會多此一舉?但主嫌未扣只扣到其他共犯,那請問律師我的損失會不會因為主嫌脫產而無法求償呢?謝謝律師

 1.如果認為有脫產必要  還是可以先行聲請假扣押  畢竟程序費用只有一千元  2.假扣押只是暫時保全程序  如果要獲償  還是需要另行提出民事訴訟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3:2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提起假扣押進行保全,但仍須提起民事訴訟加以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小娃 103-02-16 03:15

已經向被告發出存證信函,有協議書協議過已還三分之二本金,但尾款不處理買未上市股票也不見股票也拒開收據,存證信函也不回應,刑事已經提告檢察官表示有其他原告要併案處理較久,至今已經四個月了尚未開庭,怕至起訴後會超過侵權損害求償,請問律師時效是以存證信函時效還是協議書的時效?再來只有存證信函但收據對方不給而且一對一在場但協議時多人在場那麼,假扣押沒收據會遭駁回嗎?還是已經有存證信函直接再給支付命令就好了?

 1.存證信函證據力  這部分看起來跟時效好像沒直接關係  不清楚這部分問題是什麼   2.侵權行為時效兩年  如果有發存證信函請求  則是否有時效中斷問題  你可以思考看看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3: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發存證信函不一定有停止時效之效力,可起訴請求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路人甲乙丙 103-02-15 14:05

對方擔保某私事簽下一張本票給我(無恐嚇 威脅 不法..等等)

日前我提起本票裁定

對方就提起債權不存在  (我變被告)

理由為無實際借貸關係 (掰了一個理由  但無實際證據)

而我這裡也沒有簽下本票的實際證據

本票上的簽名及手印 對方也承認是他的

 

本票符合票據法第122條 都有填寫應記載的事項。債務人應對本票上的文義負責。

關於?票據法?第13條 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出於惡意者,不在此限。

請問 我勝算大嗎?   以各位律師的觀點來看?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6:2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對方似可對您主張原因關係之抗辯,惟您若具有相關證據得證明有簽發本票之原因,亦可提出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小蛇 103-02-14 23:37

我因沒注意到存摺、卡片及密碼(寫在存摺後方面)沒注意到帶出門導致遺失,東西不見了也不以為意….

帳戶裡面有存放一些積蓄在,去年10月因為家裡人要求要將帳戶統一收好(那時有注意到存摺跟金融卡找不到 但當時一直以為因該還在房間某處 慢慢找就好好 可是遲遲找不到),就當我到銀行要報遺失時,才發現我的帳戶已被列為警示帳戶(被凍結了),當時就有警察局的警員帶我去警局,那時我才知道我的帳戶被犯罪集團拿當人頭帳戶,有一個被害人被詐騙了2筆合計5萬5千元的金額。現在全部帳戶都被凍結。也因此不能去面試找工作,因為無法提供薪轉的帳戶資料...

目前被當成詐欺幫助犯(我是被告),目前開過偵查庭訊問

1/12到地方法院偵查庭偵訊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法官不採信我的說詞,說這不合邏輯 ….. 我想也是(因為誰會把存摺跟金融卡放一起,然後一起遺失,因為密碼是我家人怕忘記抄在存摺後面(這點我家人有跟一開始偵辦的警員 跟偵查隊的警員強調....但這是事實,雖然正常人都不信…)

我有個問題(Q:) 也問過偵辦的警察 偵查隊的警員 檢察官 可是他們都回答我說 這不關我的事 我問這些有甚麼用

 

Q:當天晚上9點4x分匯款 晚上10點左右就向警察報案(這不會太怪怪的嗎 )偵辦的警察說這是犯罪集團常用手段 !!?? 不了解 ,再問你都這麼說了,為什麼還說我有罪? 可是在那之後,可是在那之後,可是警察卻很不耐煩的對我說:你有玩沒玩啊  能否安靜點 !!!

Q:被害人也有聲明,他在網路購買夾克(5萬多元的夾克)因為匯款方式有問題要求他要聽從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ATM)才能解除可是他在作筆錄時,就當他察覺 被詐騙時報警 可是他只提供當時ATM出來的收據就指名我騙他的錢,卻連賣場名稱、賣家資料、連絡方式都沒提供( 這不是更怪  我甚麼知道 偵辦的警察有給我看過被害人所做的筆錄,還問我有甚麼話要說,可是我說他卻不受理)   只說因為個資法的關係所以不能提供,甚麼都沒提供只單憑ATM收據就認定我騙他的錢 (也沒想到警察也受理 也沒有覺得很奇怪的地方)

我現在不知道該怎麼處理這件事,我只希望能盡早把此事,趕快找工作

可是跟一些懂法律的人談過,他們都說花錢了事,因為幾天後要跟被害人做調解,可是和解的話不就代表我認罪了嗎? 如果調解該怎麼談論比較好?


(文有)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請依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處理
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
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請問這個案件是否可以再作做任何的上訴或其他辨解..(例:法律基礎應以無罪論,雖有被告說詞有違常理,但法官沒有證劇可以證明我幫助犯罪集團,這樣可以判刑嗎?)

 

 在此先感謝律師們的解惑,對於我們這些沒錢的小老百姓,真是很大的幫助呀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一審判決後,仍可以再提起上訴,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便提供您諮詢管道,謝謝

法律小學生 103-02-15 17:29

大大 你好 這種帳戶詐的案件 太常見了

本人身邊有許多朋友都有遇到 雖然有一部分也是被判幫助詐欺

但還是有不少成功處理的例子

你可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再與你分享相關經驗

 1.如果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你是否已經認罪  2.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表示還沒判決  相當於檢察官起訴而已  所以你需要確定是否已經判決  如果已經判決  才有上訴的問題  3因金額不大  是否願意跟被害人和解  換取緩刑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2:0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您不服判決,可加以上訴,提出您無幫助故意及幫助詐欺之故意,惟亦可考慮若金額不大,可和解之,節省訴訟成本。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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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2-14 21:24

事情是買賣
我是中間人 同事A跟朋友B 去年過年的交易 他們互不認識
當初我收了A的錢也交給我朋友B了

然後這中間一年時間 我朋友B 一直拿不出東西給我

所以我也幫朋友B安撫同事A一段時間

然後現在同事A要告我 說當初錢是給我的
可是B可以證明錢是她收走的 只是B上面的人捲款而逃
所以B才無法出東西給我
我想問的是
我現在等於是中間人嗎?
如果同事A要告我詐欺 告的成嗎
因為B說 它本身也有其他官司了
B是說就算 A去告我 最後也只是會跟B的期他案件合併處理
我是不會受到影響的
B說他會出面說明錢是真的她自己收走的
只是現在A一直堅持當初錢是拿給我 她根本不認識B它一口咬定要告我詐欺
請問這樣我被告詐欺會成立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6:2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無詐欺犯意,而僅為民事糾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阿凡達 103-02-14 18:41

    國中三年級時,曾經有過被告公然侮辱罪,因此上過少年法庭,最後被判家長保護管束(事後民事訴訟判賠兩萬元左右),我印象中法務人員,有跟我提及年過18歲後,在法律上將視為無犯罪。

    這幾個月要找工作了,但是履歷表要填寫,是否具有案底,想請問我應該到哪邊去查詢這方面的問題。或是我是否具有案底。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 規定

少年受第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轉介處分執行完畢二年後,或受保護處分或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三年後,或受不付審理或不付保護處分之裁定確定後,視為未曾受各該宣告。
少年法院於前項情形應通知保存少年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之機關,將少年之前科紀錄及有關資料予以塗銷
前項紀錄及資料非為少年本人之利益或經少年本人同意,少年法院及其他任何機關不得提供。
因此,您的前科紀錄會被塗銷,亦即視為無前科,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以便提供您資詢管道,謝謝

阿凡達 103-02-14 22:22
回覆 謝律師 的發言內容:
律師想在請問一個問題:
因為當年流程錯誤的關係,我曾經先到警察局去做筆錄,我該如何向少年法院,以確實向警察局要求刪除相關資料,我擔心找工作時造成誤會,希望能自己做一個確認。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83條之1 規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1:5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可至刑事警察局申請刑事犯罪紀錄,確認有無前科犯罪紀錄之。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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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陳 103-02-14 17:25

被訴詐欺取財案件,我是被告,在兩次開庭下法官皆建議我回去請求律師幫助,但標的物才4萬元左右,我想自己寫答辯狀,但是又怕想表達的意思不完整,或有特殊書寫格式,請問哪裡可以請求律師幫忙寫狀子?

我的案件內容很簡單,過程大概就是我當初找原告加入直銷,並私下跟原告簽訂沒賺到錢就退款的字條,可是前提是要原告自己也要付出努力、時間來了解公司,但無奈原告不但事後不想參與各種公司活動,又屢屢推辭我的各種邀請(字條上僅記載沒賺到就退費的字眼),現在原告拿著字條當作我詐騙他的證明來起訴我,還欺騙法官說我保證他無條件每個月有一萬多元的收入,檢察官採信他的證詞,起訴了我,

我現在找到各種證據顯示他不參與任何活動,且我不斷邀約原告的證明,並且原告也無任何證據要我每個月都無條件給他錢的證據,在答辯狀中我不知道如何收尾 請求各位有經驗的律師幫我解惑!

如有不詳細的地方請提醒我我再補上,感謝。

可以把資料傳過來(包含起訴書),代撰答辯狀

您好:

本所有代擬書狀服務,請來電洽詢,謝謝

小陳 103-02-14 17:52
回覆 黃志樑律師 的發言內容:

可以把資料傳過來(包含起訴書),代撰答辯狀

請問要怎樣把資料傳過去? 請問代撰答辯狀費用大概多少?

可mail到我的信箱,費用可以電話討論

法律小學生 103-02-15 17:42

小陳你好  有關寫答辯狀的事

你可以來信shishian94@yahoo.com.tw

我再與你討論說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1:51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若有相關書狀疑問,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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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小姐 103-02-14 16:50

您好:
幾年前因為友人欠我錢無法償還,
所以將他經營的網拍轉讓給我經營,
本人於上月收到法院要求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的公文,
說我朋友欠他錢要我從他薪資扣款,
轉讓給我後朋友就不知所蹤了,
只是因為他經營了很久,
所以為了確保留住老客戶,
當初跟他說明網路上一切不變,
只是在國稅局有變更負責人名字,
我上月回覆薪資債權強制執行的公文告知此人已經離職,
但最近收到簡易庭的開庭通知,我變成被告了,
上面說我申報不實,
因為原告有打電話到我網拍電話找我朋友,
電話的是我男朋友,他跟對方說我朋友不在,
所以原告認定我朋友還在這裡上班,
但事實上該網拍每個月的營業額只有一萬多元,
我也只是以兼職方式經營,哪有錢可以請員工?
因為怕打電話來詢問的買家是我朋友的老客戶,
所以我們才會說他不在,沒在電話裡強調沒這個人,
想請問:
1.開庭當天我要上班無法前往,可以委託他人前往嗎?
2.我提供國稅局的報稅證明,證明該網拍每月營業額只有一萬多元來證明這樣的收入物無法請員工,這樣可以嗎?
(因為原告一直以為欠他錢的人是我請的員工)
還是律師有建議如何處理較妥當?
謝謝

曹尚仁 (曹律師) 103-02-14 17:29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民事庭可以請代理人,但是必須是該事務的主要處理人員,且熟悉案情,否則法院可以拒絕。

2、您應該準備ㄧ切可以證明該員不在您所經營的網站任職的證據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7 11: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民事庭可委任律師代為前往,另再提出證據證明您朋友確實無在該公司上班之紀錄。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sempron754 103-02-14 11:54

各位律師 您好

日前收到一份起訴書,內容是關於之前被詐騙集團詐騙事件,當下已報案處理,現在已收到起訴書了,內容說被告(提供帳戶者)已被起訴,想請問接下來我該如何處理,要如何才有可能拿回被騙的錢,另外,若提民事求償的時間及方法,謝謝

定豪 103-02-13 20:43
我有關一些問體想請假妳

 

 

 

就是有一個17歲的學生在104人力銀行上找到一個管理網拍工作

 

於是學生就跟那個人聯絡 得知說還有職缺 於是繼續聊了下去

 

之後那個僱者說如果要這個工作 必須要幫忙她一件事

 

就是要幫他把那個奇摩拍賣網站升級為安心賣家

 

需要學生的銀行提款卡.存摺影本和身分證影本

 

於是那個人答應 然後把東西寄去給那個僱者

 

僱者也跟他談好說一個月22000的薪水聘請他

 

學生也給他她的郵局帳號 方便會薪水給學生

 

也答應學生寄去之後會先給學生2000塊訂金

 

寄去之後 她才說需要密碼 他想說只是升級而已 而且裡面也沒錢

 

就把密碼給她

 

之後就再也聯絡不到他 幾天之後

 

就接到警察局的電話 才知道他的帳戶被盜用

 

詐騙集團拿去當騙人的帳戶

 

學生被已詐欺的罪名被起訴

 

之後學生先到警局作筆錄

 

但他學生害怕自己被告 被抓去關

 

然後聽人家說提款卡遺失然後被盜用

 

起訴之後都沒事

 

於是在做筆錄時跟警官說是自己提款卡遺失掉的

 

而密碼是寫在提款卡的後面的

 

之後過了2個月 地檢署查到說是已寄出的方式

 

但他是請他的朋友寄出的

 

結果在一個月後就要開庭了

 

現在學生不知道是要用怎樣的說詞

 

是用筆錄那樣的說詞? 然後說是別人撿到的寄出去 但就變成說學生的朋友也會有事

 

還是可以翻供 把事實講給她們聽 那會受到什麼裁判?而他的朋友會有事嗎?

 

如果翻供(學生17歲) 那會怎樣?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6:34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主張無幫助詐欺故意及幫助故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定豪 103-02-13 20:42
我有關一些問體想請假妳

 

 

 

就是有一個17歲的學生在104人力銀行上找到一個管理網拍工作

 

於是學生就跟那個人聯絡 得知說還有職缺 於是繼續聊了下去

 

之後那個僱者說如果要這個工作 必須要幫忙她一件事

 

就是要幫他把那個奇摩拍賣網站升級為安心賣家

 

需要學生的銀行提款卡.存摺影本和身分證影本

 

於是那個人答應 然後把東西寄去給那個僱者

 

僱者也跟他談好說一個月22000的薪水聘請他

 

學生也給他她的郵局帳號 方便會薪水給學生

 

也答應學生寄去之後會先給學生2000塊訂金

 

寄去之後 她才說需要密碼 他想說只是升級而已 而且裡面也沒錢

 

就把密碼給她

 

之後就再也聯絡不到他 幾天之後

 

就接到警察局的電話 才知道他的帳戶被盜用

 

詐騙集團拿去當騙人的帳戶

 

學生被已詐欺的罪名被起訴

 

之後學生先到警局作筆錄

 

但他學生害怕自己被告 被抓去關

 

然後聽人家說提款卡遺失然後被盜用

 

起訴之後都沒事

 

於是在做筆錄時跟警官說是自己提款卡遺失掉的

 

而密碼是寫在提款卡的後面的

 

之後過了2個月 地檢署查到說是已寄出的方式

 

但他是請他的朋友寄出的

 

結果在一個月後就要開庭了

 

現在學生不知道是要用怎樣的說詞

 

是用筆錄那樣的說詞? 然後說是別人撿到的寄出去 但就變成說學生的朋友也會有事

 

還是可以翻供 把事實講給她們聽 那會受到什麼裁判?而他的朋友會有事嗎?

 

如果翻供(學生17歲) 那會怎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該同學無法舉證證明受騙的證據,則仍會被依幫助詐欺來判刑,不可不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4 09:1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必須提出相關您亦是受詐騙者之被害人證據,無幫助詐欺故意或詐欺故意,避免被認定成立幫助詐欺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楠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刑事被告翻告是不會另外有刑責的  只是講的話可信度就會有疑問   2.涉及幫助詐欺  還是需要證明確實沒有幫助詐欺犯意  不知道提供帳號會被做不法使用   需要自己提出相關證明   例如對話資料 求職資料等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1:4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得提出相關證據資料,說明您無詐欺故意等犯罪故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定豪 103-02-13 19:57

我有關一些問體想請假妳

 

就是有一個17歲的學生在104人力銀行上找到一個管理網拍工作

於是學生就跟那個人聯絡 得知說還有職缺 於是繼續聊了下去

之後那個僱者說如果要這個工作 必須要幫忙她一件事

就是要幫他把那個奇摩拍賣網站升級為安心賣家

需要學生的銀行提款卡.存摺影本和身分證影本

於是那個人答應 然後把東西寄去給那個僱者

僱者也跟他談好說一個月22000的薪水聘請他

學生也給他她的郵局帳號 方便會薪水給學生

也答應學生寄去之後會先給學生2000塊訂金

寄去之後 她才說需要密碼 他想說只是升級而已 而且裡面也沒錢

就把密碼給她

之後就再也聯絡不到他 幾天之後

就接到警察局的電話 才知道他的帳戶被盜用

詐騙集團拿去當騙人的帳戶

學生被已詐欺的罪名被起訴

之後學生先到警局作筆錄

但他學生害怕自己被告 被抓去關

然後聽人家說提款卡遺失然後被盜用

起訴之後都沒事

於是在做筆錄時跟警官說是自己提款卡遺失掉的

而密碼是寫在提款卡的後面的

之後過了2個月 地檢署查到說是已寄出的方式

但他是請他的朋友寄出的

結果在一個月後就要開庭了

現在學生不知道是要用怎樣的說詞

是用筆錄那樣的說詞? 然後說是別人撿到的寄出去 但就變成說學生的朋友也會有事

還是可以翻供 把事實講給她們聽 那會受到什麼裁判?而他的朋友會有事嗎?

如果翻供(學生17歲) 那會怎樣?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該同學無法舉證證明受騙的證據,則仍會被依幫助詐欺來判刑,不可不慎,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4 09:0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似必須提出相關您亦是受詐騙者之被害人證據,無幫助詐欺故意或詐欺故意,避免被認定成立幫助詐欺罪。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楠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刑事被告翻告是不會另外有刑責的 只是講的話可信度就會有疑問 2.涉及幫助詐欺 還是需要證明確實沒有幫助詐欺犯意 不知道提供帳號會被做不法使用 需要自己提出相關證明 例如對話資料 求職資料等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1:3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提出相關求職資料等,證明您無犯罪故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steven 103-02-13 19:42

律師您好:

本人是原告,因提告對方詐欺,而目前對方也已經被起訴,剛結束準備庭,下一次開庭是第一次的審理庭。因為在準備庭被告仍言詞狡辯,不承認犯罪,法官曾詢問我求刑的意見,我當時因準備不足,只是提出希望法官從重量刑。現在已經要進入審理庭,如果我要詳細地說明求刑的訴求原由,請問我應該如何提出?我的問題是:

一:是要透過檢察官提出?還是直接寫”刑事陳報狀”?

二:應該何時提出較為恰當?

煩請律師解惑,謝謝您。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您可以寫陳述意見狀,將您所欲表達之意思撰寫,書狀建議應在開庭前一周給法院,並將一份給檢察官,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4 08:5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撰寫刑事陳報狀,陳述相關犯罪事實及證據,於開庭前一周寄給法院及檢察官,亦可委任律師擔任告訴代理人,由律師為您處理開庭撰狀之相關事宜。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楠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如果需要陳述意見  你可以直接撰寫書狀送給承審法官及檢察官   2.如果要調查證據 可能要請求檢察官提出聲請調查   3.盡量開庭前提出書狀  讓法官了解你相關主張會有利訴訟程序進行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1:32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於開庭前,提早提出相關準備書狀。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包包 103-02-13 18:22

本人最近收到移付調解狀 要本人在三月中下高雄調解 但本人平日忙於上班上課無法前往 有看到傳票上說可提供連絡方式由被告徑行連絡和解事宜 但要事先具狀告知 請問是那種權狀 是要直接將此狀寄至開庭法院嗎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4 08: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能要撰寫相關民刑事陳報狀,陳報您的聯絡方式及無法到場參加調解之相關原因。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台北所:近大安捷運站或台中所:近水楠經貿園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如果不願意調解  可以先用電話聯絡法院   2.如果可以跟對方私下和解  你可以成立和解後  將和解書陳報進法院  至於用甚麼名稱不重要  只要可以寄到正確股別及案號  法院就可以處理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1:29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可先與法院說明請假,與對方完成和解後,將相關和解書寄至法院。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0910638932)或來所(台北所或台中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香香 103-02-13 02:42

FB被罵「臭婊子」,文章雖沒有指名道姓,但文章所敘述的特徵只有我一個人符合,且有透過第三人用line證實其文章確實是在罵我,那我提告公然侮辱勝算大嗎?因為報案時警察有提醒我,若敗訴有可能被告誣告,所以想詢問律師意見。

以下為文章節錄「我居然還同意跟你去墾丁玩,還原諒你,你真的是欺負人吃夠夠啊,墾丁你硬是要去,約法三章了,你第一天就偷溜回房間打給他熱線九九啊,你真行,又要利用我的好??我真對不起我那群好朋友
九月十五我正式跟你分手,因為你在跟我慶生夜唱的時候,3/4的時間是在跟他line跟他講電話,你怎麼不在那時候下南部呢,哈哈
硬是要我配合你發什麼fb分手文,我那時候只想最後一次配合你,反正我也不會少塊肉,反而你卻是在最後一刻再反我一軍啊,文章打的好像我對不起你,好像你還多愛我,卻只好放手讓我追尋更好的,殊不知是我成全你,也讓我擺脫你設計好的腳踏兩條船
分手完還利用我媽我阿姨惡人先告狀,你怎麼不跟他們說妳也交了個男友,還比我快住在一起呢~
要我不說你的事情,根本是想踩我的屍體嘛

我說白了,妳跟水晶,不管那之後是否還在不在一起,看到他的衣服馬上佔滿我的位置的時候,你真是個婊子啊,真是個無敵厲害的
臭 婊 子

你的故事我大概都講了,小的零碎的我懶得提,五年我當作是賠了一場教訓」 

紅字部分是我有證據證明他指的人是我。 

如果狀態是別人看的到,別人看到後也知道是在說你,那可提告,依你的情況,告不成的話,也不會構成誣告誣告不是這樣用的,有其他問題的話,可以來電討論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3 12:10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委任律師撰寫告訴狀,為您提出刑事公然侮辱告訴,若對方不願與您和解,可待起訴後,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相關民事損害賠償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1.如果需要經過其他人去證實  這樣是否屬於公然侮辱 我覺得應該會有問題   2.但如果確實有這些對話  非空穴來風  你縱使提告不成立  也不會有誣告刑責   3.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9 10:56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可彙整相關證據資料,至地檢署對對方提出公然侮辱刑事告訴。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啞啞 103-02-12 08:53

請問一下如果不知購入的是仿冒品,因店家說未進口由德國買的.因想出清家裡東西而拍賣當初以520購得,網拍490得標後被告.

請問是否有機會不起訴,因昨天檢察官說若和解緩起訴,讓我先去談和解,但這就是有前科紀錄了嗎,可否請律師打官司因是商家給的錯誤資訊販賣仿冒品給我,而不起訴並無前科紀錄呢

另因我雖有工作,但因每月要繳貸款,無力償還上萬元和解金,是否能萬元以下呢?因為看了之前的爬文,竟高達五萬?

感謝

 1.侵害不同商標  情節不同 都會影響和解金額   未必都是要五萬元才有辦法和解   2.如果和解檢察官願意給緩起訴  只要緩起訴期滿 沒有被撤銷  那應該就沒有前科問題   3.至於主張自己不知道是仿品  是否能免責  這部分要證明的程度應該頗高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3 08:5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每個各案和解金額都有不同之談法,未必金額均相同,若能和解取得一緩起訴處分,於緩起訴期間期滿,即無相關犯罪前科紀錄,又若欲主張您認知為真品,可能須提出當初與賣家購買時之相關保證書保證卡及對話紀錄等,方有機會主張無明知為仿冒品之故意。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啞啞 103-02-17 16:30
律師您好 我查到最新資訊 我打給lv台灣客服 他們回答lv不賣杯子 這樣是否就無觸犯商標法的問題呢 我在網路有查到和我一樣的杯子 檢察事務官已經傳我詢問 給我一個月去和解 既然無販售此樣商品 是否還要和解呢 如何和解呢 若要和解賠償金是否只主張當初我販售的490元就好了呢 感謝回覆

 

啞啞 103-02-17 16:44

 律師您好

我查到最新資訊 我打給lv台灣客服 他們回答lv不賣杯子 這樣是否就無觸犯商標法的問題呢 我在網路有查到和我一樣的杯子 檢察事務官已經傳我詢問 給我一個月去和解 既然無販售此樣商品 是否還要和解呢 如何和解呢 若要和解賠償金是否只主張當初我販售的490元就好了呢 感謝回覆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8 15:43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您應先嘗試與對方和解,至於和解金額可與對方協商之。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Sean.K 103-02-12 00:14

1.請問:刑事案件的遞狀地點,必須是要向犯罪地被告的住所、居所或所在地法院提出告訴?或是向任一地檢署遞狀皆可,而該署檢察官偵查後,假如要對被告提起公訴,會自動向犯罪地或被告的住所、居所或所在地法院提出起訴書

2.如遞狀地點錯誤,而當時收狀人亦未發現,則日後該收件地檢署會駁回或自動轉寄所屬管轄法院?

3.如是關於詐欺或偽造刑事案件,則所謂「犯罪地」是指?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刑事訴訟法第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而所謂犯罪地,參照刑法第四條之規定,解釋上自應包括行為地與結果地兩者而言。(72年台上字第5894號)故犯罪地不僅包括犯罪實行行為,亦包括構成要件該當結果發生之地點。甚至在行為實施後,結果發生前之「中間現象地」,亦應認係也犯罪地,準此,就詐欺罪而言,只要與詐欺犯罪相關事實過程有所牽連之地方者,應皆屬於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的犯罪地。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檢察署係依法院組織法第58條「各級法院及分院各配置檢察署」的規定,以機關配置的方式而配置於各法院。檢察官依同法第62條的規定,「於其所屬檢察署配置之法院管轄區域內執行職務。但遇有緊急情形時,不在此限。」據此可知,檢察機關之管轄原則上是同其所配置之法院。是有關刑事案件,只要依刑事訴訟法第5條第1項之規定,擇一向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檢察署具狀提出告訴,檢察機關即有權偵辦,若因調查證據等因素而須由他檢察署處理者,檢察機關會以囑託或案件移轉等方式來處理,再由負責偵辦之檢察署依調查結果向所其配置之法院提起公訴或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

以上謹依您所提出之資訊簡要答覆,尚請卓參,如果還有疑問或者需要進一步討論,歡迎來電0926-966536、E-MAIL:SavignyLai@gmail.com聯繫,謝謝!

如果您覺得本回覆內容對您有所幫助,尚請不吝按下「感謝律師」。

 1.刑事案件原則上由犯罪地或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所以這兩個地點你都可以提出告訴狀  如果法院認為尤其他地點管轄  可能會裁定移送的問題  2.如果檢察署決定起訴  應該都是向相對的地方法院起訴  例如高雄地檢向高雄地院起訴   3.詐欺原則上應該就是施用詐術地點認定犯罪地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2 18:15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序回答如下:

1.請問:刑事案件的遞狀地點,必須是要向犯罪地被告的住所、居所或所在地法院提出告訴?或是向任一地檢署遞狀皆可,而該署檢察官偵查後,假如要對被告提起公訴,會自動向犯罪地或被告的住所、居所或所在地法院提出起訴書

可向犯罪地或被告住所地提出刑事告訴狀,若向犯罪地提告訴,由犯罪地檢察官偵辦,即會於犯罪地法院起訴。反之,亦然。

2.如遞狀地點錯誤,而當時收狀人亦未發現,則日後該收件地檢署會駁回或自動轉寄所屬管轄法院?

若地點錯誤,會裁定移送致有管轄權之法院。

3.如是關於詐欺或偽造刑事案件,則所謂「犯罪地」是指?

施用詐術之地點或偽造之地點。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

韓御 103-02-11 21:19

哥哥傷害女方(前女友) 
女方家長來家裡和解
並與哥哥簽下切結書,不得碰面,且不得做出對女方有其損害行為
如在發生願賠償500萬 
而父親在女方家長哄著下:說給年輕人一個警惕,只是形式上的而已
因而簽下了連帶保證人
簽的時候父親有錄音

結果哥哥又與女方發生拉扯進警察局 
現在女方依此切結書
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賠償告訴
求償500萬
父親因為連帶保證人也成為了被告

哥哥與女方交往期間,裝闊借錢買賓士,
女方認為家裡很有錢,可能想敲一筆
但其實不然
哥哥積欠地下錢莊銀行一屁股債
家裡因為安全問題,擠出老本清償地下錢莊債務
家裡成員都背負貸款,學貸房貸
經濟狀況已經是勉強維持生計
如果告訴後判賠500萬,哥哥擺爛,父親被連帶求償
無疑是一記重擊,老本賠光還不夠
動產安身立命的老房子也可能被扣押
對方明顯是為了錢

女方家庭是商人家庭
中產階級,衣食無虞 
請了3個律師來提出求償告訴
對付困頓的小老百姓 

想請問
切結書簽定後就一定要依文字敘述賠償記載的金額?
父親如何壓低損失至最小,甚至無須賠償,讓哥哥承擔他個人行為應付的責任?
提出負債證明,說明經濟拮据,是否可以判賠較少?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若確實符合切結書內之違約事由,違約金過高則可以請求酌減,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1.如果是屬於自由意志下簽立的資料  有違約行為發生  要保證人完全不用負擔任何責任  可能會有困難   2.可以先針對契約約定事項主張  是否所有糾紛發生  都應該構成違反這約定內容  3.另外主張違約金是否過高   但這屬於法官職權認定範圍   4.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 jingyau1225@gmail.com 來信詢問,亦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

房佑璟 (房律師) 103-02-12 17:48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依民法第252條規定: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故似可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法院酌減。

歡迎您攜帶完整資料,到所詳談,以利全盤了解,討論分析,擬定策略方針,以維護您的權益。

若您有任何問題或需要相關協助,歡迎來電或來所諮詢。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房律師